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调研方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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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根据通过的议程,会议首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邮政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如果审议意见比较一致,也可以考虑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作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颁布施行20多年来,对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需要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就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必要性、修正案草案起草情况以及这次修改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主要内容等作了说明。
为了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健全国防动员制度,完善国防动员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以国防法为依据,总结我国国防动员实践经验并借鉴世界主要国家的国防动员立法经验,拟订了国防动员法草案。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向会议作了关于国防动员法草案的说明,介绍了制定国防动员法的必要性、草案起草的简要经过,并就草案中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体制、经济建设的国防要求、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物资动员、公民和组织的国防义务与权利、特别措施等主要问题作了解释。
为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武警总部在总结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拟订了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吴双战就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规定的领导指挥体制、任务范围、职权、义务和权利、保障措施、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向会议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议案的说明、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议案的说明,外交部副部长李金章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的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当天下午,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这是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参加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经过20多年的实践,积累了很多经验,现在有必要进行适当的修改,既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依法履行职权,又体现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和规范议事程序,保证及提高议事效率。
4月21日上午,会议分组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后的草案对稳定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业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分组审议时龚学平说,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现有的法律规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法律保障。
关于仲裁的范围问题,任茂东说, 关于征地补偿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仲裁范围的问题,这次法律委在关于修改问题的说明中进行了说明,因征收及其补偿问题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宜列入仲裁的范围。但是,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征地补偿费引起的纠纷,修改报告认为,仲裁难度较大,目前各地做法不一,因此不宜明确列入仲裁范围。我认为理由并不是十分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列入诉讼受理范围。与此相衔接,我认为可以考虑在本法将这一类纠纷纳入这一范围。
白克明在分组审议时提出,现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有相当多的不是村民和村民之间的,而是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的。有时候一些村委会,不与老百姓商量就把土地变卖给某企业,这些问题常有。这部法律对这一类矛盾纠纷适用不适用?草案第二条最后一款没有写清楚。我认为这部法应把这个问题写清楚,应该明确村委会和村民之间的问题依照本法规定处理。农民与农民之间的矛盾,不难调解,而最难的是老百姓与村委会的矛盾。
4月22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关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的报告、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等。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
会议由周铁农副委员长主持。
受国务院委托,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向会议报告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他说,目前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被征地农民、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一些地方还探索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初步保障了农村群众基本生活。但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存在一些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今后一段时间,需要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以解决制度缺失问题为重点,继续健全和规范各项保障制度,逐步扩大覆盖面,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着力从体系层面进行衔接配套,增强推进合力。他还从健全法律法规、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协调协作、注重统筹平衡、强化基层管理和服务等方面报告了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向会议报告了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他说,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取得了重大进展,实现了历史性突破: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迅速扩大,具备了大规模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能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更加明确,改革发展思路更加清晰;加大投入,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得到加强;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有效促进了教育发展和社会公平。同时,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还有差距。周济说,在研究制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过程中,将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认真研究和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步伐,实现职业教育质量、结构、规模、效益的协调发展。他还从九个方面报告了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以及关于修改职业教育法的工作进展情况。
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向会议报告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他说,目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不断加强;积极探索大气污染区域联防新机制;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和节能工作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不断深入;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他说,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能源消费的不断攀升,发达国家历经近百年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二三十年集中出现,呈现区域性和复合型特征,存在发生大气严重污染事件的隐忧,大气环境形势非常严峻。他还介绍了下一步的工作设想:确保实现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建立和完善区域、城市大气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和保障体系;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作的关于邮政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两部法律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国务委员戴秉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列席会议。
为了使公众更充分地了解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的情况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的监督和调研工作情况,当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专题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作了介绍并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4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邮政法和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国家主席分别签署第十二号、第十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批准了上述条约。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公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现在实有2984人。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有关任免案。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他说,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改后的常委会议事规则,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需要,将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做法写进法律,同时注意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对原有的一些规定作了补充完善,对于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将发挥重要作用。
吴邦国指出,全面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业务范围以及服务和资费规定,强化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支持保障机制,加大了对邮政和快递服务的监管力度,完善了通信安全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对于进一步提高邮政普遍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吴邦国说,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大气污染防治等三个专项工作报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事关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党的十六大以来,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积极推进,取得明显成效,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但由于这项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地区发展不平衡、经费投入不足、保障水平偏低、覆盖面窄和基层管理薄弱等问题都很突出,与农民群众的需要与期待有较大差距。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保体系建设。一是要把增加农村社保投入作为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一个重点,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二是要尽快解决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三是要逐步提高农村低保和新型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扩大覆盖范围;要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吴邦国强调,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虽然近些年的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还有很大差距,仍是我国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搞好职业教育既是长远大计,也是当务之急。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与开发人力资源、促进就业、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结合起来,促进职业教育质量、结构和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一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积极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二要尽快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大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三要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到职业学校任教。
吴邦国强调,在充分肯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绩的同时,要充分认识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充分认识造成我国大气污染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方式粗放和产业结构不合理。要把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治本之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等各种手段有效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确保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减排目标。一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大力推广节能产品,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二要严格执行环保法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治理老污染源,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严把环境准入关,坚决控制新污染源。三要加大火电、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城市、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区域大气联防联控机制。
吴邦国指出,为配合这次会议的审议,提高工作质量,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上述三个专题,深入实际进行大量调查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还在事前或调研过程中分别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调研结束后又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充分交换意见,对修改和完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提出中肯建议。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对专项工作报告和有关法律草案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律委、法工委要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大家对法律草案的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草案,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办公厅要汇总整理大家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议意见,送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研究改进工作参考。
吴邦国还就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客观形势对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紧紧抓住常委会工作报告确定的监督重点,从人大监督工作的特点出发,灵活运用这些年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坚持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监督工作,争取今年在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上迈出新步伐。
吴邦国指出,今年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为做好全年工作,党中央及时作出了保增长、调结构、重民生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又作了具体安排,确定实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并部署了七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从今年一季度经济运行情况看,经过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6.1%,经济持续下滑趋势得到初步遏制,整体经济表现好于预期。在国际金融危机持续深化蔓延的背景下,这一成绩的确来之不易,充分说明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也进一步坚定了发展信心。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经济出现的积极变化还是初步的,经济回升的基础尚不稳定,前进中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做好全年的工作,任务繁重。
吴邦国说,针对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今年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着力加强对经济工作和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按照各自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做好工作,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为此,吴邦国强调了三点:
一要加强调查研究。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这些年来,我们在人大工作中,无论是立法工作还是监督工作,都形成了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的好做法。调查研究既是我们做好人大工作的内在需要,其本身也可以起到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的作用。搞好调查研究,首先需要结合人大工作重点选择好调研题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已就监督9080亿元中央政府投资计划的实施问题,选择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五个题目,准备主动开展专题调研,常委会会议还将安排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题调研的报告。希望通过专题调研,提出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以点带面,推动改进工作,督促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把握政府投资和政策导向,坚持政府投资量力而行,防止重复建设和城市盲目扩张,确保中央保增长、调结构、重民生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要搞好跟踪监督。跟踪监督是这些年我们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一个好办法。这是因为,人大确定的重点监督事项,都是一些事关全局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抓住这些重点难点问题,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跟踪监督,督促有关方面抓紧整改,力争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前些年通过人大监督推动解决的拖欠出口退税、拖欠农民工工资和超期羁押等问题,都是经过几年的跟踪检查,最后取得了满意的结果。今年,我们确定的一些重点监督事项,也要采取这一做法,有的要在下半年通过调研等形式进行跟踪检查,有的要在明年继续作为重点监督事项,安排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开展执法检查等。
三要增加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不可替代的。增加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既是常委会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内在需要,也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一是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将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注意收集和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加强跟踪报道,对一些重大监督事项,从方案出台到调研、从审议到反馈,要进行全程的、有重点的持续性报道。三是加强新闻宣传的组织与策划,把握舆论导向。应尽量减少程序性的内容,多报道实质性内容,将人大工作的新闻宣传向深度拓展。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以及网络等新媒体,灵活运用各种报道形式,使人大工作宣传报道既准确深入、又生动活泼。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列席会议。
发改委调研方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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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半年工作总结
上半年,县政协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市政协的具体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动力,以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进程为重点,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发展为目的,紧密围绕县委十三届六次全委会议的部署,坚持改革创新、锐意进取,认真履行三项职能,积极推进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切实提高自身素质
上半年,县政协把组织和推动委员学习,作为加强委员的政治理论修养、提高协商议政能力的重要工作,贯穿于政协工作的全过程。重点对中发[2006]5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进行了深入地学习。一是在县政协十一届三十六次主席会议上进行了认真学习,并就加强委员对文件的学习做了具体安排。二是组织部分委员和常委就学习和理解文件精神进行专题座谈。3月27日,县政协召开了学习中发[2006]5号文件精神专题座谈会,会上,委员们畅所欲言,对如何学习和理解文件精神以及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提出了很多好的见解。三是组织机关干部切实加强理论学习。机关坚持每周三理论学习制度,对中央“五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意见》等都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讨论,深刻理解了其精神实质。
在县政协十一届五次全委会议期间,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为题,对委员进行了集中培训,使委员们对十六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各专委会、活动小组也积极组织本界别的政协委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不断丰富政协委员的业务知识。
进行了文史资料的编撰工作,对县内的历史文化名人、古迹遗址、战争史料等进行了认真的收集和整理,并准备在年底前出版《泰来文史资料(第六辑)》。参加了市政协科学发展观与人民政协理论研讨会,县政协获优秀组织奖。有三篇文章获一等奖,七篇获二等奖。论文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参加研讨人员的组织情况,均居各县、区前列。
二、把促进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认真履行政协职能
促进发展是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半年来,我们牢牢把握发展这个主题,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针对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视察、协商,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
1、政治协商取得了新进展。以拓展广度、深度为重点,努力提高协商质量和水平。一是规范协商内容,畅通协商渠道。围绕全县的大政方针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全年各次常委会的协商议题,认真制定和实施协商计划,力求使协商主题明确,紧扣中心工作。不断完善全委会议集中协商、常委会议重点协商、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专委会议对口协商的格局,并通过大规模讨论、小范围座谈、公开协商、内部沟通等方式,丰富协商形式,拓展协商渠道。二是全委会议集中协商,突出协商效果。在县委的重视和支持下,积极开展决策前协商,并就决策执行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跟踪协商。在县政协十一届五次全会上,全体委员对我县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了重点协商,还首次围绕如何发挥政协组织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设立了大会发言,有二个党委和一个活动组作了典型发言,收到了良好的协商效果。三是专委会开展对口协商,增强协商的针对性。各专门委员会积极就我县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具体政策的落实和工作问题,与有关部门开展了对口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文教卫体委员会组织委员对我县幼儿和特殊教育开展情况进行了视察,并提出了许多具有参政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2、发挥政协信息、委员视察、特约监督员的作用,积极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上半年,县政协认真收集和整理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整理信息上报。共有10余条信息在省、市、县级刊物发表,对相关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舆论监督作用。组织委员先后就国税局和县总工会有关工作开展视察,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被聘为行风监督员的政协委员,积极对有关部门执行政策法规、勤政廉政、行风建设、内部管理等事项开展监督评议,较好地履行了监督职责。
3、继续深入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努力提高参政议政水平。为了充分发挥政协组织的参政议政作用,县政协组成两个调研组,分别深入塔子城、胜利、江桥等乡镇和县职业教育中心、县农广校等部门,对我县重点推进的六项工作之一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调研,全面、细致地了解了我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现状,并针对存在的认识不足,思想观念陈旧,培训力度不够,农民工素质较低;信息系统不健全,引导作用不够;组织管理和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提出了要切实增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努力提高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要不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空间;要认真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职业和技能培训;要研究制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优惠扶持政策等建议。为党政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三、提高质量,讲究实效,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职能中的作用
一是抓提案交办。政协十一届五次全委会议结束以后,政协提案委立即和县委办、政府办联系,于3月份召开了有30多个单位参加的提案交办会。在提案交办会上,政协分管领导就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办理提案的原则和切实加大办理力度,不断提高落实率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党政部门认真办理政协提案、支持政协工作表示满意。截止3月底,县政协五次会议上的54件提案,已全部交办完毕。二是抓提案督办。为做好提案办理工作,给委员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做到主席督办和提案委督办相结合,把《关于加强畜牧业发展的建议》、《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建议》等5件关系到全局性工作的提案列为重点提案,由主席、副主席牵头督办。关于《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作用的建议》等46件提案,由提案委督办。截止6月末,收到提案答复50份,已办结和计划办结44份,办复率为81%。政府办、广电局收到提案,立即办理,办理速度快,结案率高,对其他提案的办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三是抓提案服务。上半年,提案委员会为委员提供了提案撰写指导服务和提案知识咨询服务,为承办单位提供了提案答复上的沟通服务和提案办理上的协调服务,使提案工作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向发展。
四、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根据新形势对政协工作提出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县政协注意切实提高自身建设。一是对原有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先后制定并完善了《政协党组工作制度》、《理论学习制度》、《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管理考核制度》、《机关管理有关制度》等项工作制度。同时,狠抓制度的落实,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良性循环。二是进一步加强联络委员工作。认真开展委员接待日活动,并定期走访委员。由各专委会主任牵头,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及秘书长参加,坚持每月组织形式多样的委员接待日活动,改变了委员一年只参加一次会议的单调局面,切实加强了委员与政协机关之间的联系。还定期走访不同界别的政协委员,及时通报全县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事项,向委员所在单位领导了解委员发挥作用的情况,争取单位领导对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支持,为委员履行职能创造条件。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委员的考核与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委员行为,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结合去年制定的《县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管理和考核办法》,对委员参加会议、活动的情况实行登记备案,并进行定期通报,使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有了新的提高。
总之,半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和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县政协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这一大局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协工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主要是委员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专委会和乡镇政协活动组工作开展不够平衡,委员的学习教育活动还不能坚持经常,反映社情民意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这些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下半年,县政协要继续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县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全县各项中心工作,积极履行政协职能,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的贡献。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抓好理论宣传,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协工作
要认真领会,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意义、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自觉地用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指导工作。继续抓好中发[2006]5号文件和县委十三届六次全委会议精神以及新农村建设方面知识的学习。通过举办理论研讨会、委员培训班、报告会等形式,进一步把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突出理论宣传工作,录制《泰来县政协活动专题片》,审订出版泰来文史资料第六辑。
二、围绕中心,丰富活动,充分发挥政协的整体功能
㈠抓好一项调研和一次民主评议。即:围绕我县新农村建设试点村情况开展调研;围绕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民主评议。
㈡开展好以下3项重点视察。(1)视察重点提案办理情况;(2)视察广电工作;(3)视察《宗教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㈢组织好以下5项活动。(1)开展委员接待日和走访委员活动;(2)召开第七届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讨会;(3)与参加单位搞好联谊活动;(4)落实好换届选举的相关工作;(5)对全体政协委员和机关公务员进行考评。
三、重视督办,提高质量,全面提升提案工作
一是要认真做好提案的收集、整理、催办、落实工作,努力提高提案特别是重点提案的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采取领导督办、带案调研、跟踪督查等形式,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积极落实。二是要加强提案的综合分析研究工作,对已经办结的提案认真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职能中的作用。三是要立足于提高提案质量,把提案工作同调查、视察和反映社情民意等基础性工作和经常性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为今后提出有全面情况、有深度分析、有具体建议的高质量提案奠定基础。
四、强化管理,落实制度,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要按照《政协泰来县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继续加强对委员参加会议、活动,撰写提案、信息,反映意见和建议等方面情况的考评。适当调整委员结构,推进委员队伍建设。要继续加强对乡镇政协活动组的指导,调动他们组织政协活动的积极性。
发改委调研方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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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并作出相关决定。自2001年以来,市委在每届任期内都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出台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相关文件,明确市委领导人大工作及其地方立法工作的主要方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2009年12月,市委三次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突出地方特色,把保证国家法律实施,促进首都科学发展,规范约束权力运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整合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地方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增强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政府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各层次的全面协调。
2014年12月,市委四次人大工作会议将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作为重要内容。提出:要继续坚持每届党委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党委专题会研究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党委常委会、重要立法市委牵头成立领导小组等好的做法,推进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同时强调,要健全人大常委会党组对同级党委负责和报告工作的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作用。据此,人大常委会党组进一步完善了党组工作规则和议事规则,健全了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2、对重要立法工作进行研究并作出指示。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重大立法项目,均经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其中五年立法规划以市委文件形式下发。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的2 6项法规中,有13项法规草案经市委常委会讨论;市十四届人大以来,市委常委会已就实施代表法办法、代表建议办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条例、控制吸烟条例、宪法宣誓组织办法、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等多部法规进行了讨论。
未上会讨论的法规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也向市委作了书面报告。对于重点立法项目,市委也创新了领导立法工作方式。如在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过程中,由一位市委常委亲自担任立法领导小组组长,对立法中的重点问题,及时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进行沟通协调,作出指示,有力地保证了立法进度和法规草案质量。
3、大力支持人大改进立法工作。在市委支持下,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于2009年、2011年和2013年共同召开了三次立法工作会议,共同研讨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统一认识,协调行动。三次立法工作会议提出了北京市地方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工作格局,明确了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转变立法工作中的行政管理思维,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立法,运用法治思维和公共治理理念抓好首都公共领域立法问题等立法工作原则;强调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善于通过立法凝聚共识、规范发展、化解矛盾,更好地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共同把首都建设好。三次立法工作会议的召开,为立法工作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2013年5月,常委会党组向市委作了将部分重要地方性法规提交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专题汇报,提出今后凡属于人代会自身活动的、关系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涉及大多数人利益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立法事项,都可以考虑提请市人代会审议表决。这一建议得到了市委的大力支持。在2014年、2015年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三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将实施代表法办法、代表建议办理条例和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四项法规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切实落实代表大会立法权,保障人民参与立法的权利。
4、积极推动开展立法协商。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汇报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情况时,向市委常委会提出了将法规草案在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的建议。会上,市委常委会通过了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的决定。2014年,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市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通知,推动立法协商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立法协商过程:一是常委会党组就重要立法项目向市委提出开展立法协商的建议;二是市委常委会经讨论决定将法规草案在市政协进行立法协商,发市政协党组;三是市政协组织各党派、各界别的政协委员就法规草案进行讨论,市政协党组向市委报告协商意见;四是市委将市政协各党派、各界别的意见建议,交常委会党组研究;五是常委会在草案修改工作中吸收合理的意见建议,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研究吸收情况;六是市委将常委会党组研究吸收情况反馈市政协党组,市政协向政协各党派、各界别通报。严谨的程序设计保证了立法协商工作始终在市委领导下进行,市委是立法协商的核心。至今,北京市已有七部法规草案进行了立法协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常委会党组充分发挥人大工作领导核心作用
市委四次人大工作会议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落实会议精神,主要加强了五个方面的工作:
1、健全常委会党组对同级党委负责和报告工作制度,立法工作是其重要内容。2015年3月,常委会党组通过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明确了党组工作原则,党组会议议事范围,向市委请示报告事项,议事程序,议事纪律等内容。《议事规则》规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包括8个方面,其中,在立法方面请示报告的内容为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重要的法规草案、立法中的重要问题。2015年,常委会党组共向市委作出了各方面工作的报告46个,其中立法事项8个,争取市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推动了党领导人大工作制度化。
2、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认真履行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职责,对各项立法重要工作和每一项法规草案的修改均进行认真研究。例如,对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党组听取汇报和专题讨论不下7次,研究、分析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把握立法工作方向,协调解决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主动围绕市委确立的中心任务统筹谋划立法工作。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确立的中心任务安排立法项目。近年来,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重要法规;在保障民生方面,审议了全民健身条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针对大城市病治理,安排了降低小客车使用强度条例、停车管理条例、房屋租赁条例等立法项目,目前正加紧调研起草;针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立法保障问题,委托权威机构进行法规预案研究,并持续推进;针对法治政府建设,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开展行政程序条例立法的法规预案研究,组织开展对现行有效法规中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已取得初步成果。
4、着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常委会党组注重以立法推动改革,强调不能试图通过立法固化甚至强化不符合改革要求的旧有体制,应当通过立法推动新体制、新机制的建立。在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常委会党组提出,要着力破解在养老问题上单靠政府包不起,单靠家庭买不起,单靠企业赔不起的困局,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按照社会共治理念,条例明确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立法过程中,常委会党组提出要着力破除单纯依赖行政管理的思维,以法治思维和改革精神,推动政府从一手包办转向完善市场机制、构建权责明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构建对建设工程全寿命周期的质量体系,按照改革思路对条例草案的制度设计进行了完善。
5、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各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网上公示、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制度。常委会将市人大代表划分成179个代表小组,与原选举单位的区人大代表建立固定联系,在区代表原选区与乡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直接交流,搭建起了市、区、乡镇三级人大代表的联系网络和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平台;为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表达意见和要求建立了渠道,也为代表依法履职,参与立法决策,提供了支持和保障。2015年人代会前,市人大代表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到各联系点,面对面征求区、乡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共有472位代表参与了活动。他们的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整理后反馈,及时吸收到了提请人代会审议的法规草案中。
可以说,代表联系制度的建立,使代表的审议发言更有底气,也使立法更接地气,更给了政府部门改革的压力和动力。常委会还把各专业领域的代表组织起来,成立12个专业代表小组,由市人大各专委会联系。专业代表小组的代表每年组织专题调研,提出调研报告;同时,对于与本专业相关的立法,全程参与。深入贯彻中央10号文件,做好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今年2 月, 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10号文件),对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作出了具体部署。在市委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落实中央和市委文件,围绕加强今后一个时期人大的立法工作,主要提出了七个方面的要求和工作措施。
第一,立法工作要在党委领导下,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改革方向和方式方法。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越是面临艰巨的任务,越要强调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优势和作用,这是我们破解全面深化改革和城市转型难题,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二是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改革难,正确的改革更难,哪怕只是前进一小步,也要朝着正确的方向走。对于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改革原有的、固化的体制,引领、推动新体制、新机制的建立,取得改革的突破。三是坚持正确的方式方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制度保证。人大的每一项立法,都要贯彻民主、法治、科学的精神,找到正确的改革途径和办法,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切实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北京全面深化改革和城市转型发展。
第二,立法工作要在党委领导下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促进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统一。党领导改革,党也领导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关键是在市委的领导下,统揽全局,统筹谋划,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一是对城市的改革和发展方向有总体的把握。对于按照首都的功能性质定位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要求,北京要建立什么要的城市治理体制、经济管理体制和社会建设体制,以及要采取什么样的领导方式和行政方式,要有清晰的、总体的思路,以此为基础设计各项改革方案。二是处理好改革和立法的关系。改革是核心,立法是支撑和保障。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立法工作应当纳入改革总体布局,一手部署改革,一手部署立法,在研究总体改革方案和具体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提出配套立法的需求和建议。三是处理好改革的顶层设计和立法的制度设计的关系。改革的顶层设计要先于立法的制度设计,按照法治思维对制度建设进行考虑。立法的制度设计要以顶层设计为指引,进行必要性分析和可行性考量,对顶层设计加以完善、补充和调整,架起目标和现实之间的桥梁,为正确、有效地实施改革方案提供支持。四是对统筹领导立法和改革作出制度安排,重要立法项目,可以考虑在政府提请人大审议前,提交市委改革领导小组或者市委常委会讨论。
第三,发挥好常委会党组对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常委会党组是同级党委的派出机构和常委会的领导核心,是党委加强对人大工作领导的组织安排和组织保证。一是充分利用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汇集、表达民意的制度平台的优势,对议案办理、监督工作以及代表建议集中反映出的改革需求,向市委进行汇报,为相关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提供民意和法制视角。二是组织常委会工作机构对相关领域的改革进行法理和制度设计研究,为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多出主意、多想办法,努力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成国家意志,推动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三是在具体立法工作中,要对各方面提出的改革举措和创新需求,从立法上积极研究可行路径和解决方法。凡是改革方案对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法规提出需求的,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在法规中做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法规做出规定的,先做出原则规定,明确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主要措施,边积累经验边修改完善。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第四,在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中,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一是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改革动力和智慧。二是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在共求说得对上下功夫。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相统一,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筹、汇总、分析、研究、论证,既要研究应当怎么办,也要研究为什么没有这么办的阻力和制约因素,充分揭示矛盾,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整合协调利益关系,尽力把话说到点子上,寻求最大公约数。三是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对于立法议题,在经调查研究形成初步修改方案时,及时与政府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协调工作,以利于完善方案,达成思想共识,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坚持发挥政府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市政府内部对立法工作的整体统筹。一是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统一领导。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要建立统一领导和组织起草工作机制,发挥好政府法制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和对改革的统筹推进作用。起草过程中坚持立法公开、问题导向和公共治理理念,按照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自觉地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从源头上解决立法的公正性问题,防止部门局限、部门利益对立法的影响。二是加强常委会和市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常委会与市政府建立的多层次沟通协调机制,相互配合,解决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发改委调研方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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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6年,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平安浙江”、文化大省、“法治浙江”建设等战略部署,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现了“十一五”发展的良好开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顺利完成。同时也要看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农民增收依然困难,新农村建设任务艰巨;经济结构调整难度较大,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强,产业层次较低,资源环境约束矛盾突出;服务业发展总体水平相对不高,居民消费仍显不足;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加大,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对这些问题,要在今后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报告,体现了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要目标和措施是可行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关于浙江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三、2007年,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省委“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为顺利完成今年计划,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切实做好“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建现代农业服务平台,做优做强农业主导产业。落实各项支农业农政策,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优化种植结构。培养新型农民,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加强各种类型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增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切实提高农民收入。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着力解决农民饮用水困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增强公共配套服务,切实改善农村发展环境。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深化城乡配套改革,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我省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水平。
(二)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广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采取综合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把推动自主创新和实施品牌战略结合起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努力促进投资适度合理增长,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消费环境,加大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着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更加重视进口工作,加强国内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三)深化体制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继续深化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继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完善政策举措,加快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大节能降耗工作力度,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依法有序地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确保完成年度节能降耗和污染减轻任务。依法从严从紧管理土地,促进节约土地和集约用地。
(四)关注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拓宽就业渠道。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缩小城乡之间、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继续加大对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投入,并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就医、就学、住房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会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重点保证食品、药品安全。采取强有力措施,努力争取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省财政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关于2006年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07年全省和省级预算草案的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2006年我省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坚持依法科学理财,深化财税改革,强化收入征管,优化支出结构,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年预算执行总体是好的,预计全省和省级财政收支平衡。
2006年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财政收支矛盾依然突出;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使用绩效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较重,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任务艰巨。对此,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7年预算草案和报告,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贯彻了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预算草案和报告是可行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7年省级预算草案,同意省财政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关于2006年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07年全省和省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此外,本次会议还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20个省级部门预算草案进行了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水利厅部门预算草案进行了专题审查,审查情况报告附后。
三、为做好今年的财政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积极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着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大农业投入,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进步,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充分运用财税政策,支持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促进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节能产业加快发展,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落实完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切实转入科学发展
轨道。
(二)优化财政收支结构,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坚持依法治税,强化收入征管,保障收入稳定增长。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提高公共服务支出比重,新增财力应主要用于社会事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继续加大对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就业和再就业、公共安全及新农村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投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及救助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坚持勤俭节约方针,严格控制会议、培训、考察等经费,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三)强化财政预算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性和有效性。健全财政资金长效监管机制,提高财政监督实效。进一步强化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社保资金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社保资金安全与规范运作。严格财政财务管理,加强对二、三级预算单位的监督。做好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扎实推进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加强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强化对国有投融资机构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财经秩序。
(四)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按照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继续深化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绩效评价为核心的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公共财政体制机制。认真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财税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科学理财的能力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6年是法制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锐意进取、不断创新、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的一年。一年来,法制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文化大省、“法治浙江”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和“法治浙江”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一、认真做好法规起草和统一审议工作,不断提高法规质量
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的安排,法制委员会先后对宗教事务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蚕种管理条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燃气管理条例、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进行统一审议,提出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组织调研起草并向常委会会议提请审议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议案,会同代工委为主任会议起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按法定程序统一审议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初次审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书面审议情况报告。同时,对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17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批准文本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一年来,为进一步提高法规质量,法制委员会在法规起草和统一审议工作中着重把握好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坚持制度创新,着力以发展固和谐。如在组织调研起草和审议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时,针对企业商号特别是企业知名商号被侵权现象屡屡发生的问题,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基础上着重对企业商号的登记、企业知名商号的认定及保护等作出了许多创制性规定,加大了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力度,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经济规范有序发展。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以管理和谐。如在审议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时,对长期以来实行的自行车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并进一步细化、充实交通规则和交通事故处理的各项规定,保障交通安全,有力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议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时,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社会各方利益,控制公权,维护私权,着力以利益和谐引领社会和谐。如在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时增加对环保部门行使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权的批准程序、期限、保管责任的规定;在审议物业管理条例时着重对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及业主投票权数、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物业装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和规定,较好地处理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在审议燃气管理条例时进一步合理科学规范燃气用户、经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较好地维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四是坚持立法公开,着力以公开促公正求和谐。对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坚持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的公开性,促进了立法公正。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以民主促和谐。对多数法规草案坚持印发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还就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对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分别不同对象召开5个专题座谈会;对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涉及的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先后召开6个综合性座谈会和3个专题座谈会,并就自行车是否需要登记以及如何登记问题,对近10个销售单位及车辆管理所进行电话采访;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走访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进行协调;将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在《浙江日报》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会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就有关问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进一步畅通利益表达机制,提高法规的科学性、可行性。
二、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创新,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根据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和主任会议的工作安排,牵头组织殡葬管理条例立法质量评估工作。这是我省人大常委会自1979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次开展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评估工作。通过对条例实施后的跟踪检查及存在问题的综合实证分析,以点带面,及时修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同时为建立地方立法质量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出台《关于规范部门参与立法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立法工作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试行了立法计划预安排制度,促进和保障立法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完善立法工作程序,促进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牵头组织起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对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法规草案的起草、法规案的提出、专门
委员会的先行审议、法规案第一次审议、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法规案再次审议、法规草案的表决、批准较大市的法规、法规公告、法规备案和档案管理等立法程序和工作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并报主任会议通过,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立法工作效率,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四、开展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完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对2005年报备案的政府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其中3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提出修改的审查意见,省政府停止相关条款的适用,并决定作适当修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牵头组织力量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进行修订,增加主动审查、共同审查、沟通协商等制度,并报主任会议通过,进一步规范了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实效,为常委会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
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认真组织学书记在纪念建党85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会议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立法为民思想,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深入开展和谐社会建设与地方立法工作、推进地方立法民主化、地方立法质量评估等立法理论实践问题研究,参与立法课题调研,撰写了多篇法学论文在部级或省级刊物发表,还多次应邀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专题研讨会,开阔视野,理清思路,提高理论素养,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提供理论支持。召开省级有关部门立法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指导意见,避免立法工作中部门利益倾向。指导法制工作机构自身建设,召开务虚会,研讨完善法规审议工作环节,科学把握自身工作定位和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记录、汇报、采纳、沟通机制,积极为常委会立法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
六、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好代表议案审议等其它各项工作
审议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11件和办理代表建议7件、政协提案7件。通过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主动上门征求领衔代表意见等,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实效,为审议议案作好充分准备。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参与常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答复法律法规询问20余件,其中书面答复3件。编印法制工作简报20多期,为委员审议法规提供参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的行政强制法等11件法律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及时上报修改建议。做好《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06)》编制工作。协助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在杭举办的基本法委员会例会、中德国家赔偿法理论研讨会的有关会务工作。接待全国人大及兄弟省、市来访考察20多批次。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常委会的工作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是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相关专工委工作联系的主动性需进一步增强,法规审议中一些重大问题的论证需进一步加强,法规审议中的有关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等,要努力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逐步解决。
2007年是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立法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法制委员会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认真实施监督法,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继续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加倍努力,奋发有为,不断创新,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2007年立法计划的具体实施,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森林消防条例、气象条例、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修改)、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广告条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草案以及已经常委会初审4件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对二类计划项目中条件成熟列入常委会立法程序的,依法进行统一审议。组织实施监督法办法立法起草小组,做好调研论证和起草等立法准备工作。改进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做好2008年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坚持法规草案专家论证会制度和听证会制度,完善立法专家库制度,充分发挥立法专家库的专家作用,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规范对公民意见收集、整理、采用,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主动加强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专工委的协调配合,探索保证立法计划实施的有效机制,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立法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大立法调研的深度、力度,重视发挥代表和市、县(区)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立法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加强与杭州、宁波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联系沟通,做好上报法规的审查批准与立法指导工作。
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和《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职责分工及其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报送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三、做好其它日常工作。做好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问题询问的答复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法制工作简报的编辑工作和《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07)》的编印工作以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加强自身建设。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找准自身工作定位,不断提高对问题的驾驭能力、判断能力和解决能力。加强对法制工作机构自身建设的指导,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深化理论研究,总结五年立法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发挥团队作用,提高整体战斗力。进一步加强自身修养,创造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良好工作氛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6年,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监督法的有关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服务中心,突出重点,依法监督,注重实效,较
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认真组织实施对省民政厅厅长的述职评议工作
对省民政厅厅长进行述职评议,是经省委同意和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点工作。内司委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认真配合常委会及评议工作小组做好有关具体工作。6月份以来,内司委就省民政厅丁作和省民政厅厅长依法履职情况,分别征求了分管副省长和17个省级部门的意见,听取了省审计厅对全省民政部门审计情况的汇报,与省民政厅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并分组赴杭州、宁波等7个市和13个县(市、区),通过听取汇报、座谈、实地察看等形式,重点对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社会事务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等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期间,还向省人大代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在与省民政厅反复沟通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并印发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为评议参考。调研报告在充分肯定我省民政工作以及吴桂英厅长履职情况的同时,指出在民政工作中殡葬事业的管理体制还不够顺畅,基层基础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有的管理工作还不够规范,个别专项执法工作效果还不够明显。并建议省民政厅及吴桂英厅长要进一步树立以民为本的工作宗旨,深化民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推进民政事业向前发展。在评议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评议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评议会后,省政府对评议意见高度重视,有关领导批示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快落实,省民政厅现已按照评议意见制定了具体的整改实施意见,并就改革殡葬事业的管理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采取了具体措施。
二、积极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情况报告
2006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情况报告。为协助做好这项工作,内司委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对已经开展的刑事诉讼法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执法检查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4月份以来,内司委分别听取了省委巡视组、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和部分在杭律师对“两院”规范执法行为的意见,先后赴嘉兴、湖州、海盐、长兴等市、县,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案卷等形式进行深入调研。在与省“两院”反复沟通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交了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在充分肯定省“两院”专项整改活动成绩的同时,还就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的内部案件请示过多,一些中级法院将减刑、假释与缴纳罚金挂钩,以及个别法官与律师关系、司法公开、司法人员执法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检察院在执法过程中对自侦案件的办理不规范、不文明,法律监督工作力度不足,扣押、冻结款物不规范,以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检察业务工作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省“两院”对此高度重视,对专项整改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查摆和剖析,及时研究和部署,制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各地停止减刑、假释与缴纳罚金挂钩,严格规范法院内部案件请示和诉讼、执行收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文明办案和公正执法,并按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三、组织开展《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的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的一类立法项目,由内司委负责草案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内司委就条例的起草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委托省人民检察院起草了条例草案的建议稿。在建议稿的基础上,内司委修改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并赴江苏进行立法调研,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条例草案初稿经多次集体研究、反复修改后,印发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内司委还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厅、审计厅等13家单位的意见,并赴绍兴、金华、嵊州、东阳等市开展调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研究和修改,于9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11月份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认真做好其他的工作
2006年,内司委还会同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配合全国人大内司委开展了禁毒法、消防法立法调研以及“五五”普法决议、“两官法”实施情况和人民调解工作调研;参与了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等提出的60余件案件转交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处理;审议了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15件代表议案,并向常委会作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办结了7件省人大代表建议和1件政协委员提案。
五、注重加强自身建设
一年来,内务司法委员会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全会精神,并以此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在监督法出台前后,认真学习领会,并加强了对评议工作、群众申诉案件办理等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改进相关的工作制度。在注重自身建设的同时,还加强了与市、县(市、区)人大对口部门和兄弟省、市人大内司委的联系和交流,召开了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参加了华东地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大内司委召开的部分省(市、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与省人大干部培训中心共同举办了全省人大内务司法系统干部培训班。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如在工作中如何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如何根据监督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实效等,这些都需要在2007年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2007年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现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服务中心。突出重点。依法监督,注重实效,努力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积极推进我省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2007年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做好有关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今年内司委承担《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和《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为此,内司委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做好有关的具体工作,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二、切实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
为了进一步促进司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省人大常委会将于2007年年中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情况和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情况报告。为此,内司委将深入调研,为常委会审议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此外,内司委还将对省民政厅落实省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继续受理和转办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
三、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一是认真审议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及时与代表沟通联系,提高审议质量,同时认真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二是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在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中,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内务司法专业小组的作用,倾听代表的意见建议,使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在代表的参与和监督下开展得更好。
四、努力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二是继续加强对监督法的学习,改进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督工作。三是进一步密切同市、县(市、区)人大内司、法制(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四是回顾本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提高工作实效。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6年,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四位一体”战略部署的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法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交付的各项任务。
一、注重质量,认真做好地方经济立法工作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财经委组织起草、提请审议了《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初审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4件法规草案。由于立法任务较重,为了提高法规草案的审议质量,财经委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参与的基础上,认真做到:一是提前介入,统一认识。地方经济立法涉及面广,各方面的意见较多,财经委加强与起草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法规的起草进展情况及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统一对立法难点和重点的认识。二是加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在起草和审议法规草案时,财经委坚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的重要问题,反复深入讨论,认真研究,并加强实地调研,直接听取最基层部门、相关人员的意见。三是重视学习和借鉴。地方经济立法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都较强,财经委在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的同时,注意借鉴吸收外省(市、区)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坚持“有特色、可操作、不抵触”的原则,提出符合我省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围绕中心,积极开展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财经委把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作为工作重点,准确把握全省经济运行态势,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一是认真做好审议工作。根据工作要求,重点对年度、半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议监督。在听取经济综合部门汇报、赴部分市县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审议报告和经济运行分析报告。二是加强专项调研。按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服务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指导思想,财经委于去年下半年对全省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提出了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意见和建议。同时,结合经济立法工作,关注中小企业发展、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把握经济运行态势。三是注重综合分析。在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半年度经济运行情况时,财经委反复讨论,认真分析,使所提意见建议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对半年度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经调研分析后指出,我省经济总体平稳向好,但应清醒看到存在的农民增收、企业效益提高、外贸持续快速增长和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等方面难度加大的情况,并相应提出了建议意见。四是关注重点项目建设。财经委始终把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组织省人大代表财经专业小组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视察,了解和掌握所到之处的建设进展情况。视察结束后,财经委认真整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了视察报告,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讲求实效,精心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是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财经委承担了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经委在注意改进方法的同时,着重把握调研准备、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检查整改等环节的重点工作,力求突出实效。一是摸清情况,明确检点。执法检查前,财经委不但多次听取省级相关部门情况介绍,还分组赴市县进行调研,了解掌握全省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建议常委会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道路交通作为检点,并提出了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和计划安排。二是重视自查,推动自查自纠。执法检查自始至终强调自查自纠、边查边改。财经委加强与各市人大的联系,及时了解各地开展自查的情况,并到市县督促自查工作。要求政府部门列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和限期搬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既为实地检查作准备,也推动各地加强自查自纠的力度。三是注重整改,着眼长效规范。针对我省中小企业量大面广、道路车辆迅速增加的情况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各类事故隐患严重、部分领域事故数量呈上升趋势等问题,提出了增强法制意识、健全监督机制、落实安全措施、重视隐患整改、提高保障能力等建议意见。对此,省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整改意见。从反映情况看,通过执法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事故隐患整改得到了进一步重视,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个“零增长”。针对人民群众对虚假违法广告意见较多、反响强烈的情况,财经委在上半年开展了广告法专项执法调研。在肯定我省贯彻实施广告法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的五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促进了广告法的贯彻实施。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组来浙江检查期间,财经委认真配合安排,落实实地检查、材料准备等各项要求,保证了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四、突出重点。强化预算的审查监督
财经委在预决算审查监督重点的把握上,适时进行调整,在审查收入预算同时更加注重对支出预算的审查,在审查支
出的合法性同时更加注重财政支出的结构优化,特别是强调要加大对社会保障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效保障,使政府预算更好地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在有关的审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中,多次提出要不断加大新农村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针对当前预算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债务、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同时,财经委还专门听取了省财政厅关于省长专项资金安排、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年底还专题听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切实履行预算监督职责,促进公共财政建设。财经委继续把部门预算审查监督作为深化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抓手和载体。2006年有18个省级部门预算提交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其中对省民政厅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人代会前,邀请11位专家学者对省民政厅部门预算进行评审。大会期间,组织35位代表进行专题审查。通过审查,财经委就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不专的问题、转移支付的分配依据和标准、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行政成本偏高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预算的全过程监督,财经委在年中专门听取了关于省民政厅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汇报。对2005年重点审查的省建设厅、省交通厅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省审计厅对这两个部门决算审计结果的报告。
财经委积极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在新一年度审计工作方案形成之前,财经委事先听取省审计厅汇报,提出审计重点,明确工作要求。2006年,省审计厅比较全面地对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审计调查,开展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审计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后,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财经委加强审计所涉问题的跟踪监督,积极推动整改工作。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针对审计揭露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省政府也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提出整改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还专门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审计所涉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五、改进方法,重视对代表议案的审议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对代表工作的重视,代表议案的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审议的代表议案有13件,内容涉及经济领域的多个方面。财经委对议案审议工作非常重视,不仅上门征求代表意见,还认真研究落实议案提出的要求。共有6件议案列入了常委会2006年的立法计划,其中3项法规已经常委会审议通过或提请审议。有4件议案经和政府部门沟通,开展了调研和立法准备,已建议列入常委会的2007年立法计划。另有3件议案由于国家法正在修改中等情况,财经委将进一步做好立法调研等前期准备工作。
六、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委员会履职水平
为切实履行职责,财经委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一是坚持认真组织学习。财经委员会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监督法,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要求,积极探索人大财经监督的新途径,努力推进财经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财经委员会积极参加全国人大财经立法工作培训班和华东地区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介绍和交流了我省情况,并组织调研组到外省市考察,学习借鉴经济立法和财经监督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财经委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具体工作分工协作。一年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10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12次,保证工作有序开展。三是坚持依靠代表。财经委在开展经济立法和财经监督工作中,注意吸收代表参与,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发挥代表作用,确保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符合广大群众的利益。
一年来,财经委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经济立法、财经监督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财经监督的实效有待进一步增强;计划审查监督的方式有待探索改进;预决算审查监督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约束的刚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的办事、办文效率和质量有待提高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新的一年加以重视和改进,以推动人大财经工作迈上新台阶。
2007年,省人大财经委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委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四位一体”战略部署,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经济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认真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交付的各项任务,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
一、加强对计期的审查监督
(一)认真履行对全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职责。为做好“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55作,会前要在认真听取省级经济综合部门汇报、加强调研的基础上,对编制和完善年度计划提出意见建议。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深入各代表团,认真听取代表的发言,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审查报告。
(二)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做好全省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及时、准确把握全省经济发展态势。特别是对于半年度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要加强与省级综合部门的经常性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经济运行情况,并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变数、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等,及时提出建议意见。
(三)开展“五大百亿”工程实施情况的调研。“五大百亿”工程是本届人大关注的重点建设内容,2007年是基本完成之年,省政府要专门向常委会汇报实施情况。为协助常委会做好审议,财经委要在听取具体实施部门汇报的基础上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实施情况,撰写好调研报告,提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四)结合对省水利厅部门预算的重点审查,适时组织对“万里清水河道”等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督促水利资金的有效使用。
二、积极参与地方经济立法工作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立法计划,明确分工,提前介入,加强联系,深入调研,切实提高起草和初审质量。
(一)认真做好财经委提请审议的《浙江省广告条例(草案)》的准备工作,成立起草小组,认真起草修改,保证条例草案及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二)对财经委负责初审的一类立法项目――《浙江省检验机构监督条例(草案)》、《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和二类立法项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草案)》、《浙江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要做好计划,落实人员,主动联系,及时了解起草情况,把握重要问题。草案一旦提交财经委审议,即开展立
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初审报告。继续做好2006年结转的一类立法项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
(三)按照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健全市场运行和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的立法调研。
(四)配合做好全国人大财经委的经济立法工作。针对相关法律征求意见稿,要按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及时整理上报。
三、推进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
2007年是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年。省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要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预算审查监督的各项工作,努力促进预算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做好预算、决算的审查工作。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握预决算审查的重点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预决算审查机制,提高预决算审查的质量和实效。继续开展对部门预算、决算的重点审查,选择省水利厅部门预算作为重点审查对象,采取专家审查、代表专题审查等形式,促进有关部门规范预算编制,严格执行预算。做好对省民政厅部门决算的审查工作。
(二)做好对重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调研工作。选择事关民生的重点专项资金进行调研,掌握安排使用情况,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建议。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安排专题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相关情况报告,我们将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基础工作。
四、认真做好法律监督工作
要根据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财经委要进行专项调研,逐项对照检查落实情况,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全省范围内正确实施。
五、认真办理代表议案
要按照加强代表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做好为代表服务工作。
(一)认真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办理的代表议案和建议。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认真征求代表意见,做好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
(二)加强与代表的联系。财经委在开展各项工作时,要吸收代表参与,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接受代表的监督,切实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
(三)组织省人大代表财经专业小组开展重点工程视察活动。
六、切实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
财经委要通过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以学习为先导,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认真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切实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二)以监督法为要求,规范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监督法对人大财经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依照监督法的规定,认真逐项贯彻实施,尤其是对财经监督明确的新规定,要认真研究,落实措施,确保人大财经监督工作依法开展。
发改委调研方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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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2007年3月3日)
黄孟复
各位委员:
我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报告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以来的提案工作,请予审议。
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以来,共收到提案5158件。经审查,立案4999件,其中,委员提案4742件,八个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提案201件,人民团体提案2件,界别小组提案52件,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2件。按类别分,经济建设方面提案2252件,教科文卫体方面提案1488件,政治、法律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案1259件。提案送交166个承办单位办理,截至2007年2月20日,98.94%的提案已经办复。
一
一年来,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把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作为全国政协工作创新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形成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提出一系列具体举措。政协十届四次会议闭幕后,根据主席会议关于创新提案工作的要求,进行了广泛调研,召开了政协委员、党派团体、承办单位、地方政协、全国政协机关等不同范围、不同形式的座谈会30余次,听取各种意见,分析现实问题,交流开拓性做法。经反复研究讨论,形成了《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以提高提案质量为基础、以增强办理实效为目标、以制度化建设为保障,加大重点提案督办力度,建立健全协调高效的提案工作机制,努力增强提案工作合力等举措,对全面提高提案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二)召开全国政协提案工作座谈会,推进提案工作开拓创新。2006年11月下旬召开了全国政协提案工作座谈会,贾庆林主席、王忠禹副主席出席并讲话,提案委员会主任做了工作报告。会议强调了增强责任意识、协商意识、全局意识、创新意识;研究了提案质量、办理成效等评价标准;交流了提高提案工作质量特别是形成提案工作合力的经验;进一步提出了正确处理提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扩大协商范围、加强组织领导等要求。会议贯穿务实、创新精神,明确了任务,推动了工作。
(三)探索提案工作新方式,着力发挥提案实效。一是坚持把提高提案质量作为立足点。通过召开党派提案工作会议、举办提案工作报告会、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修改充实提案首页内容等方式,不断强化质量意识。二是加大提案督办力度。通过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三结合”的办理协商会、重点提案调研、走访等方式,促进办理工作取得实效。先后召开办理协商会8次,进行调研5次,组织走访7次。报送重要提案摘报、调研报告共65期,总理、贾庆林主席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26人次。参与有关部门的提案办理协调工作15次。组织五十多家承办单位进行座谈交流,共商提高办理质量的举措。三是拓展宣传工作途径。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提案的形成、办理过程和成效,逐步增加公开提案全文的数量,不断扩大提案工作影响。
二
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十一五”规划、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等重大任务,积极通过提案建言献策。政协提案得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承办单位的高度重视,经认真办理,许多建议已被吸收到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要规划和党政部门工作中,对协助党和国家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经济建设方面: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从不同角度提出相关提案一千八百多件,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民革中央、民建中央、九三学社中央、全国工商联、致公党界别组和部分委员提出的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提案,为决策提供了参考,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交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提案,中国人民银行同提案委员会、提案者联合调研后,相关建议被吸收到农村金融改革整体规划中。针对提案反映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国银监会就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贷款工作和金融服务工作下发了通知。人资环委员会提出的加快我国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提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分重视,在规划建设西气东输二线等天然气管网时充分吸纳。关于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提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等同提案委员会、提案者联合调研后,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促进了难点问题的解决。关于珠江水资源保护和咸潮治理的提案,水利部进行了重点办理,向国务院领导报送了《关于解决澳门珠海供水问题的报告》,编制了《保障澳门珠海供水安全规划》。针对提案反映的对台小额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商务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管理办法》。
在教科文卫体方面:九三学社中央、致公党中央和部分委员就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提出了五十余件提案,科技部在制定相关规划、政策时认真吸纳,积极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结合加强科研教育经费监管的提案,教育部加强了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了科研项目申请书。民进中央提出的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新机制的提案,财政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积极吸纳。结合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提案,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具体项目措施。结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提案,工商总局加大了专项整治力度,并联合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结合人文奥运进校园的提案,北京奥组委会同教育部制定并实施了《“北京2008”中小学生奥林匹克教育计划》,教育部面向高校启动了“奥运文化进校园”活动。
在政治、法律、社会保障等方面:关于构建“问责”体系的提案,中央纪委、国务院法制办在起草相应规定、条例时给予了充分重视。结合改善珠三角地区治安状况的提案,广东省政府重点开展了多种专项打击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针对提案反映的人民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下发通知,进一步促进问题的解决。针对提案反映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全国总工会成立了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推进了相关工作。关于将贵州汞矿下岗失业人员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范畴的建议,贵州省政府作为特殊情况,个案办理,使近九千名下岗职工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关于改善全国性宗教团体办公场所和宗教院校校舍的提案,国家宗教事务局认真办理,经过多方面努力,启动了相关项目建设工程。
从提案办理工作的整体情况来看,已经解决或采纳的占16.44%,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占68.76%。对一些未被采纳的提案,承办单位也及时向提案者作了说明。2006年度的提案办理工作呈现出三个特点:
一是加强了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如,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北京市政府、河北省政府等通过多种形式,与提案者普遍进行沟通联系,共商解决办法。建设部在政协十届四次会议闭幕当天,邀请有关提案者进行座谈,进一步听取意见。财政部在如实答复港澳委员建议国家开发银行香港代表处转变机构性质的提案后,认真听取提案者的反馈意见,再次对提案进行了答复。
二是加强了党派提案办理工作。如,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就加快东北生态经济区建设发展等提案,专程走访民盟中央。国务院研究室就农工党中央提出的防止城市人口相对贫困化的提案,进行了专项调研。天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台盟中央提出的在滨海新区内建设台商投资区的提案,在有关工作中认真吸纳。
三是加强了重点提案跟踪办理工作。如,公安部对提案答复中向委员承诺的事项进行了立项督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国家民委结合促进“兴边富民行动”的提案,又采取多项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铁道部针对委员们一直关注的取消春运期间客运票价上浮问题,作出了积极努力,逐步使提案建议落到实处。
为使委员们更多地了解提案办理情况,本报告选择了七个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概况作为附件,供大家参阅。
三
提案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提案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新的一年里,常委会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意见》,扎实有序地推进以下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提高提案质量。注重对调研成果进行深化论证和提炼总结,形成高质量提案。坚持和完善提案审查立案、提案质量评价等标准,严把提案质量关。
加强协调服务,切实增强办理实效。加大提案者和承办单位的沟通协商力度,实现“提”“办”双方良性互动。筹备召开全国政协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表彰会。
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推进工作创新。坚持与时俱进,进一步规范提案工作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逐步建立健全协调高效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
发改委调研方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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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起草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
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来共制定法规41件(其中现行有效的40件),修改法规24件(27件次),作出废止决定6件,作出有关法律性问题的决定16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40件法规,其中财政经济和城建环保方面的25件,教育、文化、卫生方面的8件,公民权益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5件,人大工作方面的2件。
分析本届人大常委会法规起草机制运作的现状,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法规起草主体比较单一,人大自主起草法规数量少。从制定的40件法规来看,起草主体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政府主管部门或是法规的执法部门,有34件,占85%;二是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有6件,占15%。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比,目前本市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起草的法规太少,除有关人大工作的法规外,其他方面的法规大部分由政府部门组织起草并提出议案。政府部门起草法规虽能够调动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有利于发挥政府部门熟悉行政管理和专业的长处。但政府部门因其本身的局限性,容易从部门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导致法规草案起草质量不高。
第二,法规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在安排上前松后紧。尽管本届人大常委会比较重视立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每年立法计划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总要召开立法工作联席会议,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认真排出全年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的时间表,但由于法规草案大多由政府部门起草,人大常委会的主动权少,常委会审议法规要等政府报来,往往“等米下锅”比较被动,时常出现常委会审议法规集中在下半年“打老虎”,影响常委会对立法计划的审议安排,也间接影响了立法质量。
第三,法规草案中涉及政府执法部门权限、职责的协调工作不够到位,以致于法规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还有涉及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要人大出面协调,牵制了常委会的审议精力。
第四,法规起草时的立法调研还未形成制度化。由于政府起草部门自身的局限性,对法规草案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的调研和论证往往不够深入,以致于对一些重大问题,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还要进行调研论证,增加了立法成本。
第五,人大提前介入立法起草工作虽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要使本市法规的起草质量逐步提高,进而提高立法质量,亟待在总结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起草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科学的起草机制,为以后起草法规、保证法规草案质量提供经验和依据。
改进法规起草工作的若干建议
法规起草机制运作的关键是要建立健全的立法起草工作制度。改进法规起草机制的目的,是要探索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广泛听取不同意见;有利于人大有关委员会和政府法制部门提前介入,保障法规起草质量的途径和形式。现就改进法规起草机制,建立健全高效的立法工作制度提出一些粗浅的想法:
1、拓宽法规起草渠道,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法规起草制度。改进法规的起草机制,重要的环节在于起草主体的改革。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必须拓宽法规草案的起草渠道,改变单一起草模式,向多主体、多渠道转变,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法规起草制度。建议法规起草尝试作这样划分:一是对一些重要的、带有全局性的,关系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应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或直接起草,发挥立法机关的主动性;二是对涉及到几个部门职责的法规,应由政府法制部门或人大的有关委员会牵头,有关政府部门参加,成立专门的起草班子进行起草。也可以由人大的工作机构会同政府法制办共同起草;三是对一些理论性、专业性强的法规可以委托专家学者、科研机构起草。此外,还可以尝试多版本起草,即可以组织不同的立法小组分别起草相同项目的法规草案,最终择优采用或取长补短。
重视发挥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作用,可以尝试采用人大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三结合的法规起草模式。目前行政立法过程从工作层面上可分四棒接力,即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这四棒接力对起草法规来说,可以起到层层把关的作用,但也免不了交叉和重复。建议在起草阶段就组织三结合的起草班子,由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参加,法学专家、学者执笔。充分利用三方优势:政府实际工作部门熟悉行政管理和业务,考虑问题较实际可行;人大部门全局意识强,考虑问题能兼顾平衡政府部门和管理相对人各方利益;专家理论性强,考虑问题较合法、规范。将这三股力量汇集,相互取长补短,共同起草法规草案,有助于提高法规草案的起草质量。
2、立法调研制度化,切实提高实效。立法调研工作分起草时的调研和审议过程中的调研两部分,相对来说,法规起草时的调研,是立法的基础,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规的起草质量。因此,立法调研必须从源头上抓起,并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形成制度化。确立立法项目时,就要注意进行深入调查和反复论证,力求切实可行;法规起草前再进行调查,使之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法规起草后,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对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法规草案,在设置权利和义务时应当举行听证,并采取公开登报、座谈等不同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立法调研也要讲求实效,针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论证,真正解决问题,力求提高实效。
3、建立协调制度,明确各执法部门的职责。法规案的协调制度主要是针对法规案涉及较多部门利益而言的。有时一个法规往往涉及两个以上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划分问题,这就必须在法规案中注意处理好各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分清主次,以避免法规案通过后因法规规范不清造成执法实践中的相互扯皮,确保法规的贯彻执行。
建立法规案协调制度,特别是由政府部门起草的法规案,法规草案到政府法制机构后,要举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法规案起草协调会,重点是对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加强协调,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既要保证法规案的统一、科学、合理,确保提请到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草案在部门职责上不交叉、不打架;又要保证法规案通过后的社会效益,便于操作,切实可行。对以政府名义提交人大的法规案,各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已经协调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再有意见,原则上不予理睬;对提交人大审议但没有经过政府协调或者协调不定的法规案,有关执法部门提出异议后,人大可以将法规案退回政府,由其协调并作出决定后,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予以审议,从程序上确保立法的严肃性。
发改委调研方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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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检委会办公室。实行委员专兼职结合,是基层检察机关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改革实践证明。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其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水平,因此,改进检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其运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能,是确保检察委员会有序、高效、高质运转的基础。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建设。
一、做好软硬件建设,提高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效能
1.在机构和人员上提供保障。设置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并配备专职人员,是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的组织保证.从检察委员会改革及其发展方向来看.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越来越重要。它是检察机关检察业务运行和发展的最高决策机构。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呈现出专业化、高科技化犯罪的趋势,再加上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断的立、改、废等因素影响。致使专职人员固有的知识结构和陈旧的工作经验难以满足重大、疑难、复杂及新型犯罪类案件的需要。检委会专职人员应针对当前社会出现的犯罪新动态,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实践,更新既有的知识结构、拓展现有的工作思路,以提高检委办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检委会决策。促进检察机关的发展。
2.注重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检委办的制度建设.健全检委会办事机构设置,并及时通过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将检委办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方法等成果及时通过有关渠道提交人大立法或最高检司法解释等形式予以固化,从而实现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巩固和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作用,服务于检察机关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3.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检委会办公室办公效率。充分利用科技强检的优势,将高科技手段引入检委会工作,从而使检委会办公室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办公程序更加规范、有序。检委会办公室可以将检委会各种文书和请示材料、委员书面发言意见、检察长签发决定等通过内部局域网络传输,这样省却了纸来纸往的烦琐,方便检委会资料的保存和查阅,将事务性的工作简单化,使管理更加科学。
二、转变和强化检委会办公室管理职能
1.参谋辅助职能。检委会办公室具有参谋辅助职能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具体地讲,检委会办公室的参谋和辅助职能就是要对提交检委会进行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受理后进行审核把关,审查内容主要是案件或事项是否需要提交检委会、提交依据和科室观点理由阐述是否恰当。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可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和解决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报请检察长决定后分别进行处理。对一些程序性的简单问题则可自行处理,如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材料的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可以自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建议提交部门予以补充。
2.管理协调职能。管理协调职能是检委会办公室参谋辅助职能的拓展和延伸。参谋辅助职能主要是辅助检委会行使议事职能,而管理协调职能则是辅助检察长和检委会对其他检察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机构的日常事务管理部门,理应承担起对检察业务的管理职能,促进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
发改委调研方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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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起草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
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来共制定法规41件(其中现行有效的40件),修改法规24件(27件次),作出废止决定6件,作出有关法律性问题的决定16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40件法规,其中财政经济和城建环保方面的25件,教育、文化、卫生方面的8件,公民权益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5件,人大工作方面的2件。
分析本届人大常委会法规起草机制运作的现状,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法规起草主体比较单一,人大自主起草法规数量少。从制定的40件法规来看,起草主体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政府主管部门或是法规的执法部门,有34件,占85%;二是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有6件,占15%。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比,目前本市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起草的法规太少,除有关人大工作的法规外,其他方面的法规大部分由政府部门组织起草并提出议案。政府部门起草法规虽能够调动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有利于发挥政府部门熟悉行政管理和专业的长处。但政府部门因其本身的局限性,容易从部门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导致法规草案起草质量不高。
第二,法规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在安排上前松后紧。尽管本届人大常委会比较重视立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每年立法计划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总要召开立法工作联席会议,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认真排出全年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的时间表,但由于法规草案大多由政府部门起草,人大常委会的主动权少,常委会审议法规要等政府报来,往往“等米下锅”比较被动,时常出现常委会审议法规集中在下半年“打老虎”,影响常委会对立法计划的审议安排,也间接影响了立法质量。
第三,法规草案中涉及政府执法部门权限、职责的协调工作不够到位,以致于法规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还有涉及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要人大出面协调,牵制了常委会的审议精力。
第四,法规起草时的立法调研还未形成制度化。由于政府起草部门自身的局限性,对法规草案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的调研和论证往往不够深入,以致于对一些重大问题,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还要进行调研论证,增加了立法成本。
第五,人大提前介入立法起草工作虽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要使本市法规的起草质量逐步提高,进而提高立法质量,亟待在总结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起草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科学的起草机制,为以后起草法规、保证法规草案质量提供经验和依据。
改进法规起草工作的若干建议
法规起草机制运作的关键是要建立健全的立法起草工作制度。改进法规起草机制的目的,是要探索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广泛听取不同意见;有利于人大有关委员会和政府法制部门提前介入,保障法规起草质量的途径和形式。现就改进法规起草机制,建立健全高效的立法工作制度提出一些粗浅的想法:
1、拓宽法规起草渠道,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法规起草制度。改进法规的起草机制,重要的环节在于起草主体的改革。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必须拓宽法规草案的起草渠道,改变单一起草模式,向多主体、多渠道转变,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法规起草制度。建议法规起草尝试作这样划分:一是对一些重要的、带有全局性的,关系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应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或直接起草,发挥立法机关的主动性;二是对涉及到几个部门职责的法规,应由政府法制部门或人大的有关委员会牵头,有关政府部门参加,成立专门的起草班子进行起草。也可以由人大的工作机构会同政府法制办共同起草;三是对一些理论性、专业性强的法规可以委托专家学者、科研机构起草。此外,还可以尝试多版本起草,即可以组织不同的立法小组分别起草相同项目的法规草案,最终择优采用或取长补短。
重视发挥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作用,可以尝试采用人大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三结合的法规起草模式。目前行政立法过程从工作层面上可分四棒接力,即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这四棒接力对起草法规来说,可以起到层层把关的作用,但也免不了交叉和重复。建议在起草阶段就组织三结合的起草班子,由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参加,法学专家、学者执笔。充分利用三方优势:政府实际工作部门熟悉行政管理和业务,考虑问题较实际可行;人大部门全局意识强,考虑问题能兼顾平衡政府部门和管理相对人各方利益;专家理论性强,考虑问题较合法、规范。将这三股力量汇集,相互取长补短,共同起草法规草案,有助于提高法规草案的起草质量。
2、立法调研制度化,切实提高实效。立法调研工作分起草时的调研和审议过程中的调研两部分,相对来说,法规起草时的调研,是立法的基础,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规的起草质量。因此,立法调研必须从源头上抓起,并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形成制度化。确立立法项目时,就要注意进行深入调查和反复论证,力求切实可行;法规起草前再进行调查,使之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法规起草后,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对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法规草案,在设置权利和义务时应当举行听证,并采取公开登报、座谈等不同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立法调研也要讲求实效,针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论证,真正解决问题,力求提高实效。
3、建立协调制度,明确各执法部门的职责。法规案的协调制度主要是针对法规案涉及较多部门利益而言的。有时一个法规往往涉及两个以上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划分问题,这就必须在法规案中注意处理好各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分清主次,以避免法规案通过后因法规规范不清造成执法实践中的相互扯皮,确保法规的贯彻执行。
发改委调研方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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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市进入了全方位开放、多区域合作的重要时期。*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加快建设和多区域合作加快推进、*一东盟博览会长期在*举办、*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开放*和谐*、建设*“首善之区”等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协提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以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政协提案工作。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协提案工作是落实*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有利于各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好地履行职能,充分发挥*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政协提案工作是实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渠道。提案的提出和办理过程,是市委、市政府通过市政协密切联系群众,广泛进行协商,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有利于扩大市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实现市民群众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社会经济、社会文化和社会事业的权利,不断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政协提案工作是一项具有全局意义的工作。提案既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也涉及提出提案的广大政协委员、各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涉及办理提案的市委、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各县、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有利于调动提案者和承办单位积极性,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为促进我市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二、明确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总体要求
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意见》、《自治区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发扬创新精神,以提高提案质量为基础,以增强提案办理实效为目标,以加强制度建设为保障,建立健全协调高效的提案工作机制,增强提案工作合力,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服务质量,提高提案的采纳率、面商率、落实率和满意率,充分发挥政协提案在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三、加强学习调研,切实提高提案质量
提案质量是提案工作的生命,只有高质量的提案,才能体现提案的价值、发挥提案的作用。各级政协要组织政协委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人民政协理论和提案工作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要通过组织委员培训、委员视察、派调研、专门委员会调研等,让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知情知政。要建立提案征集长效机制,使提案征集经常化,增加平时提案数量,提升提案质量。
政协委员要充分发挥主体地位和作用。在运用提案参政议政时,要树立精品意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及市民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科学可行的提案。委员所提提案应能说明信息的来源。联名提案的委员应参与提案过程并亲自署名。
各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各自的组织和人才优势,通过积极转化调研成果,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党派、团体要了解本组织成员的提案情况,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不盲目追求提案的数量。
要积极探索在提案工作中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各级政协在政协全体会议和日常工作中,注重发挥界别的优势,加强界别间的学习交流,支持和帮助界别开展活动。各界别可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沟通、交流、研究本界别共同关心的提案问题。
要进一步增强提案审查立案的严谨性,切实提高提案审查的质量。要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提案审查程序,完善提案审查立案标准,严格实行提案初审、复审、疑难提案会审制度,严把提案质量关。
四、加强协商沟通,努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办理工作是提案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办理质量直接关系到提案工作的成效。承办单位要根据“南府办[20*]32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办理程序,加强与提案者沟通,增强提案办理实效。承办单位的第一负责人要切实掌握提案办理全过程,亲自签发提案答复文件,确保提案办理工作有序、优质、高效进行。要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明确提案办理工作联络员。
承办单位要规范办理程序,注重办理质量,讲求实效,办好提案。所承办的提案要在三个月内明确答复提案者,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并制定落实计划和完成期限,按时解决问题、落实提案;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在办理过程中,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与提案者协商办案,不断提高提案办理的面商率和满意率。要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并形成制度。
承办单位要在分析所办提案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确定本部门年度重点办理的提案,集中力量和时间,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重点办理。要在年度办理工作总结中,突出反映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
各级政协要加大对提案办理民主监督的力度。要结合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适当选择一些重点提案,通过必要的程序推荐给党委、政府和政协领导研究督办。由领导同志督办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办理工作,督促检查、办理落实。提案委员会要经常跟踪提案办理工作,协调提案者和承办单位的关系;通过提案调研、协商议政、现场办案、跟踪视察等形式跟踪督办政协提案,切实提高提案办理的透明度。
五、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服务工作贯穿于提案工作的各环节,各级政协应加强和改进提案服务工作。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对政协提案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使提案工作真正做到总体上有部署,措施上有要求,组织上有依托,物质上有保障。要不断加强提案工作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责任心强、掌握政策、熟悉业务、服务优良的提案工作者队伍。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要认真做好向政协全会、常委会和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办理情况的工作;做好提案交办、重点提案选择、跟踪提案办理、开展协商办案等工作协调;充分利用市政协提案管理信息化系统,普及提案的网上提交和网上查询,逐步完善提案的网上审查、网上交办、网上办复,不断提高提案工作效率,为参与提案工作各方提供便捷的服务。
六、加强宣传和理论研究,扩大提案工作的社会影响
搞好提案宣传工作是扩大人民政协社会影响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协组织要加强和改进提案宣传工作,密切与宣传部门和各新闻机构的联系。市委宣传部、市属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市政协做好提案工作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大力宣传提案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协提案工作的认知度。
深入研究提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把握提案工作的新规律。要动员和吸纳社会上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参与提案工作理论的研究,增强研究力量,拓宽研究领域,丰富研究内容,夯实提案工作的理论基础,以理论创新和工作创新,推动提案工作向前发展。
七、扎实推进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提案工作涉及面广、程序陆强,要求高、影响大,必须有规范的程序和制度保障。各级政协、各承力蝉位要在抓好现有规章制度落实、维护其严肃性;权威陆和延续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科学发展,不断创新提案工作的思路、方法和机制,扎实推进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要根据形势发展、工作需要和上级的要求,进一步修订《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制度,完善党委、政府、政协领导牵头督办重点提案制度,调整充实提案审查立案标准和优秀提案与先进承力卑位的评选办法,建立提案工作联络员制度和捻鲤工作考评制度,规范提案征集、审查、交办、办理、答复、督办、反馈、总结、考评、表彰等工作程序,使提案工作更加富有生机与成效。
八、切实加强领导,形成提案工作合力
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政协提案工作的领导。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要及时研究和部署提案工作。政协主要领导同志要阅批派、人民团体的集体提案。政协领导每年分别领衔督办一件以上重点提案,并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做好重点提案督办工作。
要积极探索各方重视、广泛合作、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提案工作机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要适时召开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政协提案工作,开好每年的政协提案交办会、上半年和年度提案办理情况通报会,形成提案办理工作的合力。要完善提案会办机制,由提案主办单位负责协调提案会办工作,与会办单位统一办理意见,共同办理提案并统一行文答复提案者。
发改委调研方案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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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起草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
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来共制定法规41件(其中现行有效的40件),修改法规24件(27件次),作出废止决定6件,作出有关法律性问题的决定16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40件法规,其中财政经济和城建环保方面的25件,教育、文化、卫生方面的8件,公民权益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5件,人大工作方面的2件。
分析本届人大常委会法规起草机制运作的现状,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法规起草主体比较单一,人大自主起草法规数量少。从制定的40件法规来看,起草主体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政府主管部门或是法规的执法部门,有34件,占85%;二是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有6件,占15%。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比,目前本市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起草的法规太少,除有关人大工作的法规外,其他方面的法规大部分由政府部门组织起草并提出议案。政府部门起草法规虽能够调动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有利于发挥政府部门熟悉行政管理和专业的长处。但政府部门因其本身的局限性,容易从部门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导致法规草案起草质量不高。
第二,法规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在安排上前松后紧。尽管本届人大常委会比较重视立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每年立法计划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总要召开立法工作联席会议,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认真排出全年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的时间表,但由于法规草案大多由政府部门起草,人大常委会的主动权少,常委会审议法规要等政府报来,往往“等米下锅”比较被动,时常出现常委会审议法规集中在下半年“打老虎”,影响常委会对立法计划的审议安排,也间接影响了立法质量。
第三,法规草案中涉及政府执法部门权限、职责的协调工作不够到位,以致于法规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还有涉及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要人大出面协调,牵制了常委会的审议精力。
第四,法规起草时的立法调研还未形成制度化。由于政府起草部门自身的局限性,对法规草案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的调研和论证往往不够深入,以致于对一些重大问题,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还要进行调研论证,增加了立法成本。
第五,人大提前介入立法起草工作虽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要使本市法规的起草质量逐步提高,进而提高立法质量,亟待在总结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起草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科学的起草机制,为以后起草法规、保证法规草案质量提供经验和依据。
改进法规起草工作的若干建议
法规起草机制运作的关键是要建立健全的立法起草工作制度。改进法规起草机制的目的,是要探索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广泛听取不同意见;有利于人大有关委员会和政府法制部门提前介入,保障法规起草质量的途径和形式。现就改进法规起草机制,建立健全高效的立法工作制度提出一些粗浅的想法:
1、拓宽法规起草渠道,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法规起草制度。改进法规的起草机制,重要的环节在于起草主体的改革。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必须拓宽法规草案的起草渠道,改变单一起草模式,向多主体、多渠道转变,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法规起草制度。建议法规起草尝试作这样划分:一是对一些重要的、带有全局性的,关系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应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或直接起草,发挥立法机关的主动性;二是对涉及到几个部门职责的法规,应由政府法制部门或人大的有关委员会牵头,有关政府部门参加,成立专门的起草班子进行起草。也可以由人大的工作机构会同政府法制办共同起草;三是对一些理论性、专业性强的法规可以委托专家学者、科研机构起草。此外,还可以尝试多版本起草,即可以组织不同的立法小组分别起草相同项目的法规草案,最终择优采用或取长补短。
重视发挥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作用,可以尝试采用人大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三结合的法规起草模式。目前行政立法过程从工作层面上可分四棒接力,即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这四棒接力对起草法规来说,可以起到层层把关的作用,但也免不了交叉和重复。建议在起草阶段就组织三结合的起草班子,由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参加,法学专家、学者执笔。充分利用三方优势:政府实际工作部门熟悉行政管理和业务,考虑问题较实际可行;人大部门全局意识强,考虑问题能兼顾平衡政府部门和管理相对人各方利益;专家理论性强,考虑问题较合法、规范。将这三股力量汇集,相互取长补短,共同起草法规草案,有助于提高法规草案的起草质量。
2、立法调研制度化,切实提高实效。立法调研工作分起草时的调研和审议过程中的调研两部分,相对来说,法规起草时的调研,是立法的基础,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规的起草质量。因此,立法调研必须从源头上抓起,并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形成制度化。确立立法项目时,就要注意进行深入调查和反复论证,力求切实可行;法规起草前再进行调查,使之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法规起草后,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对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法规草案,在设置权利和义务时应当举行听证,并采取公开登报、座谈等不同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立法调研也要讲求实效,针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论证,真正解决问题,力求提高实效。
3、建立协调制度,明确各执法部门的职责。法规案的协调制度主要是针对法规案涉及较多部门利益而言的。有时一个法规往往涉及两个以上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划分问题,这就必须在法规案中注意处理好各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分清主次,以避免法规案通过后因法规规范不清造成执法实践中的相互扯皮,确保法规的贯彻执行。
建立法规案协调制度,特别是由政府部门起草的法规案,法规草案到政府法制机构后,要举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法规案起草协调会,重点是对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加强协调,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既要保证法规案的统一、科学、合理,确保提请到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草案在部门职责上不交叉、不打架;又要保证法规案通过后的社会效益,便于操作,切实可行。对以政府名义提交人大的法规案,各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已经协调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再有意见,原则上不予理睬;对提交人大审议但没有经过政府协调或者协调不定的法规案,有关执法部门提出异议后,人大可以将法规案退回政府,由其协调并作出决定后,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予以审议,从程序上确保立法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