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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年终考核方案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1

单位年终考核方案

单位年终考核方案 第1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有1082个字,预计阅读时间为3分钟,共有212位用户关注,30人点赞!

一、指导思想

建立长效机制,实行等级化管理,要以“三个代表”很需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公安部建立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更好地完成各项公安工作为目标,以激发队伍内部活力、预防民警违法违纪为重点,本着“真抓、早抓、主动抓”的原则,坚持“制度建警、规范管理、素质强警、再上台阶”的工作思路,建立完善公安机关的工作规范和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通过量化考核,严格奖惩制度,形成长效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队伍管理和业务工作的完成。

二、考评奖惩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严格标准、奖惩分明的原则。

(三)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在所党支部的领导下,由考评小组组织实施。考评小组由所党支部成员和行政、资料、治安、户口、身份证及租暂人口内勤组成。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所各警种的在编民警。所领导由分局考评。

五、考核标准

(一)本着“实事求是、简便易利、操作性强”的原则,按照所党支部统一制定的考核内容及办法进行考核。

(二)对民警的考核分值为100分,其中共同职责30分,岗位职责70分。

六、考核的方式及时间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月考核一次,每季为一考核时段,分值为月考平均分值。每季按分值排序公布考核结果并进入民警等级化管理档案。全年考核结果作为民警评先评优、奖励的依据。

七、考核等级界定及评定

民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等级的界定:

90分—100分为优秀

75分—89分为合格

60分—74分为基本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民警年终等级评定实行“升降级机制”。即:以民警全年考核分值确定基本等级,结合立功受奖和违法违纪情况,对民警进行升降级后,最终评定等级。

凡民警年内受到上级记功以上表彰的,该民警在基本等级基础上,上升一个等级。

凡民警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受到分局以上单位通报批评或警诫的,该民警在基础等级上,下降一个等级。

凡民警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年终确定为不合格民警。

八、奖惩办法

全年等级化管理考核评比工作结束后,由所考评小组提出先进个人、优秀民警名单和排位靠后、不合格民警名单并提出奖惩意见,报经所党支部审定后进行奖惩。

(一)奖励

1、对评为优秀民警的奖励:奖励现金200元。在本单位办公经费中列支。

2、全国优秀民警、市“十佳”民警、市优秀民警、分局“十佳”民警、优秀公务员等年度评先候选人员从等级达标管理的优秀民警中产生。

(二)惩罚

1、不合格民警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在全所大会上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单位年终考核方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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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统一’、‘四化建设’、‘四个转变’、‘四高目标’”的总体要求,确立以“基础工作、职能服务、消费维权、行政执法、‘两协’工作、社会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评体系,促进收费工商向监管服务工商转变,为争上工商工作新水平、促进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实现跨越发展、建设富裕秀美平安和谐新××作出积极贡献。

二、考核对象

15个基层分局、所。

三、考核方式

绩效考核坚持“五结合”的原则,即考核重点工作与考核基础性工作相结合,考核日常工作与考核创新工作相结合,定期检查考核与平时检查考核结合,考核组检查考核与机关科室(直属分局)检查考核相结合,效能监察与绩效评估相结合。

四、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由六个部分共85项组成。即基础工作、职能服务、消费维权、行政执法、“两协”工作、社会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工作39项共40分,职能服务23项共23分,消费维权10项共10分,行政执法8项共15分,“两协”工作2项共6分,社会评价3项共6分。同时,对争先进位、工作创新、宣传报道、文明创建、预算管理、执法办案、表彰通报实行加分,对出现新闻媒体曝光、集体上访、复议改处、诉讼败诉、通报批评等情况的实行罚分。

五、考评程序

1、市局成立基层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市局其他党组成员。成员:办公、人教、法规、监审、财务等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基层各单位对照《××市工商局基层单位绩效考评细则》(附后)进行自评,向市局考评办公室报送自评报告。

3、每年6月和12月,市局组织工作专班,对照《××市工商局基层单位绩效考评细则》进行初评。

4、市局考评办公室对自评和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市局考核小组审定。

5、市局考评办公室将考评审定结果向基层单位反馈。

6、局长办公会对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和反馈情况进行审定,并对奖罚分事项进行认定,确定基层单位绩效考核的最终结果。

市局每年对基层单位绩效工作完成情况分半年和年底两次进行考评,加权计算年终考评分。其中,半年考评分按40%计算,年底考评分按60%计算。市局对于工作成绩突出、年终考核分数名列前茅的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六、奖罚分事项

(1)对创新工作实行加分制,半年考评一次,上半年考核创新点子的价值,年底考核创新思路的成效。创新思路具有一定价值并经局长办公会认可的,在半年考核时一个创新点子加0.5分,创新思路运用效果较好并经局长办公会认可的,在年终考核时一个创新点子加1分;创新成果被国家总局、省局、市局(含××市委市政府)推广认可的(须经局长办公会认定),在年终考核时分别加2.5分、2分、1.5分(总加分以5分为限)。

(2)宣传报道工作实行加分制,半年考评一次,根据《××市工商局宣传信息考核奖励办法》考核并奖励分。同时,工作经验被省局、孝感市局、市局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按每次3分、2分、1分加分,被××市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的参照加分。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实施,考评结果上报市局绩效考核办公室核实,由绩效考核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3)争先进位实行加分制,根据《××市工商局争先进位考核奖励办法》执行。由市局人教科组织实施,考评结果上报市局绩效考核办公室核实,由绩效考核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4)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奖罚分制,半年考评一次。实现罚没预算超10%加1分,每差5%扣1分。奖罚分情况由财务科负责统计报市局考核办公室核实后,由市局考核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5)执法办案数实现奖励分制,半年考一次。办案数超出市局下达任务数的,每超10%加2分,由法规科负责统计报市局考核办公室核实后,由市局考核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6)出现新闻媒体曝光事件经查证属实的和3人以上集体上访、复议改处、诉讼败诉、工作人员待岗以及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的,视情节每人(件)次扣1至10分(考核组核实后报经局长办公会认定),全年考评一次。凡在计划生育、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安全、工作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由局长办公会认定)。凡是出现一票否决问题的单位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单位年终考核方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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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共促发展;“双向考评”即县级部门监考单位对各部门和我镇进行工作考评,我镇对县级部门的服务工作进行评价评分,考核结果作为县级部门和镇年终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综合利用”,即将考评结果与个人绩效工资、个人年度考核、干部任用、单位领导班子评价、单位评先评优“五个挂钩”,综合运用考核结果,提高考核实效。

二、镇目标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一)目标绩效管理内容及分值。

镇目标绩效管理内容由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灾后恢复重建目标、共同目标、单项考核目标、“民生工程”和“为民办实事”目标、年内新增考核目标、否决指标、倒扣分项目、班子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获奖加分9部分组成。

1、班子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由镇党委政府对村(社区)领导班子在经济发展中所体现的全局观、发展观、战略思维和操作水平及班子合力和活力等进行打分。

2、获奖加分:村(社区)受到县以上表彰的,以县或县委、县政府名义获奖的,分别按1分、1.5分、2分加分;以镇党委、政府名义获奖的,分别按1分、1.5分加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分。

(二)组织体系。

1、党委书记、镇长为全镇目标绩效管理的总责任人(以下简称“总责任人”),副书记负责全镇目标绩效管理的组织工作。目标绩效考评的方案、原则、结果及奖励由党委、政府审定。

2、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政办),负责全镇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研究和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和实施检查、考评,审议年度考核初评结果。

3、党政办在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承担全镇年度目标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

4、各被考核对象负责做好目标任务的实施与管理工作,按要求向党政办报送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相关资料。

(三)考核内容

1、县镇村(社区)综合目标考核办法内确定的内容;

2、县镇村(社区)专项工作联动考核办法内确定的内容;

3、县镇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集中管理定岗定责绩效奖励考核机制内确定的内容;

4、县镇村(社区)干部考核管理办法内确定的内容;

5、县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考核办法内确定的内容;

6、县村(社区)社会管理工作专项考核办法内确定的内容;

7、县村(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项考核办法内确定的内容;

8、县村(社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专项考核办法内确定的内容。

(四)目标考核

1、考核方式:按月评述、季总结、年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

2、考评形式:由党委、政府组织考评。

3、考评时间:12月15日前。

4、考评要求:考评以平时掌握的数据和工作情况为依据。在考核中做到真实、公正、客观,并对考核数据和考评结果负责。不得夹杂部门利益和脱离考核方案,对考核中的扣分必须说明理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未按考核方案、考核数据及结果失实的或因执行不力未完成年度工

作目标的,从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年终考核得分中扣减1—5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单位年终考核方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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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年月中央出台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核原则。考核要突出实绩,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责任考核

1.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纪委负责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2.区委、区政府负责对全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半年、年终,按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由区委常委班子带队,从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抽调人员组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组,对各单位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结合起来进行。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与平时工作结合起来。专项工作、牵头负责工作要有工作进度情况和综合总结。

4.考核方法。实行自查与考核检查相结合以及不定期抽查、日常检查、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平时考核占30%,年终考核占70%。各目标责任单位在按时完成平时安排工作的同时,于每年月日和月日前报送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评出自查分值。检查组采取听、看、查、阅、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

5.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年终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奖惩的依据。

6.考核计分。考核分值按总分8分计入区委、区政府年度目标分值进行考核。考核按百分制进行量化评分,基本分为100分。加分因素限额10分;减分因素按实际项目扣减,下不保底。同一内容不重复加(减)分,按最高加(减)分值计算。

(一)加分因素

1、获奖项目加分。获国家、省、市、区四级表彰奖励的(须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关,加分项目为一等奖或相当于一等奖的表彰项目,二等奖以下、组织奖和相当于资质等级评定的项目不加分)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2、积极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按规定的时限要求每办结一起案件加2分,且有案件分析报告材料的另加1分。

(二)减分因素

1、单位领导不重视的,扣5分。

2、乡(镇)、街道及各单位、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一起扣3分;乡(镇)、街道及各单位、各部门站(股、所)长(含主持工作的)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一起扣2分;一般干部和普通党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一起扣1分。乡(镇)、街道及各单位、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被诫免谈话的,一次扣1分。

3、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发生一起扣5分。

4、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受上级和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分。

5、对未按目标责任制完成的,缺项的工作按实际分值扣分。

6、对不按时限报送工作材料的,每项扣0.5分。

三、目标奖惩

1.完成全年目标,年终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管理达标单位;其中排名在前6名的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由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总分在79至70分的(含70分的单位),将对单位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单位责任人要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总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单位年终考核方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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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以及市以上驻有关单位中,承担下列考核内容中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列入年度考核对象。

二、考核内容

1、《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2、县委、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

3、市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以及全县重大督查事项等专项督查落实情况;

4、市、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5、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政府有关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办理情况;

6、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7、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或县政府督查科立项督查的其他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三、计分标准

(一)计分原则。考核计分采取积分制,考核分=基础分+加分-减分

(二)评分标准。基础分为100分,列入考核内容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按时限反馈办理、落实情况且达到督办要求的,得基础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承办的督查任务完成情况,适当考虑工作量大小实行工作量调节考核,并按照以下标准对承办单位予以加分或减分。

1.加分标准

(1)各乡镇(街道)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市以上驻有关单位承办的督查事项办理、落实情况或督查工作经验性材料,经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呈报,县政府领导同志作出肯定性批示的,每件(次)加3分;

(2)属市政府督办、交办事项,经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转报,其办理、落实情况受到市政府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的,每件(次)加5分;

(3)在《政务督查》刊发督查工作经验的,每篇加2分;

(4)在《政务督查》刊发督查工作经验的,每篇加5分;

(5)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全部按时办结,且面复率和代表、委员反馈满意率达100%的,以5件为基数每承办5件(包括主办件、协办件),其承办单位加0.5分(不能被5整除的按四舍五入法计算),加分上限为4分;

(6)所承办的单个督查事项,经督查组认定给予肯定或表扬的,其承办单位每项次加1分,所有承办单位对单个督查事项均完成较好的,其主管部门(单位)每项次加1分;

(7)年内所承办的督查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除外)全部及时、高质量地落实完毕,没有出现催办或退回重办现象的,以3项为基数,每承办3项,其承办单位加2分(不能被3整除的按四舍五入法计算)。

上述内容属于同一督查事项的按最高分值加分。

2.减分标准。

(1)未按时限要求报送督查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又没有在办结日期前充分说明原因,被催办1次,其承办单位每件减2分;被催办2次仍未按限办时间上报办理或落实情况的,其承办单位每件减5分;

(2)督查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除外)办理、落实情况虽然按时报送但不符合督办任务目标要求,退回重新办理的,其承办单位每件(次)减2分;县政府领导同志明确提出重新落实或补充办理意见的,其承办单位每件(次)减3分;

(3)《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事项、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督查事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其承办单位每项减6分;

(4)未按照当年《关于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注意事项和要求》完成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或出现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现象的,其承办单位每项减1分;

(5)所承办的单个督查事项,经督查组认定指出不足或提出批评的,其承办单位每项次减1分,所有承办单位对单个督查事项均落实不力的,其主管部门(单位)每项次减1分;

(6)对确定的全县重点或阶段性重大督查事项,因办理、落实不力,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其承办单位每项次减5分;移交县监察部门问责的,其承办单位每项次减10分;

上述内容属于同一督查事项的按最高分值减分。

四、考核方式

(一)考核年度为每年的至,其间各单位所承办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均纳入该年度考核内容。

(二)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日常考核为主。日常考核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通过做好日常登记和管理,并根据单项督查工作完成情况,随时将加、减分以记实的方式记入有关单位得分;年终由各承办单位自查,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汇总核实后,得出各承办单位年度总分,经县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以县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报县委组织部作为本地、本单位年度科学发展考核的重要依据。

单位年终考核方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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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对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税收保障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纳入考核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包括: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卫生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第一产业招商局、县第二产业招商局、县第三产业招商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水务局、县旅游局、县供电公司、县林业局、县人民银行、驻嘉保险机构、县食品药品监督局。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和奖惩。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责明确、公开透明,奖惩结合、激励促进的原则。

第五条税收保障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领导;

(二)涉税信息传递;

(三)税收执法协助;

(四)委托。

第六条组织领导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

(二)确定具体办事机构和人员;

(三)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传递,是指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向国税局、地税局传递相关的涉税信息。涉税信息传递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在批准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后15日内提供批复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等信息;

(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商贸企业相关信息,国有企业技术改造等信息,加油站经营许可信息,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煤炭经营许可信息;

(三)县科技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和各类技术转让等信息;

(四)县教育体育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教育机构登记等信息,县教育体育局要在批准体育比赛登记后2日内提供相关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体育销售信息,开办武术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等信息,校办企业信息;

(五)县公安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外籍(境外)人员登记信息、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信息和经营性停车场登记等信息、发票涉假信息、车牌证照信息;

(六)县民政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各种福利销售信息;福利企业年检终了后15日内提供年检信息、残疾人就业企业信息、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信息;

(七)县司法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等信息;

(八)县财政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财政监督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信息、各类政府奖励信息和记帐机构设立、县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信息和企业破产等信息、财政集中支付涉嫌假发票信息、“家电下乡”补贴信息、农机补贴信息;

(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企业年金备案登记信息;

(十)县国土资源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土地登记信息、土地征收、土地出租、出让、转让信息,采煤塌陷地信息,采矿权授予、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提供矿产资源开采年报数据等信息;

(十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县直建设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信息,城市拆迁改造信息和房屋开发施工动态信息,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信息,房地产开发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公共配套设施等房地产开发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市政建设项目信息,县房地产管理局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房产二次转让和房屋租赁信息,加气站经营许可信息;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公路建设项目信息,车辆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等信息,各类车辆、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信息,运输企业审批信息;

(十三)县商务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信息,生猪定点屠宰信息;

(十四)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在批准文艺团体演出登记后2日内提供相关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等信息;

(十五)县卫生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利、非营利医疗机构认定等信息,医疗机构购货信息,自制药品经营信息;

(十六)县统计局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相关统计指标信息;

(十七)县审计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审计涉税信息;

(十八)县物价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物价收费许可信息;

(十九)县第一产业招商局、县第二产业招商局、县第三产业招商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招商信息;

(二十)县工商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工商经营业户新设登记、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信息和股权变更登记等信息;

(二十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信息,对企业产品质量等监督检查信息。

(二十二)县水务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批文信息及项目招投标信息,非居民用水信息,重点企业、行业耗水企业信息;

(二十三)县旅游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有关旅游企业涉税信息;

(二十四)县供电公司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非居民用电信息,重点企业、行业耗电信息;

(二十五)县林业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绿化工程项目信息;

(二十六)县人民银行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相关专业行开立的单位账户信息,非贸易项下售付汇凭证管理、出口收汇核销信息;

(二十七)驻嘉保险机构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车辆事故理赔数据信息、代收车船税信息;

(二十八)县食品药品监督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医药食品经营企业购销信息;

县国税局、地税局可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协助,是指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在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有效措施,支持、配合国税、地税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执法协助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二)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县国税局、地税局实施扣押、查封时,应向有关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动产、不动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县工商局在受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告知股权变动单位到县国税、地税局办理税源信息登记手续,对提供资料不全的,依法不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在办理车辆或船舶年审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并协助县地税局做好车船税的税款征收工作;

(六)县国资局在办理县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当要求有关企业提交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清算证明材料,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办理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时,应当要求其提交在施工地地税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或经施工地地税部门报验登记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八)县国税局、地税局定期将欠税企业和个人名单提供给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将该名单中涉及的人员前来办理出境手续的情况及时向县国税局、地税局反馈;

(九)县国税局、地税局定期将涉外企业、境外人员的欠税情况提供给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根据《外国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涉外企业、境外人员的信用等级;

(十)县公安局对税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是指国税、地税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零星分散税收的一种征收方式。委托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及时足额税款;

(二)及时申报解缴税款;

(三)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第十条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考核标准,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税收保障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度汇总考核结果,并报县人民政府,作为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奖惩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对税收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表彰:

(一)对年度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等次为好的部门、单位,授予税收保障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表彰;

(二)对在重大税收专项检查或税源清查工作中,支持、配合国税、地税部门,工作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部门、单位,授予税收保障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表彰;

(三)对税款的部门、单位,由县财政支付不高于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的手续费,对税款数额较大或增幅较高的,可再适当予以表彰;

(四)对年度税收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信息员、委托人员、协税护税人员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等次为差的部门、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保障工作年度考核定为差等次,并按照《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或者干预、阻挠、取代国税、地税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有关部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国税、地税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未遵循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原则或不按规定税款,造成地方税收流失的;

(三)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

单位年终考核方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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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州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榕人薪【20xx】8号),以及《福州市鼓楼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鼓人综【20xx】88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建立符合街道特点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干部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动街道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分配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分配以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和日常工作业绩作为主要依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向责任重大岗位、业绩突出的人员倾斜。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过程实行阳光操作,考核结果由街道党政办定期张榜公布,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要统筹兼顾街道各类人员之间绩效工资分配关系,力求科学合理,并根据街道及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分配方案。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额度及构成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对象:

街道全民事业编制、集体事业编制在册、在岗工作人员(名单附后)。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额度:

街道现有事业编制在岗、在编工作人员16名,20xx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总计17690×12=21228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总计11793×12=141516元。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形式: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基金册每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情况考核后予以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管理岗位(责任)补贴、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和年终业绩奖励补贴三个部分构成。其中管理岗位(责任)补贴、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每月造册发放,年终业绩奖励补贴待年终考核后统筹发放。

(一)管理岗位(责任)补贴

1、管理岗位(责任)补贴总额:管理岗位(责任)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的5%,20xx年总额为141516×5%=7075.8元。

2、管理岗位(责任)补贴的计算:街道现有股级干部9名,每月每人管理岗位(责任)补贴65元,全年总计65×9×12=7020元。

此项余额部分(7075.8-7020=55.8元)作为年终业绩奖励补贴。

(二)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发放办法

1、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总额: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的85%,20xx年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总额为141516*85%=120288.6元。

2、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构成:包括出勤情况、正常工作量、超时工作量(加班),考核按《东街街道干部管理办法》实施。

3、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发放计算:对遵守考勤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无纪律处分的人,每月发放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85%;对受街道通报批评的人,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50元;对受区级以上通报批评的人,扣除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年终业绩奖励补贴发放办法

1、年终业绩奖励补贴总额:年终业绩奖励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的10%,20xx年年终业绩奖励补贴总额为141516*10%=14151.6元。

2、年终业绩奖励补贴发放计算:街道工作人员年终业绩奖励发放按事业单位干部年终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年终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全额发放年终绩效奖励补贴;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不发年终业绩奖励补贴。

3、对婚、丧、产假期间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予以全额发放。

五、其他需完善调整及未尽事宜,由街道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单位年终考核方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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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与岗位聘任制相适应的学校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绩效优先的分配原则,不断完善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和一线教师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导向、激励作用,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根据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提出如下教职工年终考核和绩效奖金分配方案:一、年终考核(一)考核对象:除学校党政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外,全体教职工均为年终考核对象。(二)考核时间结合平时检查和阶段条线考核,年终综合考核一次。(三)考核形式:根据岗位,由单项考核部门对所属人员进行单项考核,最后按教师、教辅后勤两类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各类人员单项、综合考核部门参照下表:人员单项考核部门综合考核部门教师科任教师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教务处教务处、政教处教研组长教务处年级组长教、政、总联合班主任年级组长、政教处教辅后勤教辅人员教务处、总务处总务处后勤人员总务处(四)考核过程:1、个人填写年度考核表(总结本人年度德能勤绩)。2、进行单项考核(教辅和工勤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行政人员进行教代会测评)。3、查阅有关资料和平时检查材料。4、根据各类人员以及兼职岗位,分别由各条线负责部门填写好考核表,得出个人单项考核分。5、综合考核部门根据单项考核分以及所兼职务(岗位),得出个人综合考核分。6、综合考核部门提出初步考核等次。7、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综合考核分及初步考核等次确定年终考核等次。(五)考核等次:1、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等,优秀比例根据上级规定为12左右,并作为推荐记大功、记功的候选人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比例视实际情况而定。2、在考核等次为优秀和合格的人员中,分别按教师、教辅后勤两类人员,按一定的比例确定a、b、c、d四等,作为绩效奖金拉开差距的依据。具体比例分别约为:a等:比例为20;b等:比例为60-70%c等和d等合计:比例为10-20;二、绩效奖金分配(一)发放范围和对象本校当年在编在岗人员。(二)发放办法及标准1、绩效奖金包括基础部分和绩效部分两个部分分别发放。(1)基础部分1)基本奖金:按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2)节日补贴:全年按元旦、春节、劳动节、教师节、国庆节五个节日一次性发放,标准统一,每个节日的发放标准为每人500元。(从20__年9月1日起执行)(2)绩效部分1)月度绩效奖:教育局根据在编在岗人数,全年按10个月(不含7、8月)按月核拨,月人均300元。用于学校分配制度改革,我校根据学校工资分配方案按月发放。(从20__年9月1日起执行)2)年度考核奖:年终考核奖总额为全校绩效奖金总额(根据本年度教育局标准和学校考核等第而定)中,去掉已发放的基础部分总额、绩效部分的月度绩效奖总额后,所剩余的部分。2、考核为优秀和合格人员按个人不同岗位、考核结果确定年终考核奖部分系数(个人岗位、考核系数参照下表);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绩效奖金参照教育局规定执行。人员任课系数abcd教师1.61.51.41.2职员任课1.61.51.41.2不任课1.51.41.31.1教辅任课1.41.31.21不任课1.21.110.8工勤0.80.70.60.4注:南教办(20__)27号文件确定各类人员平均系数标准为教师1.5、职员1.4、教辅1.1、工勤0.6。3、计算确定个人年终奖发放金额。年终考核奖发放的额度计算公式。(1)学校年终考核奖基数“1”=学校年终奖总额÷参评人员系数之和(2)个人年终考核奖额度=学校年终考核 奖基数“1”×个人系数三、有关事项说明(一)本方案是根据南教办(20__)27号文件与我校实际情况,对原学校考核和绩效奖金有关方案作相应改动,该方案一经实行,原有关学校考核和绩效奖金分配方案同时废止。(二)教职工以任何原因拒绝参加学校考核,学校将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三)对于在岗不足全年的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新进人员及调动人员,绩效奖金参照在岗同类人员,以实际在岗月份计发。(四)人员岗位确定以实际担任岗位为准,如兼任不同类型岗位,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五)本方案中无法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后参照实行。(六)本方案解释权为校长室,由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行。__学校校长室20__年10月24日

单位年终考核方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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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矿区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我矿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充分调动广大治安保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矿区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为深化企业改革保驾护航,经矿研究同意制定本合同。

一、承包方式:集体承包。责任人:保卫科科长。

二、承包时间: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三、承包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条例》,尽职尽责做好矿区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和杜绝治安案件、群体事件发生及flg练习者并且达到“六不准”。

2、杜绝各类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协助上级和地方治安管理部门维护好矿区治安秩序。

3、加强生产、生活治安保卫工作,保证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保护企业领导人的安全。

4、加强治安巡逻管理,防止重大盗窃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火灾)事故发生。

5、定人员**人;包费用指标全年**万元。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承包内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以及本矿规定的治安保卫指示精神。

3、有为乙方因公负伤或因公和不违规情况下出现的意外事故,支付有关的经济费用。

4、有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讯器材,交通工具和按规定配备警械、服装条件的义务。(费用按规定划分)

5、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时,有终止合同或解聘更换承包人的权利。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有内部劳动组织管理权、对内部人员有考核奖惩和经济分配权。

2、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违反矿区治安保卫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教育、罚款的权利。

3、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时,有权提出变更或终止合同。

4、有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维护矿区生产、生活稳定的义务。

5、有加强治安保卫管理,保证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和职工人身安全的义务。

6、有全面完成承包合同内容,接受甲方监督、检查考核的义务。

六、考核

1、承包单位必须完成费用指标,节超按100%奖惩兑现。

2、承包期内全面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矿(甲方)按照乙方工资总额的5%进行奖励,去消其他单项奖励,半年预兑现,全年总兑现。受到泰安市及以上公安部门的嘉奖,矿再给予奖励。

3、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到位,发生群体事件,影响正常的生产、办公秩序,或造成较坏影响的,扣罚承包单位费用500~2000元,对承包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4、发生一般刑事案件,对承包单位罚款100~500元;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对承包单位扣罚1000~3000元,去消按5%提取的奖励,对承包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5、发生重大盗窃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火灾)事件(非管理原因和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外),承包期内未能侦破的按矿核定的损失金额的60%扣罚承包单位的费用,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6、凡属本矿内部报案的,结案应达到90%,每降低1%罚款200元,依次累加。超过90%,每提高1%,奖励200元,依次累加,由矿分管领导考核。

7、本合同规定的各种奖罚,副职均按责任人的90%执行。

8、承包单位在承包期内所有罚款必须交矿财务科,罚款必须向被罚者出具正规单据,罚款标准按《矿规公约》和有关治安处罚条例执行。凡发现或有举报罚款不出单据者,罚承包单位每次100~300元。罚款的支付使用由承包单位向矿分管领导申请办理。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

9、承包期内除承包合同规定的费用外,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超支自负。凡遇政策性工资调整或矿统一安排增加人员,按实际增支情况适当调整费用指标。服装配备按规定3年更换一次,由矿审批费用单列,因人员变动或不到规定年限增加的服装费承包单位自负。承包单位人员享有全矿一次性福利,但遇有以下情况时,不再享受:

①发生群体事件,造成较坏影响的;

②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

③发生重大盗窃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件的。

七、其他

1、承包单位必须制订内部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办法,以及经济分配制度。

2、本承包合同的考核,由经考办牵头、财务、监察、审计共同负责,每季考核一次,半年一次兑现,年终总考核兑现。

3、本承包合同经矿领导与承包单位责任人签字后生效。

单位年终考核方案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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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年度我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洛阳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国土资源系统20*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年度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紧紧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将年度考核与责任目标考核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相结合,与年终评比相结合,全面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职工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全面做好2009年度各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

三、年度考核的对象和注意掌握的原则

(一)年度考核的对象为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栾川县地质矿产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各分局全体干部职工。

(二)注意掌握的原则

1、从局属各单位和各分局抽调到机关帮助工作满半年人员参加局机关考核,不满半年人员参加原单位考核,整规办、基建办人员随机关考核。

2、派往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半年以上的,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考核。

3、在洛阳新区开发办工作的人员参加洛阳新区开发办考核。

4、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5、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的,不进行考核。

6、20*年接收安置的干部由市办组织考核。

7、挂职锻炼的人员挂职满半年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不满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考核。

8、20*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人员,不再参加本年度考核。

9、涉嫌违法违纪人员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按有关规定补定;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年度考核的内容

(一)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干部职工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三)各单位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四)结合年度考核开展年终评比工作。

五、年度考核的方法

(一)局机关的考核方法

局机关进行考核时,考核组组长分别召集所分管科室人员进行年度工作汇报,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对所属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进行民主测评,推荐优秀等次人选。

(二)局属各单位、各分局的考核方法

1、各单位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1)副科级以上干部(考核组可根据各单位人员结构情况做适当调整)做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单位其他人员递交书面个人总结;(2)对所属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进行民主测评。

2、考核组与群众座谈,听取群众对单位主要领导的意见和建议。

3、各单位召开支部委员会,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对全体人员年度考核等次提出推荐意见,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科级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一并上报考核组。

(三)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栾川县地质矿产局的考核方法

1、各单位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1)党组书记做20*年度党组述职述廉报告;(2)党组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递交个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3)对科级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进行民主测评。

2、考核组与群众座谈,听取群众对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

3、各单位召开党组会议,对本局科级干部年度考核等次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党组及个人述职述廉报告一并上报考核组。

六、对各县(市、区)局责任目标考核方法

(一)召开年度责任目标汇报会,各县(市、区)局主要负责人汇报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机关各科室检查各单位年度责任目标完成相关资料,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对各单位评比打分。

(三)局办公室汇总各科室打分结果,做为年终评比的依据上报局党组。

七、结合年度考核开展年终评比工作

(一)评选受市政府表彰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先进单位”3个。

(二)评选受市局表彰的“规范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先进单位”、“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执法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工作先进单位”、“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先进单位”各3个。

(三)评选“20*年度先进科室”4个(从局机关各科室中评选)。

(四)评选“20*年度先进单位”3个(从局属各单位、各分局中评选)。

(五)评选“20*年度先进工作者”40名(从市局机关和二级机构干部职工中评选)。

年终评比采用民主推荐、考核组提名、局党组研究的方式进行。

八、考核的时间安排

年度考核工作从20*年12月29日开始至2009年1月16日结束。

(一)20*年12月29日至2009年1月4日:召开年度考核工作动员会,各单位做好年度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2009年1月5日:市局系统召开年度工作汇报会,局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做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汇报。

(三)2009年1月6日至7日:对局机关进行考核。

(四)2009年1月8日至9日:对局属各单位、各分局进行考核。

(五)2009年1月10日至12日: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栾川县地质矿产局进行考核。

(六)2009年1月13日:召开各县(市、区)局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汇报会。各县(市、区)局汇报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机关各科室对各县(市、区)局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七)2009年1月14日至16日:各考核组汇总整理考核情况,上报局年度考核委员会。

时间安排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九、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确保人员、时间、内容到位,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严格按2007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控制优秀等次比例。绩效考核为优秀(先进)单位的,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20%;绩效考核为良好单位的,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8%;绩效考核为达标单位的,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5%。

(三)各单位优秀等次人选原则上按科级干部、一般干部(含工人)两个职务层次统筹考虑。

(四)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主要领导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因工作失职对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个人,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五)要认真做好平时考核工作。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和依据,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填写《平时考核手册》,对没有进行平时考核的单位,要按规定降低优秀等次比例,对没有进行平时考核的个人,不能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单位年终考核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长效机制,实行等级化管理,要以“三个代表”很需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公安部建立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更好地完成各项公安工作为目标,以激发队伍内部活力、预防民警违法违纪为重点,本着“真抓、早抓、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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