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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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领域的实战之作)
作者简介
杨赵进,90后微商作者,微营销实战导师,进友会微商学院创始人。从事微营销多年,撰写过多篇微营销相关文章,深受企业家及微商关注!给多家企业做过微营销培训深受企业家好评,拥有好口碑。担任过多家微商品牌微营销总顾问,帮助品牌实现业绩倍增,拥有丰富的实战操盘经验。
内容简介
杨赵进编著的《微商之道》是关于微商领域的实战之作,从微商运营的现状、误区、商业模式、吸粉、成交、营销、自媒体以及社群等方面,全面地讲解了微商的实战经验。具有系统性和实操性,从理论与实践的不同角度充分地阐述了微商的全新玩法。全书共7个章节,从微商现状、机遇、不成功的原因、*新玩法、产品、成交和成功案例,全面讲解了微商必须具备的知识。从而让微商在成长过程中少走弯路,尽快掌握微商运营的精华所在。
目录
第1章微商发展史
1.1 2013年微商基本状况
1.2 2014年微商发展趋势
1.3 2015年微商发展方向
1.4微商随着时代的变迁
第2章微商带来的机遇
2.1草根创业
2.2微商服务
2.3个人品牌
第3章微商不成功十宗罪
3.1微商不成功的第一宗罪太懒惰
3.2微商不成功的第二宗罪没方法
3.3微商不成功的第三宗罪没粉丝
3.4微商不成功的第四宗罪没团队
3.5微商不成功的第五宗罪没定位
3.6微商不成功的第六宗罪没客户
3.7微商不成功的第七宗罪没产品
3.8微商不成功的第八宗罪没品牌
3.9微商不成功的第九宗罪没互动
3.1 0微商不成功的第十宗罪没坚持
第4章微商全新玩法
4.1微商之路
4.2回归微商本质
4.3微商必备的八大思维
4.4微商如何快速从0到1
4.5常规加粉实用37招
4.6微商如何玩转社群
4.7微商如何招募
4.8微商团队如何打造
4.9微商如何打造个人品牌
4.1 0微商自明星
第5章微商如何选择产品.
5.1选择产品的八大原则
5.2打造爆品的十大核心
5.3微商如何挖掘产品八大卖点
第6章微商成交篇
6.1打造无敌销售文案
6.2微商“恋爱”式成交四部曲
6.3微商绝对成交六部曲
6.4微商活动营销四部曲
第7章成功案例展示
案例1:歌丽诗o2o众筹实体店成长之路
案例2:小c颠覆传统微商模式
案例3:o2o模式助喜尔康智能家居线上线下齐发展
案例4:“加倍美丽”不同寻常的微商之路
案例5:微水开启社交营销之路
案例6:13365酵素第一品牌,缔造保健美容新传奇
案例7:赫斯佩儿教你玩转社群经济
案例8:瑞丰堂颠覆传统微商模式
案例9:一米儿童守护星的微商之路
附录《微商之道》众筹参与者梦想榜
后记: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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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省、市工商局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了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党组书记、局长张新荣同志任组长,副局长王兆文、刘晨、雷光英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经检分局、市场监管室、注册登记室、“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及各工商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监管领导小组。根据我县食品流通领域的特点,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先后制定下发了《高台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高台县工商局“两节”市场检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及《高台县工商局食品监管应急预案》,从组织领导、任务落实及工作措施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要求。同时,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行政管理目标责任书当中。年初与各室、经检分局、工商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工商所、分局又将监管内容、任务分解细化给各巡查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分工抓,分局、工商所重点抓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与此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坚持做到“三个一”,即“一月一法一考”,组织开展以案学法,重大执法行动先行培训活动,积极探索培训载体,加强对新理论、新知识、新内容的学习培训,有计划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常规知识、假冒伪劣商品鉴别知识、适用法律法规知识、办案文书处理等为内容的知识更新活动,特别是今年四月十七日至四月二十一日举办的“工商执法大练兵”活动,有力促进了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高,为发挥工商职能,提高执法效能,稳步推进、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积极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氛围
一是充分利用“3.15”、“12.4”等法制宣传日,拟定节日宣传主题,通过在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刊载法律法规知识和典型案例,在市场、商场、饮食门店粘贴标语,悬挂横幅,搭建食品安全咨询台,成果展台等宣传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意识,使工商维权贴近了生活,贴近了实际,贴近了消费者。截至目前,共发放宣传材料10200多份,参加5000多人次,设立了现场投诉、举报,法规宣传咨询,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等制度和消费知识展板5块,悬挂横幅22条。现场接受咨询人数400多人,受理投诉案件1起,与所有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门店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二是深入开展消保维权进社区、进学校、进市场、进乡村活动,大力宣传消保维权知识,识别假冒伪劣商品、广告常识。到目前为止,我局在9个乡镇、135个行政村建立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联络站,选聘了266名联络员,使消保维权网络向农村拓展,农民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使“12315”维权体系在打假维权,调节食品安全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三是以平时检查、重大节日为宣传契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了打假维权,净化市场,人人有责的食品安全监管氛围。通过集贸市场集中宣传、平时检查逐户宣传、重大节日设立展台、咨询台讲解宣传等形式,逐步提高了广大生产者、消费者的参与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四是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人意识和职业道德。截至目前,我局通过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发放食品安全典型案例警示材料、相关法律法规材料等学习教育形式,使食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了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常识,堵塞了假冒伪劣食品在流通领域内的存在空间。
三、创新机制、强化措施,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严把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关,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准入体系,进一步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自律制度,结合经营者自查自纠,重点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等4个制度,突出抓好批发市场、超市、商场和食品批发企业,在全县城乡开展了创建“食品放心消费示范店”活动,向“爱家超市”等30户食品经营单位授予“食品放心消费示范店”牌匾。二是通过扩大12315网络和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充分发挥广大消费者和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着力构建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积极推行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加强对食品退市的监管,防止已退市的食品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统一制订和印发《高台县食品经营行业自律规范》汇编1600本,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应当遵守的规范、关于实行索证索票和建立进销货台帐,实行对食品质量负全责等制度,要求经营者人手一册。在2004、2005年度推行重要商品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进销货台帐制度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又加大了工作的力度,在全县食品经营者中又认真落实了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进销货台帐制度,共检查纠正经营资质存在问题的食品经营者241户、进货检查验收存在问题的26户、食品商标广告存在问题的6户。至目前,已发放商品信誉卡10万多份,进销货台帐800本,签订食品责任书1000余份。今年,由于我局加大了食品安全的整治和市场巡查监管的力度,运用“星级”管理强化对经营者的分级分类监管,通过推行重要商品索证、索票、备案和建立进销货台帐制度,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经营假冒伪劣和过期食品等违法违章行为明显下降。使食品质量监管工作不断加强,食品质量明显提高,从而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和加强监督检查,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三是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国家工商局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意见”的工作要求,我局将食品监管工作的重心下移,实行食品安全片、段长负责制,构建了食品安全监管“五结合”模式,即“工商所与经营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市场监管责任区责任人与市场巡查相结合;食品安全监管与经营者建立、落实自律制度相结合;常规检查与食品安全预警应急处置相结合;教育警示与加大食品安全大案、要案查处力度相结合”,有效地发挥的工商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四是结合“百城万店无假货”、“名优食品入乡进村工程”和“三绿工程”等活动,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放心示范店”、“放心示范超市”、“放心示范市场”等创建活动,树立典型,鞭策后进,营造放心消费市场。截至目前,以在全县城区及各乡镇建立“放心示范店(超市)”30个。
四、加强监管,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努力建设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市场
(一)、继续加大清理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的力度,严格规范食品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结合2005年度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依法清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市局的要求,对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结合日常监管依法对全县1552户进行全面清理,主要内容包括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经营事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年检和验照是否通过等,建立健全了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档案,监管记录和监管记录卡等登记注册基础资料,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2005年,我局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共取缔食品无照经营户200多户,罚款60000余元。今年上半来,又查处食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案35起。
(二)、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长效监管机制为目标,全面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结合工商e6办公系统,按照各工商所管辖范围,初步建立了食品经营主体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档案、食品经营主体注册登记电子档案和经济户口数据库,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通过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不断提高食品经营主体职业道德,强化自律意识和社会意识,从主观上杜绝了食品不安全案件的发生,促进了食品流通的良性运行。
(三)、继续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良心运行,我局以重要节假日为契机,以元旦、春节、“五一”、“六一”为基点,以城区社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以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粮油、肉类、蔬菜、食品、饮品、保健品、水产品、酒类、儿童食品为执法检查为核心,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重点区域,先后集中开展了儿童食品市场、农村食品市场、包装食品、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月饼市场及节日市场、秋冬季食品市场等10次大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通过对全县经营食品其中的800户零售经营门点,8家超市,3家商场,36家宾馆(饭店、餐馆)的餐饮操作间,25户食品批发经营户进行多次检查,特别对有文件通知的涉“红”食品及其它食品,对照企业名单、商品名称、品牌、批次、生产厂址等项,重点进行了清查,扎实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有效维护了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至*年6月底,共检查经营门点3561户次,检查商品10大类194个品种,1800多个计量单位,下达违章警示通知96份。扣留收缴假冒伪劣或“三无”商品总价值4万余元。
(四)、继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行为。今年,按照总局制定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五个到位”、“六查六看”的要求,我局将食品安全监管的任务和责任认真落实到每个基层工商所,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基层工商所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到位;市场监管责任区、责任人和市场巡查到位;食品质量监管和经营者自律制度到位;查办食品违法案件和取缔无照经营到位;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申诉和预警与应急处置到位。做到了一级抓一级,并对规范情况和落实“五个到位”情况进行了自查,逐所验收。结合高台实际,制定了我局《工商所落实〈规范〉考核办法》,突出“五有、一落实”。即,有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有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档案,有监管记录和监管记录卡、监管责任书、责任区和责任人分布图,有市场巡查和查办食品违法案件登记簿,有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责任书;全面落实食品经营行业自律规范。同时,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的意见,制定了《高台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强化工商所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落实。
五、整合社会资源,强化社会监督,努力构建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因素,逐步形成“珍爱生命,关爱生活,杜绝伪劣,安全消费”的社会氛围,我局不断整合社会资源,畅通监督渠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首先,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了广大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使老百姓足不出户,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以“12315”行政执法网络为依托,充分发挥“一会两站”作用,形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受理投诉、案件查处、跟踪督办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减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监管工作效能。第三,与消费者协会,食品行业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社会监督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第四,充分利用报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及时对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予以曝光。第五、积极发挥工商行政检查职能,组织行政效能检查组,日常监管、临时抽查与明察暗访相结合,加强监管,并将履行职责的程度,完成任务的情况与单位工作效能、个人工作业绩相结合,确保了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落实。
六、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合力
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只依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显得有些股单力薄。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积极加强与质检、药检、卫生、经贸、公安、广电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执法资源,增强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团队精神,形成协调、统一、效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扎实有效。在历次联合执法工作中,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作详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统一协调指挥,责任落实到位,使联合执法行动去得了阶段性成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截至目前,我局会同其他部门联合执法12次,涉足全县范围,出动执法车辆36台次,执法人员64人次,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七、食品经营,食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我局在今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努力的方向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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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管理的执法主体。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各县(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二、备案与监管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管理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经营。
第七条凡在境内从事酒类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到当地商务部门领取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不收取其它费用。
都应依法进行备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或兼营酒类商品的经营者。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批发酒类商品的配套使用备查凭证。凡在工商注册和进行经营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公司。必须使用并主动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等)购进酒类商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随附单》备查。运输途中的酒类商品,须携带《准运证》和《随附单》随附单》附随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按商务部统一格式,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统一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当地酒类流通主管部门领取(只限收工本费)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流通专用单,为一次性有效凭证,不得重复使用,酒类经营企业必须严格管理,不得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第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批发、零售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非法生产者所生产的酒类产品。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加盖酒类经营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经营者应建立酒类购销台账。其经营者应当按商务部规定销售。禁止批发、零售、储运商务部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酒类商品。
第十条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全国酒类防伪查询专号行列。宾馆、酒店、商场、超市等酒类经营者经营酒类商品的防伪贴标率要达到100%
三、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酒类市场管理。要严格执法,不准吃拿卡要,执法过程中要出示执法证件,对执法者违纪违法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商务、公安、工商、物价、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组织力量。依法对酒类市场进行集中整顿和经常性检查。对无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和准运证而从事酒类经营活动,或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阻碍酒类流通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以及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其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酒类流通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25号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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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全局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决定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向阳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卫无,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杰,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大维,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雷鸣,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陈萍,公平交易执法分局局长陈滔为副组长,市场科、公平交易执法分局、注册科、消保科、商标广告科、人事教育科、法制科、办公室、计财科、后勤中心以及四个工商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我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科,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我局各科、室、所应结合工作职能对照“重点工作目标分解表”和“局领导责任区域分工表”中的工作内容,加强对各所的业务指导。人事教育科负责对创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公务督察。各工商所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进展情况
xx年5月28日我局制订《xx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工商温发〔xx〕44号文,将工商部门涉及三项牵头目标(1.集贸市场2.打击假冒伪劣商品3.食品安全)和四项责任目标(1.“清无”工作2.文化市场3.“窗口”建设4.广告管理)任务进行分解落实。要求各科、室、所、执法分局要严格按照创建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圆满完成我局承担的牵头目标和责任目标任务。
5月31日召开全局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动员大会。局长向阳就创建工作强调四点: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要有主人翁意识。二要抓好重点工作目标落实,配合协调其他责任目标落实。三要注意收集、采集信息资料,建立健全软件资料。四是加强督查,促进创建工作圆满完成。
会后,各科、室、所、执法分局按照责任分工,将牵头目标具体落实,并相应制订出工作安排意见和实施方案。
(一)集贸市场整治内容:
根据成办函〔xx〕16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格集贸市场管理等创建文明城市重点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卫生制度落实、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经营者所售食品符合国家卫生管理的质量标准,无过期、变质、伪劣食品出售,不越门经营、占道经营,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保持环境卫生良好。严禁无证、无照经营。同时向各市场开办单位发放《关于做好肉食品市场整治的通知》并要求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签订《商品交易市场目标责任书》。
6月18日我局又发出《关于集中整治中介机构、集贸市场的紧急通知》。6月20至6月22日,我局集中开展了中介机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我局共计出动人员50人(次),执法车辆20车(次),共检查中介机构68户,其中有照58户,无照经营10户,责令限期办理证照8户,依法取缔无证无照中介机构2户。检查集贸市场31个,其中有19个未办理市场登记证,现已当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检查市场经营户700余户,其中无照经营30户,我局已向其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检查肉食品经营户200户,猪肉两章两票执行情况较好。特别是城东工商所管辖集贸市场,市场建立有销售台账,肉食品销售有两章两票。
(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要求: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加大对大案、要案以及集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点的查处力度。开展共铸诚信活动,重点抓好与百姓密切相关的涉农服务、家庭装修、食品保健、医疗服务、教育培训、商业零售、广告宣传、旅游出行等行业的打假,全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质量投诉案件明显下降。
(三)食品安全整治要求:严格商品经营主体资格,坚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严厉查处销售过期、变质、不合格各类食品。健立经营者自律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的建制率达到100%,个体食品经销店(摊点)的建制率达到80%以上。组织开展食品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清理规范执法工作。加强快速检测工作。为食品经营企业(户)制作相关自律制度及购销台账登记薄,不合格食品退市处理登记薄。
在创建工作中,注册科全面开展“窗口”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深入抓好行业“改进服务、便民利民”活动。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继续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来提升窗口形象。窗口建设增加了新的服务内容:一是不断增加服务措施,在窗口全部推行普通话,开展指导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二是加强政务公开,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开展“一口清”,按照市工商局“六统一”的登记规则,限时办结各项登记手续;三是在登记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对企业(公司)换照、补照、增发副本、迁移、备案等不复杂的登记实行“一人受理、一人办结”,做到“当场受理、当场核准、当场发照”;特别是区上的重点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特事特办,只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都是当场受理、当场核准、当场发照。今年我们以周到的服务和良好的形象赢得了群众和企业的肯定,被政务中心评为“优秀窗口”。
受理消费者投诉扎实有效。坚持“服务、创新、发展、效能,以人为本”的观念和“不因小事而不为、不因事难而推诿”的工作原则,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消费安全预警、查办案件相结合,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方便快捷的维权体系,努力作到投诉案件“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工作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了“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假必打、有案必查”的服务承诺,解决了农资、房地产、美容等一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为努力营造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放心消费环境作出了一定贡献。xx-xx年我区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950件,其中商品消费申诉583件,服务消费申诉367件,成功调解950件,处理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73万元。
三、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xx年6月14日-6月17日,以执法分局组织实施,汇同工商所对温江辖区校园周边进行了为期4天的专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69人(次),执法车辆27台(次)。检查整治无照经营户293户,网吧16户,游戏厅7户。(其中对无照经营户现场书面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发现的无生产日期或少量过期食品当众销毁),使专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近两年我局在公平交易执法工作上按照市局的工作部署和“建设现代意义的金温江”的总体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假冒伪劣和各类欺诈经营行为的监督、投诉和处置机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各类欺诈经营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共立案查处并办结各类假冒伪劣和欺诈经营案件22件、虚假宣传案件13件。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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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局党组====年总体工作思路,二==五年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的工作思路是:以实施“云岭先锋”工程为契机,不断加强干部队伍素质;以开展职工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美化环境、抓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等活动为载体,欢迎光临 争创文明单位;以监管专业市场为中心,继续强化市场标准化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深入贯彻落实《__市食品与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采取长远计划与近期目标相结合,经常性工作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工作措施推进市场监管模式改革。通过一年来分局全体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积极发挥党员先进性教育作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力以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各项工作都在稳步地推进。一、以市文明单位为基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年初,市场分局被__市文明委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并利用今年=月机构调整的有利时机,重新调整和组建了新的领导班子,为今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一年来,分局党支部组织建设工作与行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突出重点、体现特点、展示亮点”的原则,找准集贸市场这一突破口,确立了以市场主办单位为核心,稳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为工作亮点,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创新,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当好市场运行裁判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可靠、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的工商干部队伍。
二、以年检、验照工作为契机规范登记注册行为。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把市场准入关。通过年检、验照,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审查,实现二次把关。
=、截止====年==月==日,实际验照====户(包括查无下落===户),完成==.=。全年歇业===户,新注册登记===户。
=、至==月,应检内资企业=户,至==月==日止,已检=户,年检率==。其中某省__金信实业有限公司因逾期未参加企业年检而被分局立案调查,并于====年=月==日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之==月办理注销登记=户,实际年检率已达===;。
=、至==月,应检私营企业==户,至==月=日止,已检==户,年检率==.==,另外=户(__市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逾期未年检,分局已立案进行查处;==月==日止,已领出企业年检表正在办理年检手续的私营企业=户,至本月底,市场分局私营企业年检率可达===。
=、==月底以前,对城区==个、坝区=个、山区个市场主办单位的《市场登记证》进行了年检,年检率===。
全年收取个体管理费======.=元,市场管理费======元,会员费=====元。其中为==户残疾人经营户减免各种费用====元。
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大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
====年,分局先后组织人员对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的无照经营情况、营业执照使用情况等市场主体行为进行集中检查,检查中,重点查处辖区内的无照经营、不亮照经营行为、投机倒把行为和各集贸市场短斤少两、掺杂使假、违章摆摊等违法行为,截止====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共办理经济违法案件===件,其中简易案件===件,立案案件==件,共收缴政府罚没款======.==元,没收无合法来源进口冻制品====公斤,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服===套,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户,=件有质量问题的豆芽菜案已移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件简易案件中,无照经营===件,违章摆摊===件,掺杂使假=件,短斤少两=件,逾期未参加个体验照=件,销售未经检疫羊肉案=件。共罚款======元。
==件立案案件中,无照经营==件(涉及食品的案件==件,其它案件==件),短斤少两=件(鲜鱼=件,大米=件),走私贩私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冻鸡爪、鸡肾、鸡翅)=件,把马肉当作牛肉卖的虚假宣传案件=件,逾期未参加企业年检的案件=件(其中对__顺德商贸有限公司的罚款====元正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案件=件,推销劣质商品的投机倒把案件==件(病死猪=件,劣质电视机=件,有质量问题豆芽菜=件,销售注水羊肉案件=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市场分局以监管集贸市场为契机,把重点和难点放到关系人民群众日常 生活的食品案件上,全年办理的案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共有===件,占案件总数的==.=,有效推动了“放心食品”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一)加强节日市场检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堵工作。
在节日期间,为了让消费者购买到放心、安全的食品,分局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元旦、春节”期间检查禽类冻制品和活禽经营户===户,其中各禽类冻制品零售经营户能落实备案制,能提供进货凭证,但由于是从禽类冻制品批发商手中购进销售,产品无外包装,无法确认其产地,针对这一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发出了《市场检查告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检查冷库=个,执法人员不顾寒冷深入冷库对库存的几百箱禽类冻制品进行了仔细检查,认真查看禽类冻制品的产地、保质期等,并与经营者提供的检疫证明进行核对,经检查查出了=户个体户库存的从巴西、美国、阿根廷、智利购进的禽类冻制品无进口商品报关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封存了无合法进口手续的鸡肾、鸡爪进行立案调查,====年=月==日,调查终结,依法没收了该批冻制品====公斤。
====年==月=日,一些国家又连续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呈扩散蔓延态势,防控形式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精神,保持社会稳定,按照市局安排部署,分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承诺书》,经局领导审批后并于当日下发各市场主办单位和各分局,以市局名义与各市场主办单位签订了《承诺书》==份;==月==日,分局制作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堵工作情况上报台帐》、《高致病性禽流感防堵工作巡查记录台帐》、《活禽及禽类制品进入市场备案登记表》和《市场消毒情况登记台帐》四个台帐,于当日下发各市场主办单位,要求各市场在做好市场消毒、掌握活禽来源渠道、备案登记活禽检疫情况、对禽类经营户进行备案管理的前提下实行防堵情况零报告制度,周一至周五向市场分局报告,周六至周日向=====值班室报告。
至====年==月==日,各分局已累计出动执法车辆==台次,出动执法人员===余人次,督促检查市场主办单位完善相关制度=次,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与场内活禽、禽类制品经营户签订《承诺书》===份;检查=个乡镇==个市场,检查饭店、卤制品加工点等加工、储存场所==户并与其签订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责任书》,检查活禽摊点==余个,到目前为止,除西园市场、小河口市场无活禽销售外各市场经营秩序良好,未发现相关情况。
(二)以集贸市场管理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我局的“食品放心工程”。
====年是某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全省食品放心工程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的一年,也是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最严峻的一年,作为执法在一线又监管着全市流通领域的__市工商局,肩上的担子重了,作为监管全市集贸市场的基层分局,作为市局食品放心工程的牵头单位,市场分局感到责任大了。
第一步,以制度约束人。一年来,在市局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在分局班子的团结和分局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分局按要求组织肉类、食用菌、水产及制品、奶粉、饮料、酒类、食用盐等质量问题的专项检查==次,报送报表、相关总结材料===份,从局领导到一般干部逐级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份,与城区==家市场主办单位签订了《__市商品交易市场食品安全责任书》,与各市场内的===多户食品经营户签订了《承诺书》,同时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与市场内各经营户签订《责任书》。====年==月=日《__市食品与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市场分局以超市、批发户为重点对象,对奶粉、食用油、袋装大米、米制品、肉类及制品等食品进行重点备证、备案。要求经营者购进上述商品时,必须向对方索要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复印件,需经过检验、检疫才能销售的商品,还需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进行备证、备案登记。管区干部对各经营户的备证、备案情况每=个月核对一次,对材料不齐全的,限期提供,拒不提供的,责令停止销售。目前,此项工作已全面展开,分局确定了==户经营户进行重点备证、备案。
第二步,以市场整治规范人。一年来,市场分局不断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至==月止,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出动执法车辆===辆次,共检查农贸市场==个,检查经营户====户次。在检查中,重点对三种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一是所售鲜鱼、大米短斤少两行为。今年=月、=月,市场分局对__城区农贸市场内的鲜鱼、大米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对杆秤一秤多砣和磅秤更换铅心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对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已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全年共立案查处短斤少两案件=件、简易处罚=件,收缴政府罚没款====.==元。
二是无照经营鲜猪肉、推销注水肉、病害肉行为。====年=月下旬以来,随着某省省资阳市相继发生猪链球菌感染病例,分局以市局名义起草了《关于做好本地区“猪链球菌感染”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并加强了__市城区、坝区、山区集贸市场内经营猪肉及其制品、白条猪、活猪等摊点、餐馆、超市和门店的经营户,市区屠宰厂、定点屠宰点、冷库(冷冻厂)的检查力度,至==月==日,市场分局立案查处无照经营鲜猪肉和生猪贩运经营户==户,立案查处推销病死猪、牛经营户=户,共收缴政府罚没款=====元。
(三)其它临时性整治工作。
除以上集中整治外,_年,市场分局还开展了校园周边整治、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反假币专项检查、“扫黄”、“打非”工作、网吧、、打击虚假广告、商标侵权、合同欺诈、红盾护农、 消防安全等==类==多次专项检查工作,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出动执法车辆===台次,检查市场===个次,检查经营户====户次,报送并被采用相关《工商信息》、《工商简报》=期,撰写并被采用《工商之窗》=篇,完成新闻稿件=篇,其中部级=篇,省级=篇,州级=篇。
五、以“三自教育”为目的,狠抓个私协管理工作。
(一)搞好协会建设。
搞好协会建设,新发展会员===户,停歇业会员===户,收取会员费元,为==位会员减免各种费用====元,慰问意外伤害会员==户,走访会员===户,接待并解答来信来访==人次,发放《信息简报》=期===份,《个私经济信息指导》==期近====份,《消费者杂志》==期===份,《中共某省省委、某省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宣传资料===份。
(二)落实“四.五”普法工作。
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人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计划》和我局“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将新发展的===户个体会员集中到市局进行普法培训,并依托市场主办单位,以市场为中心,组织老会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参会人员共===人,培训学习的内容包括:《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某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职业道德规范》。
六、存在的问题和明年工作安排。
(一)存在的问题。工商行政网址:====管理体制、机制、制度、队伍素质与新形式和任务的要求依然存在差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还任重道远,特别是在治本方面还需下大工夫;
(二)明年工作打算。继续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抓好干部职工思想、业务、作风建设,实现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三个目标,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继续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方针,从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高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以巩固专项整治为目的,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继续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经营行为的管理,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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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外销售价格低于国内销售价格(正常贸易情况下);在国际贸易条约中尚有一条规定,如果该产品在第三国的销售价格低于在该国销售价格,也不构成倾销,但是这一条规定欧盟却从来不使用。
b、生产成本衡量法,即以产品的成本确定合理销售价格;
目前,中国彩电在欧盟的进口被征收44%关税,而同期的韩国彩电在欧盟的进口关税为0。
2、欧盟对于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新规定
欧盟对中国有一个新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国企业可以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在欧盟的名单上,中国和俄罗斯等国家属于非计划经济国家(还不是市场经济国家),这对中国企业非常不利。个别出口企业想要获得欧盟的优惠出口政策可以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这种申请有严格的近乎苛刻的要求,中国企业必须向欧盟提供详细的属于企业经营秘密的全部资料,以至于欧盟对中国某些企业的了解甚至比中国政府还要详细准确!
3、欧共体反倾销案调查程序
现在的欧共体反倾销法颁布于1988年,最近又作了部分修改。欧共体课征反倾销税的两个条件是:
a、倾销行为对欧共体产业已造成实质损害或有实质损害之处或实质阻挠了欧共体产业的建立。
b、课征反倾销税对欧共体有利。
欧共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有三个:
a.欧共体执委会(the commission):是欧共体法的制定机构,也是法的执行机关。反倾销只是执委会的职能之一。
b.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其职能是,对倾销和损害问题进行协商,对欧共体执委终止反倾销程序提出异议等。重要决议,执委会都要征询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若双方意见不同,就须送交部长理事会作投票裁决。
c.部长理事会(the council of ministers)反倾销案件决定的最高层机构。可以否定执委会的决定,并且对最终反倾销税作出决定。
反倾销案调查程序
起诉
依规定提出起诉的个人、公司、或非法人的协会组织,应以代表欧共体行业提出。起诉书以书面形式,内容列出倾销及损害的证据。起诉书可向执委会任一成员国提出,经该成员国转呈执委会;或直接向执委会提出也可以。
立案
欧共体进行内部审查并公布其结果,执委会审查起诉案时,应向咨询委员会咨询。咨询范围包括倾销的事实、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损害的范围等。如认为有充分证据可展开调查程序,则应在欧共体公报中刊登公布,宣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开始。(最近,新修改的法规规定,执委会在收到反倾销起诉书一个月内,必须作出是否受理该案的决定,并通知原告)。执委会在公报上公告后,将向涉案出口商寄发问卷。问卷应于37日内填答完毕,寄回执委会。
调查的开始与进行
一旦确定进行倾销调查,欧共体将通知出口国的代表。一般,执委会只在欧共体范围内调查,调查的资料只包括程序开始前6个月期限内的。必要时,在征得有关企业和政府同意后,也可在第三国进行调查,欧共体执委会还经常要求成员国提供资料协助调查。
所以对执委会寄发的问卷,除涉案厂商要积极配合填写外,非涉案的厂商也要小心应对。因为倾销案往往不是个别厂商的事,整个行业都可能受影响。如若不填答问卷,将被欧共体视作不合作厂商,不合作厂商将按同次调查中制定的最高倾销幅度作为计征基础。
裁决
最近新修改的反倾销法中规定,正常情况下,立案调查在一年内结束,最长不能超过15个月。执委会在调查中认为有倾销及损害的事实后,就立即课征临时反倾销税(新法规则规定该临时措施必须在开始调查的9个月内采取)。课征临时反倾销税时,进口商的银行应就反倾销税额提供担保,否则涉案产品不能在欧共体市场流通。
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4个月,最多可另延长2个月。在有效期届满后,前述担保除非以后经部长理事会决定予以没收之外,应尽快退还担保人。
如执委会最后认定确有倾销,并导致损害,应将课征反倾销税的建议提交部长理事会。部长理事会应以多数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课征最终反倾销税及税额。依据新法规要有38票(5个成员国以上)反对执委会的建议,才能予以否决。
最终反倾销税应由进口商负担,若出口商想降低利润自行负担,如让执委会知道,将另课征附加反倾销税。
从欧共体反倾销调查程序来看,与美国的不同之处在于,欧共体执委会可自行判定倾销的存在和倾销损害程度,而且只要发现有损害就可征收反倾销税(临时的)。最近的新法规又提出,如果涉案公司或应调查产品项目过多,执委会可自行决定调查对象。同时,为缩短每件案子调查的时间,加速调查进程,执委会还提出可同时分别进行倾销调查和倾销损害调查的建议。
另外,与美国不同的是欧共体反倾销法中虽也规定了,在作出终裁和确定反倾销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请求举行听证会,但当事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义务。
复查
调查届满一年后可提出复查。
欧共体执委会可随时应成员国或厂商提出的对最终反倾销税或现行价格进行复查。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复查时,必须提供有关情况已改变的证据,而且复查的申请须在调查至少届满一年后才可提出。复查时又要重新展开调查、寄发问卷、实地调查,程序很繁琐。但基于厂商在欧共体的权益,仍有必要申请复查。
反倾销税及具体保证的有效期一般均为五年,此后自动失效。在到期前6个月,执委会要在欧共体公报上公告反倾销税即将届满的事实,并通知有关的欧共体行业。利害关系人若有异议,得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陈述意见。执委会征询咨询委员会后,在欧共体公报。
4、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
1994年 第 l号
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部长 吴仪
1994年4月4日
第一条 为维护我国生产和出口企业的合法利益,保持我国出口产品的市场,做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称外经贸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控倾销时,应诉人应为:
(1)在调查期间内向指控国或地区出口(包括转口)被控产品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和
(2)生产第(l)款所指出口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各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商会或协会)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反倾销的应诉工作,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当被控倾销产品只有少数企业生产或出口时,商会或协会可以指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应诉。但商会或协会应随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建立必要的档案。
第四条 当某一产品被控倾销后,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在《国际商报》上通知,应诉人应立即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委)和有关商会或协会报名应诉。
第五条 应诉人应及时按调查问卷的要求提供被调查期间有关产品的价格、生产和出口的数量、生产成本等数据和资料,并应指派专人负责应诉,核查以及复审工作。
第六条 在应诉期间应诉人应服从地方外经贸委及商会或协会的协调与安排。
第七条 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将应诉人的名称、电话、地址、传真号以及联系人名单报告外经贸部。
第八条 应诉人应按调查期间内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比例按时交纳律师费及有关应诉费用。
第九条 经应诉人委托,商会或协会负责组织对外应诉,并可聘请了解中国情况、专业能力较强的外国律师进行应诉。
第十条 商会或协会可就反倾销案件聘请有此项专长的国内律师参与应诉,包括填写问题单、准备有关法律文书与证据。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商会或协会可组织应诉人参加国外听证会或进行案件的具体交涉,但须事先征求外经贸部主管反倾销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应诉人可与外国主管部门谈判、签定“价格承诺”或“中止协议”并应认真执行。应诉人尚应随时或定期向商会或协会报告协议执行情况。商会或协会对协议的执行应予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反倾销应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商会或协会以及应诉人应对反倾销案件归档立案、保持完整的资料,并监视被调查过的每种出口产品的出口变化情况。商会或协会每半年应就反倾销案件应诉等情况做一次总结,报外经贸部。
第十五条 对有证据表明将发生国外反倾销的出口产品或被倾销后仍可出口的产品,商会或协会为避免遭到反倾销或再次出反倾销,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提出改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建议,包括行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等建议。对于出口价格掌握好的、积极主动应诉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由商会或协会提供名单,外经贸部在配配额、颁发许可证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商会或协会应做好市场调研,采取必要措施,争取避免发生国外反倾销诉讼。
第十七条 各地方外经贸委在商会或协会受托组织对外应诉的情况下应负责配合商会或协会协调本地区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包括督促本地应诉人按时应诉、交纳应诉费用。在特定情况下,地方外经贸委经指定亦可负责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各地方外经贸委尚应调查了解本地区反倾销案件的发生情况,分析其对出口贸易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各驻外经商机构应调查了解驻在国外反倾销法律、法规以及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调查与裁决情况,并及时将上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贸易管理及应诉的意见报告外经贸部。对可能以及新发生的反倾销案件要及时通报外经贸部和有关商会或协会。驻外经商机构可建议聘请律师,并监督其抗辩情况。应诉或参加听证的出国团组应接受驻外经商机构的指导,并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外经贸部负责指导全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制定修改反倾销应诉工作管理办法,负责与进口国政府磋商有关案件的处理,以使中国出口产品取得公平待遇。
第二十条 对于明知本公司、本企业经营或生产的产品被指控倾销而不参加应诉或不交纳律师费及其它应诉费用在应诉中不予配合的公司或企业,商会或协会应及时报告外经贸部,并有权提出批评或通报。
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部对不及时应诉、不交纳律师费及有关应诉费用或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予配合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可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申领出口配额与许可证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部分或全部外贸经营权,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亦适用于外国政府依据“反补贴”、“市场扰乱”以及“保护措施”等法律所提起的调查案件。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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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和经营行为,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批发、零售,依法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机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十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仅可收取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酒类经营者应当依照商务部《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酒类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随附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免费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当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建立酒类购销台账,保留3年。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性、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市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本区域内的酒类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区域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活动,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有效证件。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酒类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酒类防伪编码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强化对酒类生产的管理,杜绝无证生产,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进入流通市场。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年检核定经营范围时,应对经营酒类商品的予以注明,在办理工商年检时,应当要求酒类经营者出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门酒类经营者进行卫生许可证年检时,应当要求其出示《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酒类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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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和福建省委的报告,决定对两省的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从此,广东沐浴于对外开放的春风之中,广东企业在外贸经营权方面也获得了先走一步的发展。大致来说,从1979年中国改革开放至2006年,广东企业在外贸经营权方面所走过的路程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1979-1988年,打破垄断的阶段
这一阶段,权力下放成为国家对外贸经营权改革的主旋律。原外经贸部相继出台有关政策:1979年,在广东、福建两省开始下放审批试点工作;1988年,将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到全国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及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此外,还对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始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试点工作。
1979-1988年间,广东充分利用中央给予广东的“特殊政策、灵活措施”,提出了“对外更加开放、对内更加放宽、对下更加放权”的方针,在外贸经营权管理方面主要进行了一系列下放经营权、调整进出口主体结构并放开三类商品出口经营等探索。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广东省政府可以批准成立经营地方产品出口外贸公司、省内生产企业联合体和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联合设立的工贸公司。1985年,原广东省外经贸委根据原外经贸部制订的《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相应制定了《关于我省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审批机关和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主要条件是:省级外贸公司开业第一年的出口额不少于150万美元,且企业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第三年出口额应达到300万美元;市级公司为200万美元;县级公司为100万美元。审批机关是省人民政府,公司的经营范围则按照原省外经贸委审定的经营范围严格进行,除个别地方综合性外经贸公司以外,主要经营三类商品的出口贸易,而且本省批准成立的地方进出口企业只能从事本地区生产的商品出口,不得跨地区收购出口,国家规定的一、二类商品仍归口省专业外贸公司和个别综合性外经贸公司经营和协调管理。进口方面,国家管理的商品和省管商品归口省专业外贸公司对外订货或委托对口的专业外贸总公司对外订货,其他一般商品进口由各地市有关外贸专业支公司对外订货。
1988年5月,国家将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权进一步下放,我省广州市和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经济开发区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有权审批自属的外贸公司,其批准的地方外贸公司只能经营本区内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如企业在省内跨区经营仍需报省政府批准,跨省经营需报原外经贸部批准。
至此,广东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广东在13家专业外贸公司基础上,成立了一批地方性进出口公司,其中广东茂名石油工业公司、江门无线电三厂、广州绢麻纺织厂先后成为我省最早可以经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在这时期,中央有关部委的工贸类总公司也相继在广东建立了25家中央驻粤工贸公司。全省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由1979年的13家发展到1988年的1576家。占全国6000家的26%。仅1988年,广东就有687家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占全国当年新批获权企业的30%。
这一时期,在新批准成立的公司中,出现了两个结构性变化:一是在当时经济落后的32个山区县成立了一批外贸公司,使每个山区县都拥有自己的进出口渠道,填补了它们没有外贸进出口公司的空白;二是注重发展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数量出现了较大增长,总数达到133家。
1989-1991年,大规模治理整顿的阶段
广东外贸经营对下放权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果在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很多省市争先仿效。但由于一些地方不顾条件滥批滥放外贸经营权力,造成全国外贸秩序一度混乱。针对当时新成立的公司“过多过滥”所引起的“政企不分、官商不分、抬价抢购,削价倾销、牟取暴利”等问题,国务院1989年5月发出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通知》,原外经贸部先后三次派工作组到广东审查相关问题,从此至1991年,广东进入了清理整顿外贸公司时期。
广东采取了相关措施,审定经营性公司的撤留标准是:省属公司第三年创汇达到300万美元,市属公司第三年创汇达到200万美元,县级公司第三年创汇达到100万美元的予以保留,否则撤销。后来广东结合实际情况,将标准适当放宽调整为:创汇额达标的年限从“第三年”调整为“三年中的任何一年”,对于山区县公司的创汇额标准也作适当的放宽。与此同时,原广东省外经贸委对保留的外经贸公司(包括生产企业)的出口经营范围也作了新的规定:专业外贸公司按各自专业性质经营二类商品;同意省外贸开发公司、外经发展公司、海外贸易公司、粤海进出口公司、东方进出口公司、广东(蛇口)进出口公司6家企业作为本省地方综合性公司,可以经营若干二类商品,但其下属分支机构只能经营三类商品;其他地方性外经贸公司经营三类商品;生产企业只能经营自产产品,同时,针对国家放开经营三类商品的情况,还允许每家公司(包括专业外贸公司)可经营5-7个三类商品的大类别。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那些原来已经营二类商品并投资或自已开发的产品的公司,或对于那些经营的三类商品后来被调整为二类商品的公司,也允许其继续经营。
经过清理整顿之后,经原外经贸部审定,全国外经贸企业总数从近6000家减少到3800家,广东保留了1206家,占全国外经贸企业总数的31.7%。在长达两年的清理整顿时期,广东省政府没有审批成立新的外贸公司。后来,广东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被撤销后经整顿提高又符合条件的外贸公司又恢复其进出口经营权,但只限于在广东口岸范围内报关。
这一时期,广东主要做法是:撤并了一些确实没有出口经营能力的企业,同时对各类外贸企业的出口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划分,实行了严格的限制,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广东进出口贸易秩序,保证了外贸经营承包制的顺利推进。
90年代,建章立制、规范审批的阶段
从1992年起至1999年,外贸体制按照党的十四大确定的“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制”的方向继续发展,主要体现为在出口经营范围和经营主体方面加快改革和统一的步伐。
1992年12月,国务院以国发[1992]69号文批转外经贸部《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对原出口管理体制作了较大改进,取消出口商品一、二、三类的分类管理,改为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等重要商品由国家组织有关公司统一联合经营,大部分商品放开经营,从而结束了长达10年之久的三类商品分级管理经营的模式。随后,原省外经贸委发出《关于对非国家管理的出口商品实行放开经营的通知》,明确指出原核定本省各类外贸企业的经营范围及出口商品目录已不适应出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定凡经国家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经贸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生产企业)经营除国家有特殊管理规定的商品外,其余商品一律放开经营,均不受经营范围及出口商品目录的限制。这标志着外贸流通企业可以自由地选择除国家特殊管理出口商品以外的所有商品作为自己的经营范围,从而打破了长期以来严格实行的专业分工经营的体制,这是进出口经营权管理的一次重大变化。
在进出口经营主体审批管理方面,国家也加快了开放的步伐。1992年5月,国务院以国发[1992]30号文批转外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权有关意见》,审批的主要条件是: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生产企业、一般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非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分别要求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值在100万、200万和400万美元以上。审批程序是:逐级上报,经国务院生产办审查后送原外经贸部审核批复。企业经营的是自产产品。为了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进程,1993年10月,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联合以[1993]外经贸政发第504号文了《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对于连续两年委托出口科技产品年均创汇额大于或等于50万美元的科研院所也开始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
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发展第三产业,1993年11月,国务院以国发[1993]76号文正式赋予商业、物资系统的企业外贸经营权的试点。审批条件其中规定:对于沿海地区物资、商业批发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分别要求其年进出口额(试点初期,可以其销售额作为参照)在10亿和3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出口额不低于上述进出口额的1/3。审批程序是:逐级上报,经原内贸部初审后报原国家经贸委审查,再送原外经贸部审核批复。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一致,但原则上不经营使用中央外汇进口的国家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
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1999年1月1日,国家开始施行《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放开私营生产企业和私营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审批条件是:1.申请单位的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2.私营企业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要求分别在3000万元和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审批程序是:逐级上报,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原外经贸部审批。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经营本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的进口业务。“广东金阳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我省第一家经原外经贸部批准的私营进出口企业。
在这一阶段,对外贸经营权的管理基本进入了全国统一政策时期,广东从1995年后基本上停止了新的外经贸公司的审批,所有获得进出口权的企业均需按照原外经贸部规定的程序报批。截至1999年,广东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已达3534家,占全国外贸企业总数的12.0%,广东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在全国中所占的比例明显减少。
90年代末期至2004年6月,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的阶段
在1996年试点的基础上,1997年1月原外经贸部发出《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确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在内的五个经济特区正式实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1999年1月1日,国家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原国家经贸委、计委、统计局、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六部委审定认证的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备案登记制,而且备案机关下放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经营范围限定于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生产所需的设备、零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经营国家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仍需上报审批。
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出口经营权的改革进入了全新的阶段,进出口权审批制从2001年7月正式进入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制和核准制分类管理。
其中生产企业(含科研院所)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制。备案条件是:企业经工商部门注册且注册资本(金)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依法纳税,企业负责人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我省登记机关有省外经贸厅、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局。
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的是核准制,核准条件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具备法人资格;2.正常营业一年并依法纳税,通过工商、税务年检;3.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法人代表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准机关是原外经贸部。
从以上条件看,无论是备案还是核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门槛仍然较高。为了使更多企业获得进军国际市场的入门券,2003年5月,广东省外经贸厅根据省政府召开的扶持广东民营进出口企业发展工作协调会精神,利用在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方面的自限,调整了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注册资金标准:即“珠三角”地区为100万元人民币,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为50万元人民币。同年9月1日商务部以商贸发[2003]254号文正式调低了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注册资本金的条件,生产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从300万元降为50万元人民币,外贸流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从500万元降至100万元人民币。这一次的政策调整,大大地释放了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活力。截至2004年6月底,全省拥有进出口资格的内资企业达到24240家,占全国外贸企业比例回升到18%,其中私营企业19638家。
这一时期,国家对外贸经营权实行了渐进式的“松绑”,这为外贸增添了大批生力军,有效地促进了外经贸发展。
2004年7月1日至今,实行备案登记制阶段
2004年7月1日新《对外贸易法》开始实施,作为配套文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也正式施行。新政策明显变化之处:一是将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许可制改为备案登记制;二是将外贸经营主体范围扩大到个人(非自然人),即凡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依照规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后均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已没有生产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之分,而是统一为“自营和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全国可以办理备案登记的第一批机关就有48个,我省占了5个:省外经贸厅和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局。2005年7月商务部增加了59个地级市外经贸局作为第二批授权备案登记机关,我省佛山、东莞、惠州、中山、江门、潮州、梅州、揭阳、茂名、肇庆、韶关11个市外经贸局榜上有名,这是除经济特区以外,国家第一次将外贸经营权受理机关下放到地级市。2006年10月商务部又公布了46个地级市外经贸局作为第三批备案登记机关,我省湛江、清远、汕尾、阳江、云浮和河源6个市外经贸局入围。经过业务培训,2007年1月,我省所有地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业务全面运作。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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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可喜的成绩。现将我局2005年1—9月份的整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2005年1—9月份整规工作的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按照“全面展开、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大力开展了红盾护农、食品安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9大类专项整治,全面推行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工作。1—9月份,我局(含三县一市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万多人次,检查经营户5万户次,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1698起,案值834.4万元,罚没款233.5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4起,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2445起,更多经典尽在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7.79万元。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我局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推进“关口前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准入制度。
近年来,我局把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2004年,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我局在全市食品行业全面推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工作,我们通过督促食品经营户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流通环节食品退市制度等有关制度,把住食品进入市场的关口,构筑食品安全的防线。对不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产品检验报告以及购货票等相关证件的商品,全面要拒绝进货、进场。
同时,为了使食品质量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今年,结合我市食品市场监管的实际,我局制定了《食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食品经营户(企业)分类监管制度》等五项制度,要求各分局、工商所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的要求,规范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目前,我市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食品经营户建立了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制度的达到85%以上,各类食品经营户企业亮照经营率达100%,工商所实施经营户口管理和巡查责任制达100%。食品监管初步建立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
(1)加强日常的巡查,认真开展“六查六看”。一是查经营资格,看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属超范围经营;二是查进货票证,看来源是否合法、票证是否齐全,进货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职责;三是查经销食品,看有无质量、卫生检验检疫合格等证明;四是查包装标识,看标识是否虚假,是否属“三无”、仿冒或过期失效食品;五是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广告有无虚假、误导宣传等内容;六是查市场开办者,看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对进场经营者履行了资格审查、质量监督等责任。工商所每星期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户的检查不得少于2次,对“六查六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查处。
(2)扎实开展专项整治。今年以来,我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和梧州市的消费特点,开展了食品安全三次集中整治行动,分别是: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市场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主要抓好三个重点环节:一是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二是严把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依托12315网络,建立食品消费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在今年1—9月份的食品质量监管工作中,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25349人次,车辆6156台次,检查食品经营户4万多户次,共取缔无照经营食品217户,查获私宰肉3478公斤,劣质酒类、饮料7547瓶,劣质奶制品125.8公斤,过期变质的饼干、糖果等食品一大批。
(3)加强对上市食品的检测工作。
一是快速检测。我局投入资金30多万元购置了食品快速检测车,可检测的项目包括农药残留超标、吊白块等8大项;每个分局还配备了食品快速检测箱,定期不定期地对我市的上市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到9月份止,我局共出动工商食品快速检测车120多车次,检测蔬菜农药残留、豆制品吊白块等项目268批次500多个品种,检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173.5公斤、含吊白块豆制品195.8公斤,甲醛超标水产品32.6公斤。
二是定期检测。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商品质量投诉情况以及消费的季节性特点,每月制定食品检测计划。如今年7月份是检测饮料类,主要检验项目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蛋白质等。通过有重点、步骤地开展商品质量抽查,并及时向市民发出警示,努力构筑食品安全防线。
三是专项检测。今年7月我局配合自治区质监部门对我市的桶装水进行了抽检,这次抽检共抽取了3家厂家生产的4个品种的桶装水,经检测,4个品种的桶装水全部合格。此外,今年8月底9月初,我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针对在月饼专项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会同梧州市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我市的上市月饼进行了检测。这次监测共抽取了10个厂家生产的16个品种的月饼,经检测,有2个品种的月饼不合格,合格率为87.5%。
(4)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文件精神,我局每月都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情况通报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以利于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
一是积极开展宣传《商标法》活动。今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我局以此为契机,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商标法》的活动。4月23日我局在市xx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咨询宣传日活动,在活动中共展出商标侵权产品50件,接受群众咨询10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多份,发放中国知识产权报1100多份,展出宣传板报及挂图20多块,收到较好的效果;与此同时,我局还在《xx报》开辟了专栏宣传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有关知识,展示我局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的成果。通过宣传活动,增强了广大市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此外,我局联合市整规办、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质监局、市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商标侵权、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盗版图书、盗版音像制品等违行为。行动中查获假冒“xx”洗衣粉一批,收缴非法音像制品7200盒。二是开展保护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我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了相关的工作方案,扎实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今年以来,我局结合“红盾护农”工作,重点开展了保护涉农商标专项行动。1—3月,开展了以查处食品、药品、种子、农药、化肥、农膜、农产品商标侵权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3—6月,开展了以集中整治侵犯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不法商贩坑农害农行为,有效净化了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1—9月,立案查处商标案件28起,移交公安部门2起,罚没款11万元。其中涉农商标案件4起,端掉制假窝点4个。在查处商标大要案方面也有所突破。xx工商局于今年4月查处的xx厂擅自仿冒生产法国著名louisvuitton(路易威登)商标和国内注册商标kaiser(凯撒)手袋商标侵权案件,涉案总值达400多万元。三是与企业联合打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局与市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企业建立了打假联系点,实行专人负责,指导、协助企业进行打假维权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商标专用权被侵的问题。今年以来,我局深入指导企业打假12次,先后协助奥奇丽公司等5家企业到全区各地进行打假5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0多万元,受到企业的好评。
(三)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行动。
今年,我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围绕服务三农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扎扎实实开展红盾护农行动。
一是建立完善有关制度,规范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为了加强农资经营户的自律意识,我局把农资商品管理作为“关口前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行农资经营“两账两票、一卡一书”,给农资经营户发放了统一的进销货台账登记薄、“农资商品销售信誉卡”和“工商服务三农、红盾护农公示卡”。为保证“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落到实处,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还定期对农资经营户的“两账两票一卡一书”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记录到经济户口管理资料中,建立对农资产品经营的全程监管机制。
二是大力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涉农违法经营行为。我局结合xx市的实际情况,把“红盾护农”行动分为“打假保春耕”、“打假保三夏”、“打假保秋播”三大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以基层工商所为依托,以县局、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市场科(股)为主力,以城乡结合部和乡镇为重点,围绕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具及零配件等重要农资商品,采取查登记档案与实地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农资经营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及时查处农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进一步强化杀鼠剂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截至今年9月底,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183人次,检查农资经营户1581户,检查农资市场27个,查处无照经营19户,查处农资案件52起。涉案40多万元。其中查获假冒伪劣化肥247.15吨,假冒伪劣农药128公斤,假冒农用柴油机37台。其中,岑溪市工商局查处侵犯“溪丰”牌注册商标复混肥一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今年,我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制定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作方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3次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以“拉人头”和“金字塔”形式的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共发放宣传资料份1万多份,出动执法人员879人次,端掉传销窝点28个,遣送传销人员470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传销骨干分子5名。依法没收一批用于传销的皮具、西服、化妆品等。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同时,我局还会同公安部门,对出租屋进行重点监管,对以往有涉嫌传销活动窝点的出租屋、旅店进行定期不定其的复查,防止传销死灰复燃。
(五)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
一是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为了能及时查处以“消费处值”等名义用高额回报作为诱饵的商业欺诈行为,我局及时成立了清理“消费储值”及其类似非法经营活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在媒体上消费警示,提高消费者的防范能力。我们还对“清仓价”、“跳楼价”等误导宣传、虚假打折等欺诈进行认真整治,责令拆掉此类宣传广告85条,对有关业主进行了严肃的警告教育。二是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整治。我局以监管拍卖和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作为加强合同监管工作的切入点,重点加强对消费品、生产资料、房地产、旅游、劳动力等市场的合同监管。1—9月份,共检查了合同398份,金额1000多万元,调解合同纠纷18起,暂未发现有合同欺行为。三是积极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教育活动。我局按照自治区工商局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在企业中开展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建立“合同帮扶”企业活动。同时,为了使诚信的理念深入人心,我们还开展了“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在宣传活动中,采取多种形式,倡导诚信经营,努力营造诚信兴商的氛围。召开了全市部门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的“倡导诚信兴商、共建和谐社会”动员大会,发放以讲诚信、反欺诈为主要内容的宣传资料5000多份,制定“诚信兴商的”公益广告10多条,在媒体上发表以宣传“诚信兴商”为内容的稿件13篇。
(六)规范粮食交易市场
今年,我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和违规收购粮食的行为,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同时,组织全局执法力量,对全市范围内的粮食收购、经营单位和各饭店、饮食摊点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通过加大对粮食经营户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粮食市场秩序。
(七)开展汽车、成品油等重要商品市场整治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我局能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抓住重点,明确责任,严格按照工商职能,依法办事。采取局所联动、市场巡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12315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对全市范围的废旧金属回收点、汽车维修厂、汽车零配件经营户、加油站进行了一次清理检查。1—9月份,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汽车维修点等578家,检查加油站214家,立案查处非法收购旧汽车案件2起,无照经营汽车维修、废旧金属回收和机动车零配件案件26起,查处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件6起,没收不合格成品油21吨。
(八)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
今年以来,我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开展虚假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做好广告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一是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等虚假违法违章广告行为。1—9月,共立案查处广告违法案件25起,其中药品广告4起、医疗广告3起,房地产广告10起,食品广告2起,罚没入库金额为6万元。二是加强广告监测工作。我局通过建立广告监测台帐,指定人员对市内各媒体的广告按药品、房地产、食品、化妆品、医疗服务、家用电器等类实施分类监测,及时发现问题。1—9月份,共监测各类广告2651条,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广告的整改通知80份,同时将广告违法情况通过各媒体及时向社会公示,至今共《广告违法警示公告》9期。三是提高广告经营者的法制意识。我们召开了全市广告经营单位会议,向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了对媒体单位广告行为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建立广告审查制度,有效地降低了违法广告的发生。
(九)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
在行动中,我局对全市范围内现有的职业介绍机构开展了全面清理。共检查职业介绍机构138户,用人单位19户,劳动力市场8个。严查其合法资格,对无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一律予以取缔。从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的职业介绍机构都能守法经营。但有个别职业介绍机构超经营范围经营家政服务。执法人员对其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十)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其他专项整治
今年,我局还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开展了打击无照生产经营、清理整顿文化市场、盐业市场、清查“黑网吧”等专项整治行动。在打击无照生产经营专项整治中,我局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旅游景点景区、文化娱乐场所、年货市场、农资市场等的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食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等的违法行为。行动中,共查处无照经营78起。在清理文化市场专项整治中,我局重点清查出版物市场,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1—9月份,共收缴非法出版物874本,非法音像制品1521张,取缔无照经营的卡拉ok、酒吧、电子游戏机室、网吧共16家。在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我局会同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开展声势浩大的联合执法行动2次,主要对食盐批发经营户、学校食堂、饭店、酒家、食品加工企业等的用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发现无碘生盐14.5斤,散装食盐30斤。
二、经验与体会
2005年1—9月,我局在整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为确保我市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的主要体会是:
(一)领导重视,思想统一是做好整规工作的根本保证。我局领导对整规工作高度重视,每次专项整治,都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时作出部署,制发实施方案,做到方案措施落实、督查检查落实、责任目标落实。局领导经常亲临执法第一线,既当战斗员,又当指挥员,从而保证各项行动都取得好成绩。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是做好整规工作的基础。今年以来,我局以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和强化内部监督为切入点,以“人人会办案”为目的,加强了法制教育。除了定期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外,在日常的执法中,我局还要求在执法文书的填写、统计报表的报送、案卷装订归档等方面,力求统一规范。
(三)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依靠人民群众的配合,搞好协调,形成合力,是做好整规工作的保障。如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盐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查处案件中形成合力,切实保证了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构筑舆论监督氛围是做好整规工作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我们抓好系统内部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广大工商干部克服厌倦情绪,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做好整规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从舆论上大造声势,大案要案局记者站全程跟踪报道,及时曝光。今年,1—9月份,共在各级媒体上刊登反映我局整规工作的稿件365篇,专题论文3篇,编印整规简报17期。从而保证了整规工作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开展。
三、存在问题
2004年,我局的整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及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目前,我们的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对流通领域食品的相关标准、对抽样检查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程序还不够了解,对有关质量检测方面的基础知识还没有很好地撑握等等。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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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以及进出口产品;重点单位,是指农副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食品经营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和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本次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六项专项整治。具体内容包括:
(一)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清理专项整治。①严把准入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要求,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并对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主体,尤其是对前置审批项目以及根据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掌握的后置审批项目,在经济户口软件中予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的特别管理;②进一步全面清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清理的范围包括全县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注册登记机构分别实施;按照“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工商局组织,基层工商所采取逐户排查的办法实施,主要清理、检查食品经营主体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有效,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对发现存在主体准入方面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时间安排:9—10月份。(责任部门:工商局)
(二)集中开展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的专项检查整治。大力宣传国务院《特别规定》,在经营者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引导、指导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举办者质量责任等自律制度。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从进货、仓储、销售到退市的各个环节的内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对辖区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和乡镇、街道、社区的食品经营店铺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已建立自律制度的底数,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对尚未建立自律制度的,督促其限期建立。在区域上,要由扩大到农村,在品种上,要由食品扩大到危害消费安全的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重点产品,在城乡和食品、危害消费者安全的重点产品都要实施自律制度。加大对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并落实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和销售者是否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要严格监督销售者实施产品召回和退市制度,重点检查销售者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有表面退市实际上继续销售的行为。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和建立并执行自律制度的,要依照《特别规定》依法处理。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经营食品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品经营店铺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时间安排:9月份组织开展准入制度专项检查行动。(责任部门:工商局)
(三)无照经营整治。结合工商局正在开展的“无照经营整治百日大会战”,加大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力度,在全县范围内重点围绕食品等重点产品
进行整治规范,着重整治餐饮行业、行业性区域性的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的无照经营行为及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和“谁审批、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疏堵结合、惩教并举”。要充分体现党中央重视民生、倡导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特别针对一些无照经营户是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情况,要宣传国家税费优惠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指导帮助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让其走上合法经营的道路,从最大范围实现“取缔一户、教育一批、规范一片”的目的,缓解管理矛盾,构建和谐市场秩序。对无证、照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要会同城建、卫生、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实行综合整治,各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查处和取缔。通过整治,到今年年底,实现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消除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行为。时间安排:10月份组织开展查处取缔小食杂店、小摊点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工商、城建、卫生、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
(四)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一是集中开展食品、副食品批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落实商品准入制度、是否开展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帐、实行特殊经销关系和仓储备案等工作;加大市场巡查力度,逐步建立起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二是开展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结合县委县政府“五放心”工程,与经贸、农业、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对销售猪肉的农贸市场、商场和超市,必须从合法规范的定点生猪屠宰企业进货,签订协议,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严格猪肉市场准入,采取驻场检查、定点检查等方式对猪肉经营户进行重点监管,把好猪肉进货质量关,坚决堵住病死猪肉、注水猪肉进入流通渠道,切实保障猪肉质量。凡发现在市场内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要按照法律法规严厉查处。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强对农村小企业、小作坊、小餐馆和各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举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收购、销售及加工病死畜禽肉和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行为,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转移。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时间安排:11月份组织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工商、经贸、农业、卫生)
(五)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及重要商品质量安全整治。一是加大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力度,有针对性的开展食品质量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切实做好监测的后处理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要以中秋、“十一”、元旦为重点,突出抓好月饼等节日性食品,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节日消费安全。二是加强对十类重要商品的质量安全整治。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十类重点产品,主要检查产品合格证明以及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是否有虚假广告、商标侵权以及“傍名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对实施3c认证的产品,重点检查其是否加贴了3c认证标志及是否伪造或者冒用3c标志。三是开展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检查进口产品的商标、广告、包装和标识。对进口食品,重点加强对合格证、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和有效成分含量的监督检查,严禁销售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依法查处进口产品中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和其它违法行为。时间安排:9—11月份(责任单位:工商、经贸、质监)
(六)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广告整治。根据《广告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结合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与药监、卫生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大力整治虚假违法食品、药品、医疗广告,加强广告监测,强化对广告环节的监管,坚决查处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保证治愈以及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以新闻报道形式等违法广告。时间安排:9—12月份(责任部门:工商、药监、卫生)
三、行动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8月下旬至年底,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8月下旬至9月15日)
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目标要求、整治重点和工作任务。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和专项整治计划。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及印发《特别规定》单行本等形式,宣传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宣传《特别规定》和有关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形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统一组织对全县流通领域从事相关重点产品生产经营的经济主体进行集中普查,并对集中普查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六个方面的专项整治任务确定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问题和重点区域,制定周密详细的行动方案。精心组织各方力量,横向联合、纵向联动、多管齐下、合力攻坚,进行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并结合整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扶结合、着力治本的长效监管机制。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各工商所及相关单位于12月3日前报县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于12月10日前将流通领域整治行动总结报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要在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线共同抓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县工商局成立由夏浩波局长为组长,江先敏、邵鹏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另行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消保科(12315举报申诉中心)。领导小组将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组织领导、协调和指导。并将根据行动进展情况适时对各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
(二)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各工商所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详细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时进行动员和部署,层层分解任务,精心组织实施,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工商所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时,要注意工作方法,一是要把专项整治与既有工作安排相结合,要把专项整治与贯彻《特别规定》相结合,要总结以往各类专项整治的经验,巩固已取得的成果;二是要把握好履行自身法定职责与部门配合的关系,立足流通领域监管重点,界定自身职责;对已经明确由其他部门牵头的,要做好配合和协作。三是要坚持依法办事,明确责任分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分阶段实施,务求取得实效。以工商所为单位,对辖区的食品、副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经营店铺进行拉网式排查,落实片区监管责任制。要充分利用经济户口平台,真正做到户口清、状态明;要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用好现有的业务软件,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大质量监测力度。充分发挥工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职能,采取定量监测与快速定性检测相结合,部门检测与县检测中心相配合的方法,突出对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等重点商品的监测。①加大对食品和十类重点商品的质量监测力度,扩大监测批次。在监测方式上,以采用省、市、县三级联动形式为主,针对同类重点商品,集中系统监测资源,发挥集群作战优势。在监测场所上,除了商场、超市之外,要加强对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流通领域源头的监督抽查。在监测结果运用上,要实现信息共享,提升信息层级。②发挥快速定性检测作用,充分运用好检测车、检测箱等检测设备,着重加强农药残留、甲醛含量、水分含量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尤其是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经销病死、注水禽、畜制品等违法行为。增加检测频次,加强对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生鲜超市等检测力度。农批市场检测批次每日须达20批次以上。农村工商所应配备检测箱,要将日常巡查与快速定性检测相结合,深入农村等偏远地区进行流动检测,增加检测覆盖面。
(五)加大查办案件力度。要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办,对通过巡查、检测以及受理举报投诉中发现的各类经销有毒有害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等产品质量案件,要按照“攻大奸、戒小过”的办案理念,集中人力,从快从重处理。加大对食品、药品、医疗广告监测和检查力度,强化违法广告惩处力度。要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