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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07 10:13:01 查看人数:20

培训制度

培训制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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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加管理者及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普及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减轻职业危害,依据公司发【2017】46号《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首钢长钢检修部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全体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

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安全科负责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厂级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建档工作;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机械技术科负责设备技术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训,负责对采用的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考试建档。

第六条电气技术科负责电气技术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训,负责对采用的电气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考试建档。

第七条综合管理科负责部所有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任职资格、建档、编制相关培训计划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管理科负责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临时外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建档。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三级安全培训

(一)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二)厂级培训由主管经理负责,安全科组织实施;车间级安全培训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培训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三)新工人进入单位后,综合管理科对其本人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证明、职工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进行一一核实,手续齐全后,方可安排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四)综合管理科对新工人发放“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责任单位逐级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档,并填写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卡片于三级安全培训结束后一周归入新职工本人档案。无上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者,下一级不得进行本级安全培训。

(五)实习、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只填写安全培训(教育)台帐,不建立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

第十条三级安全培训的内容分别为

(一)厂级安全教育培训

(1)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2)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单位概况、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状况、设备维护检修特点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5)单位危险区域、特殊作业活动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6)本单位历年发生的工伤事故案例。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车间级安全培训

(1)生产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等。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安全培训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班组作业环境状况,所辖设备性能特点、安全装置、工器具的使用方法、检修作业防护措施等。

(3)岗位工作之间衔接配合及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5)岗位事故应急处置技能。

(四)培训要求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新入厂职工安全培训的时间:厂级、车间级不少于8学时,班组级不少于56学时,合计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2)新入厂职工通过三级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考试成绩为:厂级、车间级安全考试90分为合格,班组级安全考试100分为合格。

(3)职工跨厂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三级培训;职工厂内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二级(车间级、班组级)培训;具体实施办法和内容与新职工安全培训相同。

(4)职工休假满7个工作日不满一个月者,返岗时必须经过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不少于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职工休假一个月以上,返岗时必须经过车间级、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分别不少于4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厂级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生产的单位,必须进行职工岗前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班组在每天班前要对职工进行安全动态培训教育。培训内容:

(一)当天生产或检修任务的特点。

(二)作业条件危险因素与防范事故的办法。

(三)上一班曾经发生的违章行为其纠正和处理办法。

(四)提醒班内每个人当班应该注意的事情。

(五)提醒佩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六)提醒职工吸取企业内已发生伤亡事故的教训及本班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

(七)学习(抽考)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班组于每周一组织安全活动,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班组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讨论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学习相关的安全杂志、周刊、材料等。

(二)总结上周班组安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安全日常工作。

(三)传达公司、部、车间对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学习讨论伤亡事故的通报。

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要有记录,车间领导和安全人员应定期检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部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培训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岗位安全规程、标准化作业、劳动纪律等有关规定。

(三)安全生产知识、伤亡事故案例、公司下发的相关学习资料等。

(四)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十四条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培训

(一)部相关科室,每年组织一次对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安全培训。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危险源管理、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处理事故的相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四)安全科、管理科应准确、详细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并做好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依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厂级领导干部安全培训

厂级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按照公司统一组织安排进行。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公司安全处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四章培训效果检查

第十八条三级安全教育

(一)检查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培训制度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二)检查是否有教案,考试试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试是否合格;

(三)受培训人员是否建档。

第十九条各类人员安全教育

(一)各类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二)各类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各类人员是否建档。

第二十条特殊工种人员安全教育

(一)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二)特殊工种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建档。

第二十一条日常性安全教育

(一)检查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培训制度进行了日常性安全教育;

(二)检查是否有教案,考试试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试是否合格;

(三)受培训人员是否建档;

(四)检查职工对本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是否做到了“会写、会背、会用”。

(五)检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是否进行了新技术操作安全教育。

(六)检查变换工种的工人在调换工种时是否重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若与上级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

培训制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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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日本 职业培训 就业制度

职业培训的开端

随着经济高速增长期的技术革新,日本产业界对技术工人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技术工人的绝对数量却远远满足不了需求。针对这种情况,为了确保技术工人的数量与质量,根据临时“职业训练制度审议会”的提案,迫切希望制定振兴职业培训的法律,于是在1958年日本出台了《职业训练法》。

在《职业训练法》中,对在一般职业训练所(职业能力开发学校)实施系统的公共职业培训以及企业家对所雇用的劳动者实施的企业内的职业培训等做出了细则。如何实施职业培训,劳动大臣以及都道府县也都制定了基本的实施计划。同时,为了提高技能劳动者的社会评价,改善工作环境,还给技能劳动者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待遇;为了检测劳动者所拥有的技能,国家公证机关还制定了技能检测制度。

职业能力培训范围扩大

进入到上世纪60年代后期,日本技能劳动者不足的情况依然非常严重。1969年又制定了《新职业训练法》,规定公共职业培训及企业内的职业培训必须形成一个系统的职业培训体系,同时要加强对刚从学校毕业的新社会青年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对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劳动者的提高培训。

进入70年代以后,企业自身所实施的职业能力培训范围也在不断扩大,通过企业内部职业培训所获得的资格,如果与公共职业培训的标准一致,可以得到都道府县的首长认定许可。从1975年到1985年的十年时间里,得到都道府县知事认定的实施培训的企业从1064家增加到1163家。

随着技术革新的不断进步、服务经营化的不断完善,越来越有必要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进行更有效地开发,对劳动者在一生的职业生活期间进行阶段性且系统性的职业培训。1985年日本再次修订了《职业训练法》,并改名称为《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为了促进劳动者职业能力的开发和提高,确保企业家给予劳动者多样的职业能力开发的机会,法律上明确规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能力为企业家所应尽的义务。

此后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变革的需要,日本在1992年和1997年又先后对《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做了补充和修改,设立了职业能力开发学校来实施新的高级职业培训,同时鼓励劳动者自身积极主动地参与职业能力的开发与提高,另外对于那些长期从事教育培训的企业及企业家,给予一定的资助。

应对新世纪的挑战

培训制度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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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培训制度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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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教师教育理论学习,提高全体教师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及课堂教学水平,学校坚持开展有业务学习及校本培训工作,为保证业务学习正常开展,校本培训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校本培训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展开。

2、教师业务学习每周三、四各开展一次,由教研组长组织,全体教师参与,一般情况下不得请假,学习时间内不得做与业务学习无关的其它工作。

3、教师业务学习内容以基础教育改革为基本内容,包括各学科新课程标准、新课程倡导的教育教学方式方法、新课程倡导的学生评价方式为主要内容,同时兼顾现代化教育手段的应用及市教育局、教研室每学期规定的其它有关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内容。

4、教师业务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个小时。

5、教师业务学习必须有计划地安排组织,各教研组长在开学初制定的教研工作计划中,要有专门的教师业务学习的计划安排,计划安排中要有明确的学习内容,具体的学习时间及相关的责任人。

6、除教研组组织日常的教师业务学习外,学校创造各种条件支持教师外出学习和参加市各学科组织的区域性课改研究活动。

7、教师外出学习由教务处具体安排,对外出学习的教师,返校后必须书面向教导处汇报学习内容及学习收获,并利用教研组业务学习时间,向组内教师汇报学习收获,外出听课者,还必须在教研组内利用教研活动机会上汇报课。

8、校本校训是教师继续教育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学校每学期将制定专门的校本培训方案,在学校教导处的组织下实施。

9、校本培训内容以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新课程教学改革理论讲座、新课程课堂教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

10、校本培训以理论讲座、课堂教学观摩、课堂教学反思、课堂教学评优等不同的方式进行。

11、校本培训必须全员参与,原则上不得请假,校本培训时间依据学校校本培训方案确定;开学初,教务处制定每学期校本培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每学期校本培训的内容,校本培训的方式,校本培训的时间安排及相关责任人。

12、教师业务学习和校本培训必须认真参与,做好学习笔记;每学期,教师业务学习笔记不得少于5000字。

培训制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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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政协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学习与政协工作相关领域的知识,如政治、经济、文化、哲学、历史、法律、金融、科技以及现代管理方面的知识,进一步了解新思潮、掌握新知识、开阔新视野,不断提高思维水平和创新能力。

进一步提高政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政协干部队伍。

第三条政协干部教育培训主要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知识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学历教育。

第四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的干部,在试用期内参加不少于十天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方能定岗任职。

第五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副处以上职务每五年累计不少于三个月、晋升科以下职务每五年累计不少于二个月参加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晋升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晋升后一年内完成培训任务。

第六条专门业务知识培训是指根据政协工作的需要,对干部进行政协和统战业务、公文写作、电子政务以及胜任本职工作所必备的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七条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干部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

第八条学历教育是指政协干部在职攻读高层次学历。鼓励政协干部在职攻读高层次学历,尤其是选读政协业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知识培训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经所在单位组织批准,参加学历教育毕业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学历后,可视情给予学费补助。

第十条加强政协干部教育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工作,如参加上级和本级政协举办的培训班、研讨班、读书班;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其它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把教育培训与学习研讨、教育培训与调查研究、教育培训与经验交流、教育培训与建言献策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如加强计划性、点名调学、评教评学、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二条实行教育培训目标管理。围绕建设一支高素质政协干部队伍的总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规划,根据规划确定年度目标和年度计划,并将年度目标和年度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各级政协每年安排五分之一左右的在职干部参加各类培训,五年内使所有在职干部普遍轮训一遍。

第十三条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党组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各级政协领导分工负责,定期分析形势,解决问题。主管部门在搞好业务培训的同时,积极完成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学任务。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培训制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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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中,要重点掌握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群防群治制度等。

2.施工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中,要重点掌握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3.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在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中,要重点掌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4.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权、请求民事赔偿权等。

5.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包括: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等。

培训制度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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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天水市委发关于印发《天水市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发[2007]23号精神,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条例》和市委《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县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准确把握和科学运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律,不断改进和创新干部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为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党委、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人大、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主管,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事局、党校协管,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县委组织部履行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主要负责组织县委管理的科级干部、县管科级后备干部、县级干部直接联系的优秀专家和部分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人事干部和一般干部的培训。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县委统战部负责非中共党员干部的培训;县人事局指导并实施政府部门科级以下公务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本单位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县委负责领导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县委组织部主管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负责各自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教育培训制度

第八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保障干部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干部应履行接受教育培训的义务,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第九条干部教育培训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质和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同时,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作为重要内容,把广大干部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经验和做法作为生动教材,把研究和解决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重要课题,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十条健全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定期脱产培训制度,确保科级党政领导干部每五年应当参加县委党校、市委党校及其它培训机构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1年内完成培训。县管科级后备干部每年参加县委党校培训不少于20天。其它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不少于12天。村支部书记实行每5年轮训一次,每人每次不少于7天。县委党校要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一)县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培训。干部所在单位必须维护培训计划的严肃性,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

(二)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因故不能参加,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实行干部调训申报审批制度。

(一)县委、政府工作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须向县委组织部申报,经同意后实施,避免多头培训和重复培训。未列入县委组织部制定的干部脱产培训计划的培训班次,有关单位不予选派干部参加。

(二)对市委组织部安排的调训任务,由县委组织部选派并负责落实。各有关乡镇、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干部所在单位要建立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制定量化考核和激励约束措施,从时间、经费、学习资料等方面为干部在职自学提供保障,鼓励支持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第十四条对重点的干部培训班次,县委组织部应派人跟班学习,加强日常管理和跟踪考察。

第四章培训机构、师资、教材

第十五条县委、政府要加强县委党校、乡镇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按照“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县委党校、各乡镇基层党校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一)县委党校、各乡镇基层党校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县委党校应当加强市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依托县委党校,创办农村基层干部专修学校,重点培训农村基层干部。

(四)依托县委党校,开辟“**发展讲坛”,定期邀请县级领导干部、各乡镇、各单位领导干部及市内外专家教授举办专题讲座,重点讲授和交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第十六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师资队伍。

(一)逐步推行党校教师竞争上岗制度,建立健全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教师教研成果考评和奖励制度。

(二)县委组织部要把党校师资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参加每年不少于1个月的培训。

(三)有计划的选派骨干教师到基层挂职锻炼,增强实际工作能力。

(四)县委党校要组织教师开展社会调查、专题调研等活动,提高有针对性教学的能力。

第十七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开发和利用相结合。全县干部教育培训主要使用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出版的全国干部培训教材。同时,县委党校要按照全国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结合民族县的实际和干部培训需求,编写符合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

第十八条建立县、乡两级干部教育培训资源信息库,为全县各类干部提供个性化、多样化培训的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县委党校应当根据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县委党校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

(一)组织部、县委党校要准确掌握干部培训需求、岗位职责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干部素质能力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和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二)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要定期分析评估自主选学效果,及时调整更新选学项目,合理配置师资力量。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坚持分级与分类、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干部述学、评学、考学相结合,培训干部与干部的上岗、考核、提拔任用相结合。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县委党校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注重对干部培训考核结果的运用。将干部培训考核结果记入干部档案,与干部考核、提拔任用等结合起来。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调训,或参加培训未达到规定要求、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提拔任用。

第六章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县委党校、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和纪律要求,把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贯彻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干部脱产参加教育培训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和纪律。

(一)缺课时间超过培训总课时1/10的,不发给结业证书。

(二)干部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须办理请假手续,3天(含3天)以内向县委党校请假,3天以上向县委组织部请假。

(三)干部不服从调训或违反培训纪律,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和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委党校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委和政府要加大干部教育培训资金的投入。设立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增长逐步提高,确保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八条多渠道筹集教育培训资金。采取多种措施,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县财政、物价局的规定执行,县委党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县委、县政府要将党校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项投资建设。

第八章附则

培训制度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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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市和区(县)公*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行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 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一条 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条 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二)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二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培训制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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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报告中提出的“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提升我省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健康。

第二条加强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整合教育培训资源,避免多头培训、重复培训和重培训轻考评现象,提高现有培训资源的效率和效益,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推进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依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和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归口管理、统分结合。在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管理上做到“三统三分”,“三统”即统一归口、统一规划、统一考评。“三分”即分类指导、分别实施、分级负责。

(二)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根据卫生工作需要,结合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需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培养卫生人员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考核评估、保证质量。不断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和评估制度,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对每一培训项目执行情况都必须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四)坚持开拓创新、提高效益。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形式,发展远程教育,整合教育培训资源,优化教育培训师资,努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是以省卫生厅名义,由厅机关各业务处室承办的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以及受卫生部或卫生厅委托,由厅直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办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对象为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在职在岗的卫生人员,包括临床医疗技术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社区卫生人员、农村卫生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卫生厅成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由厅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组成,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科技教育处,负责教育培训管理日常工作,各业务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联系工作。

第七条厅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制定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总体规划;

(三)审批全省卫生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工作情况报告。

第八条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统一收集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项目内容、培训对象、经费预算等);

(二)整合、统筹和调配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项目内容、培训对象、经费预算等);

(三)编制全省卫生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四)论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方案;

(五)监督检查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六)制定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考核评估标准;

(七)考核评估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

(八)统计汇总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项目内容、培训对象、经费决算等),编写《卫生人员培训工作信息》;

(九)向厅领导小组报告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总结;

(十)负责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管理日常工作及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职责

(一)制定本处室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二)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处室年度计划,协助编制全厅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三)组织实施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

(四)教育培训项目结束后,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培训工作总结;

(五)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质量监控,并协助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考核评估工作;

(六)完成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制度。厅领导小组每年底召开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和部署下年度教育培训工作安排。必要时,厅领导小组可临时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各业务处室协调,厅科技教育处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教育培训项目,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负责相关教育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审批制度。每年12月30日前,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将下一年的教育培训计划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厅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次年初统一编制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临时性教育培训项目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卫生厅委托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项目,由承办单位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报厅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评价报告制度。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将教育培训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报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教育培训项目完成后均必须请学员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效果评价调查表》(表2),统一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报表》(表3),并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证书管理制度。按照《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和省卫生厅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要求,把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和相关岗位培训管理,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颁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和岗位培训合格证等。

第四章计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要求不同,分类别、分层次编制科学、合理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申报表》(表1),由厅领导小组审批后,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年度厅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交由成员处室实施。

第十五条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包括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公共卫生人员培训计划、社区卫生人员培训计划、乡镇卫生院卫技术人员培训计划、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卫生监督人员培训计划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等。

第十六条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要认真组织实施各类教育培训项目。由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编制印发的全省卫生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要求,由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按照项目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卫生人员的全员性教育培训、公共科目培训和在职在岗人员的医学学历教育由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七条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应根据卫生工作重点,围绕岗位职责,满足岗位需求,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强调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八条全员性培训以公共性、基础性、综合性知识为主,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行风、医学伦理、卫生法律法规、面向全体卫生人员的医学综合知识和技术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专项性教育培训以专业性、专科性、专题性医学知识和操作技能为主,包括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医学、药学、卫生管理、面向专业卫生人员的医学学科知识和技术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形式应根据培训对象、培训条件、培训内容和培训要求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短期培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远程教育等多种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发展远程教育,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及网络技术开展卫生人员教育培训,以解决“工学矛盾”问题,使基层卫生人员充分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全员性教育培训可利用卫星卫生科技教育网(简称“双卫网”)开展培训工作,有条件的专项性教育培训也可利用“双卫网”开展培训工作。

第六章基地、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二条建立省、市、县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教育培训项目。应根据各类教育培训内容和要求,确定一批相关培训基地,如省级进修基地、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和农村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基地等。各级培训机构和各类培训基地要做好服务工作,改善教学条件和设施,保证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从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要配备有与教育培训内容相一致的教材、讲义和教学辅导资料。

第二十五条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基地须报厅领导小组备案,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组织开展的每个教育培训项目师资情况和教材、讲义等须在培训结束后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由中央和省财政专项经费补助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经费要按照项目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其他教育培训项目的收费须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教育培训的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八条要规范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确定经费使用范围,以保证培训经费用于师资培训、教材建设、远程教育、光盘制作、教学条件、教学设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九条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监督和质量考核评估制度,考核情况作为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对参加教育培训的卫生人员进行监督与考评。每个培训项目要根据培训要求对学员进行理论考试或技能操作考试,经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组织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与考评。每年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年度教育培训情况报各相关业务处室,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汇总各教育培训项目后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汇总表》(表4)并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厅领导小组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二条对承办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培训基地进行监督与考评。承办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培训基地要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自我考评,确保教育培训质量,每年底将承办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情况报相关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由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汇总后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厅领导小组对承办教育培训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培训基地进行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三条对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质量进行监督与考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评估表》(表5),组织专家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并每年通报评估结果。

培训制度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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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结合理论实践,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用现代科技知识和人类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充实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培养造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德才兼备、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干部队伍。

㈡基本原则

1、学以致用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教育培训与党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在改造主观世界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上下功夫。

2、突出重点的原则。以研究、解决党员干部思想和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为主要内容,重点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

3、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分级组织,分类实施。精心设计,提高质量,努力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不断创新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规律及特点,不断改革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方法和机制,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㈢主要内容

1、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教育;

2、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招商引资、科学文化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教育;

4、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现代化科学管理知识;

5、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艰苦奋斗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

6、时事政治。

㈣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方法

1、党课教育制度;

2、党的组织生活会和学习制度;

3、党内评先进、学先进制度;

4、党内的谈心制度。

㈤主要方式

1、采取点名调训的方式,利用区、镇两级党校(行政学校)为阵地,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党员干部参加各类培训班、进修班,同时,选派一定数量的党员干部参加市委党校(行政学校)有关班次的培训学习。

2、每年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的党员干部到国内知名院校脱产学习培训。

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加管理者及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普及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减轻职业危害,依据公司发【2017】46号《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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