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安全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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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平安管理。保证人民生命财富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平安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其平安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平安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平安实施监督。
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平安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应当贯彻平安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大坝平安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需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平安技术规范。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需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需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当。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需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需返工或者采取弥补措施。大坝施工单位必需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平安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依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平安捍卫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维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平安的活动。
第十四条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平安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坚持一定距离,大坝管理和维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影响大坝平安、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平安管理人员。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需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对大坝进行平安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演讲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需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需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需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需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平安检查、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鉴定制度。汛前、汛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平安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方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送、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演讲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第四章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规范、抗震设防规范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需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险坝加固必需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弥补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大坝管理和维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平安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库区内围垦的
五)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维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安全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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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法院作出赔偿数额的判决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赔偿制度,它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抚慰功能、报应功能、遏制功能和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功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的内容、责任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针对现行立法的缺憾,应当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借鉴美国法浮动限额制度解决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尽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10章专门规定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其中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 倍的 赔 偿金。”这一规定确立的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则不够严谨,且过于简单,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通过分析《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必要全面了解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现代法治体制要求在维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食品安全法》在规定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的同时,引入了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又称报复性赔偿制度,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制度,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1]。传统产品的补偿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主要在于平衡和填补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而后者主要目的是预防和遏制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受害人补偿和抚慰的功能。加害方的违法行为有可能会给受害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或者人身上的伤害,甚至会给受害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对这些损害加以救济。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发挥的补偿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害方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补救更充分。加害方对受害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没有办法用金钱予以明确计算和确定的,因此,需要采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来弥补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缺陷,使受害者得到心理上的安慰,从而有利于化解纠纷和矛盾。二是追求损害完全赔偿原则的结果。一方面,在食品安全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基于受到的人身伤害,可以要求违法者对其提供赔偿,但我国法律确立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标准比较低,进行赔偿时人身伤害遭受的损失也难以得到证明,对受害者并不能提供实际上的完全赔偿。基于此,采取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更能充分地补偿受害者遭受的损害。另一方面,受害者为提起诉讼所要支付的各项开支繁多造成维权成本过高,例如差旅费、律师费等,过高的维权成本制约消费者积极维权,而这些开支可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得以补偿。
2.《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加害人报应的功能。近年来,如 “敌敌畏火腿事件”“苏丹红事件”,更有震惊全国和世界的“三鹿奶粉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是促使我国立法机关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对加害人的惩罚功能包括两方面:一是基于同态复仇的原则,让加害人承担因侵权行为而需承担的后果。在侵权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加害方的行为都会给受害方造成物质上的损害。因此,由法院判决加害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符合“因果报应”的基本观念,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立法价值。二是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不法行为人适用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其不法行为。对违法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针对两点:其一是针对违法者行为上的不法性,其二是针对违法者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在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规定只针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过低,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频频发生的原因之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不法行为人苛以更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其违法成本提高。不法行为人如果进行了不法行为,那么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更重的责任,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3.《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不法行为人遏制的功能。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的特性,决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又具有遏制的功能。法律是最严厉的制裁方式,对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违法生产者及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规制,对其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从而有利于遏制不法分子继续从事违法经营行为。遏制功能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威慑功能。通过对违法分子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会对正常经营的生产者及经营者起到教育、鼓励的作用,有利于增强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的思想和意识。另外,惩罚性赔偿制度也会对不法行为人产生威吓、遏制的作用,有利于预防和阻止他们继续实施非法经营行为。二是激励功能。由于加害人所作出的加害行为的责任加重、经济成本提高,而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这种成本具有不确定性,就会使加害人因惧怕承担巨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不再实施违法行为。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给受害人会带来某种程度的收益(这种收益可能引起受害人追求超出损害赔偿范围之外的不当利益)。因此,客观上会激励受害人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发受害人提起诉讼的诉求和积极性。
4.《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功能。食品安全与每个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息息相关,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具有不道德性、违法性、反社会性,其不法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甚至整个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通过确立高倍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在对加害方给予惩罚、对受害方给予安慰的同时,也可以化解民间纠纷和矛盾,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保护食品领域市场交易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侵犯他人财产权的非自愿交易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营造自愿交易的市场环境。二是惩罚性赔偿能鼓励市场交易,使潜在的侵权人认识到正常交易行为的收益与侵权行为的成本相比,合法经营的收益更加合算,从而使潜在侵权人放弃侵权行为,激励合法交易。如果赔偿金太低,潜在的侵权人可能会实施损害行为,从而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稳定与发展。笔者认为,我国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和恐慌,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和保护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和理解这一制度。
1.《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针对食品经营者,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常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的违法性。指行为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权,甚至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由于食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食品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将会造成个人和社会利益的极大损失;二是主观恶意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2.《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一是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二是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有必要指出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因此,鼓励消费者监督食品安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获得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在责任承担上有可能遇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在法律责任发生竞合时,《食品安全法》确认了保证受害人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
3.《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合同领域还是适用于侵权领域,抑或合同领域和侵权领域都适用,这涉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性质的认定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作出的专门规定,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理由有两点:一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一种产品责任,产品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产品责任领域中的一般规定,《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产品责任领域中的特殊规定。在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适用竞合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如果在合同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食品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则缺乏请求权基础。在食品安全领域,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消费者对生产者不享有合同债权。即消费者如果要求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没有请求权基础,不能对生产者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时的请求权基础应当是侵权责任。
4.《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竞合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多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从概念的关联关系上看,《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似乎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归类于合同责任;其次,从立法的先后顺序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于1993年,《合同法》制定于1999年,所以立法机关有意通过《合同法》来规定该制度的法律责任类型是合同责任。对此,一般认为,如果经营者提供有瑕疵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遭受了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并因此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惩罚性赔偿责任[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存在竞合:一是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造成消费者固有利益的损害,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对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生产者、销售者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仍存在欺诈行为的,如生产或销售的食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存在假冒知名或名牌食品等比较典型的欺诈行为,对此,消费者是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对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4]。笔者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惩罚性赔偿问题做出的相关规定,存异但又有竞合,这对从不同的层面依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借鉴英美法系的规定,在民商事领域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规范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从立法层面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1.《食品安全法》应当明确规定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的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建立在“价款”上的,而并不是建立在消费者实际遭受的或者实际需要填补的损失上的,所以,惩罚性赔偿数额确立的基数标准并不合理。一般来说,对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消费支付的价款都比较少,即使适用 “十倍”的赔偿,对消费者也并不能起到实际上的抚慰作用,对违法经营者也起不到有效的遏制作用。由国外法律的立法制度可知,基本上是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而我国法律却是以“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同样是数倍赔偿责任,但实际赔偿数额却相差甚远。以“价款”作为计算的依据,无法达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预期目的,以“价款”作为计算的固定标准,无法实现实际的补偿和实质的公平。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国家或者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基数,即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
2.《食品安全法》应当明确规定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目前,我国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为基数;二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以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款作为基数;三是《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以食品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作为基数。但是,《食品安全法》以所“支付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在学理上产生了分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例如在购买昂贵的奢侈食品时,普通消费者会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食品,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纠纷,消费者如果主张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到底是以已经先期支付的价款作为基数,还是以食品的总价格作为基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以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作为基数,“购买价款”就是指商品的购买价格,这个标准就非常准确和合理。所以,《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领域中适用的特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消费者保护适用的一般法,只有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和整个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3.《食品安全法》应当借鉴美国的浮动限额制度,解决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体现了对违法者的惩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要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的计算方面存在问题。这种固定倍数的计算方法过于僵硬,一方面难以体现法官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和具体分析时的能动性,另一方面难以体现权利和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美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金额采取浮动限额制度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原告实际损失赔偿金的倍数、被告的不同类型、原告所受损失的类型或原告损害赔偿请求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类型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权衡之后所确定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才能与具体案件的实际保持一致,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体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5]。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的背景下,为切实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应有的功能,充分实现实质正义,应当借鉴美国的浮动限额制度,来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法》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问题。
4.《食品安全法》应当明确规定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生产者主观构成要件的规定有失公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生产者适用的归责原则过于苛刻。《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对生产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只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该法第96条仅就销售者规定了“明知”的主观要件,并未对生产者作同一要求,这种区别对待无疑加重了生产者的负担。综观各国立法,在食品安全责任领域主要适用过错原则,如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认为,行为人如果实施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严重疏忽,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存在大陆法系所称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二是对生产者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有适用提前的嫌疑。由《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内容可知,食品生产者只要是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应当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规制。从立法者的初衷和目的上看,生产或者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是在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消费者购买或者是使用了该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现实的威胁,才有可能对食品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果根本就未发生消费者消费不安全食品,也根本就未造成实质损害,则不存在适格的主体主张权利。因此,为避免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分歧和冲突,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 度 的 主 观 构 成 要 件 应 为 存 在 故 意 或 重 大过失。
5.《食品安全法》应当尽快增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要素以及各个环节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的效果,取决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与否。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三个认定标准:一是国家标准,二是地方标准,三是企业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章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得知:食品安全标准是通过国家统一制定,并且强制执行和实施的。法律同时也规定,如果未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如果未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自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除非企业制定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标准外,就有可能制定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食品安全法》应尽快增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以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总之,《食品安全法》规定侵权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必要的[7]。我国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大国,在正确理解和运用食品安全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这对依法有效保护食品交易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1]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112-113.
[2]张敬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讲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426-429.
[3]关淑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83-184.
[4]王吉林.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解读[j].天津法学,2010(1):47.
[5]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35-238.
法制安全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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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由查字典小编为你分享小学生法制安全演说稿,欢迎欣赏。
小学生法制安全演说稿 篇【1】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
安全这个永恒的主题,今天我们再一次提起它,心里总是沉甸甸的。安全究竟是什么?安全就是爱护和保护人的生命不受损害。安全就是一种尊严,它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有了安全,家庭才会有欢乐和温暖;生活中,拥有了安全,就有欢声笑语。但是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
童年,不应该被这些血淋淋的数字所充斥!因此,1996年,国家教委等单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并将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作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今年是第14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让我们将更多的目光聚焦在我们自己的安全上吧。为此,要求每位同学时刻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学们,在上学、回家路上,你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违反了交通规则,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你想过没有?可千万别存侥幸心理;我们中的个别同学,溺爱于进“营业性网吧”玩游戏,这不但把珍贵的时间和美好的青春浪费于游戏中,同时你注意到了“网吧”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了吗?在这人员复杂,乌烟瘴气的环境中,各种传染病、消防隐患等不安全因素相当凸现,难道你熟视无睹吗?开学不久,我校一位同学路遇不法青年敲诈,如果是你,可曾想过如何保护自己?!在日常生活中,若与他人发生不愉快的事,要冷静清醒地思考该如何妥善处理,却不可一时冲动而斗殴。
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在新的学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系统的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
生命是美好的,童年是多彩的,要享受这一切必须以人身安全为前提。我们的安全不仅关乎我们自己,更关乎着我们的家人、朋友,甚至社会各界关注我们成长的人。
让这些无谓的“离去”少些再少些吧,让“安全的承诺”多些再多些吧!
谢谢大家!
小学生法制安全演说稿 篇【2】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我是四年级二班的肖赟,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
同学们,你们一定不会忘记发生在五年级两名女生身上的交通事故吧,那是在她们上学的路上,被一辆摩托车撞倒,险些生命不保,其中一位女生至今还没完全康复。
我想,在座的每一位更不会忘记去年发生在后村的那场车祸吧!那是幼儿园一个5岁的小男孩,在过马路时,被飞奔而来的三轮车撞飞,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在我们眼前消失。这突如其来的车祸,让他的父母悲痛欲绝。那触目惊心的场景,至今还历历在目;那撕心裂肺的哭喊声,至今还回荡在宽坪的上空;那用血换来的教训,应该让所有人惊醒!
这些事例昭示着我们:要珍惜生命,珍惜健康,就要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倘若没有了生命,我们就没有了幸福,没有了一切。生命只有一次,作为小学生,更要珍惜自己的生命,珍惜自己的健康,珍惜家庭的幸福,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当你徒步行走于人来车往的马路时,请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当你要穿过马路时,请多一份谦让和耐心,绝不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红灯停绿灯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它不仅仅是几句儿歌,还是我们的行为准则。
如果说生命是花,那么安全就是绿叶;如果说生命是画,那么安全就是笔;如果说生命是河流,那么安全就是护堤。没有了安全,生命就会摔跤,没有了安全,就没有幸福可言;没有了安全,未来一切都是空谈!
同学们,请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只有这样,你才能拥有健康,拥有幸福,拥有未来,拥有生命!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结束。
小学生法制安全演说稿 篇【3】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我今天讲话的主题是“做遵纪守法的小学生”。
最近我们身边常出现一些较严重的违纪现象,如有的同学私自离校、动手打人、骂人……种种现象,令人担忧同时也催人深思。
什么叫遵纪守法呢?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有关纪律,依法办事,严格恪守法律规范就叫遵纪守法。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鸟在空中飞翔,它们是自由的;鱼在水中嬉游,它们是自由的。但如果把鸟放入水中,让鱼离开了水,那么它们不仅得不到自由,而且很快就会死掉。人走在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乱走马路,被车辆撞倒,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因此,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此外,纪律限制自由,又保护自由。如当你走进阅览室,里面静悄悄的,只能听到偶尔翻书的沙沙声。对于想看书的人来说,这一片宁静多么宝贵!因为人人都遵守阅览室规则,大家可以享受这静心阅读不受干扰的自由。若有人不守纪律,高声谈笑,这自由就消失了。
法制安全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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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法制建设存在严重的纰漏
a)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内容还不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比较落后,中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时间比较晚,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导致中国关于煤矿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太精细。主要体现在:(a)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条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条款内容相差无几,执行时很难对号入座[2];(b)责任不明确,比如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c)一些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间存在不衔接或冲突的现象;(d)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的自由裁量不固定;(e)多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人为结果,源自于职工的违章操作,但是在中国制定实施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当中对普通员工的违规行为并没有制定明确处罚细则,相关煤矿自身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够严厉,流于形式[3];b)煤矿安全执法方面的不足:(a)中国的煤矿安全执法队伍执法经验不足;(b)煤矿安全执法队伍不够专业,缺乏法律专业执法人员;(c)执法队伍的工作环境差。
2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1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指导性作用和实际的可操作性国家在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后,其具体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实际中的生产监督者和执法者自身的认知和掌握水平,因此就需要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煤矿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全面具体的细则,保证地方执法者能够熟练运用于实际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真正地做到法律制定具有极强的可执行性,坚决杜绝制订了的法律法规因为客观因素受到限制,无法发挥法律的威慑性和威严等情况的发生。特别是在煤矿的安全生产方面更要加以重点关注,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推动相关产业的有序发展。
2.2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细则的量化a)充分调动煤矿生产企业工人总会、职工对安全生产条例的熟知和重视,确保条例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使用,实行安全生产自主监管,促进煤矿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4];b)煤矿生产相关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逃逸通道等管理细则,保证其设计和布局符合安全生产标准;c)建立中国煤矿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生产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能够掌握良好的应急知识和手段,提高生存能力;d)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对安全风险的评估和管控信息进行全企业公示,保证员工能够切实了解相关信息;e)制定合理科学的灾害应急预案,并且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制度进行有效地监管,保证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2.3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a)作为煤矿日常开采工作的一线人员,矿工对煤矿的安全隐患具有清晰的认知,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考虑,煤矿职工应积极地参与到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中来。积极推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和员工自身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制度的确立,与相关部门联系,进行常态化的交流沟通,促进煤矿开采安全有序地进行[6];b)将煤矿安全隐患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新形势下煤矿隐患源头治理、操作规范化进行的基本要求相结合,并且形成规范化的法律文本来约束日常生产行为,保障中国广大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解决目前中国煤矿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改善工作环境,推动煤矿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7]。
3结语
法制安全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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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省上出台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1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又出台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省、市消防安全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草拟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将火灾防范置于消防工作突出位置,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二)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了县、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三)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在明确县级政府工作部门七项共同消防安全职责的基础上,分别规定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四)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采取了更高的履责标准。明确了共有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和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五)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作为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其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明确了应当实施约谈和追责的情形,并规定了免责条款。
法制安全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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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贯彻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发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最近,国务院又专门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说明了我国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已经逐步走上法治的轨道,对于规范和增强有关主体的安全行为和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和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房开公司必须认真宣传、学习、贯彻、落实。我局也将通过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培训,还将通过政务公开、法律咨询等方式进一步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强化质量安全意识。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责任
加强领导,落实安全责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我们每年都与全市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一级抓一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流于形式。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企业,在企业晋升晋级、文明评比中,一律实行一票否决。我们将坚决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管理人员和责任人,依法从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
第一,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做好施工现场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四口”和“五临边”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切实防止工人高处坠落。要加强对基坑支护、模板支撑、脚手架、大型机械设备、临时工棚、围墙等的安全监测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要周密部署,落实抗台、防汛措施,减少或避免“天灾”造成的损失。要认真安排,全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保证工人的饮食卫生,减少发生事故的诱因。第二,要落实经费保障措施。进一步落实建筑安全技术措施费、文明施工增加费及劳动保险费等三项费用单列的规定,保证安全费用的落实到位。第三,落实安全宣传教育措施。组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有关人员分层次分类别地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培训,重点解决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问题。此外,还要积极开展各种活动,有效地促进安全文明施工。一是完善日常施工安全阶段验收制度,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控力度;二是坚持不懈地开展文明标化工地创建活动,以文明标化工地为载体,逐步实行“三化”管理,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走向规范化;三是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下半年要开展以防高处坠落、机械伤害为主题的安全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努力把安全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许可法突出体现在依法许可、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加强监督四个方面。每位执法人员要提高认识,树立法治的理念、服务的理念、责任的理念、效能的理念、诚信的理念开展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大力加强建设工程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搞好安全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努力培育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职能。
同志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重于泰山,今天召开这个大会,就是要我们引以为戒、居安思危、警钟长鸣。为了能落实好我市下半年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在座的每位同志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树立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今年年初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这是近年来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黄菊副总经理作了重要讲话,会前,国务院专门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浙江省和*市也多次召开了安全工作会议,8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召开安全生产“铁网”行动动员大会,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以铁的纪律、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保障,把事故高发的势头压下去,安全生产工作已经摆上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我们要正确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以对社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改善目前*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我们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劳动保护能力低下,职工的安全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事故隐患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后对施工进度、安全投入、企业效益带来影响,甚至可能因建材涨价导致有的承包商饥不择食,材料以次充好,带来质量隐患,各种不确定因素在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安全生产事故容易频发高发,加大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压力。另一方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加入世贸组织,扩大对外开放,都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所有这一切,都决定了新形式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绝不能存有一丝一毫的放松。
法制安全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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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武邑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城镇派出所所长杨松坡同志,武邑县教文体局法制科科长国建强同志,以丰富的法律知识结合活生生的案例给我们上一节法制安全教育课,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他们的精彩报告表示衷心的感谢!
老师们、同学们法制安全教育课是中学必修课程,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学生学习法制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学习法律知识才能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用法律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
通过这次法制安全教育课,同学们要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以下不良现象或违法行为:
1、 旷课、夜不归宿。不准未告知家长和老师私自外出、外宿,防止被绑架、拐骗或走失。
2、携带管制刀具、火种。不准吸烟、喝酒,不准玩火、不接触易燃易爆物品、不随便放烟花、爆竹,若燃放必须由家长陪同。不准随便接触电源和带电电器。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不以大欺小、不侮辱他人、不打架斗殴。
4、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这是违法犯罪行为
5、偷窃、故意毁坏公物;爱护门窗、玻璃、桌凳、水龙头。
6、 参与或者变相;
7、观看、收听色情、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网吧、游戏厅、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网络世界对青少年具有强烈的诱惑力,长时间沉溺会导致人际交往、社会适应能力的下降,情绪低落、思维迟缓、孤独焦虑、食欲不振、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睡眠障碍,甚至犯罪或消极自杀。所以希望同学们要远离网吧,不要到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歌厅、录象厅、歌舞厅,不登录不健康的网站,不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9、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骑车要在人行道靠右边行使,严禁在路上骑车追逐打闹,不攀爬机动车辆,不乘坐无牌照的营运车;不在公路上踢球、游玩、奔跑、戏闹,时时处处注意交通安全。
10、 不准购买校外“三无”食品,不暴食暴饮,生活要有规律,加强锻炼,提高身体素质。
11、 不准到施工场地或危险楼房、地段、桥梁游玩、逗留。不准进行不安全的戏闹,如抛石头、土粒、杂物,不准拿弹弓、子弹枪、铁器、刀具等追逐戏打。不准攀爬电杆、树木、楼房栏杆;不翻越围墙、机动车隔离带的围栏,不上楼顶嬉闹。
法制安全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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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要演讲的题目是:《消防安全与法制教育同行》。
“119”这个数字让我们想起了火警电话,所以,我们也把这一天作为消防安全的教育日。提起“消防”两个字,我们很自然的就会想起“火”。火与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火,既能造福人类,又能给人类造成无穷的灾害。常言道:“水火无情“。火灾的发生,常常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因此,消防安全,特别重要!小学生无论在校学习还是在家休息,无论在校内还是在校外,都要具有较强的防火意识和消防意识,认真学习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坚决预防和杜绝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当然,如果万一发生火灾或遇到火灾时,希望同学们也不要惊慌失措、无所适从,而应当快速反应、灵活应变,尽快脱险,火中逃生!
谁都渴望如诗如画的宝贵年华,谁都向往丰富多彩的绚丽人身,谁都希望拥有一个幸福而又美满的家庭……,然而这一切又都与“安全”二字有关。可以说,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黄金有价,生命无价“。世界上最宝贵的就是人的生命,没有生命便没有一切。这是人生的哲理,也是众所周知,老幼皆晓的简单道理。我们殷切期望每一位同学,人人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交通安全意识,时刻把交通安全铭记在心,自觉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认真遵守各种交通规则,人人都争做交通文明的使者,让平安、吉祥、美满、幸福与我们永远相随!
谈完消防,安全,我们再来谈谈法制。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事例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教学秩序。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成长的关键时刻,辨别能力十分弱,有强烈的好奇心,另外青少年模仿能力很强,易受到外界的影响。
下面我给大家讲两个小事例:
有一个16岁少年犯,看了很多港台警匪战片和武侠小说,对其中“老大”的任务和打打杀杀的场面很羡慕,总想着几个人组成团伙,占领一条街,称王称霸,一次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拦路抢劫,误杀他人,被判六年。还有一名学生,看到同学们经常买好吃的零食,好玩的玩具,他十分羡慕,于是不断地向爸爸、妈妈要零花钱,但是零花钱不够花。他终于抵挡不住诱惑,就偷偷地从爸爸、妈妈的钱包里拿走五元、十元,慢慢地数目越来越大。他的行为偶然被妈妈发现,他妈妈狠狠地揍了他,并对他严加防范。他见偷不到家里的钱,就开始到小店里偷东西。到了十一、二岁的时候,他竟然开始偷自行车,还以每辆50元的价钱销赃。他的胆子越来越大,最后在他盗窃学校保险柜时被当场抓获。按照法律,他被指控为盗窃罪,由于这位学生是未成年人,所以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到少管所去反省5个月。
从这一个个的事例中,我们认识到了未成年人自身素质差,是最终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对学生来说,让犯罪远离校园,应从自身做起,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从而铲除校园犯罪滋生的土壤。如果我们让阳光普照校园,那犯罪就不敢出现。阳光是什么,阳光就是学校的正气,就是全校同学的正气,这就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道理。
我们在打击侵害犯罪的同时,还应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1、 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多去学点法律知识,弄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法,适当时候懂得自我保护。
2、 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面对犯罪分子,我们不应该束手无策,而是应该勇敢的与他作斗争。
3、 掌握防卫方法,防止犯罪分子袭击。发生事情后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要大胆揭发坏人坏事,不要姑息养奸。
早在1986年邓小平爷爷就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教育。”关注青少年,就是关注祖国的未来。但愿全社会都能够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使我们从小学法、懂法、知法,认认真真读书,堂堂正正做人,长大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法制安全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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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安全牢牢的记在心中,平安将会伴随我们渡过美好的一生。
安全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事故的代价也是非常高昂的,同学用自己的生命为代价,给我们带来了惨痛的教训和无可祢补的损失。为了自己长寿,为了亲人,重视安全,使自己健康,快乐得过每一天。所以,这学期的《大学生安全教育》课受益匪浅。
通过这次安全教育的学习,主要了解了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大学生心理健康与维护和饮食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对每一名大学生来说,在校园要时时注意用电安全,严格遵守校园及公寓“安全用电”相关制度。谨防火灾,发生火灾后,头脑要冷静,理性逃生。另外,我们必须提高财务安全意识,做好防盗、防骗、防抢等防范工作。在校园谨防顺手牵羊、溜门串户、翻入室、溜门撬锁、窗外钓鱼、插片开门、偷配钥匙等行窃方式;平时谨防入室盗窃、扒窃、网络盗窃等,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
也许不少人会认为,安全只是指身体的安全甚至是肢体的健壮和不受伤害;认为只要自己的肢体健全、行动自如那就叫安全。我认为,这决不是安全的全部。无论是人身安全还是思想安全,亦或是行为安全,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结果的残酷性。交通事故,游泳溺水事故、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课间游戏追逐打闹偶发事故,轻者可以伤及体格,重者能够危及生命,它们造成的后果是残酷的。可是思想道德的残缺、行为方式的越轨比体格不健全更可怕。因此,健康的心理对每个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应该注意合理饮食和身体锻炼,另一方面更要陶冶自己的情操,开阔自己的心胸,避免长时间处在紧张的情绪状态中。如果感到自己的心情持续不快时,要及时进行心理自我调试,必要时到心理门诊或心理咨询中心接受帮助,以确保心理和生理的全面健康。
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葆活力,幸福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具魅力。安全构筑了我们美好的家园,成为连接亲朋好友的纽带。通过学习《大学生安全教育教程》这门课程,我再一次深刻的休会到: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必须要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必须要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
大学生安全教育包括很多方面,有些方向离我们遥远,我们所能做的更多是关注自己周围的事情。上了大学生安全教育课,我注意到了一些平时忽略掉的细节。像寝室是否关门的问题,有时候自己也一样,觉得只是出去一会儿,不会有什么大事发生,但也许就是瞬间的大意可能给同学或自己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以前,同学和我说过这样一件事。寝室都要熄灯,他们同学烧好水之后,插头没有拔,第二天早上来电,烧水的东西都给烧红了,幸好被及时发现。作为学生可能不太支持学校不许烧大功率电器,觉得不方便。像我同学这样真的是想一想都觉得后怕,有些事可能你会觉得是小事不需要在乎。如果累及他人那就不是小事了。有些时候我们可能会因为某些问题困扰,其实是自己太钻牛角尖。经常看见报道上关于大学生自杀的事情。生命只有一次,就那么容易放弃吗?死只是自己的一时之快,留下的苦果却要至亲的人去尝。人怎么能这么自私呢?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是上天赐给的礼物,尽管包装不华丽,拆开后却别有一番心意。有时候我们因该想开点,才会更加的快乐。上了大学生安全教育,更多的感受是注意自己,注意细节,注意他人,才能最大可能的减少某些不必要发生的灾害。还有一点小感想就是,老师讲的太恐怖了。也许我们这个世界本身就很恐怖,但是好人任然存在,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以做好人的潜力。在我们防止灾害的同时,也要相信幸运。这样才不会对社会太失望。感觉保卫处的老师好辛苦哦!为了保证全校学生的安全,牺牲了他们许多个人时间,在这里向所有为学校安全工作奉献的人说一声谢谢!
在学校的生活经验让我就觉得我们学校的保卫工作做的很好。很多地方都有电子监控器,晚上也有校卫队成员巡逻。但是我们我们学校尤其是普宿的偷盗还是有时候会发生。李老师说我们可以提些意见,我就说说我的感受。普宿好多宿舍门都是木门,而且都有老化现象,其实修整一下可能会好很多。我们学校里面还有些废弃的林子,其实可以随便弄一下,防患于未然。听老师说过,学校的监控设备投入了很多钱,也是比较完善的。但是有些地方监控设备还没有齐全,也可以慢慢的不多完善,这样就可以全方位的监控学校,减少一些不良事件的发生。学校每年在新生入学的时候都会有很多不明情况的新生被骗。学校在让助班告他们提高防患意识的同时在学校显眼的的放树立防诈骗的公告牌,像寝室进门口、领取东西的地方。让他们一进来就做好准备,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防止财产损失。
大学生安全教育让我学会许多的安全知识的同时提高警惕。不管是在学校、实习、找工作或是在打暑假工的时候都保持一颗时刻准备的的心,防止自己的财产、安全、权利受到不应有的侵害。我们还可以把自己学到的东西像周围的家长、亲戚、同学进行宣传,提高大家的安全防御措施,只要先提高自己小家庭,那么我们整个的社会大家庭也会不断的进步。
法制安全教育心得体会2
近几年来,各高校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具体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安全规章制度。如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治安管理制度等等。实践证明,这些安全规章制度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安全方面发挥了进取的作用。
可是,由于大学生的道德水准、思想觉悟、价值观念、自律意识千差万别,一些学生在学习、生活、教学实习、社会实践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个人或他人利益受到侵害。所以,在大学生安全教育中,应注重对学生进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提高学生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一、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学校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经过很多的宣传,使广大学生充分了解安全规章制度的资料和要求,不仅仅知其然,并且要知其所以然,逐步养成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要经过对安全规章制度考试、知识竞赛等形式,加深学生对安全规章制度的认识。要使学生认识到安全规章制度是多少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有些是总结事故教训,用血的代价换来的。如果为了自我省点力、省点事而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那就是对国家不负职责,对社会不负职责,对人民的生命财产不负职责,对自我和他人的家庭幸福不负职责。从而使学生懂得学校安全规章制度是同学校安全与个人安全密切相关,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学校对违章违纪的学生要进行公开曝光,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使违章人员及周围学生都受到教育,以促进规章制度的落实。
随着高教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学校对学生的培养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必然对学生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使之感到心理有压力,表现为各种心理上的不适。诸如:焦虑、强迫、恐怖、抑郁、冷漠、固执、消沉、暴躁等等,情绪色彩十分强烈,如不加以进取疏导,极有可能导致各类安全问题。近几年来发生在学生中的自杀、打架斗殴、偷盗等行为,多数是由心理问题引起的。所以,学校要异常重视学生的心理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心态。
二、在大学生安全教育中引进心理健康教育资料,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保障学生安全的内在原因,健康的心理在很大程度上能杜绝心理性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对学生心理安全教育应采取普遍教育和个别疏导相结合的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人际关系和谐教育、环境适应教育、健康人格教育、心理卫生知识教育、挫折应对教育以及心理疾病防治教育等资料。这对优化大学生的心理素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预防心理疾病,促进人格全面发展与完善,有着十分重要作用。
三、把安全教育与心理咨询结合起来,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防范教育
学校要经过开设心理门诊、心理信箱、心理热线电话等形式,进取开展心理咨询,及时帮忙咨询对象,减轻他们内心的紧张与压抑。同时,经过心理咨询对违纪行为或思想上有轻生苗头的学生进行及时疏导和教育,使学生在简便氛围下,认识自我的错误,以到达心悦诚服,使教育真正发挥震撼心灵的力量和感化学生心灵的作用,使学生安全教育迈上新的台阶。
法制安全教育心得体会3
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生活中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生命是宝贵的,人的一生就仅有一次生命,我们应当爱惜生命。注意交通安全也是爱惜生命的一部分。此刻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于非命的人太多了,难道他们不是死的太冤枉了吗我以往就听说过这样一则交通安全事故:那是一个晴朗的日子,我和妈妈在方塔街上散步。突然,一辆车“唰”地一下擦肩而过,我定睛一看,原先是一个男孩骑着自行车,不知要去哪儿,由于他骑得太快了,差一点儿就撞上了斑马路上的行人。
行人劝他不要骑得那么快,可他不听劝告,继续骑他的“飞车”,脸上不时露出得意而急促的神情。我想:这个男孩可能是有什么急事吧!要不然他怎样会骑得那么快呢但这样很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果然不出我所料。我和妈妈在一个拐弯的地方,看见许多人围在路中央,我们就带着好奇心走了过去。“啊”我不禁惊叫起来。这不是刚才骑“飞车”的那个男孩吗,他怎样被车撞了我听见旁观者议论纷纷,“唉!这孩子这可怜啊!刚才不细心撞上了一辆大卡车,连人带车一齐飞了出去。”“如果这个孩子车骑得慢一点,如果那个开车的开慢一点,如果,可是,再多的“如果”也不能使这朵已经完全凋谢的蓓蕾重新开放。这个男孩的父母不知为这个倒在血泊中的孩子操了多少心,可此刻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我的孩子离去,让父母悲痛万分。
此刻城市交通繁忙了,像这种悲惨的交通事故在国内多如繁星,因为我国交通事故死伤率居世界第一。所以,无论交警在不在场,我们都要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例如:过马路要看清信号灯,红灯停、绿灯行,要走人行横道,不得翻越交通护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马路上骑自行车;不能在马路上三五成群地玩耍和嬉戏;我们小学生不仅仅自我要遵守交通法规,并且发现有人违反了,应及时地批评、劝阻。
法制安全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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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安全法制意识,不断完善依法治校治教管理机制。我校身处边远山区,四处环山,校前有一煤矿,大多数学生要走一两小时来上学,又是少数民族混居的地方,由于这些客观原因,导致我们的学生各方面的意识滞后。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学校领导对依法治教治校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提高。学校把依法治教治校、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纳入学校的总体工作规划,从组织、制度、评估、激励等多个方面入手,全方位地构建了学校依法治校的管理机制。与派出所、村委、家长等定期召开交流会,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法制教育网络。全校师生对照:《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从严自律、注重实践、评估反馈、奖优罚劣,使我校的依法治校、法制教育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和谐化的道路。
(2)加强教师安全意识的培训,提高依法执教治校的水平。乡村学校的班级人数比较多,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的教育,通过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要保障中小学生的安全,必须加强我们老师的安全培训。教师在教给学生知识的同时,也要肩负起保护学生的职责,并且教师自身的言行也将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学生。因此,在校园安全工作方面,教师必须首先树立起安全意识,重视安全教育,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生安全工作的开展建立良好的基础。孔子曰:“不正其身,如正如何?”,教师是学生安全的责任人,要努力增强安全责任感。首先,要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施教的意识,自觉杜绝体罚学生、辱骂学生等侵权行为。其次,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安全制度的学习,认识学校事故出现的类型,结合案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突发事故的防范对策和应急措施,保证在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且全方位地实施安全保护。第三,明确教师的安全职责,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或者安全事故,要及时处理或及时上报。
(3)让家长参与到安全管理和法制教育中来,提高家长们的法律意识。农村学校安全教育跟城市相比,学校教育的意义尤为重要;农村子女的父母与城市的父母相比较来说,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存在片面性的认识,子女到校以后交给学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是学校的责任。我们学校向家长进行法制宣传,开展普法讲座、法律知识竞赛、与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等活动,让家长参与到活动中来,家长的法制观念和教子方法从而有了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