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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规划方案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4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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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冯国海

没有规划权哪来的批准权

我认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没有规划权,因而根本不存在乡镇人代会需要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里,地方组织法没有赋予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职权,根本原因是乡镇一级政府没有规划的权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部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并没有提到乡镇规划。可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该是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的事。事实上,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五年发展规划草案时,都事先征求了所属各部门和各乡镇的意见,基本上涵盖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内容,因而乡镇无需单独制定五年发展规划。

乡镇可以有建设发展计划。地方组织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这里所指的计划是“根据国家计划”制定,不是由乡镇自行单独制定。如果乡镇各自为政制定发展计划甚至长远规划,那么整个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岂不被分割得四分五裂?而且计划不是规划,计划可以随时调整,而规划则相对稳定。

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 黎启海

乡镇人大只需审查决定建设计划

笔者认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精神,乡镇人大只需审查决定乡镇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以及乡镇民政工作实施计划。乡镇人大无需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性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区域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须由本级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编制计划草案,提请同级人大会议审查和批准。在本级人大(包括全国人大)会议闭会期间,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必须作部分调整的,须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调整方案。然而,乡镇是我国行政区划的最小单位,一般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时,都事先征求了乡镇的意见,乡镇无需制定包括五年规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乡镇人大的法定职权与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法定职权有所不同,乡镇人大审查批准包括五年规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缺乏法律支撑;乡镇人大不设立常委会,审查批准包括五年规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同样缺乏法律支撑。

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乡镇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草案,并提请乡镇人大会议审查决定;编制乡镇民政工作实施计划草案,并提请乡镇人大会议审查决定。据媒体报道,2012年3月16日至17日,江苏省大丰市万盈镇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2012—2016 年万盈镇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报告》。这一做法,与一些地方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五年规划的较多数做法相比,应当说是乡镇人大依法履职的一个典范。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五年规划于法有据

笔者认为,乡镇人代会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五年规划,于法有据。

咬文嚼字地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明确的法律表述,而在乡镇人大的法定职权中不能直接找到;但类似的表述还是有的,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以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这里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民政工作”等无疑包含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

“规划”是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如“十年规划”、“五年规划”之类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前10个五年称之为“五年计划”,到2006年才称之为“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因此,从2011年开始的地方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其实就是过去所说的未来五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组织法未见“规划”一词,究其原因,地方组织法从1979年制定到2004年第四次修正,那时候只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还没有“五年规划”一说。现在我们所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在2004年之前就是称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既然乡镇人大决定(审查批准)单项或年度相关计划有法可依,那么决定长远计划(规划)也是于法有据,只不过规划比计划更长远更全面而已。

开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陈宏卫

乡镇人大批准发展规划是现实需要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的审查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从当前社会发展现实来看却十分需要。

其一,全县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年度计划草案虽已涵盖乡镇内容,实际上由于强镇扩权和城镇化的深入,每个乡镇的发展都有其特殊性,乡镇人大把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草案列入人代会审查也是合理的。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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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全文刊登,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派员到余杭、海宁、永康、武义等地进行立法调研,直接听取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的意见。同时,召开部门座谈会,听取了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法学、规划、文物等方面专家的意见。根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9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草案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建议增加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确认程序和保护措施的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历史文化街区既是支撑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载体,在尚未命名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也日益凸显,保护形势越发迫切,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律地位十分必要。为此,建议增加历史文化街区作为本条例的调整对象,并增加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的条件、提交的材料和确认程序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关于保护专项资金。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善以及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补助。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仅靠当地政府财力,无法解决庞大的保护资金需求,希望条例能明确多种资金来源。为此,建议将此款单列一条,并增加一款,规定保护专项资金的几种主要来源。(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三、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离不开公众参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在多个环节设置了信息公开制度,以确保公众参与。一是保护规划编制前保护范围的公示制度。为了加强社会监督,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范围。(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二是保护规划草案的公告和听证制度。为了使保护规划编制更加科学合理,确保公众参与权,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保护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三是建设项目审批前的公示和听证制度。为了使保护规划落到实处,针对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严格监督管理十分必要。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听证。(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四、关于权益保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过程中,应当注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保障。为此,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款,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同时在保护措施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实施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五、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具备规定条件,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公布为历史建筑。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重视对现有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外的历史建筑的保护。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重要元素,历史建筑的确定是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申报和批准的前置条件。只有先确定历史建筑,达到集中成片的条件才能申报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不论是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还是保护范围外的历史建筑,都应当纳入本条例予以保护。为此,建议做如下修改:一是在总则中增加一款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二是在申报与确定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历史建筑的普查制度和确定程序。(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三是对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四是增加关于历史建筑保护性利用和禁止性活动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六、关于监督检查。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实践中,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存在保护规划不及时编制以及保护规划实施不到位等问题,需要上级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为此,建议增加一条,明确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职责,并规定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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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参与市、区重大规划事务,发挥规划师专业技术特长作用,指导并协调设计单位完善规划成果。

1、xx全域新村布局规划。年初,市局开展今年重点工作xx全域新村布局规划编制,经专题培训,按要求将上报各区县新村布局成果。经两周时间细致调研,会同镇国土、建设口同事,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提前完成了xx镇全域新型社区布局规划工作,形成了镇域“两图两表”资料成果。同时,牵头区规划局县域成果汇总,发挥专业特长,协调新都13个街镇资料上报整理,在领导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县域“现状三图、规划三图、两表一文”规划成果,获得领导肯定和认可。

2、新都区农村新型社区出入通道整治导则。年初,区委徐书记上任,提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将是新都区今后几年重点工作。在此背景下,区规划局委托编制农村新型社区出入通道整治导则,拟通过对新都区现有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等资源的梳理,结合城乡统筹、城市建设、产业发展,结合景观、节点、水系的打造,梳理道路交通,完善导视系统,打造展示新都田园风光、人文特色、宜居、产业等各个方面的绿色生态通道。

这项工作得到乡村规划师小组全程参与和配合,xx镇有丁家大院示范点和北星土地整理安置点,就如何档升级,梳理通道,向设计单位提出了相关建议。同时,积极参与通道整治导则规划方案汇报交流,协调正式成果作为区级管理制度在各乡镇得到落实。

3、新都区农村道路交通及公交体系规划。按照区委徐书记调研要求“完善和优化农村交通规划”事项,区规划局安排此项规划编制并要求乡村规划师全程参与配合。在协助设计单位调研各乡镇交通、公交现状的同时就规划编制提出相关建议,牵头审查此规划各阶段方案,以达到区委提出的“实现农村交通领先二圈层乃至全市的目标”。目前,该规划初步成果已完成。按领导要求,会同设计单位完成了“新都区农村道路交通及公交体系规划探析”论文,论文已报送至“xx规划”编辑部。

二是积极参与xx镇规划建设事务,为领导决策出谋划策。

1、主持编制xx锦城安置小区建筑方案编制,协助完善北星安置小区建设收尾工作。根据时间进度,xx锦城安置小区建筑方案已编制完成,规划方案结合xx状元文化、生态本底等元素在风貌形态、立面色彩上寻求突破,并通过区规划局审查,目前已进入项目前期建设阶段。同时积极推进北星安置小区建设收尾工作,为7月底村民分房入住打下基础。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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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村镇规划体系,为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本依据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各镇人民政府是本镇各项规划和所辖村庄(社区)规划的编制主体。街道办事处是本街道办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编制主体。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街道)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及督导、检查。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镇(街道)组织编制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健全村镇规划体系。各镇应尽快调整新型农村社区布点规划,完善镇域村镇体系规划,作为所辖村庄、社区规划编制的依据。镇总体规划已经审批的,可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修编;未编制和未审批的,年12月底前,应完善成果并按程序审批,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依据。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年月底前达到镇规划区建设用地控规全覆盖;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优先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中心镇要加强重要节点、重点部位的城市设计,改善城镇形象;对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古民居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各镇根据建设进度编制完成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和保留村庄的环境治理规划。

(三)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推行规划方案咨询、征集比选和设计招标,全方位开放市场,为高水平的规划方案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塑造有特色的精品镇。中心镇和县城周边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原则上由甲级以上规划编制单位承担;一般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必须由乙级以上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必须由丙级以上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建立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规划评比制度,对规划编制和实施较好的镇,县政府以奖励的形式给予规划编制费用的资金扶持。

二、强化村镇规划管理,切实维护村镇规划的严肃性

(一)建立健全村镇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镇、村辖区范围内各项建设行为的审批,应当以通过审批的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但未经法定机关审批的,对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审批。

1、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详细规划。

在镇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方案、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村庄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规划保留的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镇村体系规划不再保留的村庄一律不得进行新建、改建和翻建,确需安置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引导在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建设。

(二)严格落实村镇规划执法责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村镇规划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及街道办事处所辖行政区域和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反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负责镇规划区外所辖村庄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对重大违法建设案件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村镇规划管理长效机制

(一)健全村镇规划组织体系。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既关系到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强化调度,抓好落实。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各镇要加大对村镇规划的投入,逐步配备2名以上专业人员,业务上接受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指导,负责本镇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办公、放验线以及交通设备。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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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推行“阳光规划”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是统筹城乡、全面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阳光规划”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实践执政为民宗旨为目的,以推行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为手段,以建立和实施城乡规划公示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机制。在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是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推进“八八战略”重大部署顺利实施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公众参与,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城乡规划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实施“阳光规划”,有利于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强化城乡规划工作的社会监督,加强廉政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阳光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有序推进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阳光规划”体系,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领域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推行“阳光规划”,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城乡规划管理程序,在满足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要坚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原则,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三、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城乡规划事前公示。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详细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规划编制期间,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要适时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保证公民行使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城乡规划蓝图和规划建设动向,提出意见或建议,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城乡规划事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规划方案的主要图纸、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说明。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建立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公示栏、网络等方式进行公示,其中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还应在规划用地内设立公示栏(牌)进行公示。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公众意见要作为完善或修改规划方案的依据之一。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保护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等重要的规划项目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5天,其他规划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天。

(二)城乡规划事后公布。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负责组织编制单位在搞好宣传的同时,要通过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广告牌、网络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图纸和规划主要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规划、关心规划、支持规划、遵守规划、监督规划,为规划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要设立长期、固定的公告牌或在固定的公示场所设立规划模型;城市详细规划、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还应在规划用地内设立公示栏(牌)进行公告。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城乡规划成果数据库,并通过固定的网站向广大群众提供即时查询服务(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除外)。各市、县(市、区)还要依托当地城建档案馆建立城乡规划公开查阅制度,方便广大群众查阅。

(三)城乡规划调整公示。对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必须按程序进行。负责组织规划调整单位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前,应当先就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经批准同意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在城乡规划调整期间,还应向社会公示规划调整的内容。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按城乡规划事后公布的规定进行公布。

(四)建设项目事前公示。对于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确定需要进行公示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公共设施项目;拆迁量较大,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和涉及相邻权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或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段内的建设项目及其他需要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在批准规划许可前,规划部门应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方案图纸。对于重要的村镇建设项目,也要逐步实行在批准规划许可前进行公示。需批前公示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公示的具体程序由当地规划部门研究报当地政府确定。

(五)建设项目事后公告。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建设工程施工放线前,建设单位要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公告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其中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擅自修改规划的行为,单位和群众可及时举报。建设工程公告牌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后方可拆除。批准的村庄建设项目可在网站和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告。

(六)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布。在对城乡规划违法案件送达书面处罚决定后,要通过报纸、政务网站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违法案件的项目名称、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和处罚决定。

(七)城乡规划报告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5号)精神,建立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担任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员,对各项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并将社会各界群众对城乡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及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四、“阳光规划”的组织实施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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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嵊组合城市发展空间协调规划》中提出利用新嵊两个中心城市之间的台地和新昌江两侧用地空间构筑新嵊组合城市的中心,而城北台地是新嵊城市群最重要的中心部分,为提升新嵊两县市的竞争能力,新昌县规划局于2011年4月委托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新昌县城北台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本次规划范围在上一轮分区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容,规划用地面积从分区规划的17.94 km2扩大到19km2,规划控制范围约27 km2,做到了城北台地控规全覆盖。同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过分析研究后提供了两个规划方案,详见图:

二、案例处理经过: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是解决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的衔接,它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深化,同时也是城市地区编制详细规划的依据,并起着协调专项规划的作用。因此为使《新昌县城北台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有机结合,不断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在规划编制中,我强调社会各阶层多渠道、多层次参与规划的全过程。首先将规划在“县规划局网站”、“县规划公示展示中心”等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地方进行规划公示,并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充分吸纳社会各界人士的观点意见;其次组织局内部的规划专业人员对方案进行充分讨论;第三,邀请本地及国内知名专家对规划方案做进一步探讨;第四,用会议的形式听取县委、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的意见。在经过上述四轮程序后,各层次的意见建议均已广泛收集,现将两个方案的意见建议整理汇总和筛选后评析如下:

方案一:注重城市新区型多业态开发的设计理念。

优点:

1、合理布置台地功能分区。由于规划范围内用地呈现西窄东宽,整体狭长的结构形态,将基地核心片设置在面积较大,地势相对较为平坦的东部片区,有利于增强与中心城区和嵊州的衔接交流。而台地西部地区用地狭窄,适宜安排分散布局的旅游酒店度假功能用地,因此该方案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2、顺应自然形态布置的路网,可减少对山体的填挖和生态的破坏,降低建设成本,提高道路建设的可操作性,而且通过纵横交错的路网对各功能区块之间做了很好的衔接,有利于促进各区块的交流和发展。

3、本方案在注重地块开发建设的基础上对基地内大大小小的众多水塘和绿地进行了合理利用与保护。如利用螃蟹水库周边优美的自然景观,对该片区进行旅游开发,同时利用台地上各地块之间存在的高差,通过绿化的形式将地势上的缺点转变为优点,打造一个环境优美,开发有度的台地新城。

缺点:

1、通过对本方案的分析,认为缺乏对台地各村庄的统筹安排。整个台地分属七星、羽林两个街道,现有14个行政村,涉及自然村143个左右。由于村庄建设用地主要布局在相对平坦的山谷地带,且呈现分散布局的特点,因此如果对这些村庄不做好相应的政策处理,将对台地发展带来极大影响。

2、缺乏人口规模预测,缺少人口吸引载体。本次规划面积达到19平方公里,按照1万人/平方公里的标准计算也要超过10万人,而根据最新统计资料,整个新昌县域只有43.76万户籍人口,其中常住人口只有38.04万人,因而如此庞大的人口规模,必定需要一个吸引载体才能留住人群,所以需对这方面做进一步调查研究。

3、目前台地上的开发项目较少,尤其是市政配套建设较少,台地东部区域交通联系主要依赖新大线,而新大线的建设已较为完善,通过该线路与中心城区的连接也较为便利,其周边地块的建设条件也相对较为成熟,因此建议对新大线西侧地块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其开发潜力。

本方案侧重于台地的城市开发,以螃蟹水库北侧区块为核心区块,从西至东依次打造生态度假片―休闲娱乐片―基地核心片―旅游服务片,形成东西向的生态发展轴和南北向的都市发展轴。同时本次台地路网在上一轮分区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规划形成四横四纵的主干道,并与新昌主城区和嵊州台地做好道路对接。

方案二:注重生态度假型主题性开发的设计理念。

优点:

1、本方案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城北台地作为一片特殊的城市发展用地,丘陵地形特征明显,内部山体较为平缓,且目前台地内尚未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建设,自然生态环境和植被保持较好,因此降低基地内地块的建设规模,保留大片水系绿地,有利于台地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水土流失和山体破坏。

2、方案布局顺应自然,地块开发注重台地本身特点,合理利用了台地的地形地貌和现状建设资源,如利用东部宽阔的地域面积,良好的生态环境建设一个影视文化主题公园,狭窄的西部片区则利用已建成的五星级雷迪森酒店的辐射带动作用,建设一个高档的休闲度假区。

缺点:

1、路网密度较低,不利于各地块之间的沟通联系。规划范围内用地面积达到19平方公里,其中东西向直线距离超过1万米,南北向直线距离超过5千米,而在方案中只规划了二横四纵六条主干道,两条次干道,不便于各区块内人流的出行游玩,因此建议根据功能布局适当提高路网密度。

2、本方案中侧重于生态保护,景观特色突出,对土地的开发强度较低,尤其在土地集约利用规划方面,主要是影视主题公园、五星级酒店、度假休闲区等公共设施用地和绿地,但缺乏长期居住的用地安排,无法使台地人口进行集聚,不利于台地城市的形成。

本方案侧重于台地的生态保护,从西至东依次打造度假休闲区―未来世界区―生态保护区―影视主题公园―五星酒店配套区,形成四个中央水体景观和三条主要景观轴线,同时规划形成二横四纵的主干道,并与新昌主城区和嵊州台地做好道路对接。

根据以上评析,我认为方案一更适宜城北台地的发展,建议在方案一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深化完善,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城北台地作为我县今后重要的城市发展用地,需要明确其规划定位。根据总体规划对台地组团的发展定位和台地发展研究报告,城北台地定位为新昌中心城市的台地城市副中心。

2、本次规划范围较大,规划面积约19平方公里,其中规划控制范围达到了27平方公里,尤其在台地上市政设施缺乏的情况,需要合理安排各区块的建设时序,提出建设启动区,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3、进一步优化核心区空间结构,突出区域特色,完善公共设施,将商业、旅游开发与绿化景观资源结合起来,提升全方位的生活环境质量和个体休闲运动的空间和设施。

4、保护台地风貌,保护和利用台地内现有的水系、绿化,创造风景宜人的台地风貌,通过改变单纯依靠车行交通的出行方式,规划便捷的梯道,引导行人的步行交通,并且大型城市梯道也能成为山地城市的一道风景线。

5、方案中缺少对市政配套设施的表述。作为地块开发建设的先行条件,道路、水电等市政市政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在本方案中还缺少对各类市政管线线路走向、接口、利用方式的表述,因此需在方案完善过程中进一步补充相关规划资料。

6、由于城北台地规划用地过于狭长,东西向道路主要依靠环乡公路延伸段进行联系,结合我县道路实际情况及公众意见,为保障台地道路的安全性,在道路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其设计坡度及与周边道路的衔接问题,主要是与嵊州城区和我县中心城区的道路接口问题。同时应通过人口预测做好台地与中心城区、台地与嵊州城区及台地内部的交通流量分析,并根据交通流量和实际地形情况合理布置台地路网,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7、新昌城北台地用地面积达27平方公里,台地要开放建设需要运用什么载体来带动台地建设,我认为利用城北台地在国内少有的台地风貌优势布局和吸引大专院校分校(分部)和老年养生疗养等功能区,究竟用什么载体尚须通过进一步规划论证调研后确定。

三、案例启示

1、当前,居住在城市的每一位市民,比以往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更加关注城市尤其是所居住城市的规划,让规划见“阳光”,并参与到其中来,是体现政府意见和公众意愿的“阳关规划”的内涵。在规划编制中,强调社会各阶层多渠道、多层次参与规划的全过程,实现“公众参与、民主决策、社会监督”的目标。城市规划是为城市长远和整体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推行公共参与、实施阳光规划,打破了以往规划是“封闭循环”、“自产自销”的做法,不仅提高了市民的参与程度,更保证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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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要求,以及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改善县城区社区办公服务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全面推进县城区社区建设。

二、目标要求

1.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县城区社区办公用房建设,采取新建、购买、改造、扩建等办法,在2012年底前解决所有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县城社区办公用房问题。

2.建设标准:县城区社区办公用房的设置和建设要充分体现科学合理,应按照相对集中、独立和便民的要求进行建设,一般设置在住宅小区的,方便小区外人员来往的位置。有条件且有必要的住宅小区,在规划设计审批时,要独立规划建设社区办公用房。

3.功能配备:要按照相对集中、功能实用、方便居民的原则,合理调整并规范社区办公用房,县城区社区办公用房必须具备“五室三站一中心”(五室:社区党组织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社区群团组织办公室、社区警务室、党员和离退休老干部活动室;三站:社会保障服务站、计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中心:社区文体活动中心)。提倡“一室多用”和“一门式”办公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办公用房的综合效益。

三、规划和建设途径

1.科学合理规划社区。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社区功能发挥的原则,由冰溪镇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规划局配合,对现有规模过大或过小、管理人口过多或过少的社区,进行重新合理地调整划分,制定社区布点规划意见,原则上每个县城社区管辖范围一般不超过3000户。今后冰溪镇政府在社区居委会的设立、合并和调整时,应严格按规划和有关程序办理。

2.社区办公用房建设途径。针对目前县城区社区办公用房现状和今后社区发展需要,县城区社区办公用房的建设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对县政府正在统一规划的片区和新建的商业及住宅项目,必须按规定配建社区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须配建3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办公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商)无偿提供社区使用;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发[]15号文件规定,对照县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折算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商)向县政府交纳社区办公用房专项经费,专门用于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和维护。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好审批关,冰溪镇政府要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商)签订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合同,确保社区办公用房建设任务的落实。二是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社区用房达不到300平方米的,在县政府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基础上,冰溪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积极与驻区单位协调,争取驻区单位支持,可以通过购买、置换、改造、新建、扩建等办法,整合现有资源,盘活闲置房产,解决社区办公用房不足300平方米的问题。三是年10月12日后建成的住宅小区,有关部门已接收但未移交社区使用的社区办公用房,由县房管局牵头,县建设局、规划局、民政局和冰溪镇政府配合,进行全面清查登记。根据县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使用意见。

四、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土地竞拍、规划、工程建设、商品房预(销)售、竣工验收备案及权属办证等环节的协调把关,确保社区办公用房落实到位。

1.发改部门:要将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要将社区办公用房作为必须配套的项目,列入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备案、审批、核准内容。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竞拍时,在住宅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要按照批准的社区布点规划和县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明确规定社区办公用房方面的条件。

3.规划部门:在办理新开发小区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在规划批复文件中明确社区办公用房的规模和地点。

4.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办公用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社区办公用房未建设的,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商)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要及时办理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的有关手续,积极参与社区办公用房建设控制性详规及项目选址、定点和方案设计审查等工作。

5.房管部门:在办理开发建设单位的房屋预售手续时,不得将已被规划部门确定为社区办公用房的房屋列入商品房预售面积。社区布点调整后,由房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腾出社区办公用房的方案,具体牵头,会同民政、规划、建设、冰溪镇政府对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承诺和执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管,要主动与行政执法部门、法院取得联系,协调解决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承诺和执行协议问题。

6.财政部门:要协调筹集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资金,按规定补贴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做好开发建设单位(商)交纳的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7.民政部门:要掌握县城区社区用房建设的总体情况,并将其纳入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管理。

五、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商)提供的社区办公用房,其成本已由业主分摊,产权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新建或新购买的社区办公用房产权属冰溪镇政府。县城社区办公用房由冰溪镇政府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

六、保障措施

1.实行县委常委挂点联系制度。每位县委常委挂点联系1-2个社区,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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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鄂尔多斯市全面推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阿日来嘎查实际,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生态恢复、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要求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思路,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村容村貌整治为突破口,以大搞农田水利建设、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为基础,以家家户户发展经济项目为支撑,以培训教育和文明创建为手段,着力开展社会主义新牧农村建设活动。

二、现状分析

1、地理位置

阿日来嘎查位于鄂托克前旗昂素镇区西北,东邻昂素镇巴音乌珠嘎查,南与昂素镇乌兰浩舒嘎查接壤,西毗昂素镇明盖嘎查,北依上海庙镇什尼乌素嘎查,主要由鄂尔多斯梁地构成。

二、行政区划

阿日来嘎查下辖x牧业社,居住着112户农牧民,总人口492人,全嘎查总土地面积53万亩,其中可利用草牧场46万亩,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多民族聚居的以牧为主农牧并举的嘎查。

三、自然条件状况

(一)气候

昂素镇阿日来属典型的干旱荒漠草原,处于中温带内陆地区,气候变化的主要特点是温带大陆性气候明显,日照长,辐射强,冬寒长,春暖快,夏热短,秋凉早。全年最高气温38℃,年均气温7.1℃,全年日照时数2731小时,>;0℃的积温3458.8℃,>;10℃的积温2938.6℃,无霜期130天,最大冻土深度1.7米,年平均风速3.5m/s,最大风速23m/s。

(二)地质及水资源情况

昂素镇阿日来嘎查位于鄂尔多斯高原西南端,总地势为西北高,东南低,海拔高度1300—1470米之间,属典型干旱硬梁地貌。

昂素镇阿日来嘎查地下水资源呈北部深南部浅,埋深一般在30—80米之间,地下水属于白垩系,孔隙,裂隙水,水质好,矿化度小于1克/升,在部分地区并有微自流的承压水,年均降水量在250mm左右,年蒸发量在2398.2mm左右,属鄂尔多斯闭流区,静水位5—10m,成井深40—200m,单井日涌水量40—60吨,土壤类型为棕钙土,草甸土和固定风沙土,土质肥沃,养份含量高。

(三)矿产资源

昂素镇阿日来嘎查地域辽阔,境内矿产和药材资源丰富,有野生麻黄、甘草等天然药材和国家保护植物藏锦鸡儿,贮藏有天然气、盐、碱、芒硝、丰年虫等矿产。

四、社会经济概况

近年来,阿日来嘎查在上级党政的正确领导下,把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立足畜牧业产业优势,围绕镇里提出的“生态立镇、牧业强镇、文化兴镇”的发展思路,带领广大农牧民艰苦奋斗,在经济建设上下功夫,开放创新上求实效,增收节支上挖潜力,使全嘎查经济社会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截止2006年初,已建成林业基地6万亩,建成配套灌溉机电井160多眼,有效灌溉面积达0.2万亩,人工造林保存面积0.15万亩,人工种草保存面积5万亩,87%的草牧场实行了以草定畜,划区牧轮,13%的草场实行了禁牧,牲畜饲养总量达到2.6万头只,牲畜出栏率达40%,肉,绒,毛产量均有大幅度增长,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5600元。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昂素镇阿日来嘎查是一个以畜牧业经济为支柱的纯牧业嘎查,畜牧业经济建设是全嘎查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也是振兴民族地区经济的基础。多年来,昂素镇阿日来嘎查畜牧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草畜矛盾:阿日来的畜牧业是以外延数量型增长方式为主的头数畜牧业,因其属典型干旱硬梁区,北部大部分地区地下水资源缺乏,水位深,不具备开发水浇地能力,牲畜数量逐年递增,对草牧场实行掠夺式经营,虽然进行了大面积人工种草和草场改良,但仍然补不足日益严重的沙化、退化、盐碱化的速度,草畜矛盾日趋突出,继续走头数畜牧业的路子已难以为继。

2、经营管理粗放:表现为饲草料消耗高,报酬低,牛、羊育肥数量少,牲畜出栏基本上集中于一年中的第四季度,和天天需要鲜肉的市场很不协调。

3、自然环境恶劣:近年来,降水量逐年下降,旱情及其它自然灾害比较严重。

4、因农牧户居住分散,农牧户通电率仅为8.3%,乡村道路较差,生产机械化率低,绿化率低,社会保障水平低。

三、总体规划和目标

按照“生态恢复、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要求,至2008年把阿日来嘎查建设成基础设施完备,经济快速发展,生活富裕安康,生活风尚文明,生活习惯卫生,村庄环境整洁,人与自然和谐,服务网络健全,民主法治进步,社会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新牧区。在阿日来嘎查做到以下几点:实现“集中发展”,即农牧户转移到嘎查所在地,由一家一户的松散生产向规模经营和大市场延伸。“两通”,即实现通路、通电;实施“三改”,即实施改水、改厕、改灶;达到“十化”,即全村环境建设要达到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农牧业生产达到耕作机械化、灌溉节水化、牲畜良种化、饲喂配方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建设“五好”,即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方面,做到建设一个好班子、选准一条经济快速发展的好路子、培养一支带领农牧民快速发家致富的好队伍、完善一套好制度、兴办一个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最终体现“三个明显变化”,即农牧民素质和生活质量明显变化,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明显变化,基础设施和生活环境明显变化。

四、具体措施和步骤

按照“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全面发展”的思路。阿日来嘎查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计划于2009年全面完成。具体措施和步骤如下:

(一)经济快速发展

1、按照“收缩转移、集中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阿日来实际,将阿日来嘎查现有的100户农牧户转移动嘎查所在地,集中发展水浇地,解决饲草料缺乏问题,在夏秋季节草牧场适宜时农牧民回其原有的草库伦发展畜牧业,其它时间在嘎查所在地集中开发水浇地,引导各类经营活动由一家一户的松散生产向规模经营和大市场延伸,尝试走适度规模经营之路。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依托北京恒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使专用土豆种植基地形成机制良好的“公司+基地+经济合作组织+农户”模式,成为百事(中国)公司最大、最稳定的供应商。同时,引进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加大工作力度,争取金融机构支持,通过引进和培育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带动当地的农畜产品就地转化增值、农牧民增收。

3、进一步调整农牧业结构,强化特色经济。一是大力推广绒山羊养殖,发展绒产业,着力培育绒山羊养殖基地。二是调整种植结构,坚持“为养而种、以种促养、以养增收”的原则,以服务养殖业为重点,大力种植青贮玉米、优质牧草,在原有2000亩饲草料基地的基础上新开发水浇地3000亩,使饲草料基地达到5000亩,人均10亩以上;三是加大草牧场建设力度,坚持以种柠条为主,进一步巩固拓展生态建设成果,以项目区内林草地的复种和补播为重点,全面改良草牧场,提高草牧场质量;四是进一步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服务体系,加大对农牧民科技培训力度,增强农牧民科学意识和科技水平,提高科技转化率和应用率。推广地埋管、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在农牧户中推广使用大型移动式喷灌。五是依托近年来,经过种草养畜,生态建设等项目实施,培养和造就的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经验丰富的农牧民“土专家”,以农牧民自办服务为主,重点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农机、金融、运销等服务组织,大力发展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在现有农机服务队伍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农机具投放力度,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2007年成立3个农机服务队,组建农机协会,使农牧民生产机械化率达到100%。

4、加大农牧民培训力度,扩大劳务经济。按照市委、政府收缩转移、集中发展战略,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加大农牧民科技培训力度,使广大农牧民成为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和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新型农牧民或产业工人,全嘎查从事二、三产业人员占嘎查总劳力的三分之一,农牧民转移出去后决不允许有新的外埠低端劳动力进入;每年至少培训农牧民4次,达到每户至少有2个科学技术明白人。

5、大力发展旅游产业。以阿日来庙、国家藏锦鸡儿保护区、包日陶勒盖敖包祭祀及蒙古族饮食、服饰、马文化为基础,以发展民俗饮食文化村为手段,提升文化品位,打造民族文化精品,挖掘民族传统文化底蕴,建设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草原文化旅游项目。

6、提高嘎查集体经济收入。通过嘎查集体的水浇地和草牧场大力发展养殖业,深入实施“双赢”工程,稳步提高嘎查集体经济收入。

(二)基础设施完备

1、村民安居住宅区。安排在整个规划区中央,共安排住宅100幢,每户占地面积为160平方米,结构形式为砖混结构。家家要有两个基地(人工饲料基地、灌溉人工草地)和五配套(暖棚、青贮窖、贮草棚、饲草料加工机具和饲喂槽)。

2,街道主道设计宽9米,其中车道为6米,人行道3米,为“十”字街,并有不同宽度的绿化和停车空间,力求达到曲径通幽,柳暗花明的效果。

3、给排水规划。给水采用自来水,污水采取分片收集预处理后再集中排放的方式。

4、市政设施规划。为使规划区范围内有一个干净优美的环境,村民住宅区共安排4个厕所和6个垃圾池,垃圾采取每3天定时清运的方式处理。

5、绿化规划。民居院落绿化主要在房前屋后,尽量营造一个绿树掩映的原汁原味的蒙古族村落。

6、道路规划。道路规划以敖达线(敖勒召其镇-达布察克镇)为依托,与村民安居住宅区相衔接。道路设计里程18公里,路基8米,沙石造面,主干道实现规范有序,平整通畅,两侧绿化,两侧绿化树种为柠条,杨柴,道路四通八达,通达能力强。

7,电力建设,规划架设10千伏线路24公里,0.4千伏线路12公里,上配电变压器8台。

8、每户安装一套太阳能热水器,满足洗浴和厨房用热水。

9、每户有交通工具和电视机、洗衣机等家用电器。

10、建设嘎查中心广场,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环境优美、安静舒适的休闲娱乐场所。

(三)生活富裕安康

1、大力开展以清理脏、乱、差为主要内容的“三清”文明卫生活动,抓好村容村貌整治,逐步解决“柴草乱放,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家禽乱跑”的现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设生态庭院。

2、积极推广沼气改厕,实行“一池三改”(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造猪牛羊圈);提倡农户用沼气和液化气,逐步用沼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取代柴草、羊粪等作为农牧民生产生活用热能;农牧民的厕所和牲畜圈舍要统一布局、统一样式,农牧民生活起居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3、村民住宅外观整洁,院落干净,室内明亮,户户通照明电,物品存放整齐,厨房、卫生间要统一涂白。统一设计门面和院落,所有农牧户门前均建设花坛、栽植花草和常绿树。

4、农牧民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参保率达100%,2006年,新建昂素中心卫生院(二层楼房),设立“健康服务热线”和“联诊联治热线”,建立农牧民健康档案,定期为群众检查身体,有病能及时治疗。

5、改造和完善文化活动中心。嘎查文化活动中心内设图书室、娱乐室、农牧业技术培训中心,设置健身器械,购买一定的图书、影像、电脑以及其他娱乐设施,嘎查接入宽带。

6、电视信号入户率100%,通迅覆盖率达,100%拓展村民了解信息的渠道,丰富广大村民业余文化生活。

7、报刊、杂志订阅率达100%,每户至少分别订阅一份报纸或一份农牧业方面的杂志。

8、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农业技术信息、生产生活资料购销、医疗健身、文化娱乐、为民服务全程等服务进村入户,覆盖整个嘎查,惠及每个农户家庭。

(四)倡导文明新风

修订和实施村规民约,设立红白理事会、计划生育协会,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相关法规,倡导计划生育新风;无封建迷信活动。实行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五)培养造就新牧民

一要大力推广农牧业适用技术,增强农牧民致富本领。嘎查每年从集体收入中拿出10%资金,广泛开展农牧业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进实用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每年推出一批带头人和科技示范户。推行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使45岁以下的村民都掌握1至2项生产致富技术。引导广大农牧民加快由体力型向技能型、专业型、知识型转变,成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推动者。二要深入开展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升农牧民素质修养。提高文明村、星级文明户的创建水平,加强乡村文化设施和文体队伍建设,不断丰富农牧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引导农牧民树立新风,破除陋习,远离迷信,自觉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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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城市提质步伐,建设现代宜居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房地产业提质升级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一)加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管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房地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积极发展普通商品房,加快建设廉租住房,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适当建设安置性住房与公共租赁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住房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坚持房地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改善民生与促进经济发展、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四)严格控制和规范私人建房。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在居民点建设;市中心城区严禁私人建房,经鉴定确系危及人身安全的危旧房屋,纳入城市提质改造和土地储备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收购后拆除;因建设征地需要征收的房屋,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统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实行集中统一安置。

严禁无资质开发和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五)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房地产信息制度。房地产市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房地产市场相关数据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房地产市场状况,研究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提升房地产项目建设水平

(一)鼓励成片规模化开发。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模,鼓励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能批准单独建设,国土资源、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出让和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确无法调整合并的,其土地用于城市绿化或其他公益事业建设。

(二)优化项目设计方案。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向社会公开招标。临街建筑和标志性建筑应根据项目位置,结合城市风貌规划进行形象设计;标志性建筑物夜间景观亮化工程应纳入设计方案,并同步建设。规划部门组织设计方案评审时,应当邀请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国土资源、城管、环保、消防等部门参与。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评审。设计方案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三)开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和节能、环保的强制性规范。城市主干道临街面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不得管网、空调等设备。临湖、临河开发项目,要做到不推山、不填水,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住宅小区的建筑设计,应包含燃气、太阳能、给排水等管线和排油烟的专用管道设计。新城区严格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污水排放必须接入城市排污管网。

(四)加强住宅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监管。凡新建(含改、扩建)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规和其他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物业、社区办公用房和教育、文化、体育、环保、卫生、消防、电信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否则,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房地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五)推广精装房。引导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新建商品房。

(六)实行商品住房“一户一验收”。商品住宅工程在综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与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的,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地产、城管、园林、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对照规划审批许可内容,对项目进行分期验收或综合验收。未经分期验收或综合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商品住宅在交房时,开发商必须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育

(一)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从事房地产业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企业资质,从事房地产营销、策划、中介、工程建设和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凡不具备开发企业资质的,国土资源、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发项目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手续;企业持有相应资格证人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地产部门不得为其颁发相关资质证书。

(二)加强房地产企业动态管理。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实时记录和公示企业信誉情况,并将其作为资质定级、晋级、年检的重要依据。房地产应及时督促企业整改不良行为,整改不到位的,注销其资质。

(三)培育房地产企业品牌。通过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培育和壮大房地产企业。鼓励房地产企业通过整合、兼并、入股等形式进行联合重组,逐步淘汰竞争力不强、规模效益低下的房地产企业,促进房地产企业提质升级。

(四)提升人员素质。房地产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订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年度培训任务,建立培训基地,确保培训质量;严格实行房地产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不断提高房地产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支持房地产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及时依法处理群众投诉,严禁强行摊派和“索、拿、卡、要”。

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一)全面推行专业化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用房应全面推行专业化物业服务,扩大专业化物业服务覆盖面,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无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协议招标的方式进行。

(二)充分发挥社区在物业管理中的监督、指导作用。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工作范畴,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其搞好住宅小区的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工作。房地产部门在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和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定级、晋级、变更手续及日常考核时,应当听取社区居委会意见;加强与社区居委会的协作,调处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为居民创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三)保证物业和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开发建设单位申报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时必须附有物业管理方案,并在评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同时进行审定。物业管理方案应当明确物业管理用房和全方位电子监控设备建设内容,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开发项目应当同时明确社区工作用房。

(四)严格执行有偿物业服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利用电子监控设备加强对服务小区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管,服务费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确需调整标准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业主应及时、足额缴纳服务费,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履行缴费义务。

(五)严格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业主装修房屋,其装修方案必须先经房地产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批准。严禁不按装修方案施工或破坏房屋结构行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五、优化市场服务监管体系

(一)规范房地产项目报建、收费服务。严格落实一站式报建、一票式收费制度,推行一票式收取销售环节税费制度。

(二)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建设公示制和服务责任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要求制作房地产开发项目公示牌,并在项目建设现场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相关部门应对项目的建设、销售、交付进行全方位监管和服务。

(三)建立行政执法联合查处机制。房地产单一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副秘书长组织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工商、区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单位联合查处,形成打击合力,坚决遏制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预售款和维修资金管理。项目资本金、预售款和维修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缴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五)加强商品房销售和价格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售款性质的费用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办理预售许可时,要如实申报销售价格。已取得预售许可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加强房地产交易指导价的编制工作,杜绝房地产转让、抵押等价格不实现象,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房地产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管理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逐步推行二手房交易网上备案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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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关于做好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的意见》(渝国土房管函﹝2011﹞751号)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区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要在确保居住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科学选择安全区域进行房屋建设,切实维护采煤沉陷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原则。

(二)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谁致害、谁补偿”的原则,煤矿企业是采煤沉陷区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其采煤破坏地质环境导致农村居民房屋损毁而需迁建的相关费用。

(三)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要开展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要避开已划定的煤炭开采影响区域,要选择不受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安全区域。

(四)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要在确保居住安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充分尊重迁建居民的意愿,全面考虑迁建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就近选择地势平坦、方便耕种、交通便捷的区域进行迁建。迁建选址原则上应限于与原址相同的村社,如果本村社没有符合迁建选址条件的区域,相关煤矿企业应适当增加补偿金额。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鼓励农民集中居住,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切实改善迁建居民的居住条件。迁建选址应当切实保护耕地,做到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占用非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迁建后的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规定的标准。迁建后原来的宅基地应当退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复垦。复垦和迁建后增加的耕地应形成地票,在市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交易,地票收益用于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采煤沉陷区内的房屋受损农户需另选址新建房屋的,应通过所在村社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选址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社共同组织开展迁建选址具体工作,相关煤矿企业应无条件予以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生产生活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提出迁建选址初步方案,并在拟迁建的村社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拟迁建居民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同时选择2至3处地质安全的区域,作为迁建备选场址。经征求拟迁建居民意见后的迁建选址初步方案,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确认所选场址适宜建设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规划局和区国土房管局申请审核。所选场址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的工作费用由相关煤矿企业承担。

(二)区规划局和区国土房管局在受理采煤沉陷区居民迁建初步选址方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共同组织煤矿企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及居民代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后,出具是否同意初步选址方案的书面意见。

(三)区国土房管局在同意选址方案后的30日内,应会同区煤管局将选址方案确定的迁建场址划定为煤炭资源禁采区,并分别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煤监局进行备案。相关煤矿企业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四)迁建选址方案确定后,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和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事关群众切实利益,事关采煤沉陷区的长治久安,各镇人民政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站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切实做好迁建选址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好迁建选址问题,既要维护好采煤沉陷区群众的利益,又要确保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协调作用,认真开展解释和疏导工作,引导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和煤矿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采煤引起房屋损害补偿纠纷,切实做好维稳工作。

(三)区国土房管局主要负责煤矿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和用地审批工作。区规划局和区城乡建委按照职权分工,依据城乡规划对采煤沉陷区居民迁建工程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并对迁建选址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城乡建委负责迁建房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研究和推广适宜建设的住房结构和材料,增强房屋抗震、抗变形能力。区公安局负责办理迁建居民的户籍变更手续,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经信委分别负责道路、供水、供电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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