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例大全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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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之原《准则》和《条例》,新《条例》和《准则》在内容和形式上均作了很大变动。修订后的两大党规彰显一种坚强决心——与时俱进完善党内法规,切实解决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一条道德高线——修订后的准则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厘清一份负面清单——删除70余条与国法重复内容,增加“拉帮结派”等违纪条款,条例修订充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传递一个明确信号——党内法规不是“橡皮泥”、“稻草人”,要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
结合学校实际,我就我校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准则》和《条例》提出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修订《准则》和《条例》的重大意义。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各项要求和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二要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增强党员干部的党规党纪意识。全校各级党组织、校纪委、宣传部、组织部、学工部和思政部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管党治党职责,把《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纳入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干部培训计划,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地学,逐字逐句地学,全面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内涵要求。
法律条例大全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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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纪委书记 田涛
以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为契机 进一步强化党章意识和行动自觉
当前,企业各级党组织正在按照中央要求,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学习《准则》、《条例》和学习党章具有一致性、统一性,我们在学习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时,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并以此为契机,把'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这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一、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
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指出,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强调,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并要求在各级党组织的全部活动中,都要坚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
党内法规体系以党章为最高位,依次为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党章作为党的一级规章,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任何党内其他法规必须以党章为遵循,内容不能与之抵触和冲突。此次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是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的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党内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层次性。
二、准则和条例通篇体现了党章精神和基本要求
党章是管总的、管宏观和管方向的,涉及到管党治党的各个方面,是高度抽象和原则性安排,必须通过具体的党内法规进一步细化才具有可操作性。此次修订的《准则》、《条例》,通篇贯穿党章思维和党章精神,学习贯彻《准则》、《条例》,必须牢牢把握党章这个根本遵循,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对党章有更科学的认识和理解,才能做到更好地遵守党章,否则就会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章的核心理念。《准则》、《条例》通篇贯穿了'全面'和'从严'要求,体现了党章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理念。《准则》将适用范围从党员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也不再局限于'廉洁从政',增加了'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内容。《条例》明确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纪律处分的首要原则,将纪律处分对象涵盖了所有党员和党组织,并在原有基础上提出了更高要求。
德治与法治并重、立德与立规并行是贯穿党章的一条鲜明主线。《准则》、《条例》的同步修订充分体现了党章依规治党、以德治党的思路。《准则》坚持正面倡导,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条例》坚持纪严于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通过《准则》高线和《条例》底线,把党章的权威树立起来。
《准则》和《条例》是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的具体化,并详细规定了纪律处分的具体条款。《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等有关内容,都能从党章中找到依据。比如,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体现了党章第三条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基本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体现了党章第三十四条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必备基本条件的规定要求。《条例》同样也是如此。比如,根据党章关于'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规定了'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关于'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规定了'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关于'四个服从'要求,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规定了违反'四个服从'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关于'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的要求,在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中规定了'遇危不救'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等。
三、通过学习贯彻准则条例,进一步强化党章意识和行动自觉
通过学习贯彻《准则》、《条例》,既可以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可以反过来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党章意识和行动自觉,使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杨晓渡副书记在中建总公司调研时强调,党员的党性体现在对党章思想认同的自觉性,体现在对党章要求实践认同的自律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把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作为唤醒党章党规意识的有力契机,抓紧、抓好。
企业党委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通过组织学习研讨、评论解读、案例剖析、警示教育、巡回宣讲等多种形式,用好报刊、网络、微信等多种媒体,增强覆盖面,提高时效性,使《准则》、《条例》真正入耳、入脑、入心,以此来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将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用准则和条例来对照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做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模范。
学习心得
——中建六局纪检监察部 王静
坚持原则 守住底线
2015年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理清了党纪和国法的区别,要求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纪严于国法',不要触犯'红线'和'底线',时刻将'纪律挺在前面'.
新修订的《准则》转变原有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简明扼要提出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需要遵守的廉洁规范,剔除原有的禁止项。体现出廉洁自律准则从思想的高度对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切合了提出的'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和王岐山书记提出的'以德治党'概念的倡导。
一、正人先正己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准则》和《条例》,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先不做。同时,要加强清理门户,防止出现'灯下黑'现象。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甚至纪检监察干部被查处的不在少数。王岐山同志提出的'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推进企业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人员要'正衣冠、治治病',加强自身学习,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的'啄木鸟',树立'高线',守住'底线',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打造一片净土。
法律条例大全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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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和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虽然中央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加强党纪,但也时常听到有“反‘四风’只是一阵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杂音。群众在切实感受到反腐败成效的同时,也担心反腐败力度有可能减弱。此次中共中央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面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真正从细节抓起。
新《条例》把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总结提炼出来,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贯彻执行新《条例》、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长期以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涣散,在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八项规定”上面打折扣,有的甚至上班时间炒股、聊天、打牌、玩游戏、看低级趣味的录像,对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不负责任,给党的形象抹黑,更有一些干部牢骚太重,整天怨天尤人,自己不努力工作,还对努力工作的人看着不顺眼,发表一些有损党的形象的言论,有的甚至“心在曹营心在汉”,人在办公室坐着,心里想的满是自己的“生财之道”,以权谋私。此次新《条例》的制定把“负面清单”放在阳光处,让那些工作松松垮垮,上官不紧,下官不忙,能拖则拖,工作不负责任,藐视党的纪律的干部再也没有”舒服日子“可以放肆。新《条例》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类规定中,把中共党员在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清晰列出,当即要求更加具体化,让领导干部再也没处遁寻“秘术”,把他们的作为圈进笼子里、放在阳光下。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新《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以前的党纪处分条例中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处罚法等相重复,造成极个别情况下出现以纪代法、越殂代刨的现象,这无疑让党员身份成了不法者的“保护衣”,此次新《条例》颁布,把纪律底线放在桌面上,删除了与《刑法》等承付的内容,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专门作出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党员、党组织的几率处分层次分明,同时列出五减轻三加重,从点滴上严抓严打,从小错抓起,不给任何不作为党员“投机取巧”的机会。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障,中共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无疑是为“党纪”加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
法律条例大全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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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处罚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一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走过94年历史、拥有逾8700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在世情、国情、党情出现巨大变化,面临来自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的多重考验下,表达出要高标准从严治党的决心这证实此时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传递出的强烈讯息。
在党的报告中首提纯洁性建设,提出从严治党的高标准、高要求,表达出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其实质就是党的纪律性建设。这既反映出新形势下,党对自身机体的健康问题有着清醒的认识。也反映出中央对党的纪律性建设的高度关注、高度重视,更深刻认识到腐败的顽固性和危险性。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因此,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可以说,防腐拒变必须警钟长鸣绝非大题小做,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亡党亡国绝非危言耸听。从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我们能够深切感受到党的纪律性建设对于党、对于国、对于干部、对于人民群众的重大意义。
振聋发聩的反腐声音和反腐警告信号,应该引起党员干部的深刻警醒和反思。党的纪律性建设好坏、从严治党高标准的落实情况如何,直接取决于广大党员干部的所作所为,也直接决定党国的前途和命运。因此,每一位党员干部都应当有强烈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自身党性修养视为一种责任、视为一种义务。作为党员干部,不仅要在党的教育、管理、监督之下严守党纪党章。更要在监督不到、管理不到的地方和监督不到、管理不到的时候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当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一种习惯;当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成为一种自然的时候,党的纪律性建设才算取得了根本性胜利。当然,实现这一目标的路还有很长,只有不断完善从严治党的各项制度、只有不断劈荆斩棘,才可能走上这条阳光大道。
党的纪律性建设,事关党的形象,事关人心向背,事关党的兴衰成败。因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绝对是从严治党的保鲜秘诀,才能保持党的生命和活力。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决惩处腐败行为,才能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基本要求得以实现。才可能最终实现广大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自我提高的自觉,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
纪律处分处罚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二今年2月,党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就我通过媒体介绍、阅读报刊、自学条例等形式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情况,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体会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倡廉、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总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自律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6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作为一名普通共产党员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深刻感受到学习两个条例是新时期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学习xx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续,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学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纪律处分处罚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三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纪律建设,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一个有着67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更为重要。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xx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xx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我们在20xx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试行条例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这次修订在具体内容和条款的设计上,注意正确处理了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注意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试行条例中应当继续执行的条款,对其中一些条款进行了调整、充实、完善和细化,对一些不适应当前需要的条文不再写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试行条例第九十一条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再写入。
法律条例大全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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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召开这个座谈会,有这样几个背景:从中央层面来说,今年召开了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要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就必须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9月21日,亲自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对党支部建设的重视,树立了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从省里层面来说,省委xx次全会提出了以党的建设高质量推动经济发展高质量。全省组织工作会议强调,要在抓住关键抓牢重点上实现组织工作质量提升,全面实施支部建设工程。从市里层面来说,市委书记xx同志主持召开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基层党建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在亲自开展调研。x月x日,xx同志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专题学习《条例》。可以说,中央、省委和市委,对《条例》的学习贯彻都高度重视。要运用多种有效形式,着力宣传加强党支部建设的典型经验,及时反映各级党组织的学习动态,在全市上下大力营造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全面落实《条例》精神的浓厚氛围,努力使《条例》精神的宣传成为全市广大党员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鼓舞人心、振奋精神的过程,转化为推进基层党建高质量的强大动力。
刚才,听了大家的发言,有几点感受。发言的支部书记来自不同的领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大家会前都有精心准备、认真思考,对如何做好新时代党支部建设,谈体会、谈认识,根据各自支部的实际和多年的工作实践,谈出了真实情况,提出了务实举措,我很受启发,为我们做好今后党支部工作提供了新鲜经验。借此机会,我谈几点认识,和大家交流探讨。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出台后,我们要完成的第一个任务,就是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深化认识,武装头脑,把思想统一到《条例》精神和要求上来。
第一,《条例》是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重要制度成果。党的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其中对党支部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加强党支部建设意义十分重大。近日,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制定和实施该《条例》,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因此,我们作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推动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巩固党的组织基石。
一是全面提升支部组织能力。
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必须坚持把抓好党支部作为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巩固传统领域党支部建设,拓展建设新兴领域党支部,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要健全基层组织,优化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创新活动方式,夯实组织基础。实现组织全覆盖,需要适应经济发展、体制环境、社会结构、人群分布的新情况新变化以及基层社会治理的新要求,统筹推进各领域基层党的建设,不断调整优化党组织
设置形式,在各类基层单位中因地制宜、合理设置党支部,进一步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加快构建覆盖广泛、科学严密、运行有效的组织体系,确保凡是有党员的地方就有党的组织。坚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企业、农村、机关、事业单位、社区等各领域党建工作,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深化党对各领域基层组织的领导,扩大党的影响力,形成新兴领域与传统领域党建工作齐头并进的局面,实现党的领导、党的工作、党的组织的作用在社会各领域的有效覆盖,让党的旗帜在每一个基层阵地都高高飘扬。
二是抓严组织生活制度落实。
积极健康的组织生活是激发党员内生动力、保持党支部活力和生机的重要基础。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持续烧旺党内政治生活“炉火”,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提升党支部的组织力。要根据党员思想工作实际,确定“三会一课”的主题和具体方式,注重运用“互联网+”、“智慧党建”思维,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将组织生活转移到田间地头、项目一线、维稳现场,提高党员密切党群关系、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全面推行“主题党日”制度,督促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报到,汇报思想动态,交流工作情况,让党支部的领导力覆盖到每一名党员,让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成为一种习惯。各级党委(党组)要强化督导力度和频度,不定期检查党组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努力在‘学、思、践、悟’上下功夫、见实效。”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纪委相继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自治区党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专题学习《准则》和《条例》,研究审定学习贯彻《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五个把”的要求:把《准则》和《条例》刻印在心,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把作风建设落细落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扛起来。全区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坚持“把党中央的要求作为我们的任务、把自治区党委的部署作为我们的行动”,充分认识修订《准则》和《条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抓好学习贯彻,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深刻认识颁布实施《准则》和《条例》的重大意义.
(一)《准则》和《条例》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指出:“党的团结统一靠什么来保证?要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还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坚持正面倡导,鲜明提出廉洁自律规范,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高标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开列“负面清单”,强化党的纪律刚性约束,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行为底线。《准则》和《条例》坚持以德治党与依规治党相统一,实现监督制约对象和范围的“全覆盖”“无例外”,体现了“全面”和“从严”要求,为我们党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根本保障。
(二)《准则》和《条例》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利器。
面对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准则》和《条例》顺应人民群众对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腐败的新期盼,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纪律戒尺。《准则》把“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要求转化为制度,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供了具体清晰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条例》细化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进一步明晰党章党规党纪、严密执纪程序、加大惩处力度、明确执纪责任,党纪处分制度更加科学。《准则》和《条例》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提高了管党治党制度化水平,体现了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治标和治本的双重功效,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抓手。
(三)《准则》和《条例》是维护xq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当前xq面对“三期叠加”的特殊形势,反恐ww、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党的建设等各项任务艰巨繁重。做好xq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准则》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强调自律、重在立德。《条例》尊崇党章,细化政治、组织、廉洁、工作、群众、生活等“六大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只要一起抓、一体执行,自觉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每一名党员就能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每一个党的组织就能始终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从而凝聚起推动xq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磅礴力量。
二、准确把握《准则》和《条例》的主要内容(一)修订《准则》和《条例》的原则。
《准则》和《条例》修订过程中,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了提出的“修订准则要化繁为简、突出问题、针对时弊”“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突出党纪特色”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握了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要求具体化,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维护党章权威。二是坚持以德治党与依规治党相结合,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严明党纪戒尺、开具“负面清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纪律条文。
(二)《准则》的主要内容。
原《廉政准则》共4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导语部分,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如何正确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了“四个坚持”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四个自觉”的更高要求。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原《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3个部分。“总则”部分,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纪律处分种类及影响、党纪与国法如何衔接作出明确规定。“分则”部分把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行为。“附则”部分明确规定了制定补充规定等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修订后的《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使《条例》内容回归党的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三、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贯彻(一)组织好学习宣传。
各级党委(党组)要统筹安排,把《准则》和《条例》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党课、党校教育课程、党员学习规划中,集中一段时间加强学习教育。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作为今明两年重要教学内容,有计划地对党员干部进行培训。广大党员要逐条学习,熟练掌握,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要求和党的纪律底线。突出学习重点对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先学一步、学深一步,学原文、悟原理,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尊纪学纪守纪用纪的模范;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正人先正己、执纪先学纪,对照学、深入学,系统学、反复学,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水平。各类媒体要把《准则》和《条例》作为当前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转发中央权威解读和宣传,及时推出一批学习体会,及时采集学习贯彻的动态情况与做法经验,提高全社会对《准则》和《条例》的知晓率,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二)树立纪律思维。
以纪律为尺子,从纪律的维度思考问题,用纪律的手段处理问题,用纪律的方式开展工作,将纪律要求贯穿于对党员的日常管理监督之中。坚持“纪严于法”理念,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把握好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用党的纪律去处分、违反法律的行为用国家法律去处理,决不能退到法律的底线。坚持“管住大多数”理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抓好纪律执行,用党规党纪管住绝大多数党员,决不能只盯着少数腐败分子。坚持“标本兼治”理念,统筹做好纪律教育、纪律执行、纪律审查、纪律监督等工作,以严明的纪律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用“不敢腐”倒逼“不能腐”,最终实现“不想腐”。
(三)创新执纪方式。
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强化“治未病”,教育督促全体党员既勇于自我批评、加强自我监督,又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远离纪律“底线”,防范于未然;强化“正歪树”,对自律不严的党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强化“治病树”,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出重拳、下猛药,当头棒喝、治病救人;强化“拔烂树”,对那些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的的党员,坚决追究法律责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肌体健康。
(四)严格纪律审查。
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规则和权限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坚持冲着纪律去,既要“盯违法”,更要“盯违纪”,做到严字当头。认真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查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开展过程中的顶风违纪行为;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突出问题,震慑极少数、警醒大多数。调查报告、审理报告、案件通报的关注点,都要用纪律语言体现、描述违反党纪的问题,让纪律发力、让禁令生威。
法律条例大全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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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通过对“一法两条例”的学习,体会到《宪法》的修正和两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永恒主题,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宪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对以上主题的和宪性进行监督,并对其违宪行为进行制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的非法侵害时,可以用宪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创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事项,总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宪法的修正,一方面体现了宪法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发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作用;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同时,两个条例是党内的基础性法规,是开展党内监督和严肃党的纪律的基本依据,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本措施。两个条例是党的思想建设的新内容、组织建设的新制度、作风建设的新标准,为今后一个时期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它充分反映了党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先进性,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提供了宪法保障。《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正值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6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矿井的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作为一名党总支书记通过“一法两条例”的学习和讨论,使我对《宪法》和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因此我要根据两个《宪法》、《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宪法》和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宪法和两个条例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宪法及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矿井的改革与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法律条例大全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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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五五”普法以来,国家粮食局按照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精神、要求,根据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工作的新特点和各阶段的中心任务,及时安排和部署“五五”普法的相关工作,加强了对全国粮食系统普法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积极调研和解决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国粮食系统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能力和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向前推进。
一、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确保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成立“五五”普法领导小组。“五五”普法启动后,为确保普法工作的有效落实,国家粮食局及时成立了“五五”普法领导小组,由分管法规和党建工作的局领导为组长,政策法规司相关同志为成员,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同时在政策法规司设立普法办公室,具体负责“五五”普法的日常工作。地方各级粮食部门,如广东、新疆、天津、湖南、安徽、江苏等省(区、市)粮食局也都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具体负责普法工作的处室和单位,保证了普法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建立了行之有效的领导体系和工作体系。
(二)制定粮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根据“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要求,结合粮食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对五年内粮食普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进行了规划和部署。同时,根据每年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印发的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结合粮食流通工作的重点,制定年度粮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对每一年的普法工作进行安排,确保了普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进。各地粮食部门也按照地方法制办和我局的部署,制定了年度普法的工作要点和重点。
(三)加强对“五五”普法验收工作的领导。今年是“五五”普法的最后一年,也是全面检验“五五”普法成果的一年。根据、司法部和你办对“五五”普法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局及时下发了“五五”普法验收方案,制定了验收指导标准,并到有关省份实地了解“五五”普法验收的情况,督促各地做好验收工作。各地粮食部门制定了详细的验收方案和标准,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了验收工作。安徽省粮食局制定了“五五”普法考核检查方案,实行中期检查评估,期末考核验收。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安徽省粮食局对全省17个市局进行全面检查,对23个县级局和部分省局直属单位进行了抽查,并对“五五”普法优秀单位进行了表彰。
二、积极开展普法教育,不断提高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
(一)建立了公务员法律学习、培训和考核制度。各级粮食部门都建立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注重发挥领导干部讲师团作用。如天津市粮食局制定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安排》,每年安排两次法律知识学习,组织处以上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在公务员招聘过程中增加法律知识考试,并作为录用的标准之一。注重对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组织了《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行政执法内容的培训,并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励和提职的重要依据。广东省粮食局举办了全省粮食系统法制培训班,建立了干部学法考核登记制度。安徽省粮食局组织机关公务员参加省直机关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和依法行政培训,开展了粮食流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活动,在“五五”普法期间,两次组织全省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进行考试,检验和巩固普法效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建立了干部法律知识考核和奖惩制度,并组织全区粮食系统干部参加区普法办组织的公共法律考试,以巩固学习的成果。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普及法律知识。“五五”普法以来,各级粮食部门广泛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大众媒体,通过在报刊上刊登法律学习心得、通过网络解答社会各界有关粮食法律和政策的咨询、举办记者招待会和电视大赛等形式,广泛进行普法宣传。结合世界粮食日、“12.4”法制宣传日、宪法宣传月、安全生产月、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周年纪念日等,采取挂横幅和标语、张贴宣传画、文艺汇演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购买和发放相关的法律学习资料,并对有关粮食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和编辑。邀请法律专家和教授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播放法制讲座录像,组织观看反腐倡廉的警示教育片和其他法律短片。
(三)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政审批行为的重要法律,全国粮食系统把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作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推进依法管粮的重要内容来抓。2008年国家粮食局成立了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该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编印了《贯彻行政许可法知识读本》,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曹康泰同志做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举办了国家粮食局机关行政许可法知识问答,并在全国粮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上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的两位同志做《行政许可法》和依法行政专题讲座。各地粮食部门对这项工作也很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举办了不同层次的培训班。这些活动的集中开展,加深了机关干部对该法的认识和理解,对规范粮食行政许可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深入开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两部粮食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这两个条例是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的重要法律,也是粮食部门依法管理粮食流通活动的主要依据,因此,自两个条例颁布之日起,我们就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一是开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普及宣传工作。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开设专家论坛,邀请国内知名的粮食专家就条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等谈见解和体会。举办了条例培训班、条例知识60问、条例颁布一周年知识问答和征文活动,邀请国务院法制办胡可明同志作条例讲座,编写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读本》,使条例的内容更加深入人心。
二是广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条例出台后,我局及时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通知和条例学习宣传提纲。召开了全国粮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对学习贯彻条例进行了部署,并对各地业务骨干进行了培训。举办了由各省粮食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学习贯彻条例研讨班,组织编写了条例辅导教材。为推进粮食行政执法,举办了3期粮食行政执法培训班。各地粮食部门按照我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了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意见和方案,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宣传活动。甘肃、江西、青海、新疆等省(区)粮食局开展了条例宣传周(月)活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还把条例译成维吾尔文,在维文版报纸上刊登,并组织了3期条例培训班。北京、河南、四川、安徽、山西、吉林、黑龙江等省(市)粮食局组织开展了条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和征文等学习宣传活动。江苏省粮食局举办了全省各市、县(区)粮食局长培训班,并对全省从事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业务的人员进行了相关培训。安徽省粮食局结合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对市、县500多名粮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考试。四川省粮食局还对全省13700名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条例及配套政策的培训。
2005年5月,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我局组织开展了大型的条例宣传和贯彻活动。向各地粮食部门印发了条例的宣传画,在粮食批发市场、超市、商场、大型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张贴宣传。举办了条例一周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全国29个省(区、市)粮食系统的干部职工以及社会人士提交了64493份答卷。举办了以“依法管粮,放心消费”为主题的“国粮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电视大赛,6个省的代表队入围了大赛决赛。同时我们还在《粮油市场报》上开辟专栏,连续刊登了一组反映条例实施情况的文章。各地粮食部门也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安徽省粮食局发放了2万册条例宣传册,并在全省粮食展销会搭建展台,进行宣传。湖南省粮食局与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举办了新闻会,以记者访谈、知识问答等形式在电视、广播、报纸上广泛宣传条例。江苏省粮食系统印发宣传手册9.5万多册,开辟宣传橱窗1153期,张贴宣传资料3万多份,使用宣传车553次,利用电视广播211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抽调业务骨干送法下基层,既对条例的贯彻情况进行检查,又对基层执法人员、企业职工和个体粮商进行条例内容的培训。甘肃省粮食局向各地印发宣传材料30多万份,接受宣传教育的人数达到了200多万人次。这些活动的开展,使社会各界特别是粮食部门干部职工进一步了解了条例的主要内容,提高了他们依法行政、依法经营的意识。
三、“五五”普法取得的实效
经过五年来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全国粮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粮食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粮食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逐步增强,公平竞争、活而有序的粮食市场氛围正在形成。
(一)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学法、用法、知法、守法的风气逐步形成,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近年来,我们接到了许多法律咨询电话和信件,有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的人员咨询相关法律条款的理解和运用的,有企业职工咨询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还有咨询如何处理与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冲突的。这表明,随着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的推进,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观念正在逐步为人们所接受,法律已经成了处理各种纠纷的有力武器。
(二)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增强。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之前,粮食行政管理方式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粮食流通管理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我们结合《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两个条例进行了重点宣传,使机关工作人员明确了法律赋予我们管理粮食流通活动的职权,明确了哪些事情应该而且必须做,哪些事情应该交由市场去调节,在履行职责方面,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同时,注重程序法的普及,避免因程序不当影响行政管理的效果。经过普法,粮食行政机关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中能自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职能,实现了管理方式由主要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的转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也得到了明显提高。
(三)促进了粮食流通活动的有序开展。通过法律宣传,广泛普及和宣传了国家宪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规以及粮食专业法,在全社会营造了知法守法、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了粮食流通活动的有序开展。种粮农民了解了国家的粮食法律和相关政策,在购销活动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粮食消费者学到了辨别粮油品质和等级的方法,从而能够更放心地消费。粮食企业提高了合法经营的意识,自觉遵守国家关于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等的相关要求,建立粮食统计台账,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加快了企业改制的步伐,依法妥善处理了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粮食购销活动中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发挥主渠道作用。粮食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减少了因管理不当而产生的各种摩擦。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和谐的粮食流通市场正在逐步形成。
四、当前普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设想
总的看,全国粮食系统“五五”普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各地普法进展情况不平衡,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对学法用法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普法工作开展的不够深入。二是有些地方和同志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系统和深入,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普法人员和经费在有的地方得不到保障,普法材料缺乏。尤其是市县级粮食部门,人员编制少、经费紧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法活动的开展。
法律条例大全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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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中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对《准则》《条例》进行修订完善,对于深入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开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新局面,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修订颁布《准则》《条例》是固化管党治党成功经验的重大举措。十以来,我们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打出了治理沉疴顽疾、净化政治生态的“组合拳”,尤其在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加大惩贪治腐力度,强化巡视监督,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及时对《准则》《条例》进行修订,将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固化成法规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把握管党治党规律,实现党内纪律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修订颁布《准则》《条例》是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的现实需要。党规党纪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经过近百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党已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完备、层次清晰、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于实现党在各个不同时期的奋斗目标和历史使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亟待完善。对《准则》《条例》进行修订,做到“变通革弊,与时宜之”,对于树立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修订颁布《准则》《条例》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我们党肩负的任务艰巨而繁重,迫切需要我们统一全党意志,凝聚全党力量,形成一致步调。新修订的《准则》《条例》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围绕把纪律挺在前面的目标,以为遵循,坚持纪法分开,推动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全面反映了我们党管党治党的思想方针、理念思路、原则要求,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
高度重视和坚持制度创新,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新修订的《准则》《条例》,汲取了十以来管党治党的新鲜经验,体现了十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具有鲜明的创新特色。
突出了以为遵循的立法依据。是党内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新修订的《准则》《条例》,一个鲜明特色就是以为党内根本大法,把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的要求具体化,唤醒党规党纪意识,维护权威。《准则》将适用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体现了“管全党”的根本真谛。《条例》将党的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是落实关于党的纪律建设要求的具体措施。
彰显了立德立规并重的立法真谛。全面从严治党,既要坚持依规治党,又要做到以德治党。新修订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新修订的《条例》重点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纪律规范,一个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树立道德高标准;一个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清纪律底线,实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基本原则。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准则》《条例》严格区分法律与纪律的界限,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使党规条款更清晰、党纪特色更鲜明。特别是新修订的《条例》将与刑法等现行法律重合的70多条全部剔除,将原《准则》中“八个严禁”的相关内容纳入处分范围,明确了惩处的尺度,让纪律和规矩的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更鲜明。
贯彻了标本兼治的战略方针。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是打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输不起的斗争、实现海晏河清的必由之路。当前,治理“不敢腐”初见成效,但“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尚不完善。新修订的《准则》为党员干部“不想腐”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新修订的《条例》开列“负面清单”,织密织牢制度“笼条”,强化了让党员干部“不能腐”的刚性约束。两项法规德法相依、相辅而行,一个从正面强化“不想”,一个从负面强化“不能”,有助于加快形成“三不腐”有效机制。
能不能学习好贯彻好《准则》《条例》,是检验是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标准。
强化责任担当。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抓手,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党委(党组)书记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班子成员要肩挑“双责”、各尽其责。各级纪委要以《准则》《条例》为标尺,正确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广大党员干部要学思践悟、知行合一,切实将《准则》《条例》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强化学习宣传。既注重全面覆盖,又注重分类指导,深入开展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学习宣传工作,促进《准则》《条例》新精神新内容入脑入心。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民主生活会开展对照检查,促进学习贯彻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法律条例大全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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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计
2009年6月下旬和8月下旬,随着两份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的议案进入立法机关的审议程序并获通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潜伏”已久的“硬伤”纷纷浮出水面,一场史无前例的法律清理行动也掀开了国家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史上最大规模的法律清理
所谓“法律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做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废止不符现实的过时法律,或修改法律调适立法冲突等弊端,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乃是法律清理的功能和意义所在。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4年和1979年先后两次作出过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决议。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8年底制定的134件法律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废止了其中的111件,改革开放之前的法律体系几乎被全部推倒重来。
此后20多年,这种集中清理再未启动。这意味着,最近30年所制定的法律,从未接受过法律清理的检验。
而改革开放后的30年,正是中国历史上重建法制、高速立法的黄金岁月。统计表明,截至2008年年中,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29部,30年前“无法可依”的尴尬,已经被基本“有法可依”所替代。
然而自1979年后,中国一直处于不断变革中,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一些“应急”法律,很多缺乏预见,再加上立法技术不足、部门利益分割等因素,一些法律条文与现实严重脱节,法律之间不相协调甚至相互“打架”等现象也日益突出。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正因为有了30年法制建设的积淀,法律滞后、立法冲突等弊端才得以充分暴露,而大规模的法律清理才可能有的放矢。近年来,学界建议法律清理的呼声频起,一些人大代表也不断呼吁。
更重要的时代背景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现代法律体系,对现行法律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已是必然选择。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中首次提出了开展法律清理工作。随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法律清理工作小组,建国后最大规模的法律清理行动就此启动。
在此次法律清理行动中,全国人大有关机构、国务院法制办、“两高”等有关部门纷纷参与其间,先后对200多件法律提出了1972条清理意见和建议。清理重点集中于一些法律的明显“不适应”、“不协调”,主要解决法律中的“硬伤”。
2009年6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废止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同时提交审议,这标志着,此次史无前例的全盘式法律清理历时一年多后,进入了以立法形式确认清理成果的“收官”阶段。
67件法律进入废改行列
两个“决定”拟废止和修改法律67件,几近法律总量的30%,数量之巨,堪称空前。
《废止决定》建议废止的法律有8件,主要是一些新中国成立初期或者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法律,目前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有的规定已被新法规定所代替,也有的法律,调整对象和所设定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实际已不再适用。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4部法律,它们都是制定于上世纪50年代的“古董法律”,早已被束之高阁。其中,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居然还有“镇压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提高革命警惕”等特定时代充满意识形态色彩的用语。而在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中,也有“公私合营”等早已消逝于时代风雨中的企业形式。
《修改决定》则建议修改59件法律,涉及141个条文。主要集中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前期制定的法律,有的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实际已不再适用,也有的规定由于新法的制定或者其他法律的修改,出现了不一致、不衔接的立法冲突,并且适用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也难以解决。
典型样本是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经济”、“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1988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也有一些要求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经营的规定,如“企业必须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等等。这些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的规定,与日益推进的市场经济显得格格不入,因此被建议删除。
这些带有强烈历史荒诞感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源于中国法制建设与经济改革的不同步。自改革开放以来,“立法改革”和“市场经济”构成了中国社会最鲜明的两条主线。但与1979年就启动的立法航船相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直到1993年才正式推开,这就必然使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制定的大量法律陷入困境。而这种“滞后”、“过时”效应,日后也造成了大量法律之间的不协调乃至冲突。
比如,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铁路法、烟草专卖法4部法律中都有追究“投机倒把”或“投机倒把罪”刑事责任的规定,而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投机倒把”早已正名,1997年刑法修订后,也明确取消了“投机倒把罪”的罪名。无论从形势变迁还是法律适用来说,“投机倒把”都成了法律制度设计中的一处“硬伤”。因此,《修改决定》建议对上述4件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除了“废止”和“修改”外,对于此次法律清理中发现的其他一些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思路。
比如,此次法律清理的一个重点议题是解决一些法律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经过清理发现,有22件法律需要尽快制定配套法规,另有18件法律中有关罚款的规定缺乏配套规定。据此,将通过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或修改法律加以解决,并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予以督促。
经过清理,一些需要作出统筹修改完善的法律,也被建议早日提上议事日程。其中,行政、民事、刑事三大诉讼法等重要法律,已被纳入人大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而国境卫生检疫法等5件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初的法律,则被建议条件成熟时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不过,此次清理也遗留下了一些未决议题,由于“目前修改或者废止的时机、条件尚不成熟”、“认识尚不一致”等原因,有5件已明显滞后的法律被暂缓修改,其中就包括社会普遍关注、涉及户籍制度改革的1958年制定的户口登记条例。
2009年6月27日,“废止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顺利通过表决,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8件法律永远退出了历史舞台,8月下旬,“修改决定”亦获得通过,59件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下位法清理需及时跟进
此次法律清理的范围是现行有效的法律,但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呼吁:清理活动不能仅限于法律,还应向下延伸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等。
统计表明,我国现行法制体系中,除了200多部法律外,还有近600件行政法规,7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数不胜数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等。如此庞大繁复的下位法,必然衍生“过时”、“矛盾”等立法偏差,将危及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2005年令全国关注的“强制婚检”风波中,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不同规定,就引爆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一场“混战”。2007年律师法修订后,有关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不仅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而且与相关司法解释也严重“打架”,以致舆论普遍怀疑律师法的制度改进能否真正付诸实施。
与立法冲突相伴的是立法滞后现象。典型的一个案例是,2007年,四川省眉山市67岁的老人王树华在眉山火车站内横穿铁轨时,被一列高速行驶的货车挂飞,当场身亡。事发后,眉山火车站只愿提供最多300元的人道主义救助,其依据则是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荒诞的是,这个1979年由铁道部颁布的“暂行规定”已经“暂行”了整整28年。如今,物价水平早已今非昔比,依然照搬28年前“一条人命最多值300元”的补偿标准,着实令人费解。
在行政法规等下位法领域,诸如此类的陈年旧规比比皆是,有媒体甚至发起过评选十大“古董法规”的活动。有调查表明,不少“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等,隐藏着侵害公民权利的条款,有的甚至还带有计划经济、“文革”等旧时代的烙印。比如,制定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规定等等,调整对象已然消失,早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一些“暂行”、“试行”多年的“超龄法规”,更是与时代完全脱节,广遭社会质疑。比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暂行了16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办法试行了10年;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制定于1960年;甚至铁路留用土地办法是1950年颁布的……
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暂行”、过时的“古董法规”、“超龄规章”等等,除了清理不及时外,新的制度设计没有及时跟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其典型例证是1987年国务院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到2007年,该条例已整整“暂行”了20年。在市场经济时代,该条例所规定的11种投机倒把行为,绝大部分都已合法化,“投机倒把”本身也成了一个极具荒诞感的历史名词,因此多年来,社会各界要求废除该条例的呼声不断。然而,对于商业欺诈等行为,当时还缺乏新的替代法规,因此只能继续依赖该条例个别“有用”的条款。为了回应社会质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曾3次表明了该条例仍然适用的立场。
2005年10月,北京发生了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贩卖月球土地事件,其欺诈行为令一些受害者上当受骗。但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无法找到处罚依据,工商部门最终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的最后一款:“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对涉案公司实施了处罚。这是“投机倒把”几乎销声匿迹后,进入公众视野的最新一个案例,当时还引发了一场“‘投机倒把’是否还适用现实经济生活”的行政诉讼。
正因为法规、规章等下位法深入社会生活的细枝末节,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其清理难度不仅更甚于法律清理,清理频率也更为密集。统计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对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先后组织进行了10次集中清理或专项清理。其中,于2007年开展的最近一次集中清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彻底、力度最大的一次清理,在清理过程中,恰逢物权法出台,又提出了对与物权法相抵触的法规进行清理的要求。正是通过此次清理,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超龄法规”终于正式“退休”。
法律条例大全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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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时俱进完善党规党纪
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2.范围广。《准则》成为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适用范围扩大至全体党员,实现了“全覆盖”。同时,又突出“关键少数”,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更高要求。《条例》也对原有条款中违纪情形只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些规定做出调整,明确“六大纪律”规范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和底线。
3.内容新。《准则》针对现阶段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条例》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旧条例中十类违纪行为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类,并列出各类违纪行为的“负面清单”。在政治纪律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对抗组织审查”“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等都是新的提法。廉洁纪律“负面清单”新增内容涵盖了中央八项规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等违纪条款。组织纪律规定提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群众纪律规定新增“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条款,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明确作出处分规定。党内法规内容的修订鲜明地体现了我们党党纪建设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品格。
4.要求严。《准则》树立了崇高的道德标杆,要求广大党员自觉追求高标准,远离违纪红线。《条例》被称为“最严党纪”。“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党员遵守纪律的具体要求上,尺度高于法律。比如,《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同时《条例》还突出抓小抓早,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不使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二是对党员违纪行为的处理上,尺度严于法律。《条例》明确规定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行为要依据条例严格查处。例如,对于政治纪律这样以往难以界定和把握的规定,明确列出一系列违反政治纪律的具体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处置规定,把软约束变成了硬要求,党纪执行的强制性为之大增,表达出党内法规不是“橡皮泥”“稻草人”,不严格遵守必然会受到惩戒的强大决心。
5.标准高。《准则》坚持正面倡导,变“不准”为“自觉”,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这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正面倡导、规范全党廉洁自律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准则》的立意一方面表达了中华民族的道德规范向来从高不就低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更是提出了党的先锋队的要求,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高标准。正如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所指出的,“全面从严治党,光靠纪律是守不住的,必须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解决好‘不想’的问题” 。《准则》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
6.可操作。《准则》和《条例》这两部党内法规全面梳理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和纪律要求,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细化。《条例》对党员和领导干部“不能为的事”逐条进行了规定,内容细、实,方便对照自查自省,而且明确规定了对违纪党员的具体处理,为各级党委、纪委与全体党员提供了全面清晰的制度遵循,克服了以往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二、贯彻实施好两部法规的重要意义
《准则》和《条例》集中全党智慧、凝聚思想共识,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应当贯彻好、实施好,树立起党内法规法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实现依规依纪管党治党,为强化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3.突出党纪特色,确保党的集中统一。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突出党纪特色,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放在突出位置,强化和突出了这几个方面的规定要求。新《条例》颁布后,争议最大的就是如何理解“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有声音认为这个规定是限制言论自由、禁止批评。这种认识将正常的批评与党的纪律约束对立起来,显然是错误的。党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党规党纪的约束,同时党的纪律并不压制和禁止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提出正常讨论和建议。批评是建设性的,而妄议是破坏性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实际上,全面看待条例就会得到正确的理解。《条例》很清楚地规定,要以具体条件及导致的后果来判定是否构成“妄议”并给予相应处分,对此不可断章取义、故意歪曲。《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虽然旧《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没有出现过“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但公开发表反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言论、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是所有党内法规和文件都禁止的,新《条例》对此作了新的表述,与其他党内法规和文件是一脉相承的。
有人担心禁止“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会限制甚至扼杀党内民主,党内不能再有不同声音。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要明白,一方面,党内民主不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不能信口开河,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我们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的同时,还要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另一方面,我们党一贯强调发扬民主,允许党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是党员的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党中央的权威,全党都必须自觉维护,决不能违背中央大政方针,各自为政、自行其是。纵容“妄议”将会削弱党的权威和执政能力,破坏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禁止“妄议”的规定上是没有任何值得担心、忧虑和质疑的地方的。
党员干部如果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在这方面犯错误,将会对党的集中统一和凝聚力造成极大危害。《条例》针对现阶段一些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意识不强、政治立场摇摆、理想信念淡漠等突出问题,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并作出了对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处分规定,这也是恰当的、无可非议的,是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的正确有力的制度安排。
4.使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有规可依。党的纪律建设既要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准则》和《条例》提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明确“六大纪律”,把监督贯注到日常的管党治党之中,为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提供了对照的标准、衡量的尺子,使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实现了有规可依、有据可循。
从近年来中央纪委通报的典型案件可以看到,有的党员干部党性不强,纪律意识淡薄,缺少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敬畏,对中央一再亮明的纪律红线视若无睹、我行我素。然而,从中央纪委对那些在“八项规定”出台以后依然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例的处理,则可以看到党中央坚定有力落实党纪党规的决心与行动。党的纪律真正成为了触碰不得的“带电的高压线”。《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必将为党的纪律得到刚性执行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