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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规划

发布时间:2024-03-20 19:49:01 查看人数:70

十四五时期规划

十四五时期规划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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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第四个年头。按照惯例,中共中央将在明年召开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省委、省政府已经在研究“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水利部也已开展了《全国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厅党组十分重视水利长远发展的研究 ,把研究提出我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思路报告作为今年重要的工作目标。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主要是明确思路、统一认识、全面部署,正式启动我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编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规划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全球金融危机不断深化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阶段背景下编制的规划。与以往五年规划比较,“十二五”规划编制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也面临更多的挑战与困难。国家出台了“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民生”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提出要“大规模增加政府投资、大范围实施调整振兴产业规划、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总体要求,<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提出,“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这是“十二五”规划编制的所面临的大环境。要把握这些发展基础、动力等的变化,研究提出新的发展方向、发展思路、发展目标。

编制水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水利问题,是水利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十二五”时期,是全面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转折阶段,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编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对于明确“十二五”水利发展的思路、目标、任务和重点,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发挥水利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是我省水利各项事业发展和自身能力建设的基础规划依据,是我们争取省委、省政府对水利发展思路、目标、措施和各种保障条件进行肯定的最好载体,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编制“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思路、把握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要求贯穿于“十一五”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经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我们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领会更加深刻。在“十二五”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要做到“五个更加注重”:

第一,更加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按照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调整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妥善处理与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二,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保护。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继续把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节约利用放在突出位置,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更加注重以改革促发展。改革和创新水利发展与管理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体制机制,克服水利发展中的体制,健全法制,依法治水,提高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全面增强水利服务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四,更加注重全面统筹协调。统筹考虑不同流域、区域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统筹兼顾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洪排涝等关系。

第五,更加注重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根据公共财政状况和投资政策,合理确定水利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优化配置水利建设资金。坚持民生为先,结合新农村建设,优先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水利保障问题。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心谋划好水利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蓝图

解决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水问题,需要在水利发展现状评价的基础上,围绕涉及规划思路和事关全局的重大水利问题,按照科学的发展观要求,编制好水利发展规划。要下大力气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科学确定水利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建设重点、改革措施和政策保障。

第一,要科学分析和正确把握形势。做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必须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要围绕我省“十二五”期间的发展总体目标准确把握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深入分析产业结构状况、城市化进展情况、农业和农村发展状况、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格局等,科学预测经济社会发展对防洪减灾、水资源供给、水环境改善、民生水利以及水利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客观分析 和评价江河防洪形势、水资源供求状况、水环境变化趋势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民生水利的新要求,找出水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准确把握水利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向,确定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思路、目标和任务。

第二,要重视对重大水利问题的研究。在规划编制中,要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前瞻研究,主要包括新时期水利发展方向及模式、水利发展目标、水利发展布局与重大工程问题研究、强化水利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水利改革与创新等方面。重大水利课题研究要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提高成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更多的研究成果能够为规划编制所采用。

第三,要认真研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制定规划思路和规划目标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前提。在开展调查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要从宏观上、战略上提出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总体目标既要切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又要在“十一五”的基础上体现浙江水利特色,在规划目标上发展创新。在制订水利工作各个领域的具体目标时,既要充分考虑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又要做到量力而行,有所为有所不为。

第四,要合理安排规划布局和发展重点。搞好规划布局和确定发展重点是规划编制的核心内容。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统筹好城乡、区域水利发展,特别要注重解决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突出水利问题。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要求迫切的突出问题,譬如沿海平原的洪涝灾害、杭嘉湖平原的圩区整治,要作为“十二五”期间要解决的问题,重点予以研究。

第五,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对策和保障措施。对策和措施是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内容。对策措施既包括各类工程建设措施,也包括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对策措施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有可操作性。要避免面面俱到、针对性不强、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弊端,从实际出发,把工作做深做实,力戒空话套话。一个好的发展规划,要深化到有论证充分的项目、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有可以求绩问效的问责目标。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标准完成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任务

第一,要深入学习,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面临许多新的背景,有许多新的思路和新的要求。做好水利“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认识,提高对新的发展观和发展内涵的认识,提高对规划编制重要性的认识;要学习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深刻理解我省的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和发展布局。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单位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规划编制人员的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把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和组织保障。这次会议上,成立厅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规划编制工作。具体的规划编制工作由规划计划处负责归口管理,会同有关单位单位,组成规划编制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专项规划由厅有关处室、单位参与具体的组织指导工作。全省的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将在今后召开的全省水利规划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

第三,广泛沟通,加强协调。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涉及不同地区、行业和部门,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调配合。在规划编制中,要及时了解水利部和省发改委的有关工作要求,了解相关行业部门的对水利的要求和建议,了解各地水利发展的重点和需求。要做好水利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衔接,与相关行业规划的衔接,与已批准的相关水利规划相协调,特别要注重水利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引导、对农业农村的服务、对资源环境的保障。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体系中各层次、各专项规划也要相互衔接,做到“上(上位规划)下(下位规划)统一,左右(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协调”。

第四,社会参与,集思广益。要重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和民主决策。要采取开放式的规划编制办法,把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作为对水利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过程。厅里将组成由有关专家参加的规划专家咨询组,发挥专家在规划编制、论证、咨询、审查等方面的作用。

十四五时期规划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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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宁波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业务受上级规划管理部门指导。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其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工作,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划、土管、环保、城建、房管、市政公用、水利、工商、港务、交通、文物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各项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

第八条 城市规划应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宁波港港口和甬江、余姚江、奉化江三江口岸线保护利用必须编制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市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应当在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2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编制完成;不设区的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其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2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一条 开发区规划由主办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以及交通、电力、消防、环保、绿化、防灾、水利等专业规划,由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按规定审批权限报请批准。

市城市规划区内属鄞县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鄞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镇、集镇、村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未作具体规划的,其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批准的城市规划,应在报批之日起4个月内审批;属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批准的,应在报批之日起2个月内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和其他有效的宣传办法向社会公布。

详细规划批准后,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办法向建设单位公布。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建设国际港口城市的要求,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与需求,确定适当的开发建设规模,按规划要求合理地确定开发方向,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开发一片,配套一片,建成一片。

第十六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综合功能的要求,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集中成片进行,着重改造危房、低洼地区及交通不畅、基础设施薄弱、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注意保护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对城市规划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和地段,必须严格管理。

镇海海防遗迹、东钱湖风景名胜区、月湖风景区、中山路、解放路、人民路、公园路、药行街等区域和地段,其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用地的位置、环境、使用性质、交通状况、城市景观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绿地率和停车场(库)以及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等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作为制定详细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人防、防汛等城市防灾系统工程的建设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空间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村庄进行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集镇、村庄建设规划。

城乡结合部的集镇、村庄应当按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成片改造,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进行配套建设,加速近郊农村城市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停车场、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永久性测量标志、消防站、学校、医院和其他公共用地,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影响其使用性质。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审批时,应当附有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并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定点;

(二)规划管理部门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对需要进行规划设计方案会审的建设项目,其用地位置、界限经会审后确定;

(四)规划管理部门在收齐有关资料之日起20日内,确定用地界限,划定建设用地规划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零星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可以简化。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属鄞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属鄞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应当在核发之日起5日内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经审核发现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采用招标、拍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拟定出让的地块,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规定该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按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妥用地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须经项目批准机关同意,并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县(市)、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因调整需迁建的用地,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规划安排。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用地调整,因用地单位撤、迁、并需要调整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拟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要求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计划,确定出让地块数量、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和出让步骤。

第二十九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受让方进行建设的,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要求,并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使用期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后立即归还。确需延长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设、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按下列程序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手续;

(三)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召集各专业部门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会审;

(四)设计单位根据会审意见修改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会审,按会审意见修改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中有关城市规划的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收齐有关资料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零星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可以简化。

第三十三条 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应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的界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临时用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办理。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其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买卖、转让,到期必须无条件拆除,确需延长期限且不影响城市规划的,须经批准。

临时建筑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拆除。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1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时,应由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在现场放线,经规划管理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各类管线工程设施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置、标高、容量进行施工,一时不能按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作临时敷设,今后按规划实施时,必须对临时性设施同时进行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管线在城市桥梁和道路交叉口上通过时,应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同意。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地下文物、地下工程设施等,应及时向规划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待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规划验收合格的,签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有权凭证进入各单位施工现场检查和制止违法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碍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监察队伍,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规划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法用地行为:

(一)未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使用性质占用土地的。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工程性质、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建筑高度或临时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满不拆除的;

(四)建设工程未经规划管理部门验线而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内容,影响城市规划的。

第四十六条 对违法用地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批准文件失效,由规划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违法者退回占用的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设物、构筑物等,由规划管理部门按本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二)有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情形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占用的土地。

第四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第四十五条第(一)、(二)项情形,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

(二)有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2%至15%的罚款;

(三)有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情形的,处以建筑物验线费2倍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位置移动的,再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四)有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情形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凡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未处理完毕前,规划管理部门有权暂停受理违法单位或个人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法律、法规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根据该文件进行的建设分别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由该违法审批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法审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法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拒绝、阻碍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十四五时期规划 第3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290个字,预计看完需要6分钟,共有214位用户关注,21人点赞!

一是明确发展思路。规划编制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县“十二五”时期的战略定位、发展方向和发展主线,在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发展现状、资源禀赋、区域发展状态等重要问题基础上,把握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科学发展的趋势,明确*发展的战略思路,指导全县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提出发展目标。在对我县“十一五”发展进行初步评估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接轨温州、组团发展,建设和谐小康新侨乡”战略目标,确定“十二五”发展目标体系。发展目标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性,体现全局性、导向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原则,并同2020年与全省基本同步实现现代化奋斗目标相衔接。

三是制定发展路径。围绕“十二五”发展的目标要求和重要任务,通过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一系列重大问题的研究,优化传统路径、挖掘发展潜力、拓宽发展视野、创新发展载体,谋划出具有*特色的、进一步推动*跨越发展的路径和模式。

四是确定建设项目。项目是规划编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十二五”规划体系的研究及编制,谋划和确定支撑我县“十二五”期间各领域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并以项目建设来推动规划的落实。

二、“十二五”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省委“两创”总战略和市委“三市并举”发展战略,紧紧围绕“接轨温州、组团发展,建设和谐小康新侨乡”战略目标,深入研究“十二五”时期*发展的关键问题,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发展属性,谋划全面跨越式发展道路,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三、“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

“十二五”规划体系的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部分目标展望到2020年。我县“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战略性、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是编制其它各类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由县发改局具体负责编制,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提交县人代会批准。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和落实,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特定领域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列入我县“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的专项规划,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或委托编制,规划的审核依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更新规划理念,体现科学发展的要求

“十二五”时期是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年,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许多困难,但也具备许多机遇。“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统筹兼顾作为规划工作的基本方法,谋划一条符合*新发展阶段的科学发展之路。

(二)创新发展思路,反映生态文明的特色

“十二五”时期是“接轨温州、组团发展,建设和谐小康新侨乡”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的重要时期,是我县实现经济加速发展、产业升级成型、公共服务提升和区域合作突破的关键时期。“十二五”规划要反映我县建设和谐小康新侨乡的特色,不能简单重复地走其它地区的传统发展道路,要通过多层次、多维度的全面创新,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新困难。

(三)突出发展重点,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实用性

“十二五”规划是对我县今后一段时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谋划,必须要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导向性和创新性,要突出对发展任务、发展载体以及政府工作重点的研究,切实有效指导发展实践。要通过规划体系的布局、规划力量的投入、规划程序的设置,力求规划更具实用性、精确性和可操作性。

(四)加强规划衔接,增进规划的统筹协调

要坚持下级规划与上级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的原则。要认真做好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动态衔接,强化与省级、市级规划的衔接协调,争取把县级规划的战略布局、重大项目、措施要求等融入省级规划,尽可能为我县“十二五”发展争取主动。

五、“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工作安排

我县“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总体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研究、规划编制和审议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前期研究阶段,从2009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课题研究,起草形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

(二)规划编制阶段,从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制订全县“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9月底前,完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初稿,进入专家论证和修改完善阶段;12月底前,形成提交县人代会的审议稿。

同步启动“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3月份,在征集部门意见并报县政府同意的基础上,下达“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计划;12月份,完成初稿及征求意见工作;2011年3月前,各专项规划原则上要完成论证。

(三)审议阶段,从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2011年初,《*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报县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由县政府正式。

各专项规划原则上要在2011年3月底前。

六、“十二五”规划编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组织领导。“十二五”规划编制事关我县中长期发展,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各级领导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规划编制工作。县里成立县委书记全面负责、县长任组长的“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二)充实规划编制力量。各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门的“十二五”规划编制班子,制定具体的编制工作方案,确保规划编制工作充分落实到位,要充分借助科研院所等外部专业力量,合作编制出高质量的规划文本。

十四五时期规划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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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组织领导有力。市政府成立了市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和相关部门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和班子,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保证了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宣传发动深入。去年7月份,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动员大会。会后,各镇、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制定了具体工作计划,进行了层层宣传发动,确保了规划编制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三是调查研究扎实。各镇、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划编制要求,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市沿江办、国土局、商贸局等部门单位还组织人员赴外地进行考察学习,集思广益。通过调研,掌握了情况,理清了思路,为科学编制“十一五”规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四是规划思路明确。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分析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里确定了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12个重点研究课题、13个镇域规划和26个专项规划。经反复修改完善,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全市“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文本,全市镇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思路也已基本形成。

从总体情况看,我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进展顺利,大多数镇和部门前期研究基础扎实,思路定位准确,发展方向和重点把握得当,达到了预期目标。但严格起来看,工作中还存在不平衡性,有些方面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二是对宏观形势研究不够,三是工作重点突出不够,四是工作思路创新不够。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编制好“十一五”规划,为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确定战略方针、战略目标和战略重点,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建设蓝图和行动纲领,这是今年各级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在下一步规划编制工作中,各镇、各相关部门重点要做到“四个坚持”,切实增强“四性”。

一、坚持解放思想,努力增强“十一五”规划的时代性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力争“两个提前”的关键时期,我们要正确分析形势,把握时代背景,努力使“十一五”规划更好地体现时代特征。这一时期,我觉得我们正面临着六个方面的重大背景。

1、“十一五”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实现“两个率先”,是我市本世纪头20年发展的总定位,奋斗前进的总目标,各项工作的总任务。在此基础上,我市又提出了“两个提前”的奋斗目标,即在时序上提前,到2009年提前一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位次上提前,在苏中地区率先崛起,力争挤进全省县(市)前10强,进而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因此,“十一五”规划必须充分体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做到目标量化,任务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把实现“两个率先”、力争“两个提前”的目标体现在决策中,落实在规划中,融入到工作中,扎实有效地推进。

2、“十一五”规划是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总结几十年的发展经验和教训,提出的又一创新理论,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落实在“十一五”规划中,就是要更新发展理念,丰富发展内涵,开拓发展思路,不仅要注重物质财富的增加,而且要注重精神产品的提供和人的发展;不仅要促进经济增长,而且要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十一五”规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编制的五年规划。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得到加强。因此,编制“十一五”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划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各自作用范围,明确政府工作重点,科学合理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向。

4、“十一五”规划是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即将结束时编制的五年规划。“十一五”时期,随着加入wto承诺逐步兑现,我国将面临更加开放的发展环境,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将更加明显。因此,编制“十一五”规划,必须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加剧、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等因素,用开放的思维、国际的眼光规划未来发展。

5、“十一五”规划是党中央提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十一五”规划将是政府发展思路的直接反映,也是政府发挥经济调控职能、向社会公众传递发展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的重要形式。因此,编制“十一五”规划,必须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分析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和举措,提高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先进文化以及和谐社会的能力。

6、“十一五”规划是我市实施新一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我市于今年5月份实施了新一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通过区划调整,各镇发展的空间扩大了,优势增强了,发展的潜力更大了。但如何把发展的潜力转化为竞争的优势,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而紧迫的课题。通过编制好“十一五”规划,可以科学地引导各镇以区划调整为契机,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整合资源,明确发展方向,提升发展能力,科学制定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早把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潜在优势转变成加快发展的现实优势。

由此可见,编制好我市的“十一五”规划,对我市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推进“两个率先”、“两个提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真正把“十一五”规划编制成一个充分体现时代特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规划,更好地指导的新一轮发展。

二、坚持统筹发展,努力增强“十一五”规划的科学性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做好“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各项工作的全局性、根本性要求,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要坚持解放思想、加快发展的原则。“十一五”期间,我市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黄金期和社会矛盾的凸现期,具体可以概括为四个特征:沿江开发的黄金期,工业经济的转型期,城市化的加速期,社会转型的关键期。这一时期,发展仍然是主旋律,是各项工作的第一要务。只有加快发展,实现科学发展才有基础,解决各种矛盾才有条件,带领群众致富才有能力。因此,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能快则快,能超则超,在加快发展的基础上,做到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要坚持优化结构、提升质态的原则。“十一五”期间,要在继续扩大经济总量、保持发展速度的同时,更加注重经济运行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更加注重经济增长由速度型向速度效益型转变,更加注重经济拉动由主要依靠要素投入向提高要素使用效率转变。要把结构调整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关键措施。要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着力发展特色农业,做大做强建筑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努力提高全市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

三要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原则。“十一五”期间,要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制度创新。要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加快事业单位社会化进程。要全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把招商引资的着力点放在产业链和产业基地上来,不断提升利用外资的规模和层次,形成全方位、多领域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四要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十一五”期间,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做大做强中心城市,积极培育小型城市,重点提高中心镇,合理发展一般镇。要统筹区域发展,以沿江开发为主体,沿河开发为补充,形成沿江地区、沿运地区以及里下河地区三大区域共同发展格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快富民惠民步伐,高度关注民生,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要大力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在“十一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各镇、各相关部门务必要将上述四项原则落实到规划的具体内容中,落实到评估指标体系中,落实到政策措施中,努力使“十一五”规划成为一个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规划,更好地指导新一轮发展的规划。

三、坚持加快发展,努力增强“十一五”规划的前瞻性

“奋战十一五,全面达小康”,是我市“十一五”期间发展的总定位。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围绕这一目标,“把握一个主题,突出五大战略”,精心编制“十一五”发展蓝图。

一个主题是:围绕“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一目标,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科学发展,好中求快,力争到2009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围绕这一主题,要大力实施五大战略:

一要大力实施沿江开发战略。沿江开发区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市经济发展的主阵地、主战场,必须高起点规划、高强度建设、高速度推进。要加强对沿江地区产业布局、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的研究,加强对沿江开发总体规划与各项专项规划的研究,加强沿江开发战略性规划与操作性措施的研究,努力把沿江开发区建成具有滨江城市特点的新型城区、新型生态区、新型港区和新型园区。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各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编制工作,按照整合资源、集约开发、扩大规模、打造特色的要求,加快各镇工业集中区建设,努力形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布局有序合理、集聚效应突出的特色工业集中区。

二要大力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要认真研究分析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现状,依托沿江、沿路、沿河优势,明确产业发展的空间布局、区域重点,形成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产业带。要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标,突出汽车及零部件、机械冶金、石化医药、船舶制造及配套件四大支柱产业的发展。要重视规模企业的做大做强,加快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在企业上市、技改投入、争创名牌等方面落实关键措施,实现有效突破。要大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实现工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三要大力实施城市化战略。“十一五”期间,我市正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加速期。要以规划为先导,重点制定和完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城区重点地段建设详规、村庄布局和建设规划,突出中心城市(市区),积极培育大桥、邵伯、小纪3个小城市,择优扶强重点中心镇,合理调整一般建制镇。要以基础设施为抓手,完善城镇功能,着力提升城镇承载能力。要构建大交通体系,做到城市道路与交通干线相结合,外部通达与内部畅通相结合,镇村通达与干线畅通相结合,公路、水路与铁路联网相结合,形成“四纵七横”的框架。要以镇村建设为纽带,打造新型村居、新型社区。以镇村布局规划为依据,科学引导农民集中居住,逐步淘汰过小自然村,建设一批新型村庄。

四要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十一五”期间是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必须充分考虑社会转型加速的特点,在加快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科学发展、协调发展。要从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方面入手,着力打造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经济体系。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开发利用土地,加快提升资源环境承载力,着力建设节约型社会。要以农民增收为中心,大力发展市场农业、特色农业、品牌农业。鼓励民众自主创业,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和投资性收入。要整合社会事业资源,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开放,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投入机制。要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帮扶社会弱势群体,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

五要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充分认识科技和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牢固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发展,提升整体素质。要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深化教育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建较为完备的教育体系。要进一步强化人才工作,着力抓好人才队伍建设。要以创建“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为抓手,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为重点,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份额。

四、坚持求真务实,努力增强“十一五”规划的可行性

编制好“十一五”规划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科学安排,务求落实。

一要深入调研。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前提就是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要把规划编制的理念与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吃透上情、把握市情、了解下情,明确目标定位,找准发展思路,提出可行措施,在此基础上再编制各项规划。有条件的镇和部门要尽可能地走出去、请进来,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规划的层次和水平。

二要突出重点。在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要突出规划重点,抓住关键,扎实推进。各镇、各相关部门编制的镇域和行业专项规划,要以市“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为指导,并与全市总体规划相衔接。行业规划要遵循行业发展规律,体现行业经济、技术特点,符合科技进步方向。镇域规划要因地制宜,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合理确定地区发展战略和目标。无论是全市总体规划,还是各镇、各行业的规划,都要突出项目实施来支撑,需要向上争取和扶持的项目都要在规划中有所体现,并力求量化、细化,努力使规划目标落实在一个个项目上、一项项工程上、一件件实事上,以便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

三要确保质量。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特别要邀请市内外相关方面有建树的专家学者对规划进行业务指导,把各方面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到规划中来,要切实组织好规划评估论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十四五时期规划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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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是今年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刚才,市发改委就“十二五”规划编制有关前期工作作了汇报,相关部门汇报了工作进展情况和下步打算,金平同志就规划编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总的来说,前一阶段,市发改委和各成员单位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形成了一批专题调研成果,为下一步规划编制工作打下了较好基础。下面,我再提三点意见:

一、强化认识,理清思路

为什么要搞“十二五”规划,概括起来,我觉得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编制“十二五”规划是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工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今年工作的主线。发展方式的转变包括了理念的转变、体制机制的转变、整个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转变。我们开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就是要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调整经济结构作为重中之重,切实体现在规划编制工作中,体现在规划内容中。

(二)编制“十二五”规划是顺应发展阶段转轨的重大工作。“十二五”时期,将是衢州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转轨的重要阶段。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我市经历了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轨,经历了工业化初期向工业化中期的转轨,去年我(来源:文秘站 )市社会发展水平也进入全省中等发展水平。接下来的五年,我们提出了要向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转轨的新要求,社会发展也将向更高目标迈进,这些都需要在规划中予以明确。

(三)编制“十二五”规划是推动产业发展转型的重大工作。十二五时期是产业转型最关键的阶段,“十二五”规划要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围绕“四大建设”,加快发展现代产业集群,使产业做大、做强、做优,同时促进三次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促进三次产业之间的相互融合。

二、明确方向,把握原则

规划一定要体现方向性、导向性、系统性、前瞻性和激励性。重点要把握好四条原则:

一要坚持科学发展原则。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总指导,突出发展方式转变这一主线,同时要坚持“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生态建设为全省多作贡献、平安建设走在全省前列”三大取向,着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力争基本形成四省边际中心城市。

二要坚持激励奋进原则。在规划未来发展蓝图,确定经济发展指标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发展指标时,既要催人奋进又要切实可行,要让广大群众看到“十二五”的宏伟蓝图,从而达到鼓舞信心的目的。

三要坚持紧密衔接原则。市“十二五”规划要与国家、省相关规划的要求相衔接,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特色产业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产业集聚新平台规划建设总体方案相衔接,与各县(市、区)规划和市各重点专项规划相衔接,确保上下、左右规划衔接好。

四要坚持注重特色原则。要加强对我市发展阶段、区位优势、产业特色、生态文明等特点的研究并体现到规划之中,努力编制出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并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规划。

三、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要努力形成“市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共同参与、全社会集思广益”的规划编制格局。要集思广益,开门编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使规划的编制过程成为调动全市上下积极性的过程,凝心聚力共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充分吸收干部群众智慧的过程,从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再发展、再跨越。

关于规划编制的几项具体工作,我在此明确一下:

第一,市发改委要按照确保12月31日以前完成的目标,抓紧提出工作方案,倒排每月乃至每周的时间表,实现紧张、有序、科学编制。

第二,原则同意委托省发展规划院开展思路研究,具体提交市委研究决策。

第三,由发改委牵头组建我市规划编制工作小组,及早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编制中要注重加强与被委托单位的对接融合。

第四,各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要按照能早则早的原则,尽快组织开展。

十四五时期规划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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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增强编制好“十三五”规划的责任感

“十三五”时期,既面临错综复杂、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的宏观环境,又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追赶跨越,奋力崛起。因此,科学编制和实施好xx县“十三五”规划,对于打造“区域经济强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把规划编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周密部署、密切合作,以改革创新精神,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十三五”规划编制的总体思路和基本要求

(一)总体思路

编制“十三五”规划,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xx县新一轮发展战略规划研究》为基础,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顺利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的成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积极破解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明确我县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要路径,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和约束力。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功能定位、抢抓机遇。要立足于我县四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编制规划,规划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要主动对接“一带一路”、“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国家重大战略计划,充分体现xx作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皖西南革命老区的特点和需求,围绕把xx打造成皖江城市带产业承接方式的创新区、城乡统筹发展的试验区、现代农业发展的示范区和联动发展先行区的功能定位,坚持以现代化推动农业发展,以工业化增强综合实力,以城镇化建设带动县域转型,抓住重要机遇,推动自主创新,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既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实施必要的科学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凡是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少编或者不编规划,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预,规划主要着眼于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引导资源配置的方向,努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做实政府主导领域的规划,特别是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等领域,是政府职责所在,要切实规划好,为政府履行职责提供依据。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项目支撑。从xx实际出发,以重大现实问题为切入点,以研究解决突出矛盾为突破口,突出重点、难点,达到以点带面、纲举目张的效果。要把项目作为解决问题的重要载体,围绕新型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城乡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及民生、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等主要领域,有针对性地策划一批战略性、全局性和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争取更多的纳入国家和省市级“十三五”规划范围。

四是坚持科学前瞻、操作可行。在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体现规划的科学性、严谨性,突出对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重在从操作层面有针对性地研究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尽量少谈经验、少分析理论,做到观点鲜明,内容丰富翔实,措施具体实在、务实管用。

五是坚持远近结合、可持续性。既要以五年为主,衔接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项目标,又要考虑更长时期的远景发展,谋划重大项目尤其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要展望到2025年甚至更长时间,更加注重以解决长远问题的办法来应对当前挑战,使经济更有效率、社会更加公平、发展更可持续。

三、“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主要任务

(一)总体规划。全县“十三五”总体规划是指《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是编制全县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十三五”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展望到2025年。总体规划由县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经县政府审议后,2016年初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布。

(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十三五”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以根据需要展望到2025年或2030年。各专项规划在总体规划工作建议出台后,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具体编制单位见附件),与县发展改革委进行充分衔接后,报县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自行印发。各专项规划原则上在2015年底前完成,2016年6月底前印发。对于已完成编制的且有效期展望至2020年之后的专项规划,可重新修订或向县政府申请同意后可不再编制。

(三)乡镇规划。各乡镇规划由本级政府组织编制(修订),要更多地阐述与本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两城八镇”要在产城共生、宜居宜业方面突出特色,努力成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规划。规划编制进度以及规划中的地区支柱产业、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资源开发项目等要与上一级规划进行衔接。

四、“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步骤

我县“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5年5月中旬前,为前期准备和研究阶段。主要任务是成立“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十三五”规划编写班子;召开“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县“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问题前期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宣传。

第二阶段:从2015年5月中旬至7月底,为基本思路形成和规划框架起草阶段。主要任务是在广泛吸收专题调研成果、社会各界意见以及在对上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方向和重点,形成“十三五”总体规划的基本思路和规划框架初稿,并完成重点专项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

第三阶段:从2015年8月至11月,为“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编制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县委关于“十三五”规划工作建议,起草编制“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就发展战略、宏观管理目标、重点领域的发展方向和对策措施等,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衔接。同时,按照有关程序,完成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四阶段:2015年11月以后,为规划审议阶段。主要任务是形成“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送审稿,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经县政府审定后,提交县人代会审议批准,颁发实施。同时,按照有关程序,完成重点专项规划的审定和印发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是扎实做好规划前期工作。前期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决定规划的质量。做好“十三五”规划前期研究,必须全面总结“十二五”时期的发展经验,深入分析“十三五”时期内外部环境变化,准确把握我县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前进方向;深入研究、充分论证本地区、本领域“十三五”时期发展的基本思路、指导原则、重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提出关系未来发展的重大前期研究课题,抓紧启动研究工作。各有关课题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完成研究任务。

二是切实提高“十三五”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坚持开门编规划,民主编规划,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市场主体和网民等方方面面的作用,充分问计于民,集思广益,汇聚民智,引导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大项目,科学论证规划的主要目标任务,提出一些有约束力、能检查、可评估的指标,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创新是规划工作的灵魂,是适应新体制、新环境的内在要求。做好“十三五”规划各项工作,必须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与时俱进、锐意改革,满足各方面对规划的新期待。在规划性质和功能定位、编制方法和程序、规划内容和表现形式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使“十三五”规划更加适应时代要求,更加符合发展规律,更加反映人民意愿。

十四五时期规划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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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发展思路。规划编制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市“十二五”时期的战略定位、发展方向和发展主线,在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发展现状、资源禀赋、区域发展状态等重要问题基础上,把握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明确*发展的战略思路,指导全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提出发展目标。在对我市“十一五”发展进行初步评估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两大战略目标,确定“十二五”发展目标体系。发展目标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性,体现全局性、导向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原则,并同2020年与全省基本同步实现现代化奋斗目标相衔接。

三是制定发展路径。围绕“十二五”发展的目标要求和重要任务,通过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一系列重大问题的研究,优化传统路径、挖掘发展潜力、拓宽发展视野、创新发展载体,谋划出具有*特色的、进一步推动*实现跨越发展的路径和模式。

四是确定建设项目。项目是规划编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十二五”规划体系的研究及编制,谋划和确定支撑我市“十二五”期间各领域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并以项目建设来最终推动规划的落实。

二、“十二五”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省委“两创”总战略和“三市并举”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实现全面小康两大战略目标,深入研究“十二五”时期*发展的关键问题,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发展属性,谋划全面跨越式发展道路,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三、“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

“十二五”规划体系的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部分目标展望到2020年。

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战略性、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是编制其它各类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列入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的总体规划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由市发改委根据《中共*市委关于制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具体负责编制,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提交市人代会批准。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和落实,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特定领域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列入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的专项规划,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或委托编制,规划的审核依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发展与环境资源规划工作的意见》(丽政发〔20*〕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更新规划理念,体现科学发展的要求。

“十二五”时期是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年,我市面临的困难将更大,形势将更复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要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统筹兼顾作为规划工作的基本方法,谋划一条符合*新发展阶段的科学发展之路。

(二)创新发展思路,反映生态文明的特色。

“十二五”规划是*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发展战略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是我市实现经济加速发展、产业升级成型、公共服务提升和区域合作突破的关键时期,规划要反映我市鲜明的生态文明建设特色,不能简单重复地走其它地区的传统发展道路,要通过多层次、多维度的全面创新,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新困难。

(三)突出发展重点,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实用性。

“十二五”规划是对我市今后一段时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谋划,必须要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导向性和创新性,要突出对发展任务、发展载体以及政府工作重点的研究,切实有效指导发展实践。要通过规划体系的布局、规划力量的投入、规划程序的设置,力争使每一个规划都更具实用性、精确性和可操作性。

(四)加强规划衔接,增进规划的统筹协调。

要坚持下级规划与上级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的原则。要认真做好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动态衔接,强化与省级规划的衔接协调,争取把市级规划的战略布局、重大项目、措施要求等融入省级规划,尽可能为我市“十二五”发展争取主动。

五、“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工作安排

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总体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研究、规划编制和审议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前期研究阶段,从20*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课题研究,起草形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目前,课题研究工作已全部完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拟于1月底前完成,待专家论证并修改完善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二)规划编制阶段,从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制订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9月底前,根据《中共*市委关于制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完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初稿,进入专家论证和修改完善阶段;12月底前,形成提交市人代会的审议稿。

同步启动“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1月份,在征集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的基础上,下达“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计划;9月份,完成初稿及征求意见工作;12月底前,各专项规划原则上要完成论证。

(三)审议阶段,从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2011年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报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由市政府正式。

各专项规划原则上要于2011年3月底前完成。

六、“十二五”规划编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组织领导。“十二五”规划编制事关我市中长期发展,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各级领导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规划编制工作。市级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

(二)充实规划编制力量。各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门的“十二五”规划编制班子,制定具体的编制工作方案,确保规划编制工作充分落实到位,要充分借助科研院所等外部专业力量,合作编制出高质量的规划文本。

十四五时期规划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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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污染防治、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自治县国土房屋、城乡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城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

自治县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公共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监督管理。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自治县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管理资金的投入。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第九条 城镇规划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城镇建设和改造应当维持原有民族特色,保护文物古迹。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污、防洪、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学校、医院、广场、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上工程,分步实施。

第十二条 城镇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堵塞河道妨碍行洪。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行洪、输水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私自买卖或者转让。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动工修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相关技术标准,按重庆市规范要求执行。

工程建设应当按审查后的设计图纸及工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工程验收程序报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六条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时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按照城镇规划实施的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第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设置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消防、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的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保证公共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

城镇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对各自负责的公共设施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完好,并接受数字化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城镇桥涵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城镇桥涵设施;(二)移动、损坏城镇桥涵设施和测量标志;(三)进行危及城镇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五)其他损坏、侵占、盗窃城镇桥涵设施的行为。

城镇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危及桥梁、地通道、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主次干道、广场、河堤、步行街、巷道、停车场、体育馆等公共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城市主次干道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自治县市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规定的站、点或停靠路段上下乘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镇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 、损坏城镇花草树木。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应当报自治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镇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自治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第二十七条 在城镇限放区内,除春节期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

城镇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经营、生产、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其场界噪声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

任何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未经许可不得施工作业。

城镇规划区内禁鸣区域,机动车辆严禁鸣号。

高、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填埋。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居民住宅区,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三)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无管理单位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六)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一条 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倒入垃圾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清运。

第三十二条 在城镇街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乱倒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腐烂发臭物质;(二)乱扔果皮、纸屑等污染废弃物;(三)占道摆摊经营;(四)占道停放车辆、修车、洗车;(五)堆放建筑废料、泥土石碴和垃圾;(六)敞放牲畜和家禽;(七)在街道门面外设置遮阳伞、篷盖和堆放杂物;(八)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城镇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一)餐饮、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三)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四)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五)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倾倒垃圾;(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凡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县城和景区主次干道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应当及时清洗。

第三十六条 在城镇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护设施外。

因建筑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建设方或施工方负责及时清运。

在城镇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应当保持车胎清洁和采取封闭式运输,不得抛、撒、漏,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城镇街道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人行道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

第三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设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

户外商业广告位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出让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或使用者。

设置户外广告、标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外形美观、安全,并定期维护维修或者拆除。

悬挂标语,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保持整洁、美观,并及时拆除。

第三十九条 城镇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占用或堵塞河道妨碍行洪的,由自治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或擅自改变图纸进行建设的,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延期的除外,临时建(构)筑物期满未拆除的,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提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逾期未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禁葬区乱埋乱葬的,由自治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自治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井盖、箱罐、杆柱、管线等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有关产权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补缺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代为修复、正位、补缺,所需费用由有关产权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项、第二款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随意挖掘或占用公共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保护措施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划指标进行绿化建设的,由自治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占用规划绿地的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商品房售价的十倍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镇花草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的,由自治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自治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毁坏、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十至十五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分别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生活中产生的场界噪声值超标排放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生产、施工、经营中产生的场界噪声值超标排放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填埋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填埋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缴纳而拒不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户外广告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义务的,由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由有关单位要求赔偿,拒不赔偿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在城镇管理工作中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启动行政问责。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十四五时期规划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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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期,也是新时代追赶超越、高质量建设“三市”、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x新征程的关键阶段,编制好全市“十四五”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发〔2018〕44号)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发〔xx〕x号),结合以往五年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追赶超越和“五个扎实”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发为动力,深入实施“六个三”战略部署,全力打造“三个六”重点支撑,培育发展“四个在x”增长新动能,着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着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推动绿色循环发展,着力提升民生福祉,着力化解风险挑战,着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x新征程,为到2035年与全国全省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立足市情、放眼全局。跳出x、站位全国,谋划x发展,深刻研判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深入分析国内外经济、科技、金融等领域发展动态与趋势,精准对接近年我市出台的中长期规划,准确把握x面临的机遇、挑战和阶段性特征,学习借鉴发达地市转型发展先进经验,提高规划编制的指导性、引领性。

系统谋划、项目支撑。紧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好追赶超越和“五个扎实”总要求,聚焦“六个三”战略部署、“三个六”重点支撑、“四个在x”增长新动能,科学系统提出“十四五”发展的目标、定位、举措。坚持弥补短板、壮大优势,在产业发展、社会建设、生态环保、改善民生等领域,谋划一批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并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和我省规划盘子,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靠支撑。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市场能够充分调节的竞争性领域尽量不编或少编制规划。“十四五”主要针对事关全市发展全局且存在市场失灵的重要领域编制规划,明确战略意图、重点任务、重大布局和重大政策。

纵向衔接、横向联动。纵向上,做好与省上规划的衔接,指导好县区规划编制,确保主题主线上下一致,形成统一规划体系;横向上,要加强工作联动,同步推动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完善重大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

实事求是、合理引导。科学设定规划目标指标,特别是对一些重要指标,要综合考虑、反复测算,既保持“跳起来摘桃子”的压力,又重视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既要提气鼓劲、尽力而为,更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科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使规划经得起时间检验。

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把广大干部群众期盼和我市发展定位、奋斗目标结合起来,敞开门来做规划,广泛听取各级各部门、专家学者和“两代表一委员”的意见,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全市人民凝心聚力、共谋发展的过程。

三、总体安排

(一)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即《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全市发展战略在规划期内的阶段性部署和安排,是编制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纲要》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起草,具体程序:

1. 编制准备阶段(xx年x月—xx年x月)。开展全市“十四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成立“十四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调研、学习培训等活动。

2. 思路研究阶段(xx年x月—xx年x月)。在完成“十四五”重大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并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吸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行业发展思路,研究提出“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组织专家论证,报送市政府研究审定。

3. 《纲要》编制阶段(xx年x月—xx年x月)。组织开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形成“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市政府。组建《纲要》起草工作专班,根据市委关于“十四五”规划的建议,x月份形成《纲要》(初稿);x月份,在与省上《纲要》衔接基础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第三方评估;x月份,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并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4. 审批印发阶段(xx年x月—xx年x月)。《纲要》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由市政府印发实施。

(二)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指导该领域发展改革以及审批、核准、备案重大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是“十四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重点专项规划由编制部门报市委或市政府印发实施;一般专项规划由编制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冠“经市委同意”或“经市政府同意”字样,联合印发实施;不在目录清单里的专项规划,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意后,由编制部门印发实施(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程序:

1. 开展研究阶段(xx年x月—xx年x月),市级各部门根据本方案,开展规划编制前期研究工作,理清基本思路。

2. 规划编制阶段(xx年x月—xx年x月),市级有关部门编制完成专项规划初稿。

3. 衔接印发阶段(xx年x月—xx年x月),完成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并与省级相关专项规划、全市《纲要》进行充分衔接后,按程序报批。重点专项规划原则上xx年x月底前全部印发实施,一般专项规划以及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编制的专项规划,原则上xx年x月底前全部印发实施。所有专项规划务必在省级相关专项规划印发后x个月内印发实施。

(三)县级规划

县级规划是指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县级“十四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要符合全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从全局出发,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合理确定本地区发展战略和目标。县级规划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具体由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编制时间与全市《纲要》基本同步,具体程序:

1. xx年x月底前,各县区完成“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编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并与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

2. xx年x月底前,将“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报本级党委、政府审定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印发实施。经济开发区、x新区、x新区、航空智慧新城“十四五”规划纲要由其管委会印发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搞好统筹衔接。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同级规划相互协调的原则,协调衔接好各类规划。发展规划要发挥战略导向的统领作用,空间规划要为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提供空间保障,专项规划要与发展规划相互协调、同步推进。

(三)创新编制方式。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坚持开门编规划,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提高规划编制过程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真知灼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智库作用,把各方论证结果、研究成果作为制定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的重要参考。

(四)规范编制程序。要进一步规范编制程序,对标“时间表”和“路线图”,严格按照既定时间节点、工作流程开展前期研究、文本起草、衔接协调、征求意见、规划论证、审批等各个环节工作,努力提高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十四五时期规划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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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是今年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刚才,市发改委就“十二五”规划编制有关前期工作作了汇报,相关部门汇报了工作进展情况和下步打算,金平同志就规划编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总的来说,前一阶段,市发改委和各成员单位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形成了一批专题调研成果,为下一步规划编制工作打下了较好基础。下面,我再提三点意见:

一、强化认识,理清思路

为什么要搞“十二五”规划,概括起来,我觉得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编制“十二五”规划是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工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今年工作的主线。发展方式的转变包括了理念的转变、体制机制的转变、整个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转变。我们开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就是要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调整经济结构作为重中之重,切实体现在规划编制工作中,体现在规划内容中。

(二)编制“十二五”规划是顺应发展阶段转轨的重大工作。“十二五”时期,将是衢州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转轨的重要阶段。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我市经历了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轨,经历了工业化初期向工业化中期的转轨,去年我市社会发展水平也进入全省中等发展水平。接下来的五年,我们提出了要向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转轨的新要求,社会发展也将向更高目标迈进,这些都需要在规划中予以明确。

(三)编制“十二五”规划是推动产业发展转型的重大工作。十二五时期是产业转型最关键的阶段,“十二五”规划要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围绕“四大建设”,加快发展现代产业集群,使产业做大、做强、做优,同时促进三次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促进三次产业之间的相互融合。

二、明确方向,把握原则

规划一定要体现方向性、导向性、系统性、前瞻性和激励性。重点要把握好四条原则:

一要坚持科学发展原则。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总指导,突出发展方式转变这一主线,同时要坚持“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生态建设为全省多作贡献、平安建设走在全省前列”三大取向,着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力争基本形成四省边际中心城市。

二要坚持激励奋进原则。在规划未来发展蓝图,确定经济发展指标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发展指标时,既要催人奋进又要切实可行,要让广大群众看到“十二五”的宏伟蓝图,从而达到鼓舞信心的目的。

三要坚持紧密衔接原则。市“十二五”规划要与国家、省相关规划的要求相衔接,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特色产业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产业集聚新平台规划建设总体方案相衔接,与各县(市、区)规划和市各重点专项规划相衔接,确保上下、左右规划衔接好。

四要坚持注重特色原则。要加强对我市发展阶段、区位优势、产业特色、生态文明等特点的研究并体现到规划之中,努力编制出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并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规划。

三、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要努力形成“市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共同参与、全社会集思广益”的规划编制格局。要集思广益,开门编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使规划的编制过程成为调动全市上下积极性的过程,凝心聚力共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充分吸收干部群众智慧的过程,从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再发展、再跨越。

关于规划编制的几项具体工作,我在此明确一下:

第一,市发改委要按照确保2010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的目标,抓紧提出工作方案,倒排每月乃至每周的时间表,实现紧张、有序、科学编制。

第二,原则同意委托省发展规划院开展思路研究,具体提交市委研究决策。

第三,由发改委牵头组建我市规划编制工作小组,及早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编制中要注重加强与被委托单位的对接融合。

十四五时期规划

今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第四个年头。按照惯例,中共中央将在明年召开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省委、省政府已经在研究“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水利部也已开展了《全国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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