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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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个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个人住房抵(质)押贷款(以下简称本项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人)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当地城镇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从业人员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抵(质)押贷款。
第三条 办理本项贷款实行个人财产抵押(或质押)和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项贷款对象为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本项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连续一年以上逐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专户;
(二)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已交付总价款的50%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可作为抵押的所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房地产,或可作为质押的受托贷款人认可的有价证券;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本项贷款额度按“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余额×倍数”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实际应付购、建、大修住房款的50%。其中,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从业人员,倍数不超过6;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从业人员,倍数不超过9.第七条 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从业人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从业人员,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八条 本项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年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年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从本项贷款回收的利息中向受托贷款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率按不高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确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本项贷款应向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以及交款凭证;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房证明文件和工程预算以及所建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合法的所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材料后进行初审,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委托受托贷款人进行贷前复审。受托贷款人接受委托后,应在一个月内做出贷款复查结论并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贷款复查结论认为可行的借款申请,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给予贷款的答复,并与受托贷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借款人应在接到答复后十五天内与受托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并办理法律公证手续,同时委托受托贷款人办法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在受托贷款人银行开立个人住房储蓄存款帐户。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手续完成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受托贷款人的委托贷款基金帐户。
第五章 贷款抵押或质押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本项贷款应以本人购、建住房在建工程或本人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或以本人合法拥有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
第十五条 本项贷款抵押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受托贷款人应对抵押物估价或委托有关机构估价,所需费用由抵押人即借款人负担,抵押率最高为抵押物估价值的50%;
(二)以购、建住房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应持与售、建房单位依法签订的有效购、建房合同,到在建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出售、建房单位提供担保,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有关评估、确认报告,到房地产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房屋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代之以依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合同中注明受托贷款人为抵押权人;
(四)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均由受托贷款人保管,受托贷款人应出具保管证明并承担保管责任。抵押人即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转移、出租、变卖和馈赠,且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受托贷款人和为本项贷款提供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项贷款质押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受托贷款人应对出质人即借款人提交的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证。
(二)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有价证券交付质权人即受托贷款人保管,质押合同自有价证券交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终止。
(三)质押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责任,出质人对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本息及收益。
(四)质押的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应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质权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调换。
第六章 保险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委托受托贷款人与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本项贷款办理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
第十八条 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保险内容与责任按保险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投保额按贷款本息总额确定,保险费按“投保额×3.5%×保险年限”计算并一次付清。
第十九条 办理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所需全部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二十条 抵押(或质押)期内,保险单由受托贷款人保管。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受托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贷款人负担。在保险期间,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贷款使用及偿还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将本项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购买、共建职工自住住房的,借款人不得自行从帐户中提取本项贷款资金,应委托受托贷款人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建房单位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在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内(节假日顺延),按月均还款办法归还贷款本息。其公式:
n
ai(1+i)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n
(1+i) -1
其中:a为贷款本金;n为贷款(月)期数;i为贷款月利率。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以后还款须先补还逾期尚欠本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在一至三个月(期)内的,受托贷款人应每月及时发出催交通知书;超过三个月的,受托贷款人应于第四个月起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继续向借款人催交三个月,如借款人仍未按合同约定偿还逾期部分贷款本息的,由保险公司即时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并在此以后按抵(质)押贷款合同规定按时交付欠款,直至投保人恢复履行抵(质)押贷款合同或保险公司付清投保人的全部欠款为止。受托贷款人在取得保险公司代为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后,将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益通过合法手续让渡给保险公司。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如提前偿还贷款,应经受托贷款人同意,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持受托贷款人的书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保险公司经核实后按实际贷款期限(以年计算)计算应收保险费,退还多余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及保险三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其中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变更,按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即借款人还清合同规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违约及处置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约或无法履约:
(一)6个月以上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本项贷款用途,将资金挪作他用,或阻挠、拒绝受托贷款人及为本项贷款提供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四)未经受托贷款人同意,将抵押物或质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五)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六)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保险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九条所列违约或无法履约情形的,为本项贷款提供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扣缴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有关税款;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三)支付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的费用;
(四)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项贷款额度不足借款人实际应付购、建、大修住房款的50%的,借款人可就不足部分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其他住房资金贷款,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其他事项参照本办法办理。
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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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 第68号
关于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共同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的。
第六条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八条双方车辆均在本市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当事人应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并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
第九条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无责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也应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第十条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
(二)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第十一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对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第十二条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三条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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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船税征管现状
市自2008年4月以来,地税机关开始委托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办理各机动车辆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当年共组织车船税入库178万元,其中由财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116万元,这一数据与2007年该市全年征收车船税117万元基本持平;2009年代收代缴车船293万元,同比增长152.6%;2010年1-5月代收代缴车船税207万元,同比增长75%。事实再次说明,车船税委托财保公司代收代缴,有利于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促进了车船税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但是,调查中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支构或营销服务部在具体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存在程度不同的问题。
(一)对外地车辆投保代收车船税不规范。经调查多数保险机构对跨地区的车辆投保交强险代扣车船税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属地物流公司挂靠的异地牌照车辆到本地投保时,有些保险机构保单上只有税票号码,无税票复印件,无法确定是否已代收代缴车船税;有些财产保险机构在办理车辆交强险时未及时代收代缴车船税;有的仅凭车主在挂牌地的完税证复印件办理了交强险。
(二)部分财保机构接受税票把关不严。具体表现在:一是用同一张税票复印后为不同的车辆办理交强险的情况,如税票(20082)赣地完00721563被纳税人用复印件分别为二部车辆办理了交强险,税票(20082)赣地完00726230被纳税人用复印件分别为三部车辆办理了交强险;二是用同一税票在不同保险机构为车辆办理交强险;三是用涂改税票或税票复印件为车辆办理交强险,如税票(20071)赣地完00027582、(20061)00471575被涂改、复印后,分别为两辆车办理了交强险;四是用非车船税的税票办理交强险,如0027582号税票交的是营业税代替车船税办理了交强险。
(三)个别公司存在履行扣缴义务不到位。有的财保公司为多拉保险业务,扩大业绩,在办理车辆交强险业务中以税收“优惠”作诱饵,不按车辆整备质量足额代收,甚至不收车船税。还有的财保公司在为公安、森林防火、交警等单位使用的非警用车,在其既未出示相关证明,又未扣缴车船税的情况下就办理了交强险。
二、产生车船税管理问题的原因
分析当前车船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少数财保机构责任意识不强。部分财产保险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在办理车辆交强险过程中,面对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为留住客户和争取更多的车辆来公司投保,在利益驱使下,不顾法律赋予的扣缴义务,人为地放松对车船税的扣缴工作,甚至帮助纳税人钻政策空子,违规办理车辆交强险业务。
2、车船税政策不一执行难。《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于2007年6月1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第3条又规定我省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确定为车船的登记地,给市外车辆的偷逃车船税者有机可乘,用税票复印件偷梁换柱,骗取财保部门的信任办理车辆交强险。同时,也给市内少数车辆拥有者,为钻税收征管上的漏洞,达到偷逃车船税目的挂外地牌照回当地营运,导致同一地的车辆因牌照不同,而实际税负不一样,造成税负不公。
3、县级税务监管财保扣缴难。由于县(市、区)级的财保机构是设区市级财保公司的分支支构或营销服务部,属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实行的大都是报帐制,县级保险机构办理车辆交强险的保单备查联、税票复印件等相关原始资料都是按月或按周上解到设区市公司,当地只有电脑资料和登记台账,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对属地保险机构扣缴车船税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举报案件难以核实、取证,造成税务机关对违规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处理无据,不能有效查处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
三、加强县级保险机构扣缴车船税对策
针对当前县级财产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问题及成因,现就加强县级财险机构扣缴车船税工作提出以下对策:
(一)加强车船税法规宣传,提高依法纳税意识。运用各种方式加强车船税政策法规宣传,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一是要将车船税法规印刷成宣手册发放到各纳税服务窗口和财产保险业务窗口,并纳入到每年的税法宣传月内容,做到常抓不懈。二是要争取交警、财产保险行业部门的配合,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与交通法规、保险法规一并纳入普法宣传内容,做到车船税政策法规深入人心,人人皆知,提高广大司机朋友自觉缴纳车船税的意识,依法足额缴纳车船税。
(二)认真执行车船税法规,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对本地或异地车辆办理交强险时都应代扣车船税,同时在代扣车船税时把好政策关,严格按标准代扣。对异地车辆在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时,如该车已在车辆所在地缴纳了车船税的,应要求提供税票原件,是税票复印件的要凭加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印章后才许抵扣,从源头上杜绝虚假税票骗取交强险,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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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明显成效。
一、统筹安排,彻底清理整顿保险兼业市场
为做好清理整顿工作,**保监局制定印发了《清理整顿保险兼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专门召开了全省保险兼业工作会议,确定清理整顿工作按保险公司、银邮类、非银邮三种机构分类分步展开。
(一)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规范保险公司兼业业务。一是保险公司、银邮类机构由上至下通过文件、会议、培训等形式,将清理整顿的要求传达到基层公司以及合作的兼业机构。二是各保险公司对自身的兼业业务,从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委托合同、强化远程出单管理、完善业务台账等四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三是保监局对照各公司自查自纠报告,结合现场检查工作,对地市中支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对保险公司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抽查核实,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兼业业务的管控。
(二)清理与催缴监管费相结合,整顿保险兼业机构。一是保险公司对有合作关系的所有非银邮类兼业机构的16个方面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填制调查表,反映保险兼业机构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建设以及违法违规情况。二是各银邮类机构对所属网点持有《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情况进行梳理统计,对管理制度加以完善。三是将缴纳监管费与清理工作相结合,分类缴纳监管费,各银邮类保险兼业机构由省级分行或法人机构统一办理缴纳,非银邮类保险兼业机构委托保险公司代办缴纳。四是保监局根据保险公司与银邮机构的自查报告,将经审核未列入清理范围的机构进行公示,要求保险公司从违法违规、拖欠保费单证等方面,对公示的保险兼业机构提出意见。五是经公示、审核合格的保险兼业机构,依据规定收缴监管费,清缴率达到100%;依法对名存实亡、经查实违法违规严重、拒绝缴纳监管费的1500余家机构进行清理,登报予以注销。从清理结果来看,银邮类机构留存率为80%,清理对象主要为撤并机构;车商类机构留存率为48%,清理对象主要为一些规模较小、运作不规范的机构;其余类机构留存率较低,主要原因为主业与保险业不够密切,监管费起到了一定的进入门槛作用。
通过清理整顿,一方面规范了保险公司的兼业业务,另一方面将一批有实力、有活力的保险兼业机构留在了市场中。
二、改进监管方式,构建规范兼业市场的长效机制
在清查规范的同时,**保监局抓住重点领域,针对突出问题,从制度和机制上逐步解决造成市场不规范的深层次问题。
(一)逐步加大直接监管力度。为加强对银邮机构的监管,**保监局逐步转变监管方式,从间接监管逐步转变为直接监管。一是要求银邮机构在清理整顿工作中,直接向保监局汇报自查自纠情况,与此同时建立了季度报表制度,提高了非现场监管的可靠性;二是银邮机构的保险兼业资格,由保险公司代为申报,转变为由银邮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直接向保监局申报,有利于理顺监管关系;三是银邮机构的监管费必须由银邮机构自行缴纳,不得委托保险公司代办,避免了保险公司代替其缴纳监管费;四是召开全省银邮保险兼业工作会议,直接向银邮机构传达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管政策,保证了监管政策的顺畅传达。
(二)前移监管防线,加强事前监管。一是在申报兼业资格环节,实行监管提示制度,促使其完善保险业务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监管高压线,在从业之初就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二是从源头上切实防范银邮机构的销售误导,在银邮机构的《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上明示,销售投连、万能产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书;为银邮机构提供专门的培训和考试服务,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持证率;要求银邮机构必须在其代办保险的网点,全文张贴保监会的《关于投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的公告》。
(三)完善监管、自律、联合执法相结合的保险兼业市场监管机制。一是建立保险兼业机构、保险公司远程出单点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合格的保险兼业机构和远程出单点及时在有关媒体网站进行披露,以利于社会监督。二是要求地市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对远程出单点的管理。针对保险公司在一些市县车管所周围违规设置远程出单点行为,要求地市行业自律组织对违规远程出单点进行现场清理,关闭非法远程出单点,同时建议行业协会为某一规模较大的机构申请保险兼业资格,将所有保险兼业机构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业务发展迅猛。但由于保险兼业机构点多面广,从业人员参差不齐,违规手段较为隐蔽,成为保险市场监管的难点。**保监局经过深入调研,把规范保险兼业市场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以清理保险兼业机构为抓手,以规范保险公司兼业业务为重点,多管齐下构建保险兼业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取得明显成效。
一、统筹安排,彻底清理整顿保险兼业市场
为做好清理整顿工作,**保监局制定印发了《清理整顿保险兼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专门召开了全省保险兼业工作会议,确定清理整顿工作按保险公司、银邮类、非银邮三种机构分类分步展开。
(一)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规范保险公司兼业业务。一是保险公司、银邮类机构由上至下通过文件、会议、培训等形式,将清理整顿的要求传达到基层公司以及合作的兼业机构。二是各保险公司对自身的兼业业务,从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委托合同、强化远程出单管理、完善业务台账等四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三是保监局对照各公司自查自纠报告,结
合现场检查工作,对地市中支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对保险公司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抽查核实,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兼业业务的管控。
(二)清理与催缴监管费相结合,整顿保险兼业机构。一是保险公司对有合作关系的所有非银邮类兼业机构的16个方面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填制调查表,反映保险兼业机构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建设以及违法违规情况。二是各银邮类机构对所属网点持有《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情况进行梳理统计,对管理制度加以完善。三是将缴纳监管费与清理工作相结合,分类缴纳监管费,各银邮类保险兼业机构由省级分行或法人机构统一办理缴纳,非银邮类保险兼业机构委托保险公司代办缴纳。四是保监局根据保险公司与银邮机构的自查报告,将经审核未列入清理范围的机构进行公示,要求保险公司从违法违规、拖欠保费单证等方面,对公示的保险兼业机构提出意见。五是经公示、审核合格的保险兼业机构,依据规定收缴监管费,清缴率达到100%;依法对名存实亡、经查实违法违规严重、拒绝缴纳监管费的1500余家机构进行清理,登报予以注销。从清理结果来看,银邮类机构留存率为80%,清理对象主要为撤并机构;车商类机构留存率为48%,清理对象主要为一些规模较小、运作不规范的机构;其余类机构留存率较低,主要原因为主业与保险业不够密切,监管费起到了一定的进入门槛作用。
通过清理整顿,一方面规范了保险公司的兼业业务,另一方面将一批有实力、有活力的保险兼业机构留在了市场中。
二、改进监管方式,构建规范兼业市场的长效机制
在清查规范的同时,**保监局抓住重点领域,针对突出问题,从制度和机制上逐步解决造成市场不规范的深层次问题。
(一)逐步加大直接监管力度。为加强对银邮机构的监管,**保监局逐步转变监管方式,从间接监管逐步转变为直接监管。一是要求银邮机构在清理整顿工作中,直接向保监局汇报自查自纠情况,与此同时建立了季度报表制度,提高了非现场监管的可靠性;二是银邮机构的保险兼业资格,由保险公司代为申报,转变为由银邮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直接向保监局申报,有利于理顺监管关系;三是银邮机构的监管费必须由银邮机构自行缴纳,不得委托保险公司代办,避免了保险公司代替其缴纳监管费;四是召开全省银邮保险兼业工作会议,直接向银邮机构传达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管政策,保证了监管政策的顺畅传达。
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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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银行对保险业务的管理不够。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其盈利能力在当前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各行对保险业务的认识有很大差别,有的行上级行颁布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自上而下成立了管理部门,加强了对保险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业务发展也较迅速。而有些银行对保险业务重视程度不够,主要担心影响主营业务特别是存款业务的发展,保险业务发展也比较滞后。
(二)手续费支付不规范。一是保险手续费标准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不同保险公司间不一致,同一公司同一险种对不同银行不一致。二是保险公司对银行手续费的支付方式除支票外还有现金、存单等形式,容易使银行滋生“小金库”和形成“公款私存”。三是被的保险公司将一部分手续费以现金或存单形式直接发放给银行机构人员,给银行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是容易引起员工思想混乱,偏重保险忽视主业。
(三)对外宣传容易误导客户。有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故意模糊保险的概念和性质,打银行的品牌,容易引起客户的误解,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四)技术手段落后。各银行机构保险全是手工操作,银行网点受理客户业务后,给客户出具临时单据,在保险公司签署保单后,再转交客户。保单流转缓慢,最短也需要l天的时间。营业网点办理完业务,有的机构登记保险台账,有的机构自己没有任何记录,缺少完善的操作程序和账务系统,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和风险防范。
(五)监管缺乏依据,存在真空。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起步较晚,在这方面的法规政策较少。 《商业银行法》仅对保险业务范围进行了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也只作为普通的中间业务并进行参考分类及定义,没有针对性的具体管理规定,缺乏操作性,有些方面甚至无章可循,出现监管真空。如对保险手续费的支付、收取方式缺少规定,若保险公司用现金或存单等形式支付,容易造成银行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而难以查处。
二、规范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
(一)引导商业银行重视保险业务的发展。从战略的高度认识保险的作用,避免短期行为。一方面银行管理者要转变经营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员工对保险内涵的理解,使员工确实意识到对保险推销的益处。
(二)规范保险业务手续费的支付和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只限于具有合法资格的银行,并一律以转账形式并人银行大账,实行全额上收管理,收支两条线,禁止保险公司直接向银行一线人员发放手续费。把保险业务纳入中间业务实行综合考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其考核的份量,以此来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
(三)加强对保险业务对外宣传的管理。清理银行保险中的不正当宣传,将违背金融法规、误导客户、容易引发银行风险的宣传一律禁止。加强银行的对外正规宣传,促使社会公众对银行保险工作的认同,提高风险意识,增强对银行保险工作的信心。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涉及银行的宣传要加强监管,制止保险公司的误导性宣传。
(四)加快银行保险业务电子化建设。要争取保险公司的支持,研究开发适合银行的业务处理系统,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网,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及利益均享的目的。解决保单流转缓慢问题,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并有效地防范各种风险的发生。
(五)对银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共同加强对银行人员法规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使银行人员熟悉保险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杜绝违规行为,并不断提高银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营销水平,保证合法、有效的资格。
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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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不按照保险法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办法提取和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即构成违法。
3.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的。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保险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法。
4.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业务的。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法。
5.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法。
6.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也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7.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分立或者合并,均构成违法。
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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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总体概述
《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基层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合同》,受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为公司代为办理个人保险业务并向本公司收取佣金的个人。他们不是正式的中国人寿在编职员,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但对于保险业务的开展起到基础性的作用,且多来自社会中下阶层,人数众多,因此他们的权益保障是企业担负的最重要的一类社会责任。《办法》的主要内容就是一套对保险营销员录用、奖惩、考核的规章。核心指标是保单数量和投保金额,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营销员的考核不仅看自身的业绩也参考与其有着辅导、培育关系的其他营销员的业绩。这一措施体现了人寿公司营销员发展导向中除了业绩,也非常重视对于营销员队伍的扩大和整体素质的培训、提高。
从权益保障这一角度来分析,《办法》有以下特点:1.适应性强。对于员工来说《办法》的适应性就意味着业绩的考核标准是否可行,对业务拓展方向的指导是否准确,乃至对于薪酬的设置是否合理。本文中讨论的《办法》还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分为了a.c两个版本。其中居民收入水平较高的苏州、无锡、常州、南京、南通等市分公司执行委托报酬a版,省内其余的镇江、扬州、泰州、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分公司执行委托报酬c版。显然地,版本不同,指标规定数值也不同。2.操作性强。《办法》的作用仅用指导性、规范性来描述还不够精当,它规定了营销员展业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关系,营销员可以透过办法了解如何开展业务,如何选择险种进行推销进而获得最大佣金。这样的话,营销员的收入亦可明确,他们知道签了多少保单就可以一分不少地拿多少的佣金。3.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办法》的这一特点当然根源于营销员队伍的进入门槛低、整体文化水平不高。但是由实践效果来看,营销员在人际沟通、投资理财乃至职业生涯规划方面都大大受益于这一《办法》。《办法》出台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的盈利目标,其中各项规定内容虽然都紧紧围绕着这一核心目标,但也不只局限于简单的利益最大化。《办法》中指明了营销员的两大任务:举绩和增员。“人”的因素收到极大地重视,“团队”的概念成为核心理念,正如《办法》出台通知中所言:提高个险渠道经营能力,完善营销基本制度,全面提升组织发展活力,为“激励充分、有效扩张”队伍发展战略的实现提供制度支撑。
二、《办法》中的“架构、职级与职责”规定
《办法》首先规定了营销员群体的架构、职级和职责。其中,架构、职级的设置十分地复杂、精细:队伍实行三级管理即营销业务区、营销业务处、营销业务组。保险营销员分业务员和业务主管两大系列。业务员系列设两级四档,业务主管系列设三级八档。这样的设置其实是划分了一名保险营销员的职业生涯阶段,层次越多越使得他对自身的定位明确,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产生对组织的认同感,进而有工作的成就感。不断地拓展业务,储备客户资源,不断地晋升,这对营销员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和激励。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指标,将被严格地降级(降档)处理,同样地,业绩出色的营销员会立刻晋升,薪酬相应提高,他面对的是广阔的业内发展空间,以及对自身潜力发掘的重新认识。中国人寿在实际运作中这些架构、职级制度有了很多的发挥运用。一名刚与公司签约的新人毫无疑问地属于业务员级,但经过过渡期就晋升为业务主任级,如果在之后这位营销员适应了这份工作,业绩达标那么他就升级到业务经理级,事实上,绝大部分的营销员都能达到业务经理这一级别。“经理”这一称号对很多的营销员来说意义重大,它象征着一类体面的身份,也是中国人寿打造的营销员队伍形象标识系统中最核心的部分。在营销员接洽客户、拓展业务时候用到的工号牌、工作证上,产品说明会、客户答谢会现场介绍营销员入场做理财咨询时,“经理”是最重要的头衔和称呼,对普通的营销员来说满足了其“尊重”层次的需要。此外,对于职场中的成功营销员如业务主管系列中的区经理和高级区经理,公司有专门的金领俱乐部、银领俱乐部这类的非正式组织来突显其职级之高,并以海报、户外广告等形式进行宣传。总之,不同层级的营销员其内含的诸如客户资源、人脉关系等能量虽不能量化,但是正式及非正式的职级设置还是能够较为恰当地划分营销员的展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从而起到示范及激励的效果。《办法》中对于保险营销员职责的叙述较为简单,仅用了一条规定加以描述,各职级保险营销员的主要职责:
(一)业务员系列的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2.拜访并累积准保户,并按《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活动管理;
3.诚信展业,依据规定及授权范围,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
4.为保户提供规范服务,包括收取续期保费、回访保户、协助公司和保户办理保单保全及理赔、给付等事项;
5.增员与辅导;
6.按公司规定准时参加早会、二次早会等会议、培训和活动;7.完成公司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业务主管系列的职责
1.组经理级主管的职责
(1)业务员系列的各项职责;
(2)对直管人员的日常管理、辅导、陪访、培训与激励;
(3)组织召开公司规定的各项会议,包括早会、二次早会、阶段(周、月、季、年度)经营分析会等;
(4)对直管人员的投保单进行初审;
(5)职场布置,营造积极、健康的团队文化;
(6)拓展组织,培育主管;
(7)营销业务组的工作规划及公司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
(8)为直管人员提供担保,并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9)公司委托的其他工作。
2.处经理级主管的各项职责
(1)组经理级主管的各项职责;
(2)按照规定做好管辖团队的活动管理;
(3)营销业务处各项经营绩效与目标的规划、实施、推动与达成;
(4)地区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3.区经理级主管的各项职责
(1)处经理级主管的各项职责;
(2)接受公司与个险销售部的管理与指导;
(3)对管辖人员的管理、督导与检查;
(4)落实上级部门各项经营指标,并对管辖营销业务区的各项经营工作进行规划和部署;
(5)协调和统一所辖各营销业务处的业务活动,并进行检查与督导。
由上述规定来看,《办法》对于业务方面的职责规定很明确但简洁,为实践留有很大的运用空间,这有利于在不违反规则底线的前提下充分调动每个营销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拓宽思路、尝试各种营销手段,实现业绩日增。而对于参加人力资源培训方面的职责规定内容宽泛、涵盖广还具有强制性意味。例如明确规定增员和辅导是任何时期业务员都要承担的职责以及必须准时参加早会,并且营销员职级越高承担的责任越大,对下级直管营销员的培育和团队建设是重中之重,不过职责范围已经延伸到了地区公共关系的维护等方面。职责规定中“完成公司委托的其他工作”这样的表述应当是出于完善一项成文制度严谨性的考量,但是中国人寿的实际运作却为这项平实的规定给出了生动的注释。近几年来,江苏省内的各个个人险营销部都采用了产品说明会这一营销方式。即在高档的商务会所或酒店会议厅举办由公司专业理财师主讲的保险产品说明会,现场陈设都是富丽堂皇,会议流程中设有多个抽奖环节,主讲内容引人入胜。软硬件环境的优越和活跃的现场氛围很能激发每个参与者的购买欲望,而每个营销员都被公司要求积极邀请客户去说明会现场。一方面为了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营销员的展业难度、提高了工作效率。这样的任务要求是非强制性的,也有着足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总体看来,关于职责方面的规定对营销员来说是合理要求,也突出表现了《办法》重视人力资源开发这一特点,笔者接触交流过的上百名营销员对此项规定认可度颇高。
三、《办法》中的“人员签约、解约”规定
办法中还规定了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1.年龄在20—50周岁(含20周岁及50周岁),超过50周岁而不满55周岁者,需报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批准后方可签约;
2.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仪表大方,谈吐清晰;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的工作能力。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签约:
1.曾触犯刑律;
2.有经济或其他违法行为;
3.有经济债务未清偿;
4.因违反规定被本公司解除合同;
5.因违反规定被吊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6.因违反同业其他公司的管理规定被解除合同;
7.经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工作;
8.其他不适宜从事保险工作的情形。
可以看出保险营销员签约的门槛还是很低的,没有歧视性的条件。至于“触犯刑律、有违法行为”和“有经济债务未清偿”这两项规定是基于现实教训而制定的,目前来看很有必要。首先一名刚签约的营销员,他的业务基本上是从个人的原故市场(即个人的亲属朋友)来拓展,而对一名有前科的业务员来说,受损的信誉无疑是一个致命的缺陷。其次,保险营销员经常地有收取续期保费之类的财务划拨工作,会有大笔的钱经手。由此,公司显然会将“有经济债务未清偿”视为对营销员诚信展业的威胁,进而将其在制度上设为限制条件。保险营销员的签约过程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培训过程,申请人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资料后就可以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面试。面试通过、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营销员资格考试培训,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接下来,要参加新人培训,并通过新人培训考试。交纳保证金之后就可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合同》,由公司核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并发放营销员代码,成为业务员职级,公司按《保险营销员个人资料管理办法》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资料。订立合同是对营销员权益的基本保障。特别要说明的是《保险营销员保险合同》并非是劳动合同,所以大部分内容是对营销员销售保险产品这一业务的范围、开展方式的规定,对营销员的权利义务的说明较为简单,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在《办法》里得到更充分的阐释。这一合同内容完全遵守了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以及下发的《规范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通知》等部门规章,很重视保障营销员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如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没有出现营销员、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保证营销员在不以中国人寿人员这一身份从事其他职业的权利。总之,合同的订立成为了营销员权益维护的起点。
合同生效后,营销员的业务启动没有紧迫的时间限制,只要参加新人培训即可。但其享受的福利立刻生效,首先地可获得一份相对于其他行业就业人员更周到的保险保障,《办法》中的第五十九条详细规定了营销员可以享受到养老年金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医疗险等保险福利。仅以职级最低的刚入司的业务员为例,签约满三个月就可以办理《国寿销售精英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保费分为个人缴纳部分和公司奖励部分,个人部分由公司每月在个人应发佣金中提取8%,公司奖励部分按营销员所处职级和在该职级时间的长短来计算。这样规定的目的仍是提高业绩水平,维持营销员队伍的稳定。普通业务员和业务主管在正常的业绩水平下、只要不随意离职,那么这份保险主要由公司承担且工龄越长个人缴纳的部分越少。而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险则是由公司依据职级为营销员免费办理。
如上所述的签约过程中,为了实现营销员队伍的有效扩张,人寿公司的面试、资格测试等考核环节均较为宽松,对应聘者的宣讲基于个人自我价值实现和中国人寿当前待遇水平这两个方面,内容真实、签约后都能兑现。从营销员角度来看,其在签约过程中基本处于主导地位,在任何时候完全可以自由退出。实践中,也罕有营销员因为合同问题与人寿公司产生纠纷乃至诉讼。《办法》中关于营销员解约的规定与考核方面的规定紧密相连。
《办法》只讲了解约的程序,营销员提出申请后缴清应交纳的保险费及其他款项,交回《展业证》和所有公司印发的单证、收据、活动管理工具及所记录的客户资料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公司方如果要解约其理由除去违反法律和全行业规章外只能是营销员业绩水平长期地、连续性地未达最低标准。具体的规定是:业务员达到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晋升业务主任
1.任业务员满3个月;
2.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首年应发佣金)达到1q(季度须完成的fyc金额1200);
3.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2件;
4.个人最近3个月短期险业务新单保费达到600元;
5.通过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业务员连续3个月fyc为零或签约起9个月内不能晋升为业务主任,则解除合同。上述业绩指标都是最基本的要求,远低于营销员平均的销售业绩。公司依照《合同》、《办法》的规定是无权随意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营销员的权益亦可得到保障。四、《办法》中的“考核、委托报酬、培训”规定《办法》中条款最多的内容是关于考核方面的,而考核指标基本上是三类fyc(首年应发佣金)、新单件数即新签发的个险长险主险保单及短期险(不含附加险)折算件数之和、新单保费。如果是业务主管系列的营销员还需考核其培训的下级营销员的业绩情况。考核的条款不含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不进行员工考勤,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企业对自身销售渠道的控制,它严格遵守了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体现了营销员与公司之间的而非委托关系。
考核的结果只应用于营销员职级的确认,职级的高低与销售业绩则决定了营销员的委托报酬。委托报酬的主要部分是佣金,其余包括展业津贴、新人津贴等津贴以及潜力新人奖、伯乐奖等营销员增员方面的奖励,业务主管享有对应自身职级的津贴类报酬。推销不同保险产品的佣金比例决定着营销员的报酬,这一比例的合理性对于营销员权益的影响至关重要。《办法》规定佣金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手续费支付规定》执行,这一公司文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业内认可度很高。此外,营销员对佣金比例向来少有异议,重心基本上都放在积累客户资源、强化销售技巧上。从感性角度来说,很多的高级营销员拿到的报酬非常高远甚于其所在的人寿公司的高管,已经做到了开着豪华私家车进行展业。
中国人寿对营销员的培训重视程度很高,参与培训成为一项重要职责。《办法》中规定了公司在不同阶段提供各种培训项目。针对新人的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辅导、展业前培训;针对已签约的营销员的主要是销售技能培训,包括新兵营训练、新秀提高训练、需求导向式销售培训(nbss)、需求分析与产品组合销售;针对资深保险营销员的有准客户开拓(aps)、财务需求分析(fna)。总体来看,培训的种类多样,设置合理,切合度高。更为重要的是技能的培训和个人素质的培训已融入进日常的营销员组织活动中。例行的早会就是一个很有特色的人力资源培训开发的活动。早会的内容包括:1.奏唱国歌高声诵读公司颂词;2.晨会早操,形式有广播体操、激励操、手指操等;3.业绩汇报;4.时事新闻速览;5.政令宣导,这是营销决策落实到基层的最关键途径,公司寿险品种的更新、推广渠道的变更、奖惩措施的实施都要通过这一环节。当然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遇有营销员生日,早会还有祝福庆生环节等。在早会上,人寿的组训依据业绩动态对营销员做出业务上的指导,他们互相之间也进行经验的总结和交流,这是技能的培训。此外奏唱国歌、晨操等活动则是更高层次的激励方式。
五、《办法》的理论联系与实践意义
《办法》详细、全面地反映出了中国人寿对于营销员这一“准员工”群体权利、职责的态度。自寿险行业引入保险人制度以来,营销员的的法律定义始终存疑。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与公司的关系非常紧密近似于雇佣劳动关系。如何以这一群体模糊的法律定位为起点来考察营销员的权益是否得到维护,进而考量中国人寿是否尽到了相应层面的社会责任?从理论角度来看,《办法》严格遵守了《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国际上最常用的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工权益进行考察的标准就是sa8000,这一套企业社会道德责任标准有九项内容,能对营销员这样的人权益维护起到参考作用的仅有“工资”、“惩戒性措施”和“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前两者的合理性已在前文论述。而工会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的确是对维护营销员权利的新启发,但此项任务不应落在劳资对立面中的公司一方。
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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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委托办法》的出台,首次允许保险资金委托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投资管理。而此前,保险公司只能自行投资或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新出台的《委托办法》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现行基础上,增加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作为保险资金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并明确了相关资质条件;
二是规定委托投资范围,主要是资本市场的债券、股票和基金等有价证券,同时《委托办法》对保险公司资产配置、持续评估、利益保护和风险控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投资新政既是保监会深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体现,也是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对推动机构投资者发展具有高度共识的体现。在证券市场萎靡、行业状况不振的境况下,该办法的力度值得关注。
对保险公司而言,由于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发展较快,投资能力相对不足,在后端资金的运用方面,需要专业化的投资团队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委托办法》普遍被视为给券商与基金提供了一条新的获利渠道。但是,由于严格规定了受托机构的资质条件,作为券商、基金业务领域的增量部分,委托投资新政对大公司参与竞争更为有利,这可能将进一步拉开行业内机构的结构性差距。
竞争的另一面体现在服务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一对一客户委托资产最低限额由5000万元降到了3000万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位客户的最低资产为100万元。险资以专户或定向资管形式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进行管理,需要券商、基金以创新化的服务争取客户的认可。
券商与基金作为险资入市的新管理渠道,一方面它们共同参与险资的管理,使险资的运用受到来自多方的控制,这相当于变相增加了一个投资行为监督者。相比之前保险公司自找保险资金管理公司的单线运作方式,多方运作可以调动互为监督的积极性,保证险资的投资安全,规范险资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允许券商、基金协管险资,在无形中倒逼保险公司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和券商、基金的投资服务水平。对大型保险企业而言,可以更清晰地比较自己的投资管理收益和委托投资管理的收益;对券商、基金而言,则存在同样的比较竞争压力。
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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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财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一航的具体要求,先后制定了《投资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等40多项基本制度和具体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作为公司内控制度和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依据,同时关注国家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依据《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基本制度和具体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进行不断修订完善。去年又制定下发了《经济合同财务管理办法》。使广大会计人员在财务工作中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正确履行核算滥督和控制职能。
二、加强资金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公司自组建以来。在由集权到分权的变革过程中。财务资金管理方面有过不少教训,如财权分割,资金分散,财务失控,资产流失。以及多头开户、私设小金库、随意转移收入、资金账外循环等。因此,公司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并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重新修改《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公司实行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根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同时规定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货币资金,其他部门一律不能保留现金或设立银行账户。不能保存各种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将银行预留印鉴分开管理,即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财会室主任保管预留私人印鉴,以达到互相制约、监督的目的。
2、加强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各级领导按规定对收、付款凭证事前签字审核。 财务收支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批。对所有的资金支出按照公司的年度、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执行。并规定了资金审批权限,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款项进行“联签”审批。
3、加强内部稽核制度。会计工作稽核采取专职复核与相互复核相结合,领导审核与室主任复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库存现金实行每月3次定期稽核。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加强对基层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公司向有经营和会计核算业务的单位、部门直接委派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主管。被委派的财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指标、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等工作负责,并组织实施与检查考核;对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法规、制度、政策和内部经济核算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检查监督,并汇总分析财务计划、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企业财务制度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等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5、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将公司基建处(国家基本建设资金)、供应处(材料采购资金)、总务处(职工住房集资款)的各项专用资金统一上收到公司财务部集中管理,对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单独进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通知》,清理了非法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将公司部分子公司、医院、中小学、幼儿园、培训中心等单位的资金结算全部集中在公司结算中心进行。严格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了资金使用及审批程序。
6、抓好现金盘存点及管理工作。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1)出纳人员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签署的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与当天的现金日记账逐笔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2)公司财务部和各基层单位的财务部门。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保证现金的安全。各单位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每月至少3次)进行现金盘点,公司财务部门组织人员每年2次深入基层单位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工作,并将该项工作制度化。做到检查有记录、问题有落实,确保现金账面余额和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3)提取现金时,向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即现金出纳员开具现金支票。银行出纳员加盖银行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最后由主管该项工作的财会室主任加盖银行预留个人印鉴,同时输入支付密码。以达到互相制约、监督的目的。
7、把好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用款时,必须提交书面付款凭证,并注明用款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财务人员严格审查货币资金支付是否按照公司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除小额个人因公预借款等事项外:金额较大的款项支付需同时附上有效的经济合同或与此相关的证明文件,方可办理资金的支付手续。
8、加强采购合同和比价采购管理。采购合同、对外加工合同等均按规定程序审批,5万元以上经济合同须经公司法律部门审查、合同签署人须经董事长授权后方可签署合同。在物资采购方面。实行比价采购,财务部门在支付货款时须由采购人员提供有关审批单方可付款。此外,按照《集团公司重大财务经济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实施重大事项上报制度,以减少风险并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9、加大检查监管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一航的有关要求,公司加强清理“小金库”工作,组织财务部、纪委监察处、审计室、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对公司所属单位、子公司进行抽查,近几年联合检查组对公司内分厂所、事业部、后勤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及二次分配资金进行了全面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
三、强化对外担保管理。降低或有负债风险
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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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曝出有漏洞的平台涵盖大、中、小型各类保险公司,从各保险机构曝出的漏洞类型来看,部分高危漏洞可暴露客户的保单资讯、微信支付资讯、客户姓名、电话、身份证、住址、收入、职业等敏感资讯,甚至是充值卡、资金都可以被转移。这些资讯一旦泄露,造成的危害不仅是个人隐私全无,还会被犯罪分子利用,例如被用于复制身份证、盗办信用卡、盗刷信用卡等一系列刑事或经济犯罪。台湾地区的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为规范会员公司资讯业务与相关资讯资产的安全,发扬自律精神,防范资讯处理作业过程发生影响资讯及系统机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的安全事件,确保各会员公司资讯处理作业能安全有效地运作,特制定了《寿险业办理资讯安全防护自律规范》,经理监事会决议通过报主管机关备查后施行;为确保提供寿险业具有一致性的计算机系统基本安全防护能力,通过各项资讯安全评估作业,发现资产安全威胁与弱点,藉以实施技术面与管理面相关控制措施,以改善并提升网络与资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订定了《寿险业办理计算机系统资讯安全评估作业原则》;台湾地区的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与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为强化保险业的服务效能、提供消费者便利的投保服务并保障其权益,共同订定了《保险业经营行动投保业务自律规范》,经各公会理监事会决议通过,报主管机关备查后施行。其寿险业资讯安全防护、寿险业办理计算机系统资讯安全评估作业原则、保险业经营行动投保业务自律规范等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
一、寿险业办理资讯安全防护自律规范
资讯资产包含软件、硬件、环境、文件、通讯、数据、人员等;行动装置(mobiledevice)亦称为移动设备、流动装置或手持装置(handhelddevice)等,系指一种可携带的计算装置。典型的行动装置如智能型手机、移动电话、携带型游乐器与平板计算机、笔记型计算机等;员工携带自有设备上班byod(bringyourowndevice),是指公司政策允许员工可以在公司内使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平板等行动装置来连接到公司网络取用数据,或进行公务处理。台湾地区的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要求各会员公司办理资讯安全规范,除依据该公司订立的资产安全处理程序及其注意事项外,还应依《寿险业办理资讯安全防护自律规范》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会员公司办理资讯安全规范,应至少遵循下列规定:延揽员工时,应依据相关法令、合约、产业文化及业务需求,了解该员工背景、学历、经历;应要求所聘任的员工签署资讯安全保密承诺书、雇佣契约、工作手册或相当文件,明订员工应遵守资讯安全保密协议;有委外业务者,应于委外契约中明订资讯安全保密协议;应通过定期、适当的教育训练或倡导,告知内部员工应遵循的资讯安全规范;管理阶层应督导员工遵循公司既定的资讯安全规范;员工职务异动时,应依既定程序办理资讯资产退回与存取权限的变更或取消。
(二)各会员公司应订定使用行动装置(含byod)的相关规范,其内容应至少包含订定行动装置管理规范、行动装置使用人员管理规范、使用行动装置的安全控管规范等项目。
(三)各会员公司应订定使用社群媒体相关规范,其内容应至少包含下列项目:订定使用社群媒体管理与监督机制;若属该公司的社群媒体者,应揭露相关资讯,至少包含公司名称和主营业场所地址、通信联络方式等事项;制定申诉处理机制。
(四)各会员公司应订定使用云端服务(含私有云)的相关规范,其内容应至少包含订定云端服务安全管理规范、订定云端服务提供者遴选机制、订定云端服务持续营运管理规范等项目。
(五)各会员公司若有建置管理系统及有关个人资产的资产安全数据,应建立资产安全防御机制,并依据寿险业办理计算机系统资讯安全评估作业原则办理各项资讯安全评估作业,以改善并提升网络与资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
(六)各会员公司应加强资讯安全事故管理,依资讯安全事件通报应变作业实施原则,若发生资讯安全事件时,应尽速回报公会及主管机关,并采取适当处理措施,以控制资产安全事件影响范围的扩大。
(七)各会员公司应将该自律规范内容,纳入内稽内控制度中,并定期办理查核。如有违反该自律规范的情况,经查证属实者且违反情节较轻者,先予书面纠正;如情节较重大者,报经公会理监事会通过后,处以新台币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前述处理情形应于一个月内报主管机关。
二、寿险业办理计算机系统资讯安全评估作业原则
《寿险业办理计算机系统资讯安全评估作业原则》(以下简称“《作业原则》”)包括评估范围、计算机系统分类及评估周期、资讯安全评估作业、资讯系统可靠性与安全害的对策、社交工程演练、评估单位资格与责任、评估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一)评估范围寿险业应就整体计算机系统(含自建与委外维运)依据《作业原则》建构一套评估计划,基于持续营运及保障客户权益,依资讯资产之重要性及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定期或分阶段办理资讯安全评估作业,并提交“计算机系统资讯安全评估报告”,办理矫正预防措施,并定期追踪检讨。评估计划应报公司董(理)事会或经其授权的经理部门核定,外国保险业在台分公司可授权由其在台湾地区的负责人为之;评估计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视一次。
(二)计算机系统分类及评估周期计算机系统依其重要性分为三类,如下表所示。单一系统且为数众多、财产权归属于保险公司的设备应以抽测方式办理,抽测比例每次至少应占该系统全部设备的10%或100台以上。单一系统发生重大资讯安全事件,应于三个月内重新完成资讯安全评估作业。
(三)资讯安全评估作业资讯安全评估作业项目包括资讯架构检视,网络活动检视,网络设备、服务器等设备检测,网站安全检测,安全设定检视,合规检视。其中,资讯架构检视,主要检视网络架构的配置、资讯设备安全管理规则的妥适性等,以评估可能的风险,采取必要应对措施;检视单点故障最大冲击与风险承担能力;检视对于持续营运所采取的相关措施的妥适性。网络活动检视,主要检视网络设备、服务器的存取纪录及账号权限、识别异常纪录与确认警示机制;检视资产安全设备(如防火墙、入侵侦测、防毒软件、数据防护等)的监控纪录,识别异常纪录与确认警示机制;检视网络是否存在异常联机或异常网域名称解析服务器(domainnamesystemserver,dnsserver)查询,并比对是否有符合网络恶意行为的特征。网络设备、服务器等设备检测,主要办理网络设备、服务器的弱点扫描与修补作业;检测终端机及服务器是否存在恶意程序;检测系统账号登录密码复杂度;检视外部连接密码,如档案传输(filetransferprotocol,ftp)联机、数据库联机等的储存保护机制与存取控制。网站安全检测,主要针对网站进行渗透测试;针对网站进行弱点扫描、程序原始码扫描或黑箱测试;检视网站目录及网页的存取权限;检视系统是否有异常的授权联机、cpu资源异常耗用及异常的数据库存取行为等情况。安全设定检视,主要检视服务器(如网域服务activedirectory)有关“密码设定原则”与“账号锁定原则”设定;检视防火墙是否开启具有安全性风险的通信端口或非必要通信端口,联机设定是否有安全性弱点;检视系统存取限制(如存取控制清单accesscontrollist)及特权账号管理;检视操作系统、防毒软件、办公软件及应用软件等之更新设定及更新状态;检视金钥的储存保护机制与存取控制。合规检视,主要检视整体计算机系统是否符合《作业原则》“资讯系统可靠性与安全害之对策”的规范。第一类计算机系统应依前项办理资讯安全评估作业,第二类及第三类计算机系统办理资讯安全评估作业则依系统特性选择前项必要的评估作业项目。
(四)应对资讯系统可靠性与安全害的对策会员公司应就提升资讯系统可靠性研拟相关对策,其内容包括:提升硬设备的可靠性(含预防硬设备故障与备用硬设备设置的对策);提升软件系统的可靠性(含提升软件开发质量与软件维护质量对策);提升营运可靠性的对策;故障的早期发现与早期复原对策;灾变对策。会员公司应就资讯安全害研拟相关对策,其内容包括:资料保护(含防止泄漏、防止破坏篡改与相对应检测之对策);防止非法使用(含存取权限确认、应用范围限制、防止非法伪造、限制外部网路存取及侦测与因应之对策);防止非法程序(含防御、侦测与复原对策)。
(五)社交工程演练每年应至少一次针对使用计算机系统人员,于安全监控范围内,寄发演练邮件,加强资讯安全教育,以期防范恶意程序通过社交方式入侵。
(六)评估单位资格与责任评估单位可委托外部专业机构或由会员公司内部单位进行。如为外部专业机构,该机构应与资产安全评估标的无利害关系;若为内部单位,应独立于原计算机系统开发与维护等相关单位。办理第一类计算机系统资讯安全评估作业的评估单位应具备下列各款资格条件;办理第二类及第三类计算机系统资讯安全评估作业者,依评估作业项目需要,具备下列相关资格条件之一:1.具备资讯安全管理知识,其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通过岛内外学术机构或团体所举办有关资讯安全管理知识考试并取得证书者;参加岛内外学术机构或团体所举办有关资讯安全管理知识教育训练达一定时数并取得教育训练合格证明文件者;具相关工作经验且于金融业工作达一定年资者。2.具备资讯安全技术能力,其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通过岛内外学术机构或团体所举办有关资讯安全技术能力考试并取得证书者;参加岛内外学术机构或团体所举办有关资讯安全技术能力教育训练达一定时数并取得教育训练合格证明文件者;具相关工作经验且于金融业工作达一定年资者。3.具备模拟黑客攻击能力,其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通过岛内外学术机构或团体所举办有关模拟黑客攻击能力考试并取得证书者;参加岛内外学术机构或团体所举办有关模拟黑客攻击能力教育训练达一定时数并取得教育训练合格证明文件者;具相关工作经验且于金融业工作达一定年资者。4.熟悉金融领域载具应用、系统开发或稽核经验。相关检视文件、检测纪录文件、组态参数、程序原始码、侧录封包数据等与评估作业相关的全部数据,评估单位应签立保密承诺书并提供适当保护措施,以防止数据外泄。评估单位及人员不得有隐瞒缺失、不实陈述、泄露数据及不当利用等情形。
(七)评估报告“计算机系统资讯安全评估报告”内容至少包含评估人员资格、评估范围、评估时所发现的缺失项目、缺失严重程度、缺失类别、风险说明、具体改善建议及社交演练结果,且送稽核单位进行缺失改善事项之追踪复查;该报告应并同缺失改善等相关文件至少保存五年。
三、保险业经营行动投保业务自律规范
行动投保业务,系指经客户于保险公司所出具的书面文件(下称“确认同意书”)确认同意通过业务员提供的含有触控书写功能的平板计算机、手机、笔记型计算机及个人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以下简称“行动装置”)输入客户要保数据,以电子文件方式代替纸质要保书及相关文件,与保险公司缔结保险契约的业务。台湾地区的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与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共同订定了《保险业经营行动投保业务自律规范》,要求各会员办理保险业经营行动投保业务,应遵守保险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个人数据保护法、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各会员公司应确认业务员所提供行动装置的接口及尺寸,可清楚显示电子文件内容,以供客户确实了解相关资讯。《保险业经营行动投保业务自律规范》包括目的、行动投保业务定义、法令遵循宣示、办理行动投保业务的业务员应符合的条件、办理行动投保的控管作业程序、行动投保作业应遵循的步骤、行动投保作业应揭露资讯内容、资讯安全控管应遵循事项、归档资料的保存、客户申诉及抱怨、保险犯罪通报、纳入内稽内控、罚则等,其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一)办理行动投保业务的业务员应符合的条件各会员办理该业务的业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须为现行有效登录于所属公司的业务员,如招揽的保险商品属应通过特别测验始得招揽者,还应通过该项测验合格;应参加所属公司办理与该业务有关的教育训练,并经测验合格。业务员如有离职、取消登录或丧失招揽资格情形时,所属公司应立即停止其使用该业务行动装置的资格及登录权限。各会员办理上述教育训练及测验,应留存相关记录以资验证。
(二)办理行动投保的控管作业程序各会员办理该业务,应订定内部控制作业处理程序,内容应至少包括作业流程、行政控管机制、系统控管机制等内容,以作为办理该业务的准据。
(三)行动投保作业应遵循的步骤各会员办理该业务的作业,应遵循下列事项:业务员须使用所属公司配给的账号及密码,始得登录行动装置的操作系统;登录后应于行动装置上,完成客户要保相关数据的输入;由客户浏览并确认要保相关数据输入内容后,于行动装置上亲自签名,并由客户另于确认同意书上签名,以确认客户确有通过行动装置投保的意思;应设置确认同意书与要保资料勾稽的控管流程;业务员招揽过程须请要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足以辨识其身份之证明文件,并与要保书填载内容核对无误后于业务员报告书声明确认。如属有约定续保条款且保险金额未异动、降低或缩减承保范围的续保件,或一年期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于到期前完成续保且保险金额未异动、降低或缩减承保范围的续保件者,可以客户最初投保签具的确认同意书作为客户确有通过行动装置续保的意思证明。
(四)行动投保作业应揭露资讯内容各会员办理该业务,应依规定及投保险种的不同,于行动投保页面提供相关文件(如同意行动投保声明事项、履行个人数据保护法告知义务内容、投保须知、要保填写内容、传统型个人人寿保险契约审阅期间确认声明书及顾客适合性鉴别暨建议书目录摘要表等)供保户检视或同意,确认输入的内容无误。应提供的相关文件如未于行动投保页面呈现者,应另行提供纸质文本。
(五)资讯安全控管应遵循事项各会员办理该业务的资讯安全控管应遵循下列事项:对于业务员登录行动装置操作系统的身份认证安全控管,应依设定密码的安全控管作业进行密码设定与身份验证;办理该业务输入的要保数据,均应以加密方式储存,并须以账户及密码登录后,始能查阅相关内容;不得将客户个人数据储存于行动装置,如因联机问题无法实时回传系统时,应将已输入数据文件以aes加密或相当等级以上的加密方式暂存于行动装置至多24小时,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存,逾时将自动删除或封锁,以确保资讯安全;已签署的要保数据传输至主机系统时,系统应即同步删除行动装置留存的要保数据;业务员登录密码应定期更换,频率不得高于90天,逾期未变更者,各会员应暂停其系统登录的权限,以避免盗用的情形;明订业务员遗失行动装置的标准通报流程以及接获通报后的标准处理作业流程;建立备援机制相关规范;定期检视该业务相关资讯系统的安全性及资讯安全控管制度的有效性,并依检视结果,实行必要的矫正与预防措施。
(六)归档资料的保存各会员对于办理该业务已归档储存的电子要保书等相关数据,其保存期限不得低于契约期满或通知要保人不同意承保后五年。
(七)客户申诉及抱怨各会员应设置免费服务专线处理客户因该业务引发的申诉与抱怨,对客户的申诉与抱怨应积极进行处理,并迅速给予妥适响应。
(八)保险犯罪通报各会员办理该业务,若发现有疑似保险犯罪情形,应通报有关机关。
(九)纳入内稽内控各会员办理该业务,应将自律规范内容纳入内部控制及内部稽核项目,并依据“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违反该自律规范,经查核属实者,可经所属公会理监事会决议后视情节轻重予以纠正,或处以新台币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呈报主管机关。各会员所属公会未依前项规定申报或处理者,主管机关应作必要的处置。各会员的业务员(含电话营销人员)或业务主管有违反该自律规范的情形者,其所属公司应依据“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及“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并函报所属公会备查。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