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证明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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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只有把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并在其中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才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保证基层党组织有坚强的战斗力。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既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
二是党的组织生活制度。通常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应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这项制度是加强党员管理,对党员进行批评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的战斗力的一项组织保证。
三是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这项制度是党员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党组织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一种途径,是我们党内生活的优良传统之一。
四是党日制度。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党的活动的专门时间的规定。这一制度,对于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增强党员党的观念,增进党的团结,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党员交纳党费制度。是指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党组织交纳用于开展党的活动的经费。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党员交纳党费,不仅仅是在经济上资助党,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是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根据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融为一体,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
七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制度。党组织在党员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点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由一个单位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
八是党籍管理制度。党籍指的是党员资格。党籍管理是党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申请入党的人被党组织批准后,就算取得了党籍。预备党员也有党籍。党组织对党员党籍的处理必须采取十分严肃和慎重的态度。
九是流动党员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管理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党员管理的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
1.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2.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
3.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
4.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四、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度规范的原则;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五、党员管理的方法途径
党员管理工作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在新的历史时期,广泛采用了以下几种方法和途径:
(1)“”。“三会”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指按时上好党课。“”是党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认真坚持“”,对于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都有重要作用。
(2)党员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会。根据和党内有关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单位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增进思想交流,加强民主监督,改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创先争优”活动。“创先争优”主要是指党内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的活动。这是近几年来在广大基层党组织中广泛开展而又行之有效的一种组织活动形式。这项活动要制定出既有先进性,又切实可行的评选条件,努力在“争创”上下功夫,定期评选表彰,以激励党员奋发进取,建功立业。
(4)党员目标管理。党员目标管理是近年来各地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方法。这种管理方法要求党组织按照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党员个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和议定党员在一个时期内在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方面的具体目标,通过定期检查、考核,来督促和激发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种方法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应不断总结和完善。
(5)党员联系户。这是农村党员联系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种形式。具体内容是,党的基层组织分配每个党员经常联系一户或几户非党群众,向他们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了解他们的思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带动他们勤劳致富,及时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6)党员责任区。所谓党员责任区,主要是企业党组织根据党员的不同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实际能力和活动范围,把需要党员承担和完成的各种生产指标、行政事务、社会工作以及基层党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每个党员,从而形成以一个或几个党员为主体,以一定数量的群众为对象,以一定的区域为活动范围的党员责任区。从而密切党员与群众的联系,以发挥党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7)党员主题实践活动。党员主题实践活动是基层党组织在党员教育管理中,有目的、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党员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而开展的一系列旨在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经济发展的党内活动。这类活动把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和方法融为一体,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和经济建设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为党员发挥模范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受到党员和群众的普遍欢迎。
(8)谈心活动。同志之间比较深入地相互交谈,是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的一种有效方式。谈心活动有集体谈心和个别谈心两种形式。谈心的目的在于沟通思想,统一认识,解决矛盾,互相帮助,增强团结,做好工作。谈心一定要以诚相见,以心换心,还要有搞好团结、解决问题的愿望和实事求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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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申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管理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组织部门要制定有效管理流动党员的措施。中央组织部在1994年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流动党员管理的基本规范。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人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组织部于1994年12月下发了《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兀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各地积极探索,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一些地方采用外出党员管理证、管理手册等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仅靠个别地方发放有关流动党员管理的证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客观要求。试行这一制度,有利于促进党员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的作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印制;《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原所在党组织按规定登记发放,作力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一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制发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并加强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印制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开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工本费和发证手续费。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末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1)短期(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六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组进行管理。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要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及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更情况'一栏内,应注明党员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听取党员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详细了解他们外出期间的表现。通常情况下,党组织每年至少应查验一次外出党员所持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3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且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1.因私出国、去港澳台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
1)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台探亲或办理私事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2)出国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3)党员出境逾期(包括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其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4)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
5)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6)党员本人在出国、出境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2.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回来后的党员的组织关系的处理。
1)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且又无问题者,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在必要时也可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党员,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如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还要给予的处分。
3.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其组织生活问题的处理。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其学成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如证明其在国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其在境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党组织对外出党员的管理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及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党员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流动的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3)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4)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5)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6)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7)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8)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9)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员证明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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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围绕中心,在创新中加强党的建设,是企业发展的保障。
企业党组织是党的统一整体基础和细胞。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起政治核心作用,如果没有企业党组织政治作用的发挥,就不可能担负起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双重任务,就不可能组织职工、动员职工为企业目标而奋斗,只有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具有凝聚力、吸引力、感召力、群众信任、永葆先进性的党组织,才能为企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为重点,全面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党组织先进作用的发挥取决于全体党员政治素质的高低。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基本线路、基本国情和形势任务等教育,在教育方法上要坚持讲大道理与小道理相结合、解疑答惑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相结合。从时限上、内容上要区别对待,使教育更加突出针对性、实效性,使创新学习型组织在工作中做到组织落实、内容落实、时间落实,为推动企业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思想保证。
以提高干部执行力为目标,全面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党管干部是党建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社会主义干部管理制度的一项根本原则。因此,我们要把对干部教育、管理、使用、监督融为一体,着力提高干部的执行能力。提高干部的执行力,应建立“四个机制”、“一个档案”、“三个结合”。“四个机制”即:教育培训机制,就是教育经常化、培训系统化;管理监督机制,就是管理科学化、监督制度化;考核评价机制,就是考核具体化、评价真实化;激励机制,就是奖惩分明。“一个档案”就是建立干部绩效考核档案。“三个结合”即干部个人述职与自我评价结合、职工评议与票决制结合、党委日常考核与职工监督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使全体干部增强危机感、使命感、责任感,才能为企业提供组织保证。
以建立健全党建长效工作机制为保证,全面提高党建工作水平。为了确保省公司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必须坚持从党建管理程序科学化、组织建设规划化、思想教育经常化、考核内容具体化入手,建立五大保证体系,一是组织活动保证体系;二是目标管理保证体系;三是思想教育保证体系;四是典型激励保证体系;五是检查考核保证体系。从而使党建工作凡是有人管、凡是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是有责任追究,这样才能为企业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2. 结合实际,注重铸魂,在发展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优秀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更是企业发展的精神动力。因此,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紧紧围绕企业宗旨、企业精神、企业理念和奋斗方向的核心价值观,重在育人、重在创新。要着力抓好三个环节:一是要精心组织,狠抓培训;二是要联系实际,推陈出新;三是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3. 突出重点,抓住根本,在实践中锻造一流员工队伍。
员工队伍建设是企业发展之本、力量之源泉,在加强员工队伍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组织职工、依靠职工。一是抓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向心力。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只有把党员队伍建成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谋私利、乐于奉献的先锋队伍,才能带领广大员工为企业发展目标而奋斗。首先,立足教育,强管理。充分利用分党校教育阵地对党员实施系统理论教育,帮助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荣辱观。使党员正真成为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其次,立足岗位,严考核。为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着力从党员立足岗位上抓起,规范党员岗位工作标准,对党员进行考核,并建立党员年度考核档案。使党员始终受控于党组织教育之下,群众监督之中。最后,打造平台,展风采。为了让广大职工了解党员学习工作情况,要按照共产党员先进岗位的要求,建立党员责任区、党员联系户、党员风险工程、形象工程等方法,展示党员风采,从而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激发党员工作热忱。二是抓员工队伍建设,提高战斗力。为了充分发挥职工主人翁作用,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使职工做到说主人话、尽主人责、干主人活,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永远充满生机和活力。
党员证明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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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对这项工作的每一个流程都有严格的规定。党员和党组织在这个过程中都必须遵循这个过程。
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格式。
2006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在组通字〔2006〕45号文件中,对组织关系介绍信进行了修订,由原先的两联式改为沿用至今的三联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由转出单位统一保存,第二联为介绍信,可以由党员本人携带或者用机要邮件的方式递交给接收单位党组织,第三联为回执联,由党员最终去往的单位回复给转出党员的单位,目的是确认该名党员已到达我单位,由我单位管理,在未收到回执前,该党员都由原单位管理。
二、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证。
党员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需开具党员证明信,但党员仍需在原单位缴纳党费,外出期满应盖流出地单位章的证明信带回原单位。《流动党员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接组织介绍信的情况,持《流动党员证》的同志,应在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参加党员活动、缴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党员介绍信的有效期。
介绍信的有效期限可根据情况确定,一般7天、15天、30天,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能超过90天。党员必须在介绍信有效期内转接组织关系。
四、转接过程中应该做的工作。
转出单位应该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核实党员身份以及个人信息,收齐党员截止转出日期前未交费,填写介绍信。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单位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转入单位党组织应该提供介绍信转入抬头,如本级党委不具有接收外单位介绍信权限的,应提供隶属单位党组织全称,具体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具有直接接受党组织关系权限的单位,其他单位都需要提供其具有隶属单位党委作为转接单位。认真查验转移党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并及时将介绍信回执转给原单位。党员本人应该做的工作。首先应配合转出党组织缴纳党费,提供转入单位信息,如需本人携带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去转入单位,应在介绍信开具的有效期范围内进行转接,慎重保管介绍信避免遗失或成为口袋党员。并提醒转入单位及时将介绍信回执给原单位。如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该保持与原所在党组织的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按规定缴纳党费。
五、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重要性
党员证明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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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党员的函调证明 收到贵支部所发的“函调证明”通知,很高兴我校毕业生xxx同学能成为贵支部的党员发展对象,现对其在我校上学其间的表现证明如下:
xxx,女,xxx年7月28日生,团员,xx年8月——xx年6月在我校学习。***同学在我校上学其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上进。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纪律。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勇于实践,成绩优秀。积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和科技活动。自尊自爱,自信自强,明辨是非,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劳动,生活俭朴,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热爱集体,维护集体的荣誉,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是一名优秀的高中毕业生。
对“xxx”等邪教组织态度鲜明,立场坚定不参与,并且勇于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做斗争。除此之外,也无其他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同学的政治审查是合格的。
特此证明。
党员证明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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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建立健全党委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目标责任制,并将责任制落实到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身上,定期考评,奖惩兑现。县成立“流动党员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委组织部部长任组长,分管副部长任副组长,组织、公安、民政、人保、工商、工、青、妇等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各乡镇成立了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小组,对外出(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把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作为党建工作一件大事来抓,按有利于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有利于服务大局、有利于思想教育、有利于制度规范以及以人为本、关心帮助、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切实把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抓到实处,抓出成效。
深入调查,摸清底数。针对流动党员人数多、流动范围广、行业分布复杂的实际,镇雄县从基础工作入手,一是由县统一制发《外出(来)务工经商党员基本情况调查表》下发各基层党组织,分别摸清情况,造册登记,全面掌握外出(来)务工经商党员基本情况。二是成立外来流动党员联络点,做好外出(来)党员统计工作。三是完善党员信息库。各基层党委将流动党员的相关情况录入《党员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做到联系对象明确,联系责任落实。信息库包括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联系人与被联系人电话、流动去处等,实现了流动党员数量、去向、思想、职业四个明白,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基层党支部三级党组织心中有数。
实行“两信一证”管理。县委组织部为外出流动党员出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务工经商证明信》,由党支部指定一名责任心强、方便联系的支委或党员担任联络员,每季度联系不少于一次,及时跟踪流动党员的思想、生活动态,督促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加强流动党员与原支部的联系。凡进入辖区持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当地党委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将其编入一个党组织,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对外出(来)时间6个月以内的党员,或外出(来)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办理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持证人按要求参加组织活动;
党员证明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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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党自传材料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本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民族、现有文化程度、家庭现住址、现在工作单位和担任的社会职务、有何专业技术职称等基本情况。
、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主要包括成长经历、参加进步团体和民主党派的历史、学习简历、工作简历和历史上受到的奖励或处分的有关情况等。主要要求是:参加进步团体或民主党派的历史要写清楚参加的时间、任何职务等情况。学习简历要写清楚起止时间、在何处、学习的专业、任何职以及最熟悉你这段历史的证明人,前后时间要衔接。参加工作后的进修和各种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等也应写入简历内。工作简历要求写清楚参加工作以后从事各种社会职业的起止时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和证明人等。
、家庭主要成员的职业和政治情况”:家庭成员系指和自己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直系亲属,如父母、爱人、子女,还包括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曾受其抚养或由本人供养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现在何单位、做何工作、任何职,是否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或其它民主党派党员等要填写清楚,已去世的要注明何时因何故去世;已离退休的要填写原工作单位任职情况和政治情况,注明已离退休;在农村的要填写清楚在何省、何县市、何乡镇、何村务农。上述人员中有政治历史问题的应予以说明。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职业和政治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指本人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分居的兄弟姐妹、伯叔姑姨舅、甥侄等,还包括和本人关系较密切或本人受其影响较大的亲友、同学等。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职务和政治情况都应填写清楚。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中有政治历史问题的应予以说明。
党员证明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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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党支部:
兹有我xx党委下属xxxxx党支部党员出国留学网(姓名),xx(性别),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已证实其党员身份,因xx同志党员档案丢失,现来贵处重新办理个人党员档案,请接洽。
xxxxxx党委
20xx年xx月xx日
党员档案补办程序
党员档案丢失,最重要的是补办入党志愿书,其他资料也要按原有要求补齐,并注明补办二字。《入党志愿书》补办程序如下:
一、调查核实,确认党员身份
当发现某位党员的档案里找不到《入党志愿书》时,党支部要做的第一件事是:调查核实,确认其党员身份。党支部要通过派人前往其入党地调查或函调等形式,核实其党员身份的真实性。主要是防止极个别心术不正的人,利用工作安排、工作调动、毕业分配、复员转业之机,买通有关人员,并不是党员,却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骗取党员身份。如发现这种情况,就要一追到底,严肃处理。因此,党支部只有在确认该同志党员身份的前提下,才能为其补办《入党志愿书》。
二、严肃认真,收集证明材料
为了使补办的《入党志愿书》足以证明其党员身份,既对党员个人负责,也对党组织和历史负责,因此,必须收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
1、本人有关入党情况说明。请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同志写清何时何地入党,入党介绍人是谁,党支部书记是谁等情况。
2、入党介绍人的证明材料。要写清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等细节。(如两位入党介绍人都去世或无法查找,则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当时情况的党员的证明材料)。
3、其入党所在党支部负责人的证明材料(证明人原则上要党支部书记,如无法找到,可找其他党支部委员)。要写清当时接收其入党的情况。
4、党支部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
5、基层党委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委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
上述除本人的情况说明之外的4项证明材料,都必须加具公章。同时,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写明提供材料人当时的身份;复印件或摘抄件则要写清材料出处、摘抄人或复印人,以示负责。
三、按照程序,做好补办手续
在确认党员身份并取得上列4项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由党员现在所在的党支部负责为其补办《入党志愿书》。
程序如下:
1、在《入党志愿书》封面上写明:因《入党志愿书》丢失,年月日补办,并加具党支部或单位公章。
2、让补办人如实填写好《入党志愿书》第1页至第6页。填表时应注意,本人经历、奖励或处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关等栏目应反映入党当时的状况,入党后发生的情况不应填写。但第6页末尾的日期应填入党时的日期,再填上补办的日期,并写上补填字样。
3、将上列5项证明材料装贴在第7页上。
4、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支委会要负责地详细地向全体党员报告调查核实情况、支委会审查证明材料情况、支委会审查证明材料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支部决议,并将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第9页中。决议的标题应定明同意同志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决议中要写明党龄从何年何月何日算起。支部书记应签名。
党员证明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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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自传材料的写法和要求
一、入党自传材料的作用:入党自传材料是要求入党的同志为了让党组织了解自己的成长过程、学习和工作的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而向党组织递交的介绍自己的材料。它的作用主要有两条:一是便于党组织尽快熟悉和了解自己。二是作为党的各级组织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的主要依据之一。入党自传材料是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一份重要材料,每个要求入党的同志都要认真写好自己的入党自传材料。
二、入党自传材料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民族、现有文化程度、家庭现住址、现在工作单位和担任的社会职务、有何专业技术职称等基本情况。
2、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主要包括成长经历、参加进步团体和民主党派的历史、学习简历、工作简历和历史上受到的奖励或处分的有关情况等。主要要求是:参加进步团体或民主党派的历史要写清楚参加的时间、任何职务等情况。学习简历要写清楚起止时间、在何处、学习的专业、任何职以及最熟悉你这段历史的证明人,前后时间要衔接。参加工作后的进修和各种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等也应写入简历内。工作简历要求写清楚参加工作以后从事各种社会职业的起止时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和证明人等。
3、家庭主要成员的职业和政治情况”:家庭成员系指和自己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直系亲属,如父母、爱人、子女,还包括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曾受其抚养或由本人供养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现在何单位、做何工作、任何职,是否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或其它民主党派党员等要填写清楚,已去世的要注明何时因何故去世;已离退休的要填写原工作单位任职情况和政治情况,注明已离退休;在农村的要填写清楚在何省、何县市、何乡镇、何村务农。上述人员中有政治历史问题的应予以说明。
4、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职业和政治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指本人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分居的兄弟姐妹、伯叔姑姨舅、甥侄等,还包括和本人关系较密切或本人受其影响较大的亲友、同学等。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职务和政治情况都应填写清楚。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中有政治历史问题的应予以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党员证明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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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为什么规定“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68.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69.如何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70.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指的是哪些人?
71.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指的是哪些人?
72.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函调或外调?
73.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函调或外调手续如何办理?
74.党组织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外单位来人、来函进行政审调查?
75.发展对象的综合性政审材料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76.发展对象怎样自觉地接受和配合党组织的审查?
77.预备党员可否做发展党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67.为什么规定“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为了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我们党的艰巨任务,必须十分强调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规定“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是坚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具体措施之一。这对于防止政治上有问题的人混入党内,是非常必要的。
68.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69.如何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是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重要内容。
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首先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亲身经历了哪些重大的政治斗争。然后,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在这些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思想倾向、对重大原则问题的态度、认识和言行等。主要看他能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的利益,捍卫人民的利益;能否为了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勇于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能否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自觉清理思想,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70.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指的是哪些人?
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时也应了解他们的政治情况。
71.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指的是哪些人?
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以及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
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并不要求调查上述范围内的每一个人,主要是了解那些在政治、经济上与发展对象交往密切的人。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调查。
72.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函调或外调?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经过党组织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找本单位有关人员了解后,仍有某些重要情况不清的,可以向外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函调或派人外调。函调或外调的问题必须是与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密切有关的。没有多大关系的问题和一些不必要搞清楚的细枝末节,不必进行调查。同时要注意,凡函调能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
73.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函调或外调手续如何办理?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手续。
(1)县委、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均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
(2)地方县级以下党组织,军队团以下的党组织,需要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时,不论是函调还是派人调查,均必须通过县(团)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3)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采用函调方法,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凡能函调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能就近调查解决的,就不要往远处调查。
(4)发函调查证明材料时,一律使用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中要求的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函调回信。
对外调手续不完备的,有关党组织可不予受理。
74.党组织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外单位来人、来函进行政审调查?
凡符合党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函调、外调材料的有关规定的,接待单位党组织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办理,不得推拖或拒不受理。
受理政审调查中,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证明材料提供前,应经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阅。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党组织应在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政治状况和对证明材料的看法。
调查过程中,证明人提供了新的调查线索,或遇证明人工作已经调动时,接待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办理转接介绍信手续。 【1】
党组织在受理政审函调或外调时,如遇调查内容与政审目的不符等情况时,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或向调查单位说明情况。
75.发展对象的综合性政审材料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发展对象的综合性政审材料,一般包括的内容是:入党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现实表现及其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要重点审查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中几个重要时期的表现,审查其在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风波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以及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主要是了解其父母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现在职业、与本人的关系等项内容。对同本人联系不多,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必调查。要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写出发展对象的综合性政审材料。
76.发展对象怎样自觉地接受和配合党组织的审查?
在接受党组织审查时,每个申请入党的同志都要忠诚老实,不能回避和隐瞒问题。要向组织说真话。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亲属中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提供情况和线索,积极配合党组织搞好审查。
77.预备党员可否做发展党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党员证明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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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根据集训安排,今天由我同大家就入党志愿书丢失及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过期问题处理的参考办法进行交流学习。
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入党志愿书丢了怎么办。
首先一起学习一下相关规定。
根据《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入党材料是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凭证和事实记录,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和入党申请书、政治考核材料、转正申请书等。
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考察表》和政治考核材料、入党申请书,报政治机关审查,再由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转正前,其入党材料由党支部负责管理;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入党材料移交政治机关存入本人档案。
下面我们一起学习入党志愿书丢失的补办方法。
根据中组部1998年2月12日《组工通讯》第8期,对那些在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甄别。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接收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团以上政治机关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信(需有团以上政治机关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的,接收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及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根据原总政组织部1993年编印的《党支部工作问答》第166题,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确因组织保管不慎或转递中遗失,查无下落,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党组织可让预备党员补填《入党志愿书》。党组织要在补填的《入党志愿书》上“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栏内注明情况和原因,不应影响其按期办理转正手续。
根据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只要能确认党员身份,丢失的《入党志愿书》都是可以补办的。
补办工作一般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一是调查核实,确认党员身份。
由该党员所在的党支部要通过派人前往其入党所在地调查或者以函调等形式,核实其党员身份的真实性。主要是防止极个别心术不正的人,利用工作安排、工作调动、毕业分配、复员转业之机买通有关人员,并不是党员,却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骗取党员身份。如发现这种情况,就要一追到底,严肃处理。
二是严肃认真,收集证明材料。
本着既对党员个人负责,也对党组织和历史负责的原则,为使补办的《入党志愿书》足以证明其党员身份,必须收集如下4项主要证明材料:
1.本人有关入党情况说明。必须写清何时何地入党、入党时的身份、入党介绍人是谁、入党时所在支部的党支部书记是谁等情况;
2.入党介绍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写清楚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等方面细节(如两位入党介绍人都去世或者无法查找,则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当时情况的党员的证明材料);
3.其入党时所在党支部负责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支部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
4. 其入党时所在基层党委负责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基层党委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委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
上述4项证明材料的后三项,都必须加具公章。同时,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写明提供材料人当时的身份;复印件或摘抄件则要写清材料出处、摘抄人或复印人,以示负责。
三是按照程序,做好补办手续。
在确认党员身份并取得上述4项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由该党员目前所在的党支部负责为其补办《入党志愿书》。
在《入党志愿书》封面上写明:“因《入党志愿书》丢失,x年x月x日补办,并加具党支部或单位公章”。
让补办人如实填写好《入党志愿书》第1页至第6页。填表时应注意:“本人经历”“奖励或处分”“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等栏的内容反映入党时的状况,入党后发生的情况不应该填写。第7页“本人签名或盖章”栏的日期,再填补办的日期,并写上“补填”字样。
将上列4项证明材料粘贴在第7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栏上。
“入党介绍人意见 ”和“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入党申请人入党意见”栏原则上由原来的入党介绍人和谈话人签署意见,日期应填入党时的日期,再填补办的日期,并写上“补填”字样。(入党介绍人或谈话人确实无法查找,可由原党支部书记说明情况。)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做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支委会详细地向全体党员报告调查核实情况、支委会审查证明材料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支部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第9页“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栏中。支部决议的标题应写明“同意xx同志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党组织公章。
党总支或基层党委作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并写入《入党志愿书》第10页“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和“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中,标题应写明“同意xxx同志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决议中要写明预备期起止时间,由书记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党组织公章。
预备党员转正的补办程序和决议填写方法同上,决议中要写明党龄的起始时间,由书记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党组织公章。
补办人重新填写一份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个人自传,日期应填写入党时的日期,再填写补办的日期,并写上“补写”字样,会同补办的《入党志愿书》归入党员个人档案。
这样我们就完成了《入党志愿书》的补办工作。
下面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过期怎么办?
首先还是要学习规定。
(一)转移组织关系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组部和原总政治部有关文件精神,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住地迁移以及其他原因,经党组织决定,均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后,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应及时把他们编入支部和小组。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能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的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
4.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其所在党支部正副书记开出证明,亲自办理转移手续。(目前的做法,多是需要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本人直接到组织部门开组织关系介绍信。这样做是不对的,是不符合要求的。当然,因为单位特点,譬如xxx、xxx驻地分散,基层离机关很远,我们这样操作也无可厚非。但是一定要清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样,我们可以错,但必须知道什么样是对。)
5.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党内交通或机要邮局转递(新的系统使用后,要求是“一信+一包”,即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数据包)。
6.党员临时外出工作、住院,一般可不转移组织关系,必要时可由团或相当于团以上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或团以上党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到单位党组织,临时过组织生活。(一般情况下,我们通常以三个月为界限,三个月以内的不转组织关系,三个月以上的转移组织关系)
7.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过程,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8.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团以上政治机关组织部门公章,以私人名义介绍,一律无效。无组织部门的团以上单位,由同级党委签署并加盖公章。
(二)接转党员组织关系信件的要求
按规定,党员组织关系信件有两种: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前者为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后者为党员临时组织关系。根据中组部和原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接转党员组织关系信件,要做到以下几点:①团以上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临时外出不超过六个月的,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必要时,由团以上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持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到新的单位后,参加那里的党的组织生活,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到新的单位后,只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用两种笔体(系统自动生成表格,打印即可)(现在我们发现很多党员使用可擦笔填写党内的文件资料,尤其是入党志愿书,为了便于涂改,很多党员使用可擦笔填写,这样是不符合要求的)。
③党员组织关系信件必须由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掌握、填写,不得下发到营以下基层单位代开。④党员组织关系信件要有编号(与存根编号相吻合),要填明所去的单位,党费交至何月,以及开信的年、月、日,并加盖骑缝章,注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能漏项。⑤党员组织关系信件一信一人,不能在一张介绍信上转2个和2个以上党员的组织关系。如果党员成批调往新单位,可在逐人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后另附名单,所附名单要加盖公章。
⑥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开往被介绍单位的组织部门,不能开往行政部门。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要依编号保存,不得随意涂改和撕毁,不得转借他人,以备核查。⑧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按中央组织部统一制发的样式,由军或相当于军以上单位的组织部门负责印制下发。
根据《关于搞好军队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统计的通知》,今后转业、退役人员转接组织关系都将依托系统完成,将以往“一信”转接模式变为“一信+一包”。下步中组部将利用全国党员管理“大系统”进行党员身份查证。比如,转业、复原人员组织关系转接将会出现两条线路。一条是“内线”,即每年年底进行年度党内实力统计时,逐级汇总上报到中央军委;一条是“外线”,即离队人员持军队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和个人数据包在规定时间内交到地方组织部门,地方组织部门接收数据包后逐级汇总上报至中组部。
以后每年,中组部将发函至军委政治工作部,核对当年地方接收的转业、复原党员信息,如有出入,则界定为“党员身份存疑”,需军队逐级说明原因,对身份进行进一步的甄别。(使用内线外线核对,部队每转出一个党员,地方就要相应接收一个党员,从技术上杜绝了党员身份造假的可能)
下面我们一起学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后的补办方法。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要妥善保管好。一旦丢失,党员要立即向党组织(党员所在单位的党委或负责最后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党委)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属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开出介绍信的单位予以补转。为防止冒名顶替,补转单位应立即通知接转单位,宣布原介绍信作废。接转单位的党组织在接转组织关系时,对介绍信应认真进行审核,确认无疑后再办理接转手续。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党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对不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丢失介绍信情况,又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6个月以上),应视为自行脱党,其责任由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