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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故调查

发布时间:2024-03-17 13:49:12 查看人数:19

企业事故调查

企业事故调查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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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镇派出所:具体负责全镇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登记管理,对烟花爆竹违规运输销售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全镇辖区的消防防火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宣传及监督检查、对企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报审、验收,协助市局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组织实施对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施救和调查处理;承担有关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求援。

三、镇建管所:具体负责全镇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建筑(拆房)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认定及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参与工伤死亡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市局做好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镇文教科:负责全镇中学、中心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接送车辆的交通安全,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的消防安全、校园活动安全、外出游览活动安全和其他安全。

五、镇卫生科:具体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对食品卫生安全、学校食堂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进行调查;组织参与对各类突发性事故的紧急救护。

六、镇文化中心、三产办:具体负责全镇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及社会文化事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歌厅舞厅、网吧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工商分局:在市局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消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防火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危化品经营店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镇劳动和社保所:具体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职工的工伤、职业病的伤残等级进行报审鉴定工作;负责对工伤死亡事故的职工,按国家的政策法规,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依法赔偿处理。

九、镇农机站:负责全镇农机水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发生的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镇环保所:具体负责对环境保护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全镇企业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事件应急请求监测以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的监督管理。

十一、镇供电所、镇工会:镇供电所负责全镇辖区的用电安全,加强对线路巡查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用电行为,对全镇辖区用电单位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用电安全大检查。镇工会负责对全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的措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等。

十二、镇交管所:具体负责全镇的水路运输、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汽车、船舶登记管理,负责全镇农村公交车辆的交通安全及交通设施建设。

企业事故调查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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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指导县(区)安监局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查、竣工验收

1、按照局领导安排,本月到宜良县、富民县、嵩明县、安宁市、富民县、晋宁县、寻甸县、官渡区安监局指导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查、竣工验收行政审批工作。

2、本月参加了省安监局组织的农药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查、参加了云南晋宁黄磷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竣工验收审查。应寻甸县、西山区安监局邀请,参加了组织的云南钟灵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硫酸生产建设项目、西山区安监局组织的资江化工有限公司甲醛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查。截止2008年4月30日,全市已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查31家(2006以前完成设立审查4家,2006年度完成设立审查13家,2007年完成设立审查12家,2008年完成设立审查2家),完成竣工验收25家(2006以前完成竣工验收6家,2006年度完成竣工验收4家,2007年完成竣工验收8家,2008年完成竣工验收7家)。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甲种、加油站、省属乙种)经营许可证复审换证审查

1、本月受理到云天化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富瑞分公司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经审查符合要求,已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安监局。

2、本月受理了云南红河物流有限公司、云南铁投泛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已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安监局复审换证。截止2008年4月18日,市局共完成25家危险化学品甲种证经营企业的换证审查(2007年复审换证14份。2008年复审换证11份)。

3、本月受理到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兴化经贸分公司1家企业申请办理省属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查资料,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已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安监局复审换证。

4、本月受理了中石油昙华加油站申请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办理名称变更材料,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已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安监局复审换证。

(三)按照省局授权的行政许可审查的要求和行政许可时限规定,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甲种、加油站、省属乙种)的审查、发证

1、本月受理到华立香料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料,经专门邀请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并与企业共同协商,认为不具备整改条件,建议搬迁改建。

2、本月未受理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资料,无审查任务。

3、本月受理了晋宁心瑞加油站、嵩明大营加油站、禄劝县转龙源泉加油站、雪山加油站、寻甸县风仪加油站、星星加油站的申报资料,并和县(区)安监局一道对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待专家审查资料后,提出意见及建议后报领导审批。

4、本月受理到云南英茂糖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省属乙种经营许可证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已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安监局审批。

(四)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1、在前期起草完成2008年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因市政府未同意下发执行,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本月起草完成2008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发执行。

2、按照进度安排,调查统计分析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分析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布情况,分析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等信息,认真汇总起草了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基本情况上报局领导,为科学决策、安全监管提供支撑。

3、4月2日,会同盘龙区安监局对云南化建物资有限公司郭家凹仓库、德兴荣化工原料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完善安全设施及管理机构、落实禁烟禁火和门卫管理制度。

(五)加强废弃化工装置设备拆除安全监管

按照新机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关于原中石油浑水塘油库及加油站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从2月25日起(周六、周日放弃休息),我局会同官渡区安监局、空港区安监局,继续监管、协调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浑水塘油库拆迁施工安全工作,截止4月18日历时近两个月时间,原中石油浑水塘油库拆迁施工工程安全、顺利完成。

(六)加强成品油市场安全监管

4月22日、4月25日参加了市商务局组织的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供应和安全工作协调会议,根据市商务局通报了近期国内相关情况后,会同市公安局、市安监局以及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共同协商加强加油站、油库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奥运顺利举办。

(七)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工作

按照国家关于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在云南巨星安全评价公司2007年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56个重大隐患整治挂牌督办整治工作安排部署的基础上,4月18日起开始向各县(市)区安监局跟踪督促落实整治进展情况。目前,部分县(市)区安监局已将重大隐患整治进展情况书面上报我局,部分企业已经完成重大隐患整治工作。

(八)加强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开展突发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按照局领导安排,为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本月认真统计完成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积极加强市气象局衔接,及时将天气变化情况告知企业提前做好防范和应对处置。

2、按照市政府和局领导安排,联合陆军第十四集团军开展处置突发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演练,4月24日制定完成开展化学事故演练地方方案的编制工作,同时,积极完成好应急救援演练的各项协调筹备任务。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监管

按照国家、省局和局领导的要求,本月已向市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安监局转发了《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南濮阳市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3”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通报的通知》、《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北省随州市大地化工有限公司“3.17”氨气泄漏事故通报的通知》,安排部署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审查、竣工验收审查,强化建设项目源头安全管理,加强液氨生产储存企业和制冷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开展登记申报工作。同时,衔接市液化气管理处通知各液化气充装单位参加了4月23日省安监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登记工作会议。

(十一)开展50家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示范)企业监管工作

按照工作进度安排,结合企业改革改制、转产、停业、搬迁改建,本月已调阅相关资料,调整完成50家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示范)企业名单,起草文件下发实施重点监管。

二、认真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要求,认真汇总各县(市)区2007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情况及各生产经营企业年度情况统计,并按照要求上报省安监局。

三、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情况

按照省安监局安排,参加省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4月28日参加了云南凯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4月29日参加了新桥商行现场审查,经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检查、专家评审,新桥商行原则通过审查,圆满完成了省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进一步强化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四、开展工商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1、按照局领导安排,为强化安全监管,本月会同市国资委、市市政公用局协调关于开展煤气管道安全检查相关事宜,两次召开了协调联络会议,专门组织对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盘龙区辖区范围内的煤气管道事故隐患开展重点安全检查,实施强化监管。在此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报告。

2、按照局领导安排,本月收集整理完成中央、省属驻昆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情况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联系相关资料,进一步掌握了中央、省属驻昆企业基本情况,为强化监管奠定了基础。

3、按照局领导安排,本月继续参与市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输水工程停水检查,帮助、指导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做好输水工程停水安全检查的各项工作。截止目前已完成4个管段的检查维修。

4、按照国家、省局和局领导的批示要求,本月已向市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安监局转发了《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安排部署冶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

1、按照全国、全省、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安排布置,按照局党组安排,4月10日起草完成了监督管理二处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汇总了今年以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企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工作情况,并按照时限要求上报局办公室,以便汇总筹备召开市安委会会议。

2、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第二督查组工作方案,处内积极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各项督查准备工作,认真准备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料,参加了市政府汇报会议、参加督查组举行的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座谈会。

3、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做好督查工作。按照全局安排,抽调处内6位同志参加,并认真制定了第三、四、六、七组隐患排查治理督查方案,提前通知各县(市)区认真迎接督查工作。

六、组织事故查处情况

1、按照局领导安排,3月31日,局党组研究讨论磊豪工贸有限公司“12.16”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情况后,向市政府办公厅上报了关于提请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4月14日接到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已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市政府的批复件传真至东川区安监局,并督促认真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整改措施,完成了事故结案工作。

2、按照局领导安排,本月4月1日、4月3日专门对云南三环化工有限公司“1.13”硫酸车间硫磺仓库硫磺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分别征求省安监局、云天化集团公司意见。4月17日召开了事故调查分析会并原则通过事故调查报告的意见,并专门征求了市监察局意见,经修改完善事故调查报告,已上报市政府申请批复结案。同时,按照省委、市委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的要求,4月23日将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情况专题进行了汇总上报。

3、4月18日,嵩明小街云洪土石方工程处在同仁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地进行排水沟开挖过程中,将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福路干管挖破,导致煤气大量泄漏,继而引发火灾。局领导和监管二处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4月19日及时向市政府、省安监局上报了情况报告,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按照市政府安排,由市安监局牵头、公安、建设、市政公用局、国资委、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专门到市规划局查阅市政管网规划审批许可、专门到供电局西区分局调查电力线路情况,并查阅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煤气管线施工、巡查情况。经分析汇总后开始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4、4月23日,官渡区大板桥镇白充村新机场建设工地内,一辆装载机在开出工地时发生侧翻,装载机压伤2名施工人员,接到情况报告后,我局立即核实情况。目前2名受伤人员压伤脚杆和腿部,无生命危险,已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同时,及时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

七、举报查处(领导批示件处理)情况

1、4月2日,会同盘龙区安监局、国土、规划、茨坝街道办事处对赢金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违规建设办公及住宿楼导致山体滑坡、围墙开裂情况,影响富锦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安全,已责令两家企业危险区域内人员必须撤出、加强排水,及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立即邀请有关专家对隐患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2、4月7日,接到市民举报,位于广福路三斗汽车交易市场内一商铺内储存了一批立邦牌油漆、涂料,我局立即通知官渡区安监局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立邦牌涂料属于水性涂料(非危险化学品),官渡区安监局已经下达责令搬迁整改指令书限期处理,截止4月21日,该商铺储存的涂料已全部搬迁处理完毕,已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

3、3月28日,电视台“街头巷尾”栏目报道了西山区福海八组韩家湾村一房屋内私自储存有大量汽油和柴油的情况后,按照局领导安排,及时通知西山区安监局会同公安、工商、商务和福海社区居委会进行了调查核实,截止4月7日,西山区安监局会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已经把储油罐内油料处置后,将储罐进行拆除。该事故隐患已经消除。

4、4月12日,接到嵩明县安监局情况报告,在嵩明县杨林开发区内发现一个无证生产乙炔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组织嵩明县公安、工商、质监、环保和当地政府联合进行查处,并将生产设备设施拆除、产品没收进行处理,消除了事故隐患。

5、按照局领导的批示要求,4月7日、4月14日两次协调省劳教局第二劳教所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工人受伤工伤保险问题的件,经调查了解该受伤人员属于劳动教养的工人,省第二劳教所曾多次协调处理,目前该劳动人员伤口恢复良好,情绪稳定,对劳教所的处理没有提出新的异议。4月15日已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上报省安监局。

八、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调整和权限下放

1、按照局领导的批示要求,本月协助政策法规处完成《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联合审批牵头部门及上报联合审批制度的通知》。经共同研究,形成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联合审批的建议》上报市审改办、市法制办。

2、按照全局软环境建设的安排和要求,实施监督管理二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本月起草完成监督管理二处行政审批事项内容、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程序、办事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布实施。

九、开展全市软环境建设工作

1、按照全局安排,组织学习市委九届四次全会、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动员大会精神,参加4月7日全局软环境建设督查推动阶段动员大会、解放思想大讨论,认真整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4月2日会同盘龙区安监局对沈机集团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和机构,强化事故隐患整改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4月11日专门邀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市消防支队防火处专家,会同西山区安监局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帮助。

2、按照局党组安排,组织认真学习贯彻4月24日白恩培在全省开展“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市委九届四次全会、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活动精神,参加解放思想大讨论,并做好软环境建设的各项工作。

十、大型活动安全保卫

按照中国国际旅游文化节狂欢节活动指挥部和综合保障部以及局领导安排,参与狂欢节活动安全监管,自4月15日开始组织对6个景点景区、开幕式花车巡游及广场展演沿线、狂欢节活动场所舞台架设、动力配置的安全施工、操作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和复查。4月29日晚上参加了指挥部组织的开幕式花车巡游预演。先后下达安全检查表13份,责令整改隐患67条。5月1日再次开幕式东风广场等重点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狂欢节期间,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和领导带班工作,由分管领导专门带队继续开展好旅游节安全巡检巡查,确保旅游节期间各项活动顺利举行,确保狂欢节圆满成功举办。

十一、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

按照我局《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的通知》和局领导分片联系的精神,积极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工作,制定完成了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4月2日分管领导参加了市国资委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4月23日到官渡区安监局指导工作。同时,积极督促县(市)区统计上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

1、按照省安监局《关于举行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业务培训会议的通知》安排,认真统计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上报省安监局,并参加了业务培训暨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学习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知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等业务知识。

2、按照全市统一安排,4月8日参加了市政府组织的省政府颁布实施的机关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机关首问首办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四项制度的学习和考试。

3、4月16日组织参加了省安监局组织举行的安全生产形势报告会议。

4、按照全局安排,处内程运明参加了省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资格证书培训。

十三、开展职业卫生安全监管

按照局领导批示,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参加了云南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组织的云南富瑞化工有限公司、云天化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现场评审会议,经审查,企业通过了职业卫生现场评审。同时,4月16日参加了由云南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厅组织召开的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调研稿)立法调研座谈会,提出我局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

十四、完成其他任务情况

1、认真做好网络维护、信息、公告工作,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回复了群众反映及业务咨询企业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问题。

2、协助政策法规处修改完善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按照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函》,针对市工商局与我局联发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我局清理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到市工商局。

3、4月22日,按照市编办《关于调查了解机关各部门职能配置情况的通知》和我局的要求,认真查找本部门是否与其他部门职能重叠、职责交叉、推委扯皮和权责脱节等现象、局内部职能处室之间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上报局办公室。

4、按照进度安排和年初制定的处(室)目标责任状的要求,起草完成监督管理二处3月份工作完成情况、一季度工作总结,按照时限要求上报局办公室。

5、按照局领导安排,4月7日专门对市总工会关于评选全市劳动模范相关候选人员征求意见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企业事故调查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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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参照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人身伤亡,急性中毒,包括:

(一)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

(二)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三)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其它伤亡事故。

第四条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必须在十二小时内将事故概况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组织,急性中毒事故还要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第五条 对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县(区)劳动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报告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地(市)劳动部门,地(市)劳动部门转报省劳动部门。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地(市)劳动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省劳动部门,省劳动部门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劳动部。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组织抢救需变动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好标记、拍照或者绘制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查完毕后方可清理。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按第九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

《调查报告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伤亡情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因、事故性质的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等第八条 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应积极支持调查组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隐瞒真情,不得提供假情况。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处理。

(一)一次轻伤一至二人的事故,由车间提出处理意见,本企业审批结案;一次轻伤三人以上的事故,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二)一次死亡一人或重伤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县(区)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组织派员参加,《调查报告书》应在十五天内提出,由县(区)劳动部门代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三)一次死亡二至九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地(市)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工会组织派员参加,《调查报告书》应在一个月内提出,由地(市)劳动部门代地(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四)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省、地(市)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工会组织派员参加,《调查报告书》应在两个月内提出,由省劳动部门代省政府审批结案。

第十条 各级劳动部门在接到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报来的《调查报告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批复结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事故调查中,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办理。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可提交上一级劳动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在事故调查中,上一级劳动部门认为有必要,可参加下级劳动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对下级劳动部门已结案的伤亡事故,上级劳动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复查。

第十三条 对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的,按照《陕西省对违反劳动安全条例者经济处罚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干部、工人管理权限,由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事故结案后,由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按规定办理并发给重伤者《职工因工重伤证》和死亡者家属《职工因工死亡证》,伤亡证必须盖有省劳动厅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专用章,方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劳保福利等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事故统计工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报送当地劳动,统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本地区事故的综合统计工作,并逐级上报。县(市、区)劳动部门当月报表,要在下月五日前报地(市)劳动部门:地(市)劳动部门在十日前汇总上报省劳动部门;省劳动部门在二十日前汇总上报国家劳动部。

各级劳动部门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府及统计部门、检察机关、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 企业及主管部门必须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统计的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

第十八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需要组织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或进行技术检测、鉴定时,所需经费按规定的标准开支,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企业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部门监督本规程的实施。

企业事故调查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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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事故现场见图1),生产车间为敞开式三层混凝土框架结构,车间大部分设备完好。车间三楼东侧2只尾气缓冲罐、连接管道及屋顶有明显火烧痕迹,临近的疏散楼梯间主要是烟熏痕迹;2台尾气缓冲罐底部连接管道均断裂,北侧一台尾气缓冲罐上部人孔炸飞;2台尾气缓冲罐附近的2只塑料水封桶基本烧毁,只剩桶底;玻璃管道炸裂碎片零散在楼面上,玻璃管道内表面有过火痕迹。

2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

根据调取的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显示,11月17日10:18时许,该车间三楼东侧尾气缓冲罐的北侧中下部位在极短时间内先后发生两次闪爆,约1s后,尾气缓冲罐发生爆炸并起火燃烧。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尾气缓冲罐北侧楼面上只有液封桶,根据车间操作人员描述,水封桶内水封曾经发生过被冲破的现象,存在爆炸性混合气体氛围。现场勘验尾气缓冲罐北侧没有设备接口,综合分析,起火点即为水封桶部位。

3引火源的认定

3.1排除引发火灾的引火源

1)排除放火。根据车间监控视频录像,起火时起火点附近没有操作人员在现场。2)排除雷击。经气象部门提供数据,起火当日小雨,但未出现打雷、闪电现象。3)排除吸烟、违章动火作业。公司规定生产区不准吸烟,且车间员工不吸烟,起火点附近没有动火作业。4)排除物料自燃。事故时,天气阴冷并下着小雨,温度12℃左右,尾气缓冲罐内物料非自燃物质,可以排除自燃的可能性。5)排除电气火灾。现场勘验,起火点附近只有一只压力远传变送器,没有其它电气设施或线路,根据调取的dcs监控数据显示,该远传压力变送器在火灾爆炸后仍在运行,故排除电气火灾的可能性。

3.2确定引火源系静电火花的分析

1)事故时,正处于秋季,天气干燥,虽然下雨,相对湿度仍较低,易产生静电。2)现场勘验表明,尾气缓冲罐放空管道为石英玻璃材质,石英玻璃是由纯二氧化硅经高温熔融而成。常温下,比电阻1016ω·cm,绝缘性能特别好,是良好的非导体。水封桶为pe塑料材质,pe是非极性结晶聚合物,具有优异的绝缘性能,体积电阻率大于1018ω·cm。尾气缓冲罐及其连接管道材质均是玻璃钢材质,系统没有静电导除设施。3)尾气主要成分甲苯常温下为液态,相对水密度为0.87,相对空气密度3.14,闪点(闭杯)4.4℃,爆炸下限为1.2%,爆炸上限为7.0%,最小点火能2.5mj,最大爆炸压力0.784mpa。4)尾气主要成分甲苯和氯化氢均为非导电性介质,物料流动产生的静电大量集聚在玻璃管道处。玻璃管道与pe桶盖摩擦,接触分离过程中,产生电势差,因玻璃和pe桶盖均为绝缘体,不可能一次性全部放电,但是多次间隙放电释放的能量,具备静电点火能的条件。综上分析,认定引火源为静电火花引起。尾气缓冲罐放空尾气中含有甲苯等易燃易爆物料,甲苯在水封桶内富集,不溶于水并分层,上层为甲苯层,桶内上部空间存在甲苯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放空玻璃管与水封塑料桶盖板摩擦产生静电,引爆水封桶上部甲苯与空气爆炸性混合物产生第一次闪爆,第一次闪爆火焰引发玻璃管发生二次闪爆,二次闪爆火焰回火至尾气缓冲罐内,造成罐内甲苯等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化学性爆炸。

4事故调查的体会

1)玻璃管与塑料的摩擦,是本次事故产生静电引发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2)该起事故中尾气缓冲罐放空管道原设计没有水封,企业自主改造增加水封,未按照水封技术规范要求制造,采用简陋不可靠的水封桶。生产过程中,对于水封桶处存在爆炸性混合气体氛围这一常态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得到排查并引起足够的重视。3)事故中,尾气缓冲罐及其连接管道均采用玻璃钢材质、放空管道采用玻璃材质、水封桶材质为pe,均为绝缘体,系统静电无法及时导除。化工企业设备管道材质选用中,一般优选钢质,对于有腐蚀工况,可选用钢衬材质,特殊工况必须选用塑料材质,也应选用可以良好导除静电的改性塑料。企业应当安装静电导除设施,且必须保证系统的静电导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4)在认定起火部位以及引火源过程中,企业在车间安装的监控视频及dcs自动化远程控制系统,一方面提供了重要的佐证依据,同时也避免了事故现场有人值守造成伤亡。可以说,在化工企业重点岗位、危险部位推广设置视频监控、dcs自动化远程控制系统是有必要的,可以极大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

5结语

企业事故调查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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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履职效能考核。一是明确年度工作主线。站在全区角度,着眼“大安全”,强化综合协调作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强能力、严执法、安全生产源头治理行动,明确了10项重点工作和17项重点治理。二是组织签订责任书。组织各街道办、各行业主管部门与区政府逐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年度安全管理工作重点,细化分解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增强各街道和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开展“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从11个单位抽调人员,对全区23个单位(包括8个街道和15个区属驻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其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19个,优秀率82.6%。

(二)全面加强督查督办。一是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在强化“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常态化工作机制。组织召开各类安全生产工作会议30次,及时传达省、市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我区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二是认真分析安全形势进行重点督办。充分发挥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针对全区安全形势薄弱环节进行分析研判,针对建筑工地及施工企业事故多发现象,专程到住建局调研,对无资质施工及如何加强全区在建工地的安全监管连续召开协调会和进行研究;及时跟踪落实区领导在会议中布置的重要工作事项。特别是对我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问题,与市场监管部门多次进行沟通,拨付安全生产专项经费40万元作开展前期调研、分类,推动工作进程。三是开展飞行检查。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进行安全生产飞行检查督查检查和暗查暗访,直接到企业及相关隐患点进行实地随机检查,并形成了检查情况通报,督促各街道、各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隐患整治措施,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对飞行检查发现问题严重、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由区领导或区委组织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强化问责。今年共对6个监管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诫勉谈话。

(三)扎实做好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认真学习新版《广东省条例》,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群众投诉、来电、来信、来访的处理,规范案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工作,做到及时登记、及时阅办、及时处理、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跟踪落实。今年共受理案件536宗,做到100%及时转办查处、100%及时回复,真正实现了“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同时还重点解决了横岗高级中学安全隐患、鹏达花园室内违法装修安全隐患、深圳市群达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安全隐患、龙城街道中影百誉世贸店食品安全问题、坪地街道祥祺富龙山花园安全隐患等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隐患问题。

(一)制定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制定2014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对工作责任按月进行分解,要求按计划有步骤开展执法检查,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明确了区、街两级安监部门的年度执法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着重突出了家私、制衣、涂层洪干、铝美加工制品等重点企业。截止目前,全区共检查企业7280家,发现隐患54108处,完成隐患整改51017处,整改率94%,下发强制措施决定504份,立案340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企业64家,经济处罚730万元。

(二)加强重点监管,开展专项整治。一是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进一步调查摸底,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街道和相关企业进行了学习培训,要求企业自查自纠。对查出的每一家企业,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发现隐患的,督促整改。昆山市“8·2”爆炸事故后,我区立即组织开展粉尘专项整治,共排查粉尘爆炸危险企业245家,对230家进行重点执法检查,发现安全隐患2920处,发限期改正指令书230份,强制措施决定书10份。7月份,省安监局党组成员、纪检

组长胡美东率领督查组到我区督导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8月份,副市长刘庆生率检查组督导粉尘作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9月份,省安监局率督查组明查暗访我区铝镁粉尘作业专项整治工作,都对我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二是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八打八治”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将“八打八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为2014年的重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主要突出消防、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粉尘爆炸和城中村用电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严厉打击各重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自行动开展以来,组织执法检查组1033个、参加执法人员6492人次、检查企事业单位4290家次,查处消防隐患6224条、交通运输隐患1265起、建筑施工144起、危险化学品128起、特种设备68起、油气管道78起、粉尘爆炸82起,对1558家进行责令整改、73家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罚款、96家关闭取缔。四是协调开展油气管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全区油气管线安全隐患全面排查,途径我区燃气管道约有973.3公里,油气输送管道共有800余公里。我局分别制定了燃气和油气输送管安全整治方案,对相关部门及街道职责进行了分工,多次召开联系会议和专题会议;我局专门就石油管道行业主管和安全监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区编办就此项工作为石油管道保护工作主管单位区发改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日常安全监管单位安监局分别增加工作编制;同时,对排查出的燃气管线安全隐患54处,采取强力措施,目前已整改23处,其中省政府领导批示中涉及我区的3处隐患,已有一处完成整改,另外两处由于涉及拆迁,目前正在努力推动。五是开展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年初制定了1万份集贸市场安全常识小册子下发到全区所有的集贸市场。配合布吉街道办组织木棉湾社区老围片区的三小场所负责人和房东共96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讲解安全法规及“三合一”场所危害等常识。并在社区悬挂横幅、派发集贸市场安全常识小册子和组织三小场所负责人参加消防演习、观看消防安全案例。(三)强化隐患排查,深化“百日行动”。从2013年11月开始,组织各街道、各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并确定了七个重点领域和六个重点地区。截止行动结束,共排查发现各类隐患75628处,已整改69464处。区安委办在大排查大整治中挂牌督办的65处重点隐患,现已完成整改54处(还有11处隐患均因等待立项等问题正在整改)。

(四)加强规范管理,开展标准化建设。把标准化建设作为为安全监管工作主线,和日常安全执法相结合,督促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按照标准自觉进行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建立完善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良好秩序,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一是开发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系统。规范申报程序、统一格式,规范企业选择行业、专业及选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提高安全标准化申报工作的质量,使安全标准化申报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二是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业务培训工作。组织中介服务公司负责人和安全工程师召开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培训。三是全力推进创建力度。组织专家对400家申报企业进行初审,严把申报关,对50多家达不到申报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监督整改。截止目前,全区共有800多家企业聘请中介公司指导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已有500家企业完成自评并报送申请资料,55家企业已通过评审达标。

(五)开展坚决纠正安全生产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制定了详细的《__区坚决纠正安全生产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深龙安监管〔2014〕12号),对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整治内容、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是否存在增设条件、放松监管、、刁难企业、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严格按照执法计划完成辖区危化企业的检查,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预案评审备案、查处投诉、重大危险源和易制毒备案登记建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等多项工作。

(一)加强危化品日常监管。按照执法计划,共检查复查企业123家次,下发各类法律文书200多份,查封暂扣非法经营储存危化品2万余公斤,确保执法人员对每家危化企业年度检查不少于4次,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每季度巡查1次。

(二)是严把危化品许可审批关。督促辖区危化企业按时、保质完成应急预案的评审、报备工作,认真做好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备案和办理非自有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工作,继续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录入工作,确保备案登记率100%;积极做好我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作,周密部署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认真排查、比对,不留死角,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建档、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演练能力。坚持以预案促防控,以演练提水平,5月份开始,在__街道绿绿达

环保有限公司组织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项准备工作, 6月20日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以及各街道安监办危化组工作人员到绿绿达环保有限公司观摩应急演练的情况,推动危化品企业应急演练工作,增强危化品企业负责人的危机意识,提高应急救援的方式方法和应急处置的能力。(一)认真做好事故查证和处理。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等“四不放过”原则和事实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从严从重和顶格处罚的原则进行行政处罚。截至目前,共赴各类事故现场调查240多人次,采集现场相片1000余张,做调查笔录240余份,下发强制措施决定书3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30份,其中处罚单位20家、个人10份,对16宗生产安全事故的24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二)坚持集中讨论,确保办案合法。为确保办案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防止和减少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失误,我局坚持事故调查组会议制度,加强了对案件的集中讨论,认真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针对一些专业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积极邀请专业技术部门或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全年邀请专家35人次,对20家事故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三是铁腕执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对事故企业的处理对周边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和“预警”功能。凡是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火灾事故的,我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四项措施进行处理:一是事故发生后,立即要求事故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机械设备立即采取断电手段进行停产,整改不落实绝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予启封生产;二是要求事故单位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主要针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进行教育和培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我局义务安排专人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时时紧绷“安全无小事”这根弦。三是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分类分级”标准进行整改落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根本上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四是要求街道组织辖区同类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警示教育,召开现场会,由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讲述事故的经过、发生的原因,以及要吸取的经验教训,在现场会上与同行进行深刻交流,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此外,事故调查处理完后,我局会定期对事故单位进行了媒体曝光,将发生事故的单位列入“黑名单”,每季度在深圳侨报等媒体进行通报。

(一)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一是抓安全生产月活动。联合13个职能部门举办“强化红线,从严执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咨询活动和安全生产文艺晚会,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氛围。与区电影公司合作,在社区或工业区播放警示教育片《盲洞.迷途》、《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盘点(2014版)》以及安全教育微电影《生命刻度》等各种形式活动,对典型事故进行剖析,深刻吸取教训,通过观看事故案例片使广大企业员工在事故案例中时学习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得到较大的提高。二是抓阵地宣传。与深圳侨报合作创办《安全周刊》,今年已出版周刊37期。通过网站、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对安全生产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在深圳侨报、电视台、__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网播出安全生产宣传口号和公益广告。同时制作了“您的安全牵动着家人的心”和“细节决定安全,防范胜于救灾”两幅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在__区中心城的主要公交站台悬挂。不定期在侨报上设置曝光台,对违法企业的查处情况予以曝光。三是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重点将调整为由“量”的增长到“质”的深化,制定《__区2014年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查审核工作方案》,确定了复审的程序和方法,为切实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提供了保障。

(三)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我局一贯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是强化安监队伍业务培训。开展执法人员培训。组织2批安监系统执法人员约220人参加了业务培训,培训采取现场授课,案件讨论,闭卷考试等形式,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开展安全生产社区巡查员培训,共举办9期培训,8个街道680名安全巡查员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了闭卷考试,考试通过率为97.5%。二是强化危化企业负责人培训。举办3期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安全主任生产安全及应急救援管理培训班,全区120家危化企业的240名安全管理人员、8个街道的24名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学习。通过培训,强化企业负责人本质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三是开展重点企业负责人培训。邀请国家安监总局培训中心专家授课,以强化“红线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题,让企业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通过加强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区安全形势持续平稳。此次培训共有3000名重点行业企业负责人参加;四是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培训。以新的《安全生产法》为主要内容,在全区各街道开展巡回培训,目前已培训人员约2600人次。

(一)建设“智慧安监”,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根据市安委办工作要求,结合我区“智慧城区”建设,在“安全底图”(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创新建设“智慧安监”,完善健全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和市信息系统完成对接,形成“市-区-街-社区-企业”互联互通的体系。这既是建设“智慧城区”的组成部分,又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载体。通过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使隐患排查更真实,无论是企业还是社区,安全隐患排查数据都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不再出现隐患排查虚假数据。隐患整改也更扎实,隐患不整改亮红灯示警,整改信息一目了然,街道和社区定期督查。目前已有13224家企业纳入系统,自查隐患 28902处,在全市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中,我区连续三个季度排名第一。

(二)试点“倒推式”监管,创新执法工作新模式。为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使企业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转变,区安监局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率先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中试点开展“倒推式”监管。“倒推式”监管注重从源头治理隐患,改变企业依赖政府监管部门排查隐患、在整治后又不断回潮的状况。“倒推式”监管是指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内部安全监管部门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除整改并消除隐患本身以外,企业还要按照隐患产生的过程,根据安全责任制要求倒查隐患产生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前期负责隐患排查而漏查的责任人,并依据企业奖惩规定进行相应的问责。使相关隐患当事人受到触动而主动防止隐患的产生,从根源上使隐患不产生、少产生,或者产生了也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并消除。使企业在通过标准化创建已经建立安全责任制的基础上,再通过“倒推式”监管使责任制真正得以落实。

企业事故调查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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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要求

一、着力推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政府层面。督促各县(市、区)政府抓紧修订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理顺安全监管“条、块”关系。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事故多发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指导,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为依托,强化指标控制和日常监管的考核,推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企业层面,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公告公示制度,将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曝光。建立与规范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真正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各类评先评优挂起钩来,着力推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

将隐患排查治理列入我市今后一个时期综合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

二、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一要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按照《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通知》要求。协调解决辖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挥隐患排查治理主力军的作用,强化“网格式”管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实施者的责任;指导、协调、督促全市24个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抓好本系统、本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督促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经费保障、建档监控和定期上报等制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从而,构建我市“政府领导、部门监督、企业负责、群众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道路交通、消防火灾是市事故多发、高发领域,二要把隐患排查整治与推进事故多发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如果把这两大领域的事故压下来,对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好转将会起到明显的积极作用。因此,加大对这两大领域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是今年我市综合安全监管重中之重的工作。要通过认真研究,深刻剖析,提出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共同打好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攻坚战。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面,全力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全面排摸交通乱点、黑点、事故多发点段和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的状况,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治。特别是目前全市已排查出来的47处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其中,12处省级、35处市级,下一步将会同市交警、交通部门逐个进行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改。消防安全监管方面,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突出“三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民居出租房、简易棚屋、家庭作坊、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整治标准,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改措施。特别是对日前公布的全市62家市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其落实整改。

全面摸清我市船舶修造、机械制造、造纸、印染和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三要深化船舶修造等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市船舶修造等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37号)规定。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浙江省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分级标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基本标准》造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印染行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化创建工作等要求,督促企业建立“自查隐患、自我整改、自负责任”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遏制或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年度全市工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6.5%,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

制定《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表》进一步明确每个阶段、每个时段的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工作要求和督查内容,四要抓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每个阶段的工作落实。按照市安委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将隐患排查治理整体工作深化、细化、具体化,并采取明查暗访、督查通报等形式,有序推进“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分级挂牌公布,五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市、县、乡隐患治理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各类整治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梳理建档。明确整改治理责任单位、整改治理督办单位、整改治理内容、整改治理措施和整改治理期限。目前,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上报的61处市级工矿、水上交通等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核查,尽快予以挂牌公布,实行督办整治。建立全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统计、上报、整改、销号等信息管理制度,利用市安全监管局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实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监督。

继续深化机械制造、船舶修造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通过“十百千”服务企业活动和政策引导、检查指导、咨询帮扶等手段

三、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按照《活动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拓宽创建范围,督促指导电力、交通等行业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创建活动。前两年全市合计创建50家的基础上,加大创建力度,今年争取动员35家左右的企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继续完善企业评估分级和基层安全生产“五个一”管理制度。一要结合实际

四、完善企业评估分级办法。根据《浙江省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分级标准》浙安监管综〔〕23号)和《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企业评估分级操作规范,指导企业及有关部门、基层安监人员开展评估分级工作。二要将评估分级工作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对评估分级出来的cd类企业,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实施重点监管。三要将评估分级工作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相结合,对对评估分级出来比较好的企业,动员与鼓励其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四要将评估分级工作与“十百千”服务企业活动相结合,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帮助其破解一些老大难安全问题。通过各项措施,确保企业评估分级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进一步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五、建立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联络员会议制度。利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联络员会议制度这一平台。全面了解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以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相互交流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年度、季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安排和工作进展情况;学习有关单位安全监管和防范事故的好经验、好做法;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因,研究和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办法,提出改进我市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讨安全监管工作中有关问题,探索研究联合执法机制,推进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

六、强化“三同时”监管。认真把好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做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项目设计、论证、审批、验收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凡安全设施没有实施“三同时”一律不准论证,不准审批,不准验收,不准投产,杜绝产生新的隐患。特别是今年我市新上马的重点工程与项目比较多,一定要加强监管,确保在建工程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工程质量。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一要进一步完善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各类事故

七、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上报,并且对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每季进行认真的统计与分析,寻找事故发生规律,及时向全市发出预警通知,提出应对措施。二要加强指导,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各县(市、区)安监部门事故调查人员业务培训,开展事故调查报告质量评比活动,加强事故调查报告备案制度。三要严厉查处瞒报、迟报、谎报、漏报事故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实行跟踪督查与回访制度,督促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四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各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导致辖区或系统内各类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单位负责人,会同监察部门对其实行行政问责,积极推进事故责任追究向事前警告和过程控制中的行政问责转变,做到关口前移,超前监督。

企业事故调查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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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外地驻济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济南市劳动局是本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伤亡事故档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在伤亡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按照下列要求上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

(一)中央、省属驻济企业和市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以上企业)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

(二)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以下企业)报告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并上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三)外商独资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外地进济企业报告市劳动行政部门;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照中方投资者的隶属关系,市属以上的报告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属以下的报告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还应当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急性中毒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同时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地址;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及其地点;

(三)死(伤)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龄、受伤部位和伤害程度;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财产需要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图。

用人单位死亡1人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查并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生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组:

(一)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按隶属关系,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可派员参加;

(二)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上列部门的上级机关可派员参加。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三)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由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四)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属及以下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中央、省属驻济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

(五)外商独资企业发生轻伤或者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对重伤事故,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可派员参加。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组成;

(六)无主管部门企业、外 地进济企业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成立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急性中毒事故应当邀请卫生行政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法医尸检鉴定的,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所需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向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规定时限。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由于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为破坏性事故。

责任事故按伤害程度,分别由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非责任事故造成职工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破坏性事故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

(二)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或者在非本人岗位上擅自作业以及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急措施的;

(四)违反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验、修理特种设备和防护装置有关规定的;

(五)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超温、超速、超压、超负荷或者带病运行的;

(六)不按规定佩带、使用防护用品、用具的;

(七)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的指示、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无证上岗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致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的;

(五)不按规定购置、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设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的;

(八)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无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的;

(十)违反规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当年发生过重伤3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其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事故单位负责人不得被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称号。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在事故发生后六十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九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上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和《济南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上述资料后三十日内作出结案批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三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复:

(一)一次重伤1至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发生在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的,由其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发生在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二)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发生在市属及以下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发生在中央、省属驻济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复;

(四)无主管部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地进济企业,发生一次重伤1人以上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第二十四条 在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对事故进行处理前,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不及时上报或者隐瞒谎报的;

(二)对严重威胁职工安全的险情或重大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三)造成职工急性中毒或者重伤、死亡事故的;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挠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的。

被处罚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 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如数缴付罚款。逾期不交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按罚款数额每日加3%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的,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执行《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企业事故调查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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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和作好事故档案管理工作,现将规范填报《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后,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及《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同时,根据事故调查确认的事故严重级别,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填写《报告书》。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对其《报告书》进行审核,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事故结案请示并附《报告书》3份(重大事故报10份)。

二、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及本通知附件的填报说明,按规范要求做好《报告书》的填报工作。

三、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要正式行文进行批复结案,并将事故的结案批复文件下发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均应对每起事故的有关材料归档留存。重伤、死亡事故的批复结案材料和事故报告书要及时上报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备案。

附件:

编 号:

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名称: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填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审 核 人:_____________

填 报 时 间:_____________

一、企业详细名称:

通讯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

二、企业经济类型: 国民经济行业:

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三、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四、事故地点:

五、事故类别:

六、事故的全部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

七、事故严重级别:

八、伤亡人员情况

-------------------------------

| | | | |本工|伤害|伤害|用工|安全| |

|姓名|性别|年龄|工程|种 | | | |教育|备注|

| | | | |工龄|程度|部位|形式|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十、事故经过:

十一、事故原因分析:

十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十三、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十四、调查组成员:

------------------------

|姓 名| 单 位 | 职 务 | 签 字 |

|----|-----|-----|-----|

| | | | |

|----|-----|-----|-----|

| | | | |

|----|-----|-----|-----|

| | | | |

------------------------

事故有关附件:

1.事故现场及死者照片;

2.事故现场示意图;

填写说明:

一、报告书纸张规格一律使用16开(b5复印纸),字体除封面使用3号黑体字外,其他项目均全部使用4号宋体字,打印时报告书左侧预留装订线。

二、报告书封面上编号一栏,由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编制,事故名称一栏,要写明伤亡人员姓名及后果。

(例***死亡事故;***重伤事故)

三、企业经济类型和国民经济行业两栏的填写,要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企业经济类型分类是:1.全民所有制;2.城镇集体所有制;3.乡村集体所有制;4.其他各种所有制(含三资企业);5.私营企业等五种类型。国民经济行业主要包括有:1.农业;2.工业;3.建筑业;4.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5.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仓储业;6.其他等六种。

四、隶属关系一栏主要包括:1.中央在京企业;2.市属企业;3.区、县属企业;4.乡镇集体企业;5.其他企业(外省在京企业、部队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校办企业等)。

五、事故类别一栏按照原劳动部规定的19种类别填写。即: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其他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六、事故原因一栏的填写,要根据事故分析的结论将直接、主要和重要等项原因全部填写在本栏内。其中直接原因一栏按照原劳动部规定的11种类型填写。即: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生产场地环境不良;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其它。

七、事故严重级别一栏按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6种级别填写,即: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特别重大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八、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一栏请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规定的标准进行折算(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为6000日)。

九、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一栏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中所规定的项目填写。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三项费用的总和。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

十、事故原因分析一栏要按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三个层次加以分析填报。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一栏要将针对事故原因分析制定的防范措施列表填写,主要项目包括:措施内容、落实时间、执行人员、检查人员。

十二、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一栏要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确定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企业事故调查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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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事故调查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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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制。局直属企业、局招商引资企业、局挂靠帮扶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各分管领导及内设机构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生产车间、班组,各施工工地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严格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3、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企业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的安全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强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企业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督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企业应建立警示教育室,用已经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警示全体员工。

5、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6、加强设备、技术管理。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设备设施。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保证其安全运行。

7、及时准确报告事故。企业发生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

8、推进企业保险机制。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投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机制,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高危行业企业要全面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企业事故调查

二、镇派出所:具体负责全镇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登记管理,对烟花爆竹违规运输销售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全镇辖区的消防防火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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