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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

发布时间:2024-03-08 07:48:08 查看人数:54

农业税

农业税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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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和收购烟叶、牲畜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毛茶、水果、干果、药材、薄荷、甜叶菊、留兰香、苔干、蚕茧、花卉、果用瓜、经济林苗木等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及淡水捕捞的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松脂、木本油料、栓皮、檀皮等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羽绒等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蘑菇、香菇及其他食用菌的收入;

(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四条本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除国家统一规定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决定。

第五条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其计税依据为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平均收购(销售)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收购价格〔或者市场平均收购(销售)价格〕

(二)纳税人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其计税依据为农业特产品的收购金额。

(三)纳税人生产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并连续加工产成品(或者半成品)出售的,其计税依据折算为原产品实际收入,具体折率由县(市、区)征收机关决定。

第六条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计算公式:

生产环节应纳税额产品实际收入×适用税率

收购环节应纳税额产品收购金额×适用税率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农业特产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年至3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四)对于以核定实际收入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在核定收入之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其农业特产税: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

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征七成;

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

歉收二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征三成;

歉收二成以下的不予减征。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减税、免税事项,是指对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人的减税、免税照顾。其中,第(一)、(二)项规定的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乡镇征收机关提出意见,经县级征收机关审核,报市、行署征收机关批准;第(三)、(四)项规定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

本办法列举的应税品目以及一个地区的减税、免税,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由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纳税人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应当在产品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十条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税收获、出售或者收购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县(市、区)征收机关决定。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税。

第十一条征收机关可以采取查账征收、查实征收、查验征收、核定收入征收等方法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税款征收、有利于商品流通的原则确定。征收机关应当在税源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农业特产品分户税源台账,依法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人)农业特产税。

第十二条征收机关、扣缴义务人、人征收税款,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业特产税完税凭证。

第十三条纳税人收购跨境运销应税农业特产品,需要办理外运手续的,应当持完税(含免税)凭证向产品收购地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手续。征收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申请的当天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

第十四条征收机关可以按照农业特产税实征总额的8%提取征收经费,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可以征收附加。附加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三项费用的实际支出需要从严核定,但附加率最高不超过20%,按规定程序报省审批后执行,并保持长期稳定。

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对有农业特产收入的部队、机关、学校、企业以及国有果园场、林场、茶场等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征收附加。

第十六条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其应纳农业特产税税额大于农业税税额的,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征收农业税;其应纳农业特产税税额小于农业税税额的,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按照本办法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十七条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税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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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建议

人们担心的是,乡镇有这么多人要吃饭,需要这么大的支出,农业税及其他税费又是乡镇“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如果取消了农业税,必然会导致“乡镇一级财政难以运转”。所以孙东升文章的观点是很有代表性的。这也许是决策者下不了决心取消农业税的缘故。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人并没有亲身经历乡镇的实际,也只是人云亦云。要知道乡镇在取消了农业税以后是否能够运转,一是要看农业税收起来之后作了哪些用途,二是要看这些用途是否得当。鉴于此,笔者建议:尽快取消现行农业税制,政府不再向农民收钱。

1.改农业税为耕地使用税。耕地使用税可以归类到财产税中。现在税费改革试点中,媒体宣传说,农业税和农业附加税加起来每亩不超过100元。笔者工作的乡、村的农业税和农业附加税为每亩80.24元,还有每亩田15元排水费和人均15元村内公益性事业集资,农业综合开发还款等,一亩田仍然要达到130元甚至更多,对比一亩田的农业收人来看,广义的税率仍然高达25%以上。如果将农业税改为具有租金性质的耕地使用税,根据土地收益情况确定税额,如果每亩征税绝对额在30元以下,税率可真正控制在7%以下。这样改的好处,一是容易操作,简单易行,不易反弹;二是税率降低,征收的难度变小;三是农民负担确实可以减轻,农村矛盾会缓解。

2.取消乡镇财政。有很多人呼吁要撤销乡镇政府。取消乡财政的好处是可以确立乡镇敛财和进入两种约束机制。一是乡镇政府敛财的机制。过去乡镇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为什么样要冒着被处分的危险增加农民负担?是因为他们有必须要支出的项目不得已而为之,县乡分灶吃饭,一旦锅里没有“米”了的时候,乡镇就会去找农民收,其实这也是农民负担为什么总是减不下来的根源。二是乡镇进入的机制。乡镇本来就是一级不完全政府,因为乡镇所有的人事权都在县一级,不论是行政干部也好,还是事业单位的干部也好,管人的权限都在县里的主管机关。但县里管人却不管发工资,工资由乡镇发,县里不仅不承担发工资的责任,而且在乡镇发不出工资的时候,县里还要到乡镇督办。这是乡镇人员膨胀的主要原因。取消乡镇财政以后,今后谁进入由谁承担工资。没有工资来源了,谁还能进入?取消乡镇财政以后,县里根据乡镇应有的人员和实际工作范围来核定支出,县乡一家,也不存在县里克扣乡镇经费的现象了。取消乡镇财政实际上是从制度上为农民负担不再反弹提供了保证。

3.政社分治。这是回答废除农业税以后,乡镇运转的问题。“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层目的,是重建国家在农村社会的合法性基础和统治权威”,要实现这个目的,从乡村治理的角度看,是实现“乡村自治”。乡村自治的好处是:乡村自己的事自己做,政府不要管太多的事,管又管不好,农民总以为政府把他们的钱收去挥霍了,对基层干部意见大,这是基层政府与农民群众矛盾尖锐的原因之一。如果还是按照过去的办法由政府去全面动员向农民收取税费,不仅乡村自治搞不好,就是当前推行了的税费改革也没有办法坚持下去。但是,乡村有许多事又要做,国家给的转移支付又有限,这就是“政社分治”要解决的问题。

“政社分治”,是指政府拿钱做政府的事,农民拿钱做社区的事。这就要区分哪些是政府应做的事,哪些是社区应做的事。这个区分可用法律形式界定,也可由政府一方和社区一方谈判确定。大致上,如教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民政优怃等,应由政府出钱;道路修建、生产费用、村级行管费用和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的供养等应由社区出资。

政府拿钱做政府的事,取消农业税以后,政府不再出面向农民收钱了,那么,基层政府是不是像有的人担心的那样就不能运转了呢?其实农业税占国家税收的比重是非常低的,只有1.7%,而国家每年实际上也拿出了很大一笔钱在支持农村。从税费改革以后国家给的转移支付那一块来看,是能够保持基层政府运转的。倒是县级财政收入减少了可能要发生更大的困难。2002年中央用于转移支付据说是240多亿,中央能否再增加 11至22个亿呢?国家拿2000亿元也只占财政总支出的10%,用财政支出的10%解决占人口 80%的农民问题,这为什么不行呢?我们再说回来,财政转移支付即使按2002年的水平也是够用的。在湖北省监利县乡的转移支付、县下拨的经费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共为695万元,如果不再向农民收钱,这近700万元是够用的,用于教育400万,用于行政干部的工资150万,其余145万用于计划生育、民政优化和行政管理,虽然很紧,但能做到。在该乡的人员工资结构表上,看到那么多七站八所的人员,他们完全可以在政策范围内自己消化自己。如水管站,可以依据《水法》去收取水费和水资源保护费;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可以依照有关法规开展会计服务和农村财务审计,从而收取服务费用;财政所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收取一些小额的税收。另外,还可以将农业税改为《耕地使用税》后的税收,交由财政部门征收。再从其中提取手续费用。其实,这些站所过去都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去依法征收这些税费,但在农业税长期依靠政府统收的体制下,使这些部门养成了搭便车的习惯。既不须征收,又可以安排人员,工资是旱涝保收,何乐而不为!使得这些单位越来越庞大。今后政府不向农民收钱了,更不会代替部门去收税,这也就断了机构膨胀、人员增长的源头,税费改革的成果就能巩固。

农业税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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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与其说是收入增长趋缓,不如说是就业困难。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已吸收了近1.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但在2008年接近5亿的农村劳动力中,隐性失业量为4937万(如表1)。理论上,当前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城市就业,通过城市二、三产业发展创造的就业机会吸纳农村劳动力;二是农村城镇化就业,通过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三是深化农业内部就业,利用劳动密集取向技术发展农业,调整农业内部生产结构,增加农业产出和深化农业部门内部就业。然而,我国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遇到的情况不一样,在农村存在剩余劳动力的同时,城市也有大量失业,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解决要立足于国情和实际,在农业外部和农业内部同时进行。因此,发展我国农业产业化,深化农业内部就业空间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深化农业内部就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深化我国农业内部就业必要性分析

1.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依然比较大我国农村人多地少,随着农业生产力不断提高,传统农业能容纳劳动力越来越少。另外,还有两个因素:一是农业生产的季节性造成农业就业人员“3个月种田,9个月赋闲”,季节性(或阶段性)劳动力剩余大量存在;二是传统农业的易操作性和家庭经营中劳作的随意性。使得农业劳动力就业问题比较突出。虽然,工业化、城镇化战略吸纳相当一部分农村劳动力,但农村劳动力隐性失业数量依然比较大,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和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统计方法,计算我国农村的隐性失业量和隐性失业率(如表1所示)。计算农村隐性失业量的公式为:rdu=re-tve-pe-ie-fe-ce,其中rdu为农村隐性失业量;re为农村总劳动力量;tve为乡镇企业就业量;pe为私营企业就业量;ie为个体劳动就业量;fe为流入城市岗位(民工)就业量;ce为农业可容纳就业量。公式右边的几个数据中,re、tve、pe、ie可直接从《中国统计年鉴》中“就业人员和职工工资”获得。fe可以采取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其他数据进行换算,即先求得农村流动劳动力在城市成功找到就业岗位者占城镇就业人数的比例,则历年民工就业量可以用这一比例乘以城镇就业人数计算得到。最后,ce数据是在满足一定的农业总产出的要求下,社会对农业的支出成本,主要是劳动力成本和资本成本,最低情况下的固定资产和农业劳动力人数的最优配置。

2.工业化、城镇化战略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限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时期,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限,主要表现在:第一,城镇高失业制约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近年来,伴随着城镇国有企业的改革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和金融危机的蔓延,大学生就业困难,城镇失业率上升。城镇高失业率的存在阻碍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或流动,资料显示,从1996年到2007年流入城市岗位(民工)就业人数增加量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但2008年呈下降趋势;流入城市岗位(民工)就业人数增长率则在1996年达到最大值为4.64%,以后逐年下降,到2008年为-1.66%(如图1)。第二,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下降。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乡镇企业在创造就业机会、吸收农村劳动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乡镇企业的发展转入低潮,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明显下降。从图2可以看出,1992~2008年乡镇企业吸收农村劳动力变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初期,增长速度每年呈两位数增加;第二个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波动比较大,但整体上呈下降趋势,1994年、1997年、1998年分别下降了2.66%、3.39%和3.93%;第三个阶段为2000年以后,增长趋于平稳,增长率较低。第三,农村城镇化战略,实施结果并没有预期那样好。曾有人乐观地估算,转移我国2亿农村劳动力,只需要把1/4的城镇的人口规模扩大到5万人左右。事实上,从1999年《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正式提出“城镇化”一词开始,10年过去了,除了一些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外,广大中西部地区依靠农村城镇化来转移农业劳动力的情况并不容乐观,进一步来说,只有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尤其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农村城镇化才能得以实施。

(二)深化农业内部就业可行性分析

随着社会对农业投资不断增加,农业可容就业人数也不断增加,据测算,1992年全国农业可容纳劳动力就业量为10179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1.08%;2008年全国农业可容纳劳动力就业量为20781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3.96%;两项指标2008年比1992年分别多10602万人和占22.88%。从图3也可以得知,除2004年农业可容纳劳动力就业人数是负增长以外,其他年份都是正增长,其中2005年增长率为15.99%(如图3)。深化农业内部就业,就是要对落后的农业生产条件、低水平的农业生产结构和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的全面革新,以此来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

1.农业产业化发展开拓了农业内部就业的“新领域”在我国传统农业生产中,产前、产中、产后之间的应有联系被截断,农业仅仅是社会一个生产部门,而非完全意义的一个产业,尤其农业的产前和产中环节与加工和流通的产后环节相脱节。这种传统农业发展模式不仅造成农业相对效益低下,而且也使得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就业渠道局限于农业生产部门,其结果是,一方面农民增收面临着困难,另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农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通过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市场机制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则可以形成农村劳动力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与服务部门等多渠道就业的格局,既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又可为劳动力的转移提供空间。据专家测算,全国农产品加工产值每增加0.1个百分点,可吸纳230万人就业,每个农民可增收190元。

2.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业和新型现代农业劳动密集型农业主要是指畜产品、糖料以及水果、花卉等农畜产品生产业。与传统劳动密集型农业不一样,这一产业的特点,不仅受土地资源的制约较弱,而且创造的附加值高,可以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新型现代农业类型很多,比如休闲农业、特色农业和观光农业等。发展这些农业类型既能促进当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又能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因此,通过开发庭院农业、发展生态农业、立体农业和精细农业等等,可使有限的土地容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

3.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目前,我国农业水利设施薄弱,农村的道路、桥梁、通信的公共基础设施还满足不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加强农业水利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提高农产品生产、价格、流通的能力,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而农业水利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又不要求劳动力具有复杂的技术。同时,当前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一是公共财政资金逐渐向农村倾斜,国家大幅度增加对农业水利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是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利用此契机,可吸纳大量的农村劳动力。

三、深化我国农业内部就业的税收政策问题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以及深化农业内部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政策的操作及效应层面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税收优惠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制约就业带动效应

农业产业化是包括种植(养殖)、收购、初加工、深加工直至销售的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现行农业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所得税上,流转税方面优惠不够;二是在加工环节上,主要涉及初级农产品和初加工农产品,而精深加工的农产品则没有惠及;三是在流通环节中,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缺乏流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税收优惠范围只涉及某个税种或某个加工环节或某个流通环节中,这就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也相应提高了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税负,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产业链形成产生不利的影响,也制约农业产业链的就业带动效应。

(二)增值税税负不合理,影响农业生产、投资的积极性

现行的增值税税负不合理,影响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热情,也影响农业生产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在基础农业方面,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同时要求其购进的如农药、农膜、农机等生产资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使得其为生产成本负担13%的增值税。对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产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说,对农业初级产品实行13%的增值税扣除率会增加按17%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负担,由此造成深加工产品税率与原材料进项抵扣率之间的差异,这样一来,由于“高征低扣”,使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增值税税负高于其他行业的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过窄、形式单一,没有考虑就业因素

我国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存在范围过窄、形式单一的问题。范围过窄主要表现在: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来看,对于基础农业,从事一般基础农业生产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具有一定收益的特色基础农业生产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加工农业,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初加工环节,而对于能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的精深加工企业,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对于流通农业,能够促使大批量农产品快速流通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公司,税收优惠支持不够。现行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单一,主要是优惠税率和税收豁免,缺乏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纳税扣除等其他间接优惠形式。这些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是,没有考虑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不利于个人和企业对农业投资的增长,也不利于提高农业内部劳动力就业的能力。

四、国外经验借鉴

世界各国都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营造有利于发展本国农业的税收环境,加大税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增强农业吸纳就业能力。国外农业税收制度主要包括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

(一)流转税

在流转税方面,主要有关税和增值税(也有征销售税),关税包括出口关税和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只有极少数国家往往对少部分产品征,进口关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开征。只要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征税对象一般都包括农产品。但大多数国家对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时采用低于基本税率的特别优惠税率,尽量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例如,在德国,对于农业产品,销项税率为11%,但投入物税率为8%可作进项税额抵扣,其实,最终农业企业也无需缴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差额,而是政府作为一种额外的财政支援形式由企业保留。在西班牙,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特点就是给予纳税人灵活的缴纳方式选择,即农业生产者可以理性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税收缴纳方式,从而可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具体来说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对农业实行特别优惠税率,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率为4%;二是简单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出售农产品收入加上补贴按2%比例征收增值税;三是一般增值税。同时,为鼓励本国农业的生产和投资,政府规定对于投资农业而购买机械设备和其他投资的,在三年内退还全部所征税款。

(二)收益税

在收益税方面,主要有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统一的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发展中国家有的征收统一的的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有的单独征农业所得税(如土耳其、印度等)。为了鼓励农民、农业企业及涉农相关企业的生产和投资积极性,大多数国家采取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减轻农民、农业企业及涉农相关企业的收益税负担。例如,美国政府规定,农业生产者个人和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记账方法,允许农民在计缴个人所得税方面采用“现金记账法”,减少应纳税基数,从而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同时,美国《国内收入法》中明确规定农产品加工(包括初加工和深加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要采用加速折旧法。德国政府规定,对农业企业及涉农相关企业的纯收益平常按事业年度来计算,而征税时调整为征税年度来计算,以降低其应纳税额。对于个人所得税,农业生产者可在收到农产品的销售款后扣除各项生产所需的开支才向税务部门报告纳税,这样,农业生产者可以通过从当年收入中减去购买生产资料支出的方法,减少应纳税额,同时还会根据农业生产者的家庭成员人数给予一定的免税额等。

(三)财产税

在财产税方面,主要有遗产税、赠予税和土地税,以及欧美等国对个人和公司专门征收的财产税等。土地税主要对土地所有者征收,按税种属性和计征标准划分,土地税大体有土地收益税、土地所得税、土地财产税三类。财产税方面大多数国家也给予税收优惠,例如,美国政府规定计缴遗产税时农地价值可以按照实际的农业用途估算,用这种估算方法的农地价值一般要比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低30%~70%,从而减少农业经营的税收负担。同时,对农业经营者还可以延缓遗产税的支付期限,规定农场主的遗产税可以在财产拥有人死亡5年后开始缴纳,并在一个更长的时期(2~10年)内按4%年利率分期缴纳完毕。西班牙则对从事农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征收财产税,只征收土地税,农村按评估价值征收0.06%税率的税收,而对资产总额在10.8万欧元以下的土地和财产免于征收土地税。从上述税收内容中可以看出,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运用税收政策来扶持农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有如下共同特点:一是与其他产业相比较农业税收优惠力度大,无论是流转税还是所得税、财产税,要么农业生产者不负担税负,要么负担税负要远比其他产业低得多;二是优惠范围大,不仅包括基础农业还包括加工农业和流通农业,不仅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还包括财产税,税收优惠涉及农业产业链每一个环节;三是优惠形式多样,不仅包括税收豁免、优惠税率还包括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等间接税收优惠形式。这些政策都充分体现了各国政府提高农民收入,增进农民福利和促进农业发展的宗旨,税收优惠和税收鼓励已成为政府扶持农业发展、深化农业内部就业的重要手段。

五、深化我国农业内部就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我国涉农税收政策应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延长农业产业链的同时,也延长就业链。

(一)税收优惠覆盖整个农业产业链同时,形成其就业链

首先,采用加工“增加值比”的方法界定初级加工和精深加工,继续保持对基础农产品和初级农产品生产税收优惠,加大对以农产品和初加工产品为原材料进一步精深加工的涉农企业税收支持力度。其次,研究制定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方面,培育和发展一批有规模、有效率,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农产品综合或专业市场;另一方面,培育大中型流通企业,加快农产品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最后,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较短的时间内培育出一批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骨干力量,从而大幅度提高农产品加工工业增加值,带动更多的农户和生产基地,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促进农民稳定增收。通过税收优惠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延长产业链,使每个链条都可以吸收大量劳动力就业,从而形成就业链。

(二)加大税收优惠刺激农业生产和投资,吸纳更多劳动力就业

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社会资金大量不断投入,社会资源重新合理配置,通过加大农业税收优惠刺激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在增值税方面,首先,减轻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生产资料税收负担,解决基础农业生产成本高的问题。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凭借其购入农药、化肥、农用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取得的普通发票,即可退还购买生产资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或税额由政府按亩平均分配补给农民。其次,税收减免政策从生产延伸到加工、销售,降低农产品加工业(包括初加工和深加工)的增值税税率,促进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壮大。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论加工程度深浅、规模大小、所有制形式差别,均适用13%的增值税销项税率,解决“高征低扣”问题。最后,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提高我国进口且属国内弱势农产品的关税税率以保护弱势农业产业发展,同时,考虑到wto允许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实际情况及大多数国家对其农产品进行财政补贴,对我国出口农产品实行零税率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首先,直接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20%优惠税率征税并给予新办企业一定期限的所得税减免;其次,在计算农产品加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其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促进其技术改造,提高加工产品的科技含量;再次,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税额,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于基础农业、加工农业及农产品的流通领域;最后,参照企业雇佣残疾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涉农企业所雇用的农村劳动力的工资加计扣除标准给予扣除,这样既减轻了涉农企业的负担,又鼓励其雇用更多农村劳动力,从而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农业税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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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三农”形势,为增加农民收入出台的一重要举措,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并根据文件规定要求,切实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收政策的工作。

(一)做好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户。中发〔2004〕1号文件规定,“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降低1个百分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各级农业税收机关要在国务院有关执行性政策文件下发以后,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安排,切实做好农业税税率调整工作。

(二)做好取消农业特产税工作。从2004年起,除烟叶外,各地不得再对原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完税证除用于继续征收烟叶特产税和收取农业特产税尾欠外,不得他用。没有烟叶特产税和尾欠征收任务的地方,农业特产税完税证一律停止使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缴销和销毁。

(三)据实核减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为解决有税无地的问题,总局拟在调查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下发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核减管理办法,明确核减范围、程序管理权限和责任。各地要注意调查农业税计税土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管理工作。

(四)研究制定改进农业税计税价格管理的措施、办法,做到计税价格合理,税负公平。

(五)改进和完善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办法。在认真这篇文章由工作室整理,您可以自由传播。08年总结近年来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对2003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情况要组织检查,确保减免落实到户。切实做好2004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

(六)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掌握涉农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对国、地税局执行的涉农所得税、增值税收优惠政策在农村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二、大力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农户合法权益,防止涉农税收恶性事件的发生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从正确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保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保护广大纳税农户合法权益出发,标本兼治,依法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

(一)根据中发〔2004〕1号文件关于“尽快制定农业税的征管办法”的要求,总局将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争取尽快出台。

(二)建立规范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和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征管体制,逐步建立纳税人自行纳税、征收机关征税,乡村干部协税护税的征管模式。各地要引导和激励纳税农户自行纳税,努力实现由征收人员上门收税逐渐向纳税农户自行纳税转变。各地要加强农业税收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使农业税管理逐步纳入专业化、法制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轨道,从体制和机制上规范税收执法。

(三)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重点解决税费混征和非农税人员征税的错误作法,杜绝涉税恶性事件和案件的发生。县以上征收机关要组织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执法检查,以保证贯彻税收政策和执法行为的规范。

(四)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工作制度,加强工作。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高度重视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要有人专门负责工作。对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对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办,特别是对农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违反农业税征管“十不准”规定的,要加大直接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查处的情况要通报。

三、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业务规程》,统一、规范全国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业务工作;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清理、纠正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两税征管。总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契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领导,加强管理,搞好调查研究,确保农业税收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展开后,农业税收政策调整、组织收入、规范征管的任务十分繁重,政策执行和征管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领导,按照国务院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重点解决落实政策和杜绝恶性涉农案件两个主要问题。总局拟在上半年召开全国农业税工作会议,这篇文章由工作室整理,您可以自由传播。08年总结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农业税征管工作经验,研究分析当前农业税工作形势,部署全国农业税收工作。

农业税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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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至今已有42年了。这期间我国农村经历了农业合作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3个历史时期。随着我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和农业生产能力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42年一贯制的农业税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主要反映在以下4个方面:

(一)立法时限过长

当时开征农业税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巩固农村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税制的设计也是同建国初期农村农业合作化经济相适应的,并且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现行的农业税制在立法的意义上也就远离了历史和现实的要求,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二)计税依据失衡

现行的农业税制,采用以亩计征、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鼓励农民增产增收。其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即以粮食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而常年产量都是在50年代或是60年代测算评定的,与目前实际的常年产量没有可比性。以吉林省和长春地区为例,吉林省的计税常年产量为每亩86斤,长春地区每亩105斤,而现在实际的产量每亩都在千斤以上,计税的常年产量远远低于实际产量。吉林省农业税平均税率确定为14.1%,而全省实际依率计征额仅占实际产量的1.98%;长春地区仅占1.83%。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使得税率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三)计税土地面积失准

计税土地面积是农业税计征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长期以来新开垦的耕地在减免期后没有及时纳入计税土地面积;同时,各种形式的占用耕地使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大量减少,也没有及时核减计税土地面积,造成有地无税和有税无地的现象较为普遍。

(四)税种交叉重叠

我国以往的农业税制改革,重点是农业特产税,原农林特产农业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新的农业特产税出台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有交叉重叠现象。农业税条例征收范围包括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的收入。而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实施以后,对特产品收入实际上又是按照一个独立的税种进行课征,造成税种交叉、重复课征现象,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构建农业税制的原则与目标

要解决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我国的国情实际,重新构建农业税制,总体设计农业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

我国的基本国情:一是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二是我国有13亿多人口,其中近9亿是农民,并依靠土地生存和为国家提供粮食。三是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在农民手里,第二轮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并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可能会有第三轮、第四轮承包……四是我国加入wto,面临机遇与挑战。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国家经济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一)农业税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调控与聚财的原则。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农业税收同样具备上述职能。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调控与聚财相统一的原则。所谓调控,就是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当前,一方面我国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由长期供不应求转变为阶段性供大于求,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十分突出。需要充分发挥农业税收调节的职能,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同时,农业税收入是我国县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以长春市为例,农业税收入在农村各项税收收入中占74%以上,对巩固地方政权建设,维持政府运转,发展地方事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农业税收必须保持总体税负不变和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使农业税的聚财职能逐步增强。

2.适度减负的原则。

当前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我国农村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构建农业税制必须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坚持减负与适度相结合的原则。减轻农民负担特别是减轻农民非税负担是根本目的,适度是衡量减负的尺码。农村税费改革通过对“三提”、“五统”进行“三取消”、“两调整”和“一改革”,使农业税税基扩大,农业税收增长,但农民总体负担要减轻20%或者更多。因此,既要考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又要兼顾县、乡级财政的承受能力,保证县、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必要的经费支出。既要考虑全国的统一要求,又要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基层财政收支平衡问题。一方面适当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适当向基层倾斜。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管理,量人为出,节约开支。

3.区域区别的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业生产条件及区域优势、产品优势各有差异。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区域区别的原则。农业税制就全国而言应该是统一的,但要根据各地区的差异性,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

4. 简便效率的原则。

农业税收主要是在农村和面对农民。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简便与效率相一致的原则。设计税制要简便、易懂,为广大的农村纳税人创造纳税上的便利条件,力争做到计税简单、操作简便、农民易会易懂。同时,也要考虑降低税收成本,账、册、表统一规范,为不断提高农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创造有利条件。

依据上述原则,新的农业悦制应充分体现农业税收聚财、调节的职能作用,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为目标。农业税制模式也要在近期内实现三个转变:(1)实现以评定常年产量作为计税依据向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农业产品产值作为计税依据转变;(2)实现农业税以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向全部以货币形式征收转变;(3)实现农业税征收由政府行为为主或是乡镇财政所、造成执法主体移位向依法治税和以税务机关征收、回归执法主体的方向转变。初步建立以占用土地和农业收益为课征对象的复合税制,最终实现以土地税和个人所得税替代农业税的税制格局。

(二)农业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

在近期农业税制改革的进程中,如果按照上述目标模式展开和实施。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将形成下列具体目标模式和基本特征。

1.建立以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相复合的税制。将现行的农业四税中以行为目的为课征对象的契税并入地方的工商税收。将耕地占用税取消,变为土地占用税,并设立两档以上的多级税率。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耕用土地,以低廉的地租每年征收土地占用税。非农业占用土地则以较高税负多级税率课征土地占用税。将现行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合并为农业收益税。对纳税人在完税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在销售环节征收农业收益税。

2.理顺国家、集体、个人分配机制。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制度保障。在减负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业税的税负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为农民创造和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不断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建立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的目标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农业税制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业产业化的作用,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对全国和区域性的商品粮基地和主导农业产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有步骤地实施。这对十我国粮食资源的优化配置乃至整个农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农业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

农业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与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增强调节功能和聚财功能。为加快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农业工业化、农业产业系列化和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发展,创造优良的税收环境。基于这一目标,要根据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土地资源占有和使用者,课征土地税;同时,对农民的个人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最终实现取消农业税。

三、构建农业税制的途径与环境

(一)改革农业税制的途径选择

1.简化合并税种。

将现行契税并人工商税收;农业特产税由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交叉,又是在农业税基础上派生的,可并入农业收益税;把耕地占用税改为土地占用税。使农业四税归并为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

2.合理确定税率。

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的税率确定,关系着农民负担的承受与地方财政的需求。要根据国家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有关政策,同时考虑地方财政的实际需求,从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出发,兼顾国家、地方和农民个人三者间利益关系,做到合理负担,取之有度,实际可行。

对农民承包和占用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每年征收一次低廉土地占用税。对非农业生产占用土地,采取高额分级的税率征收。在确定具体税率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的差别和土地使用价值。课征土地占用税额度以占现行农业税总额的60%-70%为宜。农业收益税可按若干档次税率征收,对生产销售五谷杂粮,采用低税率;对农特产品依不同品种设计多档次税率。农业收益税总额占现行农业税收总额的30%-40%为宜。采用上述复合税制后,对土地占用税实行当年征收,对农业收益税在销售环节征收,可以跨年度,极大地缓解了以往农业税征期的巨大压力。

3.减免税政策的界定。

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继续保留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的税收政策。要针对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科学合理地确定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关怀。

(二)改革农业税制的环境要求

1.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一是改地方财政“吃农业”为“扶农业”。消除和改善地方政府对农业只取不予的做法。目前,我国总体经济发展已处于工业化初期并向工业化中期过渡,按照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一时期应停止农业资源的净流出,逐步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多方面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其中,财政保护政策的着力点在于加大投入,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保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的需要。二是改地方财政“收支统管”为“收支分离”。1994年实施分税制后,全国的农业税征收管理没有规范,在全国相当一部分县级财政中,既管财政支出,又管农村税收,前者是财政的主要职能,后者是地方各自为政的行为。因而,在财政体制上要改革和规范农村税收管理,明确农村税收征管是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能,体现“收支分离”,充分发挥财政和税务机关的各自功能。

2.改革和完善粮食流通管理体制。

粮食永远是同计民生之必须。就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仍然要对粮食等重要商品进行规范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业的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相当突出,农民的市场风险比自然灾害风险还要大。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农业连年丰收,粮食市场价格走低,粮食部门按保护价收购粮食难以做到顺价销售,粮库饱和,粮食积压,收购资金紧张,粮食消化和转化渠道受阻,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基于此,我国要加快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大力加强国家对粮食实施的主导收购,拓宽农产品深加工转化渠道。要建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带动区域化生产和乡镇一体化的经营,引导所在地农民,以及市场辐射作用所覆盖地区的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及时提供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农产品。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要做好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包括提供市场信息、优良种子、农用生产资料、生产技术服务等。

农业税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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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构想,必须彻底废除农业税,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第一,单独设置的农业税,本质上是一种地租,与现代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或者是对商品流转额征收,或者是对生产经营净所得征收,或者是对企业和居民拥有的财产征收。我国的农业税既不是商品税(流转税),也不是所得税或财产税。它针对的是农业生产用地,以常年计税产量为依据,不论农产品商品率如何,不论农业生产效益如何,只要用地,都必须缴“税”。农业税计税过程中,不扣除生产成本和农民自食口粮,连农业简单再生产都得不到充分的补偿。这种农业税制虽然在建国以后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起,曾为积累原始资本、建立新中国工业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国民经济进入客观上要求工农业平行发展、逐渐以工补农的阶段时,继续维持这种城乡二元化的税制格局,不仅直接妨碍了农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第二,农民作为生产者,其税收负担大大高于城镇工商业者,也大大超出其负担能力,严重违背公平原则。从间接税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规定最高为8.4%,如果换算为进入市场而成为商品的农产品的增值税率,那么它比一般工业商品的增值税率最多高出8.56个百分点。另外,在城镇,增值税纳税人达不到起征点(销售额2000~5000元/月)的,不用缴纳增值税,以此标准来衡量,一般家庭联产承包户根本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从直接税角度看,如果对农民销售农产品的收入扣除其生产成本,绝大多数农民根本没有应税所得;如果从个人所得税角度看,绝大多数农民根本达不到800元/月的免征额,不应该缴纳所得税。

第三,征收农业税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由于我国农业税不属于规范的商品劳务税,对进口的国外农产品,国家除征收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l3%)以外,无法再征收相当于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税负的某种形式的进口环节税收;对于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国家除给予农产品增值税退税(最高可退13%,实际上尚未退足)外,无法将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税款退还给农民。这样,在农产品进出口税收制度上,打击了本已脆弱的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农业发达国家纷纷给予农业生产高额补贴,而我国目前对农业的支持总量水平很低的背景下,农业税这种“不补反取”的性质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第四,现行农产品增值税制度不利于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现行增值税制规定,一般货物增值税税率为i7%,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如果农产品加工后按工业品出售,即使在本环节没有实现增值,即原价进原价出,也会额外缴纳4个百分点的增值税。再加上有的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原料时,根本就没有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因而连13%的进项抵扣也不能实现。这就造成农产品加工业的税负高于一般工业品加工业,从而制约了“订单农业”的发展,不利于农业生产商品化、规模化、专业化、高附加值化经营,不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最终损害的是农民的利益。

第五,农业税征收成本过高,单独开征农业税经济效率低下。从全国来看,2002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正税合计420亿元,加上附加总计为494亿元。全国负责农业税收征收的人员总计29.2万人,人均征收农业税及附加16.9万元。2002年全国农业税灾歉减免与社会减免共计52.98亿元。农业税收征收的全部成本,假定按每年人均2万元计算,全国合计为58.4亿元,农业税收征收成本比率高达13.24%.

第六,农业税征收事实上成为基层政权机构向农民收钱的“载体”。一些基层政权机构借合法收税之名行非法收费之实,引发了众多涉农恶性案件,损害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之所以存在所谓“黄宗羲定律”隐忧,就是因为现行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是“只减负担未转机制”。机制转变固然反映在若干方面,而在税制上,没有废除农业税这个载体显得尤为突出。虽然说,调整机构职能,精简机构冗员,改革管理体制,是治本之策,但是,革除这一“载体”,从制度上杜绝非法借用税收的名义,亦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二、保留或变相保留农业税,统一城乡税制的目标就无法真正实现

在农业税税率降低到一定水平之后(比如2%左右),农业税就应该彻底废除。但有一种观点认为,取消农业税后,还应另外开征某种形式的专门针对农民的税种,如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以替代农业税。

所谓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就是对使用土地资源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农用土地面积、分别土地等级、规定不同的税额而征收的税种。其纳税人为使用土地资源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征收对象就是农用土地,其税率采取级差定额分档税率,平均税负为农用地年均生产收入的2%,按年实行从量货币征收,继续实行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的做法。

与现行的农业税制基本要素进行比较就可发现,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在实质上与农业税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大的差别,实际上仍然是农业税,本质还是一种地租。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农业税制改革,并不能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目标。

第一,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跳出城乡二元税制格局的窠臼。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仍然是一种针对农民单独设置的、游离于国家整体税制之外的税种,开征这一税种,仍然秉承对农民土地课税的陈旧理念,没有贯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及财产征税的原则。

第二,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考虑中国农村的基本现实。中国农业人口众多,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只有1.99亩。这一份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农业生产资料,而且在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全面覆盖农民的情况下,还是维系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生命保障线。对农民课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就有可能破坏这一生命保障线,从根本上损害农村社会稳定以至全社会稳定的基础。

第三,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符合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行农业税一样,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是规范的商品税,国家既不能对进口农产品征这种税,也不能对出口农产品退这种税,这将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第四,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成本过高,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与现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几无二致。按照这一思路,现行负责全国农业税征收的近30万人的队伍仍需继续保留,征收成本仍居高不下;现行农业税先征收再减免的运行机制仍然不变,农业税减免款被随意截留挪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仍无法建立。

第五,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铲除“搭税收合法便车,向农民非法收费”的机制。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无论是计算土地面积、划分土地等级,还是确定级差税额,都将强化基层政权机构在征税事务中的地位,不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彻底废除农业税,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必须澄清几个认识问题

1.关于“皇粮国税,自古有之”

对于“皇粮国税,自古有之”这句老话,有些同志将其理解成,单独对农民开征的农业税自古有之;这种“自古有之”的含义不仅是对历史过程的描述,而且隐指与这种“自古有之”的农业税以及与之类似的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是有历史和理论依据的。对此,我们需要从两个不同层面加以辨析。

第一个层面,是就广义的税收而言的。在古代社会,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农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绝大部分。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农业税就是国家税收的主体,承担着为政府筹集几乎全部财政收入的职能。在古代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所言的“皇粮国税,自古有之”,虽然具体所指的就是农业税,但是其实际的含义是整体的“税收”,其阐明的道理是政府的存在、国家机器的运行,不能没有税收作为物质基础。

第二个层面,是仅就农业税而言的。如果说,“皇粮国税,自古有之”中的“税”是仅指农业税,那么这个说法就值得推敲。人类经济活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其不同的特征,税收亦有其不同的形式。在农业社会,对人头征税、对土地征税自然是税收的主导形式,但是进入工业社会之后,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征税就成为税收的主导形式。可以预期的是,随着人类经济活动进一步发展为以知识经济、服务经济为主体之后,税收的主导形式还将发生变化。这也是为什么世界上一些单独征收农业税的国家(最近的如阿根廷)相继取消农业税的内在原因。

2.关于废除农业税后“农民处于无税状态”

不同意彻底废除农业税的同志认为,不对农民单独开征农业税或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农民就会“处于一种无税状态”。据此认为,城镇居民要给国家纳税,农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却不给国家纳税,似乎也不公平。为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当前中国农民税负结构的事实情况。

首先就是农业税(牧业税)。在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及其附加的综合税率最高达8.4%,与历朝历代税负水平相比,也是很高的。

其次是各种流转税。农民在缴纳农业税之外,作为工业消费品的消费者,一直都是流转税的纳税人。通俗地说,农民在买台电视机、买包香烟的时候,就已经向国家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据统计,2002年我国农村居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费现金支出1467.62元,其中仅“衣着”、“家庭设备”、“交通通讯”和“其他商品”几项消费现金支出中所含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即为38.96元,据此,全国乡村总人口78241万人,即通过生活消费现金支出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304.83亿元。再次是利息个人所得税。农民作为银行储户,也同样向国家缴纳针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而且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这种利息个人所得税一分钱都没有用到农民头上,全部用于城镇居民的失业保障。也就是说,没有得到国家社会保障的农民,在为城镇居民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作贡献。

最后是隐性税负。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组织化程度差异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在与农产品收购商、农业投入品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时,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农产品出售价格往往较低,农业投入品(如种子、化肥、薄膜、农机、农药、农业技术服务等)价格往往又较高,农民因此承担了部分本应由交易对方承担的税负。农民承担这种隐性税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政府职能在相关领域不到位而产生的。

由此可见,即使农民不缴农业税,农民实际上仍然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了相当的税收,这是由中国现行的税制结构、财政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境决定的。

3.关于在党和政府与农民之间建立良好关系

农业税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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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联邦农业主要相关税种介绍

1.所得税联邦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制,对纳税人每年获得的净收入进行征税,税率有6级:10%,15%,25%,28%,33%和35%,这意味着收入越高的农民缴纳的边际税额也会越多。农业所得税占联邦农业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在所有税种中具有最大的影响力。应税收入的计算方法为总收入除去允许的调整额(如50%的自雇主安全税,自雇主健康保险等),课税减免额(如子女抚养费)和个人免税额。其中总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应税利息,股息收入,资本利得,营业收入,租金收入,应税社会保障收入和应税退休收入,以及其他的杂项收入。根据统计数据,大部分农民的收入水平在15%的税率级别上,但是大部分的农业所得税是由收入水平在28%-39.6%的税级上农民所缴纳的,其中居住生活型的农场占了多半数。

相对于其他产业来说,美国所得税法给予了农业更多的优惠政策来鼓励某些农业投资。至今为止,美国联邦政府已经设立了很多保护农业和减轻农民税赋负担的条例和细则,包括从纳税范围到减免项目、从生产要素(土地、家畜等)的税收规定到特定的报税核算会计处理方法等,涉及农业生产销售的各个过程及期间发生的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等。其中主要有:对农业收入采取“现金记账法”,允许农业生产在不同期间处理收入和开支,鼓励了农业投资;把诸如土地、家畜等销售获利尽可能算作资本利得,降低实际税率;对长期资本收益减征所得税,扩大所得减税、免税范围。

2.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是一种美国联邦政府对资本资产出售或其他处置行为所产生的资本利得收入而征收的税赋,资本利得收入作为农民收入的一部分被单独考虑。资本利得收入的计算以某项资本资产经过折旧和增值调整后的买卖价差为基础,并且纳税人的资本利得收入只有在资本资产已被处置并取得收入后才予以确认。资本利得税率收入长期以来低于普通的所得税率,按照现在的美国税法规定,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资本资产所获得的资本利得视为普通收入征收所得税,对于个人纳税人而言,资本资产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资本利得税率最大不超过20%.同时,税法规定持有时间超过5年的资本资产可获得比应缴税率更低的税率:应缴税10%、15%和20%的资本利得分别按8%、10%和18%征收。虽然用于生产或者交易的农业资产按照现行法律不算资本资产,但是其中有很多资产(如土地,用于驮重、产奶、饲养和运动用的家畜等)在超过规定持有年数后取得的收入按照资本利得税率征税。资本利得税政策同一些减免优惠政策的结合(如减免土地的利息税和不动产税)吸引了农业资产投资,对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导向作用。

3.社会保障税和自雇主安全税联邦社会保障税包括两部分:老年人、遗属和残疾保障被划归为一部分,合称oasdi,医疗保障为一部分,简称为hl.社会保障税纳税人为在美国境内发生雇佣关系、领取和发放工薪的雇员及雇主,其中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的应付社会保障税。最近几十年来由于税率的提高和应税收入的增加,社会保障税的负担在加大。与联邦所得税的累进税制不同,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是不变的(oasdi为12.4%,hl为2.9%),2005年oasdi的应税限额为90000美元,hl没有应税限额。

4.失业税失业税独立于前面所提到社会保障税和自雇主安全税,用于提供失业者暂时的收入来源。农场主如果在上一个或现在的日历年度内每季度内的工资支出不少于20000美元,或者20个星期内雇佣10个劳动力以上则需要缴纳失业税。目前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为6.2%.自雇农场主不需要缴纳失业税,并且对农场劳动力的非现金支付不属于失业税的应税范围。

5.遗产与赠与税遗产与赠与税是美国联邦政府对死亡者的遗产和生前赠与的财产征收的税赋。遗产税以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赠与税以财产赠与人为纳税人。应税遗产额等于遗产总额扣除死者的丧葬费用、管理费用、债务、慈善捐赠、转移给配偶的财产等项目。应税赠与额是赠与财产总额减去税法允许的每年免税赠与额、夫妻之间赠与的全部财产以及慈善捐款等之后的余额。1976年起联邦税收立法将二者合并统一课征,现有的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采用统一的税收结构。

二、税收政策对农业的影响简析

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农民会根据具体的税收政策来制定个人的生产经营策略。税收政策通过很多优惠条款,刺激农民从事某些特定的经济活动和投资农业生产。这种影响的重要性在税收负担、土地价格、资本所有制、资本和劳动力之间的相对价格、农场规模与组合结构、管理操作、农产品供给和价格这些方面有显著的表现。

1.税收负担研究表明,一系列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降低了农民承担的有效税率,减少了税收负担。相比无农业收入的群体,拥有高农业收入的个人能够显著地感受到较低的税收负担带来的好处,并且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之间税赋的差距体现得更加明显。对于主要收入来源为农业收入的农民,他们面对的有效税率相对固定而非明显的累进。可以看出,农业税收关于收入、资本利得和其他方面政策条款的组合已经抵消了税率累进的效果,明显地减少了农民的税收负担,提高了农民的实际收益。

2.资本/劳动力比值美国的农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20世纪80年代期间,加速折旧和农业投资税赋抵减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资本投资的成本,而由于社会保障税和其他税赋的提高,劳动力的成本增加,这成为了当时资本/劳动力比值不断提高的一个因素。虽然现在鼓励资本投资的政策已经被限制,并且无法确定资本和劳动力是否仍然存在明显的替代趋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农业税收政策是影响资本和劳动力在农业生产中比例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

3.土地价格和减免所得税机会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资产,其价格直接影响投资者投资土地进而进入农业经营的成本。农业资本利得税等政策影响土地的税收成本和卖者的收益,因此对土地的需求、供给和价格会有实质性的影响。同时,更低的农业资本利得税鼓励农场主和投资者投资农业资产来获取税收优惠。

4.资产占据效应因为资本利得税在资产被变卖并获得利润后才会征收,因此农场主会倾向于不处置资产获得资金,而是继续持有来维持正常生产从而获得潜在的资本升值和额外的收益,从而产生了资产占据效应。虽然农业资本利得税率相对更加优惠,但是并没有消除这种效应。结合联邦遗产与赠与税中许多优惠政策的影响使得资产占据效应十分显著,这样鼓励了农场主保留对农场资产的所有权并传给下一代,使得更多的农业资产保留在原所有者手中,减少了农业资产在市场上的供给,限制了外来投资者进入农业的机会。

5.管理操作农民的农业收入由农产品的销售和税收收益两方面取得。农场主运用很多管理技术和操作来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和应对税收政策,无法通过农业税收政策来提高收益的农场主只能由农产品的销售来获益,这样就会在和别的农场主竞争中位于劣势,所以农业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改变必然会引起农场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调整管理操作,从而取得税收收益并达到利益最大化。

6.农产品价格税收政策会影响农业的投资和农产品的供给,由于农产品需求缺乏弹性且不受农业政策影响。使得鼓励农业生产投资的税收政策会显著地提高供给、降低农产品的价格,反之亦然。

农业税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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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至今已有42年了。这期间我国农村经历了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3个历史时期。随着我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和农业生产能力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42年一贯制的农业税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主要反映在以下4个方面:

(一)立法时限过长

当时开征农业税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巩固农村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税制的设计也是同建国初期农村农业合作化经济相适应的,并且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现行的农业税制在立法的意义上也就远离了历史和现实的要求,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二)计税依据失衡

现行的农业税制,采用以亩计征、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鼓励农民增产增收。其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即以粮食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而常年产量都是在50年代或是60年代测算评定的,与目前实际的常年产量没有可比性。以吉林省和长春地区为例,吉林省的计税常年产量为每亩86斤,长春地区每亩105斤,而现在实际的产量每亩都在千斤以上,计税的常年产量远远低于实际产量。吉林省农业税平均税率确定为14.1%,而全省实际依率计征额仅占实际产量的1.98%;长春地区仅占1.83%。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使得税率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三)计税土地面积失准

计税土地面积是农业税计征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长期以来新开垦的耕地在减免期后没有及时纳入计税土地面积;同时,各种形式的占用耕地使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大量减少,也没有及时核减计税土地面积,造成有地无税和有税无地的现象较为普遍。

(四)税种交叉重叠

我国以往的农业税制改革,重点是农业特产税,原农林特产农业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新的农业特产税出台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有交叉重叠现象。农业税条例征收范围包括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的收入。而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实施以后,对特产品收入实际上又是按照一个独立的税种进行课征,造成税种交叉、重复课征现象,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构建农业税制的原则与目标

要解决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我国的国情实际,重新构建农业税制,总体设计农业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

我国的基本国情:一是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二是我国有13亿多人口,其中近9亿是农民,并依靠土地生存和为国家提供粮食。三是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在农民手里,第二轮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并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可能会有第三轮、第四轮承包……四是我国加入wto,面临机遇与挑战。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国家经济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一)农业税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调控与聚财的原则。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农业税收同样具备上述职能。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调控与聚财相统一的原则。所谓调控,就是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当前,一方面我国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由长期供不应求转变为阶段性供大于求,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十分突出。需要充分发挥农业税收调节的职能,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同时,农业税收入是我国县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以长春市为例,农业税收入在农村各项税收收入中占74%以上,对巩固地方政权建设,维持政府运转,发展地方事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农业税收必须保持总体税负不变和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使农业税的聚财职能逐步增强。

2.适度减负的原则。

当前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我国农村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构建农业税制必须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坚持减负与适度相结合的原则。减轻农民负担特别是减轻农民非税负担是根本目的,适度是衡量减负的尺码。农村税费改革通过对“三提”、“五统”进行“三取消”、“两调整”和“一改革”,使农业税税基扩大,农业税收增长,但农民总体负担要减轻20%或者更多。因此,既要考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又要兼顾县、乡级财政的承受能力,保证县、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必要的经费支出。既要考虑全国的统一要求,又要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基层财政收支平衡问题。一方面适当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适当向基层倾斜。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管理,量人为出,节约开支。

3.区域区别的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业生产条件及区域优势、产品优势各有差异。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区域区别的原则。农业税制就全国而言应该是统一的,但要根据各地区的差异性,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

4. 简便效率的原则。

农业税收主要是在农村和面对农民。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简便与效率相一致的原则。设计税制要简便、易懂,为广大的农村纳税人创造纳税上的便利条件,力争做到计税简单、操作简便、农民易会易懂。同时,也要考虑降低税收成本,账、册、表统一规范,为不断提高农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创造有利条件。

依据上述原则,新的农业悦制应充分体现农业税收聚财、调节的职能作用,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为目标。农业税制模式也要在近期内实现三个转变:(1)实现以评定常年产量作为计税依据向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农业产品产值作为计税依据转变;(2)实现农业税以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向全部以货币形式征收转变;(3)实现农业税征收由政府行为为主或是乡镇财政所、造成执法主体移位向依法治税和以税务机关征收、回归执法主体的方向转变。初步建立以占用土地和农业收益为课征对象的复合税制,最终实现以土地税和个人所得税替代农业税的税制格局。

(二)农业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

在近期农业税制改革的进程中,如果按照上述目标模式展开和实施。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将形成下列具体目标模式和基本特征。

1.建立以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相复合的税制。将现行的农业四税中以行为目的为课征对象的契税并入地方的工商税收。将耕地占用税取消,变为土地占用税,并设立两档以上的多级税率。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耕用土地,以低廉的地租每年征收土地占用税。非农业占用土地则以较高税负多级税率课征土地占用税。将现行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合并为农业收益税。对纳税人在完税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在销售环节征收农业收益税。

2.理顺国家、集体、个人分配机制。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制度保障。在减负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业税的税负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为农民创造和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不断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建立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的目标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农业税制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业产业化的作用,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对全国和区域性的商品粮基地和主导农业产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有步骤地实施。这对十我国粮食资源的优化配置乃至整个农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农业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

农业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与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增强调节功能和聚财功能。为加快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农业工业化、农业产业系列化和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发展,创造优良的税收环境。基于这一目标,要根据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土地资源占有和使用者,课征土地税;同时,对农民的个人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最终实现取消农业税。

三、构建农业税制的途径与环境

(一)改革农业税制的途径选择

1.简化合并税种。

将现行契税并人工商税收;农业特产税由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交叉,又是在农业税基础上派生的,可并入农业收益税;把耕地占用税改为土地占用税。使农业四税归并为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

2.合理确定税率。

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的税率确定,关系着农民负担的承受与地方财政的需求。要根据国家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有关政策,同时考虑地方财政的实际需求,从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出发,兼顾国家、地方和农民个人三者间利益关系,做到合理负担,取之有度,实际可行。

对农民承包和占用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每年征收一次低廉土地占用税。对非农业生产占用土地,采取高额分级的税率征收。在确定具体税率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的差别和土地使用价值。课征土地占用税额度以占现行农业税总额的60%-70%为宜。农业收益税可按若干档次税率征收,对生产销售五谷杂粮,采用低税率;对农特产品依不同品种设计多档次税率。农业收益税总额占现行农业税收总额的30%-40%为宜。采用上述复合税制后,对土地占用税实行当年征收,对农业收益税在销售环节征收,可以跨年度,极大地缓解了以往农业税征期的巨大压力。

3.减免税政策的界定。

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继续保留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的税收政策。要针对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科学合理地确定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关怀。

(二)改革农业税制的环境要求

1.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一是改地方财政“吃农业”为“扶农业”。消除和改善地方政府对农业只取不予的做法。目前,我国总体经济发展已处于工业化初期并向工业化中期过渡,按照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一时期应停止农业资源的净流出,逐步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多方面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其中,财政保护政策的着力点在于加大投入,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保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的需要。二是改地方财政“收支统管”为“收支分离”。1994年实施分税制后,全国的农业税征收管理没有规范,在全国相当一部分县级财政中,既管财政支出,又管农村税收,前者是财政的主要职能,后者是地方各自为政的行为。因而,在财政体制上要改革和规范农村税收管理,明确农村税收征管是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能,体现“收支分离”,充分发挥财政和税务机关的各自功能。

2.改革和完善粮食流通管理体制。

粮食永远是同计民生之必须。就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仍然要对粮食等重要商品进行规范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业的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相当突出,农民的市场风险比自然灾害风险还要大。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农业连年丰收,粮食市场价格走低,粮食部门按保护价收购粮食难以做到顺价销售,粮库饱和,粮食积压,收购资金紧张,粮食消化和转化渠道受阻,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基于此,我国要加快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大力加强国家对粮食实施的主导收购,拓宽农产品深加工转化渠道。要建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带动区域化生产和乡镇一体化的经营,引导所在地农民,以及市场辐射作用所覆盖地区的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及时提供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农产品。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要做好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包括提供市场信息、优良种子、农用生产资料、生产技术服务等。

农业税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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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农业税取消后,人地矛盾纠纷怎么解决?

在今年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激励下,许多地方都掀起了一轮“要地热”,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人地矛盾纠纷。这些要地的农户有的是二轮土地承包时因嫌税费过高没有要地的,有的是外出打工后自动放弃土地承包权的,有的是新添了劳力或出生了子女的,有的是按照二轮承包时的政策不应分地的等,尤其是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返乡要地的现象最为普遍。由于原来许多人不要地,导致1996年前后各地都出现了数量不小的抛荒地,而当时的村委会为了保证国家税费,不得不想方设法把这些抛荒地处理给一些人耕种,或是将抛荒地抵给债主,或是同一些种田大户签订承包合同。现在面对大量要地的农户,村里基本上没有耕地可给。由于要不到耕地,享受不到国家政策的实惠,无地农民与村委会的矛盾日益突出,有的甚至发生了械斗等极端行为。可以预见,在农业税全部取消后,如果这个问题还得不到解决,各种矛盾冲突必将愈演愈烈,进而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大局。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不回避矛盾,不搞一刀切,站在保护农民利益的立场,想方设法满足要地农民的要求。对一些外出后承包地被本组农民捡种的,要协调捡地户将这些土地交给还给原承包户;对一些已经被长期发包抵债的,依法终止合同,把耕地退还给回乡要地的农户;对一些由村委会出面将抛荒地集中承包给种田大户的,依法终止承包协议,由村集体和要地农户共同向现承包户适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对一些承包原抛荒地而又种植了林果等多年生作物的,在合同到期前或果树淘汰前,仍可以由现在的承包户经营,在种植经营期间由现在的承包户向要地的原土地承包权所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总之,采取的措施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又能让各方接受,就可以大胆探索和实施,尽快在农业税取消前圆满化解人地矛盾。

问题二:农业税取消后,农村债务怎么化解?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镇村债务还有上千亿元,如农村税费改革启动最早的安徽省目前乡镇负债还有132亿元,镇均负债753万元,村级负债32亿元。在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几乎所有的县乡都有负债而且债务逾期不能偿还现象比较突出。取消农业税前,由于有农业税附加,镇村两级在还债时都还可以在农业税附加上勉强做点儿文章;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做为一级财政,还勉强可以东拼西凑挤出一点资金用于还债,而对于村组一级来说,取消了农业税就等于彻底断掉了化债的资金来源。对于农村债务,不少地方出台了诸多具体措施,但随着近两年来降息、锁定债务、债务核消、拍卖闲置资产等办法的先后实施,虽然化掉了一部分债务,但还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债务无法化解。据许多地方的基层干部反映,上级出台的化债措施,如通过发展经济化债、清收债权化债等,在操作中都不切合实际,尤其是对村组债务而言,更不具有多少可操作性,因为村组一级有欠债的早就把集体资产用来抵债了,要通过发展经济来化债无疑是一句空话,“远水解不了近渴”。再如要求通过清收债权化债,实际上很多债权都只是帐面数字,已经成了无法收回的死帐。如湖北襄樊市襄阳区东津镇近两年采取了多种办法,才化解了不到20%的债务,目前镇级负债还有6800万元,村组债务还有1.1亿元,村平负债206万元。按照现有的规定,目前村组一级债务化解已经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由于村组债务的债权人主要是分散的农户和村组干部,在索债无果的情况下,不少农民(包括村干部)选择了以债权抵交自己承担的农业税的办法,由此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使许多地方完成的农业税也成了一个象征性的帐面数字。

农村债务尤如一个巨大的毒瘤,如果不能尽快切除它,必将对整个农村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对于农村债务的化解,广大的基层干部提出了不少建议:一是由国家出资核消一部分债务。由于目前的债务主要是过去“普九”达标、办集体企业和为完成税费而举债,因此,在债务化解上,按照“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办法,国家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凡是因国家政策(如“普九”达标)造成的负债,应由国家负责化解。二是以土地化解。就是在农业税取消后,应统一对现有土地进行一次大范围的调整,在征得绝大多数村民同意的前提下,首先按人头划分出口粮田,然后留出一部分机动地,以竞价承包的办法,既可以让拥有债权的农户来承包几亩机动地,待债务抵完后再将土地交还给村集体;也可以公开拍卖机动地承包权,以拍卖所得的现金用于清偿村组的负债。待所有的债务化解完后,不再保留机动地,将其统统均分给本村农民。这些建议虽然还需商榷,但却是基层干部包括广大农民的心声,是当前农村议论最多、干部和农民都最感兴趣的化债办法,值得我们在实践中去探索。总之,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应该切合农村实际,使农村经济尽快轻装上阵,早日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

问题三:农业税取消后,乡镇干部干什么?

农业税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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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不少从审计调查的情况来看,农业税征收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也不少,主要有:1.垫交农业税。农业税征收涉及千家万户,一个县或一个乡要能100%完成是有相当大的难度,据调查大多数乡镇都有10%左右的农业税收不上来。其原因主要有:长期外出务工人员的农业税收不到;遇有天灾人祸等生活困难农户的农业税难以收到;“钉子户”故意不交等等。少数乡镇从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开始,为达到规定的减负率,虽任务分配到村,但仍由乡镇政府垫交。

2.农业税灾歉减免款长期挂在账上未发放。有的挂在县财政局预算内账面上,未分配下拨使用。有的挂在财政所账面,不及时或不发放到农户。有的挂在村财务账上不发放到户。

3.农业税灾歉减免款被挤占挪用,主要去向有:(1)用于水利设施建设。(2)用抵交农业税及附加。(3)用于抗旱、水利冬修。(4)在发放农业税灾歉减免款时抵扣水费等等。

几点思考1.农业税收入长期以来是我国财政一项主要收入,为保障国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业经济的大发展,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如有的县2003年农业税收入只占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3.3%,有的县2003年农业税收入只占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6.67%。因此,加快取消农业税征收的条件已经具备,取消农业税对财政实力影响不大。

2.农业税征收、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民负担问题。取消农业税后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使更多的人深刻认识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都在“三农”。没有发达的农业,没有繁荣的农村,没有殷实的农民,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全面小康。

农业税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和收购烟叶、牲畜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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