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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管理措施3篇

发布时间:2023-01-19 18:51:12 查看人数:49

商场管理措施

第1篇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商场是综合性的大型商业设施,经营范围广,商品种类繁多,而且大多设在人员密集的繁华地带。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损失,而且影响极大。我国1996年在重庆、沈阳、北京等地,几个月内连续发生几起大商厦火灾事件,影响极坏。因此必须高 度重视商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商场火灾的危险性及发生火灾的原因

(一)营业面积大,防火分隔难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城乡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购买力上升,为适应这一需要,许多城市都新建或改建了一批商场,装饰豪华,商品高档。这类商场营业面积一般都比较大,每层面积小的数百平方米,大的数千平方米,尤其是大型的仓储商场,更是面积庞大,难以进行防火分隔。多层的商场,除楼梯相通外,有的还打通商场楼面,安装有自动扶梯,层层相通,防火分隔问题相当突出。还有一些新建的多层商场,采取“共享空间”的设计方法,每层四面环通,上下左右均无防火分隔。如此面积和空间,一旦发生火 灾,能很快蔓延到整个商场。

(二)可燃物品多,发生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

1.商品集中陈列和堆放,大部分商品具有可燃性

商场经营的商品,大部分是可燃物品,有易燃固体,如乒乓球、眼镜架;塑料尺、手风琴外壳等。这些物品在贮存中遇高温、高湿极易变质,表面出现起泡、发粘、脆裂、粉碎等现象。一旦变质;在堆放时就有自燃起火的危险。像漆布、漆纸都是涂有硝化纤维的制品,贮存过久,堆垛过大,且通风不好,也有可能自燃起火。再如火补胶,含有硫磺、松香、铝粉等原料,遇高热、明火或与氧化剂接触就有爆燃的危险。就连人们家庭中常用的樟脑丸,也是一种特殊的“炸弹”,其实它本身并不会爆炸,而引起爆炸的是由升华产生的樟脑蒸汽。当然,家庭中使用少量的樟脑是不会有这种危险的,但在商场贮存销售较大量的樟脑时,这种危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

有易燃液体。在商品中的易燃液体是很多的,如橡胶水、打字蜡纸改正液、摩丝、发胶、指甲油、煤油、调和漆、树脂及油墨等。这些物品的原料中含有汽油、苯、乙醚、乙醇等化学危险物品,有的还加了硝化纤维素,主要特点是闪点和沸点都很低、燃烧猛烈,并具有一定的毒性。当这些物品的包装容器破损或封口不严时,液体便会挥发成气体,这些气体在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明火就会燃烧爆炸。

有自燃物品。如油纸、油布伞、油帐篷、麻纤维、野生纤维等,这些物品不需外界火源就能自行燃烧。

有些商品本身虽属非燃烧材料制成,但其包装箱、盒却是可燃物品。

商场的产品,大多散装陈列或堆放在货架柜台上;有些商品如服装鞋帽、各类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箱包带夹等,还悬挂展示在商场的空间,琳琅满目。商场的这一特点,使可燃物的表面积,大于其他任何场所。一旦起火,就能迅速猛烈燃烧。

商场的商品周转快,为了便利销售,往往“前店后库”,“前柜后库”,甚至“以店代库”,在走道上也堆满了商品,租借给个人经营的柜台尤其如此。尤其是在节日前后,各商场忙于销售,存放商品更多。在库房中商品杂乱拥挤,严重超容,没有围档,货物堆垛的间距不够,商场内又储存大量商品,一旦发生火灾,损失严重。

2.柜台和货架亦是可燃物

陈列和堆放商品的柜台、货架,有不少仍用可燃材料制作。这些柜台、货架,虽然分组布置,但距离一般都比较小,基本上毗连成片。有些商场为增加营业品种,柜台、货架之间距离过于狭小,根本无法进行防火隔离。有些大型仓储式商场货架过于高大,几乎抵到屋顶,一旦发生火灾,迅速蔓延至屋顶,给扑救带来难度。

3.商场建筑的装饰材料,也较多地使用可燃物质

特别是吊顶,内部除铺设电气线路、安装灯具外,有的还设有通风管道,并用可燃的泡沫塑料作隔热材料。电气线路起火不易发现,燃烧迅速,转眼扩大成灾。

由于商场中火灾荷载较大,商场的火灾危险性也较大,一旦发生火灾,蔓延极为迅速。

4.扑救难度极大

商场,特别是一些大型商场,往往采用封闭结构,空间大,发生火灾后,烟气大,蔓延快,顾客向外疏散,消防人员逆方向进入扑救,抢救和疏散人员;加之由于浓烟和高温,使消防人员侦察火情困难,难以发现起火点和火灾部位,难以迅速扑灭火灾。

(三)电气照明设备多,导致火灾的因素多

1.电气照明设备多

现代化的商厦为创造良好的购物环境,往往进行豪华装修,尤其是灯饰,已不再仅起照明作用,增添了美化环境的功能,致使商场内照明设备种类繁多。

商场内的照明设备按功能和用途的不同,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安装在商场顶、柱、墙上的照明、装饰灯,多采用带状方式或分组安装的荧光灯具,数量大,荧光灯的镇流器易发热起火。有些豪华商场采用满天星式深罩灯,深罩灯如采用功率较大的白炽灯,也能烤着可燃物。

(2)安装在商品橱窗和柜台内的照明灯具,除了荧光灯,还有各种射灯、霓虹灯和灯箱。射灯除采用冷光源的外,其他光源的射灯,表面温度都较高,足以烤着可燃物。

(3)在节假日展销活动期间,商场内外还要临时安装各种彩灯,以增添节日气氛。

由于临时敷设线路,处置不当,容量发生超载、短路及灯泡温度过高,引燃其他物品。

2.电气线路繁多,错综复杂

大型商厦一般都有中央空调系统,因此也需敷设线路,而商场经营照明器材和家用电器部门,为了测试需要,装有一批临时的供电插座,也需敷设线路,再加上商场内各种照明设备的线路,使商场内的各种管线纵横交错,数量繁多。这种复杂的程度,都是其他公共建筑难以比拟的,加上每天使用时间长,至少在12小时以上,如设计、安装、使用稍有不慎,引起火灾的概率较大。

(四)商场人员聚集,流动量大

商场在我国已成为公共场所人员密度最高、流动量最大的场所,尤其是节假日,顾客云集,出入频繁,难免有人乱扔烟头或带进易燃易爆品,对此难于控制,难于发现。且由于人员众多,在营业时间,稍有骚动,也会引起混乱。万一发生火灾,情况尤为严重,疏散困难,难免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

(五)商场火灾多发生于凌晨和夜间

商场火灾多发于夜间和凌晨。1990年1月10日新疆奎屯商贸大厦晚21时45分发生火灾;1995年10月17日珠海吉大商场特大火灾,发于晚23时49分;1995年1月20日江西省九江市大中大商厦特大火灾发生于凌晨2时40分;北京隆福大厦1993年8月21日晚22时发生特大火灾。为什么大商场火灾多发生于晚间和凌晨,这是因为:

1.晚上停止营业清场不彻底

商场经过一天的营业会产生大量的商业垃圾,加之商业场所流动人员多、营业面积大,难免遗留下烟头等不安全因素。这就需要经营单位在下班时有一套彻底清理商场营业性垃圾和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工作制度并加以落实。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有些商场出现漏洞,或者是没有严格的制度,或者是有制度不能够落实,或者是长时间未出现事故产生麻痹思想,敷衍了事。

2.电源管理存在漏洞

大型的商业营业场所多为用电大户。除灯光照明以外,还有商品测试、食品冷藏、中央空调及消防中心控制等自动化程度比较高的电器设备。一般地说用电控制系统比较复杂,不可能采取单一的断电闭合措施。因此在下班前后的大部分时间里,很可能出现用电故障点,产生火险隐患。如不能及时发现,出现漏洞就会酿成火灾事故。如北京房山英华百货商场火灾就是因职员断电不彻底,电热作用产生局部高温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的。

3.防火硬件措施不到位或者管理不善

商业性营业场所是物资集中的地方,历来是防火工作的重点。一般地说,商场的建造都要严格地按照国家规范搞好防火安全硬件设施,防火分隔、消防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消防电梯、消火栓等设施和装置都要安装完备,调试良好,以备应急使用。不仅如此,营业中遇有上述设施装置临时修缮、改装等施工时,还要采取确保安全的硬性措施。但由于有些人,尤其是一些领导人员不重视消防硬件的投资设施,致使商场低御火灾的能力差。

4.值班人员失于职守

值班人员是商场的夜间守护神,守护神的职责是神圣的,之所以神圣就在于夜间值班打更人员在常人都进入了休闲、娱乐、睡眠之后,他们却要瞪起双眼打起精神警惕地注视着商场的各种不安全疑点。随时准备消除隐患,制止灾害事故的发生。可是往往有的值班打更人员失于职守,他们或者麻痹大意不负责任,或者不懂得消防安全知识,或者根本就没有经过安全保卫知识的培训教育,或者是根本就不具备值班打更人员的身体条件,致使发现初火晚,待发现时已蔓延,难于扑救。

二、商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1.提高商场建筑的耐火等级

(1)商场营业厅的建筑耐火等级,一般应不低于二级。

(2)控制可燃材料的使用。商场内的吊顶和其他装饰材料,应严加控制,不准使用可燃材料。吊顶宜采用轻钢龙骨,装饰材料须选用不燃烧并经过测试合格,核准销售的防火装饰材料和绝缘隔热材料。

对原有可燃的木结构建筑和耐火极限较低的钢架结构建筑,以及可燃的吊顶等,必须进行改建,提高其耐火极限。在钢屋架和钢柱上可喷涂防火涂料或敷贴防火隔热材料。

2.采用防火隔离措施

商场营业厅面积大,一般很少作防火分隔,为防止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应注意防火分隔。

(1)要求柜台、货架与顾客所占的公共面积应有适当比例,综合性大型商场或多层商场,一般不应小于1:1.5,较小的商场最低不小于1:1。超过一定面积的大型商场应进行防火分隔。如设在一类高层建筑地上部分的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按《高规》 要求,应采取防火分区的分隔措施,即每1000平方米为一个区,区与区之间应加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2小时的防火卷帘分隔;如商场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即不超过2000平方米;如同时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

(2)柜台分组布局时,组与组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商场内的货架和柜台,应采用金属框架和玻璃板组合制成。柜台外侧与地面之间应密封,如有空隙,需用非燃烧材料封堵,以免顾客乱丢烟头进入柜台内,引燃抛落在地面的可燃物。

(3)顾客所占公共面积,按高峰时间顾客平均流量计算,人均占有面积应不小于0.4平方米。

(4)对于自动扶梯等贯通上下之间的孔洞,如再增加耐火的围蔽结构,安装防火门封密确有困难时,可以在这些垂直的孔洞口上,安装水幕或距离加密(每1.8米长度安装一个)的自动喷水头保护。

(5)商场的小型中转仓库,应同营业厅分开独立设置。无条件分开时,应用防火墙分隔或防火卷帘分隔。

3.电气照明设备及其线路的消防管理

由于商场的电气照明设备多,空调系统及经营家用电器、灯具的部门都需敷设线路,因此商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在公共建筑中是最复杂的,且不能集中控制,同时切断一切电源,相对来说给消防安全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商场的电气照明设备及其线路的消防管理工作也应加强。

(1)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低压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安装时应合理规划。

(2)在吊顶内敷设电气线路,应选用铜芯线,并穿金属管,接头必须用接线盒密封。

(3)电气线路的敷设配线应符合局部集中控制又便于检验的原则,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4)注意霓虹灯防火。对霓虹灯线路应经常检修,建议夜间最好关闭霓虹灯。

(5)商场内自动扶梯的一切带电的器件都必须封闭,以防止意外接触而造成事故。其构架、活动运转部分和座底部应经常清除垃圾尘,杜绝可燃物的堆积;机件应加油润滑,以防止因摩擦发热,或被丢进隙缝的烟头引发火灾。

(6)商场如设变压器室,则不应布置在疏散出口的旁边,有条件的应采用干式变压器,以减少发生火灾时因变压器油燃烧而增加的危害程度。

4.商品的堆放应符合防火要求

在大型商品市场、批发市场,有相当一部分是易燃易爆物品。这些物品通常具有怕火、怕热、怕潮、怕撞击、怕摩擦、怕霉变、怕风化、怕接触性能相抵触的物品等特点,在贮存、使用当中不了解其性能,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给人们带来不幸或灾难。

对易燃易爆商品应单独存放,远离火源、电源,并减少存放量。

商场内的易燃易爆商品较多,有易燃固体、易燃液体和自燃物品和塞璐珞制品等,这些物品在货架上要单独存放,远离火源、电源;在仓库贮存时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尤其在堆垛时,要码放整齐结实,与火种、热源及氧化剂、强酸、强碱隔绝,以防引起火灾。对易燃易爆物品在经营门市部不过多存放,以不超过两天的销量为宜。专设的贮存仓库内,其照明等电器设备也都要有防爆设施,库温应保持在30℃以下,通风要良好。

5.安全疏散

(1)疏散门。商场的门即是顾客出入的通道,也是发生火灾时的疏散通道,,应着重考虑安全疏散的问题,疏散门的设置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不宜设置影响顾客人流进出和安全疏散的旋转门、弹簧门等,如需设置旋转门,必须在旁边另设备用的安全疏散门。

(2)疏散楼梯。商场楼梯走道的最小宽度指标,当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层数为一、二层时为0.65米/100人,三层时为0.85米/100人,四层以上时为1.00米/100人的标准计算。疏散楼梯和过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3)疏散标志。商场供疏散的门、楼梯等通道,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事故照明。

6.完善消防设施

现代化的商场应配备现代化的消防设施,商场的消防设施,应按公共场所标准从严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配置足量的、适合灭火对象的灭火器材,以保证在初期火灾的扑救过程中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2篇 某商场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商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商业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商场、超市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场的所以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均适用本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商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商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商场应建立完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制订并明确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商场应依法确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部门,并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商场应制订并完善火灾、突发事故应急疏散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演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商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商场从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九条 商场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商场应与承包、承租单位和个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商场应对承包、承租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商场内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条 商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商场内库房、中转库、营业房等场所;食品加工、餐饮、配电室等部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和安全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商场内严禁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商场电气线路的铺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持证专业人员实施安装铺设。

第十四条 商场应加强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的维护保养,使用燃气的部位、调压装置室等部位的安全管理。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商场、超市内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商场内食堂、餐饮等场所的抽油烟机、集烟罩以及排油烟管道,每季度应全面清洗一次。

第十五条 商场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要按有关规定备案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十六条 商场所用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本安全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商场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商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商业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商场、超市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场的所以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均适用本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商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商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商场应建立完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制订并明确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商场应依法确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部门,并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商场应制订并完善火灾、突发事故应急疏散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演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商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商场从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九条 商场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商场应与承包、承租单位和个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商场应对承包、承租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商场内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条 商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商场内库房、中转库、营业房等场所;食品加工、餐饮、配电室等部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和安全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商场内严禁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商场电气线路的铺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持证专业人员实施安装铺设。

第十四条 商场应加强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的维护保养,使用燃气的部位、调压装置室等部位的安全管理。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商场、超市内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商场内食堂、餐饮等场所的抽油烟机、集烟罩以及排油烟管道,每季度应全面清洗一次。

第十五条 商场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要按有关规定备案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十六条 商场所用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本安全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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