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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管理措施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1

灭火器管理措施

第1篇 灭火器保管管理配置措施

1.购进灭火器材要严格把关,保证灭火器材的质量,必须有合格证和发票。

2.入库后要有专人负责验收、管理。

3.发放要有登记记录,严格领用手续,必须有专人负责。

4.发放的灭火器每季度必须检查一次,定期更换。

5.明确灭火器的用途、功能和使用方法,根据灭火器喷射时间短的特点,在使用灭火器时,把灭火器拿到离着火点尽可能近的地方再启动,防止动力迟缓或者过早启动影响灭火效果。

6.使用干粉灭火器时,要站在上风处,充分发挥效能。

7.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要注意掌握好提拿姿势,防止冻伤。

8.使用各种灭火器时,均应注意不要使灭火器盖和底部对着人的身体,以免发生伤害事故。

9.灭火器使用完后,要写出使用更换报告。(说明着火时间、地点、原因和程度等);生产技术部待查明事故原因后,持空灭火器到物资库更换领用新的灭火器。

10.凡是到期需要检查和维修的各类灭火器,要按期更换,不得用于灭火演习和实际操作的喷射,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2篇 浅谈灭火器配置、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灭火器是扑救初期火灾常用的消防器材,保障其合理配置、及时检查维护以及正确使用,是保证灭火器发挥其效能的关键。自《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灭火器在的设计、选择和配置,确实起到了很大作用,使得灭火器在扑救初期火灾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在大量的火灾事故中也暴露出许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灭火器配置、检查维护和使用等环节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和消防监督检查中,也发现有些单位存在类似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势必会对发挥灭火器的应有效能造成不利影响。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灭火器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规范》的要求,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对某市随机抽选80家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娱乐场所)作一专项调查.结果表明,只有2家单位门家新开美容院,l家小型私营化工企业)合格,其余78家单位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部分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没有要求设计单位进行灭火器配置的设计;有些单位虽有设计,但未按设计内容配置,而自行选配,造成配置总量不足、设置点布置不合理,摆放数量过于集中,选择灭火器的类型不适用于设置场所,特别是在应配置abc类于粉灭火器的固体可燃物场所配置bc类干粉灭火器的问题相当普遍。

二是部分单位对灭火器管理的责任制不落实。由于具体管理人员不明确,灭火器没有专人维护,许多配置的灭火器污染严重,大部分放置在阳光曝晒或阴暗潮湿地方的灭火器,贮气压力不足,灭火药剂失效,罐体锈蚀.喷射软管老化破损,人为的随意挪用,造成压力表、喷头连接处松动、喷嘴堵塞变形。

三是部分单位对灭火器经常性检查的措施不落实。已经失去效能的灭火器没有及时委托有资质许可证的维修单位进行检查维修,依旧放置在设置场所,形同虚设,直到着火需要使用时才发现已失效。

四是部分单位对员工维护管理和使用灭火器的培训不到位。尽管初起火灾被及时发现,但往往由于员工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致使小火未被控制而酿成大灾。

五是部分单位领导及防火负责人安全意识不强,尤其是私营业主,为应忖检查,东凑西借,到处挪用其它单位的灭火器,使得灭火器走东家进西家。检查过后,面貌全非。

二、整改措施

为了汲取火灾事故教训,以便单位落实好对灭火器配置和检查维护的管理职责,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充分发挥其扑救初期火灾的作用,各部门、单位应各尽其责,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消防监督部门,应发挥其监督职能。

(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督促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本单位灭火器的配置和管理工作。

1.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灭火器配置的图纸设计,并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设计内容配置灭火器。根据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公通字[1994]94号)的要求,在非必要使用哈龙的场所,一律不准再新配哈龙灭火器,对已经在非必要场所配置的哈龙灭火器,应当根据不同使用对象分别选用abc干粉、二氧化碳或水成膜等灭火器逐步予以替代。

2.各单位要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主要是保证灭火器不挪作它用,摆放稳固,没有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锁闭,取用方便,保持灭火器外表面清洁、干燥,没有锈蚀现象,避免日光曝晒和强热辐射,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喷嘴或喷射软管畅通,没有堵塞、变形和损伤缺陷;单位要对灭火器的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维护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检查要有详实的记录,同时,要将检查、维修和灭火器完好有效的状态记录制作成卡,挂在灭火器筒体上明示。

3.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并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的规定,对不论已经使用还是未经使用过的灭火器,按期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火火器,必须委托有资质许可证的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火火器报废制度,凡达到规定使用期限的各类火火器,均应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

4.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对员工尤其是从事灭火器管理工作的岗位责任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特别是灭火器维护管理和使用操作的培训教育,要适时组织灭火演练,确保每个员工都会正确维护和使川灭火器,有效扑救初期火灾。各单位应当保存培训和演练情况的记录,以备公安消防机构检查。

(二)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加强对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维护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切实增强单位扑救初期火灾的自防自救能力。

1.设计单位要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纳入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内容;公安消防机构要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纳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内容,并作为受理的前提条件之一,对缺少建筑火火器配置设计内容的工程项目,公安消防机构可在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后,退回重新申报。

2.公安消防机构要将单位落实火火器配置和维护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重点抽查火火器配置的类型、数量、设置位置、哈龙火火器替代、完好有效情况、单位落实防火检查、培训和演练情况以及员丁对火火器使用技能的掌握情况等。

(三)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有资质许可证的灭火器经营、维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维修灭火器,从源头上把好灭火器的质量关。

灭火器经营、维修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年审,主动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并通过合法途径、采取合法手段,确保出售、维修的灭火器质量合格;对送检维修的灭火器,应当作出记录,交给相应单位的灭火器管理责任人。维修单位不得将应当报废的灭火器再予以维修使用,或刷漆、铭封、贴标签后转卖给他人。

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时,既要严格、公正和文明执法.又要体现出服务宗旨和保持务实的工作作风,推动各单位落实保障灭火器有效好用的具体措施,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常抓不懈,促进单位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使灭火器在扑救初期火灾时,切实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防止和减少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以上只是本人对火火器有关问题的粗浅认识和看法,不当之处,敬请同仁批评指正。

第3篇 建筑灭火器维护管理措施

建筑灭火器的维护管理包括日常管理、维修与报废、保养、建档等工作。灭火器日常巡查、检查、保养、建档工作由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的消防安保人员负责,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组织实施。建筑灭火器购置或者安装时,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或者安装单位要对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保证文件进行查验,生产企业对于每具灭火器均需提供一份使用说明书;对于每类灭火器,生产企业需要提供一本维修手册。

一、灭火器日常管理

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确定专门人员,对灭火器进行日常检查,并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器使用说明书,对员工进行灭火器操作使用培训。

建筑灭火器日常检查分为巡查和检查(测)2种情形。巡查是在规定周期内对灭火器直观属性的检查,检查(测)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对灭火器配置和外观进行的全面检查。

(一)巡查

1.巡查内容:灭火器配置点状况、灭火器数量、外观、维修标示以及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等。

2.巡查周期:重点单位每天至少巡查1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1次。

3.巡查要求:

①灭火器配置点符合安装配置图表要求,配置点及其灭火器箱上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光指示标识。

②灭火器数量符合配置安装要求,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向绿区。

③灭火器外观无明显损伤和缺陷,保险装置的铅封(塑料带、线封)完好无损。

④经维修的灭火器,维修标识符合规定。

(二)检查(测)

1.检查(测)内容:全面检查灭火器配置及外观,其检查内容详见表3-10-3-1。

表3-10-3-1 建筑灭火器检查(测)内容和要求

检查(测)内容 检查(测)要求

检查 灭火器配置方式及其

附件性能 配置方式符合要求。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托架能够承受规定静载荷,无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灭火器箱未上锁,箱内干燥、清洁;推车式灭火器未出现自行滑动

灭火器基本配置要求 灭火器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符合配置要求;灭火器放置,铭牌朝外,器头向上

灭火器配置场所 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可燃物种类、物态等)未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其灭火器进行了相应调整;特殊场所及室外配置的灭火器,设有防雨、防晒、防潮、防腐蚀等相应防护措施,且完好有效

灭火器配置点

环境状况 配置点周围无障碍物、遮挡、拴系等影响灭火器使用的状况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符合规定维修条件、期限的已送修,维修标志符合规定;符合报废条件、报废期限的,已采用符合规定的灭火器等效替代

外观检查 铭牌标志 灭火器铭牌清晰明了,无残缺;其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或维修日期等标志及操作说明齐全、清晰

保险装置 保险装置的铅封、销闩等完好有效、未遗失

灭火器筒体外观 无明显的损伤(磕伤、划伤)、缺陷、锈蚀(特别是筒底和焊缝)、泄漏

喷射软管 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压力指示装置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与灭火器类型匹配,指针指向绿区范围内;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式灭火器称重符合要求

其他零部件 其他零部件齐全,无松动、脱落或者损伤

使用状态 未开启、未喷射使用

2.检查周期: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每月进行1次,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每半月检查1次。

3.检查(测)要求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详见表3-10-3-1,灭火器检查时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

检查或者维修后的灭火器按照原配置点位置和配置要求放置。巡检、检查中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有明显缺陷或者损伤、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及时按照单位规定程序进行处置;符合维修条件的,及时送修;达到报废条件、年限的,及时报废,不得使用,并采用符合要求的灭火器进行等效更换。

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灭火器使用一定年限后,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要对照灭火器生产企业随灭火器提供的维修手册,对照检查灭火器使用情况,符合报修条件和维修年限的,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符合报废条件、报废年限的,采购符合要求的灭火器进行等效更换。

(一)灭火器维修

灭火器维修是指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等工作。灭火器产品出厂时,生产企业附送的灭火器维修手册,用于指导社会单位、维修企业的灭火器报修、维修工作。

1.维修手册的主要内容

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维修手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必要的说明、警告和提示。

(2)灭火器维修企业具备的条件和维修设备的要求、说明。

(3)灭火器维修建议。

(4)灭火器易损零部件的名称、数量。

(5)关键零部件说明。

对装有压力指示器的灭火器,注明其压力指示器不能作为充装压力时的计量工具;高压气瓶充装作业,强调必须使用调压阀。

2.报修条件及维修年限

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达到灭火器维修年限,或者符合其他报修条件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修。

使用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维修标识和维修记录

经维修合格的灭火器及其贮气瓶上需要粘贴维修标识,并由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记录。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合格证信息对灭火器进行日常检查、定期送修和报废更换。

(1)维修标识

每具灭火器维修后,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维修人员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如图3-10-3-1所示。

图3-10-3-1 灭火器维修标识

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为红色实线,宽0.6mm,内框线为黑色实线,宽0.2mm;“灭火器维修合格证”、维修单位名称,其字样高为5mm,其余文字字样高为4mm,文字均为黑色黑体字。

维修合格证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标识能够自行破损。

贮气瓶维修后粘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且不得采用钢字打造的永久性标识。其标识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以及维修单位名称、充气时间。

(2)维修记录

维修单位需要在维修记录中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进行逐具编号,按照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维修记录主要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内容。

(二)灭火器报废

灭火器报废分为4种情形,一是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二是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三是使用中出现严重损伤或者重大缺陷的灭火器;四是维修时发现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灭火器报废后,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对灭火器进行更换。

1.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有的因灭火器剂具有强腐蚀性、毒性,有的因操作需要倒置,使用时对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已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一经发现均予以报废处理: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

(6)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经检查发现予以报废。

2.灭火器报废年限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均予以报废处理: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3.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灭火器存在下列情性之一的,予以报废处理: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者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的。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等缺陷的。

(4)筒体存在平底等不合理结构的。

(5)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包括铭牌脱落,或者铭牌上的生产厂名称模糊不清,或者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7)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者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8)被火烧过的。

符合报废规定的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后,对灭火器筒体、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锯切等报废处理,并逐具记录其报废情形。

(三)灭火器维修步骤及技术要求

灭火器维修由具有灭火器维修能力(从业资质)的企业,按照各类灭火器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维修,首先进行灭火器外观检查,再按照拆卸、报废处理、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零部件、再充装及气密性试验、维修出厂检验、建立维修档案等程序逐次实施维修。

灭火器维修前,维修人员逐具检查灭火器,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贮气式灭火器维修前,完全释放驱动气体,经确认后再逐具检查维修。灭火器维修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维修程序,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组织实施,并设置或者配备与各维修环节(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环节)相适应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维修人员安全。

1.拆卸

灭火器拆卸过程中,维修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拆卸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拆卸器头或者阀门。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2.水压试验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前,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组件(筒体、贮气瓶、器头、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等)进行水压试验。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要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测定。

(1)试验压力:灭火器筒体和驱动气体贮气瓶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2)试验要求: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性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

3.筒体清洗和干燥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首先对其内部清洗干净。清洗时,不得使用有机溶剂洗涤灭火器的零部件。而后,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筒体进行内部干燥,以确保空灭火器内部洁净干燥。

4.零部件更换

经对灭火器零部件检查,更换密封件和损坏的零部件,但不得更换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所有需要更换的零部件采用原生产企业提供、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并按照下列要求更换、修补零部件:

(1)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有局部漆皮脱落的,进行补漆,补漆后确保漆膜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得覆盖铭牌。

(2)更换变形、变色、老化或者断裂的橡胶、塑料件;更换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确保符合密封要求。

(3)更换具有外表面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显示不正常、示值误差不符合规定的压力指示器,并确保更换后的压力指示器与原压力指示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三色区示值范围一致。

(4)更换具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喷嘴和喷射软管,并确保防尘盖在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者击碎。

(5)更换具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的灭火器压把、提把等金属件;更换存在肉眼可见缺陷的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

(6)更换具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的灭火器虹吸管、贮气瓶式灭火器出气管。

(7)更换水压试验不合格、永久性标识设置不符合规定的贮气瓶,原贮气瓶作报废处理;更换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二氧化碳灭火器、贮气瓶的超压保护装置。

(8)更换已损坏的水基型、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

(9)更换已损坏的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和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

(10)更换车用灭火器制造商规定的专用配件。

5.再充装

根据灭火器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铭牌信息,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操作要求,实施灭火剂、驱动气体再充装。再充装后,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灭火器再充装时,不得改变原灭火剂种类和灭火器类型,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灭火器再充装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1)再充装所使用的灭火剂采用原生产企业提供、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灭火剂产品。

(2)二氧化碳灭火器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3)abc干粉、bc干粉充装设备分别独立设置,充装场地完全分隔开。不同种类干粉不得混合,不得相互污染。

(4)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照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再充装。

(5)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按照其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要求进行再充装。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为计量器具,并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6)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可选用露点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等作为驱动气体,但要与灭火器铭牌、贮气瓶上标识的种类一致。

第4篇 配置与管理灭火器——措施4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汲取火灾事故教训,落实好对灭火器配置和检查维护的管理职责,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充分发挥其扑救初期火灾的作用。在此,我们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日常工作中应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档案中,应记明灭火器的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该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保证灭火器不挪作他用,摆放稳固,没有被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取用方便;保持灭火器外表面清洁、干燥,没有锈蚀现象,避免日光曝晒和强热辐射,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喷嘴或喷射软管畅通,没有堵塞、变形和损伤缺陷。

2、单位还要对灭火器的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维护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检查要有详实的记录。同时,还要将检查、维修和灭火器完好有效的状态记录制作成卡,挂在灭火器简体上明示。

3、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并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的规定,对不论已经使用还是未经使用过的灭火器,按期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凡使用过程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有资质许可证的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灭火器的报废制度,凡达到规定使用期限的各类灭火器,均应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

崔福林 马建民

灭火器管理措施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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