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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宣誓

发布时间:2024-04-08 18:37:02 查看人数:23

成人宣誓

成人宣誓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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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孙中山 政治宣誓 中华民国

政治领袖人物甚至国家公务人员在就职前举行宣誓仪式,在许多西方民主国家早已成为一种制度安排。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竭尽全力,恪守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6条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一切行政和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在中国,历代帝皇登基时也要举行宣誓仪式,祭拜天地、诏告天下。据传,尧、舜、禹在即帝位的时候,就举行过祭拜天地、昭告天下的宣誓仪式。孙中山一生致力于在中国建立现代民主制度,因其长期的西方教育背景及在美国的生活经历,对美国的政治制度尤为推崇1。早在反清革命时期,孙中山就开始借用了宣誓方式,整合革命力量。民国建立后,孙中山首开总统宣誓之先河。孙中山所为一方面实行了对中国传统的宣誓制度的创造性转换,另一方面使政治宣誓制度在民国时期得到逐步确立。

一、反清革命时期借宣誓仪式使革命分子认同革命纲领

1905年1月,孙中山自美洲抵达欧洲大陆,在留学生中建立革命组织。是月孙中山在比利时首都召集部分留欧学生,商讨筹组革命团体。孙中山说:“会党之宗旨本在反清复明,近日宗旨已晦,予等当然为之阐明,使复原状,且为改良其条款,俾尔辈学生亦得参加。盖会党之规章,成于明末陈近南先生(天地会的总舵主,类似《书剑恩仇录》里的人物陈家洛)。当时陈先生以士人无行,往往叛党,故以最粗最鄙之仪式及一切不通之文字为教条,俾士人见而生恶,不肯加入。”3在孙中山与留欧学生就革命当依靠会党抑或知识分子讨论数日后,大家达成共识,留学生设晚宴款待孙中山。孙中山说:“革命之方略既定,当各言建国之要。”于是各抒所见。夜深,孙中山起立而言:“讨论已三日三夜矣,今晚应作一结束。”众人敬听之,孙中山提出要举行宣誓仪式,诸人又复纷纷持异议,谓: “我们既真心革命,何用宣誓?”孙中山反复辩论宣誓之必要,同人难者愈多。孙中山见众议不决,遂问留学德国的朱和中:“子英兄,尔意如何?”朱曰:“我辈既决心革命,任何皆可牺牲,岂惮一宣誓?”孙中山喜曰:“然则尔愿意宣誓乎?”朱曰:“愿。”孙中山曰:“即从尔起。”朱曰:“可。”大家无言。留学生以纸笔进,孙中山援笔直书:

立具愿书人当天立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倘有食言,任众处罚。天运 年 月 日。某某押(指印),主誓人:孙文。

当即有30余人宣誓入盟4。

同年7月,孙中山抵达日本后,即与各省留学日本的革命分子亲密接触,筹组成立中国同盟会事宜。在30日召开的同盟会筹备会上,孙中山发表了有关革命纲领的演说,与会者无异议,孙中山即拟定盟书,与会者推黄兴和陈天华二人审定。盟书如下:

联盟人,省 府 县人,当天发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如或渝此,任众处罚。天运乙巳年七月 日,中国同盟会会员 。5

随后,孙中山带领大家举右手宣誓。

另据张难先回忆,当有人对此种仪式表示异议时,孙中山坚持认为宣誓手续非常重要。“非此无以表决心,且书载《泰誓》、《牧誓》,自古已然。”6

1906年4月初,孙中山从法国马赛抵达新加坡,陈楚楠、张永福、李竹痴等都到码头迎接。因孙中山“五年不得入境”的限制已经到期,因此可以在新加坡逗留,张永福等便安排他在晚晴园居住。6日,孙中山在新加坡设立“同盟会”分会,以晚晴园为会所。第一次加盟者有陈楚楠、张永福、李竹痴等。宣誓仪式在晚晴园二楼举行。张永福回忆道:“我还记得很清楚,孙先生自己亦写备了盟书,他自己先行起立,举起右手,以最庄严的态度,在我们的面前宣誓。我们心中忐忑,看着他宣读誓书毕,就是李竹痴及永福、楚楠均照孙先生仪式轮流做去。宣誓之后,他就解释那誓章上三民主义的意旨,并严重的说:我这同盟会的组织,是希望发展得很大很大的。我们的责任,当然是牺牲,但是牺牲到什么程度,我们总不能预说。设使牺牲到剩二个人存在,亦算是同盟会存在的一日。这话何等悲壮,我们听了魄战魂摇,感极欲泣!”7“新加坡同盟会分会”的誓词也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与总会的宗旨一样。

辛亥革命前孙中山为筹组反清的革命组织,一直坚持举行宣誓仪式,此举固然带有古代会党“歃血为盟”的色彩,但这又不仅是中国传统的宣誓文化的延续,同时也借鉴了西方民主国家的宣誓文化。

二、民初孙中山开政治宣誓之先河

如果说辛亥革命前革命党的宣誓是为了激发革命党人的斗志和对革命事业的忠诚;那么辛亥革命后孙中山的宣誓,则明显是为了在中国建立现代民主国家所通行的政治宣誓制度;辛亥前是对党章宣誓,辛亥后则是对国民宣誓。

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中华民国元年元旦。8

孙中山旋即发表了《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相当于施政纲领,主要内容是强调“五个统一”,即民族、领土、军政、内治和财政之统一)和《告全国同胞书》,宣告中华民国成立。1月3日,各省代表联合会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8日黎在武昌宣誓就职。

数千年来,王侯将相,或篡权夺位,或跪拜在皇帝脚下,哪有对国民宣誓!他们总是自命为“天子”,对天父发誓。孙中山第一次把人民置于主人、自己置于公仆的地位,向国民宣誓。此举不仅开民国政府官员就职必须宣誓之先河,也极大鼓舞了数千年来处子民地位的中国人站起来行使自己的公民权。

在西方民主国家,元首宣誓就职时通常要承诺遵守或捍卫国家宪法,但孙中山在就任临时大总统职时,国家的宪法尚未制定,其临时大总统的职权系依照先前“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南京临时政府正准备起草新的约法以取而代之。所以孙中山的誓词中没有“遵守宪法”的字样。

世凯愿竭其能力,发扬共和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谨守宪法,依国民之愿望,蕲达国家于安全强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乐利。凡兹志愿,率履勿渝!俟召集国会选定第一大总统,世凯即行解职。9

9日,南京临时参议院决定接受袁氏的誓词。10日袁氏在京就任临时大总统,蔡元培代表孙中山致祝词。袁氏的临时大总统就职仪式就这样在电文的多次往复中于3月8日至10日之间完成的。

尽管袁世凯视宣誓为儿戏,但孙中山在其后的革命生涯中始终未放弃宣誓仪式。1913 年“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于1914年7月8日在日本成立了中华革命党,并规定党员入党时必须立誓约,按指印,以示忠贞不二。孙中山自订的誓约如下:

立誓人孙文,为救中国危亡,拯生民困苦,愿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统率同志,再举革命,务达民权、民生两主义,并创制五权宪法,使政治修明,民生乐利,措国基于巩固,维世界之和平,特诚谨矢誓如左:一、实行宗旨;二、慎施命令;三、尽忠职务;四、严守秘密;五、誓共生死。从兹永守此约,至死不渝,如有二心,甘受极刑。中华民国广东省香山县孙文(指模) 民国三年七月八日立。10

《中华革命党总章》第七条即明确规定:“凡进本党者必须以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而图革命之成功为条件,立约宣誓,永久遵守。” 这次立党“首以服从命令为唯一之要件。凡入党各员,必自问甘愿服从文一人,毫无疑虑而后可”11。要党员无条件服从个人的做法固然值得检讨,但党员必须宣誓忠于革命则是无可非议的。

文以国会诸君不释之故,不得不统摄军政。任职以后,唯当竭股肱之力,攘除奸凶,恢复《约法》,以竟元年未尽之责,雪数岁无功之耻。责任在躬,不敢有贰,诸所举措,亦唯国会诸君实匡逮之。12

10日,孙中山在广州就任陆海军大元帅,发表就职宣言:

文谨受职,誓竭真诚执行国会非常会议所授与之任务,勉副国会代表国民之期望,并告我邦人。谨言。13

文受国会付托之重,膺中华民国大总统之选,兹当就职,谨布所怀,以告国人。…… 文誓竭志尽诚以救民国,破除障碍,促成统一,巩固共和基础。凡我国人,幸共鉴之。15

是日,广州全市20万人执旗结彩游行,晚间举行提灯大会,热烈祝贺孙中山就任大总统。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宣誓制度的建立

《宣誓条例》计11条,分别对文官、军官、自治职员(在训政时期县下的官员称为自治职员)、教职员参加宣誓的级别、誓词、仪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凡文官自委任职以上、军官自尉官以上、自治职员自乡长或镇长以上、教职员自小学教员以上,须宣誓后始得任职,如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须于两个月内补行宣誓。

文官的誓词是: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忠心及努力于本职,余决不妄费一钱、妄用一人,并决不私营舞弊及授受贿赂。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军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实行三民主义,服从长官命令,捍卫国家,爱护人民,克尽军人天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自治职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中央及上级机关法令,尊重地方人民公意,忠心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教职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并遵守国民政府公布之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忠心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16

对宣誓仪式的规定是:应于就职地公开举行,向国旗、党旗及孙中山像举右手宣读誓词。

此外还规定:誓词应由宣誓者签名、盖章,于宣誓后呈送上级机关备案;举行宣誓应由上级机关派员或直属长官莅场监督。

四、民国宪法对宣誓制度确认

由孙中山开其端的政治宣誓因其生前国家尚未进入宪政时期,故法律条文上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孙中山的宣誓举动反复向国人传达了政治领袖必须宣誓效忠国家的讯息。宣誓几乎与国会、宪法一样,成为民主政治的象征。官僚政客可以无视其内容,但此种政治符号是不敢背弃的。这是国民时期政治宣誓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原因。

大总统就职时,须为下列之宣誓: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为因应国民要求实行宪政的诉求,于1936年5月5日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其第五十条对总统宣誓作了明确的规定:

总统应于就职日宣誓,誓词如下:余正心诚意,向国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法严厉之制裁。谨誓。

总统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词如左(下):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至此,由孙中山开其端的政治宣誓得到权威的确认。此时的中华民国已进入了倒计时阶段,但由孙中山开其端的宣誓制度不应因此而失去其应有的价值。

注释:

2冯自由:《中国革命运动二十六年组织史》,1948年版,第15-16页。

3 《辛亥光复成于武汉之原因及欧洲发起同盟会之经过》,《建国月刊》,卷2,第5期。

4 朱和中遗稿:《欧洲同盟会纪实》,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辛亥革命回忆录》,第六集,[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年,第6页。

6 张难先;《湖北革命知之录》,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04页。《尚书》里记载了先秦时期各国在战前举行誓师的事实,除泰誓,牧誓外,还有甘誓、秦誓等。

7 张永福:《南洋与创立民主》,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华侨与辛亥革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97-98页。

8 《临时大总统誓词》,《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页。

9 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载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8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39页。

10 《中华革命党总理誓约》,《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96-97页。

12 《军政府公报》第1号,1917年9月17日。

成人宣誓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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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战役是革命先烈用鲜血与生命铸就的英雄史诗,在中国革命史上写下了浓重的一页。 1934年11月下旬,中央红军6万多人突破敌军三道封锁线,进入广西东北部,面对数十万敌军的围追堵截,中央红军在这里打响了长征以来的第一大战役,也是中央红军突围以来最壮烈、最关键的一仗,撕开了敌军重兵设防和包围,突破了湘江,粉碎了围歼红军于江东的企图。

70多年过去了,历史的沧桑早已淹没了昔日的硝烟,但精神的旗帜却跨越历史的天空高高飘扬在湘江两岸,这精神、这旗帜永远激励着我们为了党的事业、为了人民的康泰平安、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开拓进取,勇往直前。

我们是新时代的人民检察官,淋浴着党的温暖,胸佩检徽,手握法典,肩负着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和重托,在这里庄重宣誓,是对检察官职业的忠诚和敬仰。xx年2月,高检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建立了检察官宣誓制度,这在我国检察史上还是第一次。检察官宣誓制度是加强检察官管理、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检察官自我约束和强化自身监督的重大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我们在这里举行检察官宣誓仪式,这是我们深入开展”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使命所在。

检察官宣誓包括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宣誓以及检察官晋升等级宣誓。无论是初任检察官还是晋升等级的检察官,此次宣誓是我们踏入检察官职业生涯投身于检察事业的承诺和誓言,是党和国家寄予我们新一代检察官的殷切希望和重托、更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期盼和要求,在这个时候,宣誓是对我们检察官成长过程中的一种警醒和鞭策。检察官宣誓作为一项制度,是我国检察官管理进一步规范的具体体现,而作为检察官,不能把宣誓仪式简单看成一个程序或形式,我们在这里宣誓是出于对党和国家的无限忠诚、对法律的政治信仰、对职业的热爱和对使命的坚守,就宣誓本身的意义来说,就是表达誓言、遵循誓言、践行誓言而彰显个人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一个人若违背了自己的承诺和誓言,就等于丧失了应有的职业道德操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等于失去了做检察官的资格。作为检察官,遵守誓言是对自己的一种约束、一种激励和警策,时刻提醒和督促自己要忠实履行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廉洁公正执法。希望这次宣誓能成为我们今后工作一种永恒的誓言,自觉履行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崇高使命,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把誓言升华为觉悟和追求,转化为具体的实际行动。要理解誓言的真正意义,外践于行、内化于心,强化职业道德操守,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要把外在的法律规范、职业要求转化为自我约束和自我要求。在工作中把宣誓当作一种承诺,一种警醒和监督,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要把宣誓作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一个有效载体融入到我院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去。要把宣誓与我们当前正在开展的“四走进、四服务”活动结合起来、与“全区检察机关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检察院”活动结合起来、与向杜云同志学习的活动结合起来、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使主题实践活动开展的过程成为全面加强和推进我院建设的过程,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成人宣誓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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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宣誓影响国家安全的历史考察

《辞海》对“誓”的解释是:1.古代告诫将士的言辞。《周礼・秋官・士师》:“[五戒]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书・甘誓序》:“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作《甘誓》。”2.盟约;诺言。如:起誓;发誓。《左传・成公十三年》:“昔逮我献公及穆公相好,戮力同心,申之以盟誓,重之以婚姻。”庾信《功臣不死王事请袭封表》:“汉以山河为誓。”

《尚书》记载了《甘誓》《汤誓》,这是一种战争动员宣誓。“兵者,国之大事”,为了战胜敌人就需要大家齐心协力,鼓舞士气,宣誓就成为一种凝聚人心、强化信心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宣誓与国家安全直接联系在一起。

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繁,诸侯国之间为了抵御侵略,加强联合,一些较大的国家利用自己的实力和影响,胁迫小国进行会盟。鲁僖公九年,齐桓公在葵丘与诸侯会盟,誓约:“毋雍泉,毋讫籴,毋易树子,毋以妾为妻,毋使妇人与国事。”“凡我同盟,言归于好。”这种誓约对于稳定各诸侯国的经济、政治形势,消除各诸侯国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的作用,盟誓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诸侯国之间的团结,对于抵抗戎狄的入侵,起到重要的作用。

从个人宣誓的角度来看,个人的起誓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也不可小觑。(晋景公八年)“使s克于齐。齐顷公母从楼上观而笑之。所以然者,s克偻,而鲁使蹇,卫使眇,故齐亦令人如之以导客。s克怒,归至河上,曰:‘不报齐者,河伯视之!’” (鲁成公二年)“六月,癸酉,季孙行父、臧o许、叔孙侨如、公孙婴齐帅师,会晋s克、卫孙良夫、曹公子首及齐侯战于。齐师败绩。”s克为报复齐国国君的戏弄,发誓报复齐国,齐顷公战败被迫求和,s克之誓不但对齐国构成威胁,同时,也把晋、卫、曹等国的自身安全与s克的誓言拴在一起。

我国传统文化描述的刘、关、张桃园起誓结义对后世民间的影响极大。通过盟誓结义,建立起个人的政治、经济同盟,这不仅影响到结义者及其周边的人群,进而影响到地方甚至整个国家和社会。这种盟誓影响因个人的社会影响力不同,对国家和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不同,其中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如与冯玉祥、张学良等人的起誓结义就对中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形势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在西方中古时期,法兰克王国的查理・马特为了加强统治实行了采邑改革,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求附庸要向领主宣誓效忠。在英国,诺曼底征服后,威廉一世不仅要求其附庸向其宣誓效忠,而且要求其附庸的附庸也要向其宣誓效忠,从而使得英国的王权一开始就比法国大得多。在德国,当亨利四世与教皇发生矛盾与斗争时,教皇宣布破门律,开除亨利四世的教籍,废其帝位,解除其臣民的效忠誓约,“当德国一些大封建主在教皇的煽动下否认皇帝权力时,亨利曾屈辱地到意大利的卡诺沙(托斯坎尼境内)向教皇请罪”。臣民的誓约对王权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宪法规定总统在开始执行职务前,应作如下宣誓:“我庄严宣誓(或宣言)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美国总统的宣誓是一种就职的仪式,表达总统忠实履行职责,捍卫宪法的决心。同时,以宪法的形式要求总统进行宣誓,这表明尽管美国有比较完善的民主制度,但民众在将国家权力交给个人掌握时,对总统行使国家权力仍然存在一种不放心的心态,除了采取宣誓的方法的确找不到另一种能够让民众感到放心和安全的有效方法。也就是说,总统宣誓不仅仅是一种程序,实际上成为保障美国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手段。

在近代中国,孙中山创立兴中会时,举行宣誓仪式称:“联盟人某省某县人某某,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倘有二心,神明鉴察。”之所以如此,在孙中山看来“非此无以表决心”。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宣誓:“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中华民国元年元旦。”袁世凯当上总统后违背其“发扬共和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的誓言遭到天下的唾弃,很快败亡。

在当代,2013年8月“埃及临时政府公布一项总统政令,显示埃及军人不再向总统直接宣誓效忠,而是把效忠对象改为领导人和国家”。从这里可以看出,即使在现代社会,宣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仍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不论埃及军队向谁宣誓,其宣誓与国家的安全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综上所述,宣誓自古以来就是一种普遍性的现象,千百年来的社会实践证明,宣誓在加强国家安全方面具有高效、经济的特点。公民个人或集体的宣誓活动都会对他人和社会产生影响,这就意味着任何公民的宣誓活动都会对社会和国家安全产生或大或小、直接或间接、积极或消极的影响。由于“誓”的约束性,以及“誓”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国家可以利用宣誓活动加强国家和社会安全。

二、宣誓加强国家安全的社会心理基础

“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的讲话明确指出了我国国家安全的广泛性、复杂性,要坚持总体的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道路。宣誓以其本身所具有的约束性而成为加强国家安全的一种重要手段。

宣誓是指宣誓人有目的的在正式场合,以一定的形式,以誓言方式向宣誓对象表达思想态度或决心的行为。从起源来看,宣誓作为一种社会习俗最初与早期人类社会生产力低、认识水平低下以及人们崇拜神灵有关,“这就是他们可能发誓的原因。他们出于害怕那洞察一切的上帝(最高权利)的报复”; 在我国民间,人们有对天起誓的习俗,这是由于人们对天的尊崇、敬畏而对天发誓,这实际上表明起誓的思想根源在于人们的“信仰”。作为人们精神需要的信仰是人们心灵世界的核心,信仰带有浓厚的民族心理和文化特色,是认知、情感、意志的统一,是维持内心世界安宁的基础,是人们行为的指南。有信仰则有所敬畏,若无信仰则无敬畏,也就无所谓宣誓。在今天人们仍然广泛使用宣誓,“誓”从古至今已经成为一种传统习俗,人们认可其作用是因为无论何种形式的宣誓都是以人们内心深处的信仰为依据的,这也是人们认可宣誓有效性的思想根源。

起誓产生的社会根源则在于人们的社会需要,起誓的目的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利害关系源自于人们的社会需要,即使是所谓的宗教宣誓,究其根源也是社会需要的表现,因为宗教的产生本身就是出自于人们的社会需要。虽然,在现代社会,宣誓的宗教因素已经淡化,宣誓的存在更多的是满足人们建立在信仰基础上的社会需要。这种社会需要是由于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而产生的,人的本质决定每个人都需要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打交道,形成各种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尤其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表现形式” 。人们各自利益的不同造成人际交往中的信任存在不足,以信仰为基础的起誓便成为确认诚信达到自己目的的一种手段。汉高祖刘邦与大臣刑白马盟誓:“非刘氏而王,天下共击之。”目的就是通过盟誓以达到巩固刘氏政权的目的。恰是社会需要的因素,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先是有了运动员宣誓,后来又增加了裁判员宣誓。

宣誓的这种社会需要性成为国家建立宣誓制度的重要基础,就国家而言,对国家安全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与对国家法律的信仰,这是一个国家强盛的社会基础和精神支柱,是立国之本,如此则能够实现对内团结一致,对外同仇敌忾。在美国,为了加强国家安全,美国政府规定所有申请加入美国国籍者必须宣誓效忠美国。这里不难看出,国家最大的社会需要就是要求公民对国家的忠诚。建立在信仰基础上的宣誓,就成为国家加强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与对国家法律的信仰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宣誓活动,国家将其社会主流思想意识渗入到宣誓人的思想之中,从而实现自身的社会目标。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宣誓人与宣誓对象之间的地位是不同的,宣誓即意味着服从,国家主导的宣誓活动所带来的重要的政治影响就是公民对国家的忠诚和对国家法律的服从。目前,针对少数极端分裂势力大肆活动,我国有必要建立国家宣誓制度以加强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社会的安定有序,社会的安定有序是全w公民共同努力构建的,现代社会公共生活活动范围的广泛性、交往对象的复杂性亟须一个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然而,公民个人对利益的追求必然导致各种不可预测的行为结果的发生,从而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就有必要加强对公民行为的约束。宣誓对约束人们行为有着特殊的作用,宣誓能够从心理层面上约束人们的行为,宣誓是通过约束宣誓人的行为来发挥其作用的,“誓约束也。从言折声”。宣誓的本质就是从思想意识上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这种约束是一种自我约束。国家通过宣誓活动对宣誓人的行为进行必要地约束,这将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序,加强国家安全。国家在对宣誓人的行为进行约束的同时,也对宣誓人的行为起到了指引作用。

从宣誓人的心理状态来看,宣誓的形态有主动和被动之分。在主动宣誓形态中,一种情况是宣誓人因为个人目的主动向宣誓对象宣誓;另一种情况是宣誓对象要求宣誓人宣誓,而宣誓人的个人目的与宣誓对象的社会需要又相一致,宣誓人主动向宣誓对象宣誓。在被动宣誓形态中,一种是宣誓人为了个人目的被迫迎合宣誓对象的需要而进行的宣誓;另一种是宣誓人由于情感、信仰等方面的原因对宣誓内容并不认同,但屈从于社会、习惯以及宣誓对象的压力,被迫进行宣誓。显然,主动宣誓的效果在理论上应大于被动宣誓,因此,在实行宣誓的过程中应注意引导人们主动宣誓。

不论何种形式的宣誓,宣誓人一旦公开宣誓,便不得不接受宣誓对象、见证者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而履行宣誓承诺,因为“做出公开的承诺往往会使人们难以后退”,宣誓人为了证明自己在社会上的信誉,也会极力约束自己的行为。实际上,宣誓本身就已经表明宣誓人不得不接受誓词的约束,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誓词的要求,誓词反映的社会主流文化意识对宣誓人施加着强有力的影响,在誓词思想内容长时间的影响下,被动宣誓者将转而主动接受誓词的思想主张和信念,特别是当一种宣誓在社会上被广泛接受成为一种普遍行为时,宣誓人将很容易把誓词作为自己的信念,纳入到自己的信念体系之中。如现代奥运宣誓已经成为奥运精神的体现,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信条。

如果宣誓人违反誓言,其本人可能对此无所谓,但他周边的人对他违反誓言的行为将很介意,他不得不考虑违反誓言的代价,违反誓言将会给其带来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惩罚;个人声誉也因此而受损;自己的承诺、信念因自我行为而被突破,违反誓言是对自己个人精神上的自我否定,违背了自己的心灵原则,将会使自己的内心深处深感不安。由此可见,宣誓是约束公民个人行为的一种无条件的自我承诺,这将对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国家主导的民间基本宣誓制度――婚姻宣誓制度

在我国建立宣誓制度是国家和社会需要,不论何种类型的国家宣誓,都应当在宣誓中以实现国家基本的社会需要为目标,即通过宣誓国家将其社会主流思想意识渗入到宣誓人的思想之中,加强公民对国家的忠诚和对国家法律的信仰。

建立国家基本的宣誓制度需要注意:一是稳步推进,二是引导公民主动宣誓,三是注重宣誓者参与的广泛性。为此,国家应因势利导使宣誓活动既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又能够实现国家的目的。

就我国国家安全形势而言,我国是一个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核大国,我们并不惧怕来自于外部的威胁,但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内部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国家和社会稳定所产生的影响则会显得突出,并最终在社会上反映出来。社会安全就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国家安全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要以“社会安全为保障”。国家安全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国家安全的基本表现在于国内社会的稳定。社会稳定的根本在于每一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家庭的建立是以婚姻为前提的,因此,建立国家主导的婚姻宣誓制度将会对国家安全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婚姻宣誓以其广泛性影响到全国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公民,婚姻宣誓内容的忠诚性、纯洁性、必要性很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公民乐意为自己的婚姻幸福而主动宣誓,因此,国家主导下的婚姻宣誓易于向全国宣传、推广。当婚姻宣誓成为社会的一种习惯时,就会产生“规范影响”“得到人们的接纳”。因此,婚姻宣誓制度成为约束公民行为的基本宣誓制度。宣誓对国家安全起重要作用,如何使这种作用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大道至简,婚姻宣誓是每一个公民期待美好婚姻生活的需要,公民婚姻宣誓把国家需要与公民个人需要有机结合在一起,这是一种源于社会生活的社会需要,是引导普通公民参与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最简单的一种方式,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国家主导的婚姻宣誓就成为加强国家安全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最易推广、最易为公民所接受的方式。

国家主导的婚姻宣誓,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为其主持宣誓仪式,就国家主导的宣誓而言,应包含以下两个重要内容:一是男女双方宣誓严格遵守《婚姻法》,二是“宣誓人”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某人的方式进行宣誓,如,宣誓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某某人。强调这两点宣誓内容的作用在于:第一,通过宣誓使公民认识到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地位,每一个公民都应当遵守法律,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婚姻宣誓不h是男女双方表达对爱情的忠诚,更重要的是男女双方以国家公民身份向国家以及国家的法律进行宣誓,表达对法律的服从。作为国家来说,应对国家安全挑战的根本就在于强化公民对国家的忠诚和对国家法律的信仰,公民对国家的一致忠诚能够应对危及国家安全的各种挑战。第二,有利于人们树立法律信仰。2014年1月9日《人民日报》曾刊出标题为《让更多群众相信法律》的文章,表明在我国树立人们的法律信仰还需要更多的努力,显然,以遵守《婚姻法》的方式进行宣誓有助于公民深刻认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树立人们的法律信仰,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公民遵纪守法,社会安全也就有了根本保障。第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形式进行宣誓强化了国家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强调公民自身对于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只有具备强烈的公民意识,才能具有对国家、社会的责任意识,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观念才会深入到每一个公民的心中,公民意识是一个国家强盛的重要社会思想基础。第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形式进行宣誓遵守《婚姻法》是对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极端分子的沉重打击。宣誓强调遵守国家法律,强调中国国家公民的身份,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极端分子如不进行婚姻宣誓将受到各方面的质疑,其真实面目将会暴露;如果宣誓,一方面,造成其自身心理和精神上的矛盾;另一方面,宣誓者也会受到其同伙的猜疑,使其内部产生矛盾和冲突。2014年发生在新疆轮台县的严重暴力恐怖袭击案件中,该案首犯“认为弟弟结婚领取了政府发的结婚证,不参加其婚礼”。由此可以看出,实行婚姻宣誓将对少数极端民族分裂分子产生沉重打击。第五,婚姻宣誓的约束性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家庭和谐稳定将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安全的基础就会得到保障。如国家领导人在天安门广场为青年人举行婚礼宣誓将对国家宣誓制度的建立起推动作用。

遵守宣誓誓言是个人对自己承诺的遵守,是对个人行为的自我约束,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人口头发了誓,心却没有发誓,这种人实际上是因利益需要而被动发誓,他们所担心的就是利益的损失,利益无损失违誓无所谓,利益一旦损失他们会认为是违誓的惩罚,毕竟,“誓”的文化传统对人们有着深刻的影响,违誓必将受到惩罚。再者,在这种人看来,违誓与现实的惩罚相距甚远,这种人会私下里违誓,所担心的是违誓行为被他人发现,因为其宣誓本身即是证明,一旦违誓将会被他所属的社会群体鄙视,贴上不能够被信任的标签,甚至要受到惩罚。“宣誓”从古至今之所以能够存在发展,并且在社会上发挥作用,一个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违誓者将会受到惩罚,这种惩罚首先是对违誓者在心理上的惩罚,每个人都有身心两个方面,违誓是违背了自己的心灵原则,是对自我的一种否定,违誓者将在心理上受到惩罚。其次是对违誓者进行现实的惩罚,宣誓是自身面对社会公众作出的公开承诺,违誓必须被惩罚已成为共识。因此,为了保障宣誓的有效性必须对违誓者进行严厉的惩罚,国家宣誓制度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要建立社会惩罚机制,从而使国家宣誓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成人宣誓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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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县委副书记 ××

(2004年4月28月)

年轻的朋友们、同学们:

今天是个青春靓丽的日子,是生机无限的日子,是魅力无限的日子。18岁是黄金的年龄,是花样的年龄,是自豪的年龄、是骄傲的年龄,是信心十足的年龄。今天,我们田林几百名18岁的年青朋友们同聚一堂,共同面向国旗许下成人誓言,标志着你们开始独立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并独立承担其义务,标志着你们成人了!在此,请让我代表全县人民向你们,并通过你们向全县已满18周岁的青年表示热烈的祝贺!

青年是我们实现超常规、跳跃式发展的希望和中坚力量。新一代××青年,理应站在时代的前列,担负起历史责任,为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希望你们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把爱国之情、报国之志化作振兴中华、繁荣田林的实际行动,努力做“三个文明”建设的排头兵。希望你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个人的前途同党和国家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把个人的理想和追求,融汇到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去,塑造爱党爱国、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互助、遵纪守法的优良品格。希望你们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素质,增强才干,掌握为人民服务的过硬本领。

成人宣誓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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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笔者认为,宪法宣誓应当是一种国家仪式,地方化、特色化甚或娱乐化的倾向,都有失中央的决策初衷和宪法的固有威严,亟需尽快加以规范、细化和完善。为此,有必要厘清三个问题:

其一,关于宪法宣誓的定位。从理论上说,宪法是执政者治国安邦的宣言书,是国家权力让渡于普通公民的庄严承诺书,是国家和公民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政治合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最高、权威最高、效力最高。宪法宣誓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极其重要的一环,是一项神圣而庄严的大事。据了解,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大都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所以,党中央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并作出了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是一个划时代的重大战略决策,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要求宪法宣誓要在国旗或国徽下进行,足以说明这不是一个随随便便的组织形式,而是宣誓人对国家的一种法定表态仪式。所以,无论从政治制度的设计,还是法定形式的探索,宪法宣誓都应该是一个国礼,是最高层次的国家仪式之一。这一点,是我们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立论前提。

其二,关于宪法宣誓的依据。目前,关于推行宪法宣誓制度的依据,除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定外,多数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办法,市州及以下层面作出相关规定的也不少,而且大都突出了自己的特色。我认为,按照上述第一个问题的论点,我们姑且不说内容的合法性,单就应该由谁制定宪法宣誓的制度或办法而言,这种做法与宪法本身的层级不相匹配。按照宪法的性质地位,起草制定一部权威的、系统的、可执行的《宪法宣誓法》,必须尽快摆上议事日程,而且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不宜再行授权或作扩大解释。具体来说,可以有这么三个步骤。第一步,可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一段内容,专门规定宪法的实施及宣誓事项,表述上可以综合上述两个决定之阐述。也可以考虑在宪法设立附则,对宪法实施包括宣誓作出原则性规定。第二步,修改立法法,将宪法宣誓列入第八条内容之中。第三步,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宪法宣誓法》,保证全国各地一把尺子量到底。

由此派生出一个法律界限问题,省级及以下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对宪法宣誓作出规定,更不能作出适用于某一区域的变通性规定。因为,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监督宪法实施是全国人大的第二项职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项职责。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地方组织法只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保证宪法在本区域内实施的责任。我理解,监督宪法实施自然要先立一个实施宪法的法。保证宪法实施,就是要遵照执行宪法,包括实施宪法的法,而不应去创制乡土法规。当然,目前,在《宪法宣誓法》没有制定出台之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规,只要没有背离宪法精神,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先予执行,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提供案例。

其三,关于宪法宣誓的设计。这个问题主要是关于《宪法宣誓法》应该规定哪些内容。目前,一些关于实施宪法宣誓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地方性痕迹比较明显。从正面看,是一种制度创新。从反面看,如此权威的大事,政出多门或者五花八门是对宪法本身的不恭。我个人认为,《宪法宣誓法》除了规定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内容之外,至少应该突出六个要素。

一是宣誓的组织。关于谁来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已作了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主持人。我建议: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以举手表决形式,推举一名常务主席来主持;大会闭会期间,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来主持。委员长、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书,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法定排序,委托一名副主任来主持。这种情况下,宣誓仪式开始前,应由常委会秘书长先宣读授权委托书,然后由接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宣誓仪式。

二是宣誓的场地。应当明确宣誓时在特定的宣誓台进行,宣誓台的大小、器物标准及摆放位置、参与宣誓人员的站位等都要明确下来,甚至要细化到地面、墙壁的背景图文字体、大小、颜色等。

三是宣誓的主体。一人宣誓的,宣誓人应站在划定的位置。两人以上宣誓的,要划定领誓人和宣誓人的位置以及前后左右的间距。

四是宣誓的监督。宣誓,顾名思义,应当是公开发表誓言,组织三五个人静悄悄地举行是不对的,应当有一定数量的监誓人和见证人,在众目睽睽之下举行。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建议每次宣誓邀请一定数量的同级人大代表监誓,邀请一定数量的公民、选民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证。普通公民有权向宣誓的组织机构进行预约。宣誓的组织机构对于公民的预约,若无特殊事由,应当予以安排。还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宣誓人管理对象前来见证。监誓人的职责是监督宣誓过程的合法性,邀请见证人的用意在于日后监督宣誓人是否信守承诺。

五是宣誓的誓词。我完全赞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规定的誓词。

成人宣誓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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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香港特区立法会两名新当选议员在履职前作出的“非常规宣誓”引发重大争议。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于11月3日完成了开庭审理。另一方面,因为宣誓事件而引发的争议已经迅速升级,在香港与内地都产生强烈反响。正在北京举行例行全体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基本法启动“释法程序”。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即“人大释法”。该解释文规定,“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法定誓言”,“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香港回归之后第五次对香港基本法作出正式解释。

释法文由此构成香港特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对香港本地法律的发展演变将产生诸多影响。

人大释法制度简介

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同时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由香港特区法院行使,中央不作干预。但,必须指出的是,按照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首先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讲,人大释法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主动对基本法上的任何条款作出解释,也称“主动解释”;其二,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在香港终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基于终审法院的提请,对与案件审理有关联的基本法条款作出解释,也称“依提请的解释”。自从1997年7月1日香港基本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1999年、2004年、2005年“主动解释”基本法。2011年的释法是由香港法院审理的“刚果案”所引发的“依提请的解释”。本次人大释法亦是 “主动解释”。

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香港终审法院“刘港榕案”的判决,人大释法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不管是上述哪种释法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旦正式的“释法文”,香港法院在涉及到有关条款的案件中就有法定职责去遵循和适用该释法文。

人大释法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一方面,尽可能保留和尊重香港地区原有的法律制度与法治传统,尤其是维护法院的权威,尽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解释基本法的最高权威,但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仍然是法院的职权范围;另一方面,当出现关系到“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问题、或涉及超出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国家事项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运用这种明确的法律手段阐明基本法的含义,从而维护国家利益、确保“一国两制”的准确落实。

人大释法与香港本地法律的关系

根据一般法律原理,对法律作出的权威解释在地位上与被解释的条款原文是一致的。因此,一旦产生新的人大释法,在经过相关程序之后(在香港宪报上正式刊登,即“刊宪”),就正式成为香港地区“所实行的法律”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讲,人大释法制度是一种为香港地区供给“法律规则”的重要制度。

与本次宣誓事件相关的一部香港本地法律是前述的《宣誓条例》,其中对于宣誓程序也提出了要求,并规定了“拒绝”或“忽略”宣誓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基本法与《宣誓条例》同时涉及到“宣誓”问题。作为对基本法含义的权威阐释,人大释法实际上与《宣誓条例》共同构成了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依据。很显然,法院在理解和适用《宣誓条例》时,不能与人大释法相冲突。

人大释法的效力与权威

原则上讲,人大释法一旦出台,香港各级法院都须遵循,这是人大释法的效力和权威在一般意义上的体现。但严格来说,本次释法有其特殊性:宣誓事件发生的时候,人大释法尚未出台,因此,仅就高等法院所审理的“梁游宣誓案”而言,具有相关性的法律主要是基本法和《宣誓条例》。人大释法之后,法院的庭审已经结束,因此法官曾特别要求当事各方提交补充意见,以便陈述他们各自对于释法文的理解和主张―这是“公平审判”原则所要求的。11月15日,区庆祥法官判决书,判决梁颂恒、游惠贞两名当选议员所作宣誓为无效,并丧失就任其议席之资格。

成人宣誓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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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同学们,首先在这里请允许我代表广大家长们及你们辛勤的园丁对你们进入我们成年人的行列表示热烈的欢迎和祝贺!

走过无忧无虑的童年,走过有喜有悲的少年,今天,你们终于可以说一声:“我长大了。”是啊,你们长大了,成熟了。跨过这个年龄的门槛,摆在你们面前的是什么呢?

风华正茂,满腔热情,满怀壮志,满眼希望,你们正处在人生的黄金时间,敢想敢干,果断勇敢是与生俱来的优点。然而,果断不是武断,勇敢不同鲁莽,我更希望你们理智、从容的面对生活;

这个世界充满了挑战,也处处是机遇,这个世界,遍布着诱惑,充满着矛盾;好奇、创新、时尚、潮流,是你们的特点。然而,好奇不是冲动,创新不同怪异,我更希望你们能冷静、个性但不迷茫的生活;

这个社会有很多温暖,处处洋溢着友善。父母的含辛茹苦,老师的谆谆善诱,朋友的肝胆相照,给了我们成长的养分。支持不是放任,放心不是放纵,我更希望你们能够懂得感恩,懂得回报,自主自立,传递爱的火炬;

成人宣誓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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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需要你去描绘。希望青年朋友们铭记今天在国旗下的誓言,青年朋友们明天是无限美好的区委、区政府对你寄予厚望。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尽情放飞理想,充分施展才干,用自己的热情、智慧、汗水和成绩,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为的发展贡献自己的青春和力量!

收获的季节,金秋时节。充满喜悦和满怀新的期望的季节。今天,鲜艳的国旗下,举行年成人宣誓仪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代表中共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向在场的各位青年朋友,并通过你向全区今年进入成人行列的6000多名青年朋友们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团市委等上级单位领导的亲临会场、精心指导表示诚挚的谢意!

向全区刚刚步入成年队列的18岁青年提出几点希望:月日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确定的成人宣誓日”这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里。

早日成长成才

一、明确人生目标。

人生重要的里程碑。18岁的青年朋友们从今天开始,十八岁。将承担起一个成年人的责任,履行成年人的义务,将担负起国家和社会所赋予的神圣使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希望你要明确自己肩负的重任,把握历史机遇,树立远大理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青年的成长需要努力学习,知识经济的浪潮正扑面而来,唯有珍惜时光、努力学习,用知识武装自己,练就成就事业的本领,才能更好地成长。青年的成长需要刻苦磨砺,唯有把学习和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自觉投身于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才能更快地成长。青年的成长需要积极进取,前进的道路充满着机遇和挑战,唯有不畏艰难,勇往直前,才能取得成功。青年的成长更需要不断创造,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才能更好地担负起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传播文明新风

二、站在时代前列。

无数前人为我铸就了礼仪之邦”美誉,中华民族传统文明源远流长。这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广大青少年要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弘扬时代主旋律,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站在时代前列,倡导文明新风,勇开风气之先,大力宣传和倡导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培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弘扬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风尚,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净化社会环境、营造良好社会风气的文明实践活动。做到创新与求实、勇敢与正直、忠诚与热忱、谦虚与谨慎,树立健康、进步、开放、文明的青年新形象,为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作出新贡献。

建设美好

三、立足岗位奉献。

成人宣誓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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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国家元首 宣誓制度 西方政治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的象征,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实质上或象征性地居于首脑地位,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元首在一国实践中有着重要地位和作用,也因此各国的宪法对于元首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我国目前的国家元首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因此以国家元首宣誓制度为切入点来完善我国的元首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元首宣誓制度简介

(一)宣誓制度

作为近代宪法标志的《德意志共和国宪法》也可以看做是现代意义上的宣誓制度的起点。其中第四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联邦大总统于就职时,应对联邦国会宣誓,并且宣誓时要附加宗教宣誓。德国开了元首宣誓制度的先河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始沿用此制度,并以宪法或法律确定下来。西方元首制度的内在精神和外在作用都值得我国加以借鉴。

(二)元首宣誓制度

总的来说,元首宣誓制度既是对元首的一种约束,也是一种授权。在西方元首制度的影响下,亚洲的许多国家如印度、新加坡等也纷纷通过宪法将元首宣誓制度确定了下来。虽说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元首是国家主席,但我国的特殊之处在于中国实行的是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权力高度集中,而元首宣誓制度可以对元首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并且从宪法层面完成对元首的授权,因此建立起忠于宪法的元首宣誓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三)国外元首宣誓制度

美国总统宣誓的程序是经过法律明确规定的。就职典礼是美国总统选举的最后一道程序,只有到当选总统宣誓就职完毕才算完成了整个选举的过程。美国总统宣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当选总统出席教堂礼拜仪式,列队前往国会山:离任总统陪同当选总统前往国会山出席就职典礼,宣誓就职。宣誓就职的仪式通常由最高法院首法官主持。

美国总统宣誓的内容也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宣誓就职的誓词如下:“我谨庄严宣誓,我必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此外,像德国、印度、新加坡等国也都由宪法或者基本法对总统等国家元首的就职宣誓制度的程序和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比方说印度宪法第60条对总统宣誓作出规定,总统等国家元首应于就职前,按照誓词宣誓并在誓词上签名,监誓为由印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如若缺席则由由年资最深的最高法院法官代替。

二、西方元首宣誓制度的进步与不足

(一)进步之处

1.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为各国宪法普遍确认

国家元首就职宣誓已成为世界各国的趋势,由宪法规定的宣誓词对元首具有约束力,元首必须依照誓词中明确的规定去行为。综观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对国家元首的规定,许多国家都有着明确的国家元首宣誓制度的宪法规范,并在政治生活中切实实践着这一制度。与此同时,宣誓制度也是检测元首个人行为、品质的一个道德标准。此外,即使国家元首宣誓制度没有以成文宪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很多国家也是通过宪法惯例来确立的。

2.树立维护宪法权威

国家元首的一举一动都会对全国人民起到很大的导向作用,宣誓一般都是庄严、肃穆而神圣的。国家元首就职时庄严地对宪法进行宣誓,这样的行为表达了元首对于宪法的尊重,强调了宪法至高无上的约束力,同时彰显了宪法中所规定的人人平等的原则,无疑会加强宪法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而元首关于宪法的言辞表述、行为举止自然且必然地会在广大老百姓心目中产生巨大的影响,使公众受其价值观的导向自觉自愿地维护宪法的尊严。事实证明,西方国家元首的宣誓制度的确在维护宪法权威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元首就职宣誓都会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方式传播,受众十分广泛,必定会在民众中产生很大的影响,自然也会使宪法的权威逐渐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

3.有助于提高公众的宪法意识

首先,对于宣誓者来说,宣誓的过程是一个庄严而神圣的过程,在宣誓的过程中,宣誓者往往会产生对宣誓词强烈的认同感,并在宣誓过程中注入强烈的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其次,这也是广大的民众接受宪法教育的过程。元首宣誓制度不仅可以加深宣誓者对宪法精神的理解,更有助于提高普通民众的宪法意识。

4.促进公民参与和监督

首先,元首宣誓的对象是宪法,见证者则是全国人民。因此宣誓不仅表明了对宪法的尊重,同时也表明了对人民的负责和尊重。这在无形中会激发人们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和热情。其次,国家元首在全国人民面前宣誓,也使得他的行为有了更为广泛而强大的约束机制。公民可以以元首的宣誓为依据,对元首的失职、等行为进行监督,甚至是弹劾。从另一个方面也可以加强元首日常行为的规范性,有助于促使其更好地为选民服务。

5.利于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众所周知,美国是将三权分立践行得最好的国家。而总统宣誓制度则是三权分立的一个缩影。美国总统宣誓的对象是宪法,表明行政权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权过渡膨胀;主持宣誓仪式的是大法官,说明行政和司法是互相独立的,这样可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也可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行政权因其内在的膨胀性很容易造成权力失范,这也是一些国家的民主体制不能良好的运行的重要原因,而司法权却是这三权中最容易被弱化的,美国正是通过元首宣誓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对行政权进行了限制,并且对司法进行补强。

(二)不足之处

1.流于形式

比方说美国的总统宣誓制度,依照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就职仪式的当天正午,无论是否宣誓,就职者都自动成为总统。这种规定看起来与同样是由宪法规定的总统宣誓就职相冲突,那么如果总统不进行宣誓便可自动成为国家元首的话,宣誓制度岂不是要流于形式了。

而且,宣誓制度的作用也要靠一个国家的信仰来支撑的。美国的总统宣誓时要手按圣经,意味着服从内心的信仰,这也是美国人民看重总统宣誓的重要原因。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统一的强大的信仰,势必会减弱宣誓的作用。

2.宣誓制度的滥用

凡事都要宣誓,宣誓的意义将会呈边际递减甚至不复存在。宣誓的庄严、神圣的特点是其作用的重要保障,如果将宣誓平常化,势必会导致宣誓效用递减。因此本文强调的是“元首”宣誓制度,而并非对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就职宣誓。宣誓适用于比较重大的场合,也只有依靠重大的场合做支撑才能显示出宣誓的号召作用,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为前提的。因此,要重视宣誓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明确规定宣誓所适用的场合和程序,这样才能保证宣誓的正面作用,减弱其负面影响。

三、西方元首宣誓制度带来的启示

(一)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虽存在不足之处,但西方的元首宣誓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等方面的确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与国际接轨,推动我国建设,完善元首制度,提高政府公信力等方面都值得我国借鉴。

1.更好地与国际的接轨

综观世界各国的元首宣誓制度,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是当代各国宪法普遍确认的制度,也是主流制度和趋势;元首宣誓制度的作用也经过了实践的考验得到了证实,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接轨”将会是一个明智的决定。

2.推动建设

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和关键,在我国,政治文明无论在宪法规定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都是摆在国家和整个社会面前迫切需要完成的建设性任务。我国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缺乏公民对于的号召与探索这一推动力。提高民众的参与意识,增强建设的实践动力是一项必要且艰巨的任务。而元首宣誓制度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和意识,从而成为建设乃至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一步。

3.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元首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在这种元首制度下采取宣誓就职,可以让宣誓者树立其身份意识,牢记道德规范,并在工作中以誓词为镜面,时刻鞭策自己、反思自己,将宣誓的内容内化为个人的内在价值取向,从而加强责任意识,加深对自己角色的认识和理解,提高自我控制和约束能力。

4.提高政府公信度

随着公民参与意识的提高,对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然而由于行政人员的身份意识缺失、行政权力失范等原因造成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对政府正面形象的塑造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元首宣誓表现了国家元首对宪法的尊重和对人民的尊重,这无疑是在塑造政府形象方面的重要之举,会在人民心目中留下很好的印象,也会因其对宪法的推崇而提高自己在社会上的公信度,让整个社会更加团结。

5.是仪式更是法制

宣誓就职是一种仪式,是公众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形式之一,让人们知道就职者是谁,有怎样的心态,敢不敢对国家和人民做出铿锵有力的承诺。宣誓也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实现途径,所涵盖的意义不仅在于政治的开放性,还在于从政者乐意接受政党、舆论和大众的监督,按照誓词承诺的那样去“言必行,行必果”。

(二)我国元首宣誓制度的具体构想

1.宣誓主体

宣誓制度虽好,但也不能滥用,如果不论职位都要一一进行宣誓的话,势必会削弱宣誓所起到的象征作用。宣誓的庄严和神圣性决定了宣誓的主体应为拥有公权力且具备公共权威的人员。元首宣誓制度宣誓的主体当然是国家主席。但此基础上如有必要课逐步放宽宣誓主体的范围,可以将立法、司法和军事的最高领导职位等也列入宣誓范畴中。

2.宣誓内容

宣誓内容应由国家根本大法即宪法来明确规定。宣誓词一定要确定统一,这样可以增强宣誓的法制性和影响力。同时要简洁且铿锵有力,不能含糊其辞,因为受众是全国人民,元首也要通过宣誓接受社会的监督。最后,内容一定要包括元首的承诺,以便于其在任职期间可以很好地将承诺付诸实践,也有利于人民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3.宣誓程序

宣誓的程序也应该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参照西方的元首宣誓制度,宣誓的时间应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出新的国家元首后,当选的国家主席在离任主席的陪同下出息就职典礼,仪式可由最高权力机关主持。宣誓应当公开进行,并通过媒体进行实时转播。

成人宣誓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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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4时30分许,贵州饭店国际会议中心贵州厅内国徽高悬,国旗鲜艳,庄严神圣。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在此组织举行的宪法宣誓仪式正式开始,法治贵州建设迎来值得铭记的历史时刻。

新选举产生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向宪法宣誓就职。

这是《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自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首场宪法宣誓仪式。本次宣誓分三轮进行,前两轮为单独宣誓,第三轮为集体宣誓。

“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敏尔同志宣誓。”

主持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群山话音刚落,新当选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陈敏尔起身,迈着坚定的步伐走到宣誓抚按桌前,在大会主席团成员、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250余人的见证下,庄严宣誓。

陈敏尔面向国旗,左手抚按宪法,右手握拳,高声诵读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诵读完誓词,陈敏尔郑重报上自己的名字,“宣誓人:陈敏尔!”完成宣誓就职的陈敏尔转身向会场人员鞠躬,会场响起热烈的掌声。

“现在,请贵州省省长孙志刚同志宣誓。”

新当选贵州省省长的孙志刚来到宣誓抚按桌前,面向国旗,左手抚按宪法,右手握拳,高声诵读誓词后,郑重报上自己的名字,“宣誓人:孙志刚!”宣誓就职完毕,孙志刚转身向会场人员鞠躬,会场再次响起热烈的掌声。

成人宣誓

关键词 孙中山 政治宣誓 中华民国 政治领袖人物甚至国家公务人员在就职前举行宣誓仪式,在许多西方民主国家早已成为一种制度安排。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竭尽全力,恪守和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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