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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28 17:24:32 查看人数:96

民通意见

民通意见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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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贯彻国家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础原则

(一)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大力发展住宅产业,使其尽快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改革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基本原则:在国家和全省统一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市(地)、县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自1998年9月1日起,全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同时有步骤地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对1998年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及此前已立项建设的住房,各地既可执行陕政发〔1997〕44号文件,也可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新办法出售。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我省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方式是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补贴比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有关因素确定。

(六)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七)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本意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精神,也要执行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政策。各级政府要对驻地企业的房改工作实行分类指导。

(八)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60~80平方米,科级80~100平方米,县处级100~120平方米,厅局级120~140平方米。

以上住房面积标准仅适用于进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体制的干部职工。对于1998年年底前已按当时房改和清房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不再执行新的面积控制标准。对于1998年年底前已竣工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及此前已立项建设的住房,干部职工按陕政发〔1997〕44号文件规定购买时,住房面积标准仍按陕办发〔1996〕7号文件执行;干部职工按本意见规定购买时,应按新的面积标准执行。

(九)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每年用于职工住房建设及维修且可转化的资金;存量公有住房出售回收资金;单位的其它收入。过去,在财政预算中没有列入住房建设资金的市(地)、县,可以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安排一些资金,专项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年底,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干部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适当提高。要尽快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十一)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和单位提供的廉租房。

(十二)中低、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职工家庭工资、住房面积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因素测定,每年公布一次。

(十三)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十四)廉租住房是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单位为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由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一些廉租房小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每年公布一次。

(十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六)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到2000年公有住房的租金原则上要达到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租金改革要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下岗和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七)各市(县)要严格按照陕政发(1997)44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一律实行成本价,不再实行标准价。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得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

(十八)各市(地)、县要在清房工作总结验收的基础上,抓紧解决遗留问题,按陕监发(1998)7号文件的要求,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做好个人住房合格证发放,并全面建立个人住房档案。为了保证住房交易的合法、有序进行,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完成清房任务的市(县),已制订规范的市场交易准则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十九)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交易前,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核准手续。交易所得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须缴纳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凡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出售的住房户,不能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十一)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努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各项收费及其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实行招投标制度、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质量监督,控制住房建设成本,提高住房工程质量。坚决杜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一切不正之风。一经发现,由各级监察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二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要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积极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的生产供应方式。

(二十四)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对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可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六、积极支持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五)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六)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采取得力措施缩短贷款周期,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二十七)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八)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七、切实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十)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维修资金可以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中提取1%~2%。有条件的市(县)可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十一)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切实减轻住房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各市(县)人民政府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和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二)各市(地)、县要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本《意见》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地级市、地区所在市、杨凌示范区和省直机关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人民政府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政府备案。

(三十三)各级建设、房改、计划、财政、土地、税务、物价和人民银行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加快制定住房建设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办法、住房面积标准调整、个人抵押贷款办法、廉租房承租办法、物业管理办法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准开、准入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

(三十四)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要从转变观念出发,深入宣传新的房改政策,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保证房改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

民通意见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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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计划单列市妇联:

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近日联合下发了司发通[2001]071号《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使各地妇联组织更好地贯彻通知精神,结合妇联实际做好宣传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婚姻法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各级妇联要充分认识普及婚姻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活动通知》和彭?云主席在宣传贯彻婚姻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把婚姻法宣传摆上妇联工作的重要日程。妇联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婚姻法,深刻理解和掌握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各地妇联开展婚姻法宣传工作要与当地的“四五”普法规划结合,因地制宜地制定宣传方案和实施计划,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评估。为了帮助大家全面深入地掌握婚姻法的修订内容,全国妇联特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提纲,供各地参考。

二、把握婚姻法基本原则,要与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相结合,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既要束之以法,又要导之以德,要将法治与德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以自律为主、他律为辅的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贯彻婚姻法要与落实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政策相结合。近年来,中央和许多地方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利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性文件,如中办、国办[2001]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各地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过程中要与这些文件精神结合起来,切实维护好妇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宣传普及婚姻法要与强化妇联维权职能相结合,通过婚姻法宣传的有利时机,发现和研究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民通意见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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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城区城市公交得到了较快发展,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交通运输工具快速增加,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城市公交发展已明显滞后,并成为制约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瓶颈,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为了切实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市民出行不便等问题,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4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1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城市公交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加快城镇化进程,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科学发展观在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三大目标”、完成“三大任务”的迫切需要。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总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的批示精神,按照曾培炎副总理关于“科学规划城市路网结构和道路建设,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统筹建设和综合管理”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认真分析当前*城区城市公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对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和“公交优先”就是“人民大众优先”重要性的认识,把大力发展城市交通、优先发展城市公交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战略,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城市公交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促进城市公交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确定目标,强化城市公交的主体地位

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总体要求是:特许经营、规范管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通过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经营权特许等措施,建设一个经济、方便、高效、可持续发展的,以城市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交体系;科学编制城市公交规划,充分体现公交优先;使城市公交发展有章可循,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城市公交线路布局和运力的投放,降低线路重复率;加大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发展大运量的城市公交,吸引多方资金参与城市公交建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统筹发展城镇公交,做好城市公交与农村道路客运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城乡交通一体化,促进其协调发展。

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具体目标是: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交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中心城区内站间距300—500米、中心城区外站间距600—800米;城市公交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

三、深化改革,推进城市公交行业市场化

(一)按照“打破垄断、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于民”原则,全面推行城市公交特许经营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在确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合同。

(二)对取得城市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不得进行恶性竞争。

(三)加快国有城市公交企业改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民营甚至国外资本参与国有公交企业改革和重组,使城市公交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四、科学组织,加快完成城市公交规划编制工作

(一)城市公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进行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的规模、功能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编制城市公交专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路网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居民小区、经济、技术、工业、科研、院校等园区用地规划相结合,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重视城市区间、城镇群落的快速公交的开发利用,切实把城市公交的规划放在优先地位。通过城市公交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努力实现零距离换乘,进一步提高城市公交的吸引力。

(二)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城市公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加强专题研究、技术论证和审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加大投入,努力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城市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积极拓展建设资金筹集渠道和方式,多方吸引资金建设城市公交设施。

(二)将城市公交场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方式配置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城市公共资源,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划拨使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交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三)注重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的建设,严格按照城市公交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以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必须建设港湾式公交车站,并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六、突出重点,建设城市公交专用道路

把加快公交专用道或公交优先道建设作为近期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重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绿色交通示范工程、畅通工程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建立城市公交专用道或公交优先道的道路系统,保证城市公交车辆对道路的优先使用。建立城市公交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干扰城市公交正常运行的非城市公交车辆要严格执法,保证城市公交优先通行权真正落实,提高城市公交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根据城市的道路特点、交通流动规律以及车辆特性,优化交通信号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减少城市公交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

七、制定政策,支持城市公交优先发展

城市公交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具体政策,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综合换乘枢纽、公交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交建设项目等,要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需求适时调整公交运力和线路。

(二)城市公交客运要积极选用安全、舒适、环保、节能的车辆,取缔环境污染严重、技术条件差的车辆,城市公交车型和技术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条件及市民需求确定和核准。通过制定一定优惠政策鼓励现有城市客运车辆加快更新。

(三)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公交客运的价格政策。根据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和城市公交客运保本微利的原则,适度调整价格,充分发挥客运价格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公交工具的利用率。价格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涉及城市公交的收费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减轻企业负担。

(四)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综合换乘枢纽、公交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交建设项目,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

(五)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建设维护费及公交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开挖占道费、绿地占用费等,按规定符合现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减免政策。

(六)开展城市公交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竞赛活动,政府对获得优胜的城市公交客运企业及城市公交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八、强化监管,依法规范城市公交客运企业经营行为

(一)加强城市公交规范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公交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章制度,形成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格局。

(二)加强城市公交客运市场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城市公交客运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特许经营资格、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等相应的许可,方可经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对利用城市公交车辆、设施从事营利性广告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要严格城市公交客运企业及从业人员资格关,加强城市公交客运市场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保障乘运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交市场秩序。

(三)加强城市公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健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深入开展城市公交安全教育,完善城市公交客运驾驶员、乘务员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城市公交抢险应急救援方案,提高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交设施、危害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的行为。

(四)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公交综合评价体系,依法规范城市公交客运企业经营行为。对授权特许经营的城市公交客运企业不履行招标承诺、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并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城市公交的正常运转。

九、依靠科技,全面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一)加大城市公交的科技含量,逐步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交行业科技进步。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城市公交系统进行改造,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交系统,提高城市公交智能化水平。

(二)城市公交客运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努力提升城市公交的科技含量,逐步建设城市公交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并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体使出行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城市公交的有关信息。

(三)加强城市公交的文明行业建设,大力开展文明企业、文明线路、文明车辆、文明驾驶员、文明售票员的创建活动,积极推行星级服务车辆的评定工作,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

(四)城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城市公交客运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城市公交从业队伍素质。

十、加强领导,确保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工作的落实

(一)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城市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工作的组织领导。

民通意见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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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县空白乡镇邮政局所建设,完善邮政基础设施,打造全县邮政局所服务平台,进一步推动全县农村邮政物流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地区和广大农民群众。

2.目标任务。我县有架桥、二塘、南台、衙前4个乡镇待补建空白邮政所,按省文件要求,邮政所补建年底开工,年底竣工。

二、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资金来源

1.项目建设规模。每个邮政局所基准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有条件的乡镇,可适当扩大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

2.建设标准、项目选址及用地面积。建设标准参照(空白乡邮政局所补建参考标准)执行;项目选址须符合《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参考标准》要求,应位于乡镇街市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和适合邮政作业的地方;每个局所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亩(包括房屋占地、邮政车辆作业场地等)。

3.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有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邮政公司三个方面。中央补助标准每个局所13万元,县级配套资金7.564万元,共计20.564万元。主要用于土建和简单装修;乡镇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及市政设施配套所需资金;邮政公司负责相关机具设备投资。

三、项目前期工作

乡镇邮政局所补建项目业主为省邮政公司。项目上报、审批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由省邮政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全省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发改委,并由省国土厅出具用地支持意见、省建设厅出具乡镇邮政局所布点意见、省环保厅核发一揽子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省邮政管理局提出行业审核意见,由省发改委一次性批复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代初步设计,由县邮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代初步设计),报县发改委会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批。

四、项目实施管理

根据全省对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建工作项目实施管理明确如下。

1.项目建设方式。原则上单独建设,也可采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方式,乡镇如有合适的已建房屋能够满足邮政使用功能要求的,也可以采取购买现房的方式。

2.项目建设单位。单独建设或购买现房,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由县邮政局担任;与其他单位合建,由县政府协调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3.项目招标投标。要按照招投标制度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有2个以上乡镇新建的,可以打捆招标。

4.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由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由县建设主管部门组建监理组进行工程监理,监理组应对项目建设单位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的现场质量把关作用。

5.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管理制的规定进行合同管理。

6.资金管理。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县财政局应设立专户,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由县发改委对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及工程进度进行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县发改委审核意见将中央补助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

7.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县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8.土地、房产证及房屋使用。项目建成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的所有人为县邮政局,县邮政部门应确保其用于开展邮政服务,不得改变用途或进行转让交易。

五、政策支持

1.关于项目建设所需缴纳规费。补建邮政局所涉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全额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予以减收或免收。

2.关于项目建设用地。补建邮政局所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优先安排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其新增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所在市区市解决,征地拆迁费用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3.关于项目建设市政配套。建设项目所需水、电等市政配套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接入施工场地,并承担相关费用。

六、保障措施

民通意见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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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宁政发〔1999〕10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使全区房改工作健康顺利推进,现就目前住房改革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加快房改售房进程,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问题

由于我区一些市、县出售公有住房工作启动晚,深化房改政策宣传相对滞后,多数职工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低租金、福利性、无偿分配的传统住房观念,房管部门尚不能适应传统房管体制向物业维修、管理体制转变的新形势等因素,致使公房出售进度较慢。

为了切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出售公有住房,尽快筹措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各市、县房改领导小组要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并公布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凡属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对居住不宜出售公房的住户,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调换公房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住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指导和督促已具备出售条件的单位认真细致地做好填报、送审等基础工作,市、县房改办必须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准工作。现行房改售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到2000年9月30日。

要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凡已有售房收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售房收入上缴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专户存储,使用售房收入必须报各级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已将售房收入使用完的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单位承担的住房补贴部分从本单位预算内或预算外收入中解决。对经批准使用完售房收入的单位或宁政办发〔1997〕40号文件下发以前房改售房的单位,如确实无力承担,自治区财政核定后给予适当补助。

二、关于1998年开工建设1999年年底没有竣工的住房参加房改的问题

个别单位受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自建公房主体工程于1999年底前已完工,整个工程尚未竣工,而住房已分配给职工,并按房改成本价核收职工购房款,用于住房建设。对于这类情况,实行统一报批,区别情况,从严掌握,防止新建住房不断进入旧的住房体制。自2000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不再批拨资金购房、建房。对1998年开工建设1999年年底没有竣工的住房参加房改售房,先由市、县房改领导小组严格审核,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出售。

三、关于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问题

各市、县房改领导小组要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宁政发〔1999〕17号),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审批和指导价格核准程序。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经国家有关部(委)、银行批准后,由自治区有关厅、局(委)、银行下达执行。各市、县不得自行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凡自行下达计划的,国土资源、税务、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减免有关税费的手续。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价格,必须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核准后执行。各市、县房改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审查批准、面积标准控制和统计报表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其依法、规范运作。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实行集资建房的,其出售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职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批准向外单位职工出售,向外出售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个别市、县自行制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必须尽快修订。要加强市场调研,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效供给,满足居民群众住房的有效需求。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证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降低房价。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信贷投资计划的力度,使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顺利实施。

四、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问题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房改,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的进程,必须尽快调整我区公有住房租金。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到2000年,城镇公有住房租金不低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8%。考虑职工、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我区公有住房租金先调整到占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5%-6%,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职工年均工资相对较低的市、县,最低要调整到占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4%,职工年均工资较高的市、县,可适当提高租金水平。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及离休老干部租住公有住房,租金继续实行减、免、补的政策。

五、关于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和合理界定集资建房的产权性质的问题

(一)为了做好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廉租住房申请和审批制度的基础性工作,要全面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具体执行《关于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规定》。

民通意见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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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意见

1993年2月,市政府颁发了《重庆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25号),建立了我市企业职工全方位、一体化的失业保险制度。通过一年多的实施运转,总的情况良好,保障了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对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第41号)和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第110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重府发〔1993〕25号文件规定要求,凡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对象,必须向其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投保。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要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对象,进行清理,把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对象全部纳入。

二、强化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和征收工作。凡属应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对象,都必须按重府发〔1993〕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各专业银行按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委托收款书,将失业保险费视为工资性质,按时足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失业保险费不实行减免。

对单位逾期缴纳或者拒不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补足应缴纳数额外,从逾期或者拒缴之日起,按应缴纳总数计算,每日加收1‰的滞金,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单位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缴,必要时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收的滞纳金并入基金。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颁发或者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有关情况抄送当地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有权定期对辖区内有关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进行核查,被核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四、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请算组织应通知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单位欠缴或所借的失业保险费用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与职工工资同一顺序清偿。

五、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编制预算、决算方案,经同级劳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本级预算、决算,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基金及失业保险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六、失业救济金等待遇的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市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并根据社会救济金额的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额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住院费用可给予审核报销。具体发入标准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死亡的,其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仍按我市原有规定执行。

七、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失保险待遇:

(一)经单位同意自愿退职的;

(二)经单位同意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参军、升学或者出国定居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服刑的;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民通意见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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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服务体系。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一设立党建工作室。为提高党建工作整体水平,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和镇干部服务群众“便民直通车”工程实施,镇上设立党建工作室2间,配备电脑3台,抽调4名写作能力较强的干部专门负责全镇党建工作的指导、收集和整理工作。同时,从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入手,明确了工作室职能,制定了管理运行制度,确保工作室规范、高效运行。二是设立便民服务中心。为方便群众办事,镇上筹措资金2万多元对原政务大厅进行了维修改造,设立了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接待、司法综治、低保五保、救灾救济、婚姻登记、支农惠农、合作医疗、计划生育、残联、劳务等10个服务窗口。运行中,按照“一门受理、一站服务、一口办结”要求,做到有事无事一样,熟人生人一样,来早来晚一样”畅通便民服务通道。并通过设立征求意见箱等方式,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改进服务方式,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三是建立便民服务网络。为了使便民服务网络能够实现全覆盖,各村依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设立便民服务室14个,各村民小组利用人流相对聚集的商店、卫生室等设施设立便民服务代办点35个,并采取村干部去向明示和公布联系电话等形式,方便群众办事。同时,广泛开展“一联百”1名干部联系约100户农户)民情大走访活动,重点对农村五保家庭、残疾人家庭、重点项目实施家庭、老党员和流动党员家庭、离退休老干部家庭等群体进行走访,征求群众共性和个性需求,及时汇报和衔接解决,做到民情信息准确、民意了解及时、民需解决迅速,干群关系更加密切。截止8月底,共发放意见征集表4000余份,征得涉及促进社会和谐、增加农民收入、关注民生问题、维护群众权益等意见350余条,建立“一帮三”结对帮扶128对,并结合民情大走访活动,建立农户人口、耕地、种养、务工情况等基本信息的百姓电子档案”4800份。让服务组织“强”起来。健全服务网络。镇上不断创新服务载体。围绕“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零距离”目标。

二、建立责任体系,不断创新服务方式。靠实干部责任,确保便民服务取得实效。一是健全机制抓管理。结合机构改革机构设置,按照“精简、高效、统一”原则,建立了由分管领导任主任的一办六中心”服务机构,简化工作程序,完善了办事流程、首问负责、限期办结、集中办公、轮流值班、领带带班等制度,建立了一办”抓总协调、六中心”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及时高效地为群众提供专业化、多样化、个性化服务。二是明确岗位定职责。按照“机构编制所属不变、人员统一调配使用”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和群众需求,设置了创先争优示范岗、党建工作联络岗、弱势群体帮扶岗、政策法规宣传岗、计划生育落实岗、文体娱乐指导岗、公益活动服务岗、科技知识传授岗、环境卫生维护岗、社会治安管理岗等10个服务岗位,组织镇干部按照特长认领12个便民服务岗位,公开服务项目,明确岗位职责,接受群众监督,促进便民服务出实效。三是创新方式强服务。按照群众诉求难易程度和机构职责权限,坚持“谁管理、谁办理、谁解决”原则,采取“直接办—集中办—转办—引导办—协调办—上报办”等形式落实办理主体,形成“一主体四延伸”办理格局,规范办事程序,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服务过程中,加强对直接办理制、承诺办理制、明确答复制的落实,确保便民服务的高效运转。同时,不断拓展服务形式,创新服务手段,积极推行提示服务制、预约服务制、服务制等便民利民新举措,全面提升服务质量。镇上从健全机制入手。让服务实效“亮”起来。为了给群众带来真正实惠。

三、建立评价体系。让服务队伍“动”起来。为准确评价干部服务实绩。健全了镇村干部日常管理、考核、监督、奖惩“四位一体”考评体系,镇上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考核评估领导小组。科学考核评价干部。一是完善日常管理制度。修订完善了各类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了干部服务群众实绩档案,按照签定的服务责任书,每月对服务项目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考核。二是建立跟踪监督制度。对镇干部开展服务情况由分管领导分片包干进行跟踪监督,并每周通报进展情况,进行排名评比,促进各项工作落实。三是健全考评奖惩制度。实行干部年度考评结果与评先选优、推荐提拔相挂钩,对实绩突出、群众满意、考核积分高的干部在评先选优、提拔任用时重点推荐,对宗旨意识差、任务欠账大、考评积分低的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和重点管理,充分激发了广大党员干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民通意见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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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民通意见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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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属党(总支)支部:

根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和山西焦煤党委要求,汾西矿业、山西焦煤两级集团公司党委将于近期召开“彻底肃清腐败流毒影响”“强化意识,筑牢防线”专题民主生活会。为开好这次民主生活会,现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请各党(总支)支部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紧扣民主生活会主题,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工作实际,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一是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认真贯彻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巡视山西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及有关部署。

二是践行“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一岗双责”,加强作风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三是深刻认识集团公司曾经发生过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等方面深刻反思。

四是强化责任担当,增强大局意识,提高执行力,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和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总体安排部署,争当全省能源革命、深化改革、转型升级三个“排头兵”。

请各党支部围绕这四个方面,将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特别是每个支部要针对两级班子进行提,针对对口两级领导干部提,并将建议意见填写到《专题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表》中。务于10月19日下午6时前报组织部杨丽玲副部长oa,组织部归类汇总后要上报集团公司党委。

请各党支部高度重视,党总支做好督导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此项工作。

附件:

《山西焦煤集团“彻底肃清腐败流毒影响”“强化意识,筑牢防线”专题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表》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彻底肃清腐败流毒影响”“强化意识,筑牢防线”专题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表》

民通意见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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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3号)、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发展及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发〔20*〕326号)等文件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清形势,切实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部署,以建设惠民之州为总目标,以“三促进一保持”为总任务,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契机,积极完善政策、创新机制、拓宽渠道、优化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和市场条件,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就业形势。据统计,20*年我市高校毕业生人数有1.5万人,加上来我市求职的外省市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和往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预计将超过2万人。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少单位用人需求量减少,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显得更加严峻。20*年高校毕业生即将进入社会,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尽快行动起来,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稳定,需要全社会广开渠道,同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标。通过市、县(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力争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当年底就业率达到85%以上。

(二)工作重点。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先就业、后择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要求大中型企业尽最大努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有营商能力和一技之长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

三、落实高校毕业生各项就业政策,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继续做好“三支一扶”工作。争取省人事厅的支持,增加派遣我市服务的“三支一扶”*生源大学生的名额,把多选派*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工作作为促进就业的有效办法。

(二)实施“村官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通过公开招考,有计划地选拔年纪轻、素质高、能力强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农村基层工作,力争用3至5年时间达到村村都有1名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的目标。服务期间的待遇与现有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待遇相同,资金由各相关县、区财政安排。

(三)启动“社区计划”。从20*年起连续3年,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选拔一定数量本市生源应届(含暂缓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城镇社区工作,服务期限为3年。争取20*年前达到每个社区都有1名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的目标。服务期间的待遇与现有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待遇相同,资金由各相关县、区财政安排。

(四)提倡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各级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办发〔20*〕28号)精神,想方设法帮助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今后事业单位自然减员应首先考虑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五)加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向基层招考的比例。20*年市直机关招录的公务员,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增大比例。财政拨款的市、县(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比例不低于40%。

(六)要求大中型企业吸纳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全市大中型企业要把吸纳和接收高校毕业生当作为社会做贡献的事来做。在保持企业原有职工队伍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做好人才储备,尽量做到不减员、不裁员,力争20*年多接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收安置高校毕业生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七)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从20*年起连续3年,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每年接收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15名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政府给予企业融资重点倾斜,并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其提供人事,并酌情减免人事、档案托管等费用。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并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毕业两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开办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按已建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本区域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由本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九)实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凡已办理未就业登记的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均可以按照本人意愿和就业意向,参加由各级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费补贴标准按现行的下岗失业人员补贴标准执行,培训经费从各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制度。选择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实行挂牌制度,经市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开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挂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由企业所在地方政府为高校毕业生连续三个月提供每人每月300元的补助,并由见习单位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享受社会保障政策;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时间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十一)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四、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市领导为组长,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教育局、妇联、残联、团市委、*学院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定期分析我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现状和用人单位在选人用人方面的情况,制订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方案,提出做好就业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人事、教育部门和我市大中专院校要紧密配合,加强市场调研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调查,促使高校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能力建设与就业市场的需求变化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推动院校与用人单位建立起见习、培训等机制,形成就业渠道畅通无阻的良好局面。

民通意见

一、认真贯彻国家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础原则 (一)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大力发展住宅产业,使其尽快成为新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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