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 第1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有9688个字,预计阅读时间为25分钟,共有282位用户关注,27人点赞!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会或者政协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会、政协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会推荐由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xx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全文见第十六版)
通知指出,20xx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 第2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7257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9分钟,共有123位用户关注,35人点赞!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㈠党管干部的原则;
㈡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㈥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各级干部提出的五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派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一条换届时,民主推荐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推荐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推荐党委、政论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章考察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由主管方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九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五)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考察拟任党政领导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考察拟任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成员;
(三)本部门内设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和机关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上列考察时,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换届前和任届中期,应当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民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主评上本级党委(党组)主持,必要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派人指导;
(二)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三)参加评议的人员,可以根据被评议对象的层次和职务确定,一般应当由被评议对象的同级、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五)民主评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民主评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二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酝酿
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上级党委考察之前或者本级党委决定呈报之前,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在本级党委领导成员中酝酿;
(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
(三)党外领导成员的人选,还应当在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酝酿;酝酿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委汇报。第二十五条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前,须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地方政论组成人员人选、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须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协管方在收到主管方意见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二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对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党委(党组)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须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
第三十二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积极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的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并介绍所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三十五条换届时,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三十六条由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党委会决定前,如果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认真加以分析。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决定,也可重新推荐人选。如果党委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当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三十七条由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适当时候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由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在进一步酝酿后继续推荐。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应当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交流回避
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
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上下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经选举产生的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在原籍任职满一届后,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民族自治县参照执行)。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辞职降职
四十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一条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二条个人申请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在涉及国家安全、重复机密等特殊职务任职的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提出辞职。
第四十三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四十四条辞职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被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是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
四十七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法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政协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十四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自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调查审理机构,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
(二)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三)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检查分析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党组);
(四)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五)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条例,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是纪律处分。其中,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审批;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人民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精神作出规定。
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 第3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4706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2分钟,共有291位用户关注,27人点赞!
干部选人用人自查报告范文(一)
根据《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集中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办领导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对20xx以来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机构改革我办成立后,在机构组建之初,我办领导班子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各项配套制度和措施,从着力搭建一个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朝气蓬勃的行政机关为切入点,共选拔任用正科级干部3名、副科级干部2名。在选拔任用过程中,我办切实做到了坚持原则,履行程序,遵守规定,严明纪律,确保了干部顺心、职工满意、组织满意。在职数和职务方面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执行,未出现超数配备和违规提高职级待遇等问题,在干部报告、预批、备案方面均按程序落实,做到了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选拔任用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一)深化学习认识,领会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精神实质
本着领导干部要熟悉,组工干部要精通,一般干部要了解的原则,一是主要领导以身作则带头学,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范和监督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坚持做到学深、学透、学扎实,并与践行科学发展观和开展创先争优、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结合起来,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推动工作。二是组织科级干部深入学,重点抓好科级干部和从事组织人事工作干部的强化学习,特别是把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组工干部工作制度作为加强部门自身建设,提高组工干部个人素质的必修课,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步,学用结合。三是组织各级干部集中学,重点对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和我市《贯彻〈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及《兰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实施细则(试行)》等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文件。
(二)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
结合我办机构新组建成立的实际,办党组切实从完善各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入手,严格规范选拔任用工作。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为了保证提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纯洁性、严肃性,我办首先围绕选好人、用好人,制定了《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干部管理制度》,
认真落实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进一步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我办不断强化选拔任用干部监督机制,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有效的防止了违反选拔任用干部原则、程序和纪律的现象发生。真正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风、严格的纪律,选准用好人。
(三)严行程序规范,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结合部门新成立的实际,班子成员就调配干部、组建内设机构等工作进行了分工,提出了具体要求,在调配干部方面明确调配干部的身份、专业知识、业务水平要符合金融部门工作实际;在组建内设机构中明确各处室职责,统筹考虑干部的年龄结构、知识层次、任职时间和职务,做到科学选人用人。目前,我办推荐提拔正科级干部3名,副科及干部2名,推荐提拔过程按照《条例》规定及市委组织部要求的各项程序进行。一是坚持原则,明确用人导向。办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总体要求和选任干部的根本标准,不搞任人唯亲、不以人划线、不以领导个人好恶划线,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坚持公道正派用人,坚决抵制跑官要官。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形成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二是严格按照干部选拔条件选人用人。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做到提拔推荐的干部既要政治素质好、思想解放、文化程度高、懂业务,又要符合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根据各岗位职责和干部特长进行合理安排,做到人岗相适,使干部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三是严格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严格把好民主推荐关、考核考察关、任前公示关、讨论决定关、任命关五个关口,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少、履行程序一步不错、执行程序一步不让,通过切实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进一步体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与民主。
三、存在的不足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从自查的情况看,我办在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中,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状况较好。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局限于机构新设,选拔任用干部的方式比较单一,调配任用仍占主导地位。二是目前因机构新设立不久,我办未对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进行竞岗和轮岗。三是组织人事干部队伍自身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推动全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迈上新台阶,结合存在的不足,在下一步工作中将着重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建立健全考录、竞岗等人员选拔任用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机关干部在一个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原则开展轮岗。三是要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从选拔任用对象的思想根源上杜绝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四是要继续深入开展好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不断加强组织人事干部队伍自身建设。
干部选人用人自查报告范文(二)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自查的通知》(甬组通[20**]46号)精神,我局对20**年7月至20**年6月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
局党委坚持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干部提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和《xx市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列入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做到带头学习,熟悉掌握。20**年3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组部的四项监督制度出台后,局党委立即组织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学习,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四项监督制度,切实履行职责。为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局还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要求把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和测试作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的重点内容。同时结合党政换届选举工作,将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和严肃换届纪律的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五个一律通过农民信箱发送、印发给每个党员干部群众,组织大家认真学习,加强了对干部换届纪律的教育;并及时将《严肃换届纪律宣传手册》和《严肃换届纪律提醒卡》发送给相关人员,做到人手一份,领导干部和组工干部按要求作出了严肃换届纪律的书面承诺;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真正使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政策法规要求,为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夯实思想基础。
二、严格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自20**年7月至今年6月,局党委选拔任用干部共5名,其中,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2名、森林派出所所长1名;直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2名。在上述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局党委都能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干部,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是严格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任职资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条例》和《xx市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意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对特别优秀和特殊需要的干部,适当放宽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也是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才实施。20**年6月在选拔局办公室副主任时,我们将1名任正科级职务不满三年、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干部,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才列入竞争选拔对象。
二是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对提拔局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都由干部职能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市编办核定的职数和局干部实际情况,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建议方案提交党委讨论同意,如提拔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的还报送市委组织部审核确定后向全局公布实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办事,做到未经民主推荐的干部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有问题的干部不提交党委讨论,与会班子成员达不到规定的人数不研究,未经集体讨论和任前公示的干部不任命。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把好关。重点把好三关:严把推荐关,凡选拔任用局机关中层(处级)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局管领导干部,都须经过大会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召开单位民主推荐大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方法程序、提供干部名册和具体工作要求;严把考察关,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调阅人事档案等方法,着力全面掌握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严把决定关,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坚持班子成员全部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任免干部。同时,在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我们从实际出发,做到坚持原则与灵活处理相结合,规范程序与注重实效相统一。例在确定考察对象环节,规定推荐结果与党委集体酝酿意见一致的情况下,不再专门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直接进入考察程序。我们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了任前公示、任前谈话、廉政谈话、实行一票否决制、任职试用期等制度,较好地保证了新提任干部的整体素质。
三是严格坚持竞争上岗。局在选拔任用2名机关处级领导干部时,都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竞争上岗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竞争上岗,认真制定实施竞争上岗方案,严格方案报批程序,保证选拔任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20**年6月和20**年11月先后推出竞争局办公室副主任、局绿化造林与林业经济处处长各1个职位,竞争职位公布后即召开动员会,鼓励所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报名参加竞争上岗。后因办公室副主任职位因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数形不成有效竞争且有合适人选的,经党委研究决定,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直接通过民主推荐、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含民主测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干部选拔任用基本程序产生提拔人选;而局绿化造林与林业经济处处长1个职位,因报名人数符合竞争上岗条件,则按竞争上岗方式进行选拔。
四是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局党委始终把严守组织人事纪律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每次干部选拔任用动员部署会上,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都代表党委明确表态,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要求干部职能处室和有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持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地做好选拔任用工作;要求干部和群众本着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参与民主推荐。在推荐时要客观、公正、全面地分析和评价干部,坚持看本质、看主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反映情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公正负责地投好自己的一票。对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我们也设立了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公开接受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几年来,局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规范有序,没有发现违规操作现象,也没有发生用人失察失误现象,从局开展党员干部职工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是满意的。
三、增强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管理
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 第4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981个字,预计看完需要5分钟,共有110位用户关注,52人点赞!
2008年,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相继下发了《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和《关于落实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有关任务的通知》,要求对干部选拔任用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即: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今年以来,贵阳市在修文县、息烽县、白云区、云岩区、清镇市、小河区、乌当区、花溪区等地相继开展了“一报告两评议”工作。
精心组织实施 确保规范运行
贵阳市各地党委及组织部门把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作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切实发挥全委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贵阳市委组织部及时转发了省委组织部《关于认真落实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有关任务的通知》,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和完成时限。
为确保“一报告两评议”工作规范开展,云岩区在制定《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认真撰写了《2008年云岩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关于2008年提拔的8名正科级干部选拔使用情况说明》,经区委研究,专门召开了一次区委全委会落实此项工作;乌当区成立了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评议工作的方案和程序,区委决定召开一次“一报告两评议”专题全委会;清镇市将“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纳入每年度全委会的重要议题。同时,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切实加强对“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派出人员到各地进行专门指导,确保整个工作规范开展。
坚持公开透明 作好专题报告
贵阳市紧紧围绕《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要求以及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监督措施,切实保障委员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报告内容的“透明度”,分别形成了数据详实、实例丰富、说明细致的2008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
息烽县、自云区、小河区、清镇市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在县委全委会召开前送交全委会委员事先征求意见和建议。清镇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高勇在谈到此项工作时说:“专题报告在全委会前广泛征求意见,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群众监督,是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一个重要举措。”
今年1至2月,白云区、小河区、息烽县党委书记和其他区(市、县)党委组织部长分别在全委会上作了专题报告。白云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宋书平说:“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是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推进党内民主的有效措施,必将对今后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乌当区、息烽县将听取专题报告的范围扩大到县纪委委员、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及纪委书记、区(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曾经担任过区(县)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老同志、驻区(县)有关单位和部分企业代表、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省市党代表。参加评议的区(市、县)党委委员普遍认为,“一报告两评议”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利于发挥全委会在重大决策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上的作用。让每个委员都参与评议,进一步扩大了党内民主,使干部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行使代表权利 扎实开展评议
各区(市、县)党委委员在认真听取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2008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了民主评议,对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了民主测评。委员们充分行使表达权和话语权,真正使评议、测评工作的过程成为扩大民主、加强监督、促进工作的过程。
息烽县委委员对该县2008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满意率均达到97%以上,对新提拔的7名正科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满意率均达到90%以上。
云岩区参会委员普遍认为,区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干部选任工作程序,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较好地完成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
新提拔的乌当区新堡布依族乡乡长班举明说:“我认为这种评议形式非常好,一方面可以反映出区委选人用人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参评人员对我们新提拔干部的总体评价。测评结果是压力也是动力,不理想则要反思自己的不足,认真总结提高;如果令人满意,要作为工作动力,再接再厉。”
目前,从测评、分析结果看,贵阳市各区(市、县)党委委员对本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认可度普遍较高,充分体现了区(市、县)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能够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充分发扬民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强化结果运用 提升工作水平
对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情况及评议结果,贵阳市及时进行通报,并认真研究,制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具体举措。
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 第5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9567个字,预计看完需要24分钟,共有292位用户关注,38人点赞!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市委同意召开的。昨天下午市委常委会议专题听取了中组部视频会议精神汇报,认真学习了贺国强同志和孙淦同志的重要讲话。xx书记对开好这次会议非常重视,要求及时、全面地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结合xx的实际,认真解决在干部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努力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中组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视频会议的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切实加强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xx市率先在全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刚才,xx同志传达了中组部视频会议精神,xx同志通报了省委组织部检查组到xx市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大家既学习了中央和省委的精神,又了解了全市的基本情况。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我受xx书记委托,就如何贯彻落实好中组部视频会议的精神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性
这些年来,中央一再强调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在中组部召开的视频会议上,贺国强同志历数2002年以来中央、中组部制定的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8个重要文件,其数量之多、工作力度之大,是历史上少有的。听了贺国强同志的讲话后,我一直在思考,为什么中央要一再强调干部任用工作?为什么中组部要召开这次视频会议,对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我想,原因主要有三个:
第一,必须以好的制度选人用人。建国以来,我们国家还没有一套科学完整的干部任用制度,直到1995年《干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颁布以后,干部任用工作才逐步走上了正轨。经过长达7年的实际操作,中央在吸收各地实践经验和干部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对《暂行条例》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在2002年正式出台《干部任用条例》,并且适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这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党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的必然要求,是用科学的制度保证正确选人用人的根本所在。第二,必须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中组部有关干部任用工作的规定出台以后,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大胆进行探索,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轨道,一大批德才兼备、勤政务实、政绩突出、清政廉洁和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各级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对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信心进一步增强。但是,有些地方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贺国强同志在讲话中从全国的角度指出了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程序方面的问题;第二个是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问题时有发生;第三个是干部考察工作不够深、不够细,不够全面,导致用人失察失误。这些问题的存在,破坏了干部任用工作的严肃性,干扰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损坏了党的形象,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是没有按照党的原则办事,没有认真执行干部工作的各项制度。因此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办事显得尤为重要。第三,必须加强对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中央、中组部2002年以来下发的有关干部任用工作的8个文件,都把干部监督作为重要内容。特别是中组部最近下发的《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贯彻了中央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监督工作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是各级组织部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的基本规章。干部任用工作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干部监督工作不到位有关。因此,认真贯彻执行好中组部的《意见》,对于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干部监督工作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从全市的情况看,9月初,省委组织部检查组对市委2004年元月以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感到xx市总的情况是很好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比较规范,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有的工作还有创新,认为近些年来特别是中央颁布《干部任用条例》以来,市委是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的。对检查组指出的3条不足,xx书记要求要尽快改正和完善。xx书记指出:党中央制定的《干部任用条例》是最科学的,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办事,大胆使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使用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干部,建设一支思想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xx市实现历史性跨越提供坚强保证。按照xx书记的要求,市委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办事,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坚持公道正派用人。省委组织部检查组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但从全市范围看,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市委组织部检查组对各区(市、县)和部分市直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的结果看,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的单位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不够深入、持久,少数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还达不到熟悉和精通的要求;二是有少数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民主推荐不够规范、考察考核不深不细的情况;三是有的单位党委(党组)会讨论干部问题的记录不规范;四是有的单位《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不规范,《干部考察材料》的撰写过于简单,干部文书档案、干部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不够规范和及时,等等。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进行整改。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xx书记在市委七届十四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始终牢记‘做表率,走前列’的殷切期望,切实肩负起率先在全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庄严使命”的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个奋斗目标,必须有一支德才兼备、勤政务实、政绩突出、清政廉洁、群众公认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作保证。而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这既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证。我们一定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为什么xx书记要讲党中央制定的《干部任用条例》是最科学的?我理解,主要是因为《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它的科学性集中体现在《干部任用条例》中原则、标准的实践性以及程序、方法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上。因此,《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规章,是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如何做到这一点呢?我认为关键就是要坚持“四个高”:
(一)要高标准地执行程序
《干部任用条例》以程序为主线,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只有认真地、不敷衍地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才能健康进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才能得到有效遏制,用人失误的问题才能切实得以解决。根据当前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情况,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第一,要广泛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是选准用好干部的基础性工作。
民主推荐干部应当坚持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两种方式并用。在开展民主推荐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要规范组织推荐与个人推荐行为。贺国强同志在讲话中强调,除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没有通过民主推荐的干部不能列为考察对象。比如,天津市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必经程序,市委明确强调,不准简化民主推荐的程序,更不准以“特殊需要”为由随意用组织推荐代替民主推荐。因此,我们对“特殊情况”的把握一定要慎之又慎,一般情况下最好不用或少用,尽量扩大民主。领导干部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不能采取授意、暗示的方式把个人意识转化为组织名义来推荐干部。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干部人选是《干部任用条例》许可的,但是不能因为是领导干部推荐的人选就省掉必要的程序和环节。这方面我们有的地方是有深刻教训的,希望大家引起重视。二是要正确运用推荐结果。考察对象应该在得票比较集中的人员中产生,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群众公认的原则。要对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尤其是对组织平时掌握的情况与民主推荐时的情况差异较大的,要做深入的分析,同时还要考虑班子结构等因素。既不能忽视民主推荐的结果,也不能忽视干部德才情况,简单地以票取人。如何综合评估推荐结果是一个难点。天津市的经验是,把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情况、不同层次人员推荐的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对干部日常考察考核的结果,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慎重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充分进行酝酿协商。酝酿协商是发扬民主、取得共识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因此,要根据职位和拟任人选的情况,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酝酿和沟通,在确定考察对象和会议决定前,要认真征求各方意见。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对拟提拔的干部,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前,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要进一步规范征求意见的办法,建立组织部门和纪检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沟通制度,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实,切实把干部选准用好。对于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要自觉听取协管方意见,协管方要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对于沟通酝酿中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要深入分析原因。
第三,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在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要保证领导干部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不能搞临时动议。不能搞少数人说了算,也不能先定调子,搞变相的个人说了算。xx书记在市委书记会酝酿人选及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干部时,都是在最后发言,不定调子,给各位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空间。贺国强同志提出“要认真执行党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市县两级党政正职制度,根据一些地方的做法,也可以视情况,把表决扩大到省直、市直部门的正职”、“地方党委常委会任用下一级党政正职干部,只有在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急需任用时,才能采用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的方式,不能有意规避党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我们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要高质量地搞好干部考察
第一,要全面深入地考察干部。要依照《干部任用条例》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了解,深入考察。干部考察工作是选准用好干部的关键环节。考察准确,任用才能得当;考察失真,任用必然失误。怎么样有效地避免考察失真、失误呢?根据中组部视频会议精神,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要注重考察了解被考察对象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勤政廉政的情况。主要看是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否自觉遵守中央的有关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xx书记在七届十三次全会上明确提出了“戒空谈、抓落实、干成事、不出事”的要求,我们要把这十二个字作为考察干部勤政廉洁的重要标准,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在干部廉洁自律方面,要重视少数人的意见。二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对班子成员主要看是否能够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对主要领导主要看是否善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实现正确的集中,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同时监督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考察班子“一把手”尤其要注重了解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三是求真务实的情况。主要看是否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xx书记明确指出“要以发展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我们要把这一条作为考察干部求真务实的重要标准,绝不能让那些心浮气躁、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的人受到重用。四是心理素质的情况。主要看面对复杂的矛盾和问题,是否有良好的心态、宽广的胸怀、坚强的意志和昂扬的精神状态。考察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和从事纪检、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干部时,尤其要注意心理素质情况方面的要求。与此同时,要建立考察情况分析制度,及时研究、分析考察情况,尤其是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要摸清情况,找出原因,研究进一步深入考察的方案。中组部考察组在这一点上做得非常好,他们到各地考察,每天晚上考察组的同志都要汇总考察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及时调整考察方案,提高了干部考察工作的质量。
第二,要经常性地考察干部。经常性的考察、定期分析班子运转情况是准确识人用人的关键环节之一,也是组织部门经常性的工作,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当前这项工作在一定程序上被弱化了。要把经常性的考察和干部任前考察结合起来,了解年度考核、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巡视情况,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使干部任前考察和日常考核情况相互印证。在这方面浙江省湖州市有一套完整的做法,市委组织部领导同志通过定期走访、参加民主生活会、带队考察考核干部、与干部谈心谈话、组织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等方式,及时了解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大决策情况、完成岗位目标情况、思想和工作作风情况等,每季度召开一次分析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阶段性评价,为市委选拔干部、调整班子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这里要强调一下,最近中组部正在全国开展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届中考核评价试点工作,这是一个综合评价体系,规定了考核评价的对象、内容和基本原则。我市白云区作为全省的试点正在开展相关工作。按照中组部要求,考核评价试点工作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组织体系,领导小组由市直28个部门的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组成。领导小组除了组织考核评价试点工作外,其成员还要按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指标的分值要求进行评价打分,提出评定意见。中组部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出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贺国强同志指出,在明年开始的市、县、乡换届工作中要运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来考察干部。所以各地各部门要关注这方面的情况,为搞好明年换届干部考察工作作好准备。
(三)要高效能地进行监督
第一,要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和中组部最近下发的《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把集中检查与重点抽查、上级检查与自我检查、组织检查与群众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式,使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坚决整改。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凡在重要问题上有分歧,或需要破格提拔的,在党委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二,要坚决查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为解决“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中组部下发了《关于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提出了“11条措施”,抓住了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的关键,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熟悉和掌握,模范地遵守和执行。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要将“11条措施”熟记于心,融会贯通,认真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职”,严肃惩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要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11条”措施出台后发生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要从严处理。从明年开始,市、县、乡将陆续换届,怎样严肃认真地把好选人用人关,组织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因此,从现在起,就要特别注意和防范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发现问题要坚决纠正。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一把手”及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
第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工作。干部监督工作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以预防为主,以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把教育、预防、事前监督贯穿于干部教育培养、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加以提醒,帮助纠正,防微杜渐。要注重制度创新,切实使干部监督的运行程序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化,变消极监督为积极监督。要加强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形成科学分工、互相配合,实现合理制约、高效运转的机制。要扩大信息来源,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馈及时、信息共享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四)要高水平地建立健全机制
同志曾指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危害最大的不正之风,而且还会带来和助长其他方面的不正之风。选贤任能,关键是要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因此,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为选贤任能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第一,要尽快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近些年来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先后建立健全了考察预告、差额考察、考察情况反馈、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干部任免票决、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一系列制度,有力地推进了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对这些已经采用并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一方面,要坚持执行好。比如,要认真落实考察预告制度和任前公示制度,对反映的问题要调查清楚,不能留有疑点。比如,认真执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加强对干部的跟踪考察,把好干部选拔任用的最后一道关口,等等;另一方面,对已有的各项制度要不断加以完善,使之相互配套,相互补充,进一步完善选贤任能的制度体系,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要积极稳妥地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最近,市委组织部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作了一些有益尝试,比如:在考察市财政局、市法院和市检察院的干部时,开展了“两推一陈述”的试点(即首次推荐陈述对象、个人陈述、定向推荐考察对象);在选拔县级后备干部时,采取“双推一测一考”的办法等,这些做法得到了省委组织部的肯定。根据中组部视频会议的精神和xx书记的要求,组织部门如何进一步总结经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呢?我想有以下七个问题值得思考和探索。一是如何实行干部考察资格认证制度,保证考察人员素质,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干部考察队伍。考察人员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考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组织部门由于工作多、任务重,经常会出现人手不够的情况。有的地方为了按时完成考察任务,临时从本单位其他处室或外单位借人参与考察,有的不熟悉干部考察业务,怎么能够胜任考察工作?浙江省湖州市为了保证考察人员素质,推行了考察资格认证制度。事先对组织部门的干部进行集中培训,组织严格的考试,对成绩不合格的取消参加考察工作的资格,以保证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考察工作任务。
目前,湖州市委组织部已有31名干部取得了考察资格。二是怎么样处理好“组织推荐”与“民主推荐”的关系,努力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三是如何严格履行程序,有效地执行好“民主推荐中得票率不超过半数的干部,一般不列为考察对象”的规定。四是如何规范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干部人选工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五是怎样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档案,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六是如何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计划性,确保酝酿、考察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使干部考察工作不“仓促上阵”,保证考察质量。七是怎么样改进和完善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传统的考察方法,探索民意调查等新的方法和手段,开展对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考察,扩大听取意见的范围,多渠道掌握知情者的意见等等。总之,要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三、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
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事关全局、事关长远,意义重大。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真正把《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好,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
第一,要落实领导责任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不折不扣地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每年研究部署工作,要把学习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等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工作进行安排,列入年度目标管理。每年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把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认真进行对照检查。每年总结工作,要把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省委副书记孙淦同志在讲话中强调指出,“对出现问题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负主要责任,组织部长负具体责任,只要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都尽到了责任,就不会发生问题。”要依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重点加强对“一把手”用人情况的监督,科学规范和有效约束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用人行为。居官守职,以公正为先。公则不为私所惑,正则不为邪所媚。xx书记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上,给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作出了表率。作为“一把手”,xx书记对《干部任用条例》领会得深、把握得准、执行得严,并且经常强调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在用人上具有很大的发言权,要带头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熟悉干部任用工作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自觉遵守干部工作的纪律;要督促班子成员学习和执行好《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熟悉条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比如,吉林省桦甸市委制定了《市委书记主持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制度》,明确规定:市委书记主持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常委会(全委会),必须保证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必须安排足够的时间,保证组织部门逐个详细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酝酿情况和任免理由,保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讨论过程中,市委书记不得抢先发言,提倾向性意见。讨论决定的拟任人选与市委书记有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市委书记应主动回避。这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
第二,要加强组工队伍建设
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党委(党组)管理干部人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组工队伍能力如何,工作水平如何,作用发挥怎样,直接关系选人用人的质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实施监督,切实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要切实加强组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组工干部队伍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组工干部队伍。
第三,要加强制度建设
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 第6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0335个字,预计看完需要26分钟,共有126位用户关注,47人点赞!
山东省干部任用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会或者政协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会、政协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会推荐由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认真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党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下发后,山东省委高度重视。7月22日,省委书记吴官正在全国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山东分会场发表讲话,要求把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带头学习《条例》,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近期,山东省委将举办全省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把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作为今年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同时,把《条例》列为各级党校、干部院校的必修课;年底前,对全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进行一次考试。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宣传和理论研讨,帮助广大干部加深对《条例》的理解和把握,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学习贯彻《条例》好的经验和做法。
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 第7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5145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3分钟,共有223位用户关注,50人点赞!
一、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工作,深化对“一把手”选人用人权的监督,是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内在要求,也是遏制用人上不正之风和关心爱护干部的需要。县委书记在全县领导班子和全面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而在全部领导行为中,用人行为又占有比较突出的位置。县委书记能否正确行使用人权,能否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人,直接关系到全县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关系到全县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深入研究探索对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进行有效制约的途径和方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的用人行为,努力提高县委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和良好的用人风气,为县委书记排除干扰和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管干部、扩大民主和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干部任用、监督工作法规,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强化监督为关键,运用综合措施,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通过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工作,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的规则和程序,规范县委书记用人行为,明确县委书记在用人方面应负的责任以及责任追究方式,使县委书记增强责任意识,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保证县委书记正确行使用人权,推动我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健康开展,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县域经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进步、全面构建和谐**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总体目标:在州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在县委的领导下,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为方向,以进一步规范县委书记用人行为为目标,紧紧围绕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切实抓住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部位,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细则,健全监督措施,深入研究和探索对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进行有效制约的途径和方法,努力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加强全县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总体思路
紧紧抓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和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部位,深化改革,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和有效的监督体系,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探索实践。
1、以理论探索为先导,认真开展课题调研工作。通过对如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权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明确试点工作重点,即如何界定县委书记在用人上应有的权力与责任、规范权力运作程序,找准用人上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制定完善的监督体系等,为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2、以把握关键环节为突破口,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在动议环节,重点是规定县委书记提名动议干部的时机、权限和范围;在民主推荐考察环节,主要是规定民主推荐的层次和范围,确保选拔的干部是群众公认的;在酝酿讨论决定环节,重点是防止出现指定对象、划定范围、简化程序的行为发生。
3、以制度建设为抓手,逐步形成科学的制度体系和用人机制。在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基础上,对已有的制度进行分类、整合、完善和创新,并对调研试点工作探索出来的新思路、新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步形成科学的制度体系,确保县委书记在选人用人上有章可循。
4、以职责明晰为保证,增强县委书记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的责任意识。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既要保证县委书记应有的用人权力,又要研究和明确县委书记在行使用人权过程中应负的责任,研究探索责任认定及追究方式,促进县委书记强化责任意识,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的自觉性。
四、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以《条例》为尺度,进一步明确县委班子尤其是县委书记用人权力。
县委班子集体用人权:
1、定向把关权。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掌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方向,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各类干部的选拔标准把好干部的选任关,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调整干部动议权。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提出干部整体性调整意向和原则。
3、举荐干部权。根据岗位需求和对干部了解掌握的情况,向县委或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提名推荐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
4、约束监督权。对组织部门和其他班子成员在选人用人上的公正性、合理性进行约束、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问题比较严重的提起追究。
县委书记在县委的集体领导下,还应有:
1、干部调整方案审查权。对组织部门提出的选拔调整干部方案,在提交常委会讨论之前,听取情况汇报,并进行初步审查,对拟提拔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标准等进行把关,把握提拔和调整干部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准确性。
2、主持决策权。召集和主持常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引导常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当个别班子成员在认识上有偏颇时,进行正面疏导,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3、特殊情况的临机处置权。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可做出暂缓任免的决定。对需要复议的干部任免事项,可由本人或责成组织部门在征得一半以上常委同意的基础上,做出复议决定。
(二)以《条例》为依据,明确县委班子尤其是县委书记用人责任。
1、把握用人导向和标准及责任。县委书记及县委班子成员推荐干部人选,应对被推荐对象有比较全面、准确的了解。若所推荐的人选可能存在问题,在不进行了解的情况下推荐的,任用后暴露出明显问题,追究推荐领导与分管领导的失察责任。
2、正确用人决策的责任。在讨论任用干部过程中,到会人数未达到《条例》规定人数;县委书记抢先表态“定调”,导致讨论不充分和讨论不民主;在多数常委不同意的情况下,县委书记仍坚持个人意见等,除了纠正本次干部任用决定,同时追究县委书记在集体决策失误中的主要责任,追究县委班子其他成员的相关责任(持反对意见与弃权的县委班子成员除外)。
3、违反程序责任。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县委书记及县委班子其他成员没有按《条例》规定履行程序,要进行纠正,同时,根据问题的性质,追究县委书记及县委班子其他成员的相关责任。
4、带头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责任。在选人用人过程中,违反《条例》第六十三条所列纪律的,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五、工作重点
坚持边调研、边实践、边总结、边规范,认真总结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探索选人用人行为既科学规范,又受到有效监督的措施和办法。
一是规范干部任用程序。
1、规范和约束干部任用动议行为。明确动议前提,重点是防止随意动议调整干部。一般是以下四种情况可动议干部:在干部年度考核结束后,据考核结果和建议提出动议;根据组织部门的建议提出动议;县管领导班子和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及时解决时,可以提出动议;县管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可以提出动议。县委书记在动议干部时提方向原则,不能指定具体职位:提选任标准,不提具体人选;提选拔要求,不限定选拔范围。如无特殊情况一届内批量调整干部不得超过2次,讨论决定部分干部任免每年不得超过5次,一个届期内调整干部的数量不得超过领导干部职数的50%,提拔超过30人以上向州党委组织部请示同意后进行调整。干部调整具体方案由组织部门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2、规范和约束初始提名权。明确提名主体,应为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和领导个人。初始提名的建议人选一般应从后备干部队伍中产生。领导个人推荐要填写《推荐干部登记表》,写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推荐的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在民主推荐中得票率达不到50%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经考察不符合提拔条件或在讨论决定中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再次推荐。领导干部不准采取授意、暗示的方式推荐干部,不准把个人意志强加于党委或组织部门,不准直接或间接推荐本人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3、规范和约束干部考察行为。进一步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考察组长负责制、差额考察和考察责任追究制,注重研究考察工作方法和程序,明确考察工作纪律,加强考察工作监督,考察工作由组织部门独立负责的进行,确保考察准确、任用得当。在考察工作结束后,县委书记要及时听取组织部门的考察情况,保证考察信息为第一真实、准确,以此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防止其他渠道的信息影响干部的使用。
4、规范和约束酝酿讨论环节。规范拟调整干部人选在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和常委会议组成人员之间充分酝酿的形式和方法;征求政府分管领导和人大、政协主要领导的意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酝酿在常委会召开之前进行,由分管副书记或组织部长与有关方面和人员进行沟通,对拟任人选意见分歧较大的,特别是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主要领导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不提交常委会讨论。
5、规范和约束决定任用环节。做到干部任用集体把关、民主决策,县委书记在主持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时,做到常委到会不足三分之二的,不得研究干部任免事宜。讨论时要有足够的时间保证组织部门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酝酿情况和任免理由,保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县委书记不得提前表态。赋予县委书记对干部任用的临时处置权,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可做出暂缓任免的决定。对乡镇(中心)、县直机关部门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审议,全体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必要时可实行差额票决,逐步扩大全委会和常委会票决制的范围。
二是强化民主监督。
1、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一方面把用人情况作为县委书记述职述廉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县委书记工作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坚持实行干部任前报备审核制度,每次调整干部的情况要向州党委组织部报备;每批调整提拔人数超过30人的,事先要报经州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县领导的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需要破格提拔的人员,属于超职数配备的人员,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人员,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决定提拔前,要报州党委组织部审核。
2、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员制度。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纪检干部中聘请监督员,定期听取他们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邀请他们参与干部考察考核工作,主动接受工作监督员监督,进一步扩大对干部监督的渠道,形成干部监督工作的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的干部监督网络体系。
3、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坚持选拔干部任用公示制度,公示时间要保证,公示内容要全面,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全面了解,广泛参与,在组织部、纪检委分别设置干部监督举报电话,并做好受理查办工作,充分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实行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加强干部试用期间的管理,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决定任免试任职务。
4、制定“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和“防止干部带病上岗”的具体措施。建立《后备干部动态管理制度》、《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任免决策责任制》、《公示制度》、《试用期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实录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规范《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述职述廉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干部监督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思想工作情况沟通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使用人行为置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下,形成有力的制约机制。
六、主要步骤
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阶段(**年1至3月)。主要是在学习自治区、自治州“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调研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干部任用条例》及相关的法规性文件的基础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调研试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成立领导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安排部署调研试点工作。
(二)研究阶段(**年4月至6月)。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发现好的经验和做法,找准存在的问题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三)健全制度阶段(**年7月至9月)。本着边调研、边实践、边总结、边规范的原则,结合我县的实际,研究制定和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形成新的制度报州党委组织部审核。
(四)完善提高阶段(**年10月至12月)。认真总结调研试点工作经验,形成试点报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各项制度,建立和形成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工作的长效机制。
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 第8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4790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2分钟,共有124位用户关注,29人点赞!
党委主要负责人在一个地方的领导班子和全面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全部领导行为中,用人行为又占有比较突出的位置。党委主要负责人能否正确行使用人权,能否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人,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关系到一个地区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由此影响到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党委主要负责的人用人权,保证其正确行使用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党委主要负责人在用人上的基本权力
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全委会或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依据党的组织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领导班子的一员,其用人权蕴于党委集体权力之中,不能独立于集体权力之外。但由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处在各种工作社会矛盾的焦点上,既要统揽全局又要协调各方,在班子中处于主导地位,担负着重大责任,依据党的组织原则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赋予其相应的用人权,是其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重要保证。主要认为应具备以下几种权力:
1、调整动议权。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提出干部整体性调整意向和原则。平时针对某些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责成组织部及相关部门考察、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调整建议。根据本级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提出班子成员的调整建议。
2、方案审议权。对组织部门提出的选拔调整干部方案,在书记会议中,可以听取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拟提拔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标准等进行把关,把握提拔和调整干部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准确性。
3、提名推荐权。可以根据岗位需求和对干部了解掌握的情况,向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提名推荐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
4、召集主持会议权。召集和主持常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引导常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当个别班子成员在认识上有偏颇时,可以进行正面疏导。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任免决定。
5、临机处置权。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可做出暂缓任免的决定。对需要复议的干部任免事项,可由本人或责成组织部门在征得一半以上常委同意的基础上,做出复议决定。
6、约束监督权。对组织部门和其他班子成员在选人用人上的公正性、合理性进行约束、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问题比较严重的提起追究。
7、干部管理教育权。根据管辖范围内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提出加强管理教育的总体要求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在日常工作中,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提出表扬或奖励;发现干部的缺点和不足,进行谈话教育,批评指正。
二、关于如何规范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用人权的问题
监督工作是一个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要做好监督工作,就必需建立健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从制度上、机制上做好干部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是要规范动议环节的用权行为。动议环节是选拔任用干部的起始环节,动议环节的状况往往决定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最终结果,在这个关键环节上,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提出动议前,应当与有关领导进行问题协商,认真听取组织部门的意见。首先,要严格执行按职数配备干部的制度。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从严设置领导职数,不准擅自增设职位,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的,必须报请上级组织、编制部门批准。其次,要坚持特殊时期干部冻结制。机构即将调整、撤并或党委负责人本人职务变动时,不能调整提拔干部。确属急需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整干部时,要报请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二是要规范推荐环节的用权行为。首先,要坚持选拔任用干部民主推荐制度。提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派员在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汇总推荐结果。民主推荐得票排名靠后或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次,要建立推荐干部责任制度。党委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提拔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经过民主推荐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方可列为考察对象;若所推荐的人选不符合条件,或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由组织部门说明情况,不列为考察对象,不提交常委会讨论,如书记坚持提交讨论任用,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要追究推荐者和决策者的责任。
三是要规范考察环节的用权行为。干部考察是准确评价和正确使用干部的主要依据,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程序和关键环节之一,直接关系着用人的质量。考察工作应由组织部门按照经党委研究同意的考察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集体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四是要规范酝酿环节的的用权行为。党委主要负责人在酝酿环节所应发挥积极作用,对各级干部的调整任用意见,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意见,所有提拔的人选都必须事先征求纪检委的意见,实行纪检部门“一票否决”。
五是要规范讨论决定环节的用权行为。应科学制定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决定方式上,应尽量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办法,以保证所有成员在决策权上的平等,真实体现个人意愿。
三、关于如何监督党委主要负责人用人权的问题
加强监督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用人权,充分发挥好上级、同级、下级和群众的监督权意义十分重大。
1、从源头着眼,选任好党委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德才兼备,民主意识、法制观念强的党委负责人是确保用人权合理合法的前提,是确保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正确执行的基础。一要加大党委负责人后备干部建设力度。有计划、分层次进行培养和锻炼,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二要对拟任人选进行严格把关。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严格把好进口关,在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用运动的、发展的眼光考察拟提拔对象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的用人能力。努力提高考察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淘汰机制和交流制度。根据对党委主要负责人德能勤绩考核的情况,经常不断地选优汰劣,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不断的动态调整中保持优化状态。
2、从制度入手,建立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权力制约机制。
一要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严格限定党委主要负责人权力范围。在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上,除要认真贯彻落实已有的领导工作制度外,应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建立严格限制党委主要负责人权力行使的相关制度。如建立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干部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决策责任制。对在任期内所管干部的任用,党委负责人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负主要责任,常委会分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常委会其他成员负间接责任。二要实行用人公开,增加党委主要负责人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增加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把领导干部运用权力的过程,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使个人权力的作始终纳入组织和群众的视野之中。
3、从措施着力,运用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一要增强专门监督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实施监督监察的专门机关,拥有检查监察权、处分权等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权力。要严肃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增强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此外,纪检监察机关还应把经常性的监督监察同及时发现和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结合起来,不仅要及时惩处违规违纪者,而且要把好防范的关口,以切实发挥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二要加强相关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党委主要负责人实施监督,除纪检监察监督外,比较有效的是人大、政协的监督,人大、政协近年来通过一些制度的完善,有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视察、检查、评议干部等方面,起到了加大监督力度的积极作用。三要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强化班子内部监督。班子成员彼此熟悉,对党委主要负责人用人情况看得最准、感受最深,监督最为直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班子内部监督的有效形式。应进一步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要把用人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四要疏通监督渠道,强化群众监督。群众监督是一种最广泛、最全面、最有效的监督形式。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完善群众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受理;要保护举报人的权益,防止受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以消除群众监督的顾虑;对据实举报问题重大线索,使问题得到及时查处的,对举报人要采取一定方式给予奖励,以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实行实名举报查核结果反馈制度,以增强群众监督的信心;不断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程度,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真正将党委主要负责人行为始终置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
四、关于落实党委主要负责人用人责任制的问题
实行党委主要负责人用人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权责,对于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顺利贯彻执行,防止和纠正主要领导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由于在现行的体制下,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权力相对较集中,能左右决策,因而加大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是极其重要的。在用人问题上,参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及因其错误行为造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都要追究责任。责任的追究要视情形而定,一般有下列情况的要实行追究:
1、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2、临时动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并通过决定的;
3、不按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或不逐人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影响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
4、违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党委(常委)会上搞一言堂、定调子或压制不同意见,进行错误引导并通过干部任免决定的;
5、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的工作程序,指令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以及本人身边工作人员的;
6、已知与会成员中有须回避的,但不提醒、不敦促、不责令其回避,影响讨论决定的。
7、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参加讨论的成员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
8、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仍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9、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经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见,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而作出用人决策,或在讨论中包庇有严重问题的人,或对任免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未调查清楚仍作出任免决定,导致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违反条例和责任制有关规定的情况,确定由谁来查处和追究,是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重要问题。组织部门是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能部门纪检行使监督管理和纪律处分的职能部门,组织部门和纪检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问题中都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协调组织部门、纪检及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和追究违反责任制的人和事。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党组)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责任制的行为,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组织部门在查处过程中,认为需对当事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向纪检机关(监督部门)移交;认为当事人构成犯罪的,应向司法机关移交。纪检机关(监督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处理,认为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也应向司法机关移交。
同时,在确定责任之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一般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本人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
2、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 第9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384个字,预计看完需要6分钟,共有130位用户关注,25人点赞!
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干部监督工作,在定期召开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我区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试行办法》的要求,我区从去年开始,将全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专题内容列入全委报告,接受参会人员民主评议,并对年度新任的党政主要领导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我区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加入全市排位评比。
从我区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结果表(见附表)分析来看,我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取的成效,如:我区评议及测评各项内容的“满意”、“基本满意”率合计多达到90%以上,最低也达到86%以上。从在全市区县排名来看,三项评测都位居全市前列,其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评价位居全市第二名,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全市排名第三名,新选拔任用干部全市排名第三名。我区在开展干部选任“一报告两评议”过程中,立足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干部群众对干部选任满意度,把严格按照要求和创新完善制度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民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扩大评议范围,体现民主性。以充分发扬民主、群众广泛参与为基本原则,在接受评议的对象上,由区委扩大到区级机关部门,从正科局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扩大到区级机关部门中层干部。在参与区委评议人员的范围上,由2008年度的区委委员会、候补委员,扩大到除区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外的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区纪委常委会成员、法检两长,区级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有效地提高了评议工作的代表性、知情度和关联度,增强了评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二)把好关键环节,突出针对性。在开展区级机关“一报告两评议”工作过程中,紧紧围绕关键环节,严把审核监督、民主测评、结果运用三个关口,切实增强评议的针对性。要求部门提前上交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情况总结,重点审查是否反映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情况,是否客观地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对今后的工作打算是否切合实际。同时,对选拔任用的干部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每个提拔的干部都能接受民主测评。在测评过程中,注重引导参会人员客观公正地参与评议和测评工作,并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根据评议和测评情况,及时对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对部门党组织用人行为综合评价满意率较低的,要求部门党组织负责人向县委组织部做出书面说明,并认真进行整改;对新提拔任用中层干部满意率较低的,由部门党组织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做好结合文章,提高实效性。借鉴吸收近年来干部选任监督工作的有效做法,整合各种监督形式,不断拓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内涵,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坚持“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与《干部任用条例》延伸检查相结合,综合运用专项检查、重点督查、受理举报反映等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评议;坚持“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相结合,将监督评议情况与干部选拔任用群众满意度调查有机统一起来,注重从干部群众的视角,研究分析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切实加以改进;坚持“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与干部选任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全面客观地审视各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和监督,有力地促进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化。
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从总体情况看,通过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我区广大党员干部思想认识不断提高,工作措施进一步落实,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差距。一是选拔任用干部的渠道还需要进一步拓宽;二是在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三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为此,在下一步工作中,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四项监督制度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干部工作条例》,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严把“四个环节”、完善“四项机制”、突出“四种手段”,始终做到以实绩选人、按程序选人、严奖惩选人,有效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扎实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进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公信度和满意度进一步得到提高。
(一)严把“四个环节”,着力规范选人用人程序。始终坚持把严格执行《条例》及《四个监督》,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根本依据。一是注重德才兼备,把好资格条件关。坚持“以德才判断优劣、按标准决定取舍”,提拔任用的干部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年龄、学历及相应的任职经历要求,并坚持一般应是区管后备干部的原则。二是尊重群众意愿,把好民主推荐关。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组织召开民主推荐会。贯彻执行《区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党政正职人选实施办法》和《区委全委会任用推荐重要干部表决办法》,新提任党政正职人选时要组织全委会推荐提名并征求全委会意见。三是力求考真考实,把好组织考察关。坚持干部考察走群众路线方针,不仅注重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圈的考察,特别是干部在参与中心工作、处理突发事件、抗御自然灾害、个人进退留转等关键时刻的表现,也注重对干部生活圈的考察了解,对新提任干部还主动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切实做到考真考实。四是严肃组织纪律,把好决策任用关。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任用干部,常委会研究干部做到“三无六不研究”,即无临时动议、无违反原则少数人甚至个别人说了算、无利用职权安排亲朋子女,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材料不全的、到会区委常委会成员达不到三分之二的、群众意见大和问题还没有核实清楚的、纪检计生综治等一票否决的不研究。
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 第10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3811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0分钟,共有102位用户关注,29人点赞!
一、坚持选人用人标准,严格掌握选拔任用干部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一)要把坚持和实践“*”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最根本的要求,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全面衡量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切实把那些政治上可靠、工作上有能力的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上来。
(二)要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准确把握《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逐级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确保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国家公务员提拔担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应符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部直属单位中未设科级建制的处(室),提拔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在相当于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干部参加培训,对于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要优先安排。
(三)对那些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以及因调整领导班子结构或者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或者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的,可以适当放宽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的限制破格提拔。破格提拔领导干部,必须按规定报经上级干部(人事)部门同意。
二、扩大选人视野,完善民主推荐制度
(一)提拔任用部直属单位和部机关司局的领导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也可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二)部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和部机关司局级干部考察对象的民主推荐,由人事劳动教育司组织进行。部直属单位副职或者部机关处级干部考察对象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本单位党委(党组)或者本司局组织进行,必要时也可由人事劳动教育司组织进行。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换届人选的民主推荐由人事劳动教育司组织进行。
(三)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一般按照拟任职位进行个别定向推荐。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换届人选,按照职位设置进行全额定向推荐。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或者调动、交流、轮岗提拔任职的,可以进行非定向推荐。
定向推荐应公布拟任职位和任职要求,参加推荐的人员针对具体的职位推荐拟任人选。非定向推荐一般应提出任职级别要求,可不指定具体的拟任职位,参加推荐的人员针对任职级别推荐拟任人选。
(四)民主推荐一般采用会议投票和个别谈话等方式,在拟任职位所在单位(司局)进行。调动、交流、轮岗提拔任职的,应在拟任人选现工作单位(司局)进行民主推荐。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如下:
1、民主推荐部直属单位领导成员人选,参加人员包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所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2、民主推荐部机关司、处级干部人选,由该司局全体人员参加。
(五)投票结果按照不同人员层次分别统计:
1、在部直属单位进行的会议投票推荐,按照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和所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三个层次,分别统计推荐结果。
2、在部机关司局进行的推荐投票,按照司局级干部、处级干部和其他人员二个层次,分别统计推荐结果。
(六)部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和部机关司局级干部的考察对象人选,由人事劳动教育司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部领导确定。部直属单位副职或者部机关处级干部的考察对象人选,由本单位党委(党组)或者本司局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对有关人选进行酝酿,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经与人事劳动教育司沟通后确定;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司局还须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水利部党组、人事劳动教育司提出对有关人选进行考察的建议。
考察对象人数可多于拟任职位数。民主推荐中得票比较集中的,可按拟任职位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得票比较分散或者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拔领导干部的,可按实际情况确定考察对象人数,一般不低于1:2的比例。
三、认真履行程序,规范考察工作
(一)领导干部平级交流(调任)的,可由党委(党组)及其干部(人事)部门根据年度考核、定期考核以及平时考核掌握的情况,直接提出任职意见,可不再单独组织任职考察。领导干部提拔任职,必须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
(二)部直属单位领导成员和部机关司、处级干部的考察对象,由人事劳动教育司组织进行考察。对于以我部为主、实行双重管理的干部职务,考察其拟任人选时,应事先向协管方通报考察意图,邀请协管方参加考察工作。
(三)实行考察预告制度。预告内容包括考察目的、时间、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以及考察组的联系方式等。预告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司局),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可在适当范围内考察预告。
(四)考察可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的范围如下:
1、考察部直属单位领导成员人选和部机关司局级干部人选,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
(1)分管或联系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司局)的部领导;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司局)的领导成员;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司局)内设机构(处室)领导成员和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
(4)其他有关人员。
2、考察部机关处级干部人选,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
(1)考察对象所在司局的领导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司局内设处室的主要领导成员;
(3)考察对象所在处室的全体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五)干部(人事)部门要负责建立和管理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如实记录干部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将个别谈话、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原始记录以及考察报告、考察中有关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和结论等材料立卷存档。
四、充分酝酿,集体决策
(一)决定干部任免之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对拟任免人选进行酝酿,充分听取意见。酝酿一般采取个别征求意见的形式,由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情况以及职务安排建议,听取其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党委(党组)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同志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对于拟提拔任职的干部人选,还应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廉政鉴定意见。
(二)干部(人事)部门应事先拟订干部任免议题,提交党委(党组)会议研究。一次讨论决定的干部人数要适当,要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三)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非党委(党组)成员的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列席党委(党组)会议。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对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事先或事后听取其意见。对拟任免的干部人选,应逐一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未设党委(党组)的单位,可采取行政领导班子与党总支(支部)联席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五、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一)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要打破干部职务终身制,在企事业单位推行领导干部聘任制和任期制。
(二)提拔担任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包括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和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在党委(党组)讨论通过后、下发任职通知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备案)前,应当进行公示。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的内容、方式、范围、程序、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领导职务的,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从任免机关下发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方式、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一)要全面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守“十不准”纪律,切实减少和防止用人上的失察失误,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要加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用人上的监督。党委(党组)要重点加强对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用人观,提高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及时纠正不良行为。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同志及干部(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与下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谈话。领导班子内部要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加强集体领导,防止个人专断、软弱涣散。要把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探索建立和完善干部推荐责任制、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增强主动监督的意识,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强化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
(四)建立干部(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干部(人事)部门召集,干部(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可不定期召开。
(五)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干部(人事)部门应公布干部监督举报电话或设置举报信箱,认真对待举报线索,该立案的立案,该转办的转办。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为加强水利部直属系统的干部监督工作,在人事劳动教育司和互联网上分别设立干部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