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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规心得体会(2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2

银行法规心得体会

第1篇 银行法律法规培训心得300字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 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 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

第2篇 银行业监管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银行业监管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实施是完成中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对于推进我们商业银行的依法合规经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下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的学习进行分析。

今年,山西银监局组织召开了山西银行业监管法规学习培训工作推进会,全省掀起学习《银监法》的又一轮高潮,作为我国第一部银行业监管专门法律 ,《银监法》的颁布和实施意义十分重大。学习和贯彻《银监法》,在当前应把握以下几点:

《银监法》实施的意义

一是在监管模式上,坚持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与合规性监管并重转变,《银监法》明确了监管的审慎性原则,同时赋予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性规则的制定权。规定了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和处置制度 ,要求银监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有效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充分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除提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接管或促其重组、整改、撤销、取缔等措施外 。还明确定了对监管工作人员和银行从业人员玩忽职 守以及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的责任承担等处罚措施 ,加大了责任追 究和问责。上述审慎经营原则和对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处置制度的强化,对银行业监管从单一合规监管向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监管模式的转变提供了法律支持。二是在监管重点上,坚持从 化解风险为主向着力促进银行业发展和提高银行业竞争力转变 。《银 监法》的立法目的是“ 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银监法》所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管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竞争能力”。从修改后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看,扩大了业务许可的范围,并预留了发展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对商业银行的管制范围和力度,为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创新空间。三是在监管视角上,从传统的国内监管向监管国际化转变。广泛的借鉴了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和做法,许多法律条款体现了巴塞尔核心原则,集中反映了监管视角的`国际化,顺应了银行监管的世界潮流。四是加强协调配合。金融业是一个整体,各监管部门既有分工,又有配合。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仅靠银监部门自身的努力是难以凑效的,还必须发挥财政和其它金融监管部门的合力。为此,《银监法》规定了银监机构与人行、财政部门等在维护银行业机构稳健运行中的协调、配合关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金融监管协调配合机制,既要加强与证券、保险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又要加强与央行、财政的协调配合,互通有无,共享信息,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我国银行业的稳健运行,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银监法》对我们的要求

今年以来,金融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和数量均比以往有所提升,涉案手段更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分散性,银行从业人员牵涉民间借贷、企业骗贷、中小银行票据大案、外资银行员工违规买卖外汇、银行人员私下收取佣金、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等案件层出不穷,对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警示的作用,通过近阶段的学习,我们发现这些案件的重要原因就是忽视了政策监管执行的重要性。法律赋予的权力是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是改进监管手段的体现。正确运用监管权力,能够增强监管权威,提高监管效果,从而实现监管目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理念、原则、措施、手段和方法提出了许多新的内容,这对我们提出了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学习贯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强化风险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率,加强业务教育培训,全面提高银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要把握国际风险监管的新趋势,结合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实际情况,按照银监会提出的现代监管理念、新的监管目标和良好监管标准的要求,进行教育培训,使银行员工真正理解审慎监管原则的实质和内在要求,更新监管理念,熟练掌握风险监管措施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监管法规的执行关键在于人。作为支行负责人要经常性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警钟常响,预防针常打。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抓苗头,抓责任落实,抓薄弱环节,确保政策措施到位。重视员工道德风险防范,严格操作流程,把对员工思想排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同时对员工“班前看神态、班中看情绪、吃饭看胃口、交流看心情、下班看快慢、班后看做啥”,做到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将各种诱发案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作为支行负责人要首先做好学习的表率,研究制定学习贯彻的具体实施意见,组织推动本支行学习宣传工作,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结合银行业监管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深刻理解各条款,提高学法、用法、守法和依法监管的意识和水平;指引支行员工积极学习监管法规,接受系统金融法律知识教育,从而更好地为监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

通过此次对银行业监管法规的系统学习,我切实提高了自身法律意识,了解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学以致用,比对现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本职工作,开展自查自纠,有问题的及时整改处理,从而完美解决。

银行法规心得体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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