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的建议和意见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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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转让优惠税收政策
(一)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对个人转让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补贴。
(三)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缴纳契税3%,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0.5%补贴;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
(六)税收补贴金额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二、调整放宽土地出让金缴纳、开竣工时限
(七)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因未能及时拆迁交地,导致受让方未按期付款的,在各拆迁主体报市政府同意后,可根据拆迁实施进度,重新调整付款和交地期限。
(八)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06号)下发前,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付款的,在受让方提出延期付款申请后,市政府授权市国土局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在批准延期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超出批准延期期限的,仍按原出让合同约定标准收取违约金。特殊情况仍需延长期限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九)付款、交地时间批准延期的,开、竣工时限相应顺延。
三、鼓励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规划设计
(十)对于《市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宁政发〔*〕182号)中关于住房套型比例控制的要求,由原来的“严格控制”调整为“鼓励提倡”。今后新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按此要求办理。
(十一)对已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中有套型比例要求的,在规划部门审批规划方案时,不作刚性控制,可以酌情放宽住房套型比例。
四、明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的程序和时限
(十二)审批程序
对提出缓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对写字楼、酒店式公寓等非住宅类项目从紧审批。
(十三)缴纳方式
凡经市政府同意缓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应分两期缴纳配套费,即正常缴纳1/2,缓缴1/2。正常缴纳部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规费缴纳手续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缓缴部分缓缴期最长可延期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次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凡办理缓缴手续的建设单位,须与市建委签订缓缴协议,并交由房产部门备案。
(十四)缴纳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第一次申请办理缓缴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前,由房产部门根据缓缴协议,督促其到市建委缴纳所欠缓缴款,缓缴款应按照缓缴协议确定的数额一次缴清,不再分期缴纳。缓缴款缴清后,由市建委向房产部门出具相关凭证。
未缴清缓缴款的,市建委暂停办理该单位的审批手续,房产部门暂缓办理预售许可审批手续。
五、加强涉房不稳定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款、退房、工程质量纠纷等房地产领域的不稳定因素,市、区(县)两级政府应进一步落实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处置机制。市政府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全市房地产领域的各类不稳定事件。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分别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涉房不稳定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全面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涉房不稳定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有关事宜
本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暂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06号)执行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对房地产的建议和意见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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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桩惨烈的中国式拆迁悲剧发生,令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立法备受全社会高度关注。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人们可以看到,新条例的立法理念与设计思路,充分彰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鲜明特色,并在公益维护与私权捍卫的交叉碰撞之间,力求达到双赢平衡。
亮点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明确这点,不仅意味着长期以来在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的“官商合谋”将被封杀,而且宣告,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为立法的一大难点。专家学者认为不能过大,实务部门认为不能过窄。有学者指明,“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
征求意见稿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亮点二: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这就是说,实施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明确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对现行操作的彻底颠覆。过去,制度设计的,就是政府躲在幕后,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愈演愈烈,不断升级。
亮点三:政府征收房屋必须要两次公告
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告。
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求意见稿在征收程序中,突出强调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
亮点四:发生“公共利益”争执交司法判决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个新规定。突破只能对补偿、安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局限。
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在征收阶段产生的争议,通常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而起。在这个问题上,过去政府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一手遮天,每每让被征收人感到缺乏一个平等的说理平台。
对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公共利益’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从美国的经验看,法院在同一件事情上也会有截然相反的判决。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被征收人关于‘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的挑战,政府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公共利益’主张究竟在什么地方。”
他表示,这是让更多的民众最终接受政府决定的机会,也是政府重新审视自己决定是否周全的机会。
亮点五:危旧房改造必须有90%以上人数同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打着危房房改造的旗号,一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手行强拆之实,践踏被征收人的私有财产权。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可能将明显放慢旧房改造步伐。
亮点六: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货币补偿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因补偿谈不拢,不知酿成了多少拆迁悲剧。
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至少有两大看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现在,许多被征收人都认为,评估机构不中立,因为都是政府单方指定的。征求意见稿改进为“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即被征收人说了算。
如果评估机构或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还将面临被警告、吊销资质、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制裁。这是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中的规定。
亮点七:尊重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多样选择
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征收租赁房屋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提供灵活多样的选择,体现了对被征收人的尊重。
亮点八:野蛮暴力强制搬迁者可追刑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2009年11月27日,贵州博宇房地产公司组织数十人,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对普陀巷9住户8间门面房进行暴力拆迁,13名正在熟睡的住户被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这一野蛮拆迁,最终酿成。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违法上述规定,不仅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九: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违法建筑拆除是否补偿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补与不补的争议。
补,是因为一些违法建筑的长期存在,与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有关,政府应当为失职买单;不补,是因为那样对守法者明显不公平。
征求意见稿坚持了“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的立场。
亮点十:商业拆迁强调自愿公平政府不介入
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对房地产的建议和意见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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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组把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作为分析检查阶段重要环节来抓,重点查找领导班子和个人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会前,局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在通过召开支部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认真按照“五查五看”的要求,撰写了分析检查个人发言材料。同时,党组成员认真参加各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自觉接受支部和党员的评议,虚心听取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了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5月27日,局党组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邀请市学习实践活动第七检查指导组领导列席。会上,局班子成员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学习调研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检查思想理念、工作思路、落实措施、工作成效方面存在的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突出问题,以及廉政自律方面的情况,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经过分析检查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与科学发展观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一是局班子成员在思维方式和思维深度上距市委、市政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二是规划编制滞后;三是建筑市场管理上,制度健全,监督严格但是没有逗硬处罚;四是物业管理水平较低。针对存在的问题,局班子成员深刻分析了原因,并结合群众意见和建议提出整改措施和下阶段努力方向。一是强化思想认识,坚持以发展的要求看待、分析、处理问题;二是围绕“打造山水园林城市、争创省级文明城市”这一活动载体,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绿地,合理城市布局,增加城区公厕和停车场建设;三是全面提高整体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实施并联审批、精简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四是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力度;五是强化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六是物业管理要上水平。
二、深入群众,广泛征求意见
*市规划和建设局党组非常重视群众意见的征求,不拘形式,不走过场,按照市委安排部署,坚持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为切实找准城乡建设工作科学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调查问卷、发放意见征求表、走访基层单位、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评监督员、服务对象座谈会等,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截止目前,共发放调查问卷、征求意见表200余份,邀请专家、领导、代表参加座谈会25余人;局领导班子共收到有关规划编制、规划管理、房地产市场整治、招投标管理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30余条,这些意见和建议为规划和建设局局下一步阶段如何整改落实和推进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制定各项措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紧扣主题,精心撰写分析检查报告
局党组紧紧围绕“推进科学发展、查找突出问题,明确发展方向、构建和谐建设”这一主题,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撰写分析检查报告,把撰写分析检查报告的过程当作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破解制约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难题、提升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水平的过程。一是严格工作标准。注重突出“三个符合”,即“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本单位实际、符合群众意愿”;抓住“四个关键”,即“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精神,认真倾听群众意见,把解放思想的要求贯穿到分析评议阶段的全过程,重在明确科学发展思路”;做到“四不过关”,即“问题找得不准不过关,对分析检查报告分析不深不透不过关,群众提出的正确意见没有吸收不过关,整改措施不具体不过关”,确保了分析检查不走过场。二是反复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先后经过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党组扩大会、群众评议等多个环节进行讨论,最后在群众评议后对征求到的4条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吸纳,对分析检查报告6处作了修改完善,使分析检查报告主题突出,言之有物,问题找得准,原因挖得深,目标定得明,提出了既科学合理又切实可行的科学发展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三是认真组织评议。采取电话评议、座谈评议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对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的监督。通过广泛、深入的听取意见和评议,使局党组分析检查报告得到不断完善,找出了“六大问题”,分析了形成问题的“五大原因”制定了“六项措施”,更好地集中了群众智慧,反映了群众意愿,得到了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的认可,群众测评中,对我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满意率为100%,其中好的占80%,较好的占20%。
四、深入开展实践,加快城乡建设
我局在分析检查阶段,坚持边查边看边改,注重实践,将理论成果用于指导业务工作,促进城乡建设事业快速发展。
(一)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提升城市品位。一是*新区龙腾锦程项目第一期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二期工程已开工,房屋建筑面积3.7万㎡,完成投资1.5亿元;二是向前广场二期工程c1幢主体工程已完工,完成投资2700万元;商业中心广场一期工程已竣工,房屋建筑面积3.93万㎡,完成投资8000万元。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全面推进惠民工程。2008年廉租住房主体工程全部完工,2009年第一标段56套建设任务已于4月9日动工,现正在开挖基础。实施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极大地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在*镇*村等地进行农房集中建设点试点建设。建成了11个农房集中建设点,建筑面积51003.6㎡,并在全市各乡镇规划农房集中建设点3000余个,有力的推动了全市村镇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同时将白沙镇郑家坝村、罗文严家坎村成功申报为省级人居环境治理示范村。
(三)加快城乡规划、完善规划体系。完成《*市总体规划》、《市域体系规划》及《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工作,今年还将相继完成《*茶文化公园》、《*民俗文化公园》、《体育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着力打造“一河、两岸、三山”,初步构建*中等城市框架。我市规划总面积为18余平方公里,目前已经完成详细规划5.02平方公里。
(四)深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创造优质的发展环境。
1、严格落实“门前五保”制度,对所在的办公区域进行彻底清扫、整治,保证不留卫生死角,每天派人进行检查。对城区内的在建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现场干净整洁。
2、把每周三下午确定为全局干部职工义务劳动日,负责对本单位“领导包段、部门包街”的卫生区域和办公场所进行彻底清扫。同时,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此项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通报。
3、加强各管理所对所在辖区的巡查力度,对各乡镇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彻底清理,对各在建工地进行督促、整改。
(五)加强村镇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
1、启动黄钟镇新区建设,检查白沙、青花规划执行情况,完成竹峪镇以工代赈项目大柏树村民居美化设计,完成“5.12”灾后城镇居民受损住房维修、危房改建情况调查。
2、根据达州市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开展农房清理整治和农房改造工作,拟定《农房清理整治行动方案》,选用通用设计图4套,设计农房建设图纸3套,共7套图纸供农房建设时选用。拟定现有农房美化技术指导资料2套,并下发各镇(乡)人民政府。
3、向省建设厅上报我市官渡镇玛瑙溪村、青花镇油房沟村、*乡*村为2009度省级村庄人居环境治理示范村,完成上述村资料申报和人员培训工作,并组织上述村所在乡(镇)分管领导和3个村的负责人到成都参加了省建设厅组织的《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乡、镇、村庄〉单项治理标准》培训会;指导并协助永宁乡、*乡、鹰背乡完善场镇规划;对各乡的在建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对房地产的建议和意见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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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估价专家委员会制度确立的历史沿革
估价专家委员会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不断变革完善中的产物。回顾新中国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发展历程,从制度变革的视角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91年5月31日之前,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令)实施之前。全国各地仅有零星的拆迁工作。被拆迁房屋产权情况:大部分房屋产权公有,使用人为公有住房承租户,交纳政策性租金。房地产市场几乎没有发育,房地产的价值在市场中没有体现。各地的拆迁安置政策指导思想是: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居住问题,住得下,分得开。拆除公有房屋不予补偿,只需安置承租人,让承租人继续承租公有住房;对私有房屋仅补偿建安成新价。
第二阶段:1991年6月1日至2001年10月31日,即78号令实施阶段。78号令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对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78号令确定的拆迁安置与补偿政策是: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由于这一政策的重点在于“补人头”(即安置使用人),对产权所有人的补偿仅为房屋的重置成新价,造成两个不良后果:一是可能列入拆迁范围的地区户籍人口大幅增长,拆迁成本巨大;二是房屋的产权人得到的补偿远低于市场价格,产权补偿矛盾突显。1995年以后,我国房地产估价师队伍从无到有,逐步壮大。在1999年左右,部分地方开始尝试将房地产估价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三阶段:2001年11月1日至2011年1月20日,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305号令)。305号令确定的补偿原则与此前的78号令发生了质的变化。明确“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即补偿的是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此前的78号令实施阶段对产权人的补偿仅是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或建安成新价),不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2003年12月1日,建设部印发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明确“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四阶段:2011年1月21日至今,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590号令)实施阶段。590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同时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估价专家委员会是在以房地产补偿估价结果作为征收补偿核心内容后,为定纷止争而建立的。同时,也说明估价专家委员会制度是现代社会事务公共治理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
二、估价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定位
自305号令实施至今,房屋征收补偿核心是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作为天下第一难事,难的是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确定市场价格,并让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共同认可。定纷止争是估价专家委员会制度建立的目的,实现这一目的,要围绕着“定好规则,当好裁判”进行制度设计。因此,估价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认识。
第一,“定规则”的职能。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区域性市场,每个地区、每个城市因经济发展阶段、居住人群文化差异、消费习惯不同,其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也不同。各地估价专家委员会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适宜本地操作的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技术规范,这就是“定规则”。无论是征收人还是被征收人都可以根据事先确定的规则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判断,最大程度上减少认识上的差异,从源头上减少纷争。
第二,培训、指导职能。虽然经注册的估价师都是经过考试考核后才能从事房屋征收估价工作,但各地估价师队伍中确存在一批技术水平、执业精神不能适应征收估价工作要求的人员。有的估价报告高估了,有的低估了,造成争议和矛盾。通过对估价师的培训教育,减少估价过程中的差错,在过程中减少纷争。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指导估价机构完成估价。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管理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不适用通常的估价技术方法。比如,房和地分属不同的产权人的补偿估价问题,需要从历史的、法律的、现实的多视角进行认识和把握,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此类问题要研究指导。
第三,裁判员职能。因为房地产价格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不同的估价师可能对同一宗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有不同的认识,需要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裁判。估价专家委员会要秉承科学家精神进行科学、公正、公平的裁定。虽然有的地方估价专家委员会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发文成立的,但这并不能改变估价专家委员中立的科学家地位。
第四,政策建议职能。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带着公共资金合理使用和补偿征收人切身利益两个方面,房屋补偿估价是整个补偿政策的核心,因此,政府在统筹制定和调整房屋征收政策体系时应特别关注补偿估价政策,听取估价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估价专家委员会在工作中也应积极思考全局性问题,多向政府提供合理化建议。
三、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一)政府组建,独立运作
关于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组建,仅在《释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3月第1版)中提到“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和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屋征收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在实施中,各地多以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组建估价专家委员会。以徐州为例,徐州市建设、规划、房管、土地、物价五部门联合发文成立和调整估价专家委员会。虽然估价专家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但估价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应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为保障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独立性和社会公信力,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可借鉴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行方式。即估价专家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在具体案件鉴定时,根据规则从专家库中选定专家组成专家组,具体案件由专家组独立鉴定。
(二)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估价专家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到4人,委员7到11人组成。估价专家委员会主任可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中级法院、政府法制办相关领导及房地产估价行业具有较高威望的专家担任,委员由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相关业务的专家、高校相关专业的学者、资深的房地产估价师担任。
估价专家委员会的职能是选聘估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建立专家库;制定房屋征收估价鉴定规则和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拟定估价师培训考核计划;提出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建议。
(三)估价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设置
估价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工作人员3到5人组成。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由估价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兼任。
秘书处的职能是受理征收估价鉴定案件,根据估价鉴定规则选定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负责鉴定中的记录和程序管理、鉴定报告的送达、鉴定档案资料的归集存档工作,落实估价师培训考核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四)专家的聘任和管理
估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由兼职专家组成,专家选聘应突出专业性,遴选德、能、勤、绩、廉俱佳的人才担任。专家要按专业划分,可分为法律、建设、规划、房管、土地、物价、房地产估价等,其中房地产估价专业可选聘10到20人,其余每个专业可选聘3到5人。
对专家的管理和监督,一是制定专家守则,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规定须要遵守的事项,强调个人守法自律,办事公道正派;二是看专家的表现,包括鉴定案件的质量、水平等;三是敞开出口,一经发现专家有违职业道德的事件,清出队伍,永不再聘。
四、估价鉴定的工作规则
估价鉴定的工作规则包括程序规则和具体案件中专家组的议事规则两个方面内容。
(一)估价鉴定的程序规则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异议处理的机制是先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申请人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过复核需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没有改变原评估结果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估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包括:受理、组成专家组、专家鉴定。
1.受理
在房屋征收中,各种矛盾集中体现,而估价专家委员会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房屋征收中的所有矛盾,因此对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的鉴定需严格程序。申请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鉴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的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鉴定申请书;(2)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3)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意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予以受理:一是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经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申请人仍有异议的;二是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是针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的。受理鉴定申请的,秘书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组成专家组
受理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选择专家,不宜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不同案件的矛盾焦点不同,需要的专家专业类别不同。秘书处要根据案件特点选择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并应指定一名房地产估价师作为专家组长。
3.专家鉴定
组成专家组后,秘书处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书记员负责程序管理、传递信息、会议记录、收集资料和文书送达等工作。专家组成员在案件鉴定中不能私自与案件当事人、人或利益关系人会面。因案件鉴定需要会见当事人或人的,应有书记员在场。
(二)专家组议事规则
专家组成员在全面阅读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技术报告后和复核意见后开专家鉴定会议。专家鉴定会议由专家组长主持,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书记员、房屋征收部门人、被征收人或其人、房屋估价报告的签字估价师,其他人员非经允许不得列席。鉴定会议可参照仲裁规则进行。在确定专家组成员和书记员不需回避后,鉴定会议进入实质鉴定环节。实质鉴定环节包括签字估价师介绍估价过程、关键技术方法和参数的选择和复核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陈述相关意见,专家组合议。专家组合议时,除书记员外其余人员均回避。
专家组合议的规则:限定时间轮流发言,归纳核心观点,一致的观点记录在案,不同的观点集中讨论,定性问题专业优先,定量问题取众数。限定时间发言是为了既让专家充分发表意见,又保证会议效率。定性问题专业优先就是对定性问题以该专业专家的意见为主。定量问题以相对集中的意见为主。鉴定过程中如需现场察看的,应进行现场察看。虽然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是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但也应对结果的合理水平进行确认。有一种观点认为,估价专家委员会只鉴定技术问题,不应对结果的合理水平确认。这种观点忽视了专家委员会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定纷止争的本意。
对房地产的建议和意见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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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很高兴来房管局参加全区系统行风评议动员大会。房产局领导班子对这项工作很重视,在全区行风评议动员大会之后,很快就组建了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了工作方案。工作力度大、节奏快、效率高,开局很好,措施扎实,体现了房产系统正视问题、直面不足的勇气,也让我们看到了抓行风、带作风、树新风的坚定决心和信心。下面,我就如何搞好今年房产系统的行风评议工作提三点要求:
一、充分发扬成绩,敢于正视问题,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好房产系统行风评议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区委、区政府确定将房产等七家单位作为全区政风行风民主评议的重点,城建系统有四家,占到了一半多,其中房管局在被评议的七个部门(行业)中名列第一。这对我们房产系统的工作来讲,原创:既是一次全面系统的大检阅,也是一次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难得机遇,充分说明城建系统行风政风建设在全区建设服务型政府全局中的重要性。希望房产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工作迎接行风政风评议这场严肃的“考试”。
近年来,房产系统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大力推进“服务型房产”建设,在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作风和行风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这两年,房产系统围绕“富民强区、两个率先”这一主题,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在房地产纳税、产权产籍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及城市住房困难户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直管公房管理、白蚁防治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对此,区委、区政府是满意的,社会各界也是给予了充分肯定。在年初的“万人评议机关”活动中,房产局在全区××个行政执法类单位中位列第××位,位次虽然不高,但对于承担着城市房屋拆迁、住房保障、私房落政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房产部门来说,这个成绩来之不易,是区房管局领导班子和衷共济的结果,也是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希望房产系统继续发扬成绩,认真总结经验,持之以恒地把行风政风评议工作开展的更有成效。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与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房产系统的行风政风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尤其是对照今年行风评议的新特点,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我觉得有三点很有必要加强和改进:一是窗口服务水平还要进一步提高。房产部门是全区重要的窗口部门,服务水平倍受群众关注。窗口服务不够规范,抓的紧时好些,抓的松时就差些,前段时间进行的明察暗访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通过行评切实予以解决。二是工作效率还要进一步提高。有的单位重建设轻管理,行业管理水平和行业监督能力提高不快,破解难题的方法不多,工作效能、效率不够高,一些好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在部分单位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拖拉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廉洁从政的意识还要进一步加强。有的单位廉政建设力度不够大,少数干部操守不佳、行为不检,极少数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以岗牟利等与民争利的情况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这虽然只是个别人、少数部门身上的问题,但影响的是房产系统的整体形象。因此,大家一定要以改进房产工作、提升房产形象、推动房产系统又快又好发展的高度,正确看待并高度重视此次行风政风评议,严格按照区行评办关于行风评议四个阶段的部署和要求,一环紧扣一环,一步紧跟一步,认真迎接全区人民和行评代表对我们工作的评判,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房产行风政风建设再上新的台阶,推动全区房产工作更上一层楼。
二、把“三服务”放在首要位置,扎实推进房产系统行风和作风建设
房产系统的工作与发展紧密相连,与百姓息息相关。对房产系统来说,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房地产市场交易、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还是城市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房产系统的所有职能都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可以说,房产系统的行风建设不仅关系到行业自身的快速发展,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事业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城市建设的进程。为此,全区房产系统一定要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切实把行风评议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以此为抓手,着力治本,促进全系统进一步转变作风,为城市建设和全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具体来说,要通过行风民主评议,提出问题、发现问题,抓住关键解决问题。一要结合房产行业特点,把行风评议与服务型房产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提供优质服务、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监督等各项服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评议主题要突出,评议重点明确。二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上下功夫,在提供优质服务上求实效,进一步改善行业风气,进一步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形象。三要查摆问题准确具体,整改态度诚恳实在,不回避矛盾,不掩饰问题。民主评议只是手段,落实整改才是目的,只有整改工作做好了,民主评议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在今后的评议过程中,无论是对评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评议中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还是自身自查自纠出来的问题,都要认真加以梳理分析,逐条逐项对照自查自评。要围绕线索找问题,针对问题查原因,根据原因定措施,问题要找得准,根子要挖得深,措施要抓得实。四要用制度规范行为,通过剖析一些具体的事例,从一般性的问题中找出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东西来,要从深层次上找原因,在治本上多下功夫,着力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解决问题,通过建立健全一整套合法、合理、便捷有效的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逐步建立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落实责任,着力整改,以行风作风建设的实在成效取信于民
行风评议是一项系统工程,其目的是通过集中评议、集中整改,解决行风和作风建设中热点难点问题,促进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取得新突破,以实实在在的成效服务发展,惠泽百姓。今年的行风评议具有“扩大评议范围,创新评议机制,改进评议方法,丰富评议内容,注重评议效果”的新特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头绪多,结合房产实际和工作特点,我认为我们在行风评议中要不折不扣贯彻区委、区政府“认真履行职责、提倡廉洁从业”等加强行风建设六项基本内容,在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建立制度等方面下功夫,通过这次行评认真梳理和改进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使各项工作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㈠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行风评议是阶段性任务,但行风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单位都要坚决克服麻痹松劲情绪,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要按照区委“始终抓好思想教育,始终紧扣参评系统的职责、职能、始终抓住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的要求,高起点、高质量、高标准做好迎评工作,力争使行评过程成为房产系统内强素质的过程,真正做到横向抓到边,纵向抓到底,不留空白,不留盲点。希望各单位要坚持按照“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这次行风评议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尽快形成“人人身上有目标,个个肩上有指标”的工作格局。
㈡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建设氛围。一是要增强集体荣誉感。房产系统是全区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每年要牵头组织大量城市房屋的拆迁、供应相当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同时还要为全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可以说,房产系统面广量大,与群众生活紧密相连,在全区城市建设工作中地位突出,功不可没,更应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尤其是,房产局及时出台的拆迁新政、超前谋划的“三房”建设等等,都为老百姓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实惠。因此,我们要努力克服“众口难调”、“窗口单位不可能让人人满意”“和再努力也不可能排在前几名”等消极思想,牢固树立争先进位的信心和决心,积极为城建系统打响品牌、走向前列做出应有的贡献。二是要增强群众观念,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始终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不断加强干部职工,特别是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爱岗敬业、优质服务、无私奉献的观念,要积极试行行风工作目标管理,通过设立意见箱、分开监督、举报电话等各种形式,及时受理人民群众和行评代表的质询投诉,对发生严重行风问题的单位和部门,或连续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房地产形象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原创:三是要做到警钟长鸣,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时刻注意把握底线,经常想一想“参加革命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应该留点什么?”,自觉做到自警、自省、慎独、慎微,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也对我们集体负责。我们要通过加强教育,完善机制,这是在保护我们的干部,也是在维护我们的集体。
对房地产的建议和意见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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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以来,我们紧紧围绕dd省长提出的“五走在前面”和dd书记提出的“再创八个方面新优势”的要求,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以“居有所住、居有所安、居有所乐”为载体,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累计组织集体学习25场次,征求意见30多条,组织群众测评5次,完善体制机制10项,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思想认识、服务水平、体制创新、民生建设等的新跨越,达到了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的,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措施
1、成立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学习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了局长任组长的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各项学习实践活动的部署安排、督导检查,措施制定、问题研究等工作,确保严格做好规定动作,突出选好自选动作,使我局学习活动扎实有效推进。同时,为保障活动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先后制定了《**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做好学习调研阶段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做好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的通知》、《**市房地产管理局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科学发展的通知》等十多项政策规定,全部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到各科室、单位。
2、强化督促检查。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主动与市指导检查组保持联系,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对局各科室、单位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严格指导把关。各科室、单位及时上报活动开展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让群众满意。
3、营造浓厚氛围。我局在政工简报、房管局信息网站开辟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栏,跟踪报道全局学习实践活动情况,全面推广活动典型和先进经验,做好学习实践活动资料存档工作。对工作亮点深入挖掘、总结,及时上报,并通过报纸、网站、电视等媒体发表稿件20多篇,广泛宣传,营造了良好的活动氛围。
二、深入学习调研,夯实思想基础
1、切实抓好学习。为了打牢思想基础,真正提高科学发展意识,和党中央在思想上保持一致,我们集中抓学习,使学习贯穿学习实践活动的全过程。通过集中辅导、专题培训、集体研讨、个人自学等方式组织学习培训,系统学习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和胡锦涛等中央领导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第九次党代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等、各级领导在联系点的重要讲话等。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学习计划和学习配档,建立定期集中学习制度,局党组每周一上午进行专题学习,全局党员每周三下午、周六全天集中学习。党组成员在积极参加专题学习的同时,主动参加全局党员集中学习。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累计组织学习培训25场次。党员在参加集中学习的同时,主动抽出时间自学,人均记录笔记15000字以上。对4名离退休党员不能正常参加学习培训的,我们安排专人上门送学、邮寄学习资料开展学习培训。与此同时,我们积极参加市里举办的《昆山之路》、《昆嵛讲坛》专题讲座和辅导班。以科室、单位为组进行交流学习,畅谈学习体会,促进共同提高。在党员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组织进行理论知识闭卷考试,平均成绩在95分以上。
2、深入开展调研。全体党员紧扣全局学习实践活动主题,围绕建立健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工作机制、服务科学发展等方面,有针对性地确定了“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分析”、“制约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因素”、“加强城市拆迁管理”、“完善住房保障措施”、“物业管理行业现状及发展对策”等体现房管工作特点的25个调研课题。每个党员围绕“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方式、创新发展机制、创新发展环境”,通过发放群众意见表、走访调查、开通热线电话、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深入开展调研活动,广泛了解民情民意,积极研究探索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调研活动中,局党组集体到南海进行走访调研,与南海各开发企业进行座谈,征求对房管工作的意见。在认真学习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体党员分析总结调研过程中掌握的情况,联系工作实际,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形成调研报告25篇,并在局域网、政工简报、交流专栏公布,促进学习交流。
3、推进思想解放。在深入学习和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以“居有所住、居有所安、居有所乐”为主题,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组织党员充分利用前期调研成果,紧密联系工作和思想实际,在“要不要科学发展、能不能科学发展、怎么样科学发展”等问题上进行深入思考,并拟定讨论交流材料。开展讨论交流活动,每个党员同志进行发言,进一步破难、破旧、破软,在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
三、扎实分析检查,明确发展举措
1、 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市房地产管理水平,以“居有所住、居有所安、居有所乐”为主题,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了“五谈心”活动,每个党员建立谈心手册,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单位负责人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干部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和群众之间相互谈心、交换看法,共形成谈心记录560份,真正找准了问题、分了的原因。每个党员干部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照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标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查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思想上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了整改方向和具体措施,并从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等方面分别撰写了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首先公布了征求到的20条意见及相关情况,班子成员结合各自分工,重点围绕“再创新优势、谋划新发展、实现新跨越”,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吸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企业代表和群众代表等有关人员共46人列席会议,现场征求意见,组织满意度测评。专题民主生活会后,将领导班子成员发言材料、会议情况报告、原始记录(复印件)通过公开栏、网站等公开通报。参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全体党员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分析查找自身差距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进一步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形成了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开展“四对照、四检查”活动,组织全体党员干部结合学习调研阶段和专题民主生活上征求到的意见建议,通过个人反思、互相交流、集体讨论等形式,认真对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国内外先进地区的发展经验,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检查在服务科学发展方面、维护群众利益方面的不足,分析存在原因,形成了书面报告,并通过网站、公开栏等公布,广泛征求服务对象和广大群众的意见,不断增进科学发展共识。报告突出分析和检查两个环节,严格从规定的“六个方面”起草。报告初稿形成后,我们专门召开座谈会,走访了服务对象,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党组专题会议充分讨论后,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
3、组织开展群众评议。通过公开栏、网站等公布分析检查报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召开评议大会,除我局所有干部职工参加外,还有业务联系的财政、地税等同级部门以及部分办事群众。会上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将学习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和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后,组织参评人员深入讨论,针对对领导班子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的范围广不广,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得透不透,对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清不清,制定的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有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发表评议意见。参评人员填写了评议表,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现场评议。评议结束后,现场汇总评议结果(发放评议票46张,收回46张,全部为有效票,满意率为100%),对此我们通过公开栏、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结合评议中提出的正确意见,对分析检查报告修改,使分析检查报告更加具体、完善。
通过分析检查阶段的活动,找准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认清了阻碍发展的原因,增进了科学发展的共识,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了科学发展的方向,圆满完成了阶段工作任务,并为转入整改落实阶段做好了充分准备。
四、认真整改落实,提高发展水平
1、制定了整改落实方案。对活动开展以来查找出的问题集中汇总、梳理、分类,制定了整改方案和主要领导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整改时限。整改方案初稿形成后,我们及时进行公布,设立了意见箱,召开了部分干部职工、群众代表、开发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到合理化意见5条。对此,我们全部在整改方案中予以体现,使整改方案更加贴近实际,符合群众需求。根据整改方案,我们公开承诺,通过网站、刊板、公开栏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集中解决了突出问题。根据整改落实方案,紧密联系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工作实际,突出解决经济发展、服务质量、群众生产生活、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设立了南海房地产交易大厅,服务窗口前移,一线办公,服务南海开发。完善了房地产交易大厅人员百分考核办法,解决了个别进厅单位新更换人员纪律意识不够强,存在工作散漫现象。改造服务台,增加总服务台的人员,理顺办事流程。对桃园小区垃圾箱进行更换或修补,改善了小区卫生条件。对霓虹灯小区进行环境整治,改善居住环境。为桃园小区、霓虹灯小区引入物业管理,解决了小区无人管理的问题,为群众创造了更加舒心的居住环境。集中考核物业服务企业,纠正了个别企业不规范行为。扩大了廉租住房保障区域范围,将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集中整治私自拆迁、无证售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开展争创“创新示范岗”活动,增强干部职工创新意识,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适时开展文体活动和业务培训,加强科室、单位业务交流。
3、建立健全了体制机制。一是着力完善服务机制,切实优化发展环境,严格执行绿色服务通道、延时服务、导向服务、假日服务、上门服务、网上咨询、办件情况监督等原有的服务举措,并及时总结经验不足,加强规范完善,促进服务升级。二是加强交易大厅管理,规范进厅人员行为。进一步修订完善《**市房地产交易大厅进厅人员百分考核办法》,安排专人组织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树立文明、规范、高效的整体形象。同时,建立南海房地产交易大厅管理措施,促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三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增强房地产市场活力。积极与工商、报社、电视台等部门沟通,探索加强房产广告监管的措施,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屋拆迁市场和商品房预售市场的整顿,集中排查违规拆迁、无证预售等问题,引导开发建设单位自觉遵守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利益。建立了中介机构定期检查制度,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服务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搞好季度房地产市场调研分析,准确把握市场行情,分析市场走势,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四是增强住房保障力度,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按照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加快推进380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等工作。搞好政策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住房保障政策,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参与单位的业务指导,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开展。五是关注物业行业发展,改善企业生存环境。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引导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拓展盈利渠道,弥补物业服务收费的不足。指导企业积极参加市场竞争,扩大项目管理范围,增加企业规模管理效益。积极探索和推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市场形成机制,指导企业根据项目情况、物业管理成本等,通过规定程序适时调整收费标准,促进行业循环发展,增强物业管理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六是逐步理顺工作流程,加强业主自治工作。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自治工作的规定,加强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协调,明确责任分工,搞好工作衔接,确保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等工作的有序开展。对召开业主大会的小区,加强业主委员会培训,提高业主自治水平。同时,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召开座谈会议,促进双方沟通交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小区和谐稳定。七是落实民生建设项目,增进人民群众福祉。制定了20xx年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计划投资10万元为爬山小区铺设部分路面,改善居民出行条件;在《**大众报》开辟“和谐房产”专栏,引导群众合理开展住房消费;围绕虎口窑村文化大院建设,投资12万元建设健身广场、图书室,投资3万元整修虎口窑村村路,加快推进强村富民;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减免交易手续18.48万元,协调物业公司为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减免物业服务费3万元,切实减轻住房保障家庭经济负担。八是深入开展创新活动,提高工作创新水平。深入开展创新实践活动,鼓励和动员干部职工发挥聪明才智,突破思想束缚,在房管业务、体制机制、优化服务等方面建言献策,提出创新意见,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创新意识,提高创新水平,不断开创房管工作新局面。九是抓好对外宣传工作,展现和谐房管形象。突出“和谐房管”主题,围绕各项岗位工作,广泛收集素材,通过各级电台、报刊、网站等媒体,积极宣传房管工作亮点、先进工作经验,扩大房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展现房管工作风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十是不断加强内部交流,营造和谐共事氛围。积极参加我市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调动干部职工参与热情,发扬团结拼搏、勇争一流的精神。适时开展集体考察、调研活动,开阔视野,增进交流。开展工作座谈会和业务考试,促进干部职工主动学习,全面掌握房屋业务,拓展知识范围和层次。切实办好《政工简报》,每月通报科室、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工作亮点,逐步丰富简报内容,为内部交流搭建平台。各科室、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在业务工作上相互支持配合,加强沟通交流,全面推进房管事业。
4、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定了《**市房地产管理局群众满意度测评实施方案》,明确了测评内容、测评范围、测评方式等。测评前,我们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情况、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建立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通报、公布。2月25日,召开了群众满意度测评会议,干部职工、业务关系的财政、地税等部门、开发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共42人参加。测评会议共发放测评表42张,收回42张,单项测评指标(共10项)、综合评价均为满意票,满意率100%。
五、开展主题活动,突出实践特色
根据每阶段的工作要求,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把开展主题实践活动贯穿学习实践活动始终,取得了显著成效。
对房地产的建议和意见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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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一)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条例》施行后的执行事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条例》施行后,应分别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依照《条例》的规定修订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和管理。业主委员会原有印章,应根据《条例》规定的职责使用。业主大会需对外行使权利的,业主委员会应凭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并按规定使用。
业主委员会在《条例》施行前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未终止的,该合同应继续履行。
(二)《条例》施行后的业主大会成立
1、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的,应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接到书面报告后的30日内,与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一起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部分业主、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予以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组应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业主投票权的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其中,住宅物业按套计算,每套计一票;非住宅物业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的,每证计一票。单个业主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业主大会成立以后,单个业主最高投票权按照本意见执行。
4、业主大会的备案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的30日内,持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凡符合《条例》规定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刻制、使用和管理印章。
(三)《条例》施行后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若业主人数超过一百人时,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幢为单位推选若干业主代表成立业主小组,由业主小组成员参加业主会议。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推选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于参加业主大会的3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相分离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人或者住宅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房屋出售的相关事项建设单位应在销售房屋前,参照市房地资源局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房屋使用说明书。
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并将业主临时公约、房屋使用说明书、经规划部门批准配置的公建设施和平面图作为房屋出售合同的附件。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出售合同时,应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三)物业的验收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检,查验中发现房屋质量和公建配套设施等问题,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当予以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提供。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提供。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应提交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以上条件的,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方可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四、关于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新建商品住宅以及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市政府有关维修基金的规定执行。
新建非住宅物业出售时应设立维修资金,具体标准和设立方式由物业出售人和物业买受人参照《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房屋出售合同中约定。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应以业主大会的名义存入专户银行,设立专门帐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
对房地产的建议和意见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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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月3日中午12时,单单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交的意见就有近万条。而在线下,大群由社会学者、拆迁律师组成的拆迁废改民间力量也正建言献策,就草案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
应对公共利益做更严格限定
早在北大五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后不久,北京律师吕国华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建议函。在建议函里,他极其担忧兜底条款会出现在《征求意见稿》里。“只要有兜底条款,就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列举没有任何意义。”在一次研讨会上他发言说。不过,这个条款还是出现了。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对公共利益做了六种列举:国防设施建设、政府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而进行的危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兜底条款设在该条第七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此前参与法制办座谈会研讨的学者认为,加上这个条款,是因为对公共利益无法穷尽列举。另外,即便有这个条款也不必担忧,草案对兜底条款进行了极其苛刻的限定。
长期从事拆迁法律业务的北京律师王才亮告诉记者,在实践中,这个兜底条款还是可能出问题:国务院的领导批一个字,算不算是公共利益?全国人大的领导批个字,算不算是公共利益?
一直为古城保护奔走呼告的民间人士华新民告诉本刊记者,看完《征求意见稿》,她依旧觉得这个条例可能威胁私人财产。
华新民说,她对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列入公共利益意见极大,“这反而经常是反公共利益的,看看这些年有多少挥霍民财建成的豪华政府办公用房吧!”
给钉子户不同意的权利
争议更大的是将危旧房改造列入公共利益。王才亮告诉本刊记者,对于列入公共利益的危房,他建议只限两种:房主没有能力改造的,以及房主拒绝改造的。
而对于将旧房改造列为公共利益,他表示极为震惊。“什么叫做旧房?房子今天交付使用,明天入住,就算是旧房了?”他怀疑将旧房改造列入公共利益会是草案最大的退步,也将给整个条例的失败埋下陷阱。
本刊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对危旧房改造提出了苛刻的程序性要求――必须达到90%的居民同意才能改造。
但是,这个比例王才亮认为很好突破,他觉得,政府、开发商在里边可以做很多手脚,“可以把一大片地方给你捆起来,也可以把一小片地方捆起来,都是可以操作的”。
“我们讲的钉子户,最后其实都是少数人。每个拆迁项目,最终的钉子户都是10%以下。政府天天敲你的门,让你签字同意,你签还是不签?大部分人签了,就剩一些钉子户。根据《征求意见稿》,90%的居民同意了,其他钉子户也得跟着同意,这不合理。”他说。 华新民认为,若是危房,私人自己可以修,若只是旧房,我有住在旧房子里的权利,若有一天真需要翻修了,也要由我自己翻修,用不着别人代劳。
北京律师夏霖则呼吁新条例能惠及“城郊土地”。作为上海虹桥机场拆迁潘蓉案的人,他发现,不仅潘蓉案,还包括唐福珍自焚抗拒拆迁的案子,其实都是由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引起。
夏霖认为,城郊土地未来还会有巨大升值空间,由此带来的征地纠纷也会更大。不过,他只能遗憾地看到,《征求意见稿》在这―部分井无进展。
删除非公共利益征收条款
规定于《征求意见稿》附则的非公共利益征收条款,受到的质疑声音最多。不少民间人士直呼,加这个尾巴,可能给“抢劫”住房的不法行为开一个口子。
财经评论人士马光远认为,这个条款让商业拆迁混入了“征用条例”,对整个《征求意见稿》造成了颠覆性的破坏。他建议删除这一条,让“征用条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更加纯粹。
“这个附则将商业拆迁合法化,这意味着无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出于商业利益,都可以拆迁私人的房产,等于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拆迁都予以肯定。”他说。
对这个附则,本刊记者此前采访到的学者表示,两次专家座谈会上,与会学者均建议拿掉。国务院法制办也曾明确表态附则不会出现。然而,附则最终还是留了下来。
华新民表示,这个附则很“荒唐”。“非因公共利益开发须报征收部门批准,既然是非公共利益的商业开发,既然不属于征收范畴,怎么还要征收部门的批准?商业开发的土地应该由原产权人自愿转让,同意转让之后才谈得上报政府批准。”
而《征求意见稿》里将建设单位与房主按照自愿、公平原则签订的协议称为“拆迁补偿协议”,也令她大为光火。“是买卖合同,不是拆迁补偿协议!”
即便是听证、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最终明文规定在《征求意见稿》里的程序性制度,似乎也没让民间人士开心起来。
吕国华悲观地认为,这些制度本身就存在问题。“被拆迁户在拆迁进程中经常被代表,他们可以被代表听证,可以被代表发表意见,被代表调解,甚至被代表签字,现在的问题是仅仅靠法律就能解决的吗?绝对不是!”
王才亮更关心什么时候政府可以“动房子”。“政府征收的时候,讲这是公共利益,就能把房子推了?我认为,除非是一些重大的公共利益,比如战争,才能立马动房子。如果只是修条马路,你晚几天有什么关系?”
按新建商品房价格补
相比之下,《征求意见稿》里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补偿的条款,所获意见最为缓和。
吕国华期待这个“市场价”能更明确一些。“以前的条例就是按照市场价格补,但是再没有更详细的规定,于是地方上有了规定,比如说我是一个县政府,现在规定―个基准价,我是一个市政府,我规定一个重置价,或者直接挂狗头卖羊肉,规定一个所谓的市场指导价,找几个专家座谈,这就是市场指导价。说是指导价其实是必须听从的价格,不是说可听可不听,如果哪一个评估公司评估的时候不依据我这个市场指导价,对不起,明天就让你关门。”
“要界定清楚,至少应该加上这么一句话,不得低于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吕国华说。
另一个争议是,按市场价补偿,究竟是按照旧房标准补,还是按照新房标准补?
王才亮告诉记者,倘若按照旧房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就是退步,这相当于给评估机构创造了一项大业务,也给评估师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旧房太难判断了,旧房可能伴随着很多暗箱操作。政府征收你的旧房,补给你新房,你为什么还要给政府补差价?我祖祖辈辈住在这里,除了物质上的损失,也有精神上的损失,我好多好邻居可能自此分散在城市的各个角落,终身不能再见,可能我的祖坟就在这个地方,如果你征了,我还要迁到别的地方去。这时候你征收了我的旧房子,我要求按照新房的市场价格补偿,这个要求并不过分。”吕国华说。
对房地产的建议和意见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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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管理体制
(一)县政府负责对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为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成立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县监察、发改、公安、财政、国土、审计、环保、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在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下,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就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书面征求县发改、国土等部门意见,确定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类项目已经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按照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暂停期限内违反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仍按原房屋和土地的用途、功能进行征收补偿。
(三)县政府组织监察、国土、住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向有关权利人出具权属证明。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由县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投票、随机选定等方式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五)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评估机构等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
(七)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八)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九)县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十)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二)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三)依法选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开展征收评估工作,须出具并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十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并收回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权属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十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十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八)征收工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权属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九)安置房建设完成,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安置和登记发证等手续。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三)征收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迁人所有。征收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
(四)用于安置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就地回迁的安置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五)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且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应按45平方米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按原登记面积实行货币补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县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六)临时安置费标准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同区位同类型房屋的平均房租水平确定,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周转过渡期计发。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为每月10元/平方米。
(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周转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面积。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周转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周转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加1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费。
(八)周转过渡期为房屋征收部门接收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交付安置房屋之日止。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就地回迁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周转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小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月。易地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周转过渡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用途、区位和效益的不同,结合停产停业期限确定。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生产、仓储类房屋每月20元/平方米,办公、公益类房屋每月30元/平方米,商贸、服务类房屋每月40元/平方米。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内支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0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对于征收时实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应从上述费用中支付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但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的,按住宅补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至房屋征收决定之日,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实际经营使用的合法面积和批准经营类别,参照上一条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10个月,作为利用住宅营业补助费。
(十一)住宅房屋搬迁费为每户100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迁费。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或实施司法强制执行的不支付被征迁人搬迁费。
(十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家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单户奖励费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发。逾期取消搬迁奖励费。
(十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空调、热水器移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十四)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树木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价〔〕4号)执行。
(十五)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金额由征收评估机构一并评估,评估金额在分户估价报告中单列。
四、房屋征收与评估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级(含)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二)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业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其它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5天。
(四)公告的协商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可采取逐户征询或集中投票方式统计被征收人的协商意见。逐户征询或集中投票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五)采取逐户征询方式统计被征收人意见的,单一评估机构获得超过5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可直接确定为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若无任何一家评估机构单独获得超过5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则将得票数前3名的评估机构确定为候选评估机构,再通过抽签或摇号方式在候选评估机构中确定一家为该项目的征收评估机构。
(六)采取集中投票方式统计被征收人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将集中投票选择征收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证)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当选为该项目的征收评估机构。逾期不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视为自行放弃投票权利。
(七)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同时书面告知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八)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征收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公证机关、被征收人代表和有公信力的人员等进行现场监督。
(九)估价人员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人员签字认可。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十)房屋征收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他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或上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为最终结果。
五、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要建立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确保征收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被征收人手中。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严禁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中断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房屋征收与补偿完成后的房屋拆除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实施。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依据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并处罚款,同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居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县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要加大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参与征收活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公安部门要对征收活动中出现的违法案件予以查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附则
对房地产的建议和意见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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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安排,我作为本届县人大代表就一年来履行代表职责、扎实为民办好事、办实事作如下发言,如有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我当选本届县人大代表后,按人大代表职责,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并通过与基层群众走访、座谈、接触等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在任人大代表期间,我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大力推进“走基层”和干部驻村活动,积极开展挂联村贫困户帮扶工作,带领住建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在为民办实事、做好事上狠下功夫,县城、小城镇、中心村、聚居点四级新型城镇体系加快构建,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民生工程强力推进,人居环境不断改善。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心为民想,认真提交批评建议意见。在任县人大代表期间,我时刻心想人民,不忘人大代表职责,经常以人大代表的身份走进城镇社区、新农村聚居点和市政项目建设施工现场与群众促膝谈心,并针对群众十分关心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公益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市政功能,改善人居环境等问题展开走访调查,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取得第一手资料,每年在“两会”期间都要提交1至2个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批评建议意见,所提批评建议意见得到县人大常委会的采纳和充分肯定。如尽快开工建设简家坝廊桥下穿人行道和中嘴大桥至“七一”中学滨河路、县城“沟”环境整治等城市建设的建议意见,得到了县委县府的高度重视,并列入了2014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启动项目;目前县城“沟”环境整治已经结束,简家坝廊桥下穿人行道和中嘴大桥至“七一”中学滨河路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即将开工建设。
二、情为民系,扎实做好挂联帮扶工作。在深入开展“挂包帮”活动和万民干部下基层、转作风·惠民生·解难题活动中,按“精准扶贫”和“不落下一户贫困户”的要求,我身体力行,多次深入挂包的镇村,以及干部驻村的乡村、村和乡村、村进行了实地座谈调研,帮助村社制定了三年帮扶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住建系统技术优势,扶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和改善人居环境,做到帮扶措施落实落地。我十分关心挂联的镇村三社两户结对帮扶贫困户,针对他们的贫困情况,分析贫困原因、制定脱贫计划,引导他们发展农副产业,增加资金收入;并不定期地对两户结对帮扶户进行走访慰问,指导他们大力发展蔬菜、果树等农副产业,帮助改造土坯房住房,改善了住居环境;两户结对帮扶户户均增收达5000元以上,确保了挂联帮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事为民办,切实抓好住房城乡建设。县住建局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人大代表议提案办理的承办单位,我高度重视,对每一份批评建议意见都认真研究,分类办理。特别是在群众十分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如市政设施功能配套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狠下功夫,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功能配套逐步完善。2014年度完成了县城新区市政道路、桥梁、防洪堤等跨年度市县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简家坝大桥提前竣工使用;完成了片区至道路、城市公厕专项整治,以及广场改造和清溪沟、片区、片区排水设施及道路整治工程;对外免费开放公厕20座,整治提升背街小巷5条,增设停车位1500个,绿地增加30000?,县城东西沟至绕城路和小坝沟、黑潭沟等接口道路全部实现硬化。二是保障性住房加快建设。6552套保障性住房续建工程已全面竣工使用;其中230套农民工公租房已按程序并通过摇号方式分配入住。2014年度10444户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40个项目已由城市延伸到、正直等10余个乡镇,现已全面开工建设;农村廉租住房建设已经启动,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公租房已进入制度化轨道,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已逐步缓解。三是农村危旧房改造逐年递增。按照逐年启动、巩固、提升的思路,围绕率先建成秦巴山片区扶贫攻坚示范县目标,加快新村和聚居点建设;2014年度基本建成红顶社区、玉柏、上营等幸福美丽新村7个、新建聚居点75个,建成巴山新居1.5万户。牵头组织实施的7500户农村危旧房改造于去年9月提前入住,聚居人口约2万余人。四是加快拆迁安置还房建设。2014年度红塔新区、红光山、东城大厦、东榆工业园区、正直镇宝塔新区等9个拆迁还房安置点建面34.1073万?开工建设;已竣工安置房21.5万?,已安置被征收户1951户,占被安置户的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