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证明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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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 侦查监督 影响 应对
一、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职责的改变
(一)充实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内涵
新刑诉法明确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逮捕审查程序,并将审查、监督的视角延伸至案件办结后。首先,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从“社会危险性”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的条件,标志着审查逮捕的理念从“构罪即捕”到“必要逮捕”的转变。这有利于侦查监督部门结合实际案件的情况,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的必要,确保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次,新刑诉法细化了审查逮捕决定的审查程序,包括规定了审查逮捕时应当讯问的4种情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职责。这就要求侦查监督部门更加全面、细致的对案件进行审查,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统一。再次,新刑诉法增加了侦查监督部门在案件办结后的审查、监督职能,进一步提升案件的办理效果。其中,新刑诉法第九十三、九十五条就规定了侦查监督部门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主动、应申请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职责。这使得侦查监督部门能够更好的掌握案件的后续情况,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提供保障。
(二)加大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
新刑诉法主要从对非法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4个方面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尤其是对非法收集证据的监督,在新刑诉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首先,新刑诉法第五十条明确要求侦查人员取证程序必须合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其次,新刑诉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了对非法证据纠正、排除的规则,同时赋予了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程度不同采取不同措施的职责。第三,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强调了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的义务。通过上述规定,促使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严格依法进行,避免了侦查权的滥用,减少了因非法取证而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实现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而上述其余3个方面的规定,也是起到了相似的作用。
(三)强化检察机关社会工作职能
新刑诉法的规定,除了加强检察机关依法检察、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职能外,还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工作职能。这集中反映在新刑诉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一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程序,二是针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就侦查监督部门来说,所增加的职责就是:一是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情况调查,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的意见。二是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对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这反映出侦查监督部门对上述2类社会特殊群体所采取的特殊刑事司法政策,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着眼于犯罪嫌疑人的复归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二、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实务工作的影响
(一)新刑诉法将考验侦查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关系
在新刑诉法生效后,如前所述,侦查监督部门将承担更多刑事诉讼监督职责。这其中,不仅包括对外部的监督,即对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包括了对内部的监督,主要是对自侦部门的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侦查监督部门要使监督落到实处,就必然需要监督对象的配合,介入到监督对象的实际工作中,如要求公安机关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核实侦查人员是否具有非法取证的行为等。而侦查监督部门监督的结果也必然影响到监督对象的工作业绩、人员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侦查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必然会触及到相关部门和个别人员的切身利益,从而可能引发相关部门和个别人员的抵触,反过来又影响到监督的进行。这种情况将在对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进行监督时特别突出。一是上述两个单位(部门)是主要的侦查活动的实施者,同时又被新刑诉法赋予了更多技术侦查措施,故成为是新刑诉法重点强化监督的部分(如非法证据排除)。二是侦查监督部门虽有“监督”之名,但一直以来对公安机关往往还是重配合而轻制约;而自侦部门属于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同样有待强化。因此,侦查监督部门摆正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将监督落到实处,对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新刑诉法将考验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效能
长期以来,在许多地区的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案多人少”的现象十分明显。新刑诉法的实施,将使这一现象更加突出。如按新刑诉法的规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将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侦查监督部门来说,要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就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如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没有实施细则的情况下,侦查监督部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时间和次数均将没有必要的限制,必然挤占依然紧张的审查逮捕时间。又如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证据、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些同样属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范畴。而当这些申请提出时,侦查监督部门需要及时受理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尤其是当辩护律师向侦查监督部门表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或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直接影响到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侦查监督部门必须在审查逮捕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在新刑诉法未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遇到上述情况可以中止、延长或重新计算审查逮捕期限的情况下,又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必然加大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压力。除此之外,侦查监督部门还要承担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等新增职责。在人员编制短时间内不可能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要实现新刑诉法的要求,对侦查监督部门而言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三)新刑诉法将考验侦查监督部门的专门知识储备
传统的侦查监督部门,业务主要集中在法律领域内,故对其它领域的知识和技能的需求并不是那么强烈。但是,新刑诉法赋予了侦查监督部门更多社会工作职能和专业工作职能,如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工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情况调查等,这必然要求侦查监督部门的办案人员具有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加以灵活运用。如在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如何利用心理学的方法巧妙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并结合有关规定主持双方达成合法合理的赔偿协议,确保案结事了,对办案人员来说是一个考验。
三、侦查监督工作应对新刑诉法的可行性建议
(一)制订新刑诉法实施细则,为侦查监督工作提供保障
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分清主次,尽快形成新刑诉法的实施细则,为侦查监督部门正确履行新刑诉法赋予的职责保驾护航。一是明确侦查监督权的权力属性,设定具体程序使侦查监督部门能够掌握侦查机关的真实活动情况,并有具体的能够实际操作的措施来保障监督意见落到实处。二是确立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关系。由于新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因此侦查监督部门也应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介入,确保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三是制订辩护律师执业权利行使规范,在确保辩护律师能够依法享有新刑诉法规定的执业权利的同时,避免执业权利的滥用。基于细则,侦查监督部门逐步理顺与上述三者的关系,为工作的长效开展奠定基础。
(二)加强新刑诉法学习,打造复合型侦查监督人才队伍
侦查监督部门应结合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的要求,深入开展学习活动。一是转变侦查监督人员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侦查监督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效率意识和权限意识;对新刑诉法的规定(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形成统一的认识和标准化的操作流程,保证新刑诉法的规范适用,提高工作的绩效。二是强化侦查监督部门自身监督意识,把对自身的制约与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性放在同等位置,依法行使权力,坚决防止权力滥用。三是结合新刑诉法对其它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联合高等院校等专业学术机构,定期对侦查监督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侦查监督人员应对复杂工作情况的能力。通过加强新刑诉法的学习,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纪律严明的复合型侦查监督人才队伍,更好的服务于新刑诉法的实践。
监护人证明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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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权利是我国法律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权力和利益,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性:一是强制性。就是说,对会计主体的经济行为实施会计监督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被监督者愿意不愿意、欢迎不欢迎,均不影响会计监督权利的行使。会计监督权利是强制的、不可剥夺的。二是排它性。即会计监督权利应该由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行使,只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才是合法的、有效的。三是自律性。即会计人员在行使会计监督权利时本身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而且要互相牵制,防止权利滥用。
如支票和印鉴要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等。
从法学的角度讲,权利和义务总是对等的,会计监督权利同会计监督义务同样是对等的。会计监督义务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二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履行好会计监督义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但实践证明,没有有效地行使会计监督权利作保证,会计监督义务是无法实现的。
在法律上界定会计监督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社会而言,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防范经济运行风险,提高会计监督在经济监督中的地位。对会计主体而言,有利于保证微观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奠定依法治国的基础。尤其是对促进会计主体经济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推动财务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各级各类领导而言,有利于促进他们自觉接受会计监督,主动把自己置于会计监督之下,积极支持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权利,形成良好会计监督氛围。对会计人员而言,有利于增强会计人员的监督信心,把会计监督落到实处。
二、会计监督权利是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一种经济管理权势和利益,但这种权势和利益是有限的,是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权势和利益,而且这种权势和利益更多地限制在会计信息质量的保护和会计管理质量的保护上。一般情况下,超出这个范围,则成为权利滥用,也是现代企业管理中不提倡的。
保护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监督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没有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信息,会计管理也无从谈起。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在保护会计信息质量方面,会计监督具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确定会计核算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根据会计法规的规定和单位经济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单位的会计核算体制。对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层次、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工作组织、责任会计核算等进行具体的组织和落实。在行使这项权利时,既要考虑法律的严肃性,又要紧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便会计核算体制的确定成为保护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和推动单位规范管理的基础。二是有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的权利。不同的会计政策对单位来讲具有不同的会计意义。尤其是各级各类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涉及企业的盈亏,影响企业的发展,是会计核算中最具科学性和严肃性的工作。正因为如此,有的单位有意无意地剥夺会计人员的会计政策选择权,把会计政策作为企业调节利润、偷漏税金的手段,这是在 《会计法》实施时必须严密注意的现象。依照《会计法》的规定,科学选择会计政策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单位会计人员有权按单位经济经营情况和经营发展战略选择相应的会计政策,报单位认可后组织落实。在这里充分考虑单位的发展战略非常重要。以企业为例,会计计价、资产折旧、成本计算、坏账核销、盈利分配等会计政策,无不与企业发展战略紧密相关,选择好会计政策能促进企业稳健持续经营,否则,对企业持续经营将产生负面效应。三是有权取得合法的会计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按规定更正和补充;对有金额等错误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出证单位重开等。归结到一点,会计人员对单住所有人、所有部门、所有渠道、所有方式取得的会计原始凭证有权审核,'并确定是否受理。四是有权依法设立和管理单位账簿。单位设立什么账簿,如何进行登记,怎样进行管理,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对来自任何右面的,要求会计人员搞账外账、两套账、虚记账、乱调账等违法行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五是有权依法编报会计报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方法、规定期限和规定对象编报会计报表,并向报告对象提供真实可靠的报表附注及说明,对虚假会计报告,随意改变报告时期和报告对象的行为有权拒绝。六是有权披露单位重大会计事项。对于单位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有权如实披露。对来自单位隐瞒事实、歪曲真象的会计报告干扰有权予以抵制。七是有权保管单位的会计资科和保护会计档案的安全。对来自任何方面的拆、撕、改会计资料的行为及其它改变、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抵制。八是有权向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反会计法的违法行为,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会计人员对任何变造、伪造会计资料,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和其它不依法组织会计核算的行为制止无效的,有权白领导直至向主管部门报告,其人身权利还要受到法律保护。
保护会计管理质量是会计监督权利另一重要方面。会计信息质量来源于会计管理质量,单位会计管理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信息的 '含金量',是会计信息的质量基础。保护单位会计管理质量,会计人员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制订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参与制订单位的经济经营活动计划。把会计管理渗透到单位的计划管理之中,这是会计人员的重要的法律权利。如果会计人员置身于计划管理之外,会计核算就缺乏应有的基础。二是有权参加所有经济合同的制订。以企业为例,。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其重要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合同形式固定下来,供应、销售、投资、筹资等等均离不开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而这些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企业财务经营的过程,为企业会计核算提供基础,若会计人员置身于外,会计管理就空洞无物,会计核算信息质量就无从保证。三是有权参加重要经济经营会议,并发表自己的意见。经济经营会议涉及单位的经济运行,对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意义重大。四是有权参加单位经济经营决策的制订。就以企业而言,其生产规划、销售开发、投资分配、资产重组等企业经营决策,无不从根本上影响会计核算。会计人员有权从会计管理的角度全方位地参与决策过程。五是有权参加企业分配方案的制订。
会计监督权利具有明显的经济性,以保护经济运行质量,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已任,以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为最高目的。超越经济活动范围,就无会计监督而言,更没有会计监督权利。
三、会计监督权利主体是一个多层面的复合主体,不理解这一点,就无法正确行使会计监督权利。狭义的会计监督权利主体就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这是会计监督主体的基本部分,是保护会计信息质量的主力军。广义的会计监督主体是指对单位经济活动具有会计监督权利的财政部门、相关综合管理部门和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这就形成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网络。
监护人证明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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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一张
2、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身份证。)
4、户口簿本人资料页及复印件
未满十六周岁居民办理护照需要的材料
1、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办理护照,应当由其父母双方监护人之一陪同办理。
2、提交其户口簿和身份证或护照及复印件,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等),申请表上父母一方签名同意意见;
监护人证明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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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成年精神病人也属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有房产的管理和处分问题与未成年人类似,本文为行文方便,仅讨论未成年人房产的管理和处分,但相关结论可推用于成年精神病人。
一、未成年人房产的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负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职责。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房产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保存行为,即为防止和避免房屋的毁损、灭失或其权利的丧失、限制等为目的,而采取措施维持房屋的现状,典型的保存行为是房屋维修、加固行为。其二是改良行为,即在不改变房屋性质的前提下,为增加房屋的经济价值或经济效益,提高房屋居住的舒适性、安全性和美观性,而对房屋进行加工、整理、装饰、装潢、美化等;其三是在不改变房屋性质的前提下,对房屋的直接利用,比如居住、出租、提供给第三人居住等。
监护人基于监护权,有权占有并管理未成年人房产,作为监护职责的应有之义,对未成年人房产进行管理和保护也是监护人应尽之义务。在未成年人房产受到第三人不法侵占或妨害的情况下,监护人既可以未成年人的法定人身份,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请求第三人返还房屋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基于自己对被监护人所有的房产拥有财产管理权而请求排除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重新将房屋置于自己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监护人管理时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像管理自己所有的房产那样去管理未成年人房产,不得侵害或妨害未成年人房产;当未成年人房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应积极寻求救济,排除侵害,使未成年人的所有权回复圆满状态,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果监护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利益受损的,应对未成年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的行为从根本上危及到未成年人的房屋所有权时,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二、未成年人房产的用益
用益权是指在不毁坏未成年人房产的实体情况下,使用该房屋并收取孶息的权利。按照一般观点,未成年人房产的用益权由监护人享有,如此,可以弥补监护人保护、教育未成年人以及对未成年人房产进行保存行为、改良行为以及其他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法国民法等都规定了亲权人依其亲权对未成年人财产有用益权。按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其进行诉讼”,均系监护人之法定职责。监护人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必然需要支出相关费用,在未成年人房产有收益的情况下,该费用可先由该收益充抵,如该收益所得收入尚不够充抵履行监护职责所需支出的,剩余部分应由监护人支付。如果该收益所得收入充抵履行监护职责所需支出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归监护人所有,以利于合理平衡监护人之权利义务关系,增进良好和谐的监护关系。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国外也有立法例否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收益充抵履行监护职责所需费用后剩余部分享有所有权,而是认为收益剩余应归属于未成年人所有,比如德国民法第1649条、瑞士民法第319条。
三、未成年人房产的处分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国外有法律规定,监护人代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应得到专门机构的批准并受其监督。比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非依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得未成年人赠与;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义开始的新的经营事务、拒绝遗产或遗赠、对债权和有价证券的处分、订立合同和实施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经家庭法院批准才可实施。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一款则笼统规定,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至于由谁来衡量处分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利益,现行法律法规语焉不详,缺乏一个中立的、统一的、权威的机构来评判监护人的处分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实践中,对于动产的处分基本没有有效的限制和监督措施;对于不动产的处分,往往由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来充当裁判者的角色。
一般而言,权属登记机关判断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时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监护人承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二是,学校、医院、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证明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确需大笔费用;三是,公证机关对监护人的处分行为以及监护资格进行公证;四是,进行公告。当然各地具体做法存有差异。根据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时,应由有关单位或团体出具关于监护人资格和监护人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证明;所有同一顺序监护人应书面承诺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及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受理后还需要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武汉市规定,未成年人房产若需要转移或抵押登记时,监护人应办理公证手续并承诺对其被监护人房产转移、抵押后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规定,权利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需要转让房产的,应提交监护公证书及所有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宁波市规定:“转让被监护人的房产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房地产转让目的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正当利益,并有书面申请和当地街道办事处证明;(二)监护人须提供自己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公证文书和房地产权属证件”。
笔者认为,由权属登记机关来判断某一处分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未尽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由于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加大了登记机关的被诉风险和潜在的赔偿责任,由此导致了个别地方登记机关为了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而拒绝对未成年人房产的处分行为进行登记。
其次,我国现行的登记体制,决定了登记机关有限的审查力度不足以履行实质性审查职能。
其三,超越了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移进行登记,审查的范围包括物权行为的真实性以及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行为的真实性,而判断处分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属于引起债权行为发生的原因——不在上述范围之内。
其四,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要求监护人提供学校、医院、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出具证明,但上述部门认为自己无此义务而拒绝出具———事实上,上述部门既没有能力也没有资格做出处分房产是否出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判断。退一步,即使这些部门出具了证明,其内容大多限于一个事实,既为了未成年人利益需要支付大笔费用,只能证明处分行为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该处分行为的必要性,因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筹集此费用。换言之,监护人即使获得了上述证明也不意味着该处分行为是必须的和必要的,权属登记机关还面临一座绕不过去的山——需要履行事实上不能的实质审查职责。
此外,按照《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二款的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监护人证明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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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学生监护人签证主要是为18岁以下的海外留学生设立的签证,其目的是允许一名学生家长、其法定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来澳洲陪同年幼留学生读书。如果海外留学生的身体状况或者文化背景要求有监护人陪同才能留学,也可以申请一名监护人来澳。
申请学生监护人签证的人士必须符合三种主要条件:1,必须是申请人的亲属;2,必须是年龄在21岁以上,而且品质良好(无犯罪记录);3,必须体格健康,而且合乎财政担保要求。
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况,否则学生监护人与留学生之间的亲属关系必须是下列关系之一:配偶,儿女,领养儿女,父母,兄弟姐妹,继养儿女,继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父母的兄弟姐妹,甥侄,继祖父母,继孙,继父母的兄弟姐妹以及继甥侄。
而要获得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人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符合取得学生签证的基本条件,不过监护人不能取得“海外学生医疗保险”,而是应该取得“海外访客医疗保险”;2,符合与提名监护人的学生类似的财政担保条件。
另外,持有学生监护人签证的人士还必须接受以下条件:1,不能再以受抚养人的名义担保其家庭成员来澳;2,拥有6岁以下的受抚养子女的人士无资格充当学生监护人;3,如果学生监护人在澳洲拥有一名以上的被监护人,必须在申请时明确指定其中一名学生。
监护人证明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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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权利是我国法律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权力和利益,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性:一是强制性。就是说,对会计主体的经济行为实施会计监督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被监督者愿意不愿意、欢迎不欢迎,均不影响会计监督权利的行使。会计监督权利是强制的、不可剥夺的。二是排它性。即会计监督权利应该由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行使,只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才是合法的、有效的。三是自律性。即会计人员在行使会计监督权利时本身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而且要互相牵制,防止权利滥用。
如支票和印鉴要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等。
从法学的角度讲,权利和义务总是对等的,会计监督权利同会计监督义务同样是对等的。会计监督义务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二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履行好会计监督义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但实践证明,没有有效地行使会计监督权利作保证,会计监督义务是无法实现的。
在法律上界定会计监督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社会而言,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防范经济运行风险,提高会计监督在经济监督中的地位。对会计主体而言,有利于保证微观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奠定依法治国的基础。尤其是对促进会计主体经济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推动财务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各级各类领导而言,有利于促进他们自觉接受会计监督,主动把自己置于会计监督之下,积极支持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权利,形成良好会计监督氛围。对会计人员而言,有利于增强会计人员的监督信心,把会计监督落到实处。
二、会计监督权利是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一种经济管理权势和利益,但这种权势和利益是有限的,是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权势和利益,而且这种权势和利益更多地限制在会计信息质量的保护和会计管理质量的保护上。一般情况下,超出这个范围,则成为权利滥用,也是现代企业管理中不提倡的。
保护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监督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没有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信息,会计管理也无从谈起。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在保护会计信息质量方面,会计监督具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确定会计核算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根据会计法规的规定和单位经济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单位的会计核算体制。对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层次、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工作组织、责任会计核算等进行具体的组织和落实。在行使这项权利时,既要考虑法律的严肃性,又要紧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便会计核算体制的确定成为保护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和推动单位规范管理的基础。二是有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的权利。不同的会计政策对单位来讲具有不同的会计意义。尤其是各级各类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涉及企业的盈亏,影响企业的发展,是会计核算中最具科学性和严肃性的工作。正因为如此,有的单位有意无意地剥夺会计人员的会计政策选择权,把会计政策作为企业调节利润、偷漏税金的手段,这是在 《会计法》实施时必须严密注意的现象。依照《会计法》的规定,科学选择会计政策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单位会计人员有权按单位经济经营情况和经营发展战略选择相应的会计政策,报单位认可后组织落实。在这里充分考虑单位的发展战略非常重要。以企业为例,会计计价、资产折旧、成本计算、坏账核销、盈利分配等会计政策,无不与企业发展战略紧密相关,选择好会计政策能促进企业稳健持续经营,否则,对企业持续经营将产生负面效应。三是有权取得合法的会计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按规定更正和补充;对有金额等错误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出证单位重开等。归结到一点,会计人员对单住所有人、所有部门、所有渠道、所有方式取得的会计原始凭证有权审核,'并确定是否受理。四是有权依法设立和管理单位账簿。单位设立什么账簿,如何进行登记,怎样进行管理,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对来自任何右面的,要求会计人员搞账外账、两套账、虚记账、乱调账等违法行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五是有权依法编报会计报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方法、规定期限和规定对象编报会计报表,并向报告对象提供真实可靠的报表附注及说明,对虚假会计报告,随意改变报告时期和报告对象的行为有权拒绝。六是有权披露单位重大会计事项。对于单位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有权如实披露。对来自单位隐瞒事实、歪曲真象的会计报告干扰有权予以抵制。七是有权保管单位的会计资科和保护会计档案的安全。对来自任何方面的拆、撕、改会计资料的行为及其它改变、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抵制。八是有权向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反会计法的违法行为,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会计人员对任何变造、伪造会计资料,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和其它不依法组织会计核算的行为制止无效的,有权白领导直至向主管部门报告,其人身权利还要受到法律保护。
保护会计管理质量是会计监督权利另一重要方面。会计信息质量来源于会计管理质量,单位会计管理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信息的 '含金量',是会计信息的质量基础。保护单位会计管理质量,会计人员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制订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参与制订单位的经济经营活动计划。把会计管理渗透到单位的计划管理之中,这是会计人员的重要的法律权利。如果会计人员置身于计划管理之外,会计核算就缺乏应有的基础。二是有权参加所有经济合同的制订。以企业为例,。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其重要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合同形式固定下来,供应、销售、投资、筹资等等均离不开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而这些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企业财务经营的过程,为企业会计核算提供基础,若会计人员置身于外,会计管理就空洞无物,会计核算信息质量就无从保证。三是有权参加重要经济经营会议,并发表自己的意见。经济经营会议涉及单位的经济运行,对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意义重大。四是有权参加单位经济经营决策的制订。就以企业而言,其生产规划、销售开发、投资分配、资产重组等企业经营决策,无不从根本上影响会计核算。会计人员有权从会计管理的角度全方位地参与决策过程。五是有权参加企业分配方案的制订。
会计监督权利具有明显的经济性,以保护经济运行质量,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已任,以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为最高目的。超越经济活动范围,就无会计监督而言,更没有会计监督权利。
三、会计监督权利主体是一个多层面的复合主体,不理解这一点,就无法正确行使会计监督权利。狭义的会计监督权利主体就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这是会计监督主体的基本部分,是保护会计信息质量的主力军。广义的会计监督主体是指对单位经济活动具有会计监督权利的财政部门、相关综合管理部门和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这就形成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网络。
监护人证明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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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开通网银要求:
1,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必须具有户口证明信息,通常为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对于没有以上这两个证件的,可提供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同样也可办理;
3,对于在不能独立办理网银的银行,未成年人必须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去银行柜台办理银行卡。监护人必须携带有有效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
监护人证明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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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监护人证明
(姓名)男、女于年月日出生。系弃婴(儿)、孤儿。于年月日由送入本院收养,并经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户口。该儿童自入我院起,我院即成为其法定监护人。
儿童(社会)福利院(章)
监护人证明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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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抚育案件:①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②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③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3)扶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②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赡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②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④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⑤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收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②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③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④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⑤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6)解除同居关系:①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②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③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监护人证明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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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g2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3)02-0145-04
进入21世纪,人类社会朝着更高的目标进发之时,我们不得不回过头珍视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历史遗迹、文化遗址,抑或是一件件文物,都代表了当时的民族、社会、政治状态,反映了当时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显示了人类文明进程的轨迹。对它们的保护研究和开发就是人类文明的延续和发展。甘肃省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2万多处,品类繁杂,分布分散,抢救保护难度很大。根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甘肃省共完成文物保护维修工程450余项,主要包括莫高窟北区岩体加固、全省中小石窟加固维修工程、高台骆驼城遗址防洪工程、永登鲁土司衙门旧址、天水伏羲庙保护维修工程、武威白塔寺遗址保护维修工程等,基本做到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持单位安全无险情,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有效保护。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是文物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文物保护又加了一道保险。只有了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才能更好地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概述
我国现代建设工程中的监理工作起步较晚,而文物保护工程中更晚。工程监理不仅仅是过去的监工那样主要工程质量技术的监督,而是对整个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到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设备等全面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它对于一项工程完成的效果好坏起重要作用,对于文物保护工程尤为重要。在文物保护维修工作中,根据,《文物保护法》及文物工作方针,结合甘肃实际,我们一是坚持抢救性保护,亦即“先救命,后治病”的原则,集中有限的财力首先抢救维修濒危病险文物,除对病险严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抢救性保护维修外,还组织实施了全省中小石窟调查、长城资源调查等专项调查和救险保护,有效减少了文物险情,确保了文物安全;二是坚持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先行”的原则,是这些文物保护单位达到开放条件,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双赢;三是不断加强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20世纪90年代以来,甘肃省文物局相继制定了《甘肃省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截至目前,甘肃省共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两家,乙级资质单位五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单位三家,二级资质单位五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两家,乙级资质单位五家。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是为了适应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借鉴新建工程的管理模式而引入的,在国内业界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在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的文物保护监理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从最初不被社会所认知而最终被正式纳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法规。监理工作已成为文物保护工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的监理队伍也不断壮大,为这些监理队伍和人员的不断发展、成熟,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要想做好文物保护监理工作,就必须了解各个时期的文物是不同的,比如说不同时期的人的装扮(服饰、头饰、发型体态等)、住房(结构、材料、造型)、审美观念、文化等都有所不同,早期的砖石建筑,特别是雕刻品如造像、石碑、经幢以及建筑物中的附属艺术如壁画、早期的彩画等,它们所用的材料、绘制方法、泥层结构等都有所不同。文物修复是项严谨的工作,而现在的修复者没有扎实的历史和文学基础,往往会在修复中脱离历史事实、随意篡改,致使文物修复面目全非,失去了文物修复原来的意义。因此 ,在文物保护监理工作中要做到最少干预性、材料一致性和匹配文物建筑修复必须保持历史真实性和展示艺术美感相结合等原则,从严把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古建筑进行修缮、保养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其基本精神就是要恢复原状或保存现状的原则不变。
近20年来,甘肃文物科研成果在省内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馆藏文物保护修复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良好的实效。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域,充分发挥壁画保护,土遗址加固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先后组织实施了中央三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中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的病害壁画保护修复工作,新疆交河故城土遗址抢险加固工程,宁夏银川西夏王陵实验性加固保护工程等。
二、如何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监理
(一)什么是监理
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合法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
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三个目标全面控制、管理,掌握监理单位相应的权利,如工程、材料质量的控制与验收,进度控制的分析与检查,工程计量、支付的审查等。明确合同内容中的“三控”要求。
监理一定要进行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做到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各项联系工作,凡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事宜,均应通过监理单位完成。对监理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实施管理、汇总和移交。
2004年,国家建设部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发文规定:“委托工程监理,自2004年2月1日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必须包含安全监理内容。”尚未包含安全监理内容的,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办理补签手续。正式明确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安全施工监控。
监理单位的职责:作为独立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双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外的第三方,受建设单位委托管理监督承包合用的履行,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的权益,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交叉作业,做到不互相影响、不产生矛盾、不影响工程进展。
监理的工作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工程的实施。
监理工作的特点: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应执行的标准与规范: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内容和范围。设计工程专业技术方面,应当执行其相关的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建立结果应符合其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监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要求
监理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技术理论基础,还要有较丰富的工程技术管理经验,不仅有一定的工程经济法律知识,还应有较强的社会社交能力和协调能力。具体而言,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
品质素质:应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和工作的责任感。
身体素质:身体健康,具有充沛的工作精力,能胜任工作。
知识素质:应有扎实的相应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对相关规范以及相关强制性条文的深刻理解和掌握,对新材料、施工过程有一定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应具有检查验收、检测方面的知识。
能力素质:即工作和协调能力,具体指观察和识别事物的属性,分析事物相关关系,处理和协调内部与外界、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识别与判断能力、协调能力;能用妥善而恰当的方法处理监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同时具有文字表达能力。
另外,作为领导应有实干精神、开拓进取精神、团结精神和牺牲精神;不耻下问和雷厉风行的精神,头脑冷静,善于分析且具有预见性;精业务、懂管理、善协调和能自控;要有自信、自尊、自重、自爱;要做到“四勤”,即腿勤、嘴勤、手勤、脑勤;处理问题要讲究方法。
(三)监理人员的职责
1.监理人员的职责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指导检查、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提出;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提出报告;负责本专业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月报;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按施工图设计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施工工艺过程或施工程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程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应当明确日常的检查和质量控制管理承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必须通过承包单位的相关质量保证体系中的责任人员,开展监理工作,提出问题所在,绝对不能直接指导工长、施工员或其操作者,监理工程师有责任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这是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必须抓住大事,抓好大事,自始至终遵循公平、科学、诚信原则从事监理工作,项目总监重点对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和安全监控,围绕这一目标展开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等;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四)监理规划编制总体要求
经过充分分析和研究工程项目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面等的情况了解后编制。编制每月、每周进度计划,这样由大到小,层层细化,逐步落实到具体事件,以此实现对施工方进度控制监理的工作目标。监理方通过积极的控制和及时的应变,也会相应地实现各个时期的预定目标,也就能够实现工程修复建设工程总工期目标控制达到建设方满意。
第一,编制原则。监理规划编制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符合项目要求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真正能够知道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第二,编制依据。主要是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文件。
第三,编制作用。是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性文件,是监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进行静态分析、管理水平、业绩考核、动态检查和了解评判时的依据资料之一,是建设单位真正实施工作的第一个深刻信任度的文件,可以间接确认监理单位水平。监理规划是否完整、清新、全面,既确认监理工作是为业主服务,又体现公正第三方的主场、观点等。反映监理工作的活动过程也是监理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避免监理工作的随意性。通过监理规划编制可以看出监理单位的水平,可以作为监理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评判监理单位第一个深刻信任度的文件,更详细地明确监理合同不明确的部分(如工作内容、人员数量)等。
(五)监理规划的内容
当工程项目特殊时还应增加其他内容。工程项目概况一般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数量、结构类型、开竣工时间、施工总天数、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总体要求等。
监理工作范围:承担建设项目划分确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为业主委托工作范围划定监理范围。
监理工作内容:应根据监理工作界定的范围制定监理工作内容,应按事先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分别编制。
监理工作目标:是指监理单位承担工作项目投资、工期、质量等控制目标,按监理合同控制的工作目标为控制目标。
制定安全监理方案:在开工前召开普法学习会,会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直到考核合格为止。监理方控制施工人员普法学习的出勤率和考核合格率。古代战术法有兵马未动粮草先行,那么修复文物建筑就应未开工,先用法律知识武装思想,懂法知法才不犯法,只有让施工人员、监理人员认识到文物的重要性,才能提高他们的文物保护法律观念。审查施工组设置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专项施工制定建立安全施工细则。制定安全监理方案:文明施工、安全工程进展、安全防护、安全用电、安全管理等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安全管理目标制度、安全工作巡查制度、安全工作自检制度、措施制度、安全监理日志填写规定、安全监理月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安全体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工种班组长,兼职安全员)持证上岗等。
监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项目监理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部门批准并签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环境能够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已备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项目监理机构审定总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施工现场的场地、道路、水电、通讯和临时设施以满足开工要求,地下物查明。测量控制桩已经监理机构复验合格。施工人员已按计划到位,施工设备,料具已按需要到场,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
合同管理工作: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理方要积极参与并协助与各施工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工作,以公平、公正的第三方身份审核合同条款,提供合理科学的意见或建议,使各施工队按《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理方通过参与这项工作较好的了解和掌握各施工队的合同特点和内容,有利于监督双方面的履行合同条款。监理方要监督施工单位将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完成,按照补充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完工。监理方也要做到认真公正的工作态度,对工程项目全面的合同管理,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信息资料管理工作:信息资料是对工程重点阐述、管理和建档非常重要的工作,监理方自开始介入工程为建设单位服务,就重视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除了做好监理工作信息资料、管理的同时,还严格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按照规定收集、整理与工程有关的各种信息资料。
开工日期:项目总监签发开工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委托监理合同规定工程开工报审须经建设单位批准时,工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六)第一次工地会议主要内容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场的主旨、机构、人员及其分工,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建设单位介绍开工准备情况,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总监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研究确定各施工过程中例会周期、地点、主要议程。
(七)对承包单位的实验室进行考核
主要包括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试验室的管理制度、试验室的资格证书、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八)工程材料报验
工程材料、构配和设备(包括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都要报验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准用证明等有关资料),报监理审核确认。承包单位应报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有关文件。
(九)项目监理机构在设计交底前应做的工作
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了解工程特点,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法、质量要求以监理监督进行承包单位按图施工。凡参加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各单位均应参加图纸会审。
(十)施工图设计会审的主要内容
施工图纸是否已经齐全;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已批准的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内容规模和标准;从功能上看能否满足生产和使用功能要求;设计说明书是否齐全应遵循的规范及技术要求是否正确;对施工技术上的要求是否合理,可行经济是否符合现场的施工条件;在安全、防火、消防、道路设计等方面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各专业、专业设计配合是否协调,与外部条件是否能衔接;设计的地震烈度是否符合当地要求;如为几个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相互间有无矛盾;总平面图与施工图的几何尺寸、平面位置、标高等是否一致;地基处理方法是否合理,建筑与结构是否存在不便施工的技术问题。
(十一)制定监理程序的原则
制定工作程序一定要正确、先进、高效,真正体现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目标,提高工程项目效率控制程序要简洁明确,程序数量要精减到最低程度,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制定符合项目建设和项目监理特点的监理工作程序。在制定监理工作程序时,要按照工作开展的先后次序明确每一阶段应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主体、工作时限和考核(检查)标准。
(十二)事前控制、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