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调研方式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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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形式,也是开展经常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如何依据《监督法》提高审议质量,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科题。为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提高审议质量,应在“精”、“深”、“严”、“实”四个方面下功夫。
选题要“精”。人大常委会能否审议好“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且保证审议工作的质量,首先要取决于如何选好审议议题,这也是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质量的关键。议题的选择,不论是关系改革发展提高大局的重大问题,还是关系到群众一切身利益的发生问题,都必须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这应当是人大监督的一个重要准则。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要点的社会建设,因此,应把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放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把握重点,突出难点,紧扣热点。要围绕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农业化进程以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大项目建设等大事项搞好监督。围绕国企改制,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难点问题进行监督,围绕“看病难、上学难、就业难”等老百姓普遍关注的热点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调研要“深”。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审议“一府两院”工作专项报告的重要人员,要在事前进行深入调研,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才能提出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意见和建议。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调研工作。一是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充分发挥办事机构的服务性能,搜集,整理、编印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常委会组成人员,让大家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二是认真制订调查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基本要求,方法步骤,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等内容,为调研过程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可根据需要,组织调研组有关人员学习有关纪律,法规和政策,听取情况介绍,熟悉有关资料。三是注重调研实效。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走访、广泛座谈等形式,力求了解真实情况。四是梳理汇总调研情况。在调研结束后,集中调研组人员进行情况交流,分析问题、集思广益,以形成高质量的调查报告,为常委会的审议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审议要“严”。严格做好审议工作报告的各项准备工作,是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关键环节。一是严把“初审”关,对“一府两院”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先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及时反馈给“一府两院”有关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充实完善,使报告主题突出,层次清晰,行文规范。同时,形成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报告。二是认真做好审议发言的准备。审议前,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阅读专项工作报告和调研视察报告等材料,拟写发言提纲。三是制订严格的常委会人员出席会议制度及人大代表、公民列席会议制。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尊重和保障每一位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的民利,要安排充足的时间,让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充分展开讨论,防止匆忙审议议题,草率决定事项。四是要突出重点。在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紧扣主题,既充分肯定成绩,又敢于指出问题,防止避重讲轻,只讲成绩不讲问题、离题跑题的现象。五是形成审议意见。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在对审议意见初稿的审议原则通过的基础上,对组成人员在会上审议发言的内容及时修改补充,形成规范性文件。
督办要“实”。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就不能达到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目的,关键在于其审议意见能否落实到位。为规范审议意见的办理和反馈工作,避免“文来文往”,增强监督实效,应做到:一是及时交办。对审议意见,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向“一府两院”发文交办,并要求在二个月内报告结果。二是明确承包责任。建立健全落实工作责任制,每次交办审议意见均要明确主要责任人,负责审议意见落实的牵头工作,如果审议意见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承办,则分别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三是听取情况反馈。对交办的审议意见,主动协调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务求取得实效,同时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反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由承办单位领导按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对于办理好的单位,给予积极肯定;对于办理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求重新办理,甚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质询直至罢免。
常见的调研方式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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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五、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六、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议意见。
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省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九、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结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实行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实行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为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不再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十一、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十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组织公民旁听。
十三、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
十四、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就地方性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和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十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或者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十六、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法制委员会再进行研究、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十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八、地方性法规案表决前,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对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表示异议的,可以向主任会议书面提出,由主任会议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十九、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二十一、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十二、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二十三、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二十四、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二十五、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浙江日报》上全文刊登。
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十六、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适用上述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二十七、地方性法规自公布后的三十日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十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
监督工作有哪些程序
一、提出监督工作议题
(一)每年9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提出关于制定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机关有关处室,明确提出监督建议议题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每年10月中旬,办公厅印发通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委和“一府两院”等征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对有关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三)各专工委和“一府两院”办事机构按照要求,紧紧围绕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监督建议议题及具体说明,并于10月底前报送研究室汇总。
(四)提出建议议题的途径和分工
1.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2.省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3.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研究室主要根据常委会会议简报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办公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研究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7.“一府两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监督议题建议,由其办事机构汇总整理,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五)常委会工作报告起草小组结合报告起草赴市县人大调研,听取市县人大关于监督议题的建议,重点听取对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交研究室整理。
(六)秘办分管领导召集有关方面对建议议题进行沟通协调后,提出若干项备选议题及具体说明,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后,分别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专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议题作进一步完善。
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编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既突出重点,又考虑可行,注重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整体性,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审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的具体内容、组织实施主体、时间安排等。
(三)11月中下旬,研究室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草拟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及说明。
(四)秘办分管领导召开专工委及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会议,就计划所涉及的内容、时间等安排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沟通协调。
(五)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通过召开全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听取各市人大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征求“一府两院”意见,对工作计划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12月上中旬,研究室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七)工作报告起草小组应将主任会议通过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写入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八)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常委会工作报告后,即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专工委以及市县人大常委会。
三、监督工作前期准备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的监督工作,除常规性议题之外,另有以全省统一部署的方式开展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和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三方面的监督,议题重大、涉及面广、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精力比较多,准备工作也要更加充分。具体如下:
(一)常规性监督的准备工作流程
1.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有关委员会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的2个月前,提出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就组织实施工作进行安排。
2.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及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并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和有关市人大常委会。
3.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听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汇报,专门听取各有关方面、人大代表的意见,赴基层调研,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4.根据主任会议通过的工作方案,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就有关监督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并做好服务保障。
5.根据前期调研、检查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起草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6.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2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等报告进行研究,并及时将意见反馈“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在有关报告中作出回应。
8.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9.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及省有关部门应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签发稿和电子稿送办公厅,办公厅一般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10.常委会执法调研一般委托有关专工委组织实施,起草执法调研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执法调研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执法调研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二)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审议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重点内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审议工作小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成员由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担任。审议工作小组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以有关专门委员会处室为主,也可从机关其他处室抽调。
3.审议工作小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审议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工作方案,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下发通知,就配合审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5.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个月前,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调研和审议工作。
6.审议工作小组分成若干调研小组,赴市县调研,了解情况。围绕审议重点,以适当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形成情况反映,由办公厅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阅。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个月前,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将调研、审议情况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8.审议工作小组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并就有关问题与省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起草好调研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报告和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三)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及省级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目的、内容和重点、组织安排、检查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执法检查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成员,一般应邀请若干名省人大代表参加。
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召开全省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和“一府两院”分管领导分别讲话,对开展执法检查进行动员部署。会务工作由执法检查组会同办公厅落实。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要求,下发通知,对开展自查自纠、配合执法检查提出要求。
5.执法检查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研究和具体部署。
6.为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结合常委会理论中心组理论学习与法制讲座年度计划,一般在开展执法检查前安排一次与执法检查内容有关的法制专题讲座,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会同办公厅举办以市县人大同志为主的法制培训班。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2个月前,执法检查组听取“一府两院”及省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汇报,赴有关市县调研,进行前期检查摸底,提出执法组赴各地检查方案。
8.执法检查组分成若干检查小组,赴市县开展执法检查。各小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带队,成员由常委会委员、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秘办成员和省人大代表担任,工作人员由人大机关抽调的干部担任。“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检查。
9.受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
10.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主任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执法检查组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和材料,起草执法检查总报告。
11.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执法检查组将检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会议作执法检查报告。
(四)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准备工作流程
1.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上半年,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系沟通,要求其做好有关评估准备工作。
2.一般在常委会审议报告3个月前,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办公厅文件印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范围和重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3.成立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以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为主,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秘办成员各1名担任,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4.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由一个主报告加若干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组成。主报告由审议工作小组负责调研、初审,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调研、初审。
5.根据工作方案安排,审议工作小组听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相关专门委员会听取省级有关部门关于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并分别赴市县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6.省政府办事机构将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主报告送审议工作小组、部分省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省有关部门将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审议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意见,并进行初审。
8.相关专门委员会将有关研究审查意见交审议工作小组汇总,由审议工作小组进行分析整理,并起草初审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中期评估主报告、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和审议工作小组初审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四、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一)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会前准备过程中,应与有关方面沟通了解向常委会会议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将沟通情况反馈给办公厅。
(二)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日前,办公厅通知落实到会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全体会议,听取有关监督方面的报告。
(三)分组审议时,“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和检查等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组、审议工作小组也派人到各组听取意见。
(四)联组会议一般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主持,省政府和省高院、省检察院领导列席。一般安排参与前期调研或检查的若干位常委会委员发言,必要时可安排若干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省人大代表发言。发言的委员由各小组推荐,市人大常委会发言人选由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指定,并报主任会议同意。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负责草拟主持会议的常委会领导讲话稿和组织委员发言材料。办公厅负责会务、起草主持词等事宜。
(五)举行联组会议时,与报告有直接关系的省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审议发言,办公厅负责落实,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协助。
(六)会议期间,研究室根据每组联络员的记录整理,及时编辑审议有关报告的简报,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
(七)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根据审议情况、简报,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审议意见的交办落实
(一)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结合前期调研情况,认真提炼并充分发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内容和意见建议,起草审议意见初稿。
(二)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对审议意见初稿进行研究后,交办公厅修改完善,提交秘办会议讨论。
(三)一般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日左右,经秘办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四)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7日内,以办公厅文件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附有关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五)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可以适时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当面交办,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六)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有关专工委认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将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列入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开展跟踪监督,视情组织开展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测评。
(七)其它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专工委进行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六、监督工作的公开公布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印发后,办公厅、研究室及时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在省级主要媒体、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人大》公报版等向社会公布。
(二)研究室对年度监督工作新闻报道进行研究,对重点监督工作提出新闻报道方案,经秘办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重要监督工作,研究室联系落实新闻媒体对有关工作会议、调研、检查等组织实施过程进行宣传报道。
(四)对常委会审议重要报告的情况,研究室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对报告审议情况进行深度报道;办公厅联系安排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在线网站对监督议题重要的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进行网络视频即时直播。
(五)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办公厅及时将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以及审议意见、有关调研报告,编入《浙江人大》公报版,同时通过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常见的调研方式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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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的总体情况
此次acca与德勤管理咨询对财务共享服务的联合调研一共收到249份回复问卷。其中60%的受调研企业的财务职能没有使用任何共享服务/外包,21%的受调研企业使用了共享服务,9%的受调研企业采用了外包方式,10%的受调研企业则采用了共享服务及外包相结合的混合模式(见图1)。
和全球调研结果一致,我们发现采用共享服务、外包或混合模式的比例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而增加。在年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的受调研企业中有超过40%采用财务共享服务/外包模式,这一比例对于年销售额超过30亿美元的受调研企业而言更超过70%。相比而言在年销售额小于1亿美元的企业中,采用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比例只有不到30%(见图2)。
采用财务共享服务/外包模式企业的分析财务共享服务范围仍集中在交易性业务流程
构建有效的财务共享服务/外包体系,必须了解需要将哪些流程纳入到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范畴中。在财务转型与集中管理的过程中,最常见被纳入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或者外包的流程通常是与操作日常业务相关的流程,因为这些流程与管理决策相关度较低、交易量较高且操作流程相对容易标准化。
在问卷调研中受调研企业被询问他们是否共享了七大常见纳入财务共享服务/外包范畴的流程,这些流程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总账、员工薪酬、固定资产、费用报销和资金管理。全球调研的结果显示这七项流程被纳入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比例都高于40%。与全球调研结果略有不同,在我们的问卷调研中,我们发现采用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受调研企业中所有这些流程都有超过5%的应用。
纳入财务共享服务范畴的流程种类随着财务模式使用年限和成熟度的提高而增加
调研显示,在不同的交易流程应用共享服务模式时,随着现有财务运营模式应用年限的增加,各流程的应用比例逐年提高,特别是运营五年以上的企业,整体普及程度超过70%。
实施现有财务模式不到两年的企业,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资金管理流程方面使用率超过60%,使用比例最低的是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实施现有财务模式两到五年的企业使用共享服务和外包最多的流程是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总账和费用报销,使用率均超过60%,比例最低的是固定资产管理,约为40%;实施现有财务模式五年以上的企业有60%以上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总账、员工薪酬、固定资产、费用报销方面使用共享服务及外包。在所有的流程中,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比例都是最低的。
高价值流程通常采用非共享管理模式
在高价值的流程领域内,财务共享服务和外包的使用比例又是如何呢?我们界定的高价值流程涵盖:财务计划及分析、预测与预算、管理会计及报告、财务及法定报告、业务支持、税务分析、纳税申报、资金运作、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和融资项目。
本次调研结果与全球调研结果基本一致:受调研企业倾向于将高价值流程保留在原有财务业务单元当中,而不选择共享。然而同时我们也观察到也有接近50%的受调研企业选择将某些高价值流程纳入到共享服务当中。这些流程主要是财务及法定报告、税务分析、纳税申报以及资金运作管理,原因是由于这些流程和交易性流程的联系较为紧密,存在前后端的关系,更易被标准化;而不包括那些和业务活动结合更为紧密的流程,如财务计划及分析、预测与预算等。
不同类型的财务共享服务模式在满足企业主要业务目标时均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在被询问到采用财务共享服务/外包最关注的目标时,已经使用财务共享服务和外包模式的受调研企业中有一半以上认为最为重要的目标是“提升财务部门能力”、 “转型到标准/预先设定的财务流程”、“降低财务成本”、“提升财务流程效率”、“利用保留的财务职能用于更有价值的工作”,这和有计划使用共享服务和外包模式的受调研企业的关注点有一定区别。
其中混合模式在综合满足五大目标方面是最为有效的。在比较共享服务、外包及混合模式对实现业务目标的有效性时,调研结果显示,采用混合模式的受调研企业中有高达55%认为该种模式对于“转型到标准/预先设定的财务流程”、“实现总体财务转型”、“支持公司对共享服务/外包更广泛的战略议程”、“让财务职能更为全球化”是有效和非常有效的;使用共享服务模式的受调研企业中,有超过45%认为该种模式对于“推动合规及监管要求”及“转型到标准/预先设定的财务流程”是有效和非常有效的;使用外包模式的受调研企业中,有超过45%认为“提升财务部门能力”、“改善控制/监管要求的透明度”、“提升财务的服务质量”及“获得税务优惠”是有效和非常有效的。
财务共享服务对成本降低、效率提升以及整体业绩改善有积极的影响
当我们去分析财务共享服务/外包模式对企业财务运营成本、财务运营效率、整体业绩改善的影响如何时,调研发现有接近或超过40%的企业认为有正面影响。而只有约10%的企业认为有负面影响(见图3)。成本可能仍然是企业选择共享服务或者外包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据我们观察,很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经常被设立在其总部所在地(如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人力成本和运营成本很高。同时构建共享服务中心所需的前期系统实施成本也很高。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在人力成本低且人力资源丰富、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中西部地区城市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使用成熟的方法论、工具和指标衡量、监测及促进财务共享服务的绩效
受调研企业最常用的三种监测工具包括财务绩效仪表盘、内部领先实践对标及客户满意度调查。
与全球调研结果略微不同的是,中国的受调研企业无论是实施全面治理流程或者采用六西格玛的比例都高于全球调研结果,分别为28%和15%(相应全球调研结果为17%与11%)。在实际运作中,持续的流程改善也是许多受访企业所关注的。有相当一部分领先实践企业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专门设置流程管理团队,依托成熟的流程质量管理体系,如摩托罗拉的“六西格玛”和丰田的“精益管理”促进流程标准化与优化的工作,并最终持续推动财务共享服务的绩效提升。
企业采取何种方式去衡量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成效呢(见图4)?在访谈中,提升效率、质量改善、财务信息的质量及透明度的提升都是受访企业关注的衡量财务共享服务/外包成效的重点。
尚未采用财务共享服务/外包模式企业的分析更多企业正思考和计划采用财务共享服务
在受调研的企业中,有60%的企业还没有采用财务共享服务/外包模式。在这些尚未建立财务共享服务或采用外包的企业中,有15%在未来二至五年的时间内有计划建设共享服务或实施外包,另外有20%也表示有实施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想法,但没有确定的计划。相反接近一半的受调研企业表示没有任何实施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计划,另有17%的受调研企业表示不清楚(见图5)。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选址青睐成熟地区
在有意向建设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受调研企业中,39%的企业表示,希望将财务共享服务/外包中心放在公司总部所在的城市,而52%的企业表示会设在拥有众多成熟共享服务中心的城市(见图6)。
而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设立在总部所在地的情况在建设初期较为常见。北京、上海、广州、大连、天津、苏州作为成熟的共享服务中心城市已经走过了10年以上的历史,整体上具有较高的共享服务水平,但是由于一线城市人力成本和运营成本不断上升,企业开始转向在二三线城市寻找成本较低的替代中心,成都、西安、武汉、杭州、芜湖都是值得关注的城市。
在访谈中我们看到了不同的选址模式。一些受访企业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设在总部所在地;也有企业选择在中西部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通过一定的技术筛选出理想的城市。在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选址时,除了寻求低成本的地方外,也需要充分理解当地人才的整体情况。
在规划财务共享服务时,企业普遍认为对交易性流程进行共享是比较有效率的
那么在没有进行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受调研企业看来,哪些流程能通过共享或外包得到更有效率的处理呢?大部分受调研企业认同的排名前五位与日常业务相关的流程分别为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内部审计、总账和费用报销。这显示计划采用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企业所关注的重点仍然是流程方面集中管理所带来的效益。
信息技术的配套是成功实施财务共享服务的最关键保障
对于计划建立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受调研企业而言,我们看到排名前三位的指针分别为程序的改变与技术的改变能很好地配合,强化行政支持与配合及加入更好的项目管理技巧。不难看出对计划实施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企业来讲,他们的主要目的是用财务共享服务来支持核心业务,增强运营的效率。
财务共享服务/外包应用目标及所面临的挑战已有财务共享服务的企业最关注标准化建设和能力提升
从调研中我们发现,对于目前正在使用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受调研企业来说,提升财务部门能力、转型到标准化的/预先设定的财务流程(如应付账款/员工薪酬)以及降低财务成本是他们最为看重的业务目标(见图7)。此外带来财务流程效率,利用保留的财务职能于更高价值的工作,推动及利用跨职能的最佳实践(如人力资源)也被超过50%的受调研企业认为十分重要。
这一调研的结果与全球调研结果有一定差别。在全球调研中,提升流程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和提升总体业绩是受调研企业利用财务共享服务或外包的前三大目标。出现这一差别可能与中国发展的特点有关,不同地区财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差距较大,许多中国企业仍然没有应用企业级erp平台,此外不少企业为了保持快速的增长速度,进行较为频繁的兼并和收购,导致他们对标准化的流程变得十分关注。调研的结果在我们的访谈中也得到印证。
准备实施财务共享服务的企业最关注核心任务
在有意向建立财务共享服务或者采取外包模式的企业中,他们想实现的业务目标有哪些?我们从调研中发现,排在前五位的目标分别是利用保留的财务职能于更高价值的工作,带来流程效率,对公司迎合未来的财务需求增加灵活性,支持公司扩充/并购,以及提升总体业绩表现。显示企业对于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期待仍然很高,对于财务共享服务/外包所能推动的财务组织架构变化和财务转型也有一定的理论认知。
服务质量管理是企业在实施财务共享服务项目中最受关注的挑战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在改变工作流程、迎接信息技术的挑战、达到约定服务水平/流程效率及达成财务目标这四方面,约60%的受调研企业认为很好地解决了这些方面的挑战。在全球调研中,前三位被认为较容易解决的挑战分别为改变工作流程、治理有效性和变革管理。
而在跨文化管理、留存保留的团队人员及语言问题三个领域,只有约40%的受调研企业认为较好或很好地迎击挑战,这一点与全球调研基本一致。
对于尚未建构但计划实施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受调研企业而言,前五大挑战分别为服务质量、公司文化、变革管理、保留团队的士气及改变工作流程。而对于那些尚未计划实施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受调研企业而言,前五大挑战则分别为缺乏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公司文化、服务质量、流程效率和商业模式不能支持(见图8)。
财务共享团队的组建、人才转型、招聘与发展最受财务管理者的关注
人才管理是成功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关键议题,也是中国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或者选择外包,本身就是对企业财务组织进行大的变革。这种变革,一改财务人员分散在各个企业花费大量时间进行基础核算会计业务的局面,让财务人员的专业化分工更为明显,对业务的支持也更为有效。
目前采用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受调研企业所面临的前五大人力资源挑战分别是:提高员工素质及效率、招聘及保留合资格的管理层员工、职业计划及晋升、变革管理、以及跨文化管理。对于尚未实施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受调研企业而言,他们所认为的前五大人力资源方面的挑战也比较类似,分别为招聘及保留合格的管理层员工、变革管理、维持保留团队的士气、提高员工素质与效率、职业计划和晋升。
共享服务促进财务转型目标实现
对于已经使用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受调研企业,按照重要性排名前五位的财务转型战略目标分别为财务流程改革,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优化成本,计划、预算和预测,以及财务人员能力的发展。对于计划采用财务共享服务/外包的受调研企业,则为优化成本,财务人员能力的发展,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业绩管理及商业智能,以及计划、预算与预测。
常见的调研方式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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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调研反映民意,提高代表活动质量
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是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的一种基本的形式,是代表在参加人代会执行代表职务,行使代表权利的一种必要的准备。
去年本区一些代表组把开展代表专题调研作为代表组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提出高质量的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必要准备。斜土代表组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对斜土地区旧公房电线老化的情况开展调研,有详实的数据,真实的反映,在今年年初的人代会提出书面意见,引起了区政府的重视。陈寅区长领衔到斜土地区直接听取十多位代表的意见,区政府还提出在全区范围内的旧公房老化电线实施改造的计划,斜土地区的旧公房老化电线改造在上半年完成。湖南地区是优秀历史建筑的集聚区,但是同样也夹居着许多老式里弄公房,居民居住空间狭小,缺乏生活必需的煤卫设施,代表们深入社区多次调研,在人代会上就加快老公房的改造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引起政府各部门的关注。经多方筹集资金,已经完成了一大批的老式里弄公房的煤卫设施的改造。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拓展代表活动内容
在去年成功地开展了市、区人大代表组认真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我们今年在区人大13个街道(镇)代表组更大规模开展代表专题调研活动,以提高代表活动的实效。
1、选题贴近民生。各代表组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的议题和本地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专题调研的主题。例如华泾镇代表组调研专题是“城市化进程中提高村民的收入问题”;田林代表组把社区社会救助现状作为调研的主题;凌云代表组确定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服务和建设的主题。各代表组把组织代表专题调研作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履行职责的前提,要求充分地反映民意,对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研。
2、注重剖析难题。目前社会建设和发展遇到不少难题,需要我们去认真调查研究。斜土代表组把当前廉租房政策作为调研专题;康健、枫林代表组把目前社区混合型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作为调研课题。通过调研准备提出一些即有可行性又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3、起点高而务实。一些代表组在选题上在贴近本地区的实际同时,起点较高。例如代表组根据本地区实际,开展了财政性资金的民生投入问题的调研;虹梅代表组把“提高虹梅地区的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通过代表组的专题调研为本区的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提出意见建议
区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把区人大代表组的专题调研作为常委会调研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专题调研,及时地反映了在新形势下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地为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议题提出意见建议。
1、反映社区发展新问题。在开展调查研究中,漕河泾代表组把加强与选拔任用居委干部工作作为调查研究的课题。他们认为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如何选好居委干部,是社区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他们通过访谈、座谈个案分析,提出了探索和优化社区干部队伍的方法和途径,要从社区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实行“属地化”选配居委干部配好配强居民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立一支优秀居委后备干部队伍,不断完善居委干部培训制度,规范居委干部的职业化建设。长桥地区代表组对本地区城区管理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作了可行性调研,提出了创新城区管理的方法,建立有效机制的意见建议。
2、反映人民群众“三最”问题。代表组专题调研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作为主题。斜土代表组对当前廉租房政策在斜土地区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开展了调研,提出了当前廉租房政策受益面窄、收入核定难、退出机制不健全的意见,康健和枫林代表组对社区内混合型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作了调研,提出了要规范物业收费体系,探索多样化物业管理模式,加大投入,改善混合型小区居住条件的建议。凌云代表对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调研,提出拓展服务模式,完善运行机制,调整站点布局等建议。
3、紧密结合常委会审议相关议题。一些代表组紧密结合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代表组对街道近年来财政性资金民生支出方面的情况开展了调研,用确凿的数据、详实的材料,说明地区民生支出保持了与税收同步增长,以及有关民生支出的实际效益情况,并为完善长效机制提出建议,为常委会审议的相关议题提供了依据。
四、建立履职服务平台,认真组织安排实施
组织开展区代表组的专题调研,需要我们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安排实施工作,作好各方面的准备。
1、要专人负责。我们在开展市代表专题调研时,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等具体负责安排,提供服务,而区人大代表专题调研也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服务平台,我们主要依靠街道的区人大代表工作室专职干部具体负责。坚持每月一次工作例会制度,加强必要的指导,除了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外还进行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包括报告的起草,主要由代表工作室专职干部负责。
常见的调研方式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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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全年工作议题的确定方面。人大常委会一年的主要工作,实际上在年初的人代会上即已确定,因此,年初选准选好议题,是提高常委会履职质量的重要保证和首要前提。近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工作议题的选择工作。一是明确选题原则。常委会坚持贴近科学发展、贴近民主法制、贴近民生民意、贴近自身建设和把握整体、突出重点、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选题工作。二是完善选题程序。经过几年探索和不断完善,常委会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确定工作要点和议题的运作程序。即:调研、提出要点和议题—开务虚会交流、分析调研成果—主任会议初选—常委会会议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初定—联席会议沟通并征求意见—常委会会议表决—报区委转发。三是确定重点议题。议题确定后,再次召开主任会议,明确该年的重点议题,由常委会领导和相应的工作委员会重点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方案预先向主任会议汇报。如关于全区网吧建设与管理情况的议题,就是今年常委会确定的一个重点议题。我们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历时两个月,通过三次召开座谈会、几次明察暗访和听取汇报,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审议该议题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方式上。审议方式不仅规范着审议程序,而且也影响着审议监督的质量。我们制定了《关于改进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方式的暂行规定》。会前,对工作委员会关于常委会会议议题的调研报告,实行主任会议初审制。会中,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在审议后实行书面测评制,并当场宣布测评结果。会后,实行审议意见送达制,将常委会会议上的审议意见整理后形成文件送达“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年,我们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制定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程序》,对这一做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不断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
三、在监督重点的把握上。找准并围绕事关大局的一项重点工作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采取选择几个相关议题集中进行审议,或同一议题连续多次审议的办法,加大关注和推进的力度和成效,这是我们这几年的又一探索。
今年,针对全区文明城区创建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的问题,我们选择了一系列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议题,全面关注和积极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委会组织全区三级人大代表对农贸市场改造、农村“三清”、沿江环境综合整治和“绿色”建设进行了专题视察,对全区网吧管理情况开展了明察暗访,召开了由学校、学生家长、未成年人、网吧业主和社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小化工企业的关停与搬迁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认真的审议,都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发挥了人大在文明城市创建中的作用。
四、在审议意见的跟踪落实上。根据议题和审议情况,以及会后的跟踪检查情况,确定是否听取落实情况的汇报。时间一般安排在半年到一年之后,一年安排2—3次主任会议听取落实情况的汇报,根据落实情况,有的还安排再次听取,抓落实不流于形式。如常委会去年对《义务教育法》贯彻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提出了执法检查审议意见,今年三月份,常委会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视察,发现小学教师的住房补贴问题还未完全按照执法检查意见的要求发放到位,因此,常委会又准备在下个月增开一次主任会议,专题听取政府关于《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汇报,力促该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
五、在代表作用的发挥上。重点做了六项工作:一是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专题政情通报会。三年来,我们共组织近两百名代表参加了社区建设与管理、全区民营经济发展、全面达小康目标完成和全区打击刑事犯罪、加强治安管理等四场专题政情通报会,并在会后整理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给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二是增加了代表专题视察。从今年开始,常委会在原有常委会视察的基础上,还选题组织代表专题视察。视察中,“一府两院”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到场直接听取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组织参与重大活动。在全区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中,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使代表履职与全区中心工作达到更加有机的统一。今年以来,我们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动员和引导全区各级人大代表积极投身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每天安排两名代表参加所在街道的文明城市创建市容集中整治活动,有力地发挥了代表在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的作用。四是通过街道人大工委组织全区80%以上的代表参加每年的调研月活动。通过视察、座谈、走访和问卷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为常委会确定第二年的工作要点和议题提供依据,扩大议题产生的代表基础和群众基础。五是健全区人大网站和主任信箱,畅通知情、交流、监督渠道。六是尊重代表对所提建议办理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我们一方面抓办理建议“三见面”的落实,抓及时在网上公布办理进度,一方面不断改进和完善常委会的督办工作。几年来,我们先后实施了重点督办、滚动督办、现场督办、比较督办、网上督办和督办月集中督办,以督办方式的年年有创新,实现了督办质量的年年有提高。我们还制定、修订了《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建议的督办机制,保障了建议办理的程序性、规范化和成效性。
常见的调研方式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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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市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切实加强我市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及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将征求意见纳入市委重大决策的程序,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广泛集中群众智慧,不断提高市委民主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第三条广泛全面原则。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内容,决策前在党的基层组织和不同区域、领域、行业及人民团体、各界人士、派中听取意见建议,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第四条公开透明原则。除依法规定保密的外,采取一定方式,向党内公开通报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使征求意见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形式多样原则。采取调研座谈、交流协商、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
三、主要事项
第六条关于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包括我市党的建设的一些重大问题和重要部署等。
第七条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目标任务,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规定等。
第八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市管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和后备干部的确定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其他需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
涉及群众利益重大事项在决定前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四、主要对象
第十一条关于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经市委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镇的意见,有些还需征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经专家和研究机构论证后,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各镇党委、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市级群团组织、派、工商联、有关企业、院校、中介组织以及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老同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征求各镇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以及群众代表的意见。
第十四条涉及市管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和后备干部的确定等重大事项,除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征求意见外,根据需要,还可适当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加强民主监督。
五、主要方式
第十五条调查研究。在重大综合性事项决策前,原则上都应组成专题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供市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决策参考。
第十六条座谈会讨论。召开不同范围、不同对象参加的座谈会,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广泛吸纳各方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交流协商。采取个别交谈、集中交流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座谈会、专题讨论会等形式,邀请市级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进行民主协商。
第十八条专家咨询。组织专家进行战略研究、决策评估和对策研讨,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提交市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决策参考。
第十九条社会公示。对需要进行公示的重大决策事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并将公示中收集的意见、建议等形成报告,提交市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个别谈话。对干部考察任用等需要进行个别征求意见的重要决策事项,决策前应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多方听取意见、建议,为市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决策提供依据。
六、意见的处理
常见的调研方式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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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对于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在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形成股东、董事会、管理层三层治理结构。由于股东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为控制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收益,股东要求掌握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和经营成果的知情权。拥有董事席位的相对大股东往往通过派驻的董事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董事会知情就成为股东对董事会的基本要求。
对于董事会而言,一方面它有责任落实股东对知情权的要求,按照股东的要求收集、审批和披露信息,让股东对投资放心;另一方面,董事会要履行好战略审批、经营监督、激励问责的职责,也必须要做到知情。
神州数码是2001年从联想集团拆分成立,神州数码董事会按照股东的要求认真做好知情工作,控股股东赋予董事会的知情权包括:
1.对中长期的战略规划的知情权;
2.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的知情权(要求按月向每位董事递交财务报表);
3.可对业务进行全方位考察;
4.管理层应保持重要资料透明度(如重要的人事变动、重要的财务和人事制度等等);董事会有权找任何人谈话或开座谈会,可以参加各种类型的会议。
为了获得这些信息,神州数码董事会的知情有三种渠道:日常知情渠道、突发重大事件的沟通、专项知情调研。
董事会的日常知情关注五个方面:战略规划与执行情况、财务报表、经营分析报告、审计报告、重大人事任免和问责情况。
日常知情渠道包括阅读公司管理层上报文件和主动参与公司重大会议两种形式。第一,董事会要求管理层定期及时报送下列文件:公司及各分部业务发展战略及执行中的总结;年度规划和年度预决算,及季度/半年/年度执行情况总结;集团及各分部的季度、半年、全年经营分析报告;公司内部业绩审计报告;集团每月合并财务报表;总裁室成员的任免、问责报告。
第二,要求公司及时报送董事会下列会议的通知,由董事长组织董事有选择性地参加:与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年度规划、年度预决算相关的会议、誓师会;与各分部业务发展战略、年度规划相关的质询会、总结会;各业务部门或职能部门向高管汇报的年度/半年/季度的经营情况通报会;公司级高层干部会议;公司审计部年度/半年审计工作汇报会;对出现重大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的通报、处理、问责会议。
公司突发的重大事件要求管理层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由于建立了内部审计的双向汇报(审计部门由董事长和ceo共同领导)制度,遇到重大审计事件董事会也会及时知情。
ibm前总裁郭士纳经常引用一句话:“从书桌上望世界是危险的。”要做到真正知情,就要深入一线做调查研究。在调查中不断学结,才能真正了解公司的整体状况。通过深入一线的调研,第一,董事会可以看清财务数据背后的经营故事,使董事会对业绩的判断从冷冰冰的财务分析进步到活生生经营分析;第二,可以了解到公司战略的落地情况,上下是否达成共识、步调是否一致;第三,可以深入了解到业务对客户、对合作伙伴的实际价值,业务规模和盈利模式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等,这些信息是董事会判断战略方向的依据;第四,可以了解到公司贯彻重点工作的执行力,这些管理工作是否被广泛认可,说的与做的是不是一致?是否实际有效?
因此,除了阅读文件、参加会议、听取汇报这些被动接受信息的知情方式之外,神州数码董事会还开辟了一种主动知情的方式――知情调研。知情调研已经成为神州数码董事会每年的例行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通常选择在管理层经营压力较小的时段启动,耗时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
知情调研主要关注四方面内容:第一,调研专项管理工作(例如kpi推进工作);第二,调研专项业务发展(例如it服务的机会、能力与资源);第三,调研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第四,调研公司员工对公司品牌、公司领导班子的共识度。每年董事会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个主题进行调研,或者是对某个业务的发展方向和盈利模式进行分析,或者调研一项重点工作的执行情况。在主题的选择上充分听取ceo的意见,一些调研题目甚至是由ceo主动提出的。
要保证调研做到信息真实、全面,结论有说服力,同时又不影响经营,需要一套组织调研的方法。以神州数码董事会2002年进行的kpi调研为例。
首先,就调研的目的和形式必须与管理层沟通,达成高度共识。只有管理层高度重视,调研内容与当期工作重点有机结合,知情调研才能顺利开展。神州数码董事会的历次调研,由于有了管理层的支持,调研工作进行得非常顺利和高效。
其次,成立一个调研领导小组。2002年的调研领导小组由我、神州数码的ceo,以及代表控股大股东的两位成员组成。这两位成员一位是联想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一位是联想的创业老领导,他是联想职工持股会的代表。我们还特别将神州数码的ceo郭为任命为调研领导小组的副组长,虽然他为了保证调研的独立性,并不参与具体调研活动,但他在调研选题、组织调研支持队伍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
除了调研领导小组的成员,要落实调研工作,还必须有一个很好的支持小组。我们通常让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来落实调研的支持工作。支持小组由公司职能系统人员抽调组成,通常保持3-4人的规模。调研支持小组以项目方式进行管理,项目成立支持小组投入工作,项目结束支持小组解散,各位成员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调研支持组接受调研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确保调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包括:拟写调研计划、具体调研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调研资料的记录与初步整理、草拟调研报告,并完成调研活动结束后效果反馈及知识整理等工作。
第三,制定详细的调研计划和工作流程,调研计划与管理层事前沟通,过程中严格按照调研流程来做。同时,边调研访谈边总结,过程中不断和管理层沟通,使访谈越做越深入,访谈者和被访谈者对问题的共识度越来越高。
整个调研的过程分为五个环节:启动、计划、调研、总结、反馈。
启动阶段与管理层沟通调研需求,共议调研课题;之后召开启动会,正式组建调研领导小组和调研支持组。计划阶段根据要调研的主题搜集并分析背景业务资料,设计调研形式、确定调研对象、拟写调研提纲,围绕调研主题形成完整的调研计划由领导小组商议通过。
调研阶段,调研小组按照调研计划以单独访谈、开座谈会、客户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展开。调研对象的选择必须具有代表性,针对同一课题调研对象应当尽量多层面选择。调研对象包括调研课题所涉及到的各方面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是公司内部的各级管理干部、基层员工,也可以是公司外部的客户代表、渠道代表、厂商代表等。调研中遵循几个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多方求证;说实话,不仅系统总结经验成绩,也要敢于暴露揭示问题;(2)不干扰日常工作原则:安排具体调研活动时,优先考虑调研对象已有的日程安排,尽量避免对调研对象正常工作的干扰;(3)实效原则:必须针对当前业务发展战略和重点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使调研组与调研对象都有收获,并对管理层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杜绝走过场式的调研;(4)保密原则:参加董事会知情调研工作的全体成员在调研过程中以及调研活动结束之后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调研资料及调研总结私自散布。
总结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调研的原始记录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形成统计性的调研结论,完成调研报告;另外针对调研中干部职工提出的问题要求公司中相关责任部门予以回答。一份完整的调研报告包括:调研前言、调研情况介绍、调研总结(包括分报告和总报告)、调研体会,并附上调研会议纪要、访谈原始记录、调研组的工作总结等资料。反馈阶段是指,在调研报告定稿后将报告递交送给领导班子阅读,并召开总结会对报告进行宣讲及听取他们的意见;另外,调研组还通过问卷和电话访问的方式听取被调研对象的意见,以此改进下次调研安排。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董事会调研组会与ceo充分沟通,力求最大程度的共识。沟通中,董事会严格把握好自己的定位:对授权管理层做的事,调研组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仅供管理层参考,不强制要求执行。
董事会知情调研,不仅解决了“董事不懂事”的问题,为董事会更好地行使审批权与监督权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利于管理层贯彻和推进公司的战略和重点工作,还可以树立和宣扬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第一次调研结束后,神州数码的ceo主动提出想让董事会把“知情调研”这种形式坚持下去,每年做一次,并且希望以重点工作为核心进行调研,同时,为了推动重点工作,希望最好带点审计性质。这样看,“知情调研”工作在神州数码管理层基本被肯定,其工作成果对管理层是有价值的。
成功的董事会知情调研有几个关键点:(1)注意公开透明,不要让知情在公司形成告小状的气氛,任何问题都与ceo沟通;(2)注意董事会的定位,在知情工作中对一个具体业务环节存在的基本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发表看法但并不发表批评意见和提出解决措施,而应将下边的意见汇总后,加上董事会的判断形成建议和意见,依靠管理层去解决问题而不是自己去解决问题;(3)将知情变成董事会和管理层的一项例行工作,并注意依靠公司内部的职能部门来支持。(4)不是光让董事会的某些成员知情,而是要让董事会全体成员都知情;(5)董事会知情成果要坦诚及时地向股东汇报,做到信息透明。
通过神州数码董事会的治理实践,我们认识到知情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更是改进工作作风、对抗和大企业病、避免主观决策的良方。真正知情,才能做好董事会审批、监督、考核激励问责工作。
常见的调研方式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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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问题调查既可以由人代会组织,也可以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它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或者说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监督形式,又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查研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其他各种调研形式,人代会受会期和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自己组织进行,只能授权同级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或者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组织进行。因此,特定问题调查以外的其他各种调研形式,多数是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或者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进行。这些也可以称为人大常委会的调查研究制度。
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因为已有前文专门论述,本文不再重述,而重点论述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形式的调查研究。
一、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查研究的法律规定
除特定问题调查以外,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方面和其他形式的调查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都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这里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调查研究这一概念,但众所周知,调查研究是听取意见和要求的方式之一。
(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三)地方组织法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撤职案,可以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监督法还规定,根据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集中反映的问题,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五)预算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
(六)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虽然这里也没有使用调查研究这个概念,但是,显而易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都是很重要的具体的调查研究方法。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委员长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等等。该法不仅明确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查研究定问题调查、执法调研、专题调研、工作调研和一般性调研等五种具体形式,还规定了调查研究的“三深入”原则——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还规定了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具体调研方法。
(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中规定,经委员长会议专项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
(九)《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
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种调研形式的分述
(一)立法调研
立法法所规定的调研,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草案提交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后和审议过程中,需要做和可以做的调研。
立法法关于立法时进行调研的规定,虽然具体是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同样也适用于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即拥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应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
立法调研可以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按立法法的规定,还可以由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本文作者认为,这包括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下同)组织;可以组织调研组进行调研,也可以不组织调研组,直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立法法还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这既是民主立法的重要措施,也是一种很重要的具体的调查研究方法。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来参与,也可以在网络上给有关网站发帖子、自办博客、发送电子邮件来参与。
上级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调研组在进行立法调研时,在组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时,上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时,上级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时,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没有法律法规制定权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都应该努力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发动本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本行政区域的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相关立法活动,协助收集和整理信函、电话、网络提供的信息,集思广益,帮助上级立法机关把法律法规制定好。
有法律法规制定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动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立法调研主要是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是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和信息,因此,不管意见的价值大小、是对是错,都要汇总起来,供法律法规起草机关和审议机关参考。
(二)执法调研
执法调研是近几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地方人大共同创造的一种带有监督作用的调研形式。
执法调研的作用类似执法检查,但程序简单得多,人数可多可少,少则可以两三个人;时间可长可短,最少可以几天就完成;牵涉面较小,不占用“一府两院”很多时间和精力,因此,组织起来容易得多,可以真正做到轻车简从。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都可以进行执法调研,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
执法调研一般应成立调研组来进行,要深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取得第一手感性资料。调研组要在调研中区分对错是非,给“一府两院”执法情况以客观、公正、真实的评价。因此,执法调研不到现场不行,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得到的信息,只能参考,不能代替实地调查研究。
执法调研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程序是,调研组必须向派出它的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提交调研报告。一般的说,调研组也会向被调查的“一府两院”或其部门反馈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派出调研组的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可以跟踪了解解决和处理的情况。这些程序都与执法检查类似。
当然,执法调研比执法检查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要弱一些。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的执法调研也不能与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调研完全等同。但从这些年的实践看,执法调研的监督作用仍然很明显,对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仍然非常有效。
(三)专题调研
专题调研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就专门问题进行的调查研究。专题调研首要的工作是确定调研的题目,即调研的专门问题。目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一般都是根据:(1)过去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2)本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集中反映的问题;(3)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4)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来确定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专题调研应强调组织调研组深入实际,进行实地考察,取得第一手的感性资料。因此,专题调研不深入到群众中去不行,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得到的信息,只能是参考,不能代替实地调研。
(四)工作调研
工作调研是为了进一步做好人大工作,就人大工作本身进行的调查研究。
随着人大工作制度化建设的发展,为使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行使职权,也日益要求他们与搞好调查研究联系在一起。例如,对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要求他们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对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要求他们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目前,在全国人代会上,把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分为三类:一类是通过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后形成的;一类是通过座谈、走访、征求意见形成的;第三类是结合本职工作、总结实践经验提出的。
应该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日益重视调查研究,而为了更好地履行职权,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也日益自觉地参与调查研究。工作调研包括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调研。
(五)一般性调研
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这里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调查研究这一概念,但众所周知,调查研究是听取意见和要求的方式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则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
一般性调研有时没有特定的任务,无任何限制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但有时,也可能会围绕一个问题,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开展一般性调研,人民群众的什么意见和建议都可以提,什么问题都可能涉及。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选择一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深入进行调研。所以,两种情况有可能转化。在各种调研形式中,一般性调研有时是基础,随着一般性调研的深入,可能转化为立法调研、执法调研、专题调研和工作调研。
三、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在各级人大的共同努力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调研制度日益健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都在努力开展调查研究,已经形成良好的风气。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调研制度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和研究,以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调研制度更加健全,例如:
(一)进一步明确被调查的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全国人代会组织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也规定,全国人代会组织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预算法规定,各级人大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有关部门和地方应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应该说,这个原则也适用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调查研究。
制定这些法律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正式出现公法私法、公权力私权力的概念。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权力与责任是公法的基本法律规范,权利与义务是私法的基本法律规范。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提出要科学合理地区分公法私法的基本法律规范。
因此,从公法私法的角度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查研究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或者说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是享有公权力的有关的国家机关或者说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的职责,对只有私权力的单位、个人或者说社会团体和公民来说,则是其法律义务。
对国家机关或者说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来说,如果它们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或者说不履行职责,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是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剥夺其部分或全部权力。
对只有私权力的单位、个人或者说社会团体和公民来说,如果它们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或者说不履行义务,应该规定一定的强制手段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还应该规定他们应享有的权利,例如,为其保密,防止提供意见的人遭受打击报复等。
(二)明确各种调研方法的组织程序和具体要求
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采用的行之有效的调研方法。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具体的调研方法更加多种多样,可以采用电话记录、视频会议、电子邮件、各级人大的网站、公民博客等形式进行。来信来访也是调研的一种渠道。
这些调研方法的组织工作和运作程序很不相同,有的简单,有的复杂;对组织方、参与方的要求,除了前面所述的若干基本原则外,一些具体要求也不太一样。例如:
关于抽样调查,需要确定调研题目、调研人群、调查表栏目、抽样的百分比,调查数据的统计,调查结果的公布等。
常见的调研方式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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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部:
根据体育局《专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方案》要求,请各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查,对照8个方面10条内容,起草个人自查报告。报告中要求写明个人存在哪些问题,列举实例,见人见事,并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请各支部将党员整改报告收齐,5月28日前报党办李正勤。
2021年5月19日
8个方面10条具体内容:
(一)政策执行方面
1.对上级政策文件、部署和要求未深入学习领会和开展调查研究,草率出台工作方案、政策举措、上报总结,工作方案不切实际,不见实效,甚至产生负面作用。
(二)巡视整改方面
2.巡视整改进展慢、不深入,做表面文章,虚化泛化,简单以开会发文等常规措施替代,无后续进展;未系统研究,临时动议,就事论事,无立足长远完善机制的实质举措;处理问题不彻底,以至问题久拖不决、重复出现。
(三)基层党建方面
3.党的理论、党的全会精神、党章党规等学习不系统、不深入,对基本的“应知应会”内容不了解、不掌握;组织关心不够,对党员工作困扰、生活困难、学习提升等情况不过问、不了解、不解决;谈心谈话、民主评议、支部主题党日、民主(组织)生活会等制度未按规定开展,走形式、走过场。
4.后备人才培养过程中思想政治工作不深入,党建引领未渗透到教练员、学员的行政管理、训练比赛、日常生活全过程,未起到感染、引导和凝聚运动员的作用。
(四)履职尽责方面
5.责任心缺失,人浮于事,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下不负责,对中心部门或职工的工作请示、事项报告搁置了事、能拖则拖,对反映的问题情况隐瞒不报、不提意见、不回复反馈,导致问题久拖不决;稳坐办公室,不深入基层调研指导;汇报工作报喜不报忧,只谈成绩回避问题。
6.工作落实差,表态多、行动少,部署多、措施少;工作不担当,当“甩手掌柜”,遇难事“绕道躲远”,磨洋工不作为,缺乏啃硬骨头的实干精神;对重要工作、重点任务满足于“等靠要”,四平八稳常规推动,缺乏干成事的闯劲和毅力。
(五)工作效率方面
7.会议效率低,偏离议题、冗长拖沓,同一问题反复研究,畏首畏尾,议而不决;文件收办走形式,阅文不认真,未吃透精神就照转分办,“拟办意见”不具体、不合理、不对应;文件流转缓慢停滞;办文征求意见不严谨,具体负责同志不研究、不提意见,直接传签负责人或只提原则性意见,无针对性、建设性意见和意见不具体;征求意见时不提意见,会议审议时又提出异议,影响工作效率。调查研究不深入细致,不注重调研成果运用,调研结论与指导实践未形成关联,不解决实际问题。
(六)指尖上的形式主义
8.频繁重复建立各类网络工作群,常在非工作时间将非紧急事项在工作群简单通知了事;临时性工作建群后未及时撤销,发送各类与工作不相关或不适宜的内容;在工作群排队接龙式点赞、献花等。
(七)防疫下沉方面
9.对疫情防控工作麻痹松懈、消极应对,相关情况不清、底数不明、政策不知,不按要求采取应对措施。下沉社区善于“打卡签到”“混点打卯”,不实际协助社区工作,不采取措施解决群众问题。
常见的调研方式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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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五、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六、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议意见。
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省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九、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结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实行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实行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为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不再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十一、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十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组织公民旁听。
十三、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
十四、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就地方性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和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十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或者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十六、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法制委员会再进行研究、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十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八、地方性法规案表决前,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对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表示异议的,可以向主任会议书面提出,由主任会议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十九、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二十一、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十二、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二十三、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二十四、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二十五、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浙江日报》上全文刊登。
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十六、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适用上述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二十七、地方性法规自公布后的三十日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十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
监督工作有哪些程序
一、提出监督工作议题
(一)每年9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提出关于制定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机关有关处室,明确提出监督建议议题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每年10月中旬,办公厅印发通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委和“一府两院”等征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对有关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三)各专工委和“一府两院”办事机构按照要求,紧紧围绕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监督建议议题及具体说明,并于10月底前报送研究室汇总。
(四)提出建议议题的途径和分工
1.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2.省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3.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研究室主要根据常委会会议简报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办公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研究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7.“一府两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监督议题建议,由其办事机构汇总整理,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五)常委会工作报告起草小组结合报告起草赴市县人大调研,听取市县人大关于监督议题的建议,重点听取对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交研究室整理。
(六)秘办分管领导召集有关方面对建议议题进行沟通协调后,提出若干项备选议题及具体说明,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后,分别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专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议题作进一步完善。
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编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既突出重点,又考虑可行,注重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整体性,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审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的具体内容、组织实施主体、时间安排等。
(三)11月中下旬,研究室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草拟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及说明。
(四)秘办分管领导召开专工委及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会议,就计划所涉及的内容、时间等安排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沟通协调。
(五)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通过召开全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听取各市人大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征求“一府两院”意见,对工作计划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12月上中旬,研究室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七)工作报告起草小组应将主任会议通过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写入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八)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常委会工作报告后,即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专工委以及市县人大常委会。
三、监督工作前期准备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的监督工作,除常规性议题之外,另有以全省统一部署的方式开展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和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三方面的监督,议题重大、涉及面广、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精力比较多,准备工作也要更加充分。具体如下:
(一)常规性监督的准备工作流程
1.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有关委员会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的2个月前,提出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就组织实施工作进行安排。
2.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及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并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和有关市人大常委会。
3.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听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汇报,专门听取各有关方面、人大代表的意见,赴基层调研,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4.根据主任会议通过的工作方案,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就有关监督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并做好服务保障。
5.根据前期调研、检查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起草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6.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2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等报告进行研究,并及时将意见反馈“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在有关报告中作出回应。
8.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9.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及省有关部门应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签发稿和电子稿送办公厅,办公厅一般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10.常委会执法调研一般委托有关专工委组织实施,起草执法调研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执法调研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执法调研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二)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审议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重点内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审议工作小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成员由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担任。审议工作小组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以有关专门委员会处室为主,也可从机关其他处室抽调。
3.审议工作小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审议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工作方案,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下发通知,就配合审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5.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个月前,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调研和审议工作。
6.审议工作小组分成若干调研小组,赴市县调研,了解情况。围绕审议重点,以适当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形成情况反映,由办公厅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阅。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个月前,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将调研、审议情况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8.审议工作小组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并就有关问题与省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起草好调研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报告和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三)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及省级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目的、内容和重点、组织安排、检查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执法检查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成员,一般应邀请若干名省人大代表参加。
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召开全省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和“一府两院”分管领导分别讲话,对开展执法检查进行动员部署。会务工作由执法检查组会同办公厅落实。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要求,下发通知,对开展自查自纠、配合执法检查提出要求。
5.执法检查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研究和具体部署。
6.为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结合常委会理论中心组理论学习与法制讲座年度计划,一般在开展执法检查前安排一次与执法检查内容有关的法制专题讲座,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会同办公厅举办以市县人大同志为主的法制培训班。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2个月前,执法检查组听取“一府两院”及省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汇报,赴有关市县调研,进行前期检查摸底,提出执法组赴各地检查方案。
8.执法检查组分成若干检查小组,赴市县开展执法检查。各小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带队,成员由常委会委员、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秘办成员和省人大代表担任,工作人员由人大机关抽调的干部担任。“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检查。
9.受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
10.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主任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执法检查组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和材料,起草执法检查总报告。
11.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执法检查组将检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会议作执法检查报告。
(四)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准备工作流程
1.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上半年,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系沟通,要求其做好有关评估准备工作。
2.一般在常委会审议报告3个月前,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办公厅文件印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范围和重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3.成立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以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为主,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秘办成员各1名担任,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4.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由一个主报告加若干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组成。主报告由审议工作小组负责调研、初审,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调研、初审。
5.根据工作方案安排,审议工作小组听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相关专门委员会听取省级有关部门关于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并分别赴市县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6.省政府办事机构将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主报告送审议工作小组、部分省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省有关部门将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审议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意见,并进行初审。
8.相关专门委员会将有关研究审查意见交审议工作小组汇总,由审议工作小组进行分析整理,并起草初审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中期评估主报告、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和审议工作小组初审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四、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一)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会前准备过程中,应与有关方面沟通了解向常委会会议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将沟通情况反馈给办公厅。
(二)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日前,办公厅通知落实到会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全体会议,听取有关监督方面的报告。
(三)分组审议时,“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和检查等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组、审议工作小组也派人到各组听取意见。
(四)联组会议一般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主持,省政府和省高院、省检察院领导列席。一般安排参与前期调研或检查的若干位常委会委员发言,必要时可安排若干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省人大代表发言。发言的委员由各小组推荐,市人大常委会发言人选由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指定,并报主任会议同意。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负责草拟主持会议的常委会领导讲话稿和组织委员发言材料。办公厅负责会务、起草主持词等事宜。
(五)举行联组会议时,与报告有直接关系的省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审议发言,办公厅负责落实,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协助。
(六)会议期间,研究室根据每组联络员的记录整理,及时编辑审议有关报告的简报,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
(七)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根据审议情况、简报,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审议意见的交办落实
(一)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结合前期调研情况,认真提炼并充分发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内容和意见建议,起草审议意见初稿。
(二)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对审议意见初稿进行研究后,交办公厅修改完善,提交秘办会议讨论。
(三)一般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日左右,经秘办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四)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7日内,以办公厅文件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附有关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五)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可以适时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当面交办,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六)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有关专工委认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将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列入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开展跟踪监督,视情组织开展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测评。
(七)其它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专工委进行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六、监督工作的公开公布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印发后,办公厅、研究室及时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在省级主要媒体、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人大》公报版等向社会公布。
(二)研究室对年度监督工作新闻报道进行研究,对重点监督工作提出新闻报道方案,经秘办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重要监督工作,研究室联系落实新闻媒体对有关工作会议、调研、检查等组织实施过程进行宣传报道。
(四)对常委会审议重要报告的情况,研究室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对报告审议情况进行深度报道;办公厅联系安排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在线网站对监督议题重要的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进行网络视频即时直播。
(五)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办公厅及时将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以及审议意见、有关调研报告,编入《浙江人大》公报版,同时通过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