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推荐意见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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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第六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的,应当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级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县级的,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县级的,应当在副县级领导岗位工作2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新提任领导干部,科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县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规定的党龄要求。
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提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其资格和条件参照管理岗位人员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八条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县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8周岁。超过任职年龄界限的,应当免去现职,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拟任人选在主管部门机关内部产生的,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拟任人选在事业单位产生的,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100人以上的,一般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职工代表及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100人以下的,一般为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民主推荐市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主持,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汇总民主推荐票。民主推荐票由考察组负责汇总,民主推荐汇总表的内容一般包括:推荐的时间、单位、主持人、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推荐人选数和推荐人选的姓名、单位及职务、籍贯、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推荐职务、推荐票数、推荐的名次等。推荐票的汇总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签名。
第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向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由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民主推荐得票数较高的,一般应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票不够集中,前几名推荐票数比较接近,一般将票数接近的前2至3名确定为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民主推荐得票达不到三分之一的,一般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和任用
第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拟任人选为市级主管部门机关的,一般为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下属单位党政正职及有关人员;拟任人选为事业单位的,一般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其他有关人员及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成员,考察谈话一般不少于30人。单位人数不足30人的,全部参加考察谈话。
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鉴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生育二胎以上的考察对象,由同级或上级计生部门出具计生证明。
第十五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六条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市属事业单位党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其中,县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配备意见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配备意见由市级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等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其任职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研究决定任用的干部,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对新提拔的副县级领导干部、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经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对工会主席等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干部不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
第十九条积极推行市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聘任制度。对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的科级领导干部,可由单位与其本人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岗位管理和合同管理。科级领导干部聘任期一般为5年,聘任期满后该职位应当由原聘任单位党委(党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或者重新进行聘任。
第五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任用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
(一)选拔紧缺的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干部;
(二)领导干部调整,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三)选配群众关注的热点单位领导干部;
(四)其他需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
竞争上岗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一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选拔职位、任职条件和报名资格、选拔范围、方法程序、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竞职演讲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章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
第二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在一个岗位任职时间过长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交流可以在本单位、本系统进行,也可以在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之间进行。
县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市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科研成果推荐意见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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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2.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支持医院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医院建设中做出实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拟任管理职务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医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临床(医技)各科室正、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职能科室正、副科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达不到要求者,实行负责人制或以副代正。
(4)提拔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提拔中层副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本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5)提拔的干部年龄应在40岁左右,一般不超过45岁。特别优秀者和临床重点科室中层干部可适当放宽。
(6)提拔临床一、二级科室主任职务的,应当是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所建树。
(7)根据实际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设助理职位,助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8)提拔科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护士长(或副护士长)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提任护士长或副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大专以上学历,护师以上职称。
(9)管理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10)管理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后应当安排相关管理知识的短期培训。
3.干部选拔程序
(1)民主推荐
①民主推荐方法:选拔任用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②民主推荐程序:制订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党委组织推荐工作时,应事先向局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方案,征得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召开推荐会或个别谈话进行推荐;院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
③会议投票推荐的范围和参加对象。会议投票推荐分为院领导推荐、院推荐会推荐和科推荐会推荐三个层次,其中院推荐会由护士长以上干部和30%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科推荐会由所在科室干部员工参加;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2)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②对新提拔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员工的意见。拟提任二级科主任的需征求一级科主任的意见。考察后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③考察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或部门的干部员工。
④拟继续聘任干部的考察可结合民主推荐同时进行。
(3)讨论决定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呈报《干部任免备案表》。
(4)聘任: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干部公示一周。聘任期一般为2年。职能科室中层干部、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二级科室正副主任、科护士长由院长聘任;党群部门干部由党委任命或办理相关任职手续。正副护士长由院长委托护理部主任聘任。
4.干部交流: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者应尽可能进行交流;对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按上级要求任职3年以上者,要进行交流。
5.降职、免职
(
1)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含党支部书记)男一般为年满55岁周岁,女一般为年满52周岁者。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目前暂定为男不超过58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担任省、市级重点专科的正、副主任的,其任职年龄可暂按原规定年龄执行。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龄要求。
②现任干部聘任期届满推荐时,推荐票低于50%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数超过l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数之和超过30%的,不再留任。
③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测评为末位、经组织考察不胜任的。
(2)凡目前暂未能达到规定学历要求的中层干部,须向院党委提交学习计划,并在任期内必须取得在学资格,否则不予聘任。
(3)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6.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根据局党委《关于实施竞争上岗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我院将在部分科室的中层干部岗位试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7.干部辞职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即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职。辞职者应向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在接到申请的2个月内予以审批或答复。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2)引咎辞职。即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经院党委讨论后作出引咎辞职的决定。
(3)责令辞职。即院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由院党委根据考察考核情况提出责令辞职意见。
8.纪律要求
(1)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改变院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2)严格按照干部选拔聘任有关程序执行,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干部聘任期间,要进一步严明纪律,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调整期间跑官、要官、打招呼,若查实则取消聘任资格。
科研成果推荐意见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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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区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
二、选拔任用的方式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进行,分组织推荐、竞争上岗、公开招调三种方式。
三、基本工作程序
凡提拔任用正、副科级干部均须进行民主推荐(交流提拔的可以采用民主测评)及组织考察。竞争上岗及公开招调的,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一)各单位根据干部队伍现状,就科级空缺职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提出选拔任用的意向,意向应包括各单位现有科级职位的配备情况、空缺情况及选拔任用的方式等(需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的,应同时提交推荐表或测评表表样以及《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
(二)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根据干部队伍状况,对各单位的编制、科级职数、选拔任用的方式及民主推荐表(民主测评表)、《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等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三)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核准后,实行竞争上岗的,事前报送竞争上岗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完成竞争上岗程序后提出初步拟任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公开招调的,事前报送招调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完成公开招调程序后提出初步拟任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采取组织推荐形式的,分本单位选拔任用、区内交流及区外调入三种程序进行。
1、本单位选拔任用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民主推荐。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核准后,各单位召开干部会议,就空缺职位进行民主推荐。得推荐票较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第一,民主推荐一般为不提名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包括:单位全体在编干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在推荐正科级干部时可缩小范围至副科级以上干部);下属事业单位正副职(街道党工委还应包括各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工作站站长、党支部书记、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三,民主推荐时发放的材料包括经核准的民主推荐表和《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
第四,制作《民主推荐情况汇总表》,统计推荐票时应有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要在汇总表上签名。
(2)组织考察。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一个职位的推荐如果有2至3人得票相近,一般应进行差额考察;如果只有1人得票高度集中,也可以进行等额考察。考察对象正式确定后,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办发[1999]17号)的有关要求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察(必要时,也可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直接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3)提出任用建议。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及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情况提出正式任用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4)报送材料。各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报送干部职务任免材料,任免材料应包括: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分管区领导签署意见的原件、民主推荐材料、干部考察材料、班子会议纪要或讨论记录、干部现级职务的任职文件等。上报材料须按统一样式制作,严格按规定填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公章,干部任免审批表还应有一把手签名。应征求上级协管部门意见的,还须提供上级协管部门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复函。
(5)审核材料。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收到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材料后,要对请示材料逐一审核,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填写的自然情况与干部本人档案记载有无矛盾之处,与干部考察材料表述的情况是否一致,各栏目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呈报单位意见栏是否有一把手签名;表格及文件是否加盖了单位(党委、党组)的公章;请示与干部任免审批表落款的时间是否相同;民主推荐得票情况和班子讨论表决的情况,以及从机构规格、职数等方面核实干部配备的有关情况。凡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将材料退回原报单位,并解释原因,待重新按要求补齐材料后再予受理。凡不按规定、不按职数、或未按程序和渠道上报任免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6)提请讨论研究。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将各单位报来的请示材料报部(局)领导传阅,根据部(局)领导的批示,提交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或区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部长(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形成任用决议。
(7)任前公示。根据《*区干部任前公示办法》(罗组通[*3]4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提任科级职位的拟任人选,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限为7—15天。
(8)发文任命。根据部长(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发文任命,法律和各种章程对任免职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办理。
(9)材料归档。对任免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及时归入干部档案,其他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2、区内交流提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民主测评。交流提拔的可以采用民主测评,得赞成票较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第一,民主测评为提名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与民主推荐的范围一致。
第三,制作《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统计测评票时应有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要在汇总表上签名。
第四,民主测评一般由调出单位组织进行,测评结果通报调入单位。
(2)组织考察。调入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测评的结果,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办发[1999]17号)的有关要求到调出单位组织考察(必要时,也可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直接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3)提出任用建议。调入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及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情况提出正式任用建议,调出单位(党委、党组)同时提出免职(调动)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4)报送材料。调入、调出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同时报送干部任、免职(调动)材料,任免材料应包括:干部职务任免(调动)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分管区领导签署意见的原件、民主测评材料、干部考察材料、班子会议纪要或讨论记录、干部现级职务的任职文件等。上报材料须按统一样式制作,严格按规定填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公章,干部任免审批表还应有一把手签名。应征求上级协管部门意见的,还须提供上级协管部门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复函。如拟调动人员调入、调出单位分属党群、政府系列的,应先经调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调出(免职)后,再报调入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办理调入(任职)手续。
(5)审核材料、提请讨论研究、任前公示、发文任命、材料归档等程序参照本单位选拔任用的程序进行。
3、从区外单位调入任职的,原则上应平级交流,确因工作需要或表现特别优秀需提拔使用的,应自调入之日起满半年后再予提出,按本单位选拔任用的程序进行。
四、其他
(一)区公安系统科级干部及各街道、区直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区公安系统各所所长、区属各完全中学校长、区属各医院院长(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卫生监督所所长)的任免由各主管局提出方案报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考察、讨论后报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二)部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免原则上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有关军官转业安置的规定办理,可不进行民主推荐(测评)及组织考察,按科级待遇安置的由各单位(党委、党组)在接到安置任务后一个月内集体研究提出任用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三)各单位选拔任用正科级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按正科级领导职务管理的干部)无论是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调,还是组织推荐形式进行,在提出拟任人选时,均需先征得分管区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四)科级干部的岗位调整,在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正式下文任免之前,一般不能提前到位,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到位的,必须事先报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同意,并且各单位在宣布时不得自行宣布任何职务,只能宣布任临时负责人。正科级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按正科级领导职务管理的干部)的提前到位,还须事先征得分管区领导的同意。
科研成果推荐意见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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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第五届“胡绳青年学术奖”评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届评奖的学科分为三类:1、经济学;2、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民族学、新闻学;3、国际问题研究。本届评奖设六个正式奖项,酌情设提名奖,宁缺勿滥。获奖成果颁发奖章、奖金、证书,提名奖颁发奖金及荣誉证书。候选成果范围:2009年前六年间40岁以下(含40岁,以参评作品发表时的实际年龄计)青年的研究成果,即2003年1月至2008年12月公开出版的研究专著。专著作者可不限于一人,但合作者均须符合年龄条件。候选成果条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学术规范;在该研究领域有所创新和突破,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影响。不排除已获其他奖项的研究成果。
二、胡绳青年学术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聘请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初评专家、审读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奖方法和程序为:公开征求专家推荐成果;专家初评提出候选成果;候选成果进行公示,专家审读并写审读意见;评审委员会评选,获奖成果推荐名单进行公示,确定获奖成果。11月底举行颁奖仪式。评奖全过程采取匿名方式进行。
三、申报成果采取专家推荐方式。相关学科的同学科专家2人可联名推荐一项成果,专家均应为正研究员或正教授。推荐者须按要求填写“推荐书”,第一推荐人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将“推荐书”发送电子邮件,原件一式2份,附推荐成果作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推荐成果7本,一并寄给评委会秘书处,请在信封注明“胡绳青年学术奖”推荐材料。申报时间截止到7月15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推荐书”,其推荐成果不得进入评选程序。推荐材料均不退还。获奖成果的推荐专家颁奖时予以公布。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设有“胡绳青年学术奖”专栏,提供有关详细情况,下载“推荐书”,进行评奖公示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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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推荐意见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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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领导重视,精心组织。两个试点单位党委把调研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市(区)委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组织了专门的调研班子,制定了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每一步骤、每一环节的工作,为调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二是深入调研,积极探索。坚持“边调研、边实践、边总结、边规范”,调研工作开展得扎实有效。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为方向,以规范书记用人行为为目标,按照“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的思路,紧紧围绕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切实抓住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部位,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细则,健全监督措施,加强对书记用人行为的制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及时总结,不断深化。2004年6月,省委组织部总结瑞安市的经验,制定出台了《关于试行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干部制度的意见》。宁波市总结江东区的经验,制定下发了《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规范市委及县(市、区)委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的意见(试行)》,建立了以“两定期、两推荐、两票决、两监督”为主要内容的用人行为工作机制,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今年2月份,诸暨市、永康市被确定为新的两家试点单位后,立即召开了市委常委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了试点领导小组和试点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调查研究,选准“突破口”,并对现有制度进行了梳理,为试点的开展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前期试点工作态势较好。
二、吴顺江副部长讲话的主要内容1、进一步提高对“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重要意义的认识。第一,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有利于更好地推进《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落实。第二,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民主。第三,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先进水平,有利于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2、明确“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调研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是深入研究县(市、区)委书记在用人上应有的权力,明确权力的界限。深入研究县(市、区)委在用人上应有的权力,明确县(市、区)委书记用人权力,科学界定县(市、区)委书记用权行为,避免和克服权力运行过程中民主化、公开化程度不高,用权规则不完善、弹性过大、约束力不强的问题。二是围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关键环节,针对县(市、区)委书记在用人上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的规则和程序。三是研究和进一步明确县(市、区)委书记在用人方面应负的责任,以及责任追究方式。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县(市、区)委书记的用人行为沿着正确轨道运行。要把事前预防与事后惩诫结合起来,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提高思想素质与强化制度约束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3、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一是坚持科学规范与有效监督相结合。二是坚持规范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与规范党委集体用人行为相结合。三是坚持事前预防与事后惩治相结合。四是坚持继承完善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三、关于下一阶段工作的要求
根据这次调研试点工作座谈会要求,5月28日,我们向部务会议作了专题汇报。鞠部长对调研试点工作做了重要讲话,提出以辨证思维做好调研试点工作,防止思维上的形而上学,既要保证书记的用人权,又要防止用人上的独断专行和腐败,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完善试点工作。按照鞠部长的讲话精神,我们认真研究制定了具体措施,争取在以下三个方面把“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1、加强领导,继续加大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工作力度。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调研试点,目的在于积累经验,更好地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2004年6月,省委组织部总结瑞安市的经验,制定出台了《关于试行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干部制度的意见》(浙组[2004]25号)。这个文件,对做好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贯彻。需要指出的是,规范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关键在规范,绝不是要削弱县(市、区)委书记应有的用人权。同时,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实行提名环节规范化、民主化改革,全委会成员以个人身份参与干部差额提名工作,这是群众路线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大胆尝试。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做好汇报沟通工作,加大力度,共同研究,解决各地在全委会民主推荐提名范围过窄、人数不多等问题,使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不断深化完善。
科研成果推荐意见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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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先争优为契机,以素质提高为核心,以人民满意为目标,引导广大公务员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进一步深化公务员管理工作,向建党90周年献礼,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评选范围与名额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在全市各级机关部门工作5年以上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中评选,评选的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本次共评选“人民满意的公务员”10名。
三、评选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及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牢固,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堪称楷模的;
(二)刻苦钻研业务,工作业绩突出。年度考核中荣获三等功,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业绩显著的;
(三)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清正廉洁。在工作和生活中,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人民群众称道的;
(四)积极开拓进取,勇于改革创新。改革意识强,工作中有突破和创新,优先推荐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突出工作成果被上级部门肯定推广,被人民群众誉为典范的;
(五)强化服务观念,热情周到服务。围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办实事,解难题,效果好,个人事迹在本部门、本系统特别是在我市、青岛地区等有重大影响,以实际行动赢得基层部门和群众赞誉的;
(六)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评选方式
此次评选活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推荐、评审、考察、公示四个步骤进行。
(一)推荐(5月1日-6月10日)。推荐分所在单位推荐和联席推荐两个步骤。
1、各单位根据实施意见精神,广泛发动,认真组织,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确定推荐人选,每个单位限推1名。推荐时须填写《“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单位评选推荐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并附事迹简介(2000字左右),于5月20日前统一报“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奖惩任免科)初审。
2、对初审通过人员分系统(区)进行联席推荐,确定20名推荐人选。联席会议由指定的牵头单位召集(见附件2),系统(区)所有单位的分管领导参加联席推荐。各系统(区)联席推荐的人选由牵头单位于6月10日前报“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工作办公室。
(二)评审(6月11日-6月15日)。评审总成绩由单位推荐分数、联席推荐分数、考核分数和奖励分数组成。
1、单位推荐分数(30分)。按支持率计算分数,支持率等于支持票数除以总票数,支持率乘以30分为单位推荐分数。支持率在90%(含90%)以下的,取消被推荐资格。
2、联席推荐分数(50分)。根据联席推荐测评表(见附件3)要素对推荐人选事迹,进行充分讨论、分析比较,形成联席推荐分数。
3、考核分数(20分)。取近五年考核情况折算分数,优秀等次记4分,称职等次记3分。
4、表彰分数。被青岛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被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部级表彰奖励,每项加4分。
(三)考察(6月16日-6月26日)。评选工作办公室按评审总成绩排名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于6月26日前报“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委员会。
(四)公示(7月1日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委员会根据评议情况、推荐情况、考察情况综合拟定10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名单,并通过电视台、《金》、政务网等媒体方式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意见,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审批表(见附件4),报市委、市政府审批表彰,表彰于7月1日前进行。对获得表彰的人员推荐参与青岛市组织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评选。
五、评选要求
(一)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开展评选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推动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的原则,重点评选表彰直接为群众提供服务的基层一线公务员;要统筹兼顾,面向公务员工作的各条战线,使推选出的公务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科研成果推荐意见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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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推荐领导干部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民主推荐。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活动,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又可分为定向推荐和非定向推荐。定向推荐,是指民主推荐时公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位以及任职基本条件的民主推荐。非定向推荐,是指只提出任职的职级要求以及任职的基本条件,但不明确具体岗位的民主推荐。
(二)组织推荐。指列入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中的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直接由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考察对象人选。
(三)个人推荐。指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以个人名义,以署名书面材料的方式,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第二章推荐要求
第二条推荐领导干部要坚持以岗定人的原则,没有空缺岗位的,不得进行民主推荐干部。
(一)提拔任职的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二)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平级调整到重要岗位任职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
(三)领导班子换届时,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进行全额定向民主推荐。
(四)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务进行民主推荐。
(五)交流任职的干部,按照拟任职级进行民主推荐。
第三章推荐范围
第三条确定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的原则。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不能小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组织民主推荐工作的党委(党组),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本着科学、民主的精神,适当扩大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但要事先征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同意。
第四条市、县(市、区)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民主推荐市和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人选和个别提拔任职人选时,参加推荐人员分别相应为:现任副市、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近三年来退下来的曾担任过副市、县级以上实职的老同志;县(市、区)乡、(镇)党政正职;市、县(市、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处、正科级实职领导干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民主推荐、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时,应当有同级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参加。
(二)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民主推荐市、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人选和个别提拔任职人选时,参加推荐的人员分别相应为:现任副市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过正市、县级实职的退下来的老同志;县(市、区)、乡(镇)党政正职;市、县(市、区)直党委工作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五条省、市直机关(含事业单位)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参加会议投票的人员范围分别相应为:厅(局)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副厅、副处、副科级以上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本部门上述人数较少时,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二)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分别相应为:厅(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正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副厅、副处、副科级以上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六条省管科研院所和高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本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本单位副职以上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本单位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本单位副职以上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交流提拔任职干部民主推荐参加人员的范围。
民主推荐交流提拔任职的人选,应在人选现工作单位或部门进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按上述规定范围执行。第八条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九条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数量的要求。进行民主推荐时,参加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四章推荐程序
第十条民主推荐的程序。
领导干部职务的民主推荐工作,由上一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处(科)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并按有关程序确定。
(二)与市、县(市、区)委、省直部门、市直部门和事业单位党组(党委)主要领导同志进行沟通,确定民主推荐的时间、方法和参加人员。
(三)召开会议进行投票推荐。会议一般由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考察组组长就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作说明。投票推荐采用无记名办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按照要求,独立填写。民主推荐票填写完后,统一投入投票箱,由考察组负责开箱统计投票情况。
(四)会议投票推荐结束后,应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主要了解推荐者的意向和对被推荐人选的看法及评价。
(五)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结束后,考察组要按照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推荐票一般分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其他相关人员等层次。
(六)向党委(党组)有关领导汇报民主推荐情况。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组织推荐的程序。
(一)组织推荐必须在领导班子职数出现空缺时进行,且仅限于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
(二)组织推荐由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集体研究确定。下级党委(党组)不采用组织推荐的方式向上级党委(党组)推荐干部。
(三)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组织推荐,要将组织推荐的人选、岗位、被推荐人选表现情况、推荐理由等形成书面材料,送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四)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对组织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个人推荐的程序。
(一)推荐人必须负责地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推荐材料要具体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说明被推荐人拟任职务,推荐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
(二)个人推荐必须将书面材料送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口头推荐意见无效。
(三)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呈送的个人推荐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个人推荐材料,不作为推荐依据。
(四)对符合要求的个人推荐材料,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有关工作程序办理。
(五)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被推荐人选,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经民主推荐后,个人推荐的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六)个人推荐必须向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不得向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也不允许私下打招呼。
(七)个人署名书面推荐材料应存档备查,并与有关材料一起按规定报送干部监督部门。
第五章推荐结果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民主推荐得票数较高,且排列在前面的人选,方可作为考察对象人选;民主推荐得票数较低的,一般不能列入考察对象范围。
第十四条考察对象的确定,要注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应在民主推荐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干部的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情况,对本次民主推荐结果、以往推荐情况和平时工作表现、班子成员意见、岗位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后备干部推荐
第十六条后备干部的推荐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进行。第十七条后备干部的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和程序,参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的要求,正职后备干部的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在一定范围内采取谈话推荐的方式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副职后备干部的推荐,由市、县(市、区)委,省直部门、市直部门党组(党委),省管科研院所党委,省、市管学校党委组织会议投票推荐,根据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第七章推荐纪律
第十九条推荐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违反本规定的原则、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二)不准以考察谈话代替民主推荐。
(三)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未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进行推荐。
(四)不准超职数或不按规定的职位进行民主推荐。
(五)不准以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结果代替民主推荐情况。
(六)不准更改民主推荐结果。
(七)不准泄露民主推荐情况。
(八)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人选或暗示、授意、引导他人进行民主推荐。
(九)不准搞非组织活动,用非正常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拉票。(十)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凭借其地位、权力和影响,干扰民主推荐工作。
(十一)不准在个人推荐材料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律无效。
第八章推荐工作监督
科研成果推荐意见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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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变干部上找为领导下谈。由于换届直接涉及到县(市、区)委班子和其他班子成员的进退留转,直接关系到每个干部的切身利益,因此,换届前夕,干部思想进入活跃期,每个干部都有想法,心理上都有压力。特别是新一届县(市、区)党委常委班子只能配一名专职副书记,县(市、区)委副书记压力更大,思想不够稳定,他们都想把自己的想法和意见找市委领导反映一下,势必会分散精力,影响工作。鉴于这种情况,换届考察前和考察期间,市委主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和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分头深入到各县(市、区)进行调研,与党委班子成员交流思想,征求他们对换届工作的建议,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这样,通过面对面地交流,不仅稳定了干部的思想,减少了干部乱跑乱找现象,而且市委领导也直接掌握了第一手材料,使决策更加科学。所以,最后研究确定的新班子调整方案比较符合实际,基本达到了组织满意、干部满意、群众满意。对个别安排没达到个人要求、估计会有情绪的干部,市委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由于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变干部上找为领导下谈,确保了换届期间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实现了新老班子的正常交替。同时,也使干部感到了组织上的温暖。
2.改进考察方式,变考察干部的单一手段为综合手段。一是综合运用多种考察方法。在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考察等原来行之有效的考察方法的基础上,运用了民意调查问卷法、实绩分析法、延伸考察法等新的方法,突出了综合评价,从更多方面了解考察对象。二是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除组织部门外,又吸纳了统计、环保、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委托这些部门对考察对象任期内取得的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评价意见,实现了考察评价主体的多元化。三是延伸考察。为更加深入地了解干部,我们把考察的触角向四个方向作了延伸:向上延伸,主动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的意见;向下延伸,广泛听取考察对象分管和下属单位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向前延伸,了解考察对象在前一二个任职岗位调离后的反映;向后延伸,了解考察对象发展潜力和后劲。
3.完善推荐办法,变民主推荐中的一次推荐为二次推荐。一是增加了二次会议推荐。我们根据《试行办法》要求,对凡一次推荐得票分散不集中,得票不超过半数的,都要按照推荐职位1?誜3的比例,在县(市、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现任副县级以上干部,担任过本级正职领导职务的离退休老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中进行第二次会议推荐。实践证明,实行第二次推荐,既进一步发扬了民主,又在第一次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实现了集中,不仅充分体现了群众公认原则,提高了干部考察工作质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二是设定民主推荐人数的上下限。在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票时,限定推荐人数,不按要求填写为废票。这样做大大限制了一些人投人情票、关系票现象,减少了外界拉票因素的干扰,有利于优秀干部脱颖而出。
4.丰富绩效评价内容,变单一要素评价干部为多元要素综合评价干部。首先,对考察评价内容重新进行了设计。考察评价内容涵盖政治建设、经济建设、制度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尤其是把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在全面考察的前提下,考察评价着重于发展理念和工作思路是否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着重于经济增长的方式、经济发展的效益和质量,着重于人民群众享受发展和改革成果的情况,着重于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着重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在实绩分析评价指标设计上,除各种经济增长指标外,增加了经济发展代价、城镇就业、养老保险、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投入、人居生活质量、社会治安等有关民生方面的指标。针对目前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难、看病贵问题,增加了入学、就医方面的指标,实绩评价的内容更全面,更贴近民生。其次,在实绩分析操作方法上,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等可以量化的指标,由统计部门综合分析,提出评价意见。其他难以量化的指标,整合到民意调查中进行,通过群众满意度来检验。然后,结合统计部门评价意见和群众评价意见,科学认定干部政绩。第三,充分运用各个考察环节成果,多要素综合评价。我们注重了“四看一分析”,即:看干部的民主测评优秀率,看干部的民主推荐得票率,看干部的全额定向推荐的留任率,看民意调查的群众满意率,分析干部的工作实绩。凡座谈情况不好或反映有问题,经核查属实的,坚决不予提拔。
5.设立专门监督组织,变考察的事中监督为全程全方位监督。除了实行严格的考察工作责任制外,每个考察组都配备了一名专职监督员进行考察监督,并且从组织部干部监督室、纪检会室抽调人员专门成立了换届考察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一是受理考察对象有关问题的举报,二是受理对考察组成员的有关举报,三是负责对考察对象有关学历、年龄、计划生育情况等问题的确认。监督工作变为现在的既对考察对象又对考察组成员的双重监督,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有效地遏制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确保了考察工作的公正性。
结合县(市、区)委换届考察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切实解决民主推荐中的拉票问题,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由于目前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容易简单地以票取人,从而出现了拉票现象,造成了“公认不公”,社会上对此反映强烈。要防止拉票行为对干部选拔工作的干扰,必须改进和完善干部选拔办法。一是坚持因岗择人,使民主推荐对象条件由模糊变清晰,减少民主推荐的盲目性,增强选人用人的准确性。二是加强对后备干部队伍的管理,把民主推荐与平时考察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备用结合。
2.民主推荐中的座谈推荐结果如何运用问题。一是座谈推荐参加的范围与大会推荐参加人员的范围交叉重叠,两次推荐结果如何使用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座谈推荐结果与大会推荐结果合并计算,就出现一人投两次票、重复计算的问题,显然不合理。如果不合并计算,以哪次结果为准,不好把握。二是座谈推荐时间较长,给一些干部拉票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大会推荐成功,没必要再搞座谈推荐。如果大会推荐得票不集中,可适当扩大比例将得票较多的人选进行二次推荐。
科研成果推荐意见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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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条件
凡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年度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
1、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获得国家或者国际上的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2、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条件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发明、技术开发、转化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基础研究、管理科学七类,请严格按照以下条件要求推荐:
1、技术发明类:要求是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在国内公开使用,已获得国家专利、国家软件登记或动植物新品种权的成果,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2、技术开发类:要求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3、转化推广类:要求在转化推广过程中,在技术上或者转化推广的方法、措施上做出了重要创新,并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范围)地应用。经推广转化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4、社会公益类:要求在研究和手段等方面有重大创新,解决了本行业的重大问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并在本行业、本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经主管部门证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成果。
5、重大工程类:要求列入市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并应用一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证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6、基础研究类:要求是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并得到国内自然科学界的公认。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高度评价并被正面引用或者应用,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较大影响的成果。
7、管理科学类:研究方法和手段有重大创新,总体学术水平、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且通过评审一年以上,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采纳与应用,影响和意义重大,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
三、推荐要求
1、符合上述推荐条件的各类科技成果,须于年月日前已通过省、市科技部门鉴定(验收、评审),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且从未获得过市级以上政府科技奖励,其第一完成单位为本市法人单位的,方可推荐申报。
2、推荐材料的要求:
(1)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材料要求:推荐书一式五份。
(2)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材料要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证书、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成果登记证书、理论被引用的证明、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含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用户意见等)一式五份;整套鉴定或验收技术资料一式两份。
(3)所有上报材料均需随附电子文档一份。
3、《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均从科技网()“申报样本下载”区下载。
科研成果推荐意见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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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和《*省优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年*省优秀创新团队选拔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进创新团队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评选表彰*省优秀创新团队,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优秀创新团队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建立完善我省创新团队成长发展的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促进更多优秀创新团队尽快成长起来,为推动我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
评选表彰要立足于促进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为我省优势学科强化、重点行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关键性难题破解服务;立足于激发创新团队活力,推动全省创新团队向更高层次发展,为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立足于营造创新环境,为培育科学精神和创新文化服务。在确保学术水平和研发能力的基础上,重点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学科、重点行业、关键领域中发挥支撑引领作用,具有冲击国内国际科技最前沿能力的优秀创新团队中评选。
二、选拔数量、范围和条件
20*年共评选表彰10个*省优秀创新团队。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的各级各类高校、企业、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的创新人才群体均可推荐申报。
推荐申报要符合《*省优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重点推荐在我省优势学科、特色学科、新兴学科、急需培植发展学科或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领域已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优秀创新人才群体。
三、选拔程序
各市、省直各部门、单位要积极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申报工作,采取领导与专家相结合的方式,认真遴选申报创新团队,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经党委(党组)审核同意,填写《*省优秀创新团队申报表》,各市由党委组织部、高校由省教育厅、中央驻鲁及省属科研院所由省科技厅、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由省经贸委统一汇总,于9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符合条件的可暂不申报。
10月底前,分别由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牵头,相关省直部门参加,采取领导和专家相结合的方式,研究提出各自领域10个*省优秀创新团队推荐名单。11月底前,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省优秀创新团队名单,进行公示考察,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报省政府命名表彰。
四、申报材料
需要上报的材料主要有:
1、推荐报告1份(内容主要包括推荐工作情况、推荐意见;单位、人员要加以注明;推荐团队超过2个的要排序;注明推荐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2、《*省优秀创新团队申报表》一式20份。
3、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如有音像材料可一并附上。
4、创新团队主要学术技术成果或论文、获奖证书、授权发明专利授权书等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0分,原件经各市、各主管部门、单位审验后退回,复印件与申报表一起装订。
5、其他能够证明创新团队成果和业绩的材料复印件。
本通知同时在*省人民政府网站、*新闻网、大众网、*人才网、*经贸网、*人事信息网、*省教育厅网站、*省科技厅网站上公布,有关附件表格请到上述网站下载。
做好*省优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工作,是加强创新团队建设的重要环节。今年是第一次评选表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示范性都很强。各市、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推荐选拔程序科学严密,确保推荐创新团队的质量,确保创新团队建设顺利推进、收到实效。
工作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知工办)联系,联系电话:0531-88726095,传真:0531-88726096,电子邮箱:rencaishandong@
中共*省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