拆迁监理总结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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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健全拆迁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成立由区领导任组长、关部门参加的区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的拆迁安置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成立应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拆迁安置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政策调整以及标准变化等重大问题,必须得到区拆迁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要加强拆迁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区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区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明确应职级,与区住建局合署办公。同时,配强配齐工作人员,从拆迁补偿安置、安置房建设、督查审核以及解决问题四个方面,全面协调和监管全区拆迁安置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统一设立拆迁安置办公室,原则上应与村镇建设管理所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拆迁安置工作。同时,保持分管领导和拆迁办骨干人员的对稳定,确保掌握情况全面,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检查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拆迁安置工作的计划安排
一要认真编制拆迁安置计划。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和安置房建设进度,每年年底,认真编制本区域下一年度的拆迁计划和安置计划,及时上报区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拆迁安置计划应包括拆迁红线范围、拆迁土地性质、拆迁户明细、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房小区选址、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建设进度计划以及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二要全面审核拆迁安置计划。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发改、国土、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对各地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核把关,提出修改意见。凡安置选址不落实、土地和规划不落实、拆迁资金不落实的,不列入拆迁计划。审核通过后的拆迁安置计划,年初,作为区政府工作任务,以任务单形式正式下达。
三要严格执行拆迁安置计划。拆迁安置计划一经下达后,各责任单位应及时协助办理好关手续,严格按计划实行,同时,列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对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三、进一步加快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进度
一要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安置房建设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在资金、用地指标等方面向安置房建设倾斜。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安置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把规划设计关、质量进度关和资金拨付关。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职,认真落实好推进安置房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千方百计推进安置房建设早规划、早开工、早交房。
二要科学规划设计。要根据各自今后几年的拆迁规模和进度,做到“五个提前”,即:提前做好安置房建设的规划,提前确定安置房建设的地点,提前协调好建设用地指标,提前做好安置点上的拆迁工作,提前安排好建设资金。在安置小区规划设计上,要充分考虑拆迁对象的实际,标准要高,规模要合理,配套设施和物业用房要留足,户型设计要更人性化。
三要严把房屋质量。区级机关职能部门要通过上门服务、提前介入、现场办公、跟踪监督等办法,确保安置房建设又好又快推进。要重点加强质量、安全监督,通过提前交底、专人负责,全程监管和重点抽查,加强对项目经理和监理的监督管理,突出对深基坑、节能、质量通病以及农民工工资等关键环节的跟踪检查,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能快则快,把高质量的安置房及时交到广大拆迁群众的手中。
四、进一步加强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要强化对安置房建设过程的全程监管,认真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公示原则,确保拆迁群众利益不受侵害。
一要公开政策。补偿安置标准要公开。通过发放和张榜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资料、培训拆迁工作人员、召开动员大会、村镇领导要主动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向拆迁群众宣传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规定,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推进拆迁顺利实施。
二要公正评估。逐步实现全区范围内全部由评估公司评估,各地可在区确定的评估公司中择优选择,原则上一个行政区域固定一家评估公司。今后,凡新开地块,一律采用评估公司评估。进一步规范评估行为,统一评估报告的格式、评估的操作程序和评估标准,评估结果要全部上墙公示。
拆迁监理总结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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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同时废止适用了10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新条例的产生从很大程度上弥补旧条例的诸多不足,比如通常被认为暴力强拆中维护政府特权的霸王条款:旧条例中的第17条的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在行政机关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新条例的产生为规范一直以来政府拆本文由收集整理迁中的乱象和行政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拆迁进入程序化的阶段。然而,新条例实施两年多了,并未从源头上根本的遏制暴力强拆的发生,放眼中国,暴力强拆事件仍屡见不鲜。暴力强拆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产生,其实质是政府公权力的实施得不到真正的社会控制,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暴力强拆的最终结果必然导致政府公信力的缺失、社会秩序的混乱以及对民主法制的践踏。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典型暴力强拆案例进行系统分析,从个案中总结出相应的经验,同时研究政府行政强制行为实施的手段和理论依据,将有助于解决暴力强拆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构建秩序理念下的公平、正义、和谐的法治社会出力。
一、暴力强拆的典型案例分析
综合案例一:2012年4月19日,山西临猗县棚户区的改造现场,发生拆迁方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殴打居民的恶性事件,致使年过半百的李某当场鲜血喷洒,昏迷入院。2012年8月22日,扶沟县练寺镇大蒲村63岁老汉因不满当地政府的强征强拆,在镇政府跳楼身亡;2012年9月21日,辽宁盘锦兴隆台区村民王树杰及家人与强行征占土地人员发生纠纷,并与现场一民警发生激烈冲突,后民警开枪致王树杰当场死亡,王树杰的父亲也在冲突中受伤。通过上述案例反映出如下问题:第一,在公民遭到不法侵害时,为什么要以如此愤进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们为何不通过法律手段、司法救济等方式呢?第二,为何在《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具有拆迁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为何还委托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所谓“保安公司”进行拆迁?第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然而,在具体的拆迁活动中却往往是由本应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人民服务的公安部门来进行的,这样难道不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行政越权行为吗?
综合案例二:以著名的上海闵行区暴力强拆案为例,拆迁方给出的赔付条件是每平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补贴,以及1480元的土地补贴,被拆迁方潘某480平米的四层小楼只能获得67.3万元的补偿。据了解,被拆迁方所在地区为上海四类地区,类似房屋交易价格早已达到每平米15000元。衡量下,潘某没有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最终而导致了强拆的一幕。在2006年底启动的虹桥交通项目中,拆迁主体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公民的房屋进行暴力强拆。顾秀琴因不满补偿标准拒绝签署协议,2007年5月18日,其在自家宅基地建的一幢216平方米住房被强制拆除;当然还有潘蓉夫妇以及位于沪青平高速公路旁的东方国贸市场的数百商户都遭到了类似的暴力拆迁。拆迁主体在暴力强拆过程的表现有:采取停水,停电,或是在漆黑的夜晚,强行冲入住户家中,或是拆迁方组织社会闲散人员、保安公司、协警等,对“钉子户”进行恐吓、威逼利诱。
对于以上的两个综合案例,首先进行暴力强拆的原因分析;从社会原因来看:拆迁主体与拆迁相对人在安置、补偿等方面存在着不合理现象,严重损害拆迁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在“土地财政”的刺激下,政府对公民的利益诉求置之不理,导致补偿协议还未签署完成就已经对公民的房屋进行强拆了,这样往往激化了本来存在的矛盾,所以我们就能看到例如公民自焚暴力抗拆的现象。从法律原因来看:虽然各地政府在加快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三令五申的强调保障被拆迁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也明令禁止政府的强拆行为。但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强拆行为仍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政府在进行行政执法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且在暴力强拆之后,无从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惩罚,最后导致暴力强拆越演越烈,恶性循环。接着对暴力强拆的类型进行分析;暴力强拆主要是在拆迁主体和拆迁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所发生的种种不合理现象,笔者在深入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总结得出:主导暴力强拆的拆迁方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导的非法强拆,他们借助国家公权力实行拆迁。另一种是由民间组成的所谓“拆迁公司”“保安公司”以及开发商主导的强拆,他们动用私权实行拆迁。两种强拆主体虽然不同,但却都是对人民合法权益的非法侵害,由此而成为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一大阻碍。暴力强拆要是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会出现:引起民众的恐慌以及对政府的极不信任,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暴力强拆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容易导致社会动荡,人心惶惶,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存在和实施的理论基础
(一)行政强制执行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行政强制执行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在《行政强制法》第一条的四个立法目的中已经明确的指出,包括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规制、对行政机关执法的监督、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在宪法宪政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的行政行为。从行政强制执行权必要性存在的角度出发,行政强制执行权是加强政府对公民、对社会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打击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服务人民群众的必然要求,是确保行政效率、促进政府高效运行、强化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正如:阿斯曼所言:“行政法应保护人民的权利,以对抗行政权。然而在法律上也赋予行政法定权限,以兹能有效执行其任务。”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实施的理论依据
行政强制执行权在拆迁领域的实施时,第一,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的基本精神,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要于法有据、目的正当、手段合理、价值衡平、程序正当、实体正义和权利保障。第二,严格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参与、正当、比例、行政效益的基本原则。第三,强化对行政执行权的监督,包括:对行政执行权的立法规制、对行政执行内容和程序的司法审查、对行政执行手段和方式进行舆论和社会监督。通过法律的权威、司法的审查、公众的监督将暴力强拆的势头扼杀在摇篮当中,在公民自焚事件面前,不再发生正义的相对沉默和法律的苍白无力。
三、解决暴力强拆问题的有效建议和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一直处于过热的发展状态,随之而来的暴力强拆事件屡禁不止。如何寻求政府在鼓励经济发展的同时,重视和保护人民的利益诉求之间的平衡,成为构建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为此,有必要深入分析行政法视野下政府如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科学合理的行使执法权,贯彻落实“执法为民、服务大局、权责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减少政府与民众的对抗是政府开展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规范和控制政府间的行政强制权
“小政府大社会”是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结合中国国情探索的社会结构。早在民国初年,张东荪就提出了“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观,对政府的职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社会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限制等方面进行了阐述。然而目前行政权力的极度膨胀使得中国离这种社会结构越来越远。我国虽然在立法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权,但在实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行政权的滥用,在强拆问题上尤为明显。这就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等过程中规范和控制政府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纵观全国各地的强拆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强拆大多发生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拆迁相对人往往不富裕,如果政府能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角度入手,切实从改善民生,关注民生做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那么暴力强拆的血泪史将仅仅成为历史而得到遏制。
(三)严格审批城市规划报告
据材料统计,西方国家的房屋平均设计年限70年,在平均使用年限上,英国为77年,美国为55年。对比之下,国内房屋设计年限50年,但实际使用寿命平均只有30年。这两种落差并不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而是由各地的房屋拆迁人为造成的。笔者认为,在现行体制下,应该严格审批城市的规划报告,从源头上遏制拆迁的势头,借助欧美及西方国家的做法,严格审批城市规划。在没有拆迁和重建的前提下,那么强拆也就自然不会作为矛盾而爆发。
(四)司法监督以及有效的救济方式
上文提到,政府的行政强制权被扩大和滥用,那么从实然、应然的角度也应加强对政府的司法监督,包括对政府的执法行为采取事前和事后监督。此外,也应建立有效的救济方式,拆迁前举办听证会对拆迁的具体事宜进行科学论证,对影响到拆迁相对人生活的,要给予基本的物质保障;拆迁中要与拆迁相对人签订合理、公平、公正的协议;拆迁后要对拆迁相对人的安置情况进行落实。同时对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和责任人要及时追究责任并做出处分。
拆迁监理总结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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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要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规模,切实保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确保今年全国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明显减少,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落实。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三、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六、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落实拆迁安置。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单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也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各地要按照已确定的合理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七、切实做好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拆迁工作是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各地区要建立拆迁工作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拆迁上访较多的地区,要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摸底。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作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要做好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防止发生并做好处理预案。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八、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强制拆迁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地区,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对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的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九、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措施。要把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继续完善有关政策法规。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区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房屋拆迁的政策。有关部门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有关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规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程序和有关问题;各地区要依据国家有关拆迁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对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符的,要迅速组织修订;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限期处理解决。
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媒体监督作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各地合理推进城市建设,落实房屋拆迁政策以及规范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全面了解拆迁政策,改善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继续曝光。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支持依法进行的城市拆迁工作,注意宣传方式,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拆迁监理总结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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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拆迁专项执法监察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着力治标与强化治本相结合,认真清理拆迁领域违法违纪问题,严肃处理拆迁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深入研究拆迁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原因,积极探索评估、谈判、补偿、安置等关键环节分权制约的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强化监管,促进建立公开公平、监督有效的拆迁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范围和检点
(一)检查范围
1、时间范围:、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拆迁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专项执法监察的需要进行延伸。
2、项目范围:包括政府投资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和征地房屋拆迁项目,重点是征地房屋拆迁项目。
(二)重点检查内容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24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61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重点检查手续资料是否齐全、工作程序是否规范、补偿资金的发放管理使用是否依法合规,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拆迁前期管理方面:
(1)房屋拆迁许可证、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核况。
(2)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日常行政管理中或拆迁、征地公告后,有无存在违反规定办理下列事项的: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房屋析产或者交易;批准房屋、土地流转;变更房屋、土地用途;办理入户或者分户;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等。重点检查拆迁、征地公告后有无违规审批行为。
2、拆迁补偿安置方面:
(1)拆迁评估和征地房屋拆迁调查的相关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2)对拆迁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对两证(土地证、房产证)面积不一致时、只有一证时、两证均无时的拆迁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给予违法建筑拆迁补偿的现象;
(3)对同一户籍家庭人口的认定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对不应计入人员的认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4)对拆迁项目的性质认定和补偿标准的认定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对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营业用户、拆迁生产用房、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性质和补偿标准的认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自由裁量的现象;
(5)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其申购面积、申购条件和申购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6)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问题;
(7)是否存在其他超评估补偿、超标准补偿、违规补偿的问题。
3、拆迁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方面:
(1)拆迁补偿费用的拨付和管理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拆迁补偿款的问题,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拖欠拆迁补偿款的行为;
(2)征地拆迁中农村集体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方式
拆迁专项执法监察采取全市部署、区实施检查、市监察局抽查及督办整改、总结完善的形式开展,在检查、掌握年、年度区拆迁工作总体情况和相关数据的同时,选择1至3个拆迁补偿协议已基本签订完成的拆迁项目,进行深度检查和剖析,查找问题和原因,寻找对策,完善制度。
(二)时间安排
1、自查抽查阶段(年3至5月)。各有关部门、拆迁单位(公司)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检查范围、内容、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并进行相关资料准备和数据上报,区监察局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开展拆迁专项执法监察。同时市监察局视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区自查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随机抽查。
2、重点督办阶段(年5至6月)。市监察局根据区检查和市抽查情况,酌情选择部分重点项目或重点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3、整改完善阶段(年6至7月)。针对区检查、市抽查和重点督办阶段发现的具体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拆迁单位(公司)落实整改措施,并配合职能部门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拆迁公司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本次关于开展拆迁专项执法监察的重要性,及时成立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进行工作分工,将责任落实到人头。各单位于年4月15日前将组织机构及联系人人员名单书面报送区纪委执法监察室。
拆迁监理总结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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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局片区基本情况
建设局片区旧城改造的规划占地面积约4200平方米。涉及拆迁建设局、信用社、国资中心三个单位、36户房改房和17户居民自建房,共约8000平方米,人口约180人。其中办公用房约平共处五项原则1500平方米,房改房5栋约3580平方米,自建房6栋约2000平方米,经营门面约1590平方米(其中单位门面约920平方米,私人门面约668平方米)。
二、改造建设方式
该片区旧城改造,土地用途为商品住宅和商贸开发,属于经营性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采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按照规划修建商品住宅小区和商业店铺。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1、该片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由监察、财政、审计、国土核定后,加上拆迁安置补偿资金进行招商,竞标者将不低于地价款和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总和存入房管局指定银行的监管帐户作为该项目的保证金。并按银行出据的存款证明和房管局核实的存款证明方可竞标。
2、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标以挂牌截止时间竞标者报价最高者为中标。
3、竞标者中标后对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4、竞标者中标后保证金即转为本项目资本金,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项目资本金,在房管局的监管下专项用于该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房地产开发建设和缴纳相关税费。
四、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1、拆迁人(开发商)可以自行拆迁安置补偿,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拆迁公司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作好拆迁安置补偿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服务工作。
2、拆迁安置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拆房还房)补偿两种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具体协商确定。
3、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具有拆迁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以评估价为基础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市场价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得申请安置宅基地。
4、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就地“拆一还一”的办法拆迁安置。超面积部份按市场销售价以住宅90%、门面80%确定计算补款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具体补款金额,签定拆迁安置协议,在拆迁人交房时由被拆迁人一次性补给拆迁人,新旧房屋产生的差价作由开发商优惠给被拆迁人。拆房还房的门面超面积部份一般不超过原拆迁门面的20%,住宅、门面的大小原则上在原拆除地段上由被拆迁人选择。
5、被拆迁房屋的实物指标,有房产证的以房产证为准,没有房产证的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实地勘测为准。
6、被拆迁人的搬迁费用按每平方米5至8元为标准计;拆房还房的过渡期费用按原有住宅、办公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至2元,门面每月每平方米10至20元为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并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过渡期的居住、办公等问题由被拆迁人自主行解决。
7、极个别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补偿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管局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提讼。诉讼期间不影响拆迁工作的进行,即房管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五、优惠政策
按余府发20号文件执行。
六、规划建设要求
1、根据县城总体规划,该片区用地性质为商住小区,由开发商自行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范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组织评审批准后方可实施,编制详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开发商自行负责。
2、该小区的容积率规划为2.5、房屋间距规划为1:1、住宅楼层不大于7层、绿化率达到20%,并符合小区规范化物业管理的要求。
3、开发建设期不得超过2.年。
七、协调服务
1、政府专门抽调房管局、建设局、国土局、招商局、监察局、县城建指挥部、镇、梓桐社区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专门从事拆迁安置补偿的协调服务工作小组,宣传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动员工作,保障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政府各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旧城改造工作,宣传旧城改造的目的和意义,支持企业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努力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县城形象,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拆迁监理总结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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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全面部署,广泛动员,整体联动,重点突破,着眼长效,有序推进,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形成党员干部带头,全系统共同努力,依法和谐征迁与强力控违拆迁的良好局面,为推进城市大建设、大发展、大提升,打下坚实基础。
工作原则:一是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的原则,做到“一个政策执行,一把尺子衡量”,对于违法建筑坚决予以拆除。二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坚决纠正在工作推进中失之于松、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三是坚持维护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关注特殊困难群众,及时做好救助,落实维稳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出矛盾。四是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委属各单位积极配合辖区做好本单位征迁拆违工作,同时,按照市住建委的部署,做好行业指导和监管工作。五是坚持党员干部带头的原则,要求党员干部和本单位职工有违建行为的,要主动自纠自拆,任何人不得利用权力或关系干扰征迁拆违工作。六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把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过程、执法结果、举报电话等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七是坚持“拆、建、管”并举的原则,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后的绿化美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建立控违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总体目标:以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居住和生活环境,保障重点项目顺利推进为目的,以查处违法建设为重点,加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安置房建设力度,通过对违法建筑的调查登记,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分阶段、有步骤地依法推进拆除,年内要达到重点项目及时落地、新增违法建筑基本拆除、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控制的目标。
主要任务:一是尽快制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为全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提供政策依据。二是完善小区物业管理制度。三是参与打击从事违法建设的施工队伍。四是坚决完成系统各单位及职工涉及违法建筑的拆除任务,配合辖区政府完成对口联系村的违法建筑拆除任务。五是加快保障房建设,全面完成年度安置房建设任务。
三、工作运行和保障机制
(一)实行征迁拆违和保障房建设进度月报制度,各相关单位每月25日前要将当月的征迁拆违完成量和保障房的建设进度月报表报委推进征迁拆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委监察室)。同时,各单位要实行拆违工作日巡查、日报告制度。
(二)实行征迁拆违工作每月点评制度。每月底由指挥部召开一次工作点评会,听取各单位当月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加强督查督办,加快工作推进。
(三)加强对包保重点村征迁拆违工作的协调和定期巡查,协助配合辖区做好拆违控违。
四、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一)加强领导,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系统。市住建委系统成立推进征迁拆违工作指挥部,负责制定征迁拆违相关措施,督查考核各责任主体工作进程。
各单位要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安排精干力量抓好此项工作,建立起一级监督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查违、拆违、控违的责任体系。
(二)宣传发动,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各单位要把深入宣传发动贯穿征迁拆违全过程,落实到具体的各个工作环节,动员单位内部职工全力以赴,积极配合,确保做好征迁拆违工作。要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配合做好联系村“进村入户、面对面、点对点”的宣传发动力度,加强对征迁拆违工作的宣传,耐心细致地解释政策,开展好服务、协调和督办工作,努力形成村民群众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
拆迁监理总结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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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拆迁政策指导、房屋拆迁许可、估价机构和拆迁公司监管、拆迁政策(业务)培训、拆迁纠纷裁决及年度拆迁工作考核。雁江区人民政府及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拆迁项目的维稳工作。
二、加强拆迁管理
(一)统一拆迁运作模式
1.属市政府投资的拆迁项目,原则上由雁江区人民政府及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组织拆迁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密切配合,由依法定程序确定的拆迁业主或拆迁公司负责实施拆迁。
2.逐步推行拆迁制度。逐步推行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拆迁,拆迁公司受拆迁人委托,开展协商谈判、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实施搬迁等具体业务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拆迁人、拆迁公司严格按照拆迁政策实施拆迁。
(二)加强拆迁许可监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拆迁许可监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源等未落实的,依法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加强拆迁规划监管
拆迁人应就新建安置社区的选址、总平面图及户型设计方案征求被拆迁人及规划、拆迁管理部门意见。安置社区的选址、规划(含绿化、物管用房、停车等配套设施)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一经批准,拆迁当事人应当服从,不得擅自变更。按城市规划要求不具备就近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应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三、统一拆迁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1.统一合法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住宅、办公用房、专业用房结合拆迁时片区被拆迁房屋市场指导价进行补偿,并另给予市场指导价10%的购房补贴;营业用房结合拆迁时片区被拆迁营业用房市场指导价进行补偿,并另给予市场指导价5%的购房补贴;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45号)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拆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依法实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2.统一产权调换原合法面积内的补差标准。房屋拆迁实行房地合一补偿,并以合法建筑面积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合法面积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的建筑面积或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
建成区内不具备就近安置条件、须实行异地安置的,按地域差异结算价差。除此类情况外的安置,经拆迁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拆一还一、适当补差的补偿安置政策,原面积内由被拆迁人按以下标准补差:住宅10-30元/㎡(其中,混合10元/㎡、砖木20元/㎡、其它30元/㎡),不计楼层价差;营业用房100-200元/㎡(根据安置口岸确定)。拆迁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则以双评估方式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并结清产权调换的价差。
3.统一基本住房保障线。被拆迁人原有合法房屋(含非住宅房屋,下同)建筑面积低于人均30㎡(含30㎡)且他处无房屋的,应采取适当优惠的办法给予基本住房保障安置。
被拆迁人有非住宅房屋的,其非住宅房屋面积应计入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
被拆迁人家庭人口的确定按《*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资府发〔2003〕9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空挂户、户口已迁移(分户)或他处有房屋的,不得纳入被拆迁人家庭人口范围计算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被拆迁人家庭人口在4人以下(含4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按实际家庭人口据实计算;5人及以上的,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按不超过150㎡计算。
4.统一产权调换超原有合法房屋面积部分的优惠政策。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所选安置房屋可适当超出原有合法房屋面积,但住宅不得超套,营业用房不得超间。
被拆迁人所选住宅超出原有合法住宅房屋面积20㎡(含20㎡)以内的,按建安成本结算并计算楼层价差;20㎡以上30㎡(含30㎡)以内的,按投资成本(含建安成本、土地费用、税费、配套设施费用)结算并计算楼层价差;超出30㎡以上的,按拆迁时的市场价格结算并计算楼层价差。
被拆迁人所选安置营业用房超出原有营业用房面积10㎡(含10㎡)以内的,按拆迁时市场价格的70%结算;超出10㎡以上的,按拆迁时的市场价格结算。
5.统一经营性住宅的补助标准。被拆迁人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符合按营业用房补偿安置的,可按其工商、税务登记情况,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实际经营面积给予20元/㎡?年的经营补助。经营补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0年。
6.统一生产用房的拆迁原则。生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企业需重建生产用房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自行建设,可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市、区两级园区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新建厂区的规划选址和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7.统一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处理原则。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拆迁时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用给予补偿,不予安置。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新增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更不得以任何名义给予补助。对过去已形成的违章建筑,要逐年降低残值收购和补助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二)政策性补偿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其水、电设施由拆迁人负责在安置房中配套安装;其天然气、闭路电视、有线座机电话、宽带等设施由拆迁人负责在安置房中按原户头数量恢复,新增户头的安装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其原有上述设施由拆迁人按拆迁时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2.被拆迁人从事生产、经营而单独安装的水、电、气专用设施,由拆迁人按拆迁时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工程造价结合新旧程度予以补偿。所调换的安置房需安装上述设施的,安装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3.对拆迁范围内的林木、构筑物等附属物的补偿,补偿标准执行资府办函〔20*〕24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鼓励被拆迁人支持配合拆迁工作,同时维护正常拆迁秩序,对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可以户(产权户)为单位,对林木部分实行据实清点结合最高限额包干补偿的办法计算补偿金额。
(三)政策性补助
拆迁政策性补助包括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详见附件1、2)。被拆迁人领取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之和不足260元/月?产权户且他处无房屋的,按260元/月?产权户的标准给予保底补助。
(四)政策性奖励
1.搬迁奖励
被拆迁人在拆迁实施方案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交房屋的,可根据其实际提前搬迁天数按100元/天?产权户的标准(总额不超过3000元)给予奖励。
被拆迁人房屋土地证件齐全、无任何违章建筑、且在拆迁实施方案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交房屋的,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产权户的奖励。
被拆迁人原有合法房屋不足人均30㎡(含30㎡)且他处无房屋、在拆迁实施方案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交房屋的,可按其原有合法房屋面积(原合法房屋面积不足45㎡的按45㎡计)以上、人均30㎡(含30㎡)以内部分的面积给予2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元/产权户)的奖励。
2.返迁奖励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限内结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和接房的,可按政策规定的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费标准,一次性给予1-3个月的返迁奖励。
(五)安置房建设、交付及“三证”办理
1.安置房建设质量及装饰装修
安置房建设须符合建筑质量规范,并应按基本交付标准实施室内装饰装修(见附件3)。严禁被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期间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设施。
2.安置房交付使用
安置房主体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和小区配套设施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3.社区管理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拆迁人按安置社区实际安置面积一次性给予社区业主委员会1元/㎡的物业管理启动资金。安置社区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自主决定社区物业管理的形式、收费等事宜。雁江区人民政府及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安置社区纳入社区管理。
4.安置房“三证”办理及税费缴交
拆迁人应当在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部门、房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房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被拆迁人应予配合。
“三证”办理涉及税费按《*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拆迁行为
(一)现场公示信息
拆迁人应在拆迁现场公布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平面图、拆迁补偿(补助、补贴、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等,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
拆迁人要坚持阳光拆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拆迁补偿标准。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管力度,对违背政策乱开口子的拆迁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该吊销拆迁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该载入不良建设信用信息档案的必须载入,杜绝扰乱拆迁秩序和建设市场的行为发生。
(三)坚持依法拆迁
拆迁人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拆迁矛盾,严禁违法违规拆迁。被拆迁人应在法规政策范围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漫天要价。
拆迁监理总结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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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新区和老城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和市土地储备地块的拆迁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拆迁人主要职责
1.申办拆迁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土地使用等手续;
2.申办拆迁调查通知书和拆迁许可证;
3.组织选择评估单位;
4.会同城区政府按规定程序选择拆除单位和实施单位;负责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责成拆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
5.会同城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拆迁方案,就拆迁项目补偿和安置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6.出席拆迁行政许可听证会、行政裁决调解会和行政强拆听证会,配合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强拆申请、拆迁诉讼案件应诉并报送相关材料;
7.委托评估单位制作拆迁项目样本房评估报告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论证评审;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拆迁范围内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装饰装潢进行评估,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
9.筹集拆迁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结合拆迁进度,及时拨付拆迁补偿资金;
10.负责在城区政府确认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盖章(协议内容及补偿标准由城区负责把关);
11.按照有关规定与城区政府签订拆迁工作协议;
12.完成市政府及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拆迁人必须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城区政府主要职责
1.参与拆迁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装饰装潢现场勘察测量评估,动员被拆迁人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配合建筑物及装饰装潢等附属设施丈量;
2.负责拆迁地块内违章建筑的拆除;
3.负责拆迁政策宣传及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
4.负责具体拆迁补偿协议审核签订和补偿费的支付等工作;
5.负责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和用地纠纷处理;
6.负责具体组织行政裁决申请材料和诉讼案件应诉材料(保证及时、准确、真实),组织实施行政强拆;
7.负责拆迁范围内杆线、管网等迁移工作(费用由拆迁人预付50%,余款待工程结束按审计结果由拆迁人支付);
8.会同拆迁人责成拆除单位依照相关法规制定拆除现场环境保护、扬尘及噪音控制等措施并监督实施到位;责成拆除单位设置警示牌、警示灯等安全保障设施,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做好环境卫生及保洁工作;
9.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征地补偿相关工作;负责督促拆除单位及时完成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拆除;
10.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拆迁经费核定
拆迁经费主要包括拆迁补偿费、拆迁工作经费、拆迁实施经费、拆迁奖惩经费,分别按照以下办法核定:
(一)拆迁补偿费。由拆迁人组织评估机构对拆迁项目进行调查、摸底、评估,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拆迁项目总体评估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接报告5日内负责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评估结果按20%的比例抽取样本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与评估报告数据准确率在97%以上的,按照评估数据确认;准确率在90%至97%之间的按比例扣减;准确率低于90%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委托评估公司进行再评估。拆迁项目总体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因工程量增减或拆迁政策调整造成拆迁成本变化的,须重新审核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拆迁工作经费。按照拆除建筑物残值费40%的比例提取,在拆迁工作协议签订后和完成50%被拆迁户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分别拨付50%。
(三)拆迁实施经费。按照拆迁补偿总额的3%确定。根据拆迁进度分三次拨付,完成应拆除房屋户数50%时拨付实施经费30%,完成应拆除房屋户数80%时再拨付实施经费40%,余款待拆迁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结清。
(四)拆迁奖惩经费。在拆迁工作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拆迁拆除任务的,按拆迁费用总额的1%提取奖励经费,用于弥补拆迁实施经费不足。因城区原因造成进度滞后(包括杆线迁移和地面附着物清理)超过两个月以及下达行政强拆批复后1个月内未落实到位的,分别扣除拆迁补偿经费总额的0.4%、0.2%,并追究有关行政责任。
四、拆迁项目管理和验收标准
在拆迁推进过程中,城区政府要根据拆迁管理政策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稳定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在加快拆迁进度、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的同时,严格执行拆迁政策,切实保护公共利益、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验收通过应达到以下标准:房屋全部拆除,渣土清运完毕;地面附着物(包括树木、庄稼、各类构筑物、坟头等)清理到位及各类杆线迁移到位。
经自验达到上述标准的,由拆迁人和城区政府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市规划、城管、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照验收标准进行现场审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拆迁项目竣工通知书;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五、工作要求
拆迁监理总结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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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步拆迁法”的推出,既是现实发展的客观需要,又是人民民主的主观愿望,更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时代要求。也是实践经验的结果,同时也是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体现。
1、不规范拆迁引发上访。该镇在实施旧村改造初期,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拆迁办法,不完全适合农村拆迁工作实际,虽经几番调整也没有完全处理好拆迁工作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村与村之间政策不一致,同是一个村,前后政策不连贯,引发了不少矛盾,导致了较大规模事件的发生。例如:在20*年3月至20*年8月期间,在26个行政村中,有7个村因拆迁问题先后出现集体访或越级集体访,且上访批次、上访级别前所未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城的发展。如何推出适合实际需要的拆迁办法,成为该镇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群众民主参与意识普遍增强。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村百姓对于参与民主管理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对于涉及到自身利益的问题越来越关注。比如:土地流转补偿金的分配和使用,村里重大事项的决策等。尤其是拆迁安置工作涉及每家每户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党的基层组织与时俱进,为人民群众提供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渠道,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推动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3、北京市针对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法规的推出,为“九步拆迁法”提供法律依据。20*年颁布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成为该镇制订“九步拆迁法”的法律依据。
4、本镇已有的相关政策规定,为“九步拆迁法”奠定实践基础。自20*年起,梨园镇先后研究制定了《关于村级事务重大事项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实行民主决策的具体规定》和《拆迁安置办法》等相关规定,并付以实施,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使得“九步拆迁法”一经制定便体现出可操作性强,群众普遍拥护的优势。
二、“九步拆迁法”运行程序
梨园镇常委经广泛深入调研,结合实际制定的“九步拆迁法”,是一项依据上级拆迁政策与地区特点有机结合的农村基础项目建设制度,其目的是充分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妥善处理拆迁安置中的各种问题,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这个拆迁办法的制定,坚持了群众公认的原则,明确了每一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对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和征求村民意见的满意率或认可率提出了具体的量化标准。其具体程序和内容是:
第一步,制定村拆迁安置方案阶段。拟拆迁村在确定旧村改造项目后,结合评估和测绘的结果及本村的实际,制定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安置方案(草案)要包括拆迁的范围、被拆迁房屋的认定、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等内容。
第二步,主管部门对方案初审阶段。初步拆迁安置方案形成后,上报镇政府主管规划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由主管领导协调区主管拆迁部门,对拆迁方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审定,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步,村领导班子会讨论阶段。拆迁安置方案首先要在村“两委”班子内部进行讨论,全体班子成员一致认可后,再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第四步,党员大会讨论阶段。两委班子讨论方案通过后,党支部要召开党员大会,征求意见,必须达到80%的满意率方予通过,并签字形成决议,进入下一阶段。
第五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阶段。党支部、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拆迁安置方案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在多数村民代表赞成方案并签字形成决议后,方可进行下一程序。
第六步,全体村民征求意见阶段。经“三会”议定后,村委会要组织村民代表将讨论后的方案(草案)和一份征求意见表下发到各户,在全体村民当中进行讨论,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属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入户率要达到100%。在大多数村民同意拆迁安置方案的基础上,方可将草案确定为正式方案。
第七步,呈报镇主管部门审批阶段。村委会要及时将正式方案呈报镇规划部门,对其讨论方案各阶段的决议核实后,将原始备案材料提交镇党委扩大会研究审批,并以镇党委的名义对拆迁方案进行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八步,拆迁前期准备阶段。拆迁评估结果及各项拆迁补偿经研究确定后,镇规划部门要及时对拆迁前被拆迁户安置的房屋或需进行周转的房屋进行严格把关,拆迁时安排临时周转的数量要控制在被安置户的15%以内,并尽量不安排周转。村内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拆迁安置期间的工作。
第九步,拆迁实施阶段。拆迁服务单位按照批准的时间张贴拆迁公告,下发“致村民的一封信”等,正式进入拆迁阶段。
三、“九步拆迁法”的实施
一套好的制度,关键还要靠落实,梨园镇党委、政府在拆迁工作上,加强领导、创新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保证了“九步拆迁法”各步程序的有效实施,确保了各项拆迁工作平稳有序的进行。
1、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近年来,梨园镇党委、政府对拆迁安置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党委书记会、党委会和镇长办公会重要的议事日程,逐级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健全了拆迁安置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为确保“九步拆迁法”各个步骤的有效落实,不走过场,梨园镇成立了以镇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为成员的拆迁安置工作监督领导小组,每个阶段都要在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进行。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及时协调解决各村队拆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化解矛盾。使全镇拆迁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有效杜绝了不良之风。
2、强化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该镇在深入研究本地区拆迁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根据工作人员的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被拆迁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深层次拆迁安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培训,使每名工作人员都成为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有较强责任心的工作能手,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提出的政策问题,能够给予深入透彻的说明,以理服人,发挥他们的辐射作用,教育被拆迁群众,支持和理解党委、政府的工作。
3、加强宣传,把政策明明白白交给群众。拆迁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掌握拆迁安置工作有关政策。该镇在拆迁工作中,坚持将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第一标准,把发展观与群众利益相统一。镇党委把拆迁政策宣传作为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广播、板报、下发材料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拆迁规定。负责拆迁工作的干部深入基层,了解民情,摸清百姓在拆迁工作中想什么、需要什么,有针对性地展开思想工作。镇宣传、纪检、派出所、司法、规划、城管等部门,配合拆迁服务机构分组入户工作,使拆迁工作赢得群众的普遍理解与支持。
4、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和市、区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政策,根据本镇情况,及时制定出台了《梨园镇关于房地产开发和旧村改造及农户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村民购楼安置指导价位》等配套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旧村改造以及拆迁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同时,该镇在拆迁安置工作中,制定了《关于农民在宅基地和承包土地上建房的有关规定》,加大对私建、乱建房屋的管理力度,解决了困扰农村拆迁工作中房屋认定的难题。在拆迁过程中,镇党委、政府对工作提前把关,并在审定拆迁方案时对可能引发的矛盾和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缜密分析后,拿出具体解决的办法,使拆迁行为更加规范、透明。
5、强化监督,提高拆迁工作的透明度。村级干部既是拆迁安置工作的主体,同时又是被拆迁的实体,如何规范村干部行为,不搞特殊化,镇党委、政府制定实施了有关具体规定,并采取了重点环节全程录像制、安置情况公示上墙制,通过这些措施,加大了监督力度,消除了农民群众的猜疑心理。
四、“九步拆迁法”取得的成效
“九步拆迁法”实施三年来,由于措施得当,贯彻坚决,落实到位,监督有力,使这个镇的拆迁工作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真正成为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
1、基层组织依法行政意识普遍增强。通过法规约束,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每项决策、每个环节都要依法依规进行,有效杜绝了感情拆迁,减少了干部决策的随意性,使拆迁工作平稳、健康、有序的进行,促进了拆迁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2、基层干部民主意识显著增强。三年来的实践表明,梨园镇这个办法好,它充分体现了民主治村的精神,拆迁安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关键是尊重了百姓的意愿,依靠了群众,维护了群众利益。用该镇党委书记刘卉的话讲:“我们制定这项制度的主旨,就是让老百姓充分行使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只有把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才能更好推进新农村建设”。
3、群众利益得到最大维护。九步拆迁法本身就是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制定的,它的每个步骤都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例如,该镇西总屯村在实施旧村改造前,组织两委班子成员认真学习“九步拆迁法”及其它拆迁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召开干部例会、专题讨论会交流学习情况,并多次邀请房地局、拆迁办等部门人员讲解指导,确保班子人员准确理解相关政策,随时向村民解答有关问题。村干部工作中,做到不搞特出化、不收村民的礼品、不到村民家吃饭喝酒、不为亲属说人情的“四不”。在入户调查中坚持一个“细”字,村干部深入每个家庭仔细询问、摸清家底,不留死角;突出一个“情”字,挨家挨户给村民录像、照相,在老房面前留个影,激发村民爱村之情。进入分房阶段时,为了增加分房透明度,村里设计制作了全村420套楼房平面图,并把各居室的层次、面积、价格向村民公布,然后采取公开抓阄的方式分房,按照事先规定好的五个步骤现场抓阄,并做到当场公布、当场发钥匙、当场签合同,让每个环节都处于村民监督之下。59岁的老人董淑兰高兴地说:“我上午签协议拿钥匙,下午就搬进了新楼,还剩下几万元,我挺知足的”。支部书记方启华有一句口头语:“要让西总屯的群众“富”住楼,不能“穷”住楼,要让全村百姓在改革开放中得到实惠”。该村160户,480口人仅用4天时间全部搬迁上楼。
拆迁监理总结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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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工作目标,构建惩防体系
为构建惩防体系,确保干部廉洁从业,防范发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港区确定工作目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双亮工程”,即阳光拆迁、阳光工程。在实施“双亮工程”中,一是明确工作任务。加强对港区建设过程和拆迁工作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港区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杜绝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虚假招投标、串标等现象的发生。二是明确工作目标。到2015年,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双亮工程”,做到拆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现港区工程建设行为规范,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格局,三是明确2012年目标,2015年构建起“双亮工程”制度框架,逐步制定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为全面完成“双亮工程”奠定基础。
二、采取多种措施,推进“双亮工程”
(一)制定出台制度
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和《太仓港区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这2个制度的出台,对规范港区拆迁安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加强和改善港区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起到积极作用。
(二)强化工作规范
规范工作有效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产生,港区把强化工作规范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切实抓进抓好。一是以公开促监督。拆迁政策公开、方案公开、程序公开、工作人员资料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在拆迁工作开始前,对动迁人员进行专门的岗前培训;在拆迁过程中,通过宣传标语、宣传展板、政府通告、公布拆迁工作流程等多种形式,使群众深入了解拆迁政策。二是建机制促监督。建立拆迁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在制定拆迁安置方案前,广泛听取村委会、居民代表的意见,并通过村“两委会”成员、党员、居民代表进行讨论通过;在拆迁现场,对拆迁法规规章、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拆迁安置方案等全部公示。三是明要求促监督。要求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统一佩戴胸牌,公开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工程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港区大力推行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双报告、双合同制度,在项目招商引资、安置经费、廉洁自律、维稳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同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从招商引资、规划设计、计划财务等各个方面严把廉洁关,对立项、招投标、组织实施、监理、审计、工程款支付等若干环节进行分类管理,有效控制廉政风险度,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双亮工程”
(一)严格招投标管理
港区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由港区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港区投资公司具体实施,港区投资项目所有涉及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选择确定均根据招投标法规实施;涉及预算、测绘等中介单位均由招议标领导小组审定,邀请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现场监督把关。
(二)加大工程巡查力度
在工程建设中,港区根据有关规定加大工程巡查力度,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通过虚假签证和变更设计虚增工程量,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问题。同时推进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重点工程项目纪检监察派驻制、巡查制,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效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和扩大。
(三)进行任务责任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