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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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调节力度的指示精神,各级税务机关统一对个人所得税立法精神和职能作用的认识,自觉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首要任务。1994年实施新税制伊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我局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提出“必须注意解决好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否则,将不利于调动全体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可以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把个人所得税法贯彻落实好。”实施新税制7年多来,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始终一贯地坚持和贯彻这一指导思想,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着力点和归宿点,采取一系列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征收管理的措施,并取得了成效。
一是通过建章立制,有效地加强了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二是通过强化征管,有效地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收入进行二次分配和调节,为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调节个人过高收入起到积极作用;三是通过采取措施加强征管,有效地促进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
采取的措施和办法主要有:
从思想认识和总体工作部署上看,连续一贯地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从1994年起,除个别年份外,每年总局都根据当年税收工作总的要求和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特点,下发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以加强对全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导。在这些通知中,无一例外地要求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有的明确列出当年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征收管理的重点,要求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如:1996年的通知要求,“着重加强对金融、贸易、房地产、广告、建筑安装、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点税源和高收入行业的征收管理,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控管办法。”1997年的通知要求,“要始终把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并将演艺界明星、三资企业的董事、经理、建筑安装业承包人、具有特殊技能的自由职业者、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业主等列为重点征管对象。2000年的通知要求,“严格执法,抓好重点税源和重点行业的征管工作。……加强对电信、金融、保险、足球俱乐部、高等院校、新闻单位、中介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从制度办法上看,制定和完善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制度及办法。为了贯彻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的指导思想,把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落到实处,针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精神和征收管理的要求,7年来,总局制定下发了一系列针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办法,主要有:《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关于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此外,历年来还明确了对股份制企业派送红股、私人办学所得、个人医疗服务所得、娱乐业从业人员所得、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所得等项具体征管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总局制定的制度办法的同时,根据当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情况,如对美容美发、餐饮、桑拿按摩、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一些职业高收入者,也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制度办法,有效地加强了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堵塞了税收漏洞。
从专项检查工作部署上看,一直把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从1994年起,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总局的要求,每年组织1-2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时,总是将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如1994年总局要求,“要把工资外的个人收入和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各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要把各类公司、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大户以及其他高收入者作为检点”;总局在《关于做好1998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1997年,总局提出把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和建筑安装业作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并要求通过整顿使这些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从落实结果看,这一目标尚未完全达到。因此,1998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各地应继续将这三个方面作为重点,还应对金融、保险业以及境外所得和城乡结合部私房出租业进行重点检查。”同年7月,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总局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其中“第三章 范围和重点”规定:“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选定几个行业作为检查的重点。确定检点时,应着重选择:(一)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二)社会关注的焦点行业和个人;……”。总局在《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今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是电信、金融、保险、房地产、足球俱乐部、高等院校、新闻单位、医疗机构、中介机构、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据不完全统计,“九五”期间通过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增加收入近50亿元。
税务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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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五章税款征收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第六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第六十二条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七十一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七十二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第七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七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第六章税务检查
第八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第八十七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十九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百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第八章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第一百零八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税务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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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个人房屋装修行为税收征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房屋,是指个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人房屋装修业务的单位、工
程承包人和其他个人,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人。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装修工程所在地税务机
关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
费。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5%或
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征收。
第六条每平方米核定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
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
普通住房每平方米按4元—8元标准征收,复式房(含跃层式、
错层式和别墅)每平方米按6元—12元标准征收;
(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个人普通住房每平方米按2
元—5元标准征收,复式房(含跃层式、错层式和别墅)每平方
米按3元—7元标准征收。
(三)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
局按上述税额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个人房屋装修工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
(一)对有装修工程合同且合同所定价款真实的,以装修双
方结算的价款(包括装修工程中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
款)作为计税营业额,按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应
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综合征收率
(二)凡未提供装修工程合同或按合同所定价款计算的税额
低于同类地区每平方米最低核定税额的,按该地区规定的每平方
米核定税额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装修房
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第八条个人房屋装修工程的税款由各区县(自治县、市)
地方税务局征收,也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委托
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
位、建设管理部门等(以下简称单位)。
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应与本辖区内的
个人房屋装修工程所在地的单位签订税款协议书,
单位负责人须在税款协议书上签名。
第十条纳税人与住户订立装修合同或口头协议后,在进场
开工之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或单位领取并据实填写
《重庆市承建个人房屋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登
记审核表》),并带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或单位进
行工程申报:
(一)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
进行税务登记的临时施工队凭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填写完整的《登记审核表》。
税务机关或单位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并在上述复
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样印章,将相关原件退还纳
税人。
第十一条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办理开工手续时,应
向税务机关缴纳一定的税收保证金。
第十二条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的,一般应凭《登记审核表》
及税收完税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开建安发票手续,由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后予以开具。对业务量大、票证管理制度健全的
单位,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也可
由单位填开建安发票。
第十三条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各项税款的工
作。税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严禁以其他凭
证代替“税收完税证”。单位应到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
税务局领取税收完税证(加盖征税专用章)和建安发票(加盖发
票查验章)。
单位要按规定填开和保管税收票证和收据。不得收税不
开税收完税证;不得涂改、分联填写税收完税证;填写错误的票
证要全套保存,不得撕毁;丢失税票的,单位应及时书面报
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单位应指定专人结报和管理税款及税收票
证。
单位按实际工程结清税款并开具税收完税证。纳税人可
用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抵扣应缴税款,多退少补。
单位应及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解缴结算税款,并在次月
10日内向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填报上月《委托
个人房屋装修工程报表》,同时将纳税人填写的《登记审核表》和
相关登记资料复印件报送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
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纳税人未办理申报登记、填写《登记审核表》的;
(二)纳税人在申报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纳税人在装修工程完工后拒绝缴纳税款的;
(四)纳税人在装修工程完工后未完清税款并逃逸的。
第十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
单位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负责提供发票、收据及
税收完税证,指导其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税
收票据,及时结报税款。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单位和
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税收票据的领发结报,税款清缴,
税款和报表的汇总统计,资料的存档等工作,各区县(自治
县、市)地方税务局都要建立制度,落实责任,定期考核,确保
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税款、票据的安全。
第十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
向单位支付手续费。
第十八条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
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个人,
将其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均为本办法
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税费。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7.5%或
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征收。
第五条个人出租房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
(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
和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二)对租金收入申报不实,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
据或按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计算的税额
低于同类地区每平方米最低核定税额的,按该地区规定的每平方
米核定税额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租房
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第六条个人出租房屋税款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个月、1
个季度或半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各区县(自治县、市)
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等情况分别核定。
第七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
税务局征收,也可以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的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
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以下简称单位)。
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应与单位签
订税款协议书(单位负责人须在税款协议书上签
名)。
第九条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各项税款的工
作。税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严禁以其他凭
证代替“税收完税证”。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税收完税证,不得
涂改、分联填写,不得收税不开票。填写错误的票证要全套保存,
不得销毁。丢失税票的,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结报税收完税证。
单位应及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解缴结算税款,并在次月
10日内向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填报上月《委托
个人出租房屋税款报表》。
第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单
位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指导其正确执行税收政策,
正确使用税收完税证,及时结报税收票款,妥善保管税收票据。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单位和
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税收完税证的领发结报,税款的清
缴,报表的统计等要建立制度,落实责任,定期考核,确保
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国家税款、税收票据的安全。
第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
向单位支付手续费。
第十二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人员或下岗职工出租房
屋月租金收入不足300元的,免交出租房屋的相关税款。
第十三条属本办法管辖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照
本办法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税款。拒不执行本办法的,
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
税务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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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人。
纳税申报的期限
(一)各税种的申报期限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3、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4、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二)申报期限的顺延。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
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申报的方式
(一)上门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税款报告
(二)邮寄申报。
纳税人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电传申报。
实行自核自缴,且有电传条件的纳税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电传申报。
纳税申报的要求
(一)上门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税款报告。
(二)邮寄申报。
纳税人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税务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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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推行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
针对涉税信息采集渠道不畅、内容不够规范、采集手段落后的局面,县政府以政务专网为依托搭建了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将涉税信息采集、信息比对、信息处理、统计查询和通告等工作,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处理,实现信息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格式、内容、时限定期报送涉税信息,由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归类、处理,建立“部门—政府—税务”涉税信息交流模式,实现涉税信息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控管能力
(一)强化信息传递与交流
各有关单位要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通过县政府政务专网,在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录入以下信息内容:
1、发改局:计划投资项目立项批复信息。
2、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信息、公共建设项目拨款信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企业兼并和改组改制信息、企业破产信息。
3、经贸局:限额以上工业及重点商贸企业信息、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批复信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信息。
4、人事局:事业登记单位信息。
5、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信息、福利销售信息、社会福利企业信息。
6、卫生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信息。
7、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信息。
8、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信息。
9、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登记信息、土地转让信息、矿产资源开采信息。
10、建设局:建设施工许可证信息、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建设施工企业管理信息、建筑项目工程验收信息、市政建设项目信息。
11、房管局:房产登记信息、房产转让信息、房产租赁信息。
12、公安局:外来人员房屋租赁登记信息、外籍人员登记信息、经营性停车场信息、涉税案件信息和税务机关移送案件反馈信息、炸药购买单位和个人信息。
13、法院:企业提请破产信息、民事判决中以不动产抵顶债务信息。
14、水利局:水利工程项目信息、渔业养殖信息、渔业船舶登记信息。
15、河道管理局:河沙开采信息。
16、交通局:公路建设项目信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信息、交通运输业登记信息、交通客货运车船信息。
17、司法局:司法事务所登记信息、合同公证信息。
18、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专利技术转让信息。
19、教育局:教育机构登记信息、校办企业登记信息、知名学者和外籍教师登记情况信息。
20、工商局:工商开业登记信息、工商变更登记信息、工商注(吊)销登记信息。
21、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备案信息。
22、招商局:招商项目登记信息。
23、农业局:农业开发计划信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
24、环保局:环保工程信息。
25、公路局: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26、旅游局:旅游企业登记信息、星级饭店评定信息。
27、文广新局: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信息、文化经营许可信息、网吧经营许可信息。
28、体育局:体育比赛信息、体育销售信息。
29、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岗再就业优惠证信息、劳服企业年检信息、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信息、工效挂钩企业信息、技能培训单位登记信息。
30、物价局:物价收费许可信息。
31、交警大队:车辆挂牌登记信息、车辆过户登记信息。
32、统计局: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信息。
33、审计局:审计建议书信息、审计发现的涉税线索信息。
34、残联:残疾证发放信息。
35、农机局:农用运输车辆挂牌登记信息、农用运输车辆过户登记信息。
36、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信息、银行账户信息。
37、财险公司(人民财险、平安财险、中华联合、大地财险、阳光财险、太平洋财险等):参保车辆登记信息。
38、供电公司:用电量信息。
39、自来水公司:用水量信息。
(二)强化职能部门税源控管与协作
实施税收源头控管有利于节约办税成本,减少税源流失。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协助义务,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委托等相应措施,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1、加强登记、变更、注销等环节的税收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在登记环节,要告知业户办理税务登记;法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后,应到税务机关开具税务证明,工商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凡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税务部门。交通部门在交通运输业户办理注册登记时、质监部门在办理机构代码后、发改和招商部门在新办企业审批等办理相关手续时,都应及时告知对方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2、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房产部门、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变更时,凡不能按相关规定提供税务发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对方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
3、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外来承揽工程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交通、水利、公路等部门方可与之签订施工合同。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须出具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证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4、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卫生部门、文广新部门要提供营利性机构和商业演出等活动的管理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5、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项目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营性收费前,应按规定进行应税认定登记,财政部门方可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教育部门要督导教育培训机构依法纳税,统一使用税务发票。
6、加强税收优惠企业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经贸、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税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7、加强个体和零散税源税收管理。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对个体和零散税收实行委托。对于房产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矿产资源开采、建筑安装工程、水利工程、河砂开采、销售兑奖、商业性的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房屋租赁、市场商场经营等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相关的房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文广新部门、体育部门、水利部门、河道管理局、居委会(村委会)、房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单位、市场管理单位等应征税款。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税款协议书,依法对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受托方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解缴的税款和有关资料,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不得违反委托协议,擅自不征、少征或多征应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款。
(三)强化职能部门行政监督与司法保障
1、加强发票综合治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办案过程中发现使用假发票或未取得发票的,要通知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发票即开即奖和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保障兑现奖金,及时拨付税务部门垫付资金。
2、加强税收违法行为治理。公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密切协作,严厉打击逃税、抗税、恶意欠税和贩卖、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行为,配合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而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各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部门的查封、扣押存款账户通知书后,要及时予以配合办理。
3、加强审计监督和司法保障。审计部门要对审计对象的投资建设、重点工程、应税收费、应税收入等项目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涉税问题要通知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符合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对税务部门移交的涉税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三、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送涉税信息,依法配合征缴,提供司法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调整充实了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调度并定期通报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确保各项涉税信息反馈到位,协税护税措施执行到位、征收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完成信息提报、税收协助、联合管理和税款代缴工作,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综合治税和信息管理平台信息报送工作,选配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具体负责涉税信息整理录入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三)落实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每月终了后15天内,登陆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管理平台规定的内容和表格设计要求完整录入涉税信息,不得出现不报、迟报、漏报、错报涉税信息。对报送的涉税信息,单位负责同志要把关审阅,确保真实有效。
(四)加大信息安全管理。各部门要对信息的采集、传递进行严格管理,用于报送涉税信息的计算机必须与外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相关信息,不得用于涉税事项之外的其他事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外公开涉税信息包含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严格兑现考核奖惩,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为了确保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顺利实施,县政府把综合治税及“信息管理平台”推行工作列入督导考核范围,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涉税信息的报送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实行月通报制度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
税务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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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税对象和纳税主体的复杂性使征管难度加大
1、由于建筑业的课税对象不仅包括建筑安装、修缮及装饰工程作业,还包括其它工程作业,如道路修建,水利工程、打井疏浚、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爆破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搭脚手架、代办电信工程等等,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客观上造成了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管难度。
2、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除正规的有资质、财务健全的建筑安装公司外,乡镇、村办的小型建筑队十分普遍;走街串巷、流动作业的小施工队或合伙打工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大部分施工者隐蔽性较强,跨省、跨市县施工,阶段性或季节性作业,无固定经营场所,不办任何证照,现金结算也使地税征管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二)现行税收政策不够完善,实际操作中易出现偏差
当前,国家许多关于建筑业财务税收管理的政策规定从理论上说是合理可行的,但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偏差。现行条例规定,无论采取何种结算价款的工程,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当天。但实[本文转载自[文秘站网-找文章,到文秘站网]际情况是大量的工程长期不结算工程价款,必将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一方面,施工企业隐瞒完工工程不报,工程完工后,分支机构不向总机构报,总机构不作财务处理,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不计提税金;另一方面,许多基建单位在支付部分预付工程款后,对其余款项以单位资金紧张等种种借口长期拖欠工程结算款,甚至违规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垫资施工,人为造成了营业税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三)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使税款大量流失
1、企业主观上隐瞒收入,偷逃营业税。一是工程收入不入帐。部分企业不按财务会计制度办事,不实行权责发生制记帐,仍沿用旧规定中现金收付记帐法,只就现金结算的收入记帐,致使部分应作为工程收入的款项长期不入帐。另外,基建单位在向承建单位支付工程款时,没有向承建单位依法索要统一发票的意识,承建单位借机以白条或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在客观上促成了承建单位故意隐瞒,减少收入金额的条件,导致其偷逃营业税;二是隐瞒完工工程不报。建筑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施工场所不固定,分散作业。有些施工地在外地的,工程完工结算后,建筑企业不向税务部门申报,不处理帐务,收入、支出长期挂在往来帐,不计提应交税金,税务部门在征管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无暇一一顾及,致使这部分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三是零星分散的各种装饰队、农村小建筑队偷逃税款严重。一方面,这类业户面广量大,隐蔽性强,大都是阶段性或季节性作业,无固定经营场所,不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难以把握其行踪和收入情况。另一方面,缺泛对这类业户的有效监管,没有任何一个职能部门能对其进行统一管理,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重要途径只能是税务检查,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处于被动应付的境地。
2、建筑业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施工单位漏缴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明文规定,施工企业的应税营业收入不管与基建单位如何结算,均应包括应税工程收入取得的一切收入。这就是说,除施工工程价款外,既包括价款之外的工程索赔收入,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补助费、劳保费、施工机构迁移费、提前竣工奖和拆除旧建筑物的旧料作抵工程款收入等,也应包括施工企业取得的机械作业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和其它作业收入等。由此可见,应税收入内容十分复杂,客观上给施工单位漏交营业税带来了可乘之机。
3、一些建安企业自身管理不善,税收财务管理水平差,客观上导致建筑业营业税的流失。
(四)地税部门征管力量薄弱导致征管乏力
各地从事建筑业营业税征管的人员普遍少,办公、交通、通讯设施条件较差,面对点多面广,线长的建筑业市场,缺乏有效手段来进行征管,极度易导致税源流失。
二、规范建筑业营业税征管应采取的对策
(一)专项管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
选派一批熟悉建筑业财务、税收知识的业务能手专项从事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搜集整理单项施工项目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建筑合同等资料;设立专门的单项施工项目税收征管台帐,从开工,施工到竣工,从税务登记到税款入库一条龙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加强对建筑业发票的专项管理,从预付工程款到工程决算一律要建立规范使用建筑业专用发票制度,坚持“以票管税”,凡是用非正式专用建筑业发票结算工程预收款或决算款的,坚决从严查处;加强对建筑业营业税的专项稽查,专门制定建筑工程税收结算审查制度,规范结算审查,专项稽查要深入施工现场,全方位了解工程项目的规模、投资、预决算情况,对零星建安工程定期开展“地毯式”重点稽查,及时处理偷逃税行为。
(二)建立监控网络,实行源泉控制。
围绕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工程开业立项管理,工程开工审批管理、工程定额管理,工程预拔管理、工程验收管理、工程审计
税务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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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税务局
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重要部分。近年来,我局把征管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做为一项突出的工作来抓,采取“两严格、三坚持、四强化、五到位”的管理模式,收到了好的效果。20__年1—9月份共征收建筑安装业营业税__万元,绝对额增加1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个百分点,此项税款收入占全部税种收入比重明显增加,全县税收管理秩序明显改善。一、瞄准着力点,“两严格”是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重要保障。
1、严格税务登记制度
凡在我县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都必须在县级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负责人、工程预算、结算方式等,以备税务机关跟踪检查。为了把登记管理工作做得更深入、更细密,我们对登记工作进一步延伸,对所有建筑公司的下属施工队实行“户籍式”管理。即对每一个建筑公司建立了一个户籍簿,对其下属分公司、挂靠企业、建筑施工队等统一纳入该公司的户籍簿里进行管理。这样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及其施工队之间就建立起了一种经常的联系。目前全县三个建筑施工企业中共有34个施工队和挂靠企业被列入“户籍簿”管理,增加注册外地施工单位5户,全部纳入地税部门的管理视线。
2、严格双重申报制度
我们从严从细改变以往单纯由建筑单位申报的做法,实行双重申报制度。一项工程完工后,其应纳的税款由建设单位和承揽单位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承建单位申报内容主要是工程收入、应纳税款、建设单位申报内容主要是工程决算及资金支付情况,这样双管齐下,及时堵住施工单位的申报不实问题。国营5429厂厂房扩建项目在进行工程决算时,双方申报数字不符,经核实,建设单位将一部分自购材料单独记帐,施工单位没有申报,从而漏申报营业税9.7万元,经过对双方的政策疏导和有关数字核实,承建单位重新进行了申报,挽回国家税收9.7万元。
二、主攻薄弱点,“三坚持”是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
1、坚持大小税收一起抓
建筑安装业税收遍布全县各地,我们在日常管理中,不仅要看到大的基本建设项目,更要看到小的工程项目,而且小项目大多是管理混乱、流动性强,少则两、三人,多则十几人,有活就干,无活就散,他们即无施工许可证、工商执照,又不办理税务登记证,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往往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工程规模小,工期短,进场快、撤场也快,大多进行现金结算,又不需要开具发票,当税务人员闻讯赶到,早已清场撤退,是征管工作的难点,因此税务机关不应把这一块税收作为无足轻重的零散税收来轻视,而应把其作为地税收入的增长点来认识和管理,树立地税无小税思想,确立税源有大小,征收无大小的观念,从一分一角收起,尽量减少建筑安装业税收的跑、冒、滴、漏现象,真正实现大小税收一起抓的征管氛围。一年来,我们共查处各类小型施工队逃税、漏税12起,补征税款5.9万元,这样以来既规范了征纳行为,又改善了征管环境。
2、坚持城乡并重齐管理
建筑安装业不仅在城市,而且在广大农村也十分活跃,农村建筑安装业这个层面存在以下特点:1、分散经营,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形成难以控管的局面。2、农民维权意识和纳税意识差,为施工单位和个人偷、漏税提供了方便。3、建筑安装队纳税意识低,计税依据难以确定,形成税款流失的大漏斗。因此,在对待农村税收管理中,我们一是强化税收宣传,增强建筑队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二是加强农村建筑市场的征管力量,加大税收处罚力度;三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合力协调的作用,取得土地、房管等部门的积极配合,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足额入库。20__年1—9月我县来源于乡村的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收入达7.8万元,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管理在农村得到贯彻执行,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
3、坚持本地、外地同等对待
《营业税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其施工所在地,在施工地没有缴纳的,由其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由于建筑安装业存在着流动性大,季节性强,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相对隐蔽,加之工期较短等原因,极易形成税收管理的盲区,尤其是一些跨市、县工程,由总机构税款,使施工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预算、决算及结算情况,给施工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带来不便。我们对外地施工队的管理同当地施工队管理同样对待,认真负责,决不厚此薄彼,凡来我县的施工企业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按正常户管理。20__年我县共管理外来施工企业5户,管理工作全面到位,1—9月份,他们主动缴纳营业税25万余元,成为建筑安装业税收的一项重要税源。
三、培育增长点,“四强化”是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关键措施。
1、强化以票控税
以票管税,是减少税收流失,控制税源的有利手段。建筑业专用发票的使用为建筑业税收实现以票管税,减少税收流失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为此我们对建筑业发票实行严格管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对外发售发票,而由征收大厅为纳税人代开,这样有利于杜绝纳税人乱开,代开建筑业发票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今年我局共开具发票264份。对建筑单位,加强宣传、告知其接受白条支款的严重后果,一旦发现严厉处罚,给其心理上造成压力,变被动征收为主动征收,杜绝了建筑安装业税款的流失。
2、强化税款预征
针对工程竣工长期不结算,税款后移现象,我们对施工企业实行按预付款征收税款制度,只要施工企业预支工程款,就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据发票,预缴税款,建设单位凭建筑业发票付款,否则,对建设单位进行补缴税款并进行处罚,竣工结算时,进行应纳税款的汇算。今年1—9月份,我们通过预征的办法共征收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达30余万元,成为建筑业税款征收的主要途径。
3、强化税务稽查
由于建筑安装业涉及的税款额大,社会影响广,必须在进行税务登记,双重申报的基础上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一方面要采取多种稽查方式,严厉打击长期有税不缴和有意隐瞒工程决算行为。特别是农村无证施工的个体业户,通过认真检查使之走上正规化的道路。20__年我们共对全县建筑业实施大小检查30余户(次),补办税务登记4户,查补税款12万元。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双向追究制度,杜绝“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现象,对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人员要严格追究,强化其责任意识。今年,我门对疏于管理、征管不利的2名税务专管员给予了 通报批评,对全面管好建筑安装业税收起到了警示作用。
4、强化清欠力度
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现象比较严重,同时拖欠税款现象也比较突出,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在日管中一是加强管户的正常管理,特别是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的全面了解,及时掌握企业的开户、经营情况、各项资产的基本情况等;二是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前周密安排部署,不给被采取措施的企业留有采取对策的时间和空间;三是对一些涉税案件采取措施前,同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减少因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税款流失,由于各种措施及时到位,本年度我局共清理历年欠税20余万元,最大程度地实现清欠目标。
四、创优闪光点,“五到位”是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有效机制。
1、税法宣传及时到位
加大税法宣传的针对性,逐步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一是注重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税法宣传,并主动向他们汇报有关税收工作情况,取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二是对施工单位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式税法宣传,对未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征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三是重视对施工单位,特别是工程项目承包人的税法宣传,把宣传资料送到建筑工地,把宣传工作重点放到征管第一线。今年以来,我们共发放宣传材料1000余份,组织专题培训2次,让这些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从而减少偷逃税行为。
2、职能部门协调到位
为了保障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同工商、土地、公安、计划、建筑管理部门要经常联系,召开联席会议,通达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征纳双方的意见和分歧。今年以来我局同工商部门核对管户情况3次,同土地部门了解土地的批准使用情况4次,同建筑管理部门了解各工程的施工情况6次,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及时解决一些争端1次,确保征收管理工作畅通无阻。
3、协税护税网络到位
一是与建筑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要求他们在发放施工准建证时要求施工单位出示税务登记证,通过控制施工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有关注册登记,地税部门可以及时了解施工情况,及时组织税款入库;二是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积极发挥他们的优势。地税部门及时了解店面出租、装潢等情况,较为准确地建立征管底册,有效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三是对居住小区管理比较规范的地方,要及时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联系,减少家居装潢税收的流失。20__年2月,我们接到东关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河南某施工队要在其村承建*县志信小区的住宅楼工程项目,我们及时介入,按期办理了有关手续,为后续营业税的管理提前作好了准备。
4、税收征管执法到位
我们定期组织税务干部逐路逐街进行拉网式检查,建立比较详细的户管档案,及时了解税源变化情况,实行税收信息化管理。检查中,注重宣传和处罚并举,对一些通知到地税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而不及时办理的要进行处罚,对检查处理情况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本年度我们共对未按期办理注册登记的5户企业进行了处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了欠缴税款额度较大的2户企业,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营造了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良好氛围。
5、管理服务到位
税务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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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我县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统称建筑业,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地方税收。
本办法所称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的,以工程承包人为纳税人;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分包或转包人为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建筑业地方税收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及省政府规定由地税部门的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等。
凡建筑业所涉及的各种地方税收均应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化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除按规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外,对其承包的各种施工项目,建筑合同价款达到5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时间超过1年(含)的,按《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行项目登记管理。
单项工程价款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暂不实行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主管地税管理机关根据工程项目登记所获取的税收信息制定具体税收征管方案,决定税款征收方式。
第五条税收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必须依据工程进度,以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营业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取得营业收入的次月十五日前,按单项工程主动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提供建筑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单包或双包),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总、分包纳税人各自申报缴纳所承包工程部分的营业税,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总承包人进行税款代扣代缴。
(四)纳税人书立工程承包、分包或转包等经济合同,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其提供建筑劳务的经营所得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财务健全,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对账务不健全,具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六)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已开具外经证的,是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属地地税分局鉴定,报县地税局审核;未开具外经证的,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业户、经营者个人,以及属于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的施工企业,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且不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其提供建筑劳务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所得税具体核定征收率标准以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为准。
(九)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经营项目,应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其收购的河砂、卵石、红石、片石、大理石、花岗岩等建筑材料,凡未取得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的,一律视为应税未税资源,均应按照实际收购资源的数量,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六条主管地税管理机关,每年年初必须对建筑业地方税收上年度缴纳情况进行年度结算,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做好税收清算工作,确保各项地方税收及时入库,应收尽收。
第七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严格按《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发票的开具和登记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支付工程时,必须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取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发票,不得凭材料发票、行政收款收据、自制收款收据或预借款借条支付款项。凭合法有效凭证支付工程价款或结转固定资产。
第八条全县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综合信息传递机制。农业、林业、水利、国土、交通、城建、环保、园区管理机关等部门利用专项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要做好项目及拨付款项的登记。对由政府投资为主,部分老百姓自筹的项目要做好统一决算,建筑发票由资金下拨单位统一留存。
第九条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税务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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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混淆建筑业的纳税主体,计税收入申报随意性强
具体表现有两种形式。一是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收取固定利润或管理费,合同内容上明确被承包工程的各种税收由承包者负责。从合同性质上说,这属于内部合同,对外没有效力,所谓的承包者负担税收也是依据不足的。从现行的营业税法规解释来说,建筑业只有在工程分包或转包的条件下才构成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否则只能是发包者为纳税人,可在实践中却难以界定。土建工程多元化的经营方式,出现不规范的无序行为,造成了在税务法律法规的空白。二是挂靠工程。一般是挂靠者自己找工程,自己落实资金,自己组织施工,仅以被挂靠人合法的名义去从事建筑施工业务,被挂靠人通常按约定的比例收取管理费。因此,在税收处理关系上,也同样存在第一种形式的问题。
(二)财务会计管理混乱
建筑业基本上设有财务会计部门,但真正精通建筑专业的会计人员却很少,可以说是属于会计质量不高的行业。现在的建筑企业采用灵活的经营机制,大量采取承包、挂靠经营,导致账户所反映的数据有很大的水份,普遍存在未按时结转工程结算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虚列或多列成本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大量建筑承包商实际暴富与账上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存在巨大的反比,一边是名车豪宅,一边是微利亏损,真正按承包所得足额上交所得税的几乎微乎其微。所以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账证失真,甚至存在做假账的现象。
(三)对外来施工企业税收管理水平滞后
由于建筑市场的开放,目前外来施工企业占本地建筑业的营业额逐年增大。虽然外来施工企业所占份额很大,但税务机关在纳税管理上却远不如对本地施工企业的强,大多采取“守株待兔”的管理方法,企业只开张发票让其交一次税,很少归并到日常管理去。在实践中对外来施工企业管理现行只有以《外出经营许可证》作为唯一的联系证据,只要有《外经证》就不要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而机构所在地对《外经证》管理也是相当松懈,很少真正核实外出经营税收交纳情况,出现了经营地与所在地两头都不管的漏洞,使《外经证》未成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措施,反而有点让纳税人逃税作借口的味道。
客观方面,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地很少有财务会计部门,涉税事项联系相对不便,账证核算也不健全,税务机关很难及时掌握其经营情况,做出相应的措施。但是,造成问题主要还是主观原因。首先在思想上,税务机关一直以来偏重营业税管理,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费管理不够重视,很少主动与建设单位、城建部门取得联系,也没有经常去工程施工现场去核查。其次,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业税收管理制度,长期以来,建筑业税收管理政策在一个地区不相统一,除营业税相对统一外,其他税费各地执行都不相同,甚至相差很远,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就差别较大。再次,执行政策没有完全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施工单位外出经营作出了一些具体的税务规定,但在实际中执行力度有限。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行业税收征管,强化“源头控管”
首先要加大对建筑业的稽查力度。建筑业的税收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大,应及时采取“以查促管”的办法,采用自查和开展调查的稽查方法,对少数自查不认真的企业予以重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要积极探索对建筑业有效的征管办法。根据其行业特点加强征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从招投标环节入手,对建筑施工企业名称、项目施工地点、总投资额、建设单位等情况建立相应台账,及时掌握工程的进度及工程分包、转包等情况,实行有效的跟踪监控。
(二)加强行业税收征管与推进建筑市场规范化相结合
1.加大《建筑业管理条例》的执行力度。对行业的业主、承包商、中介服务机构、建筑工程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作具体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范围,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2.规范工程招投标。全部工程应由招标委员会负责,在工程开标前,首先确保工程所需资金已当位,严防工程完工后形成坏账;其次工程中标后,单方不得随意压级压价以降低工程造价。
3.规范收入的确认方式。将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几种体现收入实现的确认方式明确化,使行业统一按相同模式操作,建筑业企业不能如实提供计税收入,或因垫资及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计税收入的,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计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决算金额清算税款;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税款,待决算后进行清算。
4.将建设单位列入建筑行业税收缴纳的责任主体。规定建设单位应对税收缴纳情况负有一定的责任,实行与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上的双向监控,实行利益约束,以达到规范市场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的目的。
(三)规范内部承包工程管理
对施工单位实行内部承包按期上缴固定利润或管理费的经营行为,可确认为施工单位为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即不论在签订合同上是否所列税收由内部承包人负责,也不论内部承包人是否上缴利润和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款是否通过施工单位帐户核算,该工程的纳税人均为施工单位。税务机关认定所有的涉税事宜均由施工单位负责承担(除承包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外),由施工单位履行纳税义务。如果内部承包人行为构成涉税违法违规的,施工单位连同内部承包人共同承担税务行政责任和司法责任。这样认定的依据是《建筑法》明确规定施工单位承包建筑工程后不得再承包,否则属于违法。从合同法上说,内部承包合同只能是施工单位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实行内部承包可理解为是工程责任制的承包,并没有改变与外部各种关系的法律地位,内部承包即使出现了问题,也只能说是内部管理不善的问题,追究责任的应是施工单位。
(四)加强挂靠工程管理
对挂靠施工单位上交一定比例管理费的经营行为,可比照分包工程税收处理政策,确认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被挂靠施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理由是被挂靠施工单位没有投入经营资金,不承担风险,仅仅为挂靠人提供合法经营的名义。因此,如果挂靠人行为构成涉税违法违规的话,被挂靠施工单位全部要承担税务行政责任和司法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种工程挂靠行为从开始就存在形式上的不合法,可已既成事实了,而表示事实的真实意思是挂靠人,按照规定同样能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人,独立承担税务行政责任和司法责任。被挂靠施工单位既然提供了名义,收取了管理费,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发票,就要负责扣缴挂靠人应交纳的各种税收。
(五)规范财务会计行为
这需要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不可能是一朝一夕的事。首先,要落实各项财务会计的培训制度,强化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在思想上杜绝做假账,在行动上兼顾企业与国家利益。其次,要经常开展会计税收专业业务的辅导咨询,提高办税水平,准确核算收入和支出,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再次,要加强对会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考核,对工作成绩出色的,要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予表彰,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特别是对做假账、故意偷税等十分严重的行为,要采取严厉措施,该吊销会计证的要吊销会计证,该行政处罚的要行政处罚,该追究司法责任的要追究司法责任。
(六)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
首先,要主动联系,巡视管理。建立工程作业信息传递制度,主动与计划、城建、土管、银行等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本区域工程作业动态情况和基本资料。建立工程现场巡视制度,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实地稽核,及时做好税收宣传咨询,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办理各种涉税事宜。
其次,要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做好税务户籍登记,审核《外经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施工承包合同及其他涉税资料。建立施工单位办税员联系制度,要求施工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办税,保证相互联系,同时将办税员纳入本地办税员管理,参加相关的办税培训及考核。
税务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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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宁市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现状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南政发〔20**〕137号)精神,南宁市地税局于20**年7月下发了《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南地税发[20**]174号)。目前南宁市对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企业的这种管理方式,符合了南宁市政府关于税收属地管理的规定,利于协调与政府和财政的关系;方便了纳税人实行集中申报,不需在不同的城区多头申报,也优化了纳税服务;基本避免企业到不同城区进行重复注册,虚增户数现象;同时在注册地集中申报有利于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征管档案一户式管理。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8年3月止,南宁市(含市辖县)登记在册的建筑安装企业2,339户,房地产企业1,269户。2007年建筑安装行业征收入库营业税59,782万元,占全局营业税收入的23.96%;房地产行业征收入库营业税94,339万元,占全局营业税收入的37.81%。
(一)征管模式
从20**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范围内房地产项目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地方税收,实行按项目进行征收管理。具体规定为:
1.20**年1月1日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完工(完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不含外来施工企业项目),各地方税收仍由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注册地城区(开发区),并执行相应的财政体制。
2.20**年1月1日以后新批准及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律由户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以下简称征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费、土地增值税,税款分税种和分预算级次分别缴入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其他地方税收统一申报缴入户籍地城区(开发区),并执行相应的财政体制。
对市区范围内20**年1月1日起新批准及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申报时必须按项目填写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房地产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申报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城区(开发区)分别填列申报。
3.外来施工企业:外来施工项目的税收,除所得税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桂地税发〔20**〕209号)进行征收管理外,其他地方税收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并执行相应的财政体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管理办法
目前我市对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税收实行“三级”监控管理办法。具体为:
1.市地税局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各征收管理单位的税源监控的业务辅导、检查监督和工作协调及软件开发和推广应用、优化系统管理等工作,定期统计、分析和通报有关房地产企业税源监控管理的有关情况,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属自治区级、南宁市级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准建项目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传递到各城区(开发)局,同时,加强与各城区(开发)的联系,配合协助开展有关税源监控的管理工作。
2.各城区(开发区)主管地税局。主要负责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税源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税收管理员对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的信息采集、审核、录入的管理和对税源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的监控和考核,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定期查询、统计和分析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的项目开况、楼盘销售情况和缴纳税款情况,定期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抽查审核,确保对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税源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项目税源的日常管理工作,了解掌握企业的“项目开发”情况,对房地产项目的楼盘建设、销售、建筑安装项目工程进展及应缴、已缴税款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和监控,及时将项目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和动态监控管理;对列入税源监控管理的欠税,要采取措施清缴入库;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税源监控的有关信息资料,要做好存档工作。
(三)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现状
目前,南宁市地税局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也初步纳入了税务信息系统信息化管理,虽然《**信息系统》的“房地产建筑安装明细管理项目”功能还比较简单,但南宁市地税局在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的信息化建设方面也具备了一定的条件,那就是:在硬件设备方面,目前南宁市地税局已经拥有3台小型主机,市局与各城区局、县局已经实现2兆光纤网络的数据集中,并且南宁市的所有城区局已经实现了人手一台计算机,县局的主要分局也基本实现了人手一台计算机,这就为南宁局升级、改造现有房地产建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或引进、移植外省地税局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南宁市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模式执行一年多来,解决了纳税评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多头管理的问题,但在注册地税务机关集中申报方式,对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对项目地不归其管辖的税收只负责开票但不入其城区金库,且对项目不进行管理,不利于注册地主管税务机监控和掌握工程的进度,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二)建筑安装工程企业税收征管秩序不完善。建筑安装工程企业的税收在地方税收中尤其是的第二产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以南宁市为例(包括六县),近几年来,建筑安装业税收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比例在20%以上,在第二产业地方税收收入比重中所占的比重更是高达50%以上。在现行的财税管理体制下,出现部分地区为确保自已全年财政收入、投资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给各部门各单位下达了协税计划任务,造成各地区、各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争税、抢税,甚至擅自减免税的不良现象。建筑安装企业乘税收征管秩序混乱之机,一方面利用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钻空子,为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跨地区挂靠进行税务注册登记。另一方面利用建筑安装工程所跨的时间较长,税款征收的额度较大,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局部利益到异地拉引税款,给纳税人以回扣或其他好处,造成税负不公平和税款的流失。
(三)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南宁市地税局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也初步纳入了信息化管理,但《**信息系统》的“房地产建筑安装明细管理项目”功能还比较简单,仅能满足项目开工、竣工、纳税申报情况的基础管理,还不能通过网络监控功能,实现机构所在地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管理一体化;不能解决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中税票信息、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信息、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建筑企业发票信息与建设单位发票信息,以及总局拟实行的“双向申报”方式中,劳务地与机构地税务机关申报表的审核比对功能;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改建、停缓建、工程进度、付款进度,以及转分包情况,实现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
(四)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新征管法虽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和按期申报制度,但建安企业施工时真正能办理的却寥寥无几,等工程决算后再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异地经营户的登记、报验、申报制度缺乏体制保证。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工商信息交换得到本地固定经营业户的有关登记信息,但对异地经营情况只能靠纳税人自觉办理报验登记、申报,税务部门异地的实地核查又难以操作,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
(五)由于适用房地产业、建筑业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内容多,填写复杂,有部分纳税人认为填写和理解较困难,因此目前建筑安装房地产业纳税人填写、报送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房地产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填写效果不理想。
(六)目前南宁市地税局尚不能和房产、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实施联网,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三、加强建筑安装工程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针对当前建筑安装工程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结合南宁市地税局2007年7月对福建省、厦门市、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税政管理及征管信息化建设考察学习情况,现就如何提高征管水平,加强征管力度,促进税收收入提高,提出几点建议。
(一)施行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属地化管理。要实现对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管理的有效突破,是施行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属地化管理,即按照不动产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原则,由各个城区(开发区)局对其行政(经济)区域内的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实施税收征管。在当前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税收管理日趋纷繁复杂的形势下,信息技术对税务管理的核心支持地位日益突出。要赶超先进就必需全面实施科技兴税,加快推进项目信息化建设步伐,加速南宁地税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信息化的发展,缩小与国内先进省份在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差距,增强税务管理的科技手段。改变过去建筑业各税种分割管理的弊端,提高管理效率。同时,提高管理透明度高,防止了暗箱操作,达到了阳光作业的目的。
(二)依托信息化手段,研发建筑安装业相关管理软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安装业管理势在必行。目前对建安行业的属地工程项目管理台账,从严格意义上讲仍只停留在手工管理上,税务部门对工程项目信息掌握非常有限,不同地区的税务部门之间,以及税务部门与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必须的信息沟通,税收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开发建筑安装业管理软件,通过采集纳税申报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及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工程项目信息,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信息共享,实现数据大集中,达到有效监控。特别是有利于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与劳务发生地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对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实行有效监控。同时通过电脑实行数据稽核比对制度,即按季将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支付、发票收取等情况与施工建安企业的发票开具、申报纳税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进行稽核比对,判断施工建安企业应缴税费申报是否准确、及时、足额,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税源控管。通过人机结合的综合管理模式,全面加强和规范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很大程度上防止外来施工企业的偷逃税现象。
在考察学习中我们发现,福建省地税局建筑业的税收信息系统,非常直观且贴近南宁市地税局征管实际,其先进性和实用性及其强大的功能和涵盖力是无可比拟的,因此从现实的可能性和有效性看,最快速有效的办法就是移植改进福建省成熟成功的软件系统,这样可以事半功倍。如果引进和改良福建省地税局的《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建议在整个系统的引进、移植过程中,尽可能的考虑其整体性,除依照**地税管理信息要求必须作适应性调整的功能模块外,尽量避免做更多的改动。同时考虑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入监理机制,以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