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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

发布时间:2024-03-21 21:00:20 查看人数:75

婚内财产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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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先准备如下材料: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准备公正的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购房合同、付款发票。公证协议书(包括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所公证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然后,双方一起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当事人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也就是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签字确认。 双方在公证员公证下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双方还要比照这一规定考虑公证的相关问题。

再补充一句:费用问题,一般只收办理手续费及工本费,在200到400元左右,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可到当公证部门咨询。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积极意义,收到明显的社会效果。那婚前财产如何公证?

婚内财产协议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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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离婚协议 赠与 效力

目前离婚案件在司法司法实践中往往到最后演变为抚养权之争和财产权之争,而对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往往决定着双方最后能否达成协议离婚的关键。而作为价值较大的房屋,往往在离婚过程中难以分割并可能成为夫妻双方离与不离的筹码。由于子女是夫妻双方关系的平衡点,因此,在现实中夫妻在离婚时经常会以协议的形式将他们共同所有的房屋等相关财产赠与给子女。但是,实际的情况是离婚的双方或一方极可能并非出于自愿,比如:有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为了解除痛苦,一时激动作出承诺只要对方同意离婚,就放弃全部共同财产或将之赠与给子女;有的则不愿意离婚,往往要求对方将全部财产留下或者赠与给子女作为离婚的条件,从而压制对方离婚想法;更有甚者为了达到马上离婚之目的,利用缓兵之计,假意自愿放弃全部共同财产留下或将之赠与给子女,以使对方答应离婚。基于上述情况在现实的离婚案例中经常出现,并且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后续争执,导致离婚协议的效力无法确定。并且由于赠与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以及离婚双方对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透,因而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后,并没有将赠与的房屋进行交付,更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基于在签订协议时的非自愿,因此在事后,当时勉强答应的一方往往会反悔,并以法律规定赠与的房屋在未交付前赠与是可撤销的或者以存在胁迫为由提出撤销其之前的赠与行为,并且出现拒绝交付赠与财产,更有甚者将赠与财产用作抵押贷款、变卖等等,由此也引发了一类诸如赠与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的纠纷等案件的产生。

本文作者将从离婚协议效力及房屋赠与的效力等问题对在离婚过程中关于房产赠与子女约定效力问题的几种情况进行探讨:

一、离婚协议签订以后未通过登记离婚或未去办理离婚登记的,该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制作,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对于该协议书离婚的当事人可根据民政部门登记人员的指导,进行修改、完善,并最终签名确认,领取离婚证后这份离婚协议书才产生法律效力。在此之前,离婚协议书只能算是草拟的离婚合同书。借鉴合同法理论来分析,可以称为夫妻双方对离婚事宜所达成的一个意向,该“意向书”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离婚并取得离婚证的情况下,只是一个“预约”,而非“本约”,不发生协议的法律效力,或者说未产生当事人预想的法律效果。因此,离婚协议实质上应属于不生效的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只有当条件成就时该协议才生效,否则不能视为签字即生效。因此,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才发生法律效力。而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和期限就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因此只有在夫妻双方在完成上述程序并离婚后,那么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虽然,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像其他民商事合同一样对所附条件、期限作出那样明确的表述,但是从签订协议的目的和正当性角度分析,显然在双方未达成离婚的条件下,夫妻双方在当时并非必然就有自愿赠与财产的意愿。因此当夫妻双方未能完成离婚协议约定的离婚手续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期限就没有成就和达到,故不应认定该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赠与等内容当然就无效。

二、离婚协议签订后并且双方登记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合同不宜撤消

我国有关婚姻法律关系的规范中关于对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上述法条的字义理解,该规定似乎认定离婚协议只要排除一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并且法院审理后发现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外,那么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合同,并且该司法解释也没有进一步说明并限制签订离婚协议的夫妻是否最终离了婚。因此,在签订协议并离婚后,又在一年内不撤销该协议的话,协议应当是有效的。

但是实践中虽然夫妻双方已协议离婚,但后来也有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类的案件,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事实认定上往往很难把握。对此《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赠与的财产在未交付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如果反悔的话,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撤回赠与的意思表示,那么受赠人就无法获得受赠与的财产了。而在父母赠与给子女房屋情况下,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往往在房屋赠与的前后,均居住在涉及赠与的房屋内,那么如何才能认定赠与的财产是否履行了交付的手续呢?实际的情况是没有认定的直接依据,但受赠与人的确也已经实际占有房屋,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往往只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以赠与的房产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作为认定赠与的房产是否实际交付的依据。但是这样一来,在还没有及时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往往给相关权利人带来伤害,而行使撤销权的一方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情况下恶意利用赠与协议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不但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并且从表面上看人民法院的判决似乎对行使撤销赠与一方的上述行为是支持的,因此往往起到不好的司法引导作用,引起负面的社会影响。

因此,作者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出于到达离婚目的而签订的,而协议约定将共同的房产归子女所有实际上是一种目的性的赠与行为,房产给子女是实现离婚的重要条件,一方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就不能撤消该协议。同时,即便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撤销协议的,也应当另行提起撤销的诉讼,而不能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中进行主张。

三、在诉讼离婚中,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要求不能存在有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作为协议,首先要求的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合法且公平合理。但是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具有明显的差异,其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所产生的,而离婚当事人在当时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从签约双方主体的身份来看,虽然夫妻之间权利义务是平等的,而实际上有时却往往并不能完全平等地达成合意,在每个家庭中夫妻地位很少能够达到完全的平等,特别在财产支配权方面更难达到平等的地位,特别是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往往也因为“理亏”而承受更多的舆论压力,因而丧失了在经济上平等谈判的权利,需要对“无过错”方作出更多的让步或补偿。而《婚姻法》中也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不下的,法院在判决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显然立法机构也清楚意识到夫妻之间矛盾纠纷处理的特殊性,并将之与其他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一般民事纠纷区别开来对待。

另一方面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形成的。因为在离婚时,双方之间的家庭矛盾已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往往已达到无法调和的地步。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的是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假意作出妥协;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一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在诱骗、胁迫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等)而签订的;甚至有的是为规避政策性问题而进行的假离婚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明显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由于以上种种的可能性,在后来情势变迁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一方一气之下在离婚协议上签上了名字,后来双方又和好的,但在若干年后又引起离婚诉讼的,这样的离婚协议就不能作为法院审案的依据。但在实践中要正确判断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为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协议的当事人而言,他们签订协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往往感情用事,即使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事后也很难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是违背双方或一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所以简单地认定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恰当的。

从对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履约的行为分析来看,也能进一步说明离婚协议存在的效力性问题。夫妻间签订离婚协议后未主动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最后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显然此时双方或一方对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反悔。最后法院对在审理时依照婚姻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而不是按一般的合同纠纷加以审理,因为夫妻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可见,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引讼离婚的,已说明双方已不可能实现协议之目的了,故该协议是可以解除的。

综上,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显然就不能以一般的民事合同进行审查,把它作为法院裁判的直接依据,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协议中涉及财产处置的内容作为裁判过程中的一个参考的因素加以考虑。

婚内财产协议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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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含义

离婚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

离婚协议的性质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离婚协议的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的签订程序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1、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具备再婚的条件.

2.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在国外,离婚证的效力高于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例如中国公民(离婚者)要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就给予登记。如果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就得办理离婚公证后才能认可。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不承认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

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离婚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

另外,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拓展阅读:

离婚协议格式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婚内财产协议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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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

(三)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

(四)协议的生效、撤销;

(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内财产协议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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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协议书上在财产的分割上注明,两处住房,两人各一套。可事后男方反悔闹上了法庭。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昨天,从法院获悉,一审法院已经做出判决:按离婚协议书执行,争议的那套楼房归女方。

案情再现

去年5月份,吴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他们来到婚姻登记处,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栏注明:双方因感情不合,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无其它不同意见;双方共有两套房产,其中市区一套归女方,另一套归男方。填写完后,女方在协议书上签了名,并代男方签了名,然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各自按了手印,婚就这样离了。

男方申辩

事后,男方反悔了,不愿意给女方另一套楼房,因此,就拒绝给女方过户。为此,女方就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将那处房产确认归她所有。

对于拒绝给房的原因,男方在法庭上陈述了2条理由:一是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与双方之前商议的内容不一致;二是因自己的眼睛严重近视,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无法看清协议内容,协议的落款处也是由女方代签的,所以,这份离婚协议书应当无效,要求法院驳回女方的诉求。

法院审判

为了查清事实,法院查看了两人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书落款方的签名虽然由女方代签,但男方在落款处按了手印,应视为其对协议的确认;并且该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批准,并发放了离婚证,故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践约履行。因此,对男方的主张,法院没有采信。

今年7月中旬,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争议的房产归女方所有。

婚内财产协议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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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和乃至最后不爱了,然后导致的就是离婚,而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是需要签订一份离婚协议的,那么你们知道关于2021新婚姻法离婚合同协议书内容还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2021新婚姻法离婚合同协议书五篇,欢迎参阅。

新婚姻法离婚合同协议书一男方:___,_年_月_日出生,民族:_族,工作单位:___,现住址:___。

女方:___,_年_月_日出生,民族:_族,工作单位:___,现住址:___。

双方于_年_月_日在_市_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___(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___与女方___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_年_月_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___,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元,在每月_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

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_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

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_路_号_小区_栋_单元_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日内付清。

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_路_号_小区_栋_单元_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_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内付清。

2、机动车辆:_年_月_日购有_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内付清。

3、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4、债权与债务:(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______

女方住:______

五、其他协议事项:______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新婚姻法离婚合同协议书二协议人(男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女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________与________,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省________市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结婚,至今育有一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差异悬殊,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决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双方育有一个儿子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约定:儿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承担孩子部分抚养费共________元/月,从月起直至孩子成年。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三、协议人双方现有夫妻共同房产包括:位于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的按揭商品房一套(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在女方名下暂未供完,男方每月支付________千元人民币到供完房屋,待儿子满十八岁时过户到儿子名下。

四、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的小汽车归女方所有。

五、女方经营的________店铺中的股份归女方,由女方继续经营。

七、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________万元人民币,女方承担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男方承担________元人民币,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后发生的债务由债务记名者负责清偿。

八、双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30日内共同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完毕,并领取离婚证。

九、违反本协议的责任:如男方________不予配合,未能在本协议确定期限内与女方________共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男方无权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且在夫妻全部财产中只能分配得总额的________%。

十、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条款已作出明确列明,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十一、其他

本协议确定的离婚,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确定的财产分割及违约责任,不受离婚登记程序影响,自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效力及于今后。本协议履行后,任何一方无权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事由向另一方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十二、其他

1、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_份。

2、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凭本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女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新婚姻法离婚合同协议书三协议人(男方)____,男,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民族:___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

协议人(女方)____,女,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民族:___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

协议人____向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为:____.现因感情不和等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与____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生育一女儿,取名:____,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儿子,取名:____.离婚后儿子及女儿随男方直接抚养生活。

2、男方独自承担儿子及女儿的全部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

3、女方在离婚后每星期可以探望儿子及女儿两次,可以带儿子及女儿去玩耍,每次带儿子及女儿去玩耍不超过一天,于当天晚上___点前由男方接回或女方送回男方住处。

但每年假期时女方可以连续一周与儿子及女儿一起居住及玩耍。如临时或春节等节假日探望的,女方可提前与男方协商,双方按协商结果另行安排探望及随同玩耍。儿子或女儿年满十周岁时,假期随男方或女方一起生活由儿子或女儿决定。

4、女方每次探望小孩及要求小孩随同玩耍时,男方必须无条件的配合,不许设置其他任何条件拒绝女方探望。

如男方拒绝女方探望达三次以上(包含三次)的,小孩抚养权变可更为由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男方承担。

5、离婚后如男方有对儿子或女儿虐待等行为的,或男方经济状况恶化致使抚养儿子及女儿的生活困难的,小孩抚养权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双方各自名下或使用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通迅工具、交通工具、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婚姻期间所购买的家具、电器全部归男方所有,由男方全权处置。

3、债权与债务:婚姻期间,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

双方婚姻期间各自产生的借款及其他的债务,各自独自偿还。如因各自的债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受损失方可以向对方追偿。

四、其他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争议的,交由___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______

男方:______(签章)女方:______(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协议一式____份,当事人双方各执____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____份)

新婚姻法离婚合同协议书四男方:______,男,___族,_____年__月__日生,住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女,___族,_____年__月__日生,住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年___月认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______名。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___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___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______所借债务由___方自行承担______)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元给对方(___按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___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___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___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________女方签名: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日

新婚姻法离婚合同协议书五男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族,工作单位:____,现住址:________.

女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族,工作单位:____,现住址:________.

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____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__________(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________与女方________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________,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___元,在每月____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

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____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

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____小区____栋____单元____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付清。

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____小区____栋____单元____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____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_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付清。

2、机动车辆:____年____月____日购有____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付清。

3、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4、债权与债务:(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____________女方住:____________

五、其他协议事项

________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当事人双方各执______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______份。

立协议人:_________

男方:________(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内财产协议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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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一种协议,对双方有一定的约束力。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来源:文章屋网 )

婚内财产协议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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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婚前财产 公证 完善措施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是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得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它的实施与应用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与当前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的思想变化相吻合。然而,由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时期较短,尚不算十分成熟,而人们对其需求与要求却越来越高,为此其在发展与应用过程中各式各样的问题也逐渐地暴露出来,需要更多的有识之士及法律工作者为之努力,解决问题,完善各相关法律体系,使之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所服务。

一、婚前财产公证所存在的问题

社会文明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人们带来了更加丰富的内容,也给人们越来越多的选择。在选择面前,人们总是容易迷失与难以取舍,正如婚前财产公证,是要爱情还是财产?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要让人们在此二者之间做出选择,但却对人们的婚姻发出了挑战。虽然,婚前财产公证有利地明确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对夫妻双方都具要约束力,减少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问题,有效地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但对夫妻双方的冲击力也不小,其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婚姻更为现实,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理念不相符

在婚前财产公证面前,婚姻更为现实,这种现实很容易使夫妻双方,或正准备结婚的未婚夫妻之间产生怀疑,使彼此不再似相恋相爱时那么相互信任,对婚姻的信心也随之降低,这不仅不利于夫妻之间感情的唯系与发展,更有可能会伤害到彼此之间的感情,最终导致分手或离婚,离婚率不断上升。在现实生活中,此种现象屡见不鲜。显然,这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和谐理念是不相符的,有碍于和谐社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社会是由一个又一个家庭所组成的,家庭不稳定现象越多,则社会的稳定也将无从说起。在保障婚姻与个人权利的同时,如何确保夫妻双方的彼此信任,这将是一个大课题,是一个全民、全社会的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

(二)缺乏年限的限制将可能造成婚姻双方的不公平

在实际工作中,曾经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已经做了婚前财产公证。然而,多年以后,甲方要抛弃乙方及其子女,可是却因为之前所做的婚前财产公证,致使无过错的乙方及其子女在离婚后一无所有。这显然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有失于公证制度的建立初衷。为此,本文认为,相关部门及法律工作者能对此点引起重视,一起为婚前财产公证设立一个年限,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过于狭隘,无形财产未能得到有效监督

随着社会的发展,无形财产的发展速度更是可观,数量越来越大,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婚前财产的公证仅限于有形财产,而如何保护无形财产,是婚前财产公证尚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它有可能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即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保护,但目前而言这个保护对象和范围是比较有限的。这需要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从而弥补法律漏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措施和设想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建立其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纷争;二是当在家庭债权债务诉讼发生时,可以避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抵债。因此,为了更好地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落到实处,充分挖掘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意义及其作用,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本文认为,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除了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协议内容是否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外,还应进一步针对前面提到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急待完善的内容,引导当事人制定更加全面、公平、公正的协议。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充分发挥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及其作用。在此,本文结合多年的公证工作实践,提出几点建议及措施:

(一)注意审查当事人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真实原因

在多年的公证实践中,我们发现申办婚前财产公证有许多是由财产较多的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迫于各种压力,虽然一同前来但态度较为勉强,神情落寞。公证员针对这种情况应认真询问双方申办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使他们了解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引导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协议。一旦发现有任何一方是迫于压力而非出于自愿前来办理或者基于某种目的希望利用婚前财产协议达到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的则应坚决拒绝办理。

(二)严格审查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为双方当事人把好第一道关

当前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员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双方已经拟好的协议,稍作审查,只要内容不违背法律,双方当事人没有异义就为其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许多协议内容含糊不清,甚至没有明确的标的,仅笼统地表述为某人名下的财产如何处分、债务如何分担。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财产关系、债务关系等并不像自己想像中的了解,这对夫妻双方其实是一种潜在的风险,特别是财产少的一方,弱势的一方,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对协议内容确保无争议,则需要公证员除了当面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时,更应该认真、详细地对整个协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协议内容中的文字表述清楚、准确并符合公平、公证的基本法律原则。结合前面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婚前财产协议内容的审查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公证的标的

为保证婚前财产公证的合法、真实、有效性,公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将财产的种类一一列举,尽可能写得具体、明确,从而最大程度上确保婚姻弱势一方的利益,不因不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盲目签定协议,将来后悔莫及。对对方有意隐瞒的财产,因协议中没有提及,将来还有获取的机会。公证员在审查时也应注意审查约定财产的客体必须是夫妻财产,而不是属于家庭成员的财产和他人所有的财产。

2.注意提醒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

即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甚至归对方个人所有。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却常常为当事人所不知。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便他们做出选择。在实践中,不少夫妻(未婚夫妻)为了体现二人患难与共的决心,也常常自愿将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

3.约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年限

多年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本人未曾见过有人能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协议的有效期,往往是一张协议、终身有效。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发生事过境迁的情形。若干年后,双方的感情和经济状况都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此时协议内容可能已无法体现双方或一方的真实意愿。应当在婚前财产协议中设立一个年限,给双方一个反悔的机会。年限到了,若一方或双方对协议条款产生争议,可重新订立新的协议。否则,一纸保终身对夫妻双方都是不公平的,特别对弱势一方的权益更是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4.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

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曾出现过当事人财产无产权的纠纷,且这种情况也是时有发生。为此,本文认为,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特别是再婚当事人,更应对其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进行认真且严格的审查。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财产无产权纠纷的发生,将这种纠纷消灭在源头,才能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有效的法律政策,能够使公民们更加具体地了解处理婚姻财产纠纷问题,能够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如今的婚前财产公证,法律程序公正严谨,要求签订协议的必须是当事人,不允许其他委托或人进行签订;限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签订。在不违背婚前财产公证原则和宗旨的前提下,制定或是增加有效地法律政策,有利于在监督夫妻双方执行法律义务。

1.将无形财产纳入其财产保护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财产更多偏向于无形财产。因此,将无形财产纳入婚前财产公证保护范围内更适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的需要。这既是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重要内容,更是时展的趋势所须。当前,结婚男女双方的婚前资产一般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这些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可是,随着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不仅仅只关注金钱、房产、车权等固定有形资产,也开始关注到著作权、肖像权等无形的资产,这类无形资产同样具有极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应尽量引导当事人将无形资产写入协议中。

2.进一步完善财产补偿制度

婚内财产协议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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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范本2011

1、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2、协议的法律分析:

夫妻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同时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应当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明确、一致的约定。双方一旦办理完离婚手续,男女双方均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反悔。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此《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也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当事人出于急于离婚方面的考虑,可能会在财产分割方面向对方当事人做出一些让步,甚至是较大的让步,这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

婚内财产协议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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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某某。

被告:秦某某。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审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判决分割原、被告的财产。

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如果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持理由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

[评析]

正确认定原、被告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状态是审理本案的关键。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2005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开了苏北片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认为,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婚内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又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具体形式。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婚内达成了离婚协议,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订立协议时当事人选择了协议离婚这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解析原、被告的意思表示,应包括两项内容,其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其二,通过登记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仅是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是离婚协议发生效力的必经途径。而本案原告最终选择了诉讼离婚的方式,此与双方订立协议时选择的离婚方式及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不符,不能启动双方离婚协议的效力。故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不能根据双方尚未生效的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本案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据该约定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妥当,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有区别的,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针对的是将来取得的财产的权利归属,而分割财产的约定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两者并不能等同,法院不能将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内容视为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并进而根据此约定的内容作出判决。

注释:

婚内财产协议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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