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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28 19:30:01 查看人数:70

少数意见

少数意见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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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斯卡利亚的法律意见很少成为最终的判决意见,但他三十年坚持撰写少数意见的历史才是美国司法不可或缺的内容。而这,或许正是斯卡利亚最大的法律遗产

2月13日凌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在睡眠中安详辞世。这个以敢于尖刻批评多数意见和流俗观点的少数派和异见者,离开这个世界时却是如此的从容、平静。斯卡利亚是意大利移民的第一代后代,双亲都是虔诚的天主教徒,父亲老斯卡利亚还是一名语言学家。熟悉美国政治生态的人都知道,外来族裔在政治上往往倾向于自由主义,大多是的支持者。然而这种移民身份背景在塑造斯卡利亚的价值取向方面发挥的作用显然远低于他的家庭背景。1986年,斯卡利亚被当时的共和党总统里根任命为大法官,成为第一位意大利裔大法官。就任以后,斯卡利亚近乎偏执的捍卫宪法制定者的意旨,反对灵活变通的解释宪法,反对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在内的司法扩张。在诸如废除死刑、堕胎、同性恋和控枪等争议问题上,斯卡利亚都以强硬的反对立场而闻名于世。

在2005年“罗珀诉西蒙斯”案中,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裁定,宪法第八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禁止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判处死刑。斯卡利亚在异议意见中言辞激愤,称多数意见完全是根据自己的主观偏好、选择性的援引外国法律和外国判例来改造美国法律,而法律的改变只能诉诸民主的决策方式,并非民选的九位大法官根本没有这个权力。在2015年“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斯卡利亚在异议意见中毫不留情的讥讽道:“1868年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时,每个州都将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组成多数的五位大法官,竟然脸不红心不跳地根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发现了‘基本权利’,而这个所谓的权利,当时所有制定并通过修正案的人根本没有提到过。”

斯卡利亚不仅以他的反对立场闻名,更以他阐述反对立场的方式而著称。或许因为传承了父亲的语言基因,有人评价他“始终屹立于生动阐述的巅峰”。美国著名记者琼・比斯丘皮克曾在《最高法院的“喜剧之王”: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传》中这样形容他:“立场保守,却文笔犀利;争强好胜,但逻辑严密;性格狂放,却魅力十足。”斯卡利亚不仅善于为自己的观点辩护,还乐于给其他大法官的判决意见挑错。1991年,哈里・布莱克门大法官就一份判决意见征求斯卡利亚的意见。斯卡利亚洋洋洒洒,把草稿划得面目全非,圈出不少的语法错误。布莱克门大法官是谦谦君子,为此专门致信感谢。可就连这份致谢信也被斯卡利亚圈出了几处的拼写错误。斯卡利亚将对同僚的语言挑错视为一项事业,并声称要“鉴别和扑灭法律文书写作中出现的滥用新词行为”。

在美国的宪法解释传统中向来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路径。一种力图寻求立法者的原意并严格根据立法原意和字面含义来解释法律;另一种力图寻求立法的目的和价值指向并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来对法律条文进行弹性、灵活解释。前者的代表有大法官雨果・布莱克,后者的代表有大法官本杰明・n・卡多佐。斯卡利亚毫无疑问属于后者。如果用“文明进步”的政治标准来界定,斯卡利亚的绝大多数意见都是“保守的”、“落后的”甚至“僵化的”、“不合时宜”的。然而在社会的急速变革中,在价值观的多元裂变中,“固执己见的少数”、“教条刻板的原旨主义者”更显珍贵和伟大。美国宪法之所以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法,离不开斯卡利亚这样终其一生奉宪法文本如同圣经的坚守者。虽然斯卡利亚的法律意见很少成为最终的判决意见,但他三十年坚持撰写少数意见的历史才是美国司法不可或缺的内容。而这,或许正是斯卡利亚最大的法律遗产。

少数意见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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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列宁指出,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全体党员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处理党内一切事务,即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人”,党内事务归根结底由党员当家作主。也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发展了这一思想,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要求。党内民主从本质上讲,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保障党员民利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尊重党员在党内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推行党务公开,积极拓展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特别是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选人用人等工作上,保障党员有更多更透明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而使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民主素养和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得到不断提升。

二是完善制度。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当前,要积极探索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制定和实施落实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推动党内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尤其是完善民主讨论制度,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充分发表、平等讨论的制度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证党员和党组织经常性地参与党内决策,使党的各项决策在党内拥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完善民主选举制度,使党内选举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证选出广大党员能够充分信任、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既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又反对和防止分工不合作、班子软弱涣散。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保障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有效行使监督权,使党的权力在阳光下得到正确行使,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三是正确处理常委会与全委会的关系。合理划分常委会与全委会的职责权限,正确处理好常委会与全委会的关系,这是新形势下推进党内民主的一个新课题。全委会授权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而不是常委会领导全委会。要通过常委会向全委会述职和报告工作、中心组理论学习、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以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选人用人等事项,接受全委会监督,进一步强化全委会在重大问题上的决策职能,进一步提高全委会的地位和作用。

四是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党内民主的关键是准确把握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根本保证。高度的党内民主,是集中统一的基础;有效的集中统一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前提。正确把握发展党内民主与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辩证关系,既可以充分激发全党同志的创造活力,又可以有效防止和克服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既能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又能有效防止和克服个人专断、主观武断,真正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有些同志习惯于把民主与集中相互对立,认为强调民主多了会削弱集中,强调集中多了会削弱民主,因而往往顾此失彼。其实民主与集中,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对立面,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依赖、互为条件、不可分离的统一体。

五是正确处理“班长”与委员的关系。要牢记同志告诫的:“各级党委是执行集中领导的机关。但是,党委的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第一书记个人独断。在党委内部只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一书记同其他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书记这个“班长”同其他委员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关系。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书记和其他委员一样只有一票的权利。所谓党委书记负“主要责任”,并不是指党委会决定问题以书记的意见为主,更不是指由书记个人作主,而是指书记与委员相比,在决策和落实方面负有更多的和更重要的责任。会前,书记要通过与委员们酝酿协商,进行必要的调查,确定会议议题,做好有关准备;会中,书记要引导委员紧紧围绕议题正确充分地开展民主讨论;讨论结束时,书记要对各种不同意见作出归纳总结,提议进行表决;会后,书记要负责对党委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少数意见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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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它可以保证处于少数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居于主导地位。剥夺处于多数地位的被统治阶级中一部分人的政治权利,不仅可以直接减少被统治阶级中反对者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其他被统治者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表达反对意见,从而使统治阶级得以以寡驭众,使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数量上从实质上的多数变成表达出来的少数。在社会主义社会,要保障实现多数人的统治,使多数人的意志能够居于统治地位,就必须废除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废除这一干扰民众意志的正常表达的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破坏,它的存在使通过民主的形式得到的可能是不民主的结果,因为它剥夺了一部分人表达意见的权利。而让每一个人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才能通过全面分析所有人的意见来满足大多数人的要求。举一个例子,比如五个人通过投票决定吃什么东西,两个人想吃肉,三个人想吃水果,本来应当是吃水果的占多数,但是这三个人对具体吃什么水果意见不一,一个想吃苹果,一个想吃梨,还有一个想吃桔子,这就给了想吃肉的两个人机会,尽管他们两个人一个想吃鸡,另一个想吃鸭。他们可以首先对付想吃苹果的人,说只有你一个人想吃苹果,你是少数,禁止你发表意见。再对想吃梨的人说,你也是少数,禁止发表意见。这样想吃肉的反而成了多数。这虽然是个简单的例子,但却具有典型意义。社会的其它方面也是如此,每个人的意志都会或多或少与其他人有些差别,从某一个角度看,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又会成为多数。允许少数意见存在,才能保障多数不被破坏,这是一种辩证的关系。这也是为什么要实现民主必须要保护少数的原因。

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少数派的意见永远不会居于统治地位,多数派总能表现出更强大的力量。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剥夺的是少数人的权利,他们的意见本来就是少数,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会使多数人的意志更加具有优势。但是他们既然是少数,我们又何必去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呢?不允许少数派的存在,会使所有人在表达意志时有所顾忌,反而使真实的多数人意志不能够表达出来。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所有假冒众人之名行一己之私的人都是使用这种强权的手段压制反对者的力量,而在他们垮台之后我们才能听到反对他们的声音有多么强烈。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对于中国并不具有积极意义,因为统治阶级本身处于多数地位,不需要通过减少被统治阶级发表意见的机会来使自己的意见成为多数,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继续存在只会给予少数派以利用的机会。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真正反映所有社会成员的真正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本意,使社会意志的表现和本质一致。多数人的意志不需要借助于抑制少数人表达意志就能成为多数,而对于少数人的抑制反而会影响多数人意志无拘束地表达,并且使少数人有机会假借多数人的名义压制多数人中的一部分从而使少数人的意志取得多数的假象。

在社会主义国家,理论上作为社会多数的无产阶级是国家的统治者,但代表这一阶级行使统治权的毕竟只能是一小部分人,这也就存在这一小部分人利用权力变质为无产阶级对立面的可能。而作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就会成为悬在无产阶级头上的套索。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要使人民真正居于统治地位,使历来是被统治者的无产阶级成为国家的统治者,就要保障所有人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不剥夺任何人的政治权利,才能使每一个人都敢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多数意见真正反映出人民的意志。使所有人都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坚固基石,是避免社会主义制度变质的强力防腐剂。

少数意见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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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现有47个少数民族,人口为15400多人;现有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2个、组3个。多年来,在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下,我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少数民族聚居的村、组基本脱贫,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市少数民族仍有一部分在生活上还处于贫困状态,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组生活水平还比较低,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加强全市的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以使少数民族尽快走上富裕之路。这是认真贯彻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实践,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富民强市,跨越发展,努力在北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少数民族的脱贫就没有全市人民真正意义上的脱贫,没有少数民族的小康就没有全市人民真正意义上的小康。“消灭贫困,实现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加快少数民族的全面发展,不仅是逐步缩小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差距、最终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迫切要求,而且也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领导,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我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要求“到年,我省少数民族群众基本脱贫,60%以上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民族聚居地方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这是全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总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快全市少数民族的扶贫开发工作,使少数民族经济发展速度和人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市的平均水平,是我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基本目标。从年开始,在全市进一步推进少数民族“千户扶贫工程”,每年争取使现有的1644户贫困家庭中有500—600户脱贫,力争到年,使我市少数民族群众基本脱贫,60%以上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各县(市、区)在“富民强市,跨越发展,努力在北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要坚持“同等条件优先和适度倾斜”的原则,对尚未脱贫的少数民族贫困户,要继续组织脱贫攻关;对刚刚解决温饱的,要巩固脱贫成果,加快实现小康步伐;对已基本实现小康的,要帮助他们努力实现宽裕型的小康。各地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要始终把民族聚居村、组地方和婚嫁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作为帮扶重点。同时,要关注城镇少数民族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困难,在实施社会保障等方面予以照顾。

三、落实政策,加大投入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建立全市少数民族扶贫基金,支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各县(市、区)要确保省拨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不断增加对少数民族扶贫开发的投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4号《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确保民族教育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少数民族聚居村、组所在地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除上交国家的税费外,免征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等多种途径,积极参与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企业捐赠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纳税人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8号文件精神,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要充分利用小额扶贫贷款的优惠政策,扩大对农村少数民族贫困户的贷款规模和收益面。各单位、各部门在进行对口帮扶活动中,要把少数民族扶贫开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项目、资金、科技、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

少数意见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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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政策过程;公民参与

一、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必要性

公共政策制定是政策制定的首要环节,是政策科学的核心主题。“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更是有助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有助于增强公共政策与公民需求之间的相互适应性,有助于公民接受政府制定的公共项目的规划,有助于公民帮助政府组织推行公共项目的实施。”公民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只有重视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才能减少政策的失误,制定出正确的公共政策。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途径。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公民只有充分参与政策的制定,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民主政治的构建还不全面,因此,公民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有利于有效的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也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分配的过程。利益的分配不均,利益受损的公众会对政策进行抵触。因此,公民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有利于缓和各方面的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

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都是比较偏远落后的,多个民族聚集、多种民族文化碰撞的地区。相对于东部地区而言,少数民族地区在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化氛围、教育等方面都显得与众不同。这就促使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就必须考虑到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民风民俗的公众的利益需求。不同的文化背景与不同的民风民俗的公众对相同的公共政策的接受程度是不同的。有时,一些公共政策还有可能触及少数民族居民的禁忌,严重伤害民族感情。例如,在我国西南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至今仍然保留着一些原始的生活方式,如持有枪支,猎杀部级保护动物,乱砍乱伐,违背伦理道德的仪式和活动;有些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但确是少数民族长期保持的风俗习惯。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时,要因地制宜,照顾到民族习惯,防止独自垄断行政信息资源及对公共政策进行垄断决策,扩大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否则就会影响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与各个民族的团结。因此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增强了公共政策与自身需求的相互适应性。

二、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影响因素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政策参与的影响因素

在少数民族地区,虽然公民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影响着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公民的权益也得到了基本的保障。但是,我们也发现存在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政策参与行为的障碍因素,这些因素制约了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1.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公民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密切相关。政治生活总是要以一定的经济生活为基础。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公民的参与程度与政策的偏向性都不相同。从世界各国的政治发展的长远过程来看,经济发展程度越高,公民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的程度越高。在我国的大部分的少数民族地区,地理环境恶劣,自然条件较为艰苦,经济发展滞后,公民的经济地位不高,这就严重影响了公民的参与程度。科恩曾在其《论民主》中说到:“严重贫困的群众,根本无法获知参与公共事务的足够信息,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讨论。”可见个人的经济地位严重地影响到了公民的政策参与。

2.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与其传统文化背景密切相关。少数民族地区是一个多元民族文化汇集的地方,各个民族都有着不尽相同的文化传统与思维方式,对于政治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忌讳。例如,我国历史上就曾经多次出现过封建统治者对少数民族的迫害政策,这使得少数民族对政治有一定的偏见与忌讳。这种情况在我国的西南地区颇多,明朝万历四十年,明朝廷在湘西修了一条三百六十余里的防苗边墙,将苗汉分开,互不来往,后人称之为“南方长城”。这使得西南苗族地区的居民对政治都有所忌讳,形成一种对政治的隔阂感,不利于其参与政策的制定。还有,许多少数民族都是全民信仰宗教的,宗教已经成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其也影响着少数民族的政策参与。例如,佛教就要求信徒自我修行,超越轮回。因此。受其出世思想的影响,信佛教的少数民族的政策参与意识可能就会弱一些。

3.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与教育水平相关。公民的素质高,对民主的要求就越高,对参与到政府管理的过程就愈发有兴趣;公民的素质不高,就很难形成一种政治文化意识,也很难攫取政治信息,对政府出台的政策全然不知。因此,个人的素质也是影响着公民参政的障碍之一。但在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发展还是相当落后的,无论从入学率、师资力量还是从基础教育设施建设来讲,西部的多民族聚集地都落后于东部的发达地区。

4.与政府的引导相关。我国当前的政策制定模式是在社会没有利益多元化的条件下,由政府精英代替人民进行利益的综合与表达的。然而,政府往往把制定政策看作是自己的事,无视公民的参与。还有一些政府官员往往只重视公民形式上的政治参与,局限于对民意代表、官员的选拔和监督上,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就有可能以自身的利益为价值取向而置公共利益于不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就有可能利用各种手段阻止公民对政策制定的参与,提高公民参与成本,设置公民参与的壁垒。这种情况在越落后的地方就越严重,当公民的参与意识不强时,政府的引导是很重要的。

(二)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政策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民对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缺乏热情,冷漠对待。有些公民参与途径过于形式化或者是政府设置公民参与的壁垒,提高公民参与成本,自己独占公共决策资源,这都使得公民的意见得不到反映,导致公民缺乏对政治的热情。在广西部分乡村,由于村委会的选举过于形式化,使得公民丧失了对参与村委管理的信心与兴趣。公民参与程度低下,基层组织公民自治的说法就显得空洞与苍白无力了。

2.相关保障法律落实不到位。虽然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力,并明确规定了一些参与途径,但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自然地理环境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使得公民的参与权利得不到保障。

3.公民意见表达的制度化方式宣传和引导不足。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导致有些公民对政策有意见,但不知该如何表达,又没有人引导他们该如何做,所以容易通过偏激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如果政府在工作中过于独断专行,不积极邀请公民参与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甚至利用各种手段阻止公民对政策制定的参与,使制度性的参与得不到充分的落实与保障,公民就会通过游行示威、骚乱、静坐等激烈的参与方式来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偏激事件就时不时发生了。三、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机制与法制保障

在疏通制度性的、主流的参与途径的基础上,对一些非制度性的、非主流的参与途径应理性地区别对待。因为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还不够健全,各项政策制度的制定和社会的改革还不够全面,人们的政治素质普遍偏低。在这种状况下,不能确保公民真正地参与到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全面切实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公民的参与行为出现偏差,采取更加激烈的参与方式,如利用媒体舆论的压力、上访、静坐、游行、闹事等参与方式。当公民的意见得不到采纳或反馈时,或者政府为了利益集团的利益而排斥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时,公民可以通过媒体的调查、报道和公开披露,制造社会舆论压力、形成舆论吁求,引起整个社会的讨论,博取广大的同情,从而影响政策制定的方向,达到公民的初衷。但是,如静坐、游行、闹事等这种较为偏激的参与方式不利于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构建和谐社会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这些参与途径是不值得提倡与借鉴的。政府要切实树立人民公仆的形象,主动接近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拓展公民参与途径,积极引导公民走正式的参与途径。对即将或已经出现的一些过激的行为,要区分对待,征询群众处理意见,争取妥善处理。当然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更要理智看待自己偏激的行为方式,对一些损害到自己的公共政策,要通过合法的、正式的途径去反映和解决。

同时,建立健全公共政策的监督体制,引人多元主体的监督机制,确保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确保基层组织的选举民主化。要尽量做到务实与公平,真正保障公民能够参与到其中来,管理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事务。

(二)政府要在政策的制定中扮演引导者的角色,改变获取政治信息的渠道。调动公民的积极性

政府要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加大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确保公民在政策制定互动中的知情权,扩大政务公开,将人民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的政策制定公诸于众,让公众了解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自己的意见也能得到及时的表达。政府也要积极邀请公民参加到政策方案的设计中来,使得政策的制定中包含有公民的意识,这有利于公民对政策的认可与接受,保证政策顺利的实行。

人的行为往往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公民主动参与政策的制定主要是对政治信息作出的反应。所谓的政治信息就是政策法令、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政治信息对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自然条件与经济条件的原因,通讯条件较为落后,居民获取信息的途径较为单一,口头传播成为信息流通的主要途径,这会造成信息的滞后与失真,不利于公民的政策参与。因此,电视、报纸、广播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普及尤为重要,利用它们信息量大、传播面广、快捷、方便的特点,使相关的信息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让公民了解,有利于他们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

(三)政策制定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多样的咨询机制。改革听证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广开言路,向社会征求议案,征集立法建议。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民意见。政府机关可向专家、学者咨询。公布公共政策制定草案,征求各阶层公民意见。采取发放民意调查卡、电话咨询,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以网上咨询等形式征求公民意见。

建立内容和程序都比较简化通俗的乡镇行政听证制。与人民群众的整体文化水平和素质相适应的政策内容与制定程序更有利于降低公民参与的成本,使公民不会被排斥在之外,才能切实地参与到政策制定活动中去。

(四)探索运用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政策参与方式

由于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影响,民族风俗习惯及文化传统等仍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与群众基础,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针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可尝试以下一些参与方式和方法:

1.家族会议制。家族会议就是指同宗同族的村民定期举行宗族会议,商讨本族的事务与祭奠活动。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人们都是以同一的姓氏宗族聚居在一起的,强烈的同宗同姓观念使他们能够紧密的团结,一致对外。家族会议的决策都是以协商、民主表决等形式实现的,容易获得家族成员的认同。因此,要扩大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程度,可合理有度地运用这一形式,即公民可以通过家族会议来表达自己的看法,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家族集中向政府反映族员的意见或政府直接咨询家族会议的意见或者看法,族员的意识体现在公共政策当中。由此,公共政策既体现了公民利益需求,又能够很好地解决社会问题,顺应民意。

2.关键公众的接触。“关键公众接触即公共管理者选择向一些关键的接触者进行政策咨询,并与其进行磋商,听取其意见,这些关键的接触人物通常都是经济界的领袖或是其它组织的领导人。”当然,在少数民族地区不仅仅是这一些人,还可能包括某个宗教团体的领袖,宗族的族长,长期具有威望的人。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部分区域人民的利益需求,通过这一点可以更加广泛地了解到公民的态度和看法。

3.公民调查。公民调查是一项新的参与技术,是政府以问卷的形式向公民征询对政府政策与服务的意见。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有依山傍水分散居住的习惯,要出来逛街买东西都极为困难,更何况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这种情况,公共管理部门只有采取深入山区群众,运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来听取群众的意见,才有可能获得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时,公民调查的时间可以选择在某个民族节日,那时正是人们最聚集的时候,在这时进行公民调查得出的数据就更加有代表性了。

少数意见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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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舆论研究中,“舆论”与“新闻舆论”是两大常见概念。由于研究者判断角度、考量标准、研究方向等的差异,从不同视野出发,同一概念往往呈现出纷繁多样、彼此互异的阐释状态。笔者认为,在这种多样化界定的背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界及业界对上述概念存在的认识含混与理解歧乱。定义未准所带来的随意表达甚至错误运用,较大地干扰了舆论研究及其相关实践的规范展开。本文试对此粗加辨厘,冀望有助于推动我国舆论研究的深化。

“舆论”:防止局部截取,静态考量

在中国古代汉语里,舆论意为“舆人之论”①,舆人指普通百姓。在现代汉语语境中,我国学者对其概念的阐释堪称众说纷纭②。如:

“舆论是社会或社会群体中对近期发生的、为人们普遍关心的某一争议的社会问题的共同意见。”③

“舆论,是显示社会整体知觉和集合意识、具有权威性的多数人共同意见。”④

“舆论是多数人对于某一事件有效的公共意见。”⑤

粗略总结学界对于“舆论”的诸多定义,笔者认为,该概念至少被附加了如下两大非本质含义:第一、认为舆论具有共同“一致性”;第二、将舆论视为“多数人”的意见。

首先,一致性并非舆论固有的内在要素。法国的a・吉拉尔在《公共舆论》中认为:公共舆论不是其总数,而是个人意见的混合物。它从来就不是一致的,更不是同质的。⑥吉拉尔对舆论显微镜般的观察或许失之绝对,但它却揭示了舆论概念的原初状态。笔者认为,舆论概念自身不天然内含一致性要素,也就是说它并非自一开始便具备了某种一致性特点(无论在多数意义上还是少数意义上),一致性是在其不断运动过程中逐渐出现的。所谓“共同意见”,准确来说只是舆论运动过程中的一种相对成熟的状态,“当舆论处于初级阶段时,各种意见呈现出众说纷纭的特点。”⑦当运动发展到各种意见彼此无法继续整合时,舆论趋于稳定,这时舆论才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因此,一致性只是其阶段性特征。抹杀舆论演进过程的阶段性,以阶段性特征代替整体特征,的确存在以偏概全的逻辑缺陷。

其次,舆论并不一定代表着大多数人的意见。这一点已有学者给予敏锐探察:“说舆论是‘众人之论’,并不等于说舆论是‘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当然,舆论研究理应重视多数人的一致意见,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又不应因此撇开与此相联系的少数人的意见,因为少数人的意见同样隶属于舆论的范围之内……因此,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既是舆论民主思想的一种体现,又是一种科学态度的表现。”⑧“客观存在的真实的舆论必然是充斥着各种扰攘之音、歧见纷呈的公众意见之流……把大多数人的相似或共同的意见称作舆论,而把与上述意见不同的观点和声音排斥在舆论范畴之外,实际上犯了用部分舆论代替全体舆论、用人为的标准对社会意见作出等级安排的价值判断的错误。”⑨因此,放弃单一的“共同意见”观念而包容各种主导性意见,才是正确理解舆论概念的必然思路。

实际上,无论是舆论的一致性还是多数性,均是截取成熟的舆论阶段,并把它作为一种静态模型来描述的。这种局部截取虽然有利于阶段性的描摹,但无助于深入地研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交流问题委员会编写的著名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指出:“舆论不仅仅是各种意见的总和,而是在广泛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比较和对比一些意见的一种连续的过程。”⑩从横向看,作为众人的议论,舆论是对无数单个意见的整体描述,是单个意见的集合,其中既有多数人的意见,也有少数人的意见;从纵向看,舆论是一个发生、演进并逐渐稳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简要概括为:问题的显现――舆论开始出现(众多意见发表)――舆论逐步整合――舆论走向一致(这种一致可能表现为多数,也可能表现为少数。即可能同时表现为多个意见互异的舆论群体并存,这时舆论运动趋于稳定)。

笔者认为,对舆论的截流式考量不仅过滤了真实舆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人为地压缩了研究的视野,而且削减了舆论研究对舆论引导实践的指导意义。因此,有必要清除附加于舆论概念上的诸多规定性,将其还原为最基本的几大要素,以有助于舆论研究从肇始于观念上的静态模型回归到其生动、复杂的运动演化过程。

由此,对舆论的理解应该是――具有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对于同一社会现象的公开意见。它包括以下几点基本要素:

1.舆论的主体是(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

2.舆论的客体是(同一)社会现象。

3.舆论在表现形式上是(公开的)意见。

“相当数量”与“较多”或“很多”等模糊性概念一样,是相对于意义上而言,为不确定性概念。有学者认为是“可以指成千上万人,也可指十几人、几十人”。{11}也有学者认为“按照感知事物比例的思维习惯,四分之一的比数通常被认为是‘较多’的底数。”{12}这种还原,实际上将“大多数人的意见”这一附加的规定性从人们习以为常的舆论定义里剥离出来,“相当数量”概括了舆论发展各个阶段的共同特征。当有相当数量的人就某一社会现象公开表达意见,此时舆论即告产生。

补充说明的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就某件事提到的“舆论认为……”,大多指的是多数人认为如何如何,或是“当事人认同的某种意见”{13},属于口头习惯性用法。

学界经常使用的另一个概念“社会舆论”,如无特别语境说明,一般情况下可被视为是对舆论外延的进一步准确定位,舆论为社会舆论的缩略用语。

“新闻舆论”:警惕与“社会舆论”相混淆

新闻舆论的定义学界同样有多种,如“群众对最新事态的意见表达”{14},“通过新闻活动表达出来的舆论”{15}。还有意见认为,新闻舆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指“媒体表达的意见”,广义指“通过或经由媒体表达的社会意见”。{16}

笔者认为,新闻舆论这一概念是据舆论主体提出的概念,由于“新闻”本身是信息的一种,无法发出意见信号,因而可将其理解为新闻机构,即传媒界,其上位概念为“社会界别”,(尽管传媒界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其产品天然是舆论表达的最佳舞台)。依此类推,与新闻舆论相对应的还有教育界舆论、医疗界舆论。新闻舆论只有从这一角度出发,其概念才具有存在合理性,其定义遂为“新闻媒体自身表达的对社会事物的意见和评价”,接近于以上对新闻舆论的狭义定义。

若将新闻舆论视为“群众对最新事态的意见表达”(正如人们在很多情况下惯常使用的那样),实际上将其等同为了舆论概念本身。而“通过新闻活动表达出来的舆论”这一定义则显得过于含糊,主体不明(如果其主体既包括传媒也包括群众,那它实际已表明自己就是社会舆论)。对新闻舆论广义上的理解“通过或经由媒体表达的社会意见”同样存在漏洞,因为传媒表达的意见是否是社会意见无从判别,并极易使人将其与“社会舆论”相混淆。

对“新闻舆论”概念理解得不准确也是导致传媒发挥舆论功能不尽如人意的原因之一。一旦将新闻舆论与社会舆论相混淆,便有可能出现前者替代后者的危险,这是已经事实证明过的。实际上,即使将新闻舆论定义为“媒体表达的意见”也十分表面,修正为“媒体掌控者通过媒体表达的意见”也许更为贴切。这一定义几乎适用于古今中外任何语境(因为我们并不能由于某一传媒或某一传媒的某个时刻所发出的意见确实代表了民众的意见,便任意将其表现扩大化、普适化、永久化)。

由于太容易陷入表达误区,且其无论对于实践或是研究均无多大实际价值,笔者不提倡使用新闻舆论这一概念,正如也很少有人需要使用“教育界舆论”、“医疗界舆论”一样。(关于新闻舆论等概念,学者陈力丹在他的著作《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一书中有过精当的论述。笔者略有保留的是,由于对舆论概念认识的差异,作者认为媒介仅是“模拟公众”,不能作为真正的舆论主体。笔者认为,舆论是一种集合性意见,媒介虽只是“模拟公众”,但作为一种行业,其集合性特征还是符合的。)

除新闻舆论外,主流舆论也是一个被频繁使用的概念,有时其口头出现频率甚至远过于严谨的学术研究。无论对主流舆论如何定义,笔者认为有一种错误倾向应当竭力避免,即将主流舆论理所当然地视为代表社会前进方向、具有先进性特征的舆论。关于“主流”的解释,《辞海》为:主要指事物的本质方面,决定事物发展的方向。正如舆论并不先天具有一致性、代表多数人意见一样,“主流”也不内在地含有先进性含义。事情的本质方面及其发展方向可以完全是反动、落后,与公共利益背道而驰的。说主流的即是先进的,往往来自于人们主观上的一厢情愿。主流舆论既可理解为人数上占优势的大多数人的意见,也可理解为在价值观上是符合社会主要价值观念的,但却不一定就是先进的。

注释:

①杨明品:《新闻舆论监督》,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5月,第4页。

②据美国学者哈伍德对相关历史文献进行的研究,关于舆论的定义多至50余个。

③喻国明:《解构民意:一个舆论学者的实证研究》,华夏出版社,2001年4月。

④刘建明:《基础舆论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11月,第11页。

⑤储玉坤:《现代新闻学概论》,世界书局,1948年版,第35页,转引自刘建明《基础舆论学》,同上。

⑥转引自徐向宏:《现代舆论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年6月,第11页。

⑦秦志希、饶得江:《舆论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11月,第118页。

⑧秦志希、饶得江:《舆论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11月,第34页。

⑨王雄:《新闻舆论研究》,新华出版社,2002年12月。

⑩转引自丁柏铨、王雄等:《新闻舆论引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214页。

{11}秦志希、饶得江:《舆论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11月,第131页。

{12}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7页。

{13}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6月,第28页。

{14}{15}康萌:《新闻舆论学要略》,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1年11月,第1页。

少数意见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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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的实质是决策主体行动的原则,不是思想的原则;是决定行动方案,不是讨论思想统一。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三个以上的多数人在一个行动上怎样才能一致,并不是思想上怎样才能统一。民主原则是以相对多数或绝对多数表决结果来决定执行方案,其核心词是“多数”和“执行”,而不是“一言堂”和“统一思想”,因为少数服从多数,不是少数人的意见服从多数人的意见,而是少数人仍然有权利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少数人的行为必须随从多数人的行为方向,这显然不是确保意见的统一,而是保证行动的一致性。从这个角度说,试图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原则的酝酿操作达到“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意图的认识是有误区的,其做法是有悖于民主原则的精神实质的。而在实际工作中,将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误解为思想原则的事例屡见不鲜,其运行的结果往往是“多数服从少数”,这也正是为什么需要重新解读民主原则的思考基点。

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的价值取向是“合理”,而不是“正确”。这种合理的评价标准或参照系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决策和协调利害得失。合理不等于正确。多数人意见不一定总是正确的,但大多数人意见的正确概率会比一人或少数人意见的正确概率高一些,因为通常个人理性是有限的。即便如此,采用民主原则选择的方案是否正确,在决策之初还是难以作出正确与否的价值判断的,只有由后来的实践去检验和证明。经过实践证明确实是不正确的,再一次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进行矫正。这种民主原则的重复使用,会使初始决策不断趋于完善,接近“正确”;即使有失误,也容易得到及时纠正,不会一错到底。认识这种“合理”的价值取向,其现实意义在于改变民主决策一定是“正确”决策的习惯认知和思维定势,确立决策需要不断完善的理念和行为模式。

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最精彩部分是民主讨论的过程,民主原则的精髓是尊重不同意见。讨论是什么?讨论是多数人的事情,一个人不存在讨论问题。多数人讨论,每一个人都有说话的权利,每个人都应坚持“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的理念,学会倾听别人的意见和看法。讨论不是聊天或相互吹嘘,也不是在“正确”和“错误”之间表明态度或进行表决,而是将自己的意见和想法毫无保留地表达出来,形成各种不同意见和多种选择方案。如果只有一个人的意见或者只有一个方案,实际上就不需要讨论和表决,即便需要,也只能是形式而已。存在两个以上不同意见,是使用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原则的前提,如果没有不同意见,“服从”也成为多余。如果在“正确”和“错误”之间只能选择一个,结果很明白:或者拍马屁,或者“叛逆”,参加这种“单选”的人,有的盲从,有的违心,有的无奈。民主原则最精彩部分是民主讨论的过程。在讨论过程中受到别人的启发,相互交换意见,思想共享,感悟闪光点。少数服从多数的价值不在于只有一个“正确意见”并围绕这个“正确意见”互相找出你对、我错或保持中立,而是在所有参与讨论的人员当中发现有多少不同意见和不同方案,并进行争辩和论证,然后进行表决。假如两个人争论,最少有四种意见的可能性:支持对方、反对、对方、折中、另提别的方案。如果三人讨论,那会有几种意见?有多少方案?这些方案没有绝对的正确或错误,只求合理性、可行性和价值性。至于自己坚持的意见经过表决是否成为多数人的意见,这一点,对每个人来说并不十分重要,人们也不应该用多数人的意见来评判和孤立坚持自己意见的少数人。

在民主讨论的过程中,最忌讳的是“一把手”专横。“一把手”不等于专横,但在人们还没有进入民主讨论状态的时候,“一把手”最有机会接近专横,这种专横突出表现为用带有“正确”光环的“领导意图”去进行“酝酿”、“协商”,服从领导就是服从正确,酝酿和协商就是按照领导的“正确”意见达成一致;对不一致的,要反复协商,直到协商一致为止,这样的“一致”是虚假的一致。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的那样:虚假的一致意见必定是使用权力的结果。虚假的一致是对民主原则的彻底破坏,使民主原则失去意义。

少数意见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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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因为少数派的意见一定正确,而是因为少数派的意见非常重要,其价值在于:它能够为市场提供相反的思路,帮助投资者揭示未曾注意的风险,有时候,如果少数派的看空逻辑错误,反而会增强投资者看多的信心。当然,它也容易搅乱投资者不坚定的态度。

看空三剑客

从今年年初到现在,在一片看多的氛围中,国内一直看空的主要有三个代表:徐一钉、韩志国、房四海。

徐一钉,这位来自民族证券的首席策略分析师,在今年1月下旬,市场欢呼牛市即将开启之际,他宣布a股已进入中期调整。当时他微博称,在3000点之上,由于a股堆积的筹码越来越多,使得上档密集成交区的压力越来越重,而在从紧的货币政策之下,2011年的机会只会是跌出来的。

4月份,当各色机构忽悠银行股将引领大行情的时候,徐一钉又从资金层面泼了冷水,他认为,目前(4月份)a股市场活跃的主要是存量资金,从单日成交量逐渐递减的趋势来看,支撑市场上涨的资金并不充裕。

韩志国,北京邦和财富研究所所长,著名经济学家。从去年底以来,韩志国一直都在警告市场,2008年以来,中国股市一直在大熊市中运行,他认为中国股市根本就不可能有什么牛市,市场仍然在长期大熊市中运行。今年的市场将是震荡下跌、重心下移,他甚至反复警示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将面临灭顶之灾。

房四海,宏源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及首席金融工程师。6月初他在接受《投资者报》专访时曾预警,如果宏观政策不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忽视农产品价格上涨的严重性,仍然热衷搞基础建设,那么食品价格飙升推动的通胀可能愈演愈烈,且经济结构会越发恶化,最终经济将二次探底,股市分两步下跌,第一目标位2200点,第二目标位1300点。

三空头的看空逻辑

市场在6月下旬走出了一波反弹行情,但看空者依然不改悲观的态度,即便机构们开始普遍看多。

因为在他们看来,这波反弹既无基本面支撑,也无有效的资金供给,而仅仅是一个偶然的政治言论托市。

广东达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国平近日在“腾讯2011a股投资策略会”上坦言,这轮反弹来得突然,主要是受在英国讲话的政策利好预期带动,否则股指跌破2600点的概率是很大的。

就在同一场合,徐一钉从不同层面分析说,要判断反弹是否强势有效,要看有没有出现标志性股票。事实上,在这轮自2610点展开的反弹里,没有出现过涨势凶悍且能带动一批股票跟随上涨的个股,虽然有涨幅超过50%的公司,但都缺乏力度和持续性,完全不能和去年6月底2319点展开的那轮强势反攻相比。

他还认为,从资金来看,参与本轮反弹的多是市场存量资金,增量资金进来很少,因而仅是低级别的弱市反弹,只能定义为技术性反弹,所谓历史性的底部估值并不具备参照性。

7月12日,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韩志国从通胀的角度再次强调了他关于市场正处深度熊市的判断。

他认为,通胀形势其实极其严峻,高通胀将持续2~3年,因为这轮通胀是过去10年连续高发货币催生出的成本推动型通胀,而这种通胀是难以通过紧缩货币来解决的。

徐一钉则把通胀治理的难题扩延到海外。他称,寄望于通胀下滑是无望的,即便国内的通胀因素可以逐步消除,但美国主导的市场料必继续寻求释放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使中国不断面对国际流动性冲击而无法不通胀,因此放松紧缩的政策预期就会落空。

除了通胀因素外,韩志国坚决看空市场的理由还有他对中国经济和股市政策的悲观理解。

他认为,中国经济的基本面与中国股市的政策面都较去年更为恶化,目前的中国经济,已经出现明显的滞胀趋势,正处于改革30多年来最危险的时期,而中国社会也正在酝酿一场前所未有的重大危机,没有更深层次的调整和宏观经济基本面的全面好转,中国股市就不可能走出熊市而步入牛市。

而在房四海的看空逻辑中,他特别提到了全要素生产率(tfp)。在他看来,从tfp及其构成来看,目前中国经济的tfp已经转负,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很小,而主要依靠资本投入。而这也是全球宏观对冲基金做空中国的理论基础。“当年,他们做空东南亚,也是如此的。”

但房四海也强调,他只是中期看空股市,短期和长期是看好的。短期来看,近日中央明确将加大水利投资,表明中央向推进结构调整、保障农产品生产迈出了正确一步,结合最新宏观数据,6月cpi低于其预期,食品价格得到控制,未来通胀将呈圆顶回落,紧缩的货币政策即将宣告结束,经济不会出现硬着陆,因此短期内股市有戏,起码未来几个月内不会跌破2600点。中期来看,通胀短期虽得抑制,但仍会因严重的结构问题而抬高其中枢,目前政策推进的结构调整力度还不够大,恐改革难以跟上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节奏,因而难振内需,新经济周期也只是处在怀胎之中,难言启动,因此仍看空中期股市,料其难以有效越过3000点大关。

长期看好,主要是因为tfp,他说,根据中国1978年和1992年时的历史经验,每到经济增长乏力,tfp急剧下滑的时候,就是倒逼改革启动的良机。虽然中国改革困难重重,利益集团阻扰甚巨,但架不住形势逼人,相信中国改革在各方博弈中还是能艰难进行的,从而为经济、进而为股市打开一个长期看好的局面,而现在正处于这一艰难改革过程中,需要“走一步看一步”。

其他的看空理由

与国内少数派的看空相辉映,海外看空中国的理由也大体相同,大多是基于对中国宏观经济治理失败的悲观预判,但在具体的说理上,又和国内的少数派有些微不同。

不管是尼克斯联合基金公司的掌门人吉姆?查诺斯,还是著名的“末日博士”诺埃尔?鲁比尼,抑或金融大鳄乔治?索罗斯以及穆迪评级机构,他们看空中国的主要理由是:中国以基建投资为主支撑经济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这将引发严重的房地产泡沫和通货膨胀。同时,实际负利率等于仍在鼓励投资,高投资高储蓄的积弊和国进民退、收入分配不公等结构性沉疴使中国难以走上消费增长之路。而且,中国还错失了结构调整的机会。此外,地方债和银行资产质量也比较堪忧。

尤其在地方政府性债务和银行风险问题上,海外看空团队似乎有着高度的一致性,以致外资投行对a股权重最大的中资银行股集体“唱衰”。瑞信中国策略师陈昌华就认为,由于账外融资规模庞大,过去两年中国信贷与gdp之比已经升至令人忧心的水平,这也为中国银行业未来资产质量问题亮起红色信号灯。瑞信为此调降2012~2013年中国银行业信贷增幅和利润率预期,预计未来3年中国银行业股本回报率会从目前18%~21%附近降至5%左右。

这家机构的亚太区研究主管范卓云则称,与h股相比,a股升幅有限,估计未来12个月上证综指可达3050点,但在悲观估计下,可能跌至2400点。如果内地经济情况优于预期,最高也只能升至3400点。考虑到新股供应增加和上海国际板可能在未来6~12个月推出,导致股票风险溢价提高,瑞信只给予a股“中性”评级。如此“中性”,其实空头十足。

少数意见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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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为什么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就是说党内的事情一经多数人通过或同意,就要按多数人的意见去办。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必须拥护多数人所通过的决定,除必要时可以在下一次会议再提出讨论外,不得在活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产生各种不同的看法,有时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意见,这是正常的,但在作出决定时只能按多数人的意见办,如果没有少数服从多数这条原则,各种意见众说纷坛,许多问题就无法决定,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党组织也就不可能成为有战斗力的统一整体。

42、在党的生活中怎样正确对待少数人的不同意见?

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不一定全是错误的意见,其中往往有合理的和正确的成份。党的组织要认真考虑这些意见,借以补充和发展正确的意见,使问题讨论得更深入,处理得更慎重和完满。同时还应该看到,在通常的情况下,多数人的意见往往是正确的或比较正确的,但有时也可能是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所以我们一方面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求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在实际行动中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决议;另一方面允许这些党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有利于保障党内的民主生活。如果真理最后被证明在少数人方面,那么党的组织就要勇敢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接受少数人的正确意见。

正确对待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于我们认识真理、服从真理和改进工作大有好处,可以使我们减少或者避免错误。如果少数人的意见确实错了,也要善于做说服工作,使他们心说诚服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自觉地服从党组织的正确决定,从而真正保证思想上、行动上的一致。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少数同志,只要他们遵守党的纪律,服从党组织决定,党组织就不仅要耐心地听取和充分地考虑他们的意见,还应该同他们搞好团结,不能采取歧视、排斥的态度,更不能对持不同意见的同志打击报复。要善于团结与自已有不同意见的、甚至反对自己反对错了的同志一道工作。

43、怎样处理执行决议与保留意见的关系?

(1)保留意见必须以无条件执行党的决议为前提,决议一经形成,党员不能因有不同意见而不执行。

(2)保留意见必须有个范围。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和坚决执行党章。对于党章规定的党的性质、纲领、路线、宗旨、组织原则、组织纪律等一些根本问题是不允许持保留意见态度的。至于在平时工作中的不同意见,或在贯彻党的决议、指示的具体措施上的不同看法,是允许保留的。

(3)保留意见必须严肃慎重。党的会议讨论问题在未形成决议前,党员应该明确地讲出自己的意见,并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当党的决议形成后,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应反复认真地研究,并据以审查自己的意见。经过研究仍觉得自己的意见是正确的,可以保留,并向党的组织提出自己的保留意见。但同时还要在执行决议中,继续审查自己的意见是否正确。

44、怎样正确处理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的关系?

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的规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也就是说,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它们的职权,支持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不要干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下级组织如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上一级组织报告。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45、为什么党的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

从根本上说,这是由党的组织原则决定的。我们党的组织是通过各级组织间的一定联系来体现和维护的,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就是维护党的组织的统一。下级组织如果不服从上级组织,就等于脱离党组织领导,否认自己是党的一部分。如果这成为全党的现象,那党就失去了组织上的统—。虽然下级组织和上级组织的意见,都是党员意见的集中反映,但上级组织所集中、所反映的党员的意见的范围,比下级组织更大。而且上级机关通常了解情况分析问题比较全面,掌握着全局。因此,判断、处理和决定问题也比下级组织有更大的准确性。有时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不完全有利于下级组织,但从全局和长远的角度看问题这是有利于党的整体的,因此也必须服从上级。

46、怎样正确处理上级党委领导成员和下级党委的工作关系?

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党委领导成员有权检查下级党委的工作和参加下级党委的会议。上级党委领导成员到下级党委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会议,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不得要求下级党委必须执行自己的意见;凡代表党委发表的指示或讲话,应经党委讨论,下级党委必须执行。上级党委领导成员在下级党委担任领导职务的,仍须服从下级党委。下级党委应接受上级党委领导 成员对工作的检查监督,尊重上级党委领导成员对工作所提出的批评和建议。

47、上级党委工作机构和下级党委是什么关系?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组织、宣传等工作机构。工作机构是党委主管某方面工作的党委工作机构,都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他们和下级党委之间不是领导关系。因此,党委工作机构不能直接向下级党委发指示,有关重要问题的意见需要向下贯彻时,必须经党委同意,以党委名义或采取党委批转的方式才能下达。党委职能部门,可以检查了解下级党委党组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也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上下级党委的工作机构之间不是领导关系,只是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上级党委工作机构可以对下级党委同一工作机构执行党的有关政策、决议的情况,进行行政指导,经党委授权,也可以提出带有决定性或指示性的意见。下级党委工作机构应主动地取得上级党委同一工作机构在业务上的具体帮助和指导。

48、党组与党的委员会有什么区别?

党组与党的委员会的主要区别是:(1)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党组则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它的成员、书记、副书记都是由党的委员会指定。(2)党的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党员,党组却不能。(3)党的委员会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4)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一般不能召开这些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49、党章对党组的任务是怎样规定的?怎样正确理解和完成党组的任务?

党章规定:“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党组的任务,是由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决定的。这是因为,我们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必须加强对各项工作的领导。但是,党不可能也不应该包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工作,代替它们行使职能。党要加强对这些非党组织的领导,只能通过这些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成立的党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党组要完成好自己的任务,要注意以下几点:(1)认真学习党的方针和政策,把握其精神实质,以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2)自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握本部门本单位的全局,对重大问题作出正确的决策。(3)支持和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4)善于同本部门本单位的非党领导干部合作共事,充分尊重他们,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开展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提高理论政策水平,正确理解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5)要做好党内外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6)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7)经常向上级党的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50、怎样理解党章中关于“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 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这一规定”?

把握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党组只能由党的委员会批准成立。哪些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成立党组,哪些不成立党组,应当由党委决定。第二,只有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决定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 第三,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并不是必须和只能成立党组,而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条件确定。例如,有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不足三人,就不具备成立党组的起码条件;又如某些人民团体和经济组织、文化组织,任务比较单一,只需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而不必成立党组,等等。

51、允许党员“保留意见”同党员“坚持错误”有什么区别?

允许党员“保审意见”同党员“坚持错误”,是有原则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允许党员对党的决议、政策和党的工作,在党的会议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

党章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可见,党员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声明保留自己的意见是允许的。符合党的组织原则。但是,保留意见必须以无条件执行党组织的决议为前提。如果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是不对的,就应该放弃,不能借口“保留意见”,明知不对还固执己见,甚至坚持错误意见。对此,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帮助。

“坚持错误”,是指党员在思想认识上有错误或违反了党的纪律,经党的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教育、帮助,仍不承认和不改正错误,甚至继续犯错误的行为。这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对于犯了错误而坚持错误不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52、没有支委会的党支部怎样实行整体领导?

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支部的领导机关。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根据这一精神,不论是否设有支部委员会,支部的重大问题,如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在不设支委会的支部选书记和副书记),接收新党员,决定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等,都应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在没有设立支委会的支部,这样做就是实现了集体领导;在这样的支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书记、副书记要按照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负责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如有个别问题不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讨论,可由正、副书记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决定。

53、党组织讨论问题时,双方尾数接近,争论不下,意见统一不了怎么办?

党的任何组织讨论决定问题,都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54、为什么在党内提倡称同志,不称职衔?

在党内提倡称同志,不称职衔,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毛泽东同志早在1959年就提出要大家互称同志,改变以职务相称的旧习惯。为此,党中央于1965年12月专门就这个问题发出了通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再一次重申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一主张,要求党内一律互称同志,不要称职衔。

少数意见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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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防御卫士:白细胞(wbc)

白细胞是人体的防御卫士之一,其主要功能是将侵入人体的病原微生物杀死、吞噬、分解,最后清除体外。临床上,医生通常先根据白细胞的数量来判断身体是否有感染发生,然后再根据白细胞分类来判断是什么类型的感染,应该使用什么药物治疗。

白细胞数量:

参考值:

成人(4~10)×109/l(升)

儿童(5~12)×109/l

新生儿(15~20)×109/l

白细胞的生理性波动很大,安静时较低,活动和进食后较高;早晨较低,下午较高;一天之间变化可相差1倍。白细胞计数结果在正常值的30%以内波动多无临床意义,只有定时、连续地观察才有诊断价值。

病理性增多

见于急性感染、严重的组织损伤、急性大出血、急性中毒、白血病等。如成人白细胞总数增高(超过10×109/l)时,多表明有炎症、感染存在,此时患者多有发热症状;如白细胞总数过高,在(30~50)×109/l以上,并伴有严重的贫血,需进一步做骨髓穿刺检查,排除白血病的可能。

病理性减少

见于病毒性感染、某些血液病(如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理化损伤(如电离辐射)、自身免疫性疾病、肝硬化、脾功能亢进等。

化验单中的白细胞计数(wbc)是指测定血液中白细胞的总数,而分类计数是指各种白细胞的百分比。

白细胞分类计数

白细胞分为中性粒细胞、淋巴细胞、单核细胞、嗜酸性粒细胞、嗜碱性粒细胞5类。在判断身体发生感染后,就可根据白细胞分类来判断是什么类型的感染,从而确定使用什么类型的药物。

中性粒细胞数量,占白细胞总数的50%~70%,它的增减可直接影响白细胞总数的变化,临床意义也与白细胞计数增高或减少的意义基本一致。

淋巴细胞数量,占白细胞总数的20%~40%。

增多见于百日咳、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病毒感染、急性传染性淋巴细胞增多症、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等;

减少见于放射病、细胞免疫缺陷等。

单核细胞数量,占白细胞总数的3%~8%。

增多见于结核、伤寒、疟疾、黑热病、急性传染病恢复期,单核细胞性白血病、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等;

减少无意义。

嗜酸性粒细胞数量,占白细胞总数的0.5%~5%。

增多见于寄生虫病、过敏性疾病及某些皮肤病、创伤等;

减少见于伤寒、副伤寒、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后等。

嗜碱性粒细胞数量,占白细胞总数的0~1%。

少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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