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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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是城市地下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条件,被人们喻为城市的“生命线”。由于地下管线具有隐蔽、安全等特点,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会有更多的、新兴的管线向地下发展,因此早些了解掌握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及时有效地开发利用地下管线档案中的信息资源,对畅通城市“生命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地下管线档案的意义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就是在各类地下管线(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等)新、改、扩建过程中形成的、真实反映地下管线建设过程和现状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字材料。是地下管线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信息资源。城市地下管线的实施离不开地下管线档案,它需要提供适时地下管线信息,作为参考和凭证,因此,建立一套完整、准确、系统的城市地下
管线档案,已经成为城市建设发展、维护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二、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现状及实例
1.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基本没有完整、准确和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城建档案馆内的陈旧地下管线档案中所谓的“竣工图”实际上是“示意图”只体现了管线的大致走向和方位,不能准确确定具置。有的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重新铺设后,并没有立即更新原有的管线分布图,这就造成了地下管线档案与实际不符,严重过时的局面。随着国家对地下管线档案的重视,地下管网普查工作已经在一些城市中开展,但都存在着诸多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漏查或查得不系统、不完整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如:黑龙江省通讯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在长安路至长青路路口土建施工过程中,由于没有完整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无法了解地下管线的准确位置与走向,在施工过程中挖断电信管道(光缆、电缆),中断哈尔滨至佳木斯通讯光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间接损失1 000万元。
2.由于地下管线具有分散性,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因此管线建设单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行为相当严重。在道路改造工程中,今天你施工完刚覆上土,明天他又挖开铺设管线,最终形成“拉链式道路”,已埋管线损毁的事故屡见不鲜,在百度上搜索“施工挖断”4字,会得到近10万条搜索记录。有的建设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视地下管线档案为自己单位的私有财产,致使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从而造成资金浪费等。而这些危害如不及时采取有利措施加以制止,又会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迅猛发展而愈加严重。如:佳木斯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城市煤气输配系统中,位于东风区建国路南段火电四公司办公楼对过地下的dg400中压煤气管道柔性接口的联接件铸铁锥套发生纵向断裂,煤气外溢渗透到附近的排水设施内,扩散到地面,并窜入两侧的办公楼与居民住宅中,酿成一名职工死亡,十名居民中毒的重大生产责任事故,导致城市煤气供应被迫中断,造成经济损失约43万元。
3.由于地下管线具有隐蔽性,开挖地下建设管线时,管线位置、材质、埋深等一目了然,而竣工复土后就难以准确掌握管线的精确情况,即使现场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也只了解他所设计和施工的那一部分管线的敷设情况。目前各建设单位普遍存在“重建设,轻档案”思想,为了追赶工程进度,怀着侥幸的心理“有档不查”盲目施工。遇与本专业无关的管线时,缺乏相互协调。如:佳木斯市49#热力点三级线施工中,由于同源集团在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本位主义严重,没有及时与城建档案馆及相关的管线单位取得联系,获得地下管线的分布信息,盲目施工,导致地下供热管线被割断,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
三、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对策
所有一切的惨痛教训都在提醒我们做好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畅通城市“生命线”,刻不容缓。
1.建立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有法可依。早在2005年,建设部就已经制定并开始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法》虽然提到了哪一方应该依法承担责任,但对于具体怎样去处理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处理办法。其参考的《城市规划法》、《档案法》及《建设工程管理条例》里面也没有对破坏地下管线这类事故给出明确的处理办法。因此还需要国家在相关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处理办法与惩罚措施。使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有法可依、依法可行。
2.调动人力成立专业部门做好管网普查工作。管网普查数据可以准确无误地为城市的改造和建设提供地下管线准确位置,因此该项工作是做好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3.实行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精髓是实行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由规划局或建设局牵头,给水、供气、电讯、电力等各专业管线管理及产权单位配合,把管网普查的成果交由各地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真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共享。
4.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在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的基础上,随时补充新铺设或改动的地下管线信息,并积极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查询服务。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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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澄清全市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利用情况,了解《档案法》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进度,掌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动向,总结经验,完善体制,改进工作,促进我市城建档案事业不断发展,更好地为城市经济建设服务,最近我通过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走访部分单位和群众等方式,对全市各县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过去、现状和未来发展前景进行了调查了解,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经过总结、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认识到在城镇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城建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健全组织、落实经费和设施、规范管理、科学利用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基本情况
城市建设档案,就是一座城市建设的文字记载、是城市发展嬗变的真实记录。无论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还是城市管理中形成的重要档案,都需要依靠系统、完整的征集和科学、安全的保管,使其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与时俱进,日趋完善。为“魅力××”建设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及时有效的服务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一)应纳入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的数据
据统计,××市区、各县城区和建制镇总人口为487.9万人,规划面积5760.09平方公里,其中:
(二)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现状
城建档案是整个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专业门类,她与人文的、历史的、物质的、非物质的遗存一样,都是人类文化遗产,都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
1997年,国家建设部第61号令,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了城建档案事业的机构性质、地位、工作内容及行业规范,使之逐步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
1、市区城建档案管理
1997年前,原××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下属的一个股级档案馆,1999年9月,上划为市建委下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在市建委的重视和领导下,城建档案馆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市城建档案馆在积极拓展业务,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先后完善了业务制度、工作制度、党建制度在内的一整套规章制度,明确了城建档案的保密、接收、整理、借阅、鉴定、销毁等制度。组织编写了《××市城建档案馆指南》、《××市城建档案馆利用效果选编》、《××市城建档案馆大事记》。建立了科学、准确、齐全的档案总目录和分类目录。案卷的编制、整理、归档、编码、上架美观、整齐,完全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了库房温湿度记录制度,库房温湿度完全达标,库房整洁,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都有详细记载。为库房安装了密集档案架、防盗门窗、温湿度记录仪、臭氧灭菌机、除湿机、吸尘器、灭火器、空调等现代化档案管理设备。2000年以来,先后投入资金50余万元,购置了微机、打印机、复印机、摄像机、照相机、vcd和工作用车等办公设备。目前,馆内已有档案柜192组,办公、库房面积达到1400平方米。单位内部设置办公室、档案管理科、技术指导科,现有工作人员10人。基本实现了档案管理工作的现代化、科学化、规划化。截止2008年上半年,市区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的签订率、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率均达到95%以上。拥有规划、施工、竣工、征地、招投标、定额、环保、私人建房档案13715卷册,连年获得全省城建档案管理先进单位,并于2003年晋升为河南省5个一级城建档案馆之一,跨入了全省先进行列。
2、县及建制镇建设档案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与各县城建档案馆(室)是业务指导关系,因而在工作上只能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不具备行政约束力。为了建立一个包括全市建设系统、建设管理单位在内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立体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网络,更好地为城乡经济建设服务,2005年以来,我们加大了对城市规划区以外8个县城建档案业务的指导力度,目前,已有罗山、息县、商城3县建立了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纳入县级编制,配备了档案室及档案柜等设备和办公用房,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档案管理、征集、借阅以及经费收入等项业务进入正规;固始、潢川、新县城建档案室做到了人员、经费、库房、办公室“四落实”,配备了档案保管设备,档案管理工作比较规范。其共同特点是:
①、县政府重视并支持城建档案工作,将档案馆纳入事业编制并解决人员、经费问题。
②、县建设局领导分工负责城建档案工作,协调系统内各口支持城建档案的征集、管理,帮助拓展业务范围。
③、有固定的办公室、档案室和档案保管、“五防”措施。
④、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实行定岗定责。
⑤、部分县局还为城建档案馆(室)配备了计算机、扫描仪等设备,开展电子文件档案管理业务。
⑥、加强了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注重专业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服务水平。
二、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我市城建档案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市建委的具体领导下,从困境中起步,艰苦创业,奋力进取,经过不断拓展业务,扩大服务范围,终于在2003年跨入河南省5个一级城建档案馆行列,并且连续获得省级先进单位称号,实现了历史上的第一次“三级跳”。
当然,在总结成绩和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的看到,当前全市城建档案工作仍然存在着头重脚轻的现象——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征集、管理、利用实现了现代化、规范化,而所属各县及建制镇的工作却相对薄弱,具体表现为:
1、思想认识上的偏差。
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尤其是价值判断失当造成不能充分认识城建档案对城市长远管理的重要作用。有的单位把建设放在一个首要的位置,投入数百万元搞“物质资源”,却鲜有拿出资金去投资城建档案这项珍贵的“技术资源”!轻档案的根源在于档案管理是基础性工作,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容易使人忽视城建档案作为城市管理长远投资的必要性,忽视城建档案在解决征用土地、产权纠纷、维修隐蔽工程等方面所起到的不能取代的重要作用。因而在思想上认为这是一项可有可无、可轻可重的工作。
2、组织机构不健全。
八个县中只有罗山、息县城建档案馆单独挂牌办公,人员、经费纳入县级编制;商城县城建档案馆虽然有独立编制但与县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中心合属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属自收自支性事业单位;新县建设局的文书档案由局档案室负责,而大量的科技档案则由业务科室自己收集、整理、保管,各科室自行管理;固始、潢川、光山3县为局办公室属下的档案室,人员为1人且为兼职。
3、部分县城建档案库房小、设备差、容量不足,甚至没有防火防潮防盗设备,很难适应建设市场飞速发展的需要,现有档案的安全性、保密性没有保障。
4、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宣传不够广泛,不够深入,使建设单位对城建档案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认识,造成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档案收集工作上有一定的难度。同时,由于建设工程时间跨度长,有的单位不理解、不配合,客观上给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困难,如果把关不及时,就会造成建设项目资料收集不全甚至永远失散。
5、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一是城建档案是档案管理的新课题,具有复杂性、广泛性、专业性等特点,这就要求城建档案工作者既要有城市建设方面的知识,又要有档案管理方面的知识;二是对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大、新手多,缺乏系统的培训,造成档案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相对不高,业务知识跟不上形势需要,导致对档案管理意识不强。
6、档案管理、借阅、利用制度不健全,个别县因库房不足、人手少,导致当年审批的档案寄存于所属单位而不能及时归档;全市65个建制镇中,没有一个建设档案纳入管理范围,形成历史的空白。
三、几点建议
世界已经进入太空、微电子、全球化时代,中国正在进行一场前所未有的大转型,城乡建设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前进,收集、记录、保存、利用这些历史资料既是对现在负责,又是对历史负责,也是对后人负责,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在分析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历史、现状、成绩和问题后,经过反复讨论,一致认为:城建档案工作,不但要有认识,还要有平台;不但要有具体措施,还要打“组合拳”;不但要有领导人的决心,还要有各方面的配合行动。因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立即着手,加强县(区)级城建档案馆建设,形成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档案征集、管理网络,杜绝建设档案流失。
1、已经建馆的县,要有3—5名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增加库房面积、档案柜和“五防”设备,尽快达到三级档案馆的标准。
2、尚未建馆的县,是否由市建委领导出面协调,促使其尽快建馆,并解决人员编制、经费等具体问题。
3、建制镇应由县(区)建设局出面在镇城建管理机构明确一位认真负责能干的工作人员担任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镇建设档案的征集、整理、上报工作。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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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08-0172-02
1引言
建设工程档案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是城建档案工作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也是目前城建档案工作中最具活力、各城建档案馆投入精力最多的部份。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持续高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增长,技术复杂程度在不断增加,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难度也同步增大。在具体操作上,我们往往把建设工程中比较特殊的一部份分开来对待和考虑,如重点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房建工程等等,专门研究其档案管理的方式和途径,这是基于建设工程的多样性、广泛性和复杂性,希望通过一个突破口,打开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局面。在现实工作中,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往往是不平衡的,有的地方重点工程档案管理比较到位,房建工程档案管理比较困难,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则几乎是空白;另一些地方可能又有很大不同,重点工程档案管理比较困难,房建工程档案管理比较到位,声像档案工作也有所推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创新涵盖了理念创新和程序创新,根本上是要解决建设工程档案编制的原始性、真实性、系统性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的程序性、及时性、全面性。本文结合我们的工作实践尝试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创新工作进行较全面的分析思考,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提高。
2管理模式的创新
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关键是建立起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管理模式,“有法可依、有关可把”,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就能逐步走上正轨。最近几年,怀化市城乡建设档案馆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精神并借鉴和完善长沙市、株洲市等地的做法,把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引入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行“建设工程档案终身责任制”,要求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工程资料员对建设档案负终身责任,有效地提高了建设单位按规范编制并及时报送工程档案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工程资料员在责任书上签字时,都感受到了一份责任,觉得手中的笔都是沉甸甸的。这一操作,有效地扭转了“重建设,轻档案”的现象。在具体操作中,我们通过开展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执法检查、下基层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咨询、举办培训班等活动,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终身责任制”的宣传和学习教育;我们还把一些重大建设工程事故责任追究的事例整理成册,作为学习资料,送发给各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资料员,让他们提高认识,“警钟长鸣”。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同时,我们不断加强了本地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法制建设,也是管理模式创新的重要手段。早在1999年9月,我馆就争取怀化市政府办出台了《怀化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2006年8月,我们又争取怀化市政府出台了《怀化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这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促进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和报送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更进一步,把政府规范上升到地方立法,工作力度将会大大增强。例如,长沙市在2004年通过省、市人大批准出台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有效地解决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这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使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做到了“有法可依,应收尽收,应查可查”,长沙市也是目前我国各城市中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做得最到位的城市之一。据了解,长沙市另一个地方性立法:《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即将通过省、市人大批准出台,必将更进一步推动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再上新台阶。
3服务方式的创新
城建档案工作实质上是一种服务性工作。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需要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加强与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的协调和交流,为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咨询和指导,这就需要我们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在服务方式上不断创新,是我们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重要手段。最近几年,怀化市城乡建设档案馆打破在家坐等档案送上门的老工作模式,大力实施“外向型”战略,把建设工程项目按片区扫描式清理,要求工作人员走出城建档案馆办公室,深入基层,深入工地,大力宣传城建档案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标准,重点是宣传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90号令《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6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办[2007]68号文件《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省建设厅湘建[2001]25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和《怀化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怀化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让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深入人心,按规范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成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自觉行动。近两年来,怀化市城乡建设档案馆还根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求,在广泛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建设工程个性差异大,专业性强,技术含量日益提高的情况,推出了“建设工程档案业务指导个性化服务”的新服务模式。重点是将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到人,具体工程具体要求、具体指导,制定详细的工程档案编制规范,全程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提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效率。在具体操作上,对外公布馆内业务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qq号码和电子信箱,要求对重点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除了定期要下工地督查档案编制外,还要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开展咨询指导;对规模比较大的建设工程,还要组织各分部工程资料员集中培训;即使一般房建工程,我们也要求业务工作人员至少下基层2到3次,并且要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会,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督促整改。通过个性化服务,提高了建设工程档案业务指导的针对性,提高了建设工程档案编制的质量,促进了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受到了建设单位的一致好评。
4工作程序的创新
最近几年,怀化市城乡建设档案馆把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纳入建设行政程序,通过建设口把关,强化工程档案业务指导、质量验收和报送接收职能。具体来讲就是把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终身责任人登记表》纳入施工报建程序,然后在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资料员进行建设工程档案技术交底,详细讲解该工程档案的具体要求;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与质监、安监和监理公司的横向联系,形成联动,定期进行档案业务指导和检查;工程竣工验收会前依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先对工程档案进行初步验收,签发《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领取了《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的工程方可召开竣工验收会,我馆工作人员一定要参加竣工验收会,在会上还要对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情况进行讲评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确保工程按时竣工验收备案;竣工备案结束后,督促建设单位按时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证明》,以便于建设单位及时到规划局领取《规划许可证(正本)》,办理产权产籍手续。在具体操作上,怀化市城乡建设档案馆还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整体时效性,严格要求、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我们以高标准加强对自身的要求和管理,通过交叉验收程序,严把建设工程档案质量关,使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力度更大。
5协作机制的创新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牵涉到方方面面,需要纵向与横向、建设行政各部门以及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大家共同协作和共同努力。没有大家的协作,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无法得到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无法得到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也无法得到保障。针对市政和重点工程越来越多,主管部门不再局限于市建设局,而是由区县(市)及其它部门分级分散负责建设管理的新情况,怀化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加强与各级重点办、各市政和重点工程主管部门及指挥部、城管局等单位的联系,建立高效协作机制,主动了解工程信息,及时与他们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在业务指导过程中,充分发挥个性化服务的优势,制定具体规范要求,明确了市政和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合格档案才能向城管等部门移交的工作机制,保证市政和重点工程档案管理不留空白、不存死角,应收尽收。通过一系列创新,怀化市城建档案工作革除了原来“马后炮”的弊端,杜绝了原来建设工程档案“编回忆录”的现象,确保了档案编制与工程建设同步,确保了建设工程档案是工程施工的真实记录和工程实体的真实反映,产生了促进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规范管理,促进工程领域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得到了建设单位、质安监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一致好评,也得到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城建档案办公室和湖南省城乡建设厅城建档案办公室的充分肯定。全国有六个省还专门组织建设和城建档案工作相关领导赴我市考察交流。最近几年,我市建设工程档案进馆量稳步增长,档案质量也显著提高。仅2005年至2009年5年内,怀化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就按规定接受了各类建设工程档案2万余卷,建设工程档案业务指导率、档案报送率和合格率均达到了100%。怀化市城乡建设档案馆也连年在市建设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还被评为“湖南省城建档案工作先进集体”。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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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特征的分析
1.1 立法时间分析。通过对华东地区9个较大的市以及上海市(直辖市)等10个城市(以下简称华东地区10个城市)的调查,共获得地方性行政法规2部,地方性行政规章10部。12部规范性法文件展示了近30年10个城市城建档案管理立法工作的基本成就。华东地区10个城市城建档案管理现行法规和规章及其生效时间,见表1。
表1 华东地区10个城市城建档案管理现行法规规章及其生效时间[2] ~ [13]
调查表明,早在1980年前后,已有南京、徐州、合肥、宁波等8个城市先后颁布了相关法规和规章,开始依法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进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自2000年以来,华东地区10个城市相继出台了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用于规范和指导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例如,徐州市2004年出台了新的规范性法文件对原有规定进行更新,2011年又出台新的规章对2004年的规定进一步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是距今最新的城建档案管理规章之一,在体现地域特色和时间特色方面具有代表性。
1.2 立法地域分析。统计数据显示,各地城建档案管理立法规模不一,法规规章颁布与修改时间差异较大,非发达城市和内陆城市立法步伐更快,这与各个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城市规模并非完全一致,它更多体现的是区域差异,尤其是当地政府、人大重视程度的不同所带来的影响。例如,淄博市人民政府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之后不久,又以市政府的名义制定和了《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了规章的可操作性。
1.3 立法技术分析
1.3.1 整体架构分析。华东地区10个城市的12部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其整体框架主要有两种:分章节论述和按条款列举。其中,7部为分章节论述,5部为按条款列举。分章节进行论述的文件均分为总则、附则两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归档范围、移送与接收及法律责任等模块。可见,各个城市城建档案管理立法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城建文件的归档、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
1.3.2 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分析。12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在总则的第一、第二条对城建档案管理立法的目的做了相似的描述,即“为了加强对城建档案的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各地城建档案管理立法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省级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制定市级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践行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体现了一定的地方特色。
1.3.3 立法内容分析。(1) 共性。第一,各市法规和规章对城建档案的定义差异不大,均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二,各市的城建档案由相应地区市级城建档案馆接收保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均为城市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第三,对建设工程的竣工图都有极为严格的要求,必须有完善的竣工图,不完整或缺失的都要根据相关规定由相应部门补绘并归档。第四,文件的实施范围描述方式分为两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形成、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2)特色。特色之一,实行两套制归档。《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条文中均涉及“建设工程档案不得少于两套,城建档案馆(室)、建设单位各保存一套”,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城建档案保存的完整性提供了法律保障。特色之二,城建档案利用逐渐受到重视。如《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建档案馆应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并简化利用手续,为利用者提供方便。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体现出文件制定者先进的服务思想和立法理念。特色之三,建立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以市、县城建档案馆(室)为中心,以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先由形成单位予以归档管理,然后根据相关规定,将档案移交给城建档案馆(室),二者有机衔接,这将从根源上避免城建档案外流和管理不善等问题的发生。特色之四,城建档案业务工作与行政管理活动紧密结合。《徐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在第五条、第九至第十一条规定档案业务机构隶属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详细阐述了城建档案工作者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核和城建档案馆(室)接收长期、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设竣工档案等内容。
2 对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2.1 罚款数额差异大,裁量阶次少。有些法规和规章对于法律责任和奖惩的内容存在表述含糊、标准不够明确的情况。如涉及处罚金额,有的规定1万至10万元,有的规定2000元,还有的规定执法部门可以采取自主裁量。法规和规章确定的罚款数额的巨大差别、罚款裁量阶次的过少和不加约束的行政裁量权限的授予,无疑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当国有单位、国有组织和国有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出现问题时,惩罚措施往往不易落到实处。
2.2 城建档案管理立法工作跟不上城市建设发展的步伐。具体体现在:一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多,全国统一的法规规章少。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范力度变得越来越弱。二是地方性规章多,由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少。从选样调查的对象看,地方性法规有2部,只占总量的17%,明显偏低。三是一些城市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周期过长,修法工作进展缓慢。从10个城市的现行法规规章看,最早的修订于2001年,最晚的修订于2011年,之间相差10年。还有几部修订于2002年,距今也有12年之久。四是城建档案法规规章与建设主管行业法规规章之间存在一些矛盾之处,且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影响了城建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2.3 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有所缺失。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电子文件激增,文档一体化催生城建档案馆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需求。在华东地区的10个城市中,只有徐州市在2011年出台的《徐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中对电子文件归档有所涉及。该《办法》第八条“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竣工档案,档案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20328―2001)和《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l l7.2007)”, 而其他11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此均无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2.4 法规和规章的地方特色不够十分突出。12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普遍存在结构相似、内容相近甚至雷同的现象,未能突出体现各个城市的地方特色。纵观华东地区10个城市,有的以交通建设为主,有的以历史建筑出名,各地产业结构各不相同,城市建设规模不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差别,立法内容至少应当在部分条款中用于展示自己独特的风貌和建设实际。
3 完善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城建档案管理立法工作要实事求是,以城市建设的基本需要和社会发展的最新需求为出发点,加快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废、改、立进程,确立城建档案法规规章与建设主管行业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机制,及时化解二者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调动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和专家学者的积极性,充分汲取他们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弥补现有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有的作用。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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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第302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系指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会同**市档案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办理。
第五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建档案的存储中心,兼有职能部门性质,由市规划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档案,并参加重要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对收集和保管的城建档案进行整理、鉴定、修复和汇编;
(三)面向社会,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配合市档案局对区、县城建档案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并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系统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八条本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的建设、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三章城建档案管理和分级保管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凡记述本市重要的建设项目或者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
(二)凡作为建设项目鉴定、维护、改建、扩建、管理等依据,需与实物共存的城建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
(三)凡需在一定时间内查考的一般城建档案为定期保存档案。
第十条需集中保管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如下:
(一)反映市或者区、县的经济、人口、水文、地质、地名、测绘、资源、气象、地震等状况,可供城市建设利用的城市基础档案资料;
(二)城市现状图,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与城市有关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使用现状图等反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情况的有关档案资料;
(三)工厂、仓库、住宅、办公楼和各类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地下管线的现状图,新建、改建、扩建的单项工程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四)城市的道路、桥梁、涵闸、防洪、公共交通、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讯(包括电话、电台、电视台、卫星地面接收站、海底电缆、无线电接收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五)车站、港口、铁路、机场、地铁、隧道、停车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市雕塑)的竣工图或者现状图、有关资料,以及古树名木、古园林等的历史档案资料;
(七)污染治理、环境卫生、控制地面沉降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以及环境污染普查、污染监测、地面沉降状况等有关档案资料;
(八)城市人防设施、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军事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九)城市建设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创造发明的档案资料;
(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中重要的城建档案,根据分级保管的要求,分别由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保管。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档案局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该项目的主要的城建档案无偿报送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
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自行保管一套完整的该项目的城建档案;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自行保管一套有关的城建档案。
第十二条凡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报送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系统整理,编制目录,详细核对,装订成卷,标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并由主管技术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报送的城建档案应当做到图物相符,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第十三条属于保密性的城建档案,应当划定密级。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管理,并定期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密级进行鉴定和调整。
销毁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销毁。
第十四条凡停建、缓建项目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保管;关停单位的城建档案由上级主管部门保管。
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网的使用权或者管理权转移时,有关的城建档案由原单位整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严格的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各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保管城建档案的库房应当有防火、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盗等安全设施。对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管;对缺损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修复补全。
第十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有权征集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有责任收集、整理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送。
第四章竣工图的编制和报送
第十七条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包括编制竣工图的内容。
编制竣工图的费用专项列入项目概算。除采用标准设计、复用设计的项目外,编制费用按设计费的3%至5%计算。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编制竣工图。项目竣工后,竣工图必须经施工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移交建设单位。
由一个施工单位总包的建设项目,各分包的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总包的施工单位除负责编制自身范围内的竣工图外,还应当负责竣工图的汇总整理。
建设单位自行分包给几个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后,交由建设单位汇总整理。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把竣工图作为验收的条件之一,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规模分别由有关的各级档案部门派员参加验收。大、中型项目的竣工验收,市档案局必须派员参加。凡竣工图资料不完整的项目,不能进行竣工验收,更不能评为优质工程。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执照时,由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同时确定必须报送竣工图的项目,并通知建设银行。
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图的费用由建设银行监督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凭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的竣工图核收单,方能向建设银行办理项目的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逾期不报送竣工图,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可出具报送竣工图逾期通知单,由建设银行从该建设单位帐户中扣交按规定标准计算核定的竣工图编制费用,存入专户。
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可用存入专户的费用组织编制项目的竣工图,费用不足时,按实际开支向建设单位结算。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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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全国中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二十多年来的经验和做法,分析探讨新形势下中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部署今后中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推动中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深入开展,为我国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贡献力量。
下面,我就全国中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主要成绩、基本经验和今后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中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主要成绩和基本经验
中小城市(包括县、镇,下同)建设档案工作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逐步建立,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健全完善了工作机构,形成了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目前,全国520多个中小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城建档案馆或城建档案室,80%以上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了城建档案室或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地区形成的城乡建设档案,并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为加强城建档案馆(室)的监督指导职能,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赋予了城建档案馆(室)“城建档案管理处(办公室)”的职能,形成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工作体制。
(二)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建设档案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各地中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档案法制建设,从三个方面加强了依法治档工作。一是认真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将《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建设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细化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二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制定建设档案工作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辽源、邯郸、鹤壁、普兰店、公主岭、张家界、铜陵、安庆、广元等一大批中小城市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和了加强建设档案管理的政府令或规范性文件。三是积极开展建设档案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档案的单位。辽源、三门峡、宿迁等许多城市都开展了建设档案执法检查。通过依法治档,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档案意识大大增强,建设档案的收集渠道逐步畅通。
(三)馆藏档案数量快速增长,整体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多年来,各地中小城市城建档案馆(室)强化管理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收集保存了大量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档案、重点工程档案、房地产档案、声像档案等,馆藏档案数量快速增长。吉林辉南、山西大同、安徽宿州、河南三门峡、广东梅州、内蒙古鄂尔多斯等一大批城市馆藏档案都已超过2万卷,吉林辽源、内蒙呼伦贝尔等地馆藏档案已达5万余卷,江苏昆山馆藏档案已达7万余卷。为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进馆,各中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将工程档案管理纳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备案管理程序,普遍实行了“一书一证”制度(即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要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工程档案基本上都已接收进馆,接收率达90%以上。
为加强档案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各地加大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投入,建立了馆房,配备了密集架、计算机、扫描仪、温湿度自动监控设备等,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开发计算机管理系统,按照国家标准对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程度大大提高。
(四)村镇建设档案工作不断推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做出了贡献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村镇建设发展很快。为了记录和保存村镇规划、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为今后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各地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档案工作机构不断拓宽村镇建设档案工作领域,加强村镇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云南个旧、辽宁新民、普兰店、河北满城、涿州、江西都昌、江苏江阴等不少城市城建档案馆(室)开展了村镇建设档案工作的探索,他们与村镇建设办公室合作,将村镇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纳入村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备案管理程序,保证了村镇建设档案的收集进馆,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认真贯彻建设部第136号令,地下管线档案工作全面启动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颁布实施后,各中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吉林通化、辽宁普兰店、天津塘沽、浙江余姚、山西长治、安徽铜陵、广东中山等一批中小城市(区)开展了地下管线普查建档工作。普兰店、保定、长治、中山、阿克苏等地认真执行查询制度、告知制度、竣工测量制度、档案移交制度、档案综合动态管理制度等,建立了地下管线档案报送与管线信息及时更新的动态管理机制,基本上实现了全市地下管线档案的综合动态管理,逐步扭转了因地下管线档案信息不全不准,造成地下管线被挖断事故频发的被动局面。
(六)档案管理日趋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各地中小城市城建档案馆(室)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建档案分类大纲》、《城建档案保管期限与密级划分》等一系列技术法规整理档案,并根据本地区档案管理实际,建立和完善了档案收集、整理、借阅、统计等各项规章制度,极大提升了档案管理质量和水平。同时,多数城市采用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档案进行著录、检索、查询、统计等,不少城市开设了局域网,有的已在着手建设数字化城建档案馆,档案现代化、信息化管理程度大大提高。
(七)城建档案馆(室)从收集保管型向开发利用型转变,档案开发利用的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各地中小城市城建档案馆(室)不断探索从收集保管型向信息利用型转变的路子,面向城市建设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广泛开展编研工作,使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城市管理、房屋确权、解决纠纷、审计稽查、抢修救灾、运行维护、编史修志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如在广州至佛山城际快速铁路建设中,面对工程紧、难度大的状况,佛山市城建档案馆仅用20个工作日就为设计单位提供了地铁沿线的地下管线档案和149幢建筑物的桩基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等4165卷,既为勘察设计单位缩短了勘察时间,又节省了勘察经费,仅钻探工程费用就节约160万元。四川省“十五”期间,各级城建档案馆(室)共接待档案利用20万人次,查阅利用档案50多万卷(件),为国家、集体和个人避免经济损失4亿多元。广东梅州市城建档案馆近几年来通过提供档案利用,创造可测算的经济效益达1500万元。
纵观全国中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发展历程,总结各地开展建设档案工作的经验,大家普遍认为,通过自身努力,争取领导重视和各部门的行政把关,狠抓依法治档、信息化建设和对外服务,是发展壮大建设档案事业的一条基本经验。其中,领导重视是关键,依法治档是基础,行政把关是保障,信息化建设是手段,搞好服务是核心,自身努力是根本。
在肯定过去工作成绩和经验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目前中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不足,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有待于研究和解决。主要表现在:第一,有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部分县市至今还没有履行管理全市(县)建设档案工作的职能;第二,人员队伍思想观念陈旧,开拓精神不强,素质亟待提高;资金投入不足,经费相当紧张,制约着建设档案事业的持续发展;第三,建设档案收集难的问题依然没有根本解决,尤其是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在大多数城市仍进展缓慢;第四,档案服务工作与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还没有实现从“收集保管”型向“信息服务”型的根本转变。
二、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全面加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阶段,各地区各部门正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进程,在这种形势下,中小城市建设事业将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我们必须抓住这一机遇,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中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今后几年,中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部署,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积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全面收集、科学保管、合理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大力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把城建档案馆建设为本地区建设信息资料中心、地下管线档案信息中心和城乡建设重要数据的备份中心,为保证城镇化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我们的工作重点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履行建设档案管理职责
做好中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对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推进城镇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是城乡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切城乡建设活动,不论其过程多么复杂,最终只能留下两个结果,一个是建筑实体本身,另一个就是城乡建设档案。城乡建设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是抗震防灾、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也是工程建设、维修养护、改建扩建、审计稽查、维护权益的可靠信息和凭证。
统一管理城乡建设档案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在国务院关于建设部的“三定”规定中,明确规定要“管理城建档案工作”,这也是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在国家和地方近年来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范性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了建设性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档案工作的管理职责。各地中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建档案馆,须对城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建设档案,包括各级各类开发(园)区建设档案及村镇建设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应当强调,建设档案产生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也服务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它需要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运行,需要纳入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程序。从一定意义上讲,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与建设档案工作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密不可分。长期以来,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形成了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建设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践证明是科学合理的和行之有效的,需要继续坚持和进一步发扬。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切实履行对建设档案工作的管理职责,在领导谋划城乡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工作中,要统筹建设档案工作与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切实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建设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特别要加大对建设档案事业的投入,从机构设置、人才队伍、经费投入、馆房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各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建设档案工作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和条件。
(二)完善法制,强化机构,充实人员,为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依法治档是建设档案工作的基础,各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室)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加强法制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关于建设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要积极开展建设档案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中小城市都应当建立专门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特别是中等城市必须建立城建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基本建设档案。小城市和县镇要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城建档案馆或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设立城建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城建档案馆(室)可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城建档案管理处(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在档案人员的配备上,要挑选年富力强、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担任城建档案馆(室)的领导,要更多地把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选拔任用到档案工作岗位上,不断提高档案队伍素质。
(三)全面收集城乡建设档案,把城建档案馆(室)建设成为本地区建设信息资料中心
与大中城市相比,中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较为集中,除建设工程管理职责外,规划管理、房地产管理、村镇建设等工作职能都集中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这为建设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提供了很好条件。中小城市城建档案馆(室)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积极收集规划管理档案、房地产管理档案、村镇建设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档案等各类建设档案,同时加强对声像档案的收集,把城建档案馆(室)建设成本地区建设信息资料中心,避免一些大城市多头建立城建档案馆所带来的资源浪费。
在各类建设档案的收集、指导与管理过程中,城建档案馆(室)的同志们一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要树立“服务是更好的管理”的观念,改变“坐、等、靠”的工作作风,从方便他人的角度出发,走出馆门,走向社会,主动服务。在具体工作中,要努力做到三个转变:一是变移交单位上门来请为主动上门服务,二是变只验收不指导为先指导后验收,三是变单一管理为既服务又管理。
档案的本质是信息,中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节约资金、压缩编制、资源共享的角度出发,按照建设部1995年提出的建议,依托城建档案馆(室)建立本地区建设信息中心,充分利用城建档案馆(室)在档案信息资源、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倡导城建档案馆(室)和建设信息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运行模式,把档案和信息结合起来。
(四)大力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努力把城建档案馆(室)建设成为本地区地下管线档案中心
地下管线是城市的生命线,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是中小城市城建档案馆(室)工作的重要内容。去年,建设部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中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和办法。第一,要建立有关政策措施,纳入行政审批环节。要把《办法》所规定的查询制度、告知制度、竣工测量制度、档案移交制度、预验收制度、档案动态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等,纳入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备案管理等相关环节,纳入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并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第二,要强化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建立起各部门、各行业加强协调、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资源共享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各方共赢,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各类新建地下管线的档案信息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室)。第三,要借助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地下管线档案信息数字化管理,努力把城建档案馆(室)建设成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中心。第四,要在“不欠新帐,逐步还清旧账”的原则下,稳步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建档工作,逐步摸清地下管线分布、位置等详细情况,为今后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可靠信息。
(五)大力加强对重要工程、重要数据的收集,将城建档案馆(室)建设成为城乡建设重要数据的备份中心
当前,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党和人民正在全力构建和谐社会,但一些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依然存在。近几年,国务院对城市防灾抗灾、应对突发事件和反恐怖等工作十分重视。各地城建档案馆(室)应紧密配合有关部门预防和应对城乡突发事件,并努力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做好重要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包括重要建筑、地下管线、人防工程、防洪工程等档案的收集管理,在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计算机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信息数字化,确保紧急状态下能够快速提供利用。二是加强与政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机构的合作,做好重点档案的备份和安全保管工作,建立紧急情况下重要工程档案的利用机制和受损恢复机制。要积极参与城乡紧急情况演习活动,提高城建档案馆(室)自身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加强对重要工程档案的研究分析,提高重要工程档案的利用效率,培养相关高素质专业人才,为制定应急预案和抢救方案提供服务。
(六)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建设档案管理水平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城建档案事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产生档案和利用档案的行为都很大程度地转向电子化。适应这种形势,城建档案馆(室)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开发或商品软件的选用、信息资源数据库的建设、标准体系的建立、局域网的建设、与政府网的连接、国际互联网的利用、业务队伍的建设及管理方式和工作方式的规范等。城建档案馆(室)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争取经费来源,扎扎实实地分步推进。
(七)转变观念,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提高建设档案工作的生存发展活力
服务是提高建设档案工作生存活力的根本手段。建设档案工作既不能因为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而沾染“衙门习气”,也不能因为属于事业单位而“坐吃皇粮”,只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服务”作为立档之本,才能不断做大做强,才能充满生机活力。
首先,要积极开展建设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城乡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满意的信息服务。要充分利用馆藏档案,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违章建筑的查处、建筑物的维修、项目审计稽查、工程改建扩建、管线敷设、危房改造、抢险救灾等,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要积极为人民群众查阅房产档案和其他有关档案文件提供方便。要熟悉家底,了解馆藏,主动、热情地为每一位查阅利用者提供周到的服务。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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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线档案管理状况
为彻底查清城市地下管线状况,1995年开始中山市政府用两年的时间对中心城区及其公路干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进行了普查,建立了地下管线数据库。为了巩固普查成果,市政府了一系列文件,如《关于加强中山市中心城区管线动态管理的通知》等,对规范全市的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竣工测量、信息动态管理以及工程档案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管不足等原因还是有很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造成了地下管线数据的缺失,致使建立起来的数据库不能准确反映地下管线的现状。
二、依靠制度和机制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1、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开展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保障
《办法》颁布实施后,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得到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仅在2005年6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发出了三个针对地下管线工程管理的文件,如《贯彻建设部通知》等,重申了严格执行全市管线工程报建审批、竣工测量、规划验收、工程档案归档等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
(1)所有地下管线工程(供水、燃气、电力、路灯、通信等)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须在施工现场挂牌施工,接受城管执法局的监督检查,
(2)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必须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成果须经过市规划局验收,同时建设单位须按要求办理管线工程的规划验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
(3)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管线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对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4)加强对地下管线违章行为的查处。地下管线工程部办理规划报建、不进行竣工测量、不办理规划验收、不按规定报送工程档案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提供违章管线建设单位名单同时报规划局和市城管执法局进行处理;
(5)加强管线数据信息动态管理。各管线专业单位限期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本专业管网综合图(包括电子文件),同时每年要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专业管线图,用于修改补充地下管线数据库信息。
2、长效的协调管理机制是完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基础
《办法》的颁布实施虽然使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有了法规保障和依据,但是各类地下管线的管理分属不同的单位和权属部门,在管理上有一定难度。《办法》的贯彻落实不只是城建档案馆一个部门的事,而是涉及地下管线工程报建、验线、规划验收、档案归档、管线数据库数据采集更新等多项规划管理的业务工作,涉及规划管理的各个部门和环节,只有将地下管线工作纳入规划管理环节进行综合管理,各部门共同配合,才能彻底管好地下管线工程。
市城建档案馆积极配合,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整理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管理通知》的文件并下发,除重申落实已的文件精神的事项和时限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力度,完善了地下管线工程的验线、竣工测量和规划验收工作,并规定所有建设工程在办理规划验收前,必须先办理相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预验收和规划验收工作,地下管线规划验收是工程规划验收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之一。
由于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较多,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建立长效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理机制,市城建档案馆建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两个部门建立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联动机制,通过共同协作,完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与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积极响应,多次与规划管理部门召开协调会,研究地下管线工程管理工作中的协作衔接和沟通,全力支持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措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还专门制定和下发了《关于做好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执法分局加大地下管线工程的巡查执法力度,还特别强调施工现场凡未能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管线工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实情况后将进行处罚。地下管线工程不办理规划报建、逾期不进行竣工测量、不办理规划验收、不按规定报送工程档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则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罚,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的监督和执法。
为遏制地下管线工程的违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市城建档案馆根据相关文件的精神提供信息,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不按规定要求办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规划验收、档案归档的管线建设单位违规材料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要求违规单位限期整改。这一举措对管线建设单位触动很大,如一家燃气管道公司在接到整改通知后,在一个月的限期内完成了22项管线工程的验收和档案移交工作。
三、积极协助工作,贯彻落实《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是城建档案馆的职责。工作中我们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配合,协助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1、协助规划管理部门制定落实《办
法》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市城建档案馆掌握时机,主动协助规划主管部门起草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管理文件,并认真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由于地下管线管理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为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市城建档案馆建议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联动机制;为及时解决历史遗留管线工程的建设、验收、档案移交等问题,市城建档案馆还连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一起走访管线建设单位,以座谈的形式向他们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了解他们实际工作中的困难,指导工程档案的整理,现场解决一些问题。本着为管线单位服务、顺利完成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和档案移交工作的双赢理念,我们的工作得到了管线建设单位的响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建立地下管线工程的跟踪管理机制
为保证《办法》及相关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市城建档案馆建立了地下管线工程实时跟踪机制,主动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跟踪任务。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对在建的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及管线竣工测量成果等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同时也参加大型管线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并将管线工程规划报建、验线、竣工测量、规划验收、工程档案移交等信息进行分类、汇总,每月定期在规划网站上进行公布更新。同时,督促管线建设单位完善工程的竣工测量、规划验收及工程档案移交工作。
3、实施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实时管理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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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技术文件,是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的真实记录,是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
凡在南京地区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家按专业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全市建立以市建档案馆为中心。有城建档案的单位为基础的管理网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
第三条市城建档案馆是全市城建档案的主管机构和存储中心。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接收和管理全市重要的城建档案;
二、指导、检查有关档案业务;
三、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与咨询服务;
四、汇编、出版有关资料。
第四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视任务大小,设置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领导的档案室或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有关的主管局、公司应有分工管理城建档案的职能部门。各县、区应设置城建档案室,接收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城建档案。
第五条从事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有关技术专业和档案专业的知识。对合格者,应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应的专业职称,保证他们的工作岗位相对稳定。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形成和归挡
第六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把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技术管理制度,列为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归挡的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做到纸质优良,图样清晰,密级和保管期限明确,并有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八条凡属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一份。
一、勘察测量方面:全市和局部地区的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综合成果;等级控制、摄影测量,综合管网测量的成果;小于一比五千比例尺的地形图,各种编绘图籍等。
二、城市规划方面:历史沿革、地名、经济、资源、人口、测绘、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城市规划基础资料;全市和局部地区及各城镇的总体规戈队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现状图,规划成果和有关资料。
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有关城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统计资料;建设用地及工程执照的有关资料。
四、市政、水利方面:干道、广场、沿干道及其它φ500mm以上的下水道、污水处理场、大中型桥梁、隧道、水闸、泵站、河湖整治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五、公用事业方面:城市给水净水厂、储水库、增压站,煤制气厂及煤气柜、液化气储灌场站,发电厂、地区变电所,市区和长途有线电信中心枢纽及分支枢纽,无线电信、广播、电视中心及其收发电台(站),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站、整流站、路灯控制中心,区级以上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上述各专业的架空线路和地下管线(给水道在φ30omrn以上、架输电线路在35千伏以上、地下输电电缆在10千伏以上)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六、交通运输方面:三级以上公路(包括沿线大中型桥梁)及市级以上客货运站(场),铁路干、支线及主要站(场),长江及内河港口陆域、水域的主要设施,航空站、场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七、房屋建筑方面:各种建筑群体(包括大中型企业、住宅小区)的总平面布置的有关资料,高度超过24m(住宅为十层以上),或面积超过4000m2的六层以上建筑,以及其它重要公共建筑的竣工图。
八、名胜古迹、园林绿化方面:市级以上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及其它有保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公园绿化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及重要设施的有关资料及竣工图。
九、环境保护方面:属全市或地区性和产生污染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其附近范围的环境质量调查,评价资料,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图。
十、人民防空方面:五级以上人防设施的有关资料竣工图。
十一、经市级以上主管机关正式组织鉴定或研究通过的城建科研成果、创造发明、技术革新资料;有关单位编写的城市建设史、发展史等汇编资料。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上述范围城建档案。
第三章竣工图的编报
第九条竣工图是基建工程技术档案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按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负责组织施工、设计单位或其它技术力量在建设过程中认真积累、汇总竣工资料,编制出准确的竣工图。凡竣工资料不完整的工程不能验收,更不得列为全优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本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属城建档案馆接受档案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通知市城建档案馆派员参加。
第十条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写明编制竣工图各自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编制要求。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需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图的,建设单位在领取执照时应交纳工程造价的1%或3%(地上部分1%,地下部分3%,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作为编制竣工图的保证金。竣工图报送后,保证金如数退还。逾期六个月不报竣工图的,市城建档案馆可将保证金用作该项工程竣工图的编制经费,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
第十一条竣工图的形成可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变更设计的,利用原设计图;变更较小的,凭变更通知在原设计图上用绘图墨水修改;变更较大的,应重新绘制。以上不同形式,均需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图纸上签字。并加盖“竣工图”标志。
第十二条为保持竣工图与现状相符,凡因扩建、改建和维修而变更或废弃原工程设施的,均应同时变更竣工图。
对无竣工图的重要工程,有关单位应组织力量补测、补绘,特别是重点工程设施的关键部分以及地下管线,应尽快补齐。
以上变更和补编的竣工图,需市城建档案馆保管的,由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在三个月内负责报送。
第四章城建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三条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应按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对城建档案确定密级,并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及配置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制定完善的借阅制度,做到既确保档案的安全,又使档案得到有效的利用。
第十四条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和保存价值,按永久、长期、定期三类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并按期做好鉴定工作,把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剔除销毁。销毁档案,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并上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五条必须做好城建档案的保管工作。各单位应有安全存放城建档案的库房和设备,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湿度、温度,并备有防火、防盗、防晒、防潮、防蛀、防尘等设施。
第十六条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及时为城市建设的各项工作服务。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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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图、声像等形式记载的资料。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应遵循集中收存,保障完整与安全,向社会公开,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楼案工件的监督管理,各县、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件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使城建档案工件适应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的发展。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从本级城建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县(市)、矿区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设施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城建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基础设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市容环卫设施,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军事工程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专业部门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市容环卫、市政、公用、房产管理、人防等部门资料;
(三)基础性综合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他规范性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资料;
(四)其他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就履行城建档案基础资料的收集、保管义务,确保城建档案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并按规定时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送责任书,明确城建档案编报内容、范围、时间及其他责任和要求,并指定专职人员具负责收集、保管、整理、编制和移送城建档案资料。
未签订城建档案移送责任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范围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责任书所列内容汇总工程竣工档案,并将建设工程档案列为竣工的预验收内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工程竣工档案。
本办法生效前未移建设工程档案的,有关单位应在本办法生效后六个月内将档案资料移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对原工程建设档案进行变更修改;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或平面布置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工程竣工档案。
工程停建、缓建的,该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除建设工程以外,其它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在城建档案形成之日起一至五年内,将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技术和业务管理工作档案移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在城市房屋、道路、管线等各项普查和补测绘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组织普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在普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管线变更后的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应督促本地、本系统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称送城建档案。
第十七条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的城建档案应是符合国家有关城建档案卷质量标准的原件或副本。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宣传城建档案知识,指导有关单位收集、保管、整理编制城建档案资料,并督促其按时移送。
第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城建档案分类大纲和案卷质量标准,对接收的城建档案进行登记、整理,编制检索目录。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设有符合档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专用库房。运用先进技术、设备,采取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蛀、防鼠、防震措施,保障库存城建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就按规定对库存档案进行检查。对破损、变质的,应及进修复;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应采用声像复制等技术予备份保存。
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涉及国防、金融、保险以及其它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城建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管理,档案管理工件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和泄露其内容。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件人员不得涂改、毁损、擅自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库存档案进行综合性开发,扩大资源利用范围,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下列城建档案,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安全和秘密的除外。
(一)城建档案检索目录;
(二)建设工程档案;
(三)专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基础性综合档案;
(五)其他涉及经济发展和公民切身利益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必要手续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一)查询本单位或本人所形成、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
(二)查询市政、公共设施档案的;
(三)查询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所有的或合法占有住宅档案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在查阅城建档案时,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污损城建档案或拆卷、抽页。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时移送或移送的城建档案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对拒不移送城建档案的,按建设工程的投资额外对罚款:
(一)投资额为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二)投资额为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投资额为五千万元以上的一亿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至八万元的罚款;
(四)投资额为一亿元以上的,处以八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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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特色
(一)厦门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特点
一是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厦门市管线探测及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早,其项目在全面规划并经厦门市发改委立项后,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承办。项目内容主要是普查探测、数据建库、系统开发,整个项目分两期进行,2002年—2005年完成一期工程,一期工程的范围是厦门岛及鼓浪屿(湖里区、思明区),总投资2100万,探测管线的总长度5600多公里;二期工程从2008年至2010年,探测范围是岛外海沧区、集美区等四个区,总投资1700万,目前正在实施。项目投资主要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各专业管线单位自己投资完成专业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
二是技术先进,起点较高。该市地下管线网络系统采用国内先进的系统。该系统以电子地图为基础,通过地下管线信息和城市基础空间信息的联合查询、统计和分析,钩建以网络为载体、gis软件为技术平台的管理模式,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决策提供咨询服务。项目采用的技术方法、取得的技术成果、管理模式、管理机制和项目实施经验,为我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与管理提供了成功的范例,项目的整体技术成果和项目管理经验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三是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早在2004年7月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就以第112号令颁布了《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了管线信息管理机制;制定了一系列与《办法》相配套的规定制度、技术标准及项目技术文件。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共享相应管线信息,各管线权属单位共享本专业管线信息,这样不但实现综合管线信息集中管理,提高管线信息化水平,而且实现信息共享。
(二)长沙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特点
一是政府立项,全方位设计。2004年,长沙市建委制定完成了《长沙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初步方案》,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进行立项。2005年底,长沙市发改委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由市财政安排资金3375万元,分年安排拨付,从2006年开始,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系统的建设。目前,该系统的第一期工程已完成并投入使用。
二是综合性强,系统容量大。长沙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是集城市地下管线、地面构筑物和城市建设档案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数据库。它包含了给水、排水、燃气、通讯、电力、热力、交通设施、广播电视等城市地下管线和道路、桥梁、房屋建筑、公共绿地等地面构筑物的空间位置数据和属性数据,以及与地面构筑物相关联的城建档案数据,该项目具有先进的运作理念、强大的系统功能、切实可行的数据更新机制和可广泛扩展的数据共享解决方案,已领先于全国各大中城市已经或正在开发的同类系统。
三是资源整合有序,管理科学。长沙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主要由各专业管线单位、长沙市勘测院、城建档案馆共同管理。市城建档案馆对数据库进行综合管理,协调部门关系;市勘测院承担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数据建库及后期的运行维护。这样,比较好地解决了资源整合、综合管线信息系统建设、管线数据的维护更新等问题,在数据利用中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能够充分发挥管线档案信息的价值作用。
二、两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主要经验
(一)统一思想认识是抓好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两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在城市建设推进过程中,由于地下管线不清楚,带来很大麻烦,有时因挖坏管线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当地党委、政府切身感到,随着城市建设的立体推进,地下管线是地上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必须在全社会引起高度重视。他们通过政府发文、开会动员、媒体宣传,在城市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干部群众中逐步统一了思想。两市党委、人大、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把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市委、政府领导经常视察、检查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人大加强了有关提案的督查和执法检查,使这项工作受到了普遍的重视。
(二)加强法制建设是抓好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保证。
两市都非常注重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法制建设,确定这项工作的法律地位。长沙市从2002年开始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立法工作,2004年1月,由11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的《请求制定<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的议案》于2004年10月24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并于2005年5月1日实施。《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是目前我国关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所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实行竣工测量,否则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竣工测量成果、工程档案必须移交到市城建档案馆。厦门市人民政府在2004年颁布了《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部门和地下管线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档案报送的内容、程序及要求等作出了规定,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厦门市实现地下管线动态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