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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0 21:18:02 查看人数:60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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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健康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最新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8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和工业聚集区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政办字〔〕122号)、《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金办〔〕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试点原则。深入贯彻国家发展农村金融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坚持有序推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已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认识。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解决“三农”、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的必然选择和重要途径。目前,我市仅有的五家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实现了四县全覆盖,但仍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和“三农”事业日益迫切的融资需求,增加试点数量、扩大试点范围非常必要。

(三)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作用,综合指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开展,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组织县、区政府、开发区(含园区、工业聚集区,以下同)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市金融办要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管理的工作机构,充实监管力量。凡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县、区和开发区都必须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人员,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初审、申报、监管等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分管副县(区)长或管委会主管主任担任,成员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办)应当设在金融办或政府办、管委办,具体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和组建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能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考核等各项工作。市金融办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领导小组联审会、协调会等会务组织及有关文件起草等日常事务工作;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把关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负责办理试点申报、审批、备案相关手续;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项督导检查和年度考核审计;健全并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指导各县、区、开发区试点办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认真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及时汇总报送公司经营情况,督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正确安全运用管理信息系统。工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预核准等有关工作,并按省、市审批意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和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公安部门要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打击非法金融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监测,搞好统计分析;银监部门要及时认定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信部门要积极组织优秀小企业项目与小额贷款公司对接;财税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优惠,积极研究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审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审核把关、监督、审计等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严格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

(一)严格落实组建基本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在字号后注明“科技”字样。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和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且均为法人或自然人合法自有资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8000万元。主投资人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不超过10%。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在筹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上限为3亿元。对于经营规范、业务发展快、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运营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拟设立公司要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贷款审批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二)择优选择主投资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股东要资信优良,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的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股东提出申请前,应连续3年以上盈利,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投资人要从在当地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民营骨干实体企业中选择,在已具备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资金实力雄厚、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企业;优先选择拟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规模更大、股东结构更加合理、管理层更加优秀的机构。

(三)严控股东和高管准入资格。要坚持“让有实力的好人办公司”的原则,严把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高管人员的道德品质关。市、县(区)、开发区试点办要对股东和拟任高管人员的资格严格把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风险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任何单位任何工作,且必须经过市金融办进行任职资格确认;必须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历和大专以上学历。董事、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三、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一)严格规范经营范围。各县、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对象为农户、个体创业者、小企业等,且只能在本县、区范围内经营。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新兴产业、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开发区为市政府管理的,只能在该开发区范围内经营;开发区为县、区政府管理的,只能在该开发区及其所在县、区范围内经营。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超出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规范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短期、小额、分散”的原则。严格执行放贷比例规定,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严禁超比例放贷。严格执行放贷利率规定,严禁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或低于0.9倍放贷。严禁私自设立分支机构、兼营其他业务和对外投资。严禁向非法领域放贷。严禁碰触吸收社会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和暴力收贷“四条高压线”。严禁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高管打着公司名义私下开展贷款业务。经营过程中,确保每笔业务及时、准确登记在册;谨防不良贷款和贷款人逃避等风险。

(三)认真执行经营信息报送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务于每月5日前向市和县、区、开发区试点办报送统一制式的经营情况汇总表。日常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正确运用“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经营信息录入登统有关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一)加强经营人员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报省金融办审核备案期间,主要高管人员必须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高管人员任前诫勉谈话。市金融办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高管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培训,开展职业操守、法规政策和风险防范教育,提示股东和高管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责任,提高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各级试点办对本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组织一至两次的全员培训,加强警示教育,努力做到警钟长鸣,防患未然。

(二)健全监管制度。要始终把监管工作放在首位,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实行“现场巡查+非现场监管+专项审计”的复合监管模式,严格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信息月报送,省、市季度巡查督导和年度审计考核等监管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续、动态、有效监管。市试点办要按时向省金融办报送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汇总表、监管工作总结及年度审计考核工作报告。各县、区、开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日常监管日志,每月对所辖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季度配合省、市试点办做好巡查督导有关工作,并每半年对各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管,每年年中、年末对全县(区、开发区、园区、工业聚集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形成监管工作报告报市试点办。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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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项规定执行情况

(一)办公用车情况

我公司已于2014年实施公务用车改革,除保留生产、办公必需车辆外,取消专车。在公务用车标准及公务用车配置审批及处置上严格执行集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公司车辆管理及日常用车由车队队长统一调度,使用部门用车需填写用车单。出差用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禁止公车私用;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制度,车队对每辆车耗油量进行记录;车辆维修执行审批制度。车队记录每台车辆的基本状况及行车、燃油、维修等情况,并定期将车辆维修及加油情况报企业管理部审核备案,经过自查,未发现违规情况。

(二)公务接待情况

公司严格执行集团《公务接待及业务招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务接待方面,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进行统筹安排,没有出现私客公请现象;在业务接待方面,本着“勤俭节约、效能优先”的原则,能免责免,能省就省,没有出现公款大吃大喝现象;同时,领导干部未违规参加各类研讨会、论坛等问题。

(三)办公用房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集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办公用房统一由公司办公室调配、使用和日常管理,没有出现超标现象。

(四)其他情况

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全部签订了《廉洁从业承诺书》,管理干部制订了廉政风险防控责任台账,管理人员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发挥示范作用,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方面,没有出现违规现象。

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一)公司党委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纪委履行党建工作监督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纪委书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二)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凡涉及到“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时坚持党委前置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并严格执行向富龙集团报备审批程序。

(三)坚持集团“五位一体”监督体系,公司建立由纪委、监事会、工会、法律顾问、数据审核部、监察督查部组成的监督管控体系,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项目招标等重要事项展开监督监管,形成全方面、全覆盖、全流程、无死角的监管、监督与监控,从源头上和过程上有效预防。

(四)严格执行“三务”公开制度,公司通过会议、文件、报纸、网站、公示栏、微信平台、职代会等形式,公开“三务”信息;每年在市工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司财务信息;向市住建委、市长公开电话办、发改委、规划局、质监局、新闻媒体报送有关信息,使企业信息公开、透明。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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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县政府设立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根据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国资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统称为国家出资企业,由县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县国资局对国家出资企业实行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监管方式。

委托监管是指县政府将由县国资局直接承担的部分国家出资企业监管职责,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为。实行出资人委托监管方式的,由县国资局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县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协议》。

第七条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八条县国资局依法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依法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九条国家出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对出资人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条县国资局应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创新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县国资局根据资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会同主管部门做好县属国有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察、推荐、任免工作;无主管部门的,由县国资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五)依照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并负责做好其招聘选任、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六)审核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办法和程序。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未经县国资局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未经县国资局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报酬。

第十三条县国资局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企业管理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对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及奖惩。

第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再出资企业中的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三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营业务范围;

(四)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五)发行股票、债券;

(六)重大投融资、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

(七)企业管理者薪酬、职工工资总额;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中的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应当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其他重大事项应经县国资局审核批准或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的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县国资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第十八条县国资局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国家出资企业再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九条县政府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下列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费用性支出,即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费用支出等;

(二)资本性支出,即对国家出资企业和重点产业资本性投入等;

(三)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县国资局向县财政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二十二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分配利润。县国资局应当监督国家出资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入。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县级预算,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对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国资局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明晰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变动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国资局应当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恶意串通低价转让、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侵占企业国有资产等违法行为的,县国资局应及时终止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县国资局应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或者因重大决策失误及严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管理者进行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开展内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八条受托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完善受托监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设;完成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目标任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履行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事项的审核;负责受托监管企业的党务及工、青、妇等社会管理事务。

第二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厂长(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县国资局报告工作。

县国资局依法审议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厂长(经理)报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出现重大投资损失、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县国资局报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的,县国资局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县国资局报告。

第三十条县政府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或者擅自领取兼职报酬的,由县国资局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批准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由县国资局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擅自以自然人名义持有下设企业股权、物业产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由县国资局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未及时报告的,由县国资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企业管理者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资管理的企业,由出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国有或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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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电信“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中国电信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完善和扩大社会监督网络,更好地接受社会的监督,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国电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版权所有

第二条社会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中国电信、支持中国电信事业。

二、关心中国电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威望和知名度,具有准确掌握国家政策水平和中国电信发展方向的能力。

三、能够实事求是对中国电信服务进行监督,并能将广大群众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聘任单位。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聘任范围:

本人自愿应聘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社会团体代表及民主人士。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聘任方式:

由xx电信分公司聘任,事先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及被聘任人同意。社会监督员聘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后自动解聘,也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四年。聘书由xx电信分公司统一制发。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职责:

一、及时了解xx市电信分公司有关政策规定,了解分公司对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及安排,了解分公司服务工作情况及社会呼声与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聘任单位反映。

二、社会监督员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定期不定期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暗访并及时反馈暗访信息。

三、向社会宣传中国电信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四、配合xx市电信分公司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第六条社会监督员联系制度:

一、社会监督员在了解到对电信服务方面的情况后,恳请及时和聘任单位纪检、监察及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室等部门进行联系。联系电话:xxxxxxxx版权所有

二、社会监督员的暗访方式主要采取电话、信函或登门走访等形式,了解中国电信的服务工作情况。

三、不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进行学习,了解电信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前景,学习电信服务行业新政策及新业务。

四、每年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议,介绍一年来中国电信的服务情况;解析中国电信服务中存在问题;听取社会监督员对中国电信服务的感受;听取社会监督员了解到的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介绍下一年度市电信分公司对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

五、年末走访慰问社会监督员。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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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刘光和组长对分管的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二)朱朝英局长协助刘光和组长抓好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分管的驻部监察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室主任对本室分工任务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室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要求,推动民政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1、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建设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保证作用。召开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视频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办公室、政研中心、信息中心、社会新闻出版总社

2、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加自觉地完善民政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思路和有效途径,着力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负责单位:办公厅、部机关各司局、全国老龄办、政研中心、福利发行管理中心、减灾中心、社会新闻出版总社、民政管理干部学院、收养中心、福利中心、中华慈善总会、社工协会,(监察局办公室注意了解掌握情况)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拓展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

3、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目标,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研究制定民政部的实施意见,搞好任务分解。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教育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4、继续抓好民政部党组关于贯彻实施纲要意见的落实,着力深化改革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科学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反腐倡廉相关制度,抓好计划2008年度建立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任务的落实工作。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5、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与服务方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负责单位:法制办、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一室

6、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

负责单位: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7、深入推进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负责单位: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一室、二室

8、加强责任追究,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不执行、不落实,由此发生腐败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坚决追究第一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办公室、二室

9、抓紧民政系统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研究,开展重点领域廉洁从政制度评估试点工作。

负责单位:政研中心、法制办、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10、总结推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好的做法和经验,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对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继续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部直属机关各单位在10月底前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年底前将部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党中央、中央纪委。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三)加大作风建设力度,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1、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和部直属机关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和部直属机关作风的转变。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监察局办公室注意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12、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做好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小汽车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清理纠正个人“小灵通”捆绑办公电话的问题。

负责单位:财务和机关事务司、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办公室、机关服务局

13、加强对部直属机关各单位举办节庆活动的管理,严格控制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单位:办公厅、财务和机关事务司、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局办公室注意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14、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制定长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负责单位:人事教育司、办公厅、民间组织管理局、驻部监察局一室

15、认真落实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出国(境)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制度,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

负责单位:外事司、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16、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搞好社会组织预防腐败课题的调研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配合有关部委做好相关工作。

负责单位:民间组织管理局、驻部监察局一室、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17、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肃查办不正之风案件,逐步建立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年中召开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经验交流会。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一室(办公室配合做好会务工作)、办公厅、优抚安置局、最低生活保障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人事教育司、福利发行管理中心

(四)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18、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融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纳入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内容。

负责单位: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办公室、民政部培训中心

19、发挥民政舆论宣传教育阵地作用,大力宣传反腐倡廉理念,弘扬反腐倡廉先进典型,营造民政系统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新闻办、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办公室、信息中心、新闻出版总社、中国民政杂志、中国老年报社、民政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公益时报

20、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不断丰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注重宣传教育实际效果。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21、制定廉政文化进社区工作指导意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廉政文化进社区工作。

负责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22、按照中央纪委的部署,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方面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务、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问题。(2)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3)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上的问题,严禁领导干部超标准建房、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将领导干部住房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对照检查的内容。(4)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及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对照检查的内容。(5)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教育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办公室、机关服务局

2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视对解决民生、促进基层民主、优化民政公共服务、保障困难群体基本权益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一室、办公厅、优抚安置局、救灾救济司、最低生活保障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24、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务公开联系点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党内监督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完善监督措施和制度。上半年,按照中央的要求,组织召开一次以“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为主题的专题民主生活会。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25、加强对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监督,开展对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单位:法制办、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一室

26、着手开展建立民政电子监察系统的调研。

负责单位:办公厅、信息中心、驻部监察局一室

27、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监管,确保救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救灾专项资金等行为,开展对2007年度救灾专项资金、“蓝天计划”、“霞光计划”等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执法监察工作。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一室、救灾救济司、最低生活保障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28、做好中央纪委分工民政部负责的“强化对扶贫、救灾、救济专项资金的监管”牵头工作,维护资金安全。

负责单位:救灾救济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一室

29、加强干部人事监督,反对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组织工作纪律,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30、继续搞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民政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

负责单位: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人事教育司(监察局办公室、一室、二室注意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31、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工作,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依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职权目录,逐步推广行政权力全程网上审批。大力推进民政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

负责单位:办公厅、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驻部监察局一室

32、做好中央纪委分工的“深化村务公开工作”牵头任务,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加强对各地开展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拓展农村社区建设领域,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配合有关部委做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委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工作。

负责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驻部监察局一室

(五)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33、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厉查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案件。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突击提拔干部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整合办案力量,加强对领导批示重要案件的督办和对转办举报信件核查的督办工作。建立实名举报反馈和回复制度。加强对重大案件和违纪案件特点、规律的剖析研究,发挥查办案件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的作用。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二室、直属机关纪委、全国老龄办、机关服务局、福利发行管理中心、新闻出版总社、民政管理干部学院

34、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力度,既要严厉惩处受贿行为,也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

负责单位: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二室

(六)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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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刘光和组长对分管的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二)朱朝英局长协助刘光和组长抓好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分管的驻部监察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室主任对本室分工任务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室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要求,推动民政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1、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建设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保证作用。召开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视频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办公室、政研中心、信息中心、社会新闻出版总社

2、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加自觉地完善民政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思路和有效途径,着力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负责单位:办公厅、部机关各司局、全国老龄办、政研中心、福利发行管理中心、减灾中心、社会新闻出版总社、民政管理干部学院、收养中心、福利中心、中华慈善总会、社工协会,(监察局办公室注意了解掌握情况)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拓展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

3、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目标,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研究制定民政部的实施意见,搞好任务分解。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教育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4、继续抓好民政部党组关于贯彻实施纲要意见的落实,着力深化改革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科学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反腐倡廉相关制度,抓好计划2008年度建立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任务的落实工作。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5、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与服务方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负责单位:法制办、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一室

6、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

负责单位: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7、深入推进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负责单位: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一室、二室

8、加强责任追究,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不执行、不落实,由此发生腐败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坚决追究第一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办公室、二室

9、抓紧民政系统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研究,开展重点领域廉洁从政制度评估试点工作。

负责单位:政研中心、法制办、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10、总结推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好的做法和经验,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对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继续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部直属机关各单位在10月底前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年底前将部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党中央、中央纪委。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三)加大作风建设力度,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1、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和部直属机关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和部直属机关作风的转变。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监察局办公室注意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12、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做好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小汽车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清理纠正个人“小灵通”捆绑办公电话的问题。

负责单位:财务和机关事务司、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办公室、机关服务局

13、加强对部直属机关各单位举办节庆活动的管理,严格控制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单位:办公厅、财务和机关事务司、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局办公室注意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14、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制定长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负责单位:人事教育司、办公厅、民间组织管理局、驻部监察局一室

15、认真落实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出国(境)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制度,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

负责单位:外事司、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16、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搞好社会组织预防腐败课题的调研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配合有关部委做好相关工作。

负责单位:民间组织管理局、驻部监察局一室、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17、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肃查办不正之风案件,逐步建立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年中召开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经验交流会。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一室(办公室配合做好会务工作)、办公厅、优抚安置局、最低生活保障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人事教育司、福利发行管理中心

(四)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18、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融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纳入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内容。

负责单位: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办公室、民政部培训中心

19、发挥民政舆论宣传教育阵地作用,大力宣传反腐倡廉理念,弘扬反腐倡廉先进典型,营造民政系统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新闻办、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办公室、信息中心、新闻出版总社、中国民政杂志、中国老年报社、民政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公益时报

20、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不断丰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注重宣传教育实际效果。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21、制定廉政文化进社区工作指导意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廉政文化进社区工作。

负责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22、按照中央纪委的部署,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方面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务、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问题。(2)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3)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上的问题,严禁领导干部超标准建房、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将领导干部住房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对照检查的内容。(4)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及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对照检查的内容。(5)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教育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办公室、机关服务局

2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视对解决民生、促进基层民主、优化民政公共服务、保障困难群体基本权益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一室、办公厅、优抚安置局、救灾救济司、最低生活保障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24、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务公开联系点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党内监督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完善监督措施和制度。上半年,按照中央的要求,组织召开一次以“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为主题的专题民主生活会。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25、加强对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监督,开展对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单位:法制办、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一室

26、着手开展建立民政电子监察系统的调研。

负责单位:办公厅、信息中心、驻部监察局一室

27、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监管,确保救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救灾专项资金等行为,开展对2007年度救灾专项资金、“蓝天计划”、“霞光计划”等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执法监察工作。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一室、救灾救济司、最低生活保障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28、做好中央纪委分工民政部负责的“强化对扶贫、救灾、救济专项资金的监管”牵头工作,维护资金安全。

负责单位:救灾救济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一室

29、加强干部人事监督,反对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组织工作纪律,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办公室

30、继续搞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民政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

负责单位: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人事教育司(监察局办公室、一室、二室注意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31、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工作,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依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职权目录,逐步推广行政权力全程网上审批。大力推进民政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

负责单位:办公厅、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驻部监察局一室

32、做好中央纪委分工的“深化村务公开工作”牵头任务,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加强对各地开展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拓展农村社区建设领域,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配合有关部委做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委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工作。

负责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驻部监察局一室

(五)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33、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厉查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案件。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突击提拔干部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整合办案力量,加强对领导批示重要案件的督办和对转办举报信件核查的督办工作。建立实名举报反馈和回复制度。加强对重大案件和违纪案件特点、规律的剖析研究,发挥查办案件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的作用。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二室、直属机关纪委、全国老龄办、机关服务局、福利发行管理中心、新闻出版总社、民政管理干部学院

34、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力度,既要严厉惩处受贿行为,也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

负责单位: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二室

(六)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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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北川县人民检察院就王晓波涉嫌一案进行庭审。在庭审现场,该院邀请的人民监督员、省人大代表等全程观摩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观摩结束后,人民监督员就该院公诉人审查阶段准备、文书制作、出庭阶段表现等方面打出分数,同时针对公诉人存在的不足也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通过此次庭审观摩活动,人民监督员们纷纷表示对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和法院庭审过程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感受到了该院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心。

监督监督者的制度

7月14日,《检察日报》刊发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工作实施监督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括湖北恩施: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重庆:犯罪嫌疑人涉嫌行贿拟撤销案件情形、山东临沂: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情形、安徽池州:陈某涉嫌单位行贿拟不案。在这些案件中,人民监督员通过实施监督,有效促进了检察机关更加规范、深入细致地开展办案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能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但在行使监督权力的过程中,检察院自身不可避免地面临这样的追问:你们是法律监督机关,那么谁来监督你们?法院还有“人民陪审员”,检察院呢?

正因为如此,检察机关从2003年开始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制度的初衷非常明确,就是“强化外部监督,并使之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作为首批试点省份之一,我省就该项工作的探索较早、做法颇多。2003年10月13日,广安市邻水县五名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提请监督的甘某贪污案及刘某等人案进行了评议监督,在全国首开人民监督员监督职务犯罪案件之先河。

在试点7年取得成效的基础上,2010年9月,中央同意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同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在推行过程中,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听取人民监督员建议,主动接受监督,在办案过程中回应质疑、查缺补漏,大大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同时,该项制度的推行,进一步健全了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回应了社会关注的“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符合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依靠人民群众推进公正司法的要求。

避免自己选人监督自己

2003年,最高检开始在全国试点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时,人民监督员一般都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和组织进行民主推荐并经检察机关考察确认后产生,其日常管理也是由检察系统负责。这样的选任程序一度在社会上引发质疑,认为检察机关“自己请人监督自己”。

为回应这样的质疑,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其后的实施过程中不断探索,先后试行同一地市内异地使用人民监督员,上一级检察院统一选任,由地方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府、共青团、妇联和工会联合组成“选任委员会”选任等多种方式。这些探索尝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各个检察院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矛盾。但是,检察机关仍然深度参与选任管理工作并发挥着主导作用,人民监督员的外部化选任管理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此次司法部会同最高检出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检察院配合协助,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也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

“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实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外部化,有利于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更好地促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在由外部机构选任管理的基础上,如何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一是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二是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进行公示;四是明确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3名,保证人民监督员地域分布的广泛性。

监督更有效力

2014年3月,成都市检察院按照相关规定就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部长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启动人民监督程序,邀请邹小宁、喻正权、孙军三名人民监督员参加了案件监督。

在此前的审查期间,经一次补充侦查后,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公诉部门认为该案证据仍存在疑点,不能认定徐某挪用的是本单位公款,拟对徐某以挪用公款罪拟作存疑不处理。

经三名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后,同意对徐某作不决定,但建议检察机关继续对徐某挪用公款一案进行侦查,待取得新的有效证据后,再移送。

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非常重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继续加大对该案的证据收集力度,获取了徐某挪用公款的新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徐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

2014年8月29日,徐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这是我省人民监督员发挥监督职能的典型案例之一。人民监督员选出之后,能否保障其有效履职,是该项制度成败的关键。

因此,《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保障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包括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健全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及履职相关工作经费申报纳入同级财政经费预算等。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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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县区、各行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四)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负责市律师协会工作。

(五)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协助省司法厅做好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

(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装备、计划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本建设投资使用。

(二)政治(警务)处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规章制度督察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宣传、警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负责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安排部署、检查指导、总结表彰全市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宣传报道;承担市委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律师公证管理科

负责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工作;协助办理律师执业许可、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协助做好公证员任命工作;承担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基层工作指导科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负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会同办公室承担基层警车、装备、服装使用和管理工作;承担市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办公室、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劳动教养管理科

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劳教场所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稳定工作;监督、指导市金河劳教所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社会法律服务科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省司法厅管理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培训工作;指导县区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市司法局法制工作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起草、审查、报备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局系统依法行政、干部法制培训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政策理论调研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政治处主任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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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今年3月以来,全省人大上下联动,深化对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情况的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对此十分重视,召开视频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分别带队到各市进行专项检查,推动了司法监督的深入开展。内务司法委员会认真拟定工作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公检法司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情况介绍,征求人大代表、律师和基层群众的意见,了解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的反映,实地察看执法办案场所,及时将调研情况以口头和书面形式逐个向公检法司机关作了反馈。各市、县(市、区)人大根据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了各具特点的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全省公检法司机关周密部署,落实措施,自查自纠,务实推进,积极配合人大监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今年深化司法监督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把握了指导思想的一贯性。本届以来,省人大对公检法司机关陆续开展了修改后的刑诉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情况的监督。今年,根据省委、省人大主要领导的要求,对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情况深化监督。在连续三年的专项监督中,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全面促进我省的司(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公正,把握了司法监督指导思想的一贯性,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检法司机关的要求和期待。

(二)把握了工作推动的协同性。全省人大系统和公检法司机关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协调联动,配合默契。省人大内司委深入多地开展调研,先后召开三次全省人大内司工作座谈会进行专题研究,并通过实地检查、工作简报等形式,指导各地把握节奏,协同推进。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司法厅分别运用案件评查、专项督察、执法考评等方式,指导各地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与此同时,各市、县(市、区)制定方案,深入推进,在贯彻省人大部署要求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多措并举。杭州市将深化司法监督与反贪反渎、经济犯罪侦查等专项监督工作相结合;宁波、舟山市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相结合;温州市突出立案和执行两个重点问题、金华市突出主要业务部门和基层庭队所两个重点对象开展监督;湖州市专门组织了关注公正司法、代表一线视察活动;嘉兴、衢州市深入市县司(执)法基层单位逐个听取意见;绍兴、丽水市列出问题清单进行“健康体检”;台州市早谋划早部署,严格督促自查自纠工作。各市人大工作各具特色,效果逐步显现。

(三)把握了深化监督的创新性。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各级人大以发现问题、梳理问题、指出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为重点,深入推进司法监督工作。情况反馈后,公检法司机关普遍认为,指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实在,对推进公检法司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表示认真整改。二是改进调研方式。既有面对面听取公检法司机关的汇报,又有背靠背征求纪委、政法委、等部门的意见;既直接听取律师、基层干部群众、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又深入实地了解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看守所羁押人员的反映,获取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增加了调研的实效性。三是把握关键环节。在调研的基础上,内司委分别上门召开座谈会,向公检法司机关主要领导当面反馈调研情况,对成绩充分肯定,对问题直接指出,意见建议实实在在。公检法司机关向常委会的专项报告,不讲常规工作,而是就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常委会作报告,随后进行满意度测评,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整改。

(四)把握了代表参与的广泛性。全省人大在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中,注重发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建议,积极邀请代表参与调研活动。省人大内司委在代表履职平台上向省人大代表发函征求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和吸收。每次调研活动,都邀请当地三级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广大代表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有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参与了省人大内司委在当地组织的调研活动。

(五)把握了问题整改的实效性。省人大内司委向省公检法司机关反馈意见后,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即认真研究,有的当场作出分工,有的专门召开党委会和全省电视电话会,研究整改举措,分解落实任务。反馈至今不到2个月,整改工作初见成效,对一些能够整改的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也落实了责任,列出了计划。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开展以来,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七条规定;省法院开展了千名律师民主测评活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的措施意见》;省检察院围绕涉案款物清理、律师会见制度落实等重点问题,对11个市检察院和20个县级检察院进行了专项督察;省公安厅修订完善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省司法厅会同公检法出台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成效

调研中,各方对近年来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1.队伍素质有提升。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加强对司(执)法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教育引导,不断提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通过“三严三实”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司(执)法工作人员强化纪律意识,积极践行司(执)法为民宗旨。加强廉政警示教育,督促司(执)法工作人员严守铁规禁令,切实改进作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制度建设有深化。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制度建设,努力把司(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规范司(执)法行为。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法院系统探索建立科学量化的案件质量监管机制,针对办案涉及的各个环节,自动生成办案数据 “体检表”,运用大数据分析办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积极推广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转变司法工作人员办案方式,规范办案行为。公安机关围绕“又好又多”执法办案体系,以执法规范化工作为抓手,规范执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出善有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指导执法实践。

3.司(执)法公开有推进。省法院高度重视“阳光司法”,连续几年请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在中国社科院2015年中国司法透明指数评估中,浙江省高院、宁波市中院、宁波海事法院均列全国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海事法院榜首。检察机关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推进互联网上案件流程信息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等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推动检务公开。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行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开发执法办案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执法办案信息。

4.司(执)法保障有加强。公检法司机关通过加强硬件设施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司(执)法保障,规范司(执)法行为。法院系统扎实推进“浙江法院互联网+审判”改革项目,“点对点”网上查控财产执行机制、网上司法拍卖机制、数字化法庭改革等多项措施,已经运行。检察机关加强办案工作区建设,完善同步录音录像设施,用技术手段规范自侦工作。公安机关大力推进办案功能区建设,不断规范办案区的设置、管理、使用。司法行政机关全面深化智能化现代文明监狱建设,对监管区域、执法岗位的视频监控实现了全覆盖,同时积极推进县级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和执法大队建设,不断完善监管教育帮扶体系。

(二)主要问题

调研中,各方也反映了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省人大内司委针对公检法司的具体情况,分别作了梳理,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已当面作了反馈。归纳来看,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司(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端正。一些基层司(执)法工作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轻规范、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问题,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执)法理念还需要进一步转变。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为民服务意识还不够强,工作不够细致,作风不够深入,律己不够严格,影响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与认同。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执法不够严格,程序不够规范,简单就案办案,办案社会效果不佳。

2.严格、规范司(执)法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有的公安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不够细致,证据收集保存不够全面规范,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办案工作区使用不够规范,有的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不够到位。公安协辅警人员数量众多,素质参差不齐,问题反映较多,影响了公安整体形象。看守所对入所羁押人员以健康为由拒绝收押的情况依然存在,有关方面对此反映强烈。二是有的基层检察人员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没有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的休息时间,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执行还不够严格,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反映也较多。三是有的法院立案登记标准的执行不够统一,立案难现象依旧存在。民事执行工作意见反映比较集中,法院的案件执结率与群众的实际感受相差较大。四是有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念还有待进一步转变,社区矫正工作措施手段还较为单一。此外,基层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考核工作反映也比较多,有的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忽视执法过程的规范,影响执法质量。

3.廉洁司(执)法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检法司机关经过多年努力,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调研中大家也提出,公检法司机关队伍庞大,管理难度大,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廉政风险也不容忽视,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身份意识欠缺,与当事人交往过密,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依然存在,有一定数量的司(执)法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和行政处分。据省检察院提供的数据,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16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62人,渎职侵权犯罪101人。公检法司机关内部也各自立案查处了一定数量的违法违纪案件,涉及、失职渎职、违反工作纪律、违公德等几个方面。

三、进一步推进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规范和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追求。要切实加强队伍教育管理,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法治的队伍。一是提升思想理念。要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提升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法治理念和宗旨意识。二是提升司(执)法能力。要继续加强法律和业务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要切实加强对下指导,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加强人才梯次配备,促进队伍良性发展。三是提升职业道德。要加强教育引导,树立法律信仰,增强职业荣誉感。要从严管理队伍,牢固树立底线和红线思维,严格防止与当事人、律师的非正常接触,严格约束业外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剖析违法违纪案例,举一反三,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队伍。

(二)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通过多年的努力,公检法司机关各项工作的制度日趋完善,关键还是要狠抓落实。一是加强制度学习,要通过学习让每个人对各项制度了然于胸、内化于心。二是规范制度落实,要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同一事项要尽量统一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执行异化。三是强化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制,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以切实强化制度执行力。四是强化监督推动,要通过内外部监督机制,切实推进制度落实。

(三)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动体制机制完善,提高工作实效。严格落实司(执)法责任制和内外部人员干预执法办案登记报告等制度,加强监督制约,高标准严要求,切实规范司(执)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一是要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上对下的监督管理,落实后置环节对前置环节的监督制约,实现司(执)法的全过程留痕。要认真研究考核评估工作,科学设定考核内容,消除消极因素,发挥积极作用。二是要完善公检法司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刑诉法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互间科学的配合和制约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四是要健全制度、畅通渠道,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保障。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执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深化信息化建设,向科技要人力要效率,切实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积极稳妥推行员额制改革,切实防止骨干人才流失,稳定队伍,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关心关爱队伍,提高待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切实增强队伍凝聚力,做到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进一步加大对公检法司机关工作的正面宣传,让公众了解、理解、支持公检法司机关工作。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司(执)法环境。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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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实现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为根本点。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司法的不公正,法治权威将无法维系,人权将难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承担着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责任。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首先应当强化科学执法、民主执法、依法执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用公正执法,保障公平与正义;用严格执法,促进依法办案;用权威执法,增强人民群众的信赖。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增强执法透明度;坚持用法律、纪律和制度来规范检察权行使,防止执法随意性,要自觉树立“监督别人首要接受监督”的观念,从自身做起,认真解决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等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树立正确执法观和科学发展观为切入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切实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打击、保护和服务职能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监督制约和配合的有机统一,以程序规范保证司法公正;坚持办案力度、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我们应当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认真贯彻好“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的主题和总体要求,明确执法方向,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二是坚持和完善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规则、程序,提高决策质量与效率;三是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制度,重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行执法监察工作机制,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四是深入学习检察业务理论,用个项理论来充实自己的头脑,时刻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自己的准则。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这次整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认识,振奋精神,狠抓落实,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我省“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规范司法行为个人心得(二)

规范司法行为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特别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适应执法环境新变化,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基层检察院处在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有的基层检察院一些干警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依然存,对上级检察院有关规范执法的要求和部署落实不到位,规范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执法方式简单粗糙,违法违纪办案现象屡禁不止,干警违法犯罪时有发生,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带领了不良影响。笔者认为,针对这些问题,要充分认识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人们群众的新期盼,做好以下工作,不断规范司法行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切实加强学习教育

二、不断深化检务公开

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不断丰富检务公开的内容、拓展检务公开范围、创新检务公开形式,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进行。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开展检务公开;通过“检察开放日”、法律“六进”等活动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切实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着力推动检力下沉,使检察工作更贴近社区,贴近基层、贴近企业,为检务公开搭建新的平台。与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社区等单位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到乡镇、社区、企业等开展接访、法律咨询等活动。与相关单位建立检察工作联系点,聘请联络员不断拓宽检务公开渠道。从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责划分、办案期限、工作流程、工作重点到检察机关开展的重大活动,办理的典型案例、取得的主要工作成效,特别是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方面所作出的积极贡献等,不断丰富检务公开的内容。

三、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

注重抓好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学习培训和贯彻执行,采取网络培训,派业务骨干到高校学习,邀请大学教授为干警授课,到先进发达地区检察院学习交流等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的理论水平。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坚持“传、帮、带”和“练、学、赛、用”相结合,采取模拟检委会、刑检沙龙等形式开展岗位练兵,全面提升干警业务能力。紧紧抓住了规范执法这个根本,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执法办案与保障人权并重。 要以成立案件管理室(中心)为契机,统一案件进出口,强化办案流程监控等。 进一步完善执法规范体系,使干警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不断提高。

四、不断加强制度建设

要围绕规范司法行为不断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和完善队伍、业务、政务、党务和事务“五位一体”管理机制,推动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建立干部执法业绩档案、廉政档案和文材档案“三个档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干部招录、培养、遴选和提拔工作机制,促进勤政廉政建设;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和民诉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制度》、《侦查监督不捕说理制度》、《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工作规则》、《自侦案件提前介入工作规则》、《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自侦部门分片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侦查监督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工作规则》、《关于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实施细则》、《关于依法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实施细则》、《刑事检察部门捕诉衔接、联动交叉办案机制》、《刑检工作分片对口强社会管理职能机制实施方案》、《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规则》、《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社区矫正检察分片包干工作制度》等涉及立案、侦查、公诉、民行监督、执行监督等各执法环节的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全体检察干警的司法行为。

五、强化内外监督制约

通过规范执法办案流程,完善工作制度,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了内部执法监督,坚持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不断提高执行力、落实力,严格落实办案安全责任,有效杜绝违法违纪案件发生。一是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廉政签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建设廉政读书角和文化长廊、与家属共建八小时以外监督岗等方式,积极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二是以案件管理中心建设为契机,全面加强案件的流程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管理、监督、参谋、咨询、服务等功能,认真搞好案件统计和动态分析,为上级和领导决策提供客观依据;三是在案件量大的基层检察院,尤其是省会城市的基层检察院应成立未成年人公诉科和未成年人侦查监督科,进一步细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同时强化对未成年人的预防、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促进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四是完善监察室建设,许多基层检察院没有监察室机构,其职责又纪检组代为行使,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利于强化内部执法执纪监督。形式多样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检察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不断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制定和完善检察信息、调研奖惩制度,创办检察内刊,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免费赠阅,为推动检务公开不断提供新的平台和载体,促进队伍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

规范司法行为个人心得(三)

各省、自治区检察院纷纷要求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并深入贯彻会议精神,自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最高检的部署上来,在抓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上下功夫。要深刻认识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高度重视并坚决纠正自身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真正把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好。

就全面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袁本朴提出,要严格行使法律监督权,推进严格司法;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管理;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要以推进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建设为着力点,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强调,云南检察机关要坚持眼睛向内,正视自身存在的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围绕重点部门和环节,从自身司法办案和履行监督责任两个方面查找问题,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个环节薄弱就重点强化哪个环节,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健康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最新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82号)、《省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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