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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协议

发布时间:2024-03-14 19:31:02 查看人数:51

财务审计协议

财务审计协议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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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2010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一期)。快报信息显示,截至2011年1月16日,沪深两市共有1家上市公司(深市主板)披露了2010年年度报告。该公司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快报信息还显示,截至2011年1月16日,中注协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统计了解到,共有20家上市公司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其中,1家的变更原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更名)。

审计署表彰2009年度优秀审计项目

审计署日前对2009年度审计署和地方优秀审计项目进行了表彰02010年,审计署对署机关业务司、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选送的110个审计项目进行了评选。根据评选结果,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等单位联合实施的北京奥运会财务收支和奥运场馆跟踪审计等9个优秀审计项目和署机关业务司、派出机构实施的其他22个审计项目;对云南省审计厅实施的云南农垦总局2006年至2008年绩效审计调查等15个优秀审计项目和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的其他33个审计项目予以表彰。

财政部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12月27日,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大会在京召开。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201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经层层推荐、社会公示、公众投票、专家评议和实地考察,财政部决定授予于延琦等10位同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

财政部不许副处级以上兼职独董

近日财政部党组发文规定,财政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均不可在外兼职或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同时,已担任独立董事职务的须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辞去职务。

香港财汇局将抽查更换审计师的公司账目

据香港媒体1月17日报道,负责监管上市公司会计工作的香港财务汇报局指出。假如上市公司更改审计安排,如取消在香港审计,其账目可能遭该局复查。除更换审计师外,有几类上市公司的账目,也有较大机会遭财汇局复查,如一些有大量无形资产的药业公司、刚上市的半新股,或者一些受新会计准则影响的公司。

国务院废止修改部分财会行政法规

近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对部分法规进行废止和修改,其中部分财会法规也被修改。

增值税立法延后

增值税法草案稿目前正在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广泛征求意见。中国第k税种的立法草案并没有按原计划出现在2010年最后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其进程同预算法、车船税法一样延后。财政部、国税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增值税法的起草工作,三部门坚持认为增值税立法与增值税扩围改革应同步推进。所以此次立法草案不仅涉及原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升级,还要统筹考虑新纳入的营业税征收范围。

税总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近日《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次文件清理共计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99件,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7件。

审计署近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印发全国审计机关执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内容、重点,对近几年各级审计机关开展较多的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提出了规范性意见,并对进一步提高投资审计质量,加强投资审计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和队伍廉政建设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央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

中国人民银行1月13日《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境内机构可以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银行可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且发放人民币贷款,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预算外资金会计制度新规出台

国家财政部1月5日晚通知,为适应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需要,从2011年1月1日起,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税总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期所得税预缴

国税总局供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政策明确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文件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持有大量假发票将判有期徒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在现行刑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或再降

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正在研究进一步加强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限制,酝酿再次降低和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正在研究中的降低出口退税率的种类仍以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两高一资”产品为主,尤其是将重点放在“一资”上面,而且很可能会涉及到去年没有调整过的新种类的产品。

国资委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资委近日《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公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5号)、和《关于公布2010年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6号)三个文件,对国资委迄今的所有文件进行了系统的清理。本次文件清理共保留有效规章2l件,有效规范性文件165件(不含保密文件)。

工商总局出台反垄断法配套规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作为《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三个规定将t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房产税改革方向渐明:两税合一

就在上海、重庆布局房产税试点的同时,高层已经拟定了房产税改革的总体方向。记者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拟

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即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合一,且按照市价计征。由于征收依据发生变化,合并后的新税种将不再叫做“房产税”,其性质类似于国外一直推行的物业税,因此可能被叫做“物业税”或“房地产税”,其征收范围也将最终覆盖个人住宅。

外汇局规范国际收支核查

外管局了新修订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对2003年版核查制度修改和完善,并废止了旧版核查制度;二是将大额交易与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工作纳入《核查制度》,归并原相关规定;三是调整核查工作涉及的量化指标;四是规范现场核查和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的流程;五是明确各级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行为的处理措施及向外汇检查部门移交案件的操作程序。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进一步规范

近日,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做出进一步规范。

物流振兴细则将出台

物流产业振兴规划细则已于去年10月上报国务院,预计不久将公布。上述细则包括物流业税收、土地、车辆管理、改善行政管理、资源整合、技术创新等方面。

国务院通过拆迁条例草案

国务院总理1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条例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其颁布和施行。将有助于规范拆迁祸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挤社会和谐发展。

央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1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深圳:工商注册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

工行深圳市分行与市监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开发的企业验资“工商e线通”电子服务系统正式启用。通过该平台,可实现企业注资信息在银行和行政部门的实时交换。今后,在深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无须再提交验资报告了。

上海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上海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和市工商局1月11日公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有关试点工作将正式开展。办法规定,国外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大学基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外资pe,以及曾管理过境外长期机椅投资者资金和在中国三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经验的管理公司,给予试点企业资格;对在上海市设立的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实行市区两级备案管理。

广东改革分税制省级提至50%

广东财政厅日前出台文件《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省级财政在省与市县共享税收入中的分配比例。广东省目前的分税体制下,属于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的税种包括不属于中央和省级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金融保险行业以外的营业税以及土地增值税,此前这部分税收中40%归省级财政,另外60%归市县级财政。调整之后省级所占部分将提高到50%。

全军十一五审计近万名团以上干部

“十一五”期间,全军共审计单位(项目)12.67万个、负有经济责任的团以上领导干部近万名,提出审计建议4.6万余条,有效发挥了审计监督服务职能。

审计署:审计挽回违规资金1223亿元

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审计署审计长剂家义所作的《关于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截至2010年底,通过审计监察挽回违规资金1223亿元,挽回或避免损失77亿元,通过调整会计账目、采取资产保全等方式整改482亿元,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1773项;有74个中央部门向社会公告了部门预算。

谢旭人:未来五年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24日在接受媒体专方时明确:未来五年,财政部门将加快财税奉制改革。“十二五”期间将通过调整增值税龃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及税率结构、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等举措,积极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

刘家义:2011年重点审计地方债务

1月18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表示,2011年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摸底审计,摸清规模和结构,反映问题和成困,分析风险和责任,为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同学东:建议规制民间借贷

央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在中英非银行放贷人立法框架研讨会上建议完善民法、刑法等相关基本法律制度来规制民问借贷,提出了信息披露制度、追债制度和完善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制度这三个具体的制度建议。

iaasb征求温室气体鉴证业务意见

1月11日,iaasb了《国际鉴证业务准则第3410号――温室气体声明鉴证业务》征求意见稿。这项准则涵盖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规定了执业者在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方面的责任,并提供了报告参考格式。准则提出,开展大多数鉴证业务需要具备多种学科的知识,如工程学、环境科学等。

ipsab新版第14号研究公告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ipsasb)近日最新版第14号研究公告,题为《向应计制会计转换:用于政府和政府性实体的指引》。该公告阐明了政府和政府性实体如何按照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要求从现金收付制向应计制转换。

iasb与fasb联合出台信贷损失会计新规

迫于压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目前已联合出台信贷损失会计新规,并将于本月底对外公布其修改建议,该建议是关于信贷与开放组合中管理的其他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方法。信贷损失的会计处理是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其会计处理决定了在摊余成本的计量方法下,不良贷款应该如何进行减值处理。

英美审计监管机构达成检查协议

近日,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qaob)与英国职业监督委员会(pob)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这份协议旨在促进双方在监管各自司法管辖权内执业的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合作。协议为pcaob重启对审计或参与审计在美上市公司的已注册英国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有59家英国会计师事务所已向pcaob注册)的检查奠定了基础。

六大会计所支持美英审计合作

全球6大会计师事务所目前表示,它们对英美审计监管合作表示欢迎。德豪、德勤、安永、均富、毕马威与普华永道等全球6大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近日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对英美开展的审计合作表示支持。

财务审计协议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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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岗位职责范本

1. 及时掌握国家相关财务政策并反馈总经理及相关部门;

2. 随时了解公司发展状况和需求,提出公司税赋方面的计划及建议;

3. 利用财务核算与会计管理原理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集团董事长制定公司 战略提供支持;

4. 根据集团的要求,执行并完善财务监控体系,以利于有效的集团内部控制;

5. 参与资金运营计划,监督资金管理报告、财务预算及决算的真实和完整性;

6. 协助筹集集团运营所需资金,检查公司重大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流向;

7. 参与公司重要事项的分析和决策,为企业的经营运作、业务发展及对外投资等事 项提供财务方面的分析和决策依据;

财务总监岗位职责介绍

(一)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总管公司会计、报表、企业预算体系建立、企业经营 计划、企业预算编制、执行与控制工作。

(二) 组织协调企业财务资源与业务规划的匹配运作, 公司财务战略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负责制定公司利润计划、投资计划、财务规划、开支预算或成本费用标准。

(四)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的组织、指导和数据管理体系,以及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的规章制度。

(五)建立企业内部会计、审计和内控制度, 完善财务治理、 公司财务控制和会计机构, 对会计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六)负责现金流量管理、营运资本管理及资本预算、企业分立或合并相关财务事宜、 企业融资管理、企业资本变动管理(管理者收购、资本结构调整)等。

(七)会同经营管理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 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八)监督公司遵守国家财经法令、纪律和董事会决议。

(九)负责与政府财税部门联系,落实财税政策。

(十)完成董事会和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务总监岗位职责

(1) 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审计监察、存货控制等方面工作,加强公司经济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

(2) 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障 公司合法经营,维护股东权益。

(3) 参与公司投资行为、重要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决策和方案制定工 作,参与重大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研究、审查,参与重要经济问题的分 析和决策。

(4) 参与制订公司年度总预算和季度预算调整,汇总、审核下级部 门上报的月度预算,召集并主持公司月度预算分析与平衡会议。

(5) 负责审核签署公司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信贷 计划、 财务报告、 会计决算报表, 会签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 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

(6) 负责重要内审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7) 按规定审批从银行提现金的作业。适时督察前台收银工作的正 常有效开展和资金按时缴纳银行入库情况的实施。

(8) 负责主管业务的检查改进与研究发展,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工 作。

(9) 掌握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及时向总经理 和董事长汇报工作情况。

(10) 定期向董事长、总经理述职。

(11) 制订财务系统年度、月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执 行。

(12) 主持制订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预算管理、 审计监察、库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 督检查落实情况。

(13) 领导财务系统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财务系统人员的政治 业务素质,

(14) 按程序做好与相关系统的横向联系,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 监督检查,及时对系统间争议提出界定要求。

(15) 做好财务系统各项行政事务处理工作,提高收银员等各岗位 工作效能,增强团队合作精神。

(16) 及时、准确传达上级指示并贯彻执行。

财务审计协议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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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成立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由市长、发改委主任分别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土地储备中心、规划局、国土局、建委、财政局、经委、环保局、水利局、旅游局、招商局及各政府代建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委重点办,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二、协调对象范围

协调对象范围为财政投资重大项目。2008年柳州市要突出发展和民生两大主题,紧紧围绕投资项目建设促进年、文化社会建设促进年、宜居城市建设促进年,大力实施百亿投资工业强市工程、百亿投资城建美市工程、10亿投资农业稳市工程,50亿投资商贸旺市工程,20亿投资社会建设安市工程,10亿投资文化盛市工程,确保今年有更好、更快、更大的发展。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支撑和推动着城市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增强主动性,推进项目建设。

三、工作职责

(一)建立高效的协调管理机制,协调重大项目从前期工作到竣工验收全过程遇到的问题;协调处理在重大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免造成项目建设进度受堵。

(二)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督办;对项目的进度及投资进行监控。

(三)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推进重大建设项目进程的各项措施。

四、工作程序

(一)在项目的前期阶段,应充实工作内容,发挥规划指导作用。各部门应各负其责,超前研究项目工作相关内容,与国土局、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协调工作,力争做到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的无缝对接,尽量减少问题的出现。

(二)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出现问题时,由发改委牵头协调,市政重点办、建委、国土部门、项目业主等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三)在项目的设计及施工招投标阶段出现需要协调的问题时,建委负责组织监察、审计、发改委稽察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四)在项目的开工准备阶段,协调小组要主动了解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情况、关键问题,与土地部门及项目业主做好沟通工作,要及时了解并积极协调,确保项目落实、按时开工和建设。

(五)在项目实施阶段,发改委、建委及各代建公司等有关单位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职能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在问题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本部门为解决此问题所做的工作,存在问题对重大建设项目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影响,问题的难点和重点,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分歧意见及本部门解决此问题的倾向性意见。

(六)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书面报告后,或通过主动了解发现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请示协调小组副组长,确定召开协调小组成员会议时间并通知各成员。

1重大项目工程原则上按照各单位专业职能进行分工,由各责任专业单位牵头协调。

2市领导另有指定的,由被指定的单位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

3专业单位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协调小组副组长牵头协调。

4协调小组副组长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协调小组组长负责协调。

(七)为提高行政效能,提高会议质量,协调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沟通;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协调小组副组长或组长进行协调,尽量减少与会人员,提高会议效率,杜绝就一个问题多个协调会议无法解决的情况。

(八)协调小组成员会议就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听取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对存在意见分歧,但能共同商定解决办法的,明确部门分工、步骤和时限以落实解决问题。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商定解决办法的,由各部门和单位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交书面意见,协调小组可指定一成员单位或直接组织调研,探寻可供参考借鉴的解决办法,条件成熟时再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商讨对策。

(九)协调小组成员会议应就在3日内以会议纪要形式报送有关领导及抄送各有关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跟踪督办相关措施的落实。

(十)建立发改委内协调配合机制。协调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发改部门及市领导对项目推进工作的要求部署,通报前一阶段项目推进情况,协调突出问题,以及安排部署下阶段有关工作等。

(十一)发挥重大项目联席会议作用。建议以上级政府名义下文,由上级发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定期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突出问题。对项目业主进行指导和帮助。

五、工作要求

(一)重大项目的协调工作,实行按级协调原则。各职能处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基础性工作,为协调提供基本素材。

(二)各级协调工作,必须进行书面记录,出具会议纪要(或书面意见),对协调所达成的会议纪要(意见)要认真贯彻执行。

(三)协调中如涉及市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相关处室要做好督促与沟通,并按照会议纪要(或书面意见)的要求做好跟踪分析工作,及时反馈并按级反映。

(四)市重大项目协调时限,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各县(市)、区上报需要协调的问题,自收到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协调答复。

六、定期报告通报制度

每月各代建公司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落实的进度。将重大建设项目的形象进度、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情况以报表形式上报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综合整理并及时通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每月协调小组将重大项目月度月报上报上级发改部门。每季度最后的10日内,要通报上季度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分析项目推进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及时向上级发改部门报告。

每月协调小组负责将领导风险抵押责任制的项目进展情况以简报的形式报送各个项目的责任领导。

每周协调小组负责向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副组长通报上周重大项目协调情况。

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协调小组要负责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的工作,并对项目后评价的结果进行通报。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一直存在责任人不明确的问题,项目后评价工作一起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将把项目后评价落到实处。

七、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结算(决算)管理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参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对结算审核结果及时对数复核,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竣工财务结算(决算)应当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专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作出说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

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承诺。审核部门对事后施工单位补签提供的资料不予采信。

(二)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总决算。

(三)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材料:概算及其批准文件、历年投资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工程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对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本意见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结算(决算)资料,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受理评审工作。

(四)竣工财务结算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批复。列入市审计监督计划的项目,市财政局应当依据审计机关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决定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五)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按下列原则办理:

1依法招标的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有增减项目的和有争议的内容,无增减或无争议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单项工程的某一单项工程有争议,或单项工程的某一部分有争议,其他单项或部分工程按原约定执行。

3特殊工程在部分项目(子项目)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运用上有争议的,其他单项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4有争议部分严格按有关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进行评审确定。

(六)工程项目验收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产权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核算。

(七)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预、结(决)算、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的评审和市审计局对竣工结(决)算的审计均不得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八、绩效考核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协调小组可向市直部门和镇区工作实绩考核办公室提出给予扣分处理。

(一)职责明确但落实不力,而影响到项目进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本部门难以解决又没有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造成拖延建设进程;

(三)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能解决但没有采取措施解决,直接将问题移交协调小组。希望通过该协调管理机制能对财政投资项目进一步加强管理,缩短项目建设时间,节约财政投资,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项目提供有力依据,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

财务审计协议 第4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580个字,预计看完需要4分钟,共有295位用户关注,22人点赞!

一、指导思想

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加强以村级财务公开为重点的村务公开制度和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推进农村民主化、法制化建设进程,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纳入“村级会计中心”核算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包括村民委员会、村级实业公司(包括与村民委员会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和行使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村级经济组织)和村属生产队。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财务独立运行体制不变、资金管理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二)坚持集中核算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即集中管理会计从业人员(包括会计和出纳)、集中处理帐务和集中村级财务公开;规范银行帐户开设和使用,统一委派出纳人员。

(三)坚持会计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按村民委员会、村级实业公司和村属生产队分别记账,各自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性质不变,分别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基本模式

通过委托“村级会计中心”代管,实现村级财务集中核算管理。

(一)运作模式

按照“委托代管、集中记帐;规范帐户、分户核算;集中会计、委派出纳;日常监管、季度公布”的要求运行。

“委托代管、集中记帐”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与“村级会计中心”签订委托书,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业务委托“村级会计中心”进行会计核算;“规范账户、分户核算”是指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帐户进行规范管理。“村级会计中心”应按不同性质的账户分别设置账簿,进行会计账务处理;“集中会计、委派出纳”,是指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业务的会计由“村级会计中心”负责组织集中办公,并对各村派出出纳人员,实行就地办公;“日常监管、季度公布”是指“村级会计中心”负责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审批规定实施日常监督,并按季度公开各村(队)财务收支情况。

(二)监管模式

各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镇“村级会计中心”实施归口管理。区财政局会同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对其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村级会计中心”

“村级会计中心”由各镇负责建立,隶属于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对中心的会计人员(包括会计、出纳)实行集中管理,负责对村派出纳人员;协助各村(队)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协助拟定村(队)财务审批权限;审核各类财务收支;集中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编制财务报告,执行村级财务公开。

(二)清理银行帐户与资产债务

各村负责对本村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原则上保留(开设)三个银行帐户,分别提供村民委员会、村级实业公司和村属生产队使用,其他账户予以撤销。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债务进行盘点、清理、核实,并编制清册。

(三)审定重大经济事项财务审批权限

“村级会计中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协助村(队)依法拟定村级重大经济事项财务审批权限,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协助各村民委员会审定村级财务重大事项审批权限。

(四)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编制本组织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村级会计中心”应予以协助。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送“村级会计中心”备案。

(五)签署委托核算协议书

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会同“村级会计中心”拟定和签署委托核算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实施步骤

(一)各镇应建立村级集体资产清理领导小组,指导纳入“村级会计中心”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银行账户和资产债务清理工作,做到账账、账表、账款、账据、账实相符,并编制相应的资产债务清查清单,由村民委员会确认。清理后的债权债务主体性质不变。

(二)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做好委托核算和相关配套工作,及时制定本组织日常财务事项审批制度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村级会计中心”备案。

财务审计协议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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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研究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审议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事项,监督一级子公司以下的资产转让事项;

(四)向财政部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转让情况。

第二章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十一条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审批;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由控股(集团)公司审批。其中,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转让方应当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转让方案包括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产权转让公告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转让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报送以下材料:

(一)产权转让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是否进场交易等内容;

(二)产权转让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文件;

(六)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七)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

(八)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支付方式;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转让金融企业产权的,应当对是否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产权交易操作规范;

(四)能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依法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五)连续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转让方在确定进场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后,应当委托该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公开披露有关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转让方披露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需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披露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第十九条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不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竞争原则下,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行业准入、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含2个)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会同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合同,下同)。

第二十三条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四)产权交割事项;

(五)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六)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八)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四条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取。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办理合法的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并按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利息。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或者未办理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前,转让方不得申请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受让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批准相关产权转让事项。

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造成与批准事项不符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六条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十九条转让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十条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一条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转让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一)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转让价格确定等内容;

(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案和内部决策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公司控制权、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影响;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项。

第三十三条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一)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二)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

(三)其他特殊原因

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对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资产重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一级以下子公司的产权转让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其中:拟直接协议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六条转让方采用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转让方案制定、资产评估、审核材料报送、转让协议签署和转让价款收取等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非上市企业产权直接协议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国有金融企业在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拟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产权、且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独资子公司的,可以不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以直接协议转让形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转让方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并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转让方应当将拟直接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直接协议转让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等内容;

(二)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公开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批准协议转让事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转让方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四)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第四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信息:

(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转让方作为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团企业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三)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转让方所持股份的。

第四十四条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失去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并提出书面意见。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转让方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五条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

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

第四十六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受让方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设立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上市公司、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住所;

(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记过户条件;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

(七)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协议生效条件。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转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转让方案的实施及选择受让方的有关情况;

(二)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受让方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

(六)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影响;

(九)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股份转让批复文件。

第五十条转让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收取转让价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资产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部分资产时,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

(六)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

(七)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五十二条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金融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资产转让的审计、评估、法律和咨询服务中违规执业的,财政部门应当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财务审计协议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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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工作目标及省、市、县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成立土地流转中心;进一步落实惠农减负政策,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进一步巩固村账站代管,加强农村审计,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推进我乡经济的全面、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在进一步完善和巩固土地延包工作的基础上,健全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机制。

2.不折不扣落实惠农减负政策,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网络和惠农减负政策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农民负担的全程监控,确保减负不反弹,杜绝上访案(事)件发生,确保全乡大局稳定,群众得到实惠。

3.加强农村村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制止和排除农村财务纠纷隐患,全面推行农村财务的审计工作,完成好离任村干部的审计工作。

4.围绕我乡种、养殖特色产业,组建一个养鸽协会、林业协会,以帮助农民发展经济,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示范效应。

三、工作方法

(一)以农村财务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手段,全面优化村帐乡代管工作,强化村级财务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1.协助村级建立并完善民主理财小组,力争村报账条据先由理财小组审核,加盖民主理财审核专用章后再入帐,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能,监督好村财的收取和使用,确保村财公开、及时、全面。

2.进一步加强全乡村帐代管的规范化水平,全面实施村账乡代管和账务电算化管理,代管中心内部将实行严密分工,以强化带官员职责,有一人负责内务,具体负责各村往来明细帐的电脑录入和报账条据的录入,四人负责外勤,具体负责各村的财务理顺及往来明细账整理和核对,做到记账规范、账账相符。

3.加强村级转移支付、上级补助资金及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的管理、审批、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4.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组织好人员开展村级审计,一是继续开展专项审计,记账员对各自负责村进行一次全面审计,二是围绕当前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审计,三是加强对离任村干部的审计工作。

(二)保障农民合法利益,继续抓好惠农减负政策工作。

1.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部门收费,实行源头治负。

2.力争“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名额,严格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范围,加强审批监督权,加大资金使用监管力度,为农村公益建设排忧解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3.继续巩固落实惠农补贴政策成果,进一步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分别与村及相关部门签订强农惠农政策责任状,坚持做好“四项监督”,落实好“四项制度”,用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村及部门行为,确保惠农资金落实到位。

4.强化农民负担管理,畅通涉及农民负担的渠道,建立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

5.制订、汇编乡村级财经制度,把村级财务管理、一事一议、村级事务、村干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土地补偿使用和管理、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民主理财小组工作职责、涉农收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责任及追究、村级报刊杂志限额等事项,通过细化、亮化形成制度,发放到村,用制度规范村级行为,考核村级减负工作水平。

(三)以推进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围绕我乡养殖业、种植业等特色产业,在坚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引导不强迫、服务不干预、支持不包办”的前提下,组建养鸽协会和林业协会,增加人平纯收入。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经管站人员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在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延包及村账站代管等业务性方面,经管人员能独当一面,协助乡村干部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清除群众思想顾虑,从而杜绝案件发生。

2.加强经管系统制度建设,亮化工作责任,在经管四大工作中,制定管理办法、考核细则及一些中心工作责任状,分别加强经管站内部人员及村会计的考核。

财务审计协议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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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慎调查的概念及其与审计的区别

(一)什么是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博调查,是委托方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者由其自身的专业部门,对某一拟进行并购或其它交易事项的对象的财务、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分析。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常见的财务审慎调查有以下几种:

1、为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企业举债往往采取担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金融机构一般要对企业的财务现状、财务前景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论证,以确保款项的收回。在担保方式下,担保方则要求被担保方提供诸多背景资料,以对其投资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断。

2、收购、兼并中的财务审慎调查。在并购正式实施之前,往往要求对被并购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这种调查往往分为三个方面进行:(1)商业调查。即对收购对象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的调查。商业谍查经常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方式,一般由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2)法律事务调查。法津事务调查涉及到被并购对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方面,如并购对象的组织结构、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潜在的法律隐患等,该项工作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3)财务方面的调查即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慎调查往往不会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但是,只要是并购方委托的事项,如了解被并购方的内部控制、或有负债、或有损失、关联交易、财务前景等,都可以成为财务审慎调查的范围。这些调查结果会对并购的进行与否有直接的影响。

3、由于出售目的而对自身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对于一家拟出售的企业,若买主尚不得而知,则为了让潜在的买方感兴趣,卖方一般会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慎调查,以便在对方需要时提供调查结果。

(二)财务审慎调查与审计的区别。对受托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虽然可能担负着并购对象的常年会计报表审计任务,或者可能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对并购对象实施审计,但是这种审计很难满足委托人在进行并购交易时对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需要,审计与财务审慎调查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标不同。审计是一种鉴证服务,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对象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的规定,会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发表意见。而财务审慎调查则属非鉴证服务,是对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的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分析。其工作的性质和程度取决于委托人的要求,调查的结果是出具一个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在特殊情况下,财务审慎调查进行当中,如果委托人认为已经达到了目的,也可能不要求出具正式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从专业角度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但是不需要也不宜对交易的应否进行提出建议。

2、委托人的出发点不同,企业之所以进行审计,主要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强制。而之所以进行财务审慎调查,是自愿的,是出于了解交易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项,以减少变易风险、最大限度地从交易中获得利益的需要。

3、工作结果导致的后果不同。审计因其具有鉴证作用,故审计报告一发出,注册会计师便要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件、合法性负责,对所有可能的报告使用者负责。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只对委托人负责,并且,只对委托人指定的事项的调查、分析结果负责,如果由于调查结果严重失实,则要对由此导致的后果负责。但是,由于财务审慎调查并不对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应否进行提出明确的建议,故只是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所委托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很少会引起法律纠纷。

4、报告结果运用的范围不同,审计报告呈送给委托者后,后者要提供给投资者、债权入、税务机关等,公开上市的公司的审计报告还要公之与社会公众,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则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范围、只提供那些委托人认为应该了解调查结果的人士阅读。

二、委托方如何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目前,在我国大陆的并购实践中,收购方很少在实施并购前对收购对象进行财务审慎调查。失败的并购案例中很多是因为收购方对收购对象的财务情况知之甚少,对其复杂性预计不足。本文以为,拟实施并购的企业(即委托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一)选择有实力的中介结构,并购方往往并无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去调有所需了解的财务事项。即使有,也很难保证独立、客观而带有某种倾向性。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中介机构)属第三方,独立于交易双方,可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公正,提供不带有倾向性的调查、分析结果。

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注意其专业胜任能力,财务审慎调查必竟不同于审计,它需要有专业经验的、高素质的人员,若受托人不能及时地完成,则有可能使交易贻误有利时机,而如果调查、分析结果与事实有较大的出入,则由此而作出的决策可能会给委托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明确进行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在签订委托协议书时,必须明确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所委托的调查、分析事项,应是委托人尚不明确、但有可能对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有时,并购方可向其财务顾问或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拟调查的范围。不明确调查范围,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开展工作;调查范围过小,则可能不足以达到预定的目的,而调查范围过大,则必然意味着调查的工作量和成本的上升,并且可能会导致交易决策不能及时进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不断发现委托人事先未考虑到的事项,根据其反馈意见随时调整财务审慎调查的重点,可能会对正确作出交易决策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三)正确运用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并购方必须将对并购对象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与商业调查、法律审慎调查的结果综合起来考虑,以决定是否进行该项交易,不做调查或仅仅从其中某项调查的结果就作出决定难免有轻率之嫌,难以对股东作出负责任的交代。

三、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做好财务审馆调查

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委托的条款。在开始工作前,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方就双方的职责范围达成一致,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调查范围及委托目的、委托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受托方的工作时间和人员安排、收费、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违约责任等。

应该说明的是,受托方如一开始就确知己方并无足够的人力或专业能力、或者无法在委托方限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则不应冒然签署委托协议书。

(二)选派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与审计相比,财务审慎调查是一项高收入的业务,这是因为其报告与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有关。该交易可能导致收购或兼并的对象的所有权或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给收购或兼并的一方或双方带来巨大的收益。按照西方惯例,从事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正常收费外,还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成功费”。没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决不能胜任调查、分析任务的,所以应注意选择熟悉交易对象的行业特征、专业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应确定至少有一位事务所的高层领导负责该项业务,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及时、高效地完成委托事项。财务审慎调查一般分为计划、调查与分析,报告阶段。

1、计划阶段。在计划阶段,财务审慎调查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与调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的交谈、查阅有关介绍性的资料来制订书面的工作计划,并获得事务所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在此阶段,应特别注意要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对项目风险的评估一般会影响到工作人员的选派。项目风险越高,则越应派经验丰富的人员。通过项目风险的评估,还可能会建议委托人扩大或修订财务审慎调查的内容,从而涉及到委托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的变更。

2、调查、分析阶段。此阶段实际上可细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事实调查。是指运用观察、查询等取证方法,来搜集充分、适当的资料。应尽量避免搜集的资料过多或者不完整、不准确,避免遗漏重要的资料。

第二、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在搜集了足够、相关的资料后,应运用专业手段、方法,将其整理成为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因为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者往往并无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看会计师所搜集的所有资料。分析的重点应是财务数据、非财务数据,以突出数据之间的关系。如财务数据的分析,应让委托人了解到近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金变动情况。

第三、解释。如果说分析的目的是将所搜集的大量资料以分析的方法整理成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解释则更多的带有会计师的专业意见,以给委托人提供有意义的指引。其目的在于,使委托人对并购对象的业务性质、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思路、金融和市场背景、并购中可能会遇到的重大问题等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为此,需对拟并购的对象的总体情况发表意见,对拟进行的交易从正、反两方面发表意见(但不应比较正、反两方面说明交易应否进行,这应该由委托人管理层来决定),对交易双方在谈判期间可能会涉及到的问题发表意见;对拟进行的交易完成后可能会发生的问题发表意见。解释工作一般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来承担。

财务审计协议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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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耐心取证,认真分析

带着前期座谈中产生的疑问,审计人员决定将配套资金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在向a部工作人员进一步询问时,对方答复因为时间过长,人员变更等原因,目前无人能将有关该项目配套资金的问题解释清楚,并且该笔资金已由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对a部的年度预算执行审计中进行了审查,此次不应该重复审计。为了解开谜团,审计组采取了迂回策略。在对项目当期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基础上,以审查项目立项过程为由,请a部提供了项目自立项以来的所有文件,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准予立项的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协议、项目协议、转贷协议、世界银行的评估文件、a部与世界银行之间的来往信函等。通过查阅这些文件,审计人员发现,2007年8月a部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了世界银行贷款n项目建议书,其中的资金概算包括a部提供配套资金752万元人民币,发改委批复同意。但a部2008年3月向发改委报送世界银行贷款n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又取消了配套资金752万元人民币。这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提交给了世界银行,世界银行以此份报告中的资金概算为依据编制了项目评估文件。让审计人员疑惑的是,两份立项性文件的报送时间相隔仅半年,为什么会存在不一致,为什么第二份文件中取消了a部的配套资金?

二、乘胜追击,真相大白

对于上述疑问a部工作人员答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a部准备申请配套资金,但是在随后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a部领导担心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所以就将原来的资金计划进行了删减。审计人员继续追问,既然该项目的资金概算中已不包含a部的配套资金,目前又是以什么为依据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配套资金呢?a部工作人员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审计人员乘胜追击,请a部提供编制部门预算所用的项目申报书,核实配套资金的申请是否有充分依据。几经交涉,a部工作人员提供了2008年至2011年申请配套资金的项目申报书。经审计人员查阅,真相大白。项目申报书中将申请配套资金的理由描述为:“按照国家发改委2007年11月批复的世行贷款n项目建议书内容,我部应提供752万元人民币配套资金,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经确认,a部以前期的项目建议书(该建议书中的项目资金计划含a部本级配套资金人民币752万元)为依据,于2009年至2011年分三次共申请世界银行贷款n项目配套资金280万元,并得到财政部批复。而按照项目审批流程,发改委于2008年4月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该报告对项目的资金计划已做了修改,原项目建议书中的资金计划已没有实际效力。据此,可以初步认定a部以无实际效力的文件为依据申请配套资金的行为涉嫌骗取财政资金。在初步认定的基础上,审计组进一步核实了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截至2010年12月31日,a部共支出人民币88万元,主要用于与项目相关的专家咨询、培训会议、项目督导和检查等活动。审计人员又核实了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计划,发现贷款资金中已专门安排了32.75万美元用于a部上述项目管理活动的支出,截至2010年年底,已支出4.82万美元。[审计结果]a部以无实际效力的文件为依据骗取财政资金280万元人民币,审计组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预算的相关规定,将a部骗取财政资金的事实和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起草了审计决定代拟稿,审计部门对a部出具了审计决定。财政部门根据审计决定的处理意见,核实了相关情况,停止了对a部配套资金的批付。a部骗取财政资金的过程,除反映出a部在编制部门预算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反映出财政部门在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在资金的审批监管过程中,主管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审批的部门和主管部门预算审批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致使a部不但可以争取到国外贷款资金用于项目的运行管理,同时还可以从部门预算中申请到项目运行经费。审计组针对财政部门存在的监管漏洞提出了改进建议,编发了审计工作动态。[案例启示]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不但要全面了解项目执行的整体情况,还要对项目执行单位本身的财务收支情况做适当的了解。审计调查的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国外贷援款项目本身,尤其是不能仅仅局限于对项目本身财务账套的审查。对项目单位自身的财务收支做适当的延伸审计,有助于帮助审计人员发现问题线索,获取完整的证据链条。从本案例来看,如果仅仅关注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规定的资金规模,就会忽视a部精心隐藏的配套资金,这部分配套资金因涉及国外贷援款项目,又往往不会在预算执行审计中被列为审计重点,就容易成为审计监管的盲区。此外,被审计单位骗取财政资金的手段并不高明,仅仅利用了一份失去实际效力的文件和财政部门的监管漏洞。因此,应增强审计的敏感度,善于在审计过程中获取有用信息,发现蛛丝马迹,进而层层突破。在全面执行审计程序的同时,捕捉有价值的信息重点突破更有助于防范审计风险。

财务审计协议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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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目录

1、固原市苗木协会秘书处工作管理制度

2、固原市苗木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3、固原市苗木协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

4、固原市苗木协会理事会制度

5、固原市苗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6、固原市苗木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7、固原市苗木协会会员工任用制度

8、固原市苗木协会员权利和义务

9、固原市苗木协会培训管理制度

固原市苗木协会秘书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协会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岗位职责

第二条协会秘书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

(五)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七)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条协会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

(二)负责协会文件收发机档案管理;

(三)做好协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协会年检等工作;

(五)负责协会内部资料编辑及协会公众号管理工作;

(六)协助做好沟通、接待工作;

(七)做好发展新会员的工作,扩大会员覆盖面,并及时更新、掌握会员单位的基本状况;

(八)负责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人事任免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报会长批准。

第四条 聘请的工作人员面试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暂定1年。合同期满,如不发生解聘或离职情况的则自动续约并及时办理手续。员工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协会,员工在离职前须完备离职手续,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工资福利

第五条协会与聘请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及补贴标准由双方协商订立。

第四章考核

第六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协会实行年度考核;秘书长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评。年末每位工作人员均须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培训

第七条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协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不定期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业务知识,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培训学习。

固原市苗木协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协会的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固原市苗木协会章程》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协会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预算管理。协会各项支出,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反对铺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具体负责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 协会对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协会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及资金筹集等财务收支,均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等编制。

第五条 各机构经费使用,按年度编制预算, 报送秘书处汇总并由秘书长签署意见,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收入是指通过开展行业管理业务和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包括:

(一)会费;

(二)会员、政府、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协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取得收入。各项收入必须统一建账管理,严禁截留和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经营性收入必须与其余各项收入严格区分,应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协会的支出是指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及其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其支出包括:

(一)事业活动费: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等的费用。

(二)会议费:协会召开的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协会办公费用: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办公、通讯、交通、差旅、设备购置和维修、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及上缴团体会费等开支。

(四)印刷费: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等所产生的费用。

(五)协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

(六)其它合理开支。

第九条 协会各项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掌握和控制,严格履行审核和审批程序,划清不同性质支出界限。要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

第十条支出的审核、审批:

(一)协会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经费支出无论额度大小,必须有经办人和协会负责人签字的报销凭证,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二)需领取款项时(现金或者支票),经办人员填写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经协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审批,方能支取现金或支票。银行印鉴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印鉴由法人代表或指定的人员保管。

(三)经办人员办理业务完毕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能报销。报销凭证上,必须附上符合国家要求的发票。如购买文具、办公用品,需附上购买物品的小票。

(四)动用大笔资金,应按协会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协会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二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三条 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团公布。

第六章财务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协会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年度财务报告书。

第十五条 协会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报告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定期向协会领导报送月份、年度的财务报告,其中应详细说明会费收入进度。年度财务报告还应报送有关部门。协会每年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根据《章程》的规定,协会应对年度会费收支的

情况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报告,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闭会期间如需修改,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审定。

固原市苗木协会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工作管理,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作用,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凡需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的事项,协会工作部均应提出相应的决议草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第三条 凡属下列重大事项由协会工作部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秘书长同意后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提出报告,做出相应决议后由工作部执行。

(一)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措施;

(二)协会换届选举的有关人事机构变更调整等重大事项;

(三)有关会员入会、退会、奖惩事项;

(四)有关协会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五)有关协会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六)有关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议程;

(七)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八)会费收支及捐赠的使用;

(九)组织会员考察技术交流;

(十)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

(十一)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凡涉及需要社团办、市园林绿化局批准的要经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再向以上机关报告,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五条 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后,主抄报监事会以便接受监督。

第六条 本规定经协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第二届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固原市苗木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固原市苗木协会理事会的管理,依据《宁夏社会组织登记暂行办法》和《固原市苗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应占会员人数的1/3左右,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或个人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内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制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理事可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

第七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固原市苗木协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固原市苗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依据《宁夏社会组织登记暂行办法》和《固原市苗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固原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六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开始执行

固原市苗木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印章(含印鉴,同下)是明确协会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要集中的管理,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和规范各类印章的刻制、废止、登记、保管和使用的程序和审批,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范围和原则

(一)本协会的印章在协会开展各项工作中具有法定的作用和意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二)协会印章的使用,必须根据相应的工作或业务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获得批准。

(三)任何与本协会业务无关事宜或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本协会印章。

二、审批权限及责任

(一)以本协会名义行文、对外加具意见和签订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加盖“固原市苗木协会”印章。

(二)以本协会秘书处名义行文,须经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加盖“固原市苗木协会”印章。

(三)以本协会名义出具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等级证书、技术服务意见(含专家论证报告)评审报告、培训考核结果、培训证书、对外一般性业务联系函件及签订的日常业务协议等,须经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加盖“固原市苗木协会”印章。

(四)本协会财务印鉴、法人代表私章的使用须经会长审批;发票专用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五)以上各类印章的使用,由审批人负责。未经审批人批准擅自使用或违反规定使用协会印章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印章管理

(一)本协会秘书处及协会印章均应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业务专用章由各业务部门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代表私章由会长指定专人保管,每次使用都必须认真做好登记备查。

(二)任何人不得携带本协会印章外出,特殊情况须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

(三)急用章。如会长或秘书长不在办公室可打电话联系同意后,先盖章后补登签字。

(四)本协会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协会领导报告,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固原市苗木协会员工任用制度

一、人才的选拔及聘用

1、适用人员标准: --开拓进取、诚实守信--团队协作精神--高度职业责任感及工作热情

2、人员试用:

1)试用期:三至六个月。试用期不满七天者不计薪。

2)建立员工个人档案:员工身份证、应聘履历表、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一寸照片。

3)经协会负责人签核决定同意该员转为正式员工。对于试用期间不符合任用条件者将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解聘。

4)试用期未满,有特殊表现者,经部门建议,呈报协会负责人批示后,可提前正式聘用。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为本协会员工:

1)曾在本协会服务期间被除名,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2)通缉在案者;

3)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者;

4)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而录用前未向协会言明者;

5)未满十六周岁者。

4实习生

1)实习生一般由校方推荐,择优录取;

2)实习期一般不少于六个月,实习期享受实习薪资;

3)3)如实习期满后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有意留在协会任职的,经办公室考核后决定是否留任,并报协会负责人批示;

4)实习生由实习期进入正式录用期一般将不再设试用期,具体情况可视工作表现增设试用期。

二、续聘

员工聘任期满后,根据其工作业绩,协会及其本人皆有意续聘的,报协会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签订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三、解聘

根据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及协会的管理规定执行。

会员权利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三、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四、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五、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不交纳会费;

(二)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固原市苗木协会培训管理制度

为配合协会的发展目标,提升人力绩效,提升员工素质,增强员工的工作能力,并有计划地充实其知识技能,发挥其潜在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进而发扬本协会的精神,特制定《固原市苗木协会培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作为协会工作人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一、参加培训是每个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全体员工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培训内容。

二、办公室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培训方案和年度培训计划。计划要有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培训组织者和实施者必须按培训方案规定的内容组织培训活动,并记好笔记,每次有出勤统计,有过程记载。每学年对员工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无故不参加集中培训三次以上视作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在员工年终考核中扣分。

四、培训的考核情况将作为员工年度考核评优、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

五、员工培训的方式要灵活多样,切实可行,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对不同层次员工提出不同的培训要求,使员工由逐步实现由初任向胜任转化,由胜任向骨干转化,由骨干向知名转化,由知名向专家转化的奋斗目标。

六、做好培训的考核与总结工作。考核要坚持严格、全面的原则;总结中要肯定成绩,发现问题,对培训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保证培训工作向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七、经费保障。协会必须为顺利开展培训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保证培训经费占公用经费的10%以上。

八、明确职责

1、办公室职责

1)制订本协会员工培训计划、建立评估考核措施、建立员工业务档案;

2)定期检查指导培训员工的学习,帮助员工解决学习与中的疑惑困难。

2、员工职责

1)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活动;

2)认真学习有关理念,提高自己理论水平,做到读书有笔记,学习有体会;

3)整理自己的业务档案。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固原市苗木协会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经 2020年12月21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之日起实施。

财务审计协议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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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商务部在京召开直属事业单位和商协学会财务工作会议。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正部长级)兼副部长高虎城出席会议并讲话,部长助理房爱卿作会议总结,部长助理李荣灿主持会议。

高虎城指出,近年各事业单位和商协学会在服务商务发展大局、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其中财务工作发挥了巨大促进作用。各单位对财务工作更加重视,财务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影响了业务开展和事业发展,个别单位还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依法理财、预算约束的意识还不够强,财务规章制度不够完善,财务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商务部对这些问题高度关注,要求尽快整改到位,并切实规范管理。各单位要对自身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分析,切实增强财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高虎城指出,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财务工作,对推动事业单位和商协学会健康发展、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商务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做好商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是商务部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商务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从事财务工作的同志、各单位的领导同志和从事业务工作的同志,都要准确把握当前面临的形势,适应商务发展的新要求,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社团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要求,适应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强化审计监督的新要求,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财务工作的紧迫感和积极性。

高虎城要求,各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把规范财务管理作为保平安、促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单位要抓紧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相应抓好纠正和整改工作,力争财务管理水平有明显提升,财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商务部已经对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梳理汇编成册,印发各单位学习和遵照执行;两个细化管理办法已提交会议讨论,会后将尽快修改印发。各单位要抓紧对本单位财务制度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对财务管理的重要节点、关键环节,对大额支出、敏感支出,要制订专门的管理办法;对各项财务审批事项,要合理设定审批程序、权限和单据。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必须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相一致。要进一步强化管理责任,完善决策机制。各事业单位、商协学会是独立法人,要对自身的财务管理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把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履职履责的重要内容,要支持财务部门依法管理,坚持按程序办事、按规矩花钱。各单位要加强全面预决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健全和坚持民主理财、集体研究、透明公开的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培训学习,人人知晓制度。商务部有关司局将尽快集中组织一次财务培训。各单位要注重建立财务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使财务制度学习常态化、日常化。各单位财务人员要努力成为财务工作的行家、专家,把好资金安全和效益的关口,当好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参谋。各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同志,要切实增强财务制度是“红线”的意识,努力学制度、自觉守制度,对财务方面的问题弄不懂、吃不准的,要主动向财务人员咨询。要进一步狠抓制度执行,确保落到实处。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审核监督,对不合规事项敢于说不。业务部门要自觉严格执行制度,减少随意性,破除侥幸心理。领导同志要支持财务部门严格把关,肯于和善于听取财务部门合理建议。要充实财务部门力量,切实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要进一步抓好监督指导,加大整改力度。财务司要积极协调解决各单位财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继续坚持财务报告季报制度,研究建立部属单位财务处长联席会制度,不断完善审计监督制度,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推动审计结果的运用和公开。各单位要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抓紧整改,同时要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已查出的问题不再复发,确保类似问题及时得到纠正。有条件的单位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要把加强财务管理、落实审计整改要求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实、抓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把加强财务管理作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提高自觉遵守财经法规的水平。

商务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各直属事业单位、商协学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约四百人参加了会议。

财务审计协议

中注协2010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一期)。快报信息显示,截至2011年1月16日,沪深两市共有1家上市公司(深市主板)披露了2010年年度报告。该公司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快报信息还显示,截至2011年1月16日,中注协通过对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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