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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2

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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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落实党的十精神和和中央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部署,坚持“为民、务实、清廉”,通过治理庸懒散奢,进一步改进作风,通过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行政效率,通过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不断规范权力运行,通过加强基层纪检组织建设,不断提升干部队伍战斗力,进一步提升廉政建设水平,做到干部作风一流、机关效率一流、廉洁形象一流、发展环境一流,形成“马上就办、雷厉风行、实干实效、办就办好”的高效机制,为海沧当好跨岛发展排头兵、加快“四个定位”建设提供纪律保障。

工作内容

(一)突出整治庸懒散奢,不断改进机关作风

1.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等思想教育活动。要利用“廉政讲坛”、“道德讲堂”等载体,采取集中宣讲、座谈交流等形式,邀请海沧投资区初创时期卫生系统基层退休干部及创业者进行报告、座谈交流等活动,了解创业艰辛历程和发展轨迹,激发建设海沧豪情。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党纪教育、岗位廉政教育、警示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先行工作,安排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以围绕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的主题,对照“马上就办”、实干实效的要求,查问题、找差距、明方向,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凝聚合力、增强动力。

2.着力治庸治懒治散治奢。将治庸治懒治散治奢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突破口,组织开展庸懒散奢专项治理活动,全面分析、查找各类庸懒散奢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通过下发督查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相应管理制度,切实纠正和解决少数干部中存在的纪律松散、作风拖沓、效率低下、执行不力、为政不廉、奢侈浪费等不良风气。通过专项治理活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制度,形成治理庸懒散奢长效机制。

3.贯彻八项规定勤政为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实施细则及国务院向社会承诺的“约法三章”,严格执行会议、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公务卡结算、公务用车管理等规定,建立预算管理综合指标考评体系,推动局机关及基层单位对“三公经费”进行公开,并将对各单位的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先行工作,以“十百千”为民实事、百日集中整治行动、“三进三服务”大走访及“朝阳行动”结对帮扶困难群众等民生工程为载体,进一步拓展干部联系群众途径,丰富服务群众内容,不断建立起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落实“八项规定”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举报,严肃惩戒违规行为。

4.建立健全效能建设工作制度。建立效能建设分类管理制度,对局机关、基层卫生单位、医疗服务窗口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对效能建设成效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整治,做到“抓两头带中间”;建立效能建设定期分析制度,查找问题根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建立效能建设联络员制度,定期不定期在单位内部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区效能办;建立效能建设点评会制度,通报并剖析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服务管理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抓好整改;建立新进人员效能知识培训制度,强化新进人员的效能意识。

5.开展“公众评效廉”活动。以人民是否满意为标准,通过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即时评价系统、抽样调查、效能纠风投诉受理点监督、卫生行评代表监督评议以及群众来信、来访、深入村(居)召开座谈会和请进来召开恳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并及时抓好整改落实。同时,结合绩效评估工作,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群众及服务对象的意见,把“公众评效廉”活动和行风评议及公众评议结合起来,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准确、全面,并将评议结果作为重要指标计入本年度的绩效评估成绩。

(二)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1.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继续落实“三增三减”工作,审批承诺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35%以内,即来即办件办件量占比提升至70%,充分发挥海沧台商投资区的政策优势,进一步用好、用足市一级下放至我区的一级医院设置审批及护士执业注册权限。

2.落实“马上就办”工作机制。组织各单位对“马上就办”事项进行再梳理,增加“马上就办”工作事项,完善“马上就办”工作制度,加强对各单位落实《海沧区“马上就办”工作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形成“马上就办”工作长效机制,并将“马上就办”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估。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及我区卫生中心工作,继续推行一线工作法,强化对医疗卫生设施及服务环境改造、海沧医院二期工程、医疗卫生绩效考核指标、行政审批工作督查督办,深化联合督查、市区系统联动督查机制。探索建立奖惩机制,把联合督查结果与行政问责、评先评优、奖励惩戒等有机结合起来。对好的事例、好的现象予以表扬推动,对发现的问题,如虚报浮夸、消极应付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加强督促整改,切实发挥联合督查、联动督查推动进展的作用。

3.健全完善政务综合体。通过推广网上办公、并联审批、电子政务等便民举措,完善预约服务、即时服务、延时服务等便民机制,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站式、一条龙等服务;进一步完善卫生审批提前介入、医患纠纷调解提前介入及社区医生服务团队的服务管理机制,发挥海沧卫生局纪委qq平台,意见建议箱的作用,畅通医疗卫生服务投诉途径,建立医疗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真正实现有人办事、有章办事为民服务理念。

(三)全面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不断规范权力运行

1.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落实《海沧区2013年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局机关及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对廉政风险点进行排查、设立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完善管理制度、不断优化权力结构、规范自由裁量权、落实网上审批工作、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建立廉政风险、检测、预警纠错、责任、考评检查制度,坚持风险防控与岗位廉政教育紧密结合,逐步推进风险管控机制标准化建设,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同时对近年来省市卫生系统发生的腐败案件进行分析,在易发生腐败的部门和环节找出廉政风险点,并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各单位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对防控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并将考核结果作为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评范畴。

2.深入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将绩效评估作为深化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抓手,结合海沧卫生系统实际,认真研究科学制定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使绩效评估成为衡量卫生部门和基层单位各项工作的重要指标。根据《海沧区绩效管理工作方案》,选择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将卫生为民实事实施情况、明察暗访情况、市对区绩效评估情况作为重要的指标进行考核。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把绩效评估结果与行政问责、评先评优、奖励惩戒等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出台《绩效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和《绩效管理考核奖励发放实施细则》,逐步建立绩效评估结果与评先评优、财政预算、干部使用挂钩机制。

3.深化办事公开标准化建设。根据省市区《关于开展办事公开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办事公开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办事公开的组织机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卫生服务政策、项目、收费情况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政府信息作为公开重点,积极稳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群体性时间等信息公开,推进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积极推进行政决策公开,完善听取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和听证制度,增加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同时,加强对各专项公开评估考核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办事公开水平,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权力运行。

(四)完善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强化纪检监察职能作用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在局党委及纪委的领导下,党支部要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配强纪检监察员(由党支部委员兼任),强化纪检监察职能作用,将纪检监察工作纳入党支部和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中,及时听取纪检监察组织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要注意保护那些党性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努力为纪检监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核查举报创造工作条件和良好氛围。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和“用铁的纪律打造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干部”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自身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加贴近卫生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卫生改革发展大局。

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位。为确保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区卫生系统成立效廉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活动的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工作方案,做到目标具体、措施得力,要在总结和延续“三个建设年”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创新思路、加强推进、创出品牌,务求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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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

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

(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和审批

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价: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微生物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

第十一条卫生部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在技术审查中需要补正有关资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评估委员会确定新资源食品安全性验证的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以及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并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一般在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果等进行行政审查,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决定。

在评审过程中,如审核确定申报产品为普通食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做出终止审批的决定。

第十三条新资源食品审批的具体程序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卫生部对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以名单形式公告。根据不同新资源食品的特点,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名称(包括拉丁名)、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采用工艺、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和质量标准等内容;对微生物类,同时公告其菌株号。

第十五条根据新资源食品使用情况,卫生部适时公布新资源食品转为普通食品的名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已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进行再评价: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认识上发生改变的;

(二)对新资源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质量产生质疑的;

(三)新资源食品监督和监测工作需要。

经再评价审核不合格的,卫生部可以公告禁止其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性。

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八条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前,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保证该产品为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第二十条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生产其它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制度,每年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发现新资源食品存在食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第五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报告的食用安全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后及时向卫生部报告。卫生部及时研究分析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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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一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时事政治,学习党的十七大总书记的政治报告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认真作好笔记,写好心得体会,通过学习,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真正树立了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政治上始终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一切不正之风。二是认真学习业务知识,重点学习行政管理知识和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以及操作规程和办公自动化等相关知识,在学习方法上作到重点中找重点,并结合自己在电脑知识方面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学习,政策法律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有较大的提高,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提高办事效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截至2009年12月底,共发放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助理医师)3133个,其中22个县发放2337个,三个市区发放360个,市直机构发放436个。

(二)截至12月底,共完成受理的医师(助理)执业注册、变更1689件。军队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7件。

(三)由于存在医师资格或执业证书丢失问题,截至12月底,共完成补办证书39件(其中包括资格证书补办33件,执业证书6件)

(四)截至12月底,共办理医疗机构麻醉,精神类药品印件卡8件,变更法人及人员资格5件。

工作中的具体做法;

1、现场办公、集中协调、限时办结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兑现项目审批的社会服务承诺。中心的工作人员代表审批和服务部门行使审批职责,对属于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按照从快审批原则办理,对申请人交来的事件进行现场审检,确认无误、材料齐全后对其进行受理,并在网上进行登记,今年办理的各类审批和服务事项,均在承诺时限内办理结案,办结率达到100%。

2、服务热情,便民利民。

认真落实中共xx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和社会环境的决定》,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意识,把中心窗口当作拓展卫生局行政审批及服务功能的平台,作为联系单位和群众之间的情感纽带。一切从方便服务对象出发,热情服务,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对待窗口审批权力,时刻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进行换位思考,全心全意地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高质高效的完成每一项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审批工作。

坚持人性化服务,对每一位办事人员热情接待,免费提供纸、笔、胶水、剪刀、印泥等物品,方便群众办事,并不厌其烦解决前来办事人员的咨询办理事项。有时,为照顾路途遥远的办事人员材料不全的问题,能电话询问发电子邮件或传真,能现场办结的就在现场办结,决不让对方再跑腿,避免了办事人员因往返引起的不便,方便了办事人员的注册、变更工作,同时也提高了本窗口的工作效率。实现了从受理到办结的工作一体化。受到的广大办事人员的好评,实现了全年窗口零投诉。

3、严肃认真、秉公办理、严把办理审检关,“有所为、有所不为”

把执行卫生部“八条禁令”、廉政工作“五项制度”和行政服务中心“十不准”作为自己行动准则,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做到了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多次拒绝办事人员宴请或赠送礼品的要求,有些进大厅办事人员要求办理的事项是不符合规定的,在大厅软磨硬拉要求办理,甚至以语言加以威胁,但自己能做到能作为一定作为,不能作为一定不作为,并耐心解释又努力不急躁,较妥善的解决了这些问题,树立了“秉公用权、廉洁从政”政府形象。

4、管理严谨,责任明确。

(1)在医师资格证书发放过程中,对领取人实行“签名”制,防止出现漏领、误领现象。

(2)补办的资格、注册证书返回时,要求领取时签上姓名、时间,确保了能发放到本人手中。

5、廉洁行政,高效办公。

(1)医师的注册,变更工作按承诺规定时限需三十个工作日,我们能做到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从受理到办结能够做到及时、快捷、不拖拉,有时考虑到某些路途遥远的需当日往返的人员,当天即可办结。

(2)对需补办证书的人员,将其资料通过特快专递邮寄到省卫生厅,尽快解决补办人员的需要,极大的节省了办理时间。在补办的证件返回后,及时通知补办人员尽快来取。

(3)严格遵守《市行政服务中心行为规范》和各项工作纪律,做到了仪容仪表端庄,待人热情大方,忠于职守,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工作。不随意串岗、溜岗。不与闲人聊天,不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在工作中我始终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年来,我从没有因私事影响过工作,中心的作息时间安排紧凑,中午只休息一个小时,自己能克服一切困难努力做到按时上下班。有一次,我患了重症胃肠型感冒,头痛,胃痛,呕吐,身体非常虚弱,我想到了请假休息,但想到前来办事的群众,就忍着病痛坚持上班。工作是辛苦的,也是枯燥的,但当我看到服务对象满意地离去时,我由衷地感到欣慰。

三、及时解决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新晨

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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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建立基于全市卫生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基础上的卫生行政执法电子稽查模式,使稽查工作更加客观、规范、高效,实现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的全程监控,进一步推进全市卫生行政执法透明规范运行,提升卫生行政执法效能。

二、稽查安排

(一)行政许可和处罚网上透明规范运行稽查

时间安排:全年实时开展。

稽查内容和方式:通过《市行政执法平台》、《市网上审批系统》中的信息查询、监督监察以及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对市级卫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程序、时限、决定、审批、文书质量等内容进行实时和专题稽查,提出稽查意见,并定期通报。

责任分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的运行情况监控、专题监控以及特殊流程审查复核等;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行政许可审批案件网上运行的监督监察,督导行政处罚案件网上运行监督监察,提出稽查意见,并定期通报稽查情况。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执法稽查

时间安排:4月、7月、10月上旬进行季度稽查汇总,2013年1月上旬进行年度稽查汇总。

稽查内容和方式:利用《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业务管理平台》、《市行政执法平台》和《市网上审批系统》等信息平台,采集汇总全市卫生执法监督、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各类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查找问题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实地稽查,并对日常监督执法数据分析结果和稽查情况进行季度和年度通报。

责任分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汇总全市卫生执法监督、行政处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季度和年度数据信息;局许可办负责汇总全市卫生行政许可数据信息,局医政处和中医处配合向许可办提供市级许可审批的医疗机构许可数据信息;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市数据的统计分析、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实地稽查,定期下发通报。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和投诉举报案件稽查

时间安排:全年实时开展。

稽查内容和方式:定期对各单位汇总上报的卫生行政许可和处罚信息进行网上公示,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信息上报情况进行稽查和定期通报;在市卫生局网站开设“卫生执法稽查信箱”,接受群众对卫生执法工作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并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组织开展稽查。

责任分工: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并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卫生执法稽查信箱”反映问题开展稽查办案。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电子稽查工作是规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健全完善卫生执法信息化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并认真落实到位。

(二)认真组织。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业务管理平台》、《市行政执法平台》和《市网上审批系统》等信息平台的维护管理、填报人员的业务培训,督促相关科室及人员认真完成各类执法数据信息的上网填报,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备案表。市卫生监督局、局许可办及相关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政策法规处做好各类数据信息的季度和年度汇总上报工作。电子稽查需填报和汇总的各类数据信息见附件1-4。

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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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概况

地处三国交界地带,市位于省东南部的江下游地区。东北亚地区的几何中心,总面积为平方公里,辖有9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121个行政村。总人口2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4万人,城市人口18.6万人。

(二)医疗机构设置现状分析

基本上形成了以市医院为龙头、中医院突出中医特色服务,市现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数213所。其中: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1所、厂矿部门所属医院1所、一级医疗机构10所(其中9所乡镇级卫生院1所待评)民营医院3所(待评一级医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3所、专科医疗卫生机构2所(妇幼保健所、结核病防治所)民营医疗机构87所(西医56所、中医6所、口腔20所、医学美容5所)村卫生所(室)99所、厂矿部门所属企业卫生所1所。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为基本医疗服务、民营医疗机构为补充的遍及城乡各乡镇村屯、各社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整体网络,能够满足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

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全市医疗卫生资源总量基本满足了全市人民的需求,但分布不均衡,结构层次不合理。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资源的利用水平不同,未能开展有效分工合作,竞争秩序尚待规范。医疗卫生保健网络不尽合理,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不规范,功能也未能得到有效开展。3卫生经费投入不足,投资主体单一,政府投入的经费难以满足医疗机构的发展。

二、规划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医疗资源整体效能,提高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服务能力,保证全市人民能够得到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服务,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规划目标:改善乡镇卫生医疗机构工作条件。全面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各项业务,形成以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面向农村、面向基层辐射的技术服务网络;全市所有的行政村设置符合要求的村卫生所或卫生室,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本着“减少机构重叠、加强薄弱专业、弥补遗漏学科”思路,适当放宽民营专科医院的设置,凡符合准入条件的准许其在市区内设置,并逐渐建立民营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形成按功能、分层次,方便就医,及时转诊、低价优质的医疗服务新格局。

(三)规划原则:一是公平性原则:从我市医疗资源城乡分布现状和医疗服务供需出发。大力培养农村适宜的卫生技术人才,配置适用的医疗设备,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使全市农村居民也能公平合理地享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二是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的设置要符合我市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统筹兼顾,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既能为全市人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的控制医疗成本。三是发展与调整并举的原则: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重点发展乡镇卫生院,使其发挥具有辐射周边各医疗机构的能力。一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其辖区内人口设置床位,控制其规模。四是功能明确、结构合理分级医疗原则:为了合理有效的利用卫生资源,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整体功能的发挥,按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分级医疗的要求,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所的设置应层次清楚、功能明确、结构合理、职能到位,并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城乡不同区域、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划分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体系。

五是公有制主导的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坚持国家举办为主,个人和其它社会团体举办为补充的原则,要在坚持医疗机构设置准入的基础上,适度审批营利性民营专科医院的设置,充分发挥竞争机制在医疗服务市场中的调节作用,建立社会化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还要发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六是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的设置要考虑其可及性,便于城乡居民就诊、转诊、易于为群众服务。七是前瞻性原则:根据医学模式的转变、疾病谱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制订对一些未来可能迅速发展供不应求的专业和中间性医疗服务专业,如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站、护理院、老年病、慢性病的医疗机构以及临终关怀等学科的发展规划和措施。八是中西医并重的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保证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心辐射功能。大力扶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推动中医事业健康发展。九是总量控制原则:规划周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原则上不得超出规划数量,医疗机构的设置按其自然减少的数目适当增设。

三、医疗机构具体设置规划

(一)一级综合医院的设置:保持现有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

(二)一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规划周期内不再审批增设中医医疗机构、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

(三)一级专科医疗机构设置: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广大群众对医疗保健需求。有条件的基础上可适当设置审批专科医疗机构。但不设置性病、皮肤病、外科等专科医疗机构。

(四)乡镇卫生院设置:各乡镇必保一所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卫生院。

(五)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规划周期内不再审批增设市区内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六)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总量控制的原则下。

(七)村卫生所(室)设置:每个行政村应设置1所非营利性卫生所(室)未设村所的行政村为便利农村居民就医。其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由卫生院直接承担。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所。

(八)远离市区及乡镇的企业单位以及其它人民团体组织举办的集体性质医疗机构的设置: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置。但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要具备下列条件:12公里半径范围内无一级医疗机构;2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职工人数在2万人以上,职工工作生活区较为集中的可在工作区内审批设置一级综合医院,负责本企业职工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原则上不得对外开放。

(九)急救中心(站)设置:市急救中心挂靠在市医院。

四、实施措施

(一)依法行政。依法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之中。要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努力使规划内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达到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理顺管理体制。并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严格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大型仪器设备准入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符合设置规划要求,对现有的不符合规划及“三项准入”要求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吊销、取缔,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发挥最佳效益。

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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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 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审查批准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 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2)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美乳产品王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 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至9种的,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0至100种的,抽查1/2,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10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1/3,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50种。

(二)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供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 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 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 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

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 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的产品;

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二)没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三)没收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报所在地或销售地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可投放市场;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 《条例》中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停止经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价值50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第五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中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

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有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第五十七条 《条例》第十一条中对质量台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第五十八条 《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拒绝卫生监督是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条 出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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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与任务

通过与土地变更调查和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相结合,对全市2012年度卫星遥感监测发生变化的图斑进行执法检查,核查清楚我市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土地变更调查中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且管理秩序混乱的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进行警示约谈和实施问责,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长治久安。

二、检查范围与内容

本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各城区(开发区)、大冶市和阳新县行政管辖区域。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本年未批先建”地块。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中标注为“w”)。各县(市)区要在变更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本辖区“本年未批先建”地块进行合法性审查,确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手续办理情况。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组织核查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和供地审批文件,判定用地性质,对没有依法取得审批文件的,作为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三)土地变更调查中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部级核查中提出的新增建设用地疑问图斑,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改正,又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在本次卫片执法检查中进行核查,对确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中的耕地面积。对二次调查统一时点数据库中作为建设用地的“批而未用”地块,2012年当年实地已建设,在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标注为“pj”的地块,即“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各县(市)区要填报该类地块实地已建设部分所占用的耕地面积。

(五)对矿产疑似违法图斑进行核查。各县(市)区组织对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和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成果疑似矿产违法图斑进行核查,重点核查矿山是否审批、审批行为是否合法、矿山用地是否合法。确属违法勘查开采和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属于勘查开采造成环境破坏的,及时组织整改和治理。

三、检查依据与方式

本次卫片执法检查以《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37号)、《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为依据。采取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自查、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查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在自查过程中,要将卫片影像图斑变化情况与土地矿产审批、矿山年检、土地变更调查以及其它土地矿产管理综合数据进行相互印证,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工作步骤

本次卫片执法检查分为自查审核、整改查处、审查核实上报、检查验收和督查验收五个阶段。

(一)自查审核阶段(4月份)。各县(市)区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利用情况先行核查、整改和查处,按照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填报相关表格,收集有关图件(片)、批文、结案报告、每个图斑核查说明、相应批文资料、统计表格等,按一宗一个档案的要求建立卫片图斑核查档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各县(市)区对辖区采探矿点进行核查,认定是否违法勘查、是否违法开采、是否违法转让、是否违法审批、是否违法用地,按一宗一个档案的要求建立矿山卫片图斑核查档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二)整改查处阶段(4月20日至6月10日)。各县(市)区对核查中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及时组织整改,对该拆除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并予以复绿;对违法矿山的井口(塘口)予以封堵(充填);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迅速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对违法严重的地方,挂牌督办1至2件重大典型案件。对整改不力,且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且管理秩序混乱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进行警示约谈、实施问责。

(三)审查核实上报阶段(5月至6月上中旬)。各县(市)区在完成相关统计汇总后,依据汇总结果写出有情况、有实例、有原因分析的《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报告》,于5月30日前将核定的统计表格和汇总分析报告(电子和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各类报表资料进行逐项审查,对每个图斑地块实际情况进行核查,督促整改和查处存在的问题。在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有关表格,编写本地区的《2012年度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工作情况报告》,于6月8日前将表格和查处整改报告(电子和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汇总后,于6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经审核后,于6月25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武汉督察局。

(四)预检查验收阶段(6月10日至6月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对各县(市)区卫片执法检查总体情况督导检查工作,并做好迎接省国土资源厅、武汉督察局对我市的检查验收工作。

(五)验收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7月中旬,做好省国土资源厅对我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验收迎检工作;7月下旬,做好武汉督察局、国土资源部对我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验收迎检工作。

五、工作分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是实施本次卫片执法检查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确保在问责线以下通过上级检查验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本次卫片执法检查业务工作,检查督办各县(市)区对存在问题的整改,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组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验收,配合监察部门做好警示约谈和实施问责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本次卫片执法检查移送案件的责任追究工作,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和责任人实施警示约谈和问责。

市人社局负责卫片执法检查移送案件涉及公务员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工作,会同国土、监察部门对重点地区和责任人实施警示约谈和问责。

市发改委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产业政策把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收支、监管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和城司负责交通运输、市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用地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完善项目用地手续。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对新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情况进行审查把关,负责煤炭矿山违法开采和项目用地自查、整改工作。

市规划局、市建管委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审查核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违法违规矿山停供民爆物品,对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市安监局负责矿山的依法开采和安全生产的督查整改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整改复耕的土地进行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首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人社、公安、发改、规划、建设、交通、农业、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本次卫片执法检查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严格土地矿产管理和坚决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的重大决策,牢固树立依法管地管矿、依法用地用矿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氛围。大力宣传首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政策,及时通报各阶段工作成果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重大典型案件,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

(三)积极主动整改。各县(市)区在全面核查摸清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对违法占用耕地的地块分门别类,逐宗制定整改方案,积极主动整改,清除违法状态。要将整改查处作为卫片执法检查的重要环节,充分利用6月30日前已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所涉及耕地面积不计入实施问责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的政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整改,减少违法用地数量,降低违法占用耕地比例。

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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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省、市两级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行为,按照《xx省卫生厅转发关于开展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x卫办发[2013]198号)要求,结合《xx省卫生厅关于印发3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卫办发[2013]125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不公、行政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问题,助推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和卫生执法监督人员执法理念明显提升、执法作风明显转变、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明显上升,逐步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工作内容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规范委托行为

1、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区市县卫生局要结合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一步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定范围内实施。

2、行政权力委托要于法有据。各区市县卫生局要对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合法依据的委托行为一律予以纠正。

(二)、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规范执法队伍

1、进一步清理整顿卫生行政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清理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严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坚决调离执法岗位。

2、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申办新式ic卡行政执法证,实现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网络查询。要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在本地本部门网站上公开并及时更新,方便公众免费查询。

3、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各卫生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组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加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思想道德和作风建设。

(三)、建立完善程序制度,规范执法流程

1、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各单位要完善关于告知、陈述和申辩、听证、时效、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细化执法环节和步骤,规范调查取证程序,统一适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年9月修订版)及xx省卫生厅增补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

2、严格执行证据制度。各单位要教育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和取证程序,重点规范调查取证的行为,防止出现“钓鱼执法”、“养鱼执法”,做到取证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枉不纵。

(x)、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

1、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医疗卫生、生活饮用水等民生领域执法,不缺位不越位,防止执法缺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教育相结合、无救济即无处罚等行政处罚原则,落实罚缴分离制度,杜绝“以罚代法”、“以罚代刑”行为。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规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2、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划分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严格落实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

3、规范行政强制行为。要做到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合法,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强制。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严禁暴力执法、野蛮执法。

4、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要推行行政指导、说理式执法、柔性执法。切实改变重处罚强制,轻引导规范的现象。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1、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的“三统一”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2、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严格执行《x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及时依法处理,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布。

(六)、开展重点执法领域监督检查

开展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为重点的行政执法情况自查及监督检查。

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审批时限、工作质量、收费依据以及审批范围、设定条件等情况,做到“五查五看”:一查审批时限,看是否存在超时限审批、效率低下问题;二查工作质量,看是否存在服务态度差、墨守成规、推诿扯皮问题;三查收费依据,看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问题;x查审批范围,看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批、继续审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问题;五看设定条件,看是否存在随意设定审批条件、擅自增加审批事项问题。对行政执法行为,重点监督检查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处罚结果、工作作风等情况,做到“x个查纠”:一查执法主体是否合法,重点纠正无证执法、越权执法等问题;二查执法程序是否正当,重点纠正随意收缴、扣押、查封、冻结财物等问题;三查行政处罚是否适当,重点纠正滥罚乱罚、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等问题;x查执法行为是否廉洁,重点纠正借机“吃、拿、卡、要、报”及推销产品、承揽工程等以权、以岗谋私问题。

三、工作步骤

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时间为2013年6月-2013年9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部署阶段,时间安排在6月,根据《xx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时间安排在7-8月,全面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的各项活动。根据本方案,分阶段、有组织、有重点地完成各项工作计划。

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时间安排在9月,2013年9月底前完成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自我检查总结工作,并以书面总结的形式报送市卫生局法规监督科。

联系人:xx,联系方式:xx。

六、工作要求

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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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厅召开的转变干部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会议精神,紧密联系卫生工作实际,动员部署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构建开放xx、和谐xx,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营造良好环境。下面,我代表市卫生局党委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意义

最近,自治区党委、政府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要求在全区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活动,这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广西优化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厅召开了相应会议,市卫生系统全体同志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立即行动起来,从本部门本单位抓起,从自身做起,迅速投身到工作中来,使转变干部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成为卫生工作人员尤其是机关工作人员的共同愿望和自觉行为。

第一,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如果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水平、执政能力,行政效能低下,那么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体现公平公正就会成为空谈。只有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进一步对机关管理要素进行有效整合,才能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局机关科室、各单位要紧紧抓住这一契机,以科学的行政决策、有效的行政管理、优质的行政服务,更好地实现群众的愿望,满足群众的需要,维护群众的利益。切实把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各阶段工作认真做好,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技能,为xx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人民的健康作出贡献。

第二,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是优化发展环境、转变工作作风的有效措施。近年来,通过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和行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推行政务公开、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等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机关作风建设上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工作激情。一些干部满足于当“太平官”,做“太平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缺乏进取之心。二是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时有发生。办事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等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有“吃、拿、卡、要”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衙门”作风在机关仍然存在。有“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现象。一些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群众爱理不理,甚至盛气凌人,缺少感情。四是科室(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五是利用职权、审批权、管理权为单位、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背离了党的宗旨,同人民群众的利益格格不入,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将或者说已经影响了卫生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就是要切实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使卫生行政机关和直属各卫生单位的行政能力、行政行为和医疗服务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需要,符合广西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第三,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是实现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今年是全面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年,是全市卫生事业发展面临良好机遇和挑战的一年,在全局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关系到我们能否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关系到卫生改革能否深入进行;关系到实施“十一五”规划,夯实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是否上水平。因此,我们在加快卫生硬环境建设的同时,更要努力营造良好的“软环境”,为社会提供更公平的卫生法律环境、更便利的卫生服务环境、更高效的卫生政务环境、更规范的卫生市场环境。广大卫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立足全市发展大局,牢固树立“发展为上、投资为本”和“环境比投资更重要”的理念,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抓快干,切实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使卫生行政机关和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作风有明显的改进,服务能力有明显的增强,办事效率有明显的提高,发展环境有明显优化,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为保障人民健康服务。

二、准确把握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

这次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解决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效能机关为目标,以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完善制度和规范行为为主要内容,以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为重点,力争年内使机关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保障人民健康服务。

这次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必须坚持以下五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个中心,服务于我市良好的发展环境这个大局,确保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建设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不仅要解决当前影响干部作风和机关行政效能的突出问题,而且要建立起一

整套规章制度,形成转变干部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是坚持抓住关键、重点突破的原则。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以关键环节、重点岗位作风和行政效能问题的解决为突破口,带动整体工作的展开。

四是坚持依法办事、规范运行的原则。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依法规范办事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是坚持求真务实、高效便民的原则。把“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工作作风贯穿于整个活动当中,从实际出发,扎实推进,务求实效,使基层和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

这次活动目标定位高,涉及内容广,工作任务重,需要用一年的时间来组织实施,从*年2月下旬开始到*年2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时间为*年2月下旬到3月上旬。主要任务是进行广泛的思想发动,使广大干部提高对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认识,明确基本要求,激发热情,主动投入,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增强发展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制意识,克服影响和妨碍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错误观念。

第二阶段:查摆问题。时间为3月中下旬。主要任务是按照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查摆本科室(部门)本单位近年来在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剖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同时,通过深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企业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服务对象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阶段:集中整改。时间为4月至11月。主要任务是对查找梳理出来的突出问题,明确责任,集中力量进行整改。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整改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顺职能明确责任、规范机关行政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效能监察。

第四阶段:考核总结。时间为12月到*年2月。主要任务是各科室(部门)根据这次活动的总体要求,组织对各科室(部门)各单位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情况进行考核,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并探索建立推动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今年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局属有关事业单位。由于卫生行业的特殊性,局党委研究决定,局属事业单位也要开展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效能建设的活动。各县(区)卫生局要相应进行统一部署,参照区、市的《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选准效能建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医疗机构还要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和落实*年行风建设责任状,重点要加强医疗收费管理和监督,全面推行院务公开,规范医疗行为和服务程序,进一步推进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树立医院良好形象。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

(一)端正执政理念,筑牢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思想基础

要通过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在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干部中牢固树立抢抓机遇、加快发展,从实际出发、勇于创新,服从全局、令行禁止、方便群众、主动服务,以事业为重、敢于负责的观念,推动各级机关、各科室尤其是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实现由单纯管理向导向服务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要通过强化执政为民理念,使机关干部切实做到“五个不让”,即不让布置的工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需要办理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不让各种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来办事的群众在我这里受到冷落;不让党和政府的形象在我这里受到影响。促使各级机关干部处处以大局为重,以群众利益为重,使执政为民成为全体机关干部的自觉行动。

(二)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

要按照“言必责实、行必责实、功必责实”的要求,深入查找本单位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制订措施,认真整改,务求得到切实解决。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坚持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图虚名、不务虚功,脚踏实地工作。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科学决策,克服工作的随意性。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文山会海等机关“顽症”,把在会上讲、贴在墙上的口号和要求,化为主动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具体行动。要通过干部工作作风的明显改进,促进机关服务态度的明显改善,办事效率的明显提高,从而在机关形成求真务实的良好精神风貌。

(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

一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减少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努力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监督机制。二要继续深化政(院)务公开,以用权为民、服务便民、取信于民为基本导向,进一步公开机关职能设置、管理服务范围和责任主体,以及办事的政策依据、运行程序、承诺时限和办事结果,为基层和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三要进一步解决科室职能交叉问题,更加科学地明确各科室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合理划分责权,进一步理顺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职能交叉,做到主体明确,责权一致,从根本上杜绝一件事多家管、出了事都不管和有利就争、无利就推等推诿扯皮的现象。

(四)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使权力

一要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各种乱收费的整治,对现有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排查,该保留的收费项目统一按下限标准收取,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清除各种名目的连带收费、搭车收费、变相收费,坚决制止和查处“乱收费、乱罚款、

乱培训”,严禁把部门的行政审批权变为小团体的收费权。二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学会监管,抓好依附于行政机关职能科室的行业协会与各有关职能科室彻底脱钩的清理工作。三要各级所有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一律进入办证审批大厅办理。四要加强对审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市卫生局将确定部分重点岗位由纪检监察室直接进行监督检查。五要积极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理顺行政执法主体,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约束,集中行使处罚权,坚决克服执法不公、多头执法甚至执法违法等现象。

(五)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

要以建立完善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三项核心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建立和完善行政效能制度体系。首问负责制规定,机关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必须对来办事的人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限时办结制规定,对属于本机关、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对超时办结行为要予以责任追究。这三项制度是一个有机整体,环环相扣。建立和严格执行这三项制度及行政效能建设的其他配套制度,将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促使各科室特别是具有审批职能的科室和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改进服务态度,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严格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从而建立起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卫生监督机构要完善监督执法制度、规范监督执法程序。

(六)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扎实推进行政效能建设

坚持开门评议,开门整改,坚持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评判机关效能建设的标准。在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中,要制定科学的、量化的、操作性强的绩效考核办法,把绩效考评落实到具体科室、具体岗位和个人,并把考绩结果作为干部年终考评、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单位评优、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制定并落实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在行政效能建设工作中,要将督查和考核贯穿始终,积极认真地做好各阶段的督查和考核工作。各单位要在督查和考核方面拿出具体的措施,做到工作有目标、有制度、有督查、有考核,真正把卫生行政效能建设成为老百姓满意、政府满意、卫生系统职工满意的实效工程。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取得实效

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既是当前迫切需要,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卫生局机关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层单位要按照区、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卫生局成立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办公。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班子成员各负其责、机关单位、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层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班子成员要齐心协力共同抓。要建立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责任制,分解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切实落实本单位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年全市卫生改革发展和各项业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科室(部门)、各有关单位领导要紧紧抓住卫生系统自身特点,把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融入各项工作之中,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医院管理年”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结合起来,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结合起来,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确保行政效能建设与其他业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以行政效能建设的扎实开展推动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以各项工作实绩检验行政效能建设的成果。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好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让基层和群众感受到效能建设带来的新变化。

(三)严格要求,加强督查。市卫生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切实把握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加强对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进展情况的督查,特别是对热点难点问题,要进行跟踪督查,推动整改。发现工作不力的,要明确指出,及时纠正;有不足之处的,要找出原因,及时弥补;走过场或搞形式的,要严肃批评,及时“补课”。通过督查,确保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不走过场,不出偏差。对不按这次活动要求认真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不认真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规章制度的科室或单位,要追究科室(部门)领导和单位领导班子的责任,责成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公开通报批评。

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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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为巩固机关效能年活动成果。提升守业服务水平,根据市卫生局印发的市卫生系统守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一个中心、三大产业、一个大公园”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卫生工作方针,增强卫生系统服务守业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选好着力点,找准切入点,想方设法促进守业,千方百计共谋发展,主动服务好党政工作大局,努力在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面有新的提高,营造吸引投资兴业的环境方面有新的变化,建立健全投资守业服务体系方面有新的突破。

二、成立县卫生系统守业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同志兼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

三、活动主体和服务对象

守业服务年活动主体为:局机关和全县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即:三大产业等大项目、大企业的招商引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培育发展;企业“二次创业”和升级改造;全民守业。守业服务对象为:旅游、茶叶、高新技术。

四、重点内容

(一)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群众看病负担;稳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降低群众看病的医药费用;健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方便群众看病就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力争使群众少得病;着力加强医疗管理,落实卫生民生工程目标任务,不时维护和增进群众健康。

(二)加强血吸虫病防控。突出我县血吸虫病防控,做好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

(三)启动“牵手百家企业”行动计划。开展“牵手百家骨干企业”活动,至少确定5家骨干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采取实地走访、守业培训、守业指导、政策咨询、政策扶持、现场服务、跟踪指导等多种形式,有机展开联系服务,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

(四)建立卫生系统高级专家结对服务企业家制度。与全县至少5家企业的10名企业家结成服务对子,各乡镇卫生院最少与一家当地企业结成对子,协助其发展生产,为其企业负责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结对服务周期为三年。采取定期、定点与随时、随地服务相结合的方法,为企业家提供诊疗优惠待遇、协助料理诊疗手续、卫生保健咨询等针对性强的医疗保健服务。

(五)开展行政审批“两创双比”活动。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减少审批顺序,改善服务态度,加快项目审批料理和验收速度,现有基础上实现项目审批料理进一步提速,充分展现卫生部门的窗口形象。

(六)抓好落实。建立完善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和建设管理协调推进机制,建立健全投资守业服务体系,优化守业环境,深化机关作风建设,二是又要严格执行2009年机关效能年活动建立健全的ab岗工作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许诺制、限时料理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工作制度,做到用制度保证效能,提高服务质量。

五、工作方法

依照“条块结合、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原则组织实施。活动分为学习动员、组织实施、总结考评三个阶段。

(一)学习动员(年1月5日-年2月28日)

结合各自实际,1制定实施方案。全县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要依照本方案。制定本单位守业服务年活动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于年2月5日前报卫生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依据实施方案,制定守业服务年活动工作进度表。

贯彻落实省、市机关效能年活动总结暨守业服务年活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召开动员大会。1月29日召开全县卫生系统守业服务年活动动员会。全面布置卫生系统守业服务年工作。

调动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主动性、参与性,3开展大讨论和献计献策活动。组织开展“为服务守业作贡献”大讨论和献计献策活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把服务创业的热情转化为落实守业服务年活动的举措和促进各项工作的动力。每单位至少提出一项建议。县卫生局效能办将开展合理化建议的评选。

(二)组织实施(年3月1日-年10月31日)

3月底前分别制定印发“牵手百家骨干企业”卫生系统高级专家结对服务企业家、行政审批“两创双比”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全县卫生系统服务守业年活动工作重点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要紧密结合实际,各单位在做好规定动作的同时。创新活动载体,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守业服务活动取得明显效果。

(三)总结考评(年11月1日-年12月31日)

制定量化、便于操作的科学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县卫生局将在11月15日前完成各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以六个方面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同时做好本级守业服务年活动自查和接受上级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12月底前,召开总结大会,交流经验,惩办先进。

六、工作要求

要求高,开展守业服务年活动涉及面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一)统一思想。贯彻县委、县政府抓项目建设的肯定要求,深化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布置上来,积极投身这项活动。

(二)加强领导。局效能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把开展守业服务年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方法,确保守业服务年活动组织有序、推进得力。

(三)突出重点。以重点带动整体推进,以特色带动全面服务,同时认真研究存在突出问题及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要在三个结合”上下功夫,即把开展守业服务年活动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与加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结合起来,与做好日常工作结合起来,真正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落实党的十精神和和中央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部署,坚持“为民、务实、清廉”,通过治理庸懒散奢,进一步改进作风,通过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行政效率,通过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不断规范权力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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