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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03-28 06:37:01 查看人数:20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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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校车服务公司,中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省市县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经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县校车领域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组织实施。

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 11日

县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切实防范和坚决遏制校车领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围绕校车安全管理“人、车、路、企、政”等方面存在的顽瘴痼疾,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通过一年的努力,使全县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管理能力全面提升,硬件设施得到改善,营运资质全面合格达标,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显著增强,校车运行更加规范有序,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促民生的总体目标。

1.校车安全工作党政领导、部门监管、学校幼儿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容易诱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顽瘴痼疾得到根本整治,危害校车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严厉打击,工作失职渎职责任得到严肃追究。

2. 校车安全管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得到强化。

校车及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到位率达到95%以上,校车合规率达到100%;校车动态监控平台全面实现4g网络化,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入网率、上线率、数据合规率均达到100%。

3.较大以上校车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校车交通事故。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 县教育局局长

副 组 长: 县教育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成员: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校车办,负责日常工作,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将集中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三、集中整治的主要顽瘴痼疾

1.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重点是中小学校幼儿园未依照《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校车发车前对有关情况进行查验,或在查验时在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情况下仍旧放行。

2.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重点是校车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7 号)第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章等的有关规定,《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87 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相关岗位人员的内部考核机制。

3.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行为的联网联控监管不到位。

重点是县级校车安全监管平台未与公安交警部门实现联网联控,对于在县级校车安全监管平台中发现的校车驾驶人的违规违法行为未进行有效监督和处罚。

4.对校车运行的路面监督检查不到位。

重点是校车偏离审批线路行驶、超速行驶、超员行驶、学生幼儿不系安全带、非法运营车辆(俗称“黑校车”)接送学生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关监管部门的路面监督检查次数少、力度小,未对违规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5.对校车运行线路维护不到位。

重点是校车运行线路中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桥等危险路段,有关部门对线路的管理、养护投入不够,安全防护、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设施不完善,校车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四、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排查摸底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

广泛宣传发动,制定工作方案,完成工作部署,各相关单位摸清底数,形成台账。

2.集中行动、专项整治阶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

各级各有关单位落实责任,对标对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逐项推进各项整治措施,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全面夯实校车安全基础。

3.巩固提升、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

开展全覆盖督导检查,持续压实整治责任,通报并从严处理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确保整治成效得到持续巩固。总结治理成果,推广先进经验,完善管理机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全县校车安全管理与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五.整治任务及措施

1.依据《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的有关规定,县教育局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幼儿园制定校车发车前的查验工作制度或方案,明确具体查验措施,落实责任人员,建立查验管理台账,确保查验措施落地落实落细,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源头管理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工作的,追究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

2.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等法规规定,县校车办、县公安交警部门指导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制定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的培训工作方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消防、安全防范、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落实岗前培训制度、坚持持证上岗,建立在岗年度轮训制度,对轮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继续聘用。2020年8月底前,全县在用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员上岗培训及合格率达100%,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岗位人员的内部考核机制,落实校车服务提供者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工作的,追究有关校车服务提供者主要负责人与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县校车办、县公安交警大队、校车服务提供者】

3.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县级校车安全监管平台的技术升级,实现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数据交换,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门推送校车违法信息,同时完善建立并运行联网联控工作机制,实现有效监管。严厉打击人为关闭、损毁校车监控设备与终端行为,对相应违法突出的校车及企业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责任单位:县校车办、县公安交警大队、校车服务提供者】

4.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校车安全监管平台推送的动态监控数据,依法对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建立管理台账。【责任单位:县公安交警大队】

5.建立健全联合路面执法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路面执法检查,对校车偏离审批线路行驶、超速行驶、超员行驶、学生幼儿不系安全带、非法运营车辆(俗称“黑校车”)接送学生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建立管理台账。【责任单位:县校车办、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6. 改善校车经过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桥等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危险路段合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校车经过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及管理机构要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我县北部地区河汊纵横,南部丘陵起伏,现有校车的运行路线中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桥路段较多,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要形成联动机制,按照有关标准逐步改善校车经过道路安全通行条件。【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校车服务提供者】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专班推进。

整治工作由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在本级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相应管理责任,明确相应的专门机构,明确部门职责,明确责任人员,安排相应的财政投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将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整治作为本次全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取得实效。

2.强化责任,严格督查。

县校车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建立常态化检查、督查工作机制,重点检查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督查结果纳入督导评估、绩效评价、财政奖补发放等内容。

3.清单管理,逐一销号。

各单位要对照《县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清单》(附件),进一步细化具体整治标准和整治措施,限期整改,逐一销号。凡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整治任务的,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开展催督办;对反复催督办,问题依旧严重,隐患依然突出的地方,启动倒查问责。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全面增强广大学生与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滚动报道集中整治行动进展情况,促进形成上下联动、社会共建的积极氛围,防止上热下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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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效能办《关于开展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活动的通知》和厅办公室、效能办的通知要求,根据厅办公室整理的《2012年省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及我厅工作的相关文件汇总表》,涉及我处的工作主要是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校车动态监管和普及中小学安全基础教育。现将我处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校车安全监管方面

一是狠抓校车安全规范化管理。今年以来,召开了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会议、校车更换专题会议、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建立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基础数据信息季报制度。全面掌握校车基础数据,进一步提高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管理台帐,规范校车档案,强化校车的日常安全监管与考核。严格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排查清理在用学校校车,坚持校车“六定”(定人:固定驾驶员、随车管理教师或人员、定车: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定时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定线路:固定接送线路、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管理模式和落实日常管理“三个严禁”(严禁无证<校车许可证、驾驶证、行驶证>;的车辆运送学生、严禁超载超速、严禁违规运营)。健全落实校车及其驾驶人、照管人员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施。严格落实校车使用、保养和校车驾驶人及照管人员日常管理各项制度。对校车的日常运行维护与检验、驾驶人及照管人员遵章守纪及其审验、交通事故与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跟踪记录。规范校车使用许可,严格驾驶人的资格审查与聘用管理。加强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引导学生不乘坐无牌无证车辆、不坐超员、超速车辆,不坐“摩的”、货车、拖拉机等非营运车辆,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农村学生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校车和客运车辆不能满足乘车需求或受公路交通条件限制,车辆不能开行的地方,实行学生集体上下学路队管理,形成学生每天按路队上放学制度,并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学生要佩戴小黄帽,保证学生步行安全。二是开展校车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年初,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会同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组织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学生接送车辆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了校车安全举报监督制度,设立了举报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主要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5月份,我厅又联合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下发了《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校车及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从5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以强化宣传教育、规范安全管理、实施校车安全工程、加强路面执法为重点的校车及学生集中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据统计,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全省各地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17.6万份,召开主题班会6.8万次,主题家长会2.5万次。秋季开学前,我厅又按照省政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及集中整治大会战工作要求,及时制定下发了《校车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及集中整治大会战实施方案》,成立以厅长鞠维强担任组长,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组成的省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决定通过三年努力,达到全省校车和学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30%,力争不发生较大以上校车和学生道路交通事故,师生交通安全受教育率达100%,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达100%,三年整治学校覆盖率达100%,全省校车合格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100%,实现全省教育系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三是强化校车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校车的日常安全监管与考核。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台账,规范校车档案,严格落实校车使用、保养和校车驾驶人及照管人员日常管理各项制度。对校车的日常运行维护与检验、驾驶人及照管人员遵章守纪及其审验、交通事故与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切实加强校车的日常监管。同时,创新校车监管手段,督促各地各学校抓好校车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工作。目前,全省已有1830辆国标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监控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实时监控。

二、大力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加强应急疏散演练

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一是坚持安全教育进课堂。大力实施中小学安全教育课程,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列入地方课程和地方教材,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根据不同时期和季节特点,增强学科渗透,推进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今年以来,我厅先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5.12防震日等6次全省性的系列宣传活动。特别是1月份,组织开展了“关注校车、关爱学生”为主题的中小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3月份组织开展了“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避险能力”为主题的第十七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和福建省第五个学校安全教育周主题教育;9月份组织开展了“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为主题的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3次主题活动教育面广、宣传力度大,效果明显。据不完全统计,仅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期间,全省各地各学校召开各类动员会、举办启动仪式5000多场次,开展专题讲座6348场次,制作专题展板、板报、专栏8173期/条,张贴横幅标语6240条/幅,媒体报道859篇次,发送手机交通安全短信89万条,发放致家长一封信241万封,邀请交警进课堂3816节,制作发放宣传材料102万份,组织观看安全宣传片3668场,开展安全进家庭156万余户。三是举办了安全知识网络竞赛活动。今年5月至11月,我厅联合中国习网,组织全省中小学开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为主题的全省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网络竞赛活动。为推动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我厅专门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强调部署,并3次通报竞赛进展情况。同时,把安全知识竞赛与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考评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师生及家长的参赛热情高涨。全省336万多名中小学师生及家长参赛,取得良好的效果。四是强化应急疏散演练。指导推动各地各学校全面开展防灾减灾安全教育。每年都要求各地各学校组织2次以上应急疏散演练。省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都组织地震专家、消防官兵、公安民警等专业人员到学校指导师生开展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师生的避险能力和应急逃生能力。同时,我厅还继续会同消防、地震部门开展了全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校”和“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及评选活动,今年共评选出12所中小学校推荐为全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校”。五是重视安全社会宣传。编发《学校安全工作简报》18期,有关安全工作经验做法多次被省委、省政府作为信息专报。同时,充分发挥媒体作用,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制作播放专题片、公益广告、滚动字幕等多种形式,多次在省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福建日报、海峡都市报、法制今报等新闻媒体,播放、刊登学校安全教育管理以及学生防溺水、防火、防灾和校车、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等新闻和学生安全公益广告、滚动字幕。通过张挂横幅、标语,开展大家访、校讯通等途径,面向社会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厅及时发出通知,组织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广泛深入地面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开展系列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同时,编印了《福建省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挂图》(2万套)、《幼儿安全教育动画片》(1.4万盒),向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免费赠送,广为张贴宣传。为加强校车安全和校园综治新闻宣传,我厅于10月中旬组织部分中央和省的新闻单位记者深入部分市、县开展采访活动,及时总结推广校车安全和校园综治典型经验做法。

2012年11月22日

相关文件目录

1.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校车及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教安〔2012〕14号)

2.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的通知》(闽教安〔2012〕18号)

3.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和福建省学校安全教育周主题教育的通知》(闽教安〔2012〕6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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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校车安全排查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和校车超员等行为,进一步规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推行校车公司化运营模式,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优化校车运行交通环境,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改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车条件,保障学生乘车安全,严防重特大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行为。

(二)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行为。

(三)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四)校车运行线路各类安全隐患。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和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全市校车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负责校车安全整治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地及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各地要成立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小组,组建由本地中心学校、派出所、交警、交管、综治、安监、财政、工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本地校车安全整治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定1名分管负责人和相应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校车安全整治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教育部门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各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征求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设立并公布校车管理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好各地依托区间运输公司或符合《条例》规定资质的运营单位组建校车服务公司的有关协调工作。

(二)公安交警部门职责。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重新核发校车标牌,受理并审批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参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部门。设立并公布校车管理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指导并督促各地及相关公路养护单位在校车行驶线路急弯、陡坡、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设立并公布校车管理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支持各地区间运输公司购置专用校车从事校车运营;对没有区间运输公司或现有区间运输公司不愿从事校车运营的地方,支持其按有关规定组建校车服务公司。

(四)安监部门职责。负责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将校车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对校车安全工作进行责任追究。设立并公布校车管理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五)财政部门职责。加大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落实市政府出台的相关奖励和补贴政策。

(六)质监部门职责。负责校车车辆《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审验工作,对校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

(七)物价部门职责。负责制定学生乘车上下学收费标准,加强校车收费的监督管理。

(八)工商部门职责。为各地组建校车服务公司提供支持和服务。

五、工作内容

(一)规范校车服务流程。各地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组建校车服务公司及申请校车驾驶许可和校车使用许可的工作程序》(由市校车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发),规范组建校车服务公司、取得校车驾驶许可及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程序。2012年,各地要按不低于本地学生(幼儿)总数30%的乘车需求,购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专用校车。鼓励各地依托现有区间运输公司购置专用校车承运学生;没有区间运输公司或现有区间运输公司不愿承运学生的地方,要在2012年底前组建校车服务公司。

(二)取缔非法运营车辆。各地在组建校车服务公司的同时,要安排专班工作人员对现有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摸底排查,开展集中整治,采取多种措施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接送学生车辆。对现有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车辆,按校车使用许可取得程序,重新统一核发校车标牌。

(三)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各地要组织本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校车行驶线路安全隐患进行摸底排查,并按各自职能及时整治道路安全隐患,在校车行驶线路中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四)集中检查验收考核。2012年底,由市校车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检查验收细则,组织专班对各地逐校逐园开展检查验收工作,重点对校车服务公司的组建、非法运营车辆的取缔及校车运行线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善等情况进行验收,对校车状况、驾驶员资质及校车超员超速等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地方和部门,市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考核验收的结果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严格结账。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安全法制教育。各地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加大《条例》宣传力度,普及《条例》重要内容。教育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工作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知识。公安交警部门要定期安排人员到学校为学生传授交通安全法制知识,对校车驾驶员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4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3950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0分钟,共有290位用户关注,54人点赞!

《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将从2月20日起施行。今后,开校车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校车驾驶员应符合: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随车照管人员应符合:年龄在25周岁到60周岁;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心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等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和犯罪记录;上岗前经校车服务提供者培训合格等条件。

校车标牌丢失、损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换领。对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等三种情形,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校车标牌交回管理部门。

校车服务提供者被吊销或者撤销校车使用许可的,3年内不得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以下是办法全文:

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及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服务标准、运营模式、资金筹措、财政支持范围、政府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

(二)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三)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可以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给予财政补贴;

(四)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完善校车许可审查工作机制;

(六)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召集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并落实有关议定事项;

(二)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指导、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四)指导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五)建立和完善校车信息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

(六)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七)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二)落实校车安全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负责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涉及校车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六)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发放校车标牌;

(七)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受理、审查、认定和审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二)落实校车安全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五)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涉及的公路行驶路线和城市公交站点停靠提出审查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险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或者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标志、标线及其他安全设施。

第八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校车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做好校车安全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四)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和交通安全等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等知识;

(五)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乘车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安全保障措施、接送路线、乘车的时间地点、交接方式、服务时限、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收取费用的还应当明确收费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接受校车服务的学生所在学校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二)对乘坐校车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三)为有乘坐校车需求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乘车信息;

(四)发现学生乘坐非法运营车辆的,应当劝阻并告知其监护人;

(五)学校长期租用校车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应当同时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饮酒驾车,不疲劳驾车,不超员、不超速。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与维护。发生交通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安全,并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接受校车服务的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学生安全乘坐校车工作。

学生监护人不得租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或者其他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二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禁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应当配合校车驾驶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随车照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穿着反光背心。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为25至60周岁;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

(三)身心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等病史;

(四)无酗酒、吸毒行为和犯罪记录;

(五)上岗前经校车服务提供者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应当配备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校车行驶路线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的政府作出许可。校车行驶路线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越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作出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审查部门应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效率,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下列单位或者组织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一)学校;

(二)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四)根据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五)其他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持校车使用许可材料,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校车标牌。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校车服务提供者发放校车标牌。

第十八条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十九条校车标牌丢失、损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校车标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

(二)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

(三)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禁止使用农用车、三轮车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组织集体活动时使用校车。学校不得使用未取得道路客运许可的车辆运送学生参加集体活动。

第二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校车服务。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的,可以优先考虑信誉良好、安全管理规范的公交公司、客运公司等作为购买服务对象。

第二十四条接受校车服务的学生所在学校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校车服务提供者被吊销或者撤销校车使用许可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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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校车安全 规制失灵 政策执行效果

作者简介:邢召鑫,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法律与政策。

一、问题的提出

校车安全事件频发,校车质量的参差不齐表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政策的执行现状和效果并不令人满意,究其原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从而引起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失灵,这些因素有些是伴随政策本身的出现而出现,有些则是不容逃避的客观现象,包括:政策方案自身、政策执行机构、政策执行人员、政策对象以及政策环境。然而,校车安全政策作为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体现了政府对校车安全领域的社会性规制,政府作为规制主体,在规制过程中是否存在失灵现象,从而导致政策执行效果有悖于政策初衷呢?这一问题正是本文研究和讨论的重点。基于此,本文的研究问题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应运而生,那么对于这一条例的执行效果究竟如何?如果执行效果有悖初衷,那么政府失灵是否是导致这一政策执行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二、文献述评

笔者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搜索之后发现,对于规制失灵方面的研究大多着眼于规制失灵产生的原因、规制失灵的治理等,或是将规制失灵理论应用于具体的社会领域,然而将规制失灵与政策执行效果做相关性的研究算是其中比较少见的研究方式。通过对文献的梳理,有论者认为,政府规制失灵主要表现在规制制定中的失灵和规制执行中的失灵。规制执行中的失灵主要表现为:腐败、无效率和过度控制,保护不力,行动迟缓,再分配偏差等(李文良,2003)。“利益集团压力常常扭曲规制动机,造成完全相反的结果。”(jerryl,mashaw and david harfst ,1990)很显然,很多学者都注意到规制失灵对政策执行产生的影响。行政管理者对于规制控制的体系化效应考虑不足,而且规制过程中的协调缺失也导致了令人吃惊的反常现象,曾经合理的规制措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得落伍过时。总的来说,近年来对于公共政策执行的研究是大势所趋,与这一大趋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政策执行效果研究甚少,特别是从规制失灵的角度切入,对两者的相关性探讨也有很大的继续研究空间。

三、核心概念与分析框架

本文的研究框架基于“规制失灵―执行效果”具有相关性这一假设,选取与校车安全政策相关的利益群体为个案,根据深入访谈取得的经验资料与文献资料相结合对个案加以考察,以史密斯政策执行系统的四要素为分析对象,从规制失灵与执行效果之间的关联性出发,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逐步论证上述假设。这一论证过程有两个核心概念,前文已详述,分别是规制失灵和政策执行。在这里还必须要指出,校车安全政策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包括2012年3月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之前的各种关于校车安全的相关政策或标准,但是为了便于研究的方便和突出明确性,文中的“政策”特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四、案例研究

g市是一个省会城市,h区作为其市辖区,是一个县级政府单位。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校车安全政策的执行涉及诸多责任主体,如执行机构、目标群体、相关企业等。下文中,笔者将结合访谈资料,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对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相关假设进行验证。

(一)规制失灵之信息不对称

2.执行机构与目标群体的信息不对称。条例的发文对象是上述各主体,该政策只规定了相关部委局的职责,却没有明确政策的整体实施应由哪个政府的部门具体负责,由此导致该政策的具体实施部门及执行人员模糊不清。h区的校车安全工作由区教育局下属的体卫艺和法规安全科主管,访谈中c姓办事人员谈到:“说实话,我们h区没有一所学校拥有符合标准的校车,我们作为相关的执行机构也并不把这一项作为我们年终考核的要素,我们的安全管理集中于组织对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并没有得到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通知,也并没有接到相关学校有关校车的递交的审批申请。”(访谈资料:20140416)

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失灵问题,造成了在校车问题上相关执行机构的“不作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则是执行者的能力和信心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目标群体感受不到在相关政策方面来自于上级机构的某种压力,并会给目标群体造成一种人浮于事的感觉。

(二)规制失灵之不充分的保护

对于校车配套政策迟迟不能出台,h区教育局相关人员这样谈到:“本市或本省并没有关于校车安全政策的配套政策,虽说我们区级政府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是,限于本地自然、路况等客观条件,我们无法对校车的标准进行规定我们也不敢擅自批准,其实,有些学校所谓的校车其实严格意义上讲都是不符合标准的……配套政策迟迟不能出台,或多或少会影响校车的规范化。”(访谈资料:20140504)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配套政策迟迟不能出台,导致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不充分的实施原因有很多,比如受制于当地的政策环境或客观条件、相关政府的不作为或办事的低效率以及僵硬的审批程序等。

(三)效率扭曲效应

规制对效率的扭曲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规制本身成本高而收益小, 二是规制引起经济运行效率的扭曲。“来自现实的观察表明, 政府干预的收益不过是幻象, 但成本却是实实在在的。在政府实施规制的过程中, 规制机构和被规制者均会发生交易成本。” (winiecki,1998)。g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对校车政策进行解读时谈到:“贵州山高谷深,路况等条件差,校车事故一旦发生,不仅会造成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对相关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同时因校车事故造成的巨额赔偿,将让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无法负担而导致关停。”(新闻资料)

政府一面要面临资金筹措的巨大压力,一面还要规避校车安全事故带来的风险。由此可见,社会性规制和经济规制一样,都将受制于成本的影响,效率的扭曲导致执行机构和目标群体不得不对政策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减少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净损失。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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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市正宁县校车事故之后,中国的校车制度建设明显加速,其后的一些较小的校车事故又向关心下一代的社会成员放了几次冷枪。江苏校车最新事故告诉我们,抓校车安全建设和管理是生命工程,必须高质量高标准;又是在与不断发生的校车事故赛跑,一刻不也等,必须加快速度、战胜对手。当有关专家为国务院在一个月之内推出《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效率和速度而欣慰时,当我们为未来的校车制度而充满期待时,校车事故和死亡又一次追上了我们的孩子。看来,国家加快立法的速度之后,地方必须更加抖擞精神,加大对于现有法律和行政手段的执行力度,各项工作跑在校车事故的前面,有力地挫败嗜血的死神。看来,中国校车建设在未来几年必定会有一个大的改观,但过渡期对于我国的校车安全是最严峻的考验,这个最严峻考验已经开始!

我们有幸生活在和平的年代,但是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加起来,其破坏性无异于一场战争。目前中国已进入汽车社会,随之而来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一年的死亡人数是7万左右,受伤人数在30万左右,远远大于一场小型战争的伤亡人数。在甘肃校车安全事故之后,教育部就在当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立即开展对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情况的排查。但是,事故又一次发生了。看来,相关职能部门再不能以处理一般工作的态度来面对校车安全问题,甚至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发动和组织。目前,校车安全问题处于前所未有的复杂的局面。近些年的农村学校撤并使得乘校车的需求快速增加,大班额大校额的名校名园效应把需求放大。技术标准相当低的乡村校车经常奔跑在路况比较差的乡村公路上。发生甘肃庆阳市正宁县和江苏丰县的校车事故都与司机素质有直接关系,而提高校车司机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绝非几日之功。眼下正处冬季,交通事故多发。在多重因素造成的复杂局势面前,我们宁肯把校车安全的危险估计得更充分一些。

回想一下,我们在抗击汶川地震时是怎么做的?紧急动员起来,树立必胜的决心。追忆一下,我们面对九八洪水是怎么做的?全社会众志成诚,并采取了很多特殊措施。现在是要树立必胜决心的时候,现在是采取特殊措施的时候。看来,凡是目前教育和交通等部门认定为合法的校车,只要必须上路,就应当以最醒目的标志加以突出,并配备停车指示牌等必要设施。看来,我们要让全社会建立一个避让校车的意识,通过各种传播手段让广大公民知道,遇到校车必须避让,不然可能威胁到你对面一车孩子的安全。校车安全问题也不能因噎废食。人们注意到,甘肃庆阳市正宁县校车事故之后,一些地方干脆把校车一停了之,一些学生不得不步行数公里路甚至更远上学,另一些孩子只能坐在父母更简陋的交通工具里去上学,这只不过把危险分散到千家万户了,同样是不负责的态度。甘肃庆阳市正宁县发生校车事故之后,庆阳市把公车预算全部用于购买标准化校车,这样的做法值得称许,这样的态度更值得其他地方仿效。如果庆阳的“公车换校车”是亡羊补牢,其他地方就应当采取更有力度的措施,防患于未然,而不是一般性、不免有些空洞的加强检查、逐一排查、落实责任之类的工作。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在发生严重校车事故的地方,地方政府负责人应当被追查责任。只要这样,才能迫使其他地方政府像庆阳市那样痛下决心,在公务车等支出上果断削减,从而腾出资金和精力在校车上立即采取实质性措施。

国家安监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13日在接受新华网专访时表示,在校车安全条例还没有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应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校车要坚决予以整治取缔。他指出,各级地方政府从现在起就应该负起校车管理的责任。这话说得有理,校车安全管理不必等到条例出台,加强校车安全建设和管理,一分一秒也不能等!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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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12年10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2年10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实施意见》在会上同时实施。

问:我区是如何定义校车的?是否接送学生的车辆就算校车?

答:《实施意见》没有明确校车的定义,但隐含了对校车的要求。国家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校车的界定为“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根据《条例》和《实施意见》可以得知,对校车的界定应当具备4个要素:第一,校车的用途,即接受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第二,校车服务的对象,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也就是小学生和初中生;第三,校车的基本条件,即载客汽车,7座以上;第四,校车的法定要求,即依照相关条例取得使用许可。

具体来说,偶尔一两次接送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车辆,不一定非得是校车;接送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在规定内的校车范畴;没有客运资质的车辆,或者7座以下的载客汽车,都不能当校车使用,农用车、货运车、拼装车、拖拉机、三轮车,绝对不允许接送学生;即使前面三点都符合条件,但如果未依照《条例》和《实施意见》取得使用许可,也不能当作校车来使用。

问:《实施意见》提出了怎样的校车监管要求?

答:《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要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和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审批工作;要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要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要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等。

《实施意见》提出,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制定校车服务方案。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校车服务方案上报。

另外,自治区建立了由教育厅、公安厅等20个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问:幼儿园为何不设校车?

答:《条例》和《实施意见》都没有将接送幼儿上学和放学纳入校车服务范畴,是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集体乘坐校车的安全风险过大。《条例》规定了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同时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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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出台背景

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关切,全社会高度关注。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已显得十分迫切。总理于2011年11月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

起草部门对各地和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将一些被实践证明是可行、有效的规定吸收到《条例》草案中。此外,起草部门还搜集了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校车安全立法作为研究参考,并先后召开10多次座谈会,直接听取了21个省级和45个县(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学校、幼儿园、校车提供单位的负责人和学生家长、公安交警、校车司机的意见,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并再次到一些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有关地方政府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起草《条例》的总体思路

《条例》起草依循坚持以人为本,确立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保证制度规定切实可行的总体思路。具体来说,一是要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安全有保障,实际可执行。二是《条例》应主要规定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规范,同时要处理好与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总体制度和政策的衔接。三是应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时,给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留出较大空间。

《条例》采纳公众意见

《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响强烈,普遍认为,制定《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很有必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公众同时对校车安全管理及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和建议。

起草部门对公众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根据一些地方和公众的意见,增加了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此外,还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条例》中的重点内容

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政策支持等问题,虽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公众都很关注。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统筹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条例》有必要对这些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衔接性的规定。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一是各方面普遍认为,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条例》为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是许多意见认为,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交车上下学。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是明确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四是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作出原则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有的赞成纳入,有的不赞成。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为体现这一制度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条例》中的例外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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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社会各界呼吁出台《校车安全条例》。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可早在该事故发生前10个月,浙江省人大代表、温岭市中医院院长陈福春就曾向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校车管理条例的建议》。

载人校车竟成“吃人校车”

“正宁县的‘11・16’交通事故,表面上看是一起偶发事件,可你仔细想想,其实事故隐患早已存在。”谈起不久前发生的校车悲剧,陈福春代表痛心疾首,为鲜活生命的凋零深感惋惜。

对于校车安全问题,陈福春曾做过详细的调查走访。他说,近年来,农村中小学校撤点并校后,带来了学生上学难、乘车难、乘车安全无保障等系列问题。

“2010年9月2日,在浙江舟山,一辆核载19人的校车,实载41人;2010年9月17日,在广东东莞,一辆校车核载35人,实载60人;2011年10月14日,在山东青岛,一辆限载11人的海狮轻客,一次塞进30多个学生……”

据他调查发现,各地校车都或多或少地存有一些安全隐患,很多地方的“校车”都是公路运输企业淘汰下来的二手客车,或是改装车。而在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公路上,还常跑着很多载满学生的农用拖拉机、三轮车、拼装车、报废车等。

“学生接送车超员、违规载人是当前最主要的安全隐患,它让载人校车俨然成了‘吃人校车’。”陈福春说,这些年违规校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有增无减,已经成了中小学生安全事故意外伤亡中最主要的“杀手”。为此,在2011年初的省人代会上,针对中小学校车运力不足、接送车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他建议政府部门尽快制定校车管理条例,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校车配备再完备都不为过

甘肃正宁校车事故引起全国关注,如何保障校车安全成了各界讨论的焦点。2011年11月27日,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总理在会议上表示:“法制办须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

作为曾提议制定校车管理条例的省人大代表,陈福春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陈福春认为,《校车安全条例》首先要厘清校车的责权利,包括明确校车性质认定、经营行为规范、执法管理责任划分等。在此基础上,应建立一种承担监护义务的运输制度,经营者需承担双重义务,即承运人和监护人的义务。同时,校车必须明确车主,如有合伙经营者也需说明。此外,校车还必须参加综合保险。

对于国内校车的硬件配备,陈福春认为,偏远地区除车型大小可以不统一外,其他都应遵循校车的统一标准,并安装gps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等。“校车车门处第一层台阶高度可30厘米,第二层台阶应为20厘米,方便儿童上下车。座位安全带要符合儿童形体特点,车辆门窗必须是开放型,车内不得放折叠椅类座椅,需配备急救药箱。”在谈及校车配套设施时,陈福春描述得特别仔细,在他心里,校车内部设施配备得再完备都不为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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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校车安全管理问题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目前,《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意见征求工作已经结束,校车安全将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随后,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表示,2012年要占到gdp4%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中,会有校车专项资金。

种种良好的计划和设想,让人对国内校车前景有所期待。但目前仍然存在的疑问是:gdp4%的教育经费投入,最终落实到校车领域的到底有多少?这笔数量不菲的钱,该由哪个单位来决定怎么花?

经费条例正在草拟

教育部曾做过一个“中小学生上下学出行方式的调查”,统计结果显示:目前,全国中小学校共有在校学生1.8亿人,有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车辆28.5万辆,其中符合标准的校车2.9万辆,仅占10.32%。换句话说,平均6428名中小学生才拥有一辆专业校车。

如果不是近两年来校车事故频发,人们不会注意到,国内教育经费当中,校车项目着实渺小得可怜,一般都是由地方教育部门主动牵头,在财政教育经费当中留一些出来做校车支出。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表示,“在我们中国的教育支出里,从来没有听说过要有校车的支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去年出了一系列重大校车事故之后,直到现在才意识到我们要有这方面的投入。”

关于财政投入,《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是这样说的,“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而今年两会上,有关财政负担校车经费问题,已经有了具体的方案。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说,在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4%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中,已经包含了校车经费。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起草校车经费的条例,很快就会出台。据了解,发改委正在牵头草拟文件,包括各个单位事权分配的界定,还有财政保障的措施。

责任主体仍未明确

面对校车难题,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纷纷表态,但具体落实政策的责任主体却仍然不明朗。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在去年就向“两会”提出了《关于实施全国校车安全工程的议案》,这是中国最早提出的关于校车安全的议案。

不过回复等到2011年的10月20日才拿到,由教育部撰写的长达4000字的回信当中,指出财政投入不足是开展校车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的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购买校车,政府需要投入3000亿的预算,且一年的运行、维护费用为1500亿,共计4500亿。”

“其实我当时是想着给财政部的,但受理对象没有写清楚,全国代表议案建议受理组就分发到教育部了。”周洪宇坦言:“教育部当然也管校车,但是建议实施校车安全工程不是教育部能做的。要靠发改委,财政部给钱。”

“其实教育部是完全赞同我的建议的。”周洪宇说,“但财政部没有把钱批下来,教育部也很无奈,不是反对,是没有足够的能力。”

正宁校车事故发生后,周洪宇立即组织法律专家、律师成立湖北立法专家组着手起草校车安全法规。今年两会就又带着校车议案参加了,这次他吸取经验了,每一项建议的结尾都点名了受理对象,比如发改委、财政部、交通部……“要进一步明确,避免再答非所问。”

同样连续两年都关注校车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宇通客车总裁汤玉祥,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说,“谁购买、谁运营、谁管理、谁监督,这些都缺乏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校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人负责也无人管理的问题,这是发展校车的阻碍之一。”

以深圳为例,2011年12月,深圳市交警局新闻发言人在一次新闻会上透露,深圳正在考虑改变目前各校管理校车的现状,将全深圳市校车统一由专业公司运营,实行公司化、专业化运作,并由政府对校车公司进行财政补贴。

然而,当时代周报记者来到交警局了解详情时,却被告知交警局只负责校车在路面上行驶的路况车况责任,对不符合标准的校车进行查处,但不涉及校车经营模式。“他应该是说多了,我们不负责这块。”交警局负责宣传工作的干部答复道,“这个应该属交委管,你去交委问问。”

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记者的采访要求也明显一头雾水,“我在交委工作这么多年,确实从来没有听过校车是归交委管理的。”工作人员答复道。

最后,记者来到深圳市教育局。教育局回复:“是有个办公室负责。”随后,在记者收到的书面回复当中,可以看到,深圳市给出的校车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文件为《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中小学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并将校车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作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政策刺激校车市场

与校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仍未明确相似,在校车的运营经费支出的问题上,中央、地方和学校各自的责任几何,至今亦无定论。

虽然《草案》明确提出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但如果细细推敲当中的相关内容,就会发现,各级财政具体如何分担校车所需费用,还需更详细的方案。否则,条例中的很多规定,就很难落实。

比如,《草案》规定,校车“可以由学校或其他具备资质的单位配置、运营”,并规定了详细的运营准入标准和安全责任,却并未明确指出这些校车购置、运营和维护的费用如何产生和分配。

汤玉祥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购买校车的资金筹措还没有具体政策指引。社会各方对于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补贴、补助有很高期望,但具体的办法没有明确,反而导致了需求方的观望。”

占gdp总量4%的教育经费当中,有了校车专项经费,但钱怎么分,还是个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校车市场越来越大了。据宇通提供的资料显示,初步统计,截至2011年,宇通校车累计销量近3000台,其中仅2011年一年共销售专用校车1717辆,占到往年累计销量的一半。而进入2012年,仅1-2月份两个月已经实现销售1856辆专用校车,超过了2011年销量的总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县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校车服务公司,中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省市县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经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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