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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68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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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围绕大局、服务发展、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治理教育系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站全体工作人员普遍受到教育,提高对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危害性的认识,守法、诚信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显著增强。使市场环境继续净化,公平竞争原则进一步落实,相关制度规定得到进一步完善,建立起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畜牧业发展环境,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重点

重点治理对20*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具体内容如下:

1、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2、在物资采购和工作行为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其他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4、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5、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从中谋取私利的问题。

四、自查自纠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中旬-5月底)。认真组织全站工作人员学习我市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把握政策要求,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开展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站工作人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自我检查纠正阶段(5月初-9月底)。各科室对照本《实施方案》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要求坚持原则、严肃对待,认真开展自查,做到不掩不盖,实事求是地反映自身存在的问题。站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可运用审查营销费用、营销项目,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仅要查找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查找经营决策、财务管理等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要进行纠正,对突出问题要坚持原则,依法依纪、实事求是的作出处理。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对自查出的问题,要认清危害,找准根源,认真整改。站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分析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结合纠风工作,拿出有效纠正办法,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要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四)总结评估(11月)。站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只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自查自纠流于形式的,要督促其尽快复查;复查仍不认真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局纪检部门报告。

五、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各科室要按照“坚持严格执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保护并重;坚持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基本要求,积极协助站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要广泛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鼓励我站内部人员和其他人员主动举报投诉。站设立举报电话(*),对发现的的商业贿赂问题,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予以查处。

要重点查处在商品交易、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物资采购活动中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处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和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过程中索贿,受贿的行为。

六、切实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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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一项十分棘手的工作,政策性、法律性很强,需要各级组织、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责任分明,上下联动的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础工作,必须首先抓实打牢。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从“机制——预测——预防——调处”环环相扣的严密机制。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四早”原则。这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一个总原则和总要求,即“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的原则。“四早”原则概括了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各个环节相应措施的基本要求。早发现是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第一要求和环节,只有及早发现矛盾纠纷,才能及时控制和化解,避免事态扩大;早报告是必须遵守的排查调处矛盾组织原则;早控制是处置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早化解是矛盾排查的最终目的。

2、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四级负责制”。检察长作为一把手,要对矛盾排查调处工作负总责,从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到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都要亲自抓;分管检察长对于矛盾排查调处工作要全力抓,各业务、职能部门的主管检察长要配合抓;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矛盾排查工作负全责,一般矛盾纠纷由本部门自行排查调处,重大矛盾纠纷上报主管检察长并层报上级党委、政府;主办、主诉、首办人员是负责所办理案件矛盾纠纷排查的主要责任人,对于排查的事实和处理方案负责。

3、实行“三定一包”调处重大矛盾纠纷。对于影响较大、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矛盾纠纷,采取定责任领导、定责任部门、定责任人、定时间、包调处的“三定一包”的办法进行调处。“三定一包”调处机制要明确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分别负什么责,怎么负责,不负责怎么办等内容。

4、办案与矛盾排查调处捆绑制。办案责任制与矛盾排查调处机制是密不可分的。办案制度不落实,必然矛盾纠纷多,更谈不上解决矛盾纠纷。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办案责任制,把办案责任与矛盾排查调处责任制捆绑在一起,与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挂钩。在公诉部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实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实行首办责任制,努力实现由办案派生的一般矛盾纠纷解决在首办环节,消化在初始状态。

5、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突发性事件一般属于恶性事件,一旦发生,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制定《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非常必要。针对在检察环节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制定和完善不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预案。预案应包括报告领导机关、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机制,内部人员的负责与分工、调处办法的一整套处置方案。

6、建立督查、督办和考核机制。督查、督办机制对于做好这一工作非常重要。检察长和业务管理部门(办公室)对各部门的重大案件和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逐件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挂牌督办,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落实情况。把各部门的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对于因违法办案造成错案,或因方法不当、简单粗暴引起矛盾纠纷发生重大问题的,坚决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取消部门和个人评先晋级的资格,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矛盾排查调处机制是一套科学、完整的体系。那么,如何正确处理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中各个环节的关系?笔者认为,以“四前”工作机制为核心内容的“枫桥经验”,对于处理检察机关矛盾排查工作机制是很具有借鉴意义的。“四前”即“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四前”工作机制精辟地概括了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中“组织建设(机制)——预测(排查)——预防——调解(调处)”之间的逻辑关系。

二、关于矛盾纠纷的预测与排查

排查矛盾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调查研究的过程,排查矛盾是调处矛盾的前提和基础。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各级检察机关要对本单位的矛盾发生原因、种类、性质及易于引发矛盾纠纷的环节、调处责任人的落实、调处对策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从检察工作实践看,在检察环节出现的矛盾纠纷主要有:

(1)在批捕、环节,由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而引起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行凶等报复事件及上访、煽动闹事、自杀事件;

(2)在控告申诉环节,对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立案、判决等处理决定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得不到满意答复而引起的矛盾纠纷;由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投诉而引起的矛盾纠纷;

(3)在反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侦查环节,特别是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穷庙富方丈”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案件中,由于举报人或上访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处结果不理解而出现的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而引起的矛盾纠纷,以及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4)由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公正执法而引起的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检察人员的报复陷害所形成的不稳定因素;

(5)在民事行政检察环节,民事申诉当事人由于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与审判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可以采用的排查手段和方法是:

(1)通过办案发现矛盾纠纷。控告申诉、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行检察等部门的主办、主诉检察官通过承办案件,注意发现矛盾纠纷,对所承办的案件实行“一案一排查、一案一登记”制度,并按矛盾类别排队,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2)定期分析矛盾纠纷。在各主办人员登记、排查的基础上,各部门每半月、全院每个月召开一次分析会,对统计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对在检察工作中出现的由案件和诉讼引起的矛盾纠纷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及时制定排查调处措施。

(3)广泛沟通了解,多渠道发现矛盾。充分发挥科技强检的资源优势,形成本系统、本单位与本地区其他职能部门的多层次、多渠道地搜集矛盾排查信息搜集、反馈网络,形成畅通敏捷的信息渠道,随时掌握社会不稳定的苗头和倾向,特别是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的情况信息,做到及时、准确搜集和掌握,为在检察环节及时消化矛盾积累资料、创造条件。通过加强与发案单位、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及家庭成员的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掌握矛盾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及时采取必要的调处措施。

(4)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排查矛盾,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有机统一,是做好工作的科学态度。

三、把做好接待工作做为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第一关口

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是各种矛盾纠纷的汇集点,做好接待工作是处理好检察环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关口。

首先,强化责任意识,把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接待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高度重视、慎重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对于涉及社会稳定的或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无论是否有权处置,一定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局势,以避免局势扩大,决不能借口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而互相推委,敷衍了事,从而导致出现越级上访或激化矛盾。

要善于说服和疏导。说服和疏导是接待环节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的重要方法。在说服和疏导过程中,既要讲原则,又要适当妥协,采取灵活的态度和方法。要从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对群众行使上访权利的合法性予以肯定,对群众合理的要求予以明确答复,对群众不合理要求的部分则要耐心说服、疏导,做好化解工作,使之放弃不合理的主张和要求。

第二,要针对当事人不同上访心理,采取相应对策,耐心疏导,化解矛盾。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的上访者,不论是何种矛盾引起的纠纷而来到检察院上访,我们都要处于公心和公正给予耐心接待,对属于管辖内的,要及时受理并尽快解决;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上访纠纷,也要为来访者指明合法解决问题的途径,这样,就能够得到上访者的理解,一般不会激化矛盾。

对于部分要求合理,但其期望值过高,主张不尽合理的上访者,我们应对其主张应具体分析,对于合理的部分要予以支持,对于不合理的要讲情道理,引导其逐渐放弃自己的不合理要求。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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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调查处理好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纠纷(以下简称土地纠纷),进一步规范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和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机构的工作程序,明确责权,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境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纠纷的调查处理和裁定。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纠纷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正、及时处理;

(二)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属地管理,就地解决;

(四)土地纠纷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破坏地上附着物;

(五)对有纠纷的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不予办理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用地手续。

第二章调查处理机构

第四条自治州已成立处理土地纠纷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及全州各县市应相应成立由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国土资源、畜牧、农业、林业、水利、民政、、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处理土地草场纠纷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处理土地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对外为同级政府(行署)的派出机构,对内属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

第五条各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调查土地纠纷;

(二)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土地纠纷进行权属裁定;

(三)对土地纠纷案件的裁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检查土地纠纷处理后的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对土地纠纷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各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实行年度培训,由自治州处理土地纠纷机构组织年度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从事土地纠纷调查处理工作。

笫七条土地纠纷调查处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第一责任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一)对土地纠纷案件处理不重视、调处不力,造成群体上访的;

(二)因土地纠纷造成群众打架斗殴引发流血事件的;

(三)本辖区内年度土地纠纷案件结案率低于90%的。

笫八条各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开展土地纠纷调查处理以及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购置相应的技术设备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以确保土地纠纷调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自治州范围内各师、团场内部之间的土地纠纷由各师、团场自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范围、依据和程序

第十条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自治州处理土地纠纷机构负责以下土地纠纷案件的调查处理:

(一)辖区内地区与地区之间、州直各县市之间的纠纷;

(二)协调解决伊犁州与其他州、地、市之间的纠纷,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

(三)协调解决辖区内部队与各地区(县、市)之间的纠纷,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

(四)伊犁州范围内的兵团与地方之间的纠纷,由县市、地区与相关师、团场分级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州人民政府裁定;重大纠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

(五)协商解决辖区内中央、自治区国营企业单位与地方之间的纠纷,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

塔城、阿勒泰地区处理土地纠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之间的土地纠纷案件的调查处理;县市处理土地纠纷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跨乡镇行政区域的以及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纠纷案件的调查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纠纷案件的调查处理;城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土地纠纷处理的依据:

(一)权属认定: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应受到保护。新中国成立后双方商定的协议、合同,县以上党政机关的决定、纪要等,原则上继续有效,可作为裁定土地权属的依据,各单位、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划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依据。历史上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一般不得修改,确需修改,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将具体情况、意见、行文、图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未修改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未裁决前,双方应遵守原协定,维持现状。

(二)处理土地纠纷时,对原来已划定的界线,应当维护。对原来界线不清的,应当重新协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勘界埋桩,完备手续。凡无任何协议和批准手续,确属擅自扩大占用的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的,应依法进行处理或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三)对历史上形成的习惯放牧线不得擅自更改,因行政界线与草场使用界线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按草场使用界线与行政界线分别对待的原则处理。

第十二条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审查受理;

(三)调查取证;

(四)依法调解;

(五)调查处理意见会审;

(六)处理;

(七)执行;

(八)结案。

第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纠纷,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四条提出土地纠纷调查处理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与纠纷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

(四)具有有效的土地等权利证据。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人代为提出土地纠纷调查处理申请。委托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和委托人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纠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纠纷调查处理申请,各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应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依据提供。受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对重大或特别复杂的争议案件,经处理土地纠纷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八条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受理案件后或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处理土地纠纷结构批转、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纠纷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纠纷案件调查取证的要求:

(一)须有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

(二)要出示执法证件;

(三)走访询问并进行笔录;

(四)实地踏勘并绘制现场图;

(五)对资料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

承办人与纠纷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纠纷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决定。

第二十条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察、拍照、丈量、调阅和复印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知情人等。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处理土地纠纷机构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转)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纠纷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纠纷的文件和图件;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影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对受理的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遵循自愿、依法的原则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第二十三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处理土地纠纷机构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应当及时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同时抄报上一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

第二十五条各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应当在调解生效或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生效的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土地纠纷的权属裁定,按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执行。调查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文书格式,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负责对当事人(单位)执行调解或裁定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当事人(单位)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又拒不执行调解和裁定结果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纠纷案件处理并执行完毕后,将各种资料、图件立卷归档。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在土地纠纷调查处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在土地纠纷调查处理过程中,纠纷调处人员、、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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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查对象:区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联、区保险办、国土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自查时间跨度:年至年。

三、自查资金范围

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福利资金三部分,共十二类十八项资金,具体是:

1、社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等五类九项保险基金。

2、社会救助资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等四类六项社会救助资金。

3、社会福利资金:儿童福利资金、老人福利资金、残疾人福利资金等三类社会福利资金。

四、自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构建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与国家、上级业务机关的政策和规定是否一致等。

2、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面。

一是市、区(市)两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是否完整,有无降低缴费基数和比例、隐瞒欠费、选择性参保,不完全参保等减少缴费的问题;有无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未按规定纳入社会养老范围,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较低影响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等问题。

三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做实;新农保是否存在由于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计入个人账户、用个人账户发放基础养老金等造成个人账户空账的问题。

四是社保业务经办中有无参保人已参保缴费但个人账户未建立、有无个人账户利息计算错误和金额记录不准确、有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错误、有无保费收入不入账、违规办理补缴养老金等问题。

3、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方面。

一是有无因为财政保障能力弱,基金结余出现赤字。

二是各项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技术核定、征缴计划制定、保费征收、稽核和催收等各项工作是否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和责任分工,执行中是否存在问题。

三是是否按规定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管理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有无多头开户及违规开户等问题。

四是是否按要求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无社会保险预算赤字,有无以银行贷款等方式弥补缺口等问题。

五是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金,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在分配中,有无民政部门申报不实套取资金,财政部门分配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人为调节分配或平均分配等问题,特别是临时调整的资金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及效益方面。

一是社会保障资金是否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二是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是否合规,有无用于购买股票、投资房地产、违规出借、委托理财、办企业等违规投资运营问题。

三是社会保障资金有无未及时足额发放、重复发放、扩大范围发放等问题。

四是社会保险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保值增值运营,有无利息损失。

五是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专项财政资金有无年末大量结余、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

六是是否按规定对农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进行救助,对低收入困难群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帮扶救助。

5、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维护中,是否存在系统割裂、重复建设及数据分散等问题。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统计数据、联网指标数据间是否存在差异。社保数据是否实现了与有关外部数据共享,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健全完善。

五、整改建议

1、对与国家和上级业务机关要求不一致的政策、规定要尽快修改完善,需要废止的要废止,需要重新制定的要尽快制定,确保与国家、上级业务机关的要求相一致。

2、对社保资金筹集中存在的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到位;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不完整的要按规定予以收缴;对被征地农民未按规定纳入社会养老范围的要尽快纳入范围;对未按规定做实个人账户的要尽快做实;对违规办理补缴养老金的要尽快清退。

3、对社保资金管理中存在的基金结余中出现的赤字要尽快进行弥补或在年的预算中作出安排;违规开设和管理的银行账户要立即清理;对套取或违规分配的资金要予以追回。

4、对社保资金使用及效益中存在的未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的要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上缴财政专户不及时的要尽快上缴,挤占挪用或违规投资运营的要坚决清理收回;对应发放而未发放的要尽快发放;对重复发放、扩大范围发放的要尽快追回;专项财政资金年末结余较大的,要分析原因,制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5、对信息系统方面的问题,要尽快完善相关系统,确保系统的安全有效。

六、工作安排

1、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专门自查自纠工作班子,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全面查找问题的基础上,抓紧进行整改。

2、对短期内无法整改或因为客观原因整改不了的问题,要逐项列出,说明原因,提出进一步整改的建议和措施,及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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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不正当交易行为,把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纳入了我公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先后5次专题开会研究落实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各项任务。建立了由局长××*和党委书记××*任组长,副局长××*和××*任副组长,各科长、所长为成员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制定了我公司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利用职工集中学习时间,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供电公司《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开展以“为什么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珍惜工作岗位,远离红包回扣”等为主题的大讨论,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交易自查自纠工作的意义、目标任务、工作举措以及相应政策规定。广大干部职工受教育面达100%,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端正了态度,推动了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顺利开展,局长与全体职工签订了不正当交易自查自纠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分工。

二、抓住重点,自查自纠

针对这一阶段不正当交易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一是学习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二是组织有关人员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通过会议或书面意见的形式找出本单位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三是对在查找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对案件线索进行排查;四是治理乱收费;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开展自查自纠。

1、召开领导班子会。要求班子成员对自己公正廉洁,勤政务实,公开办事制度,社会承诺服务制度,依法治企,规范供用电秩序。

2、召开党员大会,会上要求全体党员积极参与到不正当交易自查自纠工作中去,大力配合我公司开展不正当交易自查自纠工作,把不正当交易自查自纠和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不正当交易自查自纠的楷模。

3、召开职工座谈会。要求职工根据各自工作岗位对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乱收费、收受贿赂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4、召开广大职工代表座谈会。广泛宣传、广开言路、集纳忠言。收到职工代表意见6条,我公司行政通过调查核实,及时进行了处理。

5、设立不正当交易自查自纠投诉箱。向广大社会成员公开我公司投诉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不正当交易自查自纠的监督。

6、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我组织各科室长通过座谈会形式广开言路,对自身的业务管理方面进行自查自纠,摸底派查,要求对待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和在查找问题后整改不明显的部门责令重新进行自查自纠工作。我公司采取个别谈话,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进行了不正当交易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截至7月底,在不正当交易自查自纠工作当中,我公司没有发现一起不正当交易行为,整体工作推进顺利,但这不代表我们的工作已做到实处,我们会在今后的不正当交易自查自纠工作当中,坚持认真,不走过场、加大整改力度等措施做好后期的不正当交易自查自纠工作。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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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查摆问题阶段是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重要推进阶段。总体要求是:按照实事求是、边查边评边改的原则,达到找准问题、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目的。围绕抓好自查自评自纠、广泛征求意见和边查边改3项重点工作,对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13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提出的评议内容,切实把问题找准找全,把原因分析透彻,把整改落到实处,做到边查边改,未评先改。通过自查自评自纠,进一步端正工作思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政风行风建设,为7月份开始进行的第三阶段认真整改打好坚实基础。

二、工作要求

一是通过召开自评会等有效形式和方法,联系工作实际和岗位职责,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写出自查自纠专题报告。二是开门纳谏,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走访服务对象、召开评议代表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表、面对面向群众和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多方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反馈。局民主评议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参评对象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查纠存在的政风行风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公开曝光,对调查处理情况要跟踪反馈,对没有处理结果的要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梳理归纳,对于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对一时因条件不具备而不能整改的,要作出说明,并制定整改时间表,认真落实整改。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征求意见、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步骤如下:

(一)组成评议组,并通过各种媒体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

(二)商定群众满意度调查方案。

(三)评议组召开各类座谈会,组织人员上门走访,接受网上和电话咨询、投诉,开展网上评议等,采取多种方式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按群众满意度调查方案开展群众满意度问卷调查活动。

(四)5月底集中开展一次政风行风现场征询意见活动,通过现场办公、反馈,收集和听取群众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下管一级原则,对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事业单位征求意见和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指导。

(六)以书面形式将自查自纠报告和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上报局综合股,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几点要求

(一)要进一步搞好思想发动。第二阶段关键是找准问题,这是搞好行风评议工作的前提。要紧密结合实际,充分认识自查自评自纠的重要性,明确评议内容和要求,端正态度,找准存在的问题,重点要在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上,认真梳理分析,找准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目标和整改方案,切实把自评阶段工作做深做细做好。

(二)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目标措施和详细的工作计划,做到指导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领导干部要带头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做出表率;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基层、工作一线,加强检查指导,及时掌握本单位行风评议工作情况,主动发现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好相关工作。

(三)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报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各新闻媒体和本单位的网站、板报、简报、宣传栏等形式,及时报道行风评议工作进展情况、解决群众反映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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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新风尚,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联动。

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达到“五个目标”,即: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得到规范;使行业管理者找准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推进改革创新,完善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推进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建设队伍健康成长。

二、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重点部位、环节和范围

(一)重点部位和环节:中治贿发[20__]3号文件和《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中均已明确,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主要是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等重点部位,规划审批和资质资格审定、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资产评估、特许经营权取得等环节。

(二)范围:一是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质量检测、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与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二是具体经办或从事与规划审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一些项目审批有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行业协(学)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具体经办或从事与上述项目审批有关的建设部门其他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行业协(学)会及其工作人员,也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是否存在违规参与或干预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三是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者。

三、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重点工作

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总体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仍按《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各地、各单位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动员部署阶段的重点工作:

(一)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二)制定完善工作方案,营造舆论氛围。尚未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央精神,抓紧制定体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内容具体、重点突出、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已经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央精神,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继续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深化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意义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对照检查阶段的重点工作:

(一)查找突出问题,明确整改思路。要通过审查项目获得方式、经营费用、合同,查看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规章制度等方式,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1、各企业事业单位及重点人员的自查自纠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查思想,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二查行为,在各类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制度,重点查找在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管理制度方面是否健全,本单位有没有账外账、账外物等。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行业协(学)会及工作人员,要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一是

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二是在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中的索贿受贿行为;三是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四是失职渎职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五是监管不力的原因,监管制度、手段等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地、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二)针对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整改落实阶段的重点工作:

制定整改措施,扎实进行整改。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自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同时,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巩固成果阶段的重点工作:

组织评估验收,抓好建章立制。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系统及自身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做好统计汇总分析,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补课”。

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协(学)会要在11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建设部在对各地、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形成报告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之后,各地、各单位还要继续抓好建章立制工作,不断巩固整改成果。

四、加强对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严格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要主动加强与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与沟通联系,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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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和省、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20xx年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为了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防止反弹现象,切实改正存在的问题,堵塞监管漏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结合我市实际,今年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工作。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总体目标:在20xx年普遍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针对近两年来有关单位和个人新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继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工作,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使国家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主动查找和认识存在的问题,改正错误,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使监管部门和单位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建立健全并落实规章制度,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同时,通过继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促进查办案件工作;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建立健全防止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2、基本原则:坚持以教育疏导为主;坚持依法依纪和依据政策办事;坚持实事求是、分类处理;坚持自查自纠与集中整改相结合、检查监督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二、自查自纠的对象、范围和重点领域

1、主要对象:一是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有业务处置权的人员等;三是有关国家机关干部和公务员。

2、范围:由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对20xx年以来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3、重点领域:重点抓好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自查自纠。同时,抓好银行信贷、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方面的自查自纠。其他部门和行业也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本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改。

三、重点查找和纠正的突出问题

(一)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重点查找和纠正的突出问题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特点,通过对本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特点等进行分析,认真查找和纠正下列重点问题:

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中索贿受贿的行为以及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行为;

3、、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4、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5、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或搞地方保护。

(二)企业事业等单位重点查找和纠正的突出问题

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围绕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查找和纠正下列突出问题:

1、在商品购销(服务)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为获取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向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

3、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4、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5、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和纠正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行业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四、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我市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继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改工作集中安排在20xx年4月至8月,大体分三个阶段六个环节进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改工作的具体办法,对本行业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方式方法等作出具体安排。

(一)第一阶段(4月—5月上旬)

1、宣传动员。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召开自查自纠专题动员会,对本行业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要在前一阶段动员部署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集中一段时间组织深入学习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省、市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等方面的文件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自查自纠的自觉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为自查自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调查摸底。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以及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第二阶段(5月上旬—7月底)

3、查找突出问题。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采取召开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会议、个别谈话、组织检查以及运用审查营销费用、清理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查看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清理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等措施和方法,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填写《个人自查自纠呈报表》(附件1)、《单位自查自纠呈报表》(附件2)并报有关单位备案。个人的自查自纠报表材料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是普通干部、职员的由本级治贿办保存,科级干部的由所在县市区和局级治贿办保存,处级以上干部的统一报送市治贿办保存,作为案件查处牵涉时的依据。《单位自查自纠呈报表》报送上一级治贿办保存备案。

4、分类作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原则及中央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文件精神,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坚持被查从严、自查从宽的处理原则,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予以治理;

(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5、认真搞好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上级部门或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开展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检查,切断不正当交易的资金渠道。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清理、修订相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巩固自查自纠的成果。

(三)第三阶段(8月)

6、组织检查总结。企业事业等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认真总结并向本级主管(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工作情况,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其自身及本行业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市治贿办要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重点领域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局)自查自纠工作和集中整改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补课”,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20xx年8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30日前市治贿办将全市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和检查情况书面报省治贿办。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深入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工作在市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指导下实施,要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市直有关单位责任分工的意见》(衡办发[20xx]14号),坚持“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职能分工和管理层级,认真组织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工作。其中: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自查自纠。重点对20xx年以来的每一宗土地出让和采矿权、探矿权出让过程进行梳理,看是否存在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行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是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行政划拨用地,是否被更改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在矿山资源开发和经销方面是否存在暗箱操作、规避招标和拍卖的行为;在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和资源经销上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问题。

2、市建设局、建工局负责对工程建设活动的自查自纠,同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及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中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进行主抓。重点清查20xx年以来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包括上述项目是否公开招标发包;有关部门是否依法审批招标方案;是否存在肢解工程的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招标投标;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其他方面的问题。

3、市卫生局负责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活动的自查自纠。重点治理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包括是否建立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制度,对药品和医疗耗材价格的监管是否到位,流通环节是否减少,有无中间盘剥现象;重点对20xx年以来下属各医院、所、中心的大宗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进行逐一梳理,看是否有公告、是否公开招标、合同是否完善,并和当时市场价格进行比对,是什么部门、什么人经办,中标供应商的情况、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其它方面的问题。同时,清查各医疗单位有无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变相涨价和层层加价情况;是否存在药品回扣和开单提成等商业贿赂方面的问题。

4、交通局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领域从事本行业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中介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5、市国资委负责对产权交易活动的自查自纠。重点治理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包括是否设立产权交易管理及监督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是否具备规定条件;产权交易的政策、规章是否完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含有偿兼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涉及产权交易行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增资扩股和转让,车辆及大型机器设备、生产线、车间等有形、无形资产的整体、部分产权转让,以及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经营权的转让,是否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其它方面的问题。并对20xx年以来国有企业转让、出售情况进行梳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其它方面的问题。

6、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活动的自查自纠工作。内容为:是否建立政府采购组织与管理体制,实行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设;是否严格执行采购制度,并依法组织、监督采购活动;是否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和专户集中支付制度;是否依法审批招标方案。逐项对20xx年以来的每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梳理和比对,看是否有公告、是否公开招标、合同是否完善、中标供应商的情况、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其它方面的问题。

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8、银监局负责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

9、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出版发行、印刷复制领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10、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抓好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并抓好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

其他相关成员单位,也要按照职责组织本系统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改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强化工作责任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对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统一要求,采取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2、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各主管(监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重点行业和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于8月份组织力量,对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集中进行一次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搞好组织协调。市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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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校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暨举一反三自查自纠整改工作方

根据省委巡视工作统一部署,省委第一巡视组于

2017

10月

10

日到

10

30

日对我校开展了巡视工作。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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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省委第一巡视组在我校召开了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会,反馈了在我校巡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现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制订中共**学院理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关于对省委第一巡视组对我校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暨举一反三自查自纠整改工作方案》。要求理学院班子成员高度重视,强化政治责任,对照问题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措施主动查找和纠正类似问题,做到即知即行、立行立改。为确保整改工作取得真正的实效,特制定如下整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十二届省委第一轮巡视九家省市(州)共管高校集中反馈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格按照省委第一巡视组反馈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以“铸廉行动”“

铸勤行动”

和“铸魂行动”为抓手,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严守党的规矩,不断提升全校广大党员、教职员工干事创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教书育人的环境。

二、整改目标

围绕在全院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教书育人良好环境的目标,根据省委第一巡视组反馈意见和分院自查出来的问题,按照立行立改、即知即改的原则,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切实把整改工作抓深、抓细、抓实、抓到位,为推动我院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三、组织保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第一巡视组反馈意见,切实抓好理学院巡视整改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工作,成立了理学院省委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杨昌斌、岳

莉;副组长:吴小平、杨孝斌;成

员:潘宏、吴学科、雷学红、王靖洲、汪皎月、邓从政、潘东云、叶绪国、向功周、张颂、荆涛、王利波、罗红梅。领导小组下设整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理学院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潘宏。

办公室主要承担日常协调、督促、检查等事务性工作,坚持对各整改责任人实时督查、调度,并及时向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领导小组成员各负其责,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负责科室的自查自纠整改工作的落实。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整改。党总支委班子成员和全院教职工要高度重视巡视组提出的反馈意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的根源,表明整改工作态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建立长效机制,扎扎实实的抓好整改,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标本兼治,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2.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进一步查找存在的问题。分院党总支委班子成员和全院教职工要对照党的“四个意识”“

六大纪律”“

四风问题”和中央八项规定等,进一步认真查找十八大以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认真的梳理,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并按照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依靠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抓好整改。

3.积极正面引导,消除“四种消极思想”。分院党总支委班子成员要做好全院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纪律挺要前面,要红脸出汗起到警醒和震慑作用,正面引导好大家,不要背负思想包袱;不要有侥幸的心理、过关心理;更不要有怕出事不做事,怕踩红线不作为的消极思想;既要抓好问题的自查和整改,又要保护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又要正确处理纪律与发展、纪律与稳定的辩证关系,带领广大教职工全身心的投入到分院的建设与发展中,以工作的实际成效,推动分院的可持续快速发展,彰显整改的效果。

4.以巡视整改为契机,强化责任担当,建立长效机制。要对照问题清单,建立责任清单,并实施“台账式管理”和“销号制落实”制度,强化跟踪督办,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要建立长效机制,并从机制上强化管党治党责任,强化政治担当,推动分院改革发展。

5.严肃责任追究。此次整改工作是检验全院领导干部、教师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否坚决、是否有力的重要体现。有关责任领导、责任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把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对整改过程中责任不到位、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和整改不力的,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从严查处、从严问责。

6.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分院党总支委班子成员要组织分管科室负责人对照问题清单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做到“三主动”,即主动认领问题、主动查找问题、主动整改问题。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整改方案,注重工作实效,抓好整改落实。

附件:

1.

2017中共**学院理学院党总支委落实省委巡视整改对照检查整改情况汇报

2.2017省委巡视组巡视**学院意见建议责任分解表

(涉及理学院党总支委部分)

3.

2017中共**学院理学院党总支委自查自纠情况一览表(举一反三自查自纠部分)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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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自摆与整改两阶段会议

4月-7月,我局召开了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自查自纠阶段工作会议,传达了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关于开展干部作风整治活动,自查自纠阶段工作部署会及有关文件精神,总结集中整治活动“学习动员”阶段工作情况。部署安排自查自纠阶段各项主要工作,指出自查自纠阶段,关健是做好问题查摆和问题整改两个环节的工作。

二、深入查摆问题

1、发放问卷调查表。向服务对象发放350份问卷,调查表、了解工作对象,服务对象对本单位及工作人员作风效能建设方面的满意程度,并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

2、走访服务对象。根据工作职能,由单位领导带队走访了各局、各乡(镇),征求他们对本单位及工作人员作风效能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走访了16个单位。

3、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召开自摆和整改两阶段会议,我局还召开专题为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民主生活会,组织干部互相评议,深入查找问题把问题找准、议透,个人查摆出来的问题已经局领导班子审核,局班子成员出来的问题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自我批评,并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

4、发现的问题,通过自查自纠和群众的评议,我局在作风效勇建设上,主要发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工作作风方面:

①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

具体体现在:工作能力不强、业务不熟悉,工作标准不高,精神萎靡不振,工作落实不到位,有畏难思想。

②自由散漫,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具体体现在:上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工作时间随意脱岗上网聊天等行为。

机关效能建设方面:

①服务意识不强,多为被动式服务,缺乏主动服务意识,档案信息上网未坚持常态化,到期档案进馆不够及时。

②服务形式单一,多为被动式接待上门查询利用,下基层指导较少,主动开放档案,举办档案展览,开展档案史料编篡较少。

三、认真整改

1、深刻剖析原因。经认真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是:①激励机制不到位。大家干多干少一个样,工作与责任、利益相脱节,奖惩不到位。②是监督考评不到位。对工作执行力、作风效能建设,廉政建设等工作的监督考评不严格,考评结果与利益没相互挂钩。③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工作不到位的,未能严格追究责任。

2、制定整改方案。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原因分析,从整改目标,整改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如《五条禁令》《内部管理规定》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围绕大局、服务发展、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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