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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和审计

发布时间:2024-03-14 22:48:06 查看人数:44

初级会计和审计

初级会计和审计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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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全省勘察设计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8年全省勘察设计工作,交流先进典型经验,研究部署2009年工作。2月18日,省政府在*召开了全省建设工作会议,这是近年来建设系统规格最高的一次会议,黄华华省长作了重要讲话,房庆方厅长对2008年全省建设工作作了全面总结,对2009年工作作了系统部署,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狠抓落实。下面,我就勘察设计行业的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2008年的工作回顾

刚刚过去的2008年,是极不平凡、极不寻常的一年,我们接连经历了一系列重大事件的挑战和考验。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省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坚持科学发展,积极改革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狠抓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和制度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一)勘察设计行业稳步发展,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勘察设计单位生产经营模式、产权结构和所有制形式继续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初步形成了结构多样化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队伍,队伍结构更趋市场化。部分设计单位已按国际通行模式进行改制改建,逐步过渡到与国际接轨的国际型工程公司。有的勘察单位改建成了岩土工程公司等。截止2008年底,全省共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1370多家、施工图审查机构80家。勘察设计人才队伍建设也取得了新进步,全省勘察设计从业总人数约12.6万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约1.25万人、中级职称人员约2.94万人、初级职称人员约2.48万人;一级注册建筑师1761人、二级注册建筑师2708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398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656人、注册岩土工程师719人;中国工程院院士3名,全国勘察设计大师8名。全省施工图完成投资额近4000亿元,完成建筑面积2.5亿平方米。全年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640多亿元,比*年增长10.3%;人均营业收入51万元,同比上年增长1.9%。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稳步发展,为确保全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突出重点,着力抓好全省勘察设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重视建章立制,规范市场管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告知管理办法》。*、*、*、*、*、*、*等市也制定出台了一批规范性文件,如*市制定了《*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市制定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市以市政府的名义出台了《*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市制定了《*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等等。这些政策措施的制定,有力地促进了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和制度化。

勘察设计市场专项整治取得新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勘察设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勘察设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各地对专项整治活动积极组织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各市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省建设厅组织了7个检查组,对全省21个地级市及部分省属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抽查勘察设计企业164家、施工图审查机构35家,并印发了《关于2008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专项整治检查情况的通报》,对74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勘察设计企业和3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作出了限期整改的决定。对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以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消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

切实加强对不良行为的监管。针对2008年初全省共有179家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年度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的情况,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对我省未上报*年度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的勘察设计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通报》,将其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公众网上予以公布,较好地巩固和扩大了专项整治活动的成果。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勘察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的管理,改变了“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管理方式,取消了由“广东省建设厅监制”的有关专用印章,改为由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自行刻制,报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便了勘察设计单位。

(三)积极推动,着力抓好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严格组织实施初步设计审查。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初步设计审查程序,提高初步设计审查质量,省建设厅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对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内容、材料、权限、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填补了我省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工作中的空白,在指导和规范各地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时,各地也高度重视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如*市邀请专家举办了初步设计审查专题讲座,*市制订了《实施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制度工作方案》和《*市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指南》,*、*、*、清远、梅州等市对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严格把关,并在具体工作中不断总结一些好的做法,较好地推进了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一年来,省建设厅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了包括2010年亚运会体育场馆项目、*西江引水工程、云浮电厂、*市古镇灯都商厦以及配合铁道部组织审查了广深港客运专线、厦深铁路、贵广铁路、南广铁路、茂湛铁路等一大批重点工程项目,总投资2000多亿元,对扩大内需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经优化设计方案,为国家节约了大量资金,达到了保证质量、优化方案、提高效益、确保安全的目的,为创造精品工程奠定了基础,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施工图审查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当前,施工图审查作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总抓手的地位日益凸显。去年5月,我们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印发了《关于公布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单的通知》,将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类别、审查范围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加强了全社会对审查机构的监督。去年10月,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对3家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了通报。同时,认真做好全省80家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延续认定工作,确保整个延续认定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较好地把住了认定关口。各市也采取了一些好的措施,加强了对施工图审查的监管,如*市建设局在*建设网上设立施工图审查专栏,将施工图审查出现的问题定期在网上公布,让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可以在网上与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互动交流,增加了施工图审查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监督;*市建设局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敢于动真格,对检查中发现的每个有违反强条的项目及时下发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依法举行听证会,同时将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

(五)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制定了《广东省建设系统应对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对全省建设系统应对破坏性地震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预警与防御机制、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后期处理、保障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揭阳、梅州、河源等市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提高了建设系统的应急反应能力。到目前为止尚未制定应对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城市,要及时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二是会同省地震局印发了《广东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对农村民居安全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保障机制等作了明确规定,各市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增强了防震抗震效能。

三是为认真总结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省建设厅及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扎实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现有工程的抗震加固工作,积极开展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设防普查工作。各市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开展普查工作,*、*、*、*、*、*、*、*、*、*等市已经完成了普查任务,基本摸清了家底,加强了抗震设防管理。尚未完成该项工作的城市,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组织有关力量加快工作进度。

四是全力抓好汶川地震灾区活动板房建设工作。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全省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和有关设计院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积极主动参加活动板房建设,深入地震灾区一线了解受灾情况,克服地震灾区用地难、运输难、衔接难、协调难等问题,*、深圳、*、*等市克服重重困难,全力做好过渡安置房建设,共向四川援建活动板房近5万套,建筑面积近100万平方米,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六)继续抓好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工作

认真研究部署建筑节能设计工作。2008年初召开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管理和施工安全工作会议后,我们及时印发了勘察设计工作要点,并对建筑节能设计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各地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法律法规与标准,并将建筑节能设计列为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不予通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同时,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工程勘察设计评优的主要指标,对不按节能设计施工的项目,不予参加设计评优,切实把好节能设计关。

建筑节能设计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成效明显。一是在组织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等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加强了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先后颁布了《节能型建筑幕墙构造》、《节能型铝合金门窗》、《钢塑共挤节能门窗》等标准设计图集;二是各地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标准体系,如*市结合亚运工程组织编制了《*亚运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亚运城综合体育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为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实现65%节能目标进行了尝试;深圳市编制完成了《深圳市建筑外遮阳设施标准图集》、《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地方标准。

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推动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的开展。去年10月,省建设厅在各市组织检查的基础上开展了全省建筑节能设计大检查,对全省建筑节能设计与审查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建筑节能设计与审查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建筑节能设计与审查的质量。全省共抽查公共与民用建筑工程129项,已实行节能设计和审查的比例达100%,其中好、中、差的比例分别为22%、66%、12%。去年12月下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我省及*、*等市的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检查,在抽检的12个项目中设计部分的优良率为91.7%,同比*年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整体水平大幅提高,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总结经验、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有:

一是勘察设计市场仍不规范。无证勘察设计,超越资质资格承接业务,挂靠出卖图章,擅自减少勘察设计深度,降低勘察设计质量,提供虚假勘察文件,恶性低价竞争,实行地区封锁等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败坏了勘察设计队伍的形象。

二是施工图审查机构定性定位不准确。主要是施工图审查作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总抓手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的施工图审查过于市场化,难以起到有效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效果,审查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强,难以发挥审查的技术把关和对设计市场的监管作用;同时,放开审查市场,容易引发不正当竞争和低价竞争,降低审查质量。

初级会计和审计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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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算审查和监督,促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市总预算执行的监督、市本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依法监督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监督市总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预算草案,细化预算科目,编制部门预算,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

第六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及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其主要内容及有关材料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编制的各项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三)市本级主要部门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四)若干重大项目表及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了解预算初步方案的编制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者调查。|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收到预算草案后七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符合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是否确保重点支出;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于收到意见后七日内,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没有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和有关情况,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人大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有无虚报收入,有无截留、挪用;

(三)预算支出是否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有无将上级专项补助的款项擅 自发迹用途,有无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转算内支出,有无虚列支出;

(四)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市人大会每年第三季度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四条 市人大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可以组织视察或者调查,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页审计。

市人大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视察或者调查时,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每季度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可能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稳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时,应当依法编制收支平稳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预计年度市本级预算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但未使原批准的收支平稳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其数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或者支出总额百分之三的,应当报市人大会审查批准;其数额未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市财政部门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需要将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用于当年支出安排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于年度终了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会作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决定、决议、监督意见,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和办理,并将落实和办理情况向市人大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市本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要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情况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报市人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会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必须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会对市本级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调增、调减及平衡情况;

(三)上级专项拨款、税收返还及补助款项的执行和管理情况;

(四)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市人大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查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决算的决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人大会责令有关机关或者部门限期改正,并由该机关或者部门向市人大会作出说明;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经批准的预算的;

(二)不如实按照规定编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的;

(三)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部门预算、审计工作报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有关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影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监督工作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损失的,市人大会可以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市人大会任命的,市人大会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

(二)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会可以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有前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将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区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预算目的是什么1.强迫计划。预算迫使管理层向前看,制定详细的计划来实现每个部门、每项业务甚至每个经理的目标并预计将会出现的问题。

2.交流思想和计划。预算是一个正式的系统,这个系统确保计划涉及的每个人意识到自己应该做的事情。沟通可能是单向的,如经理给部下布置任务,也可能是双向的对话。

3.协调活动。需要整合不同部门的活动,以确保向着共同目标一起努力。这意味着协调是很难实现的。例如,采购部应立足于生产要求编制预算,而生产预算应当基于销售预期。

4.资源分配。预算过程包括识别将来需要以及能够获得的资源。应当要求预算编制者根据期望的活动层级或者资源水平来判断他们的资源要求,以便最好地加以利用。

5.提供责任计算框架。预算要求预算中心经理对其预算控制目标负责。

6.授权。正规的预算应当作为对预算经理发生费用的授权。只要预算中包括费用支出项目,就不需在费用发生之前获得进一步的批准。

7.建立控制系统。可以通过比较现实结果和预算计划来提供对于实际业绩的控制。背离预算能够被调查,而且应将背离的原因区分为可控和不可控的因素。

8.提供绩效评估手段。它提供了可以与实际结果比较的目标,以便评估员工的绩效。

初级会计和审计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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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的编制

1、编制预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

2、实行部门预算。各预算部门、单位都要编制预算,做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部门预算应当包括部门的全部收支。

3、提前编制预算。区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各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各项预算收支都要落实到具体项目。

4、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将应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5、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预算的初步审查

1、初步审查的程序。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区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的主要内容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向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通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财经工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的意见。

2、初步审查的材料.提交初步审查的材料包括:

(1)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

(2)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明细表;

(3)区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卫生和社会保障的支出表;

(4)基本建设、城市维护支出的类别表和相关的重大项目表;

(5)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补助支出表;

(6)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

(7)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

三、预算执行的监督

1、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的执行,主要内容是:

(1)贯彻落实区人代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2)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

(3)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的情况;

(4)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情况;

(5)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举债资金)投入的重大项目预算执行的情况;

(6)预备费、上年结转资金的动用情况;

(7)区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的情况;

(9)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它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

2、区人大常委会及其财经工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区政府及其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3、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4、区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财经工委报送预算收支情况的材料,按季度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简要说明。

5、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区政府上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预算的调整

1、预算的调整.当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预见会出现与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有3%的增减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调整预算。

2、预算资金的调剂。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确实需要调整的,区财政部门应当有必要的审批手续。对区级农业、教育、科技、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调减,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3、预算调整的程序。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的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半个月前,将预算调整方案交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初步审查后的七日内将修改情况向财经工委通报。财经工委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告。

五、决算和预算执行的审计

1、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或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数和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在决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

2、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半个月前,将决算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财经工委初审。财经工委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告。

3、区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原则,依法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性收支进行审计。每年审计的单位要占一级预算单位的20%以上。区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性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审计部门对审计后所作出的纠正意见和处理决定,要跟踪监督;依法纠正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财经工委通报;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区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有关部门和重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六、其他

1、区政府应当将有关预算和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章、决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事项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2、各镇人民代表大会或主席团审查监督本级预算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初级会计和审计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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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均需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需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及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分级审查原则和项目隶属关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部分于20*年1月1日起在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建筑行业详见附件1、市政行业详见附件2。

第四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省级和市级分级审查制。

(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范围:

1、国家、省参与投资或融资的跨地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

2、对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对珠江三角洲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超限高层建筑;

4、在我市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除第(一)项以外的工程项目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我市建设工程的水运、交通、电力、环保等由其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山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以下批准文件需提供2份):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3、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设计要点和三线图》;

4、市规划局的规划建筑方案审批意见;

5、方案设计中标通知书;

6、经专家评审的中标方案修改意见书;

7、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份;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2份;

3、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设计说明书、图纸、概算书等)。

注:初步设计属大型工程20份、中型工程12份、特殊工程项目另定。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市政公用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分级审查的原则,属于省级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于市级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属省审查项目审查所需时间由省确定;属市审查项目审查所需时间自进入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属于特殊工程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

第九条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立项批文的总建筑面积规模、总投资规模要求;

(二)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四)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

(五)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六)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七)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八)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要求;

2、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3、设计方案是否进行了优化设计,是否有利于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4、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是否落实;

5、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是否优化。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复意见,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规划等主要内容的修改,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修改初步设计审查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审查的,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第十五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该项目的行业属性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中工艺和设备的合理性、先进性。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专家的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向专家支付,支付标准可参照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第十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属特殊行业的可另聘请专家参加审查。

初级会计和审计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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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是审计工作的总方针,在审计财政预算执行中更应该贯彻执行,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关键是抓住“预算”和“执行”这两个重点。借鉴别人的一些经验和结合自己的一些实际工作,现就如何才能集中审计组有限的人力和时间,完成好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任务,浅谈一点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具体做法和体会。

一、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做法

(一)抓审前准备,确保细致周密。由于财政审计存在点多、面广、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因而,要想在短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任务,必须在审计前,积极稳妥地抓好审前准备工作。一是加强审前集中学习,组织参审人员系统地学习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相关知识、财政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二是认真开展审前调查工作,向财政部门了解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分配的业务流程,了解审计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及调整情况,了解财政部门各职能股室的职责及其所掌管的专项资金规模、流向,摸清全县财政收支的总体规模和构成,同时掌握了解财政预算盘子之外以政府名义筹集、并由政府来管理和使用的所有收入(即所有政府性资金,既包括县财政局各股室管理的各项资金,也包括其它部门管理的政府性资金,范围较广);三是制订细致周密的审计方案,组织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必须要有一个操作性较强的审计方案。

(二)围绕方案,抓住重点,充分运用审计方法和审计技巧开展审计实施阶段工作。

1.审查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①审查年初预算是否真实。主要审计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预算编制依据和标准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坚持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各项支出有无细化到明细科目、细化到具体部门。按照《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审查财政是否按规定提取了预备费,在按规定提取了预备费的情况下,是否还存在预留一定的指标,作为机动数使用,没有使预算指标全部细化到部门或单位,财政机关可以从中任意安排。

在审计中,从年初预算报表着手,检查各项预算资金是否真实、合理;通过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所属部门和单位,检查预算资金是否足额拨付,全部到位;如果预算有预留指标作机动数使用的,了解这些机动数的安排使用情况,认真审计核对,逐项查看拨付单位。通过这几年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发现每年都存在年初预算不够细化,有些专项资金或项目资金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单位,最后都是通过政府抄告单办理拨款。

②审查是否有预算赤字。《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因我县是“吃饭财政”,实际每年的预算都有赤字,而且赤字占当年财政支出额的比重较大,是不符合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赤字的原因,主要是上级的转移支付、专项补助以及各种“争取资金”的不确定性,在年初预算掌握不准,很难做到“量入”;而在支出上,有的政策性指标刚性较强,有的项目资金需要地方配套,也有的是上面出政策下面出资金落实。

在审计实施中,核实当年财政收入基数,收入基数是否完成,加上按照财政体制,上级应补助的收入和应返回的收入数,检查是否保持收支平衡,是否存在超财力安排支出数。

③审查上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的支出数是否真实。按照《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的规定,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完整无缺地结转本年使用,作为本年度预算编制内容之一。由于人大对政府预算的批复基本上是履行了一道法律程序,多数情况下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所以容易形成上年度资金被下年度挪用于其他项目的“偷梁换柱”行为,改变资金用途。

2.审计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合规性。

一要审查是否使用“科目调剂”进行预算调整。《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能通过“科目调剂”,在各支出项目中进行调增、调减,改变资金用途,逃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审计中,核对预算支出调整数,与年初预算数相比较,看是否增加或减少;预算调整是否通过人大常委会审批。

二要审查专项资金的拨付,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是否有“张冠李戴”现象。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它的严肃性和约束性非常强。首先,查看本级财政与上级财政年终结算单,对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检查上级财政拨入数与本级财政的支出数是否一致,逐一检查各项资金的去向;其次,延伸审查资金使用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审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最后,在审计的方式上,可采用预算执行审计与专项资金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检查预算执行结果的合法性。

预算执行结果是否合法,关键是要检查财政收支是否真实、完整。首先是要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是否有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是否把应缴预算收入放在预算暂存,应作预算支出放在预算暂付;查看是否存在人为调整预算收支的情况。

其次是通过核对年初预算,检查收入是否减少,支出是否增加,是否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审批。经过逐项审核,推断预算执行结果是否真实、合法。

三是审查财政年终结余数。通过几年的审计发现,每年财政决算中的年终结余数较大(主要是上级的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资金),当年未安排支出,放在结转下年支出科目,但资金大部门都被当年的“暂付款”所占用。

二、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几点粗浅体会

首先,要认真学习,提高业务本领。审计人员不但要熟练掌握财经审计法规,还要精通财政业务。由于从事财政预算工作的人员,对财政预算业务比较熟悉,审计人员如果业务素质不过硬,是很难开展工作的。因此必须认真学习、不断学习,熟练掌握《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基本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各种财政审计规章、制度。弄清财政预算执行监督的内容,明确政府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在工作中切实做到依法审计,“对症下药”。

第二,注重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的制定。首先,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按照财政审计大格局要求,围绕全部政府性资金,将所有审计项目纳入“一盘棋”通盘考虑,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为主题、以满足“两个报告”内容的需要为目标,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其次重视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财政审计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相当大的扩展,因此,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在宏观上有了方向和目标,审计人员心中才踏实,工作起来不会忙乱。在具体时间安排上,加强审前调查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在充分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确立财政审计的重点,将整个审计任务按财政资金运行环节细分,确保整个审计实施方案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审计人员才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取得较好的审计效果。

第三,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善于协调。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局在政府职能部门中属比较重要的部门,工作人员优越感较强,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要打消思想顾虑及畏难情绪,排除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敢于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同时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又要注意工作方法和技巧,协调好相互之间关系,尽量避免矛盾激化。在财政审计中,应将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主动地向领导汇报,征得领导的支持,依法妥善处理具体问题。

第四,预算执行审计要与专业审计相结合。面对财政审计工作量大、时间紧、人员少的矛盾,在安排年度审计项目时,以财政预算审计为龙头,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等列入预算审计范围,实行有机结合。即:将部门预算审计内容结合到相关专业审计之中,在专业审计过程中,进行部门预算审计,为预算执行审计积累资料,实现资源共享,既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又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

初级会计和审计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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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淤地坝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土高原地区由中央安排投资建设的淤地坝专项工程。其他投资渠道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淤地坝工程建设以《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为指导,以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为重点,以小流域为单元,按坝系安排实施。

第四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主要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工程建设技术指导与培训,以及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

有淤地坝工程建设任务的,要分级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淤地坝工程建设组织领导机构。

第五条淤地坝工程建设参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建设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原则上由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作为工程建设单位。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六条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前期工作实行合同管理,由建设单位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依据《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及重点支流规划,提出淤地坝工程建设近期实施方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近期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小流域为单元按坝系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按单坝进行编制,达到施工要求,并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九条淤地坝工程可行性研究和骨干坝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以上资质;中小型淤地坝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以上资质。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审查后,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审批,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复,其中库容在100万方以上的骨干坝初步设计在审批前须先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批复文件抄送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投资概(估)算编制,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第十三条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经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筹集落实。初步设计工作经费根据有关定额标准,列入淤地坝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申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淤地坝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对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2、单坝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且属于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范围内;

3、地方配套资金、群众投劳承诺文件,以及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文件;

4、具备工程施工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省级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批复,以及上年度淤地坝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联合编制省级年度建议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十六条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个月内将计划下达到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计划和设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单坝工程位置、建设规模、概算等进行调整时,建设单位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淤地坝工程建设全面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要以单坝或坝系为单位,把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任务、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配套投资、所需群众投劳数量、建后管护责任单位等主要内容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淤地坝工程建设实行季报和年报逐级报送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报送上季度工程建设进度,每年1月报送上年度工程建设情况及工作总结。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统计等情况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将各省情况汇总并分析后报水利部。

第二十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淤地坝工程管理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淤地坝前期项目储备及工程进展情况。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

第二十二条骨干坝的施工和所有淤地坝工程的监理必须通过招投标择优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其中库容在100万方以上的骨干坝须由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第二十三条淤地坝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进行。严禁对工程施工和监理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工作须按有关规定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公告10日前,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拟招标项目的招标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监督员参加开标评标会议。

第五章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淤地坝建设必须全面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监理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3]79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且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格和能力。其中骨干坝的监理应由具有水利工程丙级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选派足够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人员组成现场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对骨干坝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在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质量标准和责任,以及每座工程的质量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从组织、制度、方案、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要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认真执行初检、复检和终检的施工质量'三检制',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等部门的质量检查。发生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并严肃认真处理。

第三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机构,依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全面负责辖区内淤地坝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责成责任单位加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责任单位执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淤地坝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对所建设的淤地坝质量负终身责任,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淤地坝工程由中央、地方、群众共同投资或投工建设。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工程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第三十六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和挪用。

中小型淤地坝原则上实行资金使用报账制度,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经监理单位同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在建设单位报账支付。骨干坝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等规定支付工程建设费用。

第三十七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资金的开支范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物料、材料采购及运杂费;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机械作业费用和劳务费用;有关科研和监测等独立费用。核定的建设管理等独立费用,只能用于工程勘测、设计、建设监理、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设单位对已完工项目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

第三十九条淤地坝建设引起的土地占用、搬迁及淹没损失,其补(赔)偿由工程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时逐级上报财务、基建统计报表。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淤地坝工程验收包括单坝工程和小流域坝系工程验收。单坝工程验收分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坝系工程验收分初验和终验。

第四十二条验收工作分级负责。单坝工程的中间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单坝完工一年内,在建设单位全面自验的基础上组织竣工验收。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骨干坝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黄河水利委员会。100万立方米以下的骨干坝及中小型淤地坝竣工验收由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结果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小流域坝系工程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黄河水利委员会会同省级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验,验收结果报水利部。

第四十四条工程验收的依据是已下达的工程建设计划,已批准的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单项工程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文件、技术规范和相关的管理规定。建设单位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中间验收文件、施工记录、合同文本、监测评价报告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骨干坝和坝系验收,建设单位还需提交工程审计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评价报告。

第四十五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2、工程建设内容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3、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4、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5、工程管护责任主体是否落实。

第四十六条验收合格的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书。对未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管护责任主体未落实的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验收组提出处理意见,限期处理,经复验合格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合格证书。

第九章运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省(区)应按照建管用、责权利相结合和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订并出台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地积极推行淤地坝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等方式,明确工程经营使用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责任。

第四十八条骨干坝的运行管理原则上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淤地坝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回收的资金要设立专账,专户储存,建立工程管护维修基金,用于本辖区淤地坝的运行维护、监测等。

第五十条淤地坝的防汛工作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防汛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运行管护责任主体搞好淤地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五十一条淤地坝工程管护要明确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其范围的确定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章监测工作

第五十二条为科学评价淤地坝工程建设成效,为规划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开展淤地坝监测工作。

第五十三条监测工作以省(区)为单位编制监测实施方案,按拟开展监测的典型小流域坝系编制初步设计,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工作。

监测实施方案及初步设计应由具有水土保持监测乙级资质单位编制。

第五十四条监测站点布设应与区域水文站、水土保持试验站等站点相结合,根据水土流失类型区和小流域坝系规模、水沙条件等合理确定。

第五十五条监测机构和监测技术人员须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第五十六条淤地坝监测内容主要有:

1、水沙监测:监测小流域水文气象、坡面与沟道耦合侵蚀动态、坝系水沙变化及淤积等情况。

2、坝体监测:包括坝体变形和渗流,主要有表面变形、裂缝接缝、岸坡位移、渗流量、渗流压力浸润线位置等。

3、效益监测:包括工程建设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五十七条监测工作所需投资根据《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列入工程建设总投资,并在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以省(区)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监测单位应定期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单位报送经整理、分析、汇编的监测成果及评价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报送有关监测成果。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商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制订本省(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细则。

初级会计和审计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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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简介:注册会计师简称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是中国一项执业资格考试,1991年开始实行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1993年起每年举行一次,适合准备在国内从事会计职业的高级人才。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后,具有2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可申请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有权签署审计报告。

主考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报名时间:由各地考试委员会在每年5月份内确定。

报名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考试时间:每年9月份。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简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主考机构:国家财政部、国家人事部。

报名时间:考试上一年度的10月中旬至于11月底。

考试条件:(一)初级: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二)中级:除具备报考初级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5月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以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为准)

考试科目:初级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中级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

三、高级会计师资格

考试简介: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省组织进行。实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试点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当地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主考机构:国家财政部、国家人事部

报名时间:每年5~6月开始报名。

报名条件: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考试时间:每年9月份左右。

考试科目:《高级会计实务》。

四、注册税务师(cta)

考试简介:注册税务师简称cta(certifiedtaxagents)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1998年开始时实行资格认定考试,自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适合企业内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税务专员等。注册税务师是一个前景看好的职业,其证书含金量较高。

主考机构: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

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业务满一年。

考试时间:每年6月最后一个周末,从周五的下午开始,每半天考试一个科目。

考试科目:《税法(一)》、《税法(二)》、《税务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cpv)

考试简介:资产评估师(certified public valuer)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人员,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目前,市场对此类专业人才需求量较大,适合正在从事或准备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人员。

主考机构:国家人事部、国家财政部。

报名时间:每年的3月至4月(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

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6)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考试时间:每年9月的第二个周末。

考试科目:《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六、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

考试简介: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certifiedaccountants,简称acca成立于1904年,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国际会计师组织。acca的国际地位举足轻重,联合国于确定其环球课程时,亦是以acca的课程作为蓝本。

主考机构: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报名时间:学员注册后,在二、三月份/八、九月份会收到ac-ca的考试报名通知。每年7月31日为中国学员参加同年12月份笔试的注册最后截止日,每年12月15日为中国学员参加下一年6月笔试的注册截止日。

报名条件:(1)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既可以报名成为acca的正式学员;(2)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在校生,且顺利通过第一学年的所有课程考试,既可报名成为acca正式学员;(3)未符合以上报名资格的申请者,而年龄在21岁以上,可以遵循成年考生(mser)途径申请入会。该途径允许学生作为acca校外进修生学习,只须在前两年的四次考试中通过1.1和1.2两门课程,便能以正式学员身份继续参加其它课程考试。

考试时间: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六月初和十二月初)。

考试科目:从2007年12月起,acca实施新的考试大纲,新大纲共有十六门课程(学员需通过十四门),分为两个阶段,每次最多允许考四门,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员可以免考其中2门。主要包括:第一阶段有《会计师与企业》、《管理会计》、《财务会计》、《公司法与商法》、《业绩管理》、《税务》、《财务报告》、《审计与认证业务》、《财务管理》、《高级税务》、《高级审计与认证业务》;第二阶段有《专业会计师》、《公司报告》、《商务分析》、《高级财务管理》(选修)、《高级业绩管理》(选修)、《高级税务》(选修)、《高级审计与认证业务》(选修),其中选修课只需选择二门。

七、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

考试简介:cia是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的英文简称,它不仅是国际内部审计领域专家的标志,也是目前国际审计界唯一公认的职业资格。cia需经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简称iia)组织的考试取得。考试每年一次,适合准备进入大型跨国企业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

主考机构: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

报名时间:每年6、7月左右;报名具体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参见各考点的报考简章

报名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考试:(1)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或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4)cia考试期间本科院校的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四年级学生。

考试时间:每年11月第3周的周六、周日举行。

考试科目:《内部审计在治理、风险和控制中的作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经营分析和信息技术》;《经营管理技术》四个部分。

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cga)

考试简介: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ertified general accountantsassociation ofcanada,以下简称cga-canada)是经加拿大国会批准成立的会计专业团体,是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iasc)、泛美会计学会(iaa)、亚太会计师联合会(capa)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四个国际性会计师组织的活跃成员。cg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专衔享有极高的国际公信力,协会会员可在加拿大执业,独立签署审计报告;或在世界各地从事高级财务及企业管理等工作。

主考机构: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

报名时间: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份(一门课程结束即注册报名下一门课程)。

报名条件:通常由各省确定,通常包括:(1)大学以上学历;(2)修满规定的会计课程学分(51分);(3)参加各省协会或授权大学举办的教育课程。学员必须完成每门课程的作业后才能参加考试。每门课程授课结束后,学员将参加cga协会在世界各地安排的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必须达到65分以上方可通过;考试成绩在50~64分之间可以补考一次;低于50分或补考未及格的学员必须重新选修该门课程。

初级会计和审计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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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从11月10日国务院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到下一年度1月1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级总预算草案并报财政部, 仅仅两个月的时间。这样,各级预算草案的编制和汇总时间十分紧迫,尤其是实行“零基预算”的地方。即使1月10日省级总预算报至财政部, 待中央预算和地方总预算提出时,预算年度至少已开始10天。这样具体操作时就存在时间过紧问题。实际上,国务院关于编制年度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均超过条例规定的时限。如关于编制199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是于1998年11月20日下达的。导致:第一,各级政府的本级预算编制粗略;第二,为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总预算,许多地方代下级编制预算草案,形成层层代编预算。

建议:对编制预算草案的时间进行研究和调整,以保证预算的编制有足够的时间。可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提前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进行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山东省威海等市已在实践中提前预算年度半年,着手编制预算。

二、代编预算

按照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是本级总预算,即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但由于各级人代会没有法定的会期,如果下一级人代会没有召开,没有审查同级的总预算和审批本级预算,那么,上一级人代会审查的总预算只能是由财政部门代编的预算。代编的预算草案不是经过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或批准后正式预算的汇总,因此,很难做到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相一致或大体一致。导致:1.人代会审查的总预算更加不准确。造成许多地方的人代会对总预算草案只审不查,或将审查变审议。2.人大常委会只能被动接受政府报送的预算草案,含混地接受财政部门报送的、经下级人代会批准后汇总的总预算。3.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之间存在差额,造成了人大监督与预算实际执行相脱节的现象。

建议:1.明确规定有审查或者审批预算议程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自下而上逐级提前召开,从根本上解决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的差距问题。2.将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之差及其对本级预算的影响。在备案时向常委会专门作出报告。3.拓展预算法第40条的内容。即人大财经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对常委会备案的汇总预算进行审查,针对实际预算与代编预算的差距(或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总预算或审批的本级预算的差距),区别不同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建议如何对本级政府提出监督要求。

三、行政体制调整

行政体制的调整对预算编制有重大影响。如1999年度工商和技术监督改为垂直领导,而原有的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随之上划,两机构的经费又需保障,造成预算编制的困难。特别是地税上划至省级垂直领导,对设区的市级、县级和乡级的三级预算编制带来长久的影响。由于地税经费按上级要求保证3—5万/人;地税系统一般执行上级滞后下达的税收征收计划指标。导致:1.设区的市级、县级和乡级财政部门无法依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需要,编制预算收入。2.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收入失去约束力和严肃性,地税系统讨价还价,人大和财政部门只能花钱买税。3.由于各地、各年度要求的地税经费标准不一定,使预算支出也有所扩大或不定。

建议:1.对预算法关于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作出解释。2.如现行体制调整不可逆,则应规定上级下达的地税征收指标只是指导性计划,预算收入应按本级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法定支出

由于收支范围与复式预算关系不清,经常性收入的范围也不明确。造成各地方政府根据不同情况,随意调整经常性收入的范围,使法定增长的支出不实。同时,农业法等相关法律对法定投入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在现实中出现了一项投入在不同的领域进行重复计算的问题等。另外,计划生育、政法等许多系统在法律、法规之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各地财政保证其规定的支出,新增财力的大部分被硬性分配,地方财政职能被肢解。

建议:1.明确经常性收入的范围。2.明确财政收支范围与复式预算中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3.在有关法律中,准确界定有关投入的概念及范围。4.清理党政各部门为本系统规定的、要求财政予以保证的预算支出规定。

第二类 初步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五、初步审查的对象

预算法第37条规定的预算初审对象只涉及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没有考虑本级预算与总预算的关系,对本级预算的初审与人代会对总预算的审查不相称。同时,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初步审查只审是否列赤字、法定支出、预备费提取比例等,难以发挥初步审查应有的作用。

建议:1.吸取地方积极探索经验,明确初步审查的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如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将初步审查的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确定为七项。2.初步审查的范围应当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的范围相一致。

六、初审结果的效力及送达

预算法第37条未规定初步审查的效力;只规定了4种初审机构, 没有规定不同机构进行的初审其效力有何不同;初审结果不知送给谁,以何种方式送出。更无法在人代会上使代表知悉。

建议:1.明确初步审查结果的效力。对于初审结果,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作出明确答复,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根据初步审查机构的不同,效力应当有所区别。2.明确初步审查结果的送达对象及方式。如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第15条对此即有明确规定。3.将初步审查结果和政府财政部门采纳情况一并报人代会审查机构,并提交代表大会,作为代表进行审查预算草案的参考。

七、初审可否多方参与

预算法第37条第1款, 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2 款中“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范围不清;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初审;没有规定在预算编制和初审过程中,是否可以委托或责成审计部门参与。

建议:1.以财经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为核心,吸收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参与初审。目前,有的地方各专门委员会都参与;有的地方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参与,如山东省在初审时邀请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参加。2.在初审阶段,可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如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规定“财经委员会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3.应规定人大可委托或责成政府要求审计部门在编制和初审阶段参与工作。

八、初审时间与提前介入

在实际中,法定初审时间得不到保证,不能进行正常的初审。提交初审的草案,通常已由行政领导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初审时,不好再提意见,即使提出意见,也很难被采纳。

建议:1.人大应提前介入编制预算,了解掌握预算编制过程中的情况。在编制过程中处理好党委、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陕西、山东人大建议,初审应提前至财政向主管首长报告之时,至少是在行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之前介入或者开始。2.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期限提交草案,配合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类 人代会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九、预算案的形式

向人代会提交的预算案通常由两部分组成,文字报告和数字表格;表格部分一般为收支总表,最多列到“款”。而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内部掌握的预算划分为:“类、款、项、目”。由于提交的预算案太粗,导致“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无法进行实质性审查,也给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审计工作带来了困难。再者,会议期间,预算案加密级,不能作到代表人手一份,且会后收回,影响审议。

建议:1、 对预算草案的形式及内容的详细程度提出明确的要求,最好能提交细化到“目”的预算草案。湖北、陕西的一些地方已规定预算草案采取“三表一书”制,使数字表格细化,预算报告改为对表格的说明等。2.除国防等必要的保留项目外,有计划、分步骤地取消“密级”做法,并保证代表人手一份。因为保密法关于秘密的范围及确定并不包括预算草案。

十、会议日程议程安排

在现实中,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审查预算表。地方的人代会会期通常为4—5天,期间至少要审议6个报告,真正的审查时间却只有2天(听取报告和表决要占用4个半天)。 而审查的重点又放到了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上。使审查预算表这个重点在议程日程安排上没有突出出来。

建议:1.完善有关审查预算案的程序。通过规定最少审查时间,相对增强预算的审查力度,保障并突出预算案审查这一人代会的重要议程。2.可考虑提前将预算案提供给代表,使代表提前做好准备,听取意见,以便在代表大会期间有针对性、有研究地加以审查。山东等地人大都提出这一建议。

十一、人代会期间的专门审查

预算法没有对人代会期间专门审查预算的机构、职责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1.人代会期间组成的预算临时专门审查机构所进行的专门审查,与初步审查没有连续性。2.专门审查机构的职能不清,不仅专门审查难以深入,而且无法辅助代表进行审查。目前的情况是,专门审查机构忙于起草决议,没有将精力放在专门审查上面。

建议:1.明确专门审查机构的人员组成与职责。在人员组成上,应与初步审查保持连续性。2.发挥专门审查机构专业审查的作用,变起草决议为进行专业审查与辅助代表审议。

十二、预算案批准并生效后,上级政府要求调整

按照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撤销下一级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取决于两点:第一,上一级政府“认为”有不适当之处;第二,上一级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导致对下级预算如何调整,上一级政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现实中,通常出现两种要求调整的情况:1.上一级人代会未开,上级政府认为下级预算存在不适当之处,又没有达到需要提请撤销预算的程度,直接要求下级政府对下级人代会已批准的预算进行调整。2.上一级人代会批准了预算,下级预算有不适当之处,又未达到需要提请撤销的程度,上级政府据此要求下级政府对下级人代会已批准的预算予以调整。

建议:1.明确规定对于第一种情况,上级政府不得予以调整。2.对于第二种情况,要同时通知下一级人大和政府,下级政府在调整后要向同级人大备案。

第四类 监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十三、监督重点

我国有关法律没有规定对预算执行加以监督的重点,只能是政府报告什么,人大审查什么,致使各级人大在听取和审批预算执行报告时,只能泛议,缺乏针对性和主动性。一些地方人大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认为对预算执行监督的重点至少应包括:超收安排;预备费动用;预算周转金;返还和补助;新出台政策对预算执行的影响;预算划转6 项内容。尽管这些不属于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内容,但根据预算法第66至68条的规定,仍属于人大的监督范围。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避免政府财政部门规避监督,有的地方人大根据地方人大组织法,将上述内容与“预算调整”相区别,巧妙地规定为“预算变更”,如陕西、山东等。

建议:1.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5项的规定, 将上述内容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范围之内,并在即将制定的有关法律中,界定并采用与“预算调整”相区别的“预算变更”提法。2.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制定的有关法律中,界定并采用与“预算调整”相区别的“部分预算调整”提法,以解决前述问题。

十四、预算调整

预算法第53条、地方组织法第44条对预算调整和预算的部分变更有所规定。但是,目前的规定不明确。如“特殊情况”到底指什么?出现特殊情况时,是动用预备费,还是进行预算调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否具有决定和监督部分变更的职权?有的地方抓住预算法对预算调整范围的界定,规避预算调整,规避人大监督,使人大原批准的预算落空。现行审批方式(常委会两月一会等)也与紧急情况需要调整预算不完全适应。

建议:1.具体界定“特殊情况”及特殊情况中的“紧急情况”。2.规定紧急情况下批准预算调整的特别程序。如西安市莲湖区规定可由主任会议原则批准,下一次常委会追认。

十五、决算

目前对预算的审查存在以下问题:1.报人大的决算与财政报本级和上级政府的不一样,报人大的决算比较简略,而报上级财政的决策详细。2.在审批决算的常委会上审议的审计报告,只是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不是决算审计报告(一般决算是上审下);向人大提交的是审计工作报告不是审计结果报告,给人大与给政府的不一样;有的地方只是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缺少“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导致对预算外资金监督不力;如果此时发现当年预算编制有问题,人大已经批准,能不能改,怎样改?3.人大审查不深入。赤字压缩、结转下年支出,赤字已发生但不列支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存在。

建议:1.要将向上级政府报送的决算和审计结果报告向人大备案。2.应专门审查“其他财政收支”,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3.应规定审计部门发现当年预算的编制存在问题时,政府和人大如何处置的程序。

十六、日常监督

实施条例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的期限和方式。而没有规定向人大报送有关材料。在实际工作中,通常要靠关系去索要;即使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向人大报送,也不规范,一般只给2份(常委会主任和财经委员会); 有的地方只给简报,不给表格;有的地方时详时略,时有时无。代表和常委委员更无法连续而及时了解情况。

建议:1.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要将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的有关的材料及时向人大报送。陕西省户县人大常委会在其做出的关于加强预算监督的办法中,即明确规定了这一点。2.规定政府在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等会议时,邀请人大有关机构的成员列席,以了解有关情况,便于监督。

十七、乡级预算执行的监督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通常一年开会一次,并且由于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导致许多地方对乡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处于真空状态。乡级预算执行中存在大量问题,如收入方面的“三乱”、支出方面的胡花乱支等。

建议:1.将县级人大对预算和决算的监督权扩展至乡级政府。对这一监督方式进行认真研究并有效实施。针对乡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县(区)级人大应当承担起监督责任。2.规定县(区)级人大如何与乡级人大相配合,监督乡级政府预算执行和调整的程序。

十八、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责任

预算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范围太窄,而对预算编制、资金拨付、情况报告等方面的不当行为;预算案未被通过;对法定报告事项,不进行报告或者报告不真实;对预算支出,不按规定拨付;对预算收入,不依法及时入库,等等,在法律上没有规定。

建议:完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对整个预算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违法行为及出现某些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初级会计和审计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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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在村级财务管理发展的不同阶段,村级财务审计都应该有相适应的模式,目前阶段,让注册会计师服务于村级财务审计,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然性。

一、村级财务审计目前模式的局限性分析

目前的审计模式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村级财务的运行,促进了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1983年,国家审计开始初期,属于探索阶段,各项资源匮乏,仅仅涉及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审计和政府预算审计,还未有条件涉及村级集体经济审计,更不用说村级财务审计。现行的村级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在开始初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当前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外在环境变化,其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仍未解决,使得村级集体经济审计难以进一步推动,也阻碍了村级财务审计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中。

(一)村级财务审计缺乏高层次的法律依据和相关制度法规

目前,全国人大及国务院未对村级财务审计设立专门的法律,村级财务审计的权威性不强,发挥的作用也就不大。在村级财务审计中,除了缺乏较高层次的法律依据外,还缺乏相关制度法规,如审计程序规范、审计底稿和审计报告规范、处理处罚制度等。当负责村级财务审计的部门向司法机关报送审计出的问题时,会被司法机关判定为法律效力不足而不认可,也没有相对应的制度法规去约束,给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带来了风险隐患。

(二)村级财务审计的独立性差

审计监督最本质的特征是审计的独立性,它使得审计得以存在和发展。目前,我国村级财务审计模式比较混乱,多种模式并存,主要模式为乡镇经管站直接负责,其次是审计部门从经管站独立出来。两种方式的独立性均很差,经管站模式既充当经营者又充当监督人,违背了独立性原则,而第二种方式虽摆脱了经管站的束缚,但其业务上受上级经管站的指导,并受乡镇政府领导。

(三)村级财务审计内容和形式单一,审计方法落后

1983年,我国审计制度正式建立,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审计实践中现有多种审计形式,例如合同审计、资产负债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审计内容也由传统的账项审计将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制度评价过渡,审计方法也同时有了发展。但目前村级财务审计仍处于初级阶段,审计的内容和形式还未跟上村级经济的发展,审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审计方法局限于查处问题为主的财经法纪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而评价和鉴证为目的的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开展较少。审计事项多为事后审计,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涉及较少。审计方法多为传统的全面查账,计算机辅助审计运用较少,对内部控制制度测试、统计抽样和风险评估等未能掌握运用。

(四)村级财务审计未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审计源于委托理论,委托双方在活动中会产生利益追求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审计的作用在于解决此现象。在村级集体经济中,村民作为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人,审计作为村民了解村级财务的渠道,承担了重要作用。但现有的村级审计机构并不对村民负责,而是作为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仅对乡镇政府负责,这并未解决委托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村民无法了解村级财务情况,无权看到村级财务审计结论,使受托监督人、受托经营者和财产所有者之间关系错位,长此以往,因村级财务审计未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基层矛盾不断加剧。

二、注册会计师开展村级财务审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审计的产生与发展,与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与发展亦步亦趋,而注册会计师参与到村级财务审计中,也是受托经济责任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村级财务信息的可信赖程度与村级财务的公开有重要关系,公开可信赖的村级财务信息需要建立在健全的监督机制上才可以,而体外监督性质的审计则利于监督机制的完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强,参与到村级财务审计中,有助于村级财务审计目标的实现。

(一)注册会计师开展村级财务审计的必要性

拓展村级财务审计范围,要求注册会计师参与其中。国外和我国沿海地区等,业务范围较广,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了审计业务范围,增强竞争力的同时增加了盈利途径。村级财务审计在我国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中是一个新兴的领域,注册会计师高效的参与到村级财务审计中只是时间问题。

当前村级财务审计的主流模式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审计模式是为实现特定的审计目标所采取的审计方法、审计策略的总和,规定了审计应从何处着手、何时着手和如何着手等一系列问题。当前,我国村级财务审计模式较混乱,多模式并存。主流审计模式存在促进了村级财务审计的发展,服务了村级财务管理,但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如审计力量不够强大,无法胜任多元素的村级财务审计任务,审计独立性不强等问题。

(二)注册会计师开展村级财务审计的可行性

注册会计师人员众多。截止2014年年底,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8295家,注册会计师99045人。与当前村级财务审计模式下专业工作人员相比较,注册会计师的力量要大得多。

初级会计和审计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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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在所调研的单位中,会计从业人员主要以年轻人的为主,其中也有个别单位的出纳和主办会计是年纪比较大的,而且是属于公司元老,所以这类公司的财务部门近三年基本没有招聘新人,而且近几年也没有招聘新人的计划,其他单位财务部门人员流动性还是比较大的,近三年财务部门的人员都有所变动,其中,出纳岗位变动的频率最大。

2.对应的职业岗位分析根据调研的情况,目前企业有关会计类的岗位主要以下几个,每个岗位具体的能力要求如表3所示。

3.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分析(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江苏省从2014年开始一年组织两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三门课程,均采用计算机考试(三科连考),另外,珠算五级按照《全国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标准》进行。对于企业而言,在招聘会计人员时,一般都要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会计专业毕业生的敲门砖,所以这个资格证书相对于会计与审计专业的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设计的考试科目在我们现在的人才培养方案中都有安排,但是,在课程的设置时间上应该作适当调整。就近几年的情况来看,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通过率还不是很高,每年江苏省的通过率基本在30%-40%,所以,将这个证书作为会计与审计专业学生毕业必备的技能证书似乎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江苏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从今年开始为一年考两次,这样我们学生考试通过的比例会有一定幅度提高。(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职称考试)目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考试和中级资格考试。报考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了具备基本条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我们的学生在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后书就可以报考初级资格的考试,对于会计与审计专业的学生来说,凭借学校里的专业知识还是可以应对初级职称考试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对于会计与审计专业毕业的学生来说要工作满5年才能报考,所以,我们应该在校的时候,让学生把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科目: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这三门课程学扎实,以备将来的中级职称考试。

二、调研结论

(一)培养目标调查显示,高职院校应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实践能力、满足基层需要的中级应用型财务会计人员。定位于中小型企业各会计岗位直至会计主管;应能熟练进行会计信息处理,熟悉相关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中小企业税收筹划。

(二)职业面向与培养规格高职会计与审计专业的毕业生主要的就业单位还是以中小型企业的基本核算岗位为主。此次调研的企业基本都是中小型的企业,包括现在我们有部分在外面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也都是集中在中小型企业基本核算岗位,所以我们培养的高职会计与审计专业的学生还是应该以基本技能为主。通过前期对行业的调研,高职会计与审计专业人才培养规应该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如表4所示。(最高规格总体上说“应达到会计师水平”)根据此次调研,在课程的设置上,我们更应该注重会计基本技能的培养,从曾经做的一份调查中也获得了相同的信息。从上表中我们同样可以发现会计从业人员认为目前专科学历教育主要满足的是会计基本核算岗位,这点得到绝大多数调查对象的认可,占到75%。这也就提醒我们,高职会计与审计专业的教学应该重点针对会计基本技能展开教学。另外,统计中占40%和48.33%的会计从业人员也认为通过努力、经验的增长等,专科学历人员一样可以胜任总账岗位和一般财务总管,这要求我们在教学中还要注重发掘学生的综合能力,为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后进一步提升打好基础。仅占9.17%的人员认为专科学历人员可以胜任财务总监岗,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专科学历对财务总监岗位来说相对薄弱。因此,高职会计与审计专业在课程的设置上应该注重基本技能的培养。

初级会计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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