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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管理措施6篇

发布时间:2023-01-20 13:09:11 查看人数:87

防汛管理措施

第1篇 防汛抗灾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了汛抗灾工作,保障企业生产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家属生命产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汛抗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直属企业防汛抗灾工作由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共同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第四条 直企业防汛抗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责任制和防汛抗灾岗位责任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第五条 直属企业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防汛抗灾设施完好和参加防汛抗灾的义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直属企业防汛抗灾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颁布的有关法令、方针政策和制度;

2.编制防汛抗灾工程规划,防洪防涝工程应达到当地设防标准;

3.汛前做好防汛抗灾准备,汛期做好安全度汛和抢险救灾,汛后做好善后工作;

4.积极开展防汛抗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5.编制防汛抗灾应急预案;

6.推广和应用防汛抗灾的先进经验和科学技术,提高企业防汛抗灾科学技术水平;

7.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防汛任务。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集团公司设立防汛抗灾总指挥部,其职责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履行,负责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内防汛抗灾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安全环保局。

第八条 直属企业应设立防汛抗灾组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 直属企业应组织防汛抢险队伍,明确任务和责任。

第四章 规划

第十条 根据所在地区防洪治涝规划,直属企业规划应达到当地设防标准和防大汛、抗大灾的防御目标。

第十一条 规划内容包括:防洪治涝工程现状和问题;根据所在地区出现超标准水位时,排洪治涝对策和措施;在同时遭遇其他(如台风、龙卷风、风暴潮、雷电、塌方、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时的应急措施;完成地方政府分配的防洪治涝工程项目;落实实现规划的经费和时间。

第十二条 编制防汛抗灾规划应与所在地区防洪治涝和城市建设规划相结合;与本企业发展规划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和其他抗灾防灾相结合;实行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特别应处理好外洪与内涝的关系,不断提高企业防汛抗灾能力。

第十三条 规划应征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防汛抗灾组织应定期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当所在地区规划变更、企业发展、实践验证和防灾科学进步时,应组织修改规划,并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制(修)订的规划,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章 制度

第十四条 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汛抗灾组织及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工作人员的任务和要求,并针对防汛抗灾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防汛抗灾工作做到正规化、规范化。

1.防汛抗灾组织工作制度;

2.清障、清淤管理制度;

3.防汛抗灾物质储备、管理、调用制度;

4.防汛抗灾指挥、抢险队伍演练制度;

5.洪涝灾情、工程设施、建筑遭损检查核实统计制度;

6.奖励惩罚制度。

第六章 汛前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汛前预防工作坚持“以防为主、平汛结合、防重于抢”的原则,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打有准备之仗。

第十六条 直属企业防汛抗灾指挥部应认真组织汛前检查,内容包括;

1.雨水排放系统,泄洪排涝设施;

2.风暴潮易发地区的海堤、防汛墙、闸坝、防汛门、码头设施、排水泵站、高压电线;

3.地下式和半地下式设施;

4.建(构)筑物防汛抗灾能力及潜在隐患;

5.劈洪沟及有关涵洞;

6.生产要害部位、关键设备、生命线工程及各种物资储库;

7.通信设备、紧急报警系统;

8.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

9.居民避洪、紧急撤退道路、救生、疏散地的准备;

10.医疗卫生防疫工作;

11.安全保卫工作;

12.辖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运输机具。

以上检查,如发现问题应立即解决,不应贻误。

第十七条 对本企业所辖范围内阻碍排洪排涝的临时建(构)筑物、工料棚舍、陈旧危防和设施,一律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 汛前应认真防汛抗灾抢险演习,搞好宣传教育,使每个职工、家属明确防汛抗灾的重要意义和在防汛抗灾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汛期防汛抗灾

第十九条 直属企业防汛抗灾组织应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汛期范围,确定本企业汛期的起止日期,并根据所在地设防水位、洪涝汛情、风暴潮和暴雨情况,下达进入防汛紧急状态令,启动“防汛抗灾应急预案”。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抗灾指挥成员应全部到岗,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防汛部门管理干部和防汛救灾抢险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二十条 在汛情紧急情况下,防汛组织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防汛抗灾急需物资、设备、交通运输机具和人力,保证安全生产的应急措施的实施,确保生产、建设系统顺利进行。

第八章 抢险救灾

第二十一条 遭受洪涝灾害时,防汛抗灾组织应即刻将灾情报告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同时,向全体职工、家属紧急动员,发布有关安全禁令。所有单位、个人必须听从防汛抗灾组织统一领导。

第二十二条 灾害现场指挥人员和生产调度部门必须随时向防汛抗灾组织汇报生产建设系统遭灾情况,接受指令,协调和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三条 防汛抗灾组织要做好险区群众撤离,安排好生活、医疗卫生和巡逻保卫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对要害部位、关键设备、生命线工程、化学危险品库和储罐要加强检查、监护。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化学危险品溢出和泄漏,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应采取积极抢护措施。任何单位、个人若发现新的险情应及时主动报告,防汛抗灾组织有关人员应及时到现场实地察看,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遭灾时,生产岗位工人在没有接到停止生产指令情况下,应坚守生产岗位。根据灾情,采取相应的自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灾情严重、抢险救灾力量有限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驻军、武警部队和兄弟单位求援,同时报告集团公司。

第九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灾后、直属企业防汛抗灾组织应做好受灾职工、家属的生活供给及住房安置,医疗防疫及伤亡人员处理,恢复生产,做好水毁工程修复,学校复课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防汛抗灾总指挥部应根据灾情派员到受灾单位,指导灾后恢复生产与生活、灾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并协调有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直属企业应按国家统计部门和集团公司关于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会同当地水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和集团公司保险部门统计、核实洪涝灾情,并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应虚报、瞒报。

第十章 防汛经费

第三十条 直企业防汛抗灾经费应按性质纳入有关计划,列入年度财务预决算,予以确保。新增设施费用,从技措费用中支付,其维护修理费用从企业维修、大修费用中支付,用于地方政府分派企业的防汛、排渍所需经费,应积极安排。

第三十一条 重大险段抢修改造、新增堤防和排渍设施费用,在自筹有困难时,可申报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给予补助。上级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对防汛资金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或企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在执行防汛抗灾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完成任务有突出贡献者;

2.坚持巡堤查险,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3.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保证生产安全,抢救群众有功者;

4.为防汛抗灾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5.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6.平时防汛抗灾工作出色,企业遭受到异常灾害影响时,安然度灾的组织者;

7.有其他特殊贡献者,成绩显著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防汛抗灾有关指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个人;

2.玩忽职守在防汛抢险紧要关头临阵脱逃者;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者;

4.防汛抗灾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者;

5.挪用、贪污、盗窃防汛救灾钱款或物资者;

6.阻碍防汛指挥人员、抢险救灾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7.出现灾情趁火打劫、盗窃,毁坏防汛工程设施、生产设施或其他违法活动者;

8.其他严重危害防汛抗灾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 虚报、瞒报洪涝灾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2篇 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选矿厂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安全教育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员工管理工作和岗位安全情况处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尾矿库水位控制、防汛及排洪工作。

第二章 水位控制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尾矿库的排水井、排水管、排水洞必须保持完好,防止淤堵,并经常检查和维修,以保证排洪、排水设施运行工况正常。

第四条 在日常尾矿库运行和汛期应严格控制尾矿库水位。

第五条 在满足澄清水不混蚀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区水位。

第六条 当回水与坝体安全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

第七条 水边线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第三章 汛期安全防范

第八条 汛期每班必须了解雨情,掌握本地区气象资料。并认真进行水位观测。

第九条 尽早调整库内尾矿澄清水水位,使排水塔堵板顶面和库区水面高度保持在0.4-0.5m。

第十条 检查配备的防洪物品,如编织袋、土工布等。

第十一条 检查配备的筑坝机械,完善坝面照明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 坝顶、坝坡及坝两肩每班必须检查,了解渗漏、变形等异常现象。

第十三条 汛期前(6月上旬)进行坝体现状实测,提供实测数据及实测平断面图,作为抢险措施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汛期前(4月中旬)对尾矿库各构筑物、尾矿输送系统、排洪及供电、通讯进行一次全面的汛期防洪安全检查,写出检查报告,拟定抢修工程报告,抢修工程必须在6月中旬汛期到来前完成。

第十五条 进行坝体渗流水监测,统计分析坝体浸润线变化规律,判定坝体渗流稳定状况。根据浸润线的变化情况及时排水降低库区汇水面积。

第十六条 汛期坝上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尾矿滩顶至库内最高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m。

第十八条 保证库区沉积干滩距离≥150米,沉积滩安全超高≥1米。

第四章 排洪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除冰冻季节外采用坝前均匀放矿保持滩面的平整,防止出现矿浆流沿坝的横向流动。冬季必须采用冰下独管集中放矿,避免在冲积滩出现永冻层造成浸润线的升高。

第二四条 汛期前必须对排洪系统(排洪塔、排水方形涵管、排洪隧洞及坝面排水沟等)进行全面检查,洪水过后对损坏的部位及时进行修整。

第三十条 汛期注意收听当地天气预报,做好必要的抢险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渡汛。

第三十一条 排洪塔必须按设计进行封堵。如水位上涨,要立即卸掉溢洪塔水下部分塔堵,排水降低库区汇水面积。

第三十二条 尾矿库的通讯、照明及上坝道路建设与尾矿堆积坝同步设置,确保畅通。

第三十三条 降雨后必须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和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发生垮坝事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桦甸矿业公司选矿厂安全组。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 尾矿库防洪防汛安全管理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有备无患”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预防溃坝事故的发生,确保雨季导矿库的安全渡汛,特制订措施如下:

一、矿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尾矿库防洪防汛领导小组,加强防洪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

1、矿防洪防汛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____

副组长:___________

组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

2)编制本单位尾矿库防洪防预案,组织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研究解决尾矿库防洪防汛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问题。

4)组建尾矿库应急抢险队伍,落实抢险物资,并组织抢险演练。

5)其它有关事项。

二、车间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尾矿库防洪防汛工作组,明确职责,保证措施落实到位,及时预防和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

三、加强对尾矿库护坝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四、矿开展一次尾矿库雨季安全专项检查,车间做到经常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全检查内容有:

1、尾矿库的设计防洪标准,尾矿沉积滩的干潍长度、坡度和尾矿坝的安全超高等。

2、排水构筑物(如排洪道、山体截洪沟、坝面排水沟等)有无变形、移位、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同时检查船只的完好性。

3、尾矿坝的轮廓尺寸、变形、位移、裂缝、滑坡和渗漏等。

4、尾矿库周边山体的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民办采选活动等情况。

5、坝体排渗设施,浸润线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等。

五、充实护坝人员,落实巡坝护坝的责任,每天24小时坚守值班,并做好值班检查记录。

六、加强库区通讯,照明等设施和道路的检查,确保可靠和畅通,必要时进行人员疏散排险演练。

七、加强坝体的变形监测和浸润线位置的测定,雨季做到变形监测每月测定一次,浸润线每周测定一次,测定结果报主管矿领导、总工办、生产科、安环科。

八、搞好子坝坝面的植被和复土填平,坝面不得有积水和拉沟,坝体排渗通畅,发现排深水、沼泽化等现象要妥善处理。

九、及时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清理排水构筑物,保持畅通无阻。

十、在库内设置水位观测标尺,按要求控制库内水位,做到水边线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雨季要保证有足够的调洪容积和泄洪能力。

十一、加强雨季尾矿库尤其是排洪系统和坝体的日常性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十二、汛期应采取坝前多管分散交替均匀放矿,确保沉积滩滩顶均匀平整和滩坡滩长符合设计要求,避免滩面出现侧形坡或扇形坡,严禁矿浆直接冲刷坝体。

十三、汛期,库内沉积滩的干滩长度新坝保持在70米以上,老坝保持在60米以上,最小澄清距离50米,坝的安全超高1.5米以上。

十四、暴雨时,无论白天或黑夜,不间断地巡视,密切关注库内的水位变化和坝体的安全情况,避免水位上升浸满坝顶,导致溃坝事故的发生。

十五、准备好防洪防汛抢险物资(如蛇皮袋、铁铲、羊镐、土箕、电线、照明等)。

十六、洪水过后,及时组织清理排水沟和修复坝面,确保尾矿库正常运行。

第4篇 尾矿库防洪、防汛安全管理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有备无患”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预防溃坝事故的发生,确保雨季导矿库的安全渡汛,特制订措施如下:

一、矿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尾矿库防洪防汛领导小组,加强防洪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

1、矿防洪防汛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____

副组长:___________

组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

2)编制本单位尾矿库防洪防预案,组织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研究解决尾矿库防洪防汛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问题。

4)组建尾矿库应急抢险队伍,落实抢险物资,并组织抢险演练。

5)其它有关事项。

二、车间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尾矿库防洪防汛工作组,明确职责,保证措施落实到位,及时预防和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

三、加强对尾矿库护坝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四、矿开展一次尾矿库雨季安全专项检查,车间做到经常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全检查内容有:

1、尾矿库的设计防洪标准,尾矿沉积滩的干潍长度、坡度和尾矿坝的安全超高等。

2、排水构筑物(如排洪道、山体截洪沟、坝面排水沟等)有无变形、移位、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同时检查船只的完好性。

3、尾矿坝的轮廓尺寸、变形、位移、裂缝、滑坡和渗漏等。

4、尾矿库周边山体的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民办采选活动等情况。

5、坝体排渗设施,浸润线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等。

五、充实护坝人员,落实巡坝护坝的责任,每天24小时坚守值班,并做好值班检查记录。

六、加强库区通讯,照明等设施和道路的检查,确保可靠和畅通,必要时进行人员疏散排险演练。

七、加强坝体的变形监测和浸润线位置的测定,雨季做到变形监测每月测定一次,浸润线每周测定一次,测定结果报主管矿领导、总工办、生产科、安环科。

八、搞好子坝坝面的植被和复土填平,坝面不得有积水和拉沟,坝体排渗通畅,发现排深水、沼泽化等现象要妥善处理。

九、及时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清理排水构筑物,保持畅通无阻。

十、在库内设置水位观测标尺,按要求控制库内水位,做到水边线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雨季要保证有足够的调洪容积和泄洪能力。

十一、加强雨季尾矿库尤其是排洪系统和坝体的日常性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十二、汛期应采取坝前多管分散交替均匀放矿,确保沉积滩滩顶均匀平整和滩坡滩长符合设计要求,避免滩面出现侧形坡或扇形坡,严禁矿浆直接冲刷坝体。

十三、汛期,库内沉积滩的干滩长度新坝保持在70米以上,老坝保持在60米以上,最小澄清距离50米,坝的安全超高1.5米以上。

十四、暴雨时,无论白天或黑夜,不间断地巡视,密切关注库内的水位变化和坝体的安全情况,避免水位上升浸满坝顶,导致溃坝事故的发生。

十五、准备好防洪防汛抢险物资(如蛇皮袋、铁铲、羊镐、土箕、电线、照明等)。

十六、洪水过后,及时组织清理排水沟和修复坝面,确保尾矿库正常运行。

第5篇 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选矿厂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安全教育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员工管理工作和岗位安全情况处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尾矿库水位控制、防汛及排洪工作。

第二章 水位控制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尾矿库的排水井、排水管、排水洞必须保持完好,防止淤堵,并经常检查和维修,以保证排洪、排水设施运行工况正常。

第四条 在日常尾矿库运行和汛期应严格控制尾矿库水位。

第五条 在满足澄清水不混蚀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区水位。

第六条 当回水与坝体安全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

第七条 水边线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第三章 汛期安全防范

第八条 汛期每班必须了解雨情,掌握本地区气象资料。并认真进行水位观测。

第九条 尽早调整库内尾矿澄清水水位,使排水塔堵板顶面和库区水面高度保持在0.4-0.5m。

第十条 检查配备的防洪物品,如编织袋、土工布等。

第十一条 检查配备的筑坝机械,完善坝面照明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 坝顶、坝坡及坝两肩每班必须检查,了解渗漏、变形等异常现象。

第十三条 汛期前(6月上旬)进行坝体现状实测,提供实测数据及实测平断面图,作为抢险措施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汛期前(4月中旬)对尾矿库各构筑物、尾矿输送系统、排洪及供电、通讯进行一次全面的汛期防洪安全检查,写出检查报告,拟定抢修工程报告,抢修工程必须在6月中旬汛期到来前完成。

第十五条 进行坝体渗流水监测,统计分析坝体浸润线变化规律,判定坝体渗流稳定状况。根据浸润线的变化情况及时排水降低库区汇水面积。

第十六条 汛期坝上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尾矿滩顶至库内最高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m。

第十八条 保证库区沉积干滩距离≥150米,沉积滩安全超高≥1米。

第四章 排洪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除冰冻季节外采用坝前均匀放矿保持滩面的平整,防止出现矿浆流沿坝的横向流动。冬季必须采用冰下独管集中放矿,避免在冲积滩出现永冻层造成浸润线的升高。

第二四条 汛期前必须对排洪系统(排洪塔、排水方形涵管、排洪隧洞及坝面排水沟等)进行全面检查,洪水过后对损坏的部位及时进行修整。

第三十条 汛期注意收听当地天气预报,做好必要的抢险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渡汛。

第三十一条 排洪塔必须按设计进行封堵。如水位上涨,要立即卸掉溢洪塔水下部分塔堵,排水降低库区汇水面积。

第三十二条 尾矿库的通讯、照明及上坝道路建设与尾矿堆积坝同步设置,确保畅通。

第三十三条 降雨后必须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和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发生垮坝事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桦甸矿业公司选矿厂安全组。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 隧道工程防汛管理措施

隧道工程防汛措施

1、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时,要根据雨期施工的特点,不宜在雨期施工的分项工程提前或拖后安排。对必须在雨期施工的工程制定有效的措施。

2、合理进行施工安排,做到晴天抓紧室外施工,雨天安排室内施工,尽量缩小雨天室外作业时间和工作面

3、施工现场预备足够的防汛物资及设备,如草袋、篷布、方木、钢丝绳、大功率抽水机械等,并严禁挪用防汛物资和设备。

4、机电室对电力设施做全面的检修,确保供电线路通畅,且自有发电机正常使用,以确保在台汛期突然停电情况下的防排水需要,并切实做好避雷装置、防漏电措施。

5、工程部、安质部对洞顶排水沟、洞外排水设施进行逐一检查,确保排水畅通,尽量做到雨停水干。对进场施工便道边坡进行修整,确保边坡稳定,雨季不出现垮塌。

6、雷雨期间每天各部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发现险情及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抢险。

7、制定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防洪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防汛管理措施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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