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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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省、市公安局长会议精神,以服务创业、富民兴赣为主题,以服务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为重点,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打造最优创业环境为目标,努力规范公安行政执法水平,努力营造稳定和谐的投资兴业环境,努力提升公安机关的履职和服务能力,努力加强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作风建设,在服务创业、富民兴业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进一步巩固机关效能年活动成果,以深入推进公安机关“三项建设”为依托,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服务创业工作机制,全力维护投资创业治安环境,大力整改影响投资创业的突出问题,努力构建警企、警民和谐关系,促进全市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能力明显提高,行政效率明显提升,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转变,企业和公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明显上升。
三、工作任务
(一)积极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要牢固树立融入中心、服务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我市创业发展大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服务大局中积极作为。
1、主动融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支持全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低碳和绿色经济等新兴产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积极跟进公安服务措施,促进我市投资创业发展环境的改善。立足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任务,积极化解经济风险,严厉打击金融诈骗、涉税犯罪和其它危及各类市场安全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2、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引发的风险因素和复杂情况,建立全方位、动态化的社会稳定预警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组织广大民警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了解掌握社会动态,着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深入开展破案追逃大行动,以“破大案、追逃犯”为载体,严打严重威胁群众安全感的黑恶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财犯罪,认真落实破大案与破小案并重的要求,努力提高破案能力。深入开展治安隐患大整治,深入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围绕重点时段、重大活动,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集中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依托“天网”工程建设,切实增强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3、努力提高公安行政管理能力。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推进城镇化、提升城镇发展质量和水平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改进“社会人”管理,推动人口合理流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积极探索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的新模式。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完善对危爆物品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体系,积极预防各类治安灾害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努力提高科学组织城市交通的水平,依法严查交通违法行为,促进交通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建立惠及全民的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建设服务型公安机关,提高公安机关窗口服务水平。进一步改进出入境管理,为提高我省经济外向度、拓展经济发展空间创造安全便捷的出入境环境。深化消防安全整治,增强消防部队社会救援能力。
牵头单位:治安支队
责任单位:国保支队、经侦支队、刑警支队、消防支队、网监支队、交警支队、出入境管理处、禁毒支队
(二)深入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深入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建立健全工作常态机制,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积极构建“警爱民、民拥警”的和谐警民关系。
1、积极完善“大走访”活动长效机制。把民警走访联系群众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创新爱民实践的载体,深入企业、社区和群众之中,倾听民声,体察民情,排解民难,化解民忧,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
2、集中开展爱民实践活动。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爱民助民大走访,组织广大民警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开展向群众报告工作、警营开放日、警民联谊联欢等多种形式,增进社会理解,倾听意见建议。深入开展困难群众大帮扶,着力为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排忧解难。深入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大帮教,广泛开展“大手拉小手、关爱青少年”活动,积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3、积极推进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广泛开展警民交流、共建和谐警营开放活动,加强公安文化建设,促进警民良性互动。
牵头单位:政治部
责任单位:局直各单位
(三)进一步优化发展和创业环境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各项政策和省、市《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努力创建优质高效的
政务和服务环境、宽松透明的市场和企业经营环境、优越的创新创业成长环境、公平正义的法制和社会环境。
1、进一步提升公安行政审批效率。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对去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回头看,确保“三个至少缩减30%”真正落实到位;全面执行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提高审批项目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数量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授权率;进一步废止或终止一部分许可事项和收费项目;加快建设全省公安机关统一的网上办事平台,推行公安行政许可网上审批;扩大机关精细化管理试点范围,大力实施政务流程再造。
2、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对针对企业的必须的行政处罚,在企业有效整改
前提下,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进一步深化公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改革,推行行政处罚统一原则、统一标准的基准制度;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收费。
3、进一步优化创业者经营和项目建设环境。严厉查处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强行指定中介服务等行为,坚决查处利用行政职权搞中介服务垄断的行为,全面实行中介服务市场化;严厉查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占”等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扰乱企业经营的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
4、继续加大投诉受理和查处力度。进一步健全创业服务环境的监测工作机制,深化“百千万”内设机构测评工作,加强对创业者和群众投诉以及监测点反映问题的督查督办,及时受理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严肃查处一切损害投资创业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影响机关效能、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
牵头单位:局纪委监察室
责任单位:警务督察支队、经侦支队、治安支队、消防支队、网监支队、交警支队、出入境管理处、法制处、禁毒支队
(四)深化机关工作作风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进一步树立“党建带队建”的思想,把公安队伍建设融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致力于提高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水平、班子建设水平、教育训练水平和管理监督水平,以党建带队建、以党风促警风,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大力倡导学习之风。强化学习意识,完善训练机制,着力提高公安民警的政治坚定性、学习自觉性和综合素质,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争做学习型干部。
2、大力倡导服务之风。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机制,把握服务重点,努力建设服务型机关、争做服务型干部。
3、大力倡导创新之风。创新发展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工作中敢于突破、敢负责任、敢于争取,努力建设创新型机关、争做创新型干部。
4、大力倡导务实之风。强化为民意识,建立责任机制,努力建设务实型机关、争做务实型干部。
5、大力倡导廉洁之风。带头遵纪守法,严守各项纪律,廉洁自律,努力建设廉洁型机关、争做廉洁型干部。
牵头单位:局直机关党委
责任单位:局直各单位
(五)营造服务创业的浓厚氛围
各级公安机关要大力宣传公安机关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创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便民利民举措,使创业者人人知晓,形成政策落实倒逼机制,全面落实服务创业惠民政策;要大力宣传公安机关服务创业典型,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全力营造公安机关支持创业、服务创业、保护创业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和活力,全力营造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积极创业的浓厚氛围。着力培育创新创业文化,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干事创业积极性。
牵头单位:政治部
责任单位:办公室、治安支队、消防支队、交警支队、出入境管理处
四、工作步骤
创业服务年活动分为学习动员、组织实施、总结考评三个阶段。
局机关牵头部门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并于3月底前报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公安机关和局直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五个方面工作任务以及各牵头部门制定的方案,创新载体,抓好落实,确保创业服务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五个方面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量化、便于操作的科学绩效考核工作方案,严格绩效考评。各级公安机关和局直各单位要对创业服务年活动开展情况要进行认真总结,市局将对推进创业服务年活动卓有成效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后进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创业服务年活动涉及面广,要求高,各级公安机关和局直各单位要全警动员,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由市公安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效能办继续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作为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把创业服务年活动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我市公安机关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创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便民利民举措,重点宣传公安机关服务创业典型,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全力营造公安机关支持创业、服务创业、保护创业的浓厚氛围。
(三)完善制度,着眼长效。各级公安机关在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中,要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善于总结,及时将服务创业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完善提高,上升到制度层面,从而形成服务创业的长效机制。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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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认识和把握新时期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正面宣传为主,以督促各单位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职工安全技能为重点,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做好“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促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得到提高,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能力明显提升,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和活动内容
(一)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安全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深入研究探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思路、途径、方法和措施,推进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2.强化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结合“五五”普法,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日等时段和节点,做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安全活动。坚持法律宣传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相结合,在执法行动和治理行动中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强化执法、严格监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
3.组织开展第八个“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6月“安全生产月”的有利契机,组织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创新内容、创新方式方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促进行业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群众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自觉遵章守纪,形成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二)努力推进“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
1.重点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认真总结典型,推广经验,使安全文化建设坚持与生产实际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通过加强安全文化知识普及,推动安全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同步发展。
2.总结经验,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认真总结在安全生产文化建设中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各类事故和人员伤害,继续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增强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使管理人员更加明确各类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做到明白方针,知晓政策,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业务能力。
(四)以安全生产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宣传为导向,做好安全生产宣传的正面舆论引导工作
1.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的宣传,深入挖掘、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和先进典型,坚持典型引路,推动工作内容和方法手段创新。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安全生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
2.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舆论引导预案》,结合实际,制订并落实好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工作预案,坚持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及时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落实责任。要成立由主管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和分工,做到方案落实、项目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时间进度落实。
(二)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部署工作。定期向县安委会报送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经验交流,推动工作。
(三)要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狠抓落实。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所需经费。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与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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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七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八)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九)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十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主办的庆典和纪念性活动不需要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举办场所固定座席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组织参展,并且总展位数在五百个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者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办者是自然人的,提交合'>;(二)有承办者的,提交其法人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四)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五)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提交变更方案;
(七)有承办者的,提交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九)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主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十五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主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举办地点、内容需要改变的,主办者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大型活动取消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主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
(六)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大型活动主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一条主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填写《大型社会活动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主办者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违反大型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二十四个月内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自第二次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予安全许可。
第三十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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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公司2013年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组织开展一次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的
通过进行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从根源上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思想和个人认识问题,用事故案例教育人、警示人、提升人,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有效防范事故,提升我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迈向新台阶。
二、组织机构
组长:王洪亮 林朋合
成员: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三、时间安排
1、2013年5月20日。
四、组织形式
1、由组长负责召开动员大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实施方案。
2、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同时组织集中学习、讨论,并相互交流学习体会。
五、活动内容
1、开展事故案例大回顾活动。
集中学习建筑行业安全案例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深入吸取重大事故案例血的教训,对预防措施提出合理建议,用身边的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身边人,使安全意识入心入脑,使广大职工真正意识到事故的危害。
2、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图片展览
(1)在项目部办公场所、职工宿舍、澡堂等人员流量较大的地方,设立事故警示教育展区,组织广大职工观看。
(2)运用我矿现有的音响设备,每天播放安全知识和相关的规定;同时对“三违”人员进行通报,以此为警,杜绝“三违”行为的发生。
(3)通过对发生在职工身边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警示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三违”现象的严重危害,在工作中杜绝违章作业,避免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3、组织观看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
集体组织观看视频及幻灯片,召开座谈会,查找身边的事故隐患等活动进行多形式的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厂。大员工安全意识,努力预防事故发生。
4、组织职工进行反违章、查隐患活动
所有员工都要结合实际和自身岗位,深刻反思每一次事故,分析原因、举一反三,查找问题,真正做到“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有责”。要教育广大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让职工深刻体会到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从而自觉抵制违章作业,积极查找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预防潜在的隐患可能引发的各类事故发生。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室、区队要高度重视此次煤矿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2、精心组织、广泛发动。在全矿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形成人人关注安全的良好局面。要充分利用各种工作会议宣传发动我矿开展案例警示教育,要组织人员深入各科、队广泛宣传,推动我矿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活动。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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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发展、注重长效、群众参与”的原则,使示范创先活动成为“十小”行业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抓手。通过示范创先活动,进一步调动基层和广大业主积极性,有力、有序推进“十小”整规工作,确保三年整规目标的全面完成;通过示范创先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巩固整规成果,促进“十小”行业规范生产经营、有序发展、转型升级,促进“十小”行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从而实现“十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消费环境持续改善;通过示范创先活动,健全和落实“区政府统筹协调,街道(乡镇)牵头负总责,监管部门按行业负主责,村社属地管理,业主责任到位,社会共同参与”的整规工作机制,把阶段性的整规工作转化为日常管理事项,保障农村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到2013年底,通过开展示范创先活动,树立一批经营规范、特色鲜明、管理有序,可看、可学、可推广的“十小”经营单位示范典型,使街道的“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顺利通过上级对我街道创建省级示范街道工作的考核验收。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村、社区、相关科室部门要高度重视“十小”整规工作,按照整规方案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建立健全“十小”行业管理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
(二)落实业主主体责任。各村(社区)要大力宣传有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配合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十小”行业标准规范及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培训活动。开展“十小”经营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十小”业主落实主体责任,增强诚信意识、服务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
(三)全面规范经营行为。各村(社区)要全面、准确、动态掌握辖区内各个“小”的底数、分布及质量安全基本状况,完善监管档案,实施分类管理。依照规范要求及标准,分类制定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十小”经营单位。同时为巩固整规成果,防止回潮,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做到监督有力、管理有序。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村(社区)、相关科室(站所)要以“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属地责任、完善行政服务”为重点,理顺条块关系,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建立“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十小”质量安全工作走上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五)推动业态转型升级。各村(社区)、相关单位要因地制宜地制定落实“十小”行业帮扶政策措施,改造提升传统生产经营方式,创新培育“十小”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新型业态,优化行业结构,强化行业自律,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使“十小”行业呈现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特色明显、管理规范的发展格局。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0日—8月20日)
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成立示范创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示范创先活动方案,召开示范创先活动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各村(社区)、相关科室(站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工作人员。
(二)全面实施阶段(8月21日—9月25日)
各村(社区)、相关科室(站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对照相关《评选标准》(附件3、4),查漏补缺,做好自查整改,争取全面达标。在示范创先工作中,既要做好规定的工作,更要注重反映整规工作中规范经营行为、落实主体责任、推动业态转型升级、探索长效机制、促进“十小”行业长治久安的特色亮点工作,并形成一批经营规范、特色鲜明、管理有序,可学、可推广的示范典型。各村(社区)、责任科室(站所)请于9月25日前将本单位示范创优工作自查报告和示范典型名单报街道南楼311办公室。
(三)考核验收阶段(9月26日-11月30日)
1、10月15日前,各单位对照《评选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做好整改。街道“十小”整规创建办完成“十小”整规省级示范街道申报材料及申报工作。
2、11月10日前,迎接区“十小”整规领导小组对街道省级示范创建工作的考核评选。
3、11月30日前,迎接市“十小“办对街道省级示范创建工作的实地考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筹划。要高度重视示范创先活动的开展,深入发动、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做到活动有人组织、工作有人推进、措施有人落实、问题有人解决。街道“十小”整规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示范创先活动的具体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二)层层发动,稳妥推进。各村(社区)、相关科室(站所)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相应的活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与要求,分阶段、有步骤稳妥推进。各示范主体要以示范创先活动为契机,找准切入点,抓规范保质量安全,抓提升促行业发展,切实提高示范创先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示范创先活动全方位、多领域、深入有效地开展。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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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半年,经侦大队在上级公安机关和市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公安部的要求,积极部署,全面出击,协同作战,全面开展打击经济领域各类违法犯罪的战役。全体经侦民警团结一心、锐意进取、克难奋进,今年以来共初查案件xx余件,立案xx起,破案xx起,刑拘xx人,逮捕xx人,起诉xx人,取保候审xx人,追回网上逃犯xx人,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各类经济损失xx余万元,冻结涉案单位及个人账户xx个,解冻账户xx个。
一、强管理,精业务,扎实开展“六大”活动,提高政治站位。
2020年以年,经侦大队积极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讨论、大统一、大转变、大落实”活动,始终牢牢抓住培养一支政治可靠、作风精良、业务精通的新型经侦队伍,狠抓民警政治、业务学习,大力打造思想上靠得住、作风上过得硬、业务上跟得上的新型经侦民警队伍,全面提高了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各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一)重实际,落实处,积极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全体经侦民警按照上级要求,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紧紧围绕主题党日活动的安排,学文件,树典型,找差距,找短板,全力以赴投入主题党日的学习活动中。(二)抓学习,精业务,重管理。经侦大队充分认识政治业务学习的重要性,把学习作为一种先导性、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来抓,以达“抓学习,强素质,促队伍管理”的目的。1、按照市局要求坚持每周全体民警3个小时的政治业务学习,并严格执行学习签到制度,对迟到和不到的进行现场处罚,确保党的政策方针及时传达到每个民警,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针对日新月异的经济犯罪形式,有针对性组织学习新法律法规,新型案件案例,不走过场,收实效。主要做法是:一是组织民警积极参加公安部经侦局的远程教育学习;二是邀请税务、检、法的专家授课;三是要求每个民警结合办案实际讲解一个或几个罪名,大队领导结合办案实际系统研讨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三是大队一民警撰写的调研文章分别被xx经侦支队和省厅经侦总队采用;四是提倡民警网上学习相互学,组织民警到法院旁听庭审,对疑难案件做到一案一研讨,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五是加强岗位练兵,提高民警警务技能水平。大队按照警务技能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全大队民警从警务体能、理论知识、专业技能等各个方面训练自己,切实训练成一支“追得上、打得赢”的经侦队伍。(三)是树正气,讲廉政,构筑抵御腐朽思想防线。经侦民警常年与经济犯罪分子打交道,在金钱至上的世界里,更需要加强民警防腐拒污、抵御外界腐蚀的能力,经侦大队经常组织民警开展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等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帮助民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上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诱惑,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大队民(辅)警没有出现一名违规违法现象。
二、扩宽管控触角,对重点人员落实管控预警,重视涉众型维稳防控工作。
今年上半年涉及网络p2p非法集资平台和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在我市集中频发,xx经侦共受理公安部云端系统任务xx起,涉及xx籍人员xx余人;涉众平台核查xx家,涉及xx籍投资人3xx余人。xx经侦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查处案件的力度,做好重点人员的引导维稳工作:1、建立稳控专班,落实维稳责任。成立以副市长公安局长xx为组长,各党委为副组长,各辖区、指挥中心、经侦大队等部门参与的非法集资维稳专班,明确了工作职责,制定了维稳工作预案。坚持“重点对象一日一研判、重点情况适时研判”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重点领域对象维稳工作。2、排查风险隐患,加强全面预警。梳理工作中出现过的上访重点对象,重点稳控:一是自身办理的非法集资方面案件受害人目前的稳控情况,掌握其思想、行动动态,经常性的进行回访掌控;二是曾经上访和可能上访的案(事)件,“xx”“xx”、“e租宝”“xx”等案(事)件已经出现上访对象的情况进行掌控;三是网络平台出现的p2p网络平台新的受害人的舆情控制和舆情引导。根据以上几方面全面掌控情况,按照辖区干部及时了解情况、派出所民警掌控把握、经侦大队民警联系等工作措施,适时跟踪加强预警,稳控在当地。3、加强追赃挽损,全力解决和回应群众利益诉求。认真履行依法打击非法集资。不断加大案件侦办力度,追赃、抓人、取证同步进行,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积极回应受害群体利益诉求,做好案件侦办诉讼工作。同时结合办案不断做好群众的疏导工作,增加案件的透明度,满足受害人群众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发挥经侦打击职能,严惩经济犯罪,为赤壁经济保驾护航。
一是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破获非法集资案件xxx起。
xxxx
二是主动出击,规范市场秩序,破获虚开增值税发票xxx起,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xxx人。
xxxx
三是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整顿网上网下市场,全面清剿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不骄傲,理智复盘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的工作标准离领导与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还有需要进步的空间。1、部分民警服务意识不强,对待个别群众和极端情况时,仍存在没耐心,冷硬推的现象;2、工作中个别民警面对繁琐的侦查流程,复杂的取证环境时,心态还不够平稳,工作效率比较低的问题;3、一部分民警在工作中只顾埋头苦干,缺乏创新、协作精神的。
五、2020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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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9月22日《人民日报》)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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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学校坚持“稳定与发展并举”和“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严防在我校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高度重视校园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全校师生参加晨会,早操,大型体育,艺术活动和集会的各项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各类校园集会的拥挤,踩踏事件发生,一旦发生各种集会的拥挤现象,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确保每一位学生的人身安全.
三,组织机构
1,大型集会活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良
副组长:李道庆潘怀军
成员:陈世平黄治友胡元平徐成章陈世兵李永保熊连玉年级组长各班主任
2,大型集会活动策划办公室.
主任:李道庆
成员:潘怀军徐成章
3,大型集会活动安全检查组.
组长:王良
成员:陈世平胡元平
4,大型集会活动指挥中心:
组长:徐成章
成员:熊连玉陈丽
5,信息报送员:李道庆
四,具体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①全面负责学校各项大型集会活动的组织,协调.(李道庆)
②及时组织听取大型集会活动策划小组对每次活动的安排意见和安全措施(方案).(王良)
③负责检查各项大型活动的准备工作.(李道庆徐成章)
2,策划办公室职责:
①根据学校工作要求,制定每学期大型集会活动计划.(李道庆潘怀军)
②研究制定每次大型集会活动安全应急处理预案.(活动组织负责人)
③负责每次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措施的实施工作.(年级组长)
3,安全检查小组职责:
①认真检查督导各组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王良李道庆)
②检查各楼梯口值班人员到岗情况及各班班主任课任老师跟班上,下楼情况.(年级组长)
③针对人未到位,者进行查处.(李道庆)
4,指挥中心职责:
①保证每次大型集会学生上,下楼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年级组长)
②保证活动会场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徐成章)
③保证各项活动的音像设备调试完好,监控活动全过程,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何昌军)
④及时传达领导小组对每次活动的指导意见.(徐成章)
5,信息报送员职责:
学校需参加校外活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原则上不组织参加校外大型集会和商业庆典活动,若需参加,必须提前向县教育局报告,得到批准后,详细的活动计划和安全工作预案,经学校讨论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参加,活动中应随时与教育局和学校通报情况.(李道庆)
五,具体措施:
1,凡组织集会学校,部门,年级组,班级必须制定工作计划(安全要求),集会前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并报请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外集体活动必须向县教育局申报并上报活动安全预案.(李道庆潘怀军)
2,学校集会必须严格按学校制定的各年级各班上,下楼梯安排示意图由班主任和课任老师负责跟班上下楼,具体负责学生的安全工作.(年级组长)
3,学校集会和大型活动,体育老师应提前到达活动地点,统一安排学生活动场地和队列地点,防止学生队伍出现混乱,在集会地点发生混乱或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体育老师和班主任,课任老师负直接责任.(体育教师,年级组长)
4,在进行集会活动前,学校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等要向全体师生反复强调安全要求,做到高度重视,层层落实.
5,一旦发生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全体在场的老师应立即主动控制局面(班主任),防止事件扩大,及时疏散人群,相关人员应立即逐级上报(李道庆),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受伤人员送往最近医院救治.(李永保)
6,在紧急情况出现时,在场老师和学校领导要及时按照应急疏散秩序进行合理正确的疏散学生.(年级组长)
7,对在集会期间不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经校行政会议及有关部门认定,由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并上报县局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罚.(安全领导班子成员)
8,对在校外参加集会活动出现安全事故,带队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参与活动的教师是直接责任人.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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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前准备:
经学校办公会研究,成立学校暑假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明确 -
分工,责任到人,负责组织协调好暑假工作。
1.认真拟定暑假工作计划。
2、统一思想、提高^方案^%认识。
认真落实《关于做好暑假前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鲁教明电[2009]6号)、《关于做好2009年教育系统防汛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09]8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防溺水工作的紧急通知》(青教办字[2009]10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放假前,请市北区法院法制副校长赵院长对学生集中进行一次珍爱生命、远离危险的专题安全教育,侧重防溺水、防中暑、防火、防震、交通安全、食品安全、防意外伤害、防网络欺骗等安全问题,以安全知识武装学生,以典型事迹警示学生,教育学生不到无安全保障的地域活动,切实提高^方案^%每一个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方案范文.库.整理~。放假前,通过家长会或印发家长信等形式,提高^方案^%学生家长的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学生的监护力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防止学生违法犯罪。
3.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认真组织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特别是要做好部分学生出国交流活动前的甲型h1n1流感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强调避免与流感样症状的人员接触,回国后做好自我隔离和行程记录。放假前通过多种形式普及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特别要提醒学生在暑期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聚会和旅游等活动,避免与流感样症状的人员接触,严禁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外出活动,如有需要,要及时报批学校相关部门。
5、学管处针对学生文明修身和自主创新能力'方案范文.库.整理~布置有针对性的“德育作业”,提高^方案^%学生阅读、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科普学习的能力'方案范文.库.整理~。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教师家访等渠道,宣传家庭教育对学生思想成长的重要性,尤其是家长会,与相关家长沟通|方|案范|文库=整理%^,介绍“教子心得”,并在暑假全过程及时了解学生假期间的学习生活~本文由.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情况,指导家长督促子女完成学校布置的假期作业和读书计划,协助做好假期学生的各项教育工作,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
6.认真组织教师学习《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开展师德教育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自觉抵制违背职业操守、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
7.做好假前物质准备。各部门要明确自己的责任,依据暑假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工作,学校将于假前对食堂、教室、微机室、电教室、图书室的场地、水电等设施、车库、物品、器械等物质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制定安全措施,落实暑假的值班护校制度,注意防水、防火、防盗,确保假期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二 、暑假活动及要求:
1.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教育。团委将以建国60周年和90周年为契机,广泛开展“歌颂祖国、赞美家乡”主题征文和演讲比赛,“百首中华经典诗词诵读书写”活动,“感恩教育活动、中华诗文自读活动、才艺培养活动”,建议自愿参观“飞向太空建国六十周年中国载人航天成就展(青岛站)大型爱国主义科普展览”(详见6月23日《青岛早报》第18版相关启事)等活动,向学生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光辉历程和伟大成就,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自信心,用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引领青少年健康成长。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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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