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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4-03-27 08:07:02 查看人数:96

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

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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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献综述

当前对于城市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口迁移的影响因素[1-4]及推动城市化发展的原因等问题的分析上[5-16]。

关于人口迁移影响因素问题,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有户籍政策、融资约束、工业化进程影响以及政府政策选择等几种[1-4]。1户籍制度影响论:认为户籍政策是阻碍人口自由流动的重要因素。城市化是市场化发展的结果,城市可以通过市场经济力量和以再分配的方式获取资源来进行城市化发展,但阻碍人口自由迁移的户籍政策可能导致国家城市化整体格局的扭曲。2融资约束影响论:认为融资约束导致城市化建设项目发展受阻,从而产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约束问题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约束问题,导致城市化进程缓慢,城市容纳劳动力能力降低。3工业化影响论:认为工业化偏差导致城市工业发展吸收农村劳动力不足,造成人口向城市转移缓慢。中国城市化并没有严重滞后于工业化发展,中国的问题不在于城市化偏差,而在于工业化偏差,应当尽快实现农村工业化向城市工业化的战略性转变。4政府选择影响论:认为政府政策选择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降低了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就业机会。中国城市化发展滞后以及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根源在于政府鼓励资本密集型的部门优先发展,导致其他城市部门就业需求下降,从而导致城市化减缓,收入差距扩大。

关于推动城市化发展原因问题,理论界主要观点有地方财政推动,金融发展,政府干预,工业发展以及出口结构影响等几种[5-6,8,10-14]。1地方财政推动论:认为地方财政是推动城市化的重要因素。认为在土地要素被重估后,地方政府拥有“土地财政”,基础建设投资扩张,推动了土地城市化和区域经济增长。如陆铭和陈钊[6]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研究发现现行户籍制度、经济开放、政府经济活动等对城乡收入差距具有显著影响,而金融发展指标对城乡收入差距没有显著影响。李伶俐等[8]发现政府财政主导的城市化进程在初始阶段会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当超过一定合理限度时,会拉大收入差距。而在西部地区,政府财政支出对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不显著。周少甫等[12]同样发现在收入水平较低时,城市化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方面作用不明显。2金融影响论:认为金融发展对城市化发展具有直接推动作用,但对城乡收入差距影响具有积极和消极的方面。cho,wu和boggess[13]认为金融发展可以支持房地产等行业的融资过程,从而更加有利于城市化进展。clark,xu和zou[14]认为,金融发展和收入差距是呈倒u型关系的,金融发展初始阶段会加大收入差距,后期会降低收入差距。金融发展效率影响论:认为金融发展效率与城乡收入差距具有负向相关关系,并且城市化水平与城乡收入差距负向相关。金融发展影响论:认为金融发展特别是金融深度提高能够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在金融发展初期,金融深度较高会导致收入差距较大;在金融发展高级阶段,金融深度的提高会逐渐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其他影响城市化进程的观点还有,3政府干预论[15]:认为政府干预是影响城市化的因素,由于中央政府干预活动导致土地市场难以有效运行,当大城市城市化水平过度时,无法衍生出新的城市。4工业发展影响论[7,16]:认为工业发展水平对城市化发展水平具有正面影响作用。moomaw和shatter[16]发现人均gdp、工业化发展、出口等方面的因素均会对城市化发展造成正向影响。李金昌和程开明[7]则认为经济增长可以对城市化发展产生显著正向冲击。5出口结构影响论[9]:认为出口结构优化会拉大城乡收入差距,城市化发展会缩小收入差距,而出口结构优化可以促进城市化发展,进而缩小收入差距;综合而言城市化对缩小收入差距的影响要大于出口结构优化的影响。

2理论模型

多数研究认为中国经济存在二元结构,即城市经济部门和农村经济部门。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地区财政金融活动对于区域城市化进程以及收入差距的影响,因此假定经济部门仅存在城市经济部门和农村经济部门。由于人均资本存量、劳动力数量以及技术方面的差异,一般认为城市经济部门经济发展水平优于农村经济部门。假定城市经济部门和农村经济部门的产出水平受到各自技术、资本和劳动要素的影响,分别构建农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的生产函数,分别如公式1和公式2所示。

其中,y1t和y2t分别表示在第t期农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的产出水平;k1t和k2t表示在第t期农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的资本积累,一般认为k1t

2.1技术要素分析

一般认为,城市经济部门具有较多的人才储备,并且相对于农村经济部门,城市经济部门更能够研究开发并应用新技术。城市经济部门开发应用新技术后,鉴于两者属同一经济体,因此技术在一定时滞之后会传递到农村经济部门。在此基础上,假定城市经济部门比农村经济部门更容易开发利用新技术,且经过一定时滞后传导到农村经济部门。城市和农村经济部门的技术增长速率由公式3和公式4表示。

其中,·2t和·1t分别表示城市和农村经济部门技术增长速率,且a2t>;a1t,b和c表示参数。根据公式3可以得到,公式4则表示农村经济部门的技术增长速率受到城市经济部门和自身技术要素的影响。

我们假定zt=a1t/a2t,来表示农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的技术差异。两边求微分可以得到z的增长率水平,如公式5所示。

当农村经济部门增长与城市经济部门增长达到一定均衡时,得到相对增长率=0,因此可以得到关于z的表达式,如公式(6)所示。

可以看出,在达到技术转移的稳态时,城市经济部门的技术可以转移给农村经济部门,且农村经济部门与城市经济部门的技术差异为常数,说明在同一经济体的假定条件下,农村经济部门对于城市经济部门的技术要素增长是稳定的。

2.2资本要素分析

相比于技术要素和劳动力要素,资本要素更容易被政策决策者进行调整决策。当前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最主要的是作用于资本要素,从而推动产出增长。根据一般经济发展理论,我们假定k=k/al可以得到农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的稳态条件(推导过程省略),如公式7所示。

其中,s表示储蓄率,y表示产出,n表示劳动力增长率,g表示技术进步,δ表示资金留存率。

2.3劳动力要素分析

在现行的财政状况和金融环境下,城市经济部门获得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大于农村经济部门,根据公式7可以得到城市经济部门稳态高于农村经济部门稳态条件,且k/l的增长率等于技术进步增长率g,当g2>;g1时,则会吸引农村经济部门劳动力到城市劳动力部门。因此,假定农村经济部门(1-λ)比率的劳动力进入城市经济部门,λl1的劳动力留存农村经济部门,其中0<λ<1,从而得到两部门产出,如公式(8)和(9)所示。

令l=l2+(1-λ)l1,表示在均衡条件下,城市经济部门新的劳动力水平。当部分劳动力从农村经济部门转移至城市经济部门后,技术要素增长速率均衡条件仍然适用。

2.4收入与收入差距

城市化进程最基本的动力是城市经济部门与农村经济部门的收入差距,不断吸引农村经济部门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在财政和金融政策作用下,二者的人均资本差额逐渐缩小,在均衡条件下达到相等状态,工资水平也逐渐趋于相等。对公式8和9的劳动力要素求一阶导数,得到两部门的工资水平,如公式10和11所示。

在初始条件下,g值一般小于h值,农村经济部门工资相对较低,从而引发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也即城市化过程。从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角度而言,如果政策偏向城市发展,则k2t>;k1t,工资差距拉大,城市化进程加速;反之则相反。

利用两者比例来表示城市和农村的收入差距,如公式12所示。

分别对k1t和k2t求一阶导数,得到公式13和公式14,

从公式13和14可以看出,倾向于农村经济部门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可以缩小收入差距,而倾向于城市经济部门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则扩大收入差距。

同时,公式8和公式9对资金要素求一阶导数可以得到公式15和公式16,两者皆大于零,说明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实施会提高城市经济部门和农村经济部门的收入水平,即提高地区收入水平。

3实证模型与变量选取

为了分析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对城市化进程及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我们构建了如下回归方程,如公式17和公式18所示所示:

在公式17和公式18中,yi1t表示在第t期i地区的城市化率,yi2t表示在第t期i地区的城乡收入差距。fiscal表示地区财政政策预算内支出水平,系数为β1和β4;financial表示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系数为β2和β5。β3是衡量城市化率对收入水平差距影响的系数。c1和c2分别为常数项,εit和uit分别为残差项。d包含了我们选取的会对城市化率和城乡收入差距造成影响的控制变量,包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实际使用外资额和人均公共交通数量,其中γj为其估计系数。

城市化率指标选取的是市区单位从业人员和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与地区从业人员数量的比值,较选用非农业人口比重来衡量城市化率更能直接体现劳动力因素对于产出的作用。fiscal指标表示财政政策的作用效果,选取的是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支出。国内财政政策多投资于城市现代化建设,因此预期其与城市化率回归系数为正,对提高地区收入水平作用为正。financial表示金融环境指标,选取的是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金融机构贷款可以为经济体提供投资,增加资本,完善发展的金融环境可以提高地区收入水平,反之则可能影响实体经济运行。控制变量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实际使用外资额和人均公共交通数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预期会对城市化建设产生正向推动作用;实际使用外资额可以用来衡量地区的经济开放程度,预期可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人均公共交通数量可以用来衡量城市的基本建设条件,从理论上说,公共资源越便利,越容易吸引人口的转入。

数据类型为面板数据,时间跨度为2003-2012年,在剔除数据缺失较多的地区后,样本包含全国273个地区。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04-2013)。数据初步统计分析结果见表1。基于城市层面的样本,城市化率的中值约为45%,均值为49%,这与中国整体城市化率水平相当。在样本期内,城市人均收入的中值和均值都约为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两倍,收入差距中值约为1万元而均值约为1.4万元,说明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现象值得关注。

4实证检验及分析

根据样本的特点,本文对面板数据样本进行了固定效应检验和随机效应检验,结果见表2。首先是城市化率对于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以及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见(1)列;其次是城乡收入差距对自变量的回归,结果见(2)列。另外本研究还检验了财政政策和金融环境对于地区收入水平和农村收入水平的影响,结果分别见(3)列和(4)列。其中被解释变量分别为城市化率、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水平和农村平均收入水平。

从(1)列可以看出,基于城市层面,预算内财政支出对于城市化进程有着显著的推进作用,说明样本期内财政政策更加倾向于城市发展,政府的投资行为增加了城市经济部门的人均资本,工资水平较高,吸引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对城市化率的影响结果不显著,说明金融机构行为对于城市化进程还难以形成显著推动作用,这也与一些惠农金融政策有关。人均公共交通数量对城市化进程具有负向作用,这点与期望相反,可能的解释原因是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人口密度大,人均公共交通等公共资源不足,从而导致劳动力转移至公共资源更充分的地区。

从(2)列可以看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财政支出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财政政策支出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说明金融政策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一般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多为城市实力较为强大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一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银行则可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缓解城乡收入差距。然而,城乡收入差距对城市化率的回归结果不显著,表明城市化率本身对城乡收入差距扩大或减小没有显著影响作用。

结果(3)列显示了地区财政政策和金融环境对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地区收入水平对财政支出的回归结果为正值,这点与预期相符,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地区收入水平对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回归显著为负值,说明在城市样本层面上,金融机构并没有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可能是由于金融脱离实体经济进行逐利活动导致的。固定资产投资和人均公共交通数量对地方收入水平提高具有显著的正向推动作用。

结果(4)列为地区农村收入水平与地区财政政策和金融环境的回归结果。财政政策虽然在推动城市化进程方面起到了较大作用,但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却不显著,说明样本期内财政政策多倾向于城市的建设发展。农村收入水平与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回归结果为负值,说明在城市样本层面上,金融机构没有有效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可能是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为农民工提供了就业机会与较高的工资报酬导致的。

综合而言,基于城市层面的样本,我们得到了一些与其他文献不一样的回归结果。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多倾向于城市建设,推动了城市化进程,也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倾向于城市建设的政策也同时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对社会稳定具有多方面的不利影响,因此地方政府可以适当调整财政政策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市和农村的收入差距。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并没有显示出对推进城市化建设具有显著推动作用,对地方收入水平具有负向影响作用,且对农村收入水平具有负向影响作用,一方面说明农村经济发展依然难以获得金融机构支持,乡镇企业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另一方面说明由于资本的逐利性,金融机构没有支持地方的实体经济,从而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体经济而独立运行,金融机构历年来高涨的利润额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金融业可能侵占实体经济的利润。地方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支持是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的资金来源,它们的资金走向及是否有效利用可以对地方经济产生不同的作用效果,在城市化加快及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背景下,其作用调整显得更加重要。

5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对2003-2012年地区面板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对城市化进程推进效果显著,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财政政策也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水平,并且没有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正向的推动作用。这与样本期内地方政府多实行城市发展倾向的财政政策导向有关,农村经济获得财政支持少,导致劳动力流向城市。地方经济发展资本另一来源———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则对地方城市化发展没有显著影响作用,并且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抑制作用,同时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对农村收入水平提高具有负向影响,但整体而言地方金融发展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这与金融业脱离实体经济运行、侵占实体经济的利润有关。从城市层面讲,为农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的两大政策来源都未能充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则会被动迁移至城市,农村劳动力数量的降低反之有可能进一步拉大城乡收入差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能够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农村收入水平,同时也拉大了收入差距;实际外资使用额能够减小城乡收入差距;人均公共交通数量能够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也提高了农村收入水平。我们还发现城市化进程本身对城乡收入差距没有显著影响。在进一步研究中,如何更加准确衡量金融机构对于城市化进程的作用机制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从本文的结论出发,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首先,地方政府应当调整财政政策支出结构,提高对农村经济的支持比例。地方政府应当改变先前只注重城市发展建设的目标,在提高经济发展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注重农村地区的建设。地方政府应当统筹地方的财政支出,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支持,对于收入水平严重落后的农村地区予以较大财政支持,提高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稳态。地方政府应当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提高使用效率,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三农”的生产发展特点,制定合理财政支持政策,设立扶持地方“三农”经济发展的专项财政资金,切实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收入水平差距。

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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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存在体制性梗阻

(一)财权和事权不匹配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财权层层上收,事权级级下放,县乡财政债台高筑,没有能力提供应有的公共服务。

县乡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导致了县乡基层财政在政策变革中的弱势地位。首先,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中央财政收入主要由一些金额比较大、征收成本较低的税种组成,而县乡基层财政收入则主要是依靠像农业税这样一些小额、零星的税种组成。所以,取消农业税,受影响最大的当然是县乡基层财政。其次,共享收入在全部税收中的比重过高(所得税共享后这一比重为60%左右),且中央的共享比例比较大(增值税为75%,2003年所得税为60%),县乡基层财政的共享比例极低,与彻底的分税制相比表现出很大的差距。再次,现在这种财权向上集中的趋向被盲目推广和延伸,省市也形成了集中下级政府财政资金的思维定势,在税收返还时进行资金的二次集中,这样,最后留给县乡基层政府的财力已是杯水车薪。

在财权向上集中的同时,事权却有所下移,财权与事权失衡,县乡财政自弱化。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县乡基层政府的事权划分不合理,承担了许多应该由上级政府承担的职责。如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保障、民兵训练等事务都是社会共同需要的公共品,外溢性极强,并不专属于某地方、某部分居民的利益和事业,但现在这些事权主要由县乡基层政府承担。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目前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乡镇财政负担了78%左右,县级财政负担约9%,省级财政负担约11%,而中央财政只负担约2%。这种“上级政府决策,下级政府出钱”的现象直接加重了县乡财政的支出压力。财力层层向上集中,职能和支出责任却不断下放,而且下放的通常是刚性强、支出大的事项,还经常出现上面出政策、下面出资金的增支减收情况,使地方支出责任加大。

(二)转移支付的成本很高,资金分配不公正,多头分散管理,使用效率低

这表现在资金上下转移成本增加,中间“跑、冒、滴、漏”严重,体制性消耗太大,而且这个过程容易滋生腐败,导致分配不公,“富裕的地方有钱跑资金,结果得到更多,贫困的地方没有钱跑资金反而得到更少”。

当前我国分配和管理支农资金组织机构的特点是,部门过多、层级过多、人员过多。从管理支农资金的横向机构看,中央级直接分配和管理支农资金的部门有9个,分别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国家防洪抗旱办和国家气象局。从纵向看,这9个部门又自上而下地设有或配套有管理和分配农业资金的机构,层级最多时有中央、省、地级市、县、乡镇和村等6级。这样,支农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就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结构。

这样的结构存在诸多弊端:(1)多部门的管理容易造成支农资金的使用分散,不利于形成资金的整体合力,而且项目有许多的重复,削弱了支农资金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作用。资金的分散还导致许多项目资金拨付不足,产生“豆腐渣”工程,引起巨大的浪费。(2)管理的层级过多,过程长,资金流动速度慢,容易导致支农资金的逐级漏损,资金到位率低,最终真正使农业受益的资金不多。(3)这个庞大的纵横交错的管理机构配备有大量的人员,支农资金中相当一部分要用于人员费用和行政运转费用的开支上。

不仅如此,现在很多项目(包括涉农项目)都要求有相应的配套资金。上面的许多专项资金分散掌管在多个部门,出现层层提留、层层摊派,专项资金要求县财政配套资金,造成争取的项目越多,配套资金越多,县乡财政越难以配套,项目越难建设,县乡财政越加困难。这使得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基层政府(特别是经济不发达、财政本来就比东部地区困难的中西部地区)不得不四处借债,导致债务包袱越来越重。有些基层政府为了获得项目甚至弄虚作假。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打通新农村建设财政投入的通道

(一)重新调整财权与事权的搭配结构,合理划分各级地方的事权和财权

1.财权适当下移。现有财税体制进行如下调整和改革:一是重新调整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比例,给地方多留一些资金,同时加大资金使用审计力度。中央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投入进行统筹,集中管理,合理配置到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同的各个地区。二是针对地区差异,实行等级分税制,西部等贫穷落后地区可以留下更多的财力,改变其财政和经济发展的窘迫情况。三是税收增加部分,可以考虑给予地方更多的比例,给予欠发达地区更大倾斜,对地方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予以坚实的财力支持。四是给予县级财政适当的税收自。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地方财政只有很小的选税权(筵席税和屠宰税),这显然不能适应今后分税制体制的要求,因此,取消农业税后需要赋予县级财政一定程度的税收自,以使基层政府有能力通过选择税种和税率提高地方可支配财力。县乡基层政府可以财产税作为自己的主体税种。五是坚决制止财权向上集中被盲目推广和延伸的趋向,省市级政府应破除“雁过拔毛”的理财观点,不搞财力的二次集中。

2.事权适当上移。首先,县乡两级政府承担的事权太多,已成为现在的突出矛盾。而其中有些公共物品的外溢性极强,受益范围并非仅局限于本区域,比如义务教育、优抚、计划生育、民兵训练等,因此,随着农业税的取消,该部分基层事权应适当上移,不能完全由哪一级财政单独支付,而是由多级财政共同承担。其次,县乡基层财政现存收支缺口中的一部分应由中央、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目前,县乡基层财政收支缺口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隐患。取消农业税,对于部分基层地区而言,又相当于失去了弥补缺口的资金来源。而该缺口的形成是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重城轻乡、挖农补工的非均衡发展战略相关的。因为农村通过对城市劳务输出、工农产品“剪刀差”、消费城市工业品等,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同时也严重限制了农村自身经济的发展。因此,从受益与负担的情与理来看,县乡基层财政收支缺口中的一部分应由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二)规范转移支付制度

1.提高中央直接对县转移支付的资金水平,扩大总量,合理调整转移支付结构。首先,要扩大中央直接对县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量。中央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县乡基层政府的承受能力,对于超出基层政府承受能力的,中央财政要实施转移支付予以必要补助。其次,要合理调整转移支付结构。要增加均衡作用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金额,并且要以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为目标,以因素法计算的标准收入、支出作为分配财力的基础,通过更好地衡量支出需要和财政能力来完善目前所使用的计算公式,更好地发挥它的均衡作用。

2.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建立本地区内的省对县转移支付框架。首先,要确定选择转移支付的目标,将纵向平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最重要的目标。其次,要根据转移支付的方式分别设计不同的转移支付制度。一是省对县的纵向转移支付。按人均相关因素计算后,以县为单位,由省财政通过拨款方式弥补缺口。二是县(市)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在省级财政的干预下,将经济发展快的地区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以一定比例补助给落后地区。

(三)树立公共财政理念,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历史任务,并从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和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要求。

落实这五方面的措施和要求需要观念的改变、机制的转换,同时也需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我们应确立公共财政的理念,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朝着逐步实现城乡平等的方向扩大公共财政的范围和覆盖面,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支出,有针对性地加大财政支农投入。

就目前来讲,要解决燃眉之急,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逐步降低涉农项目配套资金比例

鉴于目前涉农资金配套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关人士建议中央取消资金配套,减轻基层政府负担。但是站在全局的角度,如果完全取消配套,会使得基层政府在这些项目上失去应有的责任。完全取消的可能性不大,即便是完全取消也需要一个过程。基层多多少少要拿点,以增加县级政府的责任。国家实际上在某些方面已经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不同的配套资金比例,例如有些项目江苏省的配套比例是1∶1,山东省和河南省为1∶0.5,四川省则为1∶0.25。而且,基层还可“以工代钱”作为配套,这也减轻了基层的负担。从改革方向来看,要逐步降低涉农配套资金的比例。

(二)改善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整合分散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资金分散在各个部门确实导致了项目的重复,要整合分散的资金和资源,尽可能减少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例如,有些乡村既有文化活动站,又有党支部的活动场地,为何不能用一个场地呢?文化活动和支部活动都不可能天天搞,完全可以在时间上统筹安排,这样就节约了资源。对于修路资金拨付不足问题,有关的部门要尽快加以解决,提高资金拨付标准,使农村道路达到一定等级,节约资源,不再年年“村村通”。

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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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市(地、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第六条市(地、州、盟)、县(市、旗)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级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地、州、盟)、县(市、旗)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低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70%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将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集中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高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的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

第八条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收入征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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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目实施情况

按照“南召县花生新品种和地膜覆盖技术示范推广基地实施方案”至目前经过我县农技中心的精心筹划和统一部署,完成和正在完成内容如下。

(一)、引进、发放花生新品种

至2月底,已引进河南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选育的花生品种:远杂9012、远杂9307、花育20等4万余公斤,与19日发放到320户贫困农户手中。

(二)、购进农膜4.17吨,与2月10日发放到贫困农户手中。

(三)、技术培训

1、至目前已印发“花生高产栽培技术手册”5000份;发放花生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挂图5000份。

2、已举行技术培训3期,培训内容包括:整地、土壤处理、花生的晒果、剥果及肥料的合理施用。计划于 4月7日 举行花生的播种、覆膜、化除等的技术培训。

二、资金应用情况

目前已支付资金30万元,用于支付部分花生种子款,剩余款项正在办理支付手续。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部分贫困户劳动力缺乏,科技意识不强,因此对缺乏劳动力农户进行相应的帮扶,对科技意识不强的贫困户,要重点座谈、重点培训,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

扶贫项目自查报告范文二:

根据市扶贫办《2019年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细则 》的要求,我们对2019年的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领导重视情况

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年初,调整充实了全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工作力量。并把扶贫开发工作摆上了政府的工作日程,做到定期研究部署,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县政府两次召开常务会议和县长协调会议,对2019年扶贫开发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为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确定成立了扶贫办,扶贫办为正科级单位,编制4人,按照要求,县里匹配资金5万元已拨到专户上。

二、关于贫困人口减少情况

我县2019年贫困人口18969人,到2019年11月15日,贫困人口为17069人,比上年下降10.2%。

三、关于整村推进战略实施情况

为推进整村战略的实施,共帮助两个重点村协调信用社小额扶贫贷款132万元。在项目立项上,严格按照省市要求,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到了立项准确,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同时,我们积极推进项目实施,目前,已购进黄牛266头,占应购进的50.8%。畜牧综合服务站实行房屋置换,现已达到使用状态。

四、关于资金管理情况

我们与县财政局密切配合,对扶贫资金严格按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要求,做到了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全年财政扶贫资金86.6万元全部到位,没有出现滞拨、挤占和挪用现象。

五、关于帮扶工作情况

我县成立了扶贫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社会力量做好帮扶工作。县主管领导先后两次到省直帮扶单位汇报情况,争取到支持。与市直各帮扶部门经常保持联系,主动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帮扶工作。组织县直部门积极开展帮扶工作。到2019年12月15日统计,省、市、县各项帮扶共折合人民币296万元。

六、关于扶贫办工作情况

扶贫办自成立以来,我们组织全办人员积极学习扶贫业务,努力做好扶贫工作,积极为县委、县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全年共提出建议6条,被采纳4条,得到县领导的好评。在情况反馈上,做到了与市扶贫办勤请示、勤汇报,主动争取指导,并做到报表及时,汇报准确无误。我们对扶贫工作档案进行了全面归档立卷,档案管理规范有序。

七、其它工作

我们对2019年重点村收尾工作进行了督促落实,现已完成全部工作。全年没有发生因扶贫工作造成上访。同时,对两批重点村全面开展了村屯规划工作,达到了街道拓宽,道路平整,街道树木整齐划一。

扶贫项目自查报告范文三:

按红府办发电,〔〕7号文件要求,现将乡整村推进、产业发展、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管理(分值40分,自评分39分,故扣1分,扣分原因为没有按原计划时间完成项目进度)

在项目村选点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选择项目点,每个项目点严格按要求制定了村级规划并执行了公告公示制度。每个项目都有项目实施计划,并按计划时间完成了项目进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制定了项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项目实施完工后,由乡政府负责人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并严格执行了项目工程决算。工程验收合格后,乡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维护管理制度,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每个项目的计划、实施、验收、管理制度等工作,都建档立卡,资料完整。

二、资金管理(分值30分,自评分30分)

为切实加强我乡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为了保障资金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有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度,由县财政局对扶贫项目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人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资金有效利用。报账单据真实、合法、有效,无资金截留挪用情况发生,资金按规定时间落实到项目。现将整村推进、产业发展、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报如下:

1、整村推进项目:

省级第一批扶贫重点村整村推进项目我乡安排了车普村委会格咪自然村和妥赊村委会的海党自然村,省级补助15万元。其中:车普村委会格咪自然村乡村公路修缮30000.00元,村内道路硬化45000.00元,人饮工程40000.00元,科技培训5000.00元,厕所30000.00元。已用金额:乡村公路修缮30000.00元,村内道路硬化45000.00元,人饮工程40000.00元,科技培训5000.00元,厕所30000.00元。

妥赊村委会的海党自然村,省级补助15万元,其中:乡村公路修缮40000.00元,村内道路硬化45000.00元,人饮工程40000.00元,科技培训5000.00元,厕所0.00元。已用金额:乡村公路40000.00元,村内道路硬化45000.00元,人饮工程40000.00元,科技培训5000.00元,厕所0.00元。

省级第二批扶贫重点村整村推进项目我乡安排了妥赊村委会羊街新寨子一组、羊街新寨二组。羊街新寨一组省级补助15万元。其中:村内道路硬化60000.00元,排污沟55000.00元,低产田地改造5000.00元,经济林果30000.00元。已用金额:村内道路硬化60000.00元,排污沟55000.00元,低产田地改造5000.00元,经济林果30000.00元。

羊街新寨二组,省级补助15万元,其中:村内道路硬化50000.00元,排污沟35000.00元,低产田地改造5000.00元,经济林果30000.00元,卫生公厕30000.00元,已用金额:村内道路硬化30000.00元,排污沟30000.00元,低产田地改造5000.00元,经济林果30000.00元,厕所30000.00元,资金余额:25000.00元。

三、综合效益(分值30分,自评分30分)

一系列整村推进、产业发展、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的实施,改善了村民居住环境,产业发展得到了大力支持,劳动者都有一技之长,大大减轻了就业压力。总体来说,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对扶贫工作非常满意。据不完全统计,贫困人口减少比上年减少1400余人。,共在村委会自然村进行了6次科技培训,参加人数900余人。

通过自查自评,今年我乡扶贫工作,自评得99分,请上级扶贫检查组给予考评。

扶贫项目自查报告范文四:

根据**区扶贫办隆扶发〔2019〕34号文件及隆扶联发〔2019〕27号文件精神,结合**乡实际,**乡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乡国家和各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为进一步管理好和使用好扶贫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效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意义

国家和各级投入农村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主要是解决贫困地区的发展和贫困群众生产生活的问题,对于贫困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财政扶贫资金事关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管好用好财政扶贫资金,使其发挥最大效益,真正把财政扶贫资金用在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上,使更多的贫困群众走上脱贫致富道路,共享公共财政的阳光。为此**乡扶贫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切实明确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重要作用,确保专款专用,把每一分钱都按规定花在刀刃上,力求发挥最大效益。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在财政扶贫资金及项目的管理上,**乡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都有明确的分工,有具体的财务管理和项目监管人员,每个项目的申报和实施,都是按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序进行,在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上都是按专项资金的要求管理,即按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要求进行管理,扶贫资金严格用于财政扶贫项目,及时拨付财政扶贫资金和进行项目报账,没有因为滞留资金而导致项目实施进度延缓和效益低下的情况发生,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没有发现**乡违反扶贫资金分配、拨付和扶贫项目立项、审批的程序,也没有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扶贫资金的现象。2019年至2019年间,国家和各级投入**乡重点扶持项目共有26个,资金3,900,000万元,共涉及12个村民委员会26个自然村。**乡财政扶贫资金由于管理完善、监控得力,确保了财政扶贫资金运行安全有效。

三、强化服务意识、建廉政高效队伍

各级财政扶贫资金,是中央和地方为解决三农问题,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增加贫困群众收入、解决和巩固温饱成果,也是贯彻党的xx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财政扶贫的每个环节都体现着党和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温暖,**乡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在扶贫项目及资金的管理上,都相应地建立了廉政制度,并结合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扶贫领导小组成员自觉接受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执行政策的水平,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让上级放心。

扶贫项目自查报告范文五:

根据省扶贫办《关于对全省20xx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安排意见》(陕扶办发[20xx]48号)要求,我市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贯彻意见,并印发了《关于对20xx年度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计划执行和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对全市2019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自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在县区完成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办组成4个检查组,分别由办领导带队,于8月20日-29日,对全市2019年度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以听取县区工作汇报、实地查看建设项目、查阅档案资料和帐务、走访贫困户等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和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xx年度财政扶贫资金计划下达情况

20xx年省上共下达我市财政扶贫资金计划项目192个,财政扶贫资金18610.955万元,其中:整村推进连片开发项目村55个,财政扶贫资金5300万元;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1个,财政扶贫资金365万元;扶贫移民搬迁9790户36273人,财政扶贫资金6280万元;移民基础设施项目49个,财政扶贫资金835万元;产业直补项目6个,财政扶贫资金480万元;灾后重建项目3个,财政扶贫资金84万元;互助资金项目34个,财政扶贫资金585万元;绩效考评奖励项目5个,财政扶贫资金270万元;实用技术培训项目12个,财政扶贫资金278万元;残疾人扶贫项目6个,财政扶贫资金12万元;洋县公益项目1个,财政扶贫资金1500万元;小额贷款贴息资金530万元,项目贷款贴息资金596.925万元;“雨露计划”培训经费771.53万元,洋县试点49万元;贫困大学生资助819人,财政扶贫资金343.5万元;“两项制度衔接”经费104万元(市县62万元,西乡试点42万元);扶贫项目管理费227万元。全市2019年度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计划按照中省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全部下达到县区。

二、资金使用及报帐情况

截止今年7月底,全市共拨付使用财政扶贫资金15781.3万元,占资金计划总额的84.8%,完成报帐12301.12万元,占资金计划总额的66.1%。其中:整村推进连片开发项目使用资金3864万元,占72.9%,报帐2830.29万元,占53.4%;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使用资金334万元,占91.5%,报帐324万元,占88.8%;移民搬迁使用资金6280万元,占100%,报帐4365.5万元,占69.5%;移民基础设施项目使用资金618万元,占74%,报帐410万元,占49.1%;产业直补到户443.73万元,占92.4%,报帐443.73万元,占92.4%;灾后重建项目使用资金84万元,报帐84万元,分别占100%;互助资金项目到村585万元,占100%,报帐455万元,占77.8%;绩效考评奖励项目使用资金226万元,占83.7%,报帐215万元,占79.6%;实用技术培训使用资金245.21万元,占88.2%,报帐242.91万元,占87.4%;小额贷款贴息511.75万元,占96.6%,报帐511.75万元,占96.6%;项目贷款贴息556.73万元,占93.3%,报帐556.73万元,占93.3%;残疾人项目使用资金10万元,占83.3%,报帐10万元,占83.3%;洋县公益项目使用资金715万元,占47.7%,报帐560万元,占37.3%;“雨露计划”培训费使用612.12万元,报账612.12万元,分别占79.3%;洋县试点使用、报帐49万元,分别占100%;贫困大学生资助343.5万元,报帐343.5万元,分别占100%;“两项制度衔接”使用资金98万元(市县56万元,西乡试点42万元),报帐98万元,分别占94.2%;扶贫项目管理费使用205.3万元,占90.4%,报帐189.6万元,占83.5%。

三、项目建设成效

全市20xx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共新修和改扩建村组道路233.46公里,其中硬化水泥路105.8公里,建桥68座,建人畜饮水工程31处,解决安全饮水7856人,改造农电线路93.5公里,解决用电困难3350人,新修基本农田491亩,建河堤4586米;实施农户改厨2222户,改厕1822户,改圈1404户,粉刷房屋3452户,硬化庭院1892户,建沼气池593口,建村“两委”活动室11个,卫生室15个,文化广场7个;建集中移民安置点182个,实施扶贫移民搬迁10022万户37203人,新建房屋31341间;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25个,项目覆盖农户4.99万户,小额信贷扶持贫困户6685户;建村级互助资金协会34个,发展会员2735户;产业开发扶持贫困户新建产业大棚47个,发展经济园林6789亩,干鲜果10411亩,蔬菜2470亩,中药材5107亩,食用菌287万袋,牲畜1.95万头;实施农村科技实用技术培训13.2万人次,雨露计划培训就业3406人,资助贫困大学生人819人。2019年,全市实现贫困人口脱贫8.12万人。

四、主要措施

1、严格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一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和“县级报帐制管理制度”。在实施扶贫开发项目中,严格按照省市批准下达的扶贫项目计划拨付使用资金,坚决杜绝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扣减项目资金等现象发生。

2、认真抓好资金安全教育。有效利用全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县区扶贫办主任会议和市县各类扶贫项目资金检查、项目验收等时机,广泛宣传中省扶贫政策,加强扶贫资金安全使用及监管教育,明确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浪费扶贫资金,牢固树立“扶贫资金高压线”意识,认真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金。

3、坚持扶贫项目择优选定。在确定年度扶贫开发项目中,市县严格按照中省有关政策及要求,坚持瞄准贫困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按照参与式方法,严把项目审定、申报关。在项目村确定上,通过公平、公开竞选,择优选定村级班子战斗力强、群众积极性高、开发条件相对成熟的村,并优先启动建设,坚决杜绝人情关系“定项目”或“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确保扶贫项目符合村情民意,资金投向合理,有效调动了项目村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4、落实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制度。要求县区及项目镇村在项目实施前后,必须将项目名称、扶持对象、资金来源、补助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通过市县政府信息网站、扶贫信息网站及镇村“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公开、公示。所有扶贫项目的实施及资金使用必须有群众代表参与规划、参与决策、参与管理,项目知晓率达到90%以上,确保了农村基层民主管理与决策管理等各项制度的落实。

5、严格扶贫项目资金检查和审计。认真落实扶贫项目资金“报帐制”、“审计制”和“跟踪检查”等管理制度,要求县、镇、村必须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报帐必须持有正规票据,由项目镇严格把关审核,报县扶贫办审定签字后,再报县财政局进行报帐核销。市县扶贫办和财政局,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今年7-8月,市审计局用1个多月时间,对全市2019、2019两个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市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顺利通过了市级专项审计。同时,坚持每年邀请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视察监督;市县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效防止了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确保了财政扶贫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省上下达年度扶贫项目资金计划时间较晚,加之个别县区扶贫办与财政局沟通联系不紧密,特别是扶贫部门缺乏工作主动性,致使部分扶贫项目资金拨付到位不及时;二是个别县在申报项目计划时,对项目可行性调查不够,造成上级项目计划下达后难以实施而被动调整和重新报批计划,直接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三是个别县区对整村推进等项目建设指导督促力度不够,项目进度迟缓,已建成项目资金结算报帐进度慢,项目管护责任不到位,总结不及时,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不完善;四是个别县区、镇对互助资金项目村监管不够,政策宣传不到位,致使项目村入会率、借款率低,个别协会对群众借款把关不严,将互助资金用于建房、子女上学等,违背了互助资金用于扶持农户发展产业的政策要求;五是个别镇村对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公示制度落实的还不够好,群众知晓率尚待进一步提高;六是个别县镇扶贫办财务人员变动频繁,经办人员业务能力有限,加之培训工作跟不上,使县镇财务资料管理尚不太规范。

六、整改措施

1.认真搞好整改工作。结合这次扶贫专项资金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市办检查组采取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限期纠正的办法,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严格要求,并分别在县区检查反馈会议上提出了整改意见。8月31日,李彦海主任组织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对县区及项目单位在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以市办名义下发了《通报》,要求县区针对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同时要求各级扶贫部门,特别是扶贫办主要领导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指导、监督、监管责任,不断完善和健全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运作程序,确保扶贫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发挥效益。

2.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一是要加强对扶贫开发项目的指导和监管,督促县区和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加快整村推进等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村推进项目计划任务。二是督促县区不断完善和规范项目资金报账资料,加快项目资金核销、拨付和报账进度,确保项目建设有续推进。三是加大互助资金政策宣传,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规范资金用途及运作程序,强化管理措施,努力提高项目村的入会率和借款率。

3.强化项目资金管理。一是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二是不断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把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对县区扶贫目标考评范围。三是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四是有效发挥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把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与绩效考评、反腐倡廉及部门任务、责任、权力有机结合,强化资金检查、监督和审计,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运行。

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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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自然资源的立法中,特别是近年来的立法,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特别是财政政策,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体现得尤为明显。国家财政支持保护自然资源的相关规定虽然不少,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财政职能也随之需要改革。本文以自然资源体系中已生效的10多部法律作为研究对象,全面审视我国自然资源的财政支持方面的法制状况,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

一、国家财政支持在自然资源立法中的具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国家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中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中政府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2年)中国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等,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中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二、现状评析

从上述法条节选中,可以看出财政政策在自然资源保护中起着主导作用,有效地促进了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例如,政府环境财政投入逐年增加,特别是不断加大对林业建设、水土保持、生态农业发展等的财政投入。政府利用税收、贷款、财政补贴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市场经济主体循环利用能源和资源,减少对能源、资源的过度使用和破坏,鼓励单位和个人造林、育林、种草,防沙治沙,以维护生态平衡等。1.环保投入不足近年来,我国环保投资虽然表现出较强的增长态势,但投资总量不足仍然是环境保护投融资面临的突出问题。相对于环境恶化速度和程度来说,环保投资数量还是有很大差距,尤其对于那些跨区域、流域性的大规模环境综合治理项目。2.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财政补贴政策设计也存在一些缺陷,特别是对重点结构项目的补贴,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监督,补贴专项拨款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区域之间生态环境政府间的责任体系存在重大缺失,如对在主体功能区划中被列入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尚未建立起来,地方财力无法适应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需要。3.缺乏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目前我国对自然资源征税的主要目标是调节企业收入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涉及森林和水等可更新资源。消费税也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纳入征收范围。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属于对土地资源的征税,但它们之间没有彼此相互独立,没有相互协调配合形成一定的体系,对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的作用非常有限。4.财政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使用效率低我国对中西部等生态脆弱地区和一些重点保护开发项目的财政资金分配不合理,财政政策缺少连续性、财政手段单一、财政资源使用率低,使得我国有限的环保投资并未产生应有的效益。一方面是由于环保资金使用过于分散且结构不合理,如目前我国环保投资倾向于资源的可再生和持续利用方面,对不可再生的资源国家投入的财政并不算多,比如《水法》《煤炭法》《渔业法》《水土保持法》等,而对近些年来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体现的国家财政力度大些。

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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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级应急准备金

为保证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紧急资金需要,可考虑逐渐推动各级政府建立三级应急准备金。以中央政府为例:

一级准备 足额提取预备费。首先要按预算法的要求,按1-3%的比例足额提取预备费。其次,实行三年期“滚动式”基金预算,即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进行动态调整,上年的预备费结余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以2009年全国财政支出7.6万亿的基数,中央一级可保有760-2280亿的预备费,三年累计可达2280-6840亿元。这样,可保证在自然灾害发生之后有超过一年以上的预备财力,即使再发生汶川地震这样的巨灾,也基本可以应对无虞。

二级准备 调整预算。一旦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用于灾后恢复与重建的费用往往是天文数字。为此通常需要调整预算,一方面可将治水、防灾、修建有关的经费优先下拨,另一方面也可移缓就急,将其它类似支出集中用于灾害发生地,优先办理灾区重建工程,支持灾后恢复与重建。

三级准备 发行灾后重建特别债券。在动用预备费、进行预算调整后,若资金仍然不敷使用,则可发行特别债券筹集用于灾后重建所需要的资金。

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循例建立上述三级准备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需要同时通过部门预算、人大监督敦促地方政府足额提取预备费,严格控制预备费的非灾使用等。

固化财政救灾关系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灾害管理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因此,灾害一旦发生,应当以地方政府为主,逐级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机制。与此相类似,应急财政资金管理也应有一条由地方到中央清晰的、逐级递进的启动路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两条路径可供选择:

按灾害级别来决定资金责任归属。按照自然灾害的级别由大到小分为四个级别。可考虑三、四级的自然灾害的管理以地方为主,应急财政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二级自然灾害由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地方可承担部分应急财政责任。基本原则是:如果现行分税制下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的格局基本不做改变,可考虑按地方常年实际财力和全国平均水平,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原则上财力富裕的地区承担的比例大一些,财力匮乏的地区承担的比例小一些。对于一级以上的自然灾害则以中央为主进行管理,相关应急财政责任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

按所需资金的大小确定资金责任归属。灾害发生后,如应急抢险费用处于地方政府一级准备金范围内,由地方政府承担。一旦所需资金量超出准备金,则依序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同理,省一级启动向中央政府请求援助也以是否超出了省本级准备金数量为标准。

为防止道德风险,此种办法需要将地方政府的报灾准确度与上级政府的财政资助相联系,两者之间吻合度越高,地方政府越可以得到一个更高比例的资助资金,反之,则会得到一个较低比例的财政资助,从而鼓励地方政府准确报灾、善管善用上级财政资金。

以一般转移支付形式下达应急资金。由于灾后应急事务的极端复杂性和高度的“相机决策”特点,其中部分资金往往难于事前确定出详细标准与项目,因此,上级政府宜以一般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资金,不宜详细指定资金的使用方向与用途。

明确项目与标准

结合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状况,可增加救灾项目,适当提高救灾标准。

1、家庭和个人救助

首先应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和重伤人员进行慰问与救助。汶川地震后,中央政府首次对每名死亡、失踪人员的家属发放5000元的慰问金,此后历次自然灾害如玉树地震、水灾都循例继续。我们的测算表明,5000元的慰问金较之于近年全国水平的年均生活费用支出略高,5年内可作为中央一级的标准固定下来。其次是对因灾致失去依靠,生活陷入困境,急需抚育或赡养、养护者给予临时生活救助。汶川地震后,实行了两类临时生活救助措施,一是对灾民按每人每天1斤粮、10元钱的标准发放临时生活补贴,二是对“三孤”人员每人每月600元发放生活费,期限大约在3~6个月之间。需要将以上办法用制度固化下来,同时注意与现行社保体系的接轨,在救助期结束后随即转入当地社保体系。三是对因灾受伤人员的医疗补贴和对因灾陷入困境的、有学生的家庭给予的医疗和助学补贴。现行政策是因灾重伤人员的紧急医疗费用都由政府承担,但后期费用往往缺乏足够保障;教育方面则主要是一次性减免相关费用。

2、住房恢复与重建补助

目前的政策是按房屋受损的程度给予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6000元/每户,汶川地震以来实际执行的是20000元/每户的标准。尽管如此,这种救助也是象征性的,因为这一资金补助标准不可能满足恢复和重建住房的资金需要。对此,需要采用更加灵活的思路和更加宽广的视野,创新制度以寻求综合解决问题之道。首先,必须认识到住房的私有属性,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无偿全额供给恢复和重建资金;其次,多渠道解决灾后民众的居住问题应该成为政策选项。租房、简易过渡房、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房等均可考虑。对于灾后住房重建资金补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将20000元的政府补助标准稳定下来,发达地区可视本地情况适当调增;二是尽快建立相关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对灾民灾后建房提供长期、低息的信贷支持,可考虑的方法很多,如建立专门的住房银行,动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重建贷款或使用政府性捐赠资金进行住房贷款业务等。

3、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救助

一是对因灾受损企业给予一定时期、一定比例的税费减免;二是由政府提供专门的恢复重建资金,以低息、无息贷款的方式提供给受灾企业,以助其恢复经营。

加强应急财政资金的管理

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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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20xx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xx〕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使用乱象

20xx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全国人大会会议上介绍扶贫资金审计情况时强调,审计发现1.5亿扶贫资金被虚假冒领或违规使用,其中17个县将20xx多万元用于弥补业务经费、发放福利等。8.7亿扶贫资金闲置或浪费,其中闲置时间最长的超过20xx年。审计还发现,云南寻甸县20xx年发放的6560万元扶贫贷款中,仅有一半发放给了建档立卡贫困户。

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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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上级财政不断加大对下面(特别是西部地、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等)的转移支付力度,对缓解基层财政改革困难,深化基层改革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十年来分税制的实施,当前财政转移支付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弊端。现笔者就这些存在着的问题和弊端作如下思考。

对所存问题和弊端的思考。财政转移支付的目的和作用未能完全实现,县乡财政依然十分困难;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目标就是为了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发展和均等化推进,客观上要求对各地区(特别是极其贫困和经济不发达以及西部地区等)的财政能力和财政需要之间的差距进行宏观调整;但是,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突出问题表现在对县乡两级转移支付的规模偏小,与其实际需求的缺口相差很大,无论在解决上下级政府间财政收支平衡方面,还是在缩小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方面,按照均等和平衡化目标及规范化要求,都还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就困难县(市)可用财力来说(包括地方财政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以及其他专项补贴等),一般不够工资发放、或只能维持发工资保正常运转的需要,而其他个人部分支出、公用经费、必要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支出等)根本没有财力安排;县乡财政困难已成为各级政府部门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除了县乡经济发展水平低因素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到位也是形成县乡财政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作用和效能不高;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特别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大多为无条件拨款,对每一项资金的使用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无序使用和应急而用转移支付资金的不良局面;这样,就无形中又导致:一是不注意区分不同地区发展情况,很多没有具体细化分配办法,主观随意性大,不科学,存在转移支付不公平的现象,形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和“会哭的孩子多吃奶”之怪圈;二是由于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与财政增收不挂钩,容易产生转移支付资金“养懒汉”的负面影响,使部分地区在发展经济、做大财政“蛋糕”方面的压力和动力不足;三是缺乏效率,现在很多转移支付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都由上级财政直接分配到县、乡,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分配缺乏效率和公平程度;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多而复杂,结构也不尽合理;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包括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各项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农业“打包”资金补助、补贴等几项,大致可分为一般性补助和专项补助两大类。

一般性补助没有给地方政府规定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只是政府财力的一种补充,主要目的是用来平衡地方预算,满足地区基本开支的需要;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规定了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方向,并且越来越多地附带一些条件,下级政府只能在规定基础上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目前的转移支付补助用于均等化或平衡化财力补助过低,用于专项补助或带专项性质的一般补助偏多,均衡力度不够,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一般转移支付中真正用于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的数额偏小,而为保持原体制地方既得利益(如税收返还)的补助数额偏大,使得基层财政提供均衡公共服务的能力减弱;另外,从全国一些贫困和经济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来看,所有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都打入工资专户(或保正常运转及公用经费专户)用于工资发放和运转经费的比率较高,如有结余滚动下年使用,这样上级所有的转移支付几乎都成为工资或运转经费的“专项”款,留给地方可用发展财力微乎其微(有的几乎为零),极不利于提高和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转移支付中专项拨款的“条件化”使财政困难县难以接受;财政困难县本身的资金供求矛盾就十分突出,可用财力只能保工资发放,除工资外的经费和发展资金严重不足(有的几乎是零),这样的财政现状使县级财政不能保证上级专项资金的地方配套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这里主要包括国家立项工程和重点国债工程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计划生育专项资金、教育专项资金、“低保”资金、救灾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大部分专项资金都要求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或其他方法予以配套;鉴于以上情况,而财政困难县要争取到这些好的项目资金或拿到这些专项资金,就必须首先保证按比例拿出配套资金,否则不予安排;如果在项目执行或资金使用中配套资金不到位,将取消该项目或扣减相应数额的该项资金,甚至扣减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这种管理办法只会使地区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差距越来越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不规范。转移支付款项大部分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下达,小部分在次年进行批复决算时明确,使县(市)级财政不能将这部分资金及时做到年初预算当中,以致形成频繁的、大数额的预算指标追加和文件通知,特别是专项拨款追加,成为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最多的日常繁杂业务,加重了“预算一年,一年预算”的现象,使年初预算乏力,不准确、不全面,造成预算为“估算”,年底决算与年初预算差别相当大,形成年末年初不可比的现象;这样的预算管理方式使各地方政府各项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被动和盲目一面,从而削弱了下级政府工作的主动性,使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受到影响;财政转移支付重拨款,轻监督和管理现象严重。当前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一是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科学计算的程度少,主观经验的因素多;二是对转移支付资金,特别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拔后的使用情况如何过问得少、检查得多;三是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流于形式,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审计系统,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还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详实、可靠的信息,不能作出有效评价;尤其是对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以及贫困的县份,财力本身就十分紧张和困难,转移支付应向这部分地区适度倾斜,以便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别和工资以及收入水平之差距,为更好地调动和促进一方经济之发展打下基础。

对如何规范转移支付的思考。要建立最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地区间缩小差别机制,目前全国各个地区间的发展很不均衡和平衡,要着手改变财力性转移支付以县(市)保工资为补助口径,只要工资保住了,再增加转移支付就比较困难的局面;要努力克服某些地区为达到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实现地区间财力均衡化,减少地区间贫富差距,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必须由以县(市)的最低财力保障线为基础,县(市)财政正常运行的最低财力保障线应包括人员工资、基本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其他个人部分支出、必要的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支出,这是财政提供最低公共产品服务标准的底线;新增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县(市)不能留缺口。因上级出台政策造成县(市)收入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而新增的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县(市)应予以全额转移支付,否则将加重困难县(市)资金调度的难度,形成新的资金缺口(如税率的调整、税制的变革和增加工资、下放事权等给予的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县(市)要区别对待,按照财权与事权对称的原则,全额补助);归并转移支付项目,优化转移支付的项目结构。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项目越来越多,越来越细,一般性转移支付带有“专项”的多,可供县(市)自行支配的少;要逐步改变专项转移支付“撒胡椒面”式的“大锅饭”分配体制,逐步取消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各种不规范的“补助”和“税收返还”,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各级政府和有转移支付能力的省份等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合理确定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结构规模,压缩专项转移支付份额,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即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补充,给基层县(市)更多的可自主安排用途的财力的空间,增强地方发展经济的主动性);取消财政困难县(市)专项转移支付要求配套的附加条件。财政困难县(市)本来资金就比较紧张,越来越多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求地方财政予以配套,并且将是否配套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和下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这样加剧了地方财政资金矛盾突出的局面;如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都要求地方财政配套,这样的规定在财政困难县(市)的可操作性非常差,笔者认为应予取消;财政转移支付要充分体现对边远、边境、贫困、革命老区、军事禁区和财政困难县(市)的倾斜与照顾。

要充分考虑这些地方经济发展能力弱、财政收入增长慢、可供统筹安排支出的财力严重匮乏的现实,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优先保障这些地区人员工资及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之需要,以缓解过大的收支矛盾;可根据不同地区财政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不同转移支付系数,将有限的资金分配到更急需的地区,实现转移支付均等化的目标,努力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总体效率;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提前明确,以便县(市)级财政纳入当年预算之中。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上级财政应根据本级可用财力,在下级预算编制前提出指导性安排计划,使下级财政对本年度的财政资金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安排当年预算。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可实行项目库备选制度;上级财政用于县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一律要建立项目库,根据国家和各地区的发展规划,每年从项目库中选出下一年度财政重点支持发展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的本级预算中,并及时通知县乡财政部门将上级已经确定的专项转移支付计划列入县乡财政预算;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效绩评价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一是根据目前转移支付资金的类型和用途,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据此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如果实际使用情况没有达到应有的效益指标的,上级财政可暂缓拨付下一次的转移支付资金,并要求提出整改计划;如果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采取停拔该项资金或相应扣减一部分转移支付资金;二是结合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性质和特点,设计一套操作性强的考核监督指标体系。考核对指标要侧重如何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并同相关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与纠风工作相结合。如果由于资金管理不到位出现使用单位挤占、挪用、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或者财政相关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的,除暂停使用或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外,对有关人员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加规范和更高效益地用好有限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才能更好地发展一方经济和保持社会的稳定,才能进一步缩小地区间(条属部门、单位之间等)的工资、生活和发展整体水平这差距,才能更加利于激发各地区经济、社会和公共事业发展的活力以及人的主动性。

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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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区各部门和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全区各部门和单位坚持应收尽收的原则,严格按照以票管收,不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完善管理制度,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基本形成了“年初有预算、收入进专户、支出按计划、使用有监督”的管理机制。

一、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要做法

1、加强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为进一步深化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需要,从制度上保障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落实到位,基本取消了各单位收入过渡户,单位各项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对所有的收费项目进行分门别类,统一设置单位代码、项目编码,建立收费数据库。各单位征收的预算外资金,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即实现了票款分离,又确保了各项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缴入预算外财政专户。

2、逐步推行部门综合预算,完善预算约束机制。近年来我区对区直各单位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一样统一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审批程序和监督方法进行管理,逐步推行部门综合预算。年初编制收入计划,按照收入计划编制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单位性质、资金需求及本级财力情况核定,从而达到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目的。

3、严格票据管理,实行“以票管收”。一是在票据领购环节严格监控,坚持“凭证领购、限量供应、验旧核新”的原则,严格控制“领、核、清”三个环节,达到源头控收的目的;二是在票据核销环节控制,要求执收单位以旧换新时,必须准确填制《购买审核申请表》,与财政专户上缴金额核对无误后,方可购买新票据,做到“以票管收”。

4、建立国库集中支付体系,规范资金拨付方式。从20xx年1月1日起,我区对预算外资金已建立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分散支付为辅的支出管理体系。这样,“以拨代支”的拨付方式,将逐步被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直接支付为拨付方式的新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所代替。

二、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通过全区上下,齐抓共管、共同努力,我区预算外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还有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

1、单位思想认识还没完全到位。少数部门和单位对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预算外资金的财政属性认识不够深刻,有的虽然在口头上承认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但在实际安排资金使用时仍然将本单位征收的资金视为自有资金,对预算外资金管理还存在抵触情绪。

2、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对“收支两条线”、“银行代收制”少数单位落实不够,个别单位仍存在预算外收入应缴未缴、解缴不及时等情况,给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3、部门预算编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在实行算内外资金统一安排和使用方面制度不完善,效果不明显。预算外资金管理上还存在重收入轻支出的现象,支出管理相对薄弱,对部门、单位的经费支出供给缺乏统一标准,部门、单位之间仍存在苦乐不均现象。

4、预算外资金财务系统不完善。目前,我区现有的预算外资金财务系统无法实现财政、银行联网,造成财政信息不通畅,难以及时掌握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情况;同时,从上至下对预算外资金的财务核算软件未进行统一整合,特别是随着收支科目分类改革的实施,软件的升级尚未完全到位。

三、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思考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因为政府非税收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管理工作需要得到各部门和单位的理解、支持。所以必须加大政府非税收入的宣传力度,使各部门和单位认识到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观念。

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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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目的

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一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些家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实际困难,需要通过稳定的制度保障,为这些家庭提供物质上的救助和精神上的慰藉,使其更好地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有利于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增进家庭和谐,为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扶助对象与标准

(一)扶助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程度为轻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二)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区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区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3、本意见实施时如果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申请与登记

1、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为本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

2、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作主动放弃当年扶助资格。

四、扶助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子女死亡的,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子女残疾的,提供《残疾人证》。

4、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明。

5、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提供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6、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

7、丧偶的,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

1、年龄的确认。以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果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生育和收养行为的确认。生育和收养子女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子女数的确认。按本人生育或者收养且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曾生育过一个及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4、残疾等级或程度的确认。以《残疾人证》注明的残疾等级为准。如果《残疾人证》未注明等级的,以区残联出具的残疾等级或程度证明为准。

六、扶助资格的确认程序

1、由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2、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

3、在申请登记期过后2个工作日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人口计生部门。

4、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送区人口计生委。

5、区人口计生委应当自收到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将初步确定的扶助对象名册发至各镇人民政、街道(莘庄工业区),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扶助对象姓名、年龄、扶助类别、扶助金额,公示期限为10天。区人口计生委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6、如无异议,区人口计生委应当自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所需资金情况及名册向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并报区财政局,抄送相关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如有异议,区人口计生委应当重新审核。

7、区人口计生委对确认后的扶助对象,负责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扶助对象送达《发放证》。

七、扶助资格的年审

持有《发放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当在下一年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审验手续,同时提交扶助年审申请表、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已有子女状况和是否有终止享受扶助资格情形的声明。

村(居)民委员会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按照扶助资格的确认程序,进行逐级审验。

八、扶助资格的注销

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扶助金:

1、死亡的;

2、户口迁出本区的;

3、在境外定居的;

4、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5、独生子女康复的。

如发现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者骗领扶助金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注销其扶助资格。

九、实施时间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时间

自*年起,在全区实施。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区人口计生委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十、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来源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本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按照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35:65的比例分担。区承担的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中,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编制、执行和核算。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承担的资金由区财政通过财力结算方式扣回。

(二)资金发放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当年度扶助金在次年度发放,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扶助对象清单由区人口计生委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7月31日前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每年的8月31日前,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全额拨付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三)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做好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并监督管理本区扶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本地区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

区人口计生委做好扶助对象的申请、登记、确认、公示、监督工作,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扶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并负责向区财政局提供扶助对象的清单,配合金融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掌握扶助资金发放情况,了解扶助资金管理情况。

区人口计生委会同区财政局选择和确定本区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负责制定扶助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接受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拨付的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和区人口计生委。

十一、工作监管

(一)组织管理

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残联共同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区人口计生委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区残联负责扶助对象残疾等级或程度的确认。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共同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3、区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视察、监督。

(三)工作考核

1、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2、扶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管理。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资金金融机构不按照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区财政局

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

1文献综述 当前对于城市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口迁移的影响因素[1-4]及推动城市化发展的原因等问题的分析上[5-16]。 关于人口迁移影响因素问题,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有户籍政策、融资约束、工业化进程影响以及政府政策选择等几种[1-4]。1户籍制度影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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