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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环境污染的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6 08:07:01 查看人数:78

解决环境污染的办法

解决环境污染的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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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内容

在20*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果的基础上,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推进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监管为重点,下大力气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同时强化辐射安全监管,巩固珠江水环境整治成果,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督,彻底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重点内容如下:

(一)继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污染物削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二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三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生产的违法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五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园企业限产限排。

(二)继续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全面排查。一是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年以来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对西江、北江重要江河沿岸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的执法力度。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彻底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清除各种威胁饮用水安全的隐患。

(三)继续加强对重污染行业环境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以火电、石化、有色金属、电镀、制革、印染、造纸、化工、水泥、陶瓷、核与辐射等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力度,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四)建立健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订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五)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严格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推动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开展伴生矿放射性污染和电磁污染检查。

(六)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强化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查处力度,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重点查处危险废物违法排污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地区、危险化工品生产企业、医疗废物产生、收集、处理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措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冯永康副区长任组长,区环保、行政执法、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卫生、公资办、工商、安监、质监等11个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南海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在区环保局设立办公室(联系人:邓浩,联系电话:86393660),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以及各种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移交和移办制度的落实情况;按照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的要求,定期上报和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在专项行动期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区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经贸、卫生、公资办、安监等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

区发改局:负责跟进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火电、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跟进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监察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

区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责令其变更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办理注销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区经贸局:负责除火电、水泥之外其他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改部门实施火电、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的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区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区公资办:负责督促其监管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按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区安监局: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建筑工地和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的查处。

(二)制度保障

一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要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目标责任、解决时限、督办部门等,对违法排污企业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三是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到环保监督工作中,继续做好公众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有奖举报工作,把有奖举报工作与环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形成对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四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一方面,按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要求,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信息;另一方面,区有关职能部门在每月15日前向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每10天要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及时报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阶段性报告。

各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区监察局、环保局等成员单位对各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行动安排(7?11月)

(一)8月5日前:重点对群众投诉且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及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的污染企业进行清查、整顿,切实解决省、市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环境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将阶段性工作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8月25日前:区环保、工商、经贸、发改、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工业园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整治;对园区内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以及擅自扩建进行重点查处。各有关职能部门将工业园区专项整治情况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9月5日前:严肃查处危险废物违法排污行为,尤其对废物集中处理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对其违法排污行为严格进行查处。各有关职能部门将查处情况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9月30日前:开展以火电、石化、有色金属、电镀、制革、印染、造纸、化工、水泥、陶瓷、核与辐射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确保不发生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及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订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将检查情况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解决环境污染的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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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改善过城河道和入海河流水质、提高城市大气质量,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不断改善辖区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市、区政府确定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责任分工

(一)巩固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持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整治。

督促海泊河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和升级改造进度,提高已建成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必须依法进行整治。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环保市北分局、监察局

(二)以改善辖区过城河道和入海河流水质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区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检查。重点对李村河支流张村河、海泊河、昌乐河流域开展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1.对辖区流域内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涉铅、汞、镉、铬、类金属砷、六价铬、镍、银、铍等重金属及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排放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未经审批及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责任单位:环保市北分局、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

2.加快李村河支流张村河、海泊河流域内的截污管网建设,提高污水的集中处理率。对李村河、海泊河、昌乐河等流域的排污情况进行调查,加强过城河道的垃圾清理和河道保洁工作,明确责任部门,抓好检查落实。

责任部门:城市管理局、环保市北分局、合肥路街道办事处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污染防治设施故意不正常运行、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采用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环保市北分局、发改局、监察局

(三)以改善城市大气质量为目标,集中开展城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

1.加大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浮新热力有限公司、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等重点燃煤单位除尘和脱硫设施的监管,规范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和运行,完善燃煤脱硫设施台账,切实保证脱硫设施正常使用并发挥减排效应。要加大对已建成的除尘、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除尘、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问题。

责任单位:环保市北分局

2.加大扬尘污染控制力度。加强重点区域、道路等扬尘污染控制,采取洒水、绿化等防扬尘措施,强化对拆迁和建筑工地、道路、料堆、市政工程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源的现场监管;加强企业内部扬尘污染监管,对大型进出车辆场区要安装冲洗装置,物料堆放场所要在主导风向建挡风墙,内部露天存煤量、存料量超过50吨的煤堆、料场等扬尘污染源必须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完善已有的企业扬尘污染源管理台帐,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扬尘污染控制。

责任单位:开发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市北分局

3.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力度

继续开展机动车排气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无环保合格标志和冒黑烟车辆。严格执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结合贯彻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鼓励和督促排气检测不合格的老旧车辆提前更新淘汰。

责任单位:环保市北分局、公安市北分局

(四)集中查处餐饮业环境违法行为问题,妥善解决餐饮业扰民问题。

从抓餐饮业申报登记工作入手,对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餐饮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实施整改。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群众多次举报仍没有解决的,要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切实加以解决。对于不符合环保要求扰民严重的餐饮单位,联合工商局、执法局等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环保市北分局、工商市北分局、服务业发展局、城管执法局

(五)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环境管理,减少工地扰民投诉。

落实建筑施工工地申报登记制度,完善《建筑工地环境保护管理台帐》。加强各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环保部门将积极联合公安、城管、开发建设等部门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落实施工申报登记、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处罚。并将工地的违法行为纳入诚信档案,对违法企业在夜间施工审批、绿色信贷、友好企业创建、体系认证、评先创优等方面一票否决。

责任单位:环保市北分局、公安市北分局、城管执法局、开发建设局

(六)加大对污染事故隐患单位和放射源的监管力度,确保对各类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和放射源进行安全处置。同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问题。

责任单位:安监局、环保市北分局

(七)对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比较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办理解决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重点检查:对重要环境案件是否依法进行了认真查处,存在问题的企业是否进行了认真整改,群众反应属实的环境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是否将查处和整改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等。

责任单位:监察局、环保市北分局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

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区长为组长,环保市北分局、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工商市北分局、区司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开发建设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安监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市北分局,专项行动期间,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的优势。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强与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的配合,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

(二)加强挂牌督办,严格责任追究。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区政府将继续挂牌督办省市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检查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综合整治,加大惩治力度。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对环保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企业,一律依法“高限处罚”,依法限期整改、停产整改或者关闭;一律在其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一律实行“绿色信贷”管制,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人民银行诚信系统;一律实行评优创先的环保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有关单位做出通报。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积极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6月25日以前)

召开各有关部门负责人、重点排污企业负责人和环保工作者参加的专项行动工作会议,进行专门动员和部署。

(二)检查整治阶段(6月25日一10月31日)

按照工作重点及责任分工,对近年来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和重复环境问题逐一进行梳理,对辖区内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污染问题进行彻底清查,对清查出来的环境问题,分不同情况,不同行业,进行集中整治,尤其对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问题,实行限期治理,使污染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6月30日、8月25日、10月25日将阶段整治情况总结报送市北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解决环境污染的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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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稳暨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工作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维护稳定暨工作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真重视、动真格,把握全局、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坚决防止影响社会稳定、危及国庆安全、损害环保形象事件的发生,坚决防止大规模的发生。

总体要求是:坚决贯彻“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工作要求,以我县近期群众来信来访为重点,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与专项行动、区域流域限批、污染减排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以查处群众反映强烈,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为突破口,一手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一手化解污染矛盾纠纷,全力做好第三阶段的环境工作。

二、主要措施

当前,我们要认清环境的严峻形势,以高度的责任感,以扎实的工作作风,采取严格环评监管、加强环境执法等综合性的措施,切实把环境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一)加强环评监管工作。

一是严格审批环境敏感项目。在受理和审批选址敏感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监督建设单位、环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扎实做好公众参与工作,把环境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影响面大、群众强烈反对的项目要慎重审批。严禁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建设项目。二是加强对环境敏感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选址敏感的项目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做到建设之前有审批、建设过程中有检查、建成运行后有监督,防止和减少环境矛盾纠纷。加强建设期环境监管,发现施工噪声、扬尘扰民等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防止矛盾纠纷升级扩大;严密组织试生产核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运行或生产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查处;严把竣工环保验收关,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未落实到位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三是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推进规划环评的建议,在规划的编制和控制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努力从决策源头防止建设项目与环境功能交叉错位。同时,应积极配合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规划管理,防止规划频繁调整变更形成选址不当,带来具体项目与环境功能要求相冲突,引发环境纠纷和投诉。

(二)切实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第一,要切实加强日常监察执法。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是从根本上化解污染纠纷的重要手段,环境监察大队要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对企业的日常监管。一是突出重点。要针对群众反复投诉的重点难点问题、针对重点污染源和环境违法行为频发的排污单位,制定有效的监督检查方案,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于群众重复来信、来访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切实做到“有件必查、查必有果”。二要增强实效。要在“查”上下功夫。要按照规范的现场检查程序,明确检点,采取突击检查、暗查等措施,做到全面仔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查清企业存在问题与群众举报投诉间的关系,督促企业解决存在的各类环境问题。第二,要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于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要坚决责令其停产;对于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于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治理,限产限排,逾期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要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或关闭。要结合连续多年开展的环保专项行动将群众反映强烈的、反复投诉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挂牌督办事项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三,要积极参与污染纠纷的本文来源:文秘站 调解处理。目前行政调解仍是解决污染纠纷的重要途径。污染控制股和环境监察大队在调查处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不能只是依法查处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同时也要密切关注群众投诉问题的解决。对于群众财产受到污染损害或者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只要群众有要求,我们就应当积极调解处理,做出调解处理意见。必要的话,还应当采取听证、座谈等方式积极化解矛盾,促成纠纷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经调解未成功的案件,要向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防止事态扩大。第四,要加强调解案件的后督察。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在后督察工作中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把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作为重点内容督察督办,督出成效,为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尽心尽力。

(三)落实环境五项制度。

一是畅通渠道,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包案制度。根据新颁布的《条例》、《环境办法》,我局对“ 局长接待日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把手要坚持每月定期定时接待群众来访,接待日期和时间要进行公布。疑难复杂问题,都要签订领导包案处理责任书,由负责同志包案处理,牵头调查处理重点矛盾纠纷案件。二是抓好“两个结合”。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与环境监督执法相结合。在专项行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和查处污染矛盾纠纷,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纳入到专项行动的检查范围,现场调查核实,依法处理。要把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与调解污染纠纷相结合。在处罚企业的同时,要积极调处化解矛盾,尽可能使遭受较大损失的群众得到一定经济补偿,排除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因素,消除不稳定因素。三是紧紧依靠政府,发挥各种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对影响面大且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污染纠纷,要主动协调,利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或提请政府牵头,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疏导化解矛盾。四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中纪委、监察部的相关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方法简单,,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大规模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措施,统一组织领导。

2.畅通渠道。按照《条例》、《环境办法》的规定,公布通信地址、接待地点和时间,保证环保电话的畅通。

3.提高环境事项办理质量和按期办结率。对群众初次反映的问题,力争一次处理一次到位,提高问题一次办结率。要规范事项的办理程序,严格执行向投诉者告知处理意见的制度,把环境污染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使群众息诉罢访。要增强事项办理的时限意识,按时反馈。如情况复杂,可根据相关规定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人延长理由。

4.建立污染矛盾纠纷台帐。台帐应包括人信息、事由、争议焦点、包案领导、调查处罚情况、调解情况、向人反馈的情况、人是否接受等。对列入台帐的案件,要逐一提出化解的工作目标和阶段性要求,落实包案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

解决环境污染的办法 第4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437个字,预计看完需要7分钟,共有207位用户关注,36人点赞!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国及省、市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坚决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人们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工作重点

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以下专项整治: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在*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密切配合市环保局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一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实施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二是对影响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集中整治区域性、流域性环境污染问题。

一是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的专项整治。彻底杜绝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现象。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要责令改正,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入管企业要限产限排。

二是以通吕运河污染治理为重点,着力解决流域性污染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停止审批年产1万吨以下酸洗磷化项目和年产3000吨以下的印染项目,在沿线污水处理厂未建成之前,通吕运河流域一公里范围内的地区不得新上污染重点项目。

(三)集中整治化工生产企业存在的环保问题。

根据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南通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通政办发[*]123号)的要求,严肃查处化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要求的小化工企业。在前阶段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达标工作,对环保设施不配套、治理无望以及在居民集中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经常引发大规模厂群矛盾的化工企业要依法淘汰。积极推进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加强和完善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企业,要停产整治。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31日前)

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全国、省、市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确定今年专项行动工作重点,研究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确定挂牌督办具体事项,组织召开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年全市专项行动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10月31日)

根据整治要求,对排查出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案件、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源、行业性、结构性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切实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肃追究责任人。健全专项行动督查通报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分阶段开展督查督办活动,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挂牌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以进行跟踪督查,定期通报督查情况。

(三)总结阶段(11月-12月)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制定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形成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并接受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检查与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惩治力度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二)加大挂牌督办力度

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应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须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要求,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四)加大督查力度

区环保专项行动小组将不定期地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考评。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坚决予以曝光,追究责任,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解决环境污染的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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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小,加上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长期累积效应,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有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基层环保工作也面临着不少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适当修改也很有必要。笔者作为基层环保工作者中的一员,从事环保工作已经十余年,先后从事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污染控制等工作。根据我的实践,下面将就基层环保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提出一些看法。

一、新建项目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新建项目均应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保局“三同时”验收。但现在的情况是,区县一级的小企业,保守估计也有50%以上没有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当然也没有通过“三同时”验收,但工商和税务登记却是齐备的,在“合法”地进行生产。对于这样一些企业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应该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但对于这样大量的企业进行查处,一方面环保局人力有限,另一方面查处大量的企业也会给当地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社会影响,查处难度相当大。

大批企业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原因,企业人士讲不知道要办理环保手续,以为只要办了工商税务手续就可以了。他们在工商税务办理手续时也未被告知要办理环保手续,更不用说要把环保手续作为工商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了。另外有一部分企业是因为认为做“环评”收费太高,小企业创业之初,经费困难,难以承担这笔费用,故不愿办理环保手续。还有一部分企业可能是由于种种原因办不了“环评”手续的,当然也没有办理环保手续。

对于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如果工商局不严格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那么大批的企业将迈过“环评”这一关而直接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审批,不配套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投入生产,环保局对这批企业的管理将失控,新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各个审批单位都应该要求企业把“环评”作为前置条件,如果没有通过“环评”则不予审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源头问题。当然,“环评”收费也应该让企业能够接受。

事实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第6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国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条例第9条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因此,根据前述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程序的前置审批内容的环境影响审批事项,其主要适用范围应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如果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相互配合,并将环境影响审批程序作为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性审批事项,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从而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我国的城乡环境质量。

二、老污染源限期治理的问题

对于已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企业,我们把他称之为老污染企业。在环境监察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这些企业除了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外,还应该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期限内不能达到要求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责令停产治理,停产治理还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关闭。现在基层的做法大都是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立案进行查处,给予相应的罚款,至于罚款以后违法行为是否还在继续,一般无暇过问。一旦再有投诉,又对其进行查处,如此循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限期治理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当然,这除了执法部门的原因以外,客观因素还是主要的,因为基层一般面对的是个体私营经济,其经营规模一般较小,利润相对不高,大多处于创业起步阶段,经营粗放,管理混乱,以家族企业为主。要想其花费大量的资金来投入污染治理,企业大多没有这个实力。即使有资金,他也不愿意投入,因为这对他的利润造成直接影响。现在基层小企业的环保问题相当普遍和严重,必须下大力气整治才行。

三、排污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年2月5日国务院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比以前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更合理、更科学、更有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环境经济学的资源价值理论、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理论,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等。对于废水、废气的核定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严格按照当量来征收。但对于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核定,笔者在工作当中遇到一些问题。《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规定噪声超标就收费,这是非常明确的。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怎么样认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什么样的噪声才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立法者没有明确的行政解释。一个单位噪声超标,是否扰民,依据是什么,执法人员认为是扰民的,企业可能认为不扰民,双方各持己见,容易让执法人员和企业造成误解,争议在所难免,给噪声排污费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增加噪声排污费征收的不确定性。

对于部分行业和散排的单位,其排污当量的确定有一定难度,如果按照监测数据来计算的话,基本上核定下来的费用相当低,而目前对这部分单位的物料衡算办法又没有出台,对这部分单位排污费基本无法准确确定。比如喷漆行业、油漆配制行业等,其污染经常有群众投诉,但根据监测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又不高,核定的排污费就很低。对于这样一些不便通过监测认定其排污当量值的单位,急需出台相应的物料衡算办法,才能准确认定其排污当量。

四、环境监察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打大法,是环境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中有关保护环境与资源的规定有四条,分别是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和单行法律,截至*年底,我国先后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法律有25部,其中基本法律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污染和公害的单行法律5部,保护自然资源的单行法12部,相关法律14部。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截至*年底,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有关防治污染和公害的行政法规40多部,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有90多部。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制定,在本辖区内有效使用。

环境保护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其中包括国家环境标准。政府规章又叫地方性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地方性环境标准。

从法律效力方面看,国家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地方性环境法的效力,上一层次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效力;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环境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其例外是,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在环境现场执法中具体适用环保法时,应当遵循层次由高到低,效力由大到小的原则,首先适用层次较高效力较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基层环保部门由于人员限制,多数没有法制工作部门,对于这种情况,至少应该成立一个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来集体讨论决定处罚结果,这样的处罚结果会更公正、合理。

五、污染减排中的问题

污染减排是一项约束性指标、刚性任务。我们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巩固减排成果,着力推进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和政策减排,着力加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减排力度,以此带动全社会污染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同时,不断完善减排体制机制制度,形成全社会都来抓减排的格局,打破环保局孤军作战的局面。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全面发展,积极推动用“绿色gdp”考核地方政府,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

解决环境污染的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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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上下认真贯彻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之际,我们在这里召开2008年全县环保工作会议。在此,我首先代表局党组向亲临指导的县四家领导表示热烈欢迎!向长期支持并奋战在环保一线为环保事业做出贡献的乡镇领导、环保信息监督员、环保专干以表示衷心感谢!

刚才,邹县长全面总结了近两年环境保护工作和目前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并就我县今后一段时期的环保工作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按照会议安排,作为环保职能部门,下面我就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讲几点具体的业务性工作,与大家共讨。

一、优化服务,依法行政,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保支撑。

去年以来,全县环保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环保部门和县人大、政协的监督指导下,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逐步深化了排污费征缴改革,初步实现了“阳光收费,规范执法”的预期目标;年度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积极进展,较好地完成了饮用水源保护、工业污染反弹和园区项目清理等专项整治任务,全面开展了造纸企业、涉锑企业环境污染整治、资江流域水污染源调查等工作。但是,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取得的成绩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医疗固废处置、城镇生活垃圾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今年,我县环境保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努力实现新的突破。

第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在源头控制上有新突破。一要把好项目建设关。坚持“便企亲商”的原则,积极为政府和项目单位当好参谋,努力提供环保咨询服务,从源头上避免重污染、低产出、高能耗和重复建设项目落户我县。坚持环境第一审批权,所有项目的立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坚决否决。抓好新上项目环评工作,项目实施必须坚持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二要把好生产关。要抓质量认证和标准化生产,在培育和壮大工业企业中,政府与部门、基层与企业应从长远发展看问题、做决策,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求得一时的经济发展,环保部门在加大环境监察力度上,严把环评关。去年3月底,县委、县政府按照上级要求,果断拆毁、关停了小淹顺安、长塘界牌等5家排放不达标、污染严重的小造纸厂;7月初,对渣滓溪锑矿、同心矿业等7家涉锑企业实施了关停整顿;9月底,完成了对资江流域水污染源的调查工作;10月中旬,在全县开展了放射源、危险废物等专项环保工作的清查工作,等等,为纵深环保执法,污染企业治理取得了实质性工作。今年,我局制定了“七线”管理的工作制度,其中重点对项目审批、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管理等四线工作实行奖惩制度,提高工作效率,重点加强对非法违法排污企业、重点污染企业等管理,加大工业、企业污染限期达标治理工作力度,抓好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严格监控固废物流向,防止引发“二次污染”。对已经达标排放的,要防止反弹;对工艺落后,能耗高的重污染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污染严重、限期不能治理的,要果断进行关停,真正从源头上抓好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第二,加大城镇环境整治力度,在提高城镇环境质量上有新突破。城镇环境质量好坏不仅关系到城镇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到投资环境和综合竞争实力。因此,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要求,把改善环境作为城镇建设的大事来抓,环保部门和各乡镇要认真制订并实施城镇环境保护规划,促进城镇产业结构和企业布局结构的调整。我县城镇局部地区各类污染仍较突出,污染治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如商住混杂楼油烟、噪声扰民、生活垃圾堆放和沿资江流域集镇水质污染等问题是社会群众反响较大的热点问题,也是我县环境整治的重点和难点。去年,县委、县政府以及东坪镇政府投入上百万元进行了柳溪河、资江沿岸等河段的清淤、打捞和绿化工作,加强了城镇街道垃圾桶、警示牌的摆放、设立;投入上千万元规划建成城区引水工程;小淹镇也加强了城镇中心区的饮水工程建设。下一阶段,我局将配合建设、城建等部门抓紧实施县城污水处理厂和无害化垃圾处理场项目,积极指导并配合各乡镇完成垃圾中转站统一配置和标准化垃圾填埋场建设任务,确定建筑垃圾处置点。进一步加大城镇污染源的治理和监察力度,积极做好城区污染物总量及功能区达标工作,逐步削减和停用分散小锅炉,确保城区空气质量达标排放;加强城镇区歌厅、舞厅等三产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协调解决好油烟扰民、噪声扰民等问题。在这里我要提到一件事,县四家领导多次指示环保部门,在公路沿线、江段、河段乱倒垃圾的问题要进行处理、要进行通报、要进行查处,不要因为小问题而极大地影响了安化人民形象。我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在这里强调,今后对乱倒、乱堆垃圾的现象请各乡镇要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全力做好“面子”上的环保工作。

第三,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在生态环境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上有新突破。认真落实《安化县人民政府2008年工作要点》工作要求,围绕建设“神韵安化”的主题,要把项目建设、生态建设与农村环境保护自我投入结合起来,兼顾生态与经济效益,尽快建立起政府支持、项目投入、生态建设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目前,我县农村环境点源污染与棉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我们要贯彻落实[2007]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着力解决好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一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明确全县14处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并建立水源保护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环保、卫生防预等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质环境监测、卫生监测、评估和各乡镇属地加强管理,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二是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各乡镇要按照建设新农村实质要求,把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积极推广“猪-沼-果”、“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三是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采取规模重组、集地开发、技术指导、环保设施加强等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防止“十五小”、“新五小”等污染严重和生产项目、工艺、设施落后的企业在我县农村地区死灰复燃。四是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坚持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利、旅游等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

第四,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在环保执法上有新突破。环保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要将行使环境管理权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廉洁自律。环保部门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把群众所盼、所虑、所急的环境问题解决好,努力树立环保队伍的新形象。要把环保执法作为队伍建设的重点,切实增强执法效果。要加强执法培训,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管理规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法规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能依法行使职责。要依法严肃查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环境规划、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企业,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促进环境的有效治理。在这里,我代表全局干职工,向政府分管领导、各位乡镇领导、各位环保信息监督员再次表示衷心感谢,环保局近年来在队伍建设、环保执法等工作上所取得的成绩与大家的鼎力支持、关心和配合是分不开的。下一阶段,我局将着重从水环境污染的整治、非法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污染源头控制、排污收费监管、调处污染纠纷、环保宣传发动、环保法制工作、农村环境治理等环保工作入手,加强部门执法力度,树立环保服务思想,为各乡镇经济发展作出环保部门最大的努力。

二、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全面有序地推动污染源普查工作深入开展。

为切实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掌握我县各类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查清我地区工业、生活等各类污染源处理设施的数量和分布,按照全国、省、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我县污染源清查工作在2007年4月份全面启动。

1、全县污染源普查准备阶段工作进展情况。

成立普查领导小组。为加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确保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实效,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这次普查工作,成立了以邹雄彬副县长为组长的安化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县环保局长、县统计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环保、统计、发改、财政、建设、卫生、工商、经贸、农业、畜牧等10个单位和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环保局。同时,县环保局专门抽调了5名技术骨干组建了普查工作办公室,并就各自的主要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组织选聘人员培训。普查工作技术性强,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上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配备的数量,从全县各乡镇选聘名普查员和名普查指导员。先后三次选派人参加省、市的技术和软件培训,并完成了对全县名参加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经过举办培训班,考试结果都达到优良成绩。筹措普查工作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要求,县(市)的普查工作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解决。为了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县编报了普查工作预算,先期启动经费基本落实。除市普查办给县普查办拨付了1万元工作经费外,县普查办正在向县财政编报普查工作预算经费。营造普查工作氛围。为了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县先后召开了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大会,举办了全县污染源普查培训班,分管县长等领导多次宣讲污染源普查指导思想、重大意义,并提出明确要求。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社报刊作好普查相关会议和普查培训的宣传报道工作,在《湖南环境信息》、安化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使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深入人心。

2、污染源全面普查阶段的目标和任务。

全面普查阶段是普查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这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是:按照普查要求,全面开展污染源入户调查,完成普查数据审核和录入、上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全面普查阶段的时间从2008年3月10日开始至5月31日止,将历时81天。这一阶段,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全面发放普查表,指导普查对象准确填报。2008年3月10日之前,按照入户清查确定普查对象名单,将普查表分类发放到每个普查对象,做到不错、不漏。在发放普查表时,若发现遗漏或分类错误的排污单位,要及时更正普查对象名录,并补发或换发相应的普查表。县普查办要加强现场指导、协助普查对象正确填报普查表,力争2008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普查对象对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加强普查表的审核把关。2008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普查对象的普查数据审核工作。要按照《数据审核技术规定》要求进行普查对象内部审核、普查员审核、普查指导员审核、普查机构会审、抽查审核等五级审核,确保数据质量。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审核一定要入门入户,对照普查表实地查看企业普查数据出处的原始资料和生产工艺及处理设备,确保填报的数据可靠、有出处。依法履行程序,落实普查责任。普查对象单位的负责人对填报数据负责,填报人、审核人及负责人对本单位填报的普查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后,要逐一签章,普查对象与普查员、普查员与普查机构之间普查表的交接要做好交接记录,逐一签名认可。按时完成数据录入及上报。县普查办要在2008年5月31日之前,完成数据录入并将原始数据同时报送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和市污染源普查办。数据录入时,一定要进行计算机审核操作。

三、支持理解,相互配合,努力克服和解决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应当说,近年来我局工作措施是有力的,成效也是明显的,通过关停“五小”企业,加强造纸行业整顿,加大对重点污染企业的限期达标治理,使企业污染得到有效的控制;通过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乡环境面貌得到改观,县域空气质量平均保持在二级标准内,饮用水源水质确保水环境安全;通过加强严格环评审批,配合乡镇、企业搞好项目选址和规划,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不断加强,工业污染达标排放逐步好转。但在工作中也看到了我县的生态环境脆弱,环境质量逐步下降等问题,环境保护任务依然很重,需要我们下大力气去解决。从目前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重视:一是环境保护现状令人担忧。据环保部门统计,全县“三废”排放总量逐年上升,其中2007年废水排放总量216.5万吨、废气排放总量168811万标立方米、废物排放总量81655吨。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地域性生态恶化、城区和乡镇污水、垃圾污染、矿藏资源开采破坏生态环境、农村面源污染等等,都将不同程度的制约县域经济发展。二是环境工作齐抓共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部门、乡镇在履行环保职责上还不够协调统一,由于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在处理环保与发展的具体问题上往往出现偏差,环保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仍然存在“一手软、一手硬”的问题,对国家明确制定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面临诸多的困难和问题。三是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开展,我县工作将面临诸多困难:1、普查清查工作范围广,覆盖面大,时间要求紧;2、污染源普查工作技术性强、要求高,我县现有的条件与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需要上级级给予更多的技术支持。3、污染源普查涉及大量社会调查工作,社会动员面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困难将比我们预想的要多得多,特别是随着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不断推进,由于目前普查运转资金不到位,对全县普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会带来不便。

解决环境污染的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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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和范围

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集中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遏制污染反弹,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今年将主要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1、群众投诉的重点污染问题,解决群众2次以上举报或举报后2年内仍没有解决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危险废物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

2、2006年前已经查处的如造纸、建材、冶金、化工、食品、铁合金、洗选、炼焦等违法排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违法排污企业污染反弹问题。

3、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污口,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违反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有污染防治设施而未保证正常运行或以试生产为由拖延“三同时”验收的企业。

5、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行业全面清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做好07年底淘汰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线准备工作。

6、重污染工业密集区:①水泥工业(暗点)②钢铁铸造工业企业(暗点)③饮用水源保护区(暗点)

7、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理,开展规范整治污水、废气排放口和设置环保标志牌工作。

8、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考核的限期治理企业和挂牌督办重点治理企业的治污巩固情况。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1、清理整顿的重点和范围之内凡属于违法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凡属于“十五小”、“新五小”,国家要求2002年底前应淘汰三批67类污染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取缔、关闭、并禁止向其它地区转移;凡属于重污染工业密集区内的水泥、钢铁铸造等行业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企业,落实挂牌督办措施。

2、对化工、造纸、水泥、冶炼、苎麻、铁合金等重污染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一律关停,对未建

成污染治理设施的一律关停。

3、通过检查,对企业按照没有防治设施排放不达标、有设施但不能达标、基本达标、稳定达标分类列出污染源名单和排污状况明细表,逐一建立环保简明档案;对重污染工业密集区污染企业列出排查明细表,写出专题排查报告。

4、在排查摸底基础上,按行业、区域进行整治,制定治理方案对违反产业政策的实施关闭,对超标排污的得到治理,违法排污行为得到纠正,对恶意排污行为实施严厉处罚。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全部工作结束后,10月30日前写出专题行动的总结报告。

四、工作措施

1、挂牌督办突出的环境问题。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作为重点查处对象。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不完成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执法纠风,实行责任追究。全面贯彻中纪委第五次全会确定的将企业违法排污、严重危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执法纠风的重点,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履职不到位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追究。

3、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全民环保意识的增强,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引导群众广泛支持、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4、专项行动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协调,部门间加强联动,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进度安排

1、*年5月8日至6月30日为全面排查、摸清家底数阶段。主要以*环境监察大队检查为主,通过检查,建立系统的档案。

解决环境污染的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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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内容摘要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新问题越来越严重,治理环境污染成为我国当下一个紧迫的新问题。本文阐述了环境污染的目前状况,试图用经济手段为我国解决环境污染新问题提出可行性策略。

环境资源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基本条件。在我国发展经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环境资源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极大地影响和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和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

人类不仅是环境的产物,而且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需条件。主要表现在,环境为人类提供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各种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环境能够吸纳生产和生活所排出的废料(废气、废水、废渣)等;环境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提供空间场所,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人类发展的好和坏,快和慢是和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的。人在环境面前也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利用和改造自然使之更加适合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文明进步。自从工业革命以后,人类为了发展经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大量消耗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新问题,使得现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必须把解决环境污染新问题提到当下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环境污染新问题不改善和解决,就会危及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环境污染的目前状况

所谓的环境污染,在经济学家看来,是指环境的变化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有害和不合需要的因素。现今的环境污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摘要:

(一)大气污染

长久以来,人们认为大气是人类所拥有的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以及物质消费的迅速增长,使大量的废物进入大气,远远超过了大气自然的扩散能力,从而使空气质量不断下降,严重影响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温室效应”的出现,使得南北极的冰川加速融化,海平面上升,威胁沿海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类似于印度洋海啸、沙尘暴、局部地区异常干旱缺雨等不正常的天气现象会更加频繁地发生。

(二)土地污染

目前,我国20%的耕地遭受污染,每年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相当于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1%。土地污染的危害不亚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但人们却远不像关注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那样关注土地污染。土地污染最直接的危害是不利于植物生长,导致农作物减产乃至绝收,严重污染的土地可能寸草不生。土地污染的罪魁祸首是来自工矿业废水的浇灌。我国每年由于污染水、污染农用地造成的损失达90亿元。不科学的开采和利用重金属、开办造纸厂、重化工厂等高污染企业,在短时期内拉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甚至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但是长期以来,这类企业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大片土地寸草不生,不得不荒凉,迫使当地百姓背井离乡。

(三)草原退化

由于草原的过度放牧,导致草原退化严重。我国90%的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其中严重退化草原近1.8亿公顷。草原退化的标志之一是产草量的下降。据调查,全国各类草原的牧草产量普遍比20世纪50~60年代下降30%~50%。全国退化草原的面积每年以200万公顷的速度扩张,天然草原面积每年减少约65~70万公顷。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北方主要草原分布区产草量平均下降幅度为17.6%,下降幅度最大的荒漠草原达40%左右,典型草原的下降幅度在20%左右。草原退化的标志之二是牧草质量上的变化,可食性牧草减少,毒草和杂草增加,使牧场的使用价值下降。草原退化,植被疏落,导致气候恶化,许多地方的大风日数和沙暴次数逐渐增加。气候的恶化又促进了草原的退化和沙化过程。我国是世界上沙漠化受害最重的国家之一。我国北方地区沙漠化面积已近18万平方公里,从20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末的20年间,因沙漠化已丧失了3.9万平方公里的土地。

(四)水体污染

上世纪70年代以前,我国近海总体未受到污染,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海洋污染、江河污染新问题日益严重。到上世纪末,已有20万平方公里的近海岸和近海海域受到污染。2005年,我国有317亿吨的污水排入大海,其中有50%没有经过任何处理。我国的环渤海领域每年吸收的工业排污量高达57亿吨,另外还有每年200万吨固体垃圾。重金属含量已经超出正常标准的2000倍,在排污口四周方圆几海里已经没有鱼类生存。据海洋专家测算,即使现在停止向渤海排污染物,恐怕需要至少200年的时间才能让渤海彻底恢复清洁。同样长江和黄河的污染情况也不容乐观,由于西部大开发,各地政府积极发展重化工企业,使得黄河上游污染极其严重,到了下游黄河水已经变成劣五类水质,无法饮用。由于长江三角洲经济发达的省份治理工业带来的污染,使得重污染企业纷纷转向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污染也随之侵入到长江中上游。现在,长江和黄河的污染已经是全流域的污染。

用经济手段治理环境污染的办法

从经济学角度上讲,环境污染新问题是外部负效应的典型表现。所谓的外部负效应,也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是指对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在未来价格中得以反映的成本费用,或是说,是指某一产品的社会成本大于生产者私人成本的现象。

(一)押金——退款制

这是欧盟国家处理各种有毒垃圾(如硫酸瓶、铅酸电池等)的有效办法。按照这种制度规定,在制造商向零售商出售油漆时,要收取押金作为一种税,零售商将他们用过的油漆桶送到回收站后,就可以把押金收回。同样,回收站就可以从管理机构那里把押金收回。这种办法同样适用于电池生产企业,假如能有效地执行这一办法,将会大大减少土地污染新问题。

(二)庇古税和庇古补贴

用征税或罚款的办法来解决外部负效应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20世纪20年代提出来的,也被称为“庇古税”。“庇古税”主张的是,对产生外部负效应的企业或个人,课征相当于它所造成的外部边际成本的税收,外部成本便成了当事企业或个人的内部成本,即实现外部负效应的内在化,从而迫使其考虑该成本,达到纠正外部负效应的目的。另一种手段就是对污染的企业征收排污费,即向污染物排放者根据排放量征收一定的费用。污染企业面对这些收费,一方面将缩减产量,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办法控制污染。

对于污染性的企业,政府除了对其征收税收和排污费之外,还可以向企业提出补贴,鼓励其扩大投入采取消除污染的办法,改进生产工艺,从而达到纠正负外部性的目的。原则上补贴额应该等于污染治理的边际社会收益。假如企业每减少一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既可得到一份补贴,那么对企业来说,当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大于补贴时,他会选择放弃补贴而继续排污;而当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小于补贴时,他将选择接受补贴而减少排污。

庇古税和庇古补贴在解决环境污染方面是一种应用最广泛、最典型的方法。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oecd国家普遍实行了征收环境税的政策,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方面,征收排污费以及产品税等。比如,对于汽车燃料,依据有铅和无铅,几乎所有的oecd国家开征了有差别的税收。在日本,还对下水道排污量的多少进行征税,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进入20世纪90年代,oecd国家开始绿化其税制体系,比如,开征新的生态税,实行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全面征税的政策。和前面的办法相比,经济学家和政府决策者更加偏爱庇古税和庇古补贴,但是他们也存在较大的缺陷,要消除外部负效应,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其征税和补贴数额应该等于该企业造成的外部成本或收益。然而,在实际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各企业的外部成本或收益,而且也很难避免政府寻租的出现。

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制度

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制度是科斯定理在治理环境污染新问题的实际应用。科斯定理是美国经济学家,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26#8226;科斯提出的。科斯定理认为,只要明确界定并切实保护产权,随后产生的市场(产权)交易就能自然消除和解决外部性新问题,使经济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不可能实现污染的零排放,所以排污权是一个实际存在的利用环境资源的新问题。政府如何规定和限制排污权的大小以及如何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分配这种权利,成为新问题的关键。其实,政府在可接受的排污总量的限度内,将排污许可证分发给污染制造者,并答应排污量较低的企业将剩余的配额进行出售,也答应超标排放的企业从其他企业那里购买排放量。这一方法不仅没有超出规定的排污总量,而且在企业间实现了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促进个人或企业改进控污技术,从而降低控污费用,最终达到减少污染改善环境的目的。利用市场机制,使得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在企业之间实现最优配置,也会大大减少政府部门寻租的现象出现,最后实现双赢。

美国是这一制度的最早实践者。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开始试点实行一项新的政策——“气泡(bubble)政策”。即把一个工厂当作一个气泡,只要该气泡向外界排出的污染物总量符合政府按环境要求计算的排污量,并保持不变,不危害四周的大气质量,则答应气泡内各排污源的自行调整。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推出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政策。该项政策实施的第四个年头,已经产生了显著的效果,二氧化硫排放消减量大大超过预定目标,许可证市场的价格远远低于预期水平,充分体现了排污权交易政策保护环境质量,降低交易费用的巨大优势。

解决环境污染的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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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磁辐射是指电磁波向空中发射或泄漏的现象,过量的电磁辐射就造成电磁辐射污染。随着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为电磁能量迅速增长,电磁辐射已成为21世纪的主要污染源。作为一种新型污染,电磁辐射污染隐蔽性强、影响范围大、损害后果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它对人体的影响至今在科学上尚未完全明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很难用传统的“末端治理”方式来解决,即污染产生后再来治理。但通过合理规划,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电磁辐射污染。 电磁辐射的上述特点增加了公众的惧怕心理。在美国和欧洲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流行病学的大量研究表明电磁辐射和某些疾病之间可能具有联系,因而公众对于电磁辐射可能造成的健康危险高度关注。以暴露在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中受到了人身伤害和不良健康影响为由,针对公共企业和雇主的诉讼不断增加i’]。 2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分布越来越广、功率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城市人口、建筑密度不断加大,电磁辐射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污染源。随着农村居民家用电器的迅速增加和电力、通信、交通事业的发展,电磁辐射污染由大城市迅速向中小城市及农村扩散。 我国的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也与日俱增,电磁辐射污染投诉率居高不下,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引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常见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有因在居民区建设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因电磁辐射污染所致人身伤害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纠纷,因移动电话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因开发商隐瞒有关电磁辐射污染的真实情况导致的商品房纠纷等。电磁辐射污染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公众的敏感度很高。但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却很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 (l)主观原因:认识差距。由于科学宣传不够,人们对电磁辐射污染往往出现过于冷漠和过度恐慌两种极端认识,巨大的认识差距成为纠纷各方沟通的主要障碍。 (2)客观原因:立法滞后,执法不力。首先,现行法的空白让许多人感到无法可依,有限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更是让纠纷各方莫衷一是。因产业发展不足,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矛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不突出,直至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开始显现出来。因此,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相关的产业部门就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危害性的认识普遍不足,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我国的《城市规划法》、《电信条例》、《电力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考虑电磁辐射污染的因素。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单个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选址不当的现象大量地“合法”存在。其次,环保执法的“刚性”不足进一步加剧了解决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难度。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违反法律规定,建设前不作任何必要告知和宣传解释的现象比比皆是。 基于上述原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发生后常常久拖不决。产生污染的一方否认电磁辐射的存在,激起公众的反感与恐慌;而求诉无门的一方则群情激昂,有的还不惜采取过激手段。开辟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合法解决途径刻不容缓。 3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 3.1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单项法律、法规的缺失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国家环保总局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法虽为专门性规定,但无法担当大任。原因是:第一,内容的滞后性。我国通信、电子等产业的大规模迅速发展是在该法颁布之后,其规定已无法满足目前更为复杂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需要。第二,效力级别低,执行大打折扣。该法仅为部门规章,在目前“谁主管谁起草,谁起草谁执法”的部门立法模式下,出于部门保护,由相关产业部门起草的立法很难主动考虑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许多制度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拿中并没有反映。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执一法的现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许多规定形同虚设,无法实施,进一步凸显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中的立法空白。 3.2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空白和冲突 第一,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产品电磁辐射国家标准。我国对包括移动电话在内的在使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没有任何国家标准,也没有要求这些产品标注其电磁辐射值、进行电磁辐射值检测的任何强制性规定。第二,我国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冲突。目前同时存在两个并不统一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1988年国家环保局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一88)和1989年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对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其中,卫生部的规定更为严格。两个标准的法律效力相同,发生冲突时只好呈请两部委的上级机关裁决其适用性。2004年4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在关于环保电磁标准复函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oz一88)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的设施或设备,但不包括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虽然标准从行政上得到了统一,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消费者仍然遇到了很多问题。有关检测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援用标准时仍然尺度不一。 4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4.1充分利用现行法 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现行法虽不够健全,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可以用来防治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纠纷的主要立法有:#p#分页标题#e# 4.1.1环境保护立法。第一,专门性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电磁波辐射是一种污染源,故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均可适用。根据2003年9月l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1.2相关部门专项立法。广播、电信、电力等产业部门的专项立法也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如《广播设施保护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等。 4.1.3国家其他立法。电磁辐射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充分利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规定,《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等。 4.1.4地方电磁辐射立法。我国已有部分省市进行了电磁辐射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家立法的空白,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j匕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等。 4.2尽快完善现行法 4.2.1建立电磁辐射国家标准体系 (l)统一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同时存在《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一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两个相互矛盾的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是不正常的,应当尽快统一,并明确其适用范围,特别是要制定多辐射源的国家标准。 (2)建立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当前最为紧迫的是迅速出台移动电话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这不仅对消费者有利,而且对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长远利益也有利。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市场准人制度,以加强对电子产品的电磁辐射管理。 4.2.2加强电磁辐射地方立法 现行电磁辐射地方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在一起进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二是进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如《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三是就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某个方面进行单项立法,如《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加强地方立法应强化对电磁辐射污染法学特征的研究。现行地方立法主要是在“急用先立”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对电磁辐射污染的法学特征研究不够。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中,只是简单地将电磁辐射附属于电离辐射(又称放射性)一起立法,并未深入研究这两种辐射的共性和个性。这两种辐射污染虽然在管理制度上有某些相同的地方,如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都实行“三同时”制度等,但它们在危害原理、危害程度、防治原则和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不能简单合并。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主要是重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单项立法在结合地方实际问题加强管理上有所突破,但对相关原则、理论的研究仍显不足。 4.2.3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有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使电磁污染源远离稠密居民区,把电磁污染管理纳入日常环保工作轨道。目前,我国已积累了一定的电磁辐射管理经验,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也在稳步进行,但法律的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势在必行。与其他污染防治法相同,该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l)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预防优先、合理控制、统一规划,其中统一规划是实现预防优先、合理控制的手段。对于电磁辐射这种特殊的污染而言,预防甚于治理。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的危害在科学上尚未得到完全的证实,对电磁辐射污染的预防带有风险预防的因素,使“预防优先”更为贴切。“合理控制”是指根据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电磁辐射污染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之内。世界各国的电磁辐射标准差别较大,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了各国的产业发展。通讯、电子等产业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必须引导其走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道路。 (2)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其他协助管理部门之间以及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作出明确界定,以改变目前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管理缺位的现象。 (3)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除了传统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以外,还应该特别注重建立健全电磁辐射规划制度、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对儿童、孕妇的特殊保护制度。

解决环境污染的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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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县随着国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投诉、纠纷量逐年上升。我局于1999年成立,1999年信访投诉、纠纷案才22件,2009年信访投诉、纠纷案70件,增长218.2%,目前仍呈递增趋势。如何有效解决因环境污染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是值得人们思索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享受应有的环境权益,关系到导致纠纷的扩大化和严重化,影响社会安定等问题。现就探讨改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建立多元化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提出粗浅看法。

一、行政处理环境纠纷现状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概念、方式的理解,主要有二种倾向:一是行政处理即指行政调解,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居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环境纠纷进行调查,并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双方签署协议,自动履行协议。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相互间意志妥协的结果,行政机关在协议中既无利害关系,也不直接体现其意志。二是行政处理包括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二种方式。对环境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纠纷双方自行和解、调解解决、请求行政处理、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以前,环境行政机关在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时,大都采用“以调解为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或宣布调解失败,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方法。

实践证明,对一些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纠纷很难通过调解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行政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我们现在处理纠纷案实践中,信访和投诉的大部分环境纠纷已调解结案,事实上,只能说大部分已结案,但并不是有效解决,只是污染纠纷受害方无奈地接受了结案,因为未解决,所以反复投诉,甚至发展到企群纠纷,甚至是暴力冲突,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污染纠纷的有效解决,单纯通过调解方式的毕竟是少数。由于调解解决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的,致害方一般都要强于受害方,作为弱者的受害方要与其达成合意解决是很困难的事;缺乏合意,则解决纠纷就无从谈起。为了有效解决环境纠纷,较多采用多种方式。解决环境纠纷过程中,我们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管理中依法行政,而致害方为了自己的利益,一般采取尽量拖延时间的办法,动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钻法规的空子,想尽办法继续营业,直至最后被“停止营业”;其间可能经过一至二年时间。所以居民饱受噪声、振动、热气和油烟污染之苦,投诉不断。

二、行政处理污染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处理污染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够完善。由于缺乏法律程序上和有关政策的依据,使得行政处理纠纷在实际效果上还有待更好地探讨。目前,中国关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规定十分简单,对起诉人的资格、证据的收集、因果关系的确定、损害赔偿的计算、停止污染侵害的方式、污染受害者在无力起诉时的帮助等等,都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由于环境纠纷处理立法的不健全,就使环境纠纷的解决在中国变得十分困难。

我们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决定,都属较有影响力的政策,且都是政府在一定阶段的环境保护的总政策,但都没有提及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问题。这说明,政府及其管理部门,考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多,而考虑行政处理环境纠纷少,未摆上议事日程。

(二)环境纠纷处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不足。要真正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就应保障机构和人员编制、经费,从而提高行政处理公害纠纷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行政处理污染民事纠纷效果并不理想。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专门的行政处理污染纠纷的机构,加上行政执法部门缺乏齐抓共管的意识和有效的配合机制,所以实践中行政处理污染纠纷解决的效果并不理想。举一实践中投诉量较大的餐饮业油烟扰民的问题。我县常年污染投诉量约占1/3以上的餐饮业油烟扰民的处理过程中常常发现,对餐饮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处理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对没有办理环境保护有关审批手续的餐饮业颁发营业执照的现象仍然存在;餐饮业的业主仍认为,他们都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纳税登记证,就是合法业主;而我们环境保护部门却认为他们是违法经营。这种现象说明行政执法部门虽同为政府成员,但由于互相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机制,结果引发的是加剧了餐饮业环境管理的难度和执法成本。被油烟污染干扰正常生活的居民只能久盼问题的解决,引发投诉不断,其间重复投诉,处理效果不理想。油烟污染纠纷处理的例子表明:要取得较好的处理效果,不仅要有重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健全的执行机构作保障,还需执法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有效协调,才能够在实践中取得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较好效果。

分析以上阐述的我县环境污染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现状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需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必须在体制、机制上改革创新,因循守旧、循规蹈矩将一事无成;二是环境保护面临极好发展机遇,仍有一些同志思想准备不足、存在畏难情绪;三是执法不到位。客观因素是环境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的细则少,行政手段多、经济手段少,法律手段不硬、处罚过轻;主观因素是执法不到位、行政不作为的现象较为普遍;四是体制机制不完善。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发育滞后;跨界污染的区域协调机制不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可持续生产与消费引导激励机制等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环境标准不完善,重视程度也不够,研究基础薄弱,科学性有待加强;五是能力不足。环境监测与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够,环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公开程度低,环境应急体系不健全,基层环保人员、经费和装备不足;六是没有充分重视社会监督,在充分发挥舆论引导、鼓励公众参与方面还有待加强。这些不足之处与实践中存在的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效果并不理想的问题有密切联系。

三、对策

解决环境污染的办法

一、工作内容 在20*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果的基础上,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推进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监管为重点,下大力气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同时强化辐射安全监管,巩固珠江水环境整治成果,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督,彻底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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