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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发布时间:2024-04-25 08:53:34 查看人数:62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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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9年工作计划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南,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结合实际,以为教职工提供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为主要任务,不断提高人口计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二、2009年工作计划的工作目标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专(兼)职计生管理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格局。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作为单位、个人年终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以“人口素质与独生子女教育”为主题,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三)严格按《条例》及省计生委有关规定把好计划生育审核关,督促已生育一孩的夫妇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内准确、及时的办理《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办证率达100%。

(四)以“送爱心、办实事、求实效”为基点,继续开展关爱女孩活动。倡导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的不利因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女孩和女孩家庭的社会地位,进一步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

(五)加强孕前管理,推行知情选择。凡有生育能力的教职工必须落实一项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做好一年一次的“双情普查”工作,到位率100%。

(七)做好本单位职工及家属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八)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本单位的流动人口(指房屋出租业主的雇工)计划生育工作,并落实双向通报制度。

三、2009年工作计划的表现形式

(一)、 提高认识,依法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大力开展学习和宣传《决定》的活动,领导要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效果。继续全面实行计划生育领导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总责,亲自抓。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完善和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 完善体系,为各类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建立健全以满足育龄群众不断增长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需求的服务体系,满足育龄群众在生命各阶段中获得计划生育政策和科学知识的教育、指导和服务,从而动员广大育龄妇女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提高人们在生育、节育方面的自我调节和自我保健,计划生育工作向高层次发展。

将教职工在生殖保健方面的需求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加大优生优育、知情选择、生殖保健、公民道德、家庭美满、社会公德等知识的宣传,使教职工能自由点击寻找所需的相关知识,满足个人的需求;定期或不定期编辑“生殖保健”专刊或计划生育小报。

大力开展人口文化进校园的活动,以构建“学校-家庭-社区”和谐心理环境为主线,进一步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学校师生的整体素质,保持我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全区的领先地位。

四、2009年工作计划的具体措施

1、坚持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办好计划生育专栏,宣传计划生育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

2、搞好计划生育预报,鼓励动员已生育妇女上环或采取其它有效节育措施,杜绝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现象的发生。

3、做好宣传说服工作,争取独生子女领证率达百分之百。

4、落实好晚婚、晚育、节育奖励政策。

5、对身体有病的教师要多给予关爱,让她们感受集体的温暖。

五、2009年工作计划的具体工作安排

三月份:

1、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2、尽快完善计生资料的补充工作

3、签定计划生育责任书。

4 、庆祝“三八”妇女节。

5 、妇女保健知识讲座。

四月份:

1、年轻女工座谈会。

2、计划生育知识测试。

3、开展对贫困女孩结对帮扶活动。

五月份:

1、组织妇检。

六月份:

1、庆祝“六一”儿童节。

七月份:

计划生育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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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围绕一个中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精神的精髓,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同时,人口指标同经济指标、资源指标、环境指标一样都衡量一个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研究新形势、新问题,增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性。

二、建立一个机制: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机制。新机制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我们要以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加快新机制的实施。

三、搞好“一项改革”:区、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与宣传站、药具站合并成立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有条件的地方提倡与卫生部门协作,继续推行生殖健康服务进社区,为群众提供宣传、药具、技术、生殖健康等一系列服务。

四、突破“一个难点”: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同优化经济环境结合起来,以管理抓服务,以服务促管理,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上有一个大的突破,促进全区经济的发展。

五、探索“一条新路”:新的形势下如何做好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条例》的颁布,新的户籍制度,新的婚登制度的改革给计生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我们要在积极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探索一条新形势下计生管理的新路子。版权所有

围绕上述提出的“五个一”工作思路,2006年我们将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成立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通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宣传站、药具站的“三站合一”,为广大群众提供各种方面的服务。一,宣传服务。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群众提供全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服务;二,技术服务。以全面推行知情选择为切入点,加强服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强化服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保证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及各种手术的顺利进行,同时与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继续推广生殖健康服务进社区活动。三,药具服务。结合知情选择的推行,制定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手册,育龄群众持手册可到避孕药具发放点领到免费的避孕药具,使育龄群众享受到知情选择、免费的避孕药具服务。

二、组建计划生育行政合议庭,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针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与区法院协调,从区法院、计生局抽调精干力量,规范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行为,成立区计划生育行政合议庭,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的当事人,无故不参加普查、不按要求采取节育和补救措施的当事人依法强制执行,加大计划生育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制裁和警示作用,推动全区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深入开展。

计划生育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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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基层计划生育联络员深入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治育,保证各项计生政策落实。利用画廊等宣传形式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让更多的职工知晓计划生育知识。三、认真组织女职工参加每年一次的计划生育体检工作

紧紧围绕育龄职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情况,根据集团公司计生办的工作安排组织参加以“三情”服务为重点的体检工作。检查率达100。四、加强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工作

根据部门实际,强化基层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传

递工作。各部门计生员认真学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及时的收集信息,每月上报一次计生信息,做好宣传。

上半年,在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紧密围绕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一、认真组织领导,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

强化各级党政一把手对计生工作亲自抓的原则,层层考核办法,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定期召开基层有关人员参加的计生会议,搞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二、组织基层计划生育联络员深入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年初以来,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基层计划生育联络员深入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治育,保证各项计生政策落实。利用画廊等宣传形式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让更多的职工知晓计划生育知识。三、按照上级的要求报送计划生育信息工作

计划生育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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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在党委的领导下,我们按照所签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的要求,始终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领导带头,常抓不懈,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

年初,市委计划生育工作会后,我们非常重视,立即召开了全体人员会议,学习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且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尽快建立起一套运行机制。首先,成立机构。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亲自担任,实行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专抓负全责的制度。其次,明确了任务。制订了履行计划生育职责实施意见。在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今年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为搞好该项工作奠定了基础。第三,定期研究。我们每个季度都至少召开一次计划生育专题会,具体研究,解决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在回顾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第四,齐抓共管。我们先后多次召开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党支部书记参加的计划生育座谈会。通过座谈,大家相互交流经验,共同学习,齐心协力抓好公司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采取措施,履行职责

在年初与市计生委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已经明确我们公司的职责主要是宣传、号召广大青年实行计划生育,并且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三结合”。为了进一步履行好职责,今年以来,我们认真抓了三件事:

一积极引导、加强宣传。为了积极引导青年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我们在全公司青年职工中,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中央、省、市的一些计划生育政策。把宣传任务落实到各部门。他们有的编排了文艺节目,有的印发宣传单,还有的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不少部门组织青年参加学习,进行计划生育有关知识培训。通过大造声势,大造舆论,使优生优育、晚婚晚育等政策和计划生育法规进入了千家万户,在广大青年中得到普及。同时,也形成了一个人人讲计划生育,人人实行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服务,搞好活动。我们公司在抓计划生育工作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以开展各种活动为载体,积极想办法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今年,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先后组织了一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参加有意义活动。如××××、××××、××××活动等。与此同时,我们还出台了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除了对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者实行一定的优惠外,还对不执行计划生育的给予处分。

三严格把关,一票否决。为了从根本上搞好计划生育工作,我们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硬指标,与业务工作相挂钩。首先,与“双推”挂钩。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律不得参与推优、推干,是党员干部的,要给予记过处分,不得向党组织推荐,不得予以提拔重用。其次,与评优评先相挂钩。如果计划生育工作做得不好,其他工作抓得再好,也不能被评为先进,不管是集体还是个人,均取消评优资格。总之,我们把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好与坏作为一切评先工作的主要条件之一,实行“一票否决”,真正把计划生育政策落到实处。

计划生育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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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与计划生育法》,执行新修改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使计划生育工作走向依法行政轨道的重要一年。为进一步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市、区、办事处下达给我院的人口管理目标,现将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行政,服从服务于医院中心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管理目标。

二、人口管理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综合节育率100%

3、一孩报名领证率100%

4、孕情普查率100%

5、统计求实率100%

6、完婚率100%

7、晚育率100%

8、早婚早育率零

9、生流比1:0.2

10、男职工、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

三、重点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医院与各科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文件学习;完善健全计生组织机构;对调整的计生干部进行政策学习、业务培训。

2、第二季度,进行生殖健康普查;五月二十九日在纪念计生协成立二十四周年之际,进行上街宣传。

3、第三季度,在九月一日“生育文化节”和纪念《公开信》发表进行年终总结,迎接公司计生办检查验收。

4、每季办一期计生宣传栏;每月发放避孕药具;及时报计生月报表等。对申报一孩及开具各种计生证明手续提供全面服务。

四、保证措施

1、积极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让职工真正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发》的内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使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认真贯彻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三为主”工作方针,开展“三结合”,用“三个代表“的要求指导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深入人心。

3、认真贯彻,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采取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强化法制建设,继续签定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5、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供婚、孕、生育、节育等生殖健康一条龙服务。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使他们以充沛的精力为患者服务。

6、继续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做到帐、卡、表、介绍信、会议记录、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服务、协会等原始资料齐全规范。

计划生育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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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计划生育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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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

进一步促进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计划生育工作的生命力和凝聚力。同时,激发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群众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参与意识,深化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从而达到村计划生育工作民主监管、依法自治,真正提高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促进村民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落实。

工作目标

全乡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要达到村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自治机构、工作制度、管理服务协议、从而达到自治效果;以此营造好新的生育文化氛围、与村民签订好管理服务协议、落实好优质服务措施,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自治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真正使他们达到知理、知法、知情、知责、知治。

工作要求

进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村,要按照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明确责任,宣传发动,制定章程,签订协议,具体实施等步骤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要充分认识到实行村民自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客观要求,是创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激发群众树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主人翁地位,主动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途径。为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乡、村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

(二)明确责任,宣传发动。

要充分运用宣传工具深入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要使群众知道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积极参与管理本村的计划生育事务,同时乡级各单位、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成立机构,建章立制。

成立村民自治机构和建立村民自治和各项制度是搞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关键。因此,各村要有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室,有计划生育协会,有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监理会。建立健全八项制度:村党支部、村委会议事制度、计划生育服务承诺制度、计划生育村民政务公开制度、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制度、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制度、计划生育民主决策制度、计划生育经费管理使用制度、计划生育违约责任追究制度。在建好各项制度的同时,还要建立好八个登记簿:议事登记簿、民主决策登记簿、责任追究登记簿、上门服务登记簿、民主评议登记簿、经费管理使用登记簿、签订管理服务协议人员登记簿、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收集登记簿。要据实填写登记,以体现工作的落实。

(四)制定章程,签订协议。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是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依据,是规范群众婚育行为的准则。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起草制定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要求章程对全体村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村委会要与村民直接签订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明确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及违约处理办法和奖惩办法,通过约定义务、履行义务达到遵守章程,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目的。

(五)群众参与,组织实施。

各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扬民主,激发群众参与村民自治的主动性,通过村民自治,使计划生育真正达到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作用。进而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协会理事、会员积极分子的模范带头作用,联系和带动群众自觉推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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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计划生育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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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决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改革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提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主要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决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要着力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公民权益保障机制和计划生育行政监督机制,力争到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

二、'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主要任务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理念,切实维护公民依法生育的权利,保障公民获得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权、选择权,关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权利,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和优先发展等方面的权利。

在行政管理方式方面,要善于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合同等多种手段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之间,重在间接管理;在事前管理和事后管理之间,重在事前管理;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中,杜绝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因管理方式不当而引发的计划生育工作矛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改变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决定的要求,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改革行政许可(审批)方式,方便群众,节约管理成本。

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为载体,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便民维权的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2007年,在总结部分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扩大到42个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力争到2009年,将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在全国普遍推开。

进一步规范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制定下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规范和引导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继续深化维护公民生殖权利国际合作项目工作,通过投诉机制建设、深入培训、优质服务等方式,切实将以人为本、维护公民权利意识贯彻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并与国内工作互相结合、互相借鉴,共同提高。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国家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的要求,制定国家和地方中长期立法规划以及年度立法计划,进一步推动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立法,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尽快修订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为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新体制提供法律依据;抓紧研究制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行政法规,为打击'两非',加强行政监管力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提供法律依据。积极推动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出台。继续抓紧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计划生育统计、计划生育奖励优惠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等工作。

不断总结地方立法经验,把握立法规律,根据《决定》精神,做好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将各地创造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治理等已经成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经验、方法以及有关制度上升为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在涉及生育政策调整等重大立法事项时,应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或者征求意见。

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性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提出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先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现草案在职权、程序等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应当据实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规范性文件自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备案。定期清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或者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相统一的行政决策机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和舆情分析系统。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政策调整、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制度设立、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的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制定等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全国或者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有专家、相关部门参与的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以举行座谈会、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决策跟踪反馈制度,确定督办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或者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以及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度,内部各业务工作机构结合各自职能落实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

继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和错案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侵权赔偿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实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的工作人员除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当予以经济追偿。

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行政执法程序和各类执法文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执行收费与监管、作出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交国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建立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数额较大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和罚款决定以及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听证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完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监督,增强自我纠错能力。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行政监察部门对其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真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与事后备案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法制机构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内部层级监督。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加大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指导检查力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十一五'期间,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继续坚持每年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制度,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国。

强化社会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继续推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要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全面、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信息和行政执法主体、范围、依据和程序,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开展,尊重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改进工作。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要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每年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能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一法三规'和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普及率,进一步提高群众的依法生育和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公民依法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事务的能力。

(七)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机构。到2010年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干部85%以上要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至少要配备两名以上法律、公共政策研究或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市(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也要建立法制工作机构,至少要配备一名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要加强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把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纳入'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工作规划,通过资格考试、岗位培训、交流研讨、专题辅导、自学等方式,强化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工作步骤和安排

本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2007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按照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省(区、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07年至2010年。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并制定考核或评估办法。2008年底进行中期检查和督导。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0年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届时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派出检查组进行抽查和验收。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制定规划,分解任务,稳步推进。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认真分析,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三)为依法行政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有钱办事'。要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责任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关键指标纳入考核体系。

计划生育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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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实现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提高社区计生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根据区计生局关于深化和规范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要求,借鉴先进街道的做法,现结合街道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市、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有机结合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和社区建设,以建立“单位负责、属地管理、居民自治、优质服务”的社区管理机制为目标,充分体现民主性、强化自治性,依法落实居民义务和权利,深化和规范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逐步实现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全面提升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和规范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各社区都要达到“一、二、三、四”的工作要求,即确立一个目标(广大居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正确行使二项基本权利(保障居民正确行使依法生育、获得计划生育奖励的权利和免费享受基本技术服务、知情选择的权利),实现三个自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落实四项民主(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年内樱花、曙光、史家、庆安、泰和、王家、大河等社区均要建立起比较规范完善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机制。20*年底,戎家、张斌两社区继续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从而使街道100%社区都实行规范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主要任务

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计生工作重心下移、强基础、上水平的必然要求,前几年各社区一直在大力推进这项工作,但对照“一、二、三、四”的总体要求,深化和规范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重点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制度等不够规范的问题。

1、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修订完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进一步明确社区和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结合新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婚育管理、宣传教育、依法管理、流动人口、优质服务、统计管理、协会工作、档案帐册等社区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2、健全民主决策制度。建立听证制度,对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大事,如居民自治章程、奖惩措施出台等,居民代表有权利要求进行听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民主议事制度,对日常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大事,如组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计生服务员、举行重大活动、征求居民代表意见,按大多数代表的意见实现民主决策。

3、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建立社区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小组,监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工作规范的落实;明确协会民主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协会的民主监督作用。社区计生服务员定期向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汇报完成职责情况,接受民主评议;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对社区负责,同时直接接受社区民主监督小组和协会的监督,定期向居民代表大会汇报计生工作开展情况;居民若对社区计生工作有任何异义,可直接向社区提出,若持异义的居民比较多,也可通过听证程序对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制度,适当增加公示内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监督。

4、完善计生协会工作规范。积极发动会员参与、监督、落实各项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协会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协会在发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方面发挥骨干作用。

(二)保障措施

在重点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按照“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的要求,落实“六个一”保障措施,确保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得到规范推进。

1、有一个认真负责的组织班子。建立健全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社区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不断提高自治能力;要适当吸纳辖区领导、社区居民代表、计生协会会员为班子成员,协助做好自治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建立健全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对社区计生工作负全责。

2、有一套职责明确的分工。各社区要充分运用自治权利,依靠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均要明确计生工作职责,进一步扩大社区自力。社区的工作职责以落实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各项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有关监督和奖惩措施,依托计生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具体做好宣传教育、流动人口管理、优质服务随访、填写月报告单等基础性工作。

3、有一支网络健全、责任感强的计生队伍。推荐思想好、文化高、年纪轻、有责任心、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同志担任计生服务员,选择威望高、热心计生工作的社区居民担任计生联络员,进一步明确计生服务员、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确保居民自治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协会组织建设,挑选五老人员担任协会名誉会长或会长,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用协会组织的力量凝聚人,用协会活动的力量吸引人,配合做好各项自治工作。

4、有一系列比较健全的工作制度。要从实际出发,修订完善计划生育自治章程,规范约束社区干部的管理行为和居民的婚育行为,规范各项业务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和水平;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居务公开制度,及时详细的公布社区计生工作情况,接受居民的监督。

5、有一块比较规范的优质服务阵地。要按示范标准进一步加强社区计生服务室、人口学校、会员之家等三大阵地建设,确保服务设施齐全,服务活动经常。

6、有一定的经费保障。各社区要增加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居民自治工作开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为确保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得到有效推进,保质保量地完成自治任务,经街道研究决定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9月1日——9月10)

(1)成立街道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召开社区主任等有关人员座谈会,研究开展规范化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有关事项;

(3)制定街道深化和规范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4)初步拟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建立民主监督小组;

2、宣传发动阶段(9月11日——9月30日)

(1)挂横幅、出黑板报、张贴宣传标语;

(2)召开党员、联络员、协会会员、育龄夫妇座谈会,讲解居民自治的重要意义,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居民对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充实计生工作网络,规范有关职责,对计生骨干开展重点宣传;

(4)居民推举代表对《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讨论稿)进行听证,并根据居民代表的不同意见对章程作相应修改;

3、实施阶段(9月30日——10月20日)

(1)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2)发放《致全体居民的公开信》,广泛宣传《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3)结合社区实际,及时修正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规范;

(4)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活动,充分展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与居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有关事宜,如社区提供的优质服务、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办事指南等,社区计生服务员、计生联络员、计生工作骨干走访育龄群众家庭;

4、总结推广阶段(10月21日——10月30日)

(1)对深化和规范居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2)完善规范上墙内容;

(3)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听取群众对自治工作的意见建议,科学评价自治工作的成效,及时完善提高。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为搞好计划生育规范化居民自治工作,加强对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街道成立以王国坚主任为组长、沈晓川、史行芳为副组长、陈静、俞霞红、童亚芳、于华、为组员的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社区也要相应建立居民自治领导小组,并把规范推进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加大对自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力度,科学安排进程,确保居民自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注重结合。在规范推进居民自治的过程中,要注重与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利益导向、婚育新风进万家等工作有机结合,努力做到双向互动、整体推进,在确保自治工作顺利推进、工作水平有效提高的同时,进一步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提高群众的整体素质。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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