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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9

妇女工作方案

妇女工作方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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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情况。

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法院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并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使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发挥审判职能。

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法院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对来院的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等案件,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做到快审快结。近年来,共审结涉及妇女案件×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妇女维权构筑了坚固的司法防线。院在惩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中,从修正妇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出发,保证案件公正裁决的前提下,更倾重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自年以来,院共立案受理涉嫌案件件人,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力震慑和教育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日渐增多,近年来。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如家庭暴力等案件也不断增加。这类案件中,家庭不但不是避风港反而成为了受害场所。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认真调查分析原因,一方面,加大调解力度,对于因一时冲动而闹离婚的尽可能维持家庭的和睦,对于确实无法换回的也要最大化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自年以来,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件,结案件。这类案件中,都充分发挥了保护妇女权益的作用,维护了社会家庭的安定团结,维持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二)利用各种形式。

还建立了维权示范岗,为加大维权工作力度。使涉及妇女的案件均得到快速高效公正处理,为妇女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立案接待人员热情接待,耐心细致,针对来访妇女缺乏法律知识,文化水平不一的特点,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耐心认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答,达到群众满意。二是审判人员依法审判,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则前提下,维护弱势主体权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解答,悉心劝导,帮助来访妇女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三是审判人员公平调处,维护稳定。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努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四是审判人员释疑解难,切实帮困。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为妇女排忧解难,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每年“三·八”妇女节期间,为提高广大妇女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院组织干警走进社区、走向街头义务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展以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法律宣讲、邀请观摩庭审现场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效的普法宣传,开展“迎三·八”法官法律咨询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院在普法宣传方面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大大增强了妇女和其它群体的法治意识,为辖区建立和谐的法治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深受各界群众好评。

(三)建立完善合议庭制度。

审理过程中,一是建立“三快”机制。对赡养、家庭暴力等妇女身处困境急需解决的案件。依法做到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快。立案快即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都在最短时间内立案,并交办相关法庭及时审理;审理快即在调查、取证、审理、裁决等环节中,做到依法、准确、及时审理;执行快即对合议庭做出判决的案件,执行过程中,排除干扰、克服困难,优先及时执行到位。二是坚持妇女优先原则。案件审理时,站在妇女生存的角度来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意愿。财产分割中,女方做为无过错方的住房、抚养费、财产等方面给予倾斜。三是建立绿色诉讼通道。对一些暂时家庭困难的妇女实行缓交。四是实行调解制度。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与县妇联联合,注重做好调解工作,一般实行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制度,以降低诉讼成本,减化诉讼程序,尽力把矛盾解决在庭前。审理过程中,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四)强化责任意识。

为女干警解决后顾之忧,作为法院妇联组织首要工作是做好妇女工作。使女同志真正能够顶起半边天。针对女同志的思想和家庭的特殊情况,为了减轻女同志的生活压力,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院妇联组织在每年的妇女节期间都会组织各种活动。比如组织全院女同志打扑克,举行乒乓球比赛。今后的工作中,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实现法院严肃的审判工作和妇联群众团体维权优势互补,使司法公正与思想教育有效结合,形成强大的合力,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二、加强女法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充分发挥广大女法官的半边天”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女法官队伍建设。挖掘她潜在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人才资源,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

将女法官队伍建设纳入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通盘规划,重点加强,彻底摒弃重男轻女思想,努力形成尊重妇女、使女法官脱颖而出的良好的社会氛围。二要深刻认识当前女法官使用中存在现状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努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今天,应高度重视女法官这支重要力量,充分挖掘女法官的潜力,进一步调动她工作积极性。三要重视女法官自身思想观念的解放。做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的同时,不断提升她职业信仰,强化她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四要大力培养、挖掘女法官先进典型。对涌现出的典型女法官、典型事迹要大力宣传,大力表彰,并号召全体法官掀起学习先进、学习榜样的高潮,使先进典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加强女法官职业化建设。

(1)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教育女法官自觉做到坚持“公正与效率”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司法观念。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业务精通的女法官队伍,树立人民女法官良好形象。从而不断提高女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审判业务水平,真正为老百姓服务。法院要切实抓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鼓励女法官爱岗敬业,争先创优,为县场共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2)要积极推进法院女法官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一要努力加强女法官的司法为民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二要把廉政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进一步抓好女法官队伍作风建设;三要加强组织建设,严把“进口”疏通“出口”从优录取高素质的女法官人才。

妇女工作方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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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权工作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我县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加大维权力度,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工作格局。

(一)强化思想认识,优化社会氛围

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维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时代意义,加强领导,做到机构建立、领导到位、认识到位、人员到位。能找准维权工作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及时解决维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大量侵权案件得到有效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各单位认真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开展以宪法为中心,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精神逐步深入人心,妇女依法维护权益的自觉性和能力不断提高,全社会已初步形成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

(二)预防打击并举,注重司法保护

各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推动部门维权和社会维权相结合,各项维权工作制度和维权网络逐步健全,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明显提高。县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与6所学校共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以案释法,普及维权法律法规;突出维权重点,立足“教育、感化、挽救”,抓好少年审判工作。2002年,全县共依法选举11名妇女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依法维权,促进司法公正。今年上半年,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严格执法,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和工作。侦查监督侵害妇女儿童及青少年犯罪案件10件25人,均在受理后3日内办结;提起公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12件26人,侵害妇女儿童案件10件14人,其中涉嫌犯罪8件8人,拐卖儿童罪1件4人,重婚罪1件2人,有效地震慑和打击了犯罪。公安机关积极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伤害、、拐卖等各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今年上半年,开展“扫黄打丑”行动,加大对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淫移物品、违禁出版物、音像制品的查封、收缴力度,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净化中小学校周边环境。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148”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2002年至2003年上半年,提供司法援助230件,其中涉及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案件117件。

(三)依法维护权益,促进发展进步

各单位加大维权工作力度,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和各项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取得新成效。妇女就业比例逐步提高。县劳动部门今年来积极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努力消除以性别为由的录用标准,提高女性就业率,开展2次“手牵手”再就业宣传活动和劳动资源见面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411本,其中女职工172本,占41.8%。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得到提高。目前,全县女专业技术人员达7265人,政府系列科级女干部25人;2000年以来,我县先后录用224名惠籍大中专毕业生中,其中女大中专毕业生84名。妇联、工会、共青团依法履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一定保护,“双学双比”、岗位练兵活动扎实开展。今年有1名赴省、5名赴市表彰“女职工自我成才达标”活动标兵,1名女职工赴市表彰“女职工再就业带头人”;今年我县18名市劳模中有6名女职工,占33.3%。全县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中,已建立女工组织达70%以上,为开展女职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证。维权工作成绩显著,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不断深入。全县共有8个系统参与了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县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光荣称号,并创建了3个省级、9个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得到促进,《母婴保健法》得到有效落实,至去年年底,孕产妇系统管理率79.21%、高危孕产妇管理率99.65%、新法接生率100%、住院分娩率99.78%、母乳喂养4个月率97.81%、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74.89%、3岁以下儿童管理率78.76%,妇女儿童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儿童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校生法制教育力度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全县各类学校治安形势较好,无出现政治案件、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均远远低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规定的标准,得到省、市的一致好评和肯定。从98年至今,全县婚姻登记率达100%,杜绝了童婚、早婚现象。

二、维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维权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历史及其他客观原因,维权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男女平等问题。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现实中的男女平等,妇女的经济地位、政治权利、教育机会、发展环境和法律保护等合法权益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几千年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妇女自身素质及旧价值观的影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农村和边远山区妇女儿童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相对薄弱。

(二)法制宣传问题。维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出现时松时紧的现象,依法维权浓厚氛围和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未能有效形成。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在部分地区还存在形式相对陈旧、内容比较单一等问题,实效性不明显。针对青少年防范犯罪的自警、自律、自护意识教育在一些地方和区域还没有得到普遍重视。

(三)女职工保护问题。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较薄弱,女工组织作用发挥不到位,女职工“四期”保护不落实,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中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或合同流于形式,任意加班加点、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及使用童工等现象仍然存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落实较难,劳动力市场歧视妇女的现象时有发生,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困难。

(四)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问题。家庭暴力是危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主要问题。婚外恋、包二奶、第三者插足是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仍占一定的比例,妇女儿童在离婚案件中仍处于弱势。

(五)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已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全县普通高中升学率为45%左右,一些闲散青少年、流动人口子女、离异和单亲家庭子女、特困家庭子女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违法犯罪问题日益凸显,侵财型犯罪所占比率仍然居高不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尚未形成,非法“网吧”、不健康图书等文化垃圾仍在很大程度上危害着未成年人的健康。

三、加强新形势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几点建议

维权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要以统一思想认识为着力点,组织领导到位,营造浓厚的维权工作氛围;以务求实效为出发点,方法措施到位,开展扎实有效的维权工作;以完善制度为落脚点,维权机制到位,努力提升维权工作水平。

(一)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增强责任紧迫意识

妇女是“半边天”,儿童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新形势下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单位要把提高妇女地位、增强儿童素质,全面维护妇女儿童在经济等各个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任务和责任,切实提高对维权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检查督促,细化分解责任,依法开展维权工作。要通过抓学习、抓教育、抓队伍、抓执法、抓规范,加大维权工作力度。要突出重点,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的原则,推动《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确定的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目标的全面实现,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政治、经济、教育、健康、人身、财产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完善维权工作机制,深化基层维权力度

要进一步健全妇女儿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务必在履行职责中达成共识,各负其责;在协调配合中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维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纳入工作责任制,对涉及妇女在政治、劳动、人身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等领域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妇女儿童工作组报告。要建立健全网络、司法保护网络、社会救助网络和维权监督网络,形成妇女儿童维权社会化工作体系。基层司法、行政执法单位要从妇女儿童维权实际需要出发,注重实效,形成有效的预警防范机制,从源头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各级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妇女利益的代表者,要切实履行代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把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作为主要任务,着力发挥协调推动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工作载体,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执法检查,及时解决维权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委、《关于共青团组织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推动青少年维权中心建设,及时有效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强化司法保护,坚决打击侵权行为

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是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做好新形势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国策意识,自觉承担起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特殊责任,从教育培训、咨询服务、援助发展、司法保护等各个环节帮助支持妇女儿童,为新形势下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司法机关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互相配合,认真查办,不得拖延推诿。人民法院要在充分体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优先做好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各类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工作,加大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儿童保护力度。要继续吸纳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维权工作经验的妇联干部和社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的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要继续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和工作,加大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积极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伤害、、拐卖、吸毒、贩毒、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措施防范,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110”家庭暴力接警和处理机制,有效遏制家庭暴力行为;加强与各级妇联组织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共同解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有关事宜,提高妇女儿童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和基层司法调解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继续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努力构筑学校、家庭和社区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闲散青少年、困难家庭子女纳入教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在生活上解困、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偏,把违法犯罪的倾向和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妇女工作方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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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发现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拐出地(即妇女、儿童被拐骗地)、拐人地或者中转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管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公安机关侦查。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有关公安机关不得相互推诿。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条的规定立案侦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在运输途中查获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可以直接移送拐出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的与拐卖妇女、儿童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或者材料,扭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公安机关都应当接受。对于接受的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需要采取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三)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2.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3.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如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等,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婚案等,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到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案、控告、举报或者。

二、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一)要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二)在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只要实施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均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三)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而事先通谋,为其拐卖行为提供资助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立案侦查。

(四)对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

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五)教唆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立案侦查。向他人传授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方法的,以传授犯罪方法罪立案侦查。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而在其实施犯罪后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以窝藏、包庇罪立案侦查。

(六)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以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

(七)出卖十四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八)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以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

(九)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立案侦查。

(十)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的妇女童有拐卖犯罪行为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十一)非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以拐骗儿童罪立案侦查。

(十二)教唆被拐卖、拐骗、收买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的共犯立案侦查。

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拐卖儿童罪与收养中介行为、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以及绑架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界限,防止扩大打击面或者放纵犯罪。

三、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犯罪行为的,同时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下列罪名立案侦查:

1.违背被拐卖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罪立案侦查。

2.明知收买的妇女是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罪立案侦查。

3,与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被害人是否同意,均以奸淫罪立案侦查。

4.非法剥夺、限制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或者对其实施伤害、侮辱、猥亵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拘禁罪,或者伤害罪、侮辱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犯罪立案侦查。

5,明知被拐卖的妇女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以破坏军婚罪立案侦查。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四)凡是帮助买主实施、伤害、非法拘禁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分别以罪、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的共犯立案侦查。

(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自首和立功

(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刑法关于自首、立功等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各地可选择一些因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而给予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典型案件,公开宣传报道,敦促在逃的犯罪分子尽快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破案线索,争取立功表现。

(二)要做好对犯罪分子家属、亲友的政策宣传工作,动员他们规劝、陪同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亲友投案自首,或者将犯罪嫌疑人送往司法机关投案。对窝藏、包庇犯罪分子、阻碍解救、妨害公务,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时应当依法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

五、关于解救工作

(一)解救妇女、儿童工作由拐人地公安机关负责。对于拐出地公安机关主动派工作组到拐人地进行解救的,也要以拐人地公安机关为主开展工作。对解救的被拐卖妇女,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接回;对解救的被拐卖儿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接回。拐出地、拐入地、中转地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作配合,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二)要充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做好对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注意方式、方法,慎用警械、武器,避免激化矛盾,防止出现围攻执法人员。聚众阻碍解救等突发事件。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妨害公务罪立案查。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其他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参与者,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对于被拐卖的未成年女性、现役军人配偶、受到买主摧残虐待的、被强迫或从事其他的妇女,以及本人要求解救的妇女,要立即解救。

对于自愿继续留在现住地生活的成年女性,应当尊重本人意愿,愿在现住地结婚且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拐卖妇女与买方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人民法院裁决。

(四)对于遭受摧残虐待的,被强迫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本人要求解救的被拐卖儿童,应当立即解救。

对于被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

对于被解救的儿童,如买主对该儿童既没有虐待行为又不阻碍解救,其父母又自愿送养,双方符合收养和送养条件的,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五)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索要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已经索取的,应当予以返还。

(六)被解救的妇女、儿童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民政等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其生产和生活。

六、关于不解救或者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渎职犯罪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解救职责,或者袒护、纵容甚至支持买卖妇女、儿童,为买卖妇女、儿童人员通风报信,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解救工作的,要依法处理:

(一)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要交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党纪、政纪、警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移送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移送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拐卖

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以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移送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查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构成犯罪的,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移送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

七、关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执法,文明办案,防止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二)依法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对于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安排会见,不得借故阻碍、拖延。

(三)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产生的孳息,应当依法追缴。对依法扣押的犯罪工具及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应当妥为保管,不得挪用、毁损和自行处里。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

(四)认真做好办案协作工作。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向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接受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协作配合,并尽快回复。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逃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有关公安机关应密切配合,及时通缉,追捕归案。

八、关于办理涉外案件

(一)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儿童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二)拐卖妇女犯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立案侦查。

(三)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外国人的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四)对于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移送审查。

(五)对非法人出我国国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关于法制宣传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与司法行政、宣传、广播电视、民政、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密切配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结合打击人贩子、处理买主、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典型案例,大张旗鼓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

动,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宣传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重危害,宣传国家禁止买卖妇女、儿童和惩处人贩子、买主的法律规定,宣传专项斗争中涌现出的不怕牺牲、不辞劳苦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英雄模范事迹,形成宣传攻势,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教育群众自觉守法。特别是在拐卖妇女、儿童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情况较严重的地区,要深入村村户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以案说法,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能够认识到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在不通广播、电视的贫困、边远地区,要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妇女工作方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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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妇女创业就业为宗旨,以城镇下岗失业女性、农村富余妇女劳动力、女大学生就业为重点关注人群,以培训提升、信息提供、资金支持为主要手段,着力提高妇女的职业素养和创业就业能力,充分发挥妇联的组织和动员优势,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推动全镇创业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保持思恩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1、开展“巾帼创业”等多种形式的妇女创业服务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转变就业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2、加大对妇女创业就业培训力度,努力提升妇女创业能力,开拓适合女性创业的市场领域,推进不同妇女群体创业就业。

3、落实农村、城镇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指导妇女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提高妇女创业成功率。

4、培养扶持20名妇女成功创业,对妇女创业就业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工作内容

1、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

通过组织开展妇女就业创业培训会、妇女创业典型报告会等形式,引导、帮助广大妇女了解相关政策,消除思想顾虑,培养务实心态,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增强创业的紧迫感和自觉性,推动妇女实现就业,自主创业。

2、加大对妇女创业信贷扶持力度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促进妇女创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为服务妇女创业提供政策支持、搭建服务平台。

3、开展妇女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工作

积极与劳动部门沟通协调,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创新培训模式,加大培训力度。以返乡女农民、女经纪人、困难女性群体为重点大力开展培训,致力提高妇女就业创业能力。

4、加大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宣传

发挥妇女组织优势,加大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宣传,提供就业岗位和创业信息,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四、几点要求

妇女工作方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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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院在促进妇女儿童发展中的作用及主要成效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我们法院的责任。法院行使审判权,而审判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有效保障。因此,法院是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能部门中最重要的部门之一。从司法实践以及行政执行的实践看,法院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也可以说,法院具有其它机关、其它单位所具备的优势。这主要是由法院的职能特点决定的。首先,法院是国家唯一赋予审判权的机关。即所有是非曲直的评判,几乎都落脚到审判上。我国宪法及其它基本法律赋予公民、赋予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大多都得通过审判得以最终保障。因此,法院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坚强的后盾。其次,法院具有执行及强制执行职能,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仲裁机关仲裁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法院都是以其强制力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以更好地实现。第三,法院不仅具有审判职能,同时兼有其它机关、单位所具有的调解职能,而且法院调解又以其有审判与执行,直接保护的特点区别于其它机关、其它单位的调解。众所周知调解具有及时、快捷之特点。因此,法院能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以尽快实现。这些都足以说明、法院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以保护与实现的最有效的保障之一。

近年来,我院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加大维权力度,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努力促进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的工作格局。一方面,强化了思想认识,优化了社会氛围。我院充分认识维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时代意义,加强领导,做到机构建立、领导到位、认识到位、人员到位。能找准维权工作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及时解决维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大量侵权案件得到有效处理,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开展了以宪法为中心,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精神逐步深入人心,妇女依法维护权益的自觉性和能力不断提高,促进了全社会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的日趋形成。另一方面,坚持预防打击并举,注重司法保护各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推动部门维权和社会维权相结合,各项维权工作制度和维权网络逐步健全,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明显提高。依法惩处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与学校共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以案释法,普及维权法律法规;突出维权重点,立足“教育、感化、挽救”,抓好少年审判工作。2008年以来,共依法选举——名妇女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依法维权,促进司法公正。审结的妇女、儿童为一方主体或双方主体的民事、刑事案件——件,这期中,涉及维权的占——%,这些维权案件中,有——件通过判决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其中的——多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调解成功率达到——%以上。这些判决、调解又都通过执行得以及时实现。同时,我院还进一步加强了同妇联组织的配合,有效促进妇工委办公室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及时掌握维权案件的特点趋势,准确快结地审理好维权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二、当前妇女儿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多年来我市一直致力于努力改善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妇女儿童的各项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但由于历史及其他客观原因,妇女儿童发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男女平等问题。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现实中的男女平等,妇女的经济地位、政治权利、教育机会、发展环境和法律保护等合法权益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几千年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妇女自身素质及旧价值观的影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农村和边远山区妇女儿童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相对薄弱。

(二)法制宣传问题。维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出现时松时紧的现象,依法维权浓厚氛围和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未能有效形成。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在部分地区还存在形式相对陈旧、内容比较单一等问题,实效性不明显。针对青少年防范犯罪的自警、自律、自护意识教育在一些地方和区域还没有得到普遍重视。

(三)女职工保护问题。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较薄弱,女工组织作用发挥不到位,女职工“四期”保护不落实,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中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或合同流于形式,任意加班加点、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及使用童工等现象仍然存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落实较难,劳动力市场歧视妇女的现象时有发生,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困难。

(四)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问题。家庭暴力是危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主要问题。婚外恋、包二奶、第三者插足是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仍占一定的比例,妇女儿童在离婚案件中仍处于弱势。

(五)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已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全县普通高中升学率为45%左右,一些闲散青少年、流动人口子女、离异和单亲家庭子女、特困家庭子女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违法犯罪问题日益凸显,侵财型犯罪所占比率仍然居高不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尚未形成,非法“网吧”、不健康图书等文化垃圾仍在很大程度上危害着未成年人的健康。

三、加强新形势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几点建议

维权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要以统一思想认识为着力点,组织领导到位,营造浓厚的维权工作氛围;以务求实效为出发点,方法措施到位,开展扎实有效的维权工作;以完善制度为落脚点,维权机制到位,努力提升维权工作水平。

(一)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增强责任紧迫意识

妇女是“半边天”,儿童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新形势下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要把提高妇女地位、增强儿童素质,全面维护妇女儿童在经济等各个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任务和责任,切实提高对维权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检查督促,细化分解责任,依法开展妇女儿童发展工作。要通过抓学习、抓教育、抓队伍、抓执法、抓规范,加大维权工作力度。要突出重点,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的原则,推动《xx省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xx省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确定的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目标的全面实现,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政治、经济、教育、健康、人身、财产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完善维权工作机制,深化基层维权力度

要进一步健全妇女儿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务必在履行职责中达成共识,各负其责;在协调配合中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维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纳入工作责任制,对涉及妇女在政治、劳动、人身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等领域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妇女儿童工作组报告。要建立健全网络、司法保护网络、社会救助网络和维权监督网络,形成妇女儿童维权社会化工作体系。基层司法、行政执法单位要从妇女儿童维权实际需要出发,注重实效,形成有效的预警防范机制,从源头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各级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妇女利益的代表者,要切实履行代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把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作为主要任务,着力发挥协调推动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工作载体,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执法检查,及时解决维权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委、《关于共青团组织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推动青少年维权中心建设,及时有效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强化司法保护,坚决打击侵权行为

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是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做好新形势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国策意识,自觉承担起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特殊责任,从教育培训、咨询服务、援助发展、司法保护等各个环节帮助支持妇女儿童,为新形势下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司法机关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互相配合,认真查办,不得拖延推诿。人民法院要在充分体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优先做好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各类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工作,加大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儿童保护力度。要继续吸纳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维权工作经验的妇联干部和社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的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要继续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和工作,加大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积极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伤害、、拐卖、吸毒、贩毒、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措施防范,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110”家庭暴力接警和处理机制,有效遏制家庭暴力行为;加强与各级妇联组织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共同解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有关事宜,提高妇女儿童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和基层司法调解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继续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努力构筑学校、家庭和社区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闲散青少年、困难家庭子女纳入教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在生活上解困、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偏,把违法犯罪的倾向和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妇女工作方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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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是区妇联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妇联改革精神之年。区妇联将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大、系列讲话和各级妇联改革的重要指示,以增强“三性”、克服“四化”、大力推动妇联改革为强大动力,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基层、服务妇女为基本职责,聚焦重点、狠抓落实、开拓奋进,推动各项工作在改革创新中实现整体提升。新的一年,区妇联计划做好以下妇女维权工作:

一、做好源头维权,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推动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行政、法律、社会工作等多种渠道,解决家庭暴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女童受侵害等妇女维权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争取公安机关加大力度打击性侵女童、虐童等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同时,增强未成年女孩家长的保护意识,不断推进留守妇女互助、流动妇女和外来女工的维权工作。

二、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围绕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创建平安江北的部署要求,继续推动普法宣传、文化科学、道德教育、安全知识、帮扶帮教进家庭,着力提高家庭防拐卖、防盗窃、防抢劫、防隐患、防欺诈、防艾滋的能力,努力实现家庭无毒品、无、无纠纷、无邪教、无暴力、无犯罪,加大力度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配合省、市做好对各区县市“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工作的督导和考核。

三、加强基层维权工作网络建设。区妇联要定期到街道(镇)妇女维权站管理和指导,完善基层妇女维权站的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与综治信访三级平台的合作,及时总结经验和好的做法,要充分利用“妇女之家”的网络开展维权工作,组织“妇女之家”等基层维权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同时,要针对当前涉及或将来可能涉及的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如“出嫁女”权益维护、土地承包确权、留守女童性侵等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通过议案、提案、调研报告、信息报送等形式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部门呼吁反映,积极推动问题解决,切实将源头维权落到实处。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要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用好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载体平台, 深入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良好氛围。

妇女工作方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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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一)为了完成好脱贫攻坚工作任务,2018至2020年对全县35-64岁贫困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实现全面覆盖,同时为一定数量的适龄农村妇女开展免费“两癌”检查,每三年为一轮。

(二)逐步提高医疗保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承担“两癌”检查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三)逐步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四)探索适合的妇女“两癌”检查服务模式和优化方案,逐步建立“两癌”防治长效机制。

二、项目范围

在全县所有乡镇、社区为35-64岁的服务对象免费提供每三年一轮的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采用人瘤病毒检测方法(以下简称“hpv”)进行宫颈癌初筛。

三、项目内容

(一)延续宫颈癌检查项目

1、妇科检查及乳腺触诊:包括盆腔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对接受检查的妇女均进行乳腺的视诊、触诊。

2、宫颈细胞学检查:包括取材、涂片、固定、染色以及采用tbs分类的描述性报告对宫颈细胞进行评价。

3、阴道镜检查:对宫颈细胞学检查结果异常/可疑者以及肉眼检查异常者进行阴道镜检查。

4、组织病理学检查:对阴道镜检查结果异常/可疑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5、对乳腺临床检查异常/可疑者,建议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自费进行乳腺彩超或乳腺钼钯x线检查。

延续宫颈癌检查项目检查流程图详见附件1。

(二)、hpv检测试点项目

1、妇科检查用及乳腺触诊:包括盆腔检查用阴道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对接受检查的妇女均进行乳腺的视诊、触诊。

2、hpv检测(hpv高危分型检测):包括取材、保存、实验室检测及报告。hpv试剂所采用技术平台及其产品至少要包含世界卫生组织明确确认的13种以上的高危型型别,包括hpv16、18、31、33、35、39、45、51、52、56、58、59、68等亚型,确保检测质量。

3、宫颈细胞学检查:对hpv高危分型检测结果为其他高危型者应当进行宫颈细胞学检查。包括取材、涂片、固定、染色以及采用tbs分类的描述性报告对宫颈细胞进行评价。

4、阴道镜检查:对hpv高危分型检测结果为16、18型,宫颈细胞学检查结果异常/可疑者以及肉眼检查异常者进行阴道镜检查。

5、组织病理学检查:对阴道镜检查结果异常/可疑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6、对乳腺临床检查可疑或异常者,建议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自费进行乳腺彩超或乳腺钼钯x线检查。

hpv检测试点项目检查流程图见附件2

(三)、乳腺癌检查项目

1、乳腺触诊和乳腺彩超检查:对接受检查的所有妇女进行乳腺视诊、触诊和乳腺彩超检查,乳腺彩超检查结果采用乳腺影像分级评估报告系统(以下简称bi-rads分级评估报告系统)。

2、乳腺x线检查:对乳腺彩超检查bi-rads分级0级以及3级者,进行乳腺x线检查,乳腺x线检查结果采用bi-rads分级评估报告系统。

3、组织病理检查:对乳腺彩超检查bi-rads分级4级和5级、x线检查bi-rads分级4级和5级者直接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以下简称活检)

4、对乳腺x线检查0级和3级者应当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科医生综合评估后进行随访或活检或其他进一步检查。

乳腺癌检查项目检查流程图详见附件3。

(四)、加强检查异常/可疑病例管理

随访人员要按照“两癌”检查异常/可疑病例随访登记表(详见附件4)加强异常/可疑病例的追踪随访。要详细收集目标人群的基本信息,特别是联系方式。建立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医生的作用,督促异常/可疑病例尽早接受进一步检查。

1、宫颈癌检查/可疑病例。主要包括对hpv检测结果阳性者,宫颈细胞学检查tbs报告结果为未明确意义的不典型鳞状上皮细胞(以下简称asc-us)及以上者,肉眼观察异常/可疑者,阴道镜检查异常/可疑者以及病理学检查结果为宫颈高级别病变(cin2和cin3)及以上者。

2、乳腺癌检查项目异常/可疑病例。主要包括乳腺彩超检查bi-rads分级0级、3级及以上者,临床乳腺检查异常/可疑者,乳腺x线检查bi-rads分级0级、3级及以上者,以及病理学检查为不典型增生及小叶原位癌、导管原位癌、浸润性乳腺癌等恶性病变。

(五)、人员培训

1、培训对象:项目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2、培训方式:按照集中理论授课和临床技能操作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专家蹲点和临床进修等多种培训方式。

3、管理培训内容:项目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和要求、财务管理、项目监督、质量控制、信息收集和上报等。

4、技术培训内容:

(1)宫颈癌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临床检查方法和规范、hpv检测及诊断标准等)。

(2)宫颈细胞学、阴道镜等检查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诊断标准及相关报告和信息登记册填写要求等。

(3)hpv检测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诊断标准和相关报告信息的填写等。

(4)乳腺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临床检查方法以及相关治疗知识等)。

(5)乳腺超声检查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bi-rads分级评估报告系统和信息填写以及质量控制要求等。

(六)健康教育和社会宣传要广泛开展“两癌”检查项目相关政策和“两癌”防治科普知识宣传,不断扩大项目社会影响力,提高辖区内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和受检率。

四、信息收集和管理

(一)承担检查任务的县妇幼保健院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送,并妥善保存检查记录以及检查者的个案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二)项目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项目月报表、季度统计表和个案登记表。其中、项目季度统计表和个案登记表通过国家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直报系统报送。报送范围如下:

1、“两癌”检查项目月报表(见附件5)

2、宫颈癌检查项目

(1)延续宫颈癌检查季度统计表(见附件6)

(2)hpv检测试点项目季度统计表(见附件7)

(3)宫颈癌检查项目个案登记表(见附件8)

①延续宫颈癌检查项目:上报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为低级别病变(cin1)、高级别病变(cin2和cin3)、原位腺癌(ais)、微小浸润癌(鳞癌/腺癌)、浸润癌(鳞癌/腺癌)及其他恶性肿瘤的个案信息。

②hpv检测试点项目:上报所有接受hpv检测初筛妇女(无论检测结果阴性或阳性)的个案信息。

3、乳腺癌检查项目

(1)乳腺癌检查项目季度统计表(见附件9)

(2)乳腺癌检查项目个案登记表(见附件10);上报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不典型增生及小叶原位癌、导管原位癌、浸润性乳腺癌等恶性病变及其他恶性肿瘤的个案信息。

(三)报送途径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汇总、审核有关数据和个案资料,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月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卫健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上一季度季度统计表和相关个案表录入直报系统。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数据录入直报系统前,应对原始报告卡进行审核。发现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报告人核对;对重复报告的卡片要予以剔除。

所有检查信息要及时录入,对检查异常的病例要加强追访,收集进一步检查,诊断结果及治疗结局的信息,失访率应≦5%,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充实县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及“两癌”检查项目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成立县农村妇女“两癌”检查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妇女病普查普治及“两癌”检查项目的技术指导,参与重大、疑难妇女病的检查与确诊,并对“两癌”检查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与考评。县妇幼保健院负责“两癌”检查项目的具体实施。县妇联应做好项目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共同推进项目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1、县卫健局要组织协调部门关系,做好物质保障,有利于查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2、县妇联组织各乡镇妇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动员所有贫困适龄妇女及符合条件妇女主动接受检查,协助做好人员摸底造册,共同推进“两癌”检查项目的实施。

3、各乡镇卫生分管领导应做好部署并组织实施,按本辖区任务数抓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4、县总医院妇幼保健院区为“两癌”检查项目的初筛机构,要求做好采集病史、收集临床检查及辅助检查结果,提出医学建议,进行分类指导;对未发现异常情况者,提出定期得筛查建议及预防保健指导;对筛查发现异常/可疑者,应当进行追踪随访,并提出进一步检查、诊断或转诊的建议;对筛查发现疾病并已明确诊断者,提出治疗或转诊建议。在转诊时应当提供转诊对象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检查资料,填写转诊单。在获得接诊机构反馈的结果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检查对象,督促异常/可疑病例进一步检查及治疗,并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随访,完成“两癌”检查项目个案登记表填写。同时应当在卫生计生部门领导下,做好“两癌”检查工作管理,特别是要加强“两癌”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做好“两癌”检查项目个案登记表等相关报表保存;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妇女“两癌”防治知晓率。

5、县总医院各乡镇分院应配合做好组织工作,动员符合条件的妇女自觉接受检查。

(三)做好宣传发动

建立摸底调查制度,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造册,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妇女,要积极动员其接受检查,签署“知情同意书”。要充分掌握应检人群的流动性,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其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妇女工作方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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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情况

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法院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并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使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法院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对起诉来院的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等案件,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做到快审快结。近年来,共审结涉及妇女案件××*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妇女维权构筑了坚固的司法防线。

我院在惩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中,从修正妇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出发,在保证案件公正裁决的前提下,更倾重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自xx年以来,我院共立案受理涉嫌xx案件**件***人,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力震慑和教育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日渐增多,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如家庭暴力等案件也不断增加。在这类案件中,家庭不但不是避风港反而成为了受害场所。我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认真调查分析原因,一方面,加大调解力度,对于因一时冲动而闹离婚的,尽可能维持家庭的和睦,对于确实无法换回的,也要最大化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自xx年以来,我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件,结案*****件。在这类案件中,都充分发挥了保护妇女权益的作用,维护了社会家庭的安定团结,维持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二)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

为加大维权工作力度,我们还建立了维权示范岗,使涉及妇女的案件均得到快速高效公正处理,为妇女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立案接待人员热情接待,耐心细致,针对来访妇女缺乏法律知识,文化水平不一的特点,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耐心认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答,达到群众满意。二是审判人员依法审判,在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前提下,维护弱势主体权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解答,悉心劝导,帮助来访妇女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三是审判人员公平调处,维护稳定。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努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四是审判人员释疑解难,切实帮困。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为妇女排忧解难,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为提高广大妇女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在每年“三·八”妇女节期间,我院组织干警走进社区、走向街头义务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展以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法律宣讲、邀请观摩庭审现场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效的普法宣传,开展“迎三·八”法官法律咨询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我院在普法宣传方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大大增强了妇女和其它群体的法治意识,为辖区建立和谐的法治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深受各界群众好评。

(三)建立完善合议庭制度,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

一是建立“三快”机制。对赡养、家庭暴力等妇女身处困境急需解决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依法做到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快。立案快即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我们都在最短时间内立案,并交办相关法庭及时审理;审理快即在调查、取证、审理、裁决等环节中,做到依法、准确、及时审理;执行快即对合议庭做出判决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们排除干扰、克服困难,优先及时执行到位。二是坚持妇女优先原则。在案件审理时,我们优先站在妇女生存的角度来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意愿。在财产分割中,女方做为无过错方的,在住房、抚养费、财产等方面给予倾斜。三是建立绿色诉讼通道。对一些暂时家庭困难的妇女实行缓交。四是实行调解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积极与县妇联联合,注重做好调解工作,一般实行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制度,以降低诉讼成本,减化诉讼程序,尽力把矛盾解决在庭前。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四)强化责任意识,做好本院妇联工作。

作为法院妇联组织首要工作是做好妇女工作,为女干警解决后顾之忧,使女同志真正能够顶起半边天。针对女同志的思想和家庭的特殊情况,为了减轻女同志的生活压力,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我院妇联组织在每年的妇女节期间都会组织各种活动。比如组织全院女同志打扑克,举行乒乓球比赛。

在今后的工作中,****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实现法院严肃的审判工作和妇联群众团体维权优势互补,使司法公正与思想教育有效结合,形成强大的合力,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二)加强女法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进一步加强女法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广大女法官的“半边天”作用,挖掘她们的潜在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人才资源,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形成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女法官队伍建设纳入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通盘规划,重点加强,彻底摒弃重男轻女思想,努力形成尊重妇女、使女法官脱颖而出的良好的社会氛围。二要深刻认识当前女法官使用中存在的现状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在努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今天,应高度重视女法官这支重要力量,充分挖掘女法官的潜力,进一步调动她们的工作积极性。三要重视女法官自身思想观念的解放。在做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的同时,不断提升她们的职业信仰,强化她们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四要大力培养、挖掘女法官先进典型。对涌现出的典型女法官、典型事迹要大力宣传,大力表彰,并号召全体法官掀起学习先进、学习榜样的高潮,使先进典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加强女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女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1)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教育女法官自觉做到坚持“公正与效率”,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观念,真正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到实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业务精通的女法官队伍,树立人民女法官良好形象。从而不断提高女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审判业务水平,真正为老百姓服务。****法院要切实抓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鼓励女法官爱岗敬业,争先创优,为县场共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2)要积极推进法院女法官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女法官队伍。通过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党和人民信赖的女法官队伍,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一要努力加强女法官的司法为民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二要把廉政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进一步抓好女法官队伍作风建设;三要加强组织建设,严把“进口”,疏通“出口”,从优录取高素质的女法官人才。

3、加强女法官的职业培训

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院女法官开展培训。培训要以知识培训向技能型培训转化,并设立女法官类别的专项教育培训。同时建议上一级法院在今后的培训工作中,一是改变培训的方式,扩大培训面。二是降低培训费用,争取专项培训资金。三是保证培训效果。采取就地培训,减收或免收培训费用等方式,增加培训的次数和扩大培训的范围,不断提高本院女法官的素质。

妇女工作方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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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情况

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xxxx法院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并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使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xxx法院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对来院的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等案件,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做到快审快结。近年来,共审结涉及妇女案件x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妇女维权构筑了坚固的司法防线。

我院在惩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中,从修正妇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出发,在保证案件公正裁决的前提下,更倾重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自2006年以来,我院共立案受理涉嫌案件xx件xxx人,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力震慑和教育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日渐增多,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如家庭暴力等案件也不断增加。在这类案件中,家庭不但不是避风港反而成为了受害场所。我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认真调查分析原因,一方面,加大调解力度,对于因一时冲动而闹离婚的,尽可能维持家庭的和睦,对于确实无法换回的,也要最大化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自2006年以来,我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xxxx件,结案xxxxx件。在这类案件中,都充分发挥了保护妇女权益的作用,维护了社会家庭的安定团结,维持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二)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

为加大维权工作力度,我们还建立了维权示范岗,使涉及妇女的案件均得到快速高效公正处理,为妇女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立案接待人员热情接待,耐心细致,针对来访妇女缺乏法律知识,文化水平不一的特点,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耐心认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答,达到群众满意。二是审判人员依法审判,在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前提下,维护弱势主体权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解答,悉心劝导,帮助来访妇女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三是审判人员公平调处,维护稳定。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努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四是审判人员释疑解难,切实帮困。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为妇女排忧解难,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为提高广大妇女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在每年三八妇女节期间,我院组织干警走进社区、走向街头义务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展以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法律宣讲、邀请观摩庭审现场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效的普法宣传,开展迎三八法官法律咨询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我院在普法宣传方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大大增强了妇女和其它群体的法治意识,为辖区建立和谐的法治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深受各界群众好评。

(三)建立完善合议庭制度,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

一是建立三快机制。对赡养、家庭暴力等妇女身处困境急需解决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依法做到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快。立案快即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我们都在最短时间内立案,并交办相关法庭及时审理;审理快即在调查、取证、审理、裁决等环节中,做到依法、准确、及时审理;执行快即对合议庭做出判决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们排除干扰、克服困难,优先及时执行到位。二是坚持妇女优先原则。在案件审理时,我们优先站在妇女生存的角度来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意愿。在财产分割中,女方做为无过错方的,在住房、抚养费、财产等方面给予倾斜。三是建立绿色诉讼通道。对一些暂时家庭困难的妇女实行缓交。四是实行调解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积极与县妇联联合,注重做好调解工作,一般实

行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制度,以降低诉讼成本,减化诉讼程序,尽力把矛盾解决在庭前。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四)强化责任意识,做好本院妇联工作。

作为法院妇联组织首要工作是做好妇女工作,为女干警解决后顾之忧,使女同志真正能够顶起半边天。针对女同志的思想和家庭的特殊情况,为了减轻女同志的生活压力,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我院妇联组织在每年的妇女节期间都会组织各种活动。比如组织全院女同志打扑克,举行乒乓球比赛。

在今后的工作中,xxxx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实现法院严肃的审判工作和妇联群众团体维权优势互补,使司法公正与思想教育有效结合,形成强大的合力,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二)加强女法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进一步加强女法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广大女法官的半边天作用,挖掘她们的潜在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人才资源,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妇女工作方案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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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4年,为我县至少700名30岁-64岁的农村妇女进行免费乳腺癌筛查(具体任务见项目任务表)。

(二加强妇幼卫生工作人员“乳腺癌”检查技术培训,提高“乳腺癌”检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2014年,承担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三)筛查出的农村30岁-64岁妇女乳腺癌患者治疗率达到95%以上;农村30岁-64岁妇女“乳腺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为我县七个乡镇30岁-64岁的农村妇女共700人开展乳腺癌自愿检查工作。

(二)项目内容

(1)临床乳腺检查和乳腺彩色超声检查:对接受检查的妇女均进行乳腺的视诊、触诊和乳腺彩色b超检查(采用乳腺超声检查bi-rads分级评估报告系统);

(2)乳腺x线检查:对乳腺彩色b超检查可疑者(bi-rads分级0级以及4级以上)进行乳腺钼靶x线检查(采用乳腺x线检查bi-rads分级评估报告系统);

(3)组织病理检查:对乳腺x线检查阳性者(bi-rads分级0级以及4级以上)进行组织病理检查(简称活检),推荐经皮活检(检查流程详见附件2);

(4)所有参加检查的对象均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2.人员培训:加强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

管理人员培训内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制度和要求、项目财务管理、项目监督、质量控制、信息收集、上报等。

技术人员培训内容:乳腺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临床检查方法、组织病理检查方法和标准及相关治疗知识等);乳腺彩超、乳腺x线检查和病理组织检查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影像bi-rads分级评估报告系统和信息填写以及质量控制要求等。

3.健康教育:卫生计生部门积极主动协调,发挥妇联等部门宣传组织动员的优势,深入社区、家庭开展社会宣传,动员妇女主动接受乳腺癌检查。

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相关政策和妇女健康知识宣传,扩大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帮助广大妇女树立健康文明理念,培养良好的生活方式。

医务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地向接受检查的妇女传播乳腺癌防治核心信息,普及健康知识,并为有需求的妇女提供咨询服务。

(三)项目执行时间

2014年9月-2015年3月。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各项工作,特成立县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

1、县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领导小组

2、县“两癌”检查技术指导组

(二)机构职责

1、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管指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有关经费,确定妇女“两癌”检查及确诊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人员培训,对项目实施监督,定期向省项目领导小组及项目办公室通报项目进展情况。技术指导组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和乳腺癌检查技术服务;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相关信息;开发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进行乳腺癌检查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做好阳性人员的随访。

2、妇幼保健站做好服务人群的健康教育、咨询和乳腺癌检查技术服务;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项目相关数据信息;开展项目的监督指导及质量控制;阳性人员的进一步转诊检查、随访;协助做好确诊患者的救助工作。

3、各乡镇妇联、卫生院负责宣传动员、咨询、摸底调查;收集、汇总和上报项目相关数据信息;做好异常病例的动员、随访。

4、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查出的可疑病例提供相应的便捷医疗服务,并将诊断结论及时反馈至转送病人的妇幼保健机构。

(三)机构和人员要求

1、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临床触诊、可疑患者的乳腺b超检查,原则上由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2、承担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卫生局现场审核后才能开展相关工作。

3、承担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诊治能力和仪器设备。

4、从事妇女乳腺癌检查任务的医疗技术人员,须具备医师资质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乳腺癌检查工作流程

(一)人群选择

全县在公安、妇联、计生、民政部门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的配合下,登记辖区内符合检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动员其检查并签署“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见附表2),组织安排受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

(二)检查流程

1.临床初筛:由县妇幼保健站负责,乡镇卫生院协助。对受检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由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对受检对象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检查个案登记表(附件3和附件4)同时进行乳腺癌健康宣教、问卷调查及高危人群评估。妇幼保健站的检诊医师,对全部受检妇女进行乳腺的视诊和触诊,记录乳腺大小和硬度等,特别注意乳腺出现的一些不被重视的轻微异常症状和体征,由检诊医师填写到乳腺癌检查项目个案登记表。

2.乳腺彩超检查:每位妇女进行乳腺检查结果可疑或阳性者再进行乳腺彩超检查,超声医生填写《乳腺超声检查诊断报告书》,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县妇幼保健站,再由县保健站反馈至乡镇卫生院,由卫生院交受检对象;妇幼保健站集中组织可疑和阳性者到儋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乳腺钼靶x线检查。

3.乳腺钼靶x线检查:儋州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对超声检查结果为可疑或阳性的妇女提供乳腺钼靶x线检查。

4.病理学检查:钼靶x线检查可疑或阳性者,儋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登记检查结果,并将病理结果反馈至县妇幼保健站,再由妇幼保健站反馈至乡镇卫生院,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

5.反馈、追访检查结果:乡镇卫生院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受检对象,并督促确诊患者进行治疗;对可疑或确诊患者的检查、诊断和治疗情况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乳腺癌检查流程图见附表1。

五、经费管理

1.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受益妇女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承担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任务的乡镇卫生院和医疗保健机构定期向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测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卫生行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工作量直接拨付给相应医疗卫生机构。

3.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受益妇女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质量控制

(一)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承担乳腺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质控,对检查质量进行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

1.视诊和触诊质控:县级技术指导小组专家观察所有妇科检查人员的操作程序及卡册填写情况,现场复核5%-10%的当日检查妇女,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2.可疑病例追访:对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追访,追访率达到90%;

3.数据质控:随机抽取上月1%-5%的各类表册进行检查及复核,错漏项小于5%,完整率要达到95%。

(二)信息收集和管理

承担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任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妥善保存个人检查资料,做好保密工作,将乳腺癌检查数据按月度和季度分别报送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各项目市县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将月报、季报(附件7和附件8)和符合条件的结案个案表按时录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直报系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部级管理单位。

妇女工作方案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情况。 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法院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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