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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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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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镇旧城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统筹兼顾原则。项目建设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
(三)保障居民利益的原则。努力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连续性,生活的相对稳定性及经济发展的持续性。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重大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目标责任制度、督查制度、工作有效报告制度和工作绩效考评制度。
(二)高标准,严要求的开展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妥善安排搬迁户的生产生活。
(三)结合实际,努力营造和谐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氛围,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高效快捷的完成征收补偿和安置任务。
三、征收范围及对象
镇原综合厂全部区域
四、征收期限
2012年1月15日——2012年4月15日。
五、征收补偿和安置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的成片空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被征收的土地和房屋的用途及性质以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权记载的用途及性质为准。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土地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通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利,按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有偿费用后,剩余费用退还原土地使用者”。并结合土地开发及利用的实际情况,参照土地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成本价与其后期土地开发整理所投入的资金(以有关部门核准或测算价为准)两项之和给予货币补偿。
依法办理部分手续,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凭原始凭证据实补退。
(二)房屋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1.住房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对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标准
对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划对其进行现场评估,以评估价为依据,参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对具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及附着建(构)筑设施,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住房征收奖励:对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为(见附表三)。
(2)产权调换
根据本项目的总体规划,居民住房在本项目范围内回迁安置。
①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住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1.2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时,被征收人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按规定选房。
②产权置换优惠标准
超过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优惠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市场价格下浮3%优惠购买。
③回迁安置住房的标准为符合国家建筑标准的合格工程,装修标准为毛坯房(标准另行公布)。
2.经营性房屋和除住房外的其他用途房屋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居民个人拥有的两证齐全的营业房(底层铺面)实行原地回迁。办公、商场、宾馆、出租住房、工厂、仓库等进行评估,以评估为依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
果木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对具有合法产权土地上种植相关果木、青苗等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
七、其他
(一)办理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要提交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此次征地前单位或个人擅自与村集体购买土地且未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的土地属违法占地,原则上不予补偿;合法划拨或交易的国有土地按取得成本价给予补偿。土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
(二)征收没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执行。
(三)房屋有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与房屋租赁人解除租赁关系,方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表等设施;
(五)被征收人必须自行交纳房屋搬迁前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如未交清以上费用的,在补偿费总款中扣除。
(六)回迁房屋产权证办理的契税,办证费、工本费在产权调换等平方面积内由征收人支付,超过部分,按规定支付。
九、工作保障措施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房屋及超过征收期限拒绝征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征收。
(二)征收公告后,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关系,没有抵押权的由房屋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征收公告后,对仍在项目规划区域内新建(改扩建)房屋的,依法实施拆除,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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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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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一)原物资公司和原种子公司宿舍征收情况
1、原物资公司办公楼及宿舍:总占地面积约7.5亩,公、私建筑面积2774.06m2,涉及私住房13户,建筑面积1200m2。
2、原种子公司及宿舍:总占地面积约5.35亩,征收公、私建筑面积3594.68m2,涉及私住房16户,建筑面积1340.68m2。
(二)下西坊区域改造第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改造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切实改造旧城区脏、乱、差现象。
(三)肖家城中村修建肖家中路征收范围
修建肖家中路,北从欧阳修大道通跃进西路,全长500m,宽50m,初步预计征收房屋89户,其中集体民房61户,居民住房28户。征收房屋面积29955m2,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3500m2。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情况
1、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皮革厂棚改项目,涉及征收房住61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00m2,其中产权调换9户,货币补偿52户,到目前为止已全部落实到位。
2、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情况(截止到8月底止)。
①已启动征收项目4个,涉及178户,建筑面积37715.68m2,其中集体民房61户,建筑面积26455m2。
②已做出征收决定项目3个,涉及89户,建筑面积7760.68m2。
③非公共利益收购项目2个,建筑面积3828.06m2,2012年6月份已拆除。
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原则
1、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文明、和谐征收。
2、房屋征收与补偿,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3、旧城区改造反复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和听证会,坚持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四、征收补偿办法
1、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和企事业单位土地上(房改房)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
3、选择产权调换,实行“征一还一”等面积房屋产权调换。
4、选择货币补偿,按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另增加8%的补偿,即按房屋评估价的108%给予补偿。
五、安置补偿及奖励
被征收房屋人实行自行搬迁、自行过渡、但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给予补偿。
1、过渡房补助:①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房屋征收面积3元/m2·月,另按期签约按期搬迁再给予2元/m2·月的租房奖励。先预付18个月的过渡房补助,超过18个月未交付使用的,按每月3.5元/m2补助,另给予搬迁费1000元/户次。②选择货币补助,支付一次性搬迁费1000元/户和支付一次性按征收面积每月3元/m2和奖励2元/m2,发放6个月的过渡补偿费。
2、其他设施补偿,严格按规定执行,即空调拆装120元/台,固定电话150元/部,有线电视120元/户,自来水拆装200元/户,电设施拆装200元/户,网络移装128元/户。
3、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所10%给予奖励。同时在规定时限内搬迁,腾出房屋拆迁的,再按时间分段给予5%的奖励。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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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全镇房屋征收百日大行动组织领导基本沿用原有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总指挥部构架,以镇内干部为主,组建征收队伍,在此基础上,对各工作组人员及任务进行微调。具体如下:
二、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百日大行动”以服务项目建设为中心,突出围绕项目抓征收,坚持依法征收、和谐征收的原则,严格执行征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利用法律手段,推动问题解决;坚持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做到政策宣传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群众特殊困难和问题解决到位;坚持阳光操作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营造理解、支持征收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时间要求及目标任务
百日大行动从8月1日起到11月10日,通过营造浓厚的房屋征收氛围,围绕项目抓征收,强力推进全镇范围内重大重点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切实为项目的落户腾出空地。百日大行动中,全镇应确保完成约5万㎡的房屋征收任务,力争完成约6.5万㎡。在强力推进百日大行动的同时,各工作组必须严格按照镇党委、政府年初制定的房屋征收工作方案,加快征收速度,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四、工作举措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各工作组带队领导要切实将征收任务细化分解,做到“千斤重担人人挑”,所有征收工作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禁态度粗暴、作风散漫,要沉下身子,上门入户,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影响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各工作组必须高度重视舆论导向对本次行动的保障作用,集中宣传本次百日大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利用舆论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拆迁和征收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度,在全镇营造一个理解征收、支持征收、参与征收的良好氛围。
(三)高频调度,狠抓落实
在实施百日大行动当中,责任区坚持每日交账、每日通报、每周一调度机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四)加强协调,确保稳定
各工作组要认真分析遗留问题,拿出解决方案。一是组织以拆违推动拆迁活动。要深入拆迁现场调查摸底,对有违法建筑且又无理阻扰拆迁的户头要重点组织拆违,以促其依法签约。二是启动并组织依法强拆。争取实施1—2户影响重大重点项目推进的依法强拆典型案件。使等待观望和超政策诉求的被拆迁人尽快搬迁,以树立正气、振奋精神、鼓舞斗志,保障我镇范围内重点项目建设进度不受影响。四是坚持依法治访。对人员提出的符合规定的有理要求,必须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也要限期解决,落实工作责任人。对人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无理要求,要解释清楚,按原则办事,不得做不符合规定的许愿或乱开“口子”,防止工作的反复。各工作组要积极配合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加强对无理的缠访户和参与上访的人员的劝导教育。要认真做好工作预案,超前开展疏导工作,切实防止各类发生。对过程中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依法依规,阳光操作
在实施房屋征收百日大行动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对被征收人房屋丈量、清点进行公示;公平、公正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使被征收人全程参与、监督房屋征收工作,增加房屋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公正度、可信度,打消被征收人的种种顾虑。
五、奖惩办法
在房屋征收百日大行动结束后,总指挥部将对各工作组百日大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具体奖励措施如下:
1、为确保征收任务的全面完成,所有镇内工作队员必须上交押金,具体上交金额为:①科级干部、有征收任务的村书记、主任:3000元/人;②有征收任务的其他村干部:2000元/人;③其他抽调人员:1000元/人。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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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工作经费使用遵循“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经费标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包括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和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加快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镇办发〔2012〕110号)的规定,征收拆迁工作经费按户计算,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低于原工作经费(项目补偿安置总费用的6%)的,差额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主体奖励给辖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
三、使用范围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应用于下列支出:
(一)征收拆迁事务性支出
项目调查登记、补偿方案制定、现场公示、信息登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评估机构选择、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房屋安置、稳定等事务支出的办公、差旅、通讯、交通、宣传、用餐、公证、登报、医药、慰问、保安、法律服务等费用,以及其它与项目征收拆迁工作直接相关的合理性支出。
(二)人员费用支出
1.补贴。包括通讯、交通、误餐等符合财经纪律的补贴。
2.完成任务考核奖励。
(三)单位日常开支
专门从事征收拆迁工作的单位,可以将工作经费用于单位日常开支。
(四)遗留问题处置
对项目工作经费的结余(不含上述第(三)项单位的结余)上划区级财政,专项用于征收拆迁维稳和遗留问题的处置。
四、经费拨付
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根据时序进度拨付,项目启动实施时,支付30 %;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率达50%时,支付30%;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全部签订,房屋全部拆除,移交地块时支付30%;余款待房屋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
按户计算工作经费的分配比例由属地区政府研究确定,承担征收拆迁职能的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其余工作经费由区政府根据参与征收拆迁具体洽谈等工作的各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多少进行分配。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由区政府进行合理分配。
征收拆迁委托协议签订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或集体土地上拆迁人按照序时进度拨入区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账户,由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分配后,分别划入相关部门账户。
五、审批管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为区政府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或按区级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批,审批人对项目的开支负总责,实际领款人须签字,不得代签、代领。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核对支付凭证,计算无误、手续齐全、审批完备后支付。
六、配套措施
各属地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经费使用标准和制度,并报市征收办备案。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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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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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群众:
为加快推进g206荆涂大桥至蚌埠宿州交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包集段征迁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g206荆涂大桥至蚌埠宿州交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委皖政地〔2021〕第36号)及怀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怀征办〔2021〕第15号)规定,进一步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该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现将相关政策宣传如下:
一、基本原则
征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依法征迁、阳光征迁”原则,坚决杜绝出现优亲厚友、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等行为。
二、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建(构)筑物。
三、征迁时限
正式公告签约日期30日之内。
四、土地征收补偿
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五、土地拆迁补偿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确有住房需求的,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调整宅基地。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砖混房屋结构:平顶每平方补偿700元,瓦顶每平方补偿680元;2、砖混平顶平房每平方补偿650元;3、砖瓦房每平方补偿520元;4、半砖瓦房每平方补偿440元;5、简易房每间180元。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在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屋,抢栽的树木;2、违法建筑物、构筑物;3、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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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
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县房产局拆迁股负责监督;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该项目的征收人,具体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其相关协议的签订工作;镇政府、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房产局等部门协助、配合做好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具体范围以规划图为准。
三、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1、被征收人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超过房屋权证所载面积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对少于房屋所有权证所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2、集体土地以土地使用证件载明的用地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3、对公有房(含祠堂等)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不作其他安置。
4、祠堂以及独立厨房、厕所、洗澡间、杂物间、牛栏、猪栏等附属房屋只对建筑部分按附表四结合成新折扣(见附表二)进行补偿,不作任何安置,其占地面积按土地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5、两层以上的建筑层高以檐扇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分层全部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2.2米以下的分层建筑按50%计算建筑面积,低于1.7米的不予分层计算建筑面积。
四、补偿标准
1、涉征房屋补偿标准按重置价格(见附表一)计算,以实际建筑结构,结合成新折扣(见附表二)进行补偿;
2、对房屋豪华装饰部分,经评估公司评估后进行补偿;
3、附属设施等按附表三标准进行补偿;
4、附属房按附表四规定标准结合成新折扣(见附表二)进行补偿;
5、搬迁费按每户6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过渡费按每户250元/月的标准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并给付。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为十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为十八个月。由于征收人原因造成延期六个月以内的部分按每户500元/月的标准据实支付,延期六个月以上的部分按750元/月的标准据实支付(从被征收人交付房屋或房屋钥匙给征收人之日起计算)。
6、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折扣、剩余期限进行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其占用土地按土地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7、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但如原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载明或虽有载明后改变用途的,属在征收公告前已经连续二年以上改为非住宅的,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缴纳了税费的,征收时可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助停产、停业费用,停产停业补助的计算按实际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元,补助时间为10个月。
五、征收方式
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涉拆房屋交付征收人统一组织拆除。
六、征收期限
年8月31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年9月30日前完成房屋拆除工作。
七、安置方式
实行以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和宅基地安置三种安置方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任意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涉征房屋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为准。其房屋征收补偿费、附属物(房)补偿费、其他设施迁移费、搬迁临时过渡费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标准计算补偿资金。具体安置办法如下:
1、货币补偿安置
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户,征收房屋合法占地按国有土地860元/㎡、集体土地56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弃房的,按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补偿费,增加标准为800元/㎡,对超过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后每逾期一天按建筑面积20元/㎡扣减补偿费。
2、产权调换房安置
(1)安置方式与安置办法
(一)安置方式:由征收人统一建设套房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按最接近户型的面积确认安置户型。剩余面积不足最小户型一半的不予安置,一半以上(含一半)的可再安置一套最小户型。
(二)安置办法:安置房的分配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征收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弃房时间,通过加权平均确定被征收人的房屋分配序号,房屋分配序号经公示后,被征收人凭所确定的分配序号依次选择安置房屋,待结算互补差款后签订正式安置协议。
(2)安置补偿的相关规定
(一)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征收户,其征收房屋合法占地按国有土地860元/㎡、集体土地56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房为九层、多层(6+1)、小高层电梯房(11+1)三种规格。
(三)产权调换房的购买价格和市场均价。观彩岭产权调换房价格:一至五层价格为450元/㎡,六至九层400元/㎡,房屋市场均价为2100元/㎡;金峰华庭16号楼(2-5层)价格为550元/㎡,房屋市场均价为2300元/㎡。
(四)安置面积奖励,被征收人合法有效房屋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安置,并按最接近可安置面积的户型选择安置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收的,按其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的25%增加奖励安置面积;超过规定期限后每逾期一天递减1个百分点,逾期25天后不予奖励。
(五)安置房屋的结算方式,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将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其他设施迁移费支付给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征收与宅基地补偿费暂不支付,待挑选产权调换房屋后一个月内结算并互补差款。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含奖励后因户型不同而多安置的面积)按安置房屋市场均价结算,欠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均价减去安置房屋价格对征收户进行补偿。
(3)安置房屋的标准及类型
(一)安置房屋的标准
a、外墙装修胶泥或涂料粉刷;
b、铝窗、木门、卫生间;
c、内装修:水泥地面、墙面天棚为胶泥底;
d、架设总管线到门外(水、电、有线、电话)。
(二)安置房屋的类型
安置房屋为单元式期房,房屋户型、结构统一规划设计,建设三室两厅、三室一厅、二室一厅三种户型。户型面积约在80㎡—130㎡之间。
3、宅基地安置
被征收人在征收人指定的安置区内选择宅基地进行安置。宅基地安置原则如下:30㎡以下不予安置(不含30㎡),30至90㎡(含30㎡、不含90㎡)只能安置一间60㎡的标准间,90㎡以上(含90㎡)安置不得超过120㎡。按合法有效占地面积以标准间(5×12=60㎡)进行安置后,剩余面积不足30㎡以及超过120㎡的不予土地安置。安置面积与原房屋合法有效占地面积相等的互不补偿;欠安置面积以及超安置面积,按国有土地860元/㎡、集体土地560元/㎡的标准进行结算。
安置用地不得转让,被征收人之间宅基地安置面积不得互相调剂。
八、安置地点
1、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大罗观彩岭、金峰华庭16号楼(2-5层)。
2、宅基地安置地点:石人、洲新村。
九、宅基地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
由县房产局尽早按规定程序、相关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实施,统一建设道路、水沟等基础设施,用于征收户建房。
十、人员组成
从县委宣传部、县委办、县审计局、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县房产局、镇政府等单位抽调人员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责任到人,任务到人。
十一、付款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弃房后,由征收人将补偿费一次性给付被征收人。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弃房的,在挑选置换房屋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互补差款;
(三)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挑选安置用地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互补差款。
十二、其它事项
(一)土地界定。征收范围内的未征收的公共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等权属归所属村(社区)所有。
(二)单家独户。围墙内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面积为准,超过使用证的占地面积按土地征收标准征收。
(三)家属房占地。公摊面积按在证户数平摊,剩余建筑房屋占地面积按在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十三、管线迁移
涉及各类公共管线的迁移,由各管线产权单位自行负责。
十四、优惠政策
1、资金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弃房的给予如下奖励:
(1)框架结构:25元/㎡
(2)砖混结构:20元/㎡
(3)砖木、土木结构:15元/㎡
(4)简易结构:10元/㎡
2、被征收人安置时,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向同容量的原用户收取开户、接线、接水费。
3、被征收人所安置的房屋等面积安置和奖励安置面积办证时只收取工本费,超面积安置部分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税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征收户在签订安置协议后两年内自愿转让的,可直接办理到受让人名下;但若需办理国有出让手续的,须按有关政策收取相关税费。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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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价值的补偿费用;
2、停工停产停业的费用补偿;
3、机器维修费用补偿和有员工解聘的还需要员工遣散费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