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申报材料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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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是在文化部、财政部及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的领导和指导下,深入学习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分析 2014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征集、评审、立项、签约和实施工作的经验,广泛征求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各级各类艺术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艺术专家、财务专家和项目管理专家反复研究论证设计而成的。青年是国家的未来,我国从事艺术创作的青年人才众多,是艺术舞台上最活跃的创新力量,为鼓励艺术探索和创新、激发青年创作活力,推出创作新人,培育后备人才,支持青年艺术人才创作出更多的精品力作,国家艺术基金制定了《2015年度(一般项目)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南的特点
(一)指南体现了基金资助的导向性
申报指南强调,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资助的作品要能够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体现了作为由国家设立的公益性基金,有着明确的导向性要求,也是为青年艺术人才的创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2012年11月29日,在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第一次阐释了“中国梦”。他说:“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 ”“中国梦”的核心目标可以概括为“两个一百年”的目标,也就是:到20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周年和 20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00周年时,逐步并最终顺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体表现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是当代中国最生动的社会实践和最大的主题,“文变染乎世情,兴废系乎时序”,“笔墨当随时代”,“中国梦”主题的创作自然也是艺术基金资助的重点。要注意深刻理解“中国梦”的丰富内涵,防止简单化,不能将“中国梦”标签化、庸俗化、浅薄化。既要坚持正确导向,又要遵循艺术规律,更要关注当下,关注现实,着力反映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主潮,反映党和国家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反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的突出成就。青年艺术家在创作中更要着力于突破小我,融入大众,把自己的个人创作融入时代的洪流当中。
“文以载道”向来是中国文化艺术的优良传统。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艺术基金资助的艺术作品,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寓“大道”于生动鲜活的艺术表现的优秀作品,是严肃考虑作品的社会效果、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作品。
多元一体、丰富博大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国精神、中国价值,凝聚着中国人的审美趋向和生命情趣,是中国艺术的 “身份”与“本性”。艺术基金资助中国化的艺术创作,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优秀传统艺术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鼓励一切艺术创作的活力和源泉充分涌流。
申报指南要求,青年艺术人才的创作要表现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创作出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为人民喜闻乐见的作品。这是“二为”方向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对文艺创作方向的根本要求。艺术基金通过立项资助引导艺术人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创作出更多主题好、思想新、传得开、留得住、检验的优秀艺术作品。
申报指南提出,艺术基金资助追求真、善、美,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内涵丰厚、形象鲜活、笔触生动、旋律优美,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艺术作品创作。思想精神、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才有可能成为艺术精品,这也是艺术基金资助项目追求的质量标准。
(二)指南体现了基金资助的广泛性
艺术基金资助青年艺术创作人才的范围比较广泛,在继续资助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基础上, 2015年的资助项目范围中新增了对戏剧编剧创作人才,曲艺文本创作人才,音乐作曲创作人才,舞蹈、舞剧编导人才和工艺美术创作人才的支持。这都是当前艺术界普遍反映人才相对短缺,并且又是艺术发展急需的艺术种类。申报指南将戏剧编剧创作人才和曲艺文本创作人才等相对薄弱或急需的种类排在前面,使其更为醒目,起到“立标杆”的引导作用,体现了艺术基金对薄弱艺术门类的创作人才的关注。
(三)指南体现了基金资助的针对性
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是针对 40周岁以下青年艺术人才的资助,这是最富创作激情,最具创作活力的年龄段,也是艺术创作的第一个“黄金期”。为这个年龄段的艺术人才提供资助,目的是对青年艺术人才在他们最需要扶持的时候给予有力的帮助,为他们尽快成才铺就道路。这也是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已经取得成功
艺术感染力强、深受人们喜爱、经得起历史的经验做法。
二、申报工作的要求
(一)申报主体要求
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延续了 2014年度的规定,继续受理个人申报。申报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个人应不超过 40周岁,即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考虑到 2015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中不再受理艺术人才的个人申报,这部分的艺术创作可以在 2015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中申报戏剧编剧创作、曲艺文本创作、音乐作曲创作和舞蹈、舞剧编舞创作。在考虑推荐制度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操作性基础上,艺术基金在 2015年的资助项目申报指南中新增了可由申报主体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的要求,这也有利于申报主体出具推荐材料。
已经获得“国家艺术基金 2014年度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不能再次申报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艺术基金资助项目,首先要认真准确地填写相应的项目申报表,提供相关附件材料。证明申报主体资格的材料是本人的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其次,要提供申报主体曾在本领域获得专业奖项或参加过展览、演出活动的获奖、参展、参演证书清单及复印件。再者,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比较广泛,每一艺术种类都有不同的辅助材料需要提供,申报戏剧编剧和曲艺文本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主体本人主要作品 2―3部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故事梗概;申报音乐作曲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主体本人主要作品2―3部的乐谱、音频、视频文件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音乐小样的乐谱及音频、视频文件;申报舞蹈、舞剧编导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主体本人主要作品 2―3部的完整音频、视频文件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主体本人主要作品的照片 5―10幅和申报项目的构思草图、初稿复印件或作品小样的照片。
艺术基金资助项目(一般项目)的申报受理为集中申报受理。今年的项目申报受理工作是从 3月1日开始,到5月1日结束。各申报主体可在 3月1日至 5月1日之间登录艺术基金网站( http://),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 2015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一般项目)》,并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装订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邮寄 1份到基金管理中心。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申报材料应单独装订,不要和申报表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夹在文字材料内即可,不要装订在一起。提供的音频、视频文件应存放在 u盘中一并邮寄。
三、申报项目的策划
(一)要反映能力水平
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是对艺术创作主体的资助,也就是对人的资助,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推出创作新人,培育后备人才,这与艺术基金其他资助项目是有所不同的。评审时,专家更关注申报主体的创作能力和艺术水平。因此,申报时提供的作品要能够全面反映申报主体的艺术水平,这些作品可以与申报项目有关,也可以与申报项目无关,但要与申报项目为同一艺术门类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申报主体在本领域获得专业奖项和参加过展览、演出活动的证书,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评论文章等也是能够反映其艺术水平的重要佐证材料,应在申报时一并提供。
(二)要注重艺术创新
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鼓励艺术探索和创新,意在进一步激发创作活力,推动艺术发展。策划申报项目时,要在遵循艺术规律,尊重艺术规律的基础上,注重创新性。立意要新,要善于把握时代主题,捕捉新发展、新变化、新气象,体现青年艺术创作人才的敏锐性;方法要新,要善于运用新的技术,尝试新材料、新技巧、新手段。要把形式创新和内容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使艺术创作在求新、求变中求发展。
资金申报材料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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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开始,*市科委和英国联合利华公司合作成立*-联合利华研究与发展基金,以支持*地区有关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展*市科委和联合利华公司共同感兴趣的基础和应用发展研究项目,向青年科研人员提供奖学金。根据*—联合利华研究与发展基金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基金每年向一定数目的博士研究生或青年科研人员提供奖学金。
一、*年度科研项目征集:
(一)项目领域
粉体超细分散技术与聚合物树脂制备技术的集成
技术指标:
1.粉体表面改性及分散工艺的优化,达到粉体颗粒高度均一分散。
2.通过聚合物高性能化技术开发制备适用于不同应用领域的特种树脂。
3.粉体超细分散技术与聚合物树脂制备技术均达到中试规模。
4.集成上述技术并达到中试规模。
5.项目完成时须产生自主知识产权。
6.应用于个人护理品、高性能涂层材料(如海洋用重防腐涂层材料、塑料件涂层材料)
(二)申请条件
1、鼓励青年科技人员领衔申报项目。
2、课题责任人和主要科研人员,不得同期参与承担国家和*市科研项目数超过三项。
(三)进度要求
2*年9月30日前完成。
(四)申请方式
1、本指南公开。凡符合课题制要求、有意承担研究任务的在*注册的法人、自然人均可以从“*科技”网站)上进入“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在线申请,并在线打印相关表格《*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版)》,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的课题,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或合同。主要附件要求上传到网上。【备注:1)点击链接可进入《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申报页面;2)首次登录必须选择“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联合利华研究与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征集'开始申报;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2、课题申报时需提交书面可行性方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并同时网上提交。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塑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所有附件请单面复印,只需一套与可行性方案一同递交。
3、本基金项目的申请起始日期为*年9月3日,申请截止日期为*年9月28日(网上申报以提交日期为准,并且书面材料以邮戳为准)。
二、*年度奖学金征集
(一)、条件和要求:
申请人为在生命科学领域和纳米技术领域内的*地区大学和研究所就读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后以及35岁以下的青年科研人员。
(二)、申请方式:
1、本通知在*科技网上公布,凡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均可以从“*科技”网站(提交本项目的奖学金申请表。【备注:1)点击链接可进入《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申报页面;2)首次登录必须选择“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联合利华研究与发展基金资助的奖学金征集'开始申报;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2、申请者应提供本人研究工作简历(中英文各一份)、单行本、导师推荐信和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的推荐信。所有材料一式2份。
3、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选,从申请人中选出一定数目的获奖博士生或青年研究人员推荐给理事会,经理事会确认批准后给予资助。
4、奖学金评选结果于*年12月30日前通知申请者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奖学金颁奖时间另行通知。
资金申报材料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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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20*年全民创业工作意见》(固发[20*]3号)文件精神,设立*县全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规模为150万元,由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支出,根据需要可按财政增长比例逐年递增;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支持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二)扶持新办两年内(含两年)处于成长期的小企业;
(三)奖励创业典型示范户。
第三章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年1月1日以后建设,纳入《*县20*—2010年小企业创业基地及服务平台项目规划》;
(二)乡镇政府编制了创业基地项目规划,创业园占地不低于50亩,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的10%;
(三)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通讯及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四)新增入园企业数不低于10户(省级认定标准为20户);
(五)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园管理机构,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基地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批准成立创业基地的文件;
(三)创业基地规划建设方案;
(四)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和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根据创业基地的建设进度,原则上每个基地每年予以20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四章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且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四)依法经营纳税,无偷税和违章处罚行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且年纳税额本年度新办企业不低于1万元、上一年创办的企业不低于3万元;
(五)积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吸纳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城镇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不低于15人。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小企业创业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完税证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根据小企业创业规模、纳税额和项目的带动作用,全县每年支持小企业数原则上控制在5个以内,择优筛选,每年每个企业予以5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五章创业典型户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典型户必须具备的条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第一产业:两年内(含两年)新实施的,在全县有一定的示范带动性,形成一定的规模和产业优势,经济和社会效益都十分显著,每年择优筛选5户;
(二)第二产业:新办两年内(含两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其中机械设备投资达2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当年新办的不低于0.5万元、上年度创办的不低于1万元,每年择优筛选10户;
()第三产业:新办两年内(含两年)的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当年新办的城关地区不低于2万元、其他乡镇不低于1万元(上年度创办的城关地区不低于3万元、其他乡镇不低于1.5万元),每年择优筛选5户。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典型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创业典型户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完税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一产业典型户只需提供(一)、(三)项及种植、养殖规模。
第十三条根据投资规模和年纳税额(第一产业除外),每年每个典型户予以2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次申报制度,各乡镇创业办于次年元月份组织本辖区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初审后,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文档)一式三份报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材料收集整理后,会同财政等部门,对照政策,采取实地查看、资料核对、专家评审等方法进行预评审,对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全民创业专项资金项目通知书”,且会同县财政局在两周内办完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负责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资金申报材料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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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17号),做好我省节能降耗、工业节水及清洁生产工作,推进全省“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完成,根据《**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申报**年度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和清洁生产奖励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
(一)申报内容
1.节能项目。按照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和《**省“十一五”节能专项规划》确定的节能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内容,分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
2.工业节水项目。按照《**省“十一五”工业节水规划》确定的节水示范工程和节水型工艺、技术内容,分高用水行业(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食品加工等)的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和应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包括废水重复利用和中水回用)、冷却节水、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洗涤节水效果明显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雨水、污水、矿井水利用,海水淡化及海水直接利用,其他利用非传统水资源替代淡水资源项目;开发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
(二)项目选择原则
1.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符合《**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和《暂行办法》要求。
2.紧密围绕专项资金申报内容,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根据我省节能改造目标和工业节水重点方向,要求节能、节水技术先进、实用,效果明显,并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3.在全国、全省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有示范和带动作用,有助于提升节能和工业节水的整体技术水平,有利于促进全省节能降耗目标和工业节水目标的完成。
4.项目承担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2-3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优良,项目资本金落实。
5.符合《**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及《**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优先选择省重点用能单位申报的项目。
6.优先选择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申报的项目。
7.优先选择**年至**年度实施完成的项目。
8.**年已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此次不再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申请文件(省级单位由主管部门或集团总公司上报申请文件,萧山区、余杭区须经杭州市转报),并填报**年**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
2.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2)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效等;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为规范审计报告格式,今年的专项审计报告中须统一填报“申报**年节能和工业节水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额汇总表”(见附表3),相应凭证复印件请报当地财政局和经贸部门核实并保存;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3.涉及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还须附相关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意见;国内外技术转让的,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属于发明专利的,附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申报材料一式2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4.各申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
5.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要按照专项申报内容和选项原则,依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审核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认真把好初选关,积极推荐本地区优秀项目并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县(市)经贸局同时报市经贸委(经委)备案。
6.省级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7.申报名额:为集中财力扶优持强,并适当兼顾地区平衡,各地申报的节能及工业节水专项名额为:省辖市不超过4个(义乌市按省辖市标准),经济扩权县(市、区)不超过3个,其它县(市)不超过2个。超过规定上报数不予受理。省级单位不限。
8.申报日期: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和财政部门于**年8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为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作为**年申请专项的前置条件,请你们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年节能(节电)、工业节水专项项目完成情况,填写**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4)后一并报送。
(六)联系方式
1.省经贸委资源处联系电话:0571-87056763,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2.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72,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二、申请清洁生产奖励资金
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按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年度审核评分排序和专家验收综合评审意见,推荐本地区先进企业,每个市报送名额不超过4家企业。
(一)申报条件
1.列入省计划的**年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
2.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效果明显,清洁生产成果显著;
3.被评为**年“绿色企业”的企业,优先推荐。
(二)申报材料
1.**年**省清洁生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2.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只需首页复印件);
3.企业清洁生产总结报告(不超过3000字);
4.清洁生产验收意见;
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请材料一式2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2.申请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资金申报材料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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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科协和财政厅联合成立“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具体办理“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成立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推荐对象进行评审,并对有关项目进行评估监督。
盟(市)科协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审核整理相关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进行项目实地评估;整理相关推荐材料,做好公示和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审核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对计划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并协助各级科协、财政部门落实计划。
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建议。
自治区及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对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施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全国科普示范旗县(市、区)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坚持“全国百强农技协”、“全区星级农技协”、“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全区星级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三、宣传动员
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通过区内主要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向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广大农牧民公开评比和筛选农牧区专业技术协会、农牧区科普示范基地、农牧区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推荐条件和申报程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积极宣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加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开展农牧区科普工作的指导力度,使其在提高农牧民科学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申报推荐
申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报送典型经验事迹材料;填写推荐表;提供相关登记、奖励有效证件和有关照片;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整理审核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包括①申报单位、个人的推荐表②登记、奖励证件和有关照片③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④30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③公示材料);向所在盟(市)科协和财政局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盟(市)科协、财政局汇总所属旗县(市、区)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整理,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向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各盟(市)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在推荐名额内,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向中国科协和财政部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推荐材料。
五、公示监督
建立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将本行政区域内推荐名单在有关乡村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上报所在盟(市)科协、财政局。
资金申报材料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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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目标任务
第一条围绕“两聚一高”主题,紧扣“创新四问”,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人才开发中的主体作用,重点引进一批具有引领性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打造一批具有苏州特色的高技能人才标志性平台,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梯次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计划五年内全市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100名,新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50家、市级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100家,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1万名、企业优秀青年高技能人才10万名。到2020年,高技能人才总量超过60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35%,每万人拥有高技能人才数达到720人。
第二条紧扣产业转型升级,每年开展高技能人才需求调研分析,定期紧缺高技能人才目录,加强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
第二章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
第三条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项目。支持各类企业、技工院校面向海内外大力引进具有引领作用的高技能人才和优秀师资,助推我市企业和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鼓励各县级市、区根据本地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实施专项人才计划,形成市县联动的高技能人才引进体系。优先支持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或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引进人才。
第四条高技能领军人才应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以上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境外引进的可放宽至65周岁),引进后能够全职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全国二类、省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的选手;
2.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地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
3.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教学业绩显著,从事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
第五条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项目常年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申报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评审采用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特殊领域的高技能人才,无法适用本细则第四条要求的,评审以专家组实地考察为主。申报材料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申报可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第六条企业申报并入选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以申报年上一年人才薪酬为基数,连续三年按该基数的50%给予企业引才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自认定后的下一年发放。补贴发放年限内,人才离职的,离职当年后的补贴停止拨付。对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本人,给予100万元安家补贴。高技能领军人才购买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缴纳时间限制,按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贷款总额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
第三章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七条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职技院校为基础、各类培训机构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第八条鼓励各类企业、机构、行业组织和个人参与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对参与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单位,按照高级工及以上人才培养量给予单位奖励。培养高级工5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50人增补1万元;培养技师2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20人增补1万元;培养高级技师1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10人增补1万元;对推进新职业(工种)培训、在题库开发和鉴定等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单位,每一职业(工种)奖励1万元。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高级工1500元、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25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奖励。
第九条与高等院校、跨国企业合作,每年遴选100名左右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条推进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年对市级公共实训基地进行积分制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公共实训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0%。对获评部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的单位按上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推进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建设。面向龙头企业、职技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支持优秀技能专家、技术能手、企业首席技师和传统工艺大师等领办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推进建设更加完善的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传承推广机制。对新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成果奖励。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两年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1~5万元奖励,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0%,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予以警告或摘牌。
第四章高技能人才激励
第十二条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建立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重点并适应不同技能人才群体特点的多元评价体系,面向行业协会开展高技能人才认定工作试点。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
第十三条建立政府牵头,工青妇、行业协会、企业等社会各方参与的职业技能竞赛机制。市政府每两年举办一次苏州技能英才周,开展苏州技能大赛,市人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市级高技能人才技能竞赛,或为选派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组织开展选拔赛,给予表现优异的参赛选手适当奖励。支持各市(区)、各类行业协会及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活动。根据竞赛职业(工种)、参赛人数、选手级别、材料成本等择优给予补贴,单项竞赛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附则
资金申报材料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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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需要,切实解决园区企业用工问题,加快市“两城”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保障园区企业用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补助资金规模
2012年,市本级安排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补助资金1500万元(其中,从就业专项资金安排1300万元,市财政调剂安排200万元),今后根据园区用工规模扩大情况逐年增加。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职业介绍补贴、专场招聘会补贴、顶岗实习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返乡就业补贴、员工稳岗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表彰奖励经费、就业信息宣传费、园区用工服务专项活动经费和用工服务有关工作经费。
(一)职业介绍补贴。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输送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用工服务联络员为市属工业园区输送劳动力,并经中介机构介绍成功就业后,可由中介机构从300元补贴中支付70%的用工服务费。职业院校推荐毕业生到市属工业园区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的按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就业单位名称、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同一劳动者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专场招聘会补贴。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经批准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的补贴标准为:参加招聘企业在40家以上,且市属工业园区企业招聘用工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市内大型招聘会,每场补贴8万元;参加招聘企业在20-40家,且市属工业园区企业招聘用工规模在500-1000人的市内中型招聘会,每场补贴5万元;参加招聘企业在20家以下,且市属工业园区企业招聘用工规模500人以下的市内小型招聘会,每场补贴3万元;在乡镇举办的专场招聘会,每场补贴2万元;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场内举办的专场招聘会,每场补贴1万元。同一单位每月只享受1次场内招聘会补贴。在市外举办专场招聘会可参照市内相应规模招聘会补贴标准进行补贴。申请专场招聘会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举办专场招聘会审批表、招聘会组织方案和工作总结、参加招聘会企业就业岗位汇总册、企业招工委托书、参加招聘会企业签到册,以及录有上述信息的电子文档。
(三)顶岗实习补贴。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相关专业的学生到市属工业园区企业参加顶岗实习在1个月以上的,按实习期限长短,给予学校最高不超过300元/人的顶岗实习补贴。学校申请顶岗实习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顶岗实习补贴人员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园区企业出具的顶岗实习证明材料及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同一学生每年只能享受1次顶岗实习补贴。
(四)职业培训补贴。具备培训资质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按要求组织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到市属工业园区成功就业的,根据职业(工种)分类可按a类1000元/人、b类600元/人、c类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同一劳动者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对与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新进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市属工业园区企业委托所属具有资质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1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或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等凭证材料,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同一劳动者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属工业园区企业新录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的)培训后,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根据鉴定职业(工种)分类,可以按a类150元/人、b类120元/人、c类1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过减少鉴定收费的方式先行垫付,然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符合条件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六)返乡就业补贴。本市户籍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到市属工业园区就业并与园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返乡就业补贴。返乡就业补贴由组织外出人员返乡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统一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享受返乡就业补贴人员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返乡人员在外就业的有效证明材料,返乡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收据,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报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申报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返乡就业人员。
(七)员工稳岗补贴。市属工业园区企业新录用员工工作满1年,缴纳了社会保险、且续签了下年度书面劳动合同的,按每年2个月、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员工稳岗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申请员工稳岗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员工稳岗补贴人员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上年度履行劳动合同证明材料、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稳岗员工。
(八)就业见习补贴。市属工业园区企业吸纳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人员名册、就业见习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二、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经济开发区、有色金属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各项补贴资金申请。享受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补助资金扶持的企业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初审后,报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领导小组审定。每季度结束后,由企业(单位)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申请补贴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全部合格的,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申报单位。抽查结果应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实行考核奖励制度
对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突发性的大批量用工需求,由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领导小组将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县市区、职业院校和园区用工服务联络站(点),各单位按照任务要求,组织人员到园区企业就业。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输送劳动力。次年初,由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领导小组对上年度工业园区用工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服务贡献大、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建立工业园区用工信息制度
市本级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宣传经费,主要用于在电视、互联网、报纸、电台等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宣传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宣传园区企业,扩大社会知名度,促进企业用工。
五、建立工业园区用工服务网络
市属工业园区应当成立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中心,负责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服务管理日常工作。在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联络站(点),聘请一批用工服务联络员,及时为园区企业和劳动者传递就业信息,搭建用工服务网络平台。各用工服务联络站(点)应全面掌握外出务工人员情况,建立劳动力资源台帐,及时了解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变动和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意向,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到本市园区企业就业。
六、加强就业失业监控
在就业人口密集的工业园区、街道、社区、企业和劳务输出人口较多的乡镇、村设立就业失业监测站(点),聘请一批就业失业监测员。各就业失业监测站(点)应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台帐,全面掌握辖区内劳动力就业情况和单位用工情况,并及时将情况反馈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七、建立职业培训与园区用工相结合机制
市本级以及经济开发区和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特殊培训、特殊专业除外),要与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相结合,培训合格后全部推荐到市属工业园区企业就业。
八、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园区用工企业应认真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名册备查。要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建立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依法按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园区用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护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投入,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保护待遇,努力降低职业危害。园区用工企业应当关心职工生活,为企业员工配备良好的住宿、餐饮、娱乐等设施,设立企业员工活动场所,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体活动,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九、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及时拨付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每年定期对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园区各企业(单位)应及时整理用工服务专项资金扶持有关资料,建立健全享受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扶持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园区企业(单位),取消其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待遇。
资金申报材料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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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引导中小型民营企业进行创业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创业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保创业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
(一)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创业资金使用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创业资金的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五条创业资金的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一)创业资金的扶持对象:
在*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且设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中小民营企业。
(二)创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1、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创业风险补偿;
2、补贴创品牌、创名牌、申请专利和认证支出的费用;
3、补贴新设立企业用于鼓励发展类项目和改造提高类项目方面的有关费用;
4、补贴创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为扩大就业、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素质而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职业经理人培训、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及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费用支出;
5、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创业资金安排重点:
(一)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型、外向型和有自主品牌、有专利的企业的创业风险补偿;
(二)优先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和外省、市人员带项目、带专利(技术)来*创业;
(三)优先支持新设立企业开展院企合作,走“产、学、研”发展道路,特别是科研成果已产业化的项目落户*;
(四)优先支持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渔民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优先支持“三农”,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支持依托农村兴办企业解决农民就业和农民创业问题;
(六)优先支持为我市加快产业发展步伐提供配套服务的现代服务业;
(七)优先支持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项目)。
第七条创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补助两种方式。企业为开展经营活动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其余的原则上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
每个扶持对象(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除外)。
第八条创业资金申请程序:
(一)制发申请指南。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民营经济和全民创业的工作安排,制订年度财政扶持全民创业资金项目申请指南,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网站和*中小企业网站公布,供申请者查询和下载申请表格。
(二)申请。申请创业资金扶持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市和县、区申请。属各县、区的向所在地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属市直的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
第九条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投资的目的和意义、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创新(或经营)特点、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分析、经费预算及筹措方案、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项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评价;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根据企业设立年限提供);
(六)环保部门依法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项目需要提供);
(七)申请贴息的企业(项目),应提供银行的贷款合同、银行账单和已用于项目投资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补助的企业(项目),应提供已用于项目投资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八)属于创业资金扶持范围或使用重点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经营场地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创业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做好扶持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年度创业资金的扶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对申请扶持企业(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扶持企业(项目),在《*日报》和有关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下达“*市财政扶持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市和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创业资金使用计划,分别与市直和所在县、区项目单位签订创业资金使用项目责任书(下称“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应包含资金使用的明细范围。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创业资金使用计划,将创业资金下拨到县、区财政部门,市直企业直拨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凭资金使用计划和责任书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收到的贴息项目创业资金或补助项目创业资金,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使用创业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第二年的4月底前按照资金下拨渠道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上年度使用创业资金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经济效益和存在问题;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中小企业、财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后应根据市财政部门安排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第三年写出总结报告,逐级汇总,最后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建立检查制度。市和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创业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计部门依法对创业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市和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对创业资金扶持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建立档案。
资金申报材料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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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以服务民生、扩大内需、发展经济、吸纳就业为宗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多方参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的原则,实现“财政政策引导,商务组织资源,工会打造平台,家政拓展就业,促进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9年开始,通过实施技能培训等措施,每年扶
持一批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逐步形成规范、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体系。2009年计划全省扶持5000名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建立20个家政服务培训基地。
三、培训对象、内容及方式
(一)培训对象。男性年龄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准备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与家政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人文社会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医疗保健知识、职业道德基本知识及专项技能等。培训时数和教学内容详见《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见附件)。
(三)培训方式。采用集中培训与自学、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承担培训任务机构。全省家政服务工程的培训工作主要依托工会培训机构和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承担。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在8月10日以前向所在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工会部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并向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推荐。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在推荐单位中确定可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报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承担培训任务的工会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2)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3)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4)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2、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2)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3)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4)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
(二)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各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9月1日开始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一是由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可将用工需求报当地商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下同)并签订承诺安排就业的相关协议后,委托地方工会组织进行人员招募,由确定的工会培训机构按《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见附件)组织培训。二是由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招收员工,到当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依托自身资源,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培训。
(三)组织验收和就业。工会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另文,下同)后,由提供用工需求的企业按承诺安排就业。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的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后,由企业优先安排就业。
五、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经费予以全额补
助。按照培训大纲在指定机构完成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均可享受补贴政策。
(二)培训经费标准。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标准每人800元。
六、补贴资金的申报及下达程序
(一)补贴资金的申报。培训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市级商务、财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补贴资金申报表、申请者培训资质证明、商务部门备案记录、包含学员个人信息和培训记录的培训档案、验收合格凭证、家政企业与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申请者银行账户等。
(二)补贴资金的划拨。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省经
济发展水平、家政服务市场发展情况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需求
进度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级财政。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市级商务部门对企业的
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审核及兑付工作。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6个工作日内与商务部门或申请者沟通答复。实际补贴资金超出中央财政预拨资金的,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四)补贴资金清算。2010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
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2009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七、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家政服务工程重要性。家政服务工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实施家政服务工程,运用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供需对接、从业保障等工作,扶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当前就业困难,而且对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将这项工程作为一项紧迫而又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工作任务。商务、财政和工会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切实做好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负责研究和协调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财政部门负责家政服务工程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发放工作。工会部门负责招募家政服务人员并组织工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培训。
资金申报材料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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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常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培养对象、培养目标、补贴标准等内容。至2020年底,全市共招收学徒6880余人,累计发放补贴资金2750余万元,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方式成为我市青年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新途径,成为企业加快后备技术工人队伍培养的重要渠道。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教学组织、资料整理和检查督导。
1.教学组织
培训教案、培训授课日志、学徒日志、课程试卷等;培训管理资料主要包括培训台账、培训方案、培训日常检查记录、培训进度检查记录、培训满意度调查表、企校沟通会议纪要等。培训课时原则上以400课时/年为基准确定,实践类课程课时数一般不低于总课时数的60%(240课时)。
2.资料(备案申报书、学徒培训方案、培训学徒花名册、企业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补贴申报表、信用承诺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可以用社保代替)。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考核取证工作。
评价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课程成绩、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职业技能等几个方面。
企业和培训机构联合出卷、共同组织职业技能综合考试,考试合格的获取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理论+实操)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经费预拨及补贴申领工作。
学徒培训达到中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达到高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达到技师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达到高级技师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核列入培训计划的学徒培训,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40%的补贴资金。学徒培训任务完成后,60%的补贴资金企业在学徒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后续补贴资金,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续补贴申领明细表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经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据实拨付后续补贴资金。
四、对培训教师的奖励措施。
培训项目开发经费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承接,包括宣传费、车旅费、加班费,一般不超过业务费的15%。
学校设立社会培训学年专项奖励资金,实施社会培训工作精准奖励。专项奖励资金额=学年社会培训指标任务超出值*10%左右。
学院实施项目
实施时间
班次
培训人数
培训收入(万元)
2016
3
250
115
2017
10
613
259.5
2018
7
355
142
2019
10
543
217.2
2020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