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和述职的区别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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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政治代言人,是受人民委托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理所当然,应当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因此,代表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要“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有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和320万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他们来自全国各个地方、各个民族,工作在各行各业,大多数不是专职从事人大工作,他们生活在人民群众中,是各级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如果我们的320万各级人大代表都能和各自选区或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就能真正起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作用,我们的政权就不会演变为官僚化机构。那么,如何做到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代表法只有上述的原则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实际执行中,曾产生很多具体困难。
1.谁是我的代表?
我国人口众多,即使是区、县、乡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基层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一般也要达到几千人选一个代表。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传统,加以选举前后的宣传力度不够,更由于多数代表的作用发挥不够,使得相当一部分选民对选举什么样的人当自己的代表缺乏参与热情,对选举结果也不大关心。因此,就有许多选民对谁是我通过直接选举选出的人大代表不清楚,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就更说不出一二了。这样一来,很多选民在他们的正当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常感到投诉无门,感觉更多的是无奈。他们对社会生活、政权建设的建言献策也缺乏有效的渠道去表达。
笔者在2001年曾直接听到一个年轻的实习律师讲述她本人在北京市某区房屋拆迁中的经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不等双方达成协议,也不等房地产仲裁机构下达纠纷仲裁,就开来推土机把她家的房屋推倒(当时家中没人),清理地基,准备建房,且事后态度十分蛮横。事情经过事实很清楚,该律师依法向区政府、市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投诉,这些部门听见了,记下了情况,却像打太极拳一样上下推卸责任,始终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调查处理的措施,投诉人多次询问无果。不得已该律师才到了法院,在法院主持下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调解解决协议,获得了一定赔偿,而此时,时间已经过去很久了。此前,我曾问过该律师,知道谁是你们区的人大代表吗?她摇头。此事虽然解决了,但我想,如果我们的民主法制是健全的,如果我是该律师,除了对政府有关部门提起不作为的行政诉讼外,我会要求我的人民代表就此事在人代会上质询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为什么不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为什么让老百姓无端地要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花费那么长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这样的事例平时我们每个人都能够遇见或听说,所反映的问题有些涉及深层次矛盾的解决。也不是说我们的人大代表有三头六臂,一过问就能手到病除,解决问题。而是说,人民群众一旦遇到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事情,而有关政府部门不能为他们提供有效保护,就应该去找自己的代表,让代表知道情况,让代表过问。代表们对反复出现的同类问题,就要去思考,去研究规律性的东西,从法律政策上寻找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扎根于人民群众中的人大代表应该从感受人民群众的喜怒哀乐中寻找到开展活动的动力、建言献策的智慧以及监督的勇气。只要人大代表们对身边发生的事情,能做到耳聪目明,我们的政府官员就不敢懈怠,我们的一些执法部门也会努力做到循规蹈矩。
当然,代表也有联系选民的困难。代表是兼职,在本职岗位上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压力已经不小。此外,再要做好代表工作,如果没有与选民的适当联系方法,没有助手,仅靠开会前的视察、走访,恐怕只能是挂一漏万了。
2.我选的代表在干什么?
北京公民石树仁在报上载文称:“虽然我每次都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可至今不知道我选的代表的性格、人品、经历等等。他有无参政议政的能力?他对政府是如何监督的?他为我做了什么?他会不会恪尽职守?在通过区政府人选时,他投的什么票?等等,我一概不知,我想,我该有知情权。”(2001年3月2日《中国经济时报》)这一声音,应该说有相当的代表性。选民们感到,不了解自己的代表在干什么,特别是在闭会期间。
由于代表是兼职,在闭会期间,有不少地方的代表活动是处在拨一拨动一动的状态。沿海某省某市的一个调查显示,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只是按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开展了几次,绝大多数代表小组没能积极主动开展活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压力大,经济利益是每个人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不少渔农民和企业代表由于忙于生产劳动和企业经营,基本不参加代表集体活动,被群众称为“荣誉代表”;而担任要职的领导干部代表由于忙于开会和应付繁重的事务,较少参加代表活动,被选民或选举单位称为“特殊代表”。某市有一年1~8月,市级机关担任正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代表应参加代表活动125人次,实际参加49人次,参加率仅为39.2%。有的代表在大会期间十分积极地提出议案建议,而在闭会后由于较少联系选民和开展活动,就很少通过正常渠道较为正规地提出建议。有一个市一届五年中,近300名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到20件,占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2.57%。此外,由于缺少选民监督,有的代表自感“人微言轻”,会上很少发言,会后很少提出意见,有的甚至一届五年代表当下来,没有提出一条建议,成为“挂名代表”。有关资料显示,某市290名市人大代表,没有撰写并领衔提出一条建议的有108名,占37.2%。我想该沿海省市反映的情况,在全国应该不是个别现象,而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二、一些地方在建立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沟通渠道上的探索
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细胞,只有细胞充满活力,这个机体组织才能充满活力。而细胞的活力来自它的营养液——人民群众。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对于提高议案审议质量,充分反映人民意愿、集中人民智慧,加大对政府和“两院”的监督力度,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多年来,针对上述代表与选民联系的薄弱环节,全国各地方人大在这方面做了多方面的探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主要有:
1.代表公示制
长期以来,一些责任心很强的人大代表,本着“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精神,尝试着用各种方式与选民建立联系。北京市人大代表吴青,十几年来五次当选海淀区人大代表,三次当选北京市人大代表。开始时,她设想用代表信箱与选民联系,但效果不是很好,很快就改为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设立每周半天代表接待日,一直坚持至今。山东省人大代表李高令在报纸上向市民公开家庭电话,见报当晚8~11点共有30个电话打进来,平均每小时10个,6分钟一个电话,不仅自己忙得不可开交,女儿也成了“专职”秘书。但这些探索,一段时间里并没有形成规范化的制度。很多代表反映联系选民的渠道不畅,了解选民的意见和要求不便。选民也时常遇事找不到代表。
2000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街道率先在全市推行了代表公示制。即将人大代表的照片、姓名、单位、邮编、联系电话、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向选区选民进行公布,便于选民联系代表,监督代表的履职情况。2001年1月,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在试点基础上,对全区247名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区人大代表,在各个街道分别以不同方式实行了公示。有的制作了公示栏,有的制作了镜框式公示牌或橱窗,有的在办事处服务大厅通过电脑触摸屏显示,还有的通过致选民的一封信、利用内部刊物的方式进行公示。还有的街道为行业系统的代表制作了上万张代表联系卡(行业系统代表联系的选民不限于本选区)。有的街道还公示了代表接待选民日的时间、地点,将公示制引向深入。
北京市东城区推行代表公示制一年多以来,选民通过公示找代表2462人次,向代表反映问题1392个,代表在此基础上整理归纳出议案、建议341件,解决问题704个。公示制拓宽了代表与选民之间联系的民主渠道,一些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多年难以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在代表的协调努力和监督下,得到了解决。代表为选民办的实事日渐增多。公示制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北京日报》记者报导:东城区居民说“人大向我们敞开了一扇永不关闭的大门”。代表公示,看似小小的措施和步骤,但它却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本质属性原本应有的题中之义;这小小的一步,对推进人大制度建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2.在街道设立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服务的精干机构——人大街道工委
在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今天,各种社会矛盾都会在我们生活中反映出来,遇到什么解不开的疙瘩,选民自然就会想到去找代表。代表是兼职,代表公示制实行后,无形中代表履行职务的负担是大大加重了。代表要了解情况,与选民沟通,要向有关部门反映选民的意见要求,要督促催办,全靠代表自己去跑,实在是太困难了。别的不说,光时间就根本分配不过来。需要有一个机构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借鉴外省市经验,尝试在街道设立人大街道工委,作为区人大的派出机构,为选民服务,为代表服务,为区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服务。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一般由作为人大代表的中共街道工委书记兼任,副主任1~2名和委员3~5名均由本街道辖区内的代表中民主协商产生,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实行任期制,与人大代表的任期相同。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编制1~2人由街道自行解决,实行非任期制,受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办公室要做到人员到位;办公条件到位,有专门的办公室、电话、电脑、经费;工作到位,街道工委主任对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工作思路、工作指导要到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各街道工委办成立以后,本着尽量减少代表负担,又能发挥代表作用的宗旨,竭诚为代表服务。如东华门街道工委办的同志,两年来共协助代表召开各种座谈会70余次,深入选区联系走访选民40余次,走访选举单位近400个,帮助代表收集材料、处理事务和来信来访100余次,做了大量细致的幕后工作和组织协调联络工作。特别是对人大代表依据群众的反映和要求,提出的解决意见,都能及时给予办理。东华门街道工委还将每月的16日定为代表接待选民日,轮流安排人大代表在街道工委办公室接待选民,每逢此日,接访不断,两个月来,代表共接待选民31批,58人次,直接听取群众意见49条,及时化解矛盾21件,解决问题28件。
目前,北京市东城区有市、区人大代表303人,过去,仅靠区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活动,既不容易召集,召集起来也不易深入探讨问题。街道代表联络组是松散的组织,有时间就多安排点活动,没时间就不组织活动,造成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智力资源和社会力量得不到充分利用与发挥。人大街道工委成立后,在闭会期间担负起组织代表学习、经验交流、调查、研究议案、开展监督活动、向选民述职等主要的组织功能,特别是街道工委办公室为代表提供周密细致的服务,既减轻了代表履职中事务性工作的负担,也为代表履职提供了场地、办公条件等物质保障,受到代表们普遍的欢迎。同时,由党的街道工委书记兼任人大街道工委的主任,担负起组织人大街道工委活动的责任,也是对在基层政权中如何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的一种有益探索。
3.代表向选民述职
我国宪法和很多法律都原则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要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形式和监督程序。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为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找到了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代表述职。正像李鹏同志在代表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讲的那样,人大代表不只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国家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因此,人大代表必须接受选民的监督,他们的履职情况必须让选民知道,人大代表是否称职必须由选民评定。为此,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进一步把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汇报自己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并接受评议的活动作为一项制度规定下来,明确使用了“代表述职”这一概念。他们提出每位代表在本届任期内至少向选民述职一次,并规定每年第四季度人大代表按选区向选民述职。目前已有156位人大代表以选区为单位向选民述职并接受选民的评议,占本届人大代表总数的63%。2002年还将有75位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预计2002年年底述职代表可达到代表总数的94%。本届任期内有望实现“区人大代表至少应向选民述职一次”的目标。
常委会规定述职的主要内容有:一是代表在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的情况;二是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的情况;三是促进政府工作,推动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四是联系选民,反映社情民意,积极提出议案、批评、建议,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五是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情况;六是履行代表职责的体会等。述职方式主要是委托各代表联络组组织代表在本选区向选民代表面对面报告工作,接受选民评议。这里述职前的组织准备工作十分重要。要对述职代表和参加会议的选民代表进行适当的教育培训,要尽可能挑选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为人公正、看问题客观、有一定分析能力的选民作为选民代表,并逐一落实出席会议的选民代表。要求选民代表会前广泛征求选民对代表的意见,会后要向选民传达述职会议的情况。每次参加述职的选民代表以30~40人为宜,这样既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又便于组织。述职会议由代表联络组长亲自主持,以便引导好会议。
几年来,北京市东城区人大代表述职至少取得了以下明显效果:一是通过面对面与选民交流,直接接受选民监督,使代表普遍感到了压力,增强了动力;二是使选民具体生动地了解了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是如何履行代表职务的,宣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是架起了代表与选民联系的桥梁,化解了选民“几年选一回人大代表,选完了也就再见不到人大代表了,代表选了也白选”的消极情绪,使选民体验到了自己当家作主的感受,增强了选民对代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一位选民代表说:“我参加过多次投票选举,头一次听到代表向选民报告工作,心里热乎乎的……代表办的事,都是老百姓关心的、需要的、实在的事,自己的选票投对了,这样的代表选得值,信得过。”
4.间接选举的代表要与选举单位建立固定联系
在我国,除了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区、县人大代表外,市级、省级、全国人大代表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这些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如何与选举他们的原选举单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保持密切的联系,不说别的,从技术操作上讲,就是个难题。当然也是个亟待规范的问题。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于2000年4月通过了《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举单位及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意见》规定了市人大代表联系选举单位及人民群众要依据的几个原则:一是分工的原则,可根据自愿或分工,将区、县的若干人大代表和部分地区的基层单位作为相对固定的联系对象;二是按比例组合的原则,根据市人大代表和区、县人大代表的数量以及原选举单位地区内基层单位的数量,按比例组成相对固定的联系网络,力求做到全面覆盖;三是联系对象相对固定和相互明确的原则,即市人大代表每人都必须有明确、固定的联系对象,选举单位的区、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也有明确、固定的与他们联系的市人大代表。此外,市人大代表每年要定期向选举单位或区、县人大代表述职,报告全年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这一意见如果能够得到认真落实和推广,那么我们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也就有了自己的明确联系对象——下一级的人大代表和基层单位,有了自己的根。这样一来,我们国家从人民群众到基层人大代表再到市级、省级、全国人大代表,就能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纵横结合、上下贯通的全国社情民意信息沟通网络。那么,只要这一网络通畅,我们共和国的肌体就会变得无比强健,充满活力。这也正是现代民主政治和我们党执政所要追求的目标之一。
三、需要探索的几个问题
1.选好我的代表
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好人大代表的难度越来越大。在代表兼职的情况下,要想真正当好代表,更需要有相当的奉献精神。没有一定的时间保证,没有好的体力和精力,没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水平都不行。因此,在代表选举的时候,应大力做好宣传工作,使选民认识到选举什么样的人当代表与每一个人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促使选民珍惜手中的一票。要把那些真正愿意并热心为选民服务的人选上来。因此,应当允许有竞选,各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要为选民了解候选人多方面创造必要的条件。有鉴于人大代表本身要履行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责,而且代表本身履行职务的事务已很繁忙,建议多数政府官员不再担任各级人大代表。越是在基层,越要多增加代表中普通老百姓的比例,减少政府官员的比例。
2.把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要与选民或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的原则制度化法律化
可考虑把代表公示、代表述职的要求写进法律,作为普遍性的要求。同时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会议的进程要更加透明,会议记录应公开,允许选民查询,使选民只要愿意,就可了解所选代表在会议期间表达的审议意见和工作状况。
3.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必要的物质保障和人员机构保障
代表也是公民的一分子,他应该有自己的私生活空间和休息时间。代表履行职务是在执行公务,应该由公共财政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办公经费。随着国家财政收支情况的改善,应该在此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同时,应为代表履行职务配备必要的精干服务机构。各级人大常委会也要把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当作自己工作的重中之重。
参考材料:
[1]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行人大代表公示制》《积极探索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进代表述职活动》,2002年6月。
[2]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东华门街道工委:《发挥人大街道工委职能作用,推动街道人大工作全面开展》,2002年6月。
履职和述职的区别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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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专项述职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召开述职会议,党委书记就上年度抓基层党建情况向旗委进行专项述职。述职前深入调研自查,认真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时客观真实、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准确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建工作和履责的情况,旗委主要领导带头进行点评。述职会后,旗委对述职对象履责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成效和不足,提出具体要求。工作中努力做到“四个避免”,即避免“述前闭门造车、报告偏题离轨、评议暗箱操作、整改流于形式”,确保“述得深、写得实、评得准、改得好”。
二是履职记实制度。采取“一人一表”、“一事一记”的方式,详细记录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的决策部署、专项述职、报告工作、督查指导、组织协调及深系点开展工作等情况,每季度向旗委报送1次。旗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记实情况,及时指导促进责任人查缺补漏,增强工作的指导性和主动性。
三是调度测试制度。对党委书记、分管党建工作的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实行每月调度和业务测试。在调度会议上,由基层党委参加会议人员汇报前段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和下步工作打算,以达到明晰工作思路、督促工作开展的目的。每次调度会议结束后,即时开展基层党建业务知识闭卷测试,内容主要为基层党建理论、基层党组织设置、发展党员、党组织换届选举等知识,并当场公布成绩。同时,拿出部分党费为基层党务工作人员购置和配备工作学习资料。
四是工作督办制度。为确保基层党建工作有序开展,目标任务不折不扣完成,不断完善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落实不力、办事拖拉的基层党组织,通过部领导批示后,及时下发工作督办单,由责任办室进行督办;工作完成后,基层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送部领导阅知后存档。
履职和述职的区别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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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主体,行使着法律赋予的广泛的国家权力,代表能否认真积极地履行职务,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直接关系到各级人大能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组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的有效措施。会上,陈树华、周和林两位区人大代表分别作了个人述职报告,几位选民代表也先后进行了公正客观的评议发言,选民们积极参与对述职代表的评议。这种代表述职、选民评议的面对面的交流,给选民和代表提供了一个相互了解的机会,对代表而言,是主动接受监督;对选民来说,则是依法实施监督。选民参与对人大代表的评议,增强了选民对代表履行职务的依法监督意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增强了代表牢记自己的职责和进一步密切与选区选民联系的自觉性。刚才,夏金根同志代表本次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领导组对前阶段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组织进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回顾。由此可以看出,三山街道代表联系组做了大量地前期工作,能够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本次代表述职评议工作。我代表区人大常委会表示满意。总的来说,这次我区人大代表述职评议试点工作的成功实施,在提高代表素质,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推动人大工作等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代表述职评议在我区来说毕竟是一项初创性的工作,还有不少方面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今天一镇三街道的相关负责人也应邀旁听了本次现场述职评议,为此借此机会就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全区代表述职评议工作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代表述职评议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提高思想认识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认识的程度决定活动开展的深度和效果。代表述职评议工作试点以来,虽然我们对代表述职评议工作有了一定认识,但还有少数人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代表述职是“搞形式”,积极参与的意识不强,如此等等,要想大力推进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的深入开展,我们就必须要继续深入地宣传代表述职的法律依据和重大意义。应该说,代表述职与发挥代表作用是一致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代表述职评议工作,是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的必然结果。代表述职、接受选民评议,是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加强人大建设,促进政府工作的一个有益尝试;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联系人民群众,征询民意的一条重要渠道;是“代表要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这一法律规定的具体的、行之有效的运用和实施。如何人都是需要监督的,人大代表也不例外,接受选民监督,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符合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人大代表通过述职活动向选民报告自己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既体现了代表对选民的尊重,也体现出了代表对选民的负责。而且通过代表述职全过程的学习和实践,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和广大选民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树立政治文明意识。每位代表都要努力为民代言,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新区大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把握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的方向!本文由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
从本次代表述职评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来看,组织领导是前提和关键;述职评议是重要环节;整改提高是目标方向!本文由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
首先,组织领导是前提和关键。代表述职评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法律要求高的全新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就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从前阶段工作实践来看,前提和关键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参评代表、选民积极参与述职和评议。二是加强对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使述职评议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尽力扩大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的正面效果,使参加述职评议的代表和选民都受到一次民主与法制的实践教育和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教育。三是做好述职评议大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确保现场会议开得圆满成功。
其次,述职评议是一个重要环节。述职评议是代表述职评议活动整个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环节必不可少,不能敷衍了事。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目的是为了检查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检验代表是否发挥了代表作用。本次述职评议现场会,代表述职认真,选民积极参与评议,参加评议的选民,也都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评议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既肯定了成绩,也指出了存在问题,真诚地、善意地对今后的代表履职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效果较好。在今后的述职评议活动中还要切实坚持正面引导,把握述职评议活动方向!本文由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防止和避免述职评议只讲成绩不讲缺点的形式主义。
第三,整改提高才是述职评议的目标方向!本文由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在述职评议过程中,对于选民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们必须认真负责的做好自我整改工作。这是关系代表述职评议的质量和效果的问题。如何做好整改工作,选民十分关心。街道代表联系组要继续加强协调,监督整改;要引导和帮助述职代表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目标,并在适当时候向选民通报整改情况,争取让广大选民满意,使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在全区范围内积极推进代表述职评议活动。
履职和述职的区别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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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不同
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述职报告和个人工作总结在概念的本质上有所不同,应把两者加以区分开来。述职报告是各类公职人员向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上级机关和职工群众,如实陈述本人在一定时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一种事务文书。《孟子?梁惠王上》说:“诸侯朝天子日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无非事者。”可见,所谓述职就是陈述职守,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不涉及与本职无关的事项。而个人工作总结则是个人对做过的某一阶段的工作进行系统的回顾、分析,从中找出收获、经验教训及带有规律性的认识的一种事务文书。
二、目的作用不同
述职报告和个人工作总结行文的目的和作用是不一样的。述职报告是群众评议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述职干部的重要文字依据,不仅有利于述职者进一步明确职责,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素质、改进工作,还有利于增强民主监督的良好风气。而个人工作总结则是为了总结出带有规律性的理性认识,借以指导今后的工作,同时,也有助于针对性地克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
三、回答的问题不同
两者在具体写作中,文中具体所要回答的问题也有所不同。个人工作总结是对一项工作或一段时间里的工作给予的归纳,它要回答的是做了哪些工作,有哪些成绩,取得了哪些经验,存在哪些不足,要吸取什么教训,今后有何打算等问题。而述职报告要回答的是有什么职责,履行职责如何,是如何履行职责的。称职与否等问题。既要表述履行职责的结果,展示履行职责的过程,又要介绍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思路,还要申述处理问题的依据和理由。
除上文涉及的三点理论方面区别以外,在实际写作操作过程中,还有以下三方面的不同,即两者写作的侧重点不同、结束语不同以及表达方式的不同。
一、写作的侧重点不同
应用文在写作时,并不是对每个部分平均分配笔墨,把所有的材料罗列开来,而是有所侧重,详略得当。在这点上,述职报告与个人工作总结在写作的侧重点,主要着笔的地方也有所不同。个人工作总结一般以归纳工作事实、汇总工作成果为主。重点在于阐述主要工作,取得的成绩都可以归纳在总结之中。而述职报告则必须以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德才能绩为主,重点在于展示履行职责的思路、过程和能力,重点和范围有确定性,仅限于职责的范围之内,围绕职责这个基点精选材料,职责范围外的概不涉及。
二、结束语不同
应用文的结构一般有固定的模式,它崇尚程式化的结构,循规蹈矩而不别出心裁。述职报告与个人工作总结在结构上大致相同,只就是在结尾部分有所区别。述职报告结束时一般在指出存在的问题后,阐述自己的态度,欢迎大家对自己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常用“以上报告请批评指正”、“述职至此,谢谢大家”、“专此报告,请审阅”等字样。而个人总结结束时即在指出存在问题后,还要写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努力方向及解决问题的措施。
三、表达方式不同
履职和述职的区别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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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以完备的制度来规范代表行为,促使代表履职尽责、充分发挥作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来规范代表履职行为,保证代表履职顺畅,代表就很难做到履职尽责,发挥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职的各项具体制度,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增强代表工作的实效,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以下十项代表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代表选举制度
人大代表想不想发挥作用,作用发挥得好不好,最重要的前提是代表的素质问题,而我国现行选举制度中选民登记、选举划分、选举程序、代表产生等方面,仍然体现着过去高度集权的传统政治体制的浓厚色彩,难以确保选举出来的代表都是高素质的。因此,建立健全代表选举制度,严把代表选举“入口”关,是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治本之策。可尝试从以下四方面建立健全选举制度。
1、促使宣传发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宣传发动是选举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之一,市人大常委会要依法指导县乡人大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一要以社区、村委会为单位,有计划地在广大公民特别是农民中广泛、系统地宣传《宪法》、《选举法》、《组织法》和《代表法》等法律,让广大选民对我国的宪法精神、选举制度等有完整的认识,珍惜自己的民利,主动参与选举活动;二要系统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知识,让选民更多的了解人大制度,弄清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认识自己在人大制度中的主人翁地位;三要结合代表履职宣传工作的要求,有重点地宣传本辖区上一届认真履职的优秀人大代表,激发广大选民的参选热情,激励更多敢于直言、乐于为民办事的公民竞选人大代表。此外,还应对换届选举各阶段的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都来关注选举工作进程。
2、完善代表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制度。选民登记既是选举工作的基础,也是提出代表候选人和投票选举的前提。因此,一定要规范选民登记工作。在换届选举中,要引导县乡人大正视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企事业所有制、就业方式、农民大量外出等发生的深刻变化,许多“单位人”、“家庭人”变成“社会人”的现状,一方面要强化服务意识,力求做到选民登记不重不错不漏,另一方面要鼓励选民“毛遂自荐”,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要增强候选人的透明度,允许候选人自我介绍,发表演讲,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真正让选民知人、知名、知情,按自己的意愿投下“称心票”,选举“意中人”。
3、引入竞选机制。在当前选举实践中,选举与被选举人参选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竞选机制。多数地方提名候选人时都硬性地按照选举单位分配代表类型,进行代表推荐、提名、选举工作,这实际上限制了投票者行使民利的自主性,间接剥夺了其他公民的被选举权。如果按照这样一套“既定原则”进行“上面定名单,下面画圈圈”式的选举,就难以保障将最有参政热情和能力,最能维护选民利益的人选举出来。因此,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方式上,要减少派选代表候选人,除党委有意图安排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需要应选好人大代表的主要领导外,原则上都不向选区或选举单位推荐代表候选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选民提名推荐候选人的积极性,增加选民直接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充分尊重选民的权利和意愿。也只有这样,才可以激发选民的政治热情,增添选举活力,拓宽选举范围,提高选举质量;才可以真正把群众真心信赖和拥护、敢于为民直言、事业心责任心强、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较高、能够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4、完善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制度。在确定代表正式候选人时,很重要的一点是:既要注重政治条件,又要考察其执行职务的能力,即要以“好中选优”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依据新的选举规定,县乡人大代表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其一,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其二,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其三,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论采用哪种形式,选举委员会都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平等对待组织推荐和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真正做到“好中选优”;选举委员会应将初步代表候选人提交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机会,尊重多数选民的意愿,使讨论、协商的过程成为逐步取得共识的过程,通过讨论、协商和预选,力求达到以下目标:一是将基本上没有时间参加代表活动的以及缺乏履行代表职务能力的人协商出局;二是真正把那些政治成熟可靠,群众观念、政策观念和参政能力强,敢于为民代言,热心为民办事的人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三是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在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采取多种方式,全面、真实、客观地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让候选人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通过“好中选优”,最终将那些政治素质高、愿反映、能反映、敢反映群众意愿的人选进人大代表队伍。
(二)建立健全代表培训制度
形势在发展,民主法制进程在不断前进,老百姓的觉悟也在不断提高,这都要求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履职水平也要不断提高。因此,代表培训不仅需要与时俱进、长期进行,而且要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市人大常委会要把组织人大代表学习培训作为提高代表素质、提升代表履职能力的基础工作来抓,并不断加以完善、深化。目前,一年一次的集中培训远远满足不了代表履职的要求,要针对代表履职情况不均衡的现状,切实增强代表培训的计划性和针对性。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培训:
1、集中培训。人大代表想不想发挥作用,作用发挥得好不好,最重要的是认识问题。因而,在代表的选拔、代表的基本素质、代表对他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及其在宪法中的定位、以及他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最重要的。为此,新一届人大代表当选后,首要的任务是加强思想培训,不断提高代表履职的自觉性。因为只有代表增强了履职意识,主动履职而不是被动履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基于这点就很有必要集中所有代表进行一次封闭式的“上岗”培训,重点学习《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上一届或连任的优秀代表与新选代表进行互动式的授课,让每一位人大代表都知道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只有认真地依法履职,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
2、分组培训。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不能只局限于代表的履职常识,还要注重代表履职水平的提高,因而代表分组培训很有必要。分组培训就是以一个或几个代表小组为单位,由常委会主任、小组长或履职优秀的代表轮流讲,把《代表法》及其《实施办法》的理论融入具体的实践之中;或者组织开展新老代表的交流、谈心活动,让老代表以切身体会现身说法,帮助新代表尽快进入“角色”。主讲人要把“我对履职的认识”、“我怎样履职”的问题结合《代表法》具体的某章某条来谈,最后再讲“我是怎么做”的。各代表小组每次活动,一定要组织代表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一个小时。分组培训还包括把学习法律法规,交流代表工作经验,列为各代表小组活动内容之一,人大常委会可每季度一次分专题召开代表小组长座谈会,交流、总结各代表小组的履职经验,以全面提高代表的工作水平。
3、重点培训。对于代表培训,不仅仅要注重形式,更重要的是要注重内容。重点培训指的是分主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比如针对如何写好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如何审议议案、预算报告等问题。代表培训还可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代表怎么履职相结合进行,比如如何履职、述职?履什么职?述什么内容?此外,还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培训内容诸如如何敢言、善言,改进审议的方式方法,提高常委会审议水平;如何密切联系代表和群众,畅通民意渠道;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一般代表有什么区别等一些具体而重要的内容。
4、自学与培训并重。除了常委会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外,个人自学很重要,这是提高代表素质的基础。人大代表首先要强化学习意识,主动学,经常学,通过持之以恒的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视野。人大常委会还要为每位代表征订2份以上报刊杂志、发放代表工作资料等,为代表自学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5、实行轮流培训制度。要在代表培训的机制上创新,力戒“一窝蜂”和“一窝饭”式的培训,每次培训的代表人数不宜过多,以保证培训的质量。培训方式也不能尽是“填鸭式”的授课,要实行互动式培训,既要有专家讲授理论,也要有经验丰富、履职能力强的优秀代表现场讲授履职个案,力求形式多样,达到知行统一。培训内容要讲究多样性,不要一讲代表培训就等同于学习《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人大工作的法律法规,还要更多地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注重代表实际履职技能的提高,使代表真正有所收获。
(三)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群众的制度
常委会组成人员保持与代表和群众的密切联系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基础。吴邦国委员长说过:“人大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而人大代表又是从群众中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群众行使职权。从这一点上说,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天职就是保持与人大代表和群众的密切联系,开辟各种途径倾听、了解和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与呼声,保证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通过国家机关得到充分表达和实现。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应该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群众的制度,把联系代表和群众工作纳入人大工作的议事日程,并不断拓宽联系渠道,丰富联系内容,创新联系方式,使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经常化、制度化:一是参照广东省实行的“代表意见直通快车”模式,开通代表意见“直通车”,建立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以缩短程序,使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时掌握代表反映的情况,及时批阅信件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二是具体明确每个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数量、任务要求和量化考核工作。三是建立互相约见制度。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定期听取代表对常委会的工作意见,通过代表及时了解人民群众近期关心的突出问题;代表如有建议和意见,也可以随时约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四是设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待室,每月安排2名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待一次代表,定期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意见及人民群众近期关心的突出问题。五是要坚持定期到基层走访代表,了解代表的工作情况,掌握代表关注的热点问题,帮助代表解决履职工作中困难和问题。通过上述几种联系方式,使组成人员进一步加强与代表的经常性联系,有针对性地履行自身职责,同时力促代表履职尽责。
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力促代表履职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市福田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人大代表活动周”活动。据悉,福田区人大常委会把此项活动作为一种固定的组织形式,已坚持开展多年,而且每年都有创新,每次都收获甚大。该项活动在当地也早已深入民心,影响广泛。福田区人大常委会为了顺利而高效地开展好“人大代表活动周”活动,每次都进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首先,该区人大常委会召集八个街道的人大代表联组和代表工作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召开商讨会,就活动的相关事项作说明,确定整个活动的组织形式、活动内容、实施单位和落实的责任人,并对各街道的“人大代表活动周”的活动作出统一部署,明确活动要求。随后,各街道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本次活动的具体内容、活动方式和承办代表。这样由于事前有筹划、组织较周密,更为重要的是“人大代表活动周”还有具体的活动时间、地点、事项及活动线路、程序、方式方法等,所以,此项活动才能在各街道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统筹安排中有声有色地开展:代表们充分运用听、访、察的不同方式,从多种渠道,切实了解社情民意。听——有“正听”和“旁听”,即代表通过参加对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工作报告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的“正听”,还有到法院庭审的“旁听”。访——有走访、约访、接访。即代表纷纷深入基层,广泛接触群众、征求意见和建议的走访;邀请社区企事业单位代表、居民进行面对面的座谈交流的约访;还有在代表工作室定期或不定期的接待来访群众的接访。察——则有明察和暗察。另外,福田区人大常委会还帮助一些代表专门设立“人大代表工作专线电话”,公开自己的电子信箱,使他们利用通讯和网络手段建立了与选民沟通的新渠道,达到了信息的随时互动交流。而在加强联系代表方面,活动周也专门安排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座谈会等,通过谈心得、谈感受来交流履职经验,以此达到互相提高思想认识、提高履职水平。此外,在活动期间他们还围绕如何高质量、高水平地提出议案和建议,特别是电子文档如何提交及加强《监督法》学习等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代表培训。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密切了他们之间的沟通联系。
实践证明,福田区人大常委会正是通过这种形式丰富多样、别开生面的“代表活动周”活动,广泛及时地建立了常委会与代表和群众的密切联系,健全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群众的制度,搭建了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平台,拓宽了发挥代表作用的空间。在此项活动中,不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积极踊跃参与,受到群众热烈欢迎,而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履职效果十分显著,社会反响巨大,为人大常委会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与代表和群众的联系,力促代表为群众办实事好事,充分发挥作用等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
而在常委会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增强人大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方面,不少地方人大也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很好的借鉴经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扬州市人大在全国市级人大中开先河,选择一些事关民生的审议议题,大胆尝试了人大常委会会议网络视频直播:2006年9月,扬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扬州人大、中国扬州等4家网络媒体,向450万扬州市民及全国公众进行实况直播,创下28675人次的点击率,让广大市民坐在家里就可以参加人大常委会,从中真切地感受到扬州的变化。这次会议的一个议程是副市长向人大汇报305件议案包括医疗、老城区保护等议案的处理情况,当天晚上市长就把对网民的答复全部上网。另一个议程则是3位拟任职干部作拟职发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是首位面对公众进行“阳光”拟任职发言的干部,他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这么多双眼睛盯着,说得对不对,做得好不好,老百姓一眼就可看出来。2007年1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再次进行网上直播。市政府就2006年为民所办的10件实事的执行情况向网民一一作答。这次网上直播超过12000人在线,网民提出了250多个问题,其中许多问题让相关负责人冒汗,如“看一个小感冒动不动就要100多元,请问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有没有行之有效的措施?”“看到劳动局有那么多数字要完成,你们是不是切实做了啊?现在注水的汇报太多了,希望你们不是这样的。”
知情权是监督权的前提,扬州市人大常委会选择事关民生的重要议题进行网上直播,让广大群众有序参政议政,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这种做法无疑是人大常委会联系群众、加强监督的成功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四)建立健全代表联系选民机制
从现有的选举制度看,选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其实就是通过人大代表的活动间接实现的。从这种意义上讲,代表除了要清楚自身的重大职责外,还需要真正依法为选民做一些实事好事,为选民排扰解难。这就需要建立一种制度,保证人大代表能够及时获取选民的意见,定期接受选民的评议;代表一旦失去选民的信任,就该由选民罢免。而建立人大代表与选民的之间通畅的联系渠道,则是这一制度最基本的要求。
人大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是《代表法》的明确要求,也是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对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代表联系选民成为一项经常性的活动:一要积极推进人大代表公示活动,将人大代表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向自己的居住地或从事工作的行业内公布自己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畅通民意通道,让选民知道谁是代表,怎样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怎样监督代表。二要注重联系实效。代表要定期走访选民、了解选民的意愿和要求,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选民的呼声。同时,也让选民知道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既达到选民监督代表,又达到代表听取民声,反映民意,努力为选民办好事实事的目的。三要向选民发放征求意见卡。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组织代表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卡的形式,广泛收集选民对代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之后进行梳理,代表针对本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进行改正。四要灵活代表联系选民的方式。如邀请居委会成员参加人大代表联合组,并以社区委员会为平台,让人大代表通过参加社区代表的联组以及巡视等活动,听取社区选民意见。五要建立《社情民意实录册》,委托居委会随时记录选民意见,让代表走访选区时查阅收集。六要设置人大信箱收集选民意见,梳理出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细致的调查研究,然后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促使问题得到较快较好解决,并召开选民意见和建议的答复会,使选民的意见和建议件件有回音,让选民满意。
在代表联系选民方面,各省市人大常委会已探索出许多好的经验做法。如扬州市人大从2005年起,将每年的5月8日确定为代表与选民的“统一见面日”,通过个别走访、入户调研、约请座谈、广场咨询、实地考察等形式,搭建代表与选民沟通的平台,畅通民意渠道,受到了群众欢迎。在湖北鄂州市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天,都会有两位人大代表守在专线电话旁,倾听选民的声音。到2006年12月20日,“代表专线”共开办9期,他们对接听群众反映的340多个电话、涉及的260多个问题,一一予以解决,深受选民的欢迎。更为值得赞许的是,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还专门下发了“代表专线”操作规程,市政府办公室也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做好“代表专线”所反映问题的办复工作。对反映的问题,接听代表记下后,提交给市人大常委会,当作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建议办理,并加强督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引起社会上强烈的反响。山东临沂市各级人大代表采取多种方式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要求,有些代表通过公开本人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印刷名片,为群众架起信息沟通的桥梁;有的代表定期走访代表,以记民情日记的形式,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并针对在群众中了解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有关管理部门,并督促抓好落实,促使问题得到较快较好解决,在群众中产生了很好的反响。这些实践活动无疑都是代表联系群众方面的有益探索,也是人大人大代表增强选民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体现。
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可结合实际,参照江苏扬州市、山东临沂市和湖北鄂州市的做法,确定代表与选民的“统一见面日”,设立“代表专线”,为没有固定工作的代表印刷名片,支持有条件的代表建立“社情民意,直通代表电子邮箱”,或与当地日报、电视、广播等新闻单位取得联系,通过新闻单位的影响力公布代表的电子邮箱地址,构成代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听取和了解社情民意的快捷通道,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为代表联系选民、履职尽责提供服务和便利。
(五)建立健全代表述职制度
人大代表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在工作实践中新创设的选民对人大代表监督的重要形式。但当前各地在代表述职评议方法、形式、内容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异,值得研究探讨。为此,我们可结合本地实际,尝试从以下四个方面实现述职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述职实效。
1、代表述职要有计划性有步骤地进行。市人大常委会要将代表述职列入年初工作计划,提前做好代表述职的宣传发动工作,让选区和述职代表明白述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作好述职的有关准备工作。代表述职前,要以代表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公示台,把每个代表的照片、姓名、年龄、职务都公布于众。为加强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还要增加代表工作的透明度,可通过建立代表工作通报、公示等制度,定期向选民或选举单位公开代表履职情况。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增强代表的责任感,进一步激励代表为民代言、为民办实事、尽力履职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便于选民熟悉了解代表的履职情况,有效地参与评议。
2、界定好代表述职的内容。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法参加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如在大会期间审议报告、提出议案、参加选举、决定决议等等;在闭会期间联系选民、反映民情、为民办事,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参与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提出批评、意见、建议,加强学习以及完成本职工作等方面,是代表述职的重要内容。
3、规范代表述职的方式方法。代表述职要在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下,以代表小组为单位每年安排2至5名代表,分别采取召开选民大会或选民代表会议、公示述职报告等多种形式,在各自选区向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使选民真正认识代表、了解代表;同时又使代表增强履职意识,更加尽心尽责履职,发挥作用。
4、规范整改落实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要指导代表做好对选民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对选民提出的有关代表素质、代表工作等涉及个人的意见,代表应结合工作、学习实际,注意改进,以取得选民的信任;对选民提出的涉及政府工作、可操作性较强的合理建议、意见,可作为闭会期间代表的建议、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或有关部门提出;比较原则的问题,可在代表参加人大有关会议、活动时,作为审议、讨论意见提出。
5、明确代表述职要体现民主性。代表述职必须体现民主性,要求选民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选民总数的百分之一,即按此比例选民代表不能少于30人。在评议会议上,代表要向选民作述职报告,选民(或选民代表)进行口头评议发言,并进行书面测评,让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作出“好、较好、一般、差”或者“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价,真实反映代表履职情况。
上述是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制度建设尝试。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应该参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程序和方法,向人大代表述职,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代表述职,有其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首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这与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享有的权力是相一致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个地方人大工作开展得好不好,主要是看该地人大常委会的履职能力强不强,而与之直接相关的就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工作做得好不好。既然法律规定普通的人大代表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的同时,必须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那么作为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应该向选举他的本级人大代表述职,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这也符合“谁选举谁监督”这一民主原则。其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述职已具备实践基础。目前,各地人大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工作已较为普遍地展开,并得到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认同,这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述职活动提供了实践经验。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代表述职活动,不仅是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的延伸,对于推动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更具有积极的意义。
(六)建立健全代表履职考核和激励制度
要针对部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不够积极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的考核激励机制。
1、要规范代表履职考核的具体操作。首先,要制订出有关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考核制度实施方案(《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可作为附件附在方案之后)。实施方案可由联络代表工作的工委拟定,而后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其次,明确职责。由于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考核是代表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理应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抓管此项工作,又由于人大活动大都是以代表小组为单位进行的,故《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的填报工作交由代表小组负责。《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要求代表随时记录履职情况,主要记录出席人代会情况、闭会期间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和学习情况、联系选民情况和为群众办实事情况等,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各代表小组组长定期调阅检查。
2、制定代表履职的考核标准。可借鉴其他考核工作的做法,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情况的细化、量化制度。量化细化是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制度化的具体体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对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细化和量化做了大量工作,于2006年制定了本年度人大代表履职手册,而且将实施办法相关的法律规定,代表应该怎么做都编为手册内容。这样,用履职手册来规范代表的履职行为,作为一种工作的定位,就起到了《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的作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可参照北京市的做法对市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细化和量化考核。这样,就可以很好地改变代表履职的这么一种情况:代表5年一届没有做什么事情,就是开开会、听听报告,之后也没有什么发言。其实,代表要真正发挥作用,就要多联系选民、多调查研究,通过联系选民、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并有效促进问题解决,而对代表履职进行细化和量化实际上也是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制度化的具体体现。因此,制定代表履职的量化考核标准,把软的要求变成硬的制度和硬的法规,对于发挥代表作用,提升代表在选民心目中的形象是非常有好处的。
3、界定考核的时间和次数。鉴于人大代表不是专职职务和人大代表届期五年的实际,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考核应以两年一次为宜,理由有四:一是如果代表考核一届一次则失去了考核的意义,故两年一次考核较为合理。二是头两年的考核正是对人大代表前半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实际的评价,这样有利于履职差的代表改正工作,促使其在后三年能认真履行职责。三是按两年一次来算,代表在任期内有两次考核。这两次考核的结果,既有个比较,又可累计作出总的评价,并为该代表在换届时可否连任提供依据。四是人大代表任期的第五年,正是人大机关忙于人大换届工作的忙碌期,规定人大代表任期第五年不作考核,有利于人大机关集中精力做好人大换届工作。
4、明确考核必须与奖罚相结合。考核只有与奖罚结合起来,才能称得上考核机制的完善,才能显示出考核的刚性约束力。一方面,对于那些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人大代表要给予奖励(包括精神上的奖励和物质上的奖励),对于那些在提交议案、反映民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大代表,可以分别授予“议政模范”、“爱民代表”等不同的荣誉称号;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履职差的人大代表,应当采取通报批评、劝其辞退代表职务等方式进行教育、处罚,从而促进代表增强履职的责任感,改正不足,做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
5、坚持和完善评比表彰代表制度。要通过开展系列评选活动来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提高代表的工作水平。这方面可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制定《惠州市优秀代表评选办法》,在全市各级人大中开展评选“先进代表小组”、“优秀人大代表”活动;对优秀代表小组和优秀代表建议进行表彰,有效地激发代表履行职务、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定期把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体情况、各代表团提出建议情况、代表单独或领衔提出建议情况向全体代表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进行通报,形成横向比较,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代表每年参加人代会、小组活动、学习培训、视察、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提出议案和建议等情况,并根据这些情况开展评优活动,届中举行全市代表工作经验交流暨“争先创优”表彰会,由各县、区的先进代表小组和个人在会上口头或书面介绍经验,对优秀市人大代表小组和优秀代表议案、建议进行表彰。这些举措对活跃全市人大代表工作,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职尽责无疑会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
(七)建立健全代表辞职退出制度
长期以来,人大代表一旦当选,除非违法犯罪被查处,无论是否履职尽责,都会一直“代表”到届满。虽然也有人大代表自认无法履职而主动请辞,但一些实质上不作为的人大代表,却没有这种自觉。人大代表不是荣誉称号,也不是荣誉职务。荣誉可以接受也可以放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不能“想不来就不来”、“想不履职就不履职”。因此,必须疏通人大代表的“进出口”,建立起合法的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广东省政协曾要求有名无实的政协委员“辞职”,辽宁省政协也建立了类似的“退出”机制。政协部门的这些举措同样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也率先作出了成功的尝试:2006年11月下旬,麻阳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发现,该县两名代表连续两年无故缺席人代会。据悉,每次召开县人代会前,县人大常委会都要将会议召开的日期通过当地电视台向外公告,并通过乡镇人代会再次通知,但这两名人大代表在参加了2004年举行的县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后,外出打工,再也没有与县人大常委会联系,连续两次缺席人代会。对此,县人大常委会首先派工作人员走访了这两名县人大代表所在的团组,掌握了其参加代表活动的情况,并到原选举单位调查了解了他们联系选民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综合材料,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其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了“终止两名代表资格的建议”,交由主任会议进一步研究讨论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可以说,终止两名代表资格,县人大常委会从酝酿到实施,每一个环节都经过了认真考虑和研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进行。
麻阳县人大常委会终止不合格代表资格的举措无疑是很成功的。对于那些在召开人代会时“不知去向”的代表,对于那些虽能够参加人代会却只能举举手、投投票,既不提出代表人民利益诉求的议案,也不能代表对损害人民利益的现象和不称职官员进行监督的“人大代表”,我们就有必要建立健全代表辞职退出机制,终止他们的代表资格。
笔者认为,作为人大代表,如果连人大会议都懒得参加,不论其代表性、素质能力如何,至少在履职愿望和选择动机上是不及格的。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些“硬”措施,比如要求人大代表过“述职关”,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人大代表不代表”现象的存在。为杜绝这种现象,就要从制度层面上打破人大代表终届制,构建起代表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在这方面,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很好的尝试。2004年9月24日,大同市矿区白洞街道第一选区王同贵等37名选民联名提出罢免原白洞煤业公司董事长黄某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矿区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调查研究,同意选民的请求,启动罢免不称职代表的程序。2004年9月27日,白洞选区1600名选民在一个主会场、4个分会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1563票赞成,35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罢免了黄某的代表职务。近年来,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大常委会还不断完善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了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从区六届到七届人大,全区共有10名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请求辞去代表职务并获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该区人大常委会还根据各街道代表缺额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缺额补选,共补选代表8名,保障了区代表的满额。矿区人大常委会既实行代表辞职制度,并对代表缺额及时进行补选,既保证了各街道代表名额和代表结构的平衡,为人大代表更好地执行职务提供了保障,又促进了代表增强人大意识、选民意识,自觉提高素质,积极履职,充分发挥作用。
大同市矿区人大常委会的实践充分证明,建立人大代表辞职退出制度,是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持代表工作连续性,保证人大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不仅能有效地激活代表进出机制,强化人大代表履职意识,提高人大代表的工作效率,还能保证代表整体结构的优化。因此,有必要不断完善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辞职退出制度,实行劣者淘汰。有了这种制度,才会对代表履职产生压力和硬约束,从而增强代表的履职责任感和履职主动性,真正发挥代表作用。
(八)建立健全代表参与活动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及各办事机构要依法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主动加强与广大代表的联系,积极为代表参与活动搭建平台。
1、拓宽代表参与活动途径。人大常委会在召开会议、开展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等监督实践活动中要尽量扩大代表的参与面,积极为人大代表搭建履职平台,使代表充分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从而增强为民仗义执言的责任心,自觉履职尽责,充分发挥作用。
2、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制度。要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按照便于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的原则,切实建立代表小组特别是专业代表小组(可考虑建立民族宗教侨务、司法、财经、卫生、法制、农牧业、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等9个专业代表小组),同时建立代表小组季度活动制度和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并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组长联席会议,互通各代表小组履职情况和经验;要指导代表小组制定好活动计划,选择好活动内容,并交流研讨各自活动时在选题、方式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以突出代表小组的活动实效。此外,为了确保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有效开展,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还要与各代表小组签订小组工作目标责任书。按责任书要求,代表小组要围绕组织指导、定期活动、联系代表、经费保障、资料管理等任务目标开展活动,并于每年年底根据考核激励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代表小组活动情况进行百分量化考核,表彰若干个“先进代表小组”和较多名额的“优秀人大代表”。
3、完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专题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使代表直接目睹审议现场并参与审议全过程,体会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从而有效地强化主人翁意识,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
4、建立健全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关于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外省市人大常委会已做了很多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并已形成规范化、制度化。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可借鉴贵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出台《关于市人大代表旁听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办法》,使代表旁听庭审活动进入制度化的轨道。《办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案件的范围,包括在市内影响重大的案件,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和强烈要求代表旁听的案件等;二是参与旁听庭审的代表每次应在3人以上,组成旁听代表小组;三是旁听代表必须遵守依法监督、回避、不包办代替等原则;四是旁听代表小组认为有重大异议,可在收到裁判文书后15日内,书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或提出建议意见;五是为保证代表能顺利参加旁听,《办法》还需要制定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进行补助和代表所在单位应为代表提供便利和保证等规定。
除了完善上述几项代表参与活动的制度外,还要完善代表约见“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制度、代表参与行风评议和勤政廉政监督及其他制度、代表担任特邀咨询员和执法监督员制度等。
(九)建立健全代表履职宣传制度
人大代表是一座“新闻富矿”。多年来,我市各级人大的代表履职宣传工作不断改进,通过各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效果明显,而且有关代表履职的好的新闻作品也不断涌现。但总的来讲,代表履职宣传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为此,我们要深刻领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中发9号文件)精神,把代表履职宣传工作放在人大宣传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提高宣传报道水平;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拓宽宣传阵地,创新宣传方式,壮大宣传声势,使人大代表履职宣传工作走上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1、加强队伍建设。从事人大宣传工作的同志,特别是新闻单位的记者,要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和《代表法》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2、充分发挥我市媒体比较发达的优势。树立“精品”意识,加强策划,努力开掘代表履职宣传的“富矿”,在科学、求实、依法上下功夫,把代表宣传做活、做深、做好,并增强针对性和吸引力,让群众喜闻乐见,达到深入人心的效果。如在电视台、电台和《惠州日报》等主要新闻单位长年设立《代表风采》、“代表热线”等专题栏目,经常性地进行有关代表履职的采访报道,从而形成一定的宣传声势,使这些专题栏目成为宣传人大代表履职活动的一个重要阵地。
3、加强人大机关宣传阵地建设。要重视加强自身的宣传阵地建设,充分利用人大机关现有的刊物和网站,加大对代表履职情况的宣传力度。如在《惠州人大通讯》和《惠州人大信息网》增设《履职历程》或《履职心声》栏目,让已经完成政治使命的上一届人大代表和正在肩负政治使命的新一届人大代表,用自己的笔触,记录自己真实的独具特色而又丰富多彩的履职故事,让他们用另一种方式对社会、对历史、对时代作出又一份贡献,为更多的代表留下宝贵的精神财富和鲜活的履职范例,同时促使更多的代表更好地履职尽责、争先创优。
4、设立《意见转达》专报。可参照一些信息简报的模式,设立《意见转达》专报,主要向有关机关和单位通报代表履职活动情况和代表所提的有关意见建议,较大型的活动要形成专题报告。
5、不定期举办宣传代表履职情况的系列活动。此类活动要联合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新闻单位共同举办。如市和各县、区人大与市作家协会、《惠州日报》等单位可联合举办“人民的好代表”征文活动,组织市、县两级专业作家采写人大代表,征文作品在《惠州日报》、《惠州人大通讯》等报纸杂志陆续刊登。
(十)建立健全代表活动保障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及各办事机构要强化服务观念,着眼于全面提高代表素质,从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代表工作制度入手,多层次、多渠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及时向代表提供多方面的信息资料,尽力帮助代表解决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代表履职尽责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充分调动和发挥人大代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优势作用。
1、要提供组织保障。为加强对各代表小组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应明确规定: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小组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做到有组织、有督促、有管理、有协调。为做好组织保障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可尝试建立代表手机短信平台,通过短信息组织开展代表履职活动,并及时对代表的意见建议作专题反馈,及时向代表通报政务和工作信息,保证代表在知情知政的前提下有效行使职权。
2、要提供制度保障。市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前面提及的9项有关代表选举、培训、述职、辞职、联系选民、考核激励、参与活动、宣传报道、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把这些制度具体落实到多种形式的代表活动中。
3、提供经费保障。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代表活动时,党委、政府应依法全力支持。政府要依法将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拨付代表活动专项经费,为代表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代表在参执行职务时,其所在单位要依《代表法》规定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参与活动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给予补助,确保所有代表全力参与履职活动,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代表工作制度值得注意的几个关系问题
探索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代表工作制度机制,以制度落实来促进代表履职尽责,发挥代表作用,全面推动代表工作,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问题。
(一)注意处理好和依法的关系问题
人大工作的性质特点,决定了常委会要始终坚持依法办事。我们在制定代表工作制度时,要十分注意与宪法和《选举法》、《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所制定的制度都有充足的法律依据,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不与宪法和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如近年来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代表工作制度新途径,尤其是中央中发[2005]9号文件传达后,探索的热情更高。这中间有不少做法是成功的,但也有一些做法值得商榷。如常委会考核代表履职制度等,个别地方甚至提出要对代表进行“弹劾”。这些做法显然超越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依据有二:一是监督主体错位。因为《代表法》和《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给常委会的责任是“管理”和“服务”,而监督代表的责任是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二是混淆了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关系。人大常委会与代表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为常委会是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要对代表大会负责,并为代表履职提供优质服务,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说,常委会在监督代表工作方面,只能相应的配套落实制度,而不能直接制定监督制度。因此,我们在建立健全代表工作制度时,要牢牢树立依法建立健全的概念,注意防止和及时纠正出现的偏差,以确保建立健全代表工作制度的正确方向。
(二)注意处理好和务实的关系
我们在建立健全代表工作制度时,既要借鉴各级、各地人大的先进经验,又要避免照抄照搬,要努力使制定的制度能符合代表实际和本地实际,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建立代表学习、培训制度为例。由于我们实行的是“兼职”制,人大代表除了履行代表职责,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且由于人大代表大都是各行各业的带头人,本职工作都很紧张。在此情况下,要求代表半年参加培训一次,甚至每个月安排集中学习,无疑是行不通的。这就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长期与短期、重点与全面、集中与分组、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安排代表的培训、学习,而且要注重实效,不拘泥于形式。因此,每一项制度出台前,我们都要进行深入调查,同时要广泛征求意见,集中民智和民意,防止偏差,不可盲目行动。要结合各地实情,认真分析必要性和可行性,反复研究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指导思想和制度框架,使制度具有良好的适应性。
(三)注意处理好和继承的关系问题
一项好的制度不可能能凭空产生,而是靠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总结得来的。没有继承的建设,就会变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所以,我们在建立健全制度的过程中,要重视总结和吸收各级各地在多年的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从而少走弯路。
现在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代表工作新途径,而且有不少好的做法,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我们应及时总结、借鉴,做好“继承”工作,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如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评选代表履职积极分子、实行代表履职登记卡制度、推出代表民情记录簿和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参与接待等等,都要通过我们认真、努力的工作,使之上升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同时,建立健全代表工作制度不仅要抓好制度的新建工作,而且还要重视对原有制度的不断完善。因为随着人大工作的与时俱进,原有的制度需要不断完善,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重视制度的修改完善,制度建设就会滞后,就会缺少勃勃生机和活力,人大工作就难以开创新局面。
(四)注意处理好和落实的关系
再好的制度如果落实不到位、形同虚设,就会失去意义。因此,抓落实是建立健全代表工作制度的关键,是制度建设的最终目的。我们要认真抓好制度落实,不让制度落实流于形式。值得注意的是,与抓制度落实相配套,我们首先应建立起代表履职档案,因为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是通过代表履职档案反映出来的。所谓代表履职档案,就是指人大代表任职以来发挥决策作用、监督协助作用、桥梁纽带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的文字记载。履职档案的具体内容必须包括如下五个方面:一是每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前,代表深入选区联系选民、征求选民意见和建议情况;二是代表参加培训及出席会议情况;三是会议中审议发言情况,包括积极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四是闭会期间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五是视察、检查、调查等“三查(察)”及专题调研情况。将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记录在案,并定期向选民公布,就可以让广大选民全面了解代表是否履行了职责,是否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是否重视自身建设和提高。可见,代表履职档案是各项制度落实的有效载体,它可以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自觉接受选民监督的意识。
履职和述职的区别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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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近年来建立县、区(市)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向上一级党委述职评议制度,突出“一把手”在党建工程中的主体责任,真正把“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到了实处,使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焕发出勃勃生机,受到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好评。红花岗区委书记王进江说,作为党建“第一责任人”,“一把手”要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落实和融入到基层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做到党建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和同步推进。
“一把手”戴上“金箍”
党委管党由“软”变“硬”
近年来,遵义市委及组织部门在调研中发现,各地基层党建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诸多差距。主要是一些地方党委尤其是“一把手”管党意识淡薄、履行管党职责不够到位,重经济轻党建,落实党建责任容易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把管党责任下移,使党委管党变成了部门管党,基层党建工作陷入被动。
遵义市委研究认为,要抓好基层党建必须让党委“一把手”切实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为此,2007年7月,市委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建立县、区(市)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述职制度的意见》,决定每年组织一次县、区(市)委书记向市委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述职工作会,其评议结果将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述职会要求述职者突出“四讲”,一是讲谋划和基层党建总体规划,体现其管党意识;二是讲抓落实的措施,体现其履行党建职责情况;三是讲特色工作,体现其抓基层党建的创新精神和成果;四是讲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剖析其履行职责的差距和不足。
遵义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刘昌益介绍说,在述职前市委还组织调研组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掌握各县“一把手”履行管党职责的情况和特点,提前送交评议人员,为有针对性地开展评议奠定基础。
据了解,2008年4月1日,遵义市委组织了首次党建述职会,14个县、区(市)委书记逐一登台亮相述职并接受评议,反响强烈。由市委常委、人大、政协、纪委、组织和党建领导小组等成员中抽调8名同志担任评委,邀请各县组织部长、市人大、政协和部分党代表列席会议,并可对述职人员提问。评委们根据现场述职情况,结合年终目标考核与平时掌握的情况,现场打分并为述职对象写出评语,对存在问题要求其限期整改。
不少县、区(市)委书记认为,这一制度抓住了党建工作的关键,抓到了根上,述职述出了压力,也述出了动力。要是述职评议分数太低或不合格,不仅考核过不了关,谁也丢不起那脸。
从“甩手掌柜”到“亲抓实干”基层党建由“虚”变“实”
遵义市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谭华伦介绍说,过去不少县委书记名义上是党建“第一责任人”,实际上却是“甩手掌柜”,谈起经济工作头头是道,提起党建则冷冰冰。如今述职评议一方面要讲成绩突出特色,另一方面又重在指出问题,把压力给足,极大地激发了各地党委“一把手”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红花岗区委书记王进江对此深有感触地说,有没有党建述职的确大不一样,一下子感受到了作为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因此只有平时把党建工作抓好抓实,心里才会有底气。从2007年下半年起,他都要花大量的时间在基层搞党建调研。他说,工作创新是基层党建的生命力,不搞调研哪来创新的源泉。
一些县委组织部门的同志告诉记者,以前不少县市书记都是将党建工作推给分管副书记就了事,自己则当起了“甩手掌柜”。现在只要涉及到党建工作,书记们都是主动过问,并对一年的党建规划进行思考把关。遵义县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肖立帮笑着说,以前多是自己主动找书记汇报,现在则是书记经常找上门来要“我”汇报。
遵义县委组织部部长席玉黔坦言,现在县委书记亲自抓基层党建,对党建工作思路清晰,围绕党建促发展,并承诺要钱给钱、要人给人,可以说迎来了基层党建的春天。红花岗区在区委书记王进江的重视下,全区2007年共投入党建经费420余万元,其中先进性建设工程100万元,干部教育培训120万元,社区远程教育站点建设和工作经费150余万元,组织工作经费40万元。区委组织部长戴拥军坦言,这种对党建的投入力度在过去是不敢想象的。
各县、区(市)还加大了对提高村、社区干部待遇的投入,村干部月平均工资达到了550元,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明显增强。王进江说,村和社区干部应该得到更多的关爱,民生改善了,党的执政基础才能得到巩固。为此,这个区去年还投入近80万元,为近700名村、社区民选干部缴纳了养老保险。
赤水市委书记穆嵘坤说,各县、区(市)书记都要亮相述职,不仅比经费支持,更要比工作创新,不亲自抓是说不出个道道的。就连述职报告本身都得自己亲自写,要在过去多数是让办公室同志。
党建述职延伸到乡镇
上下同欲齐抓共管
遵义市县级党委书记党建述职评议制度实施后,在全市各地均引起强烈反响。一些县、区已经主动将这一制度往下延伸到乡镇,对乡镇党委书记进行基层党建述职评议,有力地推动了基层党的建设。
红花岗区委很快认识到该制度的重要性,已在全区同步建立镇(街)党(工)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述职制度。要求述职评议由向区委述职和向本镇(街)党员代表会议述职两部分组成,对于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促使党(工)委书记牢固树立“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不称职”的观念,促使其不得不做到大事亲历,小事过问,调研亲为,问题不摆,由“台后”走到了“台前”,走进村(居),与基层组织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面对面。
2007年,全区8镇、8街道的书记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分别为90次和70次,解决基层组织建设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分别为104个、89个,书记参与基层党建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
目前遵义县、汇川区等地正考虑延伸推广这一制度。遵义县龙坑镇党委书记蒋成松说,作为乡镇基层党建“责任第一人”,县级党委书记党建述职评议对我们触动很大,只有乡镇书记切实履行党建职责,就能产生推动基层组织建设上新的台阶。汇川区航天社区党委书记连丽作为省、市党代表参加市里的述职会后很受启发地说,今后要把书记们关于基层党建的许多工作经验用于基层党建中,让社区更好的服务民众。
遵义市委县、区(市)委书记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制度及其取得的效果,已引起贵州省委和组织部门的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石宗源对此给予充分肯定,批示认为“这个做法很好,值得总结推广”。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张少农批示认为“遵义市抓住了党建工作的关键,责任制的落实,在全省有示范作用,一定要注意坚持和推广!”
履职和述职的区别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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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主体,行使着法律赋予的广泛的国家权力,代表能否认真积极地履行职务,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直接关系到各级人大能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组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的有效措施。会上,陈树华、周和林两位区人大代表分别作了个人述职报告,几位选民代表也先后进行了公正客观的评议发言,选民们积极参与对述职代表的评议。这种代表述职、选民评议的面对面的交流,给选民和代表提供了一个相互了解的机会,对代表而言,是主动接受监督;对选民来说,则是依法实施监督。选民参与对人大代表的评议,增强了选民对代表履行职务的依法监督意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增强了代表牢记自己的职责和进一步密切与选区选民联系的自觉性。刚才,夏金根同志代表本次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领导组对前阶段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组织进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回顾。由此可以看出,三山街道代表联系组做了大量地前期工作,能够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本次代表述职评议工作。我代表区人大常委会表示满意。总的来说,这次我区人大代表述职评议试点工作的成功实施,在提高代表素质,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推动人大工作等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代表述职评议在我区来说毕竟是一项初创性的工作,还有不少方面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今天一镇三街道的相关负责人也应邀旁听了本次现场述职评议,为此借此机会就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全区代表述职评议工作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代表述职评议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提高思想认识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认识的程度决定活动开展的深度和效果。代表述职评议工作试点以来,虽然我们对代表述职评议工作有了一定认识,但还有少数人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代表述职是“搞形式”,积极参与的意识不强,如此等等,要想大力推进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的深入开展,我们就必须要继续深入地宣传代表述职的法律依据和重大意义。应该说,代表述职与发挥代表作用是一致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代表述职评议工作,是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的必然结果。代表述职、接受选民评议,是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加强人大建设,促进政府工作的一个有益尝试;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联系人民群众,征询民意的一条重要渠道;是“代表要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这一法律规定的具体的、行之有效的运用和实施。如何人都是需要监督的,人大代表也不例外,接受选民监督,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符合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人大代表通过述职活动向选民报告自己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既体现了代表对选民的尊重,也体现出了代表对选民的负责。而且通过代表述职全过程的学习和实践,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和广大选民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树立政治文明意识。每位代表都要努力为民代言,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新区大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把握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的方向。
从本次代表述职评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来看,组织领导是前提和关键;述职评议是重要环节;整改提高是目标方向。
首先,组织领导是前提和关键。代表述职评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法律要求高的全新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就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从前阶段工作实践来看,前提和关键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参评代表、选民积极参与述职和评议。二是加强对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使述职评议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尽力扩大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的正面效果,使参加述职评议的代表和选民都受到一次民主与法制的实践教育和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教育。三是做好述职评议大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确保现场会议开得圆满成功。
其次,述职评议是一个重要环节。述职评议是代表述职评议活动整个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环节必不可少,不能敷衍了事。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目的是为了检查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检验代表是否发挥了代表作用。本次述职评议现场会,代表述职认真,选民积极参与评议,参加评议的选民,也都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评议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既肯定了成绩,也指出了存在问题,真诚地、善意地对今后的代表履职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效果较好。在今后的述职评议活动中还要切实坚持正面引导,把握述职评议活动方向,防止和避免述职评议只讲成绩不讲缺点的形式主义。
第三,整改提高才是述职评议的目标方向。在述职评议过程中,对于选民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们必须认真负责的做好自我整改工作。这是关系代表述职评议的质量和效果的问题。如何做好整改工作,选民十分关心。街道代表联系组要继续加强协调,监督整改;要引导和帮助述职代表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目标,并在适当时候向选民通报整改情况,争取让广大选民满意,使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在全区范围内积极推进代表述职评议活动。
履职和述职的区别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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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的制度,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积极开拓创新,在加强代表工作中采取的新举措。作为新制度,其正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但所存在的不足也同样不容忽视。下面,我们将从正反两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分析。
从正面看,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人大代表监督机制,督促代表认真执行代表职务,不断深化代表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是有利于对代表行为的有效监督。近些年出现了少数人大代表在其位,不谋其政,不思作为;自视身份特殊,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以私废公,偷税逃税,参与贿选,严重损害了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威信。因此,有必要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制度,定期进行述职并面对面地接受选民评议,就是对代表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二是有利于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通过代表述职和选民评议,对代表进行监督,使代表进一步认清了他们与选民间是产生与被产生、选举与被选举、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尊重选民,热爱选民,促使代表注重深入基层,听取群众呼声,反映群众疾苦,竭诚为选民服务。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建立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制度后,代表如果没有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并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就没法向群众交待。
三是有利于提高代表工作的整体水平。代表述职和对代表评议活动的普遍开展,改变了过去代表只监督别人,自己无人监督的局面,使代表的精神在述职评议中为之一振,进一步激发代表努力学习,提高素质,自觉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践证明,活动的开展促进了代表素质的提高,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代表素质的提高,对于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无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民主意识。让群众听取代表的述职并进行评议,把监督代表的权力交还群众,这本身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体验和感受民主的最好实践活动。它能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自身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增强全社会的民主法制意识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制度分析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大工作和代表工作的开拓创新,无疑是一件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事情。现在的问题是,这一制度既然是好制度,它能否持续呢?能否进一步推广呢?如果要推广,或者进一步发展,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作为新制度,存在那些不足之处?
1、合法性。这是一种联系代表制度的创新,尽管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将开展这项活动,但由人大常委会组织选民对代表进行述职评议,它至少在目前,还缺乏法律依据。尽管代表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我们应该知道“人大代表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意志,本能地监督人大常委会,这个关系是不能取代和颠倒的。”(见朱宪生著:《管窥代表联系的宏观性,2001年11月5日中国人大新闻网)如何让选民自发地组织起来对代表进行述职评议,因其操作上存在许多困难而在实际中不可行(徐海明著:《关于代表述职的理论思考》,2002年4月14日人大代表制度研究网);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监督形式和手段。因此,述职评议这一制度要想得到推广,就需要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进一步探讨。
2、合理性。在实践中,许多代表谈的基本上都是自己如何如何做好本职或本单位的工作,给人的感觉似乎是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听他们作工作报告。对此,代表们认为,一天到晚忙于本职工作,哪有多少时间去履行代表职责。由于我国的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的,要求那些整天奔波于第一线的代表搁下本职工作去干兼职的事情是不现实的。代表在平日里难以履行好代表职责,其责任不在代表自身,而在于兼职性制约了代表作用的有效发挥。
3、公正性。市县级的地方人大代表总数少则120人,多则500人。如何确定代表述职评议对象,成了一件十分严肃且又非常棘手的问题。在一届内,有的代表参加了述职评议,而又的没有参加,这样是不是显得不公平。在我们的代表中,有领导干部、农民、工人、知识分子、解放军、少数民族等,你是评哪个界别,在同一个界别中,你是评哪个人。人大代表有全国、省、市、县、乡五级,大家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你选哪一个层次的代表来述职评议。多年来,“官员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情况不尽如人意(见朱耀清著:《“官员代表”应率先履职》,人民代表报)。在实际操作中,要组织选民评议“官员代表”,能行吗?代表的职责可分为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有些代表较少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但在大会期间积极地发挥了作用,可选民又看不着、摸不着或者跟本选区选民的利益关系不大,他们如何公正地对待这两方面的工作。
履职和述职的区别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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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委员述职制度的基本现
状
思想认识逐步统一。人们对委员述职的思想认识有了很大发展。一是政协组织非常重视。很多政协都把委员述职作为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协作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目前开展委员述职活动的政协组织已占政协组织总数的5左右。实施委员述职的层次逐步升级,目前已发展到省级政协。二是政协委员普遍拥护。在开展述职活动的政协组织中,参与述职的委员比例达到90以上,政协委员普遍认为委员述职很有必要,应当形成制度。三是社会反响比较热烈。《人民政协报》近年来多次报道开展委员述职活动的情况,新华社、《人民日报》还报道了一些典型作法,国外报刊也对个别典型作法作了报道和评论。社会舆论的基调是给予积极评价和大力支持。
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开展委员述职活动,目前已经有了一些规章制度的雏形。一是探索了述职内容。在规定以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有的增加了委员遵守基本要求的情况,有的增加了委员做好本职工作的情况。二是探索了述职形式。委员述职的基本形式是会议述职,也有个别地方采用书面述职。会议述职的作法是,由委员在一定会议上汇报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会议形式多数是专委会,少数是委员小组会,还有的是常委会议或者主席会议。三是探索了述职程序。比较一致的作法是:“表”、“书”、“会”,即填写履职情况统计表,撰写述职报告,召开述职汇报会。
实践效果逐步显现。经过探索和实践,委员述职活动初步展现了一些实践效果。一是激发了委员的参政热情。委员总结和陈述履职情况,接受政协组织的检查和他人的帮助,看到了成绩,找到了不足,明确了方向,激发了荣誉感、责任感和成就感。二是健全了政协的管理机制。政协组织制定了委员述职办法,形成了委员管理机制,强化了政协组织的管理功能。很多政协认为,这是管理委员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抓手。三是提升了政协形象。委员的出勤率提高了,委员提案和社情民意数量增加了,政协建言献策的质量提高了,政协组织的形象树立起来了。
二、建立委员述职制度的基本问题
基本原理问题。基本原理是指导工作的基础理论。建立委员述职制度,应当以人民政协工作的基本原理为指导。目前,政协工作没有明确的基本原理,委员述职也没有可以遵循的基本理论。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委员述职制度的深化和发展。解决的办法是,研究和确立人民政协工作的基本原理,为委员述职提供基础理论。人民政协工作的基本原理应当是:人民群众形成政协界别,政协界别产生政协委员,政协委员组成人民政协,人民政协谋求人民利益。建立委员述职制度应当贯彻这个基本原理。
基本依据问题。基本依据是开展工作的合法性问题。开展政协委员述职活动,应当以政协《章程》或者党的文件或者全国政协的文件为依据。目前,政协《章程》、党的文件和全国政协的文件,都没有关于开展委员述职的规定,说明目前开展委员述职活动还缺乏有力的政策依据。当然,目前没有政策依据,不等于今后没有政策依据。解决的办法是,由合理走向合法。要确定委员述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委员述职的规章制度,将委员述职载入政协《章程》或者有关文件。在没有制定全国性文件之前,应当鼓励探索和实践。
监督主体问题。委员述职的对象应当是监督主体,监督主体应当是委员权力的授权人即界别群众,政协组织包括专委会也应当监督委员,但不是监督主体。目前,参加述职活动的只是政协委员或者专委会人员,而没有授权人界别群众参与,委员只向政协组织述职而不是向界别群众述职,这种做法不符合授权与监督相一致的原则。解决的办法是,明确界别群众监督委员的主体地位,明确主要由界别群众的代表接受述职和进行评议的职权,明确委员合格不合格主要应由界别群众说了算的基本要求。本界别委员是本界别群众的代表,专委会派出的人员是政协组织的代表,也应当参与述职评议,但在述职活动中,本界别委员和专委会人员不是界别群众代表的全部,不能代替界别群众。
基本做法问题。委员述职应当是委员向界别群众汇报履职情况,并由界别群众进行评议。目前的基本做法是,委员进行书面总结或者口头总结,没有进行民主评议。这种作法只能是委员履职总结,而不是委员述职,最大的缺点是影响了述职的深度和效果。解决的办法是,委员应向界别群众汇报履行职责的情况,述职程序应增加民主评议环节,并加大评议结果的运用力度。现在的作法与真正的述职还存在很大差别,而且这个差别仅仅只有一步之遥。只要跨过这一步,就是真正的述职。当然跨过这一
步,可能需要用一定的时间和功夫。
述职次数问题。述职次数是委员述职的数量要求,述职次数应当符合政协实际和委员特点,应当考虑既要加强民主监督,又要不增加委员负担。目前,委员述职有几种情况,有的每年一次,有的每届一次。这些做法存在的问题是,要么达不到加强民主监督的目的,要么增加了委员的负担,而且难于组织
实施。应当看到,委员是履行政协职能的主体,委员的职务行为从根本上说是兼职。解决的办法是,要合情合理地确定述职次数,每届述职以两次为宜,即届中述职,目的是促进委员发挥作用;届末述职,目的是决定留任委员。每次述职时间最好为年度末。
组织实施问题。组织实施是工作权限问题,委员述职活动应当由界别小组组织实施。目前,委员述职活动基本上是专委会或者地区小组组织实施,还有主席会议甚至常委会议组织实施。这些做法的主要问题是,实施主体混乱,界别小组没有发挥应有作用,专委会、地区小组、主席会议和常委会议超越了职权。解决的办法是,建立界别小组,赋予界别小组管理委员的权利,明确界别小组实施述职活动的职责。
三、建立委员述职制度的实践操作
述职的基本原则。一是自我总结,自我提高。要调动委员的积极性,激发委员的内动力,鼓励委员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真正使委员受到教育、得到提高,激发委员参政议政的热情,促进委员认真履行职责。二是依靠群众,发扬民主。组织界别群众和界别委员参加述职活动,加强宣传引导,创造和谐氛围,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述职委员既要充满信心,又要诚肯虚心。三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总结汇报、评议发言和小组评价,都要客观辩证,符合委员实际,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找准问题、指出不足,还要着眼发展,提出意见建议。四是简便易行,注重实效。要在坚持基本规定的前提下,简化程序,灵活操作,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要把述职和评议的重点放在委员职责的履行上,而不是放在委员权力的监督上。
述职的基本要素。一是基本内容。委员述职应当包括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界别意愿的情况,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履行委员职责的情况;做好本职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二是基本形式。委员述职可以采用填写履职情况统计表、提交述职报告、汇报履职情况的方式进行。述职会议以界别小组为单位召开。委员要撰写和提交述职报告,但不实行书面述职。特殊情况不能参会述职的,可给予一次补述机会。三是基本程序。在述职会上,委员汇报履职情况,参会人员进行评议,并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测评。四是结果运用。根据述职评议结果,分别对优秀委员进行表彰,对称职和基本称职委员提出改进要求,对不称职委员按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述职的基本步骤。一是准备动员阶段。小组填写委员履职情况统计表,委员撰写述职报告。界别小组确定界别群众代表,并邀请所在单位领导参加。界别群众代表人数应与委员人数相适应。二是汇报评议阶段。界别小组做好述职动员讲话,委员逐一进行汇报,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等次测评。参会人员可以向委员提问,委员应当回答所提问题。三是结果运用阶段。述职结果由界别小组和专委会统计,政协办公室汇总,主席会议研究决定分类处理。评议结果书面反馈委员,开展表彰奖励,督促整改提高,搞好述职活动总结。
述职的组织保障。一是组织领导。政协应当成立委员述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指导。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述职活动,起好示范带头作用。二是组织实施。界别小组要按照组织实施述职活动的要求,负责发放通知,搞好统计数据,组织述职会议,上报有关材料。三是服务协调。政协秘书长会议、办公室和各专委会要做好联系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并派员参加述职活动。四是规定纪律。要求委员全员参加述职活动,对积极参加述职活动的委员要进行鼓励和表扬,对不积极参加述职活动的委员要做好工作并使之自觉参加,对请假和补述的委员要酌情扣分,对经教育仍不参加的委员要给予恰当的组织处理。
四、建立委员述职制度的配套措施
创造委员履职条件。政协组织要合理安排委员活动次数,认真搞好活动策划,努力增强活动吸引力。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活动,促进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各方面都要关心委员的学习、工作和事业,努力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政协机关和界别小组要做到通知到位、指导到位、后勤到位,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加强委员日常管理。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委员政治思想素质,奠定委员述职的思想基础。要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做好平时记载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要坚持每年一次的工作总结和评比活动,为述职活动奠定工作基础。对平时履职不好的委员,要加强教育引导,并与委员所在单位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转化工作,为实现全员述职创造条件。
履职和述职的区别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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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较为完善的监督体制
完善的监督体制有益于指导和规范人民代表联系选民过程中的履职行为,还能得到选民的认可和支持,变被动联系为主动联系。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方式主要有职前承诺制、述职评议制和履职记事制等。
1.职前承诺制。经过筛选选民的诉求,各选区人大代表应就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在履职前向选民公开写下“承诺书”,并根据其承诺的具体内容,高标准、严要求的履行其职务,向上级表达选民诉求,反映选民的实际情况,事后人大代表应回到原选区或选举单位接受选民监督,兑现承诺。
2.述职评议制。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或指定的相关部门制定书面述职规范,明确规定代表述职的方式方法、内容、程序、次数和范围等。代表应当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选民述职,可以通过召开选民大会口头述职,也可以向选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进行述职。
3.履职记事制。由基层代表工作机构,对本级人大代表发放联系卡、走访选民、召开座谈会、审议发言和选区活动等情况,以及代表向上级部门反映选民意愿和解决选民生活问题的情况按照时间记录在案,将汇总表提交代表所在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接受他们的监督和奖惩。
三、完善我国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联系规范
虽然宪法与代表法中都有对人民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文,但是其规定比较笼统,今后应该通过立法技术明确代表联系选民的内容,推进联系制度规范化,进而使之制度化和经常化,至少应对联系选民的内容、方式和成效评价进行规范。其中联系的主要内容应首先进行规范:一是选民汇报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会议中提出的批评、建议和议案,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选民问题的进程等;二是召开选民座谈会了解选民生活中的实际情况,解决群众的困难;三是定期回访选民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汇集选民意见和建议向相关部门汇报;四是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组织选区活动和参与选区公益事业。
(二)强化代表意识,推动自觉履职
代表是否能够积极主动联系选民,首先取决于代表意识的强弱。个别代表责任意识不强,积极履职意识比较淡薄,在思想上并没有将与选民沟通放到应有的位置;这也导致在行动上则更加消极被动,甚至有些代表从来没有联系过选民,严重影响选区和选民的利益。因此,这就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有关机构加强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代表的重视程度以及代表的履职意识,通过培训提高代表联系选民的能力,拓宽联系的方式,注重因时制宜和因地制宜,不断增强代表履职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督促其将联系选民转化成为他的自觉行动。
(三)建立完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监督评价体系
人大代表每次的活动都应该录入网络,每年年终的时候联络站应将人大代表参加的活动次数、活动内容、反映问题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上级主管机关,上级机关对履职好的进行表扬,不好的应该警示,对长期不作为的人大代表应该果断地辞退或者罢免,完善人大代表履职记事制度。此外,在此基础上可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季度或者年度考核,公开考核结果并将其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以此调动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年终应从选民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选区工作是否得到推动、监督工作是否得到加强等方面对代表联系选民的工作进行评价。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选举范围及程序
当前我国选举程序和方法上的一些不完善之处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的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在实践中的缺陷。为了更好地实践联系选民制度,应从两方面改革我国的选举制度。一是在今后的选举中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直接选举最能体现选民的意志,反映选民的现实诉求,只有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才能从根本上使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更为密切;二是将竞争机制进入选举程序,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能逐渐改变代表联系选民的消极态度,增强和调动候选人的选民意识和积极性,形成广大选民与全体代表的统一意志、自觉行动和内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