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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会计工作计划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9

保险会计工作计划

保险会计工作计划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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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0xx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杭政办[20xx]22号)、《市社会保险委员会会议纪要》(富社险[20xx]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富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各乡镇、街道大社保工作中心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市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三、本市作为独立的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地区。

四、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五、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六、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七、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八、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九、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用人单位中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三)本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自20xx年1月起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市政府同意,对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

十、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四)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十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己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己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十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十三、女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1个月计发。

十四、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二)项规定条件,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二)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三)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六)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七)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

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十五、女职工在分娩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分娩的,其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富阳市定点医院按实记账,对定点医院记账的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女职工分娩医疗费用参照执行);在富阳市外定点医院分娩的,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富阳市分娩单病种结算定额的按结算定额结算,在结算定额内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对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分娩单病种结算定额标准暂定为:

1、剖宫产的补助标准为4500元;

2、非剖宫产的补助标准为2500元。

在三乙级以上定点医院分娩的单病种结算定额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剖宫产增加150元,非剖宫产增加100元。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就结算细则应与各定点医院签订具体服务协议。

十六、职工(男、女)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以及在妊娠期、产褥期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十七、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即: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八、上述补助资金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分娩医疗费用在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九、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24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富阳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二)生育医疗证明、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相关材料;

(三)婴儿出生证。

二十、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将费用发放给职工。

二十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条件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二十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等生育保险参与者,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三、本实施细则中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个月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工资平均数口径计算。以天为单位计发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工资除以30天计算。

保险会计工作计划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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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

(四)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

第二十六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保险会计工作计划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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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市计生委《关于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系列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文件精神,扩大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投保范围,推动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开展,现就做好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系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2014年以来,省人口计生委与中国人寿合作开办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覆盖人群为0—6周岁独生子女。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承保方案的局限性逐步显现:一是不公平性。原承保方案只覆盖0—6周岁独生子女,而7—14周岁的独生子女没有享受到这一政策的保障。二是不科学性。独生子女父母是家庭的顶梁柱,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落实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中国保监会监管局《关于做好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全面提高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保障水平,是落实国策、完善计生家庭保障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确保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健康开展

镇计生服务中心和各村(居)要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成立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强化督察指导,抓好落实。具体实施办法:

1、统一时间,统一标准

根据市县计生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及文件要求,从今年起,我镇计生系列保险从统一扎口,统一管理。在原有的0—6周岁独生子女保险的基础上,将独生子女保险承保范围扩大到0—14周岁,并增加独生子女父母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对象是1998年1月1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凡独生子女每户保险费为40元(其中独生子女保险费用每人每年20元,独生子女父母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用每户每年20元)。

2、统一管理,规范操作

镇计生服务中心和各村(居)负责抓好独生子女家庭保险工作,每户40元保险费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转入。镇计生服务中心将保险交纳到县计生局财务科“计划生育家庭保险”专户,统一转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收取保费后,由村(居)提供的附带身份证号码的投保花名册填制保单,交至镇计生服务中心,由村(居)发放到独生子女家庭户。参保名单由镇计生服务中心登记审核,选好名册、张榜公布到村组、增加透明度、并积极做好保险名册及保费的汇总上报工作。

3、明确保险责任

保障一:0至14周岁独生子女平安保险,保费20元。总保障金额15000元,其中住院医疗保障10000元、身故或意外致残保障5000元。

保障二:0至14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平安保险,每人保费10元。每人保障额度为22000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障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障2000元。

4、加强宣传,稳步推进

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各村(居)要充分积极与中国人寿支公司做好保险知识、保险产品、理赔服务等宣传工作,强化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主动参保意识,逐步提高独生子女系列保险的覆盖面。按要求计生系列保险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具体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7月1日至7月10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镇计生服务中心要成立组织,明确责任人,要利用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宣传,达到家喻户晓;

第二阶段:统计清底(7月11日至7月20日)。此阶段重点是计生中心和各村(居)统计、摸底、登记名册、审核公布;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7月21日至8月10日)。此阶段为保费统筹收取及名册上报汇总等阶段。

保险会计工作计划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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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采用集中学习带动个人自学、局机关学习引领全行业学习的方式,统筹安排阶段性目标、学习要求和步骤,分三步用一个月时间完成。

(一) 深入发动,全面部署。7月18日,四川保监局召开了全体监管干部大会,局党委书记倪荣鸣传达了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全体监管干部原汁原味地学习了吴定富主席在两个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会议全面动员部署了学习贯彻工作,局党委提出,要通过深入学习和深刻领会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回顾总结“xx”期间保险业发展成果和经验教训,正确认识保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主动有为地推进四川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通过学习,全局干部职工一致认识到,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既高屋建瓴又切合实际,既包含全面又突出重点,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保险业“xx”时期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行动指南。为确保这次学习活动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我局党委提出了三点要求。

第一,高度重视,带头学习。一方面,要求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切实担负第一责任,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检查、带头撰写学习体会、带头落实整改措施,用自己的表率作用推动本部门的学习。另一方面,要求辖区全行业要迅速掀起学习热潮,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本公司、本系统内部职工开展学习讨论,把讲话精神传达到每个职工。

第二,结合实践,增强效果。吴定富主席的讲话内容十分丰富,在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科学、全面地回顾了“xx”时期保险工作取得成绩和体会,深入分析了“xx”时期保险业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发展机遇,提出了“xx”时期保险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落实好保险业“xx”规划的总体要求和重点工作。在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回顾总结了今年上半年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监管工作情况,提出了当前保险业值得关注的问题,明确提出了xx年下半年保险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吴定富主席的两个重要讲话站得高、看得准,分析切合保险业客观实际,部署工作抓住了根本问题和关键领域。局机关全体监管干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践,把贯彻落实两个会议精神与学政治理论、学****-党史相结合;与推动实现保险业“xx”时期的目标任务相结合;与贯彻年初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和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贯彻落实“五项责任制”,完善我局制度建设相结合,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对内夯实机关管理基础,对外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对照定富主席讲话中指出的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摘选出各处室分管领域的问题,思考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体现到下一步实际工作中,用集中学习的实效推动两个会议精神的落实,推动辖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统筹兼顾,狠抓落实。对“xx”时期的保险工作和今年下半年的保险监管工作,吴定富主席作出了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安排部署。当前,辖区保险业“转方式、调结构、促规范、防风险”的工作任务还很重,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还很多,局机关和辖区全行业要把集中学习与做好工作结合起来,把学习贯彻两个会议精神落实到工作的各个层面、每个环节,统筹兼顾,重在落实,全面完成全年工作任务。为了把两个会议精神贯彻到全行业各保险机构,我局分产险、寿险和中介分别召开专门会议传达两个会议精神,并提出了贯彻落实工作要求。

(二)学习讲话,交流讨论。在每名监管干部个人自学吴定富主席讲话的基础上,7月20日,以各处室为单位开展了深入学习讨论活动。大家结合岗位实际,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分析了当前辖区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促规范、防风险”的工作目标,谈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的措施和途径,明确了xx年下半年的监管工作要点。

(三)组织深入学习,撰写心得体会。7月21日到8月17日,以处室为单位,每周开展一次集中学习讨论,辅以个人自学,充分利用简报、宣传板报、网站等载体的宣传交流作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各处室和干部职工结合自身工作岗位实际,通过交流发言、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深入领会两个会议精神,明确今后工作方向。集中学习结束后,各处室将学习情况及时报局党委并进行阶段性总结。

二、学习的初步体会

在保监会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四川保监局全体干部员工认真按照学习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活动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坚持高起点开局、高标准要求、高质量学习,初步达到了学有所思、思有所获的学习效果。

(一)进一步坚定了做好监管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吴定富主席指出,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全行业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实现了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风险防范取得明显成效、业务结构出现积极变化、经营效益持续向好发展的良好局面,形势比年初预期的要好。在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辖区保险业呈现出平稳运行、巩固调整、向好发展的良好态势。实践证明,保监会年初提出的“转方式、调结构、促规范、防风险”的指导方针和各项政策措施完全符合保险业实际。通过这次学习,我们进一步坚定了做好监管工作,推动辖区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保险会计工作计划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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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180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收定支,(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4%缴纳,由财政负担。其余各类企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每年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给予妊娠妇女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无法确定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职工日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均缴费基数÷30日。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30日)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中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支付项目,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定额补贴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定额补贴支付限额的按定额补贴支付限额支付。

第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终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定额补贴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定额补贴支付限额的按定额补贴支付限额支付。

第十五条对符合《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六条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本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男职工日生育护理补贴标准为:上年度社会月人平均工资÷30日。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第二次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四)生育、施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自行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六)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的费用;

(七)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办理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待遇支付,并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服务。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特殊情况经医保中心批准,可转到长春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之外和未经医保中心批准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确定医疗费收费标准,超出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垫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500元奖励费。

第二十四条男职工配偶无单位的报销,要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医保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二十五条应当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并说明理由。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一)将未参保的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超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三)、、,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将未参保的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超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三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章附则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加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

保险会计工作计划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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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社保统计信息采集渠道单一,资源管理方式落后由于我国现行社保统计指标体系未统一和完善,加之社保统计制度碎片化,部门分管与层级分割并存,使得社保统计信息收集效率低、效果差,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定量分析研究的需要。当前,社会保险统计仍局限于收集部门内部信息,采用的是单一的统计报表方式。随着社会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常规统计报表制度存在的缺陷日益突出,如由于历经的环节过多,被人为因素干扰和加工出错的可能性较大;由于统计报表制度灵活性差,表式变动周期长,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常常不能满足需要;由于统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完成统计信息的逐级汇总上报工作,统计信息管理仍局限于统计资料的积累、统计图表的绘制方面,而统计定量分析、相关分析、预测分析仍然非常欠缺。现行社保统计指标体系缺乏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社会保险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是针对我国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可能带来的债务风险以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言的。然而,我国现行的社保统计工作侧重于统计数据的罗列和文字化表述,缺少对统计信息进行相关性分析、指数分析和统计预测,使得社会保险统计不能很好地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有效的参考信息,不能及时为领导层的决策和相关研究提供服务。以养老保险为例,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通货膨胀的压力,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和投资观念淡化,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隐性缺口正日益扩大,如何利用社保统计建立起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减少因缺乏合理健全的投资结构、科学有效的收益和风险控制机制导致的社保基金亏损,从而保证社会保险资源可以长期有效供给、维护社会公正、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显得尤为重要。

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的构建与设计

(一)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的总体框架社保统计研究在特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社会保险的具体表现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因此,社保统计指标体系的构建可从两个维度进行,一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的基本险种,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二是反映社会保险现象总体数量方面的主要内容,即社会保险覆盖统计、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统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统计和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统计。社保统计指标体系的总体框架。(二)社保统计指标体系的构成1.社会保险覆盖统计。社会保险覆盖统计,是指运用统计学的概念、方法对社会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制度规定的保障对象进行明确的、数量化的描述和计算。社会保险覆盖统计可分为社会保险覆盖对象统计和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统计。(1)社会保险覆盖对象统计,是指参加社会保险计划和享受社会保险规定待遇的人数,主要用社会保险人数指标来反映。根据社会保险的类型对社会保险人数进行分类统计,具体分为养老保险人数、医疗保险人数、失业保险人数、工伤保险人数和生育保险人数等。各类社会保险人数统计又可用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社保险受益人数两个指标来表现。公式为:计算期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计算期人口数×计算期劳动参与率×计算期就业率×计算期参保率计算期社会保险受益人数=计算期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计算期风险发生率(2)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统计,是指符合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参加社会保险计划必要资格和条件的特定群体。常用的统计指标有社会保险覆盖率、社会保险实纳率和社会保险负担率。社会保险覆盖率,是指国家规定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数占全体社会劳动者人数的比例,该指标反映社会保险覆盖的范围,同时也反映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水平。公式为:社会保险覆盖率=政策规定应该享受社会人数全体社会劳动者人数×100%社会保险实纳率,是指实际纳入社会保险的人数占应该纳入社会保险的人数的百分比。公式为:社会保险实纳率=实际纳入社会保险人数应该纳入社会保险人数×100%社会保险负担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数与实际纳入社会保险的在职人数之比,它可以反映在社会保险领域内财务负担的程度。公式为:社会保险负担率=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数实际纳入社会保险在职人数×100%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统计。从广义上讲,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社会保险基金、企业补充保险基金、个人储蓄保险基金。从狭义上讲,社会保险基金仅指基本社会保险基金。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形成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的主要是基本社会保险基金,因此,本文所讨论的是基本社会保险基金部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从社会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增值、财政补贴等方式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它是社会保险收入统计中一项重要指标,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险计划的稳定和有效执行。(1)社保基金收入总额分析。社保基金收入总额,包括养老保险收入总额、医疗保险收入总额、失业保险收入总额、工伤保险收入总额和生育保险收入总额。各个险种的基金征缴方式不同、费率不一致。(2)社保基金收入变动分析。主要是研究社保基金收入总额及其内部构成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总量变动分析,即社保基金收入累计增长量和逐期增长量,和速度分析,即社保基金收入定基发展速度、环比发展速度、平均发展速度、增长速度等。(3)社保基金收入计划完成分析。社保基金收入实际征缴率简称实征率,是指社会保险机构从社会实际征缴的社保基金额与计划征缴的社保基金额的比率,它是了解社保基金收入计划征缴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是衡量社会保险机构基金征缴工作绩效的重要考核标准。公式为;社会保基金实际征缴率=社会保险基金实际征缴额社会保险基金计划征缴额×100%(4)社保基金收入影响因素分析。主要是利用相关统计指数对社保基金计划征缴额和实际征缴额的变动展开分析。基金计划征缴额指数=基金缴费基数指数×基金缴费比例指数基金实际征缴额指数=基金计划缴费额指数×实征率指数3.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统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社会支付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投资损失的全部货币支出。主要指标有:(1)社保基金基本支出额。包括养老保险费支出额、医疗保险费支出额、失业保险费支出额、工伤保险费支出额和生育保险费支出额。(2)社保基金支出变动分析。主要是研究社保基金支出总额及其内部构成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总量变动分析,即社保基金支出累计增长量和逐期增长量,和速度分析,即社保基金支出定基发展速度、环比发展速度、平均发展速度、增长速度等。(3)社保基金支出影响因素分析。主要是利用综合指数法分析社会保险类型、参保人的年龄结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各类社会保险事故发生率等诸多因素对社保基金支出的影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指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指数×平均费用支出指数(4)社保费用负担分析。是指社保基金支出总额相对于该社保基金支出范围内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大小。主要指标有:单位费用负担率某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该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00%单位费用负担率差异系数=单位社会保险费用负担率标准差在单位费用平均负担率×100%4.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统计。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统计是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调剂和统筹状况展开的数据整理和分析描述的工作。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直接反映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状况,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晴雨表”。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统计指标的计算和分析,可以明确不同时期内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的规模变动和结构情况,可以了解不同时期社会保险基金调剂的规模大小和方向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状况等。主要指标有: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总额=计算期内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同期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社会保基金结余率=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总额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100%社会保基金调剂率=社会保险基金实际调剂额社会保险基金理想调剂额×100%

保险会计工作计划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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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计划生育家庭利益保障为重,切实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抵抗风险能力及福利保障水平,增强计划生育家庭的安全感,消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是经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并共同开发的险种;旨在关怀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增强应对意外伤害的能力,体现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将承保对象从个人扩展到计划生育家庭的所有成员,保费和保险金额给予优惠,最大限度地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让他们尽可能多获得实惠。

1、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其夫妇及子女年龄在65周岁以下及1周岁以上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保险;

2、保险费为每年每个家庭每份30元,保险金额每份20000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8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2000元。

三、承保范围

1、独生子女户;

2、双女户;

3、计划生育家庭户。

四、补助标准及办理方式

1、独生子女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实行补助,以一户一份30元计,人寿保险公司补助5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补助5元,乡(镇)计生办补助1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补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户出10元;

2、双女户:以一户一份30元计,人寿保险公司补助5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补助5元,双女户家庭出20元;

3、城镇独生子女户和其他计划生育户,以一户一份30元计,人寿保险公司补助5元,自出25元;

4、以上保险业务按辖区由各乡(镇)计生办负责办理,县直机关单位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由中枢镇计生办负责办理。

五、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计划生育家庭保险是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解除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的有效措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为计划生育家庭而设计,目的是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应对意外伤害的能力,解决计划生育家庭部分后顾之忧,体现利益导向的保险产品,也是“生育关怀行动”的重要内容和一项具体措施,旨在关怀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增强他们应对意外伤害的能力。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将承保对象从个人扩展到计划生育家庭的所有成员,实现了一张保单保全家;保费和保险金额给予了优惠,最大限度地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促进和谐计生、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

党和国家历来对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高度重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均明确提出了要建立计划生育保险保障机制,这就为商业保险公司与计生系统开展业务合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并为计划生育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泛的空间。

20**年6月15日,国务院国发[20**]23号文件(简称“国十条”)中明确要求:“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

省委、省政府也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文件和规定,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省人民政府(**政发[20**]174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政策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探索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家庭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农村计划生育保险涵盖领域”。

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保险服务“三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20**年**市人民政府以**政办发[20**]17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国人寿开展农村保险先进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专门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市农村开展创建保险先进村活动发出通知,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机构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通过在农村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建立医疗、意外伤害、死亡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保险,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险保障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做好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县计划生育协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中国人寿××支公司20**年成立了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计划生育协会、县人口计生局与各乡(镇)计生协、计生办签订责任状,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效可行的具体实施措施。同时,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广泛宣传、形成氛围

各级协会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广播、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大力普及保险知识,营造宣传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激发广大群众参保投保的意愿,把计划生育保险利国利民的好处宣传到位,使计划生育家庭普遍树立保险意识,提高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和通过商业保险化解风险的自觉性。

(四)搞好服务、诚信于民

保险会计工作计划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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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为了认真贯彻省市计划生育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布署2018年工作再上新台阶,我们又一次相聚在一起,联合召开这次会议,首先我代表中国人寿保险xx支公司对各位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大家!

自2007年中国计生协与中国人寿签订战略合作以来,经过了十年的历程,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结下了深厚的工作情缘。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县计生协和中国人寿xx支公司通力合作,通过大家广泛宣传、辛勤工作,计生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过去的一年里,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2000多户计生家庭享有风险保障,为她们撑起了一把保护伞起到了保家护航作用,参保人数6142人,保费10.22万元,理赔件数58件,理赔金额9.87万元,赔付率96.58%。从保费规模和参保人数较上年有所增长,理赔件数和理赔金额较上年有所提高,有效地增强了计生家庭抵御意外和风险的能力,充分显示保险抚危济困、保障民生的社会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有一些不足,城市计生家庭保险有待开拓,保障产品较少,服务水平还有待提升,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努力。

保险会计工作计划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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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与健康保险在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中的融资应用比较

企业为员工购买人寿与健康保险即通常所说的团险,在西方发达国家被称为员工福利计划,由雇主与员工共同参加,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障之外的补充性福利计划。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下,一些为企业购买人寿与健康保险时帮助企业融资的计划便应运而生,它们的灵活性及为企业带来的大量税收优惠,使其得到很好地发展。

1.1自愿员工福利计划

1.1.1自愿员工福利计划的概念

自愿员工福利计划通常是在企业内部成立自愿员工福利计划协会,对整个计划进行运作。它实质上是一种信托,有一个独立的受托人,通常是银行,作为保险合同的所有者,负责管理所有的信托资产,而参与该计划的员工则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1.1.2自愿员工福利计划融资作用分析

自愿员工福利计划是一种非常灵活的税收设计工具,能为个人和任何类型企业降低税收,它在税收优惠方面的优点主要表现在:

(1)购买人寿保险合同能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高额的保险费。

(2)企业对信托的缴款也可以列入企业发生的费用,做税前扣除。

(3)信托中积累的资产、获得的收益以及资产所产生的利息全部享受税收递延。

(4)受益人收到的死亡或生存给付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

(5)自愿员工福利计划在企业对买卖协议重组时也有帮助。因为自愿员工福利计划能为受益人提供高达数百万元的税收优惠,可以为企业在买卖协议中提供资金,进而减少企业在协议中的融资成本。除在税收优惠方面的优点外,自愿员工福利计划对企业的融资作用还发挥着其他方面的优势,如对该信托的所有缴款以及信托中所有的资产都无需用于偿还个人或企业对债权人的债务等。

1.2保费分摊计划

1.2.1保费分摊计划的概念

保费分摊计划是指人寿保单的所有者与非所有者之间的一种保费安排。保费分摊计划一般发生在雇主与员工、公司与股东、或是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通常雇主与员工之间使用保费分摊计划的情况最为常见,因此,一份保费分摊人寿保险安排是指由雇主和员工共同购买一份保险合同,以员工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按照合同规定分配给雇主与员工。

1.2.2保费分摊计划的分类

保费分摊计划分为传统与非传统两种。非传统的保费分摊计划是指当员工退休、计划终止时,员工能得到保险合同的退保现金价值,这部分退保现金价值称为员工在保单中持有的“股权”;传统的保费分摊计划是指员工不能得到保单的退保现金价值。传统的保费分摊计划有两种基本结构:一种是背书安排,即雇主是保单的所有者,并在合约上背书,注明员工所指定的受益人应得的利益;另一种是抵押转让安排,即员工作为保单的所有者支付所有的保费,雇主支付的保费仅作为对员工的贷款,员工以保单合约中的权益作为对雇主的贷款抵押。一旦被保险人(通常为员工)死亡,雇主将得到其所支付的保费,其余部分则归受益人所有。

1.2.3保费分摊计划与税收机制

保费分摊计划的形式决定了税收情况。根据传统的保费分摊计划的两种基本结构,相应地,通常也有两种相互排斥的税收机制:一种是经济利益机制(背书),与工作有关的以及捐赠人/受赠人的非股权保费分摊计划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该机制下,人寿合约的所有者(雇主)为合约的非所有者(员工)提供经济收益。对于传统的保费分摊计划,经济收益通常指提供给员工的人寿保险所保障的金额;在非传统的保费分摊计划中,经济收益还包括员工在保费分摊计划中的其他权利或福利和合约的退保现金价值等,如补偿支付、资本捐赠、赠与以及其他转让所得。另一种是贷款机制(抵押转让)。在此机制下,人寿保险合约的非所有者(雇主)所支付的保费被视为合约的所有者(员工)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雇主直接或间接地支付保费;第二,雇主所支付的保费是通常意义上的贷款,需要全部偿还;第三,该贷款由保单规定的死亡给付金额或其退保现金价值担保或偿还。

2人寿与健康保险在我国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中融资现状分析

2.1团体人寿与健康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1982年我国恢复人身险业务以来,人寿与健康保险发展较为迅速,保费收入从2002年的2196.13亿元增至2010年的10356.98亿元,增幅达到370%;2002年,团体人寿与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为202.56亿元,2010年仅为406.27亿元,增幅为100%,且在2004年达到最高1562.53亿元,随后又出现回落,并缓慢增长。虽团体人寿与健康保险从自身的发展状况而言有所增长,但与人寿与健康保险在我国的整体发展相比,团体保险的发展则显得较为缓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图12002~2010年我国人寿与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与团体人寿与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资料来源:根据2002~2010年保险年鉴整理2.2人寿与健康保险在我国企业员工福利中融资现状及原因分析目前我国企业员工福利的发展在整体上还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自愿员工福利计划和保费分摊计划在我国仍然属于较新的概念。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调查,美国员工福利支出占到企业支出总额的39.2%,其中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占到27.7%。而在我国,根据2005年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2/3被访企业从未投保团体保险。虽然近几年团体保险在我国不断发展,但根据笔者之前所整理的数据,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团体保险缓慢的发展速度表明情况并未得到很好地改善。团体人寿与健康保险发展缓慢,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通过人寿与健康保险为员工福利融资的发展。此外,缺乏良好的税收优惠机制成为我国企业通过人寿与健康保险为员工福利计划融资发展滞后的另一个外部因素。而企业发展员工福利计划的意识薄弱则是企业较少选择人寿与健康保险为员工福利计划融资发展缓慢的内因。

3人寿与健康保险在我国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中的融资应用政策建议

虽然人寿与健康保险在我国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中的融资应用还非常之少,但根据发达国家的保险发展轨迹与经验,以及这些融资方式给企业带来的资金优势和对团险的促进优势,笔者相信,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团体保险的发展,人寿与健康保险在我国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中的融资应用必然会越来越多并得到长足发展。基于理论研究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具体给出如下建议:

3.1提升企业和员工对员工福利计划的认识

要发展人寿与健康保险在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中的融资应用,首先提升企业对员工福利计划的认识。保险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使企业认识到员工福利计划对充分激发企业内在的人才潜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长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

3.2有针对性地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已有研究可以发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人寿与健康保险在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中的融资应用之所以能得到快速发展,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有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支撑,为企业加入融资计划形成了一个强大的推动力。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切实享受到加入自愿员工福利计划、保费分摊计划等员工福利融资计划为企业带来的节省现金流等各种好处,促进了这些融资计划的快速发展。因此,政府应该针对不同的险种、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不同的融资方式有针对性地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3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

在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加强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以避免企业滥用员工福利融资计划为企业不合理的避税。在这方面,可以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并借鉴发达国家已有经验。

保险会计工作计划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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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介于基本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之间,位于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层。第一层基本养老保险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政府强制执行,覆盖全社会,属于社会保险范畴。而第二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第三层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则是为了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的质量,由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是对第一层养老保险的补充。国家鼓励、提倡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来自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国发[1991]6号),按照我国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是指养老金相当于退休者工作期间所拿工资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养老金替代率=退休后的第一年养老金÷退休前一年的工资额×100%.国际劳工部对养老金替代率有上限和下限规定,一般上限不得超过原工资水平)大约为20%左右(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为58.5%,财政部保险司)。由此可见,在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有福利性质,是给本企业职工的一种退休后福利,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企业自身行为。此外,由于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如企业可在税前缴费、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免税等),也可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视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部分。

二、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

我国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1991年国发33号文件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1995年国发6号文件改变为企业可自主选择经办机构。目前,我国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企业每月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补充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按月发放补充退休金;二是由企业为职工向寿险公司购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三是企业为职工建立内部个人账户,借鉴国外方式实行体外管理,即委托寿险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组织进行补充养老保险的竞争性管理。企业则建立监管委员会,以提高投资回报率,并保证退休职工补充养老金的保值和按时给付。

在这三种方式中,第一种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同于社会保险,第二种则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同于商业保险,都没有反映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独特属性。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自身的行为,而且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有福利性质同时也具有理财的特点,因此在方式的选择上应侧重于经营性和盈利性。本人认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典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是:在第三种方式的基础上,企业成立专门机构、建立企业养老金计划,并设立基金法人、管理人、保管人、投资人的体系,自行经办。

事实上,在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上,我国政策已经在向典型的补充养老保险方式倾斜。在深圳市1997年出台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中指出:补充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经办。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资产经营公司,也可自行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但必须建立专门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企业其他资金分开管理。2001年4月24日,劳社部5号文件关于印发《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中指出:十五期间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措施是“逐步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管理,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企业参加典型的补充养老保险方式,为了实现给付补充养老金的承诺,就必须建立完整的书面企业养老金计划。一般,企业养老金计划应具体说明参与该计划的职工的资格条件、计算给付补充养老金的基础以及如何筹集和管理给付养老金所需的资产等等。按照职工退休金是否可以事先确定,企业养老金计划分成确定养老金计划和确定提存金计划。

三、确定养老金计划和确定提存金计划的资金运行比较

确定养老金计划是指职工的退休金可以按计划中所规定的公式事先确定,养老基金的营运风险由公司承担的养老金计划。确定提存金计划则恰好相反,职工的退休金不能事先确定,它取决于企业养老基金的营运业绩。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大都采用确定养老金计划(英国确定养老金计划的最高替代率为66.67%、西班牙和荷兰为70%)。

在确定养老金计划中,由于雇主保证退休职工每月的补充退休金,雇主就需要建立信托基金以保护投资,并向信托基金供款。如果养老基金的投资业绩好,对雇主而言,就可减少缴费额,降低计划成本。如果基金的资产不足以支付退休金的情况发生,此时雇主如有偿付能力,要弥补赤字,但万一雇主无偿付能力,甚至经营失败破产,公司雇员(已退休和未退休的)就面临丧失养老金的风险。因此,就必须:(1)建立信托基金,使养老基金资产和企业资产分离,并规定养老基金不准投资于本企业,或者规定投资于本企业的最高比例,同时选择与基金分离的保管人和投资人,以保护基金本身的安全;(2)建立担保机制。

确定提存金计划,其缴费率事先确定,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在西方国家,雇主一般承担大部分缴费)。总的缴费一部分用来购买商业人寿保险以抵御意外人身风险,其余建立雇员的个人投资账户,放入某一投资机构,由该投资机构向雇员提供投资工具,一般是投资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由雇员决定如何在各种基金中分布投资组合。计划中的累积金额与就业期内的缴款额和投资收入密切相关,最终数额取决于退休时个人账户中基金的价值,即各基金的净资产值。可见,确定提存金计划进行养老金的积累和支付,实际上是借助对投资基金的购买与赎回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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