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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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发展眼光看待问题审视案件
为使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得到保证,一定要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反腐倡廉的深入这个全局出发,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来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检查工作。查办案件处理问题要面对客观现实,不能简单片面,不能就案论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和各项事业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体制改革仍在深化,管理执制仍有许多不尽完善和健全,腐败问题仍多发易发。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过这样那样的情况和问题,用发展的办法去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正是考验广大纪检干部能力的关键,我们查办案件也不例外,也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办法,把讲发展这一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案件检查工作的始终,分清是非,注意利害,既不能只讲发展,不讲纪律,也不能只讲纪律,不顾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把严肃执纪和保证发展辩证地统一起来。当前,要联系本地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精心学习、加深领会,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要依照两个《条例》,对本地区本单位过去的一些党的纪律和党内监督有关制度文件进行对照检查,对旧规定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对发展中需要新建的及时新建,将两个《条例》的精神和规定融会贯通,并加予具体化,同时进一步细化各项制度,保证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与纪律处分政策规定的规范统一,从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只有这样,案件检查工作才有可靠的基础和依据,也才有质量和效果可言。
二、以求实原则指导办案客观公正
要确保查办案件质量,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履行程序,求真务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首先,立案要严肃。对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要通过初步核实,把事情的真实性搞清楚。然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置。对确需立案调查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做到严肃、准确。其次,取证要客观。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案件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被调查人的责任都要搞清楚;要防止先入为主,不带主观随意性;对证据要认真鉴别,严防伪证、错证。证据有疑点或含糊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既要重视口供,更要重视书证。真实可靠的口供,对查清事实,少走弯路有重要意义,所以在查办案件中,应十分注意获取涉案人的口供。但相比较而言,作为证据,书证材料则更带有稳定性、长期性和可靠性,一个案件如既有口供,又有相应的书证材料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就能防止出错案。再次,定性要准确。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意见,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严格用党纪政纪条规衡量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既看主要错误事实和证明材料,确定违纪人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又看交待检查材料和本人表现确定违纪人员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在量纪时,综合分析各种情况,根据违纪错误性质,违纪金额、侵害后果、行为人目的与动机、侵害对象等因素,全面准确恰当量纪。最后,处理要恰当。执行纪律时,既要坚持执行党纪条规的统一性,又要注意与不同地方和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因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有些具体政策和规定难于覆盖到特殊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对干部、群众在改革试验、探索中新的创造和做法,就应依据总的政策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创新办法,稳妥地予以调查处理。对《条例》中量纪没有明确条款的,参照有关条款规量纪。对没有规定和原有规定不能参照的,应及时向上汇报,待有政策依据和答复后,再妥善处理。同时,要正确地运用“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规定,防止随意性;正确运用“合并处理”与“比照处理”的原则,防止处分不到位;正确区分“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共同违纪的按主次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三、做协调工作严把质量标本兼治
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形势的发展赋予纪委的一项新职责。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并充分发挥在办案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就案件检查而言,质量如何,协调工作仍是关键。为把好案件质量关,发挥治本,就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一要协调内外抓合力,要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与公检法机关以及审计、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联系,把握安全线索;要协调、举报、执法监察、效能投诉、纠风治理等工作,及时捕捉案源线索。要根据办案工作的需要,协调组织办案力量,调配相关部门和派就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参与办案,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使之形成最佳合力。二要协调审理抓质量。案件检查与审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分工不同,但确保办案质量的目标是一致的。为此,案件检查要严格遵循案件审理的基本规则,按照审理程序规定的方法、步骤,保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案件检查在案件移送审理后,要加强与案件审理的协调联系,主动提供相关情况,特别是有关案件调查取证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案件审理人员要主动听取案件背景、案件调查过程及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以弥补书面审理的局限性。双方产生不同意见时,要多沟通、协商、力求达成共识。对审理时提出的合理意见,案件检查人员应及时办理。通过案件检查与审理相互制约的质量把关机制的协调,促进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三要协调整改抓治本。要积极推行“一案一整改”,努力发挥查案的治本功能。办案人员既要负责处理案件,又要注意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找准制度漏洞,研究改进管理、加强监督、完善制度的对策措施,从而配合主管部门帮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剖析发案根源,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教育,真正使案件检查工作的治本功能和后续效应得到应有发挥,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更大的贡献。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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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会议是经县委、县政府领导研究决定召开的,会议的内容非常重要。下面,我就如何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加强内部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在深刻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专门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公安机关有效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于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内部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迅速组织开展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公安干警和保卫人员要先学一步,吃透精神。各内部单位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制度,狠抓《条例》各项要求的落实,同心同德,共同创建单位内部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
二、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思想,全面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条例》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要求,确立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全县内部单位要认真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与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的门卫、值班、巡查、案件报告、检查、考核、奖惩、交通、消防安全管理等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加强内部治安防范设施和治安保卫队伍建设,不折不扣地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三、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近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内部单位各项安全防范工作逐步规范,治安防范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实事求是地讲,内部单位保卫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单位对安全防范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认为单位保卫机构可有可无,或以无机构编制为借口,没有设立专门的保卫机构,存在重经济效益,轻安全防范的现象。二是单位保卫人员少,素质低,与承担的任务不适应,有的单位只有一个老同志看门,根本达不到防范要求。三是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特别是一些重点场所、部位,个别单位以经济紧张为由,致使技防设施不能落实。有的虽然安装了报警器,但已年久失修,不起作用,给安全管理留下了隐患。我们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解决。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指导单位认真排查内部治安隐患,并督促其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以整改,按照《条例》的要求,逐条予以落实。要建立实行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责任倒查制度,对因内部治安防范不力,导致案件发生、治安秩序混乱、职工群众安全感明显下降的单位,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内部治安保卫队伍建设
要把内部治安保卫队伍建设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治安保卫队伍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体能素质和实战技能,增强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和紧急应变能力,更好地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的需要。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防微杜渐。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常年工作在维护内部治安稳定的最前沿,各单位领导同志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真正关心爱护他们,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支持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制定出台工资、加班补贴、岗位津贴等相关政策。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对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五、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与当前的“防事故、防案件、保安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确保“两节”期间绝对安全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年终岁尾历年来是案件和事故的高发期。对于当前形势,我们要有充分的估计,决不可盲目乐观,掉以轻心。从现在起,各单位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突破口,切实抓好“防事故、防案件、保安全”工作,扎扎实实将各项保卫措施落到实处。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当前,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各内部单位要采取多种措施,实行综合整治,正确处理好这些矛盾。内部单位保卫组织要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系统,及时了解职工群众中的不稳定因素,力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力争把各种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对单位内部可能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人员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在托清底数的基础上,由单位保卫部门为主,做到监控组织、人员、措施三落实,保证不失控。对于已经发生的,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区分情况,坚持依法办事,立足于教育疏导,对策化、组织、指挥闹事的敌对分子和借机烧等严重违法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严厉打击。
(二)深入开展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严防各类案件和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公安、保卫部门要对单位内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以及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的总体布局、设施设备状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企业周边防护距离等逐一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要按照企业为主、部门监督的原则,实行跟踪整改责任制,强化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在整改期限内确系难以落实整改的隐患,要督促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公安机关对涉危涉爆违法犯罪要快查快处,快侦快破,及时查证落实,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涉危涉爆从业单位要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逐一落实防范措施,严密使用环节的领用、清退、登记制度,并层层签定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三)深入开展金融系统安全大检查,消除盗、抢案件隐患。岁末年初是盗窃、抢劫金融单位案件的高发期和敏感性。为有效遏制侵犯金融单位案件的发生,各金融单位要组织开展一次金融安全大检查工作。公安、保卫部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组织开展自查、互查、联查、抽查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活动,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最大程度地降低安全风险。
(四)继续加大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安全保卫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力度。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为广大学生和少年儿童创造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各学校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尽快建立维护学校安全的责任制,明确各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坚决防止精神病人或一些不法人员进入学校。认真开展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自我保护能力,对涉及侵犯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并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震慑犯罪。同时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工作。公安、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成立联合工作组,对学校周边的秩序进行专项整治,为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五)切实加大防控、整治力度,坚决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各单位保卫部门要把加强内部防范控制与公安机关开展严打整治“冬季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保卫组织人员的作用,加强对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的巡逻防控,全方位开展防发案工作。要以全力构建内部防控网为切入点,全面排点、要害、易发案部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死角和盲点,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进一步织严织密内部防控网,有效预防可防性、多发性、系列性案件的发生,确保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的绝对安全。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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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案件线索的短缺性。以笔者所在纪检监察机关为例,今年上半年受理的件只有135件,这和一个拥有70多万人口的大县是很不相称的。究其原因,除一些客观原因外,譬如一些单位、部门存在互相推诿扯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负责现象。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举报人思想认识上有偏差,存在误区。一则误以为只有越级上访才能引起上级的注意和重视。二则误以为必须找到当地党委、政府的一把手事情才能办妥、问题才能解决。导致出现一方面总量减少,另一方面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不断增多的怪现象。
二是涉案对象的多元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企事业单位转制,干部职工身份置换,在查办案件当中,对于涉案的一些外出务工党员(包括当事人或证人),单位不知其去向,家人不愿提供其联系方式,即便提供了也不愿回来配合调查。
三是办案手段的局限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最强硬的措施和手段无非是“两指”、“两规”,其它的就是诸如查询复制要求提供或暂扣、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工作笔记、账册、物品等。还有一条规定: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细则》又规定:与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如果被谈话人不同意,这项措施就不能采取,就不可避免被谈话人因担心一旦签了字就要承担后果而拒签字的情况。
四是追缴违纪款的艰难性。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轻微违纪,但必须追缴其违纪款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均无强制性措施。只有通过反复做思想工作,帮助其提高认识,敦促其自觉缴款。这种方式方法往往起不到明显效果,违纪款不能如数追缴到位,使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五是定性量纪的随意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03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条例》对各类违纪行为均作出了具体的、相应的处分档次。如很多款条例中都有如下表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但如果审理工作人员思想上有欲褊袒或报复的意念,量纪时处分档次完全可就轻或就重,出现定性量纪的随意性。
针对这些困惑和矛盾,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要大力推行纪检监察公开,多渠道挖掘案件线索。首先搞好宣传,将受理的范围、调查过程、处理结果公开。引导群众依法,避免、减少“三访”,同时拓宽、畅通渠道,挖掘案件线索。①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要求定期上报信息,为确保信息质量,加大培训力度。②加强与公、检、法、物价、审计、财政、减负办等单位的联系沟通。③设立中心乡镇纪检监察举报接待站,方便群众,减少越级上访。
二、要推进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规范对党员的管理。要求每位党员必须参加党组织活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对长期不过组织生活,脱离党组织的,严格按《》规定办,该劝其退党的劝其退党,该除名的除名。对外出务工党员,可借鉴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方法,对打工人员密集的地方设立临时党支部。
三、要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配合。当前,在一些地方,腐败已渗透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和规律,这就决定了单靠任何一个部门的手段和力量,都难以适应查办大案要案的需要。因此,要求各执纪执法部门通力合作,既相互协同作战,又各自行使职能,综合运用职能部门的人才、信息、职能、手段、财力资源优势,形成查办大要案的整体合力,并努力使组织协调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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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控申举报工作总结
今年,我院控申举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市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突出特色创品牌、全面发展争一流”的总体思路和奋斗目标,以争创“文明接待室”为载体,以集中处理涉检上访工作为重点,充分发挥对外监督、对内制约的职能作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使命,为构筑和谐社会全力维护稳定大局,推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一年来,我院控申举报部门共受理来信来访33件,其中群众来信25件,来访8人(次),其中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31件;检察长参加接待12次,接待期间处理群众来信12件,接待来访群众12人,妥善处理群众告急访案1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1件;审查刑事赔偿案1件1人,立案审查1件1人,决定赔偿1件1人,赔偿金额15099.57元。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总结于后:
一、深入开展文明接待活动,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认真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案件专项工作
(一)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
一年来,我院控告举报部门认真执行首办责任制,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各类举报线索,坚持做到文明接待,依法办理,及时分流,加强督办,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答复。受理属本院管辖的首办案件,其中分流到职侦局24件举报线索,已将查处的11件11人反馈举报中心,其余13(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件已督促在规定的期限内抓紧办理;分流到民行科的5件民事申诉案件,已结案3件,其余的2件正在办理;分流控申科处理2件已按期反馈1件1人,正在办理的1件1人。
(二)坚持和完善检察长接待制度。我院党组极为重视此项工作,分管检察长要求严格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特别是强化检察长接待日批办案件的办理和督查、督办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消除不利稳定的因素。今年4月20日上午,正值检察长接待日,沙角乡鱼堰村现任村支书和村主任等一行4人,向值班接待的副检察长反映:本村原任村支书张昌贤对张更礼和现任村主任举报其经济问题不满,前几天,驾摩托车将村主任撞伤,要求我院及时对张昌贤经济问题调查处理,否则,将到市里直至中央有关部门上访。来访人情绪非常激动。接待副检察长仔细听取了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并将我院对该案的初查情况给举报人作了反馈,并当即表示,我院将进一步加大初查力度,请相信我们一定尽快给一个答复。来访人表示:有领导这句话,我们也暂不到北京去上访了。胡副检察长认为事态虽然暂时平息,但未从根本上解决实质问题,当即带领控申科同志,赶到沙角乡,几经周折,才找到正在村里工作的乡党委书记,介绍了今天鱼堰村村支书、主任及群众来访的情况,要求乡党委、政府继续调处鱼堰村新旧两任书记间矛盾,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党委书记表示,党委将专题研究解决,并要乡纪委先行调查处理,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高度重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第二阶段工作
院党组非常重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第二阶段专项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保障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二是坚持实行领导包案制。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形成了检察长负总责,主管检察长直接抓,控申科具体抓,其它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我院按照市院的文件要求做到了:1、认真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解决的重点涉法案件经认真排查,属本院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2件2人;2、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办案力度,严格执行“四定四包”责任制,狠抓具体案件的办理,现已依法处理涉法上访案件1件1人,正在处理的涉法案件1件1人;3、建立和完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经常性的工作机制;4、加大善后工作力度,坚持做到“两见面”,把做好息诉工作作为办案的必经程序。
二、认真学习贯彻《条例》
在新的《条例》即将施行前夕,我院党组对学习贯彻新《条例》高度重视,为了让全院干警全面地把握新《条例》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的适用,努力把我院工作引向法制化、规范化,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我院就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条例》学习培训,并组织全院干警集中进行了学习和讨论《条例》,积极参加了由县委办统一组织的培训。二是由控申科牵头组织了全院干警观看了中央电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节目连续播出的关于新《条例》的电视讲座。三是抓好《条例》的宣传工作。今年5月9日,县委办交办我院办理黄成军要求及时处理扣押款案,我院收到交办通知后,及时与职侦局取得联系,按照《条例》规定时间,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了办。
三、加强举报宣传工作,促进反腐斗争深入开展
为了进一步查处和打击经济犯罪,预防职务犯罪,推动反腐斗争的顺利开展。今年3月初由控申科牵头,其它科室配合,在县人民广场开展了法律咨询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宣传活动。这项活动院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抓动员、抓布置,各部门积极配合。散发各类宣传资料3000份,出动干警46人,展出宣传挂图25册,张贴宣传标语100多幅,通过宣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范围、立案标准、检务公开、举报常识、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今年我院共查处各类经济案件34件,立案侦查23件25人,挽回经济损失25余万元,为预防犯罪,服务经济建设,挖掘案源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突出办案重点,狠抓各类案件的办理
我院控告申诉部门立足于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切实维护来信来访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监督制约”职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认真开展好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公正的专项活动。
(一)立案复查不服本院扣押款刑事申诉案件1件1人。我院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后,及时调卷立案复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协调各方面关系,排除阻力,现正在办理之中。
(二)我院依法受理并审结刑事赔偿案件1件1人。立案审查1件1人,决定赔偿1件1人,国家赔偿15099.57元,并在二个月内全部办结。
一年来,我院控申举报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控申部门人员少,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首办责任制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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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穴以下称劳动保障?雪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本条例所称就业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内容与管辖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
(四)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五)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
(六)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
(七)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八)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
(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十)招用童工。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五)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九十天;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八)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九)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三)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不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不按国家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二)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三)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虚假培训信息;
(二)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
(五)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
(二)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
(三)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或者许可的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生产、经营或者工作场所在本省的中央、外省、部队所属用人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五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需要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可以移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处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定期书面审查和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接待室,设置举报箱,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立案。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依法收集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检查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按期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篡改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员。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认为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应当作出撤销立案的决定;认为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且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撤销立案决定、责令改正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决定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承办案件的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泄露案情或者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穴八?雪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十)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有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故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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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发展眼光看待问题审视案件
为使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得到保证,一定要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反腐倡廉的深入这个全局出发,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来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检查工作。查办案件处理问题要面对客观现实,不能简单片面,不能就案论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和各项事业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体制改革仍在深化,管理执制仍有许多不尽完善和健全,腐败问题仍多发易发。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过这样那样的情况和问题,用发展的办法去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正是考验广大纪检干部能力的关键,我们查办案件也不例外,也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办法,把讲发展这一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案件检查工作的始终,分清是非,注意利害,既不能只讲发展,不讲纪律,也不能只讲纪律,不顾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把严肃执纪和保证发展辩证地统一起来。
当前,要联系本地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精心学习、加深领会,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要依照两个《条例》,对本地区本单位过去的一些党的纪律和党内监督有关制度文件进行对照检查,对旧规定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对发展中需要新建的及时新建,将两个《条例》的精神和规定融会贯通,并加予具体化,同时进一步细化各项制度,保证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与纪律处分政策规定的规范统一,从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只有这样,案件检查工作才有可靠的基础和依据,也才有质量和效果可言。
二、以求实原则指导办案客观公正
要确保查办案件质量,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履行程序,求真务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首先,立案要严肃。对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要通过初步核实,把事情的真实性搞清楚。然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置。对确需立案调查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做到严肃、准确。
其次,取证要客观。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案件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被调查人的责任都要搞清楚;要防止先入为主,不带主观随意性;对证据要认真鉴别,严防伪证、错证。证据有疑点或含糊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既要重视口供,更要重视书证。真实可靠的口供,对查清事实,少走弯路有重要意义,所以在查办案件中,应十分注意获取涉案人的口供。但相比较而言,作为证据,书证材料则更带有稳定性、长期性和可靠性,一个案件如既有口供,又有相应的书证材料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就能防止出错案。
再次,定性要准确。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意见,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严格用党纪政纪条规衡量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既看主要错误事实和证明材料,确定违纪人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又看交待检查材料和本人表现确定违纪人员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在量纪时,综合分析各种情况,根据违纪错误性质,违纪金额、侵害后果、行为人目的与动机、侵害对象等因素,全面准确恰当量纪。
最后,处理要恰当。执行纪律时,既要坚持执行党纪条规的统一性,又要注意与不同地方和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因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有些具体政策和规定难于覆盖到特殊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对干部、群众在改革试验、探索中新的创造和做法,就应依据总的政策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创新办法,稳妥地予以调查处理。对《条例》中量纪没有明确条款的,参照有关条款规量纪。对没有规定和原有规定不能参照的,应及时向上汇报,待有政策依据和答复后,再妥善处理。同时,要正确地运用“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规定,防止随意性;正确运用“合并处理”与“比照处理”的原则,防止处分不到位;正确区分“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共同违纪的按主次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三、做协调工作严把质量标本兼治
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形势的发展赋予纪委的一项新职责。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并充分发挥在办案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就案件检查而言,质量如何,协调工作仍是关键。为把好案件质量关,发挥治本,就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一要协调内外抓合力,要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与公检法机关以及审计、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联系,把握安全线索;要协调、举报、执法监察、效能投诉、纠风治理等工作,及时捕捉案源线索。要根据办案工作的需要,协调组织办案力量,调配相关部门和派就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参与办案,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使之形成最佳合力。
二要协调审理抓质量。案件检查与审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分工不同,但确保办案质量的目标是一致的。为此,案件检查要严格遵循案件审理的基本规则,按照审理程序规定的方法、步骤,保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案件检查在案件移送审理后,要加强与案件审理的协调联系,主动提供相关情况,特别是有关案件调查取证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案件审理人员要主动听取案件背景、案件调查过程及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以弥补书面审理的局限性。双方产生不同意见时,要多沟通、协商、力求达成共识。对审理时提出的合理意见,案件检查人员应及时办理。通过案件检查与审理相互制约的质量把关机制的协调,促进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三要协调整改抓治本。要积极推行“一案一整改”,努力发挥查案的治本功能。办案人员既要负责处理案件,又要注意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找准制度漏洞,研究改进管理、加强监督、完善制度的对策措施,从而配合主管部门帮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剖析发案根源,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教育,真正使案件检查工作的治本功能和后续效应得到应有发挥,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依法规制度履行程序接受监督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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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有计划
今年初,为确保全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县档案局很早就把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列入了全年工作计划,初步计划在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目的就是以执法检查为手段,深入贯彻实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档案条例》,紧抓年度整理归档工作,推动全县档案工作“六项工程”继续实施。
二、工作有安排
为确保全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县档案局印发了《*县档案局关于开展20*年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检查的范围和方法,以及检查内容和时间安排。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综合档案室档案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找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整改。同时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及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底前送交县档案局。县档案局根据各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检查。
三、工作有落实
根据年初计划和具体的时间安排,县档案局会同县人大教科文卫委、政府法制办、县国家保密局、司法局组成2个执法检查组,于9月8日~9月10日进行了为期3天的执法检查。执法组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先后深入到县政协、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审计局、体育局、总工会、质监局、统计局、发改委、扶贫办、社保局、就业局、广电局、电力公司和小街镇、双江镇等15个部门单位,围绕被检查单位贯彻执行《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档案条例》的情况,档案工作的领导、组织和人员、经费落实情况,开展年度立卷归档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档案工作星级管理和家庭建档工作的情况等六项检查内容,认真听取各单位的自查汇报,实地查看综合档案室和档案保管状况,以及立卷归档档案的归档范围、整理质量、保管期限的划定、编目完成情况。
通过检查,检查组发现上述部门和单位能够深入贯彻宣传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年度立卷归档工作基本能够正常开展,没有开展档案星级管理工作和家庭建档的部门和单位也在积极努力做准备。综合来看,各部门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还存在以下一些共同问题:
1、有的单位还没有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之中,没有制定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缺乏相应的考核措施。
2、档案专兼职人员不稳定,档案工作时间和力量投入不足。
3、有的单位档案库房环境比较差,存在安全隐患,档案保管条件有待改善,档案保管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
4、对开展档案星级管理工作和家庭建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领导干部的档案工作意识有待加强。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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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我院控申举报部门共受理来信来访33件,其中群众来信25件,来访8人(次),其中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31件;检察长参加接待12次,接待期间处理群众来信12件,接待来访群众12人,妥善处理群众告急访案1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1件;审查刑事赔偿案1件1人,立案审查1件1人,决定赔偿1件1人,赔偿金额15099.57元。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总结于后:
一、深入开展文明接待活动,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认真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案件专项工作
(一)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
一年来,我院控告举报部门认真执行首办责任制,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各类举报线索,坚持做到文明接待,依法办理,及时分流,加强督办,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答复。受理属本院管辖的首办案件,其中分流到职侦局24件举报线索,已将查处的11件11人反馈举报中心,其余13件已督促在规定的期限内抓紧办理;分流到民行科的5件民事申诉案件,已结案3件,其余的2件正在办理;分流控申科处理2件已按期反馈1件1人,正在办理的1件1人。
(二)坚持和完善检察长接待制度。我院党组极为重视此项工作,分管检察长要求严格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特别是强化检察长接待日批办案件的办理和督查、督办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消除不利稳定的因素。今年4月20日上午,正值检察长接待日,沙角乡鱼堰村现任村支书和村主任等一行4人,向值班接待的副检察长反映:本村原任村支书张昌贤对张更礼和现任村主任举报其经济问题不满,前几天,驾摩托车将村主任撞伤,要求我院及时对张昌贤经济问题调查处理,否则,将到市里直至中央有关部门上访。来访人情绪非常激动。接待副检察长仔细听取了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并将我院对该案的初查情况给举报人作了反馈,并当即表示,我院将进一步加大初查力度,请相信我们一定尽快给一个答复。来访人表示:有领导这句话,我们也暂不到北京去上访了。胡副检察长认为事态虽然暂时平息,但未从根本上解决实质问题,当即带领控申科同志,赶到沙角乡,几经周折,才找到正在村里工作的乡党委书记,介绍了今天鱼堰村村支书、主任及群众来访的情况,要求乡党委、政府继续调处鱼堰村新旧两任书记间矛盾,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党委书记表示,党委将专题研究解决,并要乡纪委先行调查处理,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高度重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第二阶段工作
院党组非常重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第二阶段专项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保障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二是坚持实行领导包案制。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形成了检察长负总责,主管检察长直接抓,控申科具体抓,其它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我院按照市院的文件要求做到了:1、认真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解决的重点涉法案件经认真排查,属本院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2件2人;2、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办案力度,严格执行“四定四包”责任制,狠抓具体案件的办理,现已依法处理涉法上访案件1件1人,正在处理的涉法案件1件1人;3、建立和完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经常性的工作机制;4、加大善后工作力度,坚持做到“两见面”,把做好息诉工作作为办案的必经程序。
二、认真学习贯彻《条例》
在新的《条例》即将施行前夕,我院党组对学习贯彻新《条例》高度重视,为了让全院干警全面地把握新《条例》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的适用,努力把我院工作引向法制化、规范化,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我院就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条例》学习培训,并组织全院干警集中进行了学习和讨论《条例》,积极参加了由县委办统一组织的培训。二是由控申科牵头组织了全院干警观看了中央电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节目连续播出的关于新《条例》的电视讲座。三是抓好《条例》的宣传工作。今年5月9日,县委办交办我院办理黄成军要求及时处理扣押款案,我院收到交办通知后,及时与职侦局取得联系,按照《条例》规定时间,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了办。
三、加强举报宣传工作,促进反腐斗争深入开展
为了进一步查处和打击经济犯罪,预防职务犯罪,推动反腐斗争的顺利开展。今年3月初由控申科牵头,其它科室配合,在县人民广场开展了法律咨询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宣传活动。这项活动院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抓动员、抓布置,各部门积极配合。散发各类宣传资料3000份,出动干警46人,展出宣传挂图25册,张贴宣传标语100多幅,通过宣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范围、立案标准、检务公开、举报常识、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今年我院共查处各类经济案件34件,立案侦查23件25人,挽回经济损失25余万元,为预防犯罪,服务经济建设,挖掘案源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突出办案重点,狠抓各类案件的办理
我院控告申诉部门立足于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切实维护来信来访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监督制约”职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认真开展好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公正的专项活动。。
(一)立案复查不服本院扣押款刑事申诉案件1件1人。我院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后,及时调卷立案复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协调各方面关系,排除阻力,现正在办理之中。
(二)我院依法受理并审结刑事赔偿案件1件1人。立案审查1件1人,决定赔偿1件1人,国家赔偿15099.57元,并在二个月内全部办结。
一年来,我院控申举报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控申部门人员少,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首办责任制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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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信息存储量大、检索速度快、检索效果好。二是检索途径多元化。三是档案信息的检索对计算机系统的依赖性强。运用计算机检索档案信息的查全率、查准率与档案工作者、利用者熟练掌握计算机检索文档的知识及检索技能的掌握有着密切的关联,特别是在档案信息服务经济建设和服务民生工作中,要求档案工作者不仅要掌握计算机档案检索知识,而且要向广大的利用者普及档案检索知识,才能有效地提高档案信息的利用效益,极大地扩展档案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高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
二、档案计算机检索系统的建立
建立功能完善的档案计算机检索系统,应科学地进行检索流程和档案信息检索级别设计。
(一)计算机检索流程设计。档案计算机检索流程包括档案文献信息的输入和档案文献信息的输出两部分,具体流程如图所示。
1 档案文献信息的输入。计算机文献检索系统的基础是数据库的建立,包括文献的选择、标引、加工和输入等一系列的过程,数据库的数据数量和质量对于计算机检索系统的性能具有直接影响。为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建立统一的档案检索和管理体系,更好地开发档案信息,实现档案信息共享,目前,我国各省(市)国家档案馆均制定了《综合档案馆电子目录数据库结构与交换格式》。该标准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文书立卷改革前的档案目录的《案卷级目录数据库结构与著录格式》和适用于按照da/t22-2000《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的档案目录的《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结构与著录格式》。文档管理系统机读目录输入规范,采用1992月1日实施的《档案著录规则da/t 18-1999》的著录项,文档管理软件在案卷级著录和文件级著录选取的主要著录项目字段有:题名、并列题名、文件编号、责任者、附件、稿本和文种、密级与保管期限项、文件形成时间项、载体类型、数量及单位、分类号、档案馆代号、档号、电子文档号、缩微号、主题词或关键词。
2 档案文献信息的输出。利用者根据对档案文献的信息需求,编制恰当的检索条件,形成检索表达式,并将其输入计算机,在数据库查找后将结果输出。
(二)档案信息检索级别设计。检索级别是衡量检索深度和检索精度的重要标准。档案信息计算机检索,检索级别越小、越低、内容越具体,说明检索的精度越高、检索的深度越深。
1 案卷级检索。案卷级检索是指检索出的档案只能是案卷级目录,而无法一次检索出其卷内的具体文件,其检索依据是用案卷目录来建立的案卷级目录数据库。档案工作者都知道拟写案卷题名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规定字数不能超过五十个汉字,且题名要尽可能涵盖卷内文件的内容,即案卷题名的内涵尽可能等于卷内文件的外延。由于档案工作者水平不一,拟写的案卷题名涵盖不了该案卷所有的文件内容。检索文书档案内容方面,档案馆(室)很少采用案卷级检索功能,而在科技档案和专门档案检索中经常使用。
2 文件级检索。利用计算机检索工具不仅可以按著录项目进行单项检索,还可以把若干项目结合起来检索,均可检索出具体的文件(即文件级检索),以满足利用者获取档案信息的需求。作为文件级检索,是档案馆(室)经常采用的档案文献检索手段,其具有一次输入、多次输出、多样化输出的功能。文件级档案文献的查准率和查全率,取决于操作者对档案著录项目的组合而设置检索条件,凡输入计算机的每一个检索著录条目为一个检索入口,如把文件的责任者、题名、时间3项目结合起来检索,可以获得满足这3个检索条件的档案文献。在检索工具中还可通过主题标引和分类标引的手段揭示出文件内容所涉及到的概念性主题或所属逻辑类别,这类检索有时被称为“内容级检索”。但因文件内容不能脱离开文件而单独存在,检索成果依然是一份份的文件,所以“内容级”严格说起来无法成立,只能归入“文件级”。
3 全文检索。全文检索是计算机程序通过扫描文章中的每一个词,对每一个词建立一个索引,指明该词在文章中出现的次数和位置。当用户查询时根据建立的索引查找,类似于通过字典的检索字表查字的过程。全文检索系统是按照全文检索理论建立起来的用于提供全文检索服务的软件系统。在功能上,全文检索系统需要具有建立索引、处理查询返回结果集、增加索引、优化索引结构等功能。结构上,全文检索系统具有索引引擎、查询引擎、文本分析引擎和对外接口等。全文检索弥补了文件级检索存在的不足之处,因为有的文件标题拟写不准确,或综合性的文件很难用标题完全表达,造成了计算机误检或漏检现象时有发生。全文检索系统是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与海量内容管理技术的完美结合,它对网页、文本、电子文档和图像等非结构化的信息提供强大的管理功能,能有效地解决以上问题。
4 多媒体档案文献检索。所谓多媒体档案,是集声、光、电多种媒体于一体的档案。这种档案可以更真实地记录人们的社会活动,实现高密度存储和远距离传输,得到最为理想的利用效果。多媒体档案文献检索有案卷级检索和文件级检索,案卷级检索可检字段有案卷题名、立档单位、主题词、起始年代、起始月份、起始日期。文件级档案目录的检索一二级分类与档案相同,可检字段有文件题名、责任者、主题词、文件年代、文件月份、文件日期、文件代字、文件年号、文件编号。
三、档案信息计算机检索策略
运用计算机进行档案信息检索,用户对档案信息的需求是精细的,其感兴趣的是某一档案的具体内容,即根据用户的查询表达式,如通过电子档案著录项(电子文档号、题名与责任者、密级与保管期限、时间项等)在信息源中检索出相关类型的电子档案。档案检索策略是人们进行档案检索的方案和计划,编制档案检索策略包括选择检索途径和检索词(档案著项),及确定检索词(档案著项)之间逻辑关系。检索策略的编制是根据用户检索档案常用的逻辑思维式而制定表达方式,在计算机档案信息检索模块最常用的有以下3种逻辑表达式。
一是通过计算机设置逻辑与关系(and的表达式,限定档案内容之间的关系,两个检索词之间一般用符号“”表示,用户输入计算机的检索词必须满足两个检索条件。例如,检索有关员工绩效考核方面的档案信息,在检索入口输入“员工绩效考核”,用来表示两个内容之间的重合关系,对于专题与文件内容较为明确的情况下,使用逻辑与关系有利于提高查准率。
二是采用逻辑或关系(or)表示两个检索词之间的任选关系,为档案信息利用人员提供模糊检索功能。检索档案信息一般在文件题名、文件编号和档号检索窗口使用“+”连接多个查询关键字,满足档案信息利用者输入的关键字其中之一,即可查询到相关的档案资料。例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表示检索有关档案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方面的档案资料。档案馆(室)日常的查询档案资料工作中,在文件题名检索入口最经常使用的是逻辑或关系检索档案信息内容,这种关系在检索入口使用越多,那么计算机选择用户需求的档案资料范围就越大,一般情况下使用逻辑或关系有助于提高查全率。
三是采用表示否定关系的逻辑非关系(not),用排除法控制检索结果,有利于提高查准率。例如:“教师——副教授”表示检索有关教师非副教授的档案资料。
以上三种不同逻辑的计算机检索法,软件人员在设计档案检索程序时,已经嵌入到档案管理软件的检索系统。档案利用人员检索档案信息时,在检索入口灵活使用检索逻辑,有助于提高档案信息的查准率和查全率。
四、档案信息计算机检索技巧
我国各地国家公共档案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室使用的文书档案管理系统,都具有档案信息计算机检索功能。计算机档案信息检索模块最常用的逻辑与关系(and)、逻辑或关系(or)和逻辑非关系(not)3个表达式,为计算机档案检索系统的编程规范。提供给档案信息获取者使用的检索界面,基本上按照《档案著录规则da/t 18-1999》的著录项设置检索入口。
在档案信息检索中,掌握一些检索技巧能够极大地提高档案利用者档案信息检索能力。
(一)题名表述准确。档案信息计算机检索最基本同时也是最有效的技巧,就是选择合适的检索词。档案检索系统会严格按照档案利用者提交的检索词去检索档案信息。为此,检索词表达准确是获得良好检索结果的必要前提。常见错误是对档案信息的表达不准确。例如,要查找《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检索词可以是“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如果把“暂行办法”检索词换成“管理规定”,检索结果不能满足需求。另一类典型的表达是不能掌握不同历史时期档案文件的题名用语。例如,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题名检索入口输入“知识青年农村劳动”,就没有“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文件出现。还有一种类型是检索词中包含错别字。例如,要查找“档案专业任职资格”,用“档案专业任职资格”,就可以检索出有关档案专业任职资格的档案,但如果写错了字,变成“档案职业任职资格”,其检索准确率就达不到档案查询的指标要求。
(二)正确选择档案信息检索项目。档案软件检索界面,基本上包含了《档案著录规则da/t 18-1999》的所有项目,但在档案馆(室)日常查询档案资料工作中,并不是所有的机读著录条目都要输入检索条件。我们把机读著录条目按照使用频率分为三级:一级为使用频率较多的著录条目,包含:题名、文件编号、责任者、档号、文件形成时间项。二级为使用频率一般的著录条目,包含:分类号、档案馆代号、电子文档号、缩微号、主题词或关键词、密级与保管期限。三级为使用频率较少的著录条目,包含:并列题名、附件、稿本和文种、项载体类型、数量及单位。
(三)检索词的主题关联与简练。为提高档案信息资料的查全率,在文件题名检索入口把查询档案的主题提炼成简单的,而且与希望找到的信息内容主题关联的检索词,档案利用者最好学会使用两个关键词检索,两个关键词中间用“+”关联,并且合理地与使用频率较多的一级著录条目进行检索条件组合。例如,查询《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档发字(1997)20号,国家档案局1997年7月28日印发。检索条件组合如下:
题名:“城市+建设档案+归属”
责任者:国家档案局
时间:199701-199812
或题名:“城市建设+档案+流向”
文件编号:档发字(1997)
时间:19970101-19971231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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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工作,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医疗机构: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县直各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医疗废物处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剂使用等情况,详见表1。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详见表2。
表格使用:每个受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写附表1;受检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附表2。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4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9年4月—7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卫生监督所要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附表3和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卫生局疾基妇股备案。
县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张昌华
卫生局疾基妇股联系人:*
六、为确保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
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县卫生局副局长
张昌华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员:*县卫生局疾基妇股股长
王章良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李文良卫生监督所干部
卫生监督工作组设在卫生监督所,由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配合,突出重点,严格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的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