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锅炉安全管理操作细则
--锅炉启动前检查
一.检查锅炉内部及燃烧室内水垢、烟垢是否清理干净,是否有遗留物件。
二.检查炉体人孔、手孔、前后密封面、连接口、防爆门是否密封好及支承脚螺丝是否松动。
三.检查安全阀、主汽阀、放空阀、进水阀、止回阀、表排阀、底排阀、烟闸门是否正常。
四.检查压力表、温度表、水位计是否正常。
五.检查压力控制器、水位控制器、燃烧调节控制器、自动控制系统及连杆传动件是否正常。
六.检查空压机、鼓风机、油泵、水泵是否正常。
七.检查供水系统、供油系统、供电系统及点火石化气是否正常,各种阀门是否正常。
八.完成上述各项检查并确认正常后开机。
第2篇 锅炉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蒸汽锅炉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设备管理部负责蒸汽锅炉的归口管理。
2.2 安全环保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3 管理程序
3.1 一般规定
3.1.1 在用的蒸汽锅炉应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3.1.2 锅炉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及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锅炉操作。
3.1.3 各岗位应制定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学习、执行。
3.1.4 锅炉的所在单位应制定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3.1.5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3.1.6 非当班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厂房内的设施和设备。
3.1.7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当班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3.2 作业环境管理
3.2.1 热电厂是动力重地,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该区域。
3.2.2 车间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3.2.3 车间内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2.4 厂房内地面应平整无积水,照明应充足,并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3.2.5 操作室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启,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
3.2.6 厂房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2.7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3.3 使用管理
3.3.1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3.3.2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锅炉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控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他导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3.3.3 当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3.3.4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且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做到防毒、防火、防爆。
3.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4.在锅筒(锅壳)内作业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3.3.5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3.3.6 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保证蒸汽品质,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应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3.3.7 应严格执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应低负荷下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
3.3.8 遇有下列情况,应加大巡查力度:
1.运行不稳定或设备过负荷时。
2.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新安装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3.4 定期检验
3.3.1 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做好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主要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3.3.2 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3.3.3 锅炉除一般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外,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3.4.4 锅炉的检验报告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3.5 监督考核
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对锅炉等特种设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考核。
4 相关记录
4.1 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4.2 安全检查台账
4.3 隐患排查台账
4.4 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4.5 锅炉技术档案
第3篇 某锅炉检修安全管理规定
1、认真学习检修锅炉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必须确定检修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且必须服从检修负责人的指挥和调度。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3、检修人员必须标准着装,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严禁酒后上岗。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5、在炉内清灰、打焦时,如果炉排已拖出,则脚下必须垫有架板,以防人员不慎踩空,造成伤害。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6、在炉内使用工具时,用力要适度,避免工具脱落掉入除渣沟,且避免用力过猛而损坏炉墙及其它设施。
7、对于支承人、重物的架板应设置牢固,检查无误方可进行作业。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8、不得带电检修设备。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9、检修需要接电源时,不得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电线作电源线。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10、在搬迁重物时,要注意配合,防止用力不均而造成伤害。
11、在配件放置人员过往频繁的地方,电源线应加保护管,以防被重物损伤而导致触电事故。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2、不得在有压力的部件或有载荷的部件上进行焊接、切割。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3、电焊、切割不得靠近电源线。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4、开关距焊机不得超过3m。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5、乙炔瓶不得受强光直射,距焊接处不得少于10m,距氧气瓶不得少于5m。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6、氧气瓶不得和电焊线搭混在一起,不得在太阳光下直晒,烧焊地点10m范围内不得有易燃物。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7、设备试运转时,传动部分防护罩必须恢复并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8、上述各条中,因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规定执行。
第4篇 酒店锅炉房安全管理措施
1、锅炉房内禁止喝酒,睡觉,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2、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必须严格遵守锅炉房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擅离职守。
3、禁止在锅炉房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在锅炉房内存放和分装易燃,易爆物品及烘烤衣物。
4、要经常检查,测试安全阀,气压表,水位计等,保持灵敏有效。
5、对锅炉的炉体,各种管道,阀门烟道,水位表等,要定期检查,记录在发现有裂缝,空隙或漏热等不良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工程部进行检修,必要时,先切断电源,及燃料供给。
6、建立岗位责任制,要严格执行,逐级逐人逐项落实,做到层层把关,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做好检查记录,防止因错误操作或失职而发生重大事故。
7、工作人员必须能熟练使用各种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应放置在安全可靠位置,不准随意挪动。
8、锅炉房内日用燃料供给设施是重点防火部位,应该严加重视。
9、一旦锅炉房发生火警,立即关闭燃料供给阀门及电源。
第5篇 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称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
理规定》(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范围内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但不适用于船用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三条 作业者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按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安全责任,并指定具有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作业者在锅炉、压力容器投人使用前,应向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称安全办公室)的地区安全监督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经审查盖章之日起生效。
4.1办理锅炉、压刀容器使用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
4,1.1按附件一、二的格式填写《锅炉、加热炉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以下称《使用登记表》)·式两份,分别由作业者和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各保存一份;
4.1.2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4.1.3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o
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压力容器,不予登记:
4.2.1无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的;
4.2.2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真实的或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的。
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应及时到原登记地点持相应文件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查,登记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4.3.1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技术改造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4.3.2当需改变锅炉、压力容的原设计使用条件时,在改变使用条件前,改变使用条件方案应经检验机构认可后,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的改变使用条件方案认可报告办理
变更手续;
4.3.3当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时行定期检验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4.3.4未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在本规则颁布以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按4.1条款的要求补登记手续。
第五条 经检验确认判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持检验机构签发的书面报告和《使用登记表》办理注销手续,并不准再继续使用。
第六条 作业者应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卡和安全技术档案。
6.1应建立《锅炉档案登记卡》、《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
6.1.1锅炉、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以下称登记卡)的格式,由作业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6.1.2登记卡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6.1.2.1锅炉、压力容器基本数据:名称、使用地点、登记编号、制造单位、发证检验单位、制造和投用时间、设备规格、性能、操作条件和所属附件规格及制造单位;
6.1.2.2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的校验日期、校验结果、修理、更换、事故等登记o
6.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2.1锅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文件有关资料;
6.2.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6.2.3检测、检验、试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6.2.4修理或技术改造设计文件和修理或技术改造后的检验报告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6.2.5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6.2.6事故记录和处理报告。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7.i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7.2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7.2.1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
7.2.2锅炉、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
7.2.3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应急报告程序。
7.2.4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项目及其附件校验期限和项目。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8.1作业者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作业者负责人签发安全操作证书,并对取得压力容器操作证书的操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
次考核。
8.2锅炉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操作证。
8.3未取得安全操作证的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准独立上岗操作。
第九条 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9.1作业者应按原设计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
9.2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技术改造方案、设计文件应经末规则指定的检验机构认可。进行修理或技术改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应向本规则指定的检验机构申
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9.3下列单位之一经安全办公室认可后视为规则指定的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1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2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
9.3.3国外依法注册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0.1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装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选用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合格产品;
10.2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校验制度,安全附件的校验、更换、校验期限由作业者根据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确定。校验后的安全附件应挂牌明示本次和下次校验日期。逾期未
经校验、更换的安全附件不准使用。
10.3经计量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认可并经安全办公室认可的安全附件校验机构方可承担校验工作。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规则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1.1.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bdh(不含液体静压力);
11.1.2内直径(非园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o.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包括快开端盖式压力容器;
11.1.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1.2本规则不适用下列压力容器:
11.2.1各类气瓶;
11.2.2非金属材料压力容器3
11.2.3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11.2.4电气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压力容器s
11.2.5最高工作压力大于t00mpa的压力容器。
11.3本规则锅炉系指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加热炉(包括热介质炉)。
11.4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元件:
11.4.1安全阀3
11.4.2爆破片;
11.4.3易熔塞;
11.4.4压力表;
11.4.5液面计;
11.4.6测温仪表。
11.5当移动式钻井平台改为油气生产平台时,以及移动式钻井平台试油(气)专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仍执行本规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责任者,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有权按《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6篇 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使锅炉设备安全、有效的运行,有效的预防锅炉安全事故,杜绝重大锅炉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及所属各单位的锅炉安全管理。
3 职责
3.1办公室负责锅炉安全的归口管理。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锅炉安全管理工作。
3.3各单位司炉工
1) 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锅炉管理的各项制度。
2) 认真学习和执行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 负责锅炉设备的运行操作及日常巡检。1 目的
为了使锅炉设备安全、有效的运行,有效的预防锅炉安全事故,杜绝重大锅炉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及所属各单位的锅炉安全管理。
3 职责
3.1办公室负责锅炉安全的归口管理。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锅炉安全管理工作。
3.3各单位司炉工
1) 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锅炉管理的各项制度。
2) 认真学习和执行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 负责锅炉设备的运行操作及日常巡检。
4) 保持锅炉设备和锅炉房室内外环境的整洁卫生。
4 管理规定
4.1 锅炉设备应由办公室统一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领《锅炉使用登记证》。
4.2日常检查
4.2.1 巡查项目应包括:炉体、控制柜和水处理装置。炉体巡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控制柜、水处理装置每周进行一次巡查;遇有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查次数。
4.2.2 遇有下列情况,应加大巡查力度:
a) 设备过负荷时;
b) 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新安装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c) 节假日及上级通知有重要任务时。
4.2.3 巡查设备时,对异常状态要及时、正确处理,详细记入《采暖(热水)锅炉运行记录》,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4.2.4发现设备缺陷或其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要立即汇报单位领导并联系办公室进行检修。
4.3 每年办公室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无隐患后方准许继续运行。
4.4 锅炉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报当地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7篇 发电公司锅炉炉内检修平台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锅炉炉内检修平台安全管理,规范平台组装和拆除、使用和监护、维护和保养、检查和试验等环节安全管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风险,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锅炉炉内检修平台,是指为工作人员检修、检查炉内受热面和设备所提供的作业平台。
(三)本办法适用于××电厂(项目部)锅炉炉内检修平台通用性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制造厂有关产品使用说明书、图纸的相关要求与本办法配合执行。
二、安全管理职责
(四)××电厂(项目部)是锅炉炉内检修平台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中:设备管理部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落实锅炉、电气专业包机责任人员,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填写维护报养记录等;安全生产技术部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联系断绳保护器的定期校验,备份包机责任人员名单,保存组装和拆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证件,验收表格等资料)。
(五)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安全监管。
三、安全管理要求
(六)组装和拆除
1.平台组装和拆除,必须履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核、批准、交底程序。
2.平台组装前,必须对卷扬机、滑轮组、钢丝绳、制动器等机械、电气、控制等部件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3.平台组装后,施工单位、电厂必须履行自查,试运行、验收程序,重点检查栏杆、跳板等是否牢固、紧固等,验收合格且经生产厂长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电厂负责制定验收表格,规定验收具体内容)。
(七)使用和监护
1.平台使用时,平台操作人应根据施工负责人的指令要求进行平台升、降,并履行监护人职责。
2.平台使用时,炉外必须设置专人对钢丝绳、滑轮组、控制柜等进行检查,与炉内操作人保持通信畅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3.平台上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使用速差自控器和安全带,严禁失去防坠落保护。
4.平台使用时,严禁上下交叉作业,平台下方禁止人员通行或停留。
5.平台上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器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工具袋应拴挂在防护栏杆上。
6.平台严禁超载使用(包括整体超载、局部集中超载)。
7.平台上总人数严禁超过9人。
(八)维护和保养
1.平台的机械、电气、控制等部件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维护保养;平台组装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电厂负责制定维护保养表格,规定维护保养具体内容)。
2.平台的维护保养实行一人维保、一人监护;维护保养记录长期保存。
(九)检查和试验
1.平台的断绳保护器必须定期校验,确保动作可靠。
2.平台的上、下限位装置必须试验完好,确保动作可靠。
(十)其他
1.平台组装和拆除、维护和保养的外包单位、人员,以及平台操作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2.平台使用前,平台操作人应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3.人员上、下平台应增强自身安全防护意识,身体、精神状况不佳时严禁上、下平台工作,施工负责人应严格把关。
4.平台组装时、使用中、拆除时,必须保证炉内照明亮度满足工作要求。
5.平台作业相关人员进出炉膛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四、罚则
(十一)违反上述规定条款之一,属一般“三违”行为的,按照200元/人.次进行处罚;构成较严重“三违”、严重“三违”行为的,执行公司相应处罚处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公司年度安全一号文进行问责。
五、附则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进行反馈。
第8篇 锅炉房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正常供气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锅炉司炉工必须严格按规定实行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二.锅炉司炉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得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三.严格交接班制度,当班人员不准喝酒上岗。
四.严禁在锅炉设备管道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烘烤衣服。
五.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正常运行。
六.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保持整洁好用,严禁器材周围堆放物品。
七.加强对锅炉运行情况的巡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无法处理的故障要报告。
八.做好锅炉的安全保护工作,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锅炉房。
九.发现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发生火灾及时扑救,并立即报告。
锅炉安全运行制度
1、锅炉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安排内外部检验。
2、每六年进行一次超压水压试验,而对于平时定检时,只能安排工作压力下的水压试验。
3、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并做好记录。
4、对于需要定期注油的设备要及时注油,以免发生事故。
5、锅炉受压元件大修理方案要报主管部门和劳动局锅炉安全监察部门审批。
6、停炉保养要求:停炉一个月以内,采用湿法保养;停炉一个月以上需要采用干法保养。
7、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压力表每半年、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
辅机的维护保养:各种辅机均需定出大、中、小修周期时间及检查修理内容。
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1、点火前,应做好本体、辅机、所有附件、阀门、软水、供油、 电和电控部分的检查工作确认正常。
2、给锅炉进水(试排污阀)略低于水位,启动风机、吹扫炉膛,按顺序点火,并做好调整,保证燃烧完全,若点火失败,应停止供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重新点火。
3、正常运行后,应经常调整供油、风机和给水(自动除外)保证水位稳定,适应蒸汽负荷需要,保证供汽。
4、正常运行中,每小时应进行巡逻一次,并做好各项记录,签名确认。
5、每班应进行冲洗水位和排污一次。安全阀排汽试验及各项装置,每周至少检验一次,并如实填写记录,签名认可。
6、暂时停炉,先停止供油,稍后停止送风,保持水位偏高于正常水位。
7、完全停炉时,锅炉应保持缓慢冷却,待炉水温度下降70℃时,才能放水。停炉时间超过一个月应放干燥剂,采用干法保养。
8、遇到以下某一种情况时,应紧急停炉:
(1)水位下降到极限以下,仍不熄火和自动给水。
(2)水位上升到极限以上,仍不停止给水。
(3)水位不断下降,虽然给水,水位仍继续下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损坏,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可靠给水。
(5)水位表、安全阀、压力调节器全部失灵。
(6)锅炉元件损坏或本体发生故障异常,危及人身安全。
(7)炉房失火或附件发生水警等异常情况。
(8)压力上升超过允许工作压力安全阀排汽仍不自动熄灭,压力继续上升。
9、紧急停炉程序
(1)切断电源及供油。
(2)关闭主汽阀。
(3)如遇缺水事故,严禁向炉内进水,严禁任何排污及任何试排污。
第9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1 锅炉的安全管理
1. 1 订购锅炉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锅炉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
1.2 订购的锅炉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锅炉总签上应有审查批准字样。锅炉制造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交锅炉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1.3 锅炉安装前,施工单位应逐台将锅炉及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工艺、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措施、主要工装设备等书面材料,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施工。
1.4 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并作好各项安装记录。
1.5 锅炉安装许可证由安装单位自行办理,未办理许可证一律不准安装锅炉,否则按上级文件处理。
1.6 锅炉安装完毕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安装单位应整理安装质量技术证明资料,协助使用部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经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填写《锅炉登记卡片》(锅炉使用登记薄),向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使用证,实行凭证使用。
1.7 使用锅炉部门应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锅炉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锅炉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1. 8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司炉工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司炉工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不得独立操作。
1.9 锅炉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锅炉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必须进行水质处理,锅炉蒸发量大于10吨/时必须进行除氧。
1.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锅炉使用部门按规定对锅炉每年至少进行停炉内外部检查与检修以及水质监测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用煤种的热效试验,并将结果及时填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1.11 锅炉的改造、大修必须征得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工作,未经考试合格的焊工一律不准承担受压部件的焊接工作。
1.12 锅炉的订购、调拨、报废均应报请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1. 13 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q/sz g59.34标准及相关法规逐级上报,不得延误和隐瞒。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本着撍牟环殴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2.1 各部门增置压力容器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压力容器制造厂索取下述资料。
a)产品合格证;
b)质量证明书;
c)压力容器总图、监检报告等,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还应索取强度计算书等技术资料。
2.2 压力容器未投入运行前,使用部门应将上述资料送交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建档,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
2.3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经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4 公司内各部门压力容器调转迁移时,有关部门应办理移交手续,并报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备案。
2.5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及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送交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2.6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
b)压力容器开、停车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及工作温度;
d)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部位,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预防措施;
e)压力容器停用、封存、保养的方法。
2.7 压力容器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经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8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发现下列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报有关部门。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温度超过允许使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下降时;
b)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出现裂纹鼓包、变形及泄漏时;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及紧固件损坏时;
d)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2.9 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来源处有安全阀的储气缸及氧气集水器可以不安装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进行校验。
2.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制定压力容器年检计划,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11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压力容器检修及防腐处理,并按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做好受检前的准备工作。
2.12 压力容器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外观检验,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装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容器每二年进行一次内外检查。
2.13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未经允许不得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接管。如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上述工作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焊接施工方案,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
2.14 焊接后的压力容器经探伤、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使用部门要认真填写《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送交主管部门存档。
3 压力表的管理
3.1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为6个月。
3.2 户外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包括进厂房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压力表)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3 户内压力管道及承压设备上配置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4 各部门送检的压力表一律由计量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定(动能系统有检定权的部门可自检)。检定合格的压力表要贴检定标识,并加上铅封后方为检定有效。
3.5 氧气、乙炔(霞普气、金火焰)气瓶减压器上的压力表应按上述规定定期送检。氧气管道及相关设备上使用的氧气压力表严禁用其它压力表代用。
3.6 经检定不合格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回收、封存、报废。
3.7 各部门应按生产工艺不同要求,配置备用压力表。各部门使用、贮存的压力表应由专人保管,动力员(机械员)负责检查。
4 安全阀的管理
4.1 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应灵敏准确,并定期进行校验。
4.2 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安全阀的定期校验,校验周期为1年。一般安全阀的检验压力=(05.1)×工作压力。
4.3 各使用部门内部的安全阀,由动力员(机械员)提出校验申请计划(安全阀型式、口径、安全阀地点、工作压力、介质工作温度),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送具有校验资格的部门实施校验。
4.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进行日常维护。安全阀维护分工的划分为:
a)户外安全阀(包括使用部门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安全阀)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b)各部门内部使用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4.5 已经过备案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的动力员(机械员)通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验。
4.6 多级压缩机末级安全阀在设备上进行检验,前几级安全阀由使用部门卸下,送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检验。
4.7 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由检验人员填写检验单,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门分别送交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存查和使用部门动力员(机械员)自存。
5 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
5.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配置的压力表、安全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运行危及安全生产的,要下发《安全隐患整顿通知书》,责令责任部门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主管部门。
5.2 对于使用多年且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鉴定为危及安全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新,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下发《停用通知单》,停止设备的运行。
5.3 各部门未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而自行安装、运行且不具备建档、办证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
5.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情况,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10篇 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为防止锅炉燃煤中有易爆炸等危险品进入锅炉,杜绝锅炉因燃煤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部门。
3.要求:
3.1.当原煤入厂检验前,采购人员应向供货方说明煤中有易爆炸物品的危险性。
3.2.供货方在卸货前作出所供煤炭中无易爆炸物品的书面承诺。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供货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30元/只、个)。
3.3.拖煤工将原煤上煤车时,要认真注意查找燃煤中的易爆炸物品。当发现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如在倒煤和燃烧过程中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罚(10元/每只、个)。
3.4.司炉人员在原煤倒入煤斗时,要注意燃煤中是否有易爆炸物品。当发现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如在燃烧过程中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罚(10元/每只、个)。
3.5.取出后的易爆炸物品应及时送部门统计员处,并进行登记(使用时间和煤场号),每月25日部门统计员将当月收集的爆炸物品和登记一起送公司安全主任处,并领取奖金凭证(10元/每只、个),安全主任通知采购部和生产部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采购部根据安全主任的通知,对煤炭供应商进行处罚(从货款中扣除)。如为结算后发现易爆炸物品,将在以后进货时进行处罚。
3.6.公司安全主任定期的将收集到易爆炸物品转送到当地公安机关,不得作为他用。
第11篇 会馆锅炉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休闲会馆锅炉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1、切实执行锅炉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订的锅炉安全操作规程,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各项操作制度,不擅自脱岗,不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
3、做好供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遵守升温、供暖的操作步骤,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4、锅炉运行必须保持水位正常、压力稳定,根据负荷、油质变化,合理调节燃烧状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供洗浴热水、饮用水工作。
5、定期做好锅炉水位、测量仪表、保护装置、电机设备的检查工作。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并做好以下工作:
(1)每隔一小时对锅炉水位、压力、给回水系统压力、燃油情况等巡检一次。
(2)定期维护、更换电机附件。
(3)定期检验、冲洗压力表设备,定期排污。
6、按锅炉使用规范定期检修、维护、保养锅炉及各种辅助设备,保证设备运转良好,并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7、日常操作过程中应及时检修和排除各种设备的一般故障。
8、司炉人员有权制止任何违章操作,锅炉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立即报告物业公司有关负责人。
第12篇 锅炉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公司防火重点部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2)严禁堆放或烘烤易燃、易爆物品。
(3)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要照章作业。
(4)经常检查测试安全阀、气压表、水位计等仪表设备,发现有裂痕、空隙或漏水漏气等不良情况时,要立即进行检修。
(5)机房内的电器设备要经常检查。电源、电线、照明设备要与热力设施保持相应距离并采取隔热措施。
(6)司炉人员在清理锅炉、设备时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引起火灾。
(7)司炉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饮酒、睡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擅离职守。
(8)每日交班前要做好安全检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9)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的位置不得随意挪动,严禁挪用消防器材。
(10)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火灾报警程序、火灾疏散程序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发现火险要及时报警和扑救。
第13篇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
第三条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 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时间,拟领取1、2、3类操作证者应不少于六个月,拟领取4类操作证者不少于三个月。 字串4
第五条 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县或地、市级、下同)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第六条 司炉工人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对从事五年以上司炉工作,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以考核实际操作技术为主。
第七条 司炉工人考核应按不同类别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中选取命题。
1.理论部分
(1)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通风、传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
(3)锅炉安全附件的名称、作用、结构及简单的工作原理。
(4)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项。
字串6
(5)锅炉附属设备的用途和操作要领。
(6)锅炉给水、炉水标准及常用的水处理方法。
(7)锅炉运行的操作要领。
(8)水垢、烟灰、结焦对锅炉的危害及防治方法。
(9)锅炉常见事故的类别、原因、预防及处理。
(10)锅炉维护保养方面的基本知识。
(11)锅炉安全法规中有关安全运行的内容。
2.实际操作部分
(1)锅炉起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运行、调整、压火、停炉等操作。
(2)安全附件的检查及调整。
(3)各种辅机及附属设备的操作。
(4)反事故演习。
第三章 司炉操作证的类别、发放与管理 字串5
第八条 司炉操作证分为四类,见下表。
第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司炉工人,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司炉操作证。
司炉工人只许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低类别司炉工人升为高类别司炉工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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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允 许 操 作 的 锅 炉
字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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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作压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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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作压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
| 热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
3 | 工作压力≥0.1mpa(1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热 字串9
| 热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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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作压力<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供热量≤0.7mw(
| 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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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经过重新培训和考试,并换发司炉操作证。
第十条 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四年应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发证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单位记入司炉操作证复审栏内。连续从事司炉工作而无事故的司炉工人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可以免于复审。 字串6
复审不合格者,应注销司炉操作证。
第十一条 持证司炉工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按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选调司炉工人。
2.加强对司炉工人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3.制订并督促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4.改善司炉工人的劳动条件,锅炉房应做到文明生产。 字串2
5.奖励安全生产好的司炉工人。
6.保持司炉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不随意调动司炉工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季节司炉工人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司炉操作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14篇 工业锅炉房安全节能管理措施
摘要:本人多年从事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本文从工业锅炉房的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经济运行管理和环保管理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如何搞好工业锅炉房的综合节能管理工作。为锅炉房管理人员和锅炉技术人员提供了参考意见。
关键词:工业锅炉房 人员管理 安全管理 经济运行 环保卫生
1 背景
能源,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命脉。但由于对不可再生的传统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过度开采和使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全球普遍面临的能源危机逐步升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确立了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强调“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把节能放在首位”,号召国民在能源消耗利用上实行节能减排,并制定了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能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到“十一五”末,万元gdp(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0.98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
工业锅炉既是高耗能特种设备,又是主要环境污染源之一,是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
2 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业锅炉房作为动力源泉之一,已经显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国工业锅炉燃烧设备、配套辅机的技术性能和质量影响,控制仪表水平低,锅炉房管理水平和司炉工技术素质偏低以及配套使用的设备、阀门、仪表等质量问题,造成锅炉平均运行热效率仅为60%一70%,运行效率与设计鉴定效率相差10%一5%,这就造成白白多燃烧了15%一20%的燃煤。仅此一项,预计每年浪费燃煤为5000—7000万吨,排放烟尘800~1 000万吨,不仅严重浪费能源,而且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因此,我们必须更加重视锅炉房的综合管理。在工业锅炉企业的综合管理方面,普遍存在企业管理人员和锅炉作业人员不懂节能技术、不相信节能技术、不会管理、不愿意花钱改造的“四不”现象,节能监督和管理缺位严重。工业锅炉房综合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综合了锅炉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经济运行管理、环保管理等各项管理内容,从而实现锅炉综合的、动态的、全过程的管理。
3 锅炉房人员管理
锅炉房人员管理主要是指司炉人员的结构配备、考核、培训等。在人员配备上,应中、青年相结合;技校、中专或高中、大专相结合;工人与技术人员、正式工和临时工适当调配,没有司炉证的临时工仅限于上煤除渣。作业人员缺乏节能意识和相关操作技术,随意操作,不合理地调节鼓引分机、炉排转速、风门。从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锅炉爆炸事故中可以看出,一般的初中毕业生不再适宜任司炉工。各单位不能只用不管,除应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外,还应对他们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考试,定期安排他们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意识。
4 锅炉房安全管理
锅炉房安全管理主要包括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两方面。设备安全管理主要是确保锅炉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和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超温报警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等灵敏可靠,保证安全阀、压力表的定期校验,保证水位显示装置的可靠投入。如果这些装置都能正常投用,那么锅炉超压、缺水、爆炸等事故就可避免。另外,人炉煤必须注意清除其中的雷管、易爆物以及铁件;无论何种锅炉,运行中一旦确认锅炉严重缺水后,则严禁向锅炉进水,以防锅炉发生爆炸事故。对于锅炉辅机主要确保转机润滑油油质合格,油位正常并防止冷却水中断,做到经常检查,及时添加润滑油,确保冷却水畅通;对于转机的皮带传动部分必须加装防护罩。为了防止锅炉房供热管道系统因水冲击而爆管,必须注意管道疏水并掌握处理水冲击的基本方法。设备安全搞好了,人身安全就有了基本保障,但再好设备还必须靠人去操纵、维护,决定安全的主要因素是人而不是设备本身。所以锅炉人员必须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 经济运行管理
锅炉经济运行管理就是以锅炉良好的运行状态和安全可靠性为前提,应用先进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锅炉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状态,节约能源、减少浪费,使锅炉的各项热损失为最小而热效率为最高,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具体包括燃料管理、燃烧管理和节能管理三个方面。把好购进燃料的质量关,特别是原煤的质量关。在价格一定情况下,第一是发热量要尽可能高,对原煤其低位发热量不得少于16747kj/kg;第二是含灰量和含硫量必须满足:a ≤28%,s≤1%;另外,原煤粒度、水分均应达到一定的要求,以利经济燃烧并实现环保的要求,因此,锅炉房应当做好煤质分析或外送检测工作;另外必须建立专用储煤场和用煤定额核算管理制度。对燃料管理的几个环节,计划、采购、结算、储存、运行,做到事前燃料技术标准明确,费用有预算,事中风险控制,进程动态监控,事后经济活动分析。
燃烧管理就是要通过科学的方法使锅炉热效率为最高而各项热损失σq;为最小。
锅炉热效率公式为:*l=100-q2+q3+q4+q5+q6)%
式中:q 一为排烟热损失;q,一气体不完全燃烧损失;q4一为完全燃烧热损失;q 一为散热损失;q一为灰渣物理热损失。
从热效率公式中清楚地表明,提高热效率的途径在于减少各项热损失。节能管理主要是要抓好锅炉及热力管道系统汽、水的跑、冒、滴、漏处理和保温以及清除锅炉受热面外部的烟垢和内部的水垢,保持锅炉受热面内外清洁,实现锅炉的高效换热。
为鼓励和调动企业全体员工对节能的积极性,大力开展计划用能、节约用能,以节能求增产、以节能增效益。为此,企业通过节能激励机制设立节能奖励基金,对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 环保管理
环保管理主要是对锅炉、除尘器的管理,其次是锅炉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其中与煤质、燃烧紧密相关。用户应购买含挥发份高而灰分、硫分少且黏性较强的煤,这种煤产生的烟尘和so少。如果煤中含灰分多,则煤易细化,细少的碳粒就容易被气流吹起而形成大量烟尘。司炉人员在锅炉使用过程中,应在干燥的煤中掺入5%~10% 的水,可以增加煤的粘性,减少炉膛未完全燃烧损失。还应调整好煤层厚度。对于链条炉排锅炉,一般控制煤层厚度为100~150mltl;往复炉排煤层厚度为70~120mm;固定炉排锅炉煤层厚度为100~200mm。如果煤层厚度过高,会妨碍通风,易造成不完全燃烧损失。另外,司炉人员在观察火候时,最好是通过观察孔,尽量减少打开炉门的次数,这样可避免冷风进入炉膛。因为每打开一次炉门,炉膛内的温度都会下降,从而加剧了炉膛中的不完全燃烧,使烟气中出现大量未完全燃烧的煤尘,造成黑烟滚滚。此外还应采取有效方法治理锅炉漏风、漏灰,提高锅炉密封性。加强环保管理最重要的是对除尘器的管理。对湿式水膜除尘装置,主要是经常检查其简体内壁,如有缺角、凹陷和喷嘴堵塞等应尽快修复,从而确保运行中简体壁水膜形成而除尘效率高。对于干式除尘装置,司炉人员必须坚持做到定期定时清除除尘器内的积灰,这些积灰不及时清除,就会影响除尘器的效率。积灰清除完毕,应将灰闸板插牢,关闭严密。若出现除尘器外壳穿孔,应及时通知维修修补,内部装置损坏,应及时更新,不要带病运行。实践表明,除尘器一旦漏风,其除尘效率会由原来的90%下降到50%,如果漏风量达15%时,除尘器效率几乎为零。此外,锅炉房环境卫生也必须常抓不懈。一要炉膛不出现正压;二要及时堵塞、处理漏灰;三要经常打扫、冲洗和抹擦。锅炉房卫生不好,就会直接损害锅炉房人员的身心健康,也会影响锅炉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修。
另外,要做好水处理系统的污水综合利用。
7 结束语
综上所述,锅炉房的综合管理除了人员管理,还有安全管理、燃烧管理和环保管理等。锅炉房的科学管理,首先必须抓住人的管理,必须强调在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以提高锅炉热效率为中心,提高锅炉经济运行效率为目的,有效控制和降低运行费用,达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只有这样才能搞好工业锅炉房的综合管理。
参考文献:
[1]工业锅炉节能水处理工艺及其运行模式探讨(《清洗世界10/1,24(10)》
[2]我国工业锅炉节能潜力分析与建议(《工业锅炉industrial boiler》2005年第01期,王善武).
[3]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江西能源jiang*i energy》(2005年第03期,赵新强).
[4]对工业锅炉节能减排的探索(《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年第12期,石斌).
[5]试论工业锅炉的排污与节能(《资源节约与环保》2007年第02期,王启恒).
[6]终端用能产品的节能潜力——以能效标准提高我国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梁秀英,李爱仙).
[7]18个城市工业锅炉控制污染措施评价(上)(《节能与环保》(2004(9)俞珠峰,周然,吕欣)).
[8]工业锅炉煤洁净工程(《动力工程》(2004(3)杨泽亮]杨承]陈振林))
[9]浅谈工业锅炉节能措施(《2006全国能源与热工学术年会全国能源与热工学术年会论文集》,商红彬,吴增福,田祥祥)
第15篇 锅炉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使用锅炉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取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合格证才能独立操作。
2、人员安全防护措施:
2.1、操作锅炉及阀门时,操作人员应佩戴好耐高温手套,以免烫伤。
2.2、操作人员加入碱时,操作人员应佩戴好耐腐蚀手套,并注意不让碱洒出,灼烧操作人员。
3、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锅炉安全技术锅炉工作。
4、防止超压
4.1对安全阀——防止日久失灵。应当每半月试拉一次,定期自动排汽一次,保持其灵敏、可靠性,如发现动作呆滞,必须及时修复。
4.2对压力表——在锅炉运行时,应经常把标准压力表装中作对比,定期送到到计量单位测试核准。如不准确或动作不正常,必须及时修理核准。
5、防止过热
对水位表——应当每班冲洗并测试所显示的水位是否正常。应当定期把旋塞及边通管清通,防止堵塞。如果发现不正常,必须及时修好。
6、对水垢的处理
6.1、防止结垢——这是积极的措施,要设法不让主锅炉内结水垢,必须配置有效的水处理设备和建立必要的制度。
6.2、防止积垢、积油脂——应当每班对锅炉进行排污,积极的办法是防止油脂进入炉内。
7、防止腐蚀——对内部的腐蚀,应当用水处理的方法,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对氧腐蚀则另用除氧设备解决,对外部腐蚀应当从维护保养上加强。
8、防止槽裂——平时操作,应注意不使锅炉骤冷骤热。此外,定期检验锅炉,重点检查锅炉内部槽裂,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修理并加注意。
9、防止水锤——主要注意平时的操作,勿使锅炉的水位骤升、骤降;避免锅炉满水、吊水、汽水共腾等情况发生。
10、在工作时间内要样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努力提高操作技术和判断事故、处理事故的能力。
第16篇 环保锅炉安全管理要求规范
锅炉生产装置检修的安全管理始终贯穿于检修的全过程,包括检修前的准备、装置的停车、吹扫置换、检修、开工前的确认以及开工的全过程。因此,锅炉生产装置检修必须严格遵守检修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办理各种安全检修许可票(如设备交出、设备检修、用火、破土、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票、高处作业、起吊作业等)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这是锅炉装置实现安全检修的重要管理工作。其它的管理工作还包括以下几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检修指挥部,负责检修计划、调度、安排人力、物力、运输及安全工作。在各级指挥系统中建立由安全、人事、保卫、消防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保证体系,按照部门职能分配的安全责任对检修全过程各负其责,同时要设立安全组,由安全第一责任者或安全负责人任指挥,对安全检修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级安全机构负责对安全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办理动火、动土、有限空间等各种安全作业票证。
(二)制定检修计划
在锅炉企业中,各个生产装置之间,以至于厂与厂之间是一个有机整体,他们相互制约,紧密联系,一个装置的开车必然影响到其它装置的生产,因此装置进行大检修必须要有一个全盘的计划。在检修计划中,根据生产工艺过程及公用工程之间的相互关联,规定各装置、工号先后停车的顺序;停料接料、停水、停汽、停电的具体时间;什么时间灭火炬、什么时间点火炬。还要明确规定各个装置、工号的检修时间,检修项目的进度,以及开车顺序。为了使各级管理人员、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明确任务,使装置检修安全得到全过程的控制,要绘制检修网络图、施工进度表、开停车吹扫置换进度表,抽加盲板图,动火、动土作业平面示意图,有限空间作业平面示意图,安全检查人员网络图,安全竞赛考核表等图表。
(三)做好安全教育
由于锅炉企业的合并、重组改制,国家要求锅炉企业对工程建设、检维修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管理,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工程和检修质量,降低成本。因此锅炉生产装置的检修不但有操作人员参加,还有大量的检修人员参加,许多外来施工承包商队伍、人员进入企业参加生产装置的检修,检修队伍多,作业人员比较复杂,安全教育就显得十分重要。
企业安全、人事、设备、生产技术、工程管理部门要合力组织好对本单位参加检修人员的教育。同时也要加强承包商队伍、人员及其它单位参加检修人员的教育。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检修的安全制度和检修现场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重点要做好检修方案和技术交底工作,使其明确检修内容、步骤、方法、质量标准、注意事项及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必须采取的措施。这些规定和禁令主要有:
(1)停工检修的有关规定。
(2)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3)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4)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5)动火作业的规定。
(6)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规定。
(7)抽堵盲板作业的规定。
(8)高处作业的规定。
(9)吊装作业的规定。
(10)断路作业的规定。
(11)破土作业的规定。
学习和贯彻检修现场的人身安全十大禁令、防火防爆十大禁令、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等安全禁令、规定。对各类参加检修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参加检修。