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发票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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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开票公司;虚开;专用发票
一、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表现
虚开发票的行为是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通过稽查发现被查单位有虚开发票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开票公司是专为虚开发票而非法注册的公司,其目的就是为了赚取开票费。实务中,开票公司的表现多种多样,现举两个例子:
实例一:税务稽查部门经检查发现某虚开发票企业,股东和法人都是由某些人指定并冒充的;其公司构架、会计、出纳、保管员均为虚设,生产经营场地为以支付租金的方式联系已办证或尚待办证的小型个体加工点;所有的工资名册(包含行管人员和生产工人)、送货单、提货单、原料领用单等等均为杜撰,相关空白单据也是让个体加工点的有关人员虚构、签署;虽有购进原材料的发票入账,但没有实际的生产经营行为,更不可能存在产品销售情况。
实例二:s公司为达到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目的,虚构销售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并自行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用以增值税进项抵扣。s公司主要作案流程和手段是:一是由受票企业通过中间人找到s公司董事长陆某,谈好手续费后,由中间人以受票方企业名义与s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二是受票企业按开票金额将“货款”汇入s公司;三是s公司收到“货款”后,其财务人员按汇入“货款”金额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交给受票企业,但为给虚构进项留出时间,填写的开票日期延后5至7天的日期;四是由s公司财务人员按开票金额倒算出应收购废旧物资的数量、单价(收购数量比销售数量多0.5至1吨,收购单价比销售单价低20至50元),交开票人员伪造过磅单、商品入库验收单,现金支出凭单,并据以开具收购统一发票;五是由财务人员制作记账凭证并记账,用以抵扣进项税额;六是s公司在收到汇入“货款”的当天或第二天就把扣除手续费后的余款,通过提现或转账方式转到受票企业指定的个人银行卡上。
s公司为在财务账上“完整”反映所谓的“购销经营活动”,招聘了20多名财务人员(实际是开票员),将他们分成几组,每组4人,各人的工作岗位分别是收购和过磅员、验收和保管员、开票员、监管员等,专门负责开具虚假购销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凭证和单据。同时,为获取尽可能多的身份资料用于虚开行为,要求其员工每人提供30个以上的他人真实身份证复印件,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专用于填写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上的出售人及其他信息。
上述两个典型实例,反映了开票公司基本的经营活动的流程。开票公司为他人虚开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又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稽查时,应如何计算及确认查补增值税税款?如何对开票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出定性处罚?
二、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
实务中,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为他人虚开,又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均属违法行为,查补增值税税款应为虚开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之和。第二种观点认为,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又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两项都是虚开,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没有向国家交税的义务,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第三种观点认为,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又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经营活动。如果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经营的税款额,则进项税款亦应记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否则只计算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
对开票公司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首先应该厘清三个关系:
第一,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目的与税收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虚构的经营活动下完成的,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迎合购票人的需要而提供开票服务并获取手续费收入,但其实施违法行为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为购票人进行非法抵扣税款、骗取国家税款(例如受票方是自营出口的外贸企业)提供了可能,开票公司的主观故意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对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理处罚应当与税收危害后果联系起来。
第二,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与发票违法之间的关系
开票公司为了实现非法牟利的目的,其实施违法行为在操作上通常有三种渠道:
1.开票公司从税务部门领购增值税发票以后,给需要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纳税人凭空填开。在这种情况下,开票公司不会长期经营,往往是注册很多家这样的公司,开票时按发票面额直接向受票方或经中间人向受票方收取全部款额,扣除手续费后再将余款退还给受票方。开票公司达到目的后并不缴纳税款,而是提包走人。其牟取的非法利益为开票手续费收入。导致的税收危害后果是受票方已经抵扣的增值税税款或骗取的出口退税以及受票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2.开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仅收取开票手续费,受票方以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当期销项税额或用以骗取了出口退税。开票公司为了解决因开票而需要缴税的问题,需要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非法购买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购买费用。此时,其牟取的非法利益为开票手续费差价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导致的税收危害后果有三个:一是受票方已经抵扣的增值税税款或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二是开票公司抵扣的增值税税款,但同时也申报了虚开发票的销项税额;三是为开票公司虚开发票一方未缴的销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情况下为开票公司虚开发票的上一家纳税人的销项税额没有申报纳税,而开票公司本身却按照虚假的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后申报纳税了,从国家宏观的税收利益来看,损失额应为开票公司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即为开票公司虚开发票的上一家纳税人未缴的销项税额。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收取了开票手续费,受票方以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当期销项税额或用以骗取了出口退税。开票公司为了解决因开票而需要缴税的问题,为自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开票公司牟取的非法利益为开票手续费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导致的税收危害后果是开票公司为自己开具的增值税税款以及受票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虚开发票的过程中,会涉及三方当事人的税收违法与发票违法问题,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流失或相对流失。从发票管理制度来看,存在对他人虚开发票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违法问题。税收违法与发票违法相伴而生,但也有主次顺序,其中,发票违法是手段,税收违法是危害后果。尽管并非所有的发票违法都必然导致税收违法,但税收违法仍是发票违法追求的结果。因此,对开票公司以及围绕虚开发票涉及到的另外两方违法行为人都需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如果触犯《刑法》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与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
尽管从开票公司的角度来看,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取得开票手续费,但是其利用的正是受票人需要以此作为骗取国家税款的依据的需求心理。根据司法解释,追诉虚开发票罪以虚开税款或骗取税款数额为标准,这说明,《刑法》对实质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实际危害性或者造成该种危害的现实可能性作为定罪的客观要件,如果开票公司没有对国家税款造成实际危害,即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则不能对开票公司定罪。同理,也不能对开票公司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三、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综上所述,税务稽查部门在对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进行稽查取证后,应综合案情做出正确地处理。
1.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申报缴税即走逃的开票公司,如其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在受票方用于抵扣增值税,客观上造成了受票方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对其虚开发票行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如受票方未抵扣增值税或未骗取税款,开票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在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税务机关应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最高可以处罚50万元。另外,对开票公司虚开发票未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件的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对开票公司分别按《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是因为开票公司虚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与未申报缴纳税款结果是分离的,因此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一事不二罚”原则。
2.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缴税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公司,因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申报纳税,其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税收危害后果为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虚抵的进项税额,因此,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件的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同时,对其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若受票方未抵扣增值税或未骗取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最高可以处罚50万元。
税务发票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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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推动票证规范化管理为中心,做好票证基础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非常重视票证日常管理,着重从抓基础工作入手,不断创新管理办法,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全市票证及时供应,涉票税收工作正常运转。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用票对象和广大纳税人,票证管理体系日趋规范。
一是抓发票的印制改革。首先,是顺应潮流,做好发票换版的宣传发动。全省发票式样由原来的100多种变成现在的28种,是地税发票史上的一项重大变革和创新。统一后的发票式样优势明显,涵盖面更广。为了实现发票的新旧交替,我们及时将新版发票样式下发到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并将省局关于发票换版和集中印制的精神以传真的形式传达到各管票用票单位,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他们根据市局的要求,耐心细致地向纳税人和消费者讲清新版发票的特征,很快取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支持和配合,新版发票改革得以顺利施行。其次,是及时停印发票,做好善后工作。按照省局招标确定普通发票印刷厂的规定,通知*印刷厂停止印制发票,并收回发票准印证和发票监制章,对库存的防伪纸张和油墨进行清理封存,上报省局同意后,按成本价格处理给定点印制厂,避免了资源损失和浪费。第三,是搞好调查摸底,合理编制印票计划。全市大规模换版发票,旧票全部作废,损失是在所难免的。根据新旧发票交替使用的时限要求,我们及时通知各地对发票库存进行认真盘点,做到心中有数,为全市报印新版发票提供了科学依据。由于这项工作抓得早,抓得实,全市旧版发票的损失降低到了最小范围以内。
二是抓制度建设。年初,为了更好地完成新时期票证管理工作任务,我们制定了20*年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目标,完善了票证工作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制定了分人分岗责任制,对票管中心每个干部职工实行“五定”责任制,即定职、定责、定岗、定任务、定奖惩。由于明确了工作目标,增强了责任意识,中心全体人员工作热情高涨,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得到了最好发挥,大家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同舟共计,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同时,为了规范管理,下半年,我们花三个多月时间,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征求多方意见,修改多次,拟定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规程》,并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审批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付诸实施,保障税务执法的廉洁、公正、透明和高效。
三是抓服务质量。票证管理在整个税收管理工作中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这一角色的作用,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我们的服务宗旨是:“一切为了正常运转,一切为了服务基层,一切为了用票对象,一切为了服务纳税人。”首先,是加强宣传,提供发票咨询服务。以一流的服务态度热情接待基层用票单位和广大纳税人,为他们提供直接解答、电话回应、窗口释疑、专题解惑等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做到有问必答,有难必解。其次,是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一窗式”便民措施。今年3月,我们在行政服务中心增设票证服务窗口,票管中心抽调一人专门负责办理税务登记证,为方便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全年共办理各类税务登记证306个。窗口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到岗,工作一丝不苟,任劳任怨,得到各级领导和广大纳税人的一致好评,地税局票证服务窗口被评为全市行政服务中心优秀红旗窗口。第三,提供延时服务,做好后勤保障。我市票管中心负责全市票证的印制和发放,供票、用票对象很多,印领发票的有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征管分局、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和用票对象,他们发票用完时间各异,印领时间各不相同。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平时不论是节假日还是“双休日”,不论是上班还是下班时间,也不论是吃饭还是睡觉的时候,寒来暑往,只要有印制厂送票,有用票单位印领票证,我们都毫无怨言地热情接待,及时办理票证印制、入出库、工本费结算手续,保障供应连续,快捷高效。
二、以加强税收管理为重心,发挥以票控税作用
发票控管是加强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手段,今年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依法治票,以票促管,以管促收”的思想不动摇,严格执行扣税标准,不断扩大控税范围,巩固以票控税成果,全市涉票税收逐年攀升。
——继续推行“刮奖”发票,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刮奖发票形式操作简便,即取即开,既能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又减少了消费者保管发票的麻烦,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发票,普遍使用发票。推行刮奖发票,对促进我市地方税收收入的增长作“刮奖“发票实现税收元,比去年增收元,增长%。一些典型纳税户税收更是成倍增长。另外,推行刮奖发票,也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自身管理,刮奖发票的推行和有关责任制的落实,能够督促基层分局如实掌握纳税人的真实经营状况,不仅可以堵塞税收漏洞,而且能够推动社会协护税大环境的形成。
——不断完善代开发票的扣税管理,严格执行扣税标准。今年,我们继续把同城区代开发票集中到一个窗口扣税,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通过规范操作规程,核对发票联、税票联、扣税率、扣税额,加强代开发票管理;通过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业务考核杜绝人情票、关系票、错误票的发生;通过建立健全台账,搞好以票控税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由于管理规范,措施得力,我市代开发票扣税工作成效斐然。截止12月份,全市代开发票扣税元,比去年增收元,增长%。其中,建安业代开发票扣税元,同比增长%,劳务力资业代开发票扣税元,同比增长%,交通运输业代开发票扣税元,同比增长%。
——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优惠专用发票管理。过去,我市实行“核定“征收模式的饮食服务业纳税人中,有些人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想方设法隐瞒收入,为少定税找借口。有了税收优惠政策后,部分纳税人反而嫌定税偏低,出现了托人说情调高税负的现象,还有一些人不属优惠对象,也打着税收优惠的幌子,假借他人名义冒领优惠发票,给正常税收管理秩序造成了很大混乱。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对症下药”,及时调整了优惠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发放对象,发放程序,发放数量,使用时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严格做到三个一致:发票发售对象与税政审批对象一致,发票发售对象与经营业主相一致,发票发售对象与开具发票对象相一致。使一些人通过优惠发票偷、逃税收的企图落空,堵塞了收入漏洞。同时,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办理售票手续,发放优惠发票。到目前为止,全市享受税收政策优惠专用发票的户数有户,20*年共发放优惠定额发票元,减免税收元,为维护社会稳定,扶助弱势群体再就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以开展票证检查为手段,打击发票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发票检查是规范发票管理的有效手段,通过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发票违章违法行为,规范内部管理,督促违章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减少税收流失。还可以通过检查,揭露发票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为打击偷、逃税刑事犯罪提供帮助。
——开展内部票证管理检查,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今年7月,我们在市局办公会的统一安排下,抽调部分县市票证管理人员,分三个小组,对全市3个市直分局,10个县市区地税局,21个办税服务厅,12个乡镇分局的内部票证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从制度建设、内部管理、以票控税、发票检查、专项发票管理等方面入手,以百分制考评为标准,采取普查和抽查的方法分步进行。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对内部票证管理存在的问题以文件的形式进行了通报。并下发了整改督办通知,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兑照自身存在的不足,逐条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呈报市局,为规范内部管理,促进以票控税,打下了良好基础。
——开展专项检查,遏制发票违章违法行为。今年10至11月,市局精心部署,统一组织,在***三县市开展了发票专项检查,重点对金融、城建、电力、交通、文教、卫生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2003年元至12月份发票的开具、取得、保管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检查65个单位,发现发票违章、违法行为1429起,各单位取得违章发票份,涉税金额万元,处以发票违章罚款万元。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一是书面通知有问题的纳税人约谈取证,推心置腹地与他们沟通思想,耐心细致地进行政策宣传,晓之以利害关系;二是宣传发票管理业务知识,提高财务人员对地税发票的认识和鉴别能力,以降低发票使用违章率;三是及时把检查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提出意见限期整改;四是督促税务机关内部加强管理,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清查,从源头杜绝发票违章行为的发生。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将分散型的发票违章行为,集中在报账单位查处,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又可通过对取得发票方的处罚,阻止违规发票的去向,引导全社会都来参与地税发票的管理,使发票违章违法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开展日常检查,加强源头控管。平时在发票发售窗口和其它发放环节,对发票的使用、保管、扣税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酌情处理。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地税系统在票证日常管理中,共发现发票违章违法行为起,收缴违法发票份,处以发票违章罚款元。>;——开展专案检查,查处举报案件。为打击发票违章违法行为,我们在市局和各县(市、区)局设立了举报中心,将举报电话印在新版发票的下方,并要求各地在专案检查中做到:一是认真接待举报来电、来函、来访,随叫随到;二是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三是廉洁自律,拒绝吃请和送礼;四是处罚从重,让违规者有切肤之痛。通过严肃纪律,今年全市地税系统共查处各类举报案件起,处以发票违章罚款元。其中,市局票证管理中心查处举报案件起,收缴违规发票份,责令限期改正次,处以发票违章罚款元。
四、以提升管理水平为目的,加强票证管理业务学习
今年7月,省局发文,对各地税收票证管理中心加挂科(股)牌子,进一步明确了票证管理的职能作用。为认真履行新的工作职责,完成各项任务,我们从票证管理业务的学习和研究入手,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一是深入开展课题研究。上半年,我们在省局票证管理中心的统一部署安排下,认真开展了题为《关于以票控税情况的调查与思考》和《关于货运发票管理情况的调查》的课题调研活动,重点调查了**等县市,抽查了8个基层分局,走访了12个纳税单位。通过数据分析,实地考察,调查摸底,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零距离思想交流,总结和客观评价了我市以票控税管理、货运发票管理的成绩,找出了不足,发现了一些薄弱环节,提出了改进意见。还对我市票证管理工作作了前瞻性的思索,为开拓视野,探索新的管理办法,提供了参考,并在今年11月份全省票证管理人员培训班上进行了经验交流,反响很好。
二是分步进行票证管理业务培训。自去年全省成立税收票证管理中心以后,我市票管部门很快按机构编制落实了人员,这一阶段调入的新人较多,文化层次和年龄结构较过去优化,但还有一些人员票证管理业务不熟,工作起来不算得心应手。特别是基层分局的一些兼职票管人员,对新的发票管理知识所知甚少,束缚了票证管理业务的发展。所以,开展票证管理业务培训,是当务之急。今年3月份,我们首先在*举办了一期培训,来自全县各基层税务分局的21名票管人员参加了学习,市局派专人前去授课,与会人员通过对发票领用、开具、保管、发放、检查等基础业务的学习,票证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
税务发票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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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收管理
(一)管理模式
1、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实行“信息比对、项目管理、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地税机关根据房地产业的特点,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通过信息采集、比对分析及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等手段,对项目从立项到销售完毕整个过程进行税收管理。
2、建筑业税收管理实行“信息比对、分类管理、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地税机关根据建筑业特点,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以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通过信息采集、比对分析及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等手段,从项目立项到工程完工整个过程进行税收管理。
3、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实行“进驻征收、信息共享、各税统征、先税后证”的管理模式,地税机关在各级房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地税征收窗口,负责办理对个人转让或承受房产应征、免各项涉税事宜,对未办理免税手续和缴纳应征税款的,房产交易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发票管理
1、房地产业
凡在我市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必须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使用其他票据无效。办理权属登记和变更权属时,必须出具与合同或协议金额相符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对不能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全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和变更登记。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预售开发产品的,在分期收款环节,一律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在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在发票票面栏次中注明“所属项目名称”、“面积”、“单价”及“分期收款金额比例”等项内容。
对查实征收企业实行自开发票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向企业发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由其自行开具发票,并建立发票台账,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定期进行检查。
对核定征收企业实行代开发票管理。企业开具发票时,由开票人员将《商品房销售合同》及《房源平面图》予以比对确认,并在纳税人申报缴税后开具发票。
对偶然或临时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以及外埠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凭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对所购不动产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或集中设置的征收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2、建筑业
纳税人在我市从事建筑业取得工程收入时,必须凭《建筑业统一发票》结算工程款,开具发票要注明所属工程项目的名称、款项来源等。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收取工程款的,地税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本市范围内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凭《建筑业统一发票》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查实征收企业实行自开票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向企业发售《建筑业统一发票》,由其自行开具发票,并建立发票台账,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定期进行检查。
对实行核定征收、外来施工的企业采取由地税代开发票的管理办法,并在开票时缴纳各项税款。
对偶然发生的建筑业劳务,发生应税行为时,凭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或集中设置的征收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二、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严格处罚
(一)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或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处罚,切实做到依法治税,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所处罚款按照上限执行。
(二)对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行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严格处罚。
四、部门协作
为加强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下述市、县两级部门必须与同级地税部门加强协作与配合,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发改委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房地产业、建筑业项目的立项批复信息;规划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信息;国土资源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发放信息和土地整理项目的管理信息;交通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道路、桥涵等工程项目的管理信息;财政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农田开发项目的管理信息;水务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信息。
建设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同时要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税务发票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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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税务发票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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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中,发票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管、税款的确定和征收以及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和税收相挂钩,是中国税收征管的一大特色,“以票控税”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开展工作的根本点和普遍共识,发票在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准确纳税
准确纳税是指严格遵从税收法律、法规,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同时又使企业享受应该享受的政策。发票的开具时间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发票是企业进行税金核算、纳税申报的依据,取得和开具的发票是否合法合规,直接关系到企业税款的确定,影响纳税申报工作的准确性,正确使用发票能使企业享受到应该享受的政策。例如:未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使用发票,造成当期多交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金长期无法抵扣。有家供电设备安装公司,成立当月,就承接一项154万元设备安装业务,设备由安装公司提供,由于公司刚成立,垫付购买设备的资金不足,于是要委托方预付购货款,委托方要求其开具发票才付款。该公司开具了1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税金159829元,银行收到把款项后,公司按940171元作预收款入账,159829元做“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入账。因发票开出,纳税义务成立,当月在没有1分钱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按159829元缴纳了税款。该公司财务认为,进项税额终能扣除的。等定制设备到货已隔4个月,没想到设备到货的当月没有销项,这15.98万元进行税额无法抵扣,只能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账户挂账。以后几个月由于销售收入较少,累计销项税金小于15.98万元,挂账在“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一直没有全部抵扣。从该案例的直接原因看,业务部门对开票时限不甚了解,开票和纳税之间关系不明白,误认为只要是预收款,就不用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管理办法细则》第33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从政策层面来说,发票仅当发生经营活动时,才会开具,也就是说,发票的开具时间代替了政策层面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当月多缴纳增值税16万元,缴纳税金之后产生的可抵扣的采购设备进项税额15.98万元,一直没有全部抵扣。对上述案例分析看出,表面上是没有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规定而造成的后果,实质上是企业内部的销售、财务、技术等部门,没有全面认识和把握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在该政策解读中对企业基础工作提出要求,企业对执行税收政策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对基础工作缺乏严细的工作作风。如果企业重视发票填写规定,内部有研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运行机制和活动,那么这73万元利益也就不会白白失去,应该享受的政策就能享受到了。
(二)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
发票不仅是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的依据,也是政府、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的重要依据。近三年,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稽查工作中要求各地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在2011年2月1日已经施行,相比旧的《发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颁布,新《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颁布,法律地位得到提升。《发票管理办法》采取“抓住开票方,从源头上控制”的管理方式,加大对开票方的管理和违规处罚力度;同时把作为受票方或买方在交易中应该承担责任升级;将专业人员,尤其是会计的职业判断作为处理发票事项的应知原则,将司法上的过错推定原则和原罪理论引入发票管理,让举证责任倒置,完全推到纳税人一方。企业各级管理层人员和各部门业务人员都应该对发票重视起来,加强再学习和再认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发生。现在有很多公司都涉及到一些与集团企业的业务往来,如:合同是与子公司所签订,业务也是由子公司来具体提供,而开发票与收款方却为母公司,再如有些企业可能涉及到一些核算上的问题,付款方可能与发票填开方也不全一致。这种做法,将会给企业的业务实质的认定带来非常大的风险,子公司真实提供了业务却未开发票亦未申报纳税,母公司未提供业务却开票收了钱。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收款方和开票方应该一致,付款方和发票取得方应该一致。接受第三方发票,无论是接受方还是代开发票的第三方都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子公司涉嫌逃税,母公司涉嫌虚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强化发票管理,防范和控制企业税收风险
企业收取和开具的发票不合规、不合法,必然会产生企业的税务风险,强化企业发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质量,能够防范和控制企业的税收风险,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一)制定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行业特点和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相应的适合本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做出具体规定,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收支管理。
(二)发票取得环节的管理
只有加强发票取得环节的管理,才能有效杜绝不合规发票流入企业,从而避免涉税风险。企业应通过各种形式向相关业务人员普及发票基本常识,使其掌握合法有效的发票应具备的要素,并养成取得发票、自觉验票的习惯。企业业务经办人员要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只有真实的业务才能提出相应的报销要求,确定了业务的真实性之后,出纳人员还要加强对发票的形式审查。第一,要检查各负责人员是否签批到位;第二,要查看发票本身是否有效,是否是正确的版本,辨别票据真伪;第三,要查看相应联次是否齐全,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全面等;第四,要审查业务性质、摘要、金额、付款时间是否与合同保持一致。然后再经复核人员审核,可以杜绝发生不合规发票、虚假发票等现象。
(三)发票开具环节的管理
税务发票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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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发票打假任务更加艰巨。表现在:一是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活动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电子邮件、邮递等现代信息手段,以及街头小广告等交易方式,大肆推销假发票和非法招揽代开发票业务。二是买假用假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且有曼延之势。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途径取得或使用假发票,严重干扰乱了经济税收秩序。假发票泛滥不仅使税收执法隐患增大,同时也为财务造假、偷税逃税、贪污贿赂、侵吞国家资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三是发票犯罪手段、方式具有隐蔽性、多样性。一些制假贩假犯罪团伙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作案,而且专业分工明确,涉及面广,游移不定,隐蔽性强,容易逃避执法机关的监控和追踪。另外,普通发票采用的防伪技术低,防伪措施不防伪,使消费者和税务机关无法从直观上鉴别真假发票,都加大了执法机关的打假难度。
(二)经营者和纳税人用票不规范,利用发票偷税问题较为普遍。依法诚信纳税在部分纳税人头脑中还没有真正形成。对发票违法行为,“查出来倒霉,查不出来赚了”的思想还有一定市场。一些用票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发票管理混乱,给地税部门加强发票检查带来很大困难;有的纳税人真票假开、瞒收虚开,采取不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或使用其他收据代替发票等方式,以达到偷税目的。
(三)地税机关对发票的管理、检查力度不够。首先是认识不到位。部分地税机关对当前存在的制售和使用假发票、白条入帐、拒开发票、不使用发票等现象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其次是管理缺位。在对发票的日常管理中,地税机关内部管理衔接不畅,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缺少很好的协调,配合不够密切,还没有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个别单位的发票单靠办税厅“一家”管理,由于人力所限,在对超期领用发票催缴、过期发票缴销以及发票核查比对等环节,易出现管理漏洞。第三是检查力度不够。地税系统目前尚未建立强大快速的真假票检验系统和协查系统。在征管和稽查执法中,往往只侧重涉税的检查,忽视日常发票检查,开展经常性发票专项检查较少。发票审核往往流于形式,对领购发票异常的纳税人缺乏有力监控,对接受单位发票的合法性缺乏经常性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法违章的行为,也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完全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加之检查缺少有效手段,致使对发票违法的查处、打击不够有力,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四)发票有奖举报引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增多。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出现了一批以赢利为目的的发票举报团伙,他们利用税务部门制度或管理上的漏洞,有的甚至采取非正当手段取得证据进行发票举报获取奖金,税务机关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据有关部门通报,2005年以来,省内各地出现的发票举报团伙,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十余起。
(五)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不高,维权意识不强。一是因个体消费不存在报销问题,大多数人没有形成索取发票的习惯,即使有的消费者提出索票要求,往往也因店家以各种理由搪塞或以价格上的一定优惠作交换,而放弃了索票的权利;二是税务机关对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宣传缺乏广度和深度,缺少有效控管、制约手段。有些消费者虽然知道索取发票,但因对发票方面的知识了解有限,缺少辨别合法有效发票的知识,所以在消费后只要店主给发票就行,也不管发票是否合法有效,更不能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的角度,积极索取发票。
二、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的建议
解决当前发票管理与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采取“规范管理、严查监控、部门协作、综合治理”措施,不断深化“以票管税”,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一)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专项整治发票违法犯罪长效机制
当前要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活动。各级地税机关应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危害性、紧迫性,认清发票打假任务的艰巨性,加强与公安、国税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联合协查,形成部门合力协税治税、严打发票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要贯彻“破大案、打团伙、捣窝点、破网络”的方针,将大要案件和职业犯罪团伙作为主要打击对象。成立税警联合专案组,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集中力量,严加整治,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犯罪势头。要坚持日常打假与重点稽查打假相结合,对发票举报线索和发现的制售假发票犯罪蛛丝马迹,及时查处,保持高压态势,把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的、重要的任务常抓不懈。
(二)重引导抓规范,建立内外互动的“以票管税”机制
消费者的索票、维权意识不强,经营者用票不规范,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差,是普通发票管理的症结和难点。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应把加强发票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结合起来,着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和消费者主动索票意识。要重视发票的法制宣传,向广大纳税人和公民广泛宣传发票相关知识,增强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自觉性,提高识别假发票的能力,警示使用假发票的后果。同时,加大对利用发票偷税逃税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大力开展发票兑奖、有奖举报和发票查询比对等活动,引导消费者把积极索取发票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让消费者索票真正“热”起来,维权真正“活”起来,促使纳税人增强规范使用发票、依法诚信纳税观念,为税务部门实行“以票管税”奠定基础。
(三)征管查联动,建立职责细化的管票控税机制。针对目前发票管理缺位、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的现状,着重抓好基础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1、在发票管理环节。一是要把发票日常管理作为税收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征收单位、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要重视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和纳税的审查,通过对发票和纳税人纳税资料的审查比对,分析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发现疑点,加强跟踪管理。二是要坚持发票管理与税收征管相结合,着力加强餐饮、服务、娱乐业发票定额管理和定期检查核销,有效控管税源;着力加强建筑安装、房地产、货物运输等行业发票管理,促进征管难点问题的解决,堵塞征管漏洞。三是要把发票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相结合,转变发票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搭建12366服务热线和电子税务服务平台,接受发票比对、咨询、投诉、举报,为纳税人及消费者提供释疑解难的实时在线服务,以满足纳税人的服务需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要通过整顿发票管理秩序,优化税收法治环境,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服务的水平。
2、在制度建设上,要完善“四项制度”。一是完善集中管理制度。应用发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票从批印、销售、使用、缴销全部流程由市局集中管理,内部发票数据资源共享,市局发票管理人员随时监控下属各分局的发票管理情况。二是实行税控开票制度。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应着力在餐饮、服务、娱乐、房地产等行业,大力推广税控收款机,以发票控管税源。三是规范代开发票制度。严格执行代开发票管理有关法规,规范对易漏难管税源以及货物运输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纳税人自行开票、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防止虚开、乱开和引税源、拉收入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基层分局长、发票管理责任人、税收管理员三级责任制,制定发票管理工作标准,严格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3、在发票检查环节,着重强化“两项措施”。一是稽查部门办案时,注重对发票的检查,以发现案件线索。要加大发票协查力度,坚持日常打假与重点稽查打假相结合,对发票举报线索,及时查处,对制、售假发票犯罪应严打重罚,保持高压态势。二是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发票违规违法的专项检查和重点整治。选择重点行业发票或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线索或疑点,及时排查、比对和整治。要重点整规不合法发票市场。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严格核查把关,监督企业不得作为记帐凭证,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和抵扣税款,促进税收秩序的整顿规范和优化,提高征管质效。
税务发票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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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流转税的两个重要税种: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内税,其征收范围是建筑业、服务业等大部分的第三产业;增值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成果,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现的增值额(销项税减进项税)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外税,其征收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外的第二产业。现今大部分发达的欧美国家都全面征收增值税,而且出口适用零税率,而我国第三产业服务业适用营业税,服务含税出口且无法享受退税的优惠,因此我国的服务业出口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限制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多样化的发展,商品和服务难以区分,导致征收税种难以界定。此外,由于营业税是就营业收入全额征收的税种,可能导致对第三产业营业收入的重复征税问题,并随着第二、三产业发展互相渗透,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影响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有利于引导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在新形势下,逐步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展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拉开帷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扩大至10省市。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的范围已推广至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与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电信业也纳入营改增范围。2015年将继续推进营改增,力争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由此将带来800万试点纳税人,户数是现在总量的两倍。
3、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现状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一系列的通知、公告,从政策层面破解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的难点问题
主要有2013年12月12日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2013年12月18日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76号)、2013年12月30日了《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2014年1月20日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2014年1月21日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等文件,详细规定了铁路营改增过渡性政策、税率税目、计税方法、纳税申报、税款预缴、传递单流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这些规定,从政策层面破解了铁路行业实施“营改增”在制度执行上存在的难题,极大程度化解了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所面临的税务征管与稽查风险。
3.2、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营改增”系列办法,使全路同步实施“营改增”有了可操作性的制度遵循
由于铁路运输业具有货票全路联网性质,以及总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铁路局和基层站段进行预缴的税收政策,需要全路制定统一的“营改增”具体运用指南,提高其可操作性,规避税务风险。制定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14】77号),主要是结合铁路实际,从操作层面进行了细化,提供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的销售额及预缴基数确定、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传递流程、税率和预缴率、纳税申报时间等;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铁总财【2014】78号),主要对如何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此外,各铁路运输企业结合铁路局、基层站段、控股合资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企业的“营改增”相关办法。例如,郑州铁路局制定了《郑州铁路局增值税票据管理办法》、《郑州铁路局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等,有效推进了铁路“营改增”工作在执行层面的规范有序进行。
4、铁路“营改增”税务管理存在的风险
目前,铁路会计实行分级核算制,资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收入来自市场,旅客运输、专业运输承运结算,普通货运分段计算,提供服务相互清算”的清算思路来确定各铁路局的实际经营收入。因此,铁路运输企业组织结构复杂,应税服务种类繁多,“营改增”实施难度较大。其税收行政管辖与基层站段管理区域不一致,加上“营改增”初期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业务类型较多等因素,管控税务风险需要统筹规划。
4.1铁路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使用风险
一是发票开具风险。受铁路运输组织和货票系统的影响,铁路货物运输使用11%的铁路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由各车务站段的货运员和行包员开具,他们不是财务人员,对增值税发票知识匮乏,对实际受票方往往界定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二是红字发票开具和退款业务,对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的政策掌握不清楚,存在着增值税专用发票错开及超期无法开具的风险。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的风险。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铁路企业原始凭证要求保管15年,另外发票由财务科领取后发放各开票点,开票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发票的保管和传递上存在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和丢失的风险。
4.2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和转出风险
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线路(不含隔离网)等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不得抵扣的资产而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及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上规定,当基层单位的不可抵扣项目,如果未及时提出进项税转出,易产生多抵扣进项税的风险。所属运输企业物资段等单位,集中采购材料等物资并抵扣进项税额后,其他单位领用并发生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由领用单位将该进项税额转列成本,并给物资段转列通知书,由物资段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按照以上规定,当基层单位发生材料用于不可抵扣项目或用于就地缴纳增值税业务是,如果未向物资供应段及时提出进项税转出申请,物资供应段易产生多抵扣进项税的风险。
4.3增值税汇总纳税时限性风险
按照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基层单位预缴基数由运输企业收入部门于次月6日内提供,各单位财务部门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税款。因此,收入部门要及时提供预缴基数,尤其是预缴期是季度时,铁路总公司在北京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汇总纳税。铁路局收入部门在每月6日提供基数,基层站段(合资公司)按此基数到所在地税务机关报税、预缴税款和传递单盖章,然后由基层站段(合资公司)上报税务月报和传递单给铁路局,税务月报和传递单经铁路局汇总后,报铁路总公司,这一系列纳税活动必须在税务局规定的预征期内完成,否则将产生税收滞纳金,存在税收滞纳风险。
5、铁路“营改增”税务风险控制的应对措施
5.1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开票点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和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郑州铁路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作废、红字发票、进项发票抵扣、保管等进行了规范,有效防范了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不当而产生的税务风险。例如,针对发票使用量大的特点,实行票据专人、专库管理,具体做法是:财务科发票管理员负责专票分发,建立票据总账和明细账;开票点以车站为单位向财务科请领发票,办理交接手续;增值税发票的交接手续与货运票据管理相同,设有票据交接簿;开票点由指定专人负责开票,每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收回的票据由开票人员进行整理,填记当日整理报告,并登记开具发票登记簿。通过健全制度,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完整。对实际受票人为第三方的情形,下发相关第三方开具专用发票相关文件,明确需提报现关资料明细,避免发票的虚开。财务部门会同货运部门、收入部门定期对段管内开票点的专用设备管理、发票管理、台账建立进行检查,对检查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指定相应措施,不断完善增值税基础管理工作。铁路总公司减免税款核算正确。
5.2.加强进项税认证管理和申报工作
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线路(不含隔离网)等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不得抵扣的资产而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及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办理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扫描、抵扣认证。根据相关业务,正确核算进项税,严格汇总纳税与属地业务的界限。财务部门对取得进项税建立台账,区分属地与汇总,可抵扣与不可抵扣,指定专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进行扫描,月底对取得的抵扣联与实际账务处理进行核对,避免财务核算的错误以及抵扣联发票的缺失。对于申报工作,财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在申报前做好开票点抄报税工作,根据收入部门的预缴基数,正确计算汇总与属地缴纳税额,及时申报当月预缴税款,上转汇总传递单及各种报表,确保总公司汇总缴纳工作的顺利完成。
5.3.加强税法知识培训,提升税务操作能力
税务发票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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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使用环节问题较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如一些服务行业找借口不给发票;有些洋快餐店(肯德基、麦当劳)不及时向客户提供发票;二是超出经营范围使用发票。如娱乐业开具服务业发票;三是不按规定取得发票。如消费者自己不需报帐或者开具发票,消费者一般会放弃索取发票的权利。四是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使用混乱等。
(二)饮食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在饮食消费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个人消费,大部分顾客在用餐后以现金支付而又往往不习惯于索取发票;即使有个别顾客消费后提出索要发票要求,商家受利益趋动,也以各种理由搪塞或以价格上的优惠,使其放弃了索票的权利;部分大酒店在对外承接喜酒婚宴时将大笔金额的营业收入不入帐,偷逃税收;对一些双定纳税户,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准确核算补税依据,甚至有些纳税户反而公开叫嚷税负过重、定额偏高;还有一部分定额发票存在重复流通使用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饮食业“以票控税”,进行源泉管理。
(三)从事装修、装璜的个体经营者税收失控。
1、由于个人装修私宅,在众多的装璜、装修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该行业点多面广,分散劳作,但发展迅猛,而税务机关征管力量相对不足。
2、大批个体装修装璜队伍应运而生,占领了家居装饰、装修装璜的大部分市场,施工者与房主大都是私下协商,现金交易,又不索要发票,以致逃避纳税。
3、装修用户为了贪图便宜或省钱的需要,一般不会要求施工者开具发票,这就给从事建筑安装单位或个人从事装修装璜的业务提供了偷逃税的便利。
(四)房屋租赁业漏征漏管日益严重。尽管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但由于对租赁业发票管理没有及时跟上,加上宣传力度不够,日常管理不够细化,使得出租行为都必须开具《租赁业发票》成为空话,承租人也没有按管理办法凭有效票据支付租金。造成了房屋租赁业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五)社会办学税收管理不到位。现在社会上办培训班、研讨班、考前班、奥数班的不在少数,平时节假日,暑期及寒假,是一些经营者的收费集中的时间,由于这些办班者用自制收据或凭证收款,加之管理松懈,致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
(六)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发票管理不到位。一些纳税人不属于优惠对象,也打着税收优惠的幌子,假借他人名义冒领优惠发票,给正常税收管理秩序造成了混乱。
二、意见及建议
(一)使用点菜单控制饮食业税收流失。点菜单(酒水单)的使用是饮食行业在实际经营中的一大必备环节,它所表明的品名、金额等内容一般比较全面,而且顾客一般按点菜单所列内容、金额买单结帐。对此税务部门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除目前采取的以票控税等方法外,建议利用饮食业经营的这一特点,对饮食业的点菜单、酒水单加以规范管理。建议由税务部门印制并无偿提供企业或个人使用,做到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纳税户按需领取,按序使用,也可由企业按照税务部门的征管要求自行印制。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可拟定规范性文件,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作为其它有关涉税资料要求纳税人对点菜单、酒水单进行保管。在纳税人办理具体的纳税申报中,税务部门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报送。为操作简便,平时可以按月报送点菜单汇总表,点菜单留纳税户备查。管理、稽查、发票可对使用点菜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重点监控,对违反规定使用者进行处罚。总之,通过加强饮食业点菜单的管理,以达到进一步源泉控税的目的。
(二)可以采取“积票有奖”(积累定额发票有奖)的办法,提高个人索取发票的积极性,促进饮食业发票用量的增加。“积票有奖”是在有奖定额发票实行“刮开式”即开即兑中奖基础上的又一次兑奖,即消费者凭积累消费取得的有奖定额发票,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兑换即开型体育。如:累积发票票面金额满200元可兑换面值2元体育一张;累积发票票面金额满300元可兑换面值3元体育一张;累积发票票面金额满400元可兑换面值5元体育一张;累积发票票面金额满800元可兑换面值10元体育一张;累积发票票面金额满1000元可兑换面值20元体育一张。
通过此举,来吸引广大个人消费者积极参与到发票管理工作中来,提高广大个人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使纳税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形成发票管理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从而促进税务机关税源监控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税收收入的增长。
(三)对个人家居装修、装璜,可以采取地方税务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实行专人管理,对装修、装璜的家庭进行发票知识的宣传,实行专人代管监开发票,专人登记台帐。
(四)对发票要规范使用,合理发放。
1、对行政或企事业单位使用填开式或剪填式发票的纳税人要进行发票种类及领发数量清理,对不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且不能及时提供财务报表的,要取消领购大额发票资格。
2、对一些购买定额服务业发票的纳税户的用票情况要加强巡查,如发现跨行业使用发票,比如转借或提供娱乐业经营户的行为,要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3、对举办各类培训班,奥数班等,要列入发票管理监控重点。
(五)要及时调整下岗再就业优惠发票管理办法,严格做到三个一致:发票发售对象与税政审批对象一致,发票发售对象与经营业主一致,发票发售对象与开具发票对象一致。同时,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发票的发放量建议与定税的税款折算的营业额作为领购的限量,如果超过部分要书面写出发票领购申请计划报管理分局审批,待管理分局核实纳税户经营规模有了变化,而且开发票者是下岗再就业的经营者本人时,方可签字同意加领发票。最后传递到发票发售岗据此办理。
(六)加强对欠税及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对不按时缴纳税款的欠税企业,可采取停供发票或先税后票的供票办法来进行管理;对重点用票户和一些核定征收税款大户要及时掌握应税收入和发票使用情况,以便更好地对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
税务发票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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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以下简称印制和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是指依法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发票。
第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外,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发票的名称、规格、联次及使用范围实行全省统一。
第四条 全省发票按照管理方式分为统一发票(包括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和全省统一式样发票)和冠名发票。按照填开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应用全省统一的征管业务系统对发票的印制和使用实施管理和监控。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全省发票印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的企业进行印制。未经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招标确定,任何企业不得印制发票。
第七条 印制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监制章和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
第八条 发票防伪措施按照低成本、易识别的原则设置,包括地税机关内部防伪和公众防伪。印制企业应当对地税机关内部防伪严格保密。
第九条 全国统一发票的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全省统一发票的防伪措施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统一要求,建立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保密、质量检验等各项管理制度,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地税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不得擅自印制发票。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省范围内的发票换版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检查其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印制企业,依法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十二条 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三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地税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陕西省发票领购薄》。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及开票数据和税款申报情况。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或电子数据以及开具的作废发票、红字发票等进行查验。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对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材料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地税机关应当与委托代开发票单位签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及责任。
第十八条 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在我省境内临时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地税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第十九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和个人到我省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凭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地税机关领购发票。经营地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地税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条 发票领购实行批量供应、验旧购新或缴旧购新等方式。具体领购方式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规模予以确认。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取得
第二十一条 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收(付)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付(收)款方开具发票;对拒不开具发票的,付(收)款方可以向地税机关举报。
第二十三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发票;不得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启用整本(份)发票时,应当检查发票是否有缺号、重号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发票发售机关处理。
开具发票发生填写错误的,应当将所有发票联次保存,在发票监制章处作剪口处理,并在发票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字样。
第二十七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本辖区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第二十八条 发票限于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辖区市内开具,需要跨市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开具,跨县区开具发票的办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五章 发票的保管和缴销
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票丢失、被盗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地税机关,并在报刊等传播媒介上公告丢失、被盗的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声明作废。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在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时,应将未使用的发票登记造册,并缴回主管地税机关。
第三十三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对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税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以及其他资料,包括发票电子存根数据、开票软件等;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公示各类发票的真伪查询方式和方法,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三十六条 地税机关要定期核验发票使用情况,并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情况、经营情况与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发票供票量。
第三十七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八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地税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地税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地税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地税机关鉴别。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公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31日废止。20xx年10月19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陕地税发〔20xx〕141号)同时废止。
普通发票如何管理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自觉依法纳税且年普通发票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需申请印有企业名称普通发票的,按照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县(市)国税局审核,省辖市国税局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刷,并由主管国税机关集中保管,限量供应。
税务发票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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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发票管理的现状是发票管理循环管道不闭合,发票管理职责不明确,难以实现系统的发票管理和检查;一些纳税人受经济利益驱动,无视税收法律、法规,利用发票管理上的漏洞,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偷、逃税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但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诚信程度的提高。目前,地税部门在发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基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虽然对发票从印制、领够、开具、保管、检查、罚款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没有对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出具体的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衔接不畅,使发票管理环节偏松。突出表现在放票把关不太严密,许多发票管理制度得不到贯彻,如发票验旧换新制度、存根联缴销制度、发票管理期限制度、发票填开制度、填开发票登记备查制度等。在实际工作中没有一个可操作的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的随意性较大且不统一,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发票管理体系。
(二)各级地税机关对发控税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地税部门对发票管理在思想上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地税发票犯不了大错误,不值得花太多的精力,对当前地税发票中存在的制假贩假和使用假发票、白条入帐、拒开发票、不使用发票等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日管工作中,一部分税务人员对发票控税在思想认识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错误的认为,税务机关应以征收管理为主,在税款征收入库方面投入的精力大,而在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缺少了发票的监控管理。
(三)地税部门对发票的科学管理滞后。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采取了许多新的措施,研究制定了不少制度和办法,实施了金税工程,建立了全国协查系统。但对地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措施还相对滞后,不管是防伪水平,还是检验系统,都与专用发票有很大距离。还没有一套切合实际工作需要的严密细致的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强大快速的真假票检验系统。
(四)发票检查力度跟不上在基层税务机关中没有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机构,不能经常性开展发票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在征收管理工作中,我们只侧重了涉税的检查,而对发票的检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管理人员和征收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法违章的行为,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完全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或着久拖不办。在发票检查方面,我们还缺少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加之内部执法责任制度不健全,造成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检查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个别用票单位内部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
个别用票单位内部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又对《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近年来颁发的加强发票管理的规定不够了解,从而导致内部发票管理的混乱,在工作中分不清哪些行业用国税发票,哪些行业用地税发票,对真假发票识别不准,把“白条”当发票充当原始凭证记帐也时有发生,经常调换发票管理员,几年来用了多少本发票,缴销了多少本发票,经手人是谁不够清楚,这给发票管理和检查带来了很大困难。
(六)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
虽然经过多年的税法宣传,但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在一部分纳税人头脑中没有真正形成,“查出来我倒霉,查不出我赚着”的思想还有一定市场。个别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发票大肆偷税。特别是随着金税工程的深入开展,国税发票管理进一步加强,一些制假分子就把目标投向了地税发票是上,具调查,在有的地区地税假发票泛滥相当严重,且有曼延之势。
(七)消费者索取发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实行“以票控税”是要以用票量来反映纳税人的经营收入,让每个消费者都索取发票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宣传措施,效果也很明显,但是,由于我们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宣传的广度、深度都不够。至使消费者不能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经济秩序角度出发积极索取发票,也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消费索要发票即是自己的义务更是自己的权利。目前,还有很多消费者索取发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消费后只要方便、快捷、节时、节钱,便一走了之。据调查,在个体私营经济中,消费量较大的餐饮业要票率为40%左右,洗浴业要票率为20%左右,娱乐业要票率为10%,这说明“以票控税”工作的潜力还很大,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消费者的索票率。
二、加强发票控税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设想
对发票究竟应该怎么管,才能让广大纳税人安全有效地取得和使用发票,也让税务部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以票控税,一直是我们地税部门研究和探索的课题。尽管各地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措施单一,效果不明显,未能从根本和源头上解决问题,发票管理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将发票管理的各项内容、各个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发票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的实现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一)加强制度建设,堵塞发票控税管理漏洞。
当务之急,应当及时修订出台新的《发票管理办法》,把近几年来税务机关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使得管理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针对基层发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的问题,将发票管理工作进行量化、细化,坚持从严、从细、从实的管理,制定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并把发票管理工作与征管质量考核相结合,与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罚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通过严格落实发票管理制度,把好发票领、用、存的审核和管理关。按照“哪出哪回”的原则,在发票的发售环节,应制定和实行严格的发售管理办法和程序,针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纳税人,做好发票的限量发售和验旧换新等发售制度、发票的定期缴销制度和填开发票登记备查制度,在发票发售环节既要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又要防止发票泛滥失控,要从源头上预防各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发票管理环节做好发票的日常管理、检查和监督辅导工作,把发票违法违章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按照“谁的责任谁受罚”的原则,在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上明确岗位责任制,防止发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责任心不强或权利滥用现象的发生。再有,对用票单位和个人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制度,如发票管理员制度、发票领购制度、发票填开制度、发票保管制度、发票缴销制度、发票管理奖惩制度等。只有建立统一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才能确保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衔接畅通和良好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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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发票控税管理的思想认识要提高税务人员对发票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发票管理提高到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抓好税收收入的高度来认识,决不能认为完成了税收任务就是管好了税收。我们应该认识到,发票作为经济生活中的收付凭证,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它是进行税源控管和计税的依据。发票这道防线一放松,就会扰乱整个发票管理秩序,就会给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给我们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要充分认识到税务机关管好了发票,也就控制了税源,挖掘了税收潜力,管住了税收。
(三)加强发票检查,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
在基层税务机关中成立发票的专管机构,集中精力,集中力量管好发票。坚持日常发票管理与发票检查相结合,管理与检查并重。在做好日常发票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发票检查工作,要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发票检查与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相结合,把发票检查作为向管理要收入的突破口,定期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切实做好发票的日常检查,以查促管,进一步堵塞发票管理漏洞。一是在发票检查中对纳税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坚决从成本费用中剔除,并依法给予处罚。二是对拒开发票、开假票和使用非法发票、票据的纳税人,要给予严厉的惩处。针对个体私营业户分布广泛,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难于管理的特点,我们要建立发票违章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集中专人,昼夜值班,保证随时接到举报,随时进行查处。凡举报发票违章经查实后,对举报人每次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举报人的积极性。三是明确检点,确保检查质量。针对部分业户使用假发票现象,把查处重点放在集中打击假发票上。结合整顿经济税收秩序,定期开展大规模的发票打假、制假活动。四是注重检查方法,保证检查效果。针对个体私营业户发票违法违章行为隐蔽性强,取证难的特点,检查中先从一些应酬多、会议多、对外联系多、取得发票多的单位查起,根据他们取得的、已入账的违规票据,顺藤摸瓜,查处违规开票单位,能取得好的效果;或者按照行业进行专项检查,这便于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在发票检查中,对违法违章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利用发票偷税的不法行为,以维护税法的尊严。
(四)加强部门配合,加大管理力度。
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形成对发票齐抓共管的局面。一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机关要将发票管理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及时传达给基层税收管理单位和稽查单位,使他们在日管和检查中落实、宣传好这些规定和要求。同时,要求基层税收管理单位和稽查单位要将工作中发现的发票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发票管理单位,使他们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二是税务机关应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取得联系和配合,要求各单位在进行消费时,必须严格按照消费行为索取合法发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取得的票据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签字报账,严格控制违规票据入帐。三是与司法机关搞好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借助公安机关的执法力量,联合出击,共同查处发票违法违章的大案、要案。对拒不履行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的,移交法院强制执行。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净化税收环境,整顿税收秩序。
(五)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宣传辅导工作。
在以前的税收管理工作中,我们只注重了发票管理事后的监督检查力度,而忽略了发票管理事先的宣传辅导工作。当前,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税务部门应当优化税收服务,调整思维方式,在发票管理上也要增强服务意识,作好发票使用的宣传辅导工作。一是要提高用票单位和广大纳税人对发票的认识,在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公告、标语、专栏、传单等固定媒体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各种渠道和形式把发票法规知识宣传好,使广大消费者和用票单位能真正了解发票的用途和发票取得、使用、保管以及如何识别真假发票等方面的知识,鼓励消费者在消费时索要发票,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协助搞好发票管理工作,目前我们正在实行的发票兑奖活动就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和普及发票知识的方式。二是提高用票单位和财务人员、发票管理员和开票员的发票业务知识水平。要求企业发票管理的岗位尽量固定,不得随意调整,税务机关要定期举办发票管理培训班,向他们系统地讲解发票管理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使他们能够真正懂得如何管票、用票、识票,督促和帮助他们建立健全内部发票管理机制。三是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加强对纳税人正确使用发票的辅导工作,作到服务到户,宣传到位。通过宣传要提高纳税人依法用票的自觉性,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协税、护票的良好氛围。
(六)积极开展发票兑奖活动。
2004年0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强发票管理,运用“以票控税”管理手段,坚持有奖发票制度,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作用。根据文件精神,我们也应该转变观念,大胆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发票控税力度,实现税款应收尽收。针对部分个体私营经济分布广泛,行业众多,而且有部分行业消费量大,税源分散,基层税务机关难于管理,群众索取发票热情不高的特点。我们应积极组织开展发票兑奖和抽奖活动。在发票开奖时举办大型税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的积极性。
而且因地制宜地在消费领域,尤其是在第三产业中开展发票兑奖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地税税务部门也由此探索出了一条税收专业性管理和社会群众化管理相结合的道路。在多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一是实行发票兑奖的办法来“以票控税”,可以通过发票用量较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收入,从而真实体现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在购票环节直接扣税,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二是实行发票兑奖的办法来“以票控税”,将逐渐取代过去典调核税、定期定额的征收办法,改变了个体定额一统天下的局面,解决了核税不准、税负不公的问题,使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三是由于不办理税务登记就不能购买发票,在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税务机关严厉打击发票违章行为的情况下,那些不办登记进行逃税的业户会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和领用发票,解决了漏征漏管户的问题,使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四是可以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税收监督、举报不法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积极性,极大地弥补了税收征管的不足和漏洞。五是把实施发票有奖管理作为强化税收征管手段的具体措施来加强,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和加速实施步骤,从而使发票有奖管理办法适应了从定额征收到查账征收过渡的要求,也适应了国家全面推广税控机的要求。
(七)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对税源真实性监控。
税控收款机实质上是一种电子发票,2004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这对于我们地税系统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税款流失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把握好和利用好这个有利契机,先在规模较大的宾馆、餐饮、服务业进行试点推广,并逐步扩大使用范围。税控收款机的使用解决了原有手开式发票中二次复写、大头小尾、发票随身携带、随意填开等缺陷,使营业收入能够真实的得到反映,也使开票方杜绝了使用假发票的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