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申报材料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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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2、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3、全部停产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4、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二)》;
4、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5、银行对帐单。
(二)注意事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主管税务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减免税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局审批。区县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不收费
一、申请期限:
1.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属于税法规定有减免期限的减免税,应当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期限内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属于税法没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减免税,应当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应在申请减免税期的当年内提出口
3.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应在申请减免税期的当年年终后6个月内提出。
二、申报材料:(要求: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基本资料
1.申请减免税报告;
2.减免税所属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报送所属年度或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企业(公司)章程;
5.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身份证;
6.①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须报送《定额核定通知书》;
②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属工资薪金所得的,须报送本年度月工资薪金总额。
(二)根据不同税种及不同减免税项目需分别报送的其他资料
1.企业所得税:
报批类减免税需报关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必须报送如下相关资料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报送资料清单》:
(一)一般性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所属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预缴申报表)。
工商局申报材料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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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收费不提高;
(二)学生保险险种不减少;
(三)学生保障待遇与原商业保险原则相一致。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
*市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以下简称市区学校在校生)。
市区学校是指*市本级及*区属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普通高校。
三、资金筹集
(一)参保登记
市区学校在校生的参保以所在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学生持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彩照,到所在学校、幼儿园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学校(幼儿园)收集参保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汇总登记造册,并将信息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
(二)缴费标准
1.*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2.低保、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在校生,不分户籍,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政府财政负责解决。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和免缴证件的初审,学校汇总造册后,将信息资料和免缴证件复印件送交区社保局。
3.筹资标准随着我市区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变化而适时调整。
(三)参保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期。参保学生均应在每年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纳居民医疗保障费。逾期未缴纳者,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中途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缴费凭证随参保信息资料一起送交区社保局。
四、资金支付范围
(一)市区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障报销范围为:参保学生在统筹期内因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特殊病种门诊所产生的符合*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即有效医药费用)。
(二)*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医疗费用诊疗项目及用药范围参照《浙江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浙江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三)参保学生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
1.在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未按规定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5.出国、出境(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6.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医疗保障险种及其待遇标准
(一)*市区在校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由区社保局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由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择优确定。再保险具体事项由区社保局商同区城医办与商业保险公司商议确定,由区社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签约。再保险险种有:《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二)再保险项目、内容、服务、期限、责任等由区社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作详尽的约定;区社保局负责制定市区在校生医疗保障报销工作流程。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效率优先原则,协调和落实好协议内容。
(三)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按照约定的责任,对承保《*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规定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以区社保局审核为准。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按章行事,以服务优质、信誉至上为准则,履行理赔责任,并协助配合在校生的医保工作。
(四)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1.《在校生平安保险》: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给付身故保障金10000元;因遭受意外伤害残疾,按以下比例给付残疾保障金,最高以10000元为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核准的有效医疗费用自付50元后按80%报销,一个医保年度最高保障额为6000元,超出部分的住院医疗费进入《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3.《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最高保障80000元。
(1)起付标准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特殊病种门诊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1000元。
①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住院的,不作住院计。
②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作调整。
③特殊病种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每3个月结算一次,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1000元。
④设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或出院以后设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均应分别计算。家庭病床的设立不跨年度,每半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每次的起付标准按所治疗医院等级计算。
⑤参保学生经区社会保险局核准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以下比例自负,再按规定比例进行结算:省内特约医院10%、省内其他医院15%、省外其他医院20%。
⑥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按出院结算日的医保年度计算。
(2)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疗的具体报销比例为:
(3)以下病种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范围:
①恶性肿瘤治疗;②尿毒症的血透和腹透;③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④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脑、肾)手术后抗凝治疗;⑤再生障碍性贫血;⑥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⑦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
(4)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确需由医务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病房。
①恶性肿瘤晚期;②慢性肺功能不全合并肺性心脏病、肺性脑病;③各种原因引起的截瘫、偏瘫。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安排的校外活动时,为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提供保障,每一参保学生最高可享受200000元的保障金。
六、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申报
1.申报时间和方式:因疾病在未联网医院住院和遭受意外伤害诊疗的,须在诊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社保局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在校生办理窗口申报。申报方式:(1)电话申报;(2)书面申报。
2.申报人:参保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的经办老师。
3.申报内容:参保学生的姓名、年龄、学校名称、家长姓名、疾病名称、事故地点、发生事故原因、申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及转院须报区社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办理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在校生平安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a、申请死亡保障金须提供材料:(1)参保学生监护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公安部门或经区社保局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殡仪馆出具的《尸体火化死亡证明书》;(3)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参保学生户籍注销证明;(5)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6)监护人银行帐号。
b、申请残疾保障金须提供材料:(1)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参保学生的残疾程度鉴定书;(3)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4)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1)申报表;(2)参保学生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诊断证明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5)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6)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医院等级证明》。
3.《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报销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1)参保学生在与区社保局联网医院住院的,出院时按规定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应由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社保局结算。
(2)参保学生在未联网医院住院的,须提供的相关资料:①申报表;②住院原件发票;③出院病历;④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⑤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3)其他情况需另外提供的材料:①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医院等级证明》;②因故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外出人员住院报告单》;③外伤住院的,提供能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在对应《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三个险种的材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校方责任证明书。
(三)审核支付
1.材料的初审:参保学生的医疗费报销,由所在学校做好材料的初审工作和外伤的初步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应外伤证明。
2.区社保局在受理学校送交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报销申请,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
3.对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确或有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由区社保局委托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发生在本地的医疗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对于发生在外地的医疗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发出《拒付通知书》。
七、定点医疗机构和残疾程度认定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定点医院:
*市人民医院、浙江衢化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三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衢江区人民医院、航埠镇中心卫生院、石梁镇中心卫生院、*区区属卫生院、太真医院、*博爱医院、*民康医院、*雪荣医院、*嘉和医院、*空军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医院、浙一医院、浙二医院、邵逸夫医院、省立同德医院、省中医院、浙江省儿童保健院、浙江省妇女保健院、省肿瘤医院、117医院。
(二)残疾程度认定:由区城镇居民医保办、区社保局、*市人民医院、承保保险公司组成鉴定小组。
八、基金监督管理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机构设在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工商局申报材料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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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最大限度地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根据《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印发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7〕2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供应保障体系,满足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需求,保障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安全有效、品质良好、型号适宜、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为推动我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带量采购工作打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坚持集中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坚持产品质量优先、科学评价、价格合理;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市场配置资源机制。
(三)采购组织
1、采购组织机构: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由市医保局牵头组织实施。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医保局负责我市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对采购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市卫健委负责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管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集中挂网采购和做好货款结算。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产品的质量进行把关,加大对申报品种的检查力度。
2、采购服务机构:湖南鑫卫医药电子商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服务机构在市医保局的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全市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服务工作;对生产、经营企业所报资料进行初筛,对有疑问的提请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核实;负责自主研发、运营、维护、更新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和交易系统和提供技术支持;提供医用低值耗材数据标准化服务;受理市医保局交办的投诉处理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反映的采购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于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医保局协调处理;未经市医保局同意,不得随意增减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品种。
3、采购人: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控中心及血站),鼓励军队医院、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采购人负责从我市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采购平台采购临床所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内部管控制度;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与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配送企业按合同规定时限结算货款;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网上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商解决;在采购过程中不能收受回扣或者取得其他不正当利益,如发现生产、配送企业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举报。
4、投标人:即申报企业,指在国内注册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获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一级企业(港澳台或进口产品国内总商视同为生产企业)。
投标人应在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中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按照医疗卫生机构需求,按时按质按量供货。
二、招采范围
(一)招标范围
除以下两类由省医保局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以外的所有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均在此次招采范围。
1、十三大类(血管介入、骨科材料、神经外科、结构心脏病、非血管介入、起搏器、电生理类、吻合器、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人工器官组织、疝修补、口腔、眼科);
2、文件规定由省医保局统一组织进行集中采购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如新冠肺炎核酸检验试剂等)。
(二)采购目录
本次采购目录类别:基础卫生材料、医用高分子制品、注射穿刺类材料、止血防粘连材料、功能性敷料、中医类材料、美容整形矫形器具类耗材、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消毒类及相关、检验试剂(包括专机专用试剂)等,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临床需求制定采购目录。
(三)质量层次划分
本采购方案将采购目录产品划分为国产产品(含港澳台产品)和进口产品两个质量层次。
三、工作流程
本次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确定招标范围、采购目录)、网上公告、产品申报、投标报价、资料审核、开标解密、议价谈判、评选入围候选产品、采购人对入围候选产品价格确认、报批入围候选产品、公示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中选结果等。
(一)网上公告
在市医保局官网(ybj.changsha.gov.cn)和采购平台(xvmec)上市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招标采购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
(二)产品申报
1、申报时间。申报材料截止时间按公告时间,服务机构在规定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申报材料。因不可抗力原因,可酌情延长材料递交截止时间。
2、申报条件。(1)国内生产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港澳台或进口产品国内总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无有关部门查实并公布的违法违规记录,商业信誉良好;(3)具有持续生产、保障供应申报产品的能力。(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申报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及规定格式提供资料,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资质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企业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
(1)企业资料:①国内生产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书》、《申报承诺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②港澳台或进口产品全国总商作为申报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书》、《申报承诺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由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证明或协议书。
(2)产品资料:①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及附件(复印件),一般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卫消字批准文件、属药品管理的检验试剂为药品批准文件;②专利、质量相关的部级产品相关的科学或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③执行特定质量标准和价格的证明材料;④专机专用的产品需提供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4、网上申报。申报企业在服务机构门户网站购买标书和领取操作用户名、密码。在产品申报截止时间前,申报企业应登录产品网上申报系统,对拟参加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的产品进行网上申报。
(三)资料审核
采购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筛,市医保局会同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初筛结果进行审核。申报材料缺失的,采购服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补齐,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企业未提供补充资料的,审核不通过。申报企业及申报产品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均以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审核结果通过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经举报查实申报企业有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投标报价
申报企业应当熟悉网上报价操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的报价系统对审核合格的申报产品进行报价。报价要求:(1)申报企业报价必须按照系统实际申报的产品进行报价,报价前务必仔细核对报价单位,因报价单位错误导致报价错误的,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2)同生产企业同一产品的不同规格、型号、包装并不同价的需单独申报价格。(3)产品存在单独的附件或组件(指可以单独计价销售或使用的最小医疗器械构成或部件,一个注册证允许多个组件),报价时以附件组件为产品单位报价。(4)申报企业不得虚高报价,不得以低于产品生产成本价报价,不得进行串通报价、恶意竞争,不得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5)申报企业所有品规报价一旦确认并中选,不得申请取消。(6)申报产品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即申报企业对采购人的实际供应价。(7)报价不得为负数或0,逾期未报价的产品视为主动放弃。(8)报价使用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9)每种产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0)所有申报品种报价不得高于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省内其他市州以及周边省市地区最近一轮中标价和本市采购人最近两年实际采购最低价。
(五)开标解密
1、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产品进行远程解密,逾期未提交报价、未远程解密的产品,视为放弃。
2、采购服务机构将成功远程开标解密的产品和价格汇总公示至采购平台,采购人按要求在采购平台汇总表中填写本单位实际采购产品的最低价格和采购数量等内容(填报的计价单位需与采购平台汇总表中的一致),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医保局。
(六)议价谈判
1、按照公平公正、专业为主、个人自愿等原则,市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从市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专家库中分层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本次集中招标评标(议价)专家组,参与价格谈判、综合评审等工作。评审专家抽取按照专业对口、公平选用、人数适量、严格保密等要求进行(见附件1)。每个评标室均需配备市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指定的监督人员一名。
2、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与申报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专家组根据采购人反馈的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使用情况对成功远程解密的产品进行价格谈判。对于谈判不成功的产品或议定价格有异议的产品,专家组可提出相关意见。
(七)入围候选品种
1、按子目录下的商品包确定入围候选商品包。商品包是为了保证产品系列的完整性,将同一个生产企业的同一注册证、同一功能品种、同一材质、多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组合,商品包是组套的集合。组套是由一个组件或多个组件配套组合,共同完成某项诊疗项目的产品组合,当单个组件不能单独完成某项诊疗项目时,必须与其他组件配套形成组套使用,组套是组件的集合。
2、所有产品谈判结束后,对于谈判成功的产品,专家组根据商品包产品的综合因素(包括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产品性能的稳定性、产品使用安全性和简便性、企业规模、品牌知名度、企业服务、企业信誉等)定性评价和横向比较,通过系统进行投票表决,根据评审入围规则按得票数从高到低选择入围商品包,被选中的商品包里的所有产品暂时纳入入围候选产品。
商品包的评审入围规则:
序号
商品包数(个)
入围商品包数(个)
1
3个以下(含3个)
1-3个
2
4-5
3个
3
6-8
5个
4
9-10
7个
5
11-15
9个
6
16-20
14个
7
21-30
18个
8
31以上
25个
依据以上评审入围规则,评审专家可以根据临床需求适当增减入围候选商品包个数。由于专机专用试剂的独特性和唯一性以及相同品规的数量较少,因此专机专用目录下的所有产品原则上不参照以上规则,尽量考虑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需要。
3、评审专家确定入围候选商品包后,再将商品包里的所有产品全部展开并且按价格由低到高方式排序,由评审专家根据以下原则适当调整,确定入围候选产品:未入围商品包但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临床需要的产品可以增选为入围候选品种;高于历史中标价、历史采购价或其它地市的中标价的入围候选产品,以及没有参考价的入围候选产品,可以对比同层次的同类产品价格,由评审专家综合考虑决定产品是否入围。
4、符合如下规则的非商品包的其它申报产品为入围候选品种,专家组根据产品的综合因素(包括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产品性能的稳定性、产品使用安全性和简便性、企业规模、品牌知名度、企业服务、企业信誉等)定性评价和横向比较,通过系统进行投票表决,根据评审入围规则按得票数从高到低选择入围产品。
序号
产品数(个)
入围产品数
1
7个以下(含7个)
1-4
2
8-15个(含15个)
7
3
15个以上
10
(八)采购人对入围候选品种和价格反馈确认
将通过价格谈判和综合评审确定的入围候选品种汇总后反馈给采购人充分征求意见,同时要求各采购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入围候选有异议的品种及价格提出具体意见,并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根据采购人对入围候选产品提出合理的价格异议,由专家组继续与申报企业进行价格谈判,通过继续谈判达不到专家组要求,作未入围处理。
(九)入围候选品种及价格公示
1、通过专家组最终确定的入围候选品种及价格,经市医保局审批后,通过采购平台进行公示。结果公示7日,公示期内接受各方质疑和申诉。对公示期无异议的产品,在采购平台上公布执行。
2、经举报查实,申报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挂网资格:
(1)申报企业产品入围价格高于省内其他市州最近一轮中标价的;
(2)有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行为的;
(3)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恶意报价竞标造成入围品种不能保证正常供应、扰乱招投标和市场秩序以及被执法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欺诈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对于检测系统所对应的同品牌专机专用耗材的名称、规格、型号、采购价格等信息上报后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予以公示,采购人按低价原则采购公示的品种。
(十)采购、配送与回款
1、采购。采购人应与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采购人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应严格按照采购流程实行网上采购,严禁跨月补单。
2、配送。中选企业或者配送企业对采购人的订单应及时确认并配送。(1)结果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中选企业通过平台确定自己或委托配送企业负责产品的配送,采购人应选择经中选企业授权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2)采购人应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保证采购订单相对集中;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应按购销合同的约定,保证采购人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及时配送;配送企业不得因采购人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规模小、路程远拒绝配送。(3)经采购人投诉,采购中选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产品,因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原因连续2个月配送率低于60%的(按产品金额计算),由医疗保障部门约谈,经约谈仍不能整改到位的,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
3、回款。采购人应严格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回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60日。
(十一)采购周期内品种及价格调整
1、在采购周期内,如有技术质量价格更优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新产品上市,或多家采购人急需增补品种的,可根据《关于规范我市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备案流程的通知》(长医保发[2020]6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增补。
2、在采购周期内,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选品种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由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附3家以上其他采购人的意见),市医保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组织专家与中选企业谈判,合理调整价格。
四、监督管理
(一)坚持阳光采购,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医药集中采购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对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各阶段质疑、投诉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医保局提交,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市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或由相关部门核查、论证后予以回复、处理。
(二)建立、完善医药购销失信惩戒和市场清退制度。对生产、配送企业在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恶意诬告、相互串通报价,中选后拒不签订购销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对入围后的品种无正当理由进行撤标、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擅自提供采购目录外产品替代中选产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捆绑销售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函询、约谈、通报、直至取消资格、列入不良记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列入不良记录的生产企业,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挂网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本市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原与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对列入不良记录的配送企业,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配送资格,一年内不得参与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的配送工作。市医保局将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54号)规定,将失信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
(三)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的监督管理。采购服务机构、采购人、申报企业、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在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必须参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对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工作人员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参加本次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及其他相关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采购周期暂定为二年,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省医用耗材采购政策变化,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工商局申报材料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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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出班子文明建设,带出过硬的干部队伍
在创建文明单位进程中,班子的文明程度,决定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要创建先进文明的干部队伍,领导干部是关键。为此,我局在创建文明单位进程中,把不断提高班子的文明程度放在首位,以此拉动全局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我局创建文明单位提供组织保证。
首先,我局在不断增强领导班子创建意识上下功夫。认真组织班子成员学习《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邓小平、、等同志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讲话。特别是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要论述。通过学习,使领导班子成员一致认为:要想建设与时俱进的,高素质过硬的工商干部队伍,必须抓实精神文明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是当前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只有如此,方能提高工商干部文明公正执法,提高服务质量。方能规范广大工商业主文明守法经营的意识与行为。以此促进县域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领导班子的创建意识确立后,成立了以书记、局长肖志忠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股所长为成员的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形成了书记、局长全面抓,副局长分片抓,股所长具体抓的“一把手”责任制的创建格局。并制定了创建文明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分配制、月检查汇报制、精神文明建设例会制和班子成员深入基层实地办公制。将局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目标分解到每位工商干部身上,形成层层有任务、人人有目标,并与年度目标管理相挂钩,纳入年度考核之例。
其次,在真抓实干、突出实效上下功夫。解决精神文明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等问题。书记、局长肖志忠与班子成员一道去乡镇、下市场、走访工商业主、检查工商干部落实文明建设情况,现场解决在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班子的带动下,全局干部时时讲文明、事事讲文明,争做新时期工商干部。与时俱进、廉洁奉公、执政为民新形象,积极完成各类创建任务。
通过组织保证、制度约束、真抓实干,使全局上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好势头,并带出了过硬的干部队伍,增强了全局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几年来,我局监管工商业主2743家,其中:各类企业313家,个体工商户2430户。注册资金81950万元,其中:企业注册资金78941万元,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3009万元。
二、建立完整的教育体系,切实提高整体素质
单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因其行业特点,要实现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其根本是广大工商业主的依法经营行为。因此,在工商行业创建文明单位进程中,将创建文明单位延伸到广大工商业主,切实提高其责任,方能完成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方能全方位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明程度。开成局内(全体工商管理干部)、局外(广大工商业主)联动共荣。为此,我局建立了完整的局内、局外的教育体系,推动全局的文明单位创建进程。
在局内,我局对全体干部进行政治思想、法制道德、业务技能方面教育,切实提高整体素质。
政治思想教育方面,我局结合“两风”建设、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大型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干部深入系统地学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进行了爱国义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北大荒精神,以及“于雪梅”事迹的学习教育,以此改造干部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树立牢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信念,从而激发了全局干部爱局、爱岗位的主人翁责任感。几年来,开展各类政治教育近百次,学习理论、时事政治等文章80多篇,撰写心得体会、理论文章等近百篇。
法制道德教育方面,我局结合“三五”、“四五”普法,组织干部分别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学习了《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廉政教育有关规定》、观看了警示教育片。
学习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文明市民公约》等。通过学习,规范了全局干部的行为。
几年来,全局干部坚持文明办公、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达到无违纪、无违法。养成在家讲伦理道德,做文明家庭成员;在岗位讲职业道德,做文明执法人员;在社会讲社会公德,做文明市民。热心公益事业,为灾区、西部开发助学和社会捐款近3万元,捐棉衣被100余件(套),为**镇社区办实事3件,受到社会好评。
业务技能教育方面,我局除外出代培外,分别自行组织14个专业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培训,并进行统一考试,平均分数均在90分以上。每年开办培训班14期,培训200多人次,大大地提高了全局干部的业务技能。
在局外,对广大工商业主进行法律道德、文明市民等学习教育。为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一是抓住个体工商户高度分散不易集中的特点,将教育内容制成宣传单和宣传册,分发到每个工商户。二是抓住企业法人集中易培训的特点,进行集中培训。先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印刷品的广告管理办法》、《生猪赌宰管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直销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工商业主不同的经营范围、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条款,打印成宣传单位和小册子逐户发放。三是组织座谈会,聘请市局业务骨干讲课,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与企业共同构建诚信体系。几年来,分发宣传单和宣传册1万余份,培训企业法人6期近千人次。
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工商业主的法制道德素质大大提高,争做文明示范户和质量信得过单位和个人,都能在法律道德的框架内文明经商。
三、抓实创建活动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
创建文明单位载体的选择十分重要,只有选准载体,方能突出创建效果。为此,我局将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载体延伸到广大工商业主。形成一体,共建共创。建立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促使活动更切合实际,在我局能更深入地开展下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县委组织发起的各类活动融汇于工商行业之中,使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几年来,我局先后在局内开展了“打造新作风、建设新工商、树立新形象”,“强素质、树新风、塑形象”,“树工商人形象”,“讲文明、树新风”等以强化素质、强化作风、建设新形象的主题活动。
如在“打造新作风、建设新**、树立新形象”活动中,我局将建设新**改为建设新工商,并将建设务实**、建设法制**、建设高效**、建设和谐**、建设廉政**、建设学习**等“六建”活动,依据工商行业是县委、县政府主体行政执法部门这一实际,将“六建”活动创新为“建设务实工商、建设法制工商、建设高效工商、建设和谐工商、建设廉政工商、建设学习工商”。制定了以“打造新作风,建设新工商,树立新形象”活动为主的系列活动方案。先后开展了《**县工商局“做群众满意公务员”活动方案》、《**县工商局“创建文明机关,当好人民公仆”活动方案》、《**县工商局“强素质、树形象、作表率”活动方案》。特别在“六建”活动中,抓实创新活动方式:即创新建设务实工商,除在正常工作时间为广大工商业主服务的同时,依据广大工商业主白天经商没时间,晚上空闲的特点,加派干部值班工作内容。利用晚上17时至20时3个小时时间为接待接访时间,受到广大工商业主的欢迎;建设法制工商,按照法制发展的大方向和总趋势提出解决方案,寻求制度突破,并推进研究成果在基层的实践。各股所要按照局里的创新思路承担实践任务,各股所领导班子就着重在具体操作和管理上开拓创新。特别是要讲求制度规范和政策规范。并依据局与各股所之间合理的事权划分,确保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建设高效工商,强力推行“一站式”办公,为县招商引资、筑路和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申办粮食收购证等急事难事上一次性解决;建立和谐工商,局党政班子成员带头践行“三个代表”要求,努力落实好人民根本利益,为干部和工商业主排忧解难,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廉政工商,通过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使我局反腐倡廉工作得到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建立学习工商,党政班子带头坚持学习,树立了全局集中、自学的良好风气。
开展了“诚信建设”、“公民道德建设主题实践”、“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道德进万家”等以强化道德观念和行为的主题活动。
在“公民道德建设主题实践”中,我局推行以“20字”公民道德方针实践活动为主的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道德环境氛围。
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中,我局建立了家长与未成年人教育基地,并与社会形成共建。依据工商干部子女所在的学校为依托,定期召开家长—学校—社会未成年人联建活动。通过道德行为示范宣讲、家长经验交流、社会典范引路等方式,推进未成年人道德行为规范。
在诚信建设中,我局强力推行“诚信在工商,诚信在工商户”活动。开展了“学习型机关”、“三优”、“四创”、“四做”、“文明干部、文明办公、文明家庭、文明执法”、“于雪梅式文明服务窗口”等以提高工商干部文明程序的主题活动。
特别是在开展的“政务公正”、“与社区共建”、爱民扶贫“一帮一”、“三服务、一满意”、“工商规范化达标”、“红盾护农”行动中,每年
将人、财、物和重大事项向全局公开,将执法情况向广大工商业主公开;抽调专业人员服务社区,提高社区工作能力;为帮扶对象解决脱贫思路和行为;保证服务质量,以群众满意为准;规范工商干部执法标准,增强护农行动的实效性。
此外,还开展了“争创优良发展环境先锋”活动,组织“工商业务大比武”活动,“庭院美化、绿化”等活动。
组织丰富多彩的演讲、联欢会、篮球、乒乓球、象棋、打牌等比赛活动,党的知识问答、党纪党风知识问答、文明行业知识问答,以及wto相关知识问答等活动,并在市局组织的“八荣八耻”演讲中获第一名。
特别在“改陋习、树新风、塑形象”活动中,在县文明办的领导下,为将满街都是的小广告清洗干净,**工商所的全体人员双休日不休息,深入到**镇每个工商业户中,宣传环境整洁的重要性,并动员他们紧急行动起来,为建设**良好环境出力。在工商干部的努力下,**镇所有工商业主纷纷走上街头,仅用三天时间,将街面房墙上的广告字迹和电线杆、广告牌上张贴的小广告印刷品清洗干净。
在局外,组织广大工商业主“文明户评比”活动、“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文明市民”活动、“百户企业评工商”活动、“质量信得过单位”活动、“学雷锋理发”活动,并组织广大工商业主篮球、象棋比赛。
通过活动,调动了全局干部和广大工商业主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并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培养了健康向上的良好个人情趣。向社会展示了**工商人廉洁奉公、执政为民、乐意奉献、团结向上、能吃苦功坚,以及工商业主守法、守信用、文明经商的精神风貌。
在环境建设上,治理办公环境,增加办公设备,是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几年来,我局组织干部业务劳动200多人工日,种花3000多株。今年又重新投资3000多元,种草约400平方米;投资6000多元购买盆花2000多盆;投资33.19万元,购买执法巡查车2台,为各办公室购置饮水机20台,电脑24台,扫描仪3台,照像机10台。车辆市场管理所多年没有办工地点,长期在外租办公室和场地,而且查扣的车辆经常被门了放走。为了加强管理力度,我局投资35.34万元,在**镇站前大街东侧,新建311.92平方米的办公楼,并相应地购置了办公桌椅和会议室桌椅。兴隆工商管理所是我局的老所,其办公场所是我县组建工商局初期建设的,经过20年的使用已很陈旧,虽经几次维修,其屋顶漏雨、墙皮脱落、办公桌椅破损严重。为此,我局投入6.67万元,将兴隆工商所维修一新,并为其购置了会议桌椅等相应有办公设备。此外,我局设立图书室1个,投资1万余元,购置各类书籍3000多册;设立活动室1个,投资2000余元,购置乒乓球台1个;设立教育场所1个,100多平方米,并用近万元购置了相应的电教设备;设干部之家1个。
尤其是几年来,我局坚持为局内干部和广大工商业主办实事、办好事。在为局内干部办实事、办好事上,每蓬年节,局里组织慰问离退休老干部。每年在局办公经费紧张的情况下,组织离退休老干部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并多次组织局内在岗人员赴同江、兴凯湖等地旅游。为局内病逝干部邵勇的女儿邵晓文因交不起大学学费捐款1万元;为病危干部张志刚捐款6000元;为离退休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在为广大工商业主办实事、办好事上,我局扶持兴建兴隆镇瓜菜批发市场1个,近4000平方米;为涉农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借贷融资4笔622万元;实行id卡收费,方便工商业主;协助“新谊”牌水泥、领业牌甘油办省、市级知名商标;为农民申请注册“新**”牌商标,为农民带来纯效益630万元;开辟绿色通道、办理工商登记360户,免收各种工商行政规费20余万元,降低了生许可证收费标准,由原来180元,降到30-50元。
四、强化服务职能,推行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
我局的基本职能是维护市场秩序,目的是促进改革和发展。为此,我局将监管执法与服务统一起来,因为服务是根本,而监管执法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在抓实为市场主体服好务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并在服务中较好地树立了**工商人文明、公正、公开、奉献的良好形象。
一是强力推行阳光工程,增强监管执法的透明度。建立公示制,即将各科室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执法标准、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全部上墙;建立“明白卡、求助卡、服务卡”三卡制,即:明白卡,标明收费标准、办证条件,求助卡,标明如有困难与谁联系,服务卡,标明服务范围;建立首问责任追究制,即第一接待人在做好接待的同时,一包到底将问题解决;建立外资企业保护卡制,对外资企业的执法检查必须经局领导批准,方可进行,以此减轻外资企业的压力;建立企业走访制,局领导定期回访,探查服务情况。建立《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制度,规范工商干部执法行为。
二是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加大对违法违纪经营者的查处力度,为守法经营者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几年来,对七个市场、313家企业、2430户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近万次,查扣过期各种饮料53听、假冒过期啤酒2070余瓶、假冒伪劣过期食品178袋、20瓶、160多公斤,查不合格奶粉6519千克,价格2000余元,扣缴非环保白色发泡餐盒1800个,假冒注册商标40余盒,三无产品6个品种,价值7300余元,取缔无照经营609户,办照验照1729户,监管出库陈化水稻2565.86吨。在“红盾”行动中,对假冒农药、种子进行查处,查处率达100%;查扣水稻壮秧肥800千克,虚假宣传农药3000千克;受理农民投诉13起,挽回农民直接经济损失19.92余万元;查处商标侵权案2起,假冒种子案1起,销售不合格面粉案1起,收缴罚款5.78万元。
通过公开、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了广大销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广大工商业主受到了教育,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强化服务。坚持优质服务与规范服务,全面推行“文明执法、规范用语”。要求执法人员必须首先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并说明你有权举报我们在检查中的违法行为,但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配合我们调查取证,树立工商规范执法形象。对工商所要求提高办照率、提高起照率、提高主动交费率、降低无照率。
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局开展了“红盾护农”行动,全力服务与“三农”相关联极强的工业经济发展。尤其以培育和扶持涉农龙头企业为重点,全力做好企业登记注册等工作,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一是先后重点解决了涉农企业40家、农民个体工商户400多户涉农项目:如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申办粮食收购证、办理冠有“黑龙江省”名称字号的营业执照等急难问题。二是深入涉农企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共为涉农产品申请注册商标6件47个系列种类。为保护“龙谊”牌著名商标,我们积极联合企业,奔赴哈尔滨、富锦、桦川等地打击侵权行为。三是扶持农村市场。在规范管理上对市场房屋、柜台按经营项目,依据蔬菜、干调、熟食等类别进行划行归类。规定经营时必须悬挂营业执照、开具信誉卡、佩戴胸卡、明码标价。并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利益和不服从管理的,交市场派出所协助处理。对严重拢乱市场秩序交**镇派出所处理。全县7处农村大集年交易总额在8540万元左右。四是扶持农村大集,在我局与乡(镇)政府协调下,设大集10处,年交易总额在1209万无不左右。五是利用乡(镇)工商所微机联网优势,为农民就近办照、验照,对偏远村屯的农民业主,我们采取制,上门服务,大大方便了农民,并为其节约了车费、减少了办照时间。
在一私营企业在粮油经营中被骗货款20万元,我局劳协人员主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亲自陪同业主前往辽宁宽甸县追款。通过当地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查到了对方信息,并向业主提出在当地法院提讼的建议,业主迅即在当地法院,诉讼后追回了货款。
几年来,我局在为广大工商业主提供服务中,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无论是国营还是民营,无论是个体大户还是小户,都能做到一视同仁,不分贵贱,坚持法律、法规面前人人产等。执法中对钉子户都是耐心细致地讲解条款,细心说明,从而受到了广大工商业户的欢迎。通过强化执法监管,提高服务水平,使**市场经济秩序景然。
工商局申报材料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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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做好*年度全市加油站年审和总结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包括农村牧区加油站(点))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均须参加*年度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核工作。
二、年审时间
年审时间:2009年2月25日-2009年3月25日。
三、年审合格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年审,提供从事成品油经营的有关证书、执照、协议(合同)和年审申报表等资料,并齐全、合法、有效。
(二)本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已接受处理并按规定进行了整改。
四、企业须提报的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审申报表(附后);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三)工商、税务经过该年度审验的证件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五)有效期内的加油机、流量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六)租赁、承包经营、加盟、冠标的需递交协议复印件;
(七)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须提供与有资质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年有效的供油协议。
五、年审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企业按年审要求填写《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旗县商务局初审。各旗县市区商务局对申报企业进行100%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设施、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经营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符合要求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在年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企业提报的材料送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20%的比例组织实地抽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年审基本条件的,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审验合格专用章。对未通过年审的企业,按照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商务局报请自治区商务厅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四)审查时间及顺序。市商务局从3月下旬到3月末,对各旗县上报初审合格的加油站进行年审。顺序为:开发区、霍林河、科尔沁区、奈曼、库伦、科左后旗、科左中旗、开鲁县、扎鲁特旗。
(五)企业凭加盖年审合格章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参加本年度工商营业执照年审。
六、有关要求
(一)各旗县市区商务局要利用此次年审,对本地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解决我市成品油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1、违规建站问题。2、违规迁建问题。3、私自改扩建问题。4、证照不全、不符问题。5、无故歇、停业问题。6、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二)各旗县市区商务局要利用这次年审机会,举办辖区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培训班。在过去学习的基础上,更加深入系统地进行组织学习和进行业务培训,参加培训情况作为企业年审重要参考内容,以此提高管理和经营者的法律政策意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严格管理,提高素质。
(三)暂时停止经营的企业实行报备案制度。需暂时停止经营的企业,应向当地商务局申请,由当地商务局上报市商务局备案。凡未报暂停经营备案,无故停业6个月的,年审不予通过。
(四)未申报,擅自改扩建,建成后没经消防、技术监督和商务部门验收,继续运营的加油站,年审时不予通过。对此加油站属地商务局要立即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经过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审。
(五)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并交相关证明材料,连同《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的正、副本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六)严禁在年审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对无故不参加年审的企业,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要继续完善档案制度,做到一站一档。
(七)对年审合格的企业,市商务局要在其成品油批准证书(副本)和企业年审登记表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由市商务局收回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报自治区商务厅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八)对*年未通过年审的企业(明细表附后),市商务局将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取缔经营资格。
工商局申报材料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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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步伐,确保实现商务部、省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现就做好*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规划工作
根据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工作目标、要求和各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建设情况,经综合平衡,现制定了《*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表》(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的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要鼓励、引导承办企业在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和行政村建店,重点建设改造村级日用消费品农家店。
二、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报企业条件。
流通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自愿申请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提出拟实施的地区及拟建设的农家店数量。
1.在广东省范围内依法登记设立,以经营生活必需品为主的各种所有制连锁经营企业;
2.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配送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已经发展日用品连锁店不少于10个;或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农资配送中心,配送农资商品品种两大类以上且单品数量在30种以上,已经发展农资连锁店不少于100个;
3.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2年以上从业经验;
4.商品分类分品种摆放,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有必要的商品配送运输工具;
5.制定了*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6.自愿与县(市、区)经贸部门签订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承诺书;
7.已建立商品的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台帐管理制度。
(二)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经贸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按照规定,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有关申报工作(省直有关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报),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地级市以上经贸、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申报企业的材料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三)申报材料。
1.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
2.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部门验收报告;
3.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新增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以及增加社会就业等;
4.《广东省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申报表》(附件3)、《*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项目申报表》(附件4),须附每个项目(配送中心和农家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表格可在省经贸委网站“市场建设”栏目下载;
5.申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6.涉及药品经营或设立药品专柜的需提供药品零售经营资格证以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经验收合格,同意上报”的意见;
7.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有关企业税收证明(包括纳税金额)。
申报材料需用文字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报送,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省经贸委邮箱。
(四)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请于9月25日前由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注意事项。
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确保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提高文件材料的报送质量。
三、项目建设标准
(一)项目必须在*年1月至9月底建设或改造完成;
(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
(三)达到四个统一,即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识、统一价格;
(四)各地要按照《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533号)、《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60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129号)、《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粤经贸市场〔*〕777号)等文件的精神,准确把握配送中心和农家店验收的标准。
四、验收工作
(一)各地县(市、区)经贸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9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和验收报告报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
(二)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上报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进行复检验收,并于9月25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和地级以上市的验收报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三)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在收到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后,组织开展对地级市进行交叉抽查,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届时派员进行督查。
五、扶持方式
省扶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资金采取补助的扶持方式,即根据省认定的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通过财政部门核拨到承办企业。
六、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下拨的扶持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按规定对资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企业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申报企业要对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定质量抽查验收整改制度,对已验收的农家店实行回访。发现问题或有违规行为的,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积极组织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经贸委。
工商局申报材料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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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地方配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给予贷款贴息、保函担保和资金资助。
(一)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适用范围: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中长期贷款。
(二)专项资金保函担保的适用范围:为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和预付款提供保函担保和项目融资担保。企业申请保函担保,按照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136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京商经字(*)16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专项资金资助的适用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进行资金资助。
第六条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资助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
(二)用于支持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资助,按照项目在申报期内已完成的营业额进行资助,资助比例的计算方式如下:合同额为500-5000万(含)美元的项目,对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已完成营业额(美元计,下同)的0.25%(人民币计,下同);5000万-1亿(含)美元的项目,按0.5%计;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按1%计。对每个项目的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用于支持企业对外投资的资助,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资助额度:
1.对企业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而设立项目公司或办事机构的资助,每个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对企业符合重点支持范围的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资助,每个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对企业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在我国保险机构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用的资助,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施期限内所发生费用的50%。
(五)对中介组织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工作的资助,每次促进工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按照总体费用的30%给予资助)
第七条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根据中央资金支持额度及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财力,以及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以文件形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并在市财政局“*财政企业服务网”和市商务局电子政务网。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八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经取得市商务局或由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检;
(三)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我市政府性资金行为。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4.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贴息支持。
(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市商务局或经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为申请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不含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及单独的工程劳务分包项目;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企业对外投资已履行完境内外全部手续;
4.中介组织所开展的以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为目的的促进活动。
第十条申请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提供如下材料:
1.*市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一)
2.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和发展前景等;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持有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等证书复印件;
5.境外企业或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6.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7.申请企业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8.申报单位承诺书;(格式要求见附件二)
9.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资金资助提供如下材料:
企业除提供上述(一)条中1至5项和8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出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有效中标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正式签订的合同、商务部开具的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等材料复印件),以及申报期内完成营业额的情况说明材料;
2.以对外投资提出申请的,需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明项目已经实施的材料;
3.以在保险机构投保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投保保单和保费发票等材料;
4.中介组织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工作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出国团组任务批件以及促进活动已经开展的证明材料(国际机票、开展境外商务活动合同及发票等)。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按上述所列文件顺序列出申报文件目录并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按照办法及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申报材料于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贴息和资助金额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规定拨付。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另行制发的文件规定进行申报,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工商局申报材料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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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为先,培育市场促发展
市场主体是经济发展的载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县工商局始终坚持将服务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总量增长和健康发展上。按照“凡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都要支持”的要求,把与群众接触面最广、最直接、关系最密切的登记注册部门做为效能建设的突破口,从局机关到工商所都设置了下岗职工、全民创业办照绿色通道,制作“便民服务卡”方便群众办事,发放“便民服务测评表”倾听群众意见;制定出台了首办责任、限时办结、市场准入指导服务、工商登记事务提醒、预约服务等__项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放宽准入的便民服务制度及优惠措施,要求工作人员做到资料齐全立即办,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办;将个体登记权限下放至工商所,将受理权限下放给市场巡查人员;对招商引资的企业和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筑巢引得金凤来,宽松和谐文明高效的办事环境,使××县每年新登记的市场主体以__%的速度稳步增长,目前,全县各类市场主体达到____余户。累计为下岗职工等“五类”人员办理执照___户,免收登记等各种费用__余万元;培育小老板__个、小企业__户、创造就业岗位___个。
热情的服务、无私的奉献不仅仅在于注册部门,更体现在为企业发展的延伸服务上。××县工商局积极开展红盾助企、经纪活农、商标富农、合同帮农等活动,让千家万户切切实实感受到红盾的忠诚,工商人的真情。××县××畜产品开发公司是一家依托中国××之乡二毛裘皮资源开发畜产品的企业,起初举步维艰,发展缓慢。针对这种局面,工商人员就企业投资导向、内部管理机制、企业信用提升、商标广告战略等方面,向企业提出建议,引导其走规范经营、品牌经营之路,帮助其策划设计注册了“××”商标,企业知名度不断提高,吸引了众多客户慕名前来。现在企业逐步发展壮大,成为民营企业中的佼佼者。总经理被评为“××十大杰出青年农民”。____年_月,公司被团中央命名为全国首批“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公司总经理逢人便说:这都是工商局全力支持的结果。____年__月中旬,××*石化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人员主动放弃中午休息时间,上门帮助完善资料,前后只用了两个小时就办结了股权出质登记,为该公司融资近_亿元赢得了宝贵时间。类似这样的助企活动不胜枚举。
农村经纪人是带动农民闯市场的主力和“红娘”。××工商局通过大量的摸底调查,先后联合县劳人局、科协、供销社等部门,出资近万元,举办经纪人培训班_期,培训农村经纪人近千人次,培育从事地方特产滩羊、甘草等经纪活动的经纪人___名,实现年经纪业务量千万元。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__户,出资额____万元,入会会员_万余人,涉及设施农业、滩羊养殖、甘草种植、果蔬、农机服务等__余个行业和品种,辐射带动农户_万户,会员户均收入_____元。积极指导农户与涉农单位签订经营合同,培育各具特色的“订单农业”发展模式。先后帮助农户与××产业公司签订苜蓿种植收购合同___多份,种植面积达_.__万亩,使合同种植户年增加总收入___万元;帮助××县滩羊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与区内外__家滩羊肉经营者签订“××滩羊”证明商标使用合同,指导农户与公司签订滩羊、滩鸡深加工开发联营合同___份,供货合同___份,合同金额____万元,想方设法帮助农民增加收入。
品牌是企业的生命,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无形资产。××县工商局坚持把实施商标战略作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重要措施紧抓不放,提出“做响一批、规范一批、注册一批、储备一批”的商标培育金字塔模式。积极推行商标注册“四书两卡”制度、商标指导员制度,努力营造发展品牌经济的社会氛围,提高企业注册商标的积极性,使全县商标呈现出健康、快速发展态势。截至目前,全县共有注册商标__件,已被国家商标局受理并公告__件,正在培育发展__件。特别是“××滩羊”证明商标的成功注册及著名商标的成功申报,带动了全县滩羊养殖的全面发展。目前,××县已培育出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滩羊养殖、选育等示范村___个,示范户____家,示范园区__个,滩羊肉、皮、毛加工龙头企业_个,建成了西北地区最大的滩羊产品专业交易市场,使××县滩羊产业“养、加、销”一体化经营模式初具雏形。“××滩羊”已逐步成为带动该县滩羊产业发展的强势品牌和支柱产业。
二、执法从严,维护市场保稳定
××县工商局牢固树立“立足规范促发展”的理念,积极开展无照经营、商业贿赂、传销、黑网吧、商标专用权以及食品、农资、原油等一系列专项整治工作,近年来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近千起,案值近亿元,无一起暴力抗法,无一起执法投诉,无一次涉罚_。
××县是一个农牧大县,为支持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县工商局始终把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农业生产必需品作为监管重点,在农资经营者中积极推行“两帐两票一卡一书一栏一合同”和种子留样备查制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____年_月__日,××县××镇××等三个村的__家农户来到××县工商局将一面绣着“红盾护农安民心
恪守职责追损失”的锦旗送到了工商干部的手中,以感谢××工商所帮他们挽回了劣质地膜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_元。____年,××县工商局荣获全国工商系统“红盾护农”先进单位。
确保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历来被××县工商局列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____年,在全县食品经营者中全面推行了“三合一”台帐,解决了记账难、保持难、费用高等难题;同时在有条件的大型商场和食品批发部探索实施了电子监管;此外,加强了食品检测工作,为各工商所配备了食品快速检测箱,各所利用其逐月开展快速检测。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示范店创建活动,评选出“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__家,创建食品安全示范乡镇_个。目前全县食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群众普遍感到“买东西比以前放心多了”。____年,××县工商局荣获××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先进集体。
三、维权至上,为民谋利筑和谐
群众利益无小事,××县工商局始终将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放在首位,把百姓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心系群众。积极与县教体局联系,将消费维权知识纳入全县中小学教学大纲,向学生免费提供《中小学生消费维权知识读本》。通过工商人员定期进校园、进课堂,与师生开展_____消费维权知识互动或播放卡通片等方式,提高学生消费维权意识,以“小手拉大手”、“
一个学校教育一批学生,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的方式,实现由被动维权到主动维权的转变。在全县__个行政村及学校、商场等醒目位置,建立了___个_____维权站点;积极协调县政府信息中心,将_____维权网络纳入到政府新农村信息化服务网络之中,县局_____指挥中心、工商所通过网络视频即可面对面地解答村维权站、消费者提出的咨询或受理投诉举报、调解纠纷,使消费投诉的处理更加方便、快捷,基本实现了农民投诉不出村的目标,才使××工商与人民群众走得更近。
四、创新为重,力促工作上台阶
创新工作无止境,××县工商局立足本职、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相继推行了廉政风险管理、网格化管理、个体私营企业月例会等工作,目前,这些工作在全区、甚至在全国得以全面推广。
廉洁从政是对每位公务员的基本要求。____年_月××县工商局率先在全区工商系统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试点,通过广泛动员、认真调研、大胆探索、真抓实干,构筑起了“岗位履职有标准、防控管理有措施、问责追究有依据”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廉政促自律、廉政促规范、廉政促勤政的效应逐步显现。××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同志对此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总结推广××县工商局的经验。为此,××自治区纪委于____年_月_日召开了自治区各地(市)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及区各厅局主要领导、纪检组长参加的全区推行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会议。会上,安排播放了××自治区工商局和××县工商局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的专题片,并请他们在大会上做了经验介绍,要求按工商系统的做法,在××自治区全面推行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目前,××自治区已借鉴××县工商局的经验,建立了《关于在全区推行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推进全区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
五、热心公益,塑风清气正形象
社会公益活动的广泛开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县工商局将开展、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作为打造高素质队伍,塑造工商形象的主要举措。通过组织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慰问部队官兵、无偿献血等社会公益活动,陶冶了情操,弘扬了新风,树立了正气,起到了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
工商局申报材料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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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我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著名商标认定是指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xx〕77号)的有关规定认定著名商标。
第三条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内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型安徽建设。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支持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省工商局应指导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 省工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和审查工作;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评审和审定工作;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对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予以核审。
第六条 商标局根据著名商标所指的类别和特性,从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各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专家和有关人员。
第二章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复审和审查
第一节 申请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同行业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标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它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是否选择中介机构申请材料不作为著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条件;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帮扶、指导申请人做好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
第二节 受理、初审、复审和审查
第十条 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和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和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和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按《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向省工商局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对经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上报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案件材料及证明商标著名的证据材料,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复审材料,商标局实行收文和办文分开制度,建立登记簿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商标、商标注册人、请求认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来文日期、签收日期、材料名称、份数等内容。
对在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中,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商标局在相关申请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之前可将补充材料内容纳入申请材料予以整理。
第十四条 商标局可以就涉及拟申请著名商标的公众知晓程度和相关技术性等问题征求有关处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商标局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有关情况,也可根据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对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商标局局长主持召开商标局局务会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局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局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
第十六条 经商标局局务会讨论,形成符合著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初步意见,报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长。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在本省公开发行的报刊及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示期内,对拟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有异议的,由商标局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调查审理,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章 评审、审定与核审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的规定对商标局提交的著名商标审查意见进行研究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会实行票决制,每名评委一票,每个申报著名商标企业得票数必须达到参会评委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经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由商标局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审定拟退回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商标局根据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核审意见,按照相关公文办理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著名商标。省工商局向申请人颁发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
第二十条 商标局对认定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以备存查。著名商标认定的材料应一案一卷,保留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对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复审、审查、评审、审定、核审程序中认为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一律作退回处理,由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长批准。根据省工商局领导的核审意见,商标局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所在地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中发展潜力好的企业(法人)继续列入著名商标帮扶计划,及时指导其争创安徽省著名商标。
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本次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或续展认定的申请资格。
中介机构向申请人表示或暗示其行为与著名商标认定结果存在必然联系,向申请人承揽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上述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在相关媒介上曝光。
第二十三条 商标局和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列为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风险点管理。
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上报受理的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上报著名商标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商标局在组织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和提交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著名商标认定时,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派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著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情况和意见应书面提出。
第二十五条 从事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和按照相关要求不应公开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以及从事安徽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的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商标法》、《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安徽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到期续展认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标。
工商局申报材料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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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协会)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予以配合,共同做好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市知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2年以上,并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内或市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申请市知名商标,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一)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或市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和市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本市或市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期间,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的意见。
在知名商标评审和认定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本部门网站上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组织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设立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承担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市经委、市农牧业局、市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广播电视局、日报社、市仲裁委员会、市工商联、市消费者协会、市个体私营协会组成,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委员由各成员单位推荐产生。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知名商标认定材料的整理、初审、公告以及组织召开认定大会等日常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要适时召开认定大会,对初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表决,并当场验票,公布结果。
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大会,需2/3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凡参会的2/3的知名商标认定委员同意认定的商标即可被认定为市知名商标。
第十四条经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通过的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市知名商标证书》;未通过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应当自审查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知名商标每年评审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6个月前,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知名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使用知名商标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再认定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续展再认定申请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后注销其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经审核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意其续展,并认定公告。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优先推荐参加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七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市知名商标”字样或者标识;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市知名商标”商品。
第十九条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的,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国家对企业名称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必须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维护市知名商标的声誉,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二)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使用“市知名商标”字样时,应当使用全称;
(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应当自签订商标转让、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定程序撤销其知名商标,收回其《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知名商标;
(二)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知名商标;
(三)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因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知名商标档案,监督检查市知名商标的使用,查处损害市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认为已经被认定的知名商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权举报或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因其合法权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帮助。
第二十五条认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中、、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关商品知名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