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工作方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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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选提出
第一条选拔任用机关部门中层干部必须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批准的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进行选配。
第二条机关部门中层干部职数出现空缺,或因轮岗、交流、回避等需要充实调整的,党委(党组)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三条选拔任用机关部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由党委(党组)组织。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机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二)局机关内设机构全体人员;
(三)机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负责人;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第四条党委(党组)对民主推荐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民主推荐的结果是重要依据之一,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没有经过民主推荐或民主推荐不集中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条个人向组织推荐机关部门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党组)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二、考察
第六条考察由组织人事科(或承担组织人事职能的科室,下同)负责。
第七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向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考察工作方案;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会议或书面的方式在机关内或所在单位干部考察预告,将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方式和内容以及考察组成员、联系方法等内容预先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公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将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中层干部调整初步意见,由组织人事科向党委(党组)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汇报后,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第八条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机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二)机关部门中层及以上干部;
(三)考察对象所在科室(单位)全体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九条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相应的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坚持谁考察谁负责原则。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三、酝酿
第十条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或呈报前)应充分酝酿。属双重管理的中层干部任免,主管方应事前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第十一条党政主要领导分设的部门在党委书记、局长、党委副书记中酝酿,其他的在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中酝酿,根据酝酿情况提出党委(党组)会干部调整讨论方案。
四、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选拔任用机关部门中层干部,由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任免意见)。
第十三条党委(党组)会由党委(党组)书记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科长介绍干部讨论方案形成情况、调整、任用理由及考察情况。到会成员就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讨论应逐人逐个表明意见,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表决可采取口头表态、举手表决或无记名票决等方式进行。如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四条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党委(党组)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对纪委副书记、组织人事科科长、副科长、监察室主任等职务任免的意见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报批时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未经组织考察的拟任中层干部的人选,党委(党组)会不予讨论决定。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会议须由专人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具体要求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的通知》(溧组发[**]40号)执行。
五、通气谈话
第十六条由党委(党组)书记、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人事科室负责人与被任免的中层干部见面谈话。
调整、任用的机关部门中层干部的见面谈话,应反馈组织考察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六、办理任免
第十七条实行机关部门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本机关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内容和要求参照市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试行意见》(溧委发[2000]68号)规定。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决定任免的机关部门中层干部,由党委(党组)或行政行文任免。并按规定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九条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在机构改革中内设机构重新设置或内设机构中层干部三分之一以上作调整时,必须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具体程序仍按溧委办[1999]49号文件执行。
干部考察工作方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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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学习型的教育机制。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从提升干部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要求出发,先后健全完善了包括《关于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生活会的规定》、《加强队伍建设的决定》、《学习制度》和《岗位练兵实施方案》等16项教育培训制度,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学教制度体系。在理论学习安排上,坚持每周五科室学习、每月大会集中学习、每季度开展党课教育。使学习教育做到年有计划、月有安排、周有记录、平时有检查。在教育内容上,坚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作为主线,以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作为重点,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在教育方法上,采用“互动式党课”、“课题式研讨”、“领导及专家讲座”、“先进人物上讲台”、“心得交流”、“干群情感互动日”等多种形式进行。在业务建设方面,为提高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上,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制定5年培训规划,开展“业务比武夺状元”等系列活动。
——健全完善竞争型的用人机制。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先后健全完善了包括《竞争上岗制度》、《干部管理规定》和《关于实行跨岗交流的规定》等6项制度,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选拔任用干部的制度体系。为提高选人用人的透明度,我们实行了“五个程序公开”、“五个环节考评”和“四三三”票决制。“五个程序公开”是公开竞争指数、公开报名条件、公开笔试成绩、公开竞争结果,最后是公示;“五个环节考评”是笔试、面试、演讲、推荐和测评;“四三三”票决制是党组的推荐票占40%分值、中层干部的推荐票占30%分值、一般干警的推荐票占30%分值,将民主与集中最大限度地结合起来,确保了竞争工作公平、公正,使一批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
——健全完善规范化的办案机制。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按照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案件质量的要求,先后健全完善了包括《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办案规则》、《办案纪律》、《案件质量评估考核办法》等49项制度,涉及到办案的各个环节,形成了较为严谨系统的办案制度体系。在业务部门实行了《办案流程表》、《公诉案件监督规范》、《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和《自侦案件办案规范》。同时,各业务职能部门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出台了配套的办案细则和程序规则,保证了每一起案件、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杜绝了办案的随意性,大大减少了人为因素对案件的影响,使执法责任明确到人,执法程序规范到位,做到了事事有标准、项项有规定,实现了执法办案的规范有序和相互制约,达到了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要求,将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到了实处,保证了案件质量。
——健全完善激励型的管理机制。按照加强机关和队伍管理能力的要求,组织干警针对办案、行为、环境三个方面制定了“四字规范”,先后健全完善了包括《岗位责任制》、《一日工作管理规定》和《全员目标量化动态管理》等34项制度,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管理制度体系。这些制度涉及到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纪律、业绩考核、生活管理等各个方面。同时,加强了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把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各个方面,使干警时时处处受到制度的约束。在管理中实行了动态的管理模式,全面推行了目标量化考核,按照每个人的工作岗位定岗定责,结合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要求,细化量化职责,层层分解目标,将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按照工作标准和质量进行统计、评估、考核和奖惩。做到“量化考核”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评议”相结合,定期开展自我总结、群众测评、民主评议等多种考核,把各项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实现了职责、能力和业绩的统一,有效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干部考察工作方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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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通过考察,对干部德、能、勤、绩、廉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第四条:干部考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政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派出考察组的组织(政工)部门和干部考察工作人员。
二、考察分工
第六条: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干部考察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县委直接管理及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考察;乡镇党委和县级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其组织、政工干部负责考察。
第七条: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考察。
三、考察程序
第八条:考察对象确定后,原创:按考察分工实施考察工作。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换届或届中全面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科级干部担任考察组组长。
第九条:考察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明确考察目的、内容、方法步骤、谈话范围和时限要求等。考察工作方案由组织(政工)部门提出,党委(党组)审定。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支部)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支部)主要领导交换意见。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政工)部门汇报,经组织(政工)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必要时,党委(党组)领导成员可直接听取考察情况汇报。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人选后,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没有问题或有问题经调查核实不影响提拔使用的,按规定程序履行任职手续;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
四、责任和权利
第十条:党委(党组)组织(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具体指导干部考察工作,提出考察工作方案,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考察组负责落实考察工作方案,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考察意见,形成规范的考察材料。
在干部考察中,考察组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政工)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考察中发现干部重大情况或反映,有的可以通过个别谈话了解情况,有的可以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了解清楚并作出结论。
要注意对考察对象八小时以外情况的了解,加强对其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考察,逐步采用以下做法:⑴延伸考察。通过发放问卷或走访的方式,向考察对象的亲属、街坊邻居、平时交往较多的人员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了解对考察对象的反映及其遵纪守法情况。⑵家庭访问。对考察对象进行家访,重点了解其家庭关系、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家属子女从业情况、对家属子女的管理等。⑶发放征求意见表。了解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考察工作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以及考察谈话情况,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考察工作中谈话记录必须客观、真实。考察谈话记录使用专用纸并编码,考察工作结束后,要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将考察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材料整理订卷,留存备查,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建立考察情况适度公开制度。主要是探索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及考察组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选择适当时机、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进行反馈。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干部主管部门采取书面通知、张榜公布、个别谈话、会议通报、通过被考察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转达等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将上述需要反馈的内容,分别向群众和被考察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反馈。在做好反馈工作的同时,对确有问题的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导班子,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帮助下进行思想整顿和必要的组织调整。
第十三条:考察人员的责任: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2、深入了解、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4、起草考察材料,考察组成员署名签字。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考察人员的权利:1、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及相关资料。2、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对考察方式提出建议。3、全面了解和掌握与考察有关的情况和内容。4、严格保密,按规定程序汇报考察对象的情况和考察情况。
五、考察人员的素质要求
第十五条:考察人员应具备的素质:1、具有胜任干部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的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2、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3、具有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熟悉干部考察工作业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4、具有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勤奋敬业、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5、具有廉洁奉公、不计名利、甘当人梯的奉献精神。
六、纪律和监督
第十六条:考察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1、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原创:2、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议论干部考察工作。3、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及其他交往密切或有特殊关系对象的考察。4、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和安排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接受赠送的礼物及有价证券和凭证,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任何个人私利。
第十七条:党委及组织(政工)部门对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政工)部门和考察人员必须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要把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办法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干部考察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之一。对干部考察工作成绩突出的考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考察结果失实的,对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不认真调查,不向组织汇报,造成组织用人失当的,对不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偏听偏信,感情用事,不实事求是汇报考察情况,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对必须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组织用人失察、失误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是组织(政工)部门干部的,调离工作岗位。
干部考察工作方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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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直部门和镇(街道)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实施。
第二条 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采取民主推荐考察方式。如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配。
第三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履行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工作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六条 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理想信念坚定,有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能自觉服务于xx经济社会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加强道德修养,品行端正,作风优良,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勇挑重担,敢于担当,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
(六)大局意识强,能自觉维护和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备2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选拔担任党内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且应具有一定的党内工作经历;
(五)具备岗位对应的公务员或事业干部身份。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股级干部选拔:
(一)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二)党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提任期未满的;
(三)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九条 股级干部选拔以年轻干部为主,同时注意合理用好各年龄段的干部,选拔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条 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确定选拔职位后,要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民主推荐的职位、推荐方式、拟任人选任职资格、推荐时间、考察组成员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实行定向推荐,即针对具体的职位推荐人选。推荐时由单位党委(党组)及其政工部门主持。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
(二)机关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一般由与推荐职位关联度、知情度较高的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进行会议推荐。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向参会人员提供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意见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推荐时,对推荐人选的姓名、推荐的理由要记录清楚。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同参会人员范围一致,可以适当调整。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民主推荐情况报告。
(四)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一般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经党委(党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单位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职位特点、干部结构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 竞争上岗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和范围。
第十八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方案确定后,应将主要内容在本部门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竞争上岗职位设置既可以设置到具体的职位名称,也可以只设置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竞争上岗职位设置到具体职位名称的,每个职位报名人数必须达3人及以上,方能开展竞争上岗。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填报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竞争上岗只设置职位数量的,报名人数必须多于竞争上岗职位数量,方能开展竞争上岗,根据竞争上岗能力测试、测评、考察情况和干部的个人特点,确定具体拟任职位。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第二十一条 报名结束后,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二条 能力和素质测试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主要测试竞争者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和素质测试结果按百分制计算,一般占综合成绩80%左右。
第二十三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进行评价。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设置评价要点及参考分值,由参会人员填写评价分数,最后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民主测评按百分制计算,一般占综合成绩20%左右。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根据竞争者的综合成绩,经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各职位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该职位所需人数。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在本单位或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章考 察
第二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或竞争上岗测试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七条 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后,要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1)考察对象姓名及职务;(2)考察内容。全面考察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等情况;(3)考察方法和步骤。主要采取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4)提出有关要求。提出考察工作的纪律,明确考察工作的责任以及其他注意事项。(5)考察组成员组成及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八条 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考察预告。
(二)召开会议,进行书面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测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项,征求意见分为同意任职、不同意任职两项。
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与考察对象关联度、知情度较高的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参加书面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会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会人数80%以上。
(三)个别谈话。重点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表现以及征求谈话对象是否同意考察对象提拔任职的意见。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同参会人员范围一致。
(四)查阅干部档案和有关工作资料,核实考察对象有关信息。
(五)考察组汇总书记面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和个别谈话情况,形成考察情况报告和考察对象《个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与不足;竞争上岗综合成绩、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考察组成员(签名)、形成时间。
(六)将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研究提出考察对象是否任用的初步意见,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考察情况。
(七)考察材料立卷归档。考察中形成的材料,除原始的民主推荐和测评表妥善保存一定期限后集中销毁外,其余材料要及时清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考察情况报告》、《民主推荐情况报告》、《个人考察材料》、《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及谈话情况汇总表》、《民主推荐汇总表》、谈话记录、《考察方案》、《民主推荐方案》或《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 股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单位纪(工)委(纪检组、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组长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党委(党组)对股级干部任用进行集体讨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政工负责人,逐个介绍股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测试、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 县直部门派驻镇(街道)站所的股级干部拟任人选的酝酿,县直部门党委(党组)要书面征求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的意见。协管方收到主管方征求意见函后15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意见不一致时,由组织、人社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须到县编委办填写《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
第三十五条 呈报和审批权限:
(一)县六大机关股级职务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再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文任免。
(二)县政府直属部门股级职务、卫生系统股级职务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文任免。
(三)单位党委(党组)自行任免的股级职务范围:各镇(街道)股级职务任免由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于行文后15日内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公务员报县委组织部,事业人员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股级职务由县公安局党委任免,县国土资源系统股级职务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任免,于行文后15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教育系统股级职务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县教育局党组行文任免,各村级完小校长、镇(街道)幼儿园园长及各学校不定级别的相关机构人员任免由县教育局党组自行任免,于行文后15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教育系统学校级别按县组通(2008)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不符合资格条件任免、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将撤销该任免,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政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需要呈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股级干部任免职的材料包括:《党委(党组)的任免职请示》(县直部门没有党组的以单位的名义上报)、《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或《民主推荐及考察方案》、《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干部基本情况及简历材料,其中《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三份,其它材料一式两份。
(七)需要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的股级干部任免职的材料包括:《任免职文件》、《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两份。
第八章 任 职
第三十六条 实行股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没有问题反映或有问题反映但调查核实不影响任职的方能报批或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股级干部的任免职时间按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经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呈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复任职的,自组织、人社部门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需由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武部任免的,自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武部决定任免的时间计算。
第九章 免 职
第三十八条 股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九条 免去股级干部职务,一般应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后提出,按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干部因违法违纪或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也可由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由任免机关免去其职务。
第十章 轮岗交流与回避
第四十条 股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第四十一条 对拟进行轮岗交流的股级干部一般要进行考察,考察主要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其德才表现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现实表现材料。
第四十二条 根据干部管理规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轮岗交流具体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能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干部考察或讨论干部议题时,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以任代调”,各单位在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交流调整中,其人事关系涉及跨单位的,先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再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二)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三)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四)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五)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县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撤销,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机关的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组织、人社、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xx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原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由县委组织部按有关文件规定协商解决。
股级干部任免所需材料:
1.《党委(党组)的任免职请示》(县直部门没有党组的以单位的名义上报);
2.《党委(党组)会议记录》;
3.《干部任免审批表》;
4.《考察材料》;
5.《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或《民主推荐及考察方案》;
6.公示、公示结果证明(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7.《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
干部考察工作方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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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执法档案 功能设定 执法监督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对检察干警的执法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从源头上规范执法行为、促进队伍管理和执法监督机制的创新,构建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应以高检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为主线,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质量,以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为目标,以健全执法规范为基础,积极探索推进干警执法档案建设,努力从源头上规范执法行为、构建执法监督长效机制,确保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与廉洁性。本文主要以我院干警执法档案建设几年来的实践为基础,就如何建立好检察干警执法档案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
一、检察人员执法档案的概念
检察干警执法档案是检察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决定、命令等情况的客观记载,是对检察干警所办案件的质量、效率、社会反映等主要指标以及在司法活动过程中有无违反办案纪律等主要情况进行审查考评后的结果记载。它全面、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了检察干警的执法行为,并对执法的每个环节、整个流程以及执法行为的优劣进行考核评估、动态管理,形成了系统、科学规范、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首先,主体方面,对象应是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干警,即具有执法职责岗位工作的干警的具体执法行为,主要涉及检察机关反贪、侦查监督、公诉、渎检、民行、监所、控申等业务部门检察干警的执法过程、执法质量、执法效率、执法效果等方面。其次,执法档案的构架是全程、全方位的写实记载,体现执法的每个环节、整个流程。再次,执法档案的建立有专门的案件质量控制机构进行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以实现执法档案的功能和意义。
二、检察干警执法档案的功能设定
(一)规范功能
检察机关在建立执法档案工作中,进一步明确了执法部门和干警的个人职责,从受理案件、登记、分流、办理等环节入手,细化办案操作规程,制定反贪、侦查监督、公诉、渎检、民行、监所、控申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案件质量评价标准,明确各诉讼环节在时限、质量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对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及办案人员、办案过程都有详细记载,使每个执法环节和程序有章可循。
(二)引导和反馈功能
如果说规范功能是一种静态意义上的功能,那么引导和反馈功能是执法档案的一种动态功能。建立好检察执法档案,是对检察干警办案态度、办案效果、办案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的真实记录,检察机关通过对执法档案中反映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区分责任,对执法办案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以总结和推广,使执法档案成为引导推动干警规范执法的“动力源”,促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反馈功能事实上是引导功能的一个组成部分,正是通过反馈的手段达到执法队伍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从而实现引导与评价的目的。
(三)评价和激励功能
建立执法档案,就是要对执法主体的整个办案过程进行客观综合的评价,其在办案之初主要体现其静态的预设性规范功能,在执法过程中体现其引导和反馈功能,而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则重点体现为评价和激励功能(激励功能其实是评价功能的正面反映)。执法档案的记载信息,集中体现执法部门和执法干警的办案数量、工作业绩,并作为执法部门的评先、执法干警晋职晋级、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进而充分调动执法干警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三、建立检察干警执法档案的必要性和实践意义
全面推进干警执法档案建设,发挥档案的规范、引导、反馈、评价和激励作用,对于规范干警执法行为,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督促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中更好地彰显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立执法档案是检察干警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对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执法档案对每一名执法者所办案件的质量、效率等主要指标进行审查考评后的结果进行详细记载,使得执法者的执法过程在执法档案中一目了然,有助于对执法干警进行有效监督,完善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预防和惩治自身腐败的制约机制。
2.建立执法档案,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需要。执法档案的建立,改变了以往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来确定办案质量高低的单一性标准,使得办案质量在实体和程序上有了双重保障,是一种规范、科学、合理的办案考核评价机制。
3.建立执法档案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执法档案,全面地记录执法部门和执法干警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等方面的情况,有利于促进执法干警自觉接受监督,从思想上警醒自己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从而推进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四、当前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院自2010年作出关于建立执法档案的部署后,经过实践,检察执法档案“权责明确、监督有效”的特点得到了充分论证,同时也反映出了检察执法档案管理机制本身还存在的问题。
1.标准不统一,管理部门分散。如何建立检察干警执法档案,怎样建档、管理、有效利用等没有统一标准。同时收集和管理执法档案的机构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是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室、政治部在收集各类档案,分别管理;有的是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室收集,还有的是纪检监察部门在收集管理。
2.建档工作量大,评查也易流于形式。检察执法档案管理的要求是一人一档、一案一档、一档一评,但事实上,从现有的技术层面上对全部执法人员的建档已是一项牵扯大量人力的浩大工程。由于案多人少,评查制度很难得到全面落实,客观上会造成评查工作不细致、不严格。
3.反馈滞后,监督的实时性受到限制。建立执法档案的一个显著功能是实时监督。但是实际办案中,由于内外因素的制约,案情的监督反馈机制滞后,案件前、中期监督成效往往在事后才能得到反馈,不能即时反馈到相关职能部门,致使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瑕疵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纠正。
4.机制欠缺,执法档案管理与绩效考核等机制尚待磨合。执法档案的一个基本特点在于为执法绩效综合考评体系提供详实依据,但在具体考核中对执法档案的可参考程度没有明确的取舍范围,没有统一的考核达标标准,使得执法档案在干警执法绩效考核中的作用大打折扣,造成了执法档案与单位及干警个人的评先创优、提拔任用工作联系不紧密、可操作性不强。
5.收集和评估不及时。档案建设中的动态性、同步性的执法情况,除了干警个人或者当事人之外,获取的渠道不多,同时对执法活动情况没有进行及时评估,只是停留在执法活动有关情况的收集记录阶段,很难达到一人一评、一事一评,使执法档案的各项功能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制约了执法档案的可利用率。
五、对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建立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制度建设,明确执法档案的机制架构
检察执法控制体系,应当是任何人进入执法进程之中,就不再以个人的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而是在规范的框架下行使检察权,这也是执法档案规范功能的体现。在建档之前,首先要明确执法依据,即制定案件质量标准,其内容涵盖执行实体法的质量标准、执行程序法的质量标准、办案效率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标准、办案效果标准。其次要明确执法流程,即制定办案工作规则,每个执法环节的操作规则。再次要明确执法职责,即制定各执法岗位职责规范、履职纪律。最后要明确执法效果,即制定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在对照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执法人员所办案件进行质量评估,对办案活动进行考核引导,以进一步激励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检察人员公正、严明、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
(二)统一建档标准,规范执法档案的准入标准
从建档须知、档案目录、基本资料、处理结果、适用法律、当事人意见反馈等基本环节入手,统一建立干警执法档案的基本标准、原则、方法及要求,促使执法档案逐步转向规范化、有序化轨道。具体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建立以人——执法主体为中心的档案,主要记录干警基本情况、执法资格认定情况、执法业务培训情况、述职述廉情况、执法情况总结及考核情况、奖惩情况等。二是建立以案件——执法客体为中心的档案,主要纪录执法主体对案件事实、犯罪性质的认定情况,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及时性、规范性情况,执法过程中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督导、督办案件的办理,专项治理工作,预防犯罪情况,案件质量考评情况等。
(三)加强组织管理,完善执法档案的绩效考核体系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一切管理活动都是以提高效益为目的的,执法档案的组织管理也不例外。管理好干警执法档案,最大限度发挥其规范、引导、反馈、激励效能,是建立好执法档案的保障。
一是实现与绩效考核的对接。要将执法档案作为考核干警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执法档案反映所办案件的质量等列为重点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检察干警执法绩效考核体系。我们主张现阶段宜由案件督查和质量控制部门——研究室作为主要职能部门,政治部、监察室配合共同管理好干警执法档案,实现执法档案与人事档案、廉政档案的对接,完善执法干警绩效考核体系。
二是实现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或评先创优的对接。要将执法档案作为检察干警责任查究或评先创优的主要依据,对错案责任的追究应当根据《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办案人的责任;对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违规违纪的,应当依据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处理;对案件质量不高的,应当采取通报、撤销主诉、主办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执法档案的评查结果还要作为执法人员评优、立功、晋职、晋级、晋衔的重要依据,坚持用执法档案说话、以档案记载服人,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增强干警的执法责任意识。
三是实现与提拔任用的对接。要把执法档案作为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通过对执法档案的深入分析,对提拔对象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执法水平等各个方面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选拔出组织信任、干警信赖、群众支持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干部考察工作方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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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内部监督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根据省、市纪委有关精神,2007年5月, 县编委会召开会议,同意县纪委设立监督检查室,加挂在干教室,并明确了负责对各纪检监察机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情况的监督监察等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我们积极向县委汇报争取,要求单设监督检查室,2008年6月县编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同意县纪委独立设监督检查室,设主任1名,现与干教室合署办公。
(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
一是加强中心组学习,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多年来,我们坚持在中央、省、市重大政治活动的第一时间组织中心组学习。我们坚持理论学习和交流发言、听专题报告、实地考察相结合,近几年来,我们在认真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文件精神、中纪委的全会精神,结合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分别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去外地学习先进经验。开好民主生活会,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将民主生活会与征求群众意见相结合,在民主生活会前召开座谈会,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有效提高了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增强了领导班子的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加强领导班子政治建设。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大家的积极性。在纪委内部开展了一人献一计活动,请大家对如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了《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常委会案件检查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全局性的大事,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的问题,还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和讨论。加强和健全内部监督,严肃党的纪律,建立健全了《纪检监察机关和工作人员加强纪律的若干规定》。对反映下级纪委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由主要领导批示,分管领导处理。针对提出的问题,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并进行帮助教育,加强和完善了党内监督。二是举办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业务水平。近年来,我们每年都举办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聘请专家讲授业务课程,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业务水平。同时采取跟班等形式培训纪检干部,县纪委监察局还出台了《桑植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跟班学习制度》,规定全县每名纪检监察干部在县纪委监察局相关室跟班1个月,熟悉办案工作,提高办案水平。三是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作风教育整顿,树立良好形象。今年7月,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纪检监察系统深入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县纪委监察局集中半年时间,开展为期仍半年的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着力解决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素质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努力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下一步再深入贯彻市纪委活动精神。抓落实。
(三)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一是强化纪律。为了加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严明纪律,促进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树立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提出了《桑植县纪检监察干部纪律规定》,要求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结合干部作风建设,切实遵照执行。对县纪委监察局自身建设,提出纪委常委“六个表率”、全体干部职工“八条规定”的要求。按照省纪委出台的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县纪委将“十不准”制成小卡片,印发给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随时提醒纪检监察干部遵守相关规定。二是强化管理。为了加强对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实行了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对本委局实行100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内容分为宣传教育、党风廉政、纠风和治理商业贿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案件检查、信访举报、案件审理、队伍建设、综合信息调研保密等工作。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分乡镇(场)、派驻机构和非派驻机构三块进行,规定每个单位的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项目实行奖罚分,考核依据以县纪委各业务室平时检查、登记掌握的材料和情况为主,对派驻机构还将组织述职和测评,测评分占总分的20%,业务室记分占总分的80%,综合得分为派驻机构的最后得分。将39个乡镇(场)纪委分为3个片、县直机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分为3个大组、6个小组,实行分片、分组管理,由纪委副书记牵头,每年定期召开片组会议,进行工作讲评,督查纪检监察工作。三是健全制度。建立健全了《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常委会案件检查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全局性的大事,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的问题,还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和讨论,实行票决制。
(四)加强能力建设。一是组织协调能力。“纪委组织协调”是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我县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经常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形成合力,近几年的纪检监察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多次解决了全县反腐倡廉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和县纪委监察局的实际困难。二是执纪办案能力。加大纪检干部特别是办案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办案水平,经常采取以案代训的方式锻炼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注重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指导。开展办案室的相互学习交流活动,在具体办案中,互教互学,轮流主办案件,各室之间定期开展业务知识讨论,积极撰写案件剖析材料和调研文章,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独立办案能力。实行“一案一点评”制度。案件调查终结后,组织所有工作人员听取主办人员的汇报和体会。加强“两规”人员库建设,人员增至150人。三是改革创新能力。近年来,我们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新途径、新路子。先后开展了领导干部“廉政体检”工作。特邀审理工作、“老区清风”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得到了上级的肯定推介。四是自我监督的能力。不断加强纪检干部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按“零违纪”、“零容忍”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对违反纪律的,能做到举一反三,深刻剖析。
(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为了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由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带队,对全县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重点是对办案、信访、调研等工作进行督查。通过督查,对纪检监察工作抓的不力单位进行了谈话,如瑞塔铺镇纪委由于工作乏力,信访案件不断上升,上访人员不断上访,通过纪委领导督查谈话,加强工作力度,信访工作有了很大的改善。针对我县办案数量下降的趋势,由案件检查室抽出专人,在法院、公安局、林业局等单位进行案件线索排查。通过对以上单位案件处分人员身份的确定,再由相关单位进行党纪立案。对个别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办案不力,由纪委监察局领导对其纪检组织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4人次,对于有案不办,瞒案不办的纪检监察人员,县纪委监察局将采取严厉的组织措施,确保每年办案任务的完成。加大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违纪案件查处,严肃干部纪律。县纪委监察局按照“零违纪”、“零容忍”的要求,严肃查处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违纪行为。近3年来,县纪委监察局先后查处了龙潭坪镇纪委副书记龙国清工作失职案件、打鼓泉乡纪委副书记向宏亮侵犯他人选举权利案件、陈家河镇纪委书记彭小波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案件,对违纪人员给予党纪处分,调离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二、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思考
(一)加强内部监督是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迫切需要。纪律检查机关是协助党委抓党风、维护和执行党纪、履行党内监督职能的机关;监察机关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的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执纪机构,如果监督不力或失去监督,权力也同样会被滥用,同样会滋生腐败,并且对党的形象、党的事业危害更大。近几年来,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被查处,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想更好的履行职责,首要地是应正确地把握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从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入手,先做被监督的对象。只有自身清正廉明、作风过硬,才能有权力、有本事去监督别人;才能让被监督的人服气和接受;才能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纪检监察职能得以充分发挥。
干部考察工作方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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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拔任用原则
1、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二、选拔任用条件
3、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⑴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⑵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本职岗位上能够开拓进取,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⑶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⑸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⑹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4、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⑴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⑵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⑶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任副科级职务满2年以上;提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应任副科级职务满3年以上。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任科员级职务满3年以上;
⑷年度考核近2年优秀或近3年连续称职以上;
⑸身体健康。
5、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6、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三、选拔任用程序
7、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在干部考察工作进行之前,要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工作预告,公布有关考察工作的方法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8、民主推荐。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由单位党组(党委)主持,单位全体人员参加,单位人员特别多的也可以根据情况由中层以上干部参加。
9、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在确定考察对象时,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实行“民意否决”。
民意否决是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对一个职位推荐票位于前3名的干部进行民意测评,参加民意测评的范围原则上与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相同;民意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加者对拟提拔对象发表赞成、不赞成或弃权的明确意见。根据民意测评结果,赞成票率在50%以下(含50%)的一般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赞成票率=赞成票数/参加测评总人数×100%)。
10、组织考察
考察科级干部人选,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考察拟任正科级职务的人选,应与单位领导成员、单位中层干部和所在科室工作人员进行个别座谈;考察拟任副科级职务的人选,应与单位领导成员、业务相关科室中层干部和所在科室工作人员个别座谈。也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座谈范围。考察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所考察的科级干部人选,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全面、客观、准确的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⑴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⑵主要缺点和不足;⑶民主推荐及民意测评情况。
11、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单位党组(党委)派出的考察组,应由2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组成。负责考察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并对考察材料签名负责。
12、集体讨论决定。根据考察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党组(党委)集体讨论,提出对干部的任免意见。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由党组(党委)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缓议的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四、任职
13、实行科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在单位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三至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备案和任职手续。
14、实行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正、副科级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试用岗位职务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正式任职;基本称职的,延长试用期半年;不称职的,免去试用职务,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考核情况和单位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15、事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工作部门实行聘任制和聘期制。提拔聘任的职务实行一年的试聘期。试聘期间享受试聘职务岗位的政治生活待遇。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取消试聘期,正式聘任;基本合格的,延长试聘期半年;不合格的,解除试聘职务,恢复试聘前职级待遇和身份。
聘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间享受所聘职务岗位的政治生活待遇。聘任期满,职务自行免除。续聘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不再续聘的,恢复聘任前职级待遇和身份。
五、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16、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17、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
18、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⑴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⑵报名与资格审查;
⑶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推荐);
⑷确定考察对象;
⑸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交流、回避
19、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五年的,一般应轮岗交流,个别专业性较强职位的任职时间可适当放宽。同一科室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一般不同时交流。
20、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一般不得在本人原籍或成长地任职。
21、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七、管理办法
22、科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党组(党委)管理、任免,市委组织部对科级干部实行备案管理。
23、市直单位及部门管理机构内的正、副科级职务的任免、取消或延长试用(聘)期的,实行事前备案。单位党组(党委)对干部职务任免、取消或延长试用(聘)期等事项研究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待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并复函后,再正式下文公布。
各县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直单位人事科长(干部科长、党办主任),由单位党组(党委)提出初步任免同意,按照事前备案的办法,报经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复函同意后,再正式下文公布。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职务任免,按照漯组通〔1997〕52号文件执行。
事前备案任免职的,应报送以下材料:⑴干部任免请示;⑵干部任免呈报表;⑶干部考察材料;⑷党组(党委)会议记录。属平级调整任职的科级干部,不再报送干部考察材料。事前备案取消或延长试用(聘)期的,应报送的材料:⑴取消或延长试用(聘)期的请示;⑵干部考察材料;⑶党组(党委)会议记录(上述材料各一式三份)。
民主推荐中得票较少的、属本部门或本系统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的要有专项说明材料。
24、单位配备的科级纪检、监察干部,由单位党组(党委)提出任免意见,同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市纪委审查同意后,市委组织再按照干部备案程序和要求进行复函。
25、宣传文化系统的科级干部,由单位党组(党委)提出任免意见,同时向市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按照科级干部备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复函。
26、政法部门各单位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任免前在向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同时抄报市委政法委。
27、实行综合备案制度。每年年底,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应将科级干部情况向市委组织部综合备案。备案范围是:县区委各部委正副职,县区直科(局)级机关党政正副职,乡(镇、街道)党政正、副科级干部;市直正县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内设科室正、副科级干部,市直副县级党政群机关副职及内设科室正、副科级干部,副县级事业单位党政副职及内设科室正、副科级干部。
28、市直单位正、副科级领导干部中,30岁左右的年轻干部应占一定数量,35岁以下的干部应占1/4以上。科级领导干部年满50周岁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改任相应职级的非领导职务。
29、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规定职数配备干部。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科级干部职数没有明确规定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含三人)的科室设一职;四至七人的科室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科室设一正两副;人数特别多,下设室(队)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四人。
30、实行科级干部免职制度。科级干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⑴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⑵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⑶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31、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制度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⑴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⑵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⑶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2、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二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级别的标准执行。
33、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八、纪律和监督
34、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⑴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⑵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⑶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⑷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⑸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⑹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组(党委)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⑺领导干部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⑻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⑼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35、对违反本办法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由党组(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36、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7、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单位、本系统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党组(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38、党组(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39、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⑴上级党级及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受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
⑵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定期检查分析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⑷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⑸市委组织部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备案,对未按本办法规定作出的任免决定,不予承认,人事部门不予况现工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九、附则
干部考察工作方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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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扎实开展各项检察工作
(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截止目前,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提请批捕案件108案193人,批准逮捕91案163人,决定逮捕8案8人,不捕9案22人,与去年基本持平。进一步加大侦查监督工作力度,开展刑事立案监督11案11人,纠正漏捕3案7人。公诉部门共受理移送案件140案19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3%。现已提起公诉108案130人,移送市院8案17人,改变管辖2案4人,不7人。大力加强侦查和审判监督,依法提起刑事抗诉2案3人,追诉7人,其中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审查发现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案2人,改变公安定性4案4人。进一步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力度,变“软”监督为“硬”监督,于今年3月份立案查处了原看守所监管民警李某受贿一案,有力地促进了监管活动的规范运行,受到了省、市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维护廉洁、高效的政务秩序。截止目前,已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6件17人,大案率为100%,其中正科级领导干部案件1件。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15案15人,向法院提起公诉14案14人,同比增长20%;大案率100%,同比提高44%;法院已做出有罪判决9案11人,同比上升8%。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取得历史性突破,目前已经立查3案5人,比去年同期增长85%,其中司法人员职务犯罪2案2人,已移送审查2案2人,法院已判决1案1人,同比增加100%。反贪反渎部门已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结合办案,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及时提出检察建议8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45次,提供预防咨询32次,进行预防调查和对策研究10件,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8次。与县地税局继续深入开展“结对预防”活动,与县交通局开展“打造廉洁交通”系列预防活动等,相关做法被高检院及多家媒体转发。8月份,又与县纪委密切配合,在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了廉政及预防职务犯罪系列活动,其中播警示教育电教片、放廉政电影、展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图片、上廉政及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课等活动,均在全县领导干部中产生了较大反响,县委书记多次给予高度评价。
(三)控申、民行、技术、法警等项工作顺利开展。我们把处理涉法上访作为控申检察工作的重点,着眼于畅通民众的诉求渠道,大力加强日常涉检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6件,接受群众咨询120人次,将涉检上访问题有效化解在当地。对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现已立案8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2件。对法院裁判无误的案件,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服判息诉9案,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技术和法警部门积极主动和其他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技术科办理法医文证审查案件62件,为办案提供了科学依据;法警队协同出警89人次,案件参与率达100%,有力地保障了检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强化队伍建设,激发干警内在活力。一是集思广益,理清工作发展思路。在院党组多次开会讨论和分头深入到干警中座谈、谈心,倾听干警心声的基础上,又专门设立检察长信箱,要每位干警给检察长写一封信,实事求是表达自己最真实的意见与建议。几天时间,就收到干警来信100多封,为党组正确决策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在此基础上,我们明确了奋斗目标,力争今年跳出落后圈,进入全市县区考核第二方阵。并统一思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务实苦干,规范高效,创新卓越,共建家园”的院训,号召全体干警上下一心,以院为家,同荣共辱,齐心协力,把**县检察院建设成为一个温馨和谐的大家庭;二是抓好制度建设。针对县院存在的懒、散、软的问题,完善修订了《工作人员考勤办法》、《干警请销假制度》、《车辆管理规定》、《检务督察暂行办法》、《绩效考核办法》等一批制度规范,成立了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和检务督察委员会,严格考核监督,落实督促检查。如我们每周进行卫生检查时,都要评出最好和最差科室分别挂流动红旗和黄旗,每次进行督察后都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有力促进了制度落实。三是组织参观学习。在今年3月份,组织各部门负责人20余人,赴济南市商河县检察院、历城区检察院、枣庄腾州市检察院和我市牡丹区院、曹县院等全国、全省先进检察院进行了考察学习,对照先进,鼓足干劲,激发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四是明确干部责任,强化绩效考核。隆重召开2009年度岗位责任目标承诺大会,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就各自工作目标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全体干警作出庄严承诺,严肃了责任落实。今年7月,按照年初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对各部门、每个干警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半年考核,每一个部门、每一名干警都写出了详细的半年工作总结报告交检察长和绩效考核办公室。院党组对涌现出的26名先进干警进行了隆重表彰,对后十名落后干警进行通报批评。
(五)营造浓厚的写作氛围,切实提高干警积极性,不断推动检察文化建设的深入发展。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检察宣传、信息调研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任务目标进行量化分解,纳入院总体考核。到目前为止,已编发简报、信息、调研67期,被上级转发38篇,向各类媒体投稿200多篇,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山东法制报》、正义网等媒体上发表稿件105篇。
(六)积极开展“向灾区献爱心”活动,树立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全院干警充分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纷纷向灾区伸出援手,先后四次向灾区捐款26160元,同时团总支组织开展了“义务献血,奉献爱心”活动,30余名干警向灾区献血1.6万毫升,受到了省、市院领导的高度赞扬,法制日报、山东检察、山东法制报、大众网等多家媒体给予了报道。
二、深入开展
今年以来,检察院在县委、市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和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团结拼搏,真抓实干,勇于创新,各项检察工作得到了健康顺利开展。现将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扎实开展各项检察工作
(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截止目前,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提请批捕案件108案193人,批准逮捕91案163人,决定逮捕8案8人,不捕9案22人,与去年基本持平。进一步加大侦查监督工作力度,开展刑事立案监督11案11人,纠正漏捕3案7人。公诉部门共受理移送案件140案19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3%。现已提起公诉108案130人,移送市院8案17人,改变管辖2案4人,不7人。大力加强侦查和审判监督,依法提起刑事抗诉2案3人,追诉7人,其中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审查发现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案2人,改变公安定性4案4人。进一步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力度,变“软”监督为“硬”监督,于今年3月份立案查处了原看守所监管民警李某受贿一案,有力地促进了监管活动的规范运行,受到了省、市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维护廉洁、高效的政务秩序。截止目前,已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6件17人,大案率为100%,其中正科级领导干部案件1件。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15案15人,向法院提起公诉14案14人,同比增长20%;大案率100%,同比提高44%;法院已做出有罪判决9案11人,同比上升8%。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取得历史性突破,目前已经立查3案5人,比去年同期增长85%,其中司法人员职务犯罪2案2人,已移送审查2案2人,法院已判决1案1人,同比增加100%。反贪反渎部门已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结合办案,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及时提出检察建议8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45次,提供预防咨询32次,进行预防调查和对策研究10件,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8次。与县地税局继续深入开展“结对预防”活动,与县交通局开展“打造廉洁交通”系列预防活动等,相关做法被高检院及多家媒体转发。8月份,又与县纪委密切配合,在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了廉政及预防职务犯罪系列活动,其中播警示教育电教片、放廉政电影、展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图片、上廉政及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课等活动,均在全县领导干部中产生了较大反响,县委书记多次给予高度评价。
(三)控申、民行、技术、法警等项工作顺利开展。我们把处理涉法上访作为控申检察工作的重点,着眼于畅通民众的诉求渠道,大力加强日常涉检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6件,接受群众咨询120人次,将涉检上访问题有效化解在当地。对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现已立案8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2件。对法院裁判无误的案件,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服判息诉9案,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技术和法警部门积极主动和其他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技术科办理法医文证审查案件62件,为办案提供了科学依据;法警队协同出警89人次,案件参与率达100%,有力地保障了检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强化队伍建设,激发干警内在活力。一是集思广益,理清工作发展思路。在院党组多次开会讨论和分头深入到干警中座谈、谈心,倾听干警心声的基础上,又专门设立检察长信箱,要每位干警给检察长写一封信,实事求是表达自己最真实的意见与建议。几天时间,就收到干警来信100多封,为党组正确决策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在此基础上,我们明确了奋斗目标,力争今年跳出落后圈,进入全市县区考核第二方阵。并统一思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务实苦干,规范高效,创新卓越,共建家园”的院训,号召全体干警上下一心,以院为家,同荣共辱,齐心协力,把**县检察院建设成为一个温馨和谐的大家庭;二是抓好制度建设。针对县院存在的懒、散、软的问题,完善修订了《工作人员考勤办法》、《干警请销假制度》、《车辆管理规定》、《检务督察暂行办法》、《绩效考核办法》等一批制度规范,成立了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和检务督察委员会,严格考核监督,落实督促检查。如我们每周进行卫生检查时,都要评出最好和最差科室分别挂流动红旗和黄旗,每次进行督察后都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有力促进了制度落实。三是组织参观学习。在今年3月份,组织各部门负责人20余人,赴济南市商河县检察院、历城区检察院、枣庄腾州市检察院和我市牡丹区院、曹县院等全国、全省先进检察院进行了考察学习,对照先进,鼓足干劲,激发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四是明确干部责任,强化绩效考核。隆重召开2009年度岗位责任目标承诺大会,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就各自工作目标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全体干警作出庄严承诺,严肃了责任落实。今年7月,按照年初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对各部门、每个干警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半年考核,每一个部门、每一名干警都写出了详细的半年工作总结报告交检察长和绩效考核办公室。院党组对涌现出的26名先进干警进行了隆重表彰,对后十名落后干警进行通报批评。
(五)营造浓厚的写作氛围,切实提高干警积极性,不断推动检察文化建设的深入发展。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检察宣传、信息调研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任务目标进行量化分解,纳入院总体考核。到目前为止,已编发简报、信息、调研67期,被上级转发38篇,向各类媒体投稿200多篇,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山东法制报》、正义网等媒体上发表稿件105篇。
(六)积极开展“向灾区献爱心”活动,树立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全院干警充分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纷纷向灾区伸出援手,先后四次向灾区捐款26160元,同时团总支组织开展了“义务献血,奉献爱心”活动,30余名干警向灾区献血1.6万毫升,受到了省、市院领导的高度赞扬,法制日报、山东检察、山东法制报、大众网等多家媒体给予了报道。
二、深入开展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处理。认真总结我们对干警进行绩效考核的经验与不足,把这一好的手段继续推行下去,坚决起到责任明确,业绩分明,奖优罚劣,规范高效的作用。要培养树立起一批先进典型,对那些积极工作、开拓创新、无私奉献,为我院检察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同志,对那些兢兢业业、任劳任怨、默默无闻干工作的同志,进行大张旗鼓的表彰,把正气树起来,在我院树立学习先进、争先创优的良好风尚,带动全院工作的整体提高。
(五)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切实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全省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政绩考核体系考核评估准备工作已经开始。届时将在全省所有市级院和基层院中抽签确定一个院。考核评估组成人员由省院领导、省院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市级院检察长、省市院部分业务骨干、省院人民监督员组成,规格非常高,并且这次考核评估与前几次检查评估相比,内容更全面,范围更广泛,要求更具体。目前,迎检已进入关键阶段,我们一定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取得优异成绩。
干部考察工作方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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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派驻(出)县直部门纪检组和各基层纪委的管理,根据州纪委文纪发[200*]3号、州委办公室文办发[200*]40号文件和县委富发[200*]25号《关于在县直部门派驻(出)和建立完善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15个乡(镇)纪委、县直机关纪工委、县教育局纪委、县经贸局纪委、县公安局纪委和金坝林场纪委的书记、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
(二)派驻县直部门的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
二、管理原则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的职能,是县纪委监察局工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乡(镇)和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受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委(党组)以及行政班子的双重领导。县纪委监察局在办理案件时,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抽调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实行分片集中、交叉和异地办案。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年终向县纪委常委会进行一次述职。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
派驻(出)纪检组和基层纪委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协助、配合同级党委、政府或行政班子抓好所在单位或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主要职责就是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具体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行政班子会,监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决策,保证政令畅通。
(二)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开展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三)督促所在乡(镇)、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
(四)初步核实重大违纪、政纪问题案件,并向上级报告。
(五)受理查处在职权范围内的控告、申诉违纪、政纪案件。
(六)完成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基本权利
(一)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应参加同级党组织会议、行政领导班子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重大项目决策、重大业务活动等。
(二)纪检组长、专职纪委副书记参加驻在单位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办公会,也可列席同级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在认真执行驻在单位党组织的正确决定的同时,对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对所在乡(镇)、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五、案件处理权限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依照《》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处理如下案件:
(一)对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副科实职(不含副科)以下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检查决定。
(二)对所在单位和所属系统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确认犯有严重错误的,提出停职检查的建议。
(三)对直接立案检查的自办案件按以下要求办理:1、应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报同级党委或机关工委作出处理决定;2、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必须报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程序办理。
(四)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不当的违纪案件或有关问题提出改变的意见或建议。
六、重要案件查办措施
案件查办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规定进行。初核案件由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按干管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调查核实,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集中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根据查案需要,可从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部份有办案经验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办案人员集中办案。整个查办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二)交叉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从案发地外的其他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部份有能力的办案人员实行交叉办案。整个案件的查办工作由案发地纪委或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县纪委监察局相关职能室派办案人员协调指导。
(三)联合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协调,统一部署和安排,可从检察、审计、公安、司法、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和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办案人员联合办案。整个案件的查办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实施。
七、工作报告
(一)每月工作情况简报。这是基层干部管理的常规工作。内容有本月出勤及开展工作内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监督工作报告。主要解决在履行领导班子工作监督职能时,出现的特殊问题。内容为在开展监督工作中遇到具体事项的执行方案与上级有关文件、政策规定不符的,自己无力纠正的情况。
(三)案件查处备案报告,主要预防案件查处中检审合一的问题。各级在查办案件中,依照规定必须履行立案、案检、案审三道工作程序,其中立案、案检在各部门、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均可进行,如果审、检合一就难免出现量纪奇轻奇重的问题,还会出现程序不合法,因此,必须履行报告审查备案,若有问题,及时纠正。
八、工作目标和干部年度考核
(一)县纪委监察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县的实际,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具体的量化考核。年初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代表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与县纪委监察局签订《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年底由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上报自检自查的情况,县纪委监察局组织检查组,以听、看、查、访等形式,对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兑现奖惩。并以各个基层纪检机构和纪委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情况,作为干部晋升(或降级)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员,列入县纪委监察局年度考核的人数基数和优秀比例名额。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和纪检监察员的年度考核,先由其所在部门和乡(镇)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成效及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表现情况,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并把纪检监察干部的《年度考核登记表》移交给县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后,装入其个人档案。
九、干部教育培训
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新形势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及干部的变动情况,除认真组织派驻(出)机构和基层纪委干部,参加中央、省、州纪检监察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县纪委监察局各室要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积极鼓励和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十、干部任免
(一)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副科级纪检监察员),由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人选,县纪委监察局配合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县委组织部按干部任免程序提交县委研究决定。
(二)纪检监察员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县人事局会同驻在单位党组织考察后,由县纪委监察局任免,任免文件送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备案。
十一、干部交流
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除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外,一般不从驻在单位、部门产生。从部门、乡(镇)推荐选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人选,原则上交流到其他部门、乡(镇)去任职。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
十二、干部待遇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的工作人员的党组织、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办公用房、办公经费、车辆使用、设备购置、工资、差旅费、福利待遇及退休安排等均由驻在单位负责并享受该单位同级干部的待遇。
所有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均享受纪检监察工作岗位津贴,驻在部门有特殊津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办理,不得重复享受。
十三、干部管理
县纪委监察局内设干部室,具体负责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包括干部的培训、教育和任用的考察、干部交流计划、组织建设等,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十四、纪律责任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驻在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以此作为干部调整的依据:
1、对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
干部考察工作方案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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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质量,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了解和评价干部,为选配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可靠的依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部考察工作,是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对领导班子的表现情况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所进行的调查、了解、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调配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
第三条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三)发扬民主、群众公认;
(四)全面准确、注重实绩;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六)依法、照章办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科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察。领导干部的考察主要是任前考察。干部提拔任职和平职(级)改任(或交流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考察。
干部的日常考察,试用期干部期满考察,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及其他干部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察内容
第五条领导班子考察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主要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主要包括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和总揽全局的能力。
(三)工作实绩
即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考察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主要包括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现情况;在重大政治问题和关键时刻的态度及表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定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表现和情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锐意进取,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人民谋利益的情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经受名、利、权、色考验的情况;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的情况等。
(二)组织领导能力
主要包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科学决策、组织协调、开拓创新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依法行政的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知人善任的能力;文化专业水平;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等。
(三)工作作风
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实干精神、吃苦精神的表现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保持良好生活作风的情况等。
(四)工作实绩
主要包括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和上级规定的工作任务中提出的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和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主要包括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情况;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和有关部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财务纪律、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等情况;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六)干部的潜能
主要包括适应能力;理论素养和理论思维能力;系统思想和全局观念;知识面及学习运用新知识,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应变能力;进取心和创新精神等。
(七)身体健康状况
在考察工作中,根据上述考察内容,按照不同职位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考察标准。对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还要重点考察其党性修养、政治意识、全局观念、宏观驾驭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民主作风、决策能力等。
第三章领导班子考察的程序和主要方法
第七条领导班子考察主要是定期考察,一般在届中和届末进行。
第八条领导班子考察由组织(人事)部门报党委(党组)同意后组织实施,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
(二)考察预告。考察组深入各单位考察前1至2天,在被考察单位进行考察预告。预告内容为考察内容、考察时间、考察的方式方法、考察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三)商定考察具体方案。考察组与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研究、商定考察的任务、方法、步骤、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时间安排等具体做法。
(四)召开考察动员会暨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大会。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征求意见情况分层统计分析。
(五)考察座谈,实地考察,查阅有关资料。
(六)反馈考察情况。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综合情况,向被考察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反馈,并共同酝酿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七)向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第四章任前考察的程序和主要方法
第九条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确定考察人选或在下级党组织呈报干部提拔任职意见后进行任前考察。任前考察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考察前准备;
(二)考察预告;
(三)实施考察;
(四)反馈情况、交换意见;
(五)向考察组派出机关汇报。
第十条考察前准备
(一)确定考察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
(二)拟定考察方案。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考察目的以及拟任职位的要求,确定考察内容(标准)、方法、步骤、座谈范围、工作时间等。
(三)收集材料,核实有关情况。主要包括查阅干部档案,年度考核材料、一票否决的情况、群众来信来访和工作总结等材料;核准其出生、参加工作、入党和任现职的时间;核准学历(包括入学和毕业时间、学校和专业、学习形式等)、工作简历等。
(四)审核呈报单位领导职数、呈报对象的资格、以及呈报的任免材料,填写《干部任前监督表》征求干部监督科室的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计、印制有关表格。
第十一条考察组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并通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考察预告。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实施考察前1-2天,采用《考察预告通知》或召开会议通告等形式在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预告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考察时间、座谈范围、座谈地点、反映问题的途径和方法、考察组的联系方式等。
结合考察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人选的,考察预告的内容不包括考察对象及其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采取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一)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的全部对象。上述范围内的人员不能参加的,要说明情况和理由。考察组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适当扩大个别谈话范围。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正职人选的考察谈话对象应扩大到人大常委会、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县市区直部门主职和乡镇党政正职。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县市区委书记、副书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纪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人大常委会或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县市区纪委副书记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范围和对象参照县市区人大、政协领导成员人选的考察执行。
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对无党派人士和派干部的提拔,还应请同级党委统战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其有关党派负责人介绍情况和意见。
考察组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适当扩大考察范围。
科级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前考察,考察组根据需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确定谈话范围和对象。
结合考察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要注意了解其推荐人选的德才表现情况和推荐的理由。对平职(级)改任或交流到重要岗位的,可视情况进行推荐,或点名征求意见。
个别谈话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考察内容,听取和了解各方面的意见。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对象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对拟任人选的反对意见,尽可能了解其理由和具体事实。
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在个别谈话中应注意核查。
在与党委(党组)成员个别谈话时,要注意了解党委(党组)会议研究时的情况,重点听取其对考察对象的评价和任用意见。
在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个别谈话时,要把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平时掌握的一些具体问题和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了解清楚。根据需要,可由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有关文字材料。
(二)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按照个别谈话范围执行。上述范围的人员全部进行个别谈话的,不另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由考察组主持,并负责《征求意见表》的发放、回收和情况汇总工作。
(三)民主测评。任前考察的民主测评情况可利用年度考核情况。也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结合发放《征求意见表》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四)实地考察。根据考察对象岗位职责要求,对其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成绩、工作思路的实施情况、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的绩效,进行实地考察。主要方法是实地了解情况、走访有关干部群众等。
(五)查阅资料。收集和查阅的材料主要是:近几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民主评议、民主推荐等材料;考察对象个人述职、年度考核、个人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要注意运用已有的实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成果,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反映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六)专项调查。对来信来访和考察中反映的问题,考察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对署真实姓名反映意见或举报问题的,由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直接找举报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核查有关问题;对举报人提供了具体线索的问题,由考察组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对情况比较复杂或通过干部考察方式难以查清的问题,由考察组提出,责成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根据考察工作需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七)同考察对象面谈。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了解其经历、思想、工作、生活、家庭及个人特长等方面的情况;也可以通过问答方式,考察其理论水平、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同时,向考察对象反馈有关情况或问题,要求考察对象作出说明。
向干部本人反馈情况,可在考察组综合座谈情况、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交换意见后进行。反馈的主要内容是,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征求意见情况,座谈中了解的考察对象的优点、缺点和不足及希望和建议等。反馈意见以口头方式为主。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考察对象和需要经派出考察组的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的,应在考察后以书面方式反馈。
第十四条通报情况,交换意见。考察组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归纳,全面分析干部的德才表现、突出特点、发展潜力和有无影响任职的问题。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做出公正评价。并向考察对象所在地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通报,进一步听取和交换意见。
实行差额考察的,对拟任人选提出具体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集体研究形成考察材料(包括专项调查材料),向考察机关全面汇报考察情况。
第五章考察材料
第十六条考察组在集体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考察材料。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考察材料的内容
(一)考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班子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简要评价及分析排队;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考察材料的内容
(一)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情况以及会议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对考察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九条考察材料的基本要求。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和主要特点。做到观点明确,文字简练,用语准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结构完整,人名、职务、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要有观点、有事例,避免抽象和空洞的描述。
考察材料一般在1500字左右。
考察材料由考察组集体研究,修改定稿后,署名以示负责。
用于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考察材料,落款应为呈报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考察材料的使用期限。干部提任同一职级的任前考察材料,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进行考察。其他考察材料以任前考察为准。
第二十一条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工作结束后,应将确定考察对象的上报材料、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谈话记录、民主推荐情况、考察材料、专项调查报告等材料集中,建立专题文书档案,以备查考。已经提拔任职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考察机关、考察组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察机关,即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三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四条考察组由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察机关负责。
考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其他单位抽调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的人员,参加考察组的工作。考察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五条考察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熟悉了解组织人事工作,具有胜任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四)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第七章考察工作纪律、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考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二)不准泄露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的情况;
(三)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宴请和活动;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更不准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是:
(一)考察机关对干部考察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对应该考察的对象适时安排考察,并负责考察组的组织、考察人员培训、考察方案的审定,以及对考察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察结果的评定、考察材料的验收,有关材料的归档等工作。
(二)考察组对考察实施负具体责任。考察组及考察工作人员负责考察工作具体方案的制定,并严格按考察方案实施考察。对考察方案的实施、考察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认定,以及考察材料(包括有关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如实向考察组反映考察对象情况,表明使用意见,并对此负责。
(四)考察工作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数据,并对此负责。
(五)考察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考察,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对考察人员需要了解的问题,做出如实回答和说明,并对此负责。
第二十八条切实加强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机关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确定的考察工作方案及工作程序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
对考察对象的资格审查不严,导致用人失误的;
对考察组成员把关不严,缺乏教育管理,致使考察组成员出现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组组长的责任:
考察组未按考察工作方案实施考察;
未严格履行考察工作程序,草率提交考察结果,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对群众反映或揭发、举报的问题既不认真调查,又未责成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隐瞒重要情况,不如实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
放松对考察组成员的管理,导致考察组成员违纪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
考察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草率,或夹杂个人好恶,讲人情,看关系,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向考察组组长汇报考察情况,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随意向他人或考察对象透露、散布考察谈话内容及调查情况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干部呈报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对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考察机关和考察组提请调查核实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敷衍了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对象的责任:
向组织隐瞒自己的问题,或授意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
采取各种手段为自己拉票的;
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九条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回避的对象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及地域等其他需要回避的。属于回避对象的考察工作人员,应主动向考察机关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考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考察工作进行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考察工作和考察组、考察组成员的有关问题的举报,要及时受理,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考察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考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