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护险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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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学校体育运动风险,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运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是指学校体育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人员身体损伤的风险。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体育运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身体损伤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运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应当加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
第四条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学校落实、社会参与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避免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指导并督促学校建立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进行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制订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教务、后勤、学生管理、体育教学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落实要求。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制度,记录采购负责人、采购时执行的标准、使用年限、安装验收、定期检查及维护情况。
学校体育器材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安装要求,由供应商负责完成安装,安装完成后学校应当进行签收,签收结果记录在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中。
由教育行政部门采购交由学校使用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将采购安全台帐同期交付。
第九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学籍档案管理。学生新入学,应当要求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转学应当转接学生健康档案。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学校负有保密义务。
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等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常规要求
第十一条 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现场急救点,安排医务人员现场值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应当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
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饮水、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服务机构,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具有安全风险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需要在教师指导和保护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结束后应当屏蔽保存或专门保管,不得处于学生可自由使用的状态;不便于屏蔽保存的,应当有安全提示。教师自制的体育器材,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定期进行维护,根据安全需要或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报废相应的体育器材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按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要求及时实施或组织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
第十九条 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及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仲裁小组,对事故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提出仲裁意见,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长护险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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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产业升级 支持新兴产业
2016年,国内经济仍然面临需求下降、增长动力不足的局面,如何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提高消费在拉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仍然是政策制定者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金融监管层出台了相应的金融政策,以配合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于2016年2月16日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大金融对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支持力度,推动工业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等要求,为新形势下金融支持工业发展定下基调。主要措施包括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加大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工业企业融资机制创新、促进工业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工业企业加快“走出去”等。
近年来钢铁、煤炭行业面临着较为严重的产能过剩和效益下降问题,企业经营风险上升。为充分发挥金融引导作用,促进钢铁、煤炭行业加快转型发展、实现脱困升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满足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债务重组等一系列措施。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的必然要求,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金融监管机构围绕这一要求出台了相关政策,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点支持对象,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6年4月15日银监会与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业务试点进行了部署,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并有效防范风险。
严控金融风险 保障改革成果
在经济下行的环境下,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逐渐加大,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债券市场信用违约事件增多,为防范可能由此引致的系统性风险,保障供给侧改革成果,金融监管机构加强了审慎监管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均提出了风险管控和防范要求。
2016年9月27日,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该指引由银监会总结银行体系多年来积累的风险管理规则与实践经验,并参考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国际标准而制定。该指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规则体系的正式形成,并将引导银行业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培育全面风险管理文化、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指引从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等五个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6年6月16日,证监会颁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原有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总体上维持了原有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框架,在此基础上对与当前证券行业运行现状和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则进行了调整。为提升风险控制指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该管理办法对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进行了改进,进一步完善了杠杆率、流动性监管指标,并明确了逆周期调节机制。同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将新的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予以公布。
为防范新形势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行为的监管,保监会于2015年12月3日印l《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了设定标准、开展资产配置压力测试、加强审慎性评估和后续监管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推动保险机构提升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监会于2015年12月7日印发《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的通知》,推动保险机构建立全面有效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
规范互联网金融 保护消费者权益
以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近年来获得了快速发展,在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盘活消费金融市场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此,金融监管层相应出台了部分法规予以规范。
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4月12日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制订了“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的工作原则,重点对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提出了整治意见和办法。随后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五部委于2016年4月13日联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p2p网络借贷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明确标准、分类处置,并要求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此外,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的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8月17日联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及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1月4日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十项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的要求。同时提出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协作机制、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机制和手段。针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的现象,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公安部等多部门相继出台多个文件,重点打击电信金融诈骗类违法犯罪活动。
金融监管改革展望及建议
长护险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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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
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法保险活动的危害性
非法保险活动是指利用保险公司管理薄弱环节,假借保险公
司或保险机构名义,兜售虚假保险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我市保险业快速发展,各保险机构在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和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内部控制水平明
显提高。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水平还不能与保
险业的快速发展相适应。从全国范围看,个别地区出现了一些利
用保险公司管理漏洞实施犯罪的案件,主要表现为私刻保险公司
印章、制作并销售假保单;利用或伪造保险公司重要单据销售假
保单;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打白条”和出具公司收据的
方式骗取钱财等。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合法利益、保险机构
信誉和保险行业形象,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对此,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深刻认识非法保险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要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采取综合措施,严厉打击
非法保险活动,切实维护我市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广大人民群
众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组织领导,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法金融
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严厉打击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非法保险活
动及保险诈骗活动的通知》(保监发〔20**〕52号)、《关于防范
利用保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保监发〔20**〕124号)的
要求,建立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保险活动工作机制。
(一)成立**市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领导小组。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金
融办、**保监局和市公安局为副组长单位,成员单位为市工商
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分行、**银
监局、**证监局、市财政局、市检察院、市高法院、市委宣传
部、市办及有关行政、行业主管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防
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保监局。
(二)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
充分认识依法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
紧迫性,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我市依法防范和
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及时查处非法保险案件,
特别是社会影响面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妥善做好处置
善后工作,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工作计划或方案;
2.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工作总结;
3.研究、部署重大非法保险活动的查处工作以及在处置非法
保险活动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4.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求,安排落实跨地区打击非法保险
活动的相关工作;
5.研究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如需要召开临时会
议,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召开。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组织协调
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起草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相关工作制度、文
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2.组织对全市非法保险活动的摸底调查、信息汇总和风险防
范;
3.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做好对非法保险活动的联合查处,了
解对非法保险活动的立案、侦查等案件办理情况;
4.召集成员单位对涉嫌非法保险活动提出专业处理意见;
5.具体落实领导小组对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工作部
署;
6.负责领导小组会议准备和组织工作,制发会议纪要、简报
等工作文件;
7.按照规定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的信息反馈上报工作;
8.加强金融安全知识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
金融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教育群众以合理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要
求,依靠制度和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9.加强与金融稳定、反洗钱、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和处置非法
集资等专项工作机制的协调配合与信息共享;
10.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三)部门责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密切
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确保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各
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1.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要研究新情况、新
问题,特别是要研究当前我市非法保险活动呈现的特点和规律,
提高掌握信息、发现线索、及时依法查处的能力。
2.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力度,宣传金融
知识和金融法规,引导群众合规投资理财,正面揭示非法保险活
动的表现形式、手段和社会危害。
3.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严肃查处非法保险活动广告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
4.部门要做好对非法保险活动参与群众的接待、政
策宣讲、疏导劝解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5.政法系统各单位在查办非法保险活动案件过程中,要加大
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
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从前期的信息搜集、调查取证到后
期的打击处置,要密切协同、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部门的工
作,把办案过程作为创建良好法治环境的过程。
6.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非法保险活动作为
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监测预警,及时发现苗头,向领
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信息,必要时向公众发出预警警示,并配合做
好处置工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创新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
尤其是对风险的揭示要充分完整。
三、切实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
监管部门要做好对保险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控工作,对于市场
上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总结报告。要加大对辖区
内保险机构的监管,加强对业务财务风险控制的定期检查,及时
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管控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保险机构,
要追究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各保险机构要全面监测和分析业务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对各
种风险因素要早发现、早预防、早化解,加强内控,强化对销售
人员的管控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一)加强空白有价单证和印章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假借保
险机构名义侵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各保险机构应妥善保管各项
业务、财务单证和印章,确保在单证印制、保管、发放、领用、
核销等重要环节实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和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对已
停止使用的空白单证和作废印章进行彻底清理。凡在农村开展业
务的保险机构,必须在展业网点张贴公司重要单证、收据、印章
等有关公司标识的真实式样或宣传页,并对识别要点进行说明。
(二)制订保险单证防伪措施。各保险机构必须在保险单据
上采取防伪措施。交付给投保人的保单册中应当载明发票(收据)
的真实式样,在保单和收据上应当附设无色荧光或条形码等防伪
标志或防伪代码,并积极向客户提供电话、网络等方式查询和辨
识保险单据真伪的服务。
(三)各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营销员收取现金和客户办理
领款业务的管理。大力推广并鼓励客户通过银行缴纳保费、领取
保险金和退保金。基层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所属营销员和营
销服务部以现金或个人存款方式向其上缴保费。营销员直接收取
客户现金的,各公司可以在当地银行、邮政或者农村信用社网点
开设保费收入专门账户,并要求营销员在收取客户现金后2个工
作日内将现金存入该账户。对于营销员客户办理领款手续的,
要严格查验该营销员的资信,完善客户委托授权手续,并在3个
工作日内对该业务向客户进行回访。
(四)加强营销员队伍管理和员工教育。要建立对营销员教
育惩戒的长效机制,确立严格的员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展业证
年检制度,对有截留挪用保费和诈骗行为的营销员和公司员工进
行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五)加强创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在当前社会公众普遍缺
少金融知识、风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各保险机构在产品推销过
程中,要主动服务,介绍相关金融知识,对创新型产品的相关信
息尤其是对风险的揭示要充分、完整。
四、建立打击非法保险活动工作机制
以预防为主、有效应对为指导思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
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打击非法保险活动
工作制度。
(一)防范和预警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加强对打击非法保险活
动的宣传报道,积极做好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实际情
况,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
多角度地宣传非法保险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
重危害,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保险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辨
别能力,形成打击非法保险活动的浓厚舆论氛围,预防非法保险
活动的发生。
要拓宽举报非法保险活动的信息渠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
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反映涉嫌非法
保险活动的线索,并主动排查,经初步核实后,要立即向领导小
组办公室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探索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
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保险活动预警机制。
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做到分
级负责、反映及时、措施到位,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
测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通畅,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恶性事件蔓延扩大。一旦发现涉嫌非法保险活动
的线索,要立即向监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积极做好
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工作,避免出现失实报道。
(二)快速反应机制。
1.情况会商。在预警过程中,对已发现的涉嫌非法保险活动
的线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召集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涉嫌非
法保险活动的有关信息、初步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拟定现场检
查方案或决定直接移送公安部门立案。
2.联合检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
保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联合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采
取相应措施,保存证据,尽可能控制嫌疑人和涉案资金;能初步
判定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采取措施,防止嫌疑人
逃跑、转移资金、销毁证据。
3.性质认定。监管部门要根据联合检查中获得的有关情况,
对是否属于非法保险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并出具专业处理意见报
领导小组审定。对难以定性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认定结论和处置
意见,要报中国保监会组织认定及最终认定。
4.依法处理。根据联合检查结果和有关认定意见,对涉嫌构
成犯罪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市公安局立案查处;对不构成
犯罪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依法做
出相应处理。
(三)善后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查处非法保险活动的善后工作。针
对查处非法保险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组织有关成
员单位及时制定接待工作原则和风险防范预案。成员单位要
按照各自职能协调配合,保证措施得力、人员到位,在领导小组
办公室组织下有序开展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信息交流报告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收集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省市在打击非法保
险活动中的有益经验,定期在成员单位间进行分析研讨和交流沟
通。对打击非法保险活动的专业问题,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
研究,统一认识和标准;对工作动态、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件,要
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对疑难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有关信息
要向领导小组报告。
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非法保险活动的危害性,协调联动,形
长护险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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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刚刚过去的2004年中,频发的金融机构危机事件令金融安全成为市场和投资者热门话题。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要求和授权,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当前,我国保险产业的垄断竞争结构正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经营格局促进了保险公司之间的有效竞争,一方面提高了整个保险业的经营效率和公众的福利水平,另一方面使得低效率的保险公司面临被淘汰出局的可能。鉴于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社会成本过高,建立起相应的稳定机制显得尤为迫切。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如果简单允许保险公司退出市场,必然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目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还很不完善,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还没有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已经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也没有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一旦保险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时,保险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易受到威胁。截至目前,世界各国不乏保险公司破产的例子,我国从来没有保险公司破产的先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保险公司就不会破产。为了处理好保险公司破产后的善后事宜,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应对保险公司破产的制度或基金。
该管理办法最值得关注的是它出台的意义。作为中国保险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是中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创新,将为中国按照市场原则建立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和更有效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提供制度和物质上的保障。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制度创新,它意味着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机构破产,国家财政兜底”体制在保险领域被率先冲破。
保险业开辟金融领域先河,率先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的事实,能够让更多的保险客户感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金融体制改革日益深化,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国的保险业正沿着规范健康的轨迹加快发展。更重要的是,透过保险保障基金的建立可以看出,中国的保险市场也正在逐渐迈向成熟。监管部门在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同时,启动保险保障基金,将使我国保险市场更有效地建立起市场的退出机制。随着保险保障基金的建立,保险公司也将会自觉地较以往更加关注自身偿付能力的变化。这将有助于建立更为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保险市场的发展。
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从总体上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立以后,保险业将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风险自救机制,依靠行业自身力量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将大大提高,有利于保险业长期发展。按照该管理办法在短期内对寿险公司利润影响明显。过去我国寿险公司的寿险业务不需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而从今以后寿险公司也要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在未来几年内,该管理办法对寿险公司的利润影响程度要大于财险公司。
也许有人会担心此办法的出台会导致保险费率的升高。其实,尽管基金直接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中提取,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但是,由于它占的比重较小,而且目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所以总体来说不会导致投保人保费的上涨。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一直以来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存在的“中国保险公司不可能破产”、“保险公司破产后国家会兜着”等想法将会发生变化,使人们买保险时更加谨慎。另一方面,该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更有效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提供制度和物质上的保障,会增加保险行业的公信力。当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况出现时,对被保险人来说是一件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保险保障基金的建立为已经投保的客户加上了“安全带”,投保人可以更安全地持有保单、充分享受保险带来的风险保障,老百姓可以更加放心地购买保险产品。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使有些投保人担心自己的保单将来不能得到保全等。尽管办法出台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证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破产后仍能得到大部分的赔偿,但是没有人愿意成为保障基金救济的对象。由于这个赔偿不是全部,投保人要承担部分损失,因此,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广大消费者要选那些实力雄厚、信誉高、业绩好的保险公司,才能确保不受损失。对投保人而言,不仅要关心保险产品的价格,更要关心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管理水平等。但是过分的担心,甚至不敢买保险,是没有必要的。
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和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
根据目前这个管理办法,并不是所有的险种都在保障基金保障范围内,如巨灾险、农业险、责任险等不在此基金保障范围中,而这些险种一旦发生就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最需要有个基金来给予保障。这也许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保险保障基金提取单纯以保费收入作为衡量标准的计提办法极易诱发道德风险。在市场竞争的机制下,与非稳健经营保险公司相比,稳健经营的保险公司有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趋向于与非稳健经营保险公司间展开价格竞争并从事冒险行为,从而加大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进而诱发偿付能力危机。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国内保险监管体系的完善,保险保障基金提取办法和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
任何一项政策都具有一定的时效性,都是过渡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政策也会相应进行调整。本管理办法也不例外。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发育日益壮大和完善,今后可能会有更严厉的监管措施出台。
由于保险保障基金是在所有保险公司中平均分摊,无论信誉高低、抗风险能力大小、业绩好坏,都按同一比例缴纳,就会出现缴费不公平的的情况。也就是说它对信誉高、资产庞大的保险公司不利,倒是对一些小规模、信誉低、抗风险能力差的小公司有利。其实,保险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低风险的人为高风险的人买单,该办法中的规定符合保险学的基本原理。
长护险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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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企业长久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要想实现其长久、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稳步、扎实地做好保险管理,为员工提供安定、长久的保障,传统的国企保险未能纳入社会管理体系,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将企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管理体系,不仅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同时,也为企业员工保险权益开辟了全新的出路,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企业有了充足的经济效益空间,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自身的信誉、形象等又得到了一定提升,自然会引来更多的优秀人才,内部员工也会更加积极努力地贡献并服务于企业,在人才的支持下从而获得更加长远、健康的发展。
(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推动国企保险纳入社会化管理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因为通过社会保险能够实现国企职工与打工者在保险利益分配方面的平等化、均衡化,维持打工者的心理平衡,维护社会的安定,使企业的劳动者都能公平、平等地享受社会福利,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从而打造出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国企构建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使自身的保险管理纳入社会体系,使企业融入社会发展大环境,维持社会和谐良好的环境。
(三)支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经历了改制改革重组等过程,要想适应市场竞争,提高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就必须逐步创建并形成现代企业制度,达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经营目标,企业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切实按照国家在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形成的制度和规定,积极参与市场化经营与管理,积极改革并完善传统的管理制度,逐步推动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将保险管理纳入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从而减轻企业自身的财务负担,也调动员工参与市场管理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企业逐步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国企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健全完善的社保管理制度有待确立
不同国有企业有着不同的发展历史,面临不同的发展形势,自身遗留着不同的问题,受传统的保险管理理念的影响,使得社保管理模式的构建举步维艰,国家虽然在相关方面出台了各种文件、制定了方针和政策,然而,实际贯彻执行过程中阻力重重,使得科学有效的社保管理制度无法有效建立,影响了企业社保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二)员工缺少有效配合
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国有企业全体员工的积极配合,然而,很多企业由于缺少宣传教育与引导,再加上员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缺少配合的积极性,一些关键且重要岗位的员工,例如:社保审核、审计人员存在自私心理,缺少对社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导致实际工作中问题重重。
(三)没能实现公平与效益的有效协调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最关键是要协调处理好效益与公平间的关系,然而,更多的企业却在这两者间出现了偏颇,强调公平,忽视了效率,使得社会保险制度自身无法充分、高效地在企业运转,单纯重视效率,则导致了一些不公平问题,引发了矛盾和危机,也阻碍了社保管理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策略
(一)加大对社会保险的宣传教育
传统的国有企业的保险管理未纳入社会管理体系,企业在职员工的保险全盘由企业或国家承担,国企职工能够充分地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逐渐改革了保险管理制度,将国企、事业单位保险纳入社会系统,实行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这对于一部分长期享受传统国家保障制度的员工来说是一大挑战,会产生抵触与排斥情绪。因此,国有企业必须做好员工的内部宣传与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召开思想交流会议等进行宣传教育,使员工意识到企业保险社会化管理的长远益处,从整个社会的发展、企业长久经济效益等方面去分析,让员工能够欣然接受地配合企业社会保险管理。
(二)积极完善社会保险办理服务体系
创建完善的社保机构体系,打造出专门的社会保险部门,并内设健全、专业的部门与职位,为社保办理提供健全完善的服务,形成健全完善的社保制度规范,以及业务办理流程,同时,也要加大对社保机构内部各职位的培训与培养力度,使他们积极学习并掌握社保办理的各项业务、各种操作,形成细致、具体的岗位职责划分,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确保各个部门、岗位都能遵规办事、合法履行职责,实现企业社保管理的公平化、透明化,确保各项工作都严格依照规定开展,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员工利益,同时,强化监督与检查,对社保管理部门人员的工作行为、作风进行全面、彻底的监督,提高他们的责任感与责任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主动积极地履行工作职责。
(三)设置层次分明的责任岗位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其中各个岗位的职责力、执行力非常重要,必须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置全面到位、且层次分明的职责岗位,而且确保各个岗位人员都能注重履行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积极践行国家的保险方针和行政制度。根据保险工作需求,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至少应该形成以下几大岗位:业务岗位、财务岗位与规划监管岗位。业务岗负责贯彻、落实相关的保险制度和政策,负责各种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创建并维护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等;财务岗则负责严格按照科学的规定保障资金的到位与运转,规划监管岗则负责严格监督业务岗以及财务岗的各项工作,负责整个企业保险的计划、规划、运行与监督,为企业制定科学的保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方针。
(四)重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与核对管理
要想使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步入正轨,就必须及时加强企业社会保险支付与缴纳管理,确保企业能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做起:第一,把缴纳社会保险纳入员工工作考核范畴,使其成为企业员工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对于不能及时缴纳保险基金的员工或者配合度不积极的员工则应加强劝导与教育,提高群众配合的积极性。第二,保险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做好保险征缴工作的核查、核对、分析与直接工作,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提交,以此实现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有条不紊地开展。第三,重点完善保险管理者的工作监督与纪律管理,使他们能够公开透明地正确处理由员工缴纳的保险基金,定期进行保险基金征缴的监督,加强核对,对于资金挪用、非法占用社保基金的工作人员和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处理。第四,健全服务体系。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的服务体系支持,因为只有在健全、完善的服务支持下,才能使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逐步走向成熟,才能更加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企业可以设置专门的社保服务部门,开展全面、完善的服务,使企业员工享受到社保服务的便利,以此来保证社保制度顺畅执行。
四、总结
长护险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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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对砖瓦窑厂、小煤矿等行业进行专项治理活动动员会,目的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安排布置我市对砖瓦窑厂、小煤矿等行业进行专项治理工作,省委、省政府,__x市委市政府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刚才__x宣读了《__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砖瓦窑厂、小煤矿进行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__x宣读了《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__市砖瓦窑厂、小煤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两位领导讲的很好,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回去以后,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迅速行动,认真落实。下面,结合今天会议主题,我再谈六点意见:
一、真正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这次治理整顿的意义
说到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小康大业,以人为本,能否根本解决农民工问题是考验我们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威信和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从政治上讲,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我们打造“和谐新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无论我们怎样给“和谐社会”下定义,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无疑应该是其中的一项核心内容。全面建立小康社会,难点不在城市,而主要在农村。农村光靠守着一点农地资源是很难富裕的。大多数的农民富裕不起来,城市的发展会困难重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没有希望。就我市目前而言,接近贫困线的农民还有××××多户,在贫困线以下的有××××多户,只有这××××多户农民真正脱贫,才能真正实现全面小康,才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农民要富裕,相当一部分需要通过务工经商或其他途径走出农村、脱离土地。对农民工提供应有的保障措施正是为了保证他们的收入,为了他们尽快摘去贫困的帽子,实现社会稳定、经济全面发展。
其次,从经济上讲,社会的一切财富都是劳动者创造的,没有广大劳动者的辛勤劳动,社会财富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我们应该对其合法权益加强保护。农民进城务工兴起的民工经济是“一座不冒烟的大工厂,一所不花钱的大学,一个事半功倍的大产业。”进城务工也成为农民增收的一大途径。统计资料显示,有××××多万农村人口的农业大省安徽,××××年×××多万民工的务工总收入近×××亿元,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到××。在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务工收入所占的比例均已超过××。“输出劳动力,带回生产力”,民工经济一头连着农村经济,一头连着城市经济,具有的“劳动力和资金双向流动”的特点,既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也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一批批进城务工的农民,带着资金技术回乡创业,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新生力量。尤其近年来,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煤炭、建材等行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批外来农民到我市就业、创业和发展。据调查统计,目前在我市务工就业的外来人员已达×万人,加上本地就业的农民,我市的农民工超过××万人。这些人员大多来自农村,大多数长期工作在煤矿、建材、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和其他脏、累、苦、险等工种岗位,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工业生产、居民生活等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的衣着一般都极为简朴甚至粗陋,居住拥挤、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潮湿、蚊蝇滋生,往往成为城市中的卫生死角。他们劳动强度普遍较大,工作时间较长,闲暇时间少,基本上处于一种工作、吃饭、睡眠这种原始、简单的生活状态,日复一日地重复着从住处到工作地点再到住处的循环过程,与一般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相去甚远。因此他们的合法权益更应该得到保护,也需要我们去保护。
第三,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年中央×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进一步强调了保障进城就业(请登陆/文秘资源秘书网)农民合法权益问题,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放宽了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年×月×日,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中提出:“当前要抓紧解决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决定,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年××月××日国务院出台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保护农民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证;吴邦国委员长在今年召开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报告中指出,人大决定利用三 年的时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上充分说明,上至党中央、国务院,下至各级党委政府,对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高度重视的。作为__市各级各部门更要高度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精神,把此项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二、要认真检查,严格执法
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明确责任,迅速开展检查活动,加大对小煤矿、砖瓦窑厂的管理的力度。实行市领导包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包村,村干部包厂的三级责任制。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把手”负总责,责任人要监督企业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用工、依法管理,严禁从火车站、汽车站等地区采用非法手段招用工人,不允许将小煤矿、砖瓦窑厂转包给“包工头”。凡在小煤矿、砖瓦窑厂出现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严肃追究各级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研究建立针对小煤矿、砖瓦窑厂的欠薪保障机制及长效管理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各自职责配合检查,进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联动优势,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用工管理,强化用工备案制度,对小煤矿、砖瓦窑厂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任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同时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我听说最近在劳动部门的执法活动中,出现了个别企业负责人辱骂威胁执法人员、阻挠执法的恶劣行为,以后再有类似的事件发生,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对责任人要移交公安机关从重处理,同时追究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以及包村、包厂的各级领导的责任;公安部门也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以非法手段扣留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和拘禁农民工,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涉嫌逃匿、以欺诈方式为农民工介绍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进行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要对小煤矿、砖瓦窑厂要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开办条件,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砖瓦窑厂,要尽快办理营业执照,使其合法经营,依法用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待达到开办条件后,尽快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对限期内仍不能达到开办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杜绝非法用工主体的存在;宣传部门要做好这次专项治理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并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制情况在各媒体予以公布,开展新闻监督。工会部门要加大农民工维权的监管力度,做好协调工作;卫生部门要督促砖瓦窑厂尽快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使农民工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小煤矿、砖瓦窑厂的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工作,按照层层签订的责任目标,对小煤矿、砖瓦窑厂的管理进行监督。对发生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拘禁、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等严重侵害农民工人身权益和劳动保障权益事件,产生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比较普遍的、劳动者反映强烈的、突出的违法现象,有利于树立政府部门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警示和震慑违法用人单位、预防违法行为的蔓延,今后还要继续做好专项检查工作。另一方面,我们也一定要认识到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同时必须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的长效机制,才能真正履行好查处和预防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要坚决防止只要专项检查时期不违法,过后即使违法也无人管,只要不违反专项检查的内容,其他违法行为无人管的情况。建立长效机制,一要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对行为模范的企业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失信企业要进行公开曝光,并对其加大处罚力度。二要切实做到举报必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狠很打击一些企业主蛮横、霸道、为富不仁的嚣张气焰。三要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小煤矿、砖瓦窑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四是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企业三级劳动用工监管体系,每级都要有专人负责,随时掌握企业劳动用工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强化教育,提高劳资双方尤其是农民工的素质
一是要搞好政策宣传,抓住党和国家加大对农民工深切关怀和广泛关注的契机,加大劳动保障年审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企业认识到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用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其遵法守法的自觉性,促使其依法办理招用工备案手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鉴证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办理社会 保险手续。二是要搞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其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教育他们一定要掌握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要因为自己不懂法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到合法的职业中介机构求职。凡合法职介机构在服务场所有明显标志:合法证明、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切忌到非法职介机构求职,以免上当受骗;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切忌口头协议,应把双方约定的工作质量、数量、工资等用明示的方式予以确认。可能有的农民兄弟说,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录用自己。大家应当明白,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无条件遵守。签订劳动合同的规范性需要大家共同来维护,大家都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就会形成,况且这样做会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期,人事劳动部门已在小煤矿、砖瓦窑厂以及建筑行业设立了《农民工维权须知》公告牌,这种做法很好,很贴近实际。要向农民工讲明白,要他们一定要记准上面的举报电话,若用人单位侵害其权益时,要主动举报。
五、积极参加工伤保险,为广大农民工提供坚实保障
各单位要切实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本单位各类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建筑、砖瓦窑厂等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最近一段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接连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职工出了工伤没钱医治,伤亡职工极其家属得不到合理赔偿,给伤害家庭造成了莫大的心理创伤,特别是高风险的企业,从业人员的主体是农民,是最迫切需要工伤保险的人群,也是工伤保险要重点覆盖的人群,各单位要从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的做好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今年以来,国务院、省、市都相继出台了参加工伤的文件,我市也把此次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了市长办公会,下发了文件,各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抓好落实。同时,市里也责成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安监局、建设局要把这些高风险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因此,人劳局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依照劳动监察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依照劳动监察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社保局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出具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严肃性,及时为参保企业开具参保证明,严禁为未参保企业出具假参保证明。对凡是在参加工伤保险方面出伪证,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对因出具伪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要负全责,因为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马虎不得,疏忽不得。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对已经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同样也要参加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也作为一件补充保险,对单位、对个人都是有利的,这一点需要加以明确。
六、加大督查力度,做到长抓不懈
对这次活动的督查验收工作我强调三点,一是保证人员,所有督查组的同志一个月以内要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脱离原岗位,集中精力做好这次活动的督查工作,不得缺席,不得顶替;二是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对检查工作开展不力、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的乡镇、办事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责令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书面说明原因,然后追究责任。对督查人员在督查中发现问题瞒而不报或者督查后短时期内又发生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督查组长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三是通过这次督查验收,使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提高认识,把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长抓不懈。
长护险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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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通过制定维护金融稳定工作框架,建立系统完备的工作机制,细化金融稳定工作内容,强化金融稳定工作手段,探索建立维护县域金融稳定工作的长效机制,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金融支撑。
二、工作目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总量稳步增长,资产质量和结构持续优化,经营效益逐年提升,经营实力逐步壮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非银行融资机构得到持续、常态、有效监管,规范运营,风险得到控制并逐步下降;非法金融活动受到打击和取缔;证券、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特殊行业、重点区域关联性风险得到预警和防控。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以高质量的金融体系运行态势支撑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三、工作原则
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银政联动,多方协作,内外同防”的原则。
政府主导:维护金融稳定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金融管理联席会议负责金融稳定工作的日常组织领导。
银政联动:县人民银行依据法律赋予的维护金融稳定职能,县金融办根据县政府明确承担的金融管理职责,共同承办和协调推动维护金融稳定的具体工作。
多方协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相关部门、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内外同防:金融体系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外非银行融资机构及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风险防范工作同等重要,同步开展,同样着力。
四、工作思路
(一)围绕一个中心
金融稳定工作紧紧围绕“安全稳定”这个中心,综合运用监测分析、检查监督、现场评估、预报警示和联动处置等多种手段,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二)构建两大平台
1、协作联动平台。以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及县各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县金融管理联席会议作为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组织领导和协作联动平台。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和协管金融工作的领导分别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和召集人。联席会议在县金融办设立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金融管理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严格执行国家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开展定期化、制度化的交流活动,及时充分地掌握全县金融业发展情况,定期分析研究经济金融形势及金融风险状况,协商处理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指导金融行业监管工作,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在发现重大风险尤其是跨部门、跨市场风险时,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专项整治和督查,避免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控制和处置风险。
联席会议要根据金融稳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适时调整充实成员单位,修订完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2、信息共享平台。县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体系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保险、信托、财务、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信息、重大事项信息、风险信息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工作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县金融办牵头负责金融体系外担保、典当、小贷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村民资金互助组织、理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民间融资等非银行机构,房地产、船舶制造等特殊行业及政府融资平台等重点领域的业务经营情况、重大事项、风险信息及防范风险维护稳定工作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县金融办和县人民银行要将收集整理的相关信息进行统一汇集,统一建档,交流共享,并进行业务交叉和风险传导综合分析。共同编发《金融稳定工作动态》简报,在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县金融管理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间传递和交流,指导和督促金融稳定工作。
(三)建立三种制度
1、金融风险监测哨制度。在全县各乡镇,县金融管理联席会议县直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县临港产业区,设立若干个风险监测哨点,每个监测哨点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为监测哨点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监测信息员。根据每个监测哨点所在部门和单位性质及职能特点,确定不同的监测内容和监测重点。监测信息定期报送,定期传递。
2、金融稳定工作例会制度。金融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测哨点负责人和监测信息员例会,根据监测哨点监测信息员提供的监测信息,分析研判各领域的情况和风险苗头,定期作出全辖金融风险状况的基本定性判断。研究金融稳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讨论下一步促进金融稳定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3、金融风险预警制度。金融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金融稳定工作例会分析研判排查出的苗头性、浅表性金融风险,以金融风险预警意见书形式及时反馈给风险所在部门和单位,提出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措施和建议,并适时跟踪监督,掌握风险控制进度和效果。对于风险级别较高的机构,金融管理联席会议将集合相关监管资源,实施针对性救助和处置。
(四)运行四项机制
1、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发生金融风险,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执行。各部门、各应急组织机构要严格遵循风险处置原则,进一步明确各自的风险处置职责任务,熟练掌握风险处置各项工作流程,确保发生风险时,政令畅通,处置有序,化解有力,效果明显。
2、金融业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对金融业发展的正向激励,按县政府制发的县金融机构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中设置的综合目标奖、单项指标奖及资金倾斜奖相关规定执行,继续落实省有关部门关于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及科技贷款财政奖补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在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方面的独特作用。对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控制和约束,县人民银行要充分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切实履行好货币政策执行、再贷款管理、支付结算管理、征信管理、反洗钱管理、国库管理、金融统计管理等各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创造条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综合评价制度,增强金融机构规范经营、规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3、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县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发挥其工作职能,在去年末今年初开展的对全县担保公司、理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村民资金互助社重点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当前要重点做好分析研判、分类指导和长效监管,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牵头、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在我县不发生非法金融活动。
4、金融案件执行推进机制。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兑现率,县人民银行联合县金融办,牵头县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县人民法院建立金融案件执行推进联动机制,实行金融案件执行季度会办制度,会办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加强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情况交流与沟通,分析前一季度金融执行案件的执行进度、执行效果及存在问题,研究本季度金融案件执行计划安排和执行重点及加快推进执行的具体措施。会办会由县人民法院和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共同召集,共同推动金融案件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兑现率的有效提高。
(五)落实五条措施
1、强化日常风险监测,切实防范各类金融风险
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日常风险监测对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性,增强风险监测的责任感和敏锐性。当前,县金融办要重点监测小贷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民间融资等业务运行情况及风险状况;协助县委扶贫办,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等部门,分别开展对村民资金互助组织,非法集资及高利贷,投资咨询、理财、非融资性担保,典当,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配合县住建局,县临港产业区,县财政局,分别开展对房地产行业,船舶制造业,政府融资平台等特殊行业和重点区域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监测。县人民银行要重点监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贷款集中度、资产质量状况、资本充足情况以及大额资金动向;监测非法人金融机构的最大十户贷款户的生产经营、资金流向和贷款管理等情况。上述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长效的风险监测制度和部门间的工作联动机制,评估和研判各自监测领域的业务交叉和风险传导,以及对辖区金融稳定的影响。
2、探索创新工作方法,稳健有序开展金融稳定现场评估
根据金融稳定工作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手段,探索开展针对机构稳健性的现场综合评估和针对各类风险点的现场专项评估。今年,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要安排对小贷公司或村镇银行进行现场评估,探索经验。以后逐步开展针对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全口径金融机构和典当行、小贷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等非银行融资机构的现场评估,每年至少安排一至两家机构的现场评估。
3、严格规范重大事项和突发金融风险报告
及时、真实、准确、全面、规范地报告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是快速、有效处置各类风险的必要条件。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等对各自监测的领域建立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原则、范围、内容、方式、流程、时间及责任等,对相关单位出现不报、漏报、迟报、瞒报和错报等行为的,要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
4、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筑牢金融稳定基础
要把我县打造成党委政府对金融工作更加重视和支持,产业政策与央行货币政策更加协调配合;市场体系更加完善,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较高;社会信用环境更加改善;金融执法环境良好;银企关系更加融洽,各种类型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得到很好满足;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显著改善,内控体系更加健全;金融秩序良好的金融生态优秀地区。为此,针对我县实际,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司法保护,形成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的合力。加强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方式的创新,有效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与执行标的兑现率。二是继续强化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引导和规范。县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功能作用,切实组织成员部门和单位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三是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开展信用乡镇创建及评比活动。深入开展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创建及融资扶持工作,年内,要创建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不少于500户,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对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的扶持优惠政策。四是持续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五是深入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采用多种方式,运用多种资源,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和重点产品,大力开展金融投资者教育,切实防范重大投资者风险案件的发生。
5、有效整合金融管理资源,增强金融稳定工作保障
县金融办作为政府金融管理的常设机构,要发挥政府部门组织协调作用,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机制,牵头组织,重点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外的各类金融风险涉险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县公检法、宣传、财税、工商、经信、民政等县金融管理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好各自承担的金融稳定职责。
县人民银行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维护金融稳定职责,重点做好金融体系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风险防范工作。通过“两管理、两综合”的开展,加强内部协调整合,提升系统合力。要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并与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结合起来,推进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工作的协调配合。
县金融办和县人民银行作为维护县域金融稳定工作的两个重要部门,承担重要的维稳职责,分工各有不同,职责各有测重。要立足全辖金融稳定工作大局,加强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部门间要建立维稳协调联动机制,要经常分析金融稳定工作形势,讨论制定风险防范措施,联动开展风险评估和执法检查等风险防范工作。要注重金融稳定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和金融稳定岗位人员力量的加强,保障金融稳定各项工作职责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金融稳定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政治高度充分认识金融稳定工作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金融稳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岗位的工作责任,确保金融稳定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职责分明。
长护险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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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日趋严峻。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测,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2026年达到3亿, 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将一直维持在3亿至4亿的规模。人口老龄化浪潮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初现端倪,老年护理供需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
纵观发达国家的情况,解决老年护理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是发展老年护理保险。所谓老年护理保险是指为那些因年老、疾病或者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者护理服务的保险。德国在1995年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由政府强制推行,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风险的实际承担者为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建立了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制度。日本在2000年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建立老年护理保险不仅能够保障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还能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我国也可效仿。从国家层面上,应尽快推动出台《老年护理保险法》,为老年护理保险的开展创造公平、有序、规范的政策法律环境;在发展模式上,初期可以由公民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之时再进行政府强制投保;在保险资金来源上,由政府、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费,具体比例可以参照现有医疗保险的比例,在保险人选择上,可参考德国、美国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管理。保监会应出台相关办法或细则,明确老年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功能职责、服务内容的适当区分和有效衔接,并加强经办机构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实现老年护理保险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老年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人员比较缺乏,应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等社会资本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实质性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
近年来,随着国内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规模也得到了迅速积累,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经达到6.01万亿元。但是,如何有效实现与负债成本相匹配的、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率,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2011年我国保险投资收益率只有3.6%,仅高于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个百分点。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比较狭窄,投资收益高度依赖资本市场,在当前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背景下,导致保险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虽然新《保险法》和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名义上已经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但目前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开展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在投资团队、投资资质等方面要求很高,投资对象等范围相对狭窄,形成“门虽然打开了、但门槛很高”,渠道名义上放开了、但仍难以实质性运作的尴尬局面。
而与此同时,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则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一些领域和项目也对保险资金有着迫切需求。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等特点,也决定了其在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可以考虑适当降低《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中相关要求,制订出台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给企业以更大的自,改变目前名为备案实为行政审批、有制度办法而无法开展投资活动的情况。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松保险机构直接投资股权范围;扩大保险机构间接投资股权基金的范围和类别,如夹层基金和fofs(基金的基金)等目前适合保险资金特点的产品。同时,出台优惠性政策,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医疗机构等经济实体,建设能够延伸养老保险服务链条、满足不同人群健康养老需要的养老养生社区。
用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食品安全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补充,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地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对于促进提高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我国2009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一些保险公司也结合新规专门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险,然而只有极少数企业选择投保。
为推动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议参考借鉴《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规定建立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的做法,积极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参保的企业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激发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保监会可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机制。根据每款产品在上一保险期内的表现(如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客户投诉率等),由保险监管部门予以保险评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评级调整其下一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顾客可以根据保险评级来挑选安全可靠的食品,企业则以保险评级为动力和约束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
保障房建设在未来五年将面临1.3万亿至1.5万亿元资金缺口的挑战,由于资金需求庞大,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希望机构资金能够助保障房建设一臂之力。
长护险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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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利于打击非法集资案件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会议及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以打促防,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蔓延,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以及“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对民间借贷风险进行深入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切实防止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非法集资事件的发生和蔓延,做到防患于未然。要摸清底数、分类处置,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快速侦破和查处,严惩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维护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把握政策,切实维护稳定。要认真落实维稳在先原则,做好重大案件维稳预案,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依法处置,树立正确导向。依法进行政策制定、案件查处、善后处置、维护稳定等工作,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宣传,提高风险意识。深入揭示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欺骗性,让广大群众都知晓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常识,有效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四)以防促打,注重源头治理。深入研究和把握非法集资案件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形成疏堵并举、惩防结合的长效机制,注重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四、整治时间和重点
(一)专项行动时间
2011年12月初起至2012年2月底
(二)整治工作重点
以房地产、融资性中介、矿产、能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犯罪等为重点打击对象;以房地产公司、各类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为重点监控对象。
五、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2月2日-12月10日)
1.召开会议,对全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进行部署;各乡镇要成立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并于2011年12月10日前上报本地区工作方案。
2.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通信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展板入社区、乡村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社会公众了解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手段、危害和打击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引导和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从源头上有效防止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二)摸底排查阶段(12月10日-12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风险集中排查行动,尽快掌握情况,同时结合排查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止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发生。要坚持以打促防,强化源头治理,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风险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1.排查内容
(1)对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逐家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对专业性强、业务复杂的可以聘请权威机构和专家,进行清查、核查和排查,重点关注如下内容:一是被查单位的偿债能力,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二是被查单位的应收款项是否存在转移资金现象。三是被查单位是否存在非法筹集资金的现象。四是被查单位财务费用是否存在高额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支付利息等非正常现象。五是被查单位是否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迹象。六是被查单位的资本公积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但未及时变更注册资本的迹象。七是被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设立的条件。八是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各类投资公司、房地产公司等企业或单位、个人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投资、融资业务情况。九是其他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2)对未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无任何证照从事投融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并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2.排查方法
(1)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专业人员,对辖区范围内的重点整治领域和重点监控对象以及群众反映的个人投融资行为进行全面认真排查,将排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开展全面行业检查。重点整治领域的主管、监管部门,要对重点监控对象,以及行业内易发生非法集资案件的企业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就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月4日-2月5日)
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各乡镇政府排查情况、各行业检查情况,对重点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对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实行行业监管;对无证无照从事集资、融资的企业和个人由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重点非法集资企业由行业监管部门集中取缔;对高息揽储、高息放贷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四)总结建制阶段(2012年2月6日-2月24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针对工作中存在或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六、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整治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兰毅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东、人民银行武川县中心支行行长刘宽圆为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发改局、工商局、经信局、政府法制办、检察院、法院、监察局、维稳办、农牧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局、广电局、新闻中心、信息办、房产所、移动、联通、电信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各乡镇政府行政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武川县中心支行,刘宽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各乡镇政府职责:
成立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本地区有关职能机构站所制定非法集资问题专项工作预案。针对易发生非法集资企业、群体制定专门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手段和危害,提示风险,宣传典型案件,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非法集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属地监管,并协助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给予依法从重打击。
2.各部门职责:
(1)人民银行武川县中心支行: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认定、查处和善后等工作;特别是要对异常的资金流向给予重点关注,对金融系统与大型企业的资金融入民间借贷给予及时监测;负责对我县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负责整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向宣传单位提供打击非法集资相关宣传内容;负责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公安局:按照要求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活动方案,负责依法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侦查、打击和处理,负责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等工作,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县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广电局、信息办、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对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进行风险监控、排查工作;负责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4)财政局:负责财政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查处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打击活动的有关工作。
(5)住建局:负责城建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6)发改局:负责相关政策的制订、修订和协调工作。
(7)工商局:负责各类投资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利用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监管排查,对其日常经营行为实施行业监管。
(8)经信局:负责所属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9)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县政府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的规范性文件。
(10)检察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员的审查批捕和工作。
(11)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12)监察局:负责参与、配合非法集资活动的涉案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查处等工作。
(13)维稳办:配合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14)农牧业局:负责农业系统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农产品销售和养殖行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情况开展全面排查。
(15)林业局:负责林业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16)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开发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17)地税局:负责征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纳税人情况及账务核算情况等查处工作。
(18)局:负责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接受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和案件,并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现场劝导和说服解释工作。
(19)房产所:负责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20)电信、移动和联通等单位:负责对各类融资和虚假贷款的手机短信息进行清理,利用手机短信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的优势向社会公众发送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的正面宣传短信。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抓。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到组织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到位、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处置,惩防结合
发现问题要依法处置,在抓好专项行动的同时,深入研究和把握非法集资案件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形成疏堵并举、惩防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严守纪律,落实责任
参加排查工作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排查工作的相关情况。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实行风险排查工作责任制,对在整治非法集资工作中未按规定制定本行业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和宣传教育规划的;未按规定履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未按规定报送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排查报告的;未按规定办理交办事项的,给予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长护险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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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林已熙”为你整理了这篇海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突出问题隐患清单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阜阳海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突出问题隐患清单
序号专题领域问题隐患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整改进展备注1监管作业现场领域执法作业规范性有待加强。1.严格执行总署关于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相关制度,严格按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法规及现场监管指令开展作业。
2.加强进出口危化品检验监管业务条线的培训,从业务管理到基层执法一线关员务必熟悉现场作业流程或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危化品的相关专业知识。
3.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强化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长期查验科、稽查科、综合科
2保税监管场所内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加工、存储存在安全风险隐患。1.排查储存危险货物的区域、场所的设立、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排查区域和场所内存储危险货物企业的特殊许可批件是否齐备有效、危险化学品存放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有固体废物、是否有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混存现象。
3.区域和场所海关监管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设置标准、日常运行是否良好,是否对相关商品的进出存情况建立有效监管制度。
4.督促企业针对问题及时整改并取得地方安监、消防等部门的认可。长期稽查科
3危险货物存在逃漏检和伪瞒报现象。1.梳理辖区内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对应的商品编号,明确监管要求,引导企业正确申报,防范漏检风险。
2.强化监管,发现申报为普通货物但疑似危险品的,应扩大查验范围,并加大取样送检力度。
3.加大对逃漏检、伪瞒报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4.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联系配合,形成监管执法合力。长期查验科、稽查科、综合科
4安全生产监管联防联控机制有待加强。推动与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签订工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建立顺畅的沟通联系渠道,开展监管协作。长期办公室
5口岸卫生检疫领域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安全防护工作落实有待加强。1.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口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检疫操作指南》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配置和使用防护装备,切实做好个人防护。
长期办公室
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监管领域散装粮食船舱中下层检疫存在检疫人员安全风险。严格按照进境粮食检验检疫作业指导书要求,重点排查防护设备配置、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排查检疫人员安全防护执行情况。长期查验科
7检疫处理领域存在安全风险。严格对照《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及《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要求对检疫处理领域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检疫处理单位开展检疫处理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检查熏蒸气体残留检测仪配备情况,关注集装箱熏蒸气体残留对检疫人员人身健康的危害风险,规范检疫处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长期查验科
8实验室安全领域初筛实验室安全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1.进一步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落实执行国家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3.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长期查验科
9其他领域涉案财物仓库安全管理需持续加强。1.严格落实涉案财物仓储管理有关规定。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符合防火、防盗、防腐、防疫卫生等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特别是危化品等存放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场所。
2.积极联系地方政府,推动非法入境固体废物、查扣冻品移交地方政府组织处理工作机制落地。
3.加强消防安全检查。仓储消防装置、器材配备齐全,电源、开关、插座、电路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