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年货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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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增加采购的透明度,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市政府采购货物类协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韶财采购[*]3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市已对部分办公设备协议供货资格重新进行了公开招标,确定了协议供货商品的品牌和中标供应商。现将本次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概念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指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部分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商品的品牌、型号、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内选择中标供应商供货。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货物称为协议供货商品。
二、协议供货范围
(一)实施单位:市直和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以及驻韶省直管单位采购协议供货商品在规定的限额标准范围内一律实行协议采购。
(二)协议供货商品:本次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商品有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服务器、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机和教学实物投影机。
(三)限额标准:根据《*市政府采购货物类协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商品,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十万元的一律实行协议采购;三十万元以下的一般选择三种品牌以上的协议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全市统一执行这个标准。
(四)供货期限:本次办公设备协议供货期从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
三、协议供货程序
(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市政府采购网*公布协议供货商品的品牌、价格及供货商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协议期间,协议供货商品的品牌、型号、价格变动以及供货商的调整变化等有关内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只在*市政府采购网公布,不另行文通知)。
(二)采购单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商品、品牌、型号以及相应的供货商,享受*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优惠价格及供应商承诺的服务。公布的协议供货价格或优惠率为最高上限。采购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的供货商进行价格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三)采购单位进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前应填写《*市政府货物类协议采购申报表》(附件一)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协议采购申请;供货商凭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具的《*市协议采购供货通知》(附件二)向采购单位供货。
(四)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商品在当地无供货商或当地供货商无法提供采购单位需要采购的某一品牌的产品时,可由*市区或相邻县(市、区)的供货商供货。
(五)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拨款或拼盘资金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拼盘资金单位负担部分必须在采购申报计划前将资金拨入国库支付中心的政府采购专户。办理拨款的具体程序:供货完成后,供货商将《供货合同》、《*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附件三)及《*市协议采购供货通知》交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国库支付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采购资金属于自筹资金的,市级单位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县级单位按当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供货完成后,供货商应将《供货合同》、《*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市协议采购供货通知》及发票复印件(须采购单位盖章确认)交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对采购单位的要求
(1)应根据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有计划申报协议采购,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及时组织货物验收和办理付款手续。
(2)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单位应采购本国货物。
(3)采购单位不得向非协议供货商采购协议供货商品,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产品,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不得在协议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
(4)采购单位三个月内不得重复采购同一类型的协议供货商品,不准化整为零规避非协议采购方式。
(5)为方便验收及办理拨款手续,采购单位采购同一批办公设备应尽可能选择同一家供货商供货。
(二)对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要求
(1)要严格按协议供货的操作程序执行,确保采购的协议供货商品是中标入围品牌,并由相应的供货商供货,以维护各中标供应商的权益。
(2)应加大对协议采购制度的宣传,指导各单位做好协议采购工作。
办年货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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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县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货物运输市场发展十分迅速,货物运输业税收在地税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我县货物运输车辆存在异地经营、挂靠外地运输公司以及非正常转籍过户的现象,导致货物运输业税收流失严重。全面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对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县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同志任组长,地税、工商、财政、经济商务、交通、交警、安监、磷矿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主要负责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日常联络、协调、督办等工作,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四个专班开展工作:交警、交通、工商部门组成打击无证运输专班;交警、交通、财政部门组成吸引外挂和非正常转籍过户营运车辆回归专班;经济商务、安监、磷矿办组成货源管理专班;地税、财政部门组成宣传辅导、委托和清理漏征漏管专班。各专班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部门协调配合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行信息共享,强化协调配合。地税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广泛宣传,建立货物运输车辆户籍管理制度,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建立健全税源控管台帐和征收台帐,及时掌握车辆变化和税款征收情况。交警、交通部门要督促挂靠外地和非正常转籍过户的营运车辆及时回归本县,对回归车辆过户费用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需要上缴上级的费用,由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予以补助。交警、交通、工商等部门加大对“无营运证、无营业执照”从事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规范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按季向地税部门传递车辆入户(核销)、办理营运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管理信息。工商、地税部门要积极介入营运车辆的年审工作,通过“年审把关,先照后审,先税后审”的办法,从源头上加强控管,防止税源流失。
四、加强货源综合管理
加强对货物和产品进出的源头管理。地税部门要科学制定货物运输业的征税标准,并会同各乡镇册籍重点货源企业的年运费情况,测算制定各乡镇、各货源企业的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计划。经济商务、安监、磷矿办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货源管理,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引导和鼓励本县户籍的车辆承运重点货源企业的货物和产品(其中:安监部门负责煤炭企业的货源管理,磷矿办负责磷矿企业的货源管理,经济商务部门负责非煤磷规模以上企业的货源管理)。实行委托,地税部门与重点货源企业签订税收委托协议,由重点货源企业在运费结算时,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货运发票的车辆按规定的标准代扣代缴货物运输业税收。
五、加强发票管理
充分发挥以票管税作用,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货物运输劳务结算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货物运输业发票而又拒绝税款代扣的营运车辆,货物运输源头企业一律不得结算运费,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取得和使用管理。对在各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会计核算不规范、发票入帐把关不严格的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造成税款流失的,要责成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地税机关向纳税人追缴流失的税款。加强对纳税人开具、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重点检查和比对,对不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办年货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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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组织
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工作,制定考试组织方针、政策,确定考试科目,审定考试内容,颁发考试办法,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办公室”)办理有关事宜。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范围
考试科目:1.会计与审计;
2.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
考试方式:分科、闭卷、笔试。
考试范围在《2001年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大纲》中界定。全国考试办公室将指定参考用书,并编辑《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选编》供考生参考,不再编写其他辅导材料,不举办考前培训班。
三、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年龄在60岁以下(1941年9月30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记录,在近3年中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过刑事、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到本人注册地的地方考试办公室及其指定的机构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报名人员应提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并交纳考试报名费用。
(二)全国考试办公室在报名工作开始前,将报名数据软盘下发各地方考试办公室。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地方考试办公室应对本地区报名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报名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报名人员数据库及《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见附),于5月31日前报送至全国考试办公室。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考试办公室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终审。
全国考试办公室在6月30日前将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及终审不合格人员名单下发给各地方考试办公室。地方考试办公室在收到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后,应在准考证上粘贴相应考生照片,并加盖地方考试委员会的钢印后,发放给考生。同时将终审不合格情况书面通知相关报名人员。
(五)报名费为每人200元。
全国考试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报考事宜。
五、报名时间
2001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六、考试实施
考试组织方式:全国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
考试时间:2001年10月20日星期六
上午8∶30~12∶00
会计与审计 210分钟
下午2∶30~5∶30
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 180分钟
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参加考试;考务工作执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有关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由全国考试办公室另行通知。
七、阅卷及成绩认定
(一)阅卷工作由全国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
(二)各科合格分数线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确定,不保留单科合格成绩。
(三)全国考试办公室监制并颁发考试合格证书。如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参考者,将取消其合格成绩。
办年货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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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瑞鹏
过年了,狐狸不想自己出去寻找食物,于是心里痒痒的,坐立不安。
狐狸想啊,想啊:我去哪一家办点年货呢?有了!就先去小獾那里吧,它可是最贪吃的呀!
狐狸来到小獾家一看,果然,小獾已经煮熟了肉饺子,还在忙着擀面呢!于是狐狸上前问:“小獾,我能给你做保姆吗?”小獾想:我做这么多年货也得有人帮忙啊!就答应它吧。小獾沉思了片刻说:“可以倒是可以,但是不准耍花样哦!”“好!好!好!”狐狸连声答应。它边说边忙活起来,又是和面又是擀小獾没有擀完的面,可勤快了!
说来也奇怪,一会儿的功夫,刚刚煮熟的饺子就不翼而飞了。小獾厉声问道:“是不是你偷吃了我的饺子啊?”狐狸狡辩说:“你怎么能冤枉好人呢?我说什么也不能给你家做保姆了!”小獾没了保姆,又丢了饺子,心里闷闷不乐。它着急的去问邻居当医生的小狮子,这小偷是不是狐狸。小狮子一边安慰小獾,一边答应帮它把这件事弄个水落石出。
真是无巧不成书,狐狸又找上了小狮子的家门。它先是诉说了给小獾当保姆的不容易,紧接着又把小狮子的牛肉汤丸偷吃了个精光。但被烫得死去活来,滚着爬着、哭着喊着肚子疼。小狮子连忙给它打了一针,才救了它一命。这时候狮子觉得真相大白,便质问道:“小獾的饺子是不是也装进了你的皮囊啊?”狐狸无法抵赖,只好一五一十地交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小狮子诚恳地对狐狸说:“一个人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去创造幸福的生活,怎么能不劳而获呢?”
狐狸惭愧的低下了头。
指导教师
办年货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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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际经贸消息》2000-01-04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订的,命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36》)。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其中,1990年国际商会为使贸易术语能适应日益广泛使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不断革新的运输技术变化的需要对该通则作了全面的修订。
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9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通则》的适用范围:
《2000年通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该《通则》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其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通则》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如,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它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有关违约的后果或负责事项,可通过销售合同中其它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2000年通则》指出,该《通则》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适用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也可用于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在此情况下,通则中有关术语的a2,b2条款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条款的规定则无作用。该《通则》还明确,如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表示按《通则》规定办理,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在合同中明确使用的版本,即应在合同中规定: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办理。
《2000年通则》的主要变化
《2000年通则》与《1990年通则》相比变化不大。《2000年通则》仍采用《1990年通则》的结构,共有13种贸易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类型。第一组为'e组'(exw);第二组为'f组'(daf、fas、fob);第三组为'c组'(cfr、cif、cpt和cip);第四组为'd组'(daf、des、deq、ddu和ddp)。与《1990年通则》相同,在《2000年通则》中,13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均采用10个项目列出,但不采用原来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分别列出的规定,而是采用买卖双方义务合在同一标题下,即在卖方义务的每一个项目中'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的义务,这种规定使术语查阅更加方便,一目了然。
《2000年通则》在以下两个方面做了实质性的变更:
1.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2000年通则》指出,清关手续由所在国的一方或其他代表办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应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而《1990年通则》中的fas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deq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这种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的规定与上述原则不一致。因此,《2000年通则》中的fas和deq术语将办理出口和进口清关手续的义务分别改变为由卖方或买方办理。这种改变更为合理、办理更加方便。而表示卖方承担最小和最大义务的exw和ddp两种术语未做改动,exw术语仍规定由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义务,ddp术语的字面含义为完税交货(delivered duty paid),采用该术语即表示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纳全部相关费用。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了'清关'的概念,'清关'是指无论何时,当卖方或买方承担将货物通过出口国或进口国海关时,不仅包括交纳关税或其它费用,而且还包括履行一切与货物通过海关办理有关的行政事务的手续以及向当局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交纳相关费用。该《通则》还指出,现在有些地区,如欧盟内部或其它自由贸易区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不必办理报关手续,并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为此,《通则》在相关的a2和b2(许可证、其它许可和手续)以及a6和b6(费用划分)条款都加入'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where applicable)'的用语,据此,明确了对这些无关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在无需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下,即可免除买卖双方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交纳有关的关税、捐款和其它费用的义务。
2.在fca术语下,装货与卸货的义务
《2000年通则》中的fca术语删去了有关运输方式的区别以及集装箱货和非集装箱货的区别,规定fca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通则》并指出,fca术语卖方对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如卖方在其货物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卖方在任何其它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即当货物在卖方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或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它人支配,交货即算完成。
此外,《2000年通则》还对'承运人'的含义作了解释,'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承担履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可见,fca术语适用的范围很广,在国际贸易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000年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
e组(启运):
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
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f组(主要运费未付):
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f组术语。
按f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在f组术语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为c组中的cfr和cif术语是相同的,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与接受,故一直在沿用。但随着运输技术的变化,在使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滚装运输方式时,再使用以'船舷为界'已没有实际意义。对此问题过去曾引起国际贸易的有关人士多次争议,建议取消这种不切实际的规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规定已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所深知,坚持要保留这种传统的规定。对此,《2000年通则》采取了折衷的规定,即对以'船舷为界'的规定未做改动。对fo
b、cfr和cif术语仍规定买卖双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超过船舷为界。但同时又规定,如合同当事人无意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可相应的采用fca、cpt和cip术语。
c组(主要运费已付):
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
办年货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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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的出台,将我国期货公司的业务领域从传统的经纪业务拓展到了投资咨询业务。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环境下,新业务带来了新问题与新挑战。期货行业必须从业务模式、人才培养与社会责任三方面出发,应对创新业务带来的挑战。最终,成功借力此次的契机必将大大推进期货市场的整体提升。
关键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期货公司 期货市场研究 期货行业
序言
2011年2月11日,正在蓄势发展阶段的中国期货市场中,期货公司们迎来了新年的一大贺礼——中国证监会正式《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将在5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试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业界期盼已久的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终于破茧。
证监会令出台之后,如何具体展开咨询业务?将原本的“免费的午餐”转变为“收费项目”?投资者们的态度如何?监管者将在投资者、期货公司与期货市场之间如何权衡?面对即将成为期货公司新兴盈利增长点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疑惑仍有很多。但可以肯定的是,此次《试行办法》的出台是挑战也是机遇,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开闸运行将促进我国期货行业的整体提升。
一、期货公司一般业务与投资咨询业务概述在当前我国的期货市场中,期货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在交易所以自己名义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依此收取手续费用的中介组织。由于期货投资者不能直接在交易所开户,而必须通过期货经纪商进行交易,期货公司也就成为了连结投资者与交易所之间的纽带。相比我国期货公司经营已久的一般业务,2011年开闸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可谓是期货公司的新兴业务。
(一)期货公司一般业务概述依据2007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我国的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且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在本次《试行办法》出台以前,相比国外期货公司包括期货经纪业务、期货自营投资、做市商、期货 基金 管理、期货结算等在内的丰富业务范围,我国期货公司仅仅只能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客户交易结算。单一的经济业务经营模式导致了期货公司之间普遍的同质化竞争。
(二)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概述按照《试行办法》的定义,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基于客户委托,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顾问、期货研究分析、期货交易咨询等营利性业务。它包含三大项服务:第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的风险管理顾问服务;第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纪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第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的交易咨询服务。
此次证监会令的主要精神是鼓励从实体企业、产业以及机构投资者的风险管理需求出发,发挥期货行业专业优势,开展以风险管理顾问服务为核心,期货研究分析和期货交易咨询为支持的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活动,逐步改变过去那种单纯依附于期货经纪业务、以客户推广为目的的附加咨询服务模式,切实提升期货行业对国民经济的服务模式和质量。
二、我国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分析(一)业务开展的时机分析期货市场是具有全球战略意义的金融制高点,大宗商品的定价权更是成为各国努力争夺的对象。美欧等发达国家已拥有成熟开放的期货、期权交易市场,同时还拥有强大信息搜集、分析、研究能力的投资银行等投资咨询机构,以及熟练运用期货市场的大型贸易商等期货市场参与者。我国作为众多资源的主要生产国、消费国,目前仍难以在商品价格走势的话语权上与其他国家相竞争。现在正是中国要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的关键时期,眼下必须跨越的门槛,那就是金融系统的进一步发展。应从整合全球资源以服务我国国民经济的角度来发展我国期货市场,而强大的投资咨询业务能力正是一个十分必要的基础。
实际上,早在1997年,我国就已经颁布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此后,证券投资咨询逐步开展,而关于期货投资咨询的规定,由于操作性不强,内容脱离实际,未能在期货市场上得到实施。1999年颁布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2007年修订后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虽然都将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纳入期货公司可以发展的业务范围,但是由于定位不明,导致这一业务领域相较于期货公司其他业务始终未能真正发展起来。因此,此次政策的明朗化正是期货业发展的一个契机,把握这个时机,不仅能使期货公司打开期货投资咨询这一个新领域的大门,更能使期货行业整体水平得到提升,增强整个行业的竞争力。
(二)业务开展的价值分析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创新的基础条件必然是其预期净收益大于预期净成本。期货市场以及期货公司都具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作用,在市场分工进一步细化的当前,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开展能进一步促进市场效率的提升。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有利于扩大市场信息供给,提高市场信息质量,对投资者而言,更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获得期货资讯及分析研究的需求,既能提供投资决策及分析判断市场的信息,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投资者教育功能,提升整个市场的投资理性。
期货投资咨询行业的诞生源于市场上信息纷繁复杂这一特性,大量复杂信息给投资者的判断、取舍、分析带来了客观上的极大困难。因而,需要借助专门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对市场进行专业的分析、研究,从而为期货投资者提供帮助。 [1] 对于中国目前期货市场的运行情况,单一化的经纪业务竞争激烈,盈利空间即将压榨殆尽,传统业务已不足以支撑期货公司的发展,竞争所带来的过度内耗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的发展。在金融业高速发展的今天,无论是投资者,还是期货市场与期货公司,都在呼唤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开闸。
(三)业务开展的条件分析探讨业务开展条件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的期货市场与期货公司本身在硬件软件方面的配置,另一方面则是法规对于开办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门槛要求。
目前我国期货行业,自《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国内期货公司整体注册资本、净资本和抗风险能力有了大幅提升,初步改变了期货公司积贫积弱的情况,截至2011年8月底,163家期货公司净资本为290亿元,比去年底增长15.31%. 近年来期货公司中介职能不断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断增强。相比资本规模与营业部数量的扩张,当前期货公司的研究能力仍难以与业务需求匹配。作为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基础,期货公司的研究部门普遍存在着公司投入不足,研究人员数量少、经验不足且流失严重,研究内容质量不高,研究分析难以与客户实际需求相匹配等问题。
在法规对于开办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门槛要求方面,依据《试行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相关从业人员也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试行办法》借鉴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立法经验,对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开展期货投资咨询的一般要求(包括注册资本、风险监管指标以及人员要求)、信息公示、执业禁止要求、客户适当性选择及防范利益冲突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门槛的设置凸显了业务经营合规性的要求。截至2011年底,共有三批共46家期货公司获该项创新业务资格。实际上,大部分期货公司都能够达到申请门槛的要求,例如财务门槛一项,目前160多家全国期货公司注册资本1亿以上的约有90余家,大部分都符合了申请的条件。这表明法规目的在于规范市场并维护市场稳定,从条件的严苛程度来说,此次开放投资咨询业务仍是对期货公司发展的一种鼓励。
三、我国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的发展期货公司具体应当如何开展投资咨询业务?为借力此次政策出台,实现期货公司乃至整个行业的提升,仅达到《试行办法》规定的硬件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业务模式、人才培养、社会责任等多方面入手,使得创新业务在金融行业的整体大发展中体现其应有的价值。
(一)业务模式过去,虽然尚未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但在实践中期货公司已走得更远。我国期货公司长期以来不但免费为投资者提供期货行情等信息,而且提供免费的咨询和服务。实践中,绝大部分期货公司设立研究部门,为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免费提供研究报告和投资策略,甚至主动分析客户以往交易记录寻找亏损原因。提升咨询和服务水平已经成为期货公司吸引客户的一种手段,这使原本应属于期货公司赢利点的咨询业务,在国内市场上被压榨殆尽。在业务模式方面,想要获得新的赢利点,关键是成功实现咨询业务从“免费服务”向“有偿付费”的转变,解决核心盈利模式问题。
虽然长期提供免费服务,但这不代表投资咨询业务没有生命力。此次咨询业务的试行仍然是期货公司业务向多元化发展所迈出的重要的一步。有调查显示,更多的期货投资者认为,花钱付费将会使期货公司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研究市场动态,形成一种良性的竞争格局,为投资者提供更具价值的服务。 [2] 过去的投资咨询作为中介服务附加品提供,并未被作为公司的重要业务经营,投入不足、重量不重质的情况广泛存在,研究并未获得足够重视。这种情况下,并不是无法就咨询服务收费,而是咨询服务并未提供足以作为付费服务的相应价值。此次投资咨询业务破冰之后,关于创新业务空间定位,已有相关的实践。例如,中粮期货、中期期货等公司都把风险管理顾问业务看成是发展咨询业务的重要突破口。中期期货正在尝试提供一些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为客户提供全行业、宏观数据分析的“中期数据分析库”和企业利用期货进行价格预测、调整生产供销的“企业风险预警系统”等,并且这些服务已经获得一些收入。
办年货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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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办年货,在我的词典里可是个新鲜词。这次我却经历了这种对我再也新鲜不过的事了。
下午,阳光明媚,真是个去购办年货的好日子。说到做到,let’sgo。
与父亲同行来到了城滨路,那可是一个购办年货的好地方啊。来到城滨路,那的景象可真是出乎我的意料:这儿车水马龙,把这条路堵塞地水泄不通,虽说是过年,但也不用这样来表达龙年的喜气洋洋吧。
我们穿梭在车与车的缝隙中。“我们先去买几幅对联来,你就写了一副哪够啊。”爸爸说。说完,我们便已逃离车的“魔掌”了,一起奔向卖对联处。哇,各式各样的对联琳琅满目,写的是如此的有声有色。无论是从大小、形状、字体分布结构来看,对我来说都是毫无破绽,完美无缺。脑子里回想起自己写的那副对联,和它比真是天壤之别啊。上面还印着好几条金色的龙,头向着上面,好像要一飞冲天似地,又好像比喻着我们中国人民天天向上。
买完对联后,向那边望去,哇,各色各样的物品堆满了整条街。有卖对联的,有卖假花、真花的,有卖奇特的小点心的,有卖……。可它们都有一个不变的象征,那就是一片喜庆的红色。接下来去买那些可口的食物了。
走到一个店里。啊,这里的食物更多:有干果类的瓜子、花生、山核桃、杏仁……还有水果类的砂糖橘、苹果、香蕉、桂圆……应有尽有,多的让你眼花缭乱,香的让你垂涎欲滴。
“对了,还有烟花炮竹。”爸爸恍然大悟地说。“啊,快去买,快去买,顺便把我买点小火炮”我带着渴望的眼神对爸爸说。可爸爸却还来一片斥责声:“哼,你们学校规定了不能放鞭炮,你还想放?”哎,看来今年又不能放了啊。心中暗想。买了好几个硕大的火炮,心想,这回能欣赏一番了。
……
办年货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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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包头昆区钢三小三年级 韩笑然
啊哈!到超市啦!
我这几天心里一直在盼年,再有三天就过年啦!现在王府井在我眼前哩!
呼呼,天气真不好呀。大风吹着,好像要把我们快速吹在超市。天呢,怪不得快过年了呢,人们就像海洋。我们来到了地下超市,简直像堵车了。
我推着车,妈妈把大苹果放在车里。我们推着车脸上微笑时时都有。一路上我们车筐里已经堆满了东西。
我看见身边的糖果真想一口把所有东西都吃了。一些道里车不停地擦过,我不停地拿着东西问妈妈买吗。
妈妈说:“过年了,咱们家就少水果。”说着,香蕉、鸭梨、西瓜已经坐在车里啦!我非常高兴,感觉非常幸福。我脑子里一直想着年货,也有年的情景……
我们出了超市,妈妈说:“谁不提,谁不要吃好吃的。”我听了左右手拎了一大袋子糖说:“妈妈,您别吃糖啦!”
办年货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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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八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三)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第九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公司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五)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
(七)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间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申请办理年检。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申请报告;
(二)年度业务报告;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年检申请得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者经审核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三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第十二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七)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第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身份证;
(三)学历证书;
(四)参加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成绩单;
(五)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以往行为说明材料;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的,由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准予执业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年检时同时办理执业年检。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其从业资格自取得之日起满18个月后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第四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第十九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第二十一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第二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鉴。
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
具有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其自营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一致,不得为自营业务获利的需要误导社会公众。
第二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编发的供本机构内部使用的证券、期货信息简报、快讯、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只能限于本机构范围内使用,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承销商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有权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投资咨询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和阻碍。
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注意保护。
第二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二年。
第二十九条、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根据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的投诉或者举报,有权要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投资咨询人员或其他机构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一)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和年检义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手续的;
(四)本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干扰、阻碍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检查、调查,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第三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向证券主管部门履行报告、年检义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年货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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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办法》的背景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第十九条规定,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是一种对公路口岸频繁进出、通关时效要求高的货物所采取的特殊通关方式,多年以来,部分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鲜活商品、书报杂志等货物实施了集中申报方式管理,为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企业合法进出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加强海关执法的规范性、协调性和统一性,特制定本《办法》对集中申报通关方式予以规范。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集中申报适用范围的规定(见第三条、第十九条)
集中申报的适用范围是:通关时效要求高的鲜活商品、书报杂志以及公路口岸频繁进出的保税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另外,中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除海关另有规定以外,也比照本办法办理。集中申报方式只能作为解决特殊情况的一种特殊申报方式,不宜随意扩大
(二)集中申报的基本模式(主要见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集中申报基本模式分为“清单申报”和“报关单申报”两个阶段,即货物进出口时企业先采用清单申报,海关验放货物,事后企业对规定期限内进出口的货物集中累计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模式。
(三)集中申报的期限(见第九条、第十三条)
集中申报期限是:“经海关核准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填制《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超过这一期限申报的,应当以报关单方式申报;构成滞报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滞报金。
在集中申报之后,相对人应当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四)集中申报货物的归并报关原则(见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归并为一张报关单的所有清单,在进出境口岸、经营单位、境内收发货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起运国(地区)、装货港、运抵国(地区)、运输方式栏目以及适用的税率、汇率方面必须保持一致,这些项目如果存在不一致,就必须分割为若干张报关单分别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